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730次和第2731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7年通过《儿童权利和保护法》(第18/2017号)及五项实施指令和18项细则,2018年通过《儿童刑事司法法》(第37/2017号)及相关细则,2015年通过《家庭法》(第9062/2003号)各项修正案,以及其他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25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7段);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准(第36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回顾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法律框架、政策和体制安排,以有效执行与儿童有关的立法;
(b)确保为执行儿童权利立法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通过和执行各项政策和战略的情况,例如《儿童权利和保护国家议程》(2021-2026年)和《社会保障战略》(2015-2023年),建议缔约国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更好地执行这些政策和战略,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和财政资源,针对此类政策和战略具体涉及儿童的成果改进问责机制及定期的监测和评价。
协调
8.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确保:
(a)儿童权利和保护国家委员会在执行《儿童权利和保护国家议程》(2021-2026年)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
(b)国家儿童权利和保护事务局及2021年设立的青年和儿童事务国务部长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履行职责;
(c)明确中央、区域和地方儿童权利机构的作用和职责,向国家以下各级和地方当局配备为儿童提供服务所需的资源和能力;
(d)在所有部门和各级之间协调和监测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为促进儿童权利所作预算分配的公开数据,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及委员会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全面评估与儿童相关的预算需要,按照《公约》第4条的要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分别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教育、卫生保健尤其是初级卫生保健以及社会保护的预算拨款;
(b)通过公共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透明并得到各方参与,向地方主管机构提供适当资金并进行问责;
(c)立即采取措施,打击影响落实儿童权利的腐败现象,并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任何腐败案件。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进由统计局管理的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系统,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本源、宗教信仰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处于特殊脆弱境况的儿童,对隐私法予以适当注意;
(b)确保在各部委和相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活动。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监察员法》修正案设立了儿童权利保护和促进科,该机构自2018年以来在公益维护人办公室之下全面运作,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参与机制得到改善,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儿童权利保护和促进科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和人员方面的独立性,确保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进一步加强机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对这些机制开展监测和后续行动,并确保全国儿童都能了解这些机制;
(c)作为优先事项,系统、有效地执行公益维护人办公室就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向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警察、司法人员、律师、教师和社会工作者进行系统、强制和持续的儿童权利培训;
(b)为《公众法律教育战略》提供充足资金并加以落实,确保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家的教育课程;
(c)推动儿童积极参与公众宣传活动,包括面向父母和照料者、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公众宣传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民间社会组织、儿童组织和儿童人权维护者对儿童权利事务的参与,促进其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方案和立法。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标准;
(b)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共同开展宣传运动,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活跃于旅游业界的其他实体中广泛传播《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所有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依然存在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罗姆人、埃及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女童、农村地区儿童和LGBTI+儿童的歧视,特别注意到处境不利的儿童受益于教育、卫生保健等基本服务、获得保护免遭暴力包括仇恨言论、以及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的能力有限;
(b)缺乏紧急和系统的努力来打击持续存在的传统态度和规范,这些态度和规范导致歧视性做法,特别是对女童的歧视性做法;
(c)反歧视保护专员的多项建议仍未得到落实。
17.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打击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歧视,方法包括:
(a)加强立法、体制安排和方案,以消除负面的社会规范和成见,促进社会态度的转变,并监测和打击歧视行为和仇恨言论,确保问责和补救;
(b)投入资源,实施现有的与儿童、性别平等、残疾事务、少数群体和LGBTI+人士有关的跨部门战略和行动计划;
(c)确保充分执行反歧视保护专员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儿童的建议。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并将该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c)制定强制性程序并开发实施一项工具,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程度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解决影响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包括社会经济贫困和不平等。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儿童的意见仍然没有得到系统考虑。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促进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了解儿童有权发表意见,而且有权使其意见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得到考虑;
(c)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并让儿童参与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务,包括环境事务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的儿童、移民儿童、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在国外出生的儿童,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中阿尔巴尼亚人的子女,出生登记率极低,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该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出生证,无论该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包括无证件者;
(b)加强民事登记部门与外交部之间的合作,便利在国外出生的儿童获得出生登记;
(c)面向仍然难以获得登记的儿童扩大关于登记程序和现有法律援助的社区教育和宣传;
(d)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为此重新设立青年议会,使之由儿童领导、包含所有年龄段儿童的代表,而且儿童代表由儿童选举产生。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3.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第18/2017号法和2017年《视听媒体广播法》在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有害内容和风险影响的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建立应对违法行为的机制;
(b)加强法律,确保儿童的隐私权,包括在媒体中的隐私权;
(c)扩大儿童使用互联网的机会,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保护儿童免受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2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公职人员和警察在寄宿照料中心和审前拘留中心对儿童实施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在公众抗议活动和行使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权的情况下;
(b)对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网上虐待)儿童和体罚儿童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少数群体儿童的此种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和调查不足;
(c)专业儿童保护人员的数量非常有限,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能力,尤其缺乏培训儿童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和儿童保护工作者的能力,未能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实施有效程序,防止、查明、报告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和补救途径;
(d)最近两项《儿童权利和保护国家议程》及其他有关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和政策未得到充分执行;
(e)按照《2021-2026年国家教育战略》的设想,将在校园内派驻更多的警察。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公职人员和警察在寄宿照料中心和审前拘留中心实施的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惩处施害者,并酌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b)提供充足资源,培训和雇用更多的儿童保护工作者和儿童保护单位工作人员,明确界定儿童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的作用和责任,并澄清其与需求评估和转介单位进行联络的作用,以在地方一级更好地协调社会照顾工作;
(c)提高认识并广泛传播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报告,包括加强采取多学科办法管理案件的能力,并确保重点关注市级儿童保护网络;
(d)依照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的第18/2017号法并与儿童保护单位协调,制定规程和指南,界定教师、社会心理支持人员、安保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识别、报告和移交学校、替代性照料和拘留场所中所有类型暴力案件方面的作用;
(e)全面执行目前的《儿童权利和保护国家议程》(2021-2026年)、关于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的措施的第47/2018号法以及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实施体罚的法律规定,并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资源;
(f)提供充足资源,支持国家转介机制在所有城市开展的活动、家庭暴力受害者国家接待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提供的服务,以及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应急中心开展的活动;
(g)向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转变对包括体罚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态度;
(h)分配充足资源,为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和虐待的儿童提供关爱儿童的全面支助,包括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
性剥削和性虐待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家庭、学校、社区和寄宿照料中心及网络等各种环境中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高发;
(b)公职人员否认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社会和文化对这种罪行持容忍态度;
(c)缺乏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适当应对。
2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并回顾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刑法》,确保所有18岁以下儿童受到保护,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确保不以暴力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素,而且在这方面不以性成熟为理由;
(b)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对所有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实行强制性报告、多机构干预、开展调查、起诉并提供治疗服务,目的是防止再次受害,并确保这类罪行的受害儿童得到适当康复;
(c)确保为受害儿童接受法医询问制作音像记录,并在法庭诉讼中接受这种记录为证据,如果请求交叉询问,确保能够在预审阶段毫不拖延地进行,以避免儿童进一步作证;
(d)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应对一切表现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是网络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加强发现和调查这类案件的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并促进对家长和教师进行网络风险和性短讯相关风险的培训;
(e)为司法人员、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充分的资源和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以体恤儿童的程序处理案件和支助遭受性暴力的受害儿童。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童婚现象,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女童的童婚比例过高,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培训司法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在涉嫌童婚的案件中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b)面向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系统的宣传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继续确保执行禁止世仇的规定,调查、起诉和惩罚与世仇有关的犯罪行为人,并就世仇对儿童福祉的有害影响开展宣传运动和方案。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社会基金,并采取措施增加现金转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促进正面养育的方案,对父母的财政援助和支助有限,移民现象也导致家庭分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增加社会救济福利,实施促进正面养育的方案;
(b)加强为在职父母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选择,包括大幅增加分配给儿童保育的资源;
(c)确保父母在国外工作的儿童得到保护。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回顾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速去机构化,将规划和预算拨款由机构环境转向社区和家庭的替代照料环境;
(b)通过规章制度,激励市政当局提供最基础的一揽子儿童保育服务,防止儿童与家人不必要的分离,特别关注低收入家庭和残疾儿童家庭;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资金,定期审查安置措施,以及在可能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d)确保杜绝以经济和物质贫困或直接及完全由经济和物质贫困导致的各种条件作为唯一理由,做出使儿童脱离父母的照料、让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或重返家庭的决定;
(e)建立可持续、专业、高效的寄养服务,解决倾向于机构照料而非寄养的社会观念问题;
(f)提供具体支助,使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能够适应独立生活。
收养
31.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收养法》和《家庭法》修正案,以简化程序并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至上。
G.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注意到在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在政治上对残疾儿童给予更多关注,并加大对残疾儿童的投资;
(b)迅速评价社会残疾评估试点计划并加以推广,增加资金投入并提高能力,以便尽早发现发育障碍;
(c)增加预算,使之不仅包含现金津贴,而且包含基于社区和学校的包容性服务,重点防止机构化;
(d)制定关于提供辅助器具和技术的政策,促进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的便利和融入;
(e)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学校、保健中心和公共场所、建筑物,并获得各种服务和信息;
(f)加强专业人员与残疾儿童家庭合作并向其提供支助的能力。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卫生战略》(2021-2030年)和新的校园牙齿保健和视力检查方案,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卫生保健部门,特别是初级卫生保健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分配,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生活在边缘化社区或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能够平等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
(b)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15至18岁儿童纳入保险范围;
(c)加快实施预防性干预措施,包括开展新生儿筛查和家访,并扩大对婴幼儿发育情况的监测;
(d)发展与父母和照料者的合作,改善儿童喂养做法,包括母乳喂养;
(e)确保校园牙科和视力检查得到充分资助和实施,以便覆盖农村和偏远地区;
(f)继续加强免疫接种工作,解决免疫覆盖率方面的差距,优先服务难以接触到的人群,包括罗姆人,保持公众对免疫接种的信任,并解决日渐严重的“疫苗犹豫”问题。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制定青少年卫生干预办法,兼顾风险和保护因素,并利用多种平台实施干预,包括学校、家庭、初级保健诊所、儿童保育场所和社区;
(b)通过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将全面和包容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
(c)在全国各地建立优质、尊重隐私的青少年保健服务,涵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心理健康,特别注重预防早孕、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d)执行《阿尔巴尼亚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6年),确定儿童和青少年为重点目标群体,使他们有更多机会获得精神卫生方案和专业精神卫生保健人员的服务,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e)制定监管框架,保护儿童免受食品营销的有害影响,包括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含有过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游离糖和/或盐的食品和饮料;
(f)紧急投资发展青少年药物滥用预防和康复方案,纳入精神保健的内容。
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准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对家庭和儿童的现金转移,包括增加财政援助、通过婴儿补贴政策,以及将对无父母照料儿童的救助增加两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保健、教育、保护和福利服务的资金不足;
(b)三分之一的儿童生活贫困,其中女童、(5岁以下)幼儿和青少年受影响最大;
(c)近一半人口受到多维贫困的影响,几乎82%的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以及类似比例的农村人口生活贫困或极端贫困;
(d)儿童保护系统和提供政府服务的部门,包括保健、教育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不足。
36.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至1.3,建议缔约国:
(a)审查社会保护模式,考虑在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社会照顾和支助以及现金津贴)领域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b)增加卫生保健和社会部门对儿童的预算拨款,确保儿童,特别是最弱势儿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社区社会服务;
(c)采取措施,减轻人力资源不足,特别是各市政机构人员不足,对儿童社会保护制度和服务造成的风险。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空气污染、废物管理不善和温室气体排放带来负面影响,缔约国自然灾害风险评分很高――以10分计,地震风险为9.3、海啸为7.8、干旱为6.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和13.1至13.3,建议缔约国:
(a)评估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及废物管理不善导致的水和土壤污染在这方面的影响,据此制定资源充足的战略,纠正这种情况,管制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并改进废物管理;
(b)采取措施缓解潜在的气候相关灾害或人为灾害对儿童的影响,加强家庭和社区的复原力,加强他们避免此类灾害的后果以及从中生存和恢复的能力;
(c)确保专业卫生保健人员接受关于诊断和治疗环境损害所致健康影响的培训;
(d)继续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了教育监管框架和质量,努力将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纳入教育系统并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并非所有儿童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优质、相关的教育,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普遍学业表现不佳;
(b)某些少数群体由于受到家庭义务、贫困以及社会和文化障碍的影响,辍学率高,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女童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
(c)疫情导致的学校关闭造成持续影响,即入学率和出勤率降低,辍学率升高,学习的连续性得不到保障;
(d)校园中普遍存在体罚和暴力行为;
(e)学前教育的提供、质量和费用方面存在差异,对长期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的预算支持不足;
(f)休闲、体育、艺术活动和绿地不足;
(g)对私立教育的依赖性增加。
39.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至4.7和4.a, 建议缔约国:
(a)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改革学校课程,包括环境教育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和安全地开放,并配有足够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b)确保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主流学校中实现全纳教育,让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教育,为此调整课程和进行培训,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性化支持和适当关注,提供交通服务并确保校园内的合理便利;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辍学率并从根源上解决辍学问题,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以及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留在学校并完成学业;
(d)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e)加强努力,解决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导致的儿童学业表现不佳的问题,主要面向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
(f)采取措施打击校园暴力和体罚,包括欺凌和网络暴力,并确保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的权能、干预规程、提高对此类做法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对教师进行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的培训;
(g)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全面综合政策,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
(h)确保贫困儿童、农村儿童、残疾儿童和其他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群体平等获得学前教育;
(i)确保在所有城市提供休闲、体育和艺术活动以及绿色空间,特别是对女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其他边缘化群体儿童而言;
(j)采取措施,通过改革加强公共教育并确保对私立教育的监管。
K.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社会照顾服务法》中规定仅向常住居民提供服务的条款,并通过必要的法律修正案,以解决向非常住居民提供替代照料的差距,包括为无法与亲生家庭团聚的移民或寻求庇护儿童制定关爱儿童的灵活的替代照料办法;
(b)确保在所有过境点对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实行标准化的预先甄别程序,采用适当的年龄评估和儿童登记方法,并为所有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确立法律地位;
(c)为无人陪伴或无父母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设立单独的接待设施,或作为临时措施,在国家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为此指定专门部门,并制定与这类儿童面谈和接触的程序;
(d)制定全面的转介和案件管理框架,向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服务,包括身心健康、教育以及警务和司法等领域的服务,例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监护人,特别是为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提供此类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包括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开展机构合作,防止这种剥削并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保护,加强国家劳动和社会服务监察局;
(b)处理农业、采矿、建筑、服装和制鞋部门以及家政劳动和行乞活动中的童工问题;
(c)禁止和消除使童工暴露于环境危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对受影响的儿童进行监测。
贩运人口
4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和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执行《2021-2023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和《2021-2025年打击有组织犯罪和严重犯罪战略》及《行动计划》,并为此分配充足的资源;
(b)确保向遭受贩运的儿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c)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人口的危险,并与已知的阿尔巴尼亚儿童被贩运目的地国加强执法合作。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有效措施,让目前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中所有属于缔约国国民的儿童返回本国,并确保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此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建立适当机制,以执行机构间行动计划,特别是为返回的儿童及其母亲提供专门支助。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近期的儿童司法系统改革,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实施儿童司法改革,包括与初级和二级免费法律援助有关的改革;
(b)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c)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d)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特殊情况下,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e)为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对儿童友好的程序的系统培训。
L.后续落实委员会以往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又回顾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将一切形式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一切形式的网络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确认制作、分发、传播、出售或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是一种性剥削和性虐待形式;
(b)加强措施,防止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现象,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并确保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时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
(c)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得到受害者待遇,并得到对儿童友好的专门支助服务和补偿。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将非国家行为者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具体定为刑事犯罪。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开展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公益维护人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