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瑞典* **
[收到日期:2024年7月4日]
1.本共同核心文件旨在协助各条约机构了解瑞典的情况。本文件载有瑞典作为缔约国履行各项条约的一般资料和具体资料,可能与全部或部分条约机构相关。
一.一般资料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2.第一部在瑞典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国家宪法是在1350年左右制定的。瑞典的议会制在19世纪开始演变,政治权力开始从君主向议会转移。1909年开始实行男性普选,1921年开始实行女性普选。
3.1809年《政府法典》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政治权力分离的原则。如今,基本权利和自由受1974年《政府法典》保护,该法典是瑞典的四部基本法之一,这四部法律通常统称为《宪法》。瑞典没有单独的权利法案,而是由《政府法典》保护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新闻自由和其他媒体上的表达自由受《新闻自由法》和《表达自由基本法》这两部单行基本法的保护。第四部基本法是《继承法》。《议会法》的地位介于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议会法》规定了议会的工作程序。1974年之前,《议会法》一直都属于基本法,但如上所述,现在它介于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
人口
4.2023年,瑞典人口新增30,151人,总人口达10,551,707人,这是自2001年以来人口增长最少的一年。移民人数相较2022年有所减少,共有94,514名新移民来到瑞典。与2022年相比,2023年移居国外的人数增加至73,434人。
5.2023年共有94,385人死亡。89%的死者年龄在65岁以上。死亡人数较2022年减少了352人。
6.2023年共有100,051名婴儿出生。新生儿中51.2%为男婴,48.8%为女婴。
7.过去五年的趋势:
(a)人口在增加,男性人数多于女性。新增男性人口更多,但到2023年,这一趋势发生逆转,女性人口增长略高于男性;
(b)每平方公里的居民人数在增加;
(c)出生人数在减少,新生男婴多于女婴。尽管人口数量在增加,但出生人数却在减少。总和生育率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下降,2023年降至1.45,是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每出生100名女婴,有大约106名男婴出生;
(d)2020年疫情期间死亡人数有所增加,但此后已恢复正常水平。性别之间的差异取决于人口的年龄和性别分布。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三年多;
(e)在过去五年中,瑞典的外籍人口数量有所增加。
人口概况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
|
截止 12 月 31 日总人口 |
10 327 589 |
10 379 295 |
10 452 326 |
10 521 556 |
10 551 707 |
|
男性 |
5 195 814 |
5 222 847 |
5 260 707 |
5 298 324 |
5 312 519 |
|
女性 |
5 131 775 |
5 156 448 |
5 191 619 |
5 223 232 |
5 239 188 |
|
0-17 岁人口 |
2 180 508 |
2 189 403 |
2 198 240 |
2 194 785 |
2 176 224 |
|
0-17 岁人口占总人口的 % |
21.1 |
21.1 |
21 |
20.9 |
20.6 |
|
65 岁以上人口 |
2 065 367 |
2 088 086 |
2 118 766 |
2 147 137 |
2 174 752 |
|
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 |
20 |
20.1 |
20.3 |
20.4 |
20.6 |
|
家庭户数 |
4 718 271 |
4 776 239 |
4 831 811 |
4 883 816 |
不详 |
|
每户平均人数 |
2.19 |
2.17 |
2.16 |
2.15 |
不详 |
|
外国国民 1 |
940 580 |
905 323 |
880 826 |
865 256 |
不详 |
|
外国国民占总人口的 % |
9.1 |
8.7 |
8.4 |
8.2 |
不详 |
|
外国出生人口 |
2 019 733 |
2 046 731 |
2 090 503 |
2 145 674 |
2 170 627 |
|
外国出生人口占总人口的 % |
19.6 |
19.7 |
20 |
20.4 |
20.6 |
|
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人数 |
1 168 202 |
1 227 977 |
1 292 203 |
1 358 014 |
不详 |
|
瑞典出生但父母均在外国出生的人口 |
615 234 |
639 309 |
662 069 |
681 448 |
不详 |
|
具有外国背景的人口占总人口的 % 2 |
25.5 |
25.9 |
26.3 |
26.9 |
不详 |
|
活产婴儿数量 |
114 523 |
113 077 |
114 263 |
104 734 |
100 051 |
|
出生率 ( 每千人 ) |
11.1 |
10.9 |
11 |
10 |
9.5 |
|
总和生育率 |
1.7 |
1.66 |
1.67 |
1.52 |
1.45 |
|
死亡人数 |
88 766 |
98 124 |
91 958 |
94 737 |
94 385 |
|
死亡率 ( 每千人 ) |
8.6 |
9.5 |
8.8 |
9 |
9 |
|
男性预期寿命 |
81.34 |
80.6 |
81.21 |
81.34 |
不详 |
|
女性预期寿命 |
84.73 |
84.29 |
84.82 |
84.73 |
不详 |
|
婴儿死亡率 ( 每千名活产婴儿 ) |
2.07 |
2.37 |
1.85 |
2.19 |
不详 |
|
移民人数 |
115 805 |
82 518 |
90 631 |
102 436 |
94 514 |
|
移入率 ( 年初每千人 ) |
11.3 |
8 |
8.7 |
9.8 |
9 |
|
移居国外人数 |
47 718 |
48 937 |
48 284 |
50 592 |
73 434 |
|
移出率 ( 年初每千人 ) |
4.7 |
4.7 |
4.7 |
4.8 |
7.0 |
|
人口增长数量 |
97 404 |
51 706 |
73 031 |
69 230 |
30 151 |
|
人口增长率 ( 年初每千人 ) |
9.5 |
5 |
7 |
6.6 |
2.9 |
|
获得瑞典国籍人数 |
64 206 |
80 175 |
89 354 |
92 225 |
不详 |
来源 :瑞典统计局。
* http:// www.statistikdatabasen.scb.se /sq/31156
* http:// www.statistikdatabasen.scb.se /sq/31157
1 不包括国籍之一为瑞典的双重国籍者。
2 外国背景是指在外国出生和在本国出生但父母均在外国出生。
2019-2023年瑞典人口(按年龄分组)
|
年份 |
年龄 |
|||||
|
0–19 |
20–64 |
65+ |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
2019 |
1 163 754 |
1 239 976 |
2 864 294 |
2 994 198 |
1 103 727 |
961 640 |
|
2020 |
1 170 648 |
1 243 726 |
2 871 277 |
3 005 558 |
1 114 523 |
973 563 |
|
2021 |
1 179 382 |
1 250 692 |
2 883 310 |
3 020 176 |
1 128 927 |
989 839 |
|
2022 |
1 180 395 |
1 251 545 |
2 900 453 |
3 042 026 |
1 142 384 |
1 004 753 |
|
2023 |
1 173 013 |
1 243 246 |
2 910 816 |
3 049 880 |
1 155 359 |
1 019 393 |
来源 :瑞典统计局。
就业和社会状况
8.2020年春季,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危机对瑞典劳动力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但自那以后劳动力市场呈现积极发展。就业率在2020年夏季开始飙升,直到2023年第一季度一直在持续上升。2023年下半年,就业率略有下降。就业率(15-74岁)从2020年的66.8%上升到2023年的69.4%。同一时期,新增就业人数260,000人,增幅5.2%。外国出生人口的就业率从2020年的59.2%上升到2023年的67.1%。与此同时,外国出生人口的就业人数增加了21.9%(就业统计数据和按经济部门分列的就业情况,请见附件1)。
9.COVID-19疫情危机之后,失业率由2019年的6.9%上升至2020年的8.5%。2021年,失业率开始下降,但仍略高于2020年,达到8.9%。失业率在2022年大幅下降后,再次开始反弹,2023年达到7.7%。在COVID-19疫情危机期间,外国出生人口失业率明显高于瑞典出生人口。自那以来,瑞典出生人口和外国出生人口之间的失业率差距从2021年的14.1个百分点缩小到2023年的10.0个百分点。近年来,瑞典的工会入会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至2015年期间,75%的女性和68%的男性是工会成员。在2021年的最新调查中,瑞典女性员工入会率略低于72%,男性员工入会率略高于65%。
10.虽然能够自食其力的人越来越多,但近年来既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比例没有变化。与劳动力市场联系薄弱对生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增加患病风险。劳动力市场之外的人群,特别是从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也有可能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中与收入挂钩的部分所提供的保护。社会保险制度是个人化的,既包括与收入挂钩的福利,也包括基本保护,即全民福利和按经济状况发放的福利。社会保险制度为人生的不同阶段提供经济保障,例如为疾病和残疾等情况提供经济保障,也为老人和有子女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但不提供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
11.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政府机构、地区政府和市政府,负责提供卫生保健、养老和教育等服务,还负责管理儿童福利和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公共部门支出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社保缴费,部分来自病人缴费。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由地区政府或地方政府直接提供,或由私营部门提供,虽然受到国家层面的监管,但主要由地方政府资助。
12.各类人群中,长期(五年或以上)贫困人口数量持续减少。此外,各类人群的收入均有所增加,但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长比低收入者多,因此,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关于生活状况、各种指标、按性别、年龄、时期统计的百分比、基尼系数、健康与社会经济指标的统计数据,请见附件2)。
13.在瑞典,53%的人口居住在三大城市地区,这三大城市地区是指三个最大的城市及其周边通勤城市。近几十年来,居住在三大城市地区的居民人口比例有所增加。在瑞典全国和城市地区,男性人口比例略高于50%,女性人口比例接近50%。与其他地区相比,三大城市地区中的年轻人口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更多。瑞典不登记宗教、族裔和母语信息,仅登记出生国信息。外国出生人口集中在城市地区(三大城市地区),其中63%居住在这些地区。出生在瑞典以外国家的人口占这三大城市地区人口的24%,而在瑞典总人口中占21%。然而,在这三大城市地区的周边市镇中,外国出生人口占20%以上也并不罕见。过去五年中,这一比例一直在增加。
14.有迹象表明,瑞典的城市隔离现象有所加剧。即使在同一城市或市镇,不同居住区的失业率、学习成绩、收入、福利依赖程度、对公共社会服务支助的需求、健康状况、选举参与度和不安全感都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因素在女性和男性、男童和女童之间也存在差异。各种福祉问题可能相伴而生,比如健康状况差往往伴随着经济状况脆弱。重病往往导致经济状况恶化,增加配偶分居的风险(关于2011-2015年面临贫困风险的人口统计数据,请见附件3)。
教育
15.被认定为瑞典居民的6-16岁儿童必须接受学前、小学和中学义务教育。所有儿童都应当入学。2022/23学年,瑞典小学共有1,111,568名学生(有关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的统计数据,请见附件4)。市政府和学校有义务确保所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确实到校上学。
16.寻求庇护儿童和没有获得必要许可或法律支持而留在瑞典的儿童,有权在中小学接受教育,但不强制。此类儿童如果18岁之前入学,也有权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市政府获得专项拨款,用于这些儿童的教育。根据瑞典移民局的评估,几乎所有儿童都能入学,极少出现例外。移民官员鼓励父母与最近的学校联系,如果父母同意,瑞典移民局会通知负责提供教育的市政府。
17.高级中等教育包括国立职业教育课程、国立高等教育预备课程和入门课程。希望申请国立教育课程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最低必须通过下列考试:瑞典语/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英语、数学;此外,申请国立职业教育课程的学生至少还需通过五门其他课程;申请国立高等教育预备课程的学生至少还需通过九门其他课程。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入门课程,作为入读国立教育课程或参与就业的途径。在2023/24学年之前,85.2%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国立教育课程。14.8%没有资格的学生将改读入门课程。
18.完成义务教育并继续接受高级中等教育的学生比例接近100%。
19.下表显示了五年内完成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三年制课程并获得文凭的学生比例(假定五年内没有完成三年课程的学生已经辍学,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高中辍学率)。
|
高级中等教育 入学年份 |
5 年内完成课程的 女生比例 |
5 年内完成课程的 男生比例 |
5 年内完成课程的 学生比例 |
|
2018 年秋季 |
78.3% |
71.2% |
74.6% |
来源 :国家教育署数据库。
公立学校的师生比例
|
义务教育阶段每名教师对应的学生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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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 |
2019/20 |
2020/21 |
2021/22 |
2022/2023 |
|
12.1 |
12.2 |
12.2 |
12.2 |
12.0 |
来源 :国家教育署数据库。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 100 名学生对应的教师人数 |
||||
|
2018/19 |
2019/20 |
2020/21 |
2021/22 |
2022/2023 |
|
11.9 |
12.1 |
12.2 |
12.3 |
12.2 |
20.瑞典没有关于识字率的统计数据。经合组织国际学生评估方案(PISA)等国际评估的结果可作为衡量初级教育阶段学生识字率的指标。PISA是唯一一项衡量15岁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国际教育研究,大多数国家的学生在这个年龄即将完成义务教育。最近一次PISA调查于2022年进行,调查结果于2023年底发布,结果显示,相较2018年的良好成绩,瑞典学生的数学和阅读理解成绩有所下滑(科学成绩与2018年相同,但是低分学生人数增多)。这一结果与2012年的PISA结果相同。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成绩较低(2级或以下)的学生人数有所增加。例如,在数学方面,成绩在2级或以下的学生比例从2018年的19%增加到2022年的27%,而高分学生比例从13%减少到10%。然而,科学成绩下降幅度不大,这是因为成绩较高(5级或以上)的学生人数有所增加,抵消了低分学生的一部分影响。综合起来,这意味着从PISA结果来看,整体公平性有所下降。不过,瑞典在所有三个科目上的表现仍然高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据瑞典国家教育署称,瑞典成绩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受疫情影响。
公共财政
21.有关国内生产总值、消费者价格指数、公共部门收支以及中央政府的预算平衡情况,请见附件5。
发展合作
22.2023年12月,瑞典通过了题为“新时代的发展援助――自由、赋能和可持续增长”的国际发展合作改革议程。这项新政策着眼长远,注重透明度和有效性,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多重全球挑战。改革议程有七个优先主题:通过创造就业、贸易和教育消除贫困;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健康状况;促进自由和反对压迫;扩大气候援助并提高其有效性;增强妇女和女童的自由和权能;加强发展援助与移民政策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及加强人道主义援助,以拯救生命和减轻痛苦。
23.瑞典2023-2026年发展援助预算总额为每年560亿瑞典克朗。瑞典是少数几个实现联合国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这一目标的国家。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4.瑞典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瑞典民主的基石是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以及自由形成意见的权利。君主是国家元首,但没有政治权力。
25.瑞典实行议会民主制。一切公共权力都来自人民。政府组织形式为代表制;议会代表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执行议会决定,起草关于新立法或法律修正案的提案。议会制意味着政府必须获得议会信任,或者至少得到议会容忍。只要大多数议员同意,议会就可以解散政府。
26.1974年《政府法典》是《瑞典宪法》的一部分,其基础是主权在民、代议民主制、议会制、地方自治和法治等原则。所有公共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当局,也适用于政府和议会,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
27.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那些对政府组织形式具有特殊意义的权利和自由,即“政治”自由,被赋予核心地位。这样做的具体目的是保障公民在政治、宗教和文化事务上可以各抒己见。但是,各项规定也意在防止个人遭受非人道惩罚和可能出于骚扰或胁迫目的而实施的其他肉体或精神折磨等。
28.根据《政府法典》,由政府负责治理国家。为执行这项任务,政府可支配行政机构。政府决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责。但是,行政机构在处理与针对私人主体或地方机构行使公共权力相关的特定案件或法律适用问题时,独立于政府和包括议会在内的其他公共当局行使决策权。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不得对行政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应作出何种决定给予指导。
29.司法独立性受《政府法典》的保障。包括议会在内的任何公共当局都不能决定法院如何裁决具体案件或在特定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组织特点和司法程序由法律作出规定。
选举
30.20世纪初,选民范围逐步扩大。1909年开始实行男性普选,1921年开始实行女性普选。国家议会、省议会和市议会的普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国家议会为一院制机构,共有349个席位,当选代表任期固定为四年。其中310个席位为选区固定席位,其余39个席位则可分配,以确保选区席位在全国的分配更符合比例。选举方法采用比例代表制。
31.选民包括所有年满18周岁、现在或曾经在瑞典居住的公民。除瑞典公民外,合法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挪威和冰岛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公民,以及在瑞典居住至少三年的其他外国国民,均可参加省议会和市议会选举。有权参加议会选举的瑞典公民也有权参加欧洲议会选举。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公民也有权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前提是他们提出行使这一权利,并证明他们将来不会在原籍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当前选期(2022-2026年)内,国家议会由社会民主党、瑞典民主党、温和党、左翼党、中间党、基督教民主党、环境党和自由党等八个政党组成。政党获得国家议会席位所需的最低票数为4%。这条一般规则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一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未获得4%的选票,但在任一选区获得至少12%的选票,则可以参与分配该选区的席位。
33.在2022年国家议会选举中,共有7,772,120人有资格投票,在2022年市议会选举中,共有8,196,423人有资格投票,在2022年省议会选举中,共有8,147,129人有资格投票。
34.国家议会、省议会和市议会的选举每四年于9月份举行一次。在2022年的国家议会选举中,选民投票率为84.2%,比2018年的上一次选举下降了3个百分点。这是自2002年以来投票率首次下滑。2022年的省议会和市议会选举投票率分别下降了3.5和3.6个百分点。省议会选举投票率为80.2%,市议会选举投票率为80.5%。
35.凡是选民登记册上有权参加选举的人,如果认为选举中存在错误或失误,影响到选举结果,可在选举结束后十天内向选举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参加选举的政党也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提交至选举审查委员会。2022年选举之后,共登记了148起针对国家议会选举的上诉,110起针对省议会选举的上诉和148起针对市议会选举的上诉。所有关于国家议会选举结果的上诉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或被驳回。在涉及市议会选举的三起案件中,上诉导致重新计票(费里耶兰达市、哈宁厄市和拉普兰市)。
36.国家议会为一院制,有349个席位。自2022年选举以来,执政联盟由温和党、基督教民主党和自由党组成。这次选举后,各政党拥有席位数量如下:社会民主党107个;瑞典民主党73个、温和党68个、左翼党24个、中央党24个、基督教民主党19个、环境党18个、自由党16个。自2022年选举以来,有两位议员退出所属政党。他们仍然是国家议会成员,但不再隶属任何党派。2022年选举后,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46.1%(349个席位中占161个)。
|
政党名称 |
2022 年选举得票率 (%) |
2022 年选举获得的议会席位 |
|
社会民主党 |
30.33 |
107 |
|
瑞典民主党 |
20.54 |
73 |
|
温和党 |
19.10 |
68 |
|
左翼党 |
6.75 |
24 |
|
中间党 |
6.71 |
24 |
|
基督教民主党 |
5.34 |
19 |
|
环境党 |
5.08 |
18 |
|
自由党 |
4.61 |
16 |
|
其他政党 |
1.54 |
来源 :瑞典选举局。
媒体
37.各家日报公司在独立新闻报道中占很大比例,但现在受到多方面压力,包括国内外竞争压力。技术发展、新消费模式和媒体市场竞争加剧,给媒体行业带来了重大挑战,例如,广告商正在选择其他方式触达目标受众。印刷报业尤其面临持续结构调整和数字化带来的重大挑战。杂志社发现难以向用户收取数字内容的费用,数字销售不足以弥补印刷广告销售的下滑。瑞典最大的传媒公司是邦尼尔集团,它直接或间接控制着55家日报,如《今日新闻》、《南瑞典日报》、《快报》、《GT》、《晚邮报》和《今日产业》,营业额为68亿瑞典克朗。第二大传媒公司是Schibsted,拥有《晚报》和《瑞典日报》,营业额为25亿瑞典克朗。第三大传媒公司是NorrköpingsTidningars Media (NTM),专注于地方和区域报纸市场,营业额为19亿瑞典克朗。九家最大的报业集团总营业额为144亿瑞典克朗,几乎占据了整个市场。
38.点播视听服务的使用量持续增加,线性电视的观看量持续下降。公共服务广播公司瑞典电视台和特利亚电信旗下的TV4 Media传媒集团共同占据线性电视的大部分观众份额。其他广播公司,如Viaplay Group AB和华纳兄弟探索公司的观众份额较少。在不需要订阅的点播服务中,SVT的点播服务SVT Play最受老年观众喜爱,而YouTube最受年轻观众喜爱。Netflix是最受欢迎的订阅点播服务,其次是C More/TV 4 play和Viaplay。在广播电台中,公共服务广播电台Sveriges Radio AB (SR)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听众,而商业电台、国家或区域/地方广播电台拥有的听众略低于三分之一。目前,几乎所有独立地方广播电台都由Bauer Media或Viaplay Group Radio所有或控股。
民间社会
39.一般来说,瑞典的非政府组织要么是非营利协会,要么是注册的宗教团体。非营利协会不需要注册,没有统一的立法来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注册要求。每个人均可发起或加入任何形式的协会,这项结社自由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要想成为法律实体,非政府组织必须拥有理事会和章程,明确规定如何作出决定、谁被授权代表协会。根据章程留存的会议记录,构成个人经授权代表协会的证据。与作为法律实体的其他组织一样,非营利协会必须遵守税法和劳动法等具体立法中的规则和条例。没有法律限制瑞典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资助,或限制非瑞典公民创办或加入瑞典非政府组织。要想被承认为瑞典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总部必须设在瑞典境内。按照民间社会独立的原则,非政府组织不经由政府注册,也没有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总数记录。根据瑞典统计局的数据,瑞典有26万多个地方、国家和区域性非政府组织。
40.2001年,中央政府预算首次把非营利组织和群众运动政策确定为一个单独的政策领域。这项政策的重点是鼓励和支持群众创办协会和类似团体,并为这些组织创造有利的运营和活动氛围。
41.2009年,发布了最新的民间社会政策。该政策的目标是改善民间社会作为民主制度内在组成部分的条件。政府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对话,为这些组织创造机会,帮助公众出于责任感和渴望影响自身生活或整个社会的愿望而参与其中。
司法机构
42.瑞典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政府法典》保障。议会、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都不能决定法院如何判决具体案件或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包括政府,也无权决定各个法官之间如何分配司法责任。法官只有在实施犯罪、严重或屡次玩忽职守因而明显不适合任职时,或者依法必须退休时,才可以被免除职务。
43.在瑞典,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瑞典法院系统规定的救济措施旨在提供保护人权的手段。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普通事项。地区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处理行政诉讼。此外,瑞典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和法庭,以审理特定法律细分领域中的案件。
44.《政府法典》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得由法院之外的机关裁决,但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政府法典》还保证涉及剥夺自由的案件都必须由法院及时审理,不得无故拖延。关于法院的司法职责、组织特点和司法程序,也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45.2017-2023年期间,每10万居民拥有的常任专业法官人数约为11.8至12.3人。如果把非常任法官包括在内,每10万居民拥有的专业法官人数约为23人。
46.2017-2023年各级司法系统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数量如下表所示(括号内数字为法官人均判决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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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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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14 (110) |
12 (119) |
16 (128) |
20 (128) |
26 (149) |
28 (142) |
4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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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 |
7 (35) |
8 (36) |
9 (37) |
10 (40) |
11 (42) |
11 (44) |
11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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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
122 (301) |
129 (308) |
138 (329) |
137 (346) |
130 (339) |
127 (333) |
130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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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
43 (129) |
31 (136) |
28 (126) |
33 (128) |
36 (133) |
36 (146) |
35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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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法院 |
23 (132) |
32 (120) |
37 (126) |
24 (129) |
28 (109) |
21 (102) |
21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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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
172 (425) |
185 (464) |
176 (514) |
173 (592) |
159 (569) |
150 (510) |
116 (515) |
注 :上表列入了独立裁定案件的非常任法官。
47.有关审前羁押时限的立法修正案于2021年7月1日生效。规定对成年人的起诉前拘留期限为九个月,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为三个月。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才能超过时限,例如刑罚金额很高,而且对犯罪行为的调查特别困难。关于瑞典候审的被拘留者人数和拘留时间的详细数据,请见附件6中的犯罪统计数据和指标。
48.如果被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提出请求,必须为其指定一名公共辩护律师。对于涉嫌犯罪且法定刑罚不低于六个月的嫌疑人,必须根据其请求指定一名公共辩护律师。下列情况下必须指定公共辩护律师:嫌疑人要求有辩护律师参与对其罪行的调查,嫌疑人对处罚方式存在疑问并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有条件量刑或两者并处之外的处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或案件所涉事项的特殊性。中央政府将先行垫付公共辩护律师的费用。如果被告或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则无须偿还任何费用。如果被判刑,他们一般有责任根据收入情况全部或部分偿还中央政府垫付的费用。2017至2022年期间,平均每年指定大约6万至7万名公共辩护律师。没有统计数据说明有多少请求获得公共辩护律师的申请遭到拒绝,因此获得公共辩护律师援助的申请人比例不详。
49.依据《侵权责任法》(1972:207),犯罪受害者有权要求肇事者作出补偿和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或损失、经济损失及人格完整性损害赔偿。如果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损害赔偿,而且没有完全覆盖伤害的保险,犯罪受害者一般可向中央政府申请赔偿。这种赔偿被称为刑事伤害赔偿,受《刑事伤害赔偿法》(2014:322)管辖。犯罪受害者管理局负责处理根据《刑事伤害赔偿法》提出的申请。主要针对个人伤害支付赔偿,包括身体和心理伤害。受害人也有权就人格完整性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支付经济损失或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
50.2022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10,383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117,684,000瑞典克朗。2021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9,755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105,278,000瑞典克朗。2020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10,086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5,842,000瑞典克朗。2019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10,372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104,562,000瑞典克朗。2018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8,686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1,211,000瑞典克朗。2017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助管理局评估了9,539份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1,272,000瑞典克朗。
51.瑞典每10万人的警察人数从2017年的195人增加至2023年的218人。同期,中央政府拨给警察局的公共支出份额从2.35%增至2.95%。中央政府拨给司法机关的公共支出份额从2017年的4.68%增至2022年的4.97%。2023年,每10万居民的检察官人数为13.44人,高于2017年的10.62人。
52.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编写和分发关于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资料。委员会编制官方犯罪统计数据,评估改革措施,开展研究,并支持地方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例如,委员会每月公布关于已报告犯罪事件的初步统计数据,其中整理了已报告且已被瑞典警方、海关和检察官登记为犯罪的事件。因此,这些统计数据包括报告后经充分调查被认为不属于犯罪的事件,也包括无法证明属实的犯罪事件。委员会每年都会发布关于犯罪的统计数据和《瑞典犯罪调查》,后者调查大众(16至84岁)对犯罪的态度和相关经历,包括受害情况、对犯罪的恐惧程度,以及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请访问www.bra.se,获取更多详细资料)。
53.2022年(10月1日),有6,146人正在监狱服刑,与2021年相比增加了8%。在过去五年中,监狱人口持续增加。在被判处监禁并于2022年开始服刑的罪犯中,17%因盗窃罪获刑,盗窃罪是一项主要罪行。约12%因危害生命和健康罪获刑,约31%因毒品罪获刑,约10%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获刑。在危害生命和健康罪中,大多是袭击罪;在交通罪中,大多是酒后驾驶罪。
54.监狱人口多数为男性。2022年,男性约占监狱新增人口的93%。这一比例在过去十年中一直相对稳定。综合各类犯罪,男性在被判处监禁的囚犯中占据多数。总体而言,被判有罪者中大多是男性,2022年占比高达82%。
55.2022年,在被地方法院判处监禁的罪犯中,约36%在40岁或以上,44%在25岁至39岁之间,14%在21岁至24岁之间。2022年,20岁或以下的年轻人占被判监禁人员的6%(2022年没有15岁至17岁之间的人被判处监禁)。请注意,“监禁刑”是指监狱刑罚。犯罪时年龄在15至17岁的人主要被判处进入青少年管教所,而不是监禁。2022年,有59人被判处进入青少年管教所,相当于每10万人中有16人被定罪。在每10万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当中,各年龄组分布情况不同。21岁至24岁年龄组的人数最多,每10万人有377人被判处监禁刑,而15至20岁年龄组中每10万人有104人被判处监禁刑。
56.2022年,约1,610人在装有严密电子监控的监狱中服刑,与2021年相比减少了9%。截至2021年10月1日,约有2,420人被关押在还押中心,其中85%在羁押候审或接受刑事调查,2%被拘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留。2021年10月1日,229人在还押中心服刑。2022年,约有10,500人接受缓刑服务机构的监督,比2021年减少了6%。在2022年的所有定罪决定中,约有5,480起(5%)判处缓刑。在2022年服完刑期的人员中,70%获得了假释。
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法庭
57.自2002年以来,瑞典一直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并通过《某些国际罪行的刑事责任法》(2014:406)将《罗马规约》转化为国内法。自2007年以来,瑞典已与国际刑事法院作出安排,将已经或即将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出庭的证人以及在必要时将与这些证人关系密切的人转移到瑞典境内。按照这些安排,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可请求转移证人,并在必要时转移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瑞典将在个案基础上审议此类请求,如认为必要和适当,则向被转移者提供一年的居住和工作许可。这些安排通过《外国人法》(2005:716)第22章在瑞典国内立法中实施。
58.2017年,瑞典与国际刑事法院签署了《关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协议》。在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告作出判决后,法院院长会议会与瑞典联系,请求瑞典表明其是否愿意接收被国际刑事法院定罪的人。如果瑞典表示愿意接收,院长会议必须请求瑞典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关于瑞典羁押制度的最新和必要信息。院长会议如指定瑞典作为被判刑者的服刑国,必须将该决定通知瑞典。瑞典必须根据其国内法迅速作出是否接受指定的决定并通知院长会议。
59.此外,瑞典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的缔约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瑞典还一直与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合作。自2006年以来,瑞典还一直与2002年设立的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合作。这些合作受若干瑞典法律管辖,合作条件因提出请求的法院不同而异。简而言之,瑞典法律包含不同形式的刑事案件司法互助,包括讯问、取证、初步调查中的各种强制措施、嫌疑人移交(引渡)以及刑罚和其他决定的执行。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
60.瑞典是联合国大多数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瑞典还批准了这些公约的议定书,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除外。2007年,瑞典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瑞典定期审查本国对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的保留意见。
61.瑞典以通过关于国家落实人权的战略为契机,审查了其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七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卯)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保留意见。瑞典认为有必要继续维持这些保留意见。
62.瑞典认为针对要求将少年犯与成年犯隔离提出的保留意见是合理的,因为适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三款可能导致少年犯被关押在远离家人和社会服务的中央机构,这会对其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在中央监狱中选择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可能会导致少年犯被孤立,因为服刑的少年犯人数相对很少。因此,根据现行制度,被判犯有严重罪行、必须被剥夺自由的18岁以下儿童一般不会被判入狱,而是进入青少年管教所,这是专门为改造约25岁以下年轻罪犯开设的机构。瑞典还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必须与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第37条(C)项)。鉴于存在根据《司法程序法》第58章第3节请求重审的可能性,瑞典认为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的保留意见是必要的。如果发现新证据后不允许申请重审案件,将破坏瑞典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63.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保留出于以下三个原因。首先,禁止宣传战争意味着限制表达和意见自由,而这些自由受《公约》第十九条和《瑞典宪法》保护。第二,必须考虑此项规定对公众自由辩论的影响。最后,很难具体规定应受惩罚的领域。
64.瑞典针对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发表了一项声明,大意是瑞典认为该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意味着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任何个人来文之前,必须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5.瑞典认为,出于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持保留意见相同的原因,有必要继续维持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保留意见。
66.瑞典也是劳工组织有关劳工权利的多项公约缔约国,包括八项核心公约。
67.瑞典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和第1、4、6、7和13号附加议定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法律。瑞典对该《公约》或这些议定书没有保留意见,但没有批准第12和16项议定书。根据《政府法典》,不得通过任何违背瑞典在《欧洲人权公约》下所承担义务的法律或其他规定。
68.凡是声称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享有的权利遭受瑞典侵犯的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均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此外,任何缔约国均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关于另一缔约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其议定书条款的指控。作为《公约》的缔约国,瑞典必须遵守该法院针对其作出的判决。在一些案件中,针对瑞典的判决帮助申诉者获得了公正赔偿,在有些情况下,判决促使瑞典修订了法律。瑞典也是欧洲委员会另外一些人权公约的缔约国。
69.作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参与国,瑞典履行在该组织中作出的承诺,包括在人权方面作出的承诺。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70.瑞典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受三部基本法保护:《政府法典》、《新闻自由法》和《表达自由基本法》。《政府法典》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所有人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71.《政府法典》载有一系列人权和自由,其中有些被视为“绝对”权利和自由,除非修订基本法,否则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限制。其他权利和自由可以受其他类型法规的限制,主要是法律规定的限制。绝对权利包括朝拜自由;不受追溯性惩罚;不受公共机构胁迫表明关于政治、宗教、文化或类似问题的意见;不被迫参加形成见解的会议、不被迫参加政治社团、宗教团体或其他类似社团;以及被拘留后接受法院审讯的权利。《政府法典》还绝对禁止利用死刑、酷刑、体罚和医学干预措施逼取或压制供词。
72.除了绝对权利之外,《政府法典》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可以加以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表达自由;信息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结社自由;行动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免遭剥夺的权利;免遭搜身和其他身体暴力的权利;信件和其他保密通信或电讯免遭审查的权利;免遭监视或系统监控等其他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权利;以及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本身也受到限制。
73.实施限制的目的必须为民主社会所接受,限制程度不得超出目的所需,也不能对形成意见的自由构成威胁,这种自由是民主的基石之一。不能仅仅以政治、宗教、文化或其他类似见解为由施加限制。在限制权利时,立法者还必须铭记《政府法典》禁止基于族裔血统等理由进行歧视。
74.新闻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新闻自由法》是瑞典的四项基本法之一,保障了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自由交流意见、自由和全面的信息以及艺术创作自由。《新闻自由法》规定,每个人都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想法、观点和情感,发布正式文件,并就任何主题广泛传播信息。宪法框架的一个特色是,《新闻自由法》规定的信息自由包括公众查看官方文件的权利。瑞典早在1766年就出台了第一部《新闻自由法》。
75.1992年生效的《表达自由基本法》对《新闻自由法》进行了补充。该法的目的是确保人们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电影、视频乃至互联网,自由表达想法和意见,并防止对这些媒体进行审查。该法依据的基本原则与《新闻自由法》相同。
76.瑞典采用双轨制,即瑞典批准的公约不会自动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在瑞典法律中赋予国际公约法律效力,即转化和纳入。通常通过在现行法律或新法律中颁布类似条款,将国际公约转化为瑞典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一般法把公约纳入国内法,规定公约作为法律在瑞典适用,并且可以直接适用。例如,对《欧洲人权公约》就采取了后一种方式,该公约于1995年纳入瑞典法律。
77.在某些情况下,欧洲联盟的法律可直接发生效力。例如,欧洲法院在一些涉及歧视的案件中裁定相关条款有直接效力。欧盟的法律由瑞典法院、法庭和行政机关直接适用,从而促进了瑞典的人权保护。自《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拥有与条约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瑞典法院和各机构在适用欧盟法律时必须适用该宪章。
78.在瑞典,行使一切公共权力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充分尊重人权。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包括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均受瑞典国际人权义务的约束,议会和司法机关也是如此。履行瑞典国际人权义务的责任主要由瑞典政府承担,但地区政府和市政府也共同承担责任。
79.瑞典有着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这意味着地区政府和市政府可在议会确定的范围内自行作出决定。地区和地方机构负责卫生服务、社会福利事务,以及与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和老年人护理相关的事务。
80.在瑞典,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瑞典法院系统规定的救济措施旨在提供保护人权的手段。法律诉讼由普通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受理,有时也由行政机关受理。此外,瑞典还设立了专门法院和法庭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与人权相关的此类专门法院和法庭包括瑞典劳动法院、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
81.根据《政府法典》,如果某项规定与基本法规则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在制定时忽视了法律所规定程序的任何重要方面,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关有义务不适用这项规定。在这方面应当提及的是,根据《政府法典》,国家不得通过任何违反《欧洲人权与公约》义务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在对法律进行上述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议会是人民最重要的代表,基本法优先于其他法律。
救济和损害赔偿
82.瑞典法院和主管部门受理多种案件,人权问题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很难详尽无遗地列出有关个人人权的所有可用补救办法。凡是声称遭到非法行为侵害的个人,可就相关案件向公诉人申请调查。根据规定,如果公诉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已构成侵害,则应当依职权启动调查。但是,犯罪受害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自行提起刑事诉讼,一是公诉人决定不予起诉,二是受害人受到虚假指控或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仍可以提出救济请求。
83.在刑事诉讼方面,受害人可根据《司法程序法》就犯罪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一般来说,公诉人在接到受害人申请后,有责任与检察机关共同准备和提交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刑事诉讼中没有寻求赔偿,无论是公诉人决定不代表受害人主张赔偿,或是法院决定对赔偿另案处理,个人都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另行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处理。在赔偿方面,受害人可请求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期间协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想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主张,也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赔偿诉讼。在这种案件中可提供法律援助。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获得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援助。
84.根据《侵权责任法》(1972:207),中央政府或市政府有义务就其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或与行使公共权力相关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某人被羁押或拘留但随后未被判处有罪,当事人有权根据《剥夺自由和其他强制措施赔偿法》(1998:714)向中央政府要求赔偿。由于公职人员使用武力导致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事人亦可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85.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凡是《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机构寻求有效救济。在欧洲人权法院针对瑞典的一些裁决中,申请人得到了公正赔偿,也有一些裁决促使瑞典修订了法律,比如扩大了诉诸法院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瑞典法律没有规定赔偿(瑞典法律通常不支持非金钱损害赔偿),《公约》也要求国家支付赔偿。但是,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某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国家侵犯,国家也可能有义务作出赔偿。2018年,《侵权责任法》新增了一项具体条款,规定国家或市政当局必须对违反《公约》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监察员
86.监察员依职权也负责监督人权落实情况。任何人如果认为公共权力机构、公职人员或地方政府雇员对自身或他人待遇不当或不公正,都可以向议会监察员办公室投诉。换言之,当事人不一定要是瑞典公民或达到一定年龄才可投诉。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于1809年,监察员由议会任命。如果公共当局或公职人员采取的措施与现行法律或其他法规相冲突,或者有任何不正确或不妥当之处,议会监察员有权发表声明。监察员有权发表咨询意见,以促进法律的统一和适当适用。监察员作为特别检察官,可对无视自身职责或授权规定的义务而实施刑事犯罪的官员提起法律诉讼。监察员还可以举报公务员玩忽职守行为,建议议会或政府修改法规,并将案件提交常规监督机构采取行动。
87.大法官也负责执行一部分监督职能。例如,大法官可受理针对国家的投诉和损害索赔,并就此类损害的经济赔偿作出决定。大法官办公室设立于1713年。大法官是政府任命的非政治类公务员,任期不限。现任大法官于2018年就职。大法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主管机构,大法官严格从法律的角度履行职责。大法官的主要任务是作为政府的监察员,对主管机构和公务员进行监督,在法律纠纷(主要是涉及国家赔偿的诉讼)中代表国家,确保新闻和其他媒体的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作为唯一的公诉人参与涉及侵犯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案件。大法官办公室目前有50名工作人员,多数为资深律师。
88.平等问题监察员设立于2009年,是一个政府机构,致力于打击歧视,促进不同性别、跨性别身份或表达、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或年龄的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监察员负责监督《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以打击歧视,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另一项任务是调查歧视投诉。这可能包括代表歧视行为受害者参与和解程序或最终出庭。平等问题监察员还可以进行独立调查,撰写报告和提出建议。
89.针对反歧视问题单独设置监察员的目的是确保更有效和更有力地监督《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反歧视法》是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尽可能以促进基于各种理由的平等待遇为基础,强调各种歧视理由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该法还规定各种组织和协会,如非政府组织,有权代表投诉人行事。该法还规定了针对违法行为的各种惩罚和赔偿。惩罚的目的一方面是补救侵权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发挥震慑作用。
90.瑞典为18岁以下儿童设置了专门的儿童问题监察员。儿童问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和利益。2018年,瑞典议会批准了政府关于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的提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2018:1197)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在关于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的法案中,政府提出了一揽子方案,其中包括一部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法律、一份指导文件、一项提高认识倡议和持续的系统性改造工作,以确保《儿童权利公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影响。监察员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交立法修正提案,并鼓励政府机构、市政府和地区政府在工作中适用《儿童权利公约》。然而,儿童问题监察员并不负责监督其他主管机构,也无权对个案进行干预。
91.自2011年7月1日起,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了一个特别小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小组。该小组负责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不遭受残忍、不人道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小组定期查访瑞典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设施,根据查访情况编写报告,并参与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
92.另一个与人权有关的监督机构是卫生和社会关怀监察局。瑞典律师协会也有监督职责。另外,瑞典参与署负责监督和分析残疾人政策的执行情况。此外,国家卫生和福利委员会还对卫生系统的表现进行评估,并监督社会服务的提供情况,以确保个人得到所需的援助。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93.2016年通过了国家人权战略,其中包括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最高层面制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框架。这一框架应当包括对人权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协调公共部门系统落实人权,加强支持民间社会和企业界开展人权工作。
94.瑞典人权政策的目标是确保瑞典全面履行其国际人权承诺。这一目标是国家人权工作的基石,阐明了人权工作与瑞典国际承诺之间的联系。
95.2022年1月1日,瑞典设立了人权研究所。该研究所的任务是鼓励尊重人权,并监测、调查和报告尊重和实现人权的情况。该研究所还可以就保障人权所需的措施向政府提交建议,也可以就扩大瑞典根据国际法在人权领域承担的义务向政府提交建议。该研究所不负责审查关于侵犯人权的个人申诉。为了遵守《巴黎原则》并加强研究所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其任务和管理以及与其组织和工作方式有关的某些基本事项均受《人权研究所法》(2021:642)管辖。
96.根据《人权研究所法》第1条第4款,研究所必须遵循人权领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努力促进瑞典的人权保障工作。
97.《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2009:724)于2010年生效(政府法案2008/09:158:“从承认到赋权――瑞典政府少数民族战略”)。2019年,该法案经修订后得到了加强,例如规定了市政府和地区政府有义务制定少数民族政策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方针,明确了管理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和咨询所包括的内容。该法的修订还意味着加强了以少数民族语言获得学前教育和老年人护理的权利。斯德哥尔摩县行政委员会和萨米议会这两个机构负责监督该法的执行情况。这两个机构还必须在主管机关和市政当局执行该法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和支持。为了宣传少数民族政策,政府于2009年开通了网站www.minoritet.se。网站载有关于少数民族权利和反歧视立法的资料以及关于少数民族的一般资料。
98.2012年通过了2012-2032年罗姆人融入社会的长期协调战略。该战略跨度20年,进一步加强了少数民族政策,适用于五个少数民族。该战略从人权角度出发,重点强调不歧视原则。这项20年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到2032年,确保年满20岁的罗姆人在生活中享有与非罗姆人同等的机会。该战略将妇女和儿童列为重点对象。
99.2014年通过了一项国家战略,旨在确保平等权利和机会,不论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如何。该战略立足长远,以成果为导向。在此基础上,自2021年起,瑞典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积极促进和维护让所有LGBTIQ群体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目标。
100.2016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打击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和仇恨犯罪的国家计划。这项国家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战略性、有效和协同一致的努力,打击瑞典的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和仇恨犯罪。
地方层面
101.目前,由市政府和地区政府直接向公民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务。其中一些服务对落实人权至关重要,如受教育权、适当住房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因此,市政府和地区政府的工作常常会影响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02.根据《政府法典》,市政府和地区政府必须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地方和地区事务。地方自治是指市政府和地区政府享有广泛自治权,可以决定如何安排活动和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尊重人权。因此,瑞典为确保遵守国际公约所作的努力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与市政府和地区政府之间的系统性合作。
103.地区政府和市政府在通过地方税收为卫生保健提供资金方面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也会提供额外补助。
信息
104.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有一个页面专门介绍国际人权机构向瑞典提出的国际意见和建议。瑞典会持续发布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105.瑞典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瑞典语译本发布在《瑞典条约汇编》,1994年以来缔结的协定也发布在瑞典政府的网站。此外,瑞典通过的与缔结国际协定有关的立法已包含在《瑞典法典》中。凡需要修订现行法律或颁布新立法的国际协定,均必须获得瑞典议会批准。属于议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协定和其他重要协定也必须获得议会批准。政府法案在议会出版物上发布,供公众查阅。
政府机构
106.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机构管理、知识和信息传播及其他手段来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努力使政府机构意识到他们有责任确保人权不受侵犯,并加深对国际义务的理解,是瑞典政府国家人权战略的一部分。必须将尊重人权和人权意识作为公共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现行措施应当以加强人权知识、人权意识和尊重人权为目标,将其作为瑞典的约束性义务。可以将国际人权公约作为切入点。为促进尊重人权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被视为对现有或计划内人权工作的补充,如性别平等、反歧视、残疾人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等方面的工作。
107.自2014年以来,乌普萨拉大学一直负责为中央政府雇员开发和执行有关人权的人力资源开发方案。自2020年起,将市政府和地区政府的相关雇员纳入其中。这项任务的目的是确保政府机构中选定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人权知识及其含义,从而能够在其工作中识别涉及人权问题的情况。
教育
108.新的《瑞典教育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该法高度重视人权,将其视作教育制度所依据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该法和国家教学大纲都规定,每名学前教育或学校教育工作者都必须促进尊重人权,并与违背这一价值观的一切事物划清界限。新《教育法》生效后,人权教育的作用在教学大纲中,特别是在总体目标中得到了更加明确的体现。人权教育成为“公民教育”科目的宗旨、目标和核心内容。自2010年起,新任校长必须接受大学级别的专门入职培训。作为培训的一部分,校长将学习与教育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知识。瑞典国家教育署的指示指出,教育署必须促进性别平等,并在其活动中纳入平等视角和人权视角。教育署还必须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不论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如何。
媒体
109.社会上的一些其他行为体,包括公共和私人行为体,也为促进和享有人权作出了贡献。媒体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发起公共辩论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上所述,新闻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
民间社会
110.瑞典的公民参与传统由来已久,民间社会活跃,公民参与率高,内部组织民主化程度高。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和发展民主价值观、尊重人权和公民参与瑞典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政资源
111.自2022年以来,瑞典政府每年拨款1,250万瑞典克朗(约合111万欧元),用于支持在国家层面促进和确保尊重人权的总体措施。2024年,政府向瑞典人权研究所拨款5,180万瑞典克朗(约合460万欧元)。以下是2024年度各人权领域的预算分配情况:
•为性别平等行动拨款7.48亿瑞典克朗(约合6,650万欧元);
•为残疾人政策拨款2.58亿瑞典克朗(约合2,290万欧元);
•为平等问题监察员和其他打击歧视、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如同性恋恐惧和跨性别恐惧)的行动以及权利和机会平等行动拨款2.49亿瑞典克朗(约合2,220万欧元);
•为少数民族措施拨款2.28亿瑞典克朗(约合2,030万欧元);
•为萨米议会拨款6,300万瑞典克朗(约合560万欧元);
•为儿童权利政策和在瑞典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专项资金拨款6,300万瑞典克朗(约合560万欧元)。为瑞典儿童事务监察员拨款2,750万瑞典克朗(约合240万欧元)。2024年度总预算为17.01亿瑞典克朗(约合1.51亿欧元)。
[ 注 :上述汇率为 1 欧元 =11.24 瑞典克朗 ]
外交政策
112.人权、民主和法治是瑞典外交政策的基石,包括通过与其他国家对话、多边谈判、公共外交、与民间社会对话以及发展合作,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民主和法治。
113.2023年12月提出了瑞典发展援助的战略方向(“新时代的发展援助――自由、赋能和可持续增长”)。促进自由和反对压迫是首要的优先专题事项之一。该战略包括加强人权和自由,如表达自由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间性者和性别奇异者以及残疾人的权利。
114.2024年通过了2024-2028年人权与自由、民主和法治领域的全球发展合作活动战略。这项五年战略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建设自由、安全、公平和包容的民主社会,以尊重人权、自由和法治为基石,没有压迫。该战略有三个重点领域:(1) 自由;(2) 包容和民主的社会;(3) 正当程序和问责制。该战略表明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人权维护者、民主和自由选举以及独立媒体等。
115.2015年,通过了一项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的前提是商业活动与尊重人权密不可分,必须成为贸易和发展合作中负责任商业行为的积极政策的一部分。
116.瑞典在欧盟的优先事项之一是在欧盟内部和外部政策中确保和保护人权、民主和法治。瑞典支持执行欧盟在人权方面的各项准则,并推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机构在人权、民主和法治方面的实质性工作。瑞典在国内以及通过欧盟在负责人权事务的联合国机构(如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瑞典将继续努力维护这些机构的关键作用,使之成为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有效解决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平台。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也特别重要。瑞典还致力于确保人权问题在其他联合国机构得到充分讨论和反映,如劳工组织、儿基会、难民署、开发署、人口基金和教科文组织。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17.瑞典定期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报告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政府邀请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参加会议,讨论瑞典的报告工作以及各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18.设立了一个由就业部和外交部领导的常设部际工作组,负责落实政府的国家人权战略。该工作组还为政府各部门提供了一个平台,用于分享国际人权工作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讨论。该工作组中有来自政府各部门的代表。工作组成员是各部门在人权问题上的联络人。工作组发挥协调作用,不接管各部门本身在各自专门领域中承担的人权责任。
119.根据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需要提交的报告,按所涉议题的性质分别交给政府各部门负责。由于报告涉及多种议题,参与报告编写工作的包括多个专业部门。各部门都确立了相应程序,用于编写报告和对国际机构就遵守人权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这些程序旨在为报告和跟进工作提供支持。
E.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120.为落实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瑞典通过了两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目前正在执行第三个行动计划,其形式为国家人权战略(详情见第93段)。瑞典已经将履行在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所作承诺纳入国家总体人权工作,这在历次国家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此外,瑞典正在积极努力帮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121.通过社会各界采取的多种不同措施,落实了加强反歧视保护和以其他方式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的任务。瑞典反歧视政策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这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性别、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跨性别身份或表达以及年龄的歧视。与该领域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打击种族主义和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以及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不论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如何。根据《政府法典》,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工作中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使公共权力者,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还是被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私人实体。
122.瑞典的反歧视法律以瑞典加入的若干国际法律文书为基础,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欧盟《关于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待遇平等原则的指令》(第2000/43/EC号指令)和《关于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一般性框架的指令》(第2000/78/EC号指令)。
123.根据《反歧视法》(2008:567),原则上禁止社会所有领域基于性别、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跨性别身份或表达以及年龄的歧视行为。根据《反歧视法》,禁止歧视并不妨碍采取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也不妨碍采取涉及薪酬或其他雇佣条款以外事项的措施。如果雇主的行为有助于促进职场中的性别平等,则不适用禁止歧视原则。
124.除了禁止歧视,《反歧视法》中还规定了积极措施。简单来说,积极措施是针对雇员和其他人群集体采取的措施,并非针对个案。积极措施旨在形成一种推动力,鼓励采取进一步行动打击歧视。所有雇主和教育机构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如果某个工种或机构中某一类员工的男女比例失衡,雇主就要在招聘新员工时特别努力吸引性别比例较低的申请人。雇主应当努力确保性别比例较低的雇员人数逐渐增加。对雇主而言,采取积极措施包括开展薪酬调查,以发现、纠正和防止薪酬和其他就业条件方面不公平的性别差异。
125.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财政补助也是打击歧视的一种做法。瑞典青年和民间社会署是一个政府机构,依据四项条例管理政府补贴申请,这四项条例都以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为宗旨。例如,各个反歧视办公室在地方开展打击歧视活动可获得补贴。全国大约有18个反歧视办公室向认为自己受到《禁止歧视法》所列举理由歧视的个人提供援助。
126.2008年,瑞典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瑞典参与署促进在社会各个层面系统和有效地执行残疾人政策,并监测、评估和分析政府机构、市政当局、地区政府和其他行为体为实现国家残疾人政策目标所作的努力。
127.瑞典政府和政府机构就各种事项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政府还设有残疾人代表团,作为政府与残疾人运动进行磋商和对话的主要渠道。政府通过关于中央政府为残疾人组织提供补助的条例(2007:7),向残疾人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128.残疾人政策的国家目标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为出发点,旨在实现残疾人在以多样性为基础的社会中平等的生活条件和充分的社会参与。这一目标将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更加关注儿童权利视角。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残疾人政策的落实工作着眼于四个领域:通用设计原则、无障碍方面存在的缺陷、个人支持和个人独立解决方案,以及预防和打击歧视。这四个领域相互依存,目标是共同推动建立一个无论个人功能能力如何,都能获得平等机会的无障碍社会。
129.2021年9月,通过了2021至2031年残疾人政策系统性监督战略。该战略规定,残疾政策必须受到若干指定政府机构的监督,参与署必须支持这些机构开展监督工作。该战略的目的是根据国家目标贯彻残疾人政策。
130.《政府法典》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所有人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政府法典》中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指出,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均不得因为某人属于少数群体,包括族裔、肤色或其他类似情况的少数,或因其性取向,而暗示对该人的不利待遇。“其他类似情况”这一短语包括根据种族进行区分和分类的情况。此外,根据《政府法典》,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均不得暗示以性别为由,对任何人采取不利待遇,除非该规定是为了促进男女平等,或涉及义务兵役或其他类似公务。
131.如前文所述,《欧洲人权公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法律。根据该《公约》第14条,必须确保人民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身份、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地位的影响。瑞典尚未加入该《公约》关于普遍禁止歧视的第12项议定书。因此,该议定书没有被纳入瑞典法律。
132.《瑞典刑法》中有两项条款与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跨性别身份或表达的藐视或歧视直接相关。其中一条涉及鼓动对某个群体的仇恨,另一条涉及非法歧视。《刑法》还有一条具体条款,规定在对犯罪行为量刑时,如果犯罪动机是以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宗教信仰、性取向、跨性别身份或表达或其他类似情况为由而侮辱某个个人或群体,则视为加重情节。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
133.保护犹太人、罗姆人、瑞典芬兰人、托内达里亚人和萨米人(也被承认为土著人民)等少数民族的权利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是一项持续性义务。政府的少数民族政策包括与保护和支持少数民族有关的问题,旨在增强少数民族的实力,并提供所需支持以保持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
134.萨米人于1977年首次被瑞典议会承认为土著人民,随着2000年《少数民族法》的出台,萨米人也被承认为少数民族。2007年,瑞典支持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自2011年以来,萨米人还获得了《宪法》承认,《宪法》规定政府有义务促进萨米人保护和发展其文化和社区的机会。1993年成立的萨米议会在落实萨米人自决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萨米议会既是萨米人的代表机构,也是负责萨米人事务的国家政府机构,其任务是参与社区规划和监督对萨米人需求的关注情况。新的《萨米人事务协商法》于2022年3月生效。该法要求瑞典政府和政府机构以及自2024年3月起各市政府和地区政府就涉及萨米人的某些问题与萨米议会和(或)其他萨米人组织进行协商。
135.性别平等应当成为所有相关政策领域的组成部分。男性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既是性别平等问题,也是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的问题。瑞典在联合国、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工作框架下所作的承诺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石。政府将继续把打击男性对妇女的暴力、亲密伴侣间暴力和家庭暴力,包括以“名誉”为由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以及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等行为作为优先事项。
136.2014年,瑞典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6年11月,通过了2017-2026年预防和打击男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就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措施而言,这项国家战略基本上与《伊斯坦布尔公约》一致。2018年1月设立了瑞典性别平等署,负责根据性别平等政策目标,包括防止和打击男性暴力侵害妇女、与维护“名誉”有关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卖淫和贩运人口等目标,开展后续行动、分析、协调、知识和支持等方面的工作。性别平等署根据三项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条例管理政府补助申请。为地方举措提供补助,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民主进程和社区生活,特别是在面临社会经济挑战的地区。
137.政府政策的目标是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并保持独立,能够过上积极的生活,对社会及其自身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受到尊重,并获得良好、平等和公平的卫生保健和社会关怀。政府将继续把确保老年人权利作为一项优先事项。
138.政府移民政策的目标是实行一项负责任的限制性政策,为需要保护的人提供临时保护,确保符合欧盟法律和瑞典承诺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包括保障庇护权。此外,政策的目标是维持对移民的管控,减少进入瑞典和欧盟的非正常移民,帮助缺乏保护理由或因其他原因无权在瑞典合法居留的人回国,确保有效的劳工移民以提高瑞典的竞争力,防止、发现和纠正欺诈和虐待行为,并促进遣返工作。瑞典的《外国人法》规定了有双方参与的程序和上诉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透明度并提供口头听证的机会。瑞典移民局是审理居留许可申请和庇护申请的一审机关。申请人可就瑞典移民局的决定向四个移民法院之一提出上诉。如果当事方进一步上诉,移民上诉法院可以准许上诉。一般在移民上诉法院认为案件能够为《外国人法》的适用提供指导(确立先例)的情况下,才会准许上诉。如果准许上诉,移民上诉法院将审查上诉案件的实质问题。《外国人法》的有些规定可确保移民局的决定符合有权审查个人申诉的国际机构作出的要求、决定和判决。关于承认难民地位的理由,《外国人法》规定了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民族、宗教或政治信仰、性别、性取向或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而遭受迫害这一理由。在所有庇护申请中,都会根据个案情况对庇护理由进行评估。
139.自2008年以来,县议会有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为成年寻求庇护者提供有补贴的卫生保健服务。这包括免费的体检、紧急医疗和牙科护理(包括急救)、妇科护理以及孕产妇和产前护理。根据瑞典《传染病法》提供的护理是免费的。2013年,这一权利也扩大到没有获得必要许可或法律支持而居住在瑞典的成年人。县议会有权向这些成年人提供与瑞典居民和公民同等水平的保健服务。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可以获得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有补贴且通常免费),包括定期牙科护理。
140.劳工移民制度由雇主主导,受需求驱动。获准入境的移民可享有一系列广泛的权利,而且家人可以立即陪同入境。立法规定,在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移民失业或对雇主不满意,可以获得三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移民可以留在瑞典寻找新工作。自2008年开始实行现行劳工移民制度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劳工移民遭受剥削。
141.市政府负责接收孤身未成年人,为其指定法定监护人并安排住宿、学校教育和照顾。中央政府为市政机构开展这项工作提供财政补偿。孤身未成年人抵达瑞典后,会被临时安置在附近的一个城市,但不久后会被重新安置到移民局指定的城市。
142.融合政策包括引导新移民进入社会、向市政府提供接收难民的补偿和促进融合措施。
143.瑞典融合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机会平等,不论其民族和文化背景如何。这一目标将主要通过针对全体人口的一般政策措施来实现,并且有针对性地支持持有居留许可的新移民 (及其家人)在初到瑞典的头几年进入社会。接收新移民是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2024年4月,瑞典为融合政策提出了一个新目标,目前正在等待议会程序批准。
144.融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加快新移民融入职场和社区的速度。通过融入计划,所有新移民都能获得专业支助,帮助他们学习瑞典语,找到工作,自食其力,并尽快熟悉在瑞典适用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Arbetsförmedlingen是协调落实融入计划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与新移民沟通,根据他们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以及培训和其他需求制定融入计划。积极参与融入计划的新移民最长可获得24个月的融入服务。融入计划是个性化的,通常包括为就业做准备的活动、瑞典语课程和旨在促进对瑞典社会基本了解的公民概况课程。市政当局负责提供瑞典语课程和公民概况课程。市政当局还负责为新移民提供住房,并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为新移民儿童提供融入服务。
145.瑞典区域发展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充满活力的发展,增强各地方和地区的竞争力,以促进全国所有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该政策基本依靠各地区采取行动,但中央政府也有义务。区域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是妇女和男性不论族裔和文化背景或性取向如何,都拥有在国家所有地区发展的平等机会。为了加强区域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政治措施,在全国各地促进住房、就业和福利方面的平等机会,在全国各地提供和发展技能,在全国各地促进创新、复兴、创业和商业发展,并通过数字通信和交通系统实现全国各地的可达性。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关措施。对于被认为需要特别措施的特定地区,需要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以加强这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146.已经确定了反排斥政策领域的一个新目标:减少遭受排斥的人数,消除平行社会结构,强调个人参与社会的责任,以及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增加生活机会。为了打击排斥现象,已经确定了需要解决的三个关键领域:学习瑞典语、就业和自力更生以及充分参与瑞典社会。
147.平等问题监察员(www.do.se)还负责面向有可能歧视他人和有可能遭受歧视的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传播关于歧视和禁止歧视的知识和信息。监察员向雇主、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和其他各方提供指导,并帮助他们制定有用的方法。另一项任务是通过提高认识的举措,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利。此外,监察员还要引导人们关注人权问题并鼓励围绕人权问题展开辩论。监察员还承担一项特殊责任,即报告人权和歧视领域的最新研究和国际动态。
148.瑞典儿童问题监察员(www.barnombudsmannen.se)也负责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监察员的重要职责包括参加公共辩论,增强公众对关键问题的兴趣,以及影响决策者和公众的态度。监察员与儿童和青年保持定期联系。监察员每年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阐述瑞典儿童和青年的状况。
149.“鲜活历史论坛”是瑞典的一个政府机构,以大屠杀和其他危害人类罪为切入点,从国家和国际视角处理与容忍、民主和人权有关的问题。它专门负责增加和加深对反犹太主义、反吉普赛主义和其他形式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的了解,重点关注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联系。“鲜活历史论坛”通过展览、讲习班和教材等方法和手段影响青少年目标群体,意在让他们掌握未来所需的知识,增强他们努力促进民主以及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价值的意愿。“鲜活历史论坛”还对学校和社会中与不同形式的不容忍行为有关的态度进行调查,促进对不容忍的原因、程度和地理分布的了解,从而推动为改变这些态度所作的努力。“鲜活历史论坛”与其他领域的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包括研究瑞典社会中反犹太主义、反吉普赛主义和其他形式种族主义等问题的研究人员。该论坛还发布其他各类报告和资料,详情请见其网站:www.levandehistori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