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FRA/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法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702和第2703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为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设立了儿童事务国务秘书一职,在2019年通过了新的《儿童契约》,并通过了若干有关各领域儿童权利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虐待和忽视(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3段);残疾儿童(第36段);生活水准(第42段);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30条的保留以及对第40条的声明。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评估法律和条例草案对青年的影响,并在国民议会中设立一个儿童权利委员会(代表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开展青年影响评估,并评估其法律草案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关于在参议院设立一个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立法提案。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不同领域通过了若干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2020-2022年国家儿童保护战略》、“最初的1000天”战略和《2020-2022年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部际动员计划》,作为《儿童契约》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其战略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b)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一项综合、跨学科和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

(c)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由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的执行战略。

协调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儿童事务国务秘书一职,但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协调儿童权利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在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土上,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政策和计划的执行。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儿童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公共投资,但参照委员会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划拨给社会部门的预算,包括用于预防工作的预算,以及划拨给处境不利儿童的预算,如罗姆儿童、移民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法属圭亚那、马约特和其他海外领土的儿童。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设立儿童福利支出均等国家基金,以便使儿童福利方面的需求与资源相匹配;

(b)制定充分考虑到儿童需求的预算编制程序,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明确用于儿童的拨款,并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c)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所分配资源的有效性、充足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局以及各部委的统计服务是评估与儿童有关的人口情况和公共政策的主要数据来源,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数据系统,确保所收集的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或民族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系统地收集并在有关部委以及区域和地方主管部门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利有效执行《公约》。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增加划拨给权利维护者办公室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用于该办公室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活动的资源,并在缔约国全境提高对该办公室工作的关注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有关儿童的工作中继续与权利维护者办公室和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协商,并适当考虑其意见。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制定了青年权利大使方案,但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土上提高公众和儿童对《公约》及其《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包括其机制的认识;

(b)加强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包括对所有儿童保护专业人员进行关于贩运儿童问题的培训。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发展互助和减少全球不平等的2021年8月4日第2021-1031号法,该法有助于在缔约国于其他国家开展的工作中促进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执行该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国际举措方面提供的政治领导和资金支持,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在国际层面,在发展和人道主义行动以及双边和多边外交协定中优先考虑和落实儿童权利;

(b)将发展预算增至国民总收入的至少0.7%;

(c)对国际发展政策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对关于母公司和委托商警惕义务的2017年3月27日第2017-399号法以及2017年4月26日通过的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欢迎,但参照委员会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执行上述法律和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运营和来自缔约国的企业遵守国际和国内的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标准。

B.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平等、宽容和相互尊重的文化,防止和打击持续存在的歧视,并确保社会各部门的所有歧视儿童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打击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歧视,特别是对居住在棚户区和其他非正式住所的儿童、罗姆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间性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以及属于种族、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承认《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直接适用性,但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这项权利并予以一致解释和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主管机构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使这些人员能够确定各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将此类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执行《2020-2022年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动员计划》和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2019年12月28日第2019-1480号法,以防止虐待儿童致死。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注意到儿童代表团与总理定期进行交流等良好做法,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2020-2022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关于对儿童的司法保护的2017年4月19日通知和2022年2月7日《第2022-140号儿童保护法》,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确保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尊重这项权利;

(b)确保一贯使用未成年人听证室,继续扩大为面临风险儿童设立的儿科接待中心网络,此类中心提供向受害儿童收集证据和照料受害儿童的综合系统,并增加为这些举措划拨的公共资金;

(c)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系统中的此类专业人员,提供定期和深入的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继续教育,并为广大公众提供提高认识方案;

(d)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权能的参与,并使儿童更多地参与监测、执行和评价影响他们的公共决定、政策和计划;

(e)加强儿童机构,如儿童理事会、儿童议会、青年政策指导理事会以及家庭、儿童和年龄问题高级理事会的儿童小组,确保赋予这些机构有意义的任务,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他们的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国籍和身份权

2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改善海外领土的出生登记;

(b)确保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在年满18岁之前,只要提出要求,就能获得关于其出身的信息;

(c)重新考虑建立关于生活在马约特的儿童获得法国国籍的特别制度,并考虑批准《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隐私权

21.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10月7日《第2016-1321号数字共和国法》规定儿童有“被遗忘权”,但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对互联网上这项权利的认识,并监督这项权利受到尊重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0年10月19日第2020-1266号法,该法旨在规范16岁以下儿童的图像在网络平台上的商业利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该法并在学校开展数字教育,将这些内容纳入课程,并培训教师使用新技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执行旨在加强家长对上网控制的2022年3月2日第2022-300号法时,确保充分尊重儿童的隐私权。

获得适当信息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政府与广播和传媒公司签署了一项关于家长控制的承诺议定书,但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刑法》第227-24条,惩处用户仅需声明年龄即可获得色情内容的网站,并封锁提供色情内容而不核实用户年龄的网站和网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关儿童权利和可用服务相关事项的充分和适龄信息的可得性和可及性。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制止暴力侵害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行为,建立一个系统来监测向残疾儿童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并将这一问题纳入下一个国家自闭症战略(上一个战略已于2022年到期);

(b)加强措施,确保孤身过境儿童,特别是加来海峡省的此类儿童免遭残忍或有辱人格的生活条件、庇护所被摧毁、过度使用警察部队或缺乏保护措施等待遇。

体罚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禁止“普通教育暴力”的2019年7月10日第2019-721号法,并修订《民法》第371-1条,规定行使亲权时不得实施任何身心暴力,但委员会建议将该禁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缔约国的海外领土,特别是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包括家庭和学校在内的一切场合执行这项禁令,并提倡积极、参与性和非暴力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

25.委员会注意到《2020-2022年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根据关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和进一步研究,对该计划和先前计划进行评估。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据报告,在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实施的封锁期间,针对儿童,包括幼儿的家庭暴力有所增加,由于负责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为防止这种暴力而采取的措施遭到拖延并且无效。

2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对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计划进行评估,包括收集所有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从而为制定和通过新的行动计划提供信息,并对此类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b)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并利用119全国儿童保护热线,让儿童参与其中,以简化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报告程序;

(c)增加用于防止暴力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界定参与儿童保护工作的不同行为体的权限,因为其任务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并确保这些行为体之间进行有效协调和沟通。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性重罪、轻罪和乱伦的2021年4月21日第2021-478号法,该法引入了一种机制,将一名犯罪者对多名受害者所犯罪行的诉讼时效予以延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的对儿童实施乱伦和性暴力问题独立委员会以及教会性虐待问题独立委员会及其所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报告感到严重关切:

(a)在天主教会宗教人员实施的性虐待案件中,被定罪的人极少,而据报告,此类虐待的规模很大,而且对受害者的赔偿很少;

(b)在调查儿童性虐待案件时,包括在被指控的犯罪者是信任圈内成员,如天主教会宗教人员的情况下,缺乏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办法;

(c)适用的诉讼时效很短,因为有些罪行是数十年前犯下的;

(d)为打击线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e)总体上缺乏关于儿童性虐待案件的数据。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对18岁以下儿童的性虐待案件,包括天主教会宗教人员等信任圈内成员所实施的虐待案件得到报告、调查和起诉;

(b)对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调查采取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方法,包括使用循证法医面谈技巧和以创伤为重点的适当治疗,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到创伤;

(c)继续确保法庭始终接受音像记录作为证据,并考虑作出安排,在审前阶段即进行交叉质证,使受害儿童不必在法庭上作证;

(d)确保为性虐待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补救和支助以及充分赔偿;

(e)加强措施,保护遭受性剥削或有可能遭受性剥削的15岁以上儿童;

(f)将宗教机构所设立的教会性虐待问题独立委员会以及承认和赔偿问题国家独立机构的调查结果予以落实,必要时由国家牵头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g)废除儿童性虐待罪行适用的诉讼时效;

(h)加强努力,发现、调查和打击线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i)确保收集所有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的数据。

法国军人实施的性虐待行为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在国外行动的法国士兵提出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指控的调查进展缓慢,缺乏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针对在中非共和国提出的指控所启动程序的结果,这些指控被驳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不再拖延地完成2016年开始的调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受害儿童提供持续支助,包括心理社会支助、金钱补偿和其他赔偿,并加强预防措施,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有害做法

30.委员会注意到首个《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2年),但参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评估首个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继续提高处境危险女童、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宪兵、法官和检察官的认识;

(b)向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和支持,确保在作出有关其治疗和护理的决定时尽最大可能征求儿童同意,确保任何儿童都不会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

(c)对医疗和心理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性别多样性及相关的生物和身体多样性,以及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疗干预的后果。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2年国家育儿支助战略》,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评估该战略的执行情况,并在该国全境加强对育儿支助系统的协调和关注度;

(b)继续增加用于处境困难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孤立家庭和生活不稳定家庭的早期干预和支助的资金,包括为社会工作者、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培训;

(c)按照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将该国法律和政策中的“亲权”一词改为“父母的责任”或类似用语。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实现去机构化、在机构中保障儿童安全并使儿童权利得到尊重。此外,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儿童安置决定是在没有家庭事先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

(b)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具有不稳定性,寄养家庭经常更换,而不考虑儿童对寄养父母的感情;

(c)关于保护生活不稳定儿童的法院裁决在执行上过分拖延;

(d)有报告称,在机构中发生了儿童,特别是年幼儿童遭受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的案件;

(e)2016年3月14日法所设想的“儿童计划”在缔约国的某些地区没有得到采用。

3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确保立即执行关于保护生活在不稳定和危险处境中的儿童的法院裁决,以防止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b)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为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制定适当保障和明确标准,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情感;

(c)尽可能促进对儿童的家庭照料,加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的寄养制度;

(d)确保国家儿童保护观察站和省级儿童保护观察站收集最新数据,并持续公布各省执行司法裁决的时限;

(e)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儿童和机构安置儿童的情况,监测所提供的照料质量,包括为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对儿童友好的便利渠道;

(f)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儿童在机构内遭受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的指控,特别关注幼儿,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g)按照2016年3月14日法的设想,在缔约国全境推广采用“儿童计划”。

跨国收养

34.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研究和调查,特别是对法国非法跨国收养做法的历史研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跨国收养的首要考虑因素,防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很久以前被收养的儿童,在获得有关其出身的信息方面得到援助。

F.残疾儿童(第23条)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受信任学校的2019年7月26日第2019-791号法,该法规定加强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并注意到“实现全纳型学校”平台自2019/20学年之初上线。然而,尽管主流学校的残疾儿童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

(a)在学校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支助的专业人员人数仍然不足;

(b)尽管最近实施了冻结,一些儿童仍在邻国继续接受援助;

(c)残疾儿童继续受到歧视,包括在教育方面,因为没有充分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海外领土和农村地区;

(d)残疾儿童,特别是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的儿童,继续被安置在机构中;

(e)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别是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进行早期诊断的努力仍然不足。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综合战略;

(b)对在混编班级工作的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并增加其数量,以提供个性化支持,对有学习障碍的儿童给予应有的关注,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扩大使用“实现全纳型学校”平台;

(c)采取措施,促进和规定将残疾儿童纳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并改善全纳型学校的无障碍环境,特别是在海外领土和农村地区;

(d)采取措施,减少被安置在机构的残疾儿童人数,确保对此类机构进行定期监测;

(e)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特别是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注意到“最初的1000天”战略涵盖了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的产前和产后护理,但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2,建议缔约国:

(a)根据现实和可实现的目标执行“最初的1000天”战略;

(b)提供适当支持,使出生于最弱势家庭的儿童能够受益于对身心有利和安全的环境;

(c)加大努力,减少海外领土的儿童和母亲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现有差距;

(d)解决资源以及医疗人员、服务和结构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学校和妇幼福利保护中心的此类不足,并考虑儿童的具体需要,特别是生活在海外领土和非正规住区的儿童的需要。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对法国儿童的精神健康问题进行流行病学研究,制定儿童精神健康国家战略,并特别关注弱势儿童,包括与司法系统接触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系统中的儿童;

(b)为儿童在精神病院住院制定保障措施,禁止将儿童安置在精神病院的隔离室和成人病房,发展门诊服务和多功能儿童精神病中心,增加儿科精神病病房的数量和资源;

(c)进行情况分析,以查明和了解与自杀,特别是青少年自杀有关的风险因素,并确保提供有效的预防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

(d)继续加强措施,以解决儿童失眠问题;

(e)增加儿童精神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员,如儿童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学家。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2030年国家性健康战略》,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该战略和2001年7月4日法,该法对学校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出了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监测和评估全国各地此类教育的频率和质量。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0.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和实施更具雄心的减缓目标,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加强儿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准备,尤其是在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海外领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处理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生活水准

41.委员会注意到《2018-2022年国家防止和减轻贫困战略》,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该战略对减轻贫困,特别是对减轻儿童贫困的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2022年住房优先和消除无家可归现象五年计划》,但仍然关切的是:

(a)受COVID-19疫情影响最严重的贫困儿童和家庭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单亲家庭的儿童、居住在棚户区的儿童和长期居住在“应急住所”的儿童;

(b)法国本土与海外领土特别是马约特在生活水准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c)在某些海外领土,特别是瓜德罗普,安全饮用水供应受限,水受到十氯酮污染,导致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有慢性病儿童的贫困家庭获得的援助有限。

42.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a)在该国全境消除儿童贫困,并为方案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最需要帮助的儿童和家庭,特别是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贫困儿童和家庭、单亲家庭儿童或棚户区儿童、海外领土儿童和孤身移民儿童;

(b)向生活最不稳定的家庭提供更多社会住房,发展适合有子女家庭的过渡设施;

(c)通过一项多年期住房和住所方案,并特别注重儿童和家庭;

(d)向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土,特别是马约特的儿童提供适当生活水准,在有效和彻底修复供水和卫生系统之前,向瓜德罗普居民紧急提供饮用水,并向所有受到伤害的儿童,特别是受十氯酮污染影响的儿童提供补救和赔偿;

(e)向有慢性病儿童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保障照顾此类儿童的父母获得带薪休假和资金援助。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降低辍学率和打击校园欺凌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但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建议缔约国:

(a)改善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包括罗姆儿童、孤身移民儿童和生活在不稳定住房中的儿童,他们在进入普通学校和使用学校食堂方面面临许多困难;

(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海外领土,特别是马约特和法属圭亚那的入学率和出勤率;

(c)防止法属圭亚那的15岁以上儿童,特别是外国儿童辍学和旷课,包括提供适合偏远地区儿童需要和愿望的课程,并为需要寄宿的儿童提供适当住宿;

(d)规范临时学校的运作,并监测此类学校所提供教育的质量和内容;

(e)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f)确保学校行政部门和在学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分享儿童及其家庭的个人数据;

(g)加强努力,对教育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如何识别校园欺凌和网络欺凌以及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培训,并传播促进防止此类行为的工具。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

4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已提出建议,但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其作为所有初步评估进程和后续安排的指导原则。委员会尤其深感关切的是:

(a)继续将有儿童的家庭和孤身儿童拘留在机场等候区和其他条件恶劣并且不适合儿童的行政拘留设施中,并且未对此类做法进行司法或行政监督;

(b)采取任意的年龄评估做法,包括继续使用骨骼测试,尽管如宪法委员会所确认的,此类测试误差很大;并且酌情适用“明显少数”的概念;

(c)孤身儿童得不到充分的儿童保护、法律代理、心理支助、社会援助、保健、教育和庇护所,特别是在加来海峡省和北部省;

(d)有报告称,孤身儿童和成年人被拘留在一起,还有报告称,根据行政决定,这些儿童被驱逐出缔约国。

4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第3和第4号(2017年)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立即:

(a)停止以移民为由拘留儿童,包括在机场等候区这样做,以期根除这种做法。不剥夺儿童自由的义务应扩大到儿童的父母,并要求主管部门为整个家庭选择非拘禁办法;

(b)确保拘留儿童的所有替代办法都有严格的保障措施,并受到有效的外部独立监督;

(c)使年龄评估程序符合未成年推定原则,并让当事人有机会通过司法程序对结果提出质疑。在程序进行期间,应给予当事人疑点利益,将其作为儿童对待,并使其留在儿童保护系统内;

(d)停止使用骨骼测试作为确定儿童年龄的方法,转而采用其他经证明更为准确的方法,包括承认和重制公民身份证件;

(e)加强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加来海峡省和北部省,为孤身儿童提供信息和指导,提供庇护所,并使儿童福利服务适应该地区的具体需要;

(f)保证在其整个管辖范围内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为孤身移民儿童提供专门针对儿童的专业支持、保护、法律代理、社会援助以及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建设执法官员在这方面的能力;

(g)确保涉及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的一切决定和协议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6.委员会欢迎将大量儿童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难民营接回,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尽快将其余被关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难民营和拘留设施中的法国儿童接回,并继续为返回者提供适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的2021年《少年刑事司法法》,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确保根据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任何低于该年龄的儿童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b)确保所有18岁以下者,包括16岁以上者,由专门的儿童法院和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审理;

(c)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e)确保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审前拘留还是惩罚目的,不将儿童,特别是女童与成年人关押在同一监狱,并确保拘留条件适合儿童并符合国际标准;

(f)限制对儿童使用审前拘留并规定时限;

(g)系统地查明暴力行为,包括通过被剥夺自由儿童易于利用的暴力行为报告机制来查明这类行为,并制定工具和政策,以减少剥夺自由场所的暴力行为;

(h)确保将于2023年9月公布的2021年《少年刑事司法法》执行情况政府报告包括关于该法对儿童康复、照料和教育以及儿童监禁率的影响的评估和分析,并重新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所有有关儿童的法律合并为一部全面的儿童法典。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11月15日启动了首个《打击儿童卖淫国家计划》,并参照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法律中列入“买卖儿童”一词的定义;

(b)加快建立国家受害者识别和转介机制,以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包括网上犯罪的受害者;

(c)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母公司和委托商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警惕义务的2017年3月27日第2017-399号法,并通过关于法人责任的规定。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征募或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包括在自愿基础上征募15岁以下儿童,以及利用15岁以下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可判处20年监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式提高所有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以期撤销该国在这方面的声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常设政府机构,以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