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2003年5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新西兰
1. 委员会在2003年5月12日举行的第11次和第12次会议(E/C.12/2003/SR.11和12)上审议新西兰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3),并在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E/C.12/2003/SR.29)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的编写准则。委员会尤其对缔约国在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全面资料感到满意。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更新了其核心文件。
3. 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继续努力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
5. 委员会对2001年的《人权修正法案》表示欢迎,该法案将种族关系局与人权委员会合并,成立了新的人权委员会,委以更广泛的人权任务,并由其负责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任务。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土著毛利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所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中包括一名毛利人发展部的高级官员。
7. 委员会对2000年的《就业关系法》表示欢迎,该法有利于集体谈判,加强工会的作用,并规定了制止工作场所骚扰和歧视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关于即将批准劳工组织(有关组织和集体谈判的)第98号公约的表示。
8. 委员会对采用新立法、规定实行由政府付工资休产假的计划表示欢迎,根据该计划,父母任何一方可带薪休产假12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打算撤回其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所作保留的声明。
9.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第417至418段)提供关于用水权的资料表示赞赏,该报告在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通过之前即已提交。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妨碍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表示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未必可在法庭裁决的观点。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年轻人失业率相对较高。
1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若干公约,即:有关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有关社会政策的第117号公约和有关待遇平等的第118号公约。
14.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纠正男女就业条件不平等的现象,但对男女工资持续存在差距有悖于同工同酬的原则表示关注。
1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执行卫生部家庭暴力项目以取缔家庭暴力的措施,但对社会经济各群体尤其是土著毛利人中持续存在这一现象表示关注。
16.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中尤其是青年人自杀率相对较高。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缔约国常用的标准衡量,有四分之一的人生活贫困,而且缺乏明确的指标来评估减贫措施的有效性。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某些生活指标有所改善,但土著毛利人总的卫生状况仍然比缔约国的其他人口组别低劣。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毛利人的平均寿命远远短于全国的平均寿命。
19. 委员会关注的注意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的二级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比城市地区低劣得多。
20.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毛利人与非毛利人之间在受教育的机会方面长期不平等,毛利人和年青人以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辍学率特别高。
E. 提议和建议
21. 委员会重申所有人权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原则,并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否在法庭裁决的立场。此外,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仍负有在其法律秩序中全面实施《公约》的义务,必须要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规定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其关于有人权委员会2003年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审查《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提案的观点和意见。
23. 委员会建议国家人权委员会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主题进行全面讨论,并确保各该项权利适当反映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降低年轻人的失业率,并请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87、第117和第118号公约,并撤回其对《公约》第八条的保留。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宣传,让人们了解可以针对就业方面的争议向就业关系主管部门或人权委员会投诉。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执行各方案,以减少工作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中包括确保同工同酬。
28. 委员会虽然对正在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加以肯定,但建议,在更有针对性地向包括有特殊需求的人、单亲家庭和无家可归的人在内的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提供援助时,不要为考虑限制费用而致使有效的社会保护程度降低。
29. 鉴于社会福利系统十分复杂,有着许多不同的社会保障津贴项目、援助措施和享受津贴的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人民尤其是那些因语言、所受教育或文化上的障碍而需有针对性具体资料的人,广泛地传播能够取得的资料。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Te Rito:新西兰家庭暴力预防战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资料,其中包括按性别、民族和年龄分类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
3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尤其是年轻人自杀率相对较高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比较性和分类资料。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国性计划,处理贫困问题,并制定明确的指标,以评估该计划对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土著毛利人和太平洋岛上居民等族群的贫困现象产生的影响。在此方面,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及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E/C.12/2001/10)。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著毛利人的健康状况。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也能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提供分类和比较性详尽资料。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确保土著毛利人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毛利人儿童和年轻人以及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入学和辍学率,提供可以比较的分类数据。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过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意见。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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