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冰岛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22日举行的第1989次和1990次会议(见CEDAW/C/SR.1989和CEDAW/C/SR.1990)上审议了冰岛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ISL/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SL/Q/9,冰岛的答复载于CEDAW/C/ISL/RQ/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SL/CO/7-8/Add.1)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理办公室常务秘书Bryndís Hlöðversdóttir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成员包括平等和人权司、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司法部以及冰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22年全球性别差距指数中名列世界第一。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SL/7-8)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婚姻法修正案(第31/1993号),废除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并允许家庭暴力受害者适用简化离婚程序,而无需申请司法分居程序(2022年);

(b)第79/2021号法,修正《刑法总典》(第19/1940号)第227a条,将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等更多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心理和经济暴力增列为人口贩运的暴力形式;

(c)《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法》(第144/2020号),将产假/陪产假延长至12个月;

(d)《不分性别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法》(第150/2020号),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并授权公共机构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e)《平等事务管理法》(第151/2020号),澄清并扩大平等事务局和平等投诉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和职能;

(f)《刑法总典》修正案(第19/1940号),将数字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第199a条),加强对心理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将家庭暴力视为部门性问题而非家庭私事(第218b条),加强对跟踪骚扰受害者的保护(第232a条);

(g)《终止妊娠法》(第43/2019号),给予在妊娠第22周结束前终止妊娠完全自主决定权;

(h)2017年11月13日关于公司和机构同工同酬制度认证的第1030号法令,要求拥有25名或以上雇员的公司和机构获得同工同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同工同酬认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确定了:

(a)关于2016-2019年和2020-2023年期间性别平等行动方案的议会决议;

(b)平等和人权司为政府内部的协调机构,领导性别平等领域的政策制定(2019年);

(c)2019-2022年消除暴力及其后果行动计划;

(d)关于在儿童和青年中采取性暴力性别暴力及骚扰预防行动的议会决议,以及2021-2025年行动计划(2020年);

(e)性别平等预算编制五年计划,以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财政计划编制和关于总预算的法律草案(2018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9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8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冰岛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关于人权的特别政府网页,其中包括《公约》的冰岛文译本,以及关于委员会个人来文程序和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英文版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是法律研究、警务研究和警官复习课程国际法大纲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行政部门向法官和其他法院雇员提供的培训并不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或委员会一般性建议,而且政府官员对《公约》的认识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方案以及律师、法官、政府官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于妇女权利和《公约》的在线课程,以高中学生为对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缺乏了解,这有碍她们主张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提交的材料异常稀少,这可能是由于对《公约》缺乏了解。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包括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例如《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和调查程序的认识。

立法框架以及《公约》的法律地位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不分性别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法》(第150/2020号),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第16条)。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不打算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令,认为性别中性的立法和政策不会妨碍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未能将《公约》纳入国家立法可能对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b)在缔约国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中使用性别中性的语言,使得难以评估法律对妇女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妇女的影响,并可能导致对避免妇女遭受直接和间接歧视的保护不足,有碍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这在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中已作了解释;

(c)没有全面系统地评估性别中性立法和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对为妇女提供安全空间和对数据收集的影响,也没有制定和执行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新考虑不将《公约》纳入国家法令的决定,以确保妇女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系统地评估性别中性立法和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对妇女获得安全空间和数据收集的影响,并制定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适当处理妇女特别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处境;

(c)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在其立法和政策中纳入性别反应型而不是性别中性的方针。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欣见性别平等主流化是议会关于2020-2023年性别平等行动方案的决议的目标之一,每个部委都要将性别平等纳入其政策和决策进程的主流,包括任命一名性别平等代表。委员会也赞扬缔约国根据2019-2023年性别平等预算编制五年计划,努力推行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欧洲联盟关于平等对待所有人而不以性别、种族或族裔为由进行歧视的指令,指定平等事务局为国家平等机构,并设立了平等投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关于违反第150/2020号法的指控,作为一项非司法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各部委任命全职性别平等代表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这阻碍了部委一级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和第150/2020号法的执行;

(b)平等和人权司不具有职能部委的地位,而且据报告,平等事务局和平等投诉委员会人员不足,削弱了它们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根据第150/2020号法和《平等事务管理法》(第151/2020号法)开展活动的授权任务;

(c)妇女向平等投诉委员会提交的歧视投诉数量较少(2015年至2020年收到29起投诉),部分原因是妇女对委员会的作用和任务缺乏认识。

1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根据第150/2020号法、第151/2020号法和关于2020-2023年性别平等行动方案的议会决议,考虑改变平等和人权司的地位,将其提升为负责妇女事务的职能部委,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协调缔约国各地所有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包括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并在地方一级设立性别事务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平等事务局和平等投诉委员会的作用和任务。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根据总理办公厅进行的国家人权评估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的资料,该草案将于2023年底前提交冰岛议会。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ISL/CO/7-8,第14段),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并依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并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有力任务。委员会还建议,国家人权机构一旦投入运作,应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欢迎第150/2020号法第28条的规定,即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中实现男女平等代表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缔约国私营部门决策职位和董事会中的代表比例很低,在100家最大的公司中,只有10%的董事和26%的董事会成员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平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尤其是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提供性别记分卡等激励措施,加强定向征聘,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增加董事会成员和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人数。

性别成见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和男女在社会、教育部门和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发表的仇恨言论,特别是针对政治生活中的妇女和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及寻求庇护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的性别歧视和厌恶女性的言论十分普遍。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歧视、厌女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包括针对女政治家和弱势群体妇女,如移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防止对她们的骚扰和威胁,包括加强监测和报告机制,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生成的歧视性内容的责任;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认识,消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宣传妇女作为发展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

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绝育程序法》(第35/2019号法),禁止未经18岁以上的人同意而对其进行绝育手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刑法总典》没有明确将强迫绝育定为犯罪,而是由《刑法总典》关于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条款(第218条)涵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智力和心理残疾妇女被强迫绝育。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总典》,明确规定强迫绝育为犯罪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未征得残疾妇女,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对她们采取任何医疗干预措施,并确保她们能够以无障碍的方式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关于计划生育和免遭性虐待的服务和信息。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修订《刑法总典》,将数字性暴力和跟踪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加强对心理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并以未经同意为强奸的定义依据。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2年性犯罪问题行动计划和2023-2025年应对性暴力问题的新行动计划,以及关于2019-2022年消除暴力及其后果的措施的议会决议。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缔约国为暴力受害者设立了三个家庭司法中心,2019年审查了《禁止令和驱离住家法》(第85/2011号法),并且检察长制定和公布了关于处理受害人为残疾人的性暴力案件的指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专门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没有充分保护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免遭性别暴力;

(b)冰岛大学202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参与调查的32 811名妇女中,40%是身体和/或性暴力的受害者,近25%是强奸或强奸未遂的受害者;

(c)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增加,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另外,杀害妇女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d)收到的资料表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没有得到充分报告,2020年,虽然暴力受害者家庭司法中心和性暴力幸存者中心登记了1 256起新案件,但首都警方仅收到约100起强奸案件的报告,起诉了325起性暴力案件;

(e)尽管通过并实施了2018-2022年性犯罪问题行动计划,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强奸和性暴力的刑事诉讼被国家检察官中止的数量很高,定罪数量很低;

(f)缺乏关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分类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强迫绝育和网络暴力的分类数据;

(g)冰岛全国警察总监2020年的一份报告指出,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极高,而此类案件的定罪率过低;

(h)移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风险过高,而她们对现有补救措施和受害者支助服务缺乏了解;

(i)在缔约国,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及庇护的机会有限。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防止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在各级学校课程中纳入零容忍方针,并对教师进行相应培训,与媒体合作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和社会经济危害,并提供适当的受害者支助服务,使家庭暴力幸存者能够离开施加虐待的伴侣或家庭成员;

(b)通过一项关于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全面法律,建立识别机制,并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

(c)通过一项新的议会决议,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并确保有效执行2023-2025年应对性暴力问题的新行动计划;

(d)解决对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报案率低以及这些案件中无罪开释率高的原因,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以及关于严格适用相关刑法规定的必修能力建设,确保所有警察部门遵守检察长关于处理和调查受害人为残疾人的性犯罪行为的指示;

(e)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移民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庇护;

(f)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对她们在遭受性别暴力侵害时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认识;

(g)评估COVID-19大流行对缔约国妇女的影响,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影响,以便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预防、应对和克服危机和当前挑战;

(h)确保收集和分析关于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强迫绝育、网络暴力和杀害妇女的数据,并按年龄、残疾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i)落实《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行动专家组基线评估报告》中的建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79/2021号法,修正《刑法总典》第227条,将其他形式和模式的人口贩运,包括强迫婚姻、奴役或劳役、强迫劳动或乞讨等强迫服务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心理和经济暴力增列为人口贩运的暴力形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警察咨询小组,就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提供指导,并更新了对警察的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示。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2023年将向议会提交一项新的2023-2027年儿童保护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将包括对孤身未成年人的关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自2020年以来,仅确定了23名贩运受害者,其中一起案件被告还最终宣告无罪;

(b)根据一项临时方案,将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保护和支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委托给了雷克雅未克的暴力受害者家庭司法中心;

(c)没有及早确定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的正式程序;

(d)没有关于为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和实施考虑期,以决定她们是否能够并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的资料。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调查、起诉贩运人口的责任人并给予适当判决,确保执行对警察的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示,向负责就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指导的警察咨询小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设其能力;

(b)对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保护支助服务机构的程序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以便制定一个正式和制度化的程序;

(c)通过2023-2027年儿童保护国家行动计划;

(d)确保为贩运受害者有效提供其应有的考虑期;

(e)继续提供分类统计数据,说明报告的贩运案件数量,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对犯罪人的判决,以及向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情况。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议会中几乎实现了男女比例均等(48%),地方议会代表中有51%为女性,总理、12名部长中的5名、最高法院7名法官中的3名为女性,上诉法院15名法官中的6名为女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冰岛警察部队、公众公司董事会和外交部门大使一级的任职人数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各政党的选举名单中没有性别均等配额。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优先招聘妇女,以增加妇女在警察部队、外交部门大使级和公众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性别均等配额和对遵守与否实行奖惩,确保各政党将相同人数的妇女和男子列入其选举名单中,特别是在市一级,以加快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加强治理中的性别平等和参与,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性别均等。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第150/2020号法第15条,在各级教育中提供关于平等和性别问题包括性别成见问题的教学。委员会还注意到为使学术和专业选择多样化并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1年6月工作组关于在中小学更有效地教授性健康和预防暴力的报告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尚未得到落实;

(b)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审查历史书籍,以确保妇女的历史作用和贡献得到充分反映;

(c)有报告称女童在学校环境中遭受欺凌,并且缺乏关于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在学校和大学中免遭欺凌的措施的信息;

(d)缺乏资料说明为促进妇女从事学术事业而采取的措施,而防止妇女退出学术工作的行动纲领草案迟迟未能定稿和通过;

(e)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包容性教育以及在各级教育中留下来继续接受教育的信息。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将促进性别平等、适龄、可及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并根据工作组2021年6月关于在中小学更有效地教授性健康和预防暴力的报告的建议,通过一项行动计划;

(b)确保在当前对国家课程大纲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在学校课程、教科书和教学材料中充分反映妇女的历史作用和贡献;

(c)制定一项反欺凌政策,旨在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其免受歧视、骚扰和欺凌,并在学校设立保密投诉机制;

(d)促进妇女在学术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在学术界优先招聘和晋升妇女,以及敲定并通过防止妇女退出学术工作的行动方案;

(e)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所有各级有充分机会接受全纳教育,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其入学率、结业率和辍学率以及接受大学教育的分类数据。

就业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第150/2020号法第7和第8条实行同酬认证制度,根据该法,任何拥有25名或以上雇员的公司和公共机关或机构都必须获得平等事务局的同酬认证或确认,并每三年更新一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法》(第144/2020号),将产假/陪产假延长至12个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所报告的性别工资差距,全职就业妇女的工资仅为男子工资的87%;

(b)妇女在私营公司管理职位上的代表性不足,而且集中在非全时就业,这对她们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c)移民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困难,包括她们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如工作时间长、报酬低,以及她们在劳动队伍中的代表性低;

(d)各城市在提供公共托儿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在一些城市,只有2岁以上的儿童才能享受公共托儿服务;

(e)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帮助单身母亲进入劳动力市场,单身母亲受益于支持她们实现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项目的人数有限,例如TINNA项目每年只适用于居住在雷克雅未克的40名单身母亲。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距,消除职业隔离。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促进消除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隔离造成的性别工资差距行动小组的工作,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性别中性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b)确保有效执行同酬认证制度,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平等事务局对违反第150/2020号法第7和第8条的公司和雇主处以罚款的情况;

(c)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女工得到保护,并提高她们在劳动队伍中的代表性;

(d)确保在所有城市提供适足、方便的儿童保育,同时考虑到育儿假的12个月期限,以避免在提供儿童保育服务方面出现差距;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所有单身母亲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参加促进其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方案提供便利。

工作场所性骚扰

35.委员会注意到,第150/2020号法第16条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且,根据《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健康和安全法》(第46/1980号法)的规定,雇主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欺凌、骚扰和性别暴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冰岛全国警察总监之下设立了一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关于警察部队中性骚扰的投诉,制定执法机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审查警察培训,并对执法人员开展提高性骚扰认识的宣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工作场所和体育运动中普遍存在对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的性骚扰,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案件数量、对责任人的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b)冰岛警察部队雇用的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持续存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只有6起投诉被提交给专业委员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

(a)确保有效执行刑法条款和第150/2020号法,防止在工作场所和体育运动中特别是在警察部队中对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的性骚扰,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有效调查性骚扰投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护投诉人免遭报复;

(b)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从性别角度汇编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建议,由卫生部在2021年1月开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终止妊娠法》(第43/2019号)和《绝育程序法》(第35/2019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对学生福利和生活条件的调查,妇女和女童以及年轻移民、寻求庇护者、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中普遍存在自杀和自杀企图;

(b)根据卫生局的一项调查,缔约国妇女受心理健康问题包括抑郁症的影响更为严重;

(c)据报残疾妇女和女童缺乏合理便利,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妇女和女童中心理健康问题比例过高的情况和自杀的根本原因进行全面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早期发现方案,解决导致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移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自杀的心理健康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并就其具体的卫生保健需求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各项方案和计划中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妇女中阿尔茨海默病和痴呆症发病率高的问题。委员会建议采取更多保障措施,通过向医务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培训和指导,在医院和其他医疗环境中为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侧重于通过积极寻求可再生能源转型实现低碳能源供应,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弱势群体的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制定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和战略时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适应方案导致贫穷和弱势妇女因费用高昂或无法获得家庭供暖而在交通和能源方面陷入贫困。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以纳入性别视角,并确保妇女参与这些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制定、通过、执行和监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采取措施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解决运输和能源部门贫困女性化的问题,为此减轻运输和能源系统对贫穷和弱势妇女生活费用的影响,并审查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政策,使私营公司更好地保护弱势和贫困人口,特别是移民妇女、残疾妇女、生活贫困的妇女和失业妇女。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公司董事会中女性非执行董事比例上超过欧洲联盟规定的40%的门槛,并将性别考虑因素纳入其宏观经济框架,特别是其财政政策和税收法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担任体育俱乐部特别是地方俱乐部主席的妇女人数仍然少于男子,国家队和地方体育俱乐部在工资和合同报酬方面存在性别差距,国家女子足球队的收入比男子足球队少50%;

(b)妇女执导的电影比例下降到6%,妇女创作的音乐报酬较少,在冰岛作曲家权利协会STEF收取的费用中妇女要少19.4%。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a)纠正妇女在各级体育俱乐部领导层中代表性不平等的现象,确保消除工资和合同报酬方面的性别差距,确保国家体育队男女同工同酬;

(b)确保冰岛作曲家权利协会STEF审查其差别收费和版税支付制度,以消除对女作曲家的歧视,并确保音乐行业的同工同酬。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婚姻法》(第31/1993号法),废除了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在根据缔约国的婚姻财产制度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之间的经济差距,防止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女性配偶的利益,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对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权利。

4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ISL/CO/7-8,第50段),并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修正《婚姻法》,以:

(a)解决婚姻关系解除时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包括承认所有与职业有关的资产为离婚时将在配偶之间分配的,或在判给离婚后定期付款时予以考虑的婚内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b)防止隐瞒婚内共同财产,损害女性配偶的利益;

(c)确保妇女在事实关系解除时得到充分的经济保护,包括承认她们对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达到女男实质平等。

传播

4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冰岛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12、16和18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9.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