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31 日 ) 通过。
关于大韩民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4日举行的第2061和2062次会议(见CEDAW/C/SR.2061和CEDAW/C/SR.2062)上审议了大韩民国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KOR/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OR/Q/9,大韩民国的答复载于CEDAW/C/KOR/RQ/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KOR/FCO/8)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韩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女性家庭部次官Kinam Kim先生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外交部、女性家庭部、保健福祉部、法务部、雇佣劳动部、韩国最高法院、首尔家庭法院、性别平等和家庭委员会、保健福利委员会、国会秘书处和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KOR/8)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9年《单亲家庭支持法》(扩大了对低收入单亲家庭的托儿服务支持);
(b)2019年《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框架法》(专门针对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确立:
(a)《第三个改善公共部门性别比例国家计划(2023-2027年)》;
(b)《第四个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基本计划(2021-2025年)》;
(c)《第五个国家卫生计划(2021-2030年)》;
(d)2019年“Webhard网盘同业联盟事件”预防措施;
(e)2020年消除数字性犯罪措施;
(f)《第三个性别平等政策基本计划(2023-2027年)》;
(g)《第一个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基本政策计划(2020-2024年)》;
(h)《第一个防止贩运人口综合计划(2023-2027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8.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OR/CO/8,第9段)及其在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保留的声明,并认为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应予以撤销。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落实程度及其可见度
10.《公约》是一项活的文书,既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又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演变。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的可见度和可及性,包括为此在女性家庭部以及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分发给相关的国内利益攸关方,包括各部委、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院在2019年关于堕胎的裁决中直接提到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往往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利用的救济措施。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她们可以利用的法律救济措施的认识,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以无障碍模式获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考虑建立一个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综合机制,并让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确保《公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所有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继续在法庭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1条禁止基于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对公民的歧视。然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反歧视立法,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应对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8,第13段),并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制定通过反歧视立法的具体时间表,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解决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如贫困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农村妇女、单身女性、少女以及老年妇女;
(b)设计一个综合系统,收集按年龄、国籍、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歧视妇女案件数据;
(c)在立法中,在描述赋予妇女的权利时,用“女性”取代“女子”,因为“女子”经常被用来物化妇女,“女性”则用来促进妇女的权利。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的主要重点是性暴力。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支持加强妇女在国际裁军和不扩散制度、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度,并在每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的程序性代表团中纳入女性代表。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23年举行的2026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期间,一些女性专家应邀作为小组成员参加了缔约国主办的会外活动。然而,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议程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的范围比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更广,并呼吁让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安全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核武器日益成为地缘政治上的战力倍增手段。
15.鉴于该地区安全威胁的范围不断扩大,核武器和弹道导弹日益扩散,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让妇女参与制定安全和反导弹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继续加强妇女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方面的参与,以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并推进核裁军目标。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法盲率很高,并且由于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司法性别偏见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妇女不愿意就性别暴力和歧视提出投诉;
(b)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在诉诸司法的机会方面继续面临障碍,这些障碍往往因她们对司法和执法当局缺乏信任和害怕报复而加剧。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和开展普法运动等方式,增强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利用的救济措施的了解;
(b)采取更多措施,包括通过专门的网站和社交媒体等途径,用无障碍语言告知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她们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可利用的救济措施;
(c)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在妇女拘留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政策。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关于《政府组织法》的第15525号修正案中提议撤销女性家庭部。委员会担心这可能导致旨在提升妇女地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变得支离破碎并失去优先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撤销该部将是一种倒退,因为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强调必须加强该部的作用和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能任命女性家庭部长官、该部预算大幅削减且妇女政策出现倒退。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组织在制定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和战略中的参与有限。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8,第16至17段)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并考虑到女性家庭部一直是许多方面变革的推动者,建议缔约国:
(a)废除第15525号修正案中关于撤销女性家庭部的规定,任何改组都保留该部的职能,并立即任命长官;
(b)大幅增加该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有效协调各项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主流的努力;
(c)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程序,为促进妇女权利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
(d)确保妇女组织平等参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和战略的设计、通过和执行。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欢迎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21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认证为A级。尽管如此,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建议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争取在《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或其他行政准则中列入规定,授权成立一个单一的独立甄选委员会,以确保通过明确、透明、择优且具有参与性的程序甄选和任命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并确保其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了旨在加强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代表性的法定配额外,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如平权招聘、平权提拔和平权采购),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和武装部队,加快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委员会还对各商业部门(如资本市场和工业基础设施部门)缺乏暂行特别措施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有针对性的招聘、雇用和提拔、公共预算编制和采购以及有时限目标的平权行动,以此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规定的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包括教育、就业和保健在内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主要成员,根据关于工业、创新和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9,制定监管政策,引导私营部门的资金去促进《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实施,并促进在公私合作关系中的平权采购以及核心经济部门的投资预测。
陈规定型观念
2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持续存在,这种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以及教育和职业机会。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反女权主义的政治言论明显抬头,引发一种将女权主义武器化的民粹主义言论,并在家庭价值观和女权主义价值观之间制造二元对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个平行趋势,即反女权主义文化在一些开始将自己视为“逆向女权主义”受害者的男青年中迅速扩散,这有可能逆转先前的成果,并引发线上和线下的反女权主义仇恨言论。
25.委员会回顾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关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的综合政策,并与男子和男童以及公共和私营实体合作实施该政策;
(b)向相关公职人员、记者和多媒体实体提供关于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的培训,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打击物化女性的做法,促进媒体正面宣传妇女作为变革积极动力的形象。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目前《刑法》第297条对强奸的定义要求提供“暴力或恐吓手段”的证据,而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明确同意”也构成强奸;
(b)《家庭暴力处罚特例法》允许家庭暴力案件免于刑事处罚,且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恢复家庭单位;
(c)缔约国持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且判刑轻;由于受害者害怕蒙受耻辱或遭到报复、在经济上依赖施暴的伴侣、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不信任执法当局,所以举报不足;
(d)缺乏关于有效执行和监督家庭暴力案件保护令(尤其是限制令和分居令)的信息,家庭暴力的女性幸存者因此面临再次受害的风险;
(e)缔约国各地都没有为寻求逃离暴力关系的妇女提供适当的受害者支助服务;
(f)新的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用于网络性别暴力,包括网络跟踪、骚扰、人肉搜索和未经同意分享亲密图像的行为,并且商品化和物化女性身体、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露骨的媒体、深度伪造视频、合成媒体和网络色情制品正在扩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立法可能没有充分涵盖现有的、迅速变化的、甚至是未预料到的所有形式数字暴力和虐待行为,因此起诉率低,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并且由于社会污名化、对受害者的指责和对报复的恐惧而导致对数字性骚扰和虐待行为举报不足。
2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OR/CO/8,第23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制定新的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叙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修订《刑法》,纳入以未经明确、自由和自愿同意为依据、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考虑到包括婚内强奸在内所有胁迫情况的强奸定义;
(b)修订《家庭暴力处罚特例法》,以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安全,废除在家庭保护案件中施害者接受辅导即可中止指控的做法,并确保起诉优先于和解与调解;
(c)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为此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提高人们对侵害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质疑其社会合法化,消除受害者的污名,保护妇女不因举报性别暴力事件而受到报复,并禁止法院在审判中使用受害者的病历或性生活史作为证据;
(d)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持续进行强制性和能力建设,以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并在不遵守保护令的情况下予以处罚;
(e)为包括社会心理咨询在内的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资金,加强12个国营庇护所,补贴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并扩大专门为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包容和方便的庇护所网络,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求;向无法安全回家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财政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机会以及负担得起的住房,并且如有必要,为确保她们的安全变更她们的身份;
(f)针对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加强预防和适当惩罚网络性暴力的措施,包括明确惩罚此类犯罪的法规,并确保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分销商对未报告、未删除或未阻止其平台上的犯罪内容承担责任。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已于2023年生效的《防止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b)持E-6-2签证(签发这种签证通常是为了允许她们在娱乐业工作)的移民妇女和女童持续面临被贩运的风险;
(c)只有与检察机关合作的贩运受害者才能获得G-1签证;
(d)将卖淫妇女、包括强迫卖淫受害者的行为定为犯罪;
(e)缔约国没有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贩运受害者使用的资金充足、包容和方便的庇护所。
29.委员会在提及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8,第25段)和委员会在A.L.P.,A.M.E.和F.F.B.诉大韩民国案中的意见(CEDAW/C/86/D/139/2018)后,建议缔约国:
(a)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边境警察、保健提供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和关于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能力建设;确保警方执行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示,并对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女童)以及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和保护机构的程序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
(b)修订现行E-6-2签证制度,加强对招聘外国妇女的娱乐公司(包括港口和美国军事基地附近的酒吧)的监督,包括通过对妇女持E-6-2签证工作的场所进行劳工视察,并及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剥削性雇主,特别是贩运者;
(c)确保G-1签证制度适用于所有身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无论她们是否愿意或有能力与检察机关合作;
(d)确保贩运人口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判刑;
(e)大幅增加城市和农村地区为贩运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提供的包容和方便的庇护所及其供资,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口译服务、医疗援助、心理咨询、财政支持、教育、专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f)停止将卖淫妇女行为定为犯罪,抑制助长利用卖淫营利的需求,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战略,包括其他创收机会。
“慰安妇”
30.委员会指出,2023年11月23日,首尔高等法院就前“慰安妇”和前“慰安妇”遗属对日本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裁定日本政府除其他外必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重新定义了习惯国际法理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许多“慰安妇”没有获得赔偿,包括适当金钱赔偿;
(b)随着年龄的增长,幸存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健康挑战,他们需要专门为创伤长期影响产生的具体需求设计的医疗和心理支助,但这一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3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8,第27段),敦促缔约国:
(a)承认受害者/幸存者有权获得救济,并据此提供全面有效的补偿和赔偿,包括金钱赔偿、补偿、正式道歉和康复服务;
(b)确保仍然健在的“慰安妇”充分获得专门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支助。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女性在国会中仅占20%的席位,并且缔约国只有五名女长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能因反对父权制的立场而面临双重攻击的女性政治家、活动家和记者面临着网上骚扰,包括深度伪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结构性障碍持续存在。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在各政党提名候选人参加国会、省议会和地方议会选举时以及在任命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进入政府、公务员系统、外交部门和武装部队(特别是决策层)时,实行强制性和可执行的性别配额,以实现性别均等,否则处以罚款;
(b)通过立法打击女性政治家和活动家面临的骚扰、仇恨言论和性别歧视言论,责成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生成内容负责并迅速删除仇恨言论、性别歧视言论以及威胁和诽谤内容,并确保将这些内容的作者绳之以法;
(c)为参加选举或公职竞选的女性候选人,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政治领导能力和竞选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国籍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与缔约国国民结婚的外籍妇女必须持婚姻移民签证(F6)在大韩民国境内居住至少两年,才有资格申请入籍,而且入籍过程漫长,被拒率很高;
(b)出生登记程序存在缺陷和延误问题。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男女在将国籍传给外籍配偶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简化并加快入籍程序,以缩短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的外籍妇女法律上的不确定期;
(b)方便身为移民和难民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以负担得起的方式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包括通过在线程序;
(c)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上,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女童和妇女的代表性一直不足;
(b)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教师缺乏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c)在缔约国,引诱年轻女性进入聊天室进行网络性行为的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深度伪造、色情报复、针孔摄像头偷拍视频和合成媒体色情制品爆炸式增长,引起了震动。
3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可能阻止或阻碍年轻女性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求学和就业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确保缔约国所有省份和各级教育中的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法中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确保学校课程、学术项目和教师专业培训充分涉及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
(c)创建新的教育项目,以解决人工智能驱动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并建立监管框架,发布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和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以规范科技公司在减轻人工智能相关重大风险方面的行为。
就业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偏高,在2023年世界经济论坛全球性别差距排名中,缔约国在146个国家中排名第105位;
(b)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低(55.1%,男性为72.7%);
(c)在妇女工作环境方面,缔约国连续十二年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29个国家中垫底;
(d)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员工(主要是女性)没有社会保障;
(e)在私营公司和工业基础设施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性人数不足,尽管她们的教育水平很高。
39.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女性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具体方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工视察;㈡定期进行薪酬问卷调查;㈢协助雇主向政府提交性别工资差距数据和自愿努力缩小差距,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和养恤金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b)除其他措施外,通过消除对妇女传统角色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等方式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开展针对雇主的性别平等宣传活动、采取平权措施改善就业状况以实现妇女就业目标以及提供咨询服务以支持企业;
(c)彻底审查其劳工法和政策,通过提供没有歧视和恐吓的有利和安全的环境,查明妨碍女性职场参与和发展的障碍;加强支持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政策,包括弹性工时制和育儿支持;建立定期监督制度,跟踪改善妇女工作环境的进展情况,每年向女性家庭部报告;
(d)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以覆盖合同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劳动者,包括妇女;
(e)加强各项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的举措,包括为此向私营公司提供财政奖励,并聘用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在非传统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宪法法院2019年作出裁决,宣布现行堕胎禁令“违宪”。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21年1月1日起,堕胎在缔约国合法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堕胎非刑罪化之后没有制定新的监管框架,并且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尚未涵盖终止妊娠,这可能影响妇女获得安全堕胎服务;
(b)单身女性无法获得包括体外受精在内的辅助生殖服务;
(c)2023年《保护生育法案》(该法案允许妇女在医疗机构用假名分娩,无需在家庭登记系统中登记)未能解决不登记出生的根本原因,包括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性教育的机会有限、对孕妇和女童的支助服务不足以及社会对单身母亲身份的污名化;
(d)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身为难民和移民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的信息)以及计划生育和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4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加快制定和通过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能够充分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将这一框架纳入国民健康保险计划;
(b)确保包括单身女性在内的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包括体外受精在内的辅助生殖服务;
(c)对2023年《保护生育法案》进行全面审查,以更有效地解决不登记出生的根本原因,重点是扩大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全面性教育的机会,加强对孕妇和女童的支助服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轻社会对单身母亲身份的污名化;
(d)确保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身为难民和移民与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充分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e)考虑使用前沿技术,包括人工智能保健和远程医疗,为老年妇女的健康保护提供支持。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将妇女再就业中心的数量增加到159个,以帮助因怀孕或育儿而职业中断的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注意到,60%的小型企业由妇女经营;缔约国为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而采取措施,如在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危机期间为支持人员开支和加强工作保障设立工作稳定基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照护工作的重担主要由妇女承担,她们利用照护设施的机会有限,而且大量妇女的照护工作是无酬的。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始对妇女再就业中心政策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促进妇女充分的生产性就业以及为就业中断的妇女提供体面工作方面的有效性;
(b)评估工作稳定基金对支持小型企业妇女的影响及其在应对COVID-19危机期间支付人员费用和加强工作保障方面的有效性;
(c)采取创新计划和举措,确保照护经济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为增强妇女的社会和经济权能直接做出积极贡献;
(d)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为此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和老年人照护服务以及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并确保受雇于家族企业的妇女获得足够报酬和社会保障;
(e)制定并实施基于统计和循证分析的新公共政策,目的是建立一个特别关注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综合照护经济体系。在制定这些政策的同时,还应开展宣传活动,促进男女之间照护责任的公平分配以及妇女无酬照护工作的货币化。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19条第(2)款,缔约国可以管理和协调经济事务,以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增长和稳定,确保收入的适当分配,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权力滥用,并通过经济主体之间的和谐实现国民经济民主化,因此政府致力于追求再分配正义。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提高农民和渔民生活质量和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特别法》第18条特别强调了农村妇女在农业以及近海和内陆渔业方面的需求。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
(a)全面执行《提高农民和渔民生活质量和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特别法》,为此促进农村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的创业活动,方便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确保农村妇女、包括农业女工能够充分获得经济机会、社会福利和保健,并确保她们平等参与农村发展计划的决策过程;
(b)确保农村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为此开展旨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宣传运动。
残疾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残疾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的机会、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切实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包容性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为此开发和使用合理便利和最先进的辅助技术。
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特别是在边境地区,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尤其严重的性别暴力;无证移民妇女面临遭受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高风险,包括来自人口贩运网络的此类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移民法》第63条,寻求庇护者,包括在被捕后申请难民地位的无证移民、在无证状态下再次申请者以及未遵守离境令者,往往在庇护程序(包括任何行政或司法上诉)期间被拘留,而庇护程序可长达数年之久。
4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200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保护她们免受性别暴力,起诉和适当惩罚施害者;
(b)修订《移民法》第63条,明确禁止拘留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或者持有人道主义身份或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孕妇和哺乳母亲;
(c)确保适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包括对移民官员进行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面谈技巧的培训,并确保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被视为提供保护的理由。
减少灾害风险与气候变化
5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迪拜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提出的“我们的土地,共同的未来:为所有人建设平衡、智能和创新的城市和地区”计划。该倡议优先考虑为各代人创造安全和宜居的空间,目的在于为国家领土带来和平,并寻求加强大陆与海洋之间的联系。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青年运动要求缔约国对气候变化负责——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和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3,气候变化是一个贯穿各领域的生存挑战。委员会还提到《巴黎协定》(旨在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1.5摄氏度以内,最高不超过2摄氏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国家自主贡献,并指出缔约国宪法法院就四个具有里程碑意义、影响子孙后代的气候变化政策案件举行了最后听证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气候行动跟踪系统,缔约国的国家自主贡献(包括2050年净零目标)被认为“极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和移民妇女,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格外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容易受到影响的地区,并且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来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5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男女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
(a)在《碳中和法》的执行法令方面更加雄心勃勃——该法令要求缔约国确定其在2030年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国家贡献,以尊重子孙后代享有健康环境的基本权利;
(b)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c)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融资和方案,以满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求,建设她们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和有效适应能力;
(d)提高社区以及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气候变化决策,并参与制定适应战略和行动,以增强妇女和女童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
婚姻与家庭关系
5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法院的裁决推翻了户主制,但《民法》第781条第1款保留了父姓主义原则。该原则规定子女只有其父亲在结婚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随母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离婚时,婚内财产是根据配偶双方的相对贡献分配的,除非他们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即使离婚也必须经过和解程序,而且探视权和子女监护权往往判给虐待妻子和子女的父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事实结合中的妇女得不到社会和经济保护。
5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订《民法》第781条第1款,废除父姓主义原则,使其法律符合《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OR/CO/8,第47段),即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采取法律措施,纳入关于在解除婚姻或事实结合时平等分配婚内财产的规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法律明确确保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案件中不要求和解与调解,并确保司法人员接受关于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考虑家庭暴力因素以及优先考虑起诉而不是家庭和解的强制性培训,以便适当惩罚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事实结合中妇女的经济保护。
数据收集和分析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没有收集数据。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最新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按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普遍程度、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以便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以下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3(a)、19(b)、27(a)和31(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查周期为基础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