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40/2/Add.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

增编

对关于突尼斯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价

结论性意见 ( 第一二八届会议 ) : CCPR /C/TUN/CO/6 , 2020 年 3 月 27 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8 、 30 和 48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CCPR /C/TUN/ FCO /6 , 2022 年 4 月 4 日

从利益攸关 方收到 的资料: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阿尔卡拉马基金会和突尼斯酷刑受害者协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国际 少数群体权利团体、 差异权协会 、无国界律师组织和 “我的梦想”协会 , 2023 年 12 月 21 日

委员会的评价: 8 [E] 、 过 30 [C] [E] 和 48 [C]

8段:宪法法院

缔约国应完成设立宪法法院的工作,并对2015年第50号《组织法》作必要修订,以便:

(a)确保法院成员多样性,特别是让不同的政见得到充分代表,以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公信力;

(b)确保法院成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单独和集体有效履职,并更好地界定罢免他们的条件;

(c)让任何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够向法院提出关于法律合宪性的问题。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于2021年5月4日通过了2015年第50号《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旨在克服宪法法院成员选举中的障碍。然而,由于《宪法》第148条第(5)款规定的设立宪法法院的最后期限已过,总统没有签署该草案。突尼斯自2021年7月25日起出现了特殊情况,权力临时重组。2021年9月22日关于特殊措施的2021年第117号总统令第1条规定暂停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权力。该法令还规定暂停执行《宪法》条款,但序言、第1和第2条以及与总统令条款不相抵触的其他条款除外。根据总统令第21条撤销了被授权监督法案合宪性的临时机构。为在2022年底前恢复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宣布立法选举确定了时间表。

(a)未提供任何信息。

(b)未提供任何信息。

(c)未提供任何信息。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概述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阿尔卡拉马基金会和突尼斯酷刑受害者协会;国际少数群体权利团体、差异权协会、无国界律师组织和“我的梦想”协会

2021年4月,尽管议会就2015年第50号《组织法》修正案达成共识,但总统拒绝颁布该修正案,理由是设立法院的最后期限已过,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存疑。2022年通过的新《宪法》第六章规定,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通过总统令任命九名最资深的司法机构成员组成。在司法机构独立性严重受限的背景下,这并不能充分保障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即便新《宪法》从根本上削弱了宪法法院的组成方式,截至2023年12月,该法院仍未能设立。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步骤来加快法设立宪法法院,也没有宣布设立法院的最后期限。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在2022年9月发布的一项判决中认定,突尼斯未能设立该法院,也未能允许其公民质疑行政部门决定的合宪性,从而侵犯了公民表达意见和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此外,与2014年《宪法》第80条相反,新《宪法》第96条规定,宪法法院在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问题上不具备权力或作用。

委员会的评价

[E]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也没有确定设立该法院的时间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通过的新《宪法》第125条规定由总统令直接任命宪法法院法官,削弱了此类法院的独立性,也降低了法官的多样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更好地界定解除法官职务的条件,或允许任何个人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该法院提出有关法律合宪性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30段紧急状态和反恐

缔约国应:

(a)为不再持续延长紧急状态做计划;

(b)加快进程,通过符合《公约》第四条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 年)之规定的法律;

(c)在紧急状态期间确保法治,并确保尊重《公约》所载不可克减的权利,特别是正当法律程序权;

(d)停止滥用软禁、限制行动自由和侵犯隐私权。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2015年底首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随后数次延长。紧急状态将在根本原因消除后结束。

(b)部长理事会讨论了一项规范紧急状态的组织法草案,最近一次讨论是在2018年11月23日,草案已获批准并提交至人民代表大会。

(c)主管部门被提请注意违法行为后会展开调查,查找肇事者并对其采取适当措施。受到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措施不利影响的人,可依法向行政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为了审查关于内政部活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确保它们符合保障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将编制一份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清单,其中一些规定可能限制公民的自由,特别是行动自由,其中包括对内政部职能做出规定的1975年第342号法令和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1978年第50号法令。

(d)许多申诉涉及过境前的S17协商程序,该程序受行政司法机构监督,受影响人员的名单受到定期审查。行政法院对主管部门做出74项判决,其中64项涉及暂停执行,6项涉及紧急行动,4项涉及滥用权力。这证实,截至2020年,主管部门的决定以可靠的数据为基础,不存在任意性,也没有系统地蓄意限制自由。

从利益攸关 方收到 的资料概述

阿尔卡拉马基金会和突尼斯酷刑受害者协会

(a)尽管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多次延长紧急状态,包括2023年1月30日总统令将紧急状态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b)应当回顾指出,目前规范紧急状态的法令是1978年的总统令,赋予内政部广泛的权力。

(c)与缔约国所述相反,主管部门被提请注意违法行为时,启动调查、起诉肇事者并采取适当措施的案例十分罕见,几乎不可能出现。任意拘留或软禁政治人物的具体案件表明,在当前的紧急状态下,《公约》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和其他权利没有得到尊重。50多名法官被总统解职,被控犯有腐败和各种违反刑法的行为。尽管突尼斯司法部门宣布解职决定无效,但当局仍未恢复这些法官的职位。此外,他们还遭受多种恐吓。

(d)如缔约国在后续报告中所承认,1978年第50号法令第5条规定内政部长有权软禁其活动或行动被认为威胁公共安全的任何人。阿尔卡拉马基金会自突尼斯接受上一次审议以来记录的案件表明,这项措施经常被用来为任意剥夺前部长或政治领导人的自由而辩护,其使用完全违反了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委员会的评价

[C]:(a)和(b)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自2015年以来持续延长紧急状态的理由,并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最新资料,说明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法律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E]:(c)和(d)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行政法院对根据S17协商程序限制行动自由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适用情况,但委员会对任意拘留政治人物和解雇法官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对继续滥用软禁的报告表示关切,并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的情况和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注意到,仍然存在根据S17协商程序无理限制行动自由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48和平集会自由和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确保执法人员执行示威管控行动时,在使用武力前首先采用非暴力措施,并确保他们遵守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以及问责原则。

(b)确保关于国家人员在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法外处决的所有指控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国家立法规定了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条件。《刑法》第39条规定,只有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和火器,第42条规定了需要得到主管部门许可或法律指令的情况。此外,根据《军事程序和处罚法》第98条,警卫和哨兵有权在发出第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命令的情况下使用武器,也可根据有关公众集会、游行、列队和聚集的1969年第4号法(1969年1月24日)使用武器。不稳定的局势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妨碍了法案的提交,因此,2013年提交总理府以废除和取代1969年第4号法的和平集会权法案的颁布工作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当示威活动偏离和平集会原则时,特别是当示威活动封锁公路阻碍行动自由及示威者攻击公共或私人机构或诉诸暴乱时,内政部会使用合法武力进行干预。一旦示威活动失控,安全单位的主管人员会发出撤离指令,以避免示威者或安全部队出现人员伤亡。国防部正在开展工作,填补武装部队在各种局势下的干预条例和武器使用规则方面的法律空白。

(b)内政部各部门通过部内监督机构对任何关于安全官员涉嫌犯罪的投诉或申诉开展必要调查,在出现任何违规或滥用权力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纪律措施。最近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此种行为或关于人权和政府官员问责问题的行政申诉。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使用武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仍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不符合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和问责制原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包括培训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控制或驱散示威之前采取非暴力措施。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性质笼统,使其无法对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评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资料,详细说明收到的司法和行政申诉、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并说明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7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8年进行国别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