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1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费雷尔·戈麦斯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因主席缺席,副主席费雷尔·戈麦斯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RI/1-3和CEDAW/C/CRI/4)
1.应主席邀请,Britton女士(哥斯达黎加)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ritton女士(哥斯达黎加)说,延迟提交《公约》要求的报告主要是由于哥斯达黎加在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当时的环境不利于执行带有性别色彩的公共政策。但是,按照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所作的承诺,哥斯达黎加进行了重大改革,以强化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哥斯达黎加于1998年起草了第一份报告,但是由于递交过程中的延误以及委员会有大量报告待审,导致该报告未能得到及时审议。目前,妨碍按时递交报告的因素已被克服,今后在提交报告时不会再出现延误。
3. 国家消除贫困战略包括两个专门针对女性户主和青少年母亲的计划。第一个计划包括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容。截止到2002年,从该计划中受益的妇女人数已达19 094人,还有467名土著妇女也参加了这项计划。妇女在最长为期九个月的职业培训期间按月领取津贴。政府在将《公约》适用于土著妇女方面的努力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卫生保健领域。国家土著事务委员会(CONAI)已经制定了一项土著人口发展计划,计划尚未得到充分实施。可惜的是这项计划没有为土著妇女制定专项活动。
4. 1990年通过的《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案》规定,国家及国家机构有义务确保妇女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将歧视的定义写进《政治宪法》及全国性法律的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尚未明确纳入法律条文。可惜的是,哥斯达黎加大学法学院或私立大学均未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但是,全国妇女协会与哥斯达黎加大学在2002年签署了一份协议,决定在人权系开设一门关于《公约》的课程。
5. 她在谈到女性难民的状况时说,从传统上讲,哥斯达黎加对难民实行开放政策,并按照本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为难民提供政治庇护。难民可无条件得到临时居留权。哥斯达黎加允许难民不受限制地参加工作,但难民在找工作时会遭遇很多实际困难。2003年6月6日颁布了一项行政法令,规定凡具有难民身份者不得返回其原籍国,这导致许多人希望得到居留权。
6. 关于政府与天主教会的关系,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哥斯达黎加是一个“信仰宗教的国家”:政府向教会提供资金,用于维修费用和支付神职人员的薪水。2003年,议会中绝大多数议员对此类拨款提出质疑,本年度的财政预算已大幅削减了这项开支。此举标志着国家与天主教会的分离进程仍在继续,至少在财政支持方面。这一进程始于1993年,教会在当年失去了原来享有的免税权。全国妇女协会在性行为领域的一些计划遭到了包括主业会在内的许多保守宗教团体的坚决抵制。
7. 在《公约》的宣传推广活动中,全国妇女协会修订了为法学院设置的课程,并计划再次开设这一课程。此外,还可以为司法系统的其他公共机构、立法议会、律师协会、新闻工作者、教育学院以及社会工作学会开设这门课程。
8. 她在谈到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时说,行政机关将国际条约提交给立法议会,后者有权批准国际条约,也有权颁布法律,将条约内容写入国内法。不愿将《公约》直接写入国内法,是由于对法律制度的实质、性别偏见及其父权制结构缺乏认识。但《公约》还是对国内法产生了影响,歧视案件经常援引《公约》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裁定,性骚扰构成歧视性待遇,但相关判例却十分罕见。《反对工作和教育场所性骚扰法案》要求雇主制定有效且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来处理这类情况,为申诉者保密,并惩处违法者。此类案件必须上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
9. 她在谈到土著妇女向司法制度提出申诉的问题时说,设在布里布里的利蒙第一巡回法院下设一个索偿法庭、一个初级法庭、一个公设辩护人事务所、一名调查员、一名法医病理学家以及一个行政警察局,其管辖范围涵盖了土著人口最集中的几个省份。重大案件在毗邻布里布里的利蒙审理,但是上诉案件和宪法法院管辖的案件必须由首都圣何塞的法院受理。各法院都有一份经过核准的土著语言翻译人员名单,但是要求这些人提供翻译服务的次数每年只有三、四次。
10.2003年,全国共有430名女囚,占囚犯总数的7%。司法部不久前设立了一家托儿所来照顾在押女囚不满2岁的孩子,但对于女囚的特殊需求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绝大多数女囚因毒品犯罪而被判刑。监狱里人满为患;囚犯人数超过定额的45%。囚犯可通过公设辩护人就待遇问题提出申诉。
11. 从1994年开始,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提出一项综合方案,涉及暴力问题的社会、心理、法律、教育和医疗等多个方面。最初,政治议程曾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公共卫生问题,现在则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会对公共卫生事业产生影响。然而,是否应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政界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有些人认为这是对男性的歧视。司法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案件,并设立办事处向受害者提供服务。没有专门负责审理这类案件的刑事法院;大多数案件都移交给家庭法院,后者拥有由法官、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跨学科小组,这些人员均接受过实施《反对家庭暴力法案》的专项培训。保护受害者的措施包括防止行凶者实施侵害行为的保护令。
12. 有人对代表团使用“公平”一词表示关切,她就此指出,虽然“公平”与“平等”的意思不尽相同,但经验已经证明,如果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差异,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哥斯达黎加来说,“不公平”被定义为导致生活状况(尤其是妇女的生活状况)差异的不平等,因而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和可以避免的。《公约》第4条提到的临时性特别措施就是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实现平等创造必要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牢记,《公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妇女运动的发展,其中一些原则已经具有了更为深刻的含义。
13. 哥斯达黎加的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5.9%,为此,总统和管理国家预算的财政部发布命令,要求所有政府机构的业务预算一律削减40%,只有固定支出项目的资金不受影响。经过协商,全国妇女协会成功地降低了预算削减幅度(16%),只有差旅费等临时费用的预算受到影响。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按照官方规定,家庭补助与社会发展基金的2%应拨付给全国妇女协会,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妇女协会只收到了这笔钱的一半左右,因而妨碍了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而开展的工作。
14. 全国妇女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在国家机构中普遍设立性别公平部门。前任政府(1998至2002年)曾签发行政命令要求组建此类机构。但是,有些国家机关至今尚未建立性别公平机构,这其中包括财政部、经济计划和政策部以及共和国审计总署;在已经成立的性别公平机构中,有一些没有自己的预算,而有一些的级别不够高,无法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在组建此类机构的同时,还努力确保以此为契机,将性别观点纳入涉及所有政府机构和部委的《国家发展计划》。这项计划属于强制执行,每六个月审议一次,为解决公共行政部门存在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15. 1995年颁布的《事实婚姻法案》对事实婚姻做了如下定义:男女双方同居三年以上,其同居关系公开、公认、稳定、属于一夫一妻,并且具备缔结结婚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当事实婚姻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时,男女双方有权分享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所有财产,不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在女方名下。如果一方死亡,生者对事实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的一半拥有继承权。事实婚姻双方都有权作为对方健康保险的受益人;女方还可申请针对同居男方的保护令。目前正在审议的立法草案包括保护事实婚姻女方权利的补充规定。
16. 《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案》的最初草案呼吁对政党理事会和候选人名单中的女性最低名额做出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在法案通过前被删除了。只要求各级政府在规章中制定有效机制来确保妇女能够参加选举并被列入候选人名单,以及确保妇女在政府各机构中占有相当比例。从“有效机制”、“有效参与”和“相当比例”这些含义模糊的词语就可以看出,歧视几乎没有任何改进。为妇女参政规定40%的最低限额是一种纠正歧视的措施,旨在缩小政党结构以及选举中的性别差异。但是,在最高选举法庭下发了一系列规定之后,这项措施才得以贯彻执行。
17.国家儿童与青少年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共政策,开展公众运动,宣传教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2001年9月成立的负责父亲跨机构委员会负责督导这一领域的公共政策。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由全国妇女协会领导,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布了多项公共政策指导方针及制度承诺,其中包括一项宣传父母共同责任的战略实施方案。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等内容的人权教育来改变文化模式。有必要对儿童和青少年开展性教育,但这受到了国内新保守主义团体的反对。
18. 按照关于圣诞节和节假日期间出现暴力问题的内阁协定,公共安全部和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全天候特别行动小组24小时待命,随时准备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这期间的求助做出反应。这项协议没有涉及到司法部,但该部也成立了类似的行动小组。节假日过后,由当地机构对受害者提供后续服务。
19. 虽然《刑法》对婚姻强奸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这个问题已经纳入了规定暴力侵害成年妇女属于刑事犯罪的法律草案。现在,可以强奸的罪名对罪犯提出起诉,但情节恶劣的强奸尚不能构成起诉罪名;仅有6名丈夫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
20.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15周岁以下少女所生的孩子,不会公开孩子父亲的名字,因而也不会留下关于父亲年龄的记录。被公开的父亲的年龄大都在20至39岁之间。
21.贩卖或者迫使12岁以下的少女卖淫,将构成强奸罪。依照过去的法律,对12至15岁的少女实施强奸被称为淫乱(诱奸),并要求受害者必须是“贞洁的女人”。新的说法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同时适用于男孩和女孩,无论其道德品质如何。公职人员必须上报所有这类案件。
22. 修改后的《刑法》对于贩卖人口罪的定义如下:引诱、协助或怂恿他人(无论男女)以卖淫为目的或者为容留他人提供性服务或其他服务而进出国境。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拉皮条者和嫖客均构成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2001年,有一例淫媒罪被定罪,是一起单独的犯罪;另有35例腐化堕落罪被定罪,对这项罪名的定义如下:在有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从事或者让他人从事性行为或色情行为,或者让未成年人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从事性行为或色情行为;此外还有一例定罪涉及到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形象制作色情制品。目前还不了解新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剥削的现象所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关于雏妓人数的统计资料。贩卖成年妇女使其从事商业性行为的做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3.从2002年12月开始,市长要由选举产生;过去是由市政委员会任命市长。《选举法》第60条规定了候选人当中的妇女比例,有许多妇女当选。但是,公职的级别越高,任职的妇女人数越少。对于只有一个空缺的职位,妇女当选的难度就更大了。解决办法是要求各政党确保妇女的平等代表权,最高选举法庭有权监督各政党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并对没有达到配额要求的政党实施制裁。
24.就以下问题对男子进行性别观点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领导政党的能力,选举程序,决策者的任命,以及性别平等对整个社会的好处。但是,现有资源只能满足最紧迫的需要。按照规定,最高选举法庭与各政党举行磋商,确保在开展政治培训时注重性别观点。鉴于妇女经常因缺乏必要资金且没有贷款抵押物而无法竞选公职,最高选举法庭应当为妇女开展政治活动提供资金,并建立一种机制,帮助妇女以优惠的条件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以开展政治活动;此事目前正在讨论当中。
25.移民政策对于性别问题不够关注,这是因为性别问题成为公共政策的要素是近十年的事。但是,即使是拟议中的新的综合移民政策也缺乏对性别的关注:必须增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希望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更大进展的国家能够提供技术性援助。公民社团组织以及妇女移民协会指出,男女移民的需求有所不同,他们敦促政府确保综合移民政策将涵盖劳动、社会保障、人权以及移民等多方面。这一提案的现行草案是上届政府(1998至2002年)向立法议会提交的,该草案指出,政策应当平等地适用于男性和女性,但是没有制定涉及性别问题的特别规定。妇女事务部长是综合福利及公民参与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立场鲜明,能够施加压力,使得今后的移民政策可以体现出性别差异。
26. 哥斯达黎加传统上是难民和寻求政治庇护者的接受国,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难民属于临时居民,他们可以工作,但是在一些人眼中,难民证和居留证不具有同等效力,难民因此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难民办理所有权公证手续要支付两倍于正式居民的费用。此外,从2003年6月6日起生效的行政法令禁止难民返回其原籍国,因此,许多人正在逐渐成为正式居民。
27. 哥斯达黎加大学开设的师范培训课程将性别问题作为三项个重点研究课题之一。中小学课程也是如此。全国妇女协会尝试在大学开办宣传性别观点的培训课程,但是由于男女教师共同抵制改变传统的父权制教学方法,致使这项努力受挫。然而,公共教育部近日制定了一项行动方案,其中包括旨在防止学校课程中出现隐性性别定型观念以及确保教育认识到性别差异的战略。
28.国家警察学院的基础培训课程包括40个小时的家庭暴力问题指导,此外还会讨论一些性别问题。参与救助妇女和儿童的公共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也在接受培训涉及心理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培训以及儿童和青少年遭遇商业性剥削的相关知识培训。
29. 公共教育部制定了一项关于性行为的教学计划,全国各地的老师们正在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的说来,教育正在被用作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增加决策参与的渠道。
30.为提高公务员处理性别问题的能力,全国妇女协会在工作中对其进行了《公约》内容、范围和执行方面的培训。此外,还指导人们如何在法律和辩论中利用《公约》来维护妇女的权利。
31.帮佣女工的工资低于非技术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以来为这种工资差距进行开脱的理由是,家务劳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其最低工资与其他工人的最低工资近似,贫困者将请不起帮佣工人。《政治宪法》将一个工作日限制为8小时,但帮佣工人例外,他们每天工作12小时,休假的天数也少于其他工人。政府没有充足的政治意愿运用立法手段来缩小帮佣工人与其他工人之间的差距。
32.由于缺乏实施机制,哥斯达黎加妇女普遍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在移民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特别是那些来自尼加拉瓜的移民妇女,这是由于她们的教育水平较低,遭受的文化偏见更为严重,而且往往没有移民证。
33.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了男女农业工人的最低工资。不管合同期的长短,雇主都必须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险,但是大多数农业女工都在非正式部门从事自营职业,既无工资又无社会保险。
34. 职业妇女可以将12岁以下的孩子送到公立、公私合营以及完全私立的托儿所。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精神颁布的新法以及《儿童和青少年法》鼓励设立更多的托儿所。
35. 由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主要集中在非正式部门,她们的工作缺乏保障。据国情报告草案估计,妇女占劳动力的40.8%。从事自营职业的女性多于男性,并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大多数妇女从事的工作都只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生产效率低下。
36. 立法议会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尽管哥斯达黎加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产妇公约,但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得到批准后,怀孕及哺乳期女工的权利得到了改善。一项旨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83号公约(关于修改《保护产妇公约》)的议案已列入立法日程,但是哥斯达黎加认为本国的法律比《公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因而不会缩减国内法律。
37. 通过颁布《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案》,哥斯达黎加承担起了采取纠正歧视措施的权利和责任。这些措施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支持,其中最显著、也最有效的一项措施是,民选公职候选人中的妇女配额被规定为40%。
38. 自由贸易协定会增加拥有大批女工的旅游业和制造业的就业机会,但这样一来,男女工资差距可能会继续存在,甚至扩大,按照性别划分就业市场的现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某些妇女的劳动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为有人会以妨碍自由贸易为由要求取消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减少雇主的社会责任(如托儿所、奖学金和津贴)。政府设立了一个论坛来讨论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加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妇女工作条件的监察能力,制定了对公共及私营企业实行“性别公平认证”的程序,鼓励妇女创业,指示对外贸易部研究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的影响,引导国家将资金投向公路建设、公共交通、卫生、教育以及养老育幼等领域,以扶持那些妇女就业机会最少的领域,并且已经建立起一套系统,负责监督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的所有行业中存在的性别差距和排斥现象。
39. 哥斯达黎加没有制定全国性的就业政策,但是由商业及合作部门代表组成的职工高级理事会已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此项政策。关于就业机会的政策内容将涵盖青年、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并参考全国妇女协会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妇女事务司的主要职能是提高妇女的劳动权利和引导该部在工作中执行性别政策。
40. 由于女性寿命长于男性,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对中老年妇女的卫生保健需求开展了一项性别调查;针对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负责讨论并制定相关国家计划。但是,还没有针对老年妇女的综合政策。
41. 在哥斯达黎加,非法使用毒品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妇女滥用毒品与压力和焦虑有关,这为制定防范计划提供了重要信息。性骚扰、虐待、家庭暴力、过度操劳、失业以及自尊心不强是导致这一问题加剧的因素。
42.1998年,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男女比例为12︰1,2001年降至7︰1。1997至2001年,死于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分别为20人、14人、14人、21人以及19人。2002年,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总数为2 340人;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一律可享受100%的健康保险,无论其国籍如何,其中77%的保险费由哥斯达黎加社会保证基金负担。由于医药公司降价以及非专利药物的问世,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年均费用已由1998年的7 260美元降至2002年的2 375美元。
43.性与生殖卫生委员会为政府2002至2006年卫生政策选定了三个跨领域主题:性别、参与、以权利为本的方针,现在又有了一项关于性与生殖权利的专项政策。已经确定需要对如下领域加大重视力度:青少年性与生殖卫生综合保健;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面预防及卫生保健计划;宫颈及乳房专项卫生保健;宣传法定标准及申诉机制;促进男子的参与;以及加强对性与生殖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44. 瓜纳卡斯特省正在对10 000名妇女进行宫颈癌调查。迄今为止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证实了人类乳头瘤病毒与宫颈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被调查的妇女当中,凡出现机能障碍的妇女都接受了后续检查。对从事卖淫活动的男女性工作者的检查是应其要求进行的,但是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未接受过针对此类患者的相关培训。最近发起了一项旨在向妓女支持团体提供援助的计划。男女性工作者感染梅毒的人数明显增加。
45. 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性极大,他们的自尊心不强,无法把握自身的命运,这使得他们不太可能经常性地使用安全套。社会保障中心和监狱都发放安全套。政府没有颁布有关销售避孕套的明确政策,但广告随处可见,在药店、超市和其他商店都可以买到。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预防医学部妇女卫生科对避孕药具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从理论上讲,只要不是未成年人,男女患者都可免费得到避孕药具,然而由于社会观念以及缺乏咨询和教育,目前还存在着重大障碍,无证移民要获得避孕药具尤其困难。
46. 按照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指导方针,任何男子在理论上都有权接受输精管结扎术。但是,目前还不了解这些指导方针的贯彻情况。关于堕胎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当母亲的健康或生命处于危险时才允许堕胎。由于许多医疗从业人员的思想深受罗马天主教会的影响,早先在讨论这个问题时的气氛非常紧张,然而经验可能会告诉这些人,应当允许强奸和性虐待案件中的妇女堕胎。
47. 她在回答有关贷款的问题时说,2000年签发的总统令要求向小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服务,并在国内最大的国有银行启动了一项针对妇女的专项计划。结果,农村女企业主获得贷款的比例由1995年的0.25%上升为连续三年保持在34%的平均水平。在回答有关获得土地的问题时,她指出第四次定期报告第583段表明,在1998年5月到2001年5月间生效的契约总数当中,有26%登记在男子名下,25.4%登记在妇女名下,另外48.6%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关于获得不可耕地的问题,由于社会住房建造计划,估计有大量财产属妇女所有。在报告所涉期间,向农村妇女提供的金融及其他服务的水平较低,但有改善的趋势。农业发展研究所制定了一项农村信贷综合计划。该研究所的规章正在审议当中,并参考了全国妇女协会提出的关于必须提高妇女信贷灵活性的建议。
48. 关于在妇女的法定权利被剥夺的案件中实施制裁的问题,她在答复相关问题时说,第四次定期报告第653段指出,在男女公平方面确实存在着言论与现实脱节的现象,哥斯达黎加政府在采取措施惩罚歧视妇女的行为方面表现出的决心依然不足。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实施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但迫切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其中包括就业、选举法以及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立法,以保证妇女切实享有宪法、国家法律以及国际文件赋予她们的权利。
49. 15岁或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可以结婚,婚后,夫妻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由于统计资料的整理编撰方法以及应用指标的类型,没有关于这类婚姻的统计数据。全国妇女协会正努力采取补救措施。通奸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一般对通奸妇女的惩罚要重于男子,但是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被指控通奸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其应得份额。同居已满三年的事实夫妻可以获得类似于已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其未来子女问题上。
50. 主席感谢哥斯达黎加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并对哥斯达黎加政府所做的各项努力表示祝贺,这其中包括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在起草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进行广泛磋商。她希望哥斯达黎加政府今后严格遵守《公约》第18条的规定。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但最大的挑战不是立法,而是法律的实际执行。必须向那些负责保证妇女切实享有自身权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源。必须消除消极的社会文化模式赋予女性角色的固定形象。必须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和敏感度,尤其是涉及到性与生殖权利、参政、就业、减少贫穷以及家庭暴力、贩卖人口和各种形式的剥削等问题。
中午12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