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628/2007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105次会议上通过的意见(2012年7月9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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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Aleksei Pavlyuchenkov (没有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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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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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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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7年7月16日(初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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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12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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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2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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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被警察逮捕后遭受虐待以及不公平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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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未用尽国内补救;申诉未得到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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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由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审讯的权利;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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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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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五次会议上
通过的对
第1628/2007号来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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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Aleksei Pavlyuchenkov (没有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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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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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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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7年7月16日(初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7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leksei Pavlyuchenko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628/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2007年7月16日提交的来文提交人是Aleksei Pavlyuchenkov, 俄罗斯联邦国民,1977年出生。他自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庚)项应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1年8月14日提交人因偷窃和诈骗罪被特维尔省Krasnokholmsk区法院判处缓刑5年零2个月。2004年10月14日他因谋杀V女士被特维尔地区法院判处18年徒刑,在特别聚居区服刑。这项判刑是加在第一个缓期徒刑之上的,因此提交人被判共18年零6个月的徒刑,在一个特别聚居区服刑。2005年11月17日他被弗拉基米尔省的Aleksandrovsk市法院以谋杀S女士罪判处20年徒刑,在一个特别聚居区服刑。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本申诉涉及的是2004年10月14日特维尔地区法院对他的第二次定罪。
2.2提交人指称2004年5月13日清晨1点左右他在Bulatovo村被内务部Kashin和Bezhetsk区刑事调查部的警员逮捕,涉嫌杀害V女士。他在被一辆小面包车押送到内务部地区处的路程中被告知“他很幸运Sh先生没有参加这次逮捕他的行动”。提交人曾听V女士说她的亲戚Sh是内务部的官员,但当时并不确切知道他在哪里工作。
2.3提交人指称在约一个小时后他被带到内务部地区处,见到了Bezhetsk区域间检察署的一位高级检察员和内务部地区处的刑事调查部的官员。这些官员告诉提交人,有情况表明他涉嫌谋杀,让他作自愿招供。提交人声称他前一晚没有睡觉(一直在饮酒),而且在2004年5月12日全天工作,因此在他被逮捕时已经至少有48小时没有睡觉了。由于这些原因他拒绝作出招供,并要求让他睡觉,有时间把头绪理清。两位刑事调查部的官员威胁他说,如果他不招认,他就会遭受到“无法容忍的审前拘押”,因为受害者的亲戚Sh是在内务部地区处工作的。他们还告诉他,将展开调查,“等Sh出差回来,他就会为他的亲戚死亡报仇”。此外,提交人还被告知另一个人即B先生也涉嫌同一谋杀案,B先生已经招认,将责任推给提交人,目前B先生正在一个临时牢房里睡觉。
2.4提交人指称最后他同意招认,并要求会见律师。内务部地区处官员解释在夜间很难找到律师,建议他作出“解释”,即作出一个不在审讯报告中加以记录的口头声明。他们答应他在起诉书中不采用这一资料。提交人指称他承认谋杀,同时还指称B是同犯,这们做是为了让他们允许他睡觉和让自己理清头绪。
2.5提交人声称在作出“解释”后,他被带往Bezhetsk的内务部地区处,由地区处的两名值班警员进行了搜查。据称这两名警员都喝得大醉,在搜查提交人时辱骂他,用一把刀把他的衣服割开,对他任意羞辱。提交人拒绝在一个查询登记本上登记,并要求纸笔提出申诉。他们威胁他说要对他使用武力,同时会让他遭受性骚扰。最后在他多次拒绝在登记本上签字之后,他被带到牢房。
2.6提交人指称在以下时间段里他在此拘留设施内被拘留:2004年5月13至25日,2004年6月6至16日,2004年7月6至13日,2004年8月4至24日,2004年9月8日至2004年10月19日。提交人指称牢房(约6平米大)的三分之二是一张硬的木板床,中间没有隔开。牢房内每次关押着两至八个人。在起居室内没有隔离,也没有厕所,洗脸池或垃圾桶。提交人指称由于牢房肮脏和缺乏隐私,他很难准备辩护。唯一的窗户(约0.3 x 0.4米)一直关着,被铁板封死;照明阴暗,难以看书写字。中央空调在提交人受关押期间一直是坏的。在内务部地区处供被关押人员放风的地方已改为地区处室外关狗的地方。因此取消了被关押人员所有的放风。在他被内务部地区处关押期间只有两次被允许淋浴。由于卫生条件差,不通风,牢房内满是虱子、臭虫、木虱和蜱以及其他昆虫。提交人与其他被查出有肝炎和肺病的人关在同一个牢房,用同一些碗碟吃饭。
2.7提交人又指称他在内务部地区处被关押期间一直担心Sh出差回来,他觉得这一威胁十分令人担心。提交人多次要求了解临时牢房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他的权利。有一次内务部地区处处长接受了他的要求,将提交人带到走廊的公布栏边上,但事先给他紧紧带上手铐,手铐带得非常紧使他痛得连五分钟都忍受不了。他看了看规章制度,几分钟之后不得不放弃,但在这一短短的时间里他发现这些规章制度已经过时,展示的也是其中的一部分。他提出了关于关押条件的几项申述,但无人理睬;为了争取与主管临时牢房的检察官会晤,他开始了绝食。提交人指称他几次因为严重的牙痛要求去看牙医,但都被拒绝,因为没有车辆也没有武装人员护送他。
2.82004年7月14日提交人向特维尔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诉,要求转往Bezhetsk的临时牢房。2004年7月20日特维尔地区法院将他的要求提交了Bezhetsk区域间检察署。2004年7月28日Bezhetsk区域间副检察官审查了他的申请,而提交人的转移要求被拒绝。2004年8月5日提交人向“Tvoy vibor”(“你的选择”)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关押条件和被侵权的申诉。2004年8月17日提交人被告知特维尔地区Bezhetsk区检察署已审查了他提交“Tvoy vibor”组织的申诉,并认为关押设施在某些方面的确违反了规定。这封信说“鉴于临时牢房目前违反关押条件的情况,内务部地区处领导正在采取措施寻找财政资源,以便使关押条件符合要求”。
2.9提交人指称2004年9月30日他和B在被送往法院途中,喝醉并带有武器的Sh在护送的人员之中,他袭击提交人,掐住他的脖子要勒死他,一边说“怎么样,你是不是砍[她]了?……”警卫头领据称把Sh拉住,说道“等等,在法院听证之后再这样做”。
2.10提交人指称他的当然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不够的,因为她没有对Sh的行动提出申诉,尽管提交人在法庭上声明他遭受到在内务部地区处工作的受害者家属的袭击,并要求法院确保他的安全和不受损害。在审判期间共同被告人B先生指出,他在审前阶段的证词是在夜里而且是在遭受非法的审讯方式时作出的。根据提交人指称,他的律师对这一重要信息未加采纳,同时也没在法庭上要求审查那些对B先生进行审讯的官员。约有10位控方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尽管提交人一直争取让他们出庭作证。他也没有得到充足的时间或便利来准备他的辩护。
2.11提交人又声称他多次要求得到他的刑事犯罪档案文本,但要求都被拒绝了。他指称法院给他发了几封信说提交人要付钱才能得到刑事犯罪档案的副本。提交人指称这侵犯了他的权利,使他难以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诉。
2.122005年2月7日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撤销特维尔地区法院2004年10月14日判决的上诉。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副院长分别于2005年9月29日和2006年8月3日驳回了他关于对这项判决进行监察复审的上诉。
申诉
3.提交人指称以上事实反映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庚)项应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8年6月13日和2008年7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称Pavlyuchenkov先生是在2004年5月13日凌晨4点05分被捕的。被捕时向 Pavlyuchenkov先生说明了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6条以及宪法第51条的权利,并签署了一份确认这一点的声明。缔约国否认Pavlyuchenkov先生在被捕当晚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审讯。
4.2缔约国指称提交人关于受到警员虐待的申诉得到了检察官的调查,检察官在2007年8月22日拒绝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刑事立案。Bezhetsk市法院在2007年12月17日维护了这项决定。提交人从未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
4.3缔约国指称提交人是在2004年5月13日上午9点05分被审讯的。向提交人解释了他的权利,同时告诉他他涉嫌谋杀V女士。Pavlyuchenkov引用宪法第51条拒绝谈话。当时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申诉。
4.4缔约国指称在2004年5月14日Pavlyuchenkov先生自愿提供信息,并承认他袭击了V女士,但否认杀害了她。这是在辩护律师I女士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词。此时再次向提交人说明了他的程序权利。
4.5缔约国指称在2004年5月20日提交人在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正式指控谋杀V女士。2004年8月12日提交人及其律师I女士承认他们已经了解了刑事案的材料。Pavlyuchenkov先生和他的律师都没提出任何虐待或其他方面的申诉。
4.6缔约国指称法院是在2004年9月27日开庭的。当天法院根据Pavlyuchenkov先生的要求推迟了初审,因为Pavlyuchenkov先生声称他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案情材料。而2004年9月30日的第二次庭审也被推迟,因为Pavlyuchenkov先生告诉法庭他“颤抖,而且害怕V女士的亲戚”。
4.7缔约国指称2004年10月25日向提交人提交了一份庭审记录。Pavlyuchenkov先生既没有对这一文件提出申诉,同时在其上诉中也没有对这一文件提出申诉。
4.8缔约国指出在庭审期间没有让所有证人出庭。Pavlyuchenkov先生要求只审问两个证人――V.P.N.和A.V.N.。而V.P.N.先生是在2004年10月1日出庭作证的。尽管A.V.N.先生被召出庭作证,但他没有出庭。因为一位证人P先生当时在军队服兵役,也无法出庭作证。
4.9缔约国指称I女士在审讯和在庭审期间都极力为Pavlyuchenkov先生辩护,从庭审记录看得很清楚。I女士还在其上诉中代表提交人。提交人从未对其律师表示不满,也没有要求为他提供另外一位律师。在上诉中没有对I女士的辩护工作提出任何申诉。至于提交人指称他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最高法院的监察上诉程序,缔约国指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6条,只有在法院准许监察上诉时他才有必须参与。在提交人的案子中,监察上诉在2005年9月29日和2006年8月3日被驳回。
4.10关于提交人提出的法院拒绝提供刑事诉讼档案副本的申诉,缔约国指出有关文件已经交给了提交人。同时还告知提交人若需要更多的副本,他必须付复印费。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可以根据要求减少或取消法院材料额外副本所需付款额。而Pavlyuchenkov先生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此外,提交人在上诉中也没有提出这一问题。
4.11缔约国指出法院根据Pavlyuchenkov先生的刑事犯罪记录正确地指定了服刑的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这种决定交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决定。在2004年10月14日在Pavlyuchenkov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宣布了对他的判刑。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4.12缔约国又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关于关押设施条件的申诉也是没有根据的。关押条件符合1996年1月26日关于临时牢房设施的关押规则,根据这些规则每一受关押人有一个床位。此外,根据规则第6.2条,被关押者自己必须清理关押设施。空调是在2004年9月损坏的,在Pavlyuchenkov先生提出申诉后在2004年9月20日修好。同时他也可以定期使用淋浴。Pavlyuchenkov的另一指称也不符合事实,因为他在2004年5月24日被带去看牙医。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08年7月22日和2008年7月29日的来函中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评论。他重申关押条件不能令人接受。缔约国指称在2005年4月11日对关押设施进行了检查,而且没有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提交人指出他是在2004年在该设施被关押的。提交人又指出他没有充足的照明用于看书写字,而且空调也不能正常工作。
5.2提交人指出根据1971年1月25日作出的关押设施标准,厕所必须与牢房分开。提交人又指出1998年1月1日的“关于对嫌疑犯或罪犯的关押”的联邦法规定国家立法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5.3提交人重申他的立场,即他是在2004年5月12日夜晚至2004年5月13日凌晨1点钟被捕的,不是缔约国所称在5月13日凌晨5点被捕的。他又指称他受到了警员的污辱,警员把他的衣服撕坏了。除了这些侵犯行为之外,Pavlyuchenkov先生还向检察署提出了一系列申诉。2004年7月14日他要求转移到另一个关押设施。提交人还指称他的几项申诉没有被送交到提交对象手里。
5.4提交人反驳缔约国关于他在2004年5月24日被带去看牙医的说法,提交人指出当天他只是被带去验血,因为这是调查的一部分。
5.5至于缔约国说他得到了合格的法律援助,提交人重申他先前提出的各项指称,并指出I女士让他确信拒绝法律援助是无助于事的,因为在这种案件中必须有法律代表。I女士本应对提交人权利遭受侵犯提出申诉,但她没有这样做。提交人又指称由于他的学历有限,他不懂得如何将他对律师的不满提出申诉。然而提交人指称他的确向特维尔市的司法部提出过对I女士的申诉,但没有达到任何效果。
5.6提交人指称2008年7月18日他了解到他必须向I女士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支付6,000卢比。提交人指称从来没有人告诉过他他必须支付法律援助的费用。他指出在2004年10月14日的判决书和在随后法院的各项文书中均没有提及这项付款。提交人指出这违反了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5.7提交人重申他没有充足时间准备辩护。他又声称由于他的教育水平低,难以完全理解案情材料。提交人又指称庭审被两次推延,这是因为他害怕V女士的亲戚,这些人向他“施加压力”。他指称Sh先生是V女士的亲戚他不应当担任护送他的警卫。提交人提到2004年9月30日的事件,Sh先生当时喝醉而且对他施加“肢体威胁”。
5.8提交人又进一步指出他请求让V.P.N.出庭作证,他实际上是请求Va.P.N.出庭作证,不是Vi.P.N.。提交人又指称本应让P先生出庭作证,尽管他当时正在服兵役。
5.9提交人重申尽管他无数次提出要求,他都没有得到刑事犯罪档案的副本。提交人指称2007年2月14日他要求Bezhetsk市法院无偿提供法院资料副本,因为他没有能力支付所需费用。法院的答复是Pavlyuchenkov先生可以派代表到特维尔区法院,在那里可以亲自复印这些文件。特维尔区法院同意在付款后提供文本。他于2007年9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
5.10提交人又指称他是在B先生提供的不应予以受理的证据基础上被定罪的。他声称B先生在接受审讯时喝醉而且已超过两天没有睡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09年3月31日提供了补充意见。缔约国反驳提交人关于在最初被关押时受到虐待的指称。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Pavlyuchenkov先生得到了I女士提供的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6.2缔约国指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款俄罗斯联邦预算支付由法院、调查官或检察官指定的律师的费用。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被定罪者必须支付这些费用,除非(a) 此人被宣布无罪释放,或(b) 嫌疑犯或罪犯拒绝法律援助但律师根据法院命令出席了庭审。Pavlyuchenkov先生没有拒绝律师的援助;因此法院决定提交者必须偿还俄罗斯预算所预付的6,000卢比。
6.3缔约国又指称已向Pavlyuchenkov先生全面通报了法院的这项决定。2005年2月21日特维尔地区法院送出了一份2004年10月18日的法院有关决定。提交人没有对这项决定提出申诉。
6.4缔约国又反驳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Pavlyuchenkov提出的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案情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而提交人没有就此问题提出申诉。
6.5关于证人的问题,缔约国指称已按照提交人的请求在法庭上对V.P.N.进行了讯问。然而,根据庭审记录,受讯者的名字为Vl.P.N.。提交人没有反对这一证人作证。A.V.N.先生和P先生没有出庭作证,但他们未到场并没有影响“庭审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12009年8月10日,提交人提供了进一步意见。他重申其先前的立场,即他是在2004年5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被捕的,同时在最初关押期间受到虐待。他还指出他没有对欠国家6,000卢比一事提出申诉是因为他在2008年7月18日才知道此事。提交人指出他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法院决定的副本。
7.2提交人又重申他是在B先生的证词基础上被定罪的,而证词是在违反B先生权利的情况下得到的。提交人声称法院未能证实这一证词是合法得到的。他又指称他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长达819页的案情材料。
7.3提交人在2009年8月31日的来函中提供了详细的计算结果,开列了由于精神伤害、为获得法院文件他所支付的开支,以及他的律师费,俄罗斯联邦应向他赔偿共321,000卢比。此外提交人要求缔约国向他提供刑事案件档案的所有副本,其中包括他提出的撤销原判和监察上诉文本。提交人还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复审特维尔地区法院2004年10月14日的判决。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同一事项没有按照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正在进行审查。
8.3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丁)(庚)项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抗辩,即提交人在最初的庭审或随后在撤销原判上诉中都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这些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检察署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人权代表办事处提交了一系列申诉。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法,据此“国内补救办法首先指的是司法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能向国内法院提出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丁)(庚)项相关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诉求,即法院驳回了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指控主要是与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有关,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判例法,即通常不是由委员会,而是由缔约国的法庭来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除非委员会可以肯定,进行审判或评价事实和证据明显存在任意性和构成执法不公。委员会认为根据收到的资料,包括庭审记录,并未表明法院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平等权利的原则受到侵犯或提交人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遭受侵犯。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诉求提供充分的理由,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8.5至于提交者指称他和他的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刑事案件的材料,也没有给他机会准备辩护,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详细情况说明给予提交人及其律师了解案情的时间,同时还有法院为了满足提交人的要求推迟庭审的事实。有鉴于这一信息,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没有为此诉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8.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有充分理由,可予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反驳称提交人在庭审时没有提出这一诉求。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确向负责关押设施的官员提出过一系列申诉,并要求检察署和特维尔地区法院将他和B先生转移到另一个关押设施。委员会注意到他在被关押时不可能采取其他补救办法。根据各方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认为提交者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达到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因此决定继续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在接获的所有信息的基础上审议了来文。
9.2关于Bezhetsk临时牢房的关押条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提交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关押设施没有完好的通风设备,也没有充足的食品或适当的卫生。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一直被关在牢房里,没有任何机会到户外活动。提交人必须在拥挤的条件下在同一间屋子里吃饭和上厕所。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只提到符合国家标准,但没有提供详细解释说明提交人所处的关押条件,或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关押条件和提供必要补救。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关押在提交人所描述的条件下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应有的权利。
10.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俄罗斯联邦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对提交人遭受的侵害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适当充足的措施,防止在未来发生类似事件,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为指导,使监狱条件符合它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予以广泛传播。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