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加坡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065和2066次会议(见CEDAW/C/SR.2065和CEDAW/C/SR.2066)上审议了新加坡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SGP/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GP/Q/6号文件,新加坡的答复载于CEDAW/C/SGP/RQ/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SGP/CO/5)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CEDAW/C/SGP/RQ/6)。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内政部和社会与家庭发展部孙雪玲国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教育部、人力部、内政部、卫生部、通讯和新闻部、新加坡伊斯兰宗教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以及新加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常驻代表武米士及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报告(CEDAW/C/SGP/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2021年,修订《刑法典》,加重对某些性犯罪的惩处;
(b)2020年,修订《刑法典》,将因犯罪侵害移民家政工人而被定罪者的最高刑罚增加一倍;
(c)2019年,修订《保护免遭骚扰法》并设立专门的保护免遭骚扰法院;
(d)2019年,修订《刑法典》,无条件废除婚内强奸豁免,并加重对特定罪行的处罚;
(e)2019年,关于共有业权的法特瓦承认女性配偶平等享有房屋所有权,而无论其对购房的出资情况。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了:
(a)2022年,《新加坡妇女发展白皮书》;
(b)2021年,工作场所公平三方委员会,以加强工作场所的反歧视工作;
(c)2021年,工作-生活和谐倡议;
(d)2021年,妇幼保健和福祉战略和行动计划机构间工作队;
(e)2020年,家庭暴力问题多利益攸关方工作队;
(f)2018年,《关于意外照护需求所涉无薪假的三方标准》;
(g)2017年,《弹性工作安排三方标准》。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新加坡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将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纳入立法、监管和政策框架的主流,而且,缔约国在2022年人类发展指数方面在193个国家中排名第9。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妇女维权人士受到骚扰和报复,还存在死刑,缔约国不愿撤销对《公约》的保留,不愿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也不愿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解决面临历史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和女孩群体的处境方面进展有限,其中包括穆斯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老年妇女、被拘留妇女、移民家政女工、妇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致力于妇女人权,包括生命权、诉诸司法的权利以及表达自由和集会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缔约国的法律诉讼中加强适用《公约》,以造福所有妇女,特别是穆斯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被拘留妇女、移民家政女工、妇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保留和《公约任择议定书》
11.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2(a)-(f)条、第11(2)条和第16(1)(a)、(c)和(h)及(2)条持保留意见,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会继续阻碍实施整个《公约》。
12.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CEDAW/C/SGP/CO/5,第9段),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公约》第2(a)-(f)条、第11(2)条、第16(1)(a)、(c)和(h)及(2)条的保留,以期在规定的时限内撤回这些保留。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考虑到文化和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类似、成功将国家立法与特别是《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的国家的最佳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组织有意义地参与这一进程。
13.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所述立场表示遗憾,因缔约国表示,由于存在健全的国内申诉机制,决定不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在缔约国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其中载有允许进一步监测或收取个人来文的补充程序,并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任择议定书》。
宪法和立法框架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歧视妇女定义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b)没有有效适用交叉原则,以解决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穆斯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老年妇女、被拘留妇女、移民家政女工和妇女人权维护者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1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EDAW/C/SGP/CO/3,第14段;CEDAW/C/SGP/CO/4/Rev.1,第12段;CEDAW/C/SGP/CO/5,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将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的歧视妇女定义纳入《宪法》或其它适当立法;
(b)适用交叉原则,确保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享有平等并可获取公共服务。
妇女诉诸司法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在法律中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
(b)据报告,缔约国法院在对妇女的刑事诉讼或离婚后关于子女监护或探视权的裁决中,往往不考虑相关情节和减免因素,例如创伤、经济压力、童婚、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证据;
(c)由于缺乏具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司法方面专门知识的合格人员,面临死刑的妇女被单独监禁,并且没有在所有阶段系统地受益于关于死刑的法律援助计划。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暂停死刑,停止处决所有女死囚,并考虑将所有死刑判决,包括对妇女的死刑判决,改为徒刑;
(b)确保促进性别平等地适用法律,以便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充分考虑创伤、经济压力、童婚、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证据;
(c)依照《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通过并载于其附件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保护被拘留妇女,包括女政治犯和面临死刑的妇女,停止过度使用单独监禁,并建立便于被拘留妇女使用的独立和保密的申诉程序;
(d)在所有阶段确保妇女可获取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为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人权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讯和调查方法的培训,并应对司法性别偏见问题。
妇女人权维护者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经常面临恐吓、骚扰和威胁,她们的表达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权利经常受到过度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代表女死囚或倡导废除死刑的律师和妇女人权维护者面临骚扰和恐吓。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回顾任何侵蚀表达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权利的行为均违反《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活动人士和为面临死刑的妇女辩护的律师,使其能够自由倡导妇女人权,并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而不受骚扰、监视或不当限制,包括任意逮捕和起诉,而且,不因与委员会接触或寻求与委员会接触而遭受报复;
(b)切实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包括在网上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骚扰、性别暴力和歧视、恐吓和报复行为的行为人;建立此类事件的专门登记册;保障妇女人权维护者有权享有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c)促进认识妇女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人士、记者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领导的非政府组织为在缔约国促进妇女权利所作贡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参与了首个《关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促进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声明》、2018年参与启动东盟妇女促进和平登记册、2019年参加首个在东盟实施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区域专题讨论会并于2020年参加了东盟关于加强妇女促进可持续和平与安全的作用的部长级对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参加谈判代表团、特别是决策层面的妇女人数和作用的信息。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平等参加和平进程谈判代表团,特别是在决策层,并收集这方面的统计资料。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社会和家庭发展部下属的妇女发展办公室和部际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的任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作为一个工具以促进在所有政府部门更有效、更透明地落实性别平等政策并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情况,缺乏相关资料。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纳入所有项次的国家预算,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纳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25.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广泛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年1月设立了董事会多样性理事会,以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法定董事会和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中的女性人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部长级职务、司法、警察和外交部门,特别是在决策一级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
28.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EDAW/C/SGP/CO/5,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行政命令、特别奖学金、扶持性采购和在财政上刺激雇用妇女,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弱势的所有领域,如部长级职务、司法、警察和外交部门及决策层,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努力增加优质学龄前学校和老年人护理服务,但由于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持续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妇女仍被视为儿童和老年家庭成员的主要照料者,这阻碍了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b)尽管人们日益认识到让父亲参与子女生活和提供陪产假有重要意义,但缺乏提高公众认识运动,来消除关于妇女作为家庭中主要和唯一照料者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并对男子和男孩进行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教育,以确保平等伙伴关系,促进在家庭内平等分担责任;
(c)教材和媒体中长期存在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并以陈规定型方式刻画妇女形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及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并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制定并推行一套目标和指标,以系统地衡量所采取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b)为相关公职人员、媒体和私营部门代表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消除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并提升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媒体形象;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鼓励更多男子利用陪产假和共同育儿假,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身份。
残割或切割女性生殖器
31.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特别是穆斯林社区有大量妇女和女童遭受或面临残割或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风险。
32.委员会强调,残割女性生殖器、女性割礼和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不能以宗教理由为由,属于旨在主张男性控制妇女和女孩的身体和性行为的有害习俗,违反《公约》,而无论这些做法是否是在医疗机构内外进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经修订的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将一切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宗教或神职当局机构发布的法特瓦教令或其他裁决不能推翻这种定罪;
(b)特别是在医务人员、从业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妇女和女童及男子和男童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促使人们认识到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犯罪性质和消除这种习俗的必要性;
(c)向受害者和处境危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说明可利用哪些机制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施害者提出申诉,并确保她们可获取法律援助及优质的社会和康复服务;
(d)加强关于遭受残割或切割女性生殖器之害的妇女和女孩人数的数据收集工作,以便制定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有针对性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家庭暴力在社会上被合法化,妇女因害怕蒙受耻辱而对家庭暴力报告不足,而且,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b)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打击网上性别暴力的措施,例如2023年通过了《网络刑事伤害法》和2022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杂项修正案)法》,但涉及图像方面的性虐待的网上暴力增加,其中包括未经同意传播妇女和女孩的性爱、裸体或私密照片或视频和/或图像。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确保将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网络暴力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特殊保护需求;
(b)加强执行《网络刑事伤害法》、《网络安全(杂项修正案)法》和其他监管程序和尽责机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网络暴力和骚扰事件中使用的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要求其有责任迅速删除此类内容;确保这些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报告机制;确保缔约国制定程序,将实施网络暴力和骚扰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c)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妇女必须能够报告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d)确保作为性别暴力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必要时还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放宽原告的举证责任;确保能够可负担地获取法医证据;继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掌握对妇女受到性别暴力侵害案件的、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e)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和受害人保护,包括在缔约国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孩提供一周7天24小时不间断热线、提供适当的无障碍住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法律和政策框架,以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并执行其《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方针》(2016-2026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为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防止人口贩运法》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定义,但自2020年以来,没有根据该法提出起诉和定罪;
(b)《防止人口贩运法》中没有规定贩运受害者有权不因违法行为而被起诉(所谓的不处罚条款);
(c)在缔约国缺乏协调努力,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以消除以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移民家政女工情况,而且,对预防和查明风险因素不够重视;
(d)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贩运迹象,包括扣留护照、债役、不付工资和强迫监禁等胁迫迹象的认识有限,而且,在与贩运受害者打交道时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e)在识别和援助受害者方面缺乏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36.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包括性贩运在内的所有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犯罪人及其同谋所受刑罚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b)修订《防止人口贩运法》,纳入贩运受害者不受惩处原则,确保所有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无一例外不会因非正常入境缔约国或在该国不正当逗留、缺乏证件或其作为贩运受害者直接参与非法活动而遭到逮捕、拘留、起诉和惩处;
(c)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报案,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或遭到报复;
(d)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移民官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建设,确保包括移民家政女工在内的贩运受害者不会因疏忽而被拘留或被移送出境,并实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用于及早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部门的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
(e)加强执法官员的能力建设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为此增加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贩运受害者在早期阶段得到识别、救助和保护,包括通过运作移动单位,并保障实施安全披露程序和提供安全空间,特别着眼于留宿、登记或拘留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及移民妇女和女孩的场所;
(f)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及贩运形式分列。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就议会和政党领导层中的妇女代表人数规定法定配额;
(b)妇女在政府、司法机构、公共服务、外交、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不足;
(c)妇女在缔约国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务和在董事会任职的人数不足;
(d)妇女对基层运动的参与度低,而且,在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时未有措施收集和纳入基层妇女领袖的意见。
38.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和有针对性的竞选筹资,以增加女性在议会和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学术界和国际组织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决策层的任职人数;
(b)向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和政治竞选、领导力和谈判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合作,提高政治家、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独立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是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c)向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提高私营部门实体对妇女平等参与领导职位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包括在100强上市公司增加在决策职位和董事会中的妇女人数;
(d)加强妇女参与基层运动,确保在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时考虑到她们的意见。
国籍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该国人口多、密度大,因而不接受任何寻求政治庇护或难民地位的人,不论其族裔或原籍地如何,而且,该国没有计划建立国家庇护和难民甄别程序或批准有关国际公约。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给予国际保护的法律框架,也缺乏不驱回的充分保障,导致在未评估妇女国际保护需求的情况下就拒绝其入境、将其驱逐出境和驱回的事件时有发生;
(b)《宪法》第121条关于公民身份的适用法律规定中没有法律保障来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获得新加坡公民身份;
(c)如果父母一方不符合《宪法》第122(3)条规定的居住要求,血缘公民在新加坡境外生的子女则可能成为无国籍人,而且,由于政府下令在新加坡父母一方放弃或被剥夺公民身份时也剥夺子女的国籍,因此,儿童和青年(21岁以下)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40.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制定和通过国家庇护和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以保护受缔约国管辖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b)审查其关于公民身份的法律规定,以促进行使每个儿童的国籍权;采取法律保障,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每个儿童(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获得新加坡公民身份;修改血缘公民作父母的居住要求,使他们始终能够将公民身份传给否则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子女;禁止因父母放弃或被剥夺公民身份而取消否则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子女的公民身份;
(c)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作出的重大努力。委员会还欢迎将“亚洲价值观”的说辞代以促进受教育权的普遍人权论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特别是在高等教育层面的代表性仍然不足,部分原因是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管漏现象”,即,致力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职业发展路径的妇女辍学率高;
(b)女孩在教育方面的巨大成就没有转化为劳动力市场机会,而且,女孩和妇女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女性科技(支持妇女健康的技术)、生物技术、绿色技术、新兴绿色工作、绿色工程解决方案和绿色融资方面缺乏教育和培训;
(c)在缔约国学校中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情况日增,其往往针对女孩;
(d)现有的性教育课程基于婚前禁欲概念,缺乏诸如同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避孕、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等概念;
(e)没有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妇女,包括移民家政女工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女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同时:
(a)提高家长、教师、传统和宗教领袖、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对女童和妇女教育对其经济赋权、个人发展和自主的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阻碍女孩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的结构性障碍;解决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职业路径上的妇女辍学率高问题(“管漏现象”);
(b)制定国家政策,确保妇女和女孩教育方面的进展转化为改善她们的就业前景;促进和鼓励女孩和妇女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包括通过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的概况介绍方案和职业咨询;支持妇女和女孩发展领导技能、批判性思维以及领导和决策能力,包括在新兴的绿色工作、绿色工程解决方案和绿色融资方面;
(c)加强关于保护包括女孩在内的学生免受骚扰、虚假信息、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的法规;提高学生、家长、教师和公众对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风险的认识;监测在处理包括女孩在内的学生遭受骚扰和网络欺凌案件方面采取零容忍政策的情况;
(d)加强在各级教育中有效实施全面性教育,确保其中纳入:㈠关于性别平等的包容和可获取的内容,包括关于妇女权利和对妇女和女孩性别暴力有害影响的内容;㈡适龄性教育,特别关注同意概念、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㈢人权与和平教育;
(e)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奖金、特别奖学金和雇主税收豁免,确保移民女工、包括移民家政女工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社区的所有妇女和女童都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就业
43.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工资差距从2018年的6.7%降至2023年的6.0%,2024年陪产假在自愿基础上从二周增至四周。委员会还注意到2021年成立了工作场所公平三方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工作场所公平立法尚未提交议会;
(b)父亲使用陪产假情况有限;
(c)妇女不成比例地承担无酬照护工作,阻碍妇女参与经济活动;
(d)尽管2019年成立了工作场所骚扰问题资源和求助中心,但妇女在工作场所继续面临性骚扰。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工作场所公平法》,确保该法涵盖工作场所的间接歧视、性骚扰以及歧视残疾和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及穆斯林妇女;
(b)加强鼓励更多男子休陪产假的方案;
(c)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无酬照护工作的负担,为此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和老年人照护服务,并提供激励措施,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平衡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并开展宣传运动,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d)确保性骚扰的女性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其申诉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移民女工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其对《公约》第11(2)条持保留意见的立场,即“对不属于新加坡就业立法范畴的少数妇女而言,没有必要就第11条立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持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占缔约国劳动力的30%,其中包括很大比例的移民家政女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民家政工人,其中大多数是移民妇女不在《就业法》、而是在《外籍人力就业法》的管辖范围,该法缺乏对基本劳工权利的保护,包括对工时的限制及关于加班费、年假和病假的规定,使劳工面临经济和人身虐待以及被贩运和被剥削的风险;
(b)缺乏规范家政就业的明确立法,其中要规定有效保护移民家政工人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或规定对有家政工的家庭进行劳动监察,而且,尽管立法禁止雇主扣押移民家政工人护照,却不对扣押护照的雇主进行处罚,也不处罚未能提供适当住房、食物、医疗费、每日休息时间和每周休息日的雇主;
(c)针对有虐待行为的雇主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和适当执法措施,而且,移民家政女工被剥夺了因被不当解雇向就业索赔法庭获得补救的权利;
(d)目前,移民女工,包括移民家政女工怀孕是非法的,她们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妊娠检测,若查出怀孕就会被驱逐出境。
46.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保护劳工权利及推动为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人创造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的具体目标8.8、委员会关于移民女工、特别是海外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及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SGP/CO/3,第24段;CEDAW/C/SGP/CO/4/Rev.1,第32段;CEDAW/C/SGP/CO/5,第35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外国人工就业法》规定基本的劳工权利,包括工时限制以及加班费、年假、病假和保护免受经济和人身虐待和剥削;
(b)通过规范家政就业的立法,其中规定有效保护移民家政工人、特别是移民家政女工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明确禁止且处罚扣押移民家政工人护照和不提供适足住房、食物、医疗费、每日休息和每周休息日的行为;规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为签订凌辱性就业合同的移民女工建立保密、独立的申诉机制,并定期对移民女工的工作场所和宿舍进行劳动监察;
(d)废除要求对持有工作许可者,包括移民家政女工进行强制性妊娠检测并以怀孕为由将其驱逐出境的国家立法;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和福祉,包括其心理健康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民家政女工无法获得适足的健康保险或定期体检,造成诊断迟并需要回国治疗;
(b)禁止移民家政女工怀孕可能导致她们诉诸不安全堕胎;
(c)《自愿绝育法》规定,根据宣布绝育是必要的并符合有关人员最佳利益的法院命令对残疾妇女绝育;
(d)卖淫妇女无法获得保健服务;
(e)单身妇女无法获得或自主掌控其冷冻遗传物质。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家政女工可获得适足的健康保险和定期体检;
(b)废除对移民家政女工的强制性妊娠监测,确保她们可适足获取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c)按照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2年的建议(CRPD/C/SGP/CO/1,第36段),废除《自愿绝育法》,明确有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在未经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下就被绝育;
(d)确保卖淫妇女可普遍享有保健;
(e)允许妇女可获得和自主掌控其冷冻遗传物质和此种物质的受精,而不论妇女婚姻状况如何。
经济和社会福利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关于妇女有权平等拥有住房的法特瓦,穆斯林妇女的经济安全前景有了改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获得社会经济福利方面持续存在性别不平等;尽管有各种支助计划,但60岁以上妇女仍有38%生活贫困;弱势妇女群体被边缘化,其中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女户主、寡妇、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刑满释放妇女和移民妇女,特别是移民家政女工;
(b)缺乏对《照料者支助行动计划》(2019年)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措施;
(c)持续存在性别财富差距,而且,妇女的投资能力较低;
(d)国家体育协会16名理事会成员中只有4名是妇女,而且,五人制足球联赛规则中有歧视性内容。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贫困女性化问题,包括将性别平等纳入国家社会保护战略的主流,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女户主、寡妇、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刑满释放妇女和移民妇女,特别是移民家政女工,能够切实参与实施、监测、评估和更新这些战略,并可充分获得社会和经济福利;
(b)对《照料者支助行动计划》、税收改革和相关国家立法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实施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并考虑到税收改革对妇女,特别是单身女户主家庭和贫困妇女影响的政策和方案;
(c)对公私伙伴关系项目、与环境、社会和治理事业相关的倡议及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政策框架采取性别债券(橙色债券倡议)或扶持性采购措施,以激发促进性别平等的私营部门投资;确保在各领域如采掘业、蓝色和绿色经济、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主权财富基金和国家发展优先议程范围内的其他创新计划,遵守《公约》和工商企业与人权原则;
(d)制定激励和处罚措施,解决缔约国体育中被分割的体育运动劳工市场、体育性别意识形态和性别分层之间的交叉问题,并消除五人制足球联赛规则中的歧视性规定。
弱势妇女群体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普遍存在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情况,特别是:
(a)缺乏针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保护;
(b)恐同和恐惧跨性别的态度根深蒂固;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媒体中;在教育、就业、家庭关系、住房和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方面持续存在歧视;此种人在家庭和公共场所遭遇性别暴力的程度较高。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明确纳入关于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不受歧视的法律规定;
(b)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人权;开展活动提高认识,消除社会对她们的污名化;确保她们有权平等享有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在家庭关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受到保护免遭暴力和虐待。
残疾妇女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残疾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支持残疾母亲,使她们能够行使家庭和作父母的权利。
54.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2年的建议(CRPD/C/SGP/CO/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能够诉诸司法、获得全纳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她们能够在与其他权利持有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家庭和父母权利。
老年妇女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老年妇女,包括在保健、养恤金福利、社会支持和数字素养方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适足的护理服务来满足老年妇女,特别是单身老年妇女和无家庭支持的老年妇女的需要。
56.委员会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的不稳定状况;制定措施充分解决她们的健康、经济和情感问题,以防止贫困和孤立;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护理服务,以满足老年妇女,特别是单身老年妇女和无家庭支持的老年妇女的需要。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和国内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国家目标、制定《2030年新加坡绿色计划》并开展第三次国家气候变化研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一个低洼岛国,面临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包括海平面上升、天气变动剧烈造成的洪水和干旱和气温上升;这些影响又可能威胁到粮食安全,并导致公共卫生危机和流离失所。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妇女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相关决策参与不足,而且,气候相关部门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审查其气候变化和应灾战略,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实施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以下工作:
(a)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筹资和方案,其中包括经济基础设施部门和绿色经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增强妇女权能,使她们掌握知识,有效参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决策,并制定适应战略和行动,建设妇女和女孩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
(b)为气候融资和气候变化适应活动,包括旨在资助和鼓励可持续蓝色经济的活动,采用有效的性别预算编制,以确保这些举措充分包容妇女,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并支持气候变化议程,帮助妇女和女孩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和灾害;
(c)遵照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决定,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创建和实施应对环境损害的新供资安排。
婚姻与家庭关系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在该国宗教机构,包括在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担任重要职务的人数,并努力加强对新加坡男子外籍配偶的保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必须获得监护人的许可方可结婚;
(b)多配偶制对穆斯林男子是合法的;
(c)在离婚和继承方面持续存在歧视性规定;
(d)尽管童婚数量减少,但这一有害习俗仍然存在,而且可以准予免除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e)限制未婚妇女和同性伴侣的父母权利,因为只有已婚异性夫妇才能受益于辅助生殖。
6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结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必为获得这一权利诉诸法院诉讼程序,为此废除妇女须获得男性监护人许可的要求;
(b)明确禁止多配偶制,并确保妇女在现有多配偶制婚姻中的经济权利得到保护;
(c)确保妇女在离婚和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d)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经修订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并解决童婚问题的根源,其中包括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鼓励举报童婚并确保起诉和充分惩处童婚责任人,其中包括同谋的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及民事登记员;
(e)确认所有妇女,包括同性关系中的妇女和非婚妇女,平等享有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成为父母的权利,并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其家庭情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6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4(b)段(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42(d)段(教育)、第44(a)段(就业)和第46(c)段(移民家政女工)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5.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