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指标
(根据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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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量 |
计量单位 |
一季度 (以实际价格计) |
用百分比表示的年变化情况 (以可比价格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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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1998年 |
1997年 |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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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口数量(截止分期末) |
千人 |
23 556.3 |
23 955.7 |
101.9 |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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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数量 |
千人 |
8 370 |
8 459 |
101 |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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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中就业人数 |
千人 |
8 330 |
8 418 |
100.9 |
101.1 |
|
失业人数 |
千人 |
31.6 |
33.6 |
102.5 |
106.3 |
|
月平均工资 |
苏姆 |
3 057.2 |
4382.4 |
1.7* |
143.3 |
|
居民现金收入 |
10亿苏姆 |
116.9 |
166.8 |
2.1* |
1.4* |
|
现金支出和储蓄 |
10亿苏姆 |
110.8 |
170.4 |
2.1* |
1.5* |
|
居民用于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的支出 |
10亿苏姆 |
98.2 |
152.9 |
2.1* |
1.6* |
|
向居民提供收费服务总额(含非正式收费服务成分) |
10亿苏姆 |
11.9 |
21.4 |
116.7 |
115.5 |
* 倍数,以实际价格计。
3. 政治机构综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民主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经郑重宣布,它信奉人权,信守国家主权的原则。它忠于民主的理想,并且承认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准则的优先地位。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在选择了民主的发展道路后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社会面向市场经济的法制国家,致力于在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巩固已取得的独立。乌兹别克斯坦人民讨论并通过了基本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讨论宪法是在报刊上公开进行的。任何一位乌兹别克斯坦公民都可以通过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宪法提出修改和建议。1992年12月8日,在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11次会议上,宪法被顺利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从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出发,通过承认他们的社会伙伴关系协调他们的相互作用。宪法确定公民和国家协调一致活动的法律基础,用相互权利和相互责任把公民和国家联为一体。
国家作为复杂的转型时期的主要改革者,在现阶段扮演着确保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角色。
根据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民主体制是建立在人民自由表达其决定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只有由人民选举的最高会议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才能代表人民。任何社会的部分、任何政党、社会团体、社会政治运动或者个别人物都不能代表乌兹别克斯坦人民。
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形成了对民主变革和社会经济改革进行国家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完整体系。
这一体系将所有的权力机关:总统管理形式、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有机地联为一体。
宪法第11章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建立在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三权鼎立的原则基础之上”。
A. 立法权力机关
立法权由最高会议(共和国议会)履行,最高会议是国家最高代议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的组成程序和法律地位由题为《关于最高会议的选举》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的立宪法律确定。
根据宪法第8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通过法律、决定和其他法令。通过法律需有最高会议全体议员的多数票”。
公布法律和其他法令是使用它们的必要条件。
B. 执行权力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和共和国执行权力机关的首脑,总统同时是内阁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任期5年。
年龄在35岁以上、通晓国语、大选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常住至少10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90条)。
内阁确保对经济、社会和精神领域有效运转的领导,监督最高会议的法律和其他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决定和指示的执行情况,颁布所有机关、企业、组织、负责人和公民务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内执行的决定和号令,并向重新选举的最高会议移交全权。
C. 司法权力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权力机关的活动不受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政党、其他社会团体的制约。共和国的司法权力机关包括:
a)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负责审理关于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b)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它是在公民、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c)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负责解决经济领域出现的争议;
d) 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最高法院;
e) 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经济法院;
f) 各个州的州法院,塔什干市法院,区(市)法院;
g) 军事法庭;
h) 各州和塔什干市的经济法院。
根据宪法第112条:“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只服从法律。对法官行使司法权活动的任何干涉都是不容许的,并因此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的不可侵犯性受法律保证”。
“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成员不能是乌兹别克斯坦议会议员”。
“法官、包括区的法官不能是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的成员,不能兼任任何获取酬金的职务”。
“法官任期未满被免职只能根据法律指定的理由进行”。
D.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除了最高会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内阁、各大部和部门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外,还有负责解决州、地区、城市范围内社会问题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苏维埃和hokim。
hokim是中亚地区传统的政权形式,这一形式经过历史发展实践本身的检验留存至今,其根源可以上溯到遥远的过去。这一政权体制是民族国家管理经济的体现,它建立在个人负责的原则基础之上,能够满足迫切的需求和解决人口问题。hokim根据一长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宪法第103条)。
hokim在赋予它权限的范围内作出相关地区的所有企业、机构、组织、团体以及负责人和公民必须执行的决定(宪法第104条)。
4. 确保保护乌兹别克斯坦人权的普遍法律原则
A. 用宪法形式确认人权和人的自由
国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宪法规定颁发的立宪法律、部门法典、直接生效的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内阁的决定、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通过的法令和国家管理法令。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权和政治权的普遍法律原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基本法根据国际法优先、社会公正、公民普遍平等、公民和国家相互责任的原则规定人的基本权和自由权。
基本法确认公民权利和自由、人的司法辩护权不可剥夺的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确保并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公民在实现权利和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共和国宪法》第25章到第27章确认个人的如下权利和自由:自由和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被指控犯下罪行者在其罪行尚未被以合法程序确定之前,有借助公开审理、尽一切可能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无罪的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刑讯和暴力的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声誉和人格受侵犯的权利;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干预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许搜查或检查的权利;通信和电话交谈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立法的范围迅速扩大是乌兹别克现代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在法制发展的8年中,除了宪法和立宪法律以外,乌兹别克斯坦还制定并通过了《公民法典》、《家庭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税法典》和其他法典(共计15部),此外还制定并通过了300多部法律(立宪法律和直接生效法律)和一系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令。新的立法成为巩固国家主权、社会民主化、向全社会面向市场经济过渡、发展与外国的经济、商业、文化联系和互利关系的法律基础。
乌兹别克斯坦在对外和对内政策上奉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准则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原则。但是,在调查侵犯人权的事实中尚未直接使用过国际法准则:上述法律在制定和通过时要经过国际组织和本国有关组织的确认。共和国最高会议下属的现行法律检查监督研究所是对人权领域的法案和现行法律进行法律鉴定的重要机构。
B.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行使司法权制度,法官的独立性。
司法权力机关在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中扮演主要角色。法庭可以利用法律的类推法,可以不仅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遵循法律的精神,遵循法学的公理和原理作出决定。司法系统在发展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系统、健全社会的法律氛围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首要的任务是正确使用法律标准,向居民讲清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为了向公民提供方便,各级hokim都成立了公民申诉审理处。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经通过立法的途径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以解决具体问题、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为目标,通过立法提高法院有效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宪法的程序确保司法权力机关的独立性。
旨在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的制订、编写、审议、编纂和实施系统日趋完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共和国法案的准备程序法》,通过保护人权的法律是共和国议会立法活动的优先方面。《人权教程》已被列入各类培养和培训司法干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刑侦人员的法律院校的教学大纲。
C. 对人权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检察机关法》,以总检察长为首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行使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执行国家法律的准确性和同一性进行监督的职能。对有关保护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各个机关活动的优先方面。检察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无论在侦查罪行或是在查明违法事实中,检察机关都有权进行侦查和实施其他行动。在侦查和采取其他行动中,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内务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力量。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9条,内务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有权进行刑事调查。
检察机关只能遵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开展工作。
D. 保护人权的国家监督机制
负责人权保护问题的主要专业机构有:宪法法院,建立于1992年,其任务是确定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的法案是否符合宪法;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意见调查官);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意见调查官)下属的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最高会议下属的现行法律监督检查研究所;司法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
1995年建立了议会人权特派员制度,并成立了附属于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的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上述设制是遵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提议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形成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补充机制。根据1997年4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法》,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的职权范围包括:以提出个人动议的形式或者根据公民有关侵犯人权的投诉,对人权法律的执行情况实行议会监督。从1996年到1998年,意见调查官先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1996年5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式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帮助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法》的请求。1997年4月,在开发计划署的技术帮助下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意见调查官)的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属的现行法律监督检查研究所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1996年12月3日的决定成立的一个科研机构。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现行法律是否符合人权领域国际法准则和要求;就国家履行人权领域的国际法准则问题提出建议并对现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出修改意见;研究从法律和鼓励保护人权的途径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提出完善现行法律的建议;吸收外国专家和研究所参加,对法案进行科学鉴定;对法律制订计划和纲要提出建议。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的倡议,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下属的现行法律监督检查研究所对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法律中有关向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在各个领域保障妇女利益的条款予以特别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题为《现行法律述评》的文集,文集收录了涉及妇女生活各个方面的主要文件。
司法部严格遵循法官独立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对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州和塔什干市法院、地区城市法院的活动实施组织保证。为了确保广大居民利用现行的法律保护机制,司法部的机构中增设了公民申诉审理局。司法部下属的“Adolat”居民法律帮助中心也已经建立。
为了协调所有与保护人权有关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根据1996年10月31日总统令建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内和国际上保护和保障人权的各方面的问题;编写教学大纲,举办讲习班、训练班,组织外出见习;在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方面提供帮助;收集和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发展与国际人权中心和人权组织的技术合作和信息联系;协调在乌兹别克斯坦提供民主化和人权保护方面技术援助的国际组织的活动;出版人权方面的专业化刊物。
第 1 章 妇女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1. 生存权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4条,生存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侵犯生存权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1998年对乌兹别克斯坦法典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作为对下述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死刑。这些犯罪行为是:以反常的暴力方式满足性需求,破坏交战法则和习惯,企图谋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间谍活动,走私。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不能对妇女和18岁以下犯罪者处以死刑。
2. 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禁止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5条:“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个人不受侵犯的自由。除非有法律根据,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逮捕或拘留”。宪法第2部分第26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酷刑、暴力对待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一系列其他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文件,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执行法典》中,都包含有禁止此类违法行为的专门规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要求:“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务必采取措施,避免泄露在侦查和法院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嫌疑人、被指控者、被告、受害者及其他人私生活的材料。为此,必须限制参与侦查和审理人员的范围,并对他们提出要对泄露此类材料承担责任的警告”。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护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97年5月2日《关于法庭判决》的第2号决定第6条第2款:“……任何违背法律取得的证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的要求,法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必须尊重案件参加者的人格,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酷刑、暴力对待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禁止作出有辱人格、导致私生活材料扩散、危及健康、毫无根据地使人的身心遭受痛苦的行为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8条,取证时禁止:
1. 作出危及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或者侮辱人格;
2. 逼供,强迫作出解释和得出结论,进行试验,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的途径和采取其他非法措施获取文件或物证;
3. 除了需要制止预谋的或正在实施的犯罪、防止犯罪痕迹丧失或嫌疑犯逃跑、复现事件的环境以外,不得在夜间、亦即从夜里22时到凌晨6时实施侦查行动。
除了作为专业人员或鉴定人员参加办案的医生外,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参与因侦查或审讯需要而让异性脱光衣服的行动。
乌兹别克斯坦刑事法律规定护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对用刑、残忍和非人道待遇承担责任。为了防止出现追究明知无罪者的刑事责任的现象,根据《刑法典》第230条至第236条,对于因犯有危及社会行为、作出不公正判决、不执行法院判决、非法拘禁的当事人,应在司法机关范围内按照刑法程序对其犯罪活动进行惩处。
《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5条规定对下述两种情况应承担刑事责任:明知无罪非法拘留(亦即短期限制自由)和强迫提供证词(即通过威胁、殴打、残酷折磨、虐待、造成轻度或中等程度身体损伤或其他非法行为对被怀疑者、被告、证人、受害者或鉴定人施加身心影响)。如发生上述两种情况,应追究护法机关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处罚到剥夺自由8年)。
有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统计数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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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条数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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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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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条 |
452 |
- |
439 |
- |
756 |
- |
915 |
- |
9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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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
10 |
- |
13 |
- |
29 |
- |
30 |
-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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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条 |
203 |
- |
69 |
- |
103 |
- |
104 |
- |
80 |
- |
3. 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25条,所有公民(不论性别)的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均受到保障。《刑事诉讼法典》用于对限制自由进行法律调节。
根据法律,只能对被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和被法庭作出相关判决的人短期或长期限制自由。
只许根据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或根据法庭的裁定拘留公民,即临时限制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21条,具备下列理由之一时可以拘留被怀疑犯罪者:
— 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发现;
— 被证人、包括受害者指认;
— 在嫌疑犯身上或在其衣服上、当着嫌疑犯的面或在其住所发现明显犯罪痕迹;
— 掌握可以证明他犯罪的材料,而且他企图逃跑,或者没有固定住处,或者没有查明他的身份;
因被怀疑犯罪而受到拘留者在下列情况下应予以释放,如果:
— 怀疑没有被证实;
— 没有必要以监禁的形式对被拘留者采取强制措施;
— 规定的拘留期限已满。
释放被拘留者根据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或者根据法院的裁定和决定由拘留地的负责人实施。释放的决定或裁定送达拘留地后必须立即执行。
调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在查明没有继续拘留的根据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如有必要,拘留地的行政机关应保证被释放者免费返回住地,并根据被拘留者的请求出具被拘留时间的证明。
如果被拘留者后来被宣判无罪,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3条的规定案件已经停办,则应全部赔偿被非法拘留者所受的损害。
除了其他强制措施外,还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55条规定:应有行为的具结,个人担保,社会团体或单位担保,抵押,送交监视等措施。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提交父母、监护人、保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的领导人监视。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58条,只能在下述特殊情况下使用监禁作为强制措施:未成年人被指控犯有可能被判处剥夺自由3年以上徒刑,并且其他强制措施不能保证被告的行为。
向被剥夺自由的少年提供通过确保从一开始审问就有保护人参加从而马上取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高度保障的形式之一是,在《刑事法典》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所有审问都必须有其合法代表或父母参加。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51条规定,对妇女和未满18周岁者不使用死刑。
4. 根据法律得到保护的平等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情况和社会地位在法律面前平等。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优惠条件,优惠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通过相互权利和相互责任联为一体。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不可动摇的,任何人无权不通过法院加以剥夺或限制。
每个人都有权为其权利和自由进行司法辩护,有权向法院起诉国家机关、负责人、社会团体的非法行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上诉法》第1条,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向他们提供的权利和自由时有权:
— 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请求国家和社会团体的职权机构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为其他人和单位上诉。可以由个人或集体通过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声明或申诉的形式进行上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审议上诉时不许未经公民同意泄露有关其私生活的材料及其他可能损害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信息,不许调查与上诉无关的有关公民身份的情况。应公民的请求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其身份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第10条,主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必须做到:
— 客观、全面和及时地检查申诉书;
— 取消或改变不符合法律的决定,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行为,查明原因和造成违背法律的条件;
— 保证恢复公民被侵犯的权利,切实执行通过的决议;
— 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告知公民。
法律禁止对提出上诉的公民进行追查,禁止强迫他们参加保护上诉的行动。
最高会议人权特派员(意见调查官)拥有对确保依法保护的平等权利进行议会监督的全权。意见调查官有权审理关于对组织或主管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行为的上诉书,但无权进行侦查。意见调查官不审理属于法院权能范围的问题。
为妇女创造了向意见调查官提起上诉的平等条件。意见调查官每天接待公民,不收费,没有任何限制,为恢复公民的权利提供帮助。妇女占上诉者总数的60%。
通过对意见调查官的接待工作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上诉的妇女中许多人由于疾病、被无理辞退或因家庭情况失去工作。她们之所以上诉是由于面临种种困难,如物资短缺、没有住宅、住地缺水缺天然气、丧失工作,家庭问题等。
国家人权中心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建立了社会接待室,1998年又建立了儿童权利接待室,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这两个接待室每天接待的人数超过500名,其中将近65%是妇女和儿童。
许多社会组织和国家组织依靠从国际基金组织获取的资金为贫困居民阶层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例如,塔什干市律师协会妇女问题法律咨询所的律师从1998年7月到1999年3月共提供了756次免费咨询。他们在法庭上无偿保护公民(其中大部分是妇女)的利益。撒马尔罕“Sabr”应急中心、“Khimoya”妇女法律帮助中心、“Aziza”妇女支助中心、“Mekhri”妇女联合会等也提供类似的服务。
5. 良好和公正劳动条件的权利
共和国为禁止歧视妇女、吸收她们积极参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创造了法律条件。妇女权利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被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劳动法》为妇女提供了利用自己劳动权利和得到劳动保护的机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7条以及《劳动法》第6条,不允许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任何性别限制,受歧视者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上诉法庭,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
此外,在劳动领域还为妇女规定了一些与她们履行家庭义务有关的补充保障,如孕妇和有子女妇女招工(辞退)保障,禁止在不良劳动条件岗位上使用妇女劳动,提供孕假和产假,以及照看小孩的假期,增加休息日和其他假期等。
在1996年到1999年间,对《劳动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例如,增加照看一岁半到3岁小孩的假期;所有国民经济部门无一例外地不许让妇女上夜班和加班;通过了一些补充优惠条件,如在工作时间方面为妇女规定的优惠条件,为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提供补充假期,为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提供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保障。
对《不良劳动条件工种清单》进行了修改,把石油天然气、食品、轻工、建筑等部门中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一系列有不良、危险和有害劳动条件的职业和工种列入该清单;禁止小于18周岁的姑娘手工采集棉花和出售酒类产品。此外,为妇女规定的手工提举和移动重物的最大允许标准被大大降低。例如,妇女提举重物的最大标准从15公斤降为9公斤,姑娘提举重物的最大标准从10公斤降为7公斤;妇女移动重物的最大标准从10公斤降为6公斤,姑娘移动重物的最大标准被完全取消;每一工作班期间搬运货物的总重量从7000公斤减少为250公斤,等等。
在不良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妇女享有各种优惠条件和补偿。现行的优惠和补偿制度根据工作的繁重和危险程度规定补充假期;工作时间的优惠制度;免费提供病号伙食;免费提供奶制品;提高工资;以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附加工资。
根据《国家退休金保障法》,在不良、有害和危险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妇女享有优惠退休金。
第 2 章 平等原则的法律保障
1995年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第2条规定男女在家庭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有权按照行政程序在法庭上捍卫自己的权利,并起诉对她们犯下的非法行为。《公民上诉法》确保对申诉的公正审理。
共和国所有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确保免费受教育,并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1条予以确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2条保障科技创作自由和利用文化成就的平等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男子和妇女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体育运动法》第2条确认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体格发育和从事运动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为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工作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和社会保障。《共和国劳动法》为孕妇、有2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规定有一系列优惠条件。劳动部、卫生部和工会联合会一道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不良劳动条件的工种。破坏劳动法被视为犯罪行为,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8条追究责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用于调节选举权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最高会议选举法》、《州、地区和城市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法》、《公民选举权保障法》、《中央选举委员会法》。
根据法律文件,所有在选举时年满18周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文化程度、语言、对宗教的态度、就业种类和性质如何,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公民选举权保障法》第20条对所有男女公民的选举权提供司法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所有法律都符合宪法的有关章节,并且不含有歧视妇女的任何条款。直接、间接侵犯或者限制公民的平等权利都会被乌兹别克斯坦按照《共和国刑法典》第141条依法追究责任。
第 3 章 促进妇女进步的国家制度,妇女进步的监督机制
1. 妇女全面进步和发展的法律保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的文化程度较高:受过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女专业人员的数量超过50%。共和国为妇女的不间断职业培训和提高她们的技能创造了条件。1998年,国家技能提高和干部重新培训系统内有23所学院(16个系)和4个中心(14个培训班)。
截止1997年1月1日按科研部门和专业分类从事科研、设计和技术工作的、
受过高等教育的女专业人员分布情况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
|
科研部门和专业 |
专业人员数量 |
博士 |
副博士 |
|
共计 |
9 564 |
234 |
2 583 |
|
其中按科研部门: |
|||
|
自然科学 |
2 494 |
71 |
732 |
|
数学、机械学 |
301 |
12 |
86 |
|
物理学、天文学 |
303 |
5 |
63 |
|
化学、药物化学 |
680 |
17 |
218 |
|
生物学、心理物理学 |
628 |
20 |
259 |
|
地质矿物学 |
464 |
16 |
56 |
|
地理学(经济、社会、政治地理学除外) |
118 |
1 |
20 |
|
技术学 |
2 232 |
17 |
264 |
|
医学 |
1 469 |
67 |
542 |
|
农业科学 |
733 |
11 |
129 |
|
社会科学 |
1 187 |
26 |
481 |
|
经济学 |
460 |
11 |
183 |
|
法学 |
113 |
2 |
49 |
|
教育学 |
454 |
11 |
200 |
|
心理学 |
66 |
1 |
22 |
|
社会学 |
16 |
- |
3 |
|
政治学 |
14 |
1 |
13 |
|
其他社会科学 |
64 |
- |
11 |
|
人文学 |
1 449 |
42 |
465 |
|
历史 |
201 |
12 |
82 |
|
哲学 |
133 |
5 |
70 |
|
语文学 |
935 |
19 |
244 |
|
艺术理论、建筑理论和历史 |
180 |
6 |
69 |
《体育运动法》第2条确认妇女享有体格发育和从事运动的平等权利。妇女和姑娘们积极从事各种项目的运动,她们中许多人的运动成就为祖国争了光并受到政府的表彰。例如,伊罗达 图利亚加诺娃在日本、汉城、广岛举行的三次青少年网球公开赛中取得过第一名。
没有经济独立妇女就不可能全面发展。目前,有工作的妇女人数为3 689 000人,占生产部门就业人口总数的42.5%。在转型经济条件下,保护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最尖锐的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为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工作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和社会保障。
2. 保卫妇女权益的国家和非国家机构,保护妇女利益的计划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成立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利和自由的专业化国家组织,其中包括:
(1)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1991年2月23日在共和国妇女理事会第11次全体会议上成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并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这是共和国第一个大型的妇女组织,主要从事加强在社会、职业和许多其他领域为妇女立法的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下述4个主要方面:
a) 在向市场关系过渡时期为妇女提供社会和职业支持,保证妇女在政权机构的充分代表性和在各级组织通过决议的平等权利,扩大妇女参与社会民主变革的范围;提高妇女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改善她们在劳动力和就业市场上的状况,团结和动员妇女参加共和国进行的经济改革。
b) 保证平等地获得培训、发展和提高技能的机会;促进妇女参与实现国家发展计划,吸收她们参与制定、管理和完成社会变革方案;加强法律保障,巩固妇女权利保护机制,提高她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c) 保护妇女儿童,计划生育,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向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完成《为了健康的下一代国家计划》中提供全面帮助,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权益。保护环境,消除对妇女和儿童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d) 发展与国际妇女组织的联系,广泛交流有关政治、文化、科学、经济的信息,完成第4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中提出的任务。在各地普遍建立妇女委员会分会,在共和国各地区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
在国际合作方面,妇女委员会在加强与外国妇女组织联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妇女委员会与美国慈善团体的各代表机构一道组建了妇女信息中心,并在塔什干、撒马尔罕、布哈拉、乌尔根奇和纳曼干等城市建立了5个信息中心的分支机构。
信息中心在交换有关扫盲、保护生殖健康、教育、经济、就业、与国际妇女运动接轨的信息方面向妇女提供帮助。
从1996年起,在妇女委员会的倡议下,先后建立了一些应急中心,如撒马尔罕CABY中心等。
(2) 共和国内阁成立了家庭、母亲和儿童社会保护秘书处,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秘书处。
为了加大国家对家庭福利的支助和改善力度,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的形式把1998年宣布为“家庭利益年”。当年1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了相应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如下活动方面:
— 完善家庭关系的法律基础,确保对家庭利益的法律保护,保护妇幼的权利;
— 为保障家庭的社会利益创造条件,为保护健康和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创造条件;
— 为保证家庭的经济利益、提高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就业率创造条件,改善家务劳动和日常生活条件,支助生活困难的家庭;
— 为完善家庭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需求创造条件;
— 提高家庭在培养健康的、学识渊博的年青一代中的作用,明确家庭和社会在下一代全面发展中的任务;
— 深化对家庭问题的科学研究和社会研究,完善有关妇女和儿童经济、社会状况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已经为实现这项计划花费了1 443.39亿苏姆、150万德国马克、1.6亿美元。
为了进一步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物质状况,提高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的形式把1999年宣布为“妇女年”。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于1999年2月18日作出第73号决定,批准了1999年《保障和保护妇女利益的国家计划》,该计划旨在:
— 完善保护妇女利益的法律基础,提高她们在国家、社会和文化建设、社会的民主和精神革新中的作用;
— 制定并健全对业已通过的有关保护妇女、母性和童年利益的国际法、本国法律及其他立法形式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
— 提高妇女在各级管理机构中的作用,为妇女积极参与公民自治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创造条件;
— 形成有利于母亲和儿童身体健康的条件,发展体育运动,提高教育水平;
— 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家庭中形成良好的精神道德氛围、创造教育子女和日常生活的条件;
— 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经济活动;
— 扩大并深化对男女平等问题的科学研究和社会研究,包括研究妇女在教育年轻一代、组建家庭、社会经济变革和提高社会道德水准中的作用。
预计要从国家预算和其他拨款来源中拿出7 200多万苏姆用于实现这项计划。
在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所有组成部分和要求进行研究并考虑到本国的特点和条件后,制定了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地位和提高她们在社会中作用的《行动纲领》(1998-2000年),并于1999年3月获得批准。《行动纲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建议,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的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了国家对妇女政策的总战略和优先方面。《国家行动纲领》要求政府、议会、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民事部门共同努力,提高妇女参与民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进程的程度。对于乌兹别克斯坦而言,主要的活动方面如下:
— 提高包括生殖健康在内的妇女健康水平,发展家庭服务业;
— 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 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
— 降低生态恶化造成的影响;
— 提高妇女参与政治机构活动的积极性;
— 制定支助女孩子的专项计划;
— 在大众媒体上树立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在文化、艺术方面的新形象,克服现存的旧观念;
— 开展男女平等问题研究,把男女平等问题列入社会化计划;
— 发挥和加强非政府妇女组织的作用;
— 全面改革共和国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第 4 章 预防对妇女使用暴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有旨在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一整套措施。《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中载有各种针对对妇女使用暴力行为的惩处方式。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第136条,对于强迫妇女结婚,或者强迫妇女同居,或者违背妇女意志抢婚,或者阻挠妇女结婚,均处以最低工资额25倍的罚款,或者劳改3年,或者监禁6个月,或者剥夺自由3年。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第103条,对于由于残忍对待或者不断污辱在物质和其他方面不依赖犯罪者的妇女而导致其自杀或自杀未遂的行为,处以劳改3年或剥夺自由5年。对于由于残忍对待或者不断污辱在物质和其他方面依赖犯罪者的妇女而导致其自杀或自杀未遂的行为,处以剥夺自由5到8年。
《刑法典》第115条规定对于强迫妇女堕胎的行为处以最低工资额50倍的罚款,或者劳改2年,或者监禁6个月。
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统计数字
(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统计)
|
《刑事法典》条款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
|
第97-2条 |
848 |
67 |
194 |
9 |
348 |
17 |
311 |
28 |
465 |
46 |
|
第103条 |
88 |
- |
46 |
4 |
83 |
10 |
144 |
21 |
128 |
20 |
|
第104-1条 |
854 |
54 |
200 |
15 |
400 |
58 |
335 |
40 |
252 |
40 |
|
第104-2条 |
- |
- |
142 |
16 |
180 |
14 |
182 |
11 |
193 |
12 |
|
第104-3条 |
- |
- |
110 |
6 |
227 |
13 |
242 |
12 |
235 |
11 |
|
第105条 |
110 |
709 |
880 |
95 |
1 233 |
98 |
1 095 |
104 |
946 |
103 |
|
第110条 |
67 |
- |
46 |
- |
69 |
- |
111 |
- |
97 |
- |
|
第114条 |
2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15条 |
2 |
- |
1 |
- |
1 |
- |
2 |
- |
2 |
- |
|
第118-1条 |
- |
- |
140 |
- |
219 |
- |
185 |
- |
140 |
- |
|
第118-2条 |
- |
- |
92 |
- |
211 |
3 |
189 |
2 |
189 |
3 |
|
第118-3条 |
- |
- |
118 |
- |
173 |
1 |
105 |
- |
137 |
4 |
|
第118-4条 |
- |
- |
21 |
- |
28 |
1 |
49 |
1 |
75 |
1 |
|
第119-1条 |
67 |
- |
12 |
- |
21 |
- |
17 |
- |
15 |
- |
|
第119-2条 |
- |
- |
18 |
- |
49 |
- |
32 |
- |
27 |
- |
|
第119-3条 |
- |
- |
25 |
- |
36 |
- |
22 |
- |
32 |
- |
|
第119-4条 |
- |
- |
18 |
- |
43 |
- |
53 |
- |
70 |
1 |
|
第121条 |
8 |
- |
7 |
- |
10 |
- |
9 |
- |
9 |
- |
|
第128条 |
122 |
- |
142 |
- |
214 |
- |
286 |
- |
320 |
- |
|
第241条 |
- |
- |
1 |
- |
2 |
- |
- |
- |
1 |
- |
|
第248条 |
2 |
- |
2 |
- |
3 |
- |
4 |
- |
2 |
- |
|
第257条 |
- |
- |
19 |
- |
42 |
- |
53 |
- |
74 |
- |
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对于强奸,即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利用受害者的无助状态进行性交,处以剥夺自由3到7年。
强奸:
a) 2人或2人以上;
b) 《刑事法典》第119条规定的由危险的惯犯或以前未犯过罪者实施的再次强奸;
c) 集体强奸;
d) 以杀害相威胁的强奸,——处以剥夺自由7到10年。
强奸:
a) 强奸明知不满18岁者;
b) 强奸近亲;
c) 大规模骚乱参加者实施的强奸;
d) 特别危险的惯犯实施的强奸;
e) 造成严重后果的强奸,——处以剥夺自由10到15年。
强奸明知不到14岁者,处以剥夺自由15到20年,或者处以死刑。
根据《刑法典》第121条,对在工作、物质或其他方面依赖犯罪者的妇女强迫其进行性交或以反常方式满足性需要,处以劳改2年或监禁6个月。对于伴随有性交或以反常方式满足性需要的类似行为,处以劳改2到3年或剥夺自由3到5年。
登记在册的妇女因被强奸而上诉的数量
(据乌兹别克斯坦检察院统计)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791 |
808 |
687 |
675 |
在乌兹别克斯坦权力机关系统内,由内务部承担预防和制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主要责任。
在1995到1998年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组织和实际措施。为了活跃和改进共和国各内务机关防止暴力犯罪的工作,重新制定了该部门的规范化标准。1994年7月向各内务机关颁发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特别令》规定了防止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和进一步改进这方面工作的具体任务。考虑到大部分对妇女的暴力犯罪是由于家庭和日常生活冲突引起的,1997-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防止在家庭和日常生活中犯罪的综合计划》。1998年,内务部在《国家保障家庭利益计划》的框架内制定了一个专门活动计划。为了查明暴力犯罪的原因和根除促使暴力犯罪的条件,对每一个暴力犯罪的事实都进行了详细调查。对于被内务机关登记在册者和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专门制定了调查方法。查明的暴力犯罪原因和调查结果被送往所有感兴趣的部门,并对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妇女自杀数量
(据乌兹别克斯坦检察院统计)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1 327 |
1 460 |
1 573 |
1 560 |
定期在媒体上介绍护法机关防止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和恶性犯罪的情况,内务机关领导人定期向居民报告在这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借助媒体查找有恶性暴力犯罪行为的罪犯,向妇女具体介绍紧急情况下预防暴力行为的方法,介绍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妇女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例如,内务部创办的《岗位报》辟有专栏,定期报道破案情况并介绍预防暴力和解决家庭冲突的方法。
民警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构、非政府妇女组织、“Mahallya”慈善基金会、“Kamolot”青年基金会、自治机构、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密切合作,开展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工作。
1998-1999年,在地方公民自治机构和一些非政府妇女组织(撒马尔罕“Sabr”应急中心,塔什干非政府组织“Sabo”和“Mehri”)的协助下,在撒马尔罕州和塔什干市为有被使用暴力危险的妇女举办了几次讲习班。为了防止在日常生活中对妇女使用暴力,对于嗜酒成癖者、好打架斗殴者、家中经常吵架者、不顺利和生活无保障的家庭给予了特别关注,开展预防工作,提供社会帮助。例如,1998年3 218个不顺利的家庭被登记造册,而1995年这种家庭的数量为2 540个。
地方护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住宅委员会共同举办与小区居民见面会,讲解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时的上诉程序,介绍可以提供法律、心理和物质帮助的机构。
第 5 章 制止各种形式的贩卖妇女、剥削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措施
随着边境开放、出入境程序简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遇到了社会道德领域违法行为——色情商业和贩卖淫书数量急剧增加的问题。
《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21岁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制作旨在展示或传播的淫诲物品,或者展示或传播淫诲物品,处以最低工资额50到100倍的罚款,或者劳改3年,或者监禁6个月并没收财产或不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或开设卖淫窟、出于贪财或卑鄙动机撮合男女私通,处以最低工资额25倍的罚款,或劳改3年,或剥夺自由3年并没收财产(据《刑法典》第131条)。
上述犯罪行为如系:
a) 吸收未成年人参与;
b) 重犯、危险的惯犯,或以前有过《刑法典》第135条或第13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处以监禁6个月或剥夺自由3到5年并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典》第135条,出于性剥削或其他剥削目的招募的人——处以最低工资额50到100倍的罚款,或劳改3年,或监禁6个月并没收财产或不没收财产。
上述犯罪行为如系:
a) 重犯或危险的惯犯;
b) 数人预谋;
c) 针对未成年人,——处以剥夺自由5年并没收财产或不没收财产。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招募这样的人犯下上述罪行,——处以剥夺自由5到8年并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统计数字
(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统计)
|
《刑法典》条款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共计 |
妇女 |
|
|
第129条 |
57 |
- |
41 |
- |
63 |
- |
69 |
- |
39 |
- |
|
第130条 |
5 |
- |
13 |
- |
4 |
- |
4 |
- |
2 |
- |
|
第131条 |
231 |
- |
264 |
- |
389 |
- |
545 |
- |
606 |
- |
|
第135-1条 |
- |
- |
2 |
- |
- |
- |
- |
- |
1 |
1 |
|
第135-2条 |
- |
- |
- |
- |
1 |
- |
- |
- |
2 |
2 |
|
第135-3条 |
- |
- |
- |
- |
4 |
2 |
6 |
5 |
5 |
4 |
|
第271条 |
- |
- |
16 |
2 |
22 |
- |
11 |
- |
13 |
1 |
|
第272条 |
- |
- |
95 |
15 |
612 |
80 |
982 |
121 |
1702 |
187 |
|
第273条 |
- |
- |
788 |
126 |
899 |
108 |
603 |
48 |
597 |
54 |
|
第274条 |
- |
- |
16 |
2 |
10 |
- |
12 |
- |
4 |
- |
|
第275条 |
- |
- |
1 |
- |
3 |
- |
1 |
1 |
9 |
1 |
内务机关除了采取法律措施以外还成立了与类淫活动、传播淫诲作品和宣传暴力文化的电影进行斗争的特种分队,对“危险人群”进行揭露和登记,开展预防工作。在1998年共查明“危险人群”7 176人,1995年为2 563人,其中妇女分别为4 952人和1 493人,妓女分别为1 617人和717人。
目前,共和国内务部已批准《分队防止社会道德领域违法行为活动条例》。这些分队定期实施旨在防止社会道德领域犯罪行为的代号为“Oriyat”的大规模综合行动。
第 6 章 保障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条件
1. 妇女选举权的立法保障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下述法律文件用于调节实现妇女选举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公民选举权保障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最高会议选举法》、《共和国全民投票法》、《州、地区和市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法》。
根据宪法第117条,共和国所有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入政权代表机关的权利,公民的选举权受国家保护。《公民选举权保障法》第3条确保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公民的平等选举权,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文化程度、语言、对宗教的态度、就业种类和性质如何。
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第1条和第2条、《最高会议选举法》第3条、《州、地区和市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法》第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投票法》第2条还规定,妇女与男子一样有选举权和不受任何歧视地被选入需要公开选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的权利。
2.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
尽管有法律保障,1980年代取消对妇女的定额限制导致妇女在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代表性有所下降。
如果说在1986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在立法权力机关中还有一定的数量,那末1994年在多党派基础上进行的议会选举之后,有22名妇女当选议员,仅占议员总数的8.8%。
由于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女专业人员中有很大的干部潜力,因此她们在领导人和负责人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妇女在行政管理机构中担任副部长、企业副领导人职务所占的比例目前为17.5%。715名任命的法官中,妇女只有118名。乌兹别克斯坦的政党领导人都是男子。据社会意见中心进行的民意测验,64%的城市妇女和50.9%的农村妇女认为,男子有更多的机会在政治领域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共和国5个已登记的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中,只有民族民主党拥有将近40%的妇女党员,其他政党为3%到7%。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以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步骤,提高妇女在通过决议方面的地位。
根据1995年3月通过的关于提高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和社会建设中作用的总统令,规定了增加妇女在各级执行权力机关中人数的定额。根据这一总统令,执行权力机关负责社会领域的行政副职必须由妇女担任。
由妇女担任的职务还包括:议会副议长、议会劳动保护和民间社会保障委员会主席、议会人权特派员等。
1999年国家纲要中还规定制定和实行旨在增加执行权力机关和立法权力机关中妇女担任领导职务数量的定额制度。
3. 妇女参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会的活动
用于调节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6条至第62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1991年2月15日通过,1992年7月3日和1997年4月5日修改);1992年7月2日通过的《工会及其活动权利和保障法》;1996年12月26日通过的《政党法》;1998年5月1日通过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6年3月12日通过的《关于整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登记的决定》,及1991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批准宗教组织章程登记、登记集资程序和集资数额申请书审查规则的决定》。
宪法第34条向公民提供参加工会、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群众运动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56条:“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登记的工会、政党、学会、妇女组织、老战士和青年组织、创作团体、群众运动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被承认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社会团体”。
1999年4月14日通过的《非商业非政府组织法》对这些组织的地位进行了具体化,并对其名称和活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从1993年至今,司法部根据现行法律对268个共和国一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进行了登记,其中:国际社会运动一个——“中亚各民族文化代表大会”,协会——69个,委员会——5个,联合会——34个,工会—16个,——基金会44个,联盟——37个,其他组织——36个。
各地的州司法局登记了将近2 000个地方和共和国一级的社会团体分部。70%的非政府组织由妇女领导。
大部分非政府妇女组织是在1997-1998年成立的。尽管实行的纲领有所不同,但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把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和帮助她们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主要目标。
非政府妇女组织的特点是,它们最积极追求与国家建立伙伴关系。许多非政府妇女组织不仅与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合作开展一些活动,而且有长期合作计划,并积极参与实现国家纲要。这样的非政府妇女组织有:实业界妇女联合会、Olima联合会、妇女领袖人物中心、Himoya法律中心、妇女资源中心等。Olima联合会于1994年7月7日登记,如今在共和国的各个州都有自己的分会,共有会员650名。乌兹别克斯坦实业界妇女联合会于1991年6月21日登记,有3 000多名女会员。
宪法第34条提供参加工会、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参加群众运动的权利,1991年2月15日通过的《社会团体法》和1992年7月2日通过的《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和保障法》使这些权利具体化。
迄今为止,乌兹别克斯坦工会组织的会员共计730万名,基层工会组织共计6 600个。大型的部门工会组织有:飞行员工会组织、汽车工业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农工综合体工会组织、邮电工作人员工作组织、国家和社会组织公务员工会组织、轻工和家具工业工会组织、能源综合体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小中型和私营企业工作人员工会组织、文化工作者工会组织、冶金和机器制造工会组织、商业和消费合作社工会组织、铁路职工和运输业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建筑业工会组织。
除了各部门的工会组织以外,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还包括12个地区工会组织和1个城市工会组织联合会。此外,在各个州还有123个部门工会组织,在各城市有738个部门工会组织。最高机关是工会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对加强妇女在工会机构中的作用给予特别的关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内阁1999年2月18日《关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国家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完善保护妇女的法律,保护妇女的社会、经济和精神权益的决定》,规定:“为了实现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计划,要在以下方面提供实际帮助:推举妇女进入工会机构;实现从妇女中选拔工会干部和领导人并提高她们业务能力的计划”(第3.3点),“制定并实行对妇女进行职业培训、包括送国外培训的措施,以便形成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后备力量”(第3.4点)。
工会领导职务中妇女所占的比重大便足以证明这一点。例如,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主席、5个州的部门工会组织和5个共和国级部门工会组织的领导人是妇女。妇女领导着28.8%的州部门工会(45名妇女)、20.5%的城市和地区委员会(130名妇女)。454个基层工会组织由妇女领导。
第 7 章 保障妇女享有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共和国和参加国际性会议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地参加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合作领域的权利。
1995年9月4日至1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吉利亚莫娃率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
1995年10月3日至21日,议会人权特派员C.拉什多娃率领的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在华沙召开的欧安组织人权问题会议 。
1996年4月11日至12日,C.拉什多娃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的工作。
1996年4月24日至26日,C.拉什多娃参加了在纽约举办的联合国“人的可持续发展管理”研讨会。
1996年6月7日至10日,C.拉什多娃参加了联合国举办的东欧和独联体成员国区域会议。
1996年6月24日至27日,C.拉什多娃参加了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在布达佩斯举行的题为“意见调查官制度在防止冲突中的作用和建立信任的措施”圆桌会议。
1996年9月12日至14日,由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副主席D.卡布洛娃和实业界妇女联合会代理会长T. 赛义德克拉娃组成的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题为“实现北京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的工作。
1997年4月3日至7日,C.拉什多娃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
1997年4月4日至6日,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A.穆辛娜参加了在德里举行的不结盟运动成员国外交部长第11次会议的工作。
1997年6月,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工作人员G.图云巴耶娃参加了在拉蒂纳举行的在北约交通和信息系统单独计划框架内举办的训练班。
1997年9月25日至28日,D.古利亚莫娃率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在赫尔辛基举行的社会平衡发展和管理效率问题世界会议的工作(欧洲和非州就妇女参加权力机关的工作问题进行的对话)。
1997年10月14日至17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委员D.古利亚莫娃参加了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在华沙举办的促使妇女参与社会生活问题研讨会的工作。
1997年10月15日至17日,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Y.瓦希多娃参加了在海德堡举行北约“和平伙伴关系”单独计划框架内的“Edwenchere Ekschejndzh合作”医学理论研讨会。
1997年10月17日至27日,乌兹别克斯坦红新月会主席Y.瓦希多娃参加了在塞维利亚举行的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联合会大会和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
1997年12月15日至19日,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A.穆辛娜参加了在拉姆施泰因举行的北约“合作机会”演习计划会议。
1998年5月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G.图云巴耶娃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北约“和平伙伴关系”计划框架内的军队运输会议。
1998年5月25日至28日,C.拉什多娃参加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委员会和波兰意见调查官一道举办的“意见调查官与国家人权保护制度”研讨会。
1998年5月25日至29日,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O.穆米诺娃参加了在奥伯拉梅尔高市举办的北约“和平伙伴关系”计划框架内的北约欧洲安全领域合作训练班。
1998年6月16日至18日,C.拉什多娃和D.古利亚莫娃参加了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与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一道组织的在塔什干举行的题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区域会议。
1998年7月17日,由A.卡里莫娃和A.穆辛娜组成的共和国代表团参加了欧安组织常设委员会会议。
1998年9月7日至11日,共和国外交部工作人员L.巴基耶娃、L.哈恰图罗娃和M.卡蒂罗娃参加了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处、鲁尔大学、国际权利、和平和武装冲突问题研究所一道组织在塔什干举行的国际人道主义权利教学国际会议的工作。
1999年10月26日至29日,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副主席D.卡布洛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乌兹别克斯坦性别潜力的加强和发展”联合方案的负责人A.阿克巴罗娃参加了由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的、在泰国曼谷市举行的就完成《北京行动纲要》的措施进行评定的国际会议。
第 8 章 保障妇女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的平等权利
国籍问题的法律调节依靠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涉及这一问题的通用性国际法律协定实现。
1992年7月2日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法律》是这一领域的主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一法律(第1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决定一个人与国家的固定法律联系,并表示他们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法律对公民的国籍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其获得国籍的理由、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文化程度、对宗教的态度、政治和其他信仰、就业性质如何。
乌兹别克斯坦的公民不能由于在外国领土上犯罪而被引渡,如果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没有其他规定的话。
下列人员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1) 在《国籍法》(1992年)生效前长期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住的人;
2) 由国家派遣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工作并且不是其他国家公民的人;
3)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获得国籍的人。
由于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复杂的人口形势,一些毗邻国家的冲突事件等),乌兹别克斯坦不接受双重国籍的思想。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侨居国外的同胞根据他们的请求、议会专门委员会的结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可以取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如果他们的父母、祖父或祖母由于当时的制度被迫离开祖国的话(第10条)。
在获得国籍问题上,共和国奉行jus sanguinis原则(血统的原则)。其他加入国籍的根据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根据,国籍法规定的其他根据。
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条件是:放弃外国国籍;最近5年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有合法的生存来源;承认并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主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问题的国家机关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内务部、外交部。上述机关的职权由《国籍法》第5章规定。加入国籍的手续和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国籍问题委员会负责。国籍问题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书和国籍问题呈文时对申请理由、呈文内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结论、其他文件及按规定办理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终止的根据是:退出国籍;丧失国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根据;《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
除此以外,法律还规定丧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条件是:
1. 由于在外国服兵役、为安全机关效劳、当警察、在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工作、
2. 如果长期在国外居住者在5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去进行领事登记;
3. 如果由于故意提供假材料或伪造文件而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国籍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发布之日起丧失。对于主管人员在国籍问题上的不当行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所属上级机关或法院提起上诉。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国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还由一系列法律文件调节,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9年2月26日“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证制度”的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9年3月2日“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证制度的补充措施”的决定,“关于外国人、无国籍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住方式和无国籍者认定的规定”(1994年9月23日总统令的附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7年3月14日第143号决定。根据内阁的这一决定,独联体各国的公民有权在具备证明其身分或证实其国籍的证件的情况下没有签证进入或来往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为了保证社会程序和安全,对没有签证抵达的外国公民实行登记制度。
第 9 章 保障教育领域男女的平等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证免费接受普通教育。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不论性别、语言、年龄、种族和民族属性、就业种类、信仰、对宗教的态度、社会出身、社会地位、居住地、在共和国境内的居住时间。
根据这一法律,教育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原则是:
— 训练和教育的人道主义、民主性质;
— 教育的不间断性和继承性;
— 普通中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及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 选择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方向的自愿性;
— 教育制度的非宗教性;
— 国家教育标准范围内教育的普及性;
— 教育系统内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教育以下列形式实现:
— 学龄前教育;
— 普通中等教育;
— 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教育;
— 高等教育;
— 高等院校后教育;
— 干部技能提高和再培训;
— 校外教育。
根据立法和法律文件,在教育机构学习者享受优惠条件、奖学金和住宿条件。国家教育机构依靠共和国预算、地方预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拨款。
在普通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者不按性别分校,女孩子和男孩子在一起学习。在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中,女生占将近一半。例如,在1998-1999学年度,学生总数为5 641 300名,其中女生为2 773 900名;一年级学生总数为677 500名,其中女生为335 000名。目前,共和国有9 703所普通教育学校,其中初级学校223所,9年制学校1 855所,高级学校7 539所,专门学校和供身体智力发育异常儿童寄宿的学校86所。
根据规定,耳聋、弱听、失明、弱视儿童、智力障碍和语言严重障碍儿童、中枢性麻痹和脊髓灰质炎儿童以及心理发育迟缓儿童可以进寄宿学校。按照14种教学计划训练这些学校的受教育者。
截止1999年1月1日,共和国共有6 911所幼儿园,在幼儿园学习和受教育的儿童共计615 800名。目前,学龄前机构中共有老师和教育工作者65 800名,其中96%是妇女。学龄前机构中有800多个外语小组,学习的外语包括英语、法语、德语、汉语、阿拉伯语等。共和国共有605个校外教育机构,在校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共计12 900名,其中妇女6 700名,占51.9%。
1997年3月10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通过了“关于制定国家干部培训计划”的政府令,并组建了准备文件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确定了制定新教育法的基本思路。
1997年8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关于教育”的新法律,并批准了国家干部培训计划。
1997年10月6日,通过了“关于根本改革教育和干部培训、成年人教育体制”的总统令,组建了以总理Y.苏丹诺夫为首的实现国家干部培训计划共和国委员会,并确定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国家干部培训计划是在分析本国经验和世界教育方面成就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素质文化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创造性和社会活动积极性,能独立处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问题,能够提出并解决未来课题的新一代干部。目前,共和国正在该计划的框架内向普通中等义务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全面过渡。
根据法律,普通中等教育(学制9年,1-9年级)应该保证学生获得系统的科学知识,使学生具备教学、科研和一般文化基础知识,具有建立在本国和全人类精神价值基础上的思想道德品质、劳动技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对待周围世界和选择职业的自觉性。
中等义务教育、在普通中等教育基础上的3年制职业教育是连续教育系统内的单独一种教育形式。
学生自愿选择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的方向(中等专业学校或者职业专科学校)。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国家干部培养计划规定在1998-1999年发展中学和普通教育学校网络(中学和对某些课目进行深化学习的学校)。1992年这类学校为24所,1997年增加到190所,学生数量分别为11 000名和92 400名。目前有中等专业学校326所,专科学校195所。发展农村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1996-2000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正在实现中的国家专项计划有:“Manawijat wa marifat”计划、“经济教育”计划、“农村教育”计划、“发展异常儿童康复”计划等。共和国实行国家支助天才儿童的有针对性政策,各个州的行政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中心和基金会,以便发现有天赋的儿童并帮助他们进一步发展。
共和国在国家计划框架内开始改组职业技术教育,在改组过程中考虑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首先在农村地区形成劳动力市场。目前这一系统内有442所学校,其中职业学校209所,中等职业学校180所,商业学校53所,学生总数220 000名,其中女学生占43%。
在获得独立后的这些年中,乌兹别克斯坦高等院校的数量从1992年54所增加到1997年58所,大学生数量分别从316 200名减少到165 700名。在1990年代,女大学生的比例为将近39%,1994年女大学生所占的比例最大,达到40.2%。最近几年女大学生的数量有所减少,1997年为占高校学生总数的39.4%。这首先是因为大学生的平均年龄为18-23岁,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而言这是结婚和生育子女的年龄。由于姑娘出嫁前和出嫁后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她们的学习问题一般由父母和亲属作出决定,甚至连大姑娘和年青妇女也认为听从长辈的选择是自然而然的。1998年在计划生育方案范围内进行的调查证实,妇女受教育问题往往由父母和丈夫决定,并且大多倾向于学习教育和医学专业。许多被调查的姑娘认为,结婚以后她们就不得不中断学业。
由于这些原因,在义务中等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女学生的数量急剧下降。改变对待妇女受教育问题的偏见并帮助妇女适应迅速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是国家在教育领域所实行的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例如,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早婚和吸引妇女继续学习。
高校后教育可以通过读研究生、博士培训制、学位申请等途径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实施。共和国正在学习的研究生有将近4 000名(其中69%在高等教育系统,31%在科研所)。1995-1997年女研究生所占比例为将近31%。37%以上的妇女在科研单位工作,其中博士11%,副博士26%。
目前大学生总数为158 000名,其中妇女36 700名,占37%。1997年《人的发展报告》列举了妇女教育水平的具体数字:1996年高等院校学生总数中妇女占39.4%,而1991年这一数字为40.2%(可见有下降的趋势)。
在市场变革和对高技能干部的需求量增长的情况下,考虑到生产部门的技术不断改进,新的部门不断涌现,迫切需要改进对妇女的职业教育和重新培训,提高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1997-2005年国家干部培养计划将大大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第 10 章 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措施
1. 保护劳动的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第6条,国家保障所有本国公民:
— 自由选择就业种类,其中包括选择不同劳动制度的工作;
— 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拒绝招工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侵害;
— 无偿帮助选择合适的工作和就业机会;
— 保障每个公民取得职业和工作,劳动和就业条件、劳动工资、调动工作的机会平等;
— 免费学习新职业(新专业),在地方劳动机构提高技能,或由地方劳动机构派遣前往其他学校学习并发给奖学金;
— 根据法律给予前往其他地区工作的补偿;
— 签定参加付酬社会工作定期劳动合同的机会;
国家在居民就业领域的政策建立在下列原则基础上:
— 保证所有公民实现劳动权利和自由选择就业的平等机会,不论其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属何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与工作人员从业品质及其劳动成果有关的情况;
— 支持和鼓励人们提出劳动和经营倡议,需助他们提高生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能力;
— 自觉自愿劳动的原则;
— 在就业领域提供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
— 鼓励雇主为特别需要社会保护和找工作有困难的公民保留现有的就业机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 制定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套的就业措施;
— 在制定、实现居民就业措施和检查措施完成情况方面与国家机关、工会、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及雇主相互配合;
— 在解决居民就业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将近1 200万妇女,其中60%居住在农村地区,将近50%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就业。
有工作的妇女大部分在下列部门就业:工业(48%),农业(40%),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70%),人民教育、文化、科学(60%至47%),国家管理机关(47%),商业、公共饮食、住宅公用事业和日常生活服务业(50%至52%)。
随着市场经济成分的形成,妇女的经济积极性也发生了变化。据估计,1997年在非国营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所占的比例为65%至72%。
根据《居民就业法》第7条,国家保证向下述人员提供附加保障:需要社会保护、寻找工作困难、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能力差的人,包括单身和多子女父母;有14岁以下子女和残疾儿童的父母;学校刚毕业的青年;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内务部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退役的人员;残疾者和快退休的人;受机关处分解聘的人或被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人。
提供附加保障的途径:创造另外的就业机会,建立包括残疾人企业在内的专门化企业,实施专门的训练计划,给企业、机构和组织规定安置上述类别公民的最低就业指标,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每个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工作地点和条件。所有劳动争议、冲突、处罚、解雇均可通过法庭审理或提起上诉。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8条,非法解雇或者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之后不执行法院关于恢复工作的决定——处以最低工资额25倍的罚款,或者剥夺一定的权利3年,或者劳改3年;以妇女怀孕或照看小孩为由故意不招收或解雇妇女——处以最低工资额25倍的罚款,或者剥夺一定的权利3年,或者劳改3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保证公民享有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的权利,要求赔偿因工作使健康受到损害的权利,工资不低于官方规定的最低水平的权利,缩短有害生产部门工作日和增加额外保障的权利。
基本法规定禁止强制劳动,执行法院判决的强制劳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国家保证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经营活动和劳动的自由,承认消费者的优先权,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权利平等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所有者不得利用自己的财产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由于政府认识到在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增加家庭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吸收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程度,因此特别注意为把妇女的劳动积极性与照顾家庭、教育子女的必要性相结合创造条件。
在劳动领域,国家为有工作的妇女提供了一系列保障和优惠。例如限制招收妇女参加不良条件的劳动,规定弹性工作时间(必要时缩短工作时间),降低领取劳动养老金的年龄界限。其他的优惠有:
— 招收孕妇和有子女妇女参加工作时的优惠;
— 禁止在不良劳动条件下使用妇女的劳动;
— 限制妇女值夜班和加班;
— 为履行家庭义务的妇女规定不完全工时;
— 为教育子女的妇女提供额外假期;
— 为孕产妇提供带薪假,以及照看小孩到3岁的假期。同时,在照看小孩到2岁期间发给照看小孩补助金。
不允许解雇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劳动法典》专门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通过对在劳动权利、劳动保护、社会和教育领域所采取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途径,保护不论性别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根据1996年4月实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规定招收少年参加工作的起码年龄为16岁。为了培养青年人热爱劳动的习惯,允许招收普通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参加不损害身体健康的轻微劳动,但学生的年龄必须在14岁以上,而且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此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父母一方或能代替父母一方的人的同意。
考虑到年青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点,规定年龄在16岁至18岁的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年龄在15岁至16岁者每周不超过24小时(在校学生14岁至16岁,在假期工作),并发给与同类工人全天工作工资额相同的报酬。
所有18岁以下者只有在经过体检后才能被招收参加工作,年满18岁后要每年对他们进行体检。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39条至第244条,向年龄在18岁以下的工作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30天的假期,他们可以在夏季或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季节休假。如果休假前年龄在18岁以下,休假过程中年满18岁,休假的30天时间计入18岁以前的工龄。
为了保护青年的健康,国家规定禁止让18岁以下者从事不良劳动条件工种清单上列举的工作。
这一法律文件通过以后,1996年下半年在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门中的不良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少年人数减少了50%,而在邮电部门中,已经没有在不良和有害劳动条下工作的少年。
2. 社会保障的权利
在经济改革进入新阶段以后,除了实施确保公民收入的高效的劳动活动外,推行了一系列缩小公民收入的政策,其中包括:通过实行灵活、先进的所得税征收制度调节公民收入水平差距,通过工资增加与产值增长挂勾的途径调节垄断部门的工资,对由于客观情况无法使自己的收入保持在必要水平的公民和家庭实行补偿措施。政府想方设法使收入的差别程度保持在普遍能够接受的水平上。
实际现金收入的增加落后于名义收入的增长。1995-1998年人均名义现金收入增加了4.8倍,而实际现金收入增加了3.9倍。与此同时,名义现金收入和实际现金收入增长速度之间的差距减少了80%。
居民收入的分化现象继续加深,不同社会群体的人在生活条件和质量上的差别拉大。1995-1998年,收入级差增加了40%,1995年为9.3,1998年为13.4。而Dzhinni收入集中系数增加了30%,1998年为0.405。居民拥有的全部收入的将近50%集中在20%生活最有保障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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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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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级差系数 |
9.3 |
8.4 |
13.2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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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hinni收入集中系数 |
0.310 |
0.350 |
0.421 |
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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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现金收入 |
533.1 |
1 156.3 |
2 205.7 |
3 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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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一年增加 |
376.0 |
216.9 |
190.7 |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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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现金收入 |
319.6 |
728.1 |
1 269.8 |
2 6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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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实际收入变化百分比 |
181.0 |
146.6 |
97.6 |
126.0 |
|
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增长速度之间的比值 |
2.07 |
1.47 |
1.95 |
1.13 |
保持居民的实际现金收入有助于政府定期对劳动工资、奖学金、补助金的最低数额进行审查。1995年至1998年,最低工资额平均增加了4.3倍,最低奖学金数额平均增加了3.8倍。
1998年,人均收入增长速度实际上与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相吻合,这与劳动工资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份额有所增加有关(与1997年相比,当年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的趋势平稳)。
乌兹别克斯坦人口形势的特点对居民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影响。高出生率造成高多子女率,因此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济负担重。有4个子女的母亲占34.1%,有6个子女的占17%,有7个以上的占25.4%。
家庭子女数量和人均消费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反比:多子女家庭、尤其是妇女没有工作的家庭人均消费水平低。
消除失业和贫困、加强社会一体化和加快发展速度是处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监督之下的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政策的主要方面之一。参与实现这一政策的社会系统包括:
— 社会保障系统;
— 救助失业者系统;
— 向生活无保障家庭和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的系统;
— 为某些公民提供优惠和优先权的系统。
根据《国家退休金保障法》提供不论年龄的优惠退休金、提前5年和10年退休的优惠退休金以及工伤或职业病退休金。
目前有120 000人享受优惠退休金,其中8 249人享受不论年龄退休金,122 529人享受提前退休退休金,180 000人享受工伤或职业病退休金。
通过了一系列给在不良劳动条件工作的包括妇女在内的工作人员增加优惠的法律文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于1999年3月17日通过了“关于对在特别有害和特别繁重条件下工作的妇女的收入给予优惠征税”的第117号决定。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加强对从事繁重劳动的妇女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内阁决定:
1. 从1999年4月1日起,对在1994年5月12日内阁第250号决定批准的生产部门、机构从事特别有害和特别繁重工作的妇女征收优惠所得税——不超过收入的20%,并对适用于优惠的有害和危险职业和工种清单进行修改和补充。
2. 从1998年7月1日起,16岁前自幼残疾者和1、2类自幼残疾者的补助金数额为最低年龄退休金的100%,即2 100苏姆,而没有得到领取退休金权利的单身者的补助金为每月1 275苏姆。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对贫穷者和最脆弱居民阶层提供社会保护,同时每一项措施都具有针对性,都具有法律基础和组织保证。
社会保险系统
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本国的社会保险系统,其使命是保护居民免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年老、残疾、丧失供养人等可能的社会风险的打击。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居民的遭受上述风险时得到下列支付:
— 按照工作地点规定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视疾病天数、工龄发给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80%或100%;
— 按照工作地点规定的孕产补助金,发给126天平均工资;
— 按照工作地点或学习地点规定的小孩出生一次性补助金,如果父母没有工作和参加学习,则由社会保障机构发给最低工资2倍的补助金。
— 一次性安葬补助金——最低工资的3倍;
— 抚恤金由社会保障机构规定和发放。
社会保障系统为妇女提供大量优惠,大部分支出花在妇女身上。最近几年,孕产补助金以及小孩出生一次性补助金在社会保障系统补助金发放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有降低的趋势。
一些补助金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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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种类 |
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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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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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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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补助金 |
42.5% |
3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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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出生一次性补助金 |
8.3% |
6.8% |
5.5% |
参加社会保险系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应缴的款项,所以社会保险适用于共和国有工作的居民。无工作的居民,包括儿童、在校学习的青年、家庭主妇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对象。对这些居民的社会保护通过其他系统和某些法律予以保障。
退休金保障
退休金制度是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除失业者、生活无保障家庭及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的居民以外需要救助的居民的主要部分。退休金系统的资金从依靠有工作公民缴款形成的退休基金中筹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退休基金在财政上是富有的,没有拖欠退休金的现象。为了保证退休基金的财政稳定,政府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宣布独立时,退休基金的预算赤字为将近15%。退休金支出的不足部分依靠国家预算弥补,这对其他社会项目的资金筹措自然会有负面影响。从1997年起这个问题在共和国内得到全面解决。1999年4月14日,内阁通过了“关于向妇女提供补充优惠”的决定,允许有工龄的妇女在年满54岁时领取退休金。
法律规定3种退休金:
1) 年龄退休金;
2) 残疾退休金;
3) 丧失供养人退休金。
法律规定领取退休金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 具备领取退休金的权利(满退休年龄、残疾、丧失供养人);
2) 具备领取退休金的所需要的工龄。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退休金的数额取决于领取退休金者的工龄和月均工资。
为所有公民(不分性别)规定了计算由下列部分组成的退休金数额的统一办法:
— 基本退休金;
— 超龄附加退休金;
— 立功附加退休金;
工龄
《退休金保障法》为妇女规定了一系列重大的优惠条件:妇女的年龄退休金比男人优惠,有子女的妇女享受优惠。生有5个以上子女或一个自幼残疾儿童并将其养育到8岁的妇女,工龄满15年者可提前5年退休,即不是在55岁而是在50岁退休。必须指出的是,退休金是统一规定的,不因劳动和生活条件差异而有所不同。
妇女(含有工作的妇女)照看小孩到3岁的时间计入退休所需的总工龄,但累加起来不得超过6年。
对于有16岁以下自幼残疾儿童的妇女,其照料残疾儿的所有时间计入退休所需的总工龄。
从事某些职业的妇女享有优惠退休保障。例如,女拖拉机手,驾驶建筑车辆、筑路机、装卸车辆的女司机,拖拉机和挖掘机站的女安装工,纺织女工,女机床工,女挤奶工,种植棉花,烟叶、大米的妇女可以提前5年退休。
男女退休年龄和所需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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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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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 |
60岁 |
54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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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所需工龄 |
25岁 |
20岁 |
《退休金保障法》还向妇女提供一些使她们提早退休和领取更多退休金的优惠条件,例如:
— 多子女母亲和有自幼残疾儿童的母亲在50岁,即比规定年龄早5年退休的权利;
— 把妇女不能工作和实际上没有参加退休基金的时间计入工龄。
计入工龄的时间有:
1) 照看幼儿到满3岁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2) 军人妻子与丈夫生活在没有安置条件地区的时间(不超过10年);
3) 外交部门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妻子在国外逗留的时间(不超过10年);
4) 牧羊人(牧人)的妻子在缺乏安置条件的牧场生活的时间。
妇女提前退休的优惠条件对领取退休金者的数量和退休金的结构有影响。
按性别划分的领取养老金者总数结构图男子妇女
妇女在年龄退休金结构中所占比例
领取退休金者数量变化图
(注:数字截止1999年初)
迄今为止,在领取退休金者总数中妇女占将近54%,比妇女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多2.5%。
在按照退休金种类对领取退休金的结构进行分析后发现这种差距更大。分析结果表明,妇女在不同退休金种类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例如,妇女在年龄退休金中所占比例为64%,而在残疾退休金中为48%,在享受提早退休优惠条件退休金中所占比例将近85%。575 500名领取这种退休金的人中妇女有486 700名,其中428 400名是多子女母亲和有自幼残疾儿童的母亲。
社会补助金
社会补助金发放制度是国家救助贫困居民阶层的重要方面,这一制度建立于1994年7月。《关于公民国家退休金保障的法律》也是那个时候生效的。社会补助金发放制度被载入1999年12月7日重新通过的《关于2000-2005年有针对性地对单身老人、退休金领取者和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的计划》。
社会补助金制度把需要国家救助的贫困居民分为两类:
1) 16岁以下残疾儿童,1类和2类自幼残疾者;
2) 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上的单身老人。
目前,有145 800名妇女通过社会补助金系统取得国家救助,占社会补助金领取者总数的60%。
领取社会补助金的单身老人中妇女占69%以上,自幼残疾者中妇女占59.5%。据社会保障部统计,60岁以上单身妇女的数量呈下降趋势,而自幼残疾者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对领取退休金者、残疾人和单身老人提供社会帮助的其他形式
共和国建立了对生活无保障家庭、有子女家庭、领取退休金者、残疾人和单身老龄公民提供社会帮助的制度,作为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
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有工作的居民,而这一制度则不同,它所帮助的对象是共和国无劳动能力的居民以及生活无保障需要救助的家庭。
这一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有针对性地向处于困境中的家庭提供物质救助,向单身老龄公民提供社会帮助,组织残疾人参加社会性劳动,向他们提供假体、矫形产品及行动工具。
家庭保健服务。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由国家和国际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向需要他人照料的单身公民提供家庭保健服务。
在国家方面,主要由各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供这种服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1年5月27日总统令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1年5月28日“关于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取退休金的单身公民和残疾人提供社会帮助的补充措施”的决定,是国家提供保健服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这些法令,向需要他人照料的领取退休金单身公民和残疾人提供包括支付医药费和公用事业费的补充优惠,以及提供以医疗和家政帮助为形式的社会服务。
按照规定,向最贫困的领取退休金单身公民和残疾人免费提供9种主要食品和卫生用品,其中包括:
肉类—1公斤;
面粉—3公斤;
植物油—0.5公斤;
通心粉—0.25公斤;
大米—0.8公斤;
茶叶—0.1公斤;
鸡蛋—10个;
糖—0.8公斤;
洗涤剂—0.2公斤。
上述食品可保证每天提供2 800卡热量,占日卡路里需求量的80%。
目前,共和国领取退休金的单身公民和残疾人将近219 000人,其中将近14 500人享受上述优惠及免费提供的9种主要食品和卫生用品,将近19 500人得到国家提供的保健服务。
有2 600名社会工作者从事通过国家保障机构提供的保健服务。他们不仅向需要帮助者提供家政帮助,而且提供医疗和卫生服务。
全共和国有34所老人院、膳食公寓和残疾人寄宿学校向单身老人和残疾人提供住院照料服务。如今,在老人院、膳食公寓和残疾人寄宿学校居住的人数已超过6 800人,其中妇女占47%。有将近2 500名工作人员向他们提供社会和医疗服务。
残疾人康复
1991年11月18日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对残疾人进行社会保护的法律基础。1995年11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并通过了1996-2000年残疾人医疗和社会化康复国家计划。
这是中亚各国中唯一一个把残疾人医疗和社会化康复问题置于国家监督之下的计划。
40多个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了实现这一计划。为了协调这些机构和组织的行动,成立了共和国专门委员会,负责每季度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1996-2000年残疾人医疗和社会化康复计划有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对待社会的态度。各地在公共场所为残疾人自由通行创造专门条件,近两年中,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兴建了185处供残疾人自由通行的专用通道、道口和其他设施。为残疾人创造必要居住条件的住宅方案也已开始制定。
共和国有3所专业化职业技术学校,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使他们掌握职业技能。每年有1 100多名残疾儿童在这些学校中得到各种专业的职业培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建成包括一个国家康复中心和8个地区专业化中心在内的专业化康复网。仅在1998年就有4 540多名残疾人在这些中心得到康复治疗,其中全部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将近600人。
为了帮助领取退休金者和残疾人康复,1998年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共发放了15 400张疗养证。
残疾人运动在残疾人康复中占有特别的位置。共和国拥有庞大的残疾人运动俱乐部网络,每年都举办全国性的残疾人运动会。我们为“勇敢”俱乐部的体育运动成就而感到自豪,该俱乐部不止一次在世界残疾人足球比赛中获得过冠军。
假体、矫形产品和移动工具的保障。假体、矫形产品和移动工具的保障对残疾人的劳动和心理康复至关重要,对他们重返积极的社会生活意义重大。
共和国有20个提供假体、矫形产品的专业化企业(其中包括6个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生产假体、专用矫形鞋、残疾人用小车、助听器。1998年,通过国家专门保障网络提供了13 400件假体、矫形产品,820辆残疾人用小车,878个助听器。
向生活无保障和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帮助。政府对这种帮助形式给予极大关注,目前共和国向生活无保障和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帮助的方式有3种:
— 通过地方自治机关向贫困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 通过地方自治机关向有16岁以下子女的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 每月向照看小孩的母亲发放补助金,直至小孩满2岁。原先由母亲的工作单位或学习地点发放这类补助金,从1998年3月1日起改为由地方自治机关向没有工作的母亲发放。
3. 妇女的就业率和失业率
转型时期面临的种种困难对居民生活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5人。一个家庭如果只有一人工作,靠他的工资养活一家人十分困难。因此,希望通过参加社会生产来补贴家庭开支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妇女的劳动工资是增加家庭收入、提高家庭富裕水平的显著因素,国家统计局1997年对妇女劳动条件和日常生活的一次性调查结果证实了这一结论。
55%被调查的妇女把挣钱养家作为他们参加工作的主要原因,14%的妇女参加工作是为了在经济上取得独立,11%的妇女是为了增加领取退休金所需的工龄。此外,67%被调查者对自己的工资现状不满意,52%被调查者回答说,工作并不能保证她们在经济上取得独立。
在确定生活的顺序时,妇女们把物质充足排在仅次于家庭的第二位。例如,50%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最难办的问题之一是采购食品,因为她们感到买食品的钱不足。
由于这一原因,在20%有第二职业的妇女中,为了增加收入的妇女占63%(在城市占70%以上)。
与此同时,妇女履行与操持家务和教育子女有关的义务决定妇女就业的性质。
将近60%被询问的妇女希望在不完全工时的条件下工作,或者在自由工作制的条件下工作。在如果不需要他们挣钱养家的情况下,只有22%的回答者愿意继续在完全工时的条件下工作,30%以上的回答者希望在不完全工时条件下工作,21%的回答者要辞去工作,14%的人希望在家庭中工作。
所以,妇女就业率与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直接联系。生活水平高,妇女就不必为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奔忙;生活水平低,现实就迫使妇女不得不承受工作和家庭双重负担。
妇女的劳动在经济变革进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妇女历来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巨大的潜在劳动力——40%以上的妇女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就业。这是因为,第一,弥补家庭开支的需要;第二,只有在工作岗位上才能得到更多的社会服务。
妇女就业率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
|
在经济部门就业妇女的平均数量 |
2 045 000 |
1 954 500 |
1 949 000 |
1 769 000 |
|
经济部门就业者中妇女所占比例 |
43.3% |
42.7% |
43.7% |
44% |
在就业妇女绝对数减少的情况下,她们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高。妇女就业程度高的生产部门依次是:卫生(74%),保险(60%),教育(58%),文化(53%)。男子就业程度高的部门是:运输(87%),建筑(88%),林业(76%),住宅公用事业(63%)。在工业、农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科研、交通等其他部门中,妇女所占比例为40%至52%。
在男女就业人数大致相近的国民经济部门中,有些生产部门具有妇女劳动力高度集中的特点,如纺织、缝纫和食品(糖果、点心、奶制品等)生产部门。
除了部门差别外,妇女的就业结构中还存在职业差别。例如,在机器制造业、金属加工、仪表制造业中,男子主要从事使用机器和机械的高技能手工劳动(机床工、调整工、司机、修理工等)。而女工要么是组装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么是技术性不高的组装、贴标签、包装人员。
在农业中男子也从事技术性强的机械化劳动,而妇女被用于从事技术含量少或不需要什么技术的劳动,如摘棉花、挤牛奶等劳动条件差的工种。
总之,在非生产性部门中非技术人员几乎全是妇女。
业已形成的部门就业结构和使用妇女劳动的质量影响了妇女劳动工资的提高,使妇女的工资落后于男子的工资。1997年,妇女的劳动工资比男子低20%。按性别划分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实际差距为:工业—19%,农业—15%,卫生、人民教育、信贷—5%至7%。
根据一次性调查结果,85%以上被调查的妇女月均收人低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工资(在农村这样的妇女为94%)。
1998年,在收入超过8 000苏姆的工作人员(运输业、建筑业)中,妇女占10%。在某些部门,如财政、信贷、保险等部门中,劳动工资高水平(超过10 000苏姆)的工作人员中,妇女占40%(或占所有就业妇女的2%)。
在活动领域,劳动工资的差距继续拉大。在非生产性部门中,将近60%的就业妇女拿国民经济最低工资。例如,在集中了73.5%的就业妇女的卫生部门中,1998年的工资为3 307.6苏姆,或者为共和国平均工资的61.8%。在人民教育部门(占有工作的妇女63.3%),工资为3 659.1苏姆,或为共和国平均工资的68.4%。
按活动领域划分的劳动工资差别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工业 |
139.0 |
137.7 |
144.6 |
155.5 |
|
农业 |
75.5 |
57.2 |
53.4 |
48.4 |
|
卫生 |
64.6 |
66.8 |
65.4 |
63.9 |
|
教育 |
64.5 |
74.5 |
68.9 |
69.7 |
|
财政和信贷,保险 |
182.8 |
191.2 |
229.4 |
226.8 |
妇女劳动力高度集中的农业(占就业妇女的36.1%)中,妇女的劳动工资落后更远。1995-1998年,农业的工资下降了将近40%,为共和国平均工资的48.4%。与物质生产的其他部门相比,农业劳动工资的差距为:工业、运输业和建筑业劳动工资为农业劳动工资的2.9-3.1倍,财政和信贷部门的工资为农业劳动工资的4.7倍。
妇女劳动工资落后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技术水平低,因而劳动生产率低,加上要教育子女和操持家务,必然影响妇女的劳动质量。在多子女家庭,妇女照顾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负担过重,很少有机会参加社会生产和提高职业技能,有点闲暇时间,也只是用于休息。
据一次性调查结果,67%的妇女由于对工资不满意想调换工作,19.4%由于劳动条件差要调换工作(其中26%在农业生产部门就业,24%对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给予否定的评价)。将近36%被调查者在与其技能不相符的工作岗位工作,74%被调查者没有接受过培训,50%被调查者在培训后劳动地位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同工同酬的原则使妇女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因为完成同样数量和质量的工作,男子和妇女付出的劳动不一样。妇女体力弱,要比男子更加努力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
在主要使用男子劳动或妇女劳动的部门中历史上形成的劳动工资差距也是妇女工资落后的原因之一。例如,在妇女占多数的非生产性领域,工资要比在物质生产部门低一半。
应该承认,妇女在劳动条件差、工资相对低的生产部门就业这一事实造成了劳动领域中的男女实际不平等。法律现实的权利平等并没有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如果在权利平等的条件下实际上存在差别,那么这也是对平等和公正原则的违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独联体其他国家一样,也面临失业,尤其是妇女失业的紧迫问题。1994-1998年,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的妇女增加了50%。
妇女对失业威胁更为敏感。据宏观经济统计部1997年进行调查的结果,54.5%的就业妇女害怕失去工作,只有22%的妇女没有因此而感到不安。
在因减少编制、单位撤并、经济结构改变而被辞退的人中,妇女占大多数,而且她们中大部分有职业技能和文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了一整套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护妇女的措施。对就业妇女实行的保护措施是:保护妇女妊娠、分娩、哺乳和生育功能,包括保证提供孕产假,保护提供就业机会,工资和疾病补助,为孕妇和哺乳母亲创造特别的劳动条件,禁止和限制招收妇女从事某些繁重有害劳动,禁止让有子女的妇女值夜班和加班、出差等,向妇女提供规定以外的假期。
但是,类似的保护措施对妇女劳动力安置机会和晋升产生了负面影响。雇主宁愿招收男子有其客观原因,因为雇主为妇女的支付要比为男子多,也就是说,妇女的劳动生产率低,她们经常中断工作,对她们积累职业经验和提高技能不利。所以,只要有挑选余地,雇主宁愿招收男工而不要女工。
因此,在已安置的失业者中妇女的人数比男子少。例如,在已安置者总数中妇女只占40.9%,被登记的妇女数量绝对增加,已安置的妇女数量下降。这表明,现代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劳动的需要量略少于对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劳动的需求。
失业妇女的数量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被当作寻找工作者登记,共计 |
202 916 |
246 191 |
275 358 |
298 829 |
313 824 |
|
其中妇女 |
98 101 |
115 020 |
132 308 |
139 344 |
143 318 |
|
妇女在被登记者总数中所占比例 |
48.3 |
46.7 |
48.0 |
46.6 |
45.7 |
|
已安置的妇女 |
57 654 |
64 466 |
76 879 |
82 652 |
85 104 |
|
已安置妇女在被安置者总数中所占比例 |
44.3 |
42 |
43.0 |
41.9 |
40.9 |
|
已发给补助金 |
32 241 |
36 872 |
|||
|
已办理提前退休 |
613 |
540 |
|||
|
已参加社会工作 |
2 518 |
4 809 |
4 103 |
6 675 |
6 800 |
劳动中介机构采取一整套专门措施帮助失业妇女寻找工作并提供物质救助:发放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和重新培训期间的助学金,向有子女的失业母亲提供物质救助,给从事社会工作的妇女发工资,向妇女提供招工优先权——各企业实行妇女安置配额制度。职业介绍所也在安置、职业培训和提高技能方面提供帮助。1998年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寻找工作的妇女共计143 318人,得到安置的妇女85 104人,占被安置者总数40.9%,36 872人领取了失业救济金,540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6 800人被派遣参加社会工作。
人口因素对乌兹别克斯坦的妇女就业有直接影响。由于出生率较高,在没有工作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但在某一段时期没有工作(通常在20岁到30岁期间)的妇女占很大部分。生小孩使妇女暂时离开就业领域,这导致妇女的职业经验、文化水平和技能保持在原先达到的水平上,而男子的水平在此期间继续提高。
按年龄划分的失业妇女数量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16至18岁 |
20 703 |
17 911 |
18 967 |
20 264 |
16 649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21.1 |
15.6 |
14.3 |
14.5 |
11.6 |
|
18至30岁 |
44 604 |
56 960 |
65 287 |
67 419 |
71 108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45.5 |
49.5 |
49.3 |
48.4 |
49.6 |
|
30至50岁 |
26 654 |
35 920 |
44 150 |
48 696 |
51 939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27.2 |
31.2 |
33.4 |
37.3 |
36.2 |
在未就业妇女的组成中,机动性差的妇女占很大部分(70%),她们是企业解雇的主要对象并难以安置,这首先是那些有幼年子女的妇女,给各企业规定了必须安置这类妇女的配额。例如,1995-1998年根据配额共安置有幼年子女的妇女73 400人,其中38 700人由职业介绍所派遣。在审查期间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20%,但是1998年除外,这一年略有下降——下降15%。
妇女就业机会配额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共计配额 |
133 733 |
119 225 |
93 357 |
129 789 |
|
根据配额共安置 |
85 338 |
83 457 |
74 329 |
83 744 |
|
其中妇女共计 |
15 735 |
17 886 |
21 840 |
18 495 |
|
单独 |
10 280 |
8 207 |
6 135 |
10 626 |
|
由职业介绍所派遣 |
5 455 |
9 676 |
15 705 |
7 869 |
妇女失业者的职业组成的特点是,职业水平低的妇女占主要部分(工作—43.2%,无职业者—34.3%),专业人员、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所占部分不大(22.5%)。
各类失业妇女数量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职员和专业人员 |
19 648 |
24 263 |
31 333 |
33 676 |
32 251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20.0 |
21.1 |
23.7 |
24.2 |
22.5 |
|
工人 |
31 886 |
46 416 |
53 006 |
59 166 |
61 947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32.5 |
40.4 |
40.1 |
42.5 |
43.2 |
|
无职业者 |
43 421 |
44 341 |
47 969 |
46 502 |
49 120 |
|
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44.3 |
38.6 |
36.3 |
33.4 |
34.3 |
妇女失业者的特点是缺乏足够高的职业技能和缺乏职业技能。大部分未就业妇女(60%)具有中等普通教育文化程度,其中许多人没有掌握生产技能的机会,她们能够掌握的专业面窄。
按文化程度分类的失业妇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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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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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过高等教育者 |
5 092 |
6 073 |
6 928 |
8 729 |
8 900 |
|
受过中等专业教育者 |
16 712 |
21 966 |
26 925 |
26 118 |
28 276 |
|
受过中等普通教育者 |
64 598 |
73 823 |
84 903 |
86 504 |
86 838 |
|
未受过完全中等教育者 |
11 696 |
13 158 |
13 552 |
17 993 |
19 304 |
对于职业技能水平低或没有职业技能的人,职业介绍所组织她们参加学习或重新培训。职业介绍所与各企业保持固定联系,根据企业的需求培训失业者。所以,所有由职业介绍所培训的人都是根据所取得的专业进行安置的。
从1994年至1998年,有40 500名妇女经过了职业培训,占培训总人数的52.1%。其中根据所学专业进行安置的有37 400人,占92.3%。在此期间,取得职业的失业妇女或经过重新培训的失业妇女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多,从1994年的4 780人增至1998年11 492人。职业培训中心提出的在劳动力市场上有需求的职业的范围大大扩大,举办了会计师、电脑、剪裁缝纫、理发师培训班。
从1993年起,根据劳动部的提议组织失业者按照“Usta-shogird”方法学习古老的民族手工业,这个方法后来在全共和国得到大力推广。参加学习的主要是普通教育学校毕业生,设置专业30多个,由就业促进基金会提供训练经费。全共和国按照这个方法训练了将近20 000名妇女,学习民族手工业的妇女人数从1994年838人增加到1998年5 926人,1999年计划追加训练1 800名妇女。
1994 — 1998年受过职业培训的失业者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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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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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职业培训的妇女数量 |
4 780 |
6 605 |
10 481 |
7 145 |
11 492 |
|
妇女在总数中所占比例(%) |
45.9 |
48.7 |
59.6 |
41.2 |
61.3 |
|
已安置 |
3 442 |
6 162 |
10 187 |
6 744 |
10 917 |
|
妇女在已安置者总数中的比例(%) |
72.0 |
93.3 |
97.2 |
94.4 |
95.0 |
|
其中掌握民族手工业 |
838 |
1 790 |
3 151 |
2 523 |
5 926 |
4. 为妇女创造另外的就业机会
非国营经济成分的形成导致出现新的活动领域,为适合每个人能力和利益的个体劳动提供了发展可能性,妇女参与私人经营活动和中小型商业活动有助于拓宽妇女的就业路子。依靠就业基金向那些经营机构提供组织和资金帮助,并在方法上给予指导,从而为失业者和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残疾人、有子女的单身母亲、多子女母亲)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1994-1995年,依靠就业基金创造了43 931个就业机会,其中将近7 000个是为妇女创造的,占总数和15%,为此共拨出经费30亿苏姆。最近创造就业机会的数量明显减少,其原因是因物价上涨导致费用增加,另一个原因是借款人取得贷款的返回率低。
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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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
共创造就业机会 |
19 165 |
6 426 |
8 344 |
5 344 |
4 652 |
|
其中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 |
2 800 |
963 |
1 300 |
800 |
790 |
|
共拨经费(千苏姆) |
80 732 |
295 213.7 |
588 932.7 |
832 286.3 |
960 642.9 |
|
其中按一个就业机会计算(千苏姆) |
4.2 |
46.7 |
70.6 |
155.7 |
206.5 |
此外,劳动部还作为投资人参与同妇女联合会、商业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发的旨在扩大妇女就业面的项目——向由妇女发起创办的企业提供贷款,向以使用妇女劳动为主的生产部门和妇女经营活动投资。
1996年,向塔什干州基布莱地区一家由妇女领导的专门向学生供应早餐的“Umon”公司贷款100万苏姆,1997年这家公司正式投入运营。1998年,在塔什干州赞吉亚京斯克地区同妇女联合会一道建立了向居民提供各种服务(理发、电器修理、建造温室等)的小型企业网络。就业基金会为此拨款500万苏姆。
劳动部根据“商业、投资、劳动”方案参与了在纳曼干州土拉库尔甘和奇纳兹地区、卡什卡达里亚州奇罗克奇地区创办12个缝纫企业的工程,其中3个办在人口稠密、妇女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这些缝纫企业装备有“Pfaf--Zinger”公司生产的现代化高质量设备,总共解决就业机会将近1 000个。创办这些企业花费了将近10亿苏姆。
在费尔干纳州武阿基利村兴建缫丝厂的工程在1999年第一季度基本完工,这个缫厂可安排350人就业,建造这个缫丝厂动用就业基金2亿苏姆。1999年上半年,同“Mahallij sanoat”联合会制定了一个为布瓦伊西斯克地区“Bahmaly”工厂的妇女创造160个就业机会的计划。
5. 发展妇女经营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努力为妇女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和中小商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这一活动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
— 对国家所有制对象进行私有化,发展多样型经济;
— 建立生产型市场结构。
促进妇女经营活动的国家和社会机构已经和正在建立,如共和国企业家和商品生产者协会、商业基金会、促进就业基金会、实业界妇女联合会,等等。
迄今为止在64 000名企业家中妇女占20%以上,由妇女负责的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将近8 000个。
塔什干市的女企业家数量为3 200多人,塔什干州—1 500人,费尔干纳州—1 200人,纳曼干州—500人,安集延州—400人。
根据1999年计划中制定的措施,规定依靠所有筹款来源为妇女再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并规定对刚从事经营活动的女企业主第一年办理经营许可证减半收费,租赁非居住性场所少收30%租金。
许多方案是与在帮助经营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组织(独联体技术协作组织,欧洲联盟,“欧亚”基金会等)密切合作实施的,这些方案以妇女为帮助对象,主要是提高妇女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给她们讲解妇女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困难重重,尚未实施向妇女自己创业提供直接支助的专门方案。
第 11 章 保障卫生领域的权利平等
1. 保障健康的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996年8月29日“关于公民健康保护”的第265-1号法律,保护公民健康的主要原则是:
— 维护健康保护领域的人权;
— 各阶层居民都能得到医疗帮助;
— 预防为主;
— 在公民失去健康时提供社会保护;
— 医疗科学和实践相结合。
保护公民健康方面的立法和主要任务是:
— 国家确保公民保护健康的权利;
— 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 对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社会团体在保护公民健康领域的活动进行法律调节。
法律第13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保护健康的权利。国家确保公民保护健康,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对宗教的态度、社会出身、个人和社会地位如何”。
国家确保公民不受歧视,无论他们患有什么疾病,对违背这一原则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居民的健康状况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社会经济和卫生福利的反映,而且是国家强大的经济、国防和文化潜力,富足安康的重要因素和组成部分。
据卫生部统计,妇女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口的一半以上(50.6%),其中二分之一左右(24.2%)处在有生育能力年龄。目前,卫生部正在实施题为“育龄妇女保健紧急措施”的方案,旨在确保母亲安全和健全基因储备。这一方案还具有防止妇女宫外孕,加强对患有生殖器疾病的妇女的保健,把两次怀孕的时间间隔延长到3-4年和防止堕胎的目标。
传统上人口健康状况取决于一系列指标:
— 人口再生特性(医疗和人口特征);
— 体力储备或活动能力(人口身体发育指标);
— 人口适应周围环境条件的能力(人口发病率)。
1996年共和国的人口平均寿命为70.2岁(1990年 为69岁),其中城市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1.5岁,农村地区为69.1岁。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多4.8-4.9岁,其中城市人口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多4.9-5岁,农村中多4.7岁。
疾病指标是人口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准。由于转型时期的复杂情况,国家保健预算资金(实际拨款)急剧减少。预算拨款的能力落后于购买药品、维持保健机构、购买设备、医疗器械、疫苗、杀菌剂、注射剂、试剂、诊断液、消毒剂和病人饮食的费用增加,导致医疗机构治病防病能力明显下降。
在转型时期,私人保健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弥补正在萎缩的国家保健能力。
其结果是人口总发病率上升。1998年成年人发病率比1992年上升17%,少年发病率上升48.8%。
心血管病发病率上升,其中包括高血压、局部贫血、脑血管损害。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患者明显年轻化,如儿童患血液循环系统疾病的1992年为每10万人205.1例,1998年为245.9例(上升16.6%),少年患血液循环系统疾病1992年和1998年分别为每10万人778.5例如1066.9例(上升27%)。与此同时,成年人患这种疾病的人数上升速度较慢,1998年为2049.5例,1992年为1863.1例(上升9.1%)。
全共和国分泌系统损害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尤其是甲状腺疾病和糖尿病。
从1990年起首次被确诊患肿瘤病的人口发病率下降。
由于肿瘤病的早期发现率上升和及时救治,确诊后被观察5年以上的病人数量增加,为占肿瘤病人总数的30.4%。
在肿瘤病理学结构中,胃癌发病率为肿瘤病人总数的9.7%,食道癌—8.4%,乳腺癌—8.8%,肺癌—7.0%,皮肤癌—8.5%,子宫颈癌—5.8%,直肠癌—4.7%。
人口肿瘤病发病率最高的地区是塔什干市、塔什干州、费尔干纳州、纳沃伊州。
为了防止传染病蔓延和爆发,改善共和国的生态环境和卫生状况,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制定了国家环境卫生计划。参与实施该计划的有卫生部、农业和水利部、公共事业服务部、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组织、各种基金会,等等。
性病、真菌感染流行情况恶化。性病发病率最高的地区是塔什干市、塔什干州、锡尔河州、纳沃伊州、费尔干纳州、布哈拉州。年青人中受梅毒损害的数量增加,农村居民中病人的数量增加。
严重的经济、社会和其他因素导致各种精神性障碍发病率上升,这方面的情况令人不安。每年新发现的患各种精神性障碍疾病的病人将近39万名。
2. 保护生育健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十分关心居民的身体健康,关注年青一代的身体发育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
为了协调这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3年12月3日通过了“关于综合解决年轻一代保健问题”的第589号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用于调节卫生机构在保护生育健康方面的活动。参与完成这一计划的有8个部、十多个部厅、一些基金组织、社会组织和各地权力机关。向这一计划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的有:人口活动基金,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以及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色列、土耳其等捐助国。
这一活动的主要方面之一是完善计划生育制度。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进行社会调查的结果是综合解决计划生育问题的理论根据。一个家庭几个小孩最为理想呢?分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表明,在保持乌兹别克斯坦各种不同社会人群的不同生育指标的情况下,希望多子女的男子和妇女的数量大大减少。没有男子和妇女的共同参与就不可能实现家庭内部的出生率调节。由于开展这一活动,使妇女生育健康的指标更趋于合理化。
生存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任何生存都不应该因为怀孕和生育而受到威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把这一认识视为绝对真理。考虑到妇女的健康指数,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综合解决年轻一代保健问题”的第589号决定。1998年4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通过了“关于建立发现新生儿和孕妇先天性和其他疾病以防出生自幼残疾儿童的国家系统”的第140号决定。为了执行确保实现人权和建立早期发现新生儿和孕妇疾病的国家系统,
内阁决定:
1. 批准旨在早期发现新生儿和孕妇先天性和其他疾病以防出生自幼残疾儿童的“母幼疾病普查”国家计划。
2.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和“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履行直辖市和监督“母幼疾病普查”计划的实现。
3. 依靠现有防治机构建立疾病普查中心,各中心的经费依靠卫生预算拨款和捐款保障;根据“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同“Wallak”康采恩(芬兰)和“Bristol Majers Skwibb”公司(美国)签定的协议,在1998-2001年期间,作为人道主义技术援助项目,将给在“母幼疾病普查”计划范围内建立的普查中心装备总价值120万美元的诊断设备、防治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
孕妇、尤其农村孕妇的发病率依然很高。所以,保健机构正在广泛开展工作,以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和生育权利。一些非政府组织,如“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各级妇女委员会、“Ekosan”基金会、“Mahalla”基金会等,向卫生机构提供了很大帮助。
共和国计划生育办公室网络的建立,干部技能的提高,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妇女委员会和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使共和国形成正确对待计划生育和育龄妇女保健问题的良好氛围,也为吸引男子关注生育健康和计划生育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今天,没有男子的参与,人口和国家发展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考虑到民族传统、文化和社会因素、道德水准和宗教信仰,卫生部正在对在生育和性健康方面向男子提供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准备制定卫生、信息、宣传方面的统一计划,以及培训能够提供这些服务的高技能干部。
乌兹别克斯坦人口形势的特点之一是历史上形成的高出生率,共和国1991年的出生率为每1 000人出生34.5人。考虑到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紧张性,共和国一系列地区的不良生态环境,人口形势的这一特点有可能导致消费水平下降、失业或不完全就业现象增加,对有劳动能力人口的经济压力加大等不良现象。共和国出生率高的主要原因是:
— 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大,出生率高;
— 结婚率高,离婚率低;
— 出生率高的本地民族所占的比例大,本地人口流动性不高;
— 早婚和由于多子女及其他原因不参加社会生产的妇女所占的比例大。
尽管如此,从1995年开始出现出生率持续下降的趋势。如果说1995年的出生率为每1 000人出生29.8人,那末1998年则下降到每1 000人出生23.3人。
生育的时间间隔是重要的生育指标。可以看到,从1995年起生育的时间间隔逐渐下降为一年到两年,间隔两年以上的生育数量有所增加。婴儿的存活数量和存活状况对生育的时间间隔有一定的影响。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为21.5岁,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大部分妇女头胎的年龄为30岁出头,20岁以前生头胎的妇女占2.7%。1996年,15-16岁未成年妇女怀孕的有356人,占怀孕总人数0.06%。1997年为1 462人,占0.03%。1998年为124人,占0.02%。
目前,共和国有小儿妇产科诊疗室76个,建立了100个小儿妇产科门诊点。
降低产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是今日医学和医疗实践最优先的方面之一。致力于这一事业的不仅有妇产科医生,而且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内科医生、外科医生、血液病学家、心脏病学家。
业已查明,共和国产妇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出生率高,生育间隔时间短,生殖器外疾病的发病率高。
对1997年和1991-1996年的产妇死亡率进行比较和分析的结果表明,同1991年的产妇死亡率每10万名产妇死亡率65.3人相比,共和国1998年的产妇死亡率下降每10万名产妇为28.6人。乌兹别克斯坦产妇死亡率下降在很大程度上与上面所讲的出生率下降有关,也与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有关。
至于婴儿死亡率,可以看到,婴儿死亡率从1986年每1 000名死亡的46.2人下降到1998年每1 000名死亡21.7人。这与出生率下降、育龄妇女卫生条件改善、生育间隔时间加长、妇女在最佳年龄段怀孕和分娩有关。
在乌兹别克斯坦,堕胎作为控制出生率的一种方法,其作用逐渐降低。堕胎一般在诊疗所和助产院进行,人工堕胎如果在怀孕的头12周内进行是合法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具有中断怀孕的医疗证明和其他社会性材料,则可以延缓堕胎的时间。尽管最近几年堕胎率有下降,但是由于堕胎并发症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加大,堕胎依然是卫生部门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堕胎不利妇女的身体健康,使妇女继续生育的能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和产期死亡率上升。考虑到上述情况,卫生部规定降低诱导堕胎的频率,同时提倡居民广泛使用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由于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了专门措施,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堕胎的不良后果,提倡使用现代的计划生育方法,目前堕胎的数量指标有明显下降趋势。例如,1995年堕胎率为每1 000名新生儿154.7人,1998年下降为134.5人。全共和国56%妇女使用避孕工具和药物,半数以上妇女采用现代方法和传统方法相结合的避孕措施。宫内避孕器是最普遍采用的避孕方法,有42.9%已婚妇女使用。另外一些现代避孕方法只有为数不多的使用者:在已婚妇女中,口服避孕药片的占4.9%,使用阴道隔膜—2.4%,注射避孕针剂—3.9%,手术绝育—0.2%。
大部分妇女(98%)通过国营经济部门取得避孕工具和药物,55%妇女从医院住院处取得,18%从妇科保健所取得。避孕工具和药物的保障取决于妇女使用什么样的避孕方法。例如,大部分使用宫内避孕器的妇女从医院住院处取得(占58%)或者从妇科保健所取得(占19%)宫内避孕器。26%口服避孕药和90%使用阴道隔膜的妇女从国营药店取得避孕药和阴道隔膜,24%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在妇科保健所或门诊所取得。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私营经济部门发放避孕工具和药物是一种新现象。据统计,只有3%口服避孕药的妇女由私营药店提供避孕药。但是,私营经济部门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生态问题是由于人对自然的影响过程加剧而产生的一个世纪性问题。生态问题只有在人人自觉参与的情况下才能解决。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只会导致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防止生态灾难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保护自然界。
不良的生态状况对妇女健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对居民的生态教育工作。
在解决咸海生态问题中必须提高妇女的作用,发挥妇女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因为妇女和儿童是生态灾难后果的最大受害者。
对妇女进行生态教育应该从全人类价值取向和国家的优先任务出发,同时必须向妇女提供有关改善地区严重生态状况所采取措施方面的信息。
如果一个国家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妇女健康所受到的威胁就会小一些。
4. 防止艾滋病蔓延的措施
卫生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既在成年人中也在儿童中开展同人体免疫缺损病毒作斗争及其预防和治疗。1991年通过“关于预防艾滋病”的法律。1992年6月26日,内阁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预防艾滋病的第298号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制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艾滋病作斗争跨部门计划,并成立了预防和同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途径传播疾病作斗争国家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有固定的人员编制。用于确定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的检测方法已经研究成功并在全共和国推广。共和国有15个艾滋病防治中心和92个诊断试验室。
性途径传播疾病数量增加令人深感不安。从1987年到1998年,全共和国共发现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者51人,其中外国人27人,乌兹别克斯坦常住居民24人。其中8人死于艾滋病,2人前往俄罗斯联邦定居。目前有14名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者处于医疗观察中。
每个州都建立了艾滋病防治中心,但这些中心都没有住院处,发现的病人被送往塔什干市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者中心。该中心设备较为齐全,有住院床位和观察人员,准备为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者建立外科。
5. 保护妇女健康的专门计划和方案
在乌兹别克斯坦,大部分慈善基金会,如“Soglom awlod uchun”、“Kamolot”、“Ekosan”、“Mahallja”、塔什干社会教育中心、“为了生态干净的费尔干纳”、“绿浪”(撒马尔罕州)等,都把按照专门的计划保护妇女健康和生育安全作为其活动宗旨之一。这些基金会既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也依靠各类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捐款作为实施活动计划的经费来源。
“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基金组织,成立于1993年,其活动宗旨是对全国和地方一级旨在促使年轻一代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的工作进行协调。该基金会的主要使命是:保护未来一代的健康,保护母幼,参与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准、提高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培养一代全面发展的公民的活动。基金会经常向幼儿园和医疗机构提供物质技术帮助。该基金会与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制定并实行的社会医疗巡诊制有助于降低妇女发病率。
该基金会有14个分支机构和100多个示范点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活动。在共和国的偏远地区开设了45个挂有“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标志的药店。在基金会的基础上组建了一个社会医疗中心,该中心有15辆装备全套医疗设备的救护车。社会医疗中心的流动小分队中有内科、妇科、儿科医生和社会医疗工作者,专门为偏远和难以通行地区的妇女儿童巡诊。在1997年和1998年初,这些流动小分队为100个地区、3 389个村镇的500万人提供了医疗服务,其中育龄妇女和少年儿童占60%,老年妇女占6%。有关巡诊结果的信息被送往社会医疗问题委员会、hokimijat、卫生部、有关社会保障机构和基金会。
此外,基金会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建立定期监护家庭危重病人体系,正在准备开设“Dila”医疗经济核算中心,为基金会的各示范点培养社会工作者的共和国妇女专科学校已经建成。基金会尤其注意对具体的家庭开展各方面的工作,目前正在与 “未来团体”共同实施“红频果”计划生育方案。
“Soglom awlod uchun”基金会正在实施共和国儿童食物生产计划,成立了“Bolalar taomlar”控股公司,预计每年生产12 000吨儿童食物和1 000吨学生早餐(干食物)。仅在1998年上半年,该基金会就向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贫困人口提供了价值1 400万千苏姆的慈善救助。在特殊情况下,该基金会还出资送儿童到国外治病。
基金会正在按照加强母幼保护物质技术基础的计划继续开展工作。基金会用各地权力机关提供的资金为共和国“母亲和子女”中心、儿童精神神经病诊疗所、塔什干州立医院、儿童口腔医院、眼显微外科中心等购买了医疗技术设备和器械。
为了使乌兹别克斯坦年轻一代德智体全面发展,基金会制定了支助天才儿童综合计划。
基金会同外国专家、卫生部、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着手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儿童先天性疾病问题”计划,以便对共和国的母亲和儿童进行疾病普查。该计划的使命是:防止先天发育缺陷,发现遗传性疾病,早期纠正先天性代谢紊乱。1997年对300名新生儿进行了普查,发现2例患儿。目前正在塔什干州和安集延州组织普查。在实施“乌兹别克斯坦母亲和儿童疾病普查”计划中,准备在全共和国开设9个地区普查中心,每个普查中心由遗传学试验室、咨询处和白天住院处组成。1998年4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的“关于建立早期发现新生儿和孕妇的先天性疾病和其他疾病以防止出生自幼残疾儿的国家系统”的决定中批准了这一普查计划。
1999年开始执行“家庭生态”、“姑娘们在夫妻生活前的准备”、“家庭中相互理解的艺术”等方案。
第 12 章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1. 领取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实行由国家统一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社会帮助的制度在乌兹别克斯坦推行的支助妇女的社会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包括3种补助方式:
— 照看小孩到2岁的月补助金;
— 孕产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照看小孩补助金;
— 根据父母1997年1月起工资总数确定的16岁以下子女月补助金。
1997-1998年中,用于帮助有子女贫困家庭的拨款为253.04亿苏姆,这些补助金的覆盖面占有子女家庭总数的35%到40%。
2. 取得贷款、接受培训和经商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获得独立后的这些年中,一直致力于为确保中小企业顺利运作创造条件,这一活动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创造必需的法律环境;
— 对国家所有制对象实行私有化,形成多种成分的经济;
— 确保宏观经济稳定;
— 建立市场生产基础设施。
许多妇女组织从当前需求出发,在建立小型商业机构,解决妇女就业问题,在适应新的市场现实方面表现出极大积极性,其中从1991年开始活动的“Tadbirkor ayol”联合会最为引人注目。
吸收妇女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是实现她们权利平等的重要工具之一。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保证男女在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中享有平等机会。但是在实践中妇女都不能像男子那样享受到为她们开辟的前景,其原因是社会对男女作用的传统观念。
第 13 章 保障对居住农村地区的妇女福利
在经济改革时期,努力解决农村问题,解决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法律保障问题是政府的重要方针之一。
目前共和国十分关注的问题是对在农业部门就业的妇女提供经济支助。为此通过立法取消了对妇女设置的所有障碍,使在农业生产部门工作的妇女感到自己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实行土地租赁,有继承、抵押和无条件利用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对从事个体副业生产者实行国家社会保险,确保他们取得全额社会保险金,使他们有享受国家社会保险和养老金保障的机会。
1993-1994年,用于发展个体副业的农业耕地为将近100万顷。截止1997年1月1日,全共和国从事个体副业的人口超过360万,其中劳动适龄公民140多万。据共和国宏观经济统计部预测,到2005年,随着大量劳动力离开大型农业企业,固定从事个体副业的人数将增至250万人。
实行这一政策使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得到保证,大量的农村妇女成为农场主,在农业部门努力工作。政府为她们规定了一系列经济优惠,其中包括完全免交增值税、财产税,从建农场起2年内免缴利润税,等等。
农户和农场主联合会会员总数中妇女占211人。1998年支助农户和农场主基金会共向妇女领导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977万苏姆。
可能由于缺乏技能和实践经验的原因,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帮助,才能充分展现她们固有的适应能力。
为了提高居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并向小型企业提供包括技术帮助在内的直接支助,制定了几个计划。这些计划在共和国企业家和生产者联合会、商业基金会、促进就业基金会、欧盟独联体技术协助方案、实业界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内实施。
面对妇女的计划主要是为了提高妇女适应市场的能力,提高她们对自身权利和能力的认识。但是,用于对私营商业提供直接支助的专门方案目前尚未实施。直接向农村妇女提供贷款的开发计划署的“农村信贷”方案遇到了类似方案组织者普遍遇到的困难。
外部贷款的障碍是:
— 银行系统不够发达;
— 银行家没有向自然人贷款的经验;
— 借款人没有信贷担保;
— 信贷保险制度不发达;
— 发放短期贷款和收取高贷款利率以保护贷款人免受通货膨胀损害的必要性。
内部贷款的遏止因素有:
— 阻碍现金积累的通货膨胀;
— 广大居民取得各类资源的能力有限;
— 市场基础设施不配套;
— 向需要贷款者提供有针对性支助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太少。
第 14 章 在涉及权利能力和来往自由的立法方面向男子和妇女提供同等的权利
1. 妇女公民权利能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立法的普遍原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不能受性别、种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的制约。
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在他出生时产生,死后终止。一个人成年后、即年满18岁时产生全部行为能力。成年前合法结婚的公民一旦结婚就具有全部行为能力,如果年满18岁前解除婚约,由于缔结婚姻获得的行为能力仍然全部保持。
在承认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从判决之时起未成年夫妇丧失全部行为能力的决定。
任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能被限制,除非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国家机关规定限制公民行为能力的法令失效,可以不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行为能力的条件和程序。
公民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及其他旨在限制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毫无意义,法律允许的类似行为除外。
2. 来往自由的法律保障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8条,任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都有在共和国境内自由来往和进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利,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来往自由问题由一系列法律文件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调节,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4年9月23日“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护照制度条件”的总统令,“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无国籍证件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住方式条例”(1994年9月23日总统令附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7年3月14日第143号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独联体各国公民如果具备证明其身份或国籍的证件有权进入和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往来)。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安全,对无护照抵达的外国公民实行登记。
根据独联体国家首脑1982年10月9日在比什凯克市签署的《关于独联体各国公民在其成员国境内无护照来往的协议》,签署该协议的各国公民在具备证明其身份或国籍的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无护照进出各方国家和在各方国家境内来往。
国内移居问题由下列法律文件调节:1992年1月13日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已根据1993年5月7日、1994年5月6日和1995年5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5年3月24日“关于成立派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去外国工作跨部门委员会”的第81-F号命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吸收和利用外国劳动力条件”(内阁1995年10月19日第408号决定的第2号附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5年10月19日“关于在国外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在国内的外国公民职业活动”的第408号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国外职业活动条例》(内阁1995年10月19日第408号决定的附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部移民事务署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3年7月14日第353号决定的第1号附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3年7月14日“关于协调劳动力出入境问题”的第353号决定。
1996年乌兹别克斯坦有347 500人参加移居,1992年为770 000人。在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共和国的迁移进程大大活跃。
最近5年,迁移进程有所减慢。例如,1992年每1000人的移民数量为37人,1996年为15人,这一指数在城市为26人,农村地区为4人。在16岁以上移居者总数中未婚者占36%,已婚者占60%。妇女移居的主要原因是出嫁,男子移居的主要原因是调换工作或自立门户。
第 15 章 保障婚姻、家庭关系问题中的平等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98年9月1日开始生效的《家庭法典》。
缔结婚姻在公民身份证登记机构进行,缔结婚姻按照国家为公民身份证登记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公民身份证登记机构拒绝婚姻登记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或上级机关投诉。按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不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在缔结婚姻时夫妻双方可酌情选择其中一方的姓作为共同的姓,或者夫妻各方保留自己结婚前的姓。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形如下:
— 有一方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
— 上行亲系和下行亲系的亲戚、同父同母和同父不同母(同母不同父)兄弟姐妹,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能结婚;
— 一方由于心理失常(精神病和弱智)被法庭认定无行为能力。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进行体检,并向他们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咨询。
《家庭法典》对夫妻的财产关系有明确规定。夫妻婚后积攒的财产以及婚前挣得的作为婚后共用的资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法律和婚约中没有另行规定的话。夫妻有掌管、使用和支配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即便配偶之一因操持家务、照看小孩或其他原因没有工资和其他收入,也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除了共同财产外,配偶之一可以有私有财产,这类财产包括婚前属于他(她)的一切,以及婚后以继承、赠送和无偿提供方式的所得。配偶之一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查明婚后依靠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之一的财产、或者配偶之一的劳动进行投入(大修、改建、更新设备等)后使这一财产大大增值。
《家庭法典》的新举措之一是向夫妻提供签定婚约的权利,夫妻双方可经协商后在婚约中写入共同、分开或按份额占有财产的方式。
根据《家庭法典》第29条,只有在签定婚约后,结婚双方或夫妻俩达成的有关财产权、婚后和(或)离婚时双方义务的协议才算有效。
婚约可在婚姻登记前或婚后签定。在婚姻登记前签定的婚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婚约以书面形式签定,并需经过公证。婚约可以涉及夫妻现有的财产,也可涉及未来的财产。夫妻有权在婚约中确定有关相互供养、支配家庭开支、过问对方收入、同他人签定财产合同、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离婚时各自应得财产以及在婚约中写入其他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条款的权利和义务。婚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时间限制,或者受某些条件的约束。婚约不能限制夫妻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能限制他们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向法庭上诉的权利,不能调节夫妻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关系,不能调节夫妻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规定限制无劳动能力的一方取得赡养的权利,不能含有使配偶之一处于极为不利状况或违背《家庭法典》规定的条款。婚约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修改或解除。
夫妻在解除婚约时有平等的权利。由于配偶之一死亡或被法院宣布死亡,婚姻即告终止。终止婚姻可以通过配偶之一或夫妻双方宣布解除婚姻、以及法庭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夫妻的监护人宣布解除婚姻的途径实现。
根据《家庭法典》第39条,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小孩出生后一年中不经妻子同意提出关于解除婚约的诉讼。
《家庭法典》调节夫妻和前夫(前妻)的赡养义务问题。根据第117条,夫妻有相互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如果拒绝提供这种帮助,无劳动能力的配偶之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从另一方取得赡养费(如果后者有能力提供)。
《家庭法典》第118条规定,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有能力提供的前配偶提供赡养费的人是:
— 怀孕期间和自小孩出生之日起3年内的前妻;
— 照看残疾儿到年满18岁或照看一类自幼残疾儿的需要赡养的前配偶;
— 解除婚姻前无劳动能力或自解除婚姻之日起一年内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的配偶;
— 结婚多年后解除婚姻,自解除婚姻之时起5年内满退休年龄的需要赡养的配偶。
《家庭法典》还调节父母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未成年儿童的权利如下:
— 家庭居住和受教育的权利;
— 同父母和其他亲戚来往的权利;
— 受保护的权利;
— 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
— 确定自己的名、父称和姓的权利;
— 占有财产的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2条,父母必须养育子女到成年。对于没有履行自愿养育子女义务的父母,根据法庭判决向他们索取赡养费。监护和保护机构有权提出诉讼,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向父亲或母亲索取供养未成年儿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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