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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C/ARM/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818和第2819次会议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儿童有表达意见的权利,2022年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2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残疾儿童(第30段)、生活水准(第35段)、教育的目标和普及(第38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议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法律草案,以及旨在改善儿童保护和社会援助的一揽子相关法律,建议缔约国:

(a)加快审议和通过该法律草案及相关立法;

(b)确保所述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并为其有效执行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与机制;

(c)与此同时,加强执行现有的《儿童权利法》。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已经制定了新的《2024-2029年保护儿童权利综合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方案基于对《2017-2021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战略方案》执行情况的评估,并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方案得到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一级的保护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以及负责区域和地方一级协调工作的专业机构,赋予它们适当的任务授权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各政府机构在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方面开展有效协调与合作。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的一些领域增加和划拨了资源,并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领域的预算需求,并按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参照儿童权利相关指标,解决差异问题;

(b)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追踪制度,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缔约国还应利用这一数据驱动的跟踪系统,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

(c)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或特定脆弱地位、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现有数据有限,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族裔血统和移民身份及其他类别分列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包括加强“Manuk”儿童数据信息和分析系统;

(b)确保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作为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基础。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欢迎2022年《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其中除其他外,规定了调查涉及儿童的行为的具体程序,并要求有一名心理专家介入以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的保密、关爱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b)确保儿童,特别是14岁以下儿童,能获得法律支持,并能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适龄信息;

(c)提高儿童对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d)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适合儿童的程序和补救、儿童权利及《公约》的系统性强制培训。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人权维护者办公室,特别是其儿童保护股,并确保其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以便充分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积极主动地让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并建立民间社会参与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拥有充分的独立性,使它们能够不带自我审查地开展活动和与人联系。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刑法典》第7条引入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并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推广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儿童权利方面的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和卫生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适当制裁,并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提供补救;

(b)要求企业就其业务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磋商,并全面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使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堕胎有所减少,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综合反歧视法,涵盖《公约》第2条所载的所有内容,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对女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的歧视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宪法》第37条、《家庭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儿童有权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并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一致解释和适用这一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各个领域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订了对《亚美尼亚家庭法》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规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通过法律草案,并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立法,包括2015年宪法修正案和规定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法律,包括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医疗干预的法律;

(b)通过确保学生会的有效性,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权力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所有与他们有关的事项的决策;

(c)进一步加强儿童议会,将之作为一项常规活动,确保为其规定有意义的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涉及自身的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18.委员会对暴力驱散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有关的抗议活动的报告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保障儿童的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确保参与抗议活动的人不遭到执法当局过度使用武力。

获得适当信息与隐私权

19.委员会回顾关于数字环境中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有权从各种来源包括在线来源获得信息,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b)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保护儿童免受不利于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侵害。

(c)为媒体和数字环境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0.委员会欢迎2022年对《刑法典》的修订,其中将诱骗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必须由专门的心理专家与儿童进行面谈,并为法庭录像。委员会还欢迎设立“安全角”,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多学科和机构间保护。然而,鉴于大量性虐待受害者是儿童,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综合战略,以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

(b)加强所有侵害儿童或涉及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对这类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旨在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的立法为儿童提供充分的心理支持,并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c)建立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供儿童举报暴力行为;

(d)加强儿童保护系统,并将“安全角”或“儿童之家”(Barnahus)之类设施扩大到全国,并提供充足的预算,确保开展多学科的、对儿童和性别友好的调查,避免对儿童进行反复面谈,避免儿童在交叉质证中再次受到伤害,并加强针对暴力受害儿童,特别是性暴力受害儿童的创伤治疗和其他支助服务;

(e)确保在法庭诉讼中将面谈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并确保必要时可在预审阶段即进行交叉质证,以避免要求儿童进一步提供证词;

(f)对从事与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或作证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便利和提倡此类专业人员强制性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g)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起诉并合理惩罚施害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h)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污名化,并提供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举报此类侵害行为的渠道;

(i)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网上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应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一切表现形式,包括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此类虐待行为。

体罚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父母和家庭中的长辈对儿童的体罚仍然司空见惯,并回顾委员会关于体罚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在家中、儿童保育机构、一些替代性照料环境和日托场所中的体罚;

(b)提倡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2.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战略,确保遵守《家庭法》的新修正案,其中取消了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并采取措施消除雅兹迪社区的童婚习俗;

(b)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面向家庭(特别是雅兹迪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确保所有婚姻得到正式登记;

(d)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制定严格的保护计划。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2023年有报告称,被警察拘留的儿童遭到殴打和酷刑,他们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阻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更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保护被拘留儿童的权利,确保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得到报告和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惩罚。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4.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在收养过程中有买卖儿童现象,并回顾委员会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委员会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建立有效的机制,以识别、发现和监测处于弱势地位、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

(b)制定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防止在国内和国际收养过程中买卖儿童,包括防止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收养儿童的行为;

(c)确保《刑法典》列入《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列所有罪行的定义。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欢迎“组织儿童与家人团聚”方案,其重点是让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5条所作的声明,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规定儿童享有家庭环境的权利,并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强支持和援助,不让家人分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和《抚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欢迎新的2024年寄养发展方案以及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儿童保护中心之间为提高公众对寄养的认识而签署的2020年谅解备忘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挑战依然存在,特别是有报告称:

(a)数百名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继续住在国营机构和特殊学校;

(b)缺乏对养父母和寄养儿童进行匹配、安置和监测的机制,也缺乏定期审查机制和随后与生身父母团聚的机制;

(c)对向寄养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缺乏明确的角色和责任,培训不足,缺乏评估向寄养儿童提供的服务的准则;

(d)对脱离照料机构的儿童独立生活的支持不足,包括在住房方面。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面向残疾儿童的专门的社区儿童和家庭支助服务,以减少对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

(b)逐步取消机构收容,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毫不拖延地通过取消机构收容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实施这项工作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改造;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尽可能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d)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e)加强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的能力,尤其是法官、执法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f)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支助,包括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住房,以支持他们独立生活。

收养

2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对《亚美尼亚家庭法》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草案包括了关于国内和国际收养的规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审查收养程序的中央系统,制定明确的甄选养父母的标准和程序,并建立由独立机构监督收养程序每一步骤的制度;

(b)确保在所有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

(c)确保养子养女了解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保障。

F.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欢迎2021年《残疾人权利法》和《2023-2027年残疾人融入社会方案》,但仍感关切的是:

(a)尽管出现了一些积极的趋势,但残疾儿童在获得服务方面仍然面临困难,并受到社会的鄙视;

(b)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基于残疾医学模式的术语和行政数据;

(c)特别是在各州,由于歧视性态度和缺乏专业工作人员,也由于主要照顾者缺乏专门培训和知识,早期识别和干预仍然困难重重。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

(b)建立高效统一的残疾评估制度,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教育和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支助服务;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利用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d)提供基于家庭的专业支助,并对家庭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使残疾儿童能够与家人一起生活;

(e)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准备在2024-2027年期间分阶段实行全面健康保险制度,包括推出全面健康保险法草案,以及通过旨在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行动计划促进健康营养的举措。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进一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为新生儿,特别是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和有严重并发症或残疾的新生儿提供平等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面的医疗保险制度,减少医疗保健服务的自付费用,以保证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所有人口群体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

(c)加强努力,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肥胖症;

(d)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对营养问题和适当喂养做法的认识,并支持母乳喂养的产妇。

精神卫生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包括由心理教育中心发起的题为“增强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被迫流离失所儿童的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将他们纳入教育进程”的项目和“建设学校心理社会服务能力”的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应对儿童,特别是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儿童的心理健康挑战,增加心理和精神病服务的提供和质量,包括在住家附近提供创伤后治疗;

(b)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儿童吸毒和酗酒,并为儿童和青年人开发专门的、对青年友好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回顾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的针对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农村地区的青少年都能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提供获得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的机会。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由缴费和非缴费转移和服务以及劳动力市场方案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社会保障体系仅覆盖儿童人口的一小部分,并且被视为减轻贫困而不是预防贫困的机制;

(b)生育一次性补助和育儿津贴虽然有效地解决了赤贫问题,但对帮助家庭脱贫的影响有限;

(c)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在岗支持有限。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批准新的社会保障战略,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执行其所有规定;

(b)优先采取连贯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办法,确保家庭从社会支助逐步走向自给自足,确保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法;

(c)扩大社会服务并使其多样化,特别是在各州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基于需要的服务;

(d)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在职支持,并考虑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举行有针对性的磋商;

(e)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关于儿童、青年和气候行动的政府间宣言》,并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环境,解决环境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空气污染问题,同时考虑到这些问题对受影响最大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儿童的影响;

(b)确保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为制定和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并确保在评估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适当征求儿童的意见;

(c)收集分类数据,查明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并对亚美尼亚根据《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作出的国家自主贡献作相应更新;

(d)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些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e)在落实这些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普及

37.委员会欢迎政府2021年2月11日关于建立义务教育辍学儿童识别和转介程序的决定,以及《2022年至2030年国家教育发展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入学率和出勤率不断下降,特别是在高中教育阶段,尤其是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儿童的入学率和出勤率不断下降,学习成绩下滑,例如一些儿童在小学毕业时没有达到最低的阅读水平;

(b)由于有形基础设施不是无障碍、缺乏交通工具、辅助器具和其他形式的合理便利和支持不足,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方面持续存在障碍;

(c)由于缺乏合格教师和教师培训不足,教育质量差;

(d)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学校基础设施差,取暖、安全用水和卫生设施有限;

(e)存在校园欺凌和同伴暴力,缺乏处理此类案件的机制;

(f)农村地区缺少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为多重残疾儿童而设的学前教育机构。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男女儿童都能完成公平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从而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包括达到各级教育所要求的水平;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c)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对教师制定严格的资质要求,并确保在所有学校实施新课程;

(d)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包括定期维护,以改善整体教育环境,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环境;

(e)建立处理和预防校园欺凌和同伴暴力行为的机制;

(f)根据幼儿教育和发展的全面综合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g)确保中小学教育的公共开支每年持续增长;

(h)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原则纳入小学、中学、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并编制促进尊重和欣赏多样性的人权教育材料。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和实施具有充足和可持续资源的游戏和闲暇政策,保障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并参与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欢迎2015年对《难民和庇护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加强了在非法入境和使用伪造证件的刑事起诉中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难民无法充分获得适当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贫困程度很高,并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适当的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

(b)进一步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在庇护和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的所有阶段提供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向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这种援助;

(c)提高寻求庇护的孤身和离散儿童的代表和监护人参与程序的效率,并加强代表的能力;

(d)确保儿童永远不会因与移民有关的原因而被拘留,并在移民背景下为整个家庭扩大提供和使用非拘留解决办法;

(e)进一步调整接收条件和庇护程序,使其对儿童更加友好,更好地反映儿童的最大利益及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通过明确的规程、转介途径和持续的能力发展,及时识别和回应面临风险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少数群体的儿童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2019年少数民族法草案,并为少数民族,包括雅兹迪、库尔德和莫洛肯儿童提供学习母语的机会,包括尽可能在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母语,并学习自己的文化和历史。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大量儿童,包括一些14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农业或建筑劳动,越来越多的儿童从事乞讨;

(b)缔约国为防止童工,特别是农村地区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季节工人的子女中的童工现象,以及为执行禁止童工和禁止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法律而采取的措施不够充分;

(c)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方面的数据有限。

4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现行法律,通过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建立童工举报机制,禁止对儿童包括童工的经济剥削;

(b)加紧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性质和后果的认识;

(c)组织全面的童工数据收集工作,并加强防止童工的措施,目标对象为处境危险的儿童,如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季节性移徙工人的子女;

(d)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2021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了某些法律保障,包括非监禁判决;

(b)迅速设立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与程序,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并确保这类专门法官以及从事触法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

(c)进一步促进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对儿童采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d)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期撤销拘留;

(e)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的国际标准。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45.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刑法典》规定了征募或招募儿童入伍或让他们参与现役军事行动的法律后果,并回顾其先前对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除传授个人安全、急救、复原和备灾知识从而增强儿童在艰难环境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能力之外,从普通学校的课程中删除任何类似军训的培训;

(b)采取措施,禁止对18岁以下的中学生进行使用火器的军事训练和实战训练;

(c)建立机制,在早期阶段识别来自正在发生或曾经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儿童,以及可能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并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使其身心完全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d)禁止使用集束弹药,因集束弹药伤亡的主要是平民,特别是儿童;

(e)根据缔约国批准的《安全学校宣言》,防止缔约国武装部队在边境地区使用学校。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9.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