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布隆迪第十一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3177和第3178次会议上审议了布隆迪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一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12月2日举行的第318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一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迟交了二十五年。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并感谢缔约国在审查报告期间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5月22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5月22日;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0月18日;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6月24日;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1月6日。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8年11月6日第1/022号法,修订了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设立、任务、组成、组织和运作的2014年5月15日第1/18号法;
(b)关于防止性别暴力、保护其受害者和惩治性别暴力的2016年9月22日第1/13号法;
(c)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和其他面临风险人员的2016年6月27日第1/04号法;
(d)关于防止和惩治人口贩运以及保护贩运受害者的2014年10月29日第1/28号法;
(e)2013年1月24日第1/04号法,修订了关于监察员机构组织和运作的2010年1月25日第1/03号法;
(f)关于设立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的2011年1月5日第1/04号法;
(g)国家性别政策(2012-2025年);
(h)关于任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起草及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后续行动常设部际委员会成员的2021年6月17日第225/559号法令;
(i)关于任命防止和根除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国家观察站办公室成员的2017年12月29日第100/257号法令。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少分类的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和指标,无法衡量在实现《公约》所载权利方面可能取得的进展,以及各族裔群体、巴特瓦土著人民、白化病患者、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和流离失所者行使这些权利的情况,也无法评估这些人的生活状况(第一和第二条)。
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严格遵守自我认同、匿名和自由同意的原则,编制关于各族裔群体、巴特瓦土著人民、白化病患者、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和流离失所者社会经济状况的分类统计数据,以获得充分的实证基础,用于制定和评估为确保所有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行使《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的报告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委员会关于编写《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第10至第12段。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19条,包括《公约》在内的经正式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所宣示的权利,构成国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第二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就《公约》条款提供定期培训,尤其是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在相关案件中加以援引和适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普通民众,尤其是最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他们对《公约》条款和可用补救办法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具体实例。
反种族歧视立法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禁止基于出身、种族、族裔、性别、肤色、语言、社会地位、宗教、哲学或政治信仰以及身体或精神残疾等理由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框架没有与《公约》第一条完全一致的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也没有明确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明确禁止执法人员进行种族定性和根据貌相进行检查的立法规定(第一和第二条)。
1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明确界定种族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种族歧视,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所有法律领域,并涵盖《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的所有歧视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在立法中明确禁止执法人员进行种族定性和根据貌相进行检查的做法。
体制框架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设立了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该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而且获得的物力和财力不足,无法有效履行任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此问题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2025年4月,国民议会在委员的任期尚未届满时即予以撤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收到的关于该委员会在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方面的任务和活动的资料很少(第一和第二条)。
1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能够充分、有效、完全独立地履行任务,并保障委员的稳定性及其任期的不可撤销性,同时促进多元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任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机构在种族歧视方面的任务和活动。
反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一项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第二和第五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所有不同族裔群体、巴特瓦土著人民、白化病患者、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和流离失所者参与上述计划的制定、监测以及进展和成果评估;
(c)建立监测该计划执行情况的机制,并为计划的有效实施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刑法典》在内的国家立法框架并未完全涵盖《公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歧视理由,也未完全涵盖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作出的所有承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收到全面资料说明种族主义动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加重情节(第四条)。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包括《刑法典》,以确保禁止《公约》第四条所述的所有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典》中认定种族主义动机构成所有罪行的加重情节。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1972年)、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其中指出,第四条的所有要求都是强制性的。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宪法》和法律中禁止和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现有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特别是在选举期间,基于族裔和政治派别、民族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仇恨言论数量增多,尤其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执政党成员或远望者民兵(执政党青年联盟)发表的仇恨言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族裔和民族出身、政治派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分列的种族主义和仇外仇恨言论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此类言论多重和交叉形式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全面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第二和第四条)。
1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谴责和打击基于个人政治意见、民族或族裔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仇恨言论;为举报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提供便利;确保对此类言论的发表者进行适当的起诉和惩处,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执政党附属机构成员;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适当赔偿;
(b)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防止和应对仇恨言论及煽动暴力的言论,确保所有族裔群体、巴特瓦土著人民、白化病患者、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和流离失所者都能参与上述计划的制定、监测以及进展和成果评估;
(c)加强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识别和记录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事件、调查此类犯罪并起诉责任人的方法;
(d)开展宣传运动,以消除对最易遭受种族歧视群体的偏见和污名化,促进尊重多样性,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仇恨言论;
(e)收集并公布基于受害者族裔或民族出身的可靠、全面的统计数据,内容涉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案件的举报、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以及对此类罪行受害者的赔偿情况。
公民空间和基本自由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刑法典》第266条的资料,该条款将种族厌恶定为犯罪。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条款中关于种族厌恶的概念表述模糊不清,从而危及并过度限制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的合法行使,导致出现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情况,包括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实施的任意逮捕和拘留,如Aline Sandra Muhoza案以及批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工作的人士的案件(第二、第四至第六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使《刑法典》第266条以及关于危害国家内部安全和国家领土完整的规定完全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1.委员会对规范公共集会的法律框架表示关切,因为该框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权力,以禁止示威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该法律框架被滥用和歧视性地适用于政治反对派或民间社会组织举行的示威活动,以及失踪者家属或大屠杀受害者家属组织的纪念活动(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人,包括政治反对派、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失踪者家属或大屠杀受害者家属,能够平等地充分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
23.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一样,对2017年通过的关于外国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所构建的极其限制结社自由的法律框架表示关切。这些法律要求相关组织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遵守族裔平衡,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与政府的项目和优先事项保持一致,每两年更新一次注册证书,且将其资金存入中央银行账户。这些措施对民间社会组织产生了寒蝉效应,包括那些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以及保护《公约》所保护的个人和群体权利的组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报告所述期间,由于这一法律框架及其适用,许多民间社会组织暂停活动、注销登记或决定撤离该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外国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框架,以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从而为所有民间社会组织,包括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以及保护《公约》所保护的个人和群体权利的组织,提供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其能够在不受当局政治控制、也不遭受违反缔约国国际义务(包括根据《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干预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称,在缔约国报告所述期间,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律师和记者成为暴力、恐吓、骚扰、威胁和报复行为的目标。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由警察部队、国家情报局和远望者民兵实施,限制了公民空间,阻碍个人安全地行使和促进人权,包括在打击种族歧视以及保护《公约》所涉个人和群体的活动方面(第二、第四至第六条)。
26.关于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律师和记者,包括那些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以及保护受《公约》保护的个人和群体权利的人员的处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他们拥有开放的公民空间,能够有效、安全地开展工作;
(b)对所有已报告的针对上述人员的侵犯人权案件进行有效、彻底、公正的调查,包括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案件,特别是任意拘留、法外处决、强迫失踪、酷刑以及虐待、恐吓、骚扰、威胁和报复行为;起诉这些行为的施害者;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
(c)确保这些人员能够自由开展活动,包括与联合国以及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进行合作,而无需担心遭受骚扰、恐吓或报复。
参与公共事务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定期报告和对话中提供的关于《宪法》条款的资料,这些条款规定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防和安全部队中,为胡图人和图西人设立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规定的配额仅得到部分执行,尤其是在公共行政部门,而且缺乏有效、透明的机制来监测公共机构遵守配额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府、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代表比例为30%,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尤其是来自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在省和区(村)层面以及公民、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若干其他领域中的代表性非常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为巴特瓦土著人民提供了增补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巴特瓦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很低(第一和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治生活中的多元性与宽容,并保障不同族裔群体成员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有效参与和代表性,尤其是在国家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行政部门中,以充分符合宪法和《阿鲁沙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妇女,尤其是来自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以及巴特瓦土著人民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担任决策职务。
土著人民权利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纠正巴特瓦土著人民遭受的历史不公正待遇,并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其权利,尤其是通过《受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和巴特瓦人融入国家战略》(2023-2027年)。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巴特瓦人持续遭受不平等以及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污名化。除其他外,这些困难体现在:没有具体立法承认他们作为土著人民的权利;贫困率和文盲率高;获得优质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在其传统上拥有、占用或使用的土地方面缺乏土地安全保障(第五条)。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巴特瓦土著人民不受歧视、得到承认并获得法律保护,包括通过一项专门法律,促进和保护其权利;
(b)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就任何可能影响巴特瓦人权利的立法、行政或其他举措与巴特瓦人进行协商,以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建立适当机制,确保进行这些协商;确保巴特瓦人切实参与此类措施的制定和协商机制的建立进程;
(c)修订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框架,以保障巴特瓦人拥有、使用和控制其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同时确保他们切实、有意义地参与修订进程;
(d)加大努力,减少巴特瓦人面临的严重不平等和贫困现象,并确保他们与全体国民一样,能够获得优质且符合文化背景的卫生服务;
(e)采取进一步措施,打击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特别是针对巴特瓦人的歧视,并确保该族群儿童在各个教育阶段享有可获得、可及且高质量的教育;
(f)采取措施,确保巴特瓦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并给予公正的赔偿,包括在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其传统上拥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被没收、占用或使用的情况。
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妇女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例如《国家性别政策》(2012-2025年)和《促进妇女和女童有效包容参与决策机构的国家战略》(2023-2030年),但感到关切的是,所有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巴特瓦妇女,以及患有白化病的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无国籍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卫生和继承权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防止性别暴力、保护其受害者和惩治性别暴力的2016年9月22日第1/13号法,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民族和族裔出身分列的充分资料,说明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开展调查、提起诉讼和作出有罪裁决的数量,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倍努力,消除对所有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巴特瓦妇女,以及患有白化病的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无国籍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尤其要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打击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战略;
(b)采取措施,确保这些妇女和女童能够行使所有权利,特别是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同时考虑到文化差异;
(c)增加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包括立即通过一项保障继承权平等的法律,并修订最高法院院长发布的2025年3月27日第552/01/427/CS/2025号通函(该通函规定习俗在司法判决中具有优先地位),使其符合《宪法》和缔约国在该领域的国际义务;
(d)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加强负责执行现行立法框架的机构,特别是检察院、法院和法庭,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培训活动,并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运动;
(e)增加并加强受害者收容机构和支持机制,确保其符合文化背景;
(f)确保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都得到彻底调查,施暴者受到起诉并被判处适当刑罚,受害者获得保护和全面赔偿;
(g)收集和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按族裔或民族出身分列。
回返者的处境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为曾在国外寻求庇护的布隆迪国民回返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一些布隆迪回返者在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遇到困难。这些困难尤其涉及到收回财产(包括土地)、平等且不受歧视地获得基本服务,以及在不遭受暴力和报复的情况下安全地重新融入当地社会(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布隆迪回返者能够安全、有尊严且真正自愿地返回和重新融入当地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回返者能够收回离开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或获得补偿和赔偿措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回返者能够平等、不受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地获得公共服务,特别是卫生保健、教育和适当住房。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所有针对布隆迪回返者的暴力、恐吓、报复和强迫回返案件,确保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并判处适当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财产权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存在任意征用土地的情况,这对居住在Rohero、Nyakabiga、Bwiza和Buyenzi区的人员影响尤为严重,包括寡妇、孤儿、流离失所家庭以及在海外避难和流亡家庭的继承人,而且这些征用往往违反正当程序,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也没有事先给予公平的补偿(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平等享有财产权,不受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或政治派别的歧视;确保严格遵守针对任意征用的补救办法;确保民众了解这些保障措施并能够获得这些保障;确保根据透明、公平和不歧视原则,进行归还、补偿或事先给予公平赔偿;暂停正在进行的征用行动,尤其是在上述街区的行动,直至完成对其合法性的独立评估。
白化病患者的处境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白化病患者在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受到歧视和污名化,并遭到绑架和其他形式的极端暴力,包括谋杀,这些行为往往是由于巫术信仰和他们的肤色导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这些群体,尤其是患有白化病的儿童、女童和妇女免遭一切暴力和歧视(第二、第五、第六和第七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白化病患者生命权的保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护这些群体免遭暴力、绑架和歧视,并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教育、医疗和就业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有已报告的针对白化病患者的袭击案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包括民间社会组织确认的案件,结束此类行为施害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并开展关于白化病的宣传活动,以消除与白化病相关的错误偏见和观念。
非公民,包括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处境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仍收容了大量逃离次区域冲突的难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登记、行动自由以及切实获得住房、就业、医疗和教育服务方面遇到困难,有时是因为他们没有必要的证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群体,尤其是因其民族或族裔出身,遭受公职人员或私人行为者的仇外行为或种族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2004年8月对加通巴难民营的袭击事件二十多年来仍未受到惩罚,该袭击尤其针对穆伦格难民(第五和第六条)。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居住在城市地区者)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并制定一套指标体系,以评估其公共政策和其他措施的影响,尤其是在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影响。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为国家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办公室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b)采取适当措施,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进行登记及获取身份证件提供便利;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受歧视地享有行动自由权;
(d)修订法律限制,简化行政程序,消除阻碍非公民(包括持有长期居留许可者)购买或合法取得土地地块以及登记土地权利的障碍;
(e)修订关于规范外国人和东非共同体成员国公民在布隆迪就业的2022年6月20日第570/530/921号联合部长令,使其符合关于工作权和不受歧视权的国际标准;
(f)加大力度,确保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能够获得优质卫生服务;
(g)加快通过和实施将难民和回返者纳入布隆迪教育体系的国家战略,该战略草案自2025年1月以来一直等待批准;
(h)加强措施,防范和打击针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偏见、成见、仇外和种族歧视,包括开展提高认识、宣传和教育运动,以及强烈谴责所有仇外或种族主义表达;
(i)确保调查并起诉针对非公民的所有种族歧视或仇外行为,包括执法部门敲诈勒索和根据貌相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j)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加通巴难民营袭击事件有罪不罚的现象,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并为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打击人口贩运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治人口贩运以及保护贩运受害者的2014年10月29日第1/28号法,在2022年设立了防止和惩治人口贩运协商和监测委员会,并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7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国,尤其是边境省份,仍持续存在人口贩运现象(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终止人口贩运现象,特别是在边境省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人口贩运的立法,并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b)迅速、有效、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人口贩运的指控,起诉此类行为的犯罪人,对被判有罪者予以适当惩处,同时为举报贩运行为提供便利,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c)改进贩运受害者,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贩运受害者的早期识别程序,并建立全面的转介系统,确保这些人能获得所需服务,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最弱势群体,尤其是移民儿童;
(d)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适当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社会服务;
(e)继续努力培训警察、边防人员、移民官、法官、检察官和劳动监察员,以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法律。
国籍权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国籍法》,布隆迪妇女无法像布隆迪男子那样,将其国籍传给非布隆迪籍配偶或在子女出生时即传给子女(第二和第五条)。
4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与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妇女能够在与布隆迪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将其国籍在子女出生时即传给子女,以及传给配偶。
无国籍
4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资料,说明为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并且在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方面未取得显著进展(第五条)。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加快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进程。
种族歧视申诉和诉诸司法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的资料中称种族歧视申诉数量极少,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记录和收集种族歧视行为数据的制度,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资料,说明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提出的种族歧视、种族仇恨言论和相关犯罪的申诉以及相关调查结果、起诉、惩罚和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第五和第六条)。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没有或很少有种族歧视受害者提出的申诉和法律诉讼,这可能表明缺乏相关的具体立法,受害者对自身权利了解不足,受害者害怕受到社会谴责或报复,或担心法律诉讼的费用和复杂性,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缺乏信任,或司法部门对种族主义罪行的关注或认识不足。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打击种族歧视的立法框架载有适当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为举报案件提供便利,并确保所有种族歧视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b)加强宣传运动,宣传《公约》所载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办法,特别是面向最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包括巴特瓦土著人民、白化病患者、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流离失所者和回返者;
(c)加倍努力,确保种族歧视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为此投入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d)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处理种族歧视案件;
(e)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适用对种族歧视受害者有利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f)建立机制,负责收集关于种族歧视申诉和种族主义动机犯罪的统计数据,按族裔或民族出身分列,并具体说明相关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
(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独立、公正和安全,并确保其免受其他机构,尤其是行政部门,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层面的任何压力或不当干预;并为司法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过渡期正义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过渡期正义领域采取的措施,例如设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防止和根除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国家观察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多样性有限,还有资料称,过渡期正义进程似乎仅侧重于1972年,而不是采取全面、包容的方法,以涵盖其他时期的暴力行为,从而阻碍了对缔约国所有族群遭受的暴行进行公平处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并未涵盖2008年以后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2015年危机造成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其他暴行的实施者长期以来一直逍遥法外(第二、第四、第五和第六条)。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过渡期正义进程采取全面、包容的方法,公平处理对缔约国所有族群犯下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暴行,公正承认过去暴力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并推进过渡期正义的各个方面,特别是问责、赔偿、土地归还以及安全和司法部门改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保持独立、公正、包容、透明和平衡,并将其任务范围扩大到所有时期的暴力,包括据称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终止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和暴行实施者不受惩罚的现象,不论其族裔出身或政治派别,并确保对其提起诉讼,根据被指控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处,同时确保所有受害者或其家属获得全面赔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布隆迪后提出的建议。
通过人权教育打击偏见和不容忍现象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为开展以人权、和平和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为重点的培训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学校课程及职业培训方案中有关《公约》条款的具体培训,以及纳入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方面信息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研究殖民时期所犯罪行方面采取的举措,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将殖民历史及其后果纳入学校课程的情况(第七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努力,确保这一领域的学校课程和职业培训方案包含纳入关于《公约》条款的系统、持续培训,以及打击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的内容,并涵盖不同族裔群体,包括巴特瓦土著人民的历史和文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殖民历史和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历史及其影响纳入教育课程,促进相关领域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人权领域的合作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任命了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起草及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后续行动常设部际委员会成员,并于2016年设立了联合国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及其他机制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与国际人权机制缺乏合作与对话,特别是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于2016年设立、任期至2021年届满的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尤其是布隆迪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委员会还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布隆迪政府请求于2019年关闭其国家办事处感到遗憾,并对缔约国于2017年10月27日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表示遗憾。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国际人权机制,特别是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各项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布隆迪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重新建立全面对话与合作;批准重新开设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国家办事处;在缔约国退出前已启动的调查中与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合作;重新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55.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文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接受《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5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58.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9.大会第79/193号决议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大会还在该决议中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确保继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扩大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外交、区域一体化与发展合作部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6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1998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63.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段(反种族歧视立法)、第28段(参与公共事务)和第50段(过渡期正义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6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8(a)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第40(g)段(非公民,包括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处境)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30年11月26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