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比绍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6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4230次和第4231次会议 上审议了几内亚比绍的初次报告,并在2025年7月11日举行的第425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 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和书面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
(a)《第4/2018号法》(《平等法》),规定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的决策职位中,妇女占36%的法定配额;
(b)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第6/2014号法》,涵盖肢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c)关于选举的《第10/2013号法》,确立了选举程序和机构的法律框架;
(d)《第14/2011号法》,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犯罪;
(e)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12/2011号法》;
(f)关于公民了解法律和诉诸司法的《第11/2010号法令》;
(g)关于国籍的《第6/2010号法》,该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h)《国家反腐败战略(2021-2030年)》;
(i)《国家人权与公民权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2022-2026年);
(j)《国家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计划(2024–2028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8年10月22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9月24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9月24日;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3年9月24日;
(f)《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10年11月1日;
(g)《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11月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对缔约国启动宪法改革进程表示肯定,但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议会解散,该进程尚未完成。委员会注意到,1984年《宪法》(1996年修订版)第29条规定,宪法权利的解释应符合国际法和《世界人权宣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载权利并非都已适当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没有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决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存在与《公约》不符的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缔约国所适用的不同法律渊源之间存在矛盾,并且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以处理此类矛盾。在此背景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习惯法在与《公约》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公约》的所有规定在该国国内法律秩序中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并确保国内法律(包括基于习惯法的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符合该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缔约国还应加大力度,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广大公众对《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援引、考虑并适用这些文书的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5/2025号法令》,作为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一项步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员会尚未作为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履行职能。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没有法律保障措施确保该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包括该机构仍受总理管理,而且只划拨了有限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供该机构有效履行任务(第二条)。
8.考虑到缔约国在“人权75”倡议框架下的承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充分、独立地履行任务。缔约国还应向全国人权委员会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履行职能。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腐败现象在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依然普遍,在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任命和晋升方面尤甚。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国家反腐败战略(2021-2030年)》的实施进展,以及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打击腐败和经济犯罪办公室等反腐败机构的独立、透明、效力和问责。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独立性、资源和基础设施有限,审计法院、资产追回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关键监督机构未能充分运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反腐败抗议者和举报人缺乏保护,而且缺乏关于腐败案件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情况的数据(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在所有各级防止和根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应:
(a)迅速、彻底、独立、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高层官员的案件,如有关人员被判有罪,确保所处惩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确保收集和公布关于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情况的数据;
(b)确保打击腐败和经济犯罪办公室、审计法院、资产追回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等所有反腐败机构的独立、透明和问责,并向这些机构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从而确保其效力;
(c)审查和补充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保护反腐败活动人士和举报人,防止对合法反腐败活动的不当骚扰,并确保获得公开信息的渠道畅通;
(d)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让公职人员、政界人士、商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现有的腐败举报机制。
不歧视与男女平等
11.委员会注意到1984年《宪法》(1996年修订版)第25条载有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有大量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的指控,并且此类案件没有得到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参与公共生活、诉诸司法方面受到歧视,并且尽管缔约国已设有法律保障,但妇女在获得土地和经济资源方面仍面临障碍(第二、第三、第二十三、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
(a)考虑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所有领域的歧视,并按照《公约》列明禁止的歧视理由的全面清单,包括性别和残疾,并规定发生违反行为时的有效补救办法;
(b)加强措施,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职责的性别成见和偏见;
(c)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包括为此消除结构性障碍,例如文化、经济或社会障碍;
(d)确保民众能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补救办法,收集关于歧视案件及其结果的分类数据,并保证对所有歧视、污名化、骚扰和暴力行为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家庭暴力法》(《第6/2014号法》)及其他处理性别暴力问题的法律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性别暴力现象依然普遍并因强大的社会文化传统而得以延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庇护所和受害者支助服务的供应有限,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尤甚,而且没有足够多受过适当培训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仍需受害者同意并且这一同意可随时撤销,从而阻碍了诉诸司法和问责(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为此按照《公约》通过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明确确保对受害者的实质性保护。缔约国特别应:
(a)确保该国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明确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b)确保所有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迅速和彻底的调查,确保此类犯罪受到依职权提起的公诉,不论受害者是否同意,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视情况得到定罪和应有的处罚,同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和有效补救;
(c)建立保密、便捷和安全的受害者报案机制,包括为此加强SOS121热线,并在该国全境的警察局和卫生中心内设立面向妇女和儿童的专门部门,配备经过适当培训的专业人员;
(d)划拨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用于有效执行现有法律,包括在该国全境扩建庇护所和扩大其他支助服务,特别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
(e)通过国家媒体及社区媒体,在意见领袖、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的参与下,以官方语言和地方语言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挑战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延续的社会文化规范,并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可用于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补救和服务的认识。
有害做法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有害做法,包括通过了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立法(《第14/2011号法》)以及设立了废除对妇女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做法全国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外阴残割行为持续高发,特别是在巴法塔和加布等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案件未得到报告或起诉,导致施害者未被问责。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期间,早婚现象因学校停课和贫困加剧而增多,而且缔约国迟迟未能通过法律改革,以便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执行国内法律,禁止一切有害传统做法,包括一切形式的女性外阴残割、早婚和强迫婚姻,并对这些法律辅以全面的政策、社区方案和行为改变倡议,这些政策、方案和倡议应从根源上处理有害做法并有社区领袖、宗教领袖和传统领袖的参与;
(b)将男女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提高至18岁;
(c)确保所有涉及实施有害做法的案件均得到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以及法律援助、医疗援助和社会心理援助。
终止妊娠、孕产妇死亡率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堕胎法律框架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法律障碍和实际障碍,包括许多情况下要求取得第三方授权以及安全堕胎服务供应有限,阻碍了民众切实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同时民众难以获得基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难以了解避孕方法和信息,在农村地区尤甚,而且妇女在涉及自身生殖健康方面的决策自主受到广泛限制(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18.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明确保证怀孕妇女或女童能在以下情况下安全、合法和切实地获得堕胎:怀孕妇女或女童的健康面临风险,或怀孕至足月会给怀孕妇女或女童造成重大痛苦或折磨,尤其是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不能存活时;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孕产妇死亡和发病,同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c)面向所有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少女,确保提供可用、可及、负担得起和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包括避孕方法、紧急避孕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
(d)确保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能够获得全面、基于科学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教育和信息。
生命权和过度使用武力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框架的信息。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有时甚至使用致命武力,包括在和平抗议和政治动荡期间,例如在2024年5月暴力驱散人民阵线游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9年前总统若昂·贝尔纳多·维埃拉遇刺案以及2022年2月1日政府大楼遭袭后相关事件等案件的调查缺乏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大赦法》和全国民族和解委员会等先前采取的措施在处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问题上成效有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紧急状态的明确法律框架,并感到关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不可克减权利的保护在地位上不明确(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七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立法和规章条款符合《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生命或防止紧迫威胁造成严重伤害;
(b)保证提供可便捷利用的申诉机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武装部队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包括关于2024年5月人民阵线游行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的惩罚,并确保向此类侵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补偿和不重犯保证;
(c)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上述国际标准的系统培训,并在使用武力时恪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d)努力确保对过去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问责,包括对前总统若昂·贝尔纳多·维埃拉案进行问责,为此应考虑建立过渡期正义程序、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救济的权利,并确保大赦方面的法律(包括2011年《大赦法》)不适用于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侵犯人权行为;
(e)通过一项关于紧急状态的全面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第四条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包括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以及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进行正式通知。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禁止酷刑,但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法律框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大量酷刑和虐待指控,并对缺乏关于申诉、调查、起诉、相关定罪及向受害者提供救济的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2013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
22.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公约》及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其他国际标准,并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所有酷刑、虐待以及拘留期间死亡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定罪,则予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补救和救济,并收集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相关数据;
(c)加强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应确保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实用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
(d)确保所有被剥削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便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e)依照缔约国在“人权75”倡议框架下的承诺,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仍低于《公约》和其他国际公认标准的要求,原因包括过度拥挤、卫生条件差、食物和水不足、难以获得医疗保健,以及当局使用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临时设施,例如警察局附近的棚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当局未将妇女、男子和未成年人分开关押,也未将被审前拘留者与已定罪人员分开关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审前拘留者比例高、某些案件中拘留时间过长,而且尽管法律规定了非拘禁替代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际使用有限。此外,委员会感到痛惜的是,被剥夺自由者对自身权利缺乏认识、没有可利用的申诉机制、独立监督机构能力有限,而且拘留设施内缺乏心理健康服务(第六、第七和第九至第十一条)。
24.铭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及《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委员会强调必须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初即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为此推广拘留的替代措施;
(b)改善拘留条件,确保人们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都能适当获得食物、清洁的水和医疗保健,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并确保按年龄、性别和剥夺自由的理由将囚犯分开关押;
(c)推广使用非拘禁措施,确保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必要且相称的措施使用,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接受定期司法审查;
(d)保证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实施独立和定期的监督;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利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同时保证他们能迅速、保密和直接地诉诸监督机构,以及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获得有效补救。
司法和司法机构独立性
25.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尽管有宪法保障,但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仍然容易受到干预和胁迫,包括来自政府官员以及犯罪网络的干预和胁迫。委员会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调动和免职缺乏透明感到遗憾,并对高级司法委员会的组成表示关切。尽管“Candongas de Justiça”等举措旨在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式司法系统仍然面临严重挑战,包括资源有限和许多地区没有法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法律援助方面存在障碍,包括法院费用高昂,而且缺乏全面的法律援助体系(第十四条)。
2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体系,确保开展所有法院程序时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正当程序保障,同时铭记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为此,缔约国应:
(a)加快完成、通过并有效实施正在制定的立法改革,包括最高法院组织法、司法组织法、部门法院组织法、治安法官条例和高级司法委员会条例,以期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结构和职能,并确保这些立法改革符合《公约》;
(b)增强司法系统能力,包括为此增加划拨给司法机构的财政资源,并增加经过培训的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的数量;
(c)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完全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防止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当政治施压或其他施压的影响,并确保妥善执行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纪律处分程序;
(d)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规则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高级司法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
(f)建立资源充足的法律援助系统,确保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所有情况下,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残疾人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残疾人保护和包容法草案及通过《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但委员会对上述法案草案迟迟未能定稿和通过表示遗憾,并关切地注意到《战略》的实施工作成效有限且资金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持续遭到歧视、污名化和偏见,包括在教育、就业和获取服务方面。特别是,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存在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例如杀婴和遗弃行为,并且一些残疾人的投票权受到限制(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六条)。
2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保护、促进和实现残疾人的权利,并确保社会对他们予以充分包容。特别是,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残疾人保护和包容法草案,确保国内法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以及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行为;
(b)确保有效实施《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为此划拨足够的资源、建立监督机制,并促进残疾人参与实施工作;
(c)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残疾儿童的行为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确保施害者被绳之以法,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确保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援助;
(d)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法律和实践中阻碍残疾人行使投票权的一切障碍,充分落实所有公民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保障他们充分参与政治生活;
(e)开展面向社区、公职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从而消除针对残疾人的污名和偏见;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在接受教育、获得就业、获得医疗保健、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和参与政治方面的障碍,特别是为妇女、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消除这些障碍。
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人和流离失所者
2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加入相关国际文书和努力实现长期难民的归化。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经修订的难民法迟迟未能定稿和实施,而且负责庇护和流离失所事务的国家机构履行的职能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庇护登记率低,没有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提供经过更新的身份和归化证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保障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特别是防止和减少无证件父母的子女和边境地区居民陷入无国籍状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国家框架处理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包括与气候变化和土地冲突有关的风险(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和第二十六条)。
30.缔约国应:
(a)将经修订的难民和无国籍人法予以定稿和通过,并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实施该法,包括为此让国家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妥善发挥作用;
(b)加强庇护系统,为此应提高登记率,确保难民身份认定程序公平和高效,并提升边境和移民官员的能力;
(c)加快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和归化证明;
(d)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特别是无证件父母的子女和边境地区居民中的无国籍现象,包括酌情向无国籍人授予公民身份或签发身份证件,并保障每个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
(e)制定一项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和相关国际标准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国家法律框架,并设立一个国家机构,负责协调对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和安置。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反贩运法》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与几个国家订立的刑事事项双边合作协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持续有报告称存在儿童遭贩运用于强迫乞讨、家务劳动和性剥削的现象,包括在古兰经学校和比热戈斯群岛等旅游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受害者识别、调查和起诉情况以及惩罚实施情况的最新数据,并且有报告称持续存在施害者有罪不罚的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全国受害者支助服务,依赖民间社会在没有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为受害者提供有限援助,也没有国家转介机制,而且某些地区执法力量薄弱(第六至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防止、打击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贩运儿童用于强迫乞讨、家庭奴役和性剥削的行为。为此,缔约国应:
(a)全面实施《反贩运法》并确保该法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从而强化法律和体制框架;
(b)确保迅速和彻底地调查所有贩运案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c)确保受害者,特别是儿童,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安全庇护所、医疗和社会心理护理、法律援助和康复服务,并确保他们获得充分赔偿,包括补偿。
表达自由和对记者的保护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表达自由和媒体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闻出版和广播法律允许模糊和过度宽泛的限制,例如基于“尊重人类尊严”或“捍卫民主秩序”的限制,这些不明确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可能造成任意干预。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发生了针对记者和媒体机构的袭击事件,包括2020年7月和2022年2月身着军装的人员袭击都市电台办公地点导致数名记者受伤和设备损毁的事件,以及2024年2月军方突袭国家广播机构几内亚比绍电视台和几内亚比绍国家广播电台办公地点的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私营和社区广播电台要缴纳高额的执照费,公共广播受到政治干预,而且没有独立的公共媒体系统,这些都损害了媒体多元主义,助长了自我审查(第六、第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34.铭记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考虑审查并修订所有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确保对行使这一权利的任何限制均得到明确界定、必要且相称,以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b)对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威胁或暴力侵害的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调查2020年和2022年都市电台办公地点遇袭事件和2024年几内亚比绍电视台和几内亚比绍国家广播电台办公地点遭突袭事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如果定罪,则予以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c)确保以公平、透明和不歧视的方式授予媒体执照,包括为此审查阻碍媒体多样性的过高费用;
(d)加强对记者的保护,为自由和独立的媒体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
集会和结社自由及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
35.委员会注意到对和平集会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包括1984年《宪法》(1996年修订版)第54条和《第3/92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警察专员于2024年1月发布新闻稿,对和平集会权利作出了不当限制,据报告该新闻稿已被用于阻挠组织和平示威活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介绍对此类事件开展调查、提出起诉和实施惩罚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救济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几内亚人权联盟的成员,仍在遭受恐吓和威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公民空间,特别是在2025年11月大选临近之际。此外,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活动受到干预,包括2023年5月警方查封了几内亚工人全国联盟的总部,此举损害了工会自主和结社自由的行使(第六、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五条)。
36.按照《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营造有利于行使这一权利的环境,确保包括2024年1月公共示威禁令在内的任何限制措施均严格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空间,包括为此加强法律和体制保障,确保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人士、记者和工会成员能够自由地开展工作,不用担心遭到暴力侵害或报复。此外,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结社自由的有效行使,包括为此避免对包括工会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任何不当干预,确保这些组织免于污名化和司法骚扰,并营造有利于行使结社自由权的环境。
儿童权利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儿童综合保护法》和各项经修订的法律在内的儿童保护方面的关键立法迟迟未得到通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全面的法律框架,在家中和机构中实施体罚的现象依然普遍,即便是在有体罚禁令的情况下,这些禁令也鲜少得到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系统,包括没有儿童敏感的法院、拘留设施和法律援助。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2年劳动法》存在漏洞,特别是没有适当的保障措施保护从事危险或非正规工作的儿童(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8.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儿童综合保护法》和各项经修订的法律,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b)颁布立法明确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儿童行为,鼓励采用非暴力的替代管教方式,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体罚的有害影响;
(c)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系统,包括专门的法院、拘留设施,并使儿童能够获得儿童友好的法律援助;
(d)加强《劳动法》下的保护措施,明确禁止危险和剥削性的童工劳动,包括非正规环境中的童工劳动,并确保有效监督和执法。
参与公共事务
39.委员会欢迎2023年选举的和平举行,但仍感关切的是,选民名册的更新存在延迟、选举机构受到政治干预、公民教育有限、2023年12月议会被解散。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法》(《第4/2018号法》)规定,妇女代表的法定配额为36%。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配额在实践中未得到遵守,不遵守配额的行为未受到处罚,妇女代表比例仍不足以实现平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保障措施确保公职岗位择优录取、政治朋党主义持续存在、对侵犯参与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补救办法,这些问题尤其影响妇女、农村民众及其他边缘化群体(第二、第十九、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选举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并与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相一致。缔约国还应保障选举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及时和透明的选民登记,并维护民主连续性。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包括为此切实实施《平等法》并强制执行合规机制。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促进农村民众及其他边缘化群体参与政治。缔约国还应加强保障措施,促进公职岗位择优录取,并扩大公民教育,特别是扩大面向青年的公民教育,以促进包容的政治参与和民主治理。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初次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8年7月1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国家人权机构)、第32段(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和第36段(集会和结社自由及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3.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1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3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