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DV/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尔代夫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马尔代夫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经委员会2026年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908次和第2909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在2026年1月30日举行的第293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此举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19年接受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规定的程序;通过了《儿童权利保护法》(第19/2019号法)、《少年司法法》(第18/2019号法)以及旨在加强该立法的条例,如《儿童权利保护总条例》(2020年);实施了社会纽带促进计划(Ijthimaaee Badhahi Madhahuverin)和“近况如何”计划(HaaluKihineh)等国家方案;并通过了《少年司法法》实施路线图(2024-2027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1段),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第25段),精神健康和青少年健康(第37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4条第1款和第21条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始审查《儿童权利保护法》,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法和所有相关立法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完全一致,尤其要解决儿童司法、家庭法和劳动法等方面的差异。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包含实施该政策所需要素的战略,并为之配置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采取措施,保证在制定该国家发展计划的过程中与儿童协商,并确保该计划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负责保护儿童权利的官方机构以协调的方式开展工作,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对社会部门的拨款,并采用了基于方案绩效的预算编制办法,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采用高效、协调、立足儿童权利的方针,实施跟踪制度,监测整个预算中用于儿童事务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b)利用上述跟踪系统实施影响评估,了解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确保此类投资对儿童的不同影响得到衡量。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统一各种数据收集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修订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准则,以期改进所用方法,加强保密性,确保全国覆盖和分类收集,从而减少数据碎片化;

(b)确保相关部委之间共享有关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之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相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从而有效执行《公约》。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一)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中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的独立申诉机制,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以及(二)获取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了解如何获得咨询和补救,包括获得赔偿和康复;

(b)提高儿童对其有权按照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认识;

(c)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系统性的强制培训,使其知晓儿童权利和《公约》,以及儿童友好型程序和补救措施。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欢迎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一职,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的资金投入并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确保该委员会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支持其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工作;

(b)加强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

(c)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实体提供的技术合作。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包括参与面向父母和照料者、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官员的措施,并鼓励媒体确保对儿童权利保持敏感;

(b)提高对《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相关行为者进行关于该《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旅游业和广大公众一道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出现儿童性剥削现象,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防止并消除旅行和旅游业中的儿童性剥削行为。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22‑2026年),《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定了防止歧视的保护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女童、残疾儿童、未婚父母所生子女、非穆斯林父母所生子女和国家照料的儿童在缔约国遭受歧视;存在基于宗教和性别取向的歧视;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外岛儿童在获得服务方面受到歧视。

1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与不歧视有关的现行立法、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特别是保护儿童不受歧视的立法、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从国籍法中消除宗教歧视;

(b)加强努力,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女童、残疾儿童、未婚父母所生子女、非穆斯林父母所生子女和国家照料的儿童的歧视;消除基于性别取向的歧视,以及对外岛儿童的歧视;

(c)开展媒体宣传行动,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的权利,妥善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以及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并得到一致解释和适用;确保在援引儿童最大利益时,文化解释和做法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促进所有儿童实质性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增强他们的权能,让儿童参与所有与其相关事务的决策,包括环境事务的决策。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23/2022号法)。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

(a)儿童迟迟得不到出生登记,在获得出生证明和国民身份证时遇到障碍;

(b)儿童中存在无国籍状态,特别是儿童在国外出生或母亲为外国人的情况。

2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消除出生登记方面的现有障碍,包括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不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或婚姻状况如何,并修订《出生和死亡登记法》,取消对逾期出生登记的罚款;

(b)确保母亲为外国人、父亲为马尔代夫人的子女、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和不同信仰间婚姻所生子女,能够较为便利地确定父子关系,并根据《宪法》第9(a)条取得公民身份;

(c)修订《家庭法》第54条及其相关规定,确保妇女和儿童能够向法院申请确认当事儿童的父子关系;

(d)为在马尔代夫领土上出生的无国籍儿童、遭遗弃的儿童,以及受到机构照料且父母身份不明的儿童提供取得公民身份的机会;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f)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以落实这些建议。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有效措施,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或信仰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社会中促进宗教宽容和对话,包括为关于宗教问题的公开辩论提供便利。

获取适当信息的机会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儿童的数字素养问题,并提高对儿童上网安全的认识。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委员会和其他签署方2026年关于人工智能与儿童权利问题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保护儿童免受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及材料的影响,包括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

(b)确保提供并可以获取关于儿童权利和环境问题的充分、适龄的信息;

(c)促进整合决定儿童健康、发育的环境和社会因素方面的全过程信息,同时确保数据得到保护。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4.委员会对若干积极发展表示欢迎,例如修订《防止家庭暴力法》,通过《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4‑2028年),制定关于应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及转介途径的最新程序手册(2025年),制定提供家庭暴力案件服务的最低标准(2024年),以及可公开访问的儿童性犯罪者数据库(2023年)。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

(a)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虐待、忽视和网上虐待;

(b)《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剥削儿童列为重大罪行,因此,对成年人剥削儿童从事犯罪活动的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必须在30天内完成,这造成肇事者逃脱法律制裁;

(c)若干社会因素,包括文化禁忌、污名以及法律保护不足,阻碍了有效预防、及时报告和应对努力。

25.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有效执行《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此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能力建设以及一套强有力的监测和评估框架;

(b)将成年人剥削儿童、从事犯罪活动的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作为优先事项,并考虑修订《刑事诉讼法》,将剥削儿童列为重大罪行,或延长调查时限;

(c)加强执法和社会工作者有效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性虐待和性诱骗案件的能力;

(d)确保对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得到迅速报告和调查,采用关爱儿童的多部门方针,以避免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确保起诉并依法制裁肇事者,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确保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传播关于报告机制和应受理此类报告的联络人的信息,并提高父母、照料者、专业人员和儿童本人对报告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及早干预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认识;

(f)在儿童的参与下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认识,减少污名化,鼓励举报,挑战有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文化禁忌;鼓励社区和岛屿领导人、宗教人士和媒体参与宣传工作。

体罚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根据《儿童权利保护法》,在所有场合严格有效地实施禁止体罚(包括鞭笞)的规定,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和替代照料场所以及在儿童司法中;

(b)推广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育儿和抚养子女举措,如联合积极育儿方案;

(c)继续开展面向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行动,以促进家庭和社区转变对体罚的态度。

帮派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帮派暴力对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因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帮派利用、从事贩毒和其他犯罪的情况,欢迎缔约国通过《预防帮派和其他严重犯罪法》(第7/2025号法),并敦促缔约国:

(a)评估《预防帮派和其他严重犯罪法》的效力;

(b)采取综合战略,有效应对帮派暴力和相关贩毒活动对儿童的影响;此类战略不应旨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主要解决造成帮派和毒品犯罪剥削儿童的根源问题,以及导致儿童加入帮派的社会因素,还应纳入促进边缘化儿童和青少年融入社会的政策;

(c)加强努力,打击社会上剥削儿童参与犯罪活动的帮派和其他犯罪分子;调查、起诉责任人并处以适当刑罚;并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

(d)建立相关机制,帮助15岁以下儿童改过自新、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并确保社会服务系统参与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e)制定相关方案,向受帮派剥削的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使他们能够脱离帮派并重新融入社会。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保护法》禁止童婚,但关切的是仍存在不受管制的无证童婚现象。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制定提高认识行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将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以及法官和检察官作为目标人群;

(b)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现行立法;

(b)修订关于受害者识别、转介和保护的国内规程;

(c)收集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分类数据,对调查人员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涉法律方面和不同罪行的适当培训;

(d)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肇事者一概起诉,对被判有罪者予以惩处,不得宽大处理。

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30.在考虑到缔约国所作努力的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和做法充分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在与儿童受害人和证人打交道时,缔约国尤其应广泛提供使用闭路电视的选项,确保儿童在儿童友好型环境中作证,且仅作证一次以避免造成心理创伤,确保以适龄语言向儿童告知披露信息的后果,确保辩护律师接受专门培训,并在《反酷刑法》中明确规定儿童为受害者。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除非此举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将儿童的意见考虑在内,始终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为此,应加强司法机关开展此项评估的能力;

(b)确保妇女再婚后不失去子女的监护权;

(c)努力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一夫多妻制,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其对儿童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d)改善对单亲津贴的监督工作,使其能够惠及符合条件的家庭;

(e)提高日托系统的便利性、经济性和充足性。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强调决不能仅仅以经济及物质贫困,或纯粹由贫困直接导致的相关条件为由,将儿童带离父母照料、将儿童送交替代照料或阻止儿童回归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照料,并立即通过一项脱离机构照料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其中包含系统改造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的内容;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同住的儿童提供充足且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照料选项,包括为寄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c)继续加强寄养制度,执行《寄养条例》(2024年),为寄养小组的运作提供充足资源,向寄养家庭支付货币补贴,并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

(d)制定适用于所有替代照料环境的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和机构中的儿童安置情况,并监测其中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开展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便利渠道,并在发生虐待儿童的情况时提供补救措施;

(e)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家事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基于家庭的替代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f)继续提高对卡法拉(监护)制度及其益处的认识。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F.残疾儿童(第23条)

34.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残疾人法》并通过了《残疾包容国家行动计划》,并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应对残疾问题,制定一项残疾儿童包容问题综合战略,并且:

(a)继续加强为残疾儿童提供支助的方案、实体和机制,如社会纽带促进机制、成长监测和促进方案、早期识别委员会、国家残疾人登记册、残疾津贴制度、国家社会保护局和《残疾包容国家行动计划》,尤其应改善外岛的情况;

(b)建立简化且系统化转介通道,以确保将有可能发育迟缓的儿童及时转介接受残疾评估、完成评估,并与适当的支助服务建立联系;

(c)扩大为残疾儿童提供的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聘用经过培训的儿童心理医生、精神科医生、作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和理疗师,特别应改善地区医院的状况;

(d)在所有一线服务部门扩大手语培训,包括对卫生专业人员、教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手语翻译人才库,供医院、学校和法院使用;

(e)通过阿桑达(Aasandha)国家健康保险计划提供获得专业医疗服务和辅助设备的便捷渠道,尤其关注居住在外岛的儿童;

(f)保护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在学校免遭暴力,包括防止性虐待和欺凌,并详细说明为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支助机制而采取的步骤;

(g)提高残疾儿童照料者对国家社会保护局可以发放残疾人身份证及其好处的认识;

(h)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将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i)继续加强协调,为各种形式的残疾儿童提供充分支助。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卫生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偏远岛屿儿童获得基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精神保健和青少年保健的机会;

(b)减缓非传染性疾病、呼吸道疾病和流感的增长,解决营养不良问题,以及不健康饮食和缺乏活动所导致的肥胖症日益增多的问题;

(c)扩大安全血液的供应面,包括扩大外岛的收集、储存和加工基础设施;

(d)增加经过培训的保健工作人员的人数,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宣传运动,从而消除对疫苗接种的迟疑态度和错误信息;

(e)改善环礁一级保健设施的基础设施和紧急产科护理能力;

(f)从小就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肥胖症,鼓励健康的饮食习惯和体育活动,优先在学校和社区做出努力;

(g)在母乳喂养对儿童健康有影响的所有政策领域,包括肥胖、某些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健康领域,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并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精神健康和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区域和环礁一级设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努力,包括实施《中央和区域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计划》(2022-2025年),将性教育和生殖教育纳入国家课程,将阿桑达计划扩大到私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修订《烟草控制法》禁止电子烟、雾化烟及相关产品,但仍然严重关切:

(a)儿童的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增多;

(b)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药具的障碍较多;

(c)药物滥用现象日益增多,对治疗和康复方案的认识有限,而且存在诸多局限。

37.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落实青少年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通过精神卫生法案,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精神卫生战略,继续推行精神卫生服务去中心化并将其纳入初级保健,尤其改善偏远岛屿的状况,包括通过全国精神卫生热线等提供远程精神卫生支持;

(b)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继续确保将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面向青少年的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偏远岛屿青少年,获得保密和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及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d)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少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妥善考虑;

(e)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的普遍问题,为此除其他外,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烟草、电子烟和酒精)的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制定便于获取、儿童友好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康复方案。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8.委员会注意到“每个儿童都有一个家”(KommeKujjakahAailaaeh)方案以及缔约国提高了单亲津贴,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儿童贫困,特别是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和偏远岛屿儿童的贫困状况;

(b)确保国家社会保护局的支助惠及处境最不利的儿童,特别是首都以外的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c)提高儿童和家庭对现有社会保护方案的认识,确保偏远社区的儿童能够利用这些方案。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对空气和海洋污染以及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对儿童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资源充足的战略以纠正这一状况,并对空气和食物中污染物的最大浓度进行管制;

(b)停止焚烧和露天燃烧废弃物,加强对废弃物的安全和环境无害管理;

(c)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关于诊断和处理与环境损害有关的健康影响的培训。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0.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气候紧急情况法》以及缔约国启动了《增强韧性和低碳发展国家气候行动计划》。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要和意见;

(b)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将这个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c)鉴于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较小的岛屿社区所受影响尤其明显,应制定实现教育和保健服务不间断的战略;

(d)为落实这些建议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覆盖面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各种举措提高高中入学率,包括:设立灵活的学习途径、现代化的职业培训方案,以及部署连接偏远岛屿儿童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b)通过卫星学校和混合学校等手段继续提高教育的可及性和质量,并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特别注重农村地区和偏远岛屿;

(c)在低年级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以应对母语不是英语的学生面临的挑战;

(d)更新课程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环境,并鼓励儿童直接参与环境保护,将此作为其学习过程的一部分;

(e)按照幼儿保育和发展的全面、整体政策,为扩大义务免费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f)修改课程中可能助长对女童的消极态度的内容,包括关于女童的能力、工作选择和今后在劳动力队伍中的贡献的内容;

(g)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完成学业方面实现性别平等,特别是在中学一级。

全纳教育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启用了全纳教育数据管理系统,从而得以通过一个中央门户网站对全纳教育进行监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相关措施,增加偏远岛屿上全纳教育的机会;

(b)增加对全纳教育政策的供资并有效执行这些政策,确保提供全纳教育优先于将儿童安排在特殊班级;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农村地区和偏远岛屿的儿童以及女童都有机会进入主流学校,并确保为学校配备经过培训的教师,配备辅助技术、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当的教材,从而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支助。

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推广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高质量职业和技术培训方案,解决社会经济障碍、偏远岛屿获得此类培训的机会有限,以及向儿童提供的职业指导不足等问题。

休息、闲暇、玩耍、娱乐活动、文化生活以及艺术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发展安全和包容性的公园和游乐场,并确保使用景观绿地和开放空间的机会,特别是在马累。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5.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第3号和第4号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具有强有力的识别机制的庇护制度,确定有多少儿童需要国际保护;

(b)制定全面的儿童服务转介和案件管理框架,涵盖身心健康服务、教育服务以及警察和司法部门的服务等各个方面,包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为无人陪伴儿童和离散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修订监管框架,将从事一切危险工作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通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的危险工作的全面定义,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以确保有效的监督、问责以及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

(b)公布关于雇主行为和最长工作时间的法定准则,以落实禁止童工的保护规定,并加强监督机制,确保问责制;

(c)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贩运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打击人口贩运举措和关键措施,例如实施协调一致的转介制度和支助,并建立一个识别需保护儿童的机制;

(b)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将肇事者送交司法;

(c)开展相关活动,提高父母和儿童对贩运危险的认识。

儿童司法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少年司法法》,其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少年司法法》执行路线图(2024-2027年),建立了少年中途之家和一个少年临时住宿治疗中心,国家防范机制对拘留中心进行了查访。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

(a)《少年司法法》的执行面临挑战,缺乏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基础设施、资源和自新方案,无法有效地实施儿童司法;

(b)缺乏针对被控触犯刑法的15岁以下儿童的方案和措施;

(c)获得基本的心理报告、性别评估和风险评估时存在拖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导致整个司法程序长期拖延;

(d)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进行的儿童权利审计评估表明,儿童拘留中心的条件令人关切;

(e)缔约国采取的少年犯改过自新方法建立了称为“希望岛”的长期寄宿照料设施,这将使少年犯脱离社会,将他们交由执法人员监督;

(f)分流、自新和重返社会服务的利用有限。

49.委员会回顾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还回顾缔约国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参考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a)全面执行《少年司法法》执行路线图(2024-2027年),包括改善机构间协调和沟通,以确保儿童司法系统中落实儿童权利;

(b)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维持在15岁,从而维护儿童权利标准,并为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15岁以下儿童制定有利于儿童、多学科的强化社会心理方案和措施;

(c)加强早期识别和家庭支助干预措施,在儿童进入司法系统之前应对风险,同时应对相关的深层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贫困、家庭暴力和吸毒等;

(d)对于少数剥夺自由系最后手段的情况,考虑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在儿童权利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少年拘留中心的条件的建议;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开展紧急提升基础设施的工作,建立对涉嫌违法儿童的明确分类制度,为女童建立单独设施,实现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

(e)审查“希望岛”方案,以确保该方案符合《公约》;确保对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实施分流和调解,而不是送入惩教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采用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实施《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注意到对《反恐法》的修正,回顾先前对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敦促缔约国:

(a)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b)考虑扩大对涉及招募、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犯罪的域外管辖权;

(c)确保曾加入达伊沙但现已死亡的马尔代夫男子所生子女,能够迅速、方便地确认其马尔代夫国籍并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回国;为母亲未回国的儿童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只要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就应维持家庭团聚;

(d)停止因有关儿童从冲突地区返回,而在国家回归中心对其实施行政拘留的做法,相反应优先考虑采取个人评估和拘留的替代办法,并明确规定15岁以下儿童不应出庭接受质询;

(e)消除造成极端化的根源,发起提高公众认识行动,使各个社区了解所涉风险,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儿童不产生极端思想,包括为青年提供积极的替代办法;

(f)建立相关机制,在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或用于武装冲突的涉事儿童返回缔约国后将他们及早识别出来,收集关于这类儿童的分类数据,并为他们的身心康复、自新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c)《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各种语言广泛散发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确保该机制具有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进行协调和接触,编写提交这些机制的报告,并有效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负责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的国家机制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磋商的能力。

C.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符合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且字数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