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斯洛伐克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3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4266和4267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3月17日举行的第428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7年10月12日通过《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274/2017法汇编》,随后于2021年7月1日修订,该法加强受害者权利和对他们的赔偿并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干预中心;
(b)通过2024-2028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及其行动计划,该方案及其行动计划于2023年10月18日获得批准;
(c)2021年4月7日通过截至2030年的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及相应行动计划;
(d)2021年4月28日通过2021-2027年平等战略及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行动计划;
(e)2022年1月12日通过2022-2027年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
4.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9月19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5年9月26日通过的《宪法第255/2025号法律汇编》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其中新的第7条第6和第7款确认,缔约国在与“主要由基本文化和道德问题构成的民族认同”相关事务上保留主权,且《宪法》不得被解释为允许转让就此类事务行使的权力。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民族认同”这一概念如果得不到充分明确的解释,可能会在《公约》与国内法之间关系方面造成严重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和对《公约》权利的有效保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族认同”概念可能助长排斥态度并增加歧视和不容忍的风险(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提出《宪法》第7条第6和第7款的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完全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民间社会参与执行《公约》和传播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相关信息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地民间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编写工作和与委员会互动对话的机会有限。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无意向Jandiev先生提供赔偿,因此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第二条)。
8.缔约国应:
(a)确保充分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各项意见,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的权利;
(b)加强努力提高人们对《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包括为此广泛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就《公约》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系统培训,并鼓励国内法院和行政机构考虑委员会的判例和建议;
(c)加强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切实、有意义地知情参与《公约》、本结论性意见及所有相关举措的执行工作,包括其传播。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于2014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B级认证。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该中心资金和人员配备增加的信息,但仍然对该中心任务授权有限、其成员的独立性及其成员职能豁免没有明确保障感到关切(第二条)。
1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重申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以确保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授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提供充足稳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该机构成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要做到透明、具有参与性和独立,并为其成员的职能豁免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保障。
不歧视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2027年平等战略及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行动计划以及截至2030年的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及相应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歧视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实施,且缔约国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迅速有效地调查歧视申诉(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间接和交叉歧视,为此确保有效执行《反歧视法》,加强执法机制,确保对歧视申诉开展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信息办公室,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没有包含涉及仇恨犯罪的专门罪名,且此类行为在较宽泛的“极端主义”类别之下受到起诉,“极端主义”定义可能不够明确,并会在罪行和刑罚合法性原则方面产生问题(第二、第十五、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审查其刑事立法,以确保将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所有被禁止理由的仇恨言论明确定为犯罪,并考虑设立仇恨言论这一专门罪名,而不是仅根据极端主义等较宽泛的罪名起诉此类行为。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针对广泛的群体,包括罗姆人、寻求庇护者、难民、移民和其他非公民、妇女、穆斯林、犹太人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的仇恨言论和出于仇恨动机的袭击持续高发,包括在政治言论中、媒体上和互联网上。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高级官员在公开言论中将移民描述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这与某些媒体报道一道,可能会助长敌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风气,并强化基于族裔或宗教的成见。报告还表明,仇恨犯罪得不到充分举报,歧视性动机并非一律得到执法主管部门的系统记录或调查。委员会还对有关仇恨言论的报告感到关切,尤其涉及网络环境中的仇恨言论,且针对此类行为的现有法律保护,包括2016年通过《第316/2016号法汇编》提出的法律保护没有得到一贯执行(第二、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6.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或性取向的仇恨言论和煽动歧视或暴力行为,特别是政客和高级公职人员等的此类做法,包括为公共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官员、私营部门行为体和教师开展提高认识和培训举措,以促进平等、包容和尊重多样性;
(b)采取措施改善仇恨犯罪的举报、记录和监测工作,包括为此在刑事诉讼中系统地识别和记录歧视性动机,并收集有关此类犯罪的分类数据;
(c)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和起诉所有仇恨言论和出于仇恨动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国家官员还是私人行为体所为,并保证受害者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和充分赔偿。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5年的宪法修正案,尤其是强调“主要由基本文化和道德问题构成的民族认同”事务中的主权并“仅”承认“生理上决定的男女两个性别”的修正案,可能会加剧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程序仍然限制性过强,在实践中难以获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承认和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框架,如登记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且同性伴侣在其他欧盟国家缔结的婚姻也得不到承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仇恨犯罪立法没有明确将性别认同认定为被禁止的理由(第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和应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关于不歧视的条款,包括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方面。缔约国还应考虑通过一个承认并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框架,并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地平等获得权利和福利,包括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权利和福利;
(b)审查和修改相关立法和政策,确保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程序不会施加不必要的医学或行政要求,尤其要消除具有侵扰性的先决条件,包括精神病学或其他医学意见,并确立针对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明确、专业且尊重他们的医疗保健标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和《公约》条款;
(c)采取步骤建立明确而全面的法律框架,并确保它将性别认同明确认定为仇恨犯罪的一个动因。
对罗姆人的歧视
19.尽管委员会欢迎为改善罗姆人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到2030年实现平等、包容和罗姆人参与战略及相应行动计划实施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群体继续遭受边缘化和歧视,尤其是在教育、住房、就业和医疗保健领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罗姆人社区在物理上和运转方面仍然与周围城市隔离,生活条件不佳,包括住房不达标、不能充分获得电力和安全饮用水及消防安全基础设施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罗姆儿童在教育中受到的隔离长期存在,包括他们仍然被分到所谓的“特殊班级”中,有时所依据的评估程序可能无法充分确保客观和在文化上适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学前教育就读率低且提早辍学率高(第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罗姆人群体不受歧视地平等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和医疗保健机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落实到2030年实现平等、包容和罗姆人参与战略及相应行动计划;
(b)加大力度解决罗姆人社区边缘化问题,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包括为此与受影响社区协商,确保其获得适当住房、安全饮用水、电力和包括消防安全措施在内的基本基础设施;
(c)废除学校隔离做法,加强努力促进罗姆儿童融入主流教育,包括为此加强措施支持罗姆儿童切实获得和受益于各级优质教育,包括中学和高等教育。
性别平等
21.尽管委员会欢迎为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21-2027年平等战略及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公共宣传运动宣扬可能破坏性别平等原则的父权观念和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政府和高级管理职位中的代表性较低,并注意到该国没有旨在加快这一领域进展的暂行特别措施。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所采取的措施,但仍然对男女工资差距长期存在感到关切(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公私生活所有领域确保男女实质平等。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提高公众认识,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性别成见;
(b)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加强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包括酌情为此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使《公约》发挥效力;
(c)加强努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包括为此确保同工同酬、应对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障碍及加强监测和执行机制。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问题
23.尽管委员会欢迎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如2021年对《犯罪受害者法》的修正案及通过2022-2027年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表明性别暴力案件的举报和起诉率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对执法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缺乏信任有关。此外,委员会指出对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情况的关切,包括据报告庇护所数量不足且地理分布不均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推迟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决定(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举报不足的问题,包括为此确保有关人员获得有关权利和救济的信息,并就此类暴力行为的有害影响和不可接受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指控开展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并酌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c)确保划拨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援助和保护,包括在全国各地提供庇护所和支助服务,尤其要针对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受害者;
(d)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有效处理性别暴力案件;
(e)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1966年至2004年期间未经知情同意对罗姆等妇女非法绝育的行为正式致歉,并注意到该国正在草拟旨在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立法草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确立赔偿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导致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和充分赔偿方面发生拖延(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法绝育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和充分赔偿,包括为此迅速通过立法建立可及而有效的赔偿机制,并确保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越来越多的立法举措试图限制或禁止获得人工流产和生殖保健服务,这些举措在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也加剧了围绕生殖权利和寻求或提供此类服务的人的意见分歧及污名。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安全合法的人工流产方面存在法律和实际障碍,原因是信息有限、经济限制、针对寻求人工流产妇女的强制等待期、向主管部门披露寻求人工流产妇女身份的要求及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此类服务和信息受到制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强奸(包括婚内或亲密伴侣强奸)不被认定为人工流产的合法理由。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相关措施存在不足,包括在获得经期卫生用品及在学校提供适龄且包容的全面性教育方面(第六和第七条)。
28.缔约国应:
(a)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确保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没有法律或实际障碍的安全合法人工流产及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尤其针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属于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
(b)采取措施确保获得经期卫生用品,并在学校提供适龄且包容的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确保法律和政策措施不限制提供此类教育。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过度使用武力
29.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就2013年在博德瓦河畔摩尔达瓦的警方干预行动发表正式道歉,并注意到所提供的有关执法人员培训活动的信息。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尤其是针对罗姆人)的指控,且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监察办公室的机构独立性有限,该机构仍是警察部队的正式组成部分。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声明有意修改《刑法》,以引入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修正案目前尚未纳入立法计划(第七条)。
30.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酷刑和虐待,尤其是: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得到有效、充分独立且公正的机构的迅速彻底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且如果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包括康复和充分补偿;
(b)加强监察办公室的机构独立性,以确保其有能力履行公正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职能;
(c)修订《刑法》中规定的酷刑定义,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既定规范;
(d)加强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应确保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实用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的培训。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31.委员会欢迎《徒刑执行法》和《拘留执行法》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预计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旨在改善拘留条件并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可能无法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充分享有所有基本保障,尤其是接触律师及将其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一名亲属或自行选择的其他人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保障措施的执行可能会受到某些程序规则的限制,包括通知被认为可能阻碍澄清或调查案件的情况(第九条)。
32.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关于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该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向逃离乌克兰冲突的人提供临时保护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实现移民相关行政程序数字化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继续被用于移民程序中及涉及儿童和孤身未成年人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难民身份申请处理拖延的报告(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4.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寻求国际保护的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进入缔约国领土,并可以利用公平高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或其他形式国际保护程序,充分遵守不推回原则和防止任意拘留的保障要求;
(b)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且符合《公约》规定,并有效采用拘留的替代措施。缔约国应避免在移民程序中拘留儿童,包括孤身未成年人,并确保在所有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c)加强对边防警卫和移民官员的培训,以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根据《公约》和其他适用国际标准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诉诸司法与司法独立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司法机构内部腐败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23-2024年刑法改革一揽子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及负责处理高层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的其他机构已解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0年对《法院法》的修正案授权行政部门解除司法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也注意到政府官员对法官的公开批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事态发展可能会削弱对司法和检察部门独立性的机构保障。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司法系统正在进行改革,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改革实施遇到困难,包括法官和工作人员数量问题,这给诉诸司法造成了障碍(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
(a)立即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和公正及检察部门的职能自主,并保证它们都能够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不当压力或干涉地运作;
(b)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的遴选、任命、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c)加快切实实施司法系统改革,以期确保新改组的法院人员配备齐全且运转到位,保障人人得以诉诸司法。
消除奴隶制、劳役和人口贩运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24-2028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以及为加强立法框架解决人口贩运相关犯罪问题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识别贩运受害者方面存在不足,且罪行归类存在错误,据报告这导致对施害者的量刑较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方面面临障碍,且没有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贩运受害者不因自己身受剥削所直接导致的非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委员会还对在线平台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招募和剥削受害者感到关切(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3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尤其是涉及妇女和儿童的此类现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识别受害者,包括借助对寻求庇护者、孤身儿童、难民和移民等处境脆弱者的筛查,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和援助服务;
(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人口贩运案件,起诉施害者并处以适当的刑罚,并确保在刑事诉讼中为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包括康复和充分补偿。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以保护贩运受害者免于因身受剥削所直接导致的非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c)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在内的相关国家公务人员提供有关识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对贩运罪行进行适当归类及处以有效、相称且有威慑力的刑罚的专门培训;
(d)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通过在线平台招募和剥削贩运受害者的行为,包括为此加强监测和调查能力,并加强与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合作。
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群体地位的第308/1991号法汇编》的2017年修正案,其中将教会和宗教协会登记的最低人数要求提高到50,000名成年成员。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的防止投机性登记的目标,但感到关切的是,这项要求可能对人数较少的群体或少数派宗教群体影响过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登记群体的某些权利或福利,包括公共资金和在公立学校提供宗教教育的限制,可能会对少数派宗教产生歧视性影响(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0.回顾《公约》第十八条和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缔约国应:
(a)确保其管辖宗教群体登记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条款;
(b)避免施加超出《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许可范围的限制,并确保登记要求不会造成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性待遇;
(c)考虑审查《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群体地位法》及相关立法和做法,以确保其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表达自由和记者与人权维护者的安全
41.尽管委员会欢迎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媒体自由法》的实施,也欢迎为减轻对诽谤的刑事处罚而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诽谤仍然是《刑法》(第300/2005号法汇编)第373条规定的罪行。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暴力和骚扰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于斯洛伐克电视和广播的第157/2024号法汇编》修订了公共媒体管理机构的任命程序,这可能会增强政府对公共媒体治理和编辑酌处权的影响,从而损害公共服务广播的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反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的欧洲联盟指令和欧洲委员会建议尚未在缔约国国内法中得到执行(第十九条)。
4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确保人们充分享有表达自由。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考虑取消对诽谤的刑事定罪,且在一切情况下确保仅就最严重的情况适用刑法,同时铭记监禁绝不是惩处诽谤的适当刑罚;
(b)确保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能够行使表达自由权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并确保针对他们的所有威胁、恐吓和暴力行为都得到及时、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处罚,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
(c)确保公共服务广播机构的治理和任命程序能够保证其独立性和编辑自由;
(d)确保涉及反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的规定得到迅速全面执行。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66/2024号法汇编》中有条款对和平集会权作出限制,包括全面禁止在距离某些公共建筑50米以内的地方举行和平集会,并授权市政府基于广泛的理由禁止和平集会,这可能会对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这项权利造成不当限制。委员会还对《第109/2025号法》的通过感到关切,该法修订了《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第213/1997号法汇编》,要求从非斯洛伐克来源获得5,000欧元以上资金的此类组织公开披露其资助者,这可能会对资助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产生寒蝉效应。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25年的裁决认定该法与结社自由、隐私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相抵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领域的措施,包括旨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活动和供资的监督和透明度的措施,可能会对行使《公约》规定的结社自由产生寒蝉效应(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4.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审查并考虑修订《第166/2024号法汇编》,以确保个人得以充分行使和平集会权,并确保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要求;
(b)确保任何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和供资的监督和透明度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不会对结社自由施加不必要或过度的限制,也不会对这些组织自由有效运作的能力造成不当损害。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5.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9年3月1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国家人权机构)、第18段(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和第44段(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7.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2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4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