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740和第2741次会议 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经修订的2021年《刑法》、经修订的2021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调解法》、2017年《缓刑法》、2022年《国家保障免费法律援助法》、2022-2024年人权行动计划、2021-2030年移民政策概念、2022-2024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和实现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21-2040年教育发展方案、2019-2020年防止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应急计划、在2019年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国家转介机制以及同样在201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立法(第7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残疾儿童(第34段)、教育(第41段)以及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鉴于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正被纳入2003年《家庭法》的修订中,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议会2021年7月通过的新版《儿童法》被驳回,2012年《儿童法》的状态也不明确。
7.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使现行《儿童法》与《公约》相符,包括在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儿童司法方面;
(b)设立并执行对儿童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系统性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程序;
(c)确保民间社会和儿童参与儿童相关立法的制定、实施和监测工作,包括《儿童法》和《家庭法》的修订。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2021-2026年国家发展计划中包括减少儿童贫困和改善教育的目标,但对没有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和采取执行《公约》的综合政策和行动计划,涵盖《公约》覆盖的所有领域,并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协调
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数个机构协调与儿童保护、儿童司法和对儿童的社会保护有关的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具备充分权威、充足资源和明确任务授权的单一政府实体,负责监督和协调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以及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一切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追踪用于儿童的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准则,以及引入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的以方案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但感到关切的是,它们并未在所有相关部门系统地应用。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所有儿童编制具体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特别社会措施支持的贫困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期间也能得到保证;
(b)应用儿童财政资源分配与使用的追踪、监测和评价国家准则,确保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得以切实参与。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欢迎为加强收集可持续发展目标数据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统计委员会与相关部委使用不同的方法和软件,无法实现高效数据共享。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
(a)解决相关行为体所用软件不兼容的问题,如设立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覆盖定性和量化指标,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加强可持续发展目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包括扩展指标的范围,并确保收集有关残疾儿童、替代性照料下的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状况的数据;
(c)确保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与相关国家机构、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共享,并将其用于评估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专员的设立,但对其独立性尚不明确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儿童权利专员的任务授权并确保其广为人知,尤其是为儿童所知,并有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监测儿童权利工作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继续确保儿童权利专员和监察员全面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资金和遴选程序方面。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b)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非商业非政府组织法》草案,提醒缔约国注意独立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
(a)修订《非商业非政府组织法》草案,确保开展人权相关工作,尤其是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的独立性,包括确保非政府组织享受有利环境,并防止对注册程序和获得外国供资的不当限制;
(b)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儿童权利和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不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c)使民间社会组织、儿童组织和儿童人权维护者更好地参与儿童权利事务以及儿童权利相关政策、方案和立法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工商业部门,包括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在国际和国内人权、卫生、环境和劳工问题以外的其他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此类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统一所有国家立法和政策中“儿童”一词的定义,确保在《国家青年政策原则法》的执行中,18岁以下的“年轻人”被视为儿童,并废除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法律例外;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始终存在对女童和弱势儿童的歧视。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对所有弱势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女童、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替代性照料下的儿童和父母在海外务工的留守儿童的歧视;
(b)确立明确的渠道,使儿童在受到歧视时能够诉诸司法,并确保在适当的情况下,弱势儿童能够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体面的生活水准;
(c)确保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歧视的系统培训;
(d)开展媒体宣传,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升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尤其是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并打击对弱势儿童的污名化;
(e)监测打击歧视的战略和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宪法》第27条中纳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该原则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所有影响儿童的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有关家庭暴力、父母的监护权、替代照料、庇护和儿童司法方面;
(b)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并将该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参与性地方治理法令》,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机制保障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在影响到儿童的所有决定中考虑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所有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法院和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考虑儿童的意见,并为相关专业人员制定程序或准则,确保程序适合儿童并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b)促进所有弱势儿童,包括女童和残疾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的切实和赋有权能的参与,开发工具包,就国家和地方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阻碍儿童参与社会的消极社会态度,并确保就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对教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c)关于2021年1月29日的总统令,将《宪法》第29条所载的所有价值观纳入儿童领导的组织的活动。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无国籍现象和实现普遍出生登记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无论父母的移民或居留状态,确保所有儿童出生时获得登记和获得身份卡的权利,方式包括:(一)简化出生登记和出生证发放的登记要求,尤其是对于父母没有所需文件的儿童;(二)免除贫困家庭的出生登记迟报罚款;以及(三)确保向所有有需要的家庭提供BalagaSuyunchu出生津贴;
(b)简化国籍和居留权申请程序,以期为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获得国籍提供便利和确保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获得基本服务;
(c)建立确定儿童无国籍状态的程序,以便适当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儿童,并按照缔约国2019年作出的承诺,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各种立法措施引入了对侮辱教师的处罚、互联网用户实名制以及对被认为虚假、违背家庭和传统社会价值观或被认为宣传“非传统”性关系和不尊重家庭成员的信息的审查过滤。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保障儿童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包括在学校和数字环境中,避免不相称的限制,保护儿童免受审查过滤和数字监视,并确保儿童可以使用自己选择的任何媒介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
(b)改善对弱势儿童的数字包容性,促进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的平等性和可负担性,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然能够获得公共服务;
(c)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意识和技能。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公约》保障的所有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利,并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和提出自己的倡议。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明确禁止在替代照料环境中采用单独监禁,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关于对儿童问题敏感和非强制性照料方法的培训;
(b)确保儿童可以使用私密、对儿童问题敏感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个案,尤其是在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中心中,并确保举报此类案件的儿童免遭报复;
(c)调查所有在拘留和替代照料场所中凌辱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凌辱和虐待残疾儿童的案件,对施害者予以适当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d)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有能力和充足的资源监测所有拘留中心和替代照料场所。
体罚
24.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受过体罚的儿童比例高,体罚在一切场景下均被社会普遍接受,在家里、替代照料场所和日托中心被法律允许;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以法律明文禁止在家庭、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日托中的体罚,并切实执行《教育法》对禁止在学校实施体罚的规定;
(b)制定规程和程序,在发生体罚时采取行动,包括提供对儿童问题敏感的保密申诉机制,特别是在学校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确保安全和保密的举报机制,并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处罚;
(c)加强对父母、儿童、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运动,以促成一切情形下对体罚态度的改变,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方式。
虐待和忽视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进一步禁止家庭暴力所采取的立法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至2018年,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增加了一倍以上。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国家行动计划,结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确保行动计划:(一)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成果和指标,规定相关行为体的具体作用和责任,并有监测和评价该计划的机制;(二)其实施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b)确保由接受过应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相关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迅速和有效调查并干预所有此类案件,包括虐待和忽视;
(c)在儿童和社区领袖的参与下,制定旨在预防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社区方案,并确保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行动以创伤和儿童为重点。
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别暴力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证人和受害者书面证词证据的引入。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
(a)针对儿童的性别暴力及性剥削和性虐待高发,仍然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充分报告;
(b)缺少防范和打击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对强奸的法律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而且仅适用于处于“无助状态”的女性受害者;
(c)对性虐待、性别暴力和抢婚的施害者的有罪不罚风气,缺少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起诉就是证明;
(d)缺少措施防范和打击针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包括抢婚在缔约国仍然长期广泛存在,仍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做法;
(e)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缺少可用的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多部门的支助,也缺少防止再次受害的措施;
(f)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充分能力识别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者和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
(g)家长制态度和歧视性的性别成见根深蒂固,造成性别暴力,并污名化报告此类暴力的女童。
27.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加强惩处性别暴力的立法,包括确保强奸的法律定义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b)加强旨在解决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的根源的措施,包括在学校课程中设置必修内容和与社区及宗教领袖合作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期消除长期存在的家长制态度、歧视性定型观念和污名,这阻碍身为受害者和证人的女童报告暴力行为;
(c)确保有私密、适合儿童的基于社区的机制用于报告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d)确保采取多学科方法,迅速调查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性别暴力和抢婚案件,并避免再次伤害,确保施害者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确保所有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性别暴力的儿童被视为受害者,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并能获得多部门的补救和全面支助;
(f)发展针对抢婚受害者女童的对儿童问题敏感的保护制度,并发展帮助她们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g)就儿童权利和禁止性别暴力及抢婚,以及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办案程序和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为司法、公安和其他相关专业团体提供系统性强制培训;
(h)确保协调和协调地收集和分析数据,了解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以及已经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案件。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童婚现象普遍存在,且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儿童可以在17周岁结婚。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毫无例外地禁止18岁以下者结婚,包括取消申请17岁结婚许可的可能;
(b)解决童婚问题的根源,包括有害的性别成见和社会经济脆弱性;
(c)加强措施预防童婚并提高对童婚有害影响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因双亲均在海外务工而与照料者一起生活,而且父亲不充分参与照料儿童,建议缔约国:
(a)为双亲在海外务工的儿童的照料者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提供适当的协助和支助,并确保这些儿童可以获得社区社会心理支助和通过申诉机制报告任何虐待;
(b)为双亲均在海外务工的儿童引入正式的临时监护安排;
(c)为父亲积极参与抚养子女采取激励措施,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应对育儿中的性别成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引入弱势儿童案件数字管理做法和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a) 大量儿童居住在收容机构中;(b) 未充分采取措施避免儿童进入寄宿式护理;以及(c) 有替代照料中儿童死亡和遭受暴力的报告。
3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采取解除机构收容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设置专门预算、分配人力并采取法律改革措施,以:(一)支持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基于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并将其作为优先选项;(二)发展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以及(三)通过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加强对弱势家庭的支持;
(b)确保一律不得仅以残疾或移民身份的理由使家庭分离,儿童与家庭分离只用作最后手段和在对儿童的处境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
(c)确保定期对替代照料安置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照料质量进行监测,还确保在替代性照料安置中以及在儿童整个逗留期间,在影响到儿童的决定中听取儿童的意见;
(d)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家庭式照料应对措施,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e)加强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的寄养制度,包括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和为养父母提供充分培训;
(f)为即将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住房和独立生活机会;
(g)加紧调查和起诉替代照料中儿童死亡和遭受暴力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残疾儿童的案件,确保受害儿童能够获得适合儿童的举报渠道、赔偿和免费翻译援助,包括手语翻译;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确保:
(a)在对主要照料者判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非监禁刑罚;
(b)在监禁照料者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享有游戏权,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探访,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发展。
G.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修订残疾相关法律,使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而采取的措施,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针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机构收容做法持续广泛存在,并有针对残疾儿童的虐待和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报告。
34.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通过残疾问题法修订草案和为发展残疾儿童家庭照料配置充足的资源;
(b)为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教育、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提供便利,为提供合理便利制定规章并确保残疾儿童无障碍使用公共空间、建筑物、服务和信息;
(c)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并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一)提供更多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服务;(二)确保认定必要时将残疾儿童转介接受支助服务,包括专门和无障碍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及(三)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额外收入和社会服务;
(d)投资于支持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措施,包括向儿童保护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的能力建设,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个人援助、康复和辅助器具;
(e)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和调查针对残疾儿童的虐待、忽视和暴力案件,包括针对女童的性暴力,并确保受害儿童获得救济和必要的支助服务;
(f)加强宣传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和3.8,建议缔约国:
(a)继续解决儿童入院过多的问题,包括通过对卫生专业人员的持续能力建设,并确保门诊场所有数量充足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儿科医生和儿童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满足儿童的保健需求;
(b)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无国籍儿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
(c)与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民间社会合作,加强措施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定期复查,例如通过综合电子患者监测系统;以及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的污名化;
(d)采取措施减少儿童肥胖和超重现象并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通过关于营养事宜的宣传活动;
(e)推广母乳喂养和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包括确保相关法规对母乳代用品标签作出法律规定;
精神卫生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中精神健康不良的状况愈发普遍,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关于儿童精神卫生状况的研究,为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方案提供信息,包括基于社区的治疗性精神卫生服务以及在学校、家庭和替代性照料设施提供心理咨询;
(b)为向儿童提供住院和门诊精神卫生服务制定国家标准,包括确定住院精神卫生保健时长和适当复查的标准;
(c)确保精神卫生服务做到私密,不加污名化地提供,并尊重儿童的隐私权和获得倾听的权利;
(d)加强措施,解决造成儿童精神健康不良、抑郁和自残行为的根本原因,并投资于预防措施。
青少年健康
3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确保青少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适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可负担或免费的避孕药具及安全人工流产和流产后服务;
(b)对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关于青少年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权利的培训;
(c)将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纳入各教育阶段的学校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其中包括性别多样性、性和生殖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暴力等内容;
(d)制定一项政策,解决青少年滥用药物的问题,包括通过发展适合青年的戒毒治疗以及关于无药物生活方式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生活水平
38.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生活贫困,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获得适当生活水准,包括确保他们获得适当和长期社会住房,并改革该国的社会保护方案,通过扩大国家福利覆盖解决儿童贫困问题;
(b)修订相关立法,使寻求庇护儿童的家长可以在难民身份申请未决期间就业,并确保他们的子女平等获得社会保障;
(c)确保除贫措施遵循儿童权利方针,并特别关注弱势儿童,尤其是少数族裔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9.考虑到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更新国家自主贡献,但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生活在空气污染度高于安全水平的地区。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并采取措施改善城市区域的空气质量;
(b)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及在灾害风险管理中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c)加强措施,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增强儿童对自己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的认识,并确保儿童为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将该科目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所有儿童受教育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21-2040年教育发展方案,但深为关切的是:
(a)大量儿童就读的学校基础设施不完善或不安全,又缺少教室和教师,对入学率和学习成果构成不利影响;
(b)女童、少数群体儿童和社会经济方面弱势的儿童经历学习成果方面的不平等;
(c)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的就读率低;
(d)体罚做法和欺凌现象在学校普遍存在。
4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5和4.a, 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平等获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并留读,尤其关注女童、残疾儿童、乡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少数民族儿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b)作为紧急事项,配置充足的资源,处理被列入“紧急”状态的学校,并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建设更多教室、缩小班型以及提升水和环境卫生资源的质量和供应量;
(c)为确保在校安全确立最低标准,并发展监测和报告相关问题的机制;
(d)批准《安全学校宣言》并承诺在冲突期间保护学校;
(e)为各个教育阶段的儿童改善学校教育和教学质量并提升教育机会和学习成果,包括增加教师数量,尤其是乡村地区的教师数量,确保教师的数字技能发展和人权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薪资;
(f)在教育法草案中将“多语言教育”这一术语界定为以儿童的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并确保少数民族儿童获得优质多语言教育,包括使用多语言教师和适当的材料及教育技术;
(g)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在主流学校获得包容性教育,就残疾儿童无障碍学校教育的最低标准为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提供培训,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提供合理便利,调整课程和培训内容,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辅导和适当关注;
(h)打击校园中的欺凌现象,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及专业人员权能、干预规程、提高对欺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就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对教师开展培训;
(i)就应对暴力和校园中的其他干扰制定指导方针和定期开展教师培训,以期防止滥用允许对侮辱教师的学生和/或其家长予以处罚的法律,并确保教师在处理此类干扰时采取对儿童问题敏感的非暴力方法;
(j)确保学校的宗教教学内容促进对宗教多样性的尊重和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k)确保儿童享有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包括提供安全和无障碍的玩耍空间。
K.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本国难民保护制度和身份确定程序,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考虑,对儿童问题敏感和遵守国际难民和人权法;
(b)减少庇护申请的受理时间,并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迅速获得住房、教育、保健服务、社会心理与融入支助和社会保障;
(c)为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永久解决办法,包括居留身份和社会融入支持;
(d)包括通过多部门协调,为确保只身儿童权利制定国家指导方针,并为确保迅速识别只身儿童和将他们转介至经过专业训练的监护人、追踪机制、临时照料安排和为其需求订制的支助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以童工形式遭受剥削,包括从事危险工作。
4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及其先前建议,敦促缔约国:
(a)制定战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执行儿童劳工法,并为实施此类法律提供充足的资源;
(b)迅速批准工商业实体视察程序法修正案草案,取消劳动监察员访问须提前10天通知的要求;
(c)加强劳动监察,包括为劳动监察员执行童工法律提供培训和增加农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监察员的数量,并确保对触犯法律的案件施加处罚;
(d)加强措施将儿童从童工中解救出来,并确保儿童获得教育和重新融入方案;
(e)在工商业和农业及非正规部门就防止剥削儿童(包括童工)和相关立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f)定期收集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性质、程度和趋势的数据,按年龄、性别、难民和移民身份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列,以便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据此制定当前和今后的政策和战略。
贩运
4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切实实施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转介机制,并确保人口贩运的受害儿童获得社会心理支助、法律援助和其他支助服务;
(b)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确保对犯罪者进行适当定罪。
儿童司法
46.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设立儿童司法系统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及其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
(a)配置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设立儿童司法系统,配备法院设施、程序及特别任命的接受持续培训的法官和检察官,以期确保所有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都在专门的儿童司法系统中得到处理;
(b)通过关于儿童司法的新的国家方案,并为方案的有效实施配置充足的资源,包括少年司法机构间协调委员会投入运作;
(c)为审前拘留设定时长限制,避免使用审前拘留,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能被立即带见主管机关,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并确保定期进行司法审查;
(d)为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适合儿童的程序的系统培训;
(e)确保所有被指称、受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获得合格的独立法律援助;
(f)继续积极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社区劳动教化、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g)继续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可以上诉并定期审查,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h)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i)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家庭支助以及重新融入服务,以期防止儿童再次犯罪并为可能再犯的儿童提供支助。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从伊拉克接回身为该国国民的儿童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营地中的儿童所采取的措施,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营地接回所有儿童,并尽快以适合儿童的方式为此类儿童重新融入社区提供便利。
L.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回顾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调查缔约国内外包括卖淫在内,为强迫婚姻、性剥削和性虐待目的的女童买卖,并确保此类犯罪得到适当的刑事处罚;
(b)防止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现象,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并确保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时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
(c)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被视为受害者,并接受适合儿童的专门支助服务;
(d)当受害者是缔约国国民时,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所有年龄15和16周岁的儿童参加军事和武器训练,而且年仅14周岁的儿童可以就读军校。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以法律保障18周岁以下者一律不得参与军事行动;
(b)确保在就读高等军事院校和其他军校之前,就读此类学校的儿童以及共同承担对他们育儿职责的所有人充分获知兵役的危险和责任,并确保儿童就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适当同意;
(c)从平民教育系统中取消涉及使用武器的一切活动,纳入符合《公约》,尤其是第28条和第29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人权与和平教育;
(d)加强措施,包括通过跨部门协调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确保在外国儿童进入缔约国时,尽早有效地识别可能在国外武装冲突中被招募或利用的所有儿童,并为他们提供身心康复、复原和融入社会等方面的支助;
(e)考虑扩大对涉及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M.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N.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