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奥地利
1.2007年1月23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765次和第766次会议审议了奥地利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UT/6)(见CEDAW/C/SR.765和76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AUT/Q/6号文件,奥地利的答复见CEDAW/C/AUT/ 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前提出的结论意见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并进一步解答了委员会成员的口头提问。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外交部大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该代表团还包括来自联邦外交部、教育、科学和文化部、经济、劳动部、卫生和妇女部、社会保障、人口和消费者保护部、农业、林业、环境和水资源管理部、司法部、内政部和联邦总理办公厅等政府不同部委的专家。委员会注意到奥地利新组成的联邦政府于2007年1月11日就职。委员会赞扬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部分撤销对关于妇女夜班的《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但注意到对关于对工作妇女予以特别保护的第十一条的保留仍然存在,吁请缔约国政府进一步努力撤销对第十一条的其余保留。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0年9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6.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反对其他缔约国提出的它认为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相容的保留。
积极方面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一系列旨在加强公共服务和大学等领域男女平等待遇的新法律和修正案,以及为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对刑法、产妇保护、陪产假和工作时间进行的修正。
8.委员会欢迎联邦总理办公厅任命一位妇女事务部长并在联邦一级和联邦财政部、教育、科学和文化部等几个部委中以及在卫生部门建立性别主流化结构和机制。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部长理事会于2001年通过一项有关在所有部委和部门中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动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11.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平等待遇法》的覆盖范围扩及于一切形式的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在内,并加强了工作场所男女平等待遇的规定。委员会关注《平等待遇法》把重点放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问题上,可能导致《公约》所涉其他领域歧视妇女问题的可见度或对这些领域的关注的减少。委员会还关注,在处理歧视妇女问题方面,委员会的任务仅将重点放在就业领域,但对基于种族或族裔本源的歧视则涉及生活的其他领域。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所有领域确保男女待遇平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仔细监督2004年《平等待遇法》的执行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有效使用《平等待遇法》扩大的范围和平等待遇委员会更广泛的授权以便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3.委员会欢迎任命一位妇女事务部长,但担心近年来为提高妇女地位对国家机构进行的反复改组会导致两性平等政策缺乏连续性,特别是缔约国还缺乏一项有关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一份有关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所有政府部门参与并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协商制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拥有必要的可见度、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务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促进两性平等的任务,包括在所有政府部委和机构中、在所有部门领域中使用性别主流化战略。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机制来定期监督和评价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受人权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和影响力,同时关切联邦和州之间在履行《公约》方面的体制联系不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所有促进两性平等措施实行系统的监督和评价,还请联邦政府设立与各州进行协调的有效机制,以确保在全国各地全面履行《公约》。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妇女和企图维持男女不平等的陈规定型观念和行为,但同时仍然关切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观念和定位根深蒂固,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主要相夫教子和照顾家人,而男子主要养家糊口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些陈规定型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造成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在决策岗位、在学习和专业机会的选择和在家庭和家务的分工等一系列领域处于不利地位,这大大妨碍了《公约》第二条(a)款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全面采取措施,克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和家庭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这一办法应该包括法律、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让公职人员和民间社会都参与进来,针对全体国民,尤其是男子和男孩,还应该让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体都参与进来,并涵盖专题方案和一般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的教育选择多样化,鼓励进一步分担家庭责任。
19.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鼓励妇女参与就业而采取的各项行动,但同时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仍处于弱势地位。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严重的职业隔离持续存在,工资差距明显,妇女就业高度集中于兼职和低薪工作,由此造成妇女养老金福利和社会保障受到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境况对其贫困程度产生影响。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政策并积极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就业平等,通过采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及兼职和全职工作部门分列的数据监测趋势以及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结果,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委员会注意到近期的立法改革,但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享受适当的养老金和全面社会福利,以便缓解妇女的贫困程度。
2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鼓励家庭责任的分担稳步增加了儿童保育设施并制定了新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但仍然关切妇女在兼顾家庭和工作及责任方面继续面临多重挑战。
22.委员会建议制定并执行进一步措施,为兼顾家庭和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更多的保育设施,委员会还建议促使男子承担更多的家务,以便妇女和男子均衡地参与家庭和公共生活。
23.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做的大量工作,包括采取立法措施和在内政部设立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以及采取多种提高认识办法和提供某些支助服务,但委员会同时关切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缺乏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面战略而且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来协调、监督和评价政府为预防和消除这一祸害所采取的各项行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项工作所获得的支持,包括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的非政府组织所获得的财政支持有限,而且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不足。
2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一般性建议19加紧努力,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迅速推出关于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行动计划或行动,建立用于协调、监督和评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的有效体制机制。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让人们进一步认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并认识到所有此类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安全的危机和干预中心和收容所,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为保证这些设施的有效运行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并提供进一步支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系统地采集和公布按暴力类型及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监督当前和今后政策和支助措施执行情况的基础。
25.委员会欢迎诸如关于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权利的法律改革,设立部门间贩运人口问题工作组以及起草了一项即将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对奥地利持续存在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仍然很关注。
2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新起草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中包含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综合战略,并包括预防措施和确保有效起诉和惩治行为人的措施以及受害人支助和恢复措施,包括法律和心理方面的支助,以及在必要时协助寻求其他谋生之道。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边境巡逻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从而加强他们辨认可能的贩运受害人并提供帮助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同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从而进一步制止这一现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执行新起草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提供详尽资料和数据。
27.委员会欢迎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妇女参与和任职人数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关注到,在一些通过选举和任命组成的机构中,特别是在行政部门和大学中,担任高级职位妇女人数仍然偏少,经济决策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在所有通过选举和任命组成的机构中,特别是在决策层,充分平等地参与。委员会鼓励该国作出努力,加强妇女在学术界和经济决策中的领导地位。委员会请缔约国跟踪所采取的措施一段时间后产生的作用和成果,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包括在市府一级的代表比例情况。
29.委员会欢迎移民法方面的积极变化,包括修订2002年《外国人法》和2004年《庇护法》,以及设立了联邦一级的移民妇女服务处,并表示打算制定一项移民行动计划,但委员会表示关注,一些妇女和女孩群组,包括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以及政治参与方面可能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关心的问题还有,上述群体中的一些妇女可能特别容易陷入贫穷和遭受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在获得居留证、社会服务以及找到符合其教育水平、经验和资格的工作方面遇到困难。
3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不断审查并详细跟踪其法律和政策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造成的影响,从而采取能够有效解决这些妇女需要的补救措施,包括在移民行动计划中明确采取性别观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正在申请庇护的妇女的弱势处境。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使处于弱势的所有少数群体妇女都融入社会和劳动市场,从而在事实上提高所有妇女的地位。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资料。
32.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要求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资料。
33.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奥地利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参加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委员会请奥地利在国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使奥地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各项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其中包括应于2007年4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4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