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4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K/4、CEDAW/C/SVK/Q/4和Add.1)

1. 应主席邀请,斯洛伐克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 Štrofová女士(斯洛伐克)介绍了斯洛伐克的定期报告。她说,斯洛伐克社会妇女的地位建立在法律和国际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础之上。该《公约》对斯洛伐克具有约束力,并且优先于国内法律。斯洛伐克希望在今年年底前提交批准《公约》第20条的文书。

3. 自从2007年5月提交了本次定期报告以来,斯洛伐克扩大了其国际活动和承诺。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和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席国,斯洛伐克成为国际人权领域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并被选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4. 在国家一级,在其2006年的宣言中,斯洛伐克政府第一次明确承诺促进男女平等,因为这是发展民主和实现人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也是为了履行其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下的承诺。

5. 在委员会关注的方面,基本国家文件有《2001年男女机会均等构想》和《2005-2008年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此外,2006年通过了《调节工作与家庭生活措施》,而且《2009-2013年两性平等国家战略》正在起草之中,以取代于2007年到期的《全国妇女行动计划》。对这些文件中所作的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测和评价,但是,遗憾的是,结果有时候更多的是趋于形式化,而不是实质性的成果。

6. 在各级建立了关于平等机会和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制。在议会一级还设有妇女人权、国籍和地位委员会和两性平等和平等机会常设委员会等。而在政府一级,2008年年初成立了两性平等理事会,作为执行两性平等原则的一个咨询、协调和专家机构,并由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部长担任理事会主席。该理事会由行政当局、科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高级代表组成。政府允许非政府组织优先考虑某些议题,并且通过该理事会的一个协商委员会推动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两性平等和平等机会司承担了该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该司是由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部长直接管理的,这使其能够把两性平等的观点纳入相关部级文件的主流。

7. 由于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负责协调有关平等机会的事务,在两性平等和平等机会司内成立了一个平等机会援助中心。同时,各级国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都接受了提高有关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管理能力的培训,特别关注实施顾及男女平等的方式,以及在各部内和各地区建立两性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协调中心。

8. 为提供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最近通过了《2008-2010年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方案》。该《方案》侧重于各利益攸关方预防贩运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并且创造条件为受害者提供援助。这一战略将在政府的政治和财政支助下实施,并且要求民间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内务部与提供保密庇护所、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五个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

9. 斯洛伐克通过了《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2005-2008年)》,强调这种暴力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不幸的是,该《计划》是在没有必要的财政资源支助下通过的,负责履行该计划各项承诺的机构需要从自己的预算中拨出资金,这一点已证明不能实现该《计划》的目标。因此,将要求对《2009-2012年的行动计划》进行预算分配,而一些新的活动经费也将从欧洲社会基金会的捐款划拨。政府还资助了一项通过提高公众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认识,来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初始运动。此外,近年来,在保护暴力受害者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巨大进展。

10. 卫生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欧洲)的指导方针和其他国际文件编制了一项保护性和生殖健康的国家方案。其目标是提高相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改善获取这些服务的机会;预防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以及从医学的视角介入该方案,以预防贩运妇女。遗憾的是,政府尚未批准这一方案。

11. 生殖健康问题与所指称的强迫罗马妇女绝育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强迫绝育从来都不是斯洛伐克官方的国家政策,也不是官方认可的做法。因此,政府对这些绝育不承担任何政治责任,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防今后出现类似的指控。《刑事典》承认,非法绝育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并且规定在病人的知情同意和实施绝育程序之间应有强制性的30天期限。

12. 尽管在劳动力市场上,女男平等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男女的数量相对平衡,但是,在报酬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性别隔离现象。近年来,男女薪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结果,妇女的养恤金也比男人少。对《劳工法典》所做的最新修正纳入了同工同酬,以及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

13. 虽然没有使用配额,但是,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正在实施一些替代机制,以克服限制妇女担任政治上和经济上最高层管理职位的障碍;这些机制包括指导与训练、创建网络、帮助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促进共同责任等等。

14. 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妇女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占主导地位,而这则转化成了对劳动力市场的隔离。斯洛伐克正计划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妇女对新技术和那些过去一直被认为以男性占主导的职业产生兴趣,以先后消除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的隔离。应关注对教师进行男女平等政策问题方面的培训。

第1条至第6条

15. Flinterman先生说,虽然他赞赏斯洛伐克于2001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但是,在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方面还应做更多的工作。他询问,政府将做什么工作来对这些文件进行更加广泛的宣传。

16. 在对委员会所列议题和问题清单中问题2的答复(CEDAW/C/SVK/Q/4和Add.1)中,斯洛伐克说,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自己的权利和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不十分了解。因此,最好能获得有关监察员和国家人权中心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所指向的群体,以及为此目的拨给他们的预算方面更具体的资料。

17. 在答复问题3时,斯洛伐克称,斯洛伐克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律。代表团应当解释,如何确定人权条约的规定是否赋予了自然人以权利:一名普通的法官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或者它是否涉及宪法法院的某一特别程序。另外,如果一项特别的国内法律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那么,最好能了解,法官是否可以无视国内法律而适用《公约》。最后,他很想知道,《公约》是否被视为政府在社会性别领域所有政策、方案和立法的框架,因为代表团的陈述仅仅提到了《北京行动纲要》。

18. 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CEDAW/C/SVK/4,第75段),一名女医生根据国家人权中心出具的有利于她的专家意见,向法院提出了一项有关歧视的诉讼。他非常吃惊地读到,这起诉讼被驳回,而且原告还被责令支付诉讼费。他很想知道,国家人权中心是否帮助对这起诉讼进行了抗辩。代表团应提供有关妇女为了向法院进行申诉必须克服的障碍、妇女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及政府是否正在设法便利妇女向法院进行申诉以维护其权利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19. Hyashi女士在谈到报告中描述的涉及禁止歧视法案的三个案例(第75段和第76段)时询问,在Flinterman先生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既然人权中心已经出具了有利于女医生的专家意见,为什么她还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否意味着她的雇主没有遵守专家的意见,也没有纠正对她的歧视呢?其次,在Žilina区法院的案例中,尚不清楚的是,原告是否在没有首先向人权中心提出投诉的情况下就直接进入了司法程序。在第三个案例中,如果妇女被告知通过法律制度寻求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不能明白的是,为什么她决定不这样做。

20.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最好能获得有关已于2007年结束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第一个十年期评估情况的资料。她希望知道,2001年通过的《平等机会构想》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背景文件,还是一个行动计划。此外,对这两个文件之间的联系应当加以澄清。

21. 政府机制不断变化,如果能对现行的机制,以及这些变化背后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她将非常感激。两性平等与家庭相联系,但是,也与工作、教育、卫生和政党等有关。应当提供有关两性平等与家庭之间结合的意义和复杂的制度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谁在社会性别主流化中发挥带头作用等补充资料。

22. 委员会通过其他渠道获悉,罗马妇女在诸如教育、卫生、住房和融入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状况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缔约国在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第18个问题的答复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因此,需要提供关于罗马妇女和儿童所面临的具体困难是如何得到解决的补充资料。

23. 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对人权、国籍和妇女地位委员会与平等机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区别进行澄清。她想知道,这两个组织是否都是议会内部的组织,还是仅仅由议会建立。

24. 缔约国必须尊重、保护和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些义务不仅适用于政府的行动或者认可,而且适用于政府保护妇女免遭私人或组织对人权的侵犯。她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正如在介绍性发言中所提到的那样,政府对指称的强迫绝育“不承担政治责任”是因为政府从来没有认可过这样一个政策。暂且不说已经发生的行政或者其他形式的侵犯行为,仅此一点就可以说没有采取保护行动。

25. 为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目的,《公约》第4.1条允许采取一些暂行特别措施,一般性建议25也明确表示,适用此种措施不属于歧视性行动。但是,在斯洛伐克,对实质性平等和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认识似乎很缺乏。对《禁止歧视法案》所做的最新修正仅仅包括了对拟议第8a条表述方式的一个简化版本,这非常令人关切。她询问,政府打算如何使用这一经不起推敲的表述方式来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欧洲法院的相关法庭裁决。

26. 她询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是否已被翻译成该国所使用的所有语言,以及政府是否向政党成员和议员提供了有关本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形式平等和实质性平等的概念,以及暂行特别措施等方面的广泛培训。

27.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他说,虽然这不是一个正式的要求,但是,委员会几年来一直建议缔约国应当将其定期报告提交给议会,以使报告进程为更多的人所知。也许人权、国籍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平等机会与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被纳入这一进程。她想知道,是否为司法机构和法律学生提供了有关《公约》和《任择性议定书》方面的特殊培训,以及《公约》是否在任何法院的案例中被援引过。

28. Jančulová女士(斯洛伐克共和国)说,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中心定期在其网页上公布最新的信息,包括有关禁止歧视法案修正案的信息。认为遭到歧视的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与国家中心联系。该中心的裁决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通常会努力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9. Muríň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2005年,外交部为来自国家行政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专家举办了一次研讨会,向他们通报了有关《公约》和《任择性议定书》的情况。今后还将继续举行这样的研讨会。外交部的网站上包含有关委员会和定期报告全文和委员会建议等方面的信息。本次会议的结论也将被添加进去。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将在翻译之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布。致委员会的这份报告将提交给人权、国籍和妇女地位委员会。

30. 国际人权条约优先于斯洛伐克国内法律制度,因此,不需要进行任何特殊的执行。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而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遵守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31. Jančul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司法系统是独立的。法院开展自己的调查,同时会考虑到国家人权中心的建议,但是,没有按照这些建议去做的义务。已经对《禁止歧视法案》进行了修正,以便为国家中心提供一些额外的工具。主要的想法是在诉诸法庭之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冲突,从而免去司法程序。

32.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国家人权中心向那些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国家中心的裁决仅仅是建议,应由法院来决定是否采用这些建议。每年都为法官和法律学生提供培训,因此他们对国家中心的职能都十分了解。

33. Muríň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司法学院的培训课程向法官和检察官提供禁止歧视方面的培训。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警察机关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研讨会,卫生部还有一些侧重于这一领域的培训课程。国家人权中心开展了一些提高认识运动和一项反歧视运动,而政府各部也都有其自己的一些其他活动。

34.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平等机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是由人权、国籍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建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由议员及男女平等政策、教育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人口贩运和其他领域的专家和学术界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各位专家的意见进行协调,以便以一种不带性别色彩的方式为修改法律草案提供建议。

35. 性别问题理事会是作为一个政府级的协调机制而成立的。该理事会由社会事务部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成员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该理事会的活动中包括一些区域和市级的代表也是非常重要的。

36. 由于男女平等政策问题往往被看作是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的工作范围,所以,正在做出各种努力,通过政府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国家战略,把这些问题纳入主流。几百名国家公职人员已经接受了为期一年的有关执行男女平等政策和社会性别观点的培训。政府还建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平台。

37. 家庭政策和男女平等政策司已改变其名称,因为男女平等政策独立于家庭政策,而家庭政策主要集中在家庭福利和奖励方面。该司现已扩编至包括14名工作人员,直接向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部长报告,从而使其能够直接参与国家计划、养恤金改革和社会议程的制定。

38. Botš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罗马人开始第一次接受他们作为罗马人的身份,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开始努力改变其生活方式。她担任政府处理罗马人问题全权大使一职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访问罗马人定居区,以便了解人民的需求,从而能够自下而上地制定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案。已经为罗马人的各个方面问题划拨了总计约3亿美元的资金,这些问题包括两性、健康、社会和住房等问题。监测执行情况的指标现在正在制订之中,到斯洛伐克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时候,应当可以提供。

39. 在一些定居区和市,罗马人已经占人口多数。正在努力促进学校进行多文化教育,因为这是确保罗马人享有作为公民平等权利的唯一途径。但是,他们还没享有平等机会,因为许多罗马人还不具备被雇用的适当资格。正在努力在职业学校里发展他们的技能和手艺,并使其与其他人口相融合。已经对罗马语言进行了编纂整理,以便支持罗马人的认同意识,因为罗马人口远远多于人口普查所登记的90000人。对罗马语言的编纂整理是鼓励罗马人融入全体人民和参与政策制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手段。

40. Jančulová女士(斯洛伐克)当斯洛伐克获准加入欧洲联盟时,副总理的头衔和职能已改成负责知识社会、欧洲事务、人权和少数民族副总理。因此,除其他外,副总理具体负责少数群体人权的落实。

41. Muríň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当一项国际公约获得批准的时候,由相关的部来确定这项公约是否在法律上优先于国内的法律制度。

42.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两性平等理事会在一名德国专家的协助下,为司法机构的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举办了几期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讲习班。政府充分认识到,必须确保国家机构遵守其根据《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一点在大学国际法的课程中也有涉及。定期向法官介绍有关《任择性议定书》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含义。

43. 强迫绝育从来都不是政府的一项正式政策,政府已通过对未经确认的绝育实施者提起诉讼程序,对带有这个意思的指控做出了回应。对医院的产科和妇科等部门开展了一些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存在这种犯罪行为的证据。绝育可被推荐作为计划生育的一种方法确是事实,但是,医生需要将其后果告知病人,并保证获得其知情的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做法在多数人群体中都要比在罗马人中更为普遍。有一个法定要求,即在实施剖腹产手术和绝育之间应当间隔30天。

44. Jančul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根据《禁止歧视法案》第2.1条和第8条,在许多领域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在残疾或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的情况下。

45. Gabr女士说,当前存在的基本问题是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可以利用一些欧盟的范例来消除这些问题。但是,似乎一个都没有被采用,而且对妇女问题的重要性也没有什么明确的认识。她强调,必须制定一个独立的妇女机制,并询问,打算采取什么行动,来打击职业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通过媒体运动和实现同工同酬。如果能获得关于在打击将妇女作为商品对待,特别是在贩运妇女方面所做努力的资料,将非常感谢。

46. Shin女士很想知道《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05-2008年)》的具体要点,以及它是否包含了一个有关对警察和司法机构进行培训或者有关全面提高认识的重点。委员会将对任何迄今为止所作评估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关于已经确定的不足之处表示欢迎。尚不清楚的是,是否已经获得了下一轮行动的资金,还是仍然必须向政府申请资金,以及这些资金是来自政府的经常预算还是来自欧洲社会基金。她询问关于颁布有关警察部队的新法律草案的时间框架,以及各部委目前是否正在审查这部法律草案。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关对妇女暴力方面的培训,特别是提请他们注意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19号和秘书长对这个主题的研究至关重要。很需要一部单独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而将家庭暴力说成身体伤害的概念是不适当的。她想知道,向受害人提供了哪些服务,以及她们是否能够播打国家的热线电话。这些服务是否是免费提供的,是否包括罗马妇女,以及这些服务安排是否向残疾妇女或者带有孩子的妇女提供。她对代表团对有关绝育问题的答复仍然感到很不满意,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根据第2(d)条消除歧视性的做法。

47. Begum女士对针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立法和政策倡议表示赞赏,并且询问向公众监督开放的监测机制是否已经到位。如果能获得有关向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基于性别的人权培训,以及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具体措施等方面的资料,委员会也将非常感谢。她对向妇女提供的专门服务方面的供资问题表示关切,并且想知道,国家预算提供了多少财政支助,特别是对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最好能知道犯罪者是否受到了惩罚;以及是否为非法绝育的受害者提供了赔偿。

48. Coker-Appiah女士说,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报告的所有活动似乎都集中在对受害者人的援助,几乎没有涉及预防问题。她询问,目前有哪些提高认识的措施,特别是对于罗马人,以及是否与媒体策划了任何方案等。需要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而且必须进行一些研究,以制定有效的战略。

49. Chutikul女士提出了缔约国没有提及的对女童的暴力行为这一具体问题。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称,一切形式的暴力都与妇女根深蒂固的角色——特别是卑下的地位有联系。如果下一次定期报告能够分析对女孩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暴力行为种类和提供的治疗等详细情况,将非常有用。她很想知道,2009-2012年的新行动计划是否是以前一个行动计划的评估为基础,并且包含了吸取的教训。

50.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他忆及,委员会的上一次结论意见指出,包括谋杀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发生率很高。缔约国提供的数据表明了政府的关切,但是,她很想知道,这一点在成立特别工作队和进行分析研究时是否也得到了反映。

51.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虽然社会性别主流和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得到了积极的推进,但是陈规定型观念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得到改变。因此,继续计划着各种讨论会和会议,特别是为了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培训教师去鼓励女孩寻求非传统的职业。尽管如此,职位安排的问题仍然存在。

52. Vranová女士(斯洛伐克)赞同劳动力市场是以性别隔离为特点的说法。挑战不仅存在于教育中,而且存在于家庭角色中;男孩和女孩被鼓励选择不同的道路。打破这一模式的各种努力正在开始产生结果。但是,2005年对包括斯洛伐克的四个欧洲国家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学习普通科学、数学和物理的女孩数量有所增长;同样,妇女的技术培训水平也有提升。根据新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将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做出努力,同时铭记性别隔离体现在两性薪资差距上。

53. Hlinka先生(斯洛伐克)说,内务部完全清楚将妇女作为商品进行贩运所带来的创伤性影响,已经采取了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救济。根据《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已经努力把受害人从犯罪环境中脱离开来,为其提供庇护以及财政、社会和心理援助,并且提供永久性住所或者帮助他们遣返。

54.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第一个《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是为了执行《公约》,而目前正处在起草阶段的下一个《计划》将包括诸如预防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基于性别的培训,以及提高对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认识运动这样的问题。政府正在对预算进行审议。国家供资独立于欧洲结构基金,欧洲结构基金将被用来解决国家供资的缺口和实施以需求驱动的方案。

55. 在对第一个计划包含的教育活动所作的评估的基础上,今后的计划将加强挑选和培训法官和执法人员的程序。“零容忍”政策和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运动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一些倡议,旨在提高对儿童和年轻人这些暴力的次级受害人的认识。这一运动创建了讲习班,以培训警察对暴力行为进行适当的记录,还使区域政治家参与到消除暴力行为的活动中来。互联网被用来提供有关各种旨在提高受害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机会的援助服务信息。

56. Vran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包括立法、对受害人的救济、提高认识和研究等内容。每一个机构都负责处理一些特定的目标并对其方案进行评估。行动计划分阶段在国家理事会和议会中进行评估。

57. Botoš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全权大使司被划分为几个部门,媒体部有四名记者,他们侧重于打击陈规定型观念和提高公众对罗马人的态度等。政府还资助一个罗马新闻社和其他形式的媒体,以处理罗马人的各种问题。她所在的司将随着提高认识工作的展开,努力增加对这项工作的资金投入。

58. 在解决罗马人群体所面临的困难时,应考虑到一系列层面的问题。罗马妇女喜欢受到伤害的陈规定型观念就是一个例子。虽然一些罗马妇女确实与危机中心取得了联系,但是当中心主任对收容她们进中心有怀疑——因为她们不久还会回到丈夫那里去,这就产生了问题。中心主任被要求接受所有的妇女,包括罗马妇女,不管她们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全权大使希望为这个问题找到一个切实的解决办法。

59. Hlinka先生(斯洛伐克)说,内务部和政府将在2008年底前批准一项有关警察部队的法案,该法案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此外,政府正在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监测。虽然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确切定义,但是,家庭暴力一词已被纳入无所不包的语言之中。可以提供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分类统计数字;此外,一项有关消除暴力的研究还对针对妇女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根据这项研究,专家们起草了一个调查犯罪行为的方法,该方法将被警察采用,作为对警察进行强制培训的一部分。最后,政府对每一桩由家庭暴力导致的谋杀案都进行年度评估,并相应地采取一些措施。警察培训手册已编写完成,以加快调查程序。

60. Vran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有六条电话热线和不少危机中心可供使用,其中一些危机中心包括庇护所和单亲住宅,而其他的则仅仅具有作为危机中心的功能。所有这些危机中心都是部分或者全部由区域政府资助,并且所有的危机中心都提供医疗和社会服务。少数几个配备有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特别专门知识的中心受益于德国和奥地利的技术援助。虽然一些中心并不是免费的,但是,付费是象征性的,而且是根据支付能力计算的。最后,正在审议待批准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纳入了有关对女童暴力行为的问题。

61. Hanuláková女士(斯洛伐克)说,已经将打击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纳入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战略之中。对消除家庭中体罚的修正案正在审议当中。

62. Chutikul女士说,她很欢迎有关是否存在一部根据《巴勒莫议定书》制定的专门用于界定贩运方面的资料。如果有的话,她很想知道,它是否规定了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尚不清楚的是,这些努力是如何得到资助的,因为没有提到使用欧洲结构基金的问题,而且她也不能肯定仅仅靠国家资金是否够用。她还很欢迎获得更多关于由内务部资助的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因为这些组织似乎并不是独立的组织。最后,她很想知道,移民妇女是否被包含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之中,以及正在与那些斯洛伐克妇女的目的地国做哪些工作,包括遣返和重返社会等服务措施。

63. Hlinka先生(斯洛伐克)说,不存在关于贩运的单独法案,但是,有一个对贩运受害人实施援助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斯洛伐克已经批准了《巴勒莫议定书》,并且政府在国家立法中已全面执行了这一《议定书》,所以没有必要对这一术语作进一步的定义。政府通过由内务部挑选的非政府组织向受害者提供各项服务。内务部把政府资金和欧洲结构资金分配给这些非政府组织,用以执行国家方案。政府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警察组织和欧洲警察组织结成伙伴,以满足该国以外的斯洛伐克妇女的需求。

64. Flinterman先生说,他非常想知道更多有关妇女在得到公正的审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他注意到在招聘过程中女医生所遭到歧视的案例,她在国家中心根据《公约》形成的专家意见而提出的建议下,把她的案子提交到法院,而法院却没有受理这起案子,反而责令她支付诉讼费。这一结果向妇女们发出了一个信号,进入司法程序对她们并不是最为有利的。他还很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为妇女得到公正的审判提供便利。虽然可以使用调解程序,但是调解程序也不能完全代替司法程序。

65.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希望获得关于暂行特别措施,以及适用第4.1条时采取这些措施的根据进行澄清。没有提到对基于性别的歧视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66. Simms女士说,全权大使的职责不是向罗马人显示其身份,而是教育那些非罗马人的斯洛伐克人,罗马人也是人。她很想获得更多有关在种族与性别以及相关歧视的交汇点上是如何对非罗马人的斯洛伐克人进行教育的信息。

67.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将欢迎关于已经为妇女在什么领域采取了什么暂行特别措施的信息,因为新修订的禁止歧视法案并不充分。尚不清楚的是,是否有可能直接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政府是否在考虑采取任何这样的措施。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