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保障公民享受的权利

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均可享受的权利

1.) 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权 ( 《公约》第九条;《宪法》第 . 70/E 条第一和第二款 ) ;

这一权利已经由 1997 年第八十号法令第 13 条 a) 款规定予以扩大,该条规定在匈牙利加入欧洲联盟之后,欧洲经济区的公民按共同体的规定应有权得到社会保障服务; 1997 年第八十三号法令第 8/A 条将有权得到卫生保障服务的人的范围扩大到欧经区的公民; 1998 年第二十六号法令第 23 条第 2 款将给予残疾人各种形式支助的范围扩大到欧经区的公民。这些修订分别由 2001 年第七十号法令第 27 条、第 14 条和第 39 条第一款规定形成法律。

3.) 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 ( 《公约》第八条;《宪法》第 4 条、第 63 条第一款和第 70/ C 条 )

2.) 受教育权 ( 《公约》第十三条;《宪法》第 70/F 条第一和第 70/J 条 )

4.) 男女有平等的权利 ( 《公约》第三条;《宪法》中引用了《公约》条文的第 66 条第一款 )

5.) 工作权和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 《公约》第六条;《宪法》第 70/B 条 )

6.)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 《公约》第七条;《宪法》第 70/B 条第二至第四款 )

7.) 保护家庭 、 儿童和母亲 ( 《公约》 第十条; 《宪法》 第 15 条、逐字沿用 《公约》 条文的第 66 条第二至三款和第 67 条 )

8.)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 ( 《公约》 第十二条; 《宪法》 第 70/D 条 )

9.)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 《公约》 第十五条; 《宪法》 第 70/G 条第一款 )

10.) 罢工权 ( 《公约》 第八条第二款; 《宪法》 第 70/C 条 )

11. 《宪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匈牙利共和国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由各项法令决定”,因此,介绍对《公约》保障的权利采取的某些反歧视措施的最好办法似乎是审查含有同等待遇规定的各项法令。这些法令如下:

1) 工作权

1991 年 第 四 号法令 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津贴的 第 2 条

1992 年关于劳动法的 第 二十二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 ( 经协调 1992 年关于劳动法的 第 二十二 号法令 和相关 法令 的 2003 年 第 二十 号法令第 1 条 修订 )

关于公务员法律地位的 1992 年 第 三十三 号法令 的 第 4 条第 1 款

宣布《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生效的 2002 年 第 二 号法令第 17 条

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平等机会的 1998 年 第 二十六 号法令第 16 条

2) 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权

关于社会行政管理和社会津贴的 1993 年 第 三 号法令第 94/E 条第 2 款

3) 受教育权

关于公共教育的 1993 年 第 七十九 号法令第 4 条第 7-15 款 ( 上述 法令 第 8-15 条经 2003 年 第 六十一号 法令第 13 条第 5 款 修订 )

关于博物馆和公共图书馆的 1997 第 一百四十 号法令第 2 条

4)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关于武装部队正式成员服役问题的 1996 年 第 四十三 号法令第 6 条

关于劳动监督的 1996 年 第 七十五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

关于匈牙利军队正式人员和合同人员的法律地位的 2001 年 第 九十五 号法令第 6 条

关于公诉服务和资料处理的 1994 年 第 八十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 ( 经 2003 年 第 二十 号法令第 57 条第 1 款 修订 )

宣布 1964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政策的《 第 122 号公约 》 生效的 2000 年 第 六十二 号法令第 1 条 第 2 款

5) 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

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服役问题的 1996 年 第 四十四 号法令第 30 条第 1 款

关于《劳动法》的 1992 年 第 二十二 号法令第 15 条第 1 款

6) 保护家庭 、 儿童和母亲

关于儿童保护和实施儿童保护的 1997 年 第 三十一 号法令第 3 条第 2 款

7) 健康权

关于公共卫生的 1997 年 第 一百五十四 号法令第 7 条第 1 款 、 第 9 条第 4 款 和 第 30 条第 5 款

12. 政府按照目前的立法方案.一直在制定一项全面的禁止歧视法令。在进行了为时两年的准备工作之后,政府在2003年9月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平等待遇和增进机会平等的第T/5585号法案。法案于2003年12月28日获得通过,成为关于平等待遇和增进机会平等的2003年第一百二十五号法令(见附件三)。

13. 法案是一个框架性条例,规定笼统而且是横向展开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概念。与之相比,各分支法令就属于特别法。此外,上述法令制定统一的用语,其目的是为了对某些法令中的禁止否定性歧视的规定作出修改并使之现代化。

14. 为了确保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协调一致,该法令吸收了关于落实人之间不论其种族或族裔出身如何一律平等对待的原则的第2000/43/EC号指令以及关于制定就业和职业方面平等对待的一般框架的第2000/78/EC号指令。而且,该法令还包含有关条款,从而与2002年修改的关于落实就业和培训方面男女平等对待原则的第76/207/EC号指令协调一致。该法令列举了法律保护的各种手段以及2005年1月1日起启动国家机会平等方案的命令。

15.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能否强制实行的问题,法令提高了《宪法》第57条第一款,其中规定:“在匈牙利共和国,人人……都有权请求依法建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通过公正公开的审讯确定自己在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十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的最高法源,第57条第一款无条件适用于这些基本权利。

16. 关于这一特定问题,宪法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但是在其关于某些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裁定中,宪法法院宣布:“《宪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国际法和国内法协调起来,由此可见宪法规定,法院在确定是否不准公众参加听证会的问题时要考虑到1976年《第八号政令》宣布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1993年第三十一号法令宣布生效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58/1995. (IX. 15.)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289.]。以此类推可以断定,法院在处理侵犯/限制国际义务产生的基本权利的案件时,必须考虑到作为适用法的某些国际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

17. 国际法律义务产生的权利照例可由法院执行。但是,这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际上能否执行的问题在若干方面属于例外情况。

18. 《公约》规定的所谓第二代权利与普遍设想受到《宪法》保护的社会权利并不完全吻合。而且,《宪法》规定其中有些权利不是实质性权利,而是国家的肯定性义务。也就是说,大部分社会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因为法院无法执行。所以,《公约》规定保护的权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由匈牙利法院执行的。关于受到《公约》保护的有些权利,可以确定以下权利受到保护:

19. 据宪法法院认为,对工作权(参见ABH 1999, 402.)周围实质性权利必须作广义的解释,以便将选择自由包括进去,从事各种各样活动、专业、“工作”,包括建立和经营事业的权利[21/1994. (IV. 16)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4, 120.]。

20. 宪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宪法》第70/B条第二款)应该视为享受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的一部分实质性权利(《公约》第七条、《宪法》第70/B条第二至四款)。

21. 据宪法法院裁定,“《宪法》第70/B条必须解释为第70/A节对工作世界的详细规定,一般地禁止否定性歧视。” 第70/A条禁止否定性歧视的规定与《宪法》第54条第一款保护的人类尊严权有关。宪法法院裁定:“如果歧视侵犯了人类尊严权,则《宪法》第70/A条的禁止规定应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61/1992. (XI. 20.) 宪法法院裁定,1992, 280.]。

22. 根据同等保护人类尊严的规定,禁止否定性歧视规定适用的那些实质性权利,像同工同酬原则一样受到宪法的保护。既然可以在法院直接援用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类尊严权以及禁止否定性歧视的原则,当然也可以同样援用同工同酬原则。

23. 制约反应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公平权以及休息和休闲权,据指出宪法法院的实践和匈牙利各级法院的判例法中并没有提到这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是否可以执行问题并不明确。

24. 宪法法院从结社自由权演绎出组织工会权(《公约》第八条、《宪法》第四条、第63条第一款和第70/C条),将组织工会权解释为结社自由权的特殊反映[41/1995. (VI. 17.)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177-187.]。因此,在解释《宪法》第70/C条第一款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法院对结社自由权的内容所作的裁定。在法庭上也同样可以援引罢工权(《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宪法》第70/C条第二款)。

25. 关于保护家庭、儿童和母亲的权利(《公约》第十条;《宪法》第66条第二至三款以及第67条第一至二款),宪法法院曾数次就儿童的宪定权利发表了意见。如果某项法令、如这里所涉及的关于家庭法的1952年第四号法令不包含有关上述保护的具体规定(2299/B/199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2, 572.),即便如此,主管的执法部门应实行并保障《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保护的这种权利。法院在早先的一项裁决中已经裁定“即使无法援引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款,保护宪定权利是主管的执法部门的一项义务” (1097/B/1993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6, 467.)。

26.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宪法》第70/G条)。宪法法院注重作为文化生活权的一部分的科学生活自由权的实质性。宪法法院裁定:“科学生活自由权是言论自由这样基本权利的表现,可以从中演绎出来”[34/1994. (VI. 24.)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4, 183.]。《公约》规定保护的文化权利的范围比科学生活自由权的范围广,因此,匈牙利法院无法执行那些不在科学生活自由权范围内的文化权利。

27. 据宪法法院裁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宪法》第70/E条)尽管宣布为实质性权利,但它不是一项实质性权利,因此并不由此产生任何可执行的权利要求[45/1991. (IX. 10.)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1, 206.]。根据法院的解释,《宪法》第70/E条第一至二款规定国家的一项职责,载有国家一项不确定的义务[43/1995. (VI. 30.)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191.]。因此不能在法庭上直接援引这一权利。

28. 《公约》第11条规定了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的权利。宪法法院曾数次遇到这个问题。法院第772/B/1990号裁决裁定,“社会保障权所指的并不是固定报酬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先前达到的生活水准不会因为经济状况不佳而有所下降”。后来又有一项裁决维持了这种意见[43/1995. (VI. 30.)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192.]。

29. 宪法法院解释说,社会保障权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并裁定只有“维持生活权”可以视为能够从人类尊严权(《宪法》第54条第一款)演绎出来的个人权利[32/1998. (VI. 25.) 宪法法院裁定, ABH 1998, 251.]。免受饥饿权与维持生活权有逻辑联系。

30. 宪法法院的后来的一项裁决中认为,从维持生活权不能推导出确定的部分权利,如住房权[42/2000. (XI. 8.) 宪法法院裁定,ABH 2000, 329.]。因此,免受饥饿权也不能认为是一项可由法庭上直接强制实施的基本权利。

31. 宪法法院解释说,身心健康权不是从《宪法》直接可以推导出来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是国家的一项宪定义务,但受国家经济力量的限制[56/1995. (IX. 15.)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270.]。宪法法院的后来的若干裁决中重申了这一立场,指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本身不能解释为一种实质性权利,其中所含的义务要求立法部门确保在身心健康的某些领域内享有实质性权利。”因此可以断定,身心健康这种社会权利不是法院可以强制实施的,从中并不产生个人应得的权利。

32. 《匈牙利宪法》规定教育权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公约》第十三条;《宪法》第70/F条第一款)。根据第70/F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项权利在匈牙利共和国得到保障。第二款列举了国家保障这项权利的各种手段(传播并普遍能够学习文化、免费义务小学教育等)。关于接受高等教育权,宪法法院裁定,高等教育方面的文化权可以通过若干办法实现。对兑现这项义务的质疑不能在法院提出,没有兑现这项义务视为追查政治责任创造了基础,对义务履行情况的核查由国会进行(1310/D/1990.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5, 586.)。

33. 另一方面,国家在教育的某些领域里的义务产生可以强制实施的个人权利(例如,家长和学生参加免费小学教育的权利)[22/1997. (IV. 25.)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7, 113.]。

34. 1976年第9号法令(1976年1月3日生效)将《公约》植入匈牙利的法律体系之中,宣布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匈牙利生效。在1989年政权变更之前的那一时期内,匈牙利共和国总统委员会曾经发布了若干政令。这一机构根据1989年第三十一号法令第38条第二款予以撤消。自此没有发布过任何政令,但是现有的政令仍然保持其效力和有效性。宪法法院对仍然有效的政令做了评估,认为是与法令体系相当的一个体系[7/1994. (II. 18.) 宪法法院裁定,ABH 1994, 58.]。

第三条――男女机会平等

统计和分析

1. 工作与就业

35. 男女就业水平都很低,这是匈牙利就业政策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的45%。2003年的失业率为5.6%――比男性就业率(6.1%)低0.5%。但是,女性不积极争取就业的比例比较高。造成就业水平低的部分原因是托儿服务和福利体系的粗放性。兼职工作和其他形式灵活的就业机会少,使有子女的妇女重返劳动市场问题复杂化。2003年,部分时间工作的人占就业总数的4%――男性占2.8%,女性占5.4%。

36. 就业情况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存在横向和垂直分隔现象。横向分隔的表现是女性在报酬低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和行业就业的比例高得多。垂直分隔的表现是,私营部门的高级主管只有1/10是女性,全部企业主中只有30%是女性。

37. 尽管女性的合格程度比较高,但是2003年女性的平均毛收入比男性低19%。无论是在公营部门还是在私营部门,女性从事同等可比的职业,作一般认为相等的工作,所得工资平均低13%至14%。

2. 教育和培训

38. 匈牙利妇女、首先是年轻妇女的教育水平在不断提高。就学龄而言,女性的条件比男性高。另一方面,对男女在各个领域里的传统作用仍然存在成见。获得大学学位的妇女比获得大专学位的妇女少得多。在科学研究方面,既可以看到男女分别有自己的专门领域,又能看到女性比例普遍偏低的现象。

3. 健 康

39. 自1981年以来,人口缩减了大约6.3%。平均预期寿命近几年来一直在缓缓上升。2002年女性新生儿平均预期寿命是76.6岁,男性为68.3岁。根据匈牙利中央统计局的资料,1990年至2002年新生儿平均预期寿命慢慢有所上升。

40. 流产数目与新生儿数目相比仍然高得惊人。2002年每百活产的引流数为57.9人,然而这方面人数渐渐在减少。

4. 社会保护

41. 虽然男女的贫困率都在10%左右,贫困男子和贫困妇女的社会地位却大相径庭。这是由于男女进入劳动市场的程度有差异。

42. 1990年至2002年,每百件协议婚姻的平均离婚数(总离婚率)展示出一种增长的趋势。2002年的总离婚率为0.42。绝大多数单身父母是妇女。

43. 三分之一的家庭有未成年人,40%的家庭还有其他需赡养的家庭成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赡养这些家属的任务落在妇女身上。

政府的方案和措施

1. 工作与就业

44. 在《人力资源开发业务方案》的框架内,在欧洲社会基金的支持下实行一个题为“鼓励妇女重返劳动市场”的方案,其目标是举办针对个人的培训和支助性服务事业,帮助妇女重返劳动市场或者创办实业,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妇女的具体需要。

45. 题为“促使家庭生活和工作完美结合”的方案的目的是大力推广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特别注意加强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地位。在这个方案的范围内,约有4000名妇女可以利用个性化的服务。

46. 减少目前男女之间横向和垂直分隔现象的目标自2004年起得到欧洲联盟“平等”社区倡议的支持。为减少横向分隔,方案首先支持提高觉悟的活动,鼓励青年到历来在性别上是对方主宰的就业领地试一试,还鼓励女性更多地参与研究和创新工作,从事技术和自然科学工作。为了减少垂直分隔,方案支持提高觉悟的倡议和支持妇女获得晋升的新方法。

2. 社会保护、家庭支持系统

47. 为了贴补学年开始时家庭的额外开支,2002年为每个符合条件的个人额外增加了一个月的家庭津贴、在每年八月份学期开始前发放。

48. 为了贴补生育造成的额外开支,也增加了产妇津贴。2003年1月1日起,在分娩时一次发放的产妇津贴已从原先相当于最低养老金的150%增加到225%。

49. 生育双胞胎的家庭按每个新生儿发放的产妇津贴增加到最低退休金的300%。生育双胞胎家庭的保育津贴自2003年1月1日以来已增加一倍,贴补满足经常性和连带性需求的额外开支。同时,领取保育津贴的期限为抚养双胞胎的家庭已经延长到孩子上学的年龄。

50. 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所规定的发放期自2003年起,对1946年以后出生的妇女和1940年以后出生的男子来说须包括保育津贴,凡是领取折减提前退休金的,这条规定都适用。津贴期的延长每年涉及1500至2000人。

3. 卫 生

51. 《国家卫公共生方案》列出了未来十年的任务,计划将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延长三年,降低主要死因造成的死亡率,提高匈牙利人民的健康状况。

52. 在进行公务卫生检测过程中,优先进行以下检测:

乳腺癌检测:对45岁至65岁的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乳腺透视检查,

骨盆检测,对25岁至65岁的妇女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包括细胞学检测,

结肠检测:在大便隐血化验排查基础上,对50岁至70岁的男女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

53. 这个方案的另一重要目标是提高年轻人的意识,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减少性传播疾病的蔓延。这项具体行动计划的重点之一是安装保险套自动销售机,散发介绍性知识的传单,在青年问询处提供咨询服务。

54. 2002年,政府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政府在落实减少吸毒问题的国家战略方案中短期目标方面的任务。决议特别注重孕妇和吸毒者的子女,为他们开展特别方案。

法律体系

1. 一般条例

55. 2003年通过了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法令。在匈牙利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但是这一新条例的通过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这项《法令》规定促进机会平等首先是国家的义务,明确宣布目的是为遭受歧视的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法令》允许为了公众利益而强制执行权利主张,反转违法案的举证责任,命令设立一个专门处理侵犯平等待遇的主管机构(该机构已于2005年开始运作)。这项《法令》与欧洲共同体这方面的立法协调一致起来。

2. 工作与就业

56. 2001年对《劳动法》的修订(1992年第二十二号法令)提出了‘同工同酬’的概念。根据这一条例规定,自2004年起,在确定工作报酬时需遵守平等待遇的规定。

57. 根据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衣食供应法令的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即有可能支持为劳动中心提出或接受的那些领取孕妇和产假津贴、产妇津贴或保育津贴的人进行培训。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令的规定可以支持部分时间就业和进行远程工作。

58. 凡是抚养14岁以下的子女的和失业超过三个月的,如可部分时间就业,即可得到财政援助,从劳动市场基金拨款为这种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和保费,报销交通费。

59. 1998年关于家庭支助的第八十四号法令的修订案为子女已满一周岁的母亲重返劳动市场提供了机会。在她们上班的时间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照顾孩子,而他们的开支因此而增加的部分最有子女抚养津贴予以补偿,当然是在他们本身所得的养老金之外再予以补偿。

60. 1998年关于健康保费的第六十六号法令的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雇主不需为之支付健康保费的工作人员数目因而增加。这项规定可望使雇主更愿意雇佣抚养子女的妇女。

3. 社会保护和健康

61. 《1993年关于社会行政和社会效益法令》介绍“家庭支持”说是一种个人社会服务。家庭支持中心的责任之一是,除了预防出现社会、经济、精神、家庭或其他危机情况之外,还为遇到这种危机的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帮助。家庭支持中心还同儿童保护和公共卫生系统密切合作。

62. 根据1997年第一百五十四号法令,地方当局提供一种地区上门卫生服务。上门卫生服务人员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定期家访为孕妇提供保护和咨询意见,照顾三岁以下儿童。这种服务的主要意图是防止、确认和消除家庭遇到的卫生、精神和社会威胁。

第六条――工作权

63. 匈牙利批准了《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1994年第122号)以及《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我们在2003年提出的关于为执行劳工组织第122号和第111号公约的采取的措施的报告附于文后。)

劳动市场的情况

就业趋势

64. 1990年代前半期,在政治变革之后的经济衰退年代里,匈牙利原有的500万在业人口降至360万,下降了25%。1998年开始回升,当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超过4%。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部分是由于生产率的提高,只有一小部分原因是由于劳动市场参与率提高。采用现代生产方法和技术,改进工作的组织管理,促使上一时期生产率年均增长3%。

65. 1998年就业增长1.4%,1999年增长3.1%。由于世界经济放缓,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下降。2001年就业率停滞,2002年上半年开始下降。工业投资和生产收缩,从18.3%下降到2.6%,对就业率产生消极影响。

66. 除国际经济衰退之外,只是经济政策措施也使形势恶化。这些措施包括提高最低工资和福林的汇率,前者使劳动力更加昂贵。有些企业将部分或全部生产能力移至其他国家,经济继续重组。农业和煤矿的就业下降。一些低薪的经济部门,主要是纺织、成衣和制鞋业暂时解雇工人。但是,经济各部门解雇的人当中大部分都能够比较快找到工作,主要是外国资本的投资项目或者是建筑或服务业的工作。

67. 2002年,以前是一个吸收劳动力部门的加工业开始减员,由于服务业增加劳动力,就业率因而持平。总之,服务部门就业率的提高有助于达到2001年的就业水平。

68. 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就业一直在增加。2003年第二季度就业人数比2002年同期增长了1.5%,第三季度同比增长了1.7%。最近的详细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第二季度就业人数达到3924000人,15岁至64岁这一年龄组的就业率为57%,男性就业率相当于63.5%,女性为50.9%。每年年龄组的男性就业率都超过女性就业率。就业人数中女性的比例达到46%,略有上升,因为女性就业上升幅度大于男性。

69. 匈牙利非正规就业水平比较低:2002年,部分时间工作的人占积极求职劳动力的3.9%,定期合同工占积极求职劳动力的6.3%。

失业趋势

70. 匈牙利的失业于1993年达到最高点,失业率接近13%。自此,失业逐步减少,直至2001年,部分是由于失业津贴制度的规章更加严格。但是,这有副作用,对那些在劳动市场处境最不利的人也停止了发放津贴。这些人与就业中心的联系中断,这就减少了他们重返劳动市场的机会。

71. 2002年通过了新的立法,加强了现有鼓励就业的支持方式,提高了培训和再培训班期间发放的资助款金额、敦促人们报名参加劳动市场的培训。新立法使规章条例能够更加优惠地适用于处境最不利的社会群体成员,例如老年人和罗姆人。为鼓励推广非正规的就业形式,新立法增加了对部分时间就业和远程工作的支助。

72. 1990年代前半期特有的衰退型失业具有结构性特点。除了失业之外,某些行业还遇到了劳力十分短缺的局面。

73. 中央统计局指出,2002至2003年期间,就业水平一改季节性变化的格局,出现了几乎凝固不动的局面。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6月至8月,15岁至74岁年龄组有239000人失业,相当于5.7%的失业率。同期,15岁至24岁人口中的失业率达到13.2%,与前一年相应的统计数字相比下降0.4%。

不积极求职,在劳动市场处境不利的人

74. 就业水平低加上失业水平也低,这是‘典型的匈牙利’特征。其他失业率相当的欧洲国家一般是就业水平低的同时失业率比较高,而匈牙利就业率低的同时劳动市场求职率也低,即不积极求职的人数高。年龄在15岁至64岁的匈牙利人,每十个人中有四个不积极求职。他们既不工作也不积极寻找工作。其中30%的学习,13%照顾子女,36%退休。但是,有50万人没有任何合法收入,由家庭抚养同时/或者做黑市工作。

75. 失业和不积极求职,即缺乏稳定的就业,是处境不利的根源之一。有些处境不利的群体即使经济增长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所以他们在劳动市场的处境只有在得到有针对性的计划或补助的具体支助才会有所改善。这些群体一般包括学历低、身有残疾、健康状况欠佳以及属于罗姆族的人。

76. 资历低的人参与劳动市场求职的比率远远落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这些群体中的失业率最高。2003年第二季度的平均失业率为5.7%。29%的失业人员没有完成小学八年的学业。

77. 残疾人参与劳动市场求职的人数微乎其微。中央统计局2002年的劳动力调查显示有656000个处在工作年龄段的人自称健康受到永久性破坏。其中95000人与就业部门有联系,即使这些人里面也有将近1万人失业。健康受到永久性破坏或残疾的人在劳动市场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其中不到20%个人在特殊的(所谓受庇护的或领补贴的)工作场所就业。

78. 专业估计称罗姆人的人口约在45万至60万之间。和非罗姆人人口的情况相反,罗姆人的人数的增加,人口统计学家预测罗姆人在人口中的比重在今后50年内将从现在的5%上升到11%。他们的就业情况指标全部都比大部分人口的更糟糕。这其中有种种原因,这些原因彼此都有因果联系:学历低,集中在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在劳动市场上受歧视。与非罗姆人人口相比,他们的就业率只有非罗姆人的一半,失业率却高出三至五倍,受赡养人与工薪族之比高出三倍。约长达十几年年的永久性失业,不积极求职越来越可能成为他们的标准生活方式。

79. 因此需要一种复杂的办法来处理罗姆人多元多重的失业问题。制定各种方案提高他们的就业水平的技能,减少区域性的不利条件,减少歧视现象,提高各种积极方案的有效性,这一切都是当务之急。

80. 制定中央和州级的全面方案,建立相互联系的服务和支持部门,与处理和评估现有方案的经验教训一样,对协助长期失业的人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负责罗姆人方案的人士、顾问以及方案组织者努力把罗姆人包括进来,那么方案落实工作就会更加圆满成功。有些州制定了有关方案,聘用一些教师,在劳动中心的支持下,努力防止罗姆族青年辍学,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开展与学校学习课程有关的课外活动(协助缩小差距、复习,帮助调整适应等)。聘用罗姆人担任校长和福利助理,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

81. 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培训方案获得成功的社区主要是由于当地的吉卜赛自治政府和吉卜赛人建立的协会与当地的就业办公室和当地政府积极合作,往往还签有合作协议。当地政府同意组织举办缩小差距的培训,动员学员参加并坚持培训,开办福利保障网,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82. 劳动部门通过提供额外的支持,采取扶持行动,造福包括罗姆人在内的处境不利群体。当地吉卜赛自治政府或是罗姆族负责安排工作的人在协助参加提高就业本领课程的学员时可以明确地示范和采用扶持行动。

83. 2002年启动了并在2003年继续实施一个称作“打击工作领域排斥现象”的标志性新方案。方案的直接目标是,根据地方政府的一项倡议,通过福利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工程将长期失业或将受到社会排斥危险的人员吸收进来。一项具体的内容是支持罗姆人进入劳动市场。方案可望减少这一地区登记在册的长期失业人员的人数以及这些地区定期接受当地政府福利援助的人数。“平等”方案是一项欧社基金式的实验性项目,教育部对方案的落实工作从业务上进行监督。这一项目的意图是向300多名学员传授一些有市场的职业,提高他们在初级劳动市场找到工作的机会。

84. 老一辈人重返劳动市场的困难在于他们比较难以调整自己去适应劳动市场已经改变了的要求。50岁以上失业人口的资历条件十分不利。

85. 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居估计在30000至35000左右。专项调查的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25%至30%)住在流浪人员收容所的人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偶尔有工作做的人所占比例也不相上下。流落街头原因多种。因此,只有给予综合的援助,即医疗、社会和有关就业的服务结合起来,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之道。

86. 妇女的就业情况指标与男子的相比呈现出一幅不同的画面。她们的有些劳动市场指标优于欧盟的平均指标,而有些则不如,但是,匈牙利男女的统计数字的出入没有那么大。从1990年至1997年,妇女的就业率和积极求职率有所下降,下降幅度与男子的相差无几。1997年之后,妇女的就业情况指标比男子的升势更大。妇女的就业人数低于男子的就业人数,因为后者退休年龄比较高,上学率较低。

87. 自1993年开展第一次生活方式清查以来,未接受过产妇津贴的在职母亲的比例有所下降。根据2002年调查的结果看,超过五分之一的母亲生育之前没有工作过。至于那些工作过的母亲,有些人在她们领取一种产假补贴期间就已经失去工作。2002年,生育前就参加工作的而当时正领取产妇津贴的母亲中,超过12%的人失去工作,而1993年只有8.6%。1993年至2002年这一时期内,工商企业趋于十分稳定,随着儿童保育支助的推出(由此领取产假补助的约30万妇女中有五分之一领取),平均请假时间有所增加,因而产妇补贴期满后工作单位停业的可能性增加。尽管法律有保障,许多母亲还是获悉雇主不想再要她们回去,而想到别的地方工作的妇女比较少。(但是,个中原因往往与单位有关:单位离家远或是需要两三班倒班工作对于子女幼小的母亲是力不从心的。)2002年,领取产假津贴的人现有工作的妇女中只有45%认为产假后会回到原单位工作。

88. 单位往往认为孩子幼小的母亲因为孩子生病而请假的可能性会比一般的大得多。这不仅从工作安排的角度来看(由于人手缺乏,一切活动都要由无论如何要完成“最高产量”的精干队伍去完成),而且从财务角度看(前十天病假由单位照付工资、而且留在家里照顾生病子女的病假一般都是由子女幼小的母亲一年分几次请),都是很不利的。因此,单位避免聘用子女年幼的母亲。不仅子女年幼的母亲,而且过了这个时期的母亲也会直言不讳,说把做工作和做母亲这两件事情协调起来,今天要比从前难得多,有时候如果没有家人和父母一辈人的帮助简直就是不可能的。

89. 2002年,有一个子女的妇女的就业率高于15岁至64岁全部妇女的就业率(两者分别为60.2%和55.3%),失业率略高于平均水平。这样的子女的妇女的就业率略低于平均水平(52.2%),但大大低于家庭规模大的妇女(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这部分妇女中只有18.6%的人就业。按照这里使用的子女的定义(15岁以下的),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母亲中也相当多的人有资格,实际上绝大部分都享有产妇待遇,但是,她们的失业率达到11.20%,是15岁至64岁妇女平均失业率的2.5倍。这表明,她们不再到劳动市场求职似乎并不是出于自愿。

区域之间就业、失业的差距

90. 匈牙利各地区之间就业和失业的差距与国际上相比不算过大。但是,在匈牙利区域一级进行的分析没有反映出地方劳动市场的实际情况。劳动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小,分成封闭性的地方劳动市场,其规模与一个小区恰好相当。区域之间的差别大多数可以从州之间的差别反映出来,甚或从小区或定居点之间的差别更能反映出来。小区的各种比率之间的差别不断扩大,而某个小区的相对位置并不改变。这是由于不是短期之内就会变化的稳定原因(与通勤往返和迁徙有关的限制、交通困难、新工作地点集中、罗姆人少数民族的地域分布等等)才是造成区域之间失业差距的真正原因。

91. 区域之间就业和失业差距在1998年至2001年之间似乎有所缩小,但是在2002年又开始扩大。匈牙利北部和北部大平原两区的条件始终是最差的,它们的就业率比最高的跨多瑙河西区(Western Transdanubia)分别低12.5%和12.3%。自1998年以来,就业率最高的一直是跨多瑙河西区,但是1998年和2002年失业率最低的确是匈牙利中部地区。

92. 《劳动力调查》并没有创造条件使人可以研究各州和小区的统计资料,因为调查抽样的规模涉及区域的代表性问题(NUTS2级),因此很需要更多的统计资料来源。

Unemployment by regions - Register based unemployment rate 2003

就业政策的目标

93. 匈牙利政府将就业率的普遍提高视为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提高就业率需要增强灵活性,创造一个有利就业的环境。指望可持续增长和经济竞争力的提高,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就业,形成一个比较灵活的劳动市场以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投资,并且要具备条件得到欧洲联盟结构性资金的资助,都需要加强机构的力量和就业的法律框架。

94. 经济和经济竞争力的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需要劳动市场现有的劳动力大大扩大。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在劳动市场的供应与需求两方面都采取措施。

劳动市场的需求方面

95. 提高就业率的先决条件在劳动市场的需求方面时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聘用潜力。这就需要外国投资的进一步参与,逐步削减劳力成本,增强中小企业的聘用潜力,建立稳定的金融和法律环境,以增强小企业的安全。

96. 至于创造就业机会,潜力大的主要是服务部门。与人口发展趋势和家庭结构有关的各种进展情况表明服务部门在增长。政府目标是创造条件,以便更好地利用服务部门的聘用潜力,找出并支持社会福利、家庭服务、辅助性服务方面的活动和就业新形式/模式。

劳动市场的供应方面

97. 在供应方面,可以帮助失业者和不积极求职人员以及进入劳动市场的路被切断的人员重返劳动市场,防止失业常态化,藉此提高就业率。如果要取得持久效果,必须使个性化的劳动市场服务项目、工作安排和咨询服务必须成为就业服务活动中一项重大的工作。这种服务还必须将援手伸向那些至今仍然在就业服务部门视线之外的不积极求职的失业人员。要防止并成功克服失业现象,必须注重增加参与积极劳动市场政策的人数以及捐款的数目,也要注重提高实效,包括职业介绍所的就业率。

98. 就业和工资地区差别的缩小需要全面的方案配套和资源已纠正不平衡状态。公共投资和就业促进计划的重点主要放在欠发达地区,将有助于在那些仍然缺乏必要资本或创业潜力的地区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企业的业绩,而且也有助于将封闭的地区吸纳到各自所在的地区或区域的血液循环之中。这一切还可以配上重大的公共工程项目。

残疾人的权利

99. 在残疾人的权利方面,关于残疾人权利及保障其机会平等的1998年第二十六号法令第五条规定,残疾人有权生活在能够辨认感觉得到的安全环境之中,可以自由出入公共场所。这包括在公交系统以及楼宇建筑中能够辨别方向。

100. 上述同一法令中关于就业的15条和16条规定,残疾人有权就业,以融入一般单位就业为宜,如果没有这种就业,也有权获得集中保护性就业。提供这种就业的单位必须保证对工作环境、劳动工具和设备作适当的改造,尽量使之符合所涉工作的要求。这种改造涉及的费用可向中央财政预算申请赠款予以补偿。

101. 目前有20%的公共建筑可容许残疾人自由进出,其余的80%的建筑正在改建。许多为保障自由进出而进行的改建工作由于资金短缺还不能动工。

劳动法立法

102. 1989年10月23日生效的《关于匈牙利共和国宪法的1949年第20号法令》规定,匈牙利共和国每个公民都有工作权,都有自由选择工作和职业的权利。根据1992年关于《劳动法》的第22号法令的规定,除非立法另有规定,都是一般都通过工作合同(即合同各方相互表明意图)建立一种雇用关系。同样,也可以通过合同各方相互表明对合同进行修订的意图而作出修订。自2003年7月1日以来,起草书面工作合同一直是雇主的义务,如果没有这种合同,则只有雇员有权提出工作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103. 此外,订立合同的自由还包括具体规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104. 《劳动法》第77条第一款还真有一条促进自由选择工作的规定。可以要求雇员作出的声明或填写的表格以及参加的学能测验只限于不侵犯其隐私权的,提供的情况只限于从即将建立的雇用关系的角度看是必不可少的情况。自2003年7月1日以来有一条现行规定禁止强制雇员作怀孕化验或者提交这种化验报告,但这种化验如果属于适用法规定进行的一套工作能力测验者除外。

105. 《劳动法》第72条规定只有满16岁的人才可以订立雇员工作合同。

106. 除保护上述人权之外,《宪法》和《劳动法》都载有规定保障个人的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确立经济自由的主要是《宪法》涉及雇员工资权的第70/B条第二款,其中规定同工必须同酬,不得有任何歧视。《劳动法》第八节第二款为工资权进一步提供保障,规定雇员不得事先放弃任何保障其工资或人格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订立任何侵犯这种权利、于其不利的协议。

107. 《劳动法》第二部分规定了雇员和雇主双方的代表组织之间的关系,以保护雇员的社会和经济权利,维持和平的工作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组织权,简要说明雇员如何参与规定工作条件的过程。第二部分确定了集体谈判的程序以及旨在预防和制止劳工纠纷的程序。《宪法》第70/C条第一款也确立了组织权,规定人人都有权与其他人一起组织或参加组织,以保护其社会和经济权利。

职业培训、成人培训

108. 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一项新的立法最匈牙利对职业培训和成人培训做了区分。

109. 成人培训的目的是提供一般的培训,职业培训和语言培训的对象是与任何公共教育或高等教育机构既没有作为学员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作为学生的法律关系。根据这一点,今天也有50万人参加成人培训,其中因而每年包括大约15万成人攻读职业资格证书。《成人培训法令》从终生学习的原则出发,也为了质量的保障,有为成人多作贡献的意图,因此提出了向成人培训机构按人提供经费的做法,向参加培训人员提供税收优待。按人提供经费的成人培训的对象群体不断在变化。2003年涉及这些没有职业证书的人和残疾人。但是,税收优待的对象是在立案教育机构学习一个经过认可的课程的所有成年人。

110. 国家资格一览表列有国家承认的所有职业资格。这种资格目前有812项,包括主流教育计划中提供给残疾人的73种职业资格。培训班有基础培训班、再培训班、继续培训班、失业人员培训班、康复培训班等等。雇主得保证向自己的雇员提供培训,这种机会的重要意义得到国家的重视,并且通过立法予以支持。除了《职业培训法令》和《成人培训法令》之外,我们继续更新了《公共教育法令》、《高等教育法令》以及《职业培训捐款法令》,后者特别切合这一问题。

禁止歧视

111. 匈牙利法律不允许工作权方面任何形式的歧视。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宪法》第70/A条规定禁止歧视。《劳动法》第五条规定从广义上,特别是在雇用关系方面禁止消极歧视。根据《劳动法》第五条第一款,歧视的理由可能有如下几项:雇员的性别、宗教、政治信仰、参加雇员代表组织、与此相关的活动、部分时间聘用、具体规定的聘用期及其他一切与就业无关的情况。

112. 《劳动法》也注意到间接的消极歧视,雇主并不对明确划定的一组雇员实行消极歧视,在表面上对所有人都是平等对待的。雇主可以采取形式上一致的措施,但是事实证明这种措施对一些人、那些可以认为大多数同属一类的人过分的不利。如果采取某种措施或者详细规定似乎是歧视性的条件是适当而且必要的,或者是可以用客观事实证明是合理的,那么就没有发生间接的歧视。如果出现法律纠纷,雇主必须证明存在这样的事实。

113. 在建立雇用关系的同时,可以适用禁止规定,包括禁止出现在雇用关系建立之前的、或者涉及任何促进其建立的过程/程序的、雇用关系存在期间权利的形式和义务的履行、涉及债务的承担或者终止雇用关系的规章、措施、条件或做法。

114. 而且,消极歧视甚至还包括这样的一种区别对待,在处理提升问题时,仅仅以上面所列的一个理由——而在其他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认定一个雇员不如另外一个雇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个雇员有了一定的经验或者往往已经取得一定的资格就一定有资格得到提升。

115. 一般性禁止歧视规定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工作的性质或特点显然要求作出这样的区别对待。这可以由立法加以规定,以保护年轻雇员或怀孕的妇女,否则雇主也可以规定这样的条例。

116. 根据关于劳动监察的1996年第七十五号法令第三条,劳动监察员和职业卫生与安全监察员受权监察禁止消极歧视规定的执行情况。因此,对《劳动监察法令》做了修订,以便对雇主起草关于工作关系的法律文书(如雇用关系)的程序进行监督,又需要对招聘通知和实际的遴选过程进行监督。

117.关于就业的促进和失业人员的扶持问题的1991年第四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也包含禁止根据性别、年龄、种族、出身、宗教、政治信仰或参加雇员代表组织与否实行消极歧视的规定。

118.尽管有上述规定,经验却表明劳动市场上存在地位特别的群体,因为他们的处境与一般的不同。这类群体包括罗姆人、残疾人、瘾君子、而且从某种角度看还有妇女,青年和上年纪的雇员。

119.牙利不允许收集储存有关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的资料。

120.《劳动法》自1992年7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过38次修订,这实际体现在对《劳动法》若干章节所作为数不多的更改上。作出这些更改的原因是必须使得我国的立法与欧洲联盟的共同体法律协调一致起来。欧盟的有些关于劳动法的指令通过修订立法而融入国内法。对劳动和自由选择就业权影响比较大的修订已经在上文有所阐述。

121.为了扩大视角,有必要提到即将执行的一些立法措施。《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法案》于2003年12月通过。(2003年第125号法令)这项法令根据每一个相关立法领域的一贯原则对这整个问题进行全面处理。

122.议程项目包括作为特殊的法律关系的远程工作的问题以及对《劳动法》中有关这同一问题的规定的修订。远程工作从就业政策的角度看是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最初是对年轻合格的人才以及那些轻易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人员采用的。远程工作的推广对妇女(拖家带口的母亲)以及那些工作能力发生变化离不开家的人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就这样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自由选择工作和就业的权利得不到法律规定的保护,成为日常的现实问题。

第七条――公正有利的工作条件

123. 匈牙利批准了与《公约》第七条有关的劳工组织如下几项公约:

1956年6月8日批准的《劳工组织关于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

1956年6月8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21年关于(工业企业)每周休息的第14号公约》。

1998年8月19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70年关于带酬休假的第132号公约》(修订本)。

1994年1月4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47年关于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

1994年1月4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69年关于(农业)劳动监察的第129号公约》。

1994年1月4日批准的《劳工组织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与保健的第155号公约》。

124.匈牙利没有批准《劳工组织1970年关于(发展中国家)确定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匈牙利没有批准《劳工组织1957年关于(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的第106号公约》。

125.随本报告附上我们2003年提出的报告,介绍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劳工组织关于(工业企业) 每周休息的第14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和《劳工组织关于带酬休假的第132号公约》(修订本)的情况。

工 资

126. 规定工资确定基本办法的立法有:

私营部门的《劳动法》(1992年第22号法令),

关于公务员法律地位的1992年第23号法令以及

关于公共部门政府雇员的法律地位的1992年第33号法令。

127. 按雇用关系,雇主必须支付工资、雇员有权得到这种工资。任何与此不符的协议均无效。《劳动法》的规定里也包含衡量业绩的标准具体规定的办法。按计件工资支付办法,100%的业绩与一定的报酬挂钩。

128. 竞争就业部门的工资水平,除最低工资外,由有关各方的协议规定或者由所涉具体企业或行业的集体协议规定。全职雇员的计件工资的各种因素都必须明确规定,这样如果工作要求全部达到并且全部完成工时,雇员应得工资至少应该达到法定的最低工资。如果是否达到工作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超越雇员能力的各种因素,则必须确定保障工资水平。

129. 计件工资的确定办法决不能造成对雇员的歧视。

130. 法定最低工资由政府征得全国协调利益委员会的同意之后予以确定。匈牙利有一个通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偏离这一标准的唯一条件是雇员的工作条件提高。

131.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各点:雇员的需要、国家的工资水平、最低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津贴、各个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经济情况也必须考虑进去:经济增长的要求、生产率水平以及尽量保持高就业率的需要。

132. 必须经常审查最低工资水平。对全国工资谈判情况进行调查时政府的责任,这种谈判每年都举行。立法规定必须支付法定最低工资,构筑遵守这些立法的情况由国家劳动和职业安全总监察长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33. 最低工资到1990年代末已逐渐失去其真正的价值,而且它的价值与平均收入和贫困线相比也有所下降。2001至2002年,政府采取下述措施之后,最低工资的名义价值几乎翻了一番。这大大提高了与平均工资和贫困线之比。

歧视

134. 匈牙利的《劳动法》确立了同值工作同酬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在确定同值工作或者说公认同值的工作的报酬时禁止对雇员实行无理的歧视。在确定工作的同等价值是必须考虑到工作的要求:所做工作的性质、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条件、需要具备的资格、体力和脑力的付出,需要的经验、所负责任。

135. 不同性别不同收入的做法近年来在匈牙利几乎没有改变。男女担任类似可比的工作,女性的收入比男性低13-14%。

实际工资

136. 2001至2003年匈牙利实际工资的增幅特别强劲,这三年期间增加了将近33%。预算内机构(公共部门)的增幅特别高,工资增幅达到50%多。竞争性部门(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也同样可观(约26%),但是仍然低于在公共部门。

137. 由于增幅差别大,公共部门的平均工资目前比竞争性部门的高。2000年公共部门平均收入达到每月86,210福林,竞争性部门为88,425福林。2002年,公共部门的平均收入上升到136,891福林,高于竞争性部门每月平均的116,555福林。

138. 2001至2003年,公共部门所有工种的工资大幅增长,其首要目标是消除公共部门可比工种的主要劣势。在增加工资前的一个时期里,公认为可比的(即需要类似资格的)工种相当于平均落后约35%。这些数字出现大幅下降,有些工种甚至完全消除了落后状态。

职业卫生和安全

139. 有关工作安全对健康无害问题的立法,如关于职业安全的1993年第九十三号法令对一个一般条例所规定的那样,涉及到受聘从事有组织工作的人员。《职业安全的法令》第九条第87款将有组织工作定义如下:

“有组织工作:在一种雇用关系的框架内,在公务员制度里或者在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或者象合作社成员资格的一种具有雇用关系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在学员或学生从事实习训练的法律关系中,在教养所(被拘押或囚禁)的法律关系中,在一项公共行政决议的作用之下,或者是武装部队成员、武装组织、专业性公共消防队和专业性地方政府消防队的成员及其他执法组织在各自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完成的任何工作,文职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工作单位提出的、掌管的或批准的社会工作项目。”

140. 为了确保工作安全、对健康无害,雇主必须根据《职业安全的法令》的规定,遵守部委有关政令的规定,确保有关规定得到遵照实行,要求其工作人员遵守这些规定。

141. 代表雇员在工作安全方面利益的职业安全代表――如果已经选出这种代表――为了实际落实有关立法和条例的规定,可提出意见,就雇主强制管辖范围外的问题提出建议。

142. 国家劳动和职业安全总监察署的劳动和职业安全监察员根据《职业安全法令》的授权,负责检查雇主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安全,对健康无害。

立法对职业安全的掌控

143. 《劳动法》规定了匈牙利队职业安全的全部要求。《劳动法》近年来已数次修订。2001年第七十八号法令规定了风险评估、职业安全培训、职业安全代表、职业安全罚款、劳动和职业安全监察署的执法权限等新规则,对预防和工作地点这两个概念做了规定。2002年第五十三号修订法令协调更新了如下的规定:劳动工具/设备职业安全合格证书的颁发、危险劳动工具/设备的确定、工具/设备符合职业安全规定的安装、职业安全的初步评估、职业安全代表的选举、以及职业安全专家的运作。该修订法令调整了工商企业改址的概念,而且针对关于直接身处工作环境里的人员的法律条例,将工作地点的概念扩大适用于全部工作都是纯粹独立进行的私人个体户。法令将雇主的概念适用于那些聘用雇员个人和安排工人岗位的人。

144. 劳动部关于落实《劳动法》某些规定的第5/1993 (XII.26.)号部长令修订了就业和劳动部关于危险劳动工具/设备的第11/2002 (XII.28.)号部长令。上述政令规定危险级别属于第三级、雇员超过50人的雇主必须聘用一位合格的职业安全专家。政令修订了职业安全活动许可证颁发条件(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为遵守欧统局统计资料内容的规定而补充制定的工伤事故报表也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

工伤事故的趋势

145. 附件中的表格反映的工伤事故数量自1997年以来略降6%。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的各种指标情况如下:1997年每1000雇员7.9起,致命工伤事故每10万雇员4.1起(据中央统计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当时的工作人员总数为3,646,300人)。2002年,工伤事故每1000名雇员6.5起,致命工伤事故每10万雇员4.2起(据中央统计局统计资料表明当时工作人员总数为3,870,600人)。

146. (危险工伤事故范围内的)致命工伤事故的数目大幅增加,这种情况相当不利。形成这个统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是运输部门致命工伤事故增加了10%,建筑业增加36%。

147. 建筑业的大部分事故是从高处摔下造成的。原因是雇员和雇主都没有确实妥当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这部分是由于如下的经济因素:雇主不保证按要求搭建脚手架,也不保证提供个人保护用品,目的是为了省钱。同时,雇员自以为有经验,往往是多年的经验,连这显然的安全操作规定都不遵守。

148. 建筑业中致命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处于第二位的是深层结构建造部门,其下水道建造部门。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沟渠工作面支撑设施不足,原因还在于‘节省’支撑材料以及赶工期。

劳动法关于休息时间和业余时间的规定

149. 《劳动法》专辟一章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休期(第六章第三部分)。关于休息时间,雇主至少必须作出如下规定:

工间休息一般至少20分钟,

每天休息至少是11小时,

每周休息两天,

假期。

150. 雇员至少有权停止工作一般休息20分钟

如果每天正常班工作时间,

或者特殊班工作时间超过六小时,

在每工作三小时之后,

这种休息按照《劳动法》规定主要是为了用餐,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或者有关各方商定,这种休息才算在工作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不算作工作时间(《劳动法》第117条(1)分节a) 款和第122条)。

151. 从一天工作结束到第二天工作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至少要达到11小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至少达到8小时。每天休息8小时只可以由集体协议规定(即不得由各方的协议规定)。这只有在待命工作、连续工作两班或者几班或者从事季节性工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劳动法》第123条(1)和(2)分节)。

152. 如责成雇员从事特殊班的工作,必须遵守每日总休息时间的规定,每日休息时间一概规定为连续休息时间。如果雇主不保证每天从一天工作结束到第二天工作正常时间开始之前的法定休息时间(如由于从事特殊班工作),则雇员重新开始工作的时间只能是在他每日有权休息的时间里已经得到休息之后。第二天雇员完全有理由晚开始工作。同样,只有集体协议才可以规定雇员在待命期之后没有资格再休息(《劳动法》第123条(3)分节)。

153. 每周休息时间的一般规则是雇员每周必须得到两天休息时间,其中有一天必须是星期日。法令允许这条一般规则可以有两种变通办法:或则保证雇员可以按特别规定的时间休息,而不是休息一天,或则就是允许雇员合并休息几天。因此,如果工作时间有周期性,则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表得到总数为4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而不是按必须包括星期日在内的休息天进行休息。

休假工资

154. 依照一般规则规定,雇员在法定假日不得工作,有权得到这一期间的请假费。请假费相当于雇员停工休假这段时间的基本工资;外加按比例正常工资补助额;同时领取额外工作和加班完成工作的按比例平均额外补助(《劳动法》第151/A条(1)分节)。

155. 在有些情况下允许假日上班:

正常班:如果工作方式连续不断或者单位(或者工作)的业务性质要求连续作业。

特殊班:雇员可能需要在特别排定成正常工作时间的天里上班或者在遇到不可抗力时(由于事故、自然灾害、损坏或者为了消除对生命、健康、人生完整性构成的直接危害)而需要上班(《劳动法》第125节)。

156. 《劳动法》第149条详细规定了雇员在法定假日上正常班或特殊班之后除了其正常工资之外还应支付的报酬的名目。

157. 法定假日上正常班:

如果雇员领取月薪,则有权在正常月工资以外领取法定假日上班应得工资,

如果雇员领取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则有权在法定假日上班应得工资以外领取请假费。

158. 雇员必须在法定假日完成特派工作的,有权在上述工资之外领取100%的补助工资。如果雇员获准补休,则这种补助减半。这种休息期或休息日必须在下一个月准予补上。如果特派工作十分频繁或者该项工作的报酬的计算太复杂,雇主可以确定一笔统一的费用,取代上述补助工资。

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

159.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指一个日历日或连续不断24小时的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间的长度。周工作时间指一个日历周或连续不断168小时的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间的长度(《劳动法》第171条(1)分节b)和c)款)。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雇用关系适用的条例(如集体协议)可具体规定比这种规定短的工作时间。如果待命工作而且雇员是雇主(或者业主)的近亲,每日工作时间可能会超过8小时,但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每周不超过60小时。相关的法令和集体协议可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在这时间内雇员可以从事某项活动而不至于损害健康或者遇到任何危险(《劳动法》第117/B条)。

160. 工作时间不仅可以按工作日也可以按工作时间周期规定,工作时间周期应该在每日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确定。雇员待命工作的、连续或倒班工作的、或从事季节性工作的,甚至可以在集体协议中具体规定年工时。工作时间周期的起始日和最后一日必须确定并以书面通知雇员。这种书面通知也可以当地习惯的方式予以发表或张贴。采用更长的工作时间周期绝不得违反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则(《劳动法》第118条和第118/A条)。

161. 工作时间表由雇主负责排定,雇主必须考虑到健康和安全工作的要求。每日工作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2小时,每周合计不得超过48小时。待命工作每天不得超过24小时或每周72小时。如果雇员受聘从事相关立法规定属于可能有害健康的工作,则夜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如果待命工作时间无法衡量,则采用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则时,则必须将整个待命工作期视为工作时间。

162. 雇主可以具体规定连续若干工作日的不规则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法》对这种情况有限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日4小时的限制是否也适用于兼职就业,这往往造成这条规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劳动法》允许雇主和雇员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每日兼职工作时间可少于4小时(例如,雇员可部分时间受聘担任邮差,每日两小时)。因此,妇女或单身父亲如本人愿意可受聘只按不规则工作时间安排或分两段工作时间工作,而且不可命令这类雇员晚上工作。关于禁止晚上工作问题,我们要指出,未成年雇员不得受聘从事夜间工作(《劳动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9/A条第(5)分节)。

正规带薪假

163. 节假日是给予雇员的带薪休息时间。节假日可以是:

由基本假和额外假组成的正规假(《劳动法》第130至136条),

根据集体协议或聘用合同给予的额外假。

164. 基本假:节假日按工作日给予。雇员在每一个雇用关系中,因而也在以后的――很可能是平行的――雇用关系中,都有权休节假日。休假的长度必须与每一个雇主分别确定。即使雇主没有全职聘用雇员,雇员也有权享受正规的年假。因此,受聘部分时间工作的雇员也应该享受休假,比如,每日受聘工作6小时的雇员在休假期间应该得到与每天工作6小时相应的报酬。根据这种一般规则,雇用关系终止期间不应支付报酬,但《劳动法》第130条第(2)分节规定的情况除外,例如因工作生病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或产假期间。基本假按雇员的年龄规定,从最少的20天到最多30天不等。

165. 《劳动法》对额外假规定了如下的规则:

年轻雇员每年有权享受五个工作日的额外假。

根据父母的决定其中主要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单身父母亲有权休额外假,时间可达

一个孩子每年两天,

两孩子每年四天,

两个以上孩子每年总共七天。

父母有权休额外假,直到孩子满16岁。

盲人雇员每年有权额外休假五天。

永远在地下劳动或每天至少三小时从事受到致电离辐射工作的雇员每年有权额外休假五天。

166. 集体协议或就业合同规定的额外假:除了《劳动法》的规定之外,集体协议或就业合同也可以规定额外的假期。一般说来,必须让雇员有机会在准假之前对自己的假期表示看法。除了雇用关系的前三个月之外,基本假的四分之一必须按雇员要求请假的时间准予。雇主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批准的休假时间。

167. 《劳动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补发休假工资:

雇用关系终止时,

征兵(已经废止)入伍,如果该雇员在入伍之前尚未得到批准休比例假。

行使权利

168. 法律并不禁止任何一类雇员行使上述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能引起法律争端的情况有

雇员难以实现雇用关系规定的一种权利要求,或者

工会或

劳工委员会(劳工代表)难以实现《劳动法》、集体协议或劳动协议产生一种权利要求。

此种劳动争端应由法院裁决(《劳动法》第199节)。

169. 除上述规定之外,如果雇主采取一种不合法的措施,直接影响到雇员或代表组织,在该雇主的组织里有代表性的工会还有权提出反对。

170. 《劳动法》1995年修订案(1995年第55号法令)规定雇员甚至可以在组织内建立工会。工会的权利包括向雇员介绍他们应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责任,以及涉及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代表工会会员与雇主或公共机构交涉劳资关系和雇用关系方面的问题(《劳动法》第19节)。而且工会还有权核查工作条件方面的立法的遵守情况。为此,工会可以要求主管机构提供有关雇用关系适用的条例的遵守情况。这种情况或资料必须依法提供给工会。工会可以将核查中确定存在的错误或补助支出提请负责执行法规的机构注意,如果该机构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可提起有关诉讼。主持这种诉讼的机构必须将诉讼结果通知工会(《劳动法》第22节)。特殊职业有关安全要求是计划制定的关于远程工作的条例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工会

171. 匈牙利于1957年6月6日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并于1994年1月4日批准了《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和《劳工组织劳工关系(公务)公约》(第151号)。

172. 关于采取措施执行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条款的2003年报告可见本报告附件。

工会运作

173. 根据《结社法令》规定,可以在匈牙利成立工会。结社自由是匈牙利共和国承认的基本人权,不受干扰的行使结社自由受到法律保障。结社自由赋予每个人创建组织和/或与其他人结社或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权利。可以成立社会组织――因而也可以成立工会――从事符合宪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创建一个社会组织(当然也包括工会),需要一份至少由10名发起成员签署的声明;他们在声明书中宣告组织成立,决定组织章程,并选举产生管理和代表机构。

174. 《宪法》和《劳动法》都对工会问题做出了规定。《宪法》规定“工会及其他代表性组织保护和代表雇员、合作社成员和企业家的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系指任何一个雇员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与雇佣关系一起共同促进和保护雇员利益。

175. 雇员甚至可以在工作组织内部成立工会。工会的权利包括:在工作组织内部运作各种机构,使会员参与这些机构的运作过程;向雇员通告其财务、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与责任,以及有关他们生活、工作条件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在有关劳资关系的问题上以及与雇主或公共机构的雇佣关系上代表会员的利益。

176.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有权缔结集体协议。

177. 匈牙利的工会可以自由加入任何工会联合会。在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中具有席位的六家全国性工会联合会全部是欧工联成员。

178. 匈牙利有企业级的工会、部门性工会、行业工会协会以及全国性工会联合会。

179. 下列工会联合会是全国利益协调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是三方进行全国性社会对话的场所:

全国汽车工会协会

知识分子工会集团

自由工会民主联合会

匈牙利全国工会联合会

全国工人理事会联盟

工会合作论坛

180. 全体雇员中约20%是工会成员,而缔结集体协议的约占三分之一。

罢 工 权

181. 罢工权是匈牙利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关于宪法的1949年第二十号法令》第70/C条规定,人人有权与其他人一起成立旨在保护自己经济或社会权利的组织,或者加入这样的组织。罢工权可以依照规定适用条例的法律行使。有一条保障规则规定:《罢工权法令》的通过需获得国会到会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

182. 罢工受《1989年第七号法令》的节制。《法令》禁止司法组织、武装部队、武装组织、执法机构和文职国家安全机构举行罢工。公共行政机构可根据政府和有关工会的协议举行罢工。除此之外,如果罢工直接、严重地危害到人的生命、人身安全、健康或环境,或者罢工妨碍了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罢工权也须受到限制。第三类限制罢工权的情况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只有在不妨碍提供足够水准服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罢工权。

183. 如不具备所有法律条件就发动罢工,或者罢工追求的目标违反了《宪法》规定,或者发动罢工是为了反对修改权属于法院的某项雇主措施,或者甚至是在集体协议的有效期内为了修改集体协议的条款发动罢工,则属不合法罢工。法律指定劳动法院来裁决某次罢工是否合法。请求裁决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罢工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内提交。劳动法院应以非诉讼性程序裁决该案件。这意味着法院不举行庭审,但是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或者为了进一步求证,可以传讯有关当事方。

184. 自上一份报告以来,《罢工权1989年第五十二号法令》只修订了一次。《1995年第125号法令》修改了第3条第(2)分节的条文,因此将文职国家安全机构增列到罢工权受限制的公共机构名单中。司法机构在这方面确立了统一的做法,最高法院就此颁发了《指南》决议,而且也就一些个别案件作了裁决。

第九条――社会保障

185. 根据《宪法》第70/E条规定,“匈牙利共和国公民有权获得社会保障;他们有权获得安度晚年所需支助,并在生病、残疾、丧偶、遗孤和非本人过错失业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支助。匈牙利共和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机构体系来落实获得社会支助权。”

186. 匈牙利社会保障体系由三个主要分支体系构成:

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

健康保险部门

养恤金保险部门

失业处理机制

社会福利(包括家庭福利和儿童保护服务)

现金津贴,

实物服务型,和

个人服务型。

187. 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一部分以保险为基础(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福利),一部分则通过税收的再分配进行。

188. 社会援助一部分以公共津贴的形式,一部分则以地理上所属(按常住地确定的)主管地方政府运作的援助项目的形式提供给目标群体。

匈牙利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

189. 根据《关于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和私营养恤金的人员以及这些保险的覆盖范围的1997年第八十号法令》第14条第(1)款(《社会保障法令》)的规定,“可以在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计划的框架内使用社会保障服务。”

190. 依照《社会保障法令》第14条第(2)分节和第(3)分节的规定,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福利的总体结构如下:

A. 健康保险服务:

1.实物保健服务

2.现金津贴

产期/分娩补助

儿童保育津贴

病假工资

3.与事故相关的福利

事故后保健服务

与事故相关的病假工资

与事故相关的长期津贴

B. 养恤金保险福利:

4.直接有权领取的社会保障养恤金

养老金

残疾抚恤金

与事故相关的残疾抚恤金

5.遗属退休福利

鳏(寡)抚恤金

遗孤津贴

双亲抚恤金

与事故相关的遗属退休福利

191. 社会保障框架内提供的服务,部分可使用服务,部分可申请现金津贴。在法律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只有受保人才有权享有整套社会保障服务。

健康保险服务

192. 根据有关强制性健康保险服务的《第八十三号法令》(《健康保险法令》)的规定,可以使用以下健康保险服务:

保健服务

现金津贴

与事故相关的服务

193. 1. 对于保健服务,有些可免费获得,有些则通过提供价格补贴、或健康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或双方平均分摊费用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包括:

a.预防和早期确诊疾病的保健服务

b.以治疗为目的的福利

初级保健医生的诊疗

牙科

门诊治疗

住院治疗

c.其他保健服务

妇产科诊疗

医疗康复

病患运输,急诊

194.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的使用可以得到国家提供的价格补贴。

195. 受保人自己支付部分费用可使用服务有:没有处方使用某些只有持医生处方才可使用的牙科用品或服务;受保人如因情况紧急无法去医生提出的保健机构而去其他保健机构就医;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受保人自己要求进行的保健服务或在保健机构内享受特殊待遇(单人病房、特殊餐、或更高质量的膳食或住宿)造成额外费用。

196. 对那些没有资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享有保健服务的人员,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的主任在健康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可以基于平衡法提供这些保健服务。

2. 现金津贴

怀孕――产假津贴

儿童保育费

病假工资

197. 在分娩前两年内至少已投保了180天的妇女可以享受怀孕――生产津贴,而且

在保险期内或在保险期后的四十二天内分娩,或

在保险期后的四十二天之后分娩,须在领取病假工资或个人与事故有关的病假工资的期限内,或在病假工资结束后二十八天内。

198. 怀孕――生产津贴期限等同于产假期限。怀孕――生产津贴应是日平均工资的70%。

199. 自2000年1月1日起,保育福利项目又增加推出了儿童保育费。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以前通过雇佣单位准确投保,到子女满二岁之前,父母一直可以领取儿童保育费。领取金额以父母以前的工资为基础(70%),但有上限。2001年上限是80,000福林,2002年是83,000福林,2003年也是83,000福林。2001年父母领取儿童保育费的金额平均每月为62,904福林,2002年为70,167福林。2003年12月,向80,175位父母支付了儿童保育费。儿童保育费的资金来自于付给健康保险基金的保费。

200. 在保险期内或在保险期后的前三天内丧失行为能力,而且履行义务支付《健康保险法令》中规定的健康保险费的人员,有权获得病假工资。

201. 病假工资期限等同于无工作能力的期限但不超过:

保险期内一年,保险期后90天;

如果领取病假工资的合法理由是看护或母乳喂养1岁以下的子女,则直到子女年满1岁;

如果领取病假工资的合法理由是看护1岁至3岁的子女,则为每年八十四天;

如果领取病假工资的合法理由是看护3岁至6岁的子女,则为每年四十二天(单亲则为八十四天);

如果领取病假工资的合法理由是看护6岁至12岁的子女,则为每年十四天(单亲则为二十八天)。

202. 在至少连续两年投保的情况下,病假工资金额应为参考日均收入的70%,而在保险期短于上述时间的情况下,或在住院治疗期间,应为参考日均收入的60%。

3. 与事故相关的服务

与事故相关的保健服务

事故病假工资

事故年金

203. 健康状况因为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恶化的人员有权享有作为与事故相关服务的与事故相关的保健服务、病假工资和年金。

204. 事故病假工资适用于在保险期内或在保险期后前三天内由于工伤事故而丧失谋生能力的人员。事故病假工资的金额等于,有资格领取事故病假工资的起始日之前的那个日历月当月工作获得的日历日收入以及作为投保人健康保险费基数的日历日收入。如果投保人在有资格领取事故病假工资的前三个月内没有义务缴纳健康保险费,或者合同中没有标明收入金额,病假工资的金额等于按事故前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的日历日日均工资。

205. 由于工伤事故工作能力减退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没有资格领取与事故有关的残疾抚恤金的,有权领取事故年金。如果工作能力减退没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事故年金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如果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事故年金的支付期限在工作能力减退期内没有限制。与此相反,对于由于硅肺病或石棉沉滞症引起的工作能力减退程度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人员,事故年金的支付在减退期内没有时间限制。事故年金的支付程度取决于工伤事故引起的工作能力减退程度。根据工作能力减退程度:

工作能力减退16%-25%的人员属于事故类别1,

工作能力减退26%-35%的人员属于事故类别2,

工作能力减退36%-49%的人员属于事故类别3,

工作能力减退50%-66%的人员属于事故类别4。

206. 根据上述事故类别,事故年金的金额依次分别为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十五和三十。

退休福利

207. 根据《社会保险养恤金1997年第八十一号法令》规定,可以要求获得

直接有权领取的退休福利,或

遗属退休福利

这两个退休福利都是属于累计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的投保人、或其亲属可以领取的现金福利。

(1)直接有权领取的退休福利

养老金

残疾抚恤金

与事故相关的残疾抚恤金

208. 投保人如达到规定年龄,并积累了法律规定的服务年限,应当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209. 任何人工作潜能至少丧失67%的力,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不经常性工作,或者其收入较之丧失能力之前大幅下降,应当向这些人支付残疾抚恤金。如果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恢复行为能力,或者经常工作,并且前四个月工资并不明显低于丧失能力之前从事的工作中可正常赚取的收入,则领取残疾抚恤金的资格即告终止。

210. 任何人主要由于与职业有关的事故导致工作潜能丧失67%(如果硅肺病引起的则是50%),而且不能经常性工作,或者其收入较之丧失能力之前大幅下降的,有资格领取事故相关的残疾抚恤金。

(2)遗属享有的退休福利

211. 配偶、离异配偶或在亡者生前不间断同居一年且共同拥有孩子或不间断同居十年以上的同居者,有权领取鳏(寡)抚恤金。如果未亡同居者在整个或部分同居期间已经领取鳏(寡)抚恤金或与事故相关的鳏(寡)抚恤金,则不得再领取。如果有些人员死亡时已经积累了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必须完成的服务年限,或者死亡时是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的领取人员,这些人员的有关家属可以领取鳏(寡)抚恤金。

212. 如果父(母)死亡时已经积累了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必须完成的服务年限,或者父(母)死亡时是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的领取人员,任何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同户已婚夫妇抚养的子女和同户同居伙伴共同抚养的但是在以往的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有权领取遗孤津贴。每个子女的遗孤津贴等于死亡父(母)享有金额的30%。

213. 子女死亡时已经积累了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必须完成的的服务年限,或者子女死亡时是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的领取人员,其父(母)亲在子女死亡时已残疾,或者年满六十五岁并在子女死亡之前的一整年内主要由该子女赡养的,父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领取双亲抚恤金。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祖父母和孙子女。

214. 如果受伤人员由于工作引起的事故死亡,其家属有权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甚至在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的领取人员不是因为由工作引起的事故死亡的情况下,遗属也有资格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如果受伤人员在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期间不是因为由工作引起的事故死亡,只要能够推定该人员若在世仍有资格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其家属就有资格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如果不论亡者积累了多少服务年限其家属都应有资格领取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授予遗属退休福利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准许遗属领取的与事故有关的退休福利。

215. 在有可能缔结协议的情况下,该法令为那些在强制性体系内没有资格享受退休福利的人员提供退休福利。

社会保障服务的资金来源

216. 健康保险服务、残疾抚恤金和与事故相关的残疾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资金。国家保证健康保险服务的资金供应。但是,有些服务的资金来源于青年、健康、社会和家庭事务部。

217. 依照《健康保险法令》的规定,在其框架内可以根据身体状况合理地使用健康保险中的保健服务。在履行缴纳健康保险费的义务后,可以按比例使用现金福利。

义务性社会保障服务的资金来源

218. 国家预算主要依靠收纳保费来保证义务性社会保障服务的资金来源。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考虑到一致性的原则,主要是支付社会保障服务费用的人员有权使用社会保障服务。

219. 投保方应当为健康保险和养恤金供款。雇主应当为养恤金和健康保险供款,而且还应当为病假福利供款。参加私营养恤金基金的人员应当承担养恤金供款和交纳会费作为供款。

220. 与前些年44-33%的社会保障缴款相比,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主被认为是保障对象的以及雇主应当承担31%的社会保障缴款。其中,养恤金缴款为20%,健康保险费为11%。

221. 200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障缴款的比例下降到29%,其中养恤金缴款为18%,而健康保险费为11%。雇主应当根据构成缴款基础的每笔实际支付或入账工资,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缴款。

222. 投保方的养恤金缴款比例是

对于完全受保于社会保障养恤金基金的人员,是8.5%;

对于参加私营养恤金基金的人员,2003年是1.5%,2004年是0.5%。

223. 2002年投保方健康保险费的支付比例是3%,2004年是4%。为了提高竞争力,1992年至2004年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缴款比例逐步降低了15%。其中,养恤金缴款降低了6.5%,而健康保险费降低了8.5%。1997年推出了病假福利缴款。在很多情况下,这是一笔固定金额的缴款。政府的目标是逐步废除这类缴款。

224. 1992年至2004年间,在雇主支付的健康保险费从44%下降到29%的同时,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从10%上升到了12.5%。1998年至2003年健康保险费是3%。检查期内(1992年至2004年)其他年度都是4%。

225. 在社会保障缴款的逐渐降低的同时,社会保障的收支名义上都增长了,但是随国民总收入相应发生周期性的变化。1995年,44%+10%的保费收入之外,社会保障费用达到了国民总收入的17.1%。2002年,29%+11%的保费收入之外,社会保障费用降到了国民总收入的15.9%,仍然保持同样的逆差,而社保收入、保证金和中央预算为基金费用的供款提高了2%。

226. 退休福利和保健服务与国民总收入之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退休福利费用在占国民总收入9.0%至9.9%之间上下变动。保健服务费用在占国民总收入的2.99%和3.7%之间变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则在占国民总收入的1.4%和1.7%之间变动,而病假工资则是在0.5%和0.8%之间变动。

匈牙利的养恤金体系

227. 匈牙利的养恤金体系几乎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和许多发达国家类似,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也是二战的后果,以往的资金储备充足的制度转变成现收现付制度。现收现付制度使养恤金体系有可能标准化,到1975年已经逐渐扩大到覆盖所有有工作收入的人员。到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该制度的问题开始显现。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使养恤金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匈牙利在短期之内失去了五分之一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危机期间,随后出现的失业使得几乎一代代人提前退休,同时保费的交纳人数急剧下降。1990年代上半期,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养恤金体系被迫担负起社会任务。1990年代初期发动的渐进改革起到了保证财务平衡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降低社会再分配因素的比重。1998年,养恤金体系转变成称之为混合筹资体系,在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这个支柱之外,又出现了资金储备充足的第二支柱。

第一支柱

228. 养恤金体系的第一支柱,称之为社会保障养恤金体系,是规定现收现付的福利计划。养恤金支付款主要来自于雇主及投保人向养恤金保险基金缴纳的养恤金保险费和养恤金保费,但是养恤金保险基金如出现赤字,也能从国家预算中得到相当多的补贴。而三分之二以上残疾抚恤金的支付款来自于健康保险基金向养恤金保险基金的划拨。(决定此安排的基本考虑是,在退休年龄之前丧失工作能力是保健问题,其费用在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应当由健康保险基金承担。)养恤金保险基金管理者即全国养恤金保险理事会,在养恤金体系内除养恤金之外还支付所谓的常规社会福利,其资金由中央预算提供。

第二支柱

229. 在保健服务方面,社会保障所资助的服务还不能满足所有需求。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缺乏足够的资源。建立以自愿支付为基础并提供保健服务的基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种方式。1993年推出的自愿互助保健基金已经成为匈牙利最重要的以医疗为目的的储蓄机构。

230. 1990年代养恤金体系的改革导致匈牙利于1998年建立起一个双柱体系。这意味着,一方面强制性国家体系已经被部分私有化,另一方面自1994年以来已经推出了自愿养恤金基金体系。30%有收入的人员已参加了这个体系。1998年,在强制性养恤金保险体系的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借助国有体系的部分私有化,在强制性养恤金体系内建立了两个支柱。对刚开始工作的人员而言,必须参加作为养恤金体系内第二支柱的私营养恤金基金。对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而言,第二支柱是任选的。对那些参加私营养恤金基金的人员而言,社会保障养恤金支柱占强制性体系的四分之三。这些人员每年都有可能更换其所属的私人基金,但是目前还不可能在两种体系间转换。

231. 退休福利每年按加权平均消费者价格增长率和工资平均净增率增长。

有关社会保障退休福利和养恤金类社会服务的数据

232. 1992年至2002年,享受社会保障退休福利和养恤金类社会服务的人数增加了300,000人,从2,750,000人增加到3,070,000人,增长11.6%,其中一半归因于残疾抚恤金投保人的增长。其他领取福利或使用服务的人数也增长了100,000人,尤其是工作能力发生变化的人员在增长。总人口中使用服务或领取福利的人数比例从27.1%增加到30.2%。

233. 领取社会保障退休福利或使用养恤金类社会服务人员的收入从全职雇员平均净收入的62.4%(1992年)下降到2002年的57.3%。这种趋势的部分原因在于退休福利的增长小于在职雇员的净工资增长。另一个原因在于,享受这些服务的人员构成也已发生变化,由于工作能力变化领取较低收入的残疾抚恤金和福利的人员比例变得更高了。

234. 社会保障退休福利的支付资金来自于在职职工的缴款。雇主支付的缴款是总收入的18%,而投保人支付的缴款则是总收入的8.5%。

235. 1992年,养恤金和养恤金类社会服务负担的费用为3,217亿福林,而这些费用到2002年增长到了16,963亿福林。这些费用增长了四倍多,但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从11%下降到了10%。下降的原因在于,除投保人数增长了约12%之外,(与经济增长和在职人口的工资相比)服务费用水平相对下降。在检查期内(1992年至2002年),退休福利的购买力增长了8.9%。在检查期内,社会保障退休福利和养恤金类社会服务负担的费用在中央预算费用中的比例从18.6%增加到了29.1%。主要原因在于中央预算的再分配作用已大大削弱。

236. 根据2001年国家预算基础费用合并表,国内生产总值的4.2%划拨给保健服务(医院活动和服务、家庭医生和儿科医生的服务、牙科和其他保健服务),国内生产总值的10.4%划拨给社会保障费用(病假工资、妇产科服务、与事故有关的临时福利、退休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从社会保障分支体系的费用看,划拨给保健服务的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划拨给社会保障服务的占9.6%。地方政府划拨给保健服务的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这里指的是地方政府向其所属保健服务机构的投资。

失业福利

237. 《就业法令》第五章载有下列为失业者提供的服务:

失业福利

退休前失业福利

交通费报销

奖励求职津贴

238. 这个福利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以保险为基础发放的失业福利,以及由纳税人支付的支助类津贴。

239. 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就业法令》规定的失业福利,可以领取一笔作为一种福利措施的失业津贴、奖励福利、提前退休失业补助和/或费用报销。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失业津贴领取完毕以后,还有税收资助的援助。

240. 某人在失业之前四年内至少工作了两百天,无权享受残疾或事故福利,不领病假工资,而且希望工作但主管就业中心不能提供合适工作的,此人即有权享受失业福利(《就业法令》,第25段)。

241. 失业福利的期限按就业时间计算,每工作五天就可以享受一天的福利。因此工作200天可以享受40天的失业福利。可以享受失业福利的最长期限是270天。(《就业法令》,第27段第(3)分段)

242. 失业福利的金额是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65%。失业福利的最低金额等于享受失业福利首日按理可得的最低养老金的90%。失业福利的上限是此种计算方法确定金额的两倍。2003年最低金额是19,620福林/月。如果失业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以此种方法确定的最低金额,则领取金额为平均收入。

243. 提前退休失业福利是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提供福利的依据,等于某段时间最低养老金的80%。

244. 领取提前退休失业福利的资格标准是:至少已领取了140天的失业福利,离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工龄以达到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在提前退休失业福利支付期期满前三年内已达到领取提前退休失业福利的年龄要求,而且找不到工作。2000年提前退休失业福利的金额为每月13,280匈牙利福林。

245. 如果有人失业,领取失业福利180天以上,或这些福利由于参与有收益的活动、接受培训和失业福利资格到期而终止,以及在领取失业福利期间及之后配合就业中心、尽了努力仍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该人员应当领取奖励福利。

246. 奖励福利期限为180天,在递交申请时年满45岁的人员则为270天。为寻找工作者提供的奖励福利金额为有资格享受奖励福利首日强制性最低养老金的85%。

247. 失业人员(包括首次寻找工作人员)在申请失业福利时(例如往返住区之间)以及在寻找工作时(包括往返住所与就业中心之间和为获得就业中心所需职业健康证书)正当搭乘长途公共交通的费用,可以报销。

248. 失业福利资格在2000年5月1日前到期的人员,以及就业中心不能提供合适工作的人员,可以从当地政府申请收入补助。其资格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养老金的80%。收入补助最多可以申请两年,金额为最低养老金的80%。另一个标准是失业人员应当配合就业中心,并应认真考虑就业中心提供的工作机会。

249. 2000年5月之后不再接受失业人员的收入补助申请,这意味着此类支助将逐渐消失。目前的领取人员在失业福利到期后并符合规定的标准,有资格领取常规社会支助。

250. 如果在失业福利到期后,处于经济活跃年龄的失业人员每月收入不超过当时适用的养老金最低限额的70%(2002年为20,100福林,2003年为21,800福林),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时适用的养老金最低限额的80%,没有财产,而且在寻找工作中配合当地政府和/或就业中心的安排,地方政府向这些人员提供常规社会支助。

251. 地方政府组织社区服务就业项目,以改善处于经济活跃年龄的失业人员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在此期间(至少30天)该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者常规社会支助。在发放常规社会支助之前,地方政府有义务检查该人员的就业潜力,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可能找到工作,政府将宣布他们有资格领取支助。(《社会法令》,第37/A段)

252. 2002年每月平均有132,479名处于经济活跃年龄的失业人员领取常规社会支助。2003年是123,276人。2002年每月平均参加社区服务就业的人数达12,500名,而2003年为15,700名。

253. 2002年处于经济活跃年龄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常规社会支助的75%来自中央预算,2003年是90%,而75%的收入补助来自劳动市场基金。安排有薪社区服务的费用和相关行政/管理费用同样可以在劳动市场基金中报销。劳动市场基金是单独的公共基金,其资金来源是:雇主按实付和扣减的雇员工资/报酬总额(收入)的3%计算的缴款以及雇员缴纳的上述收入的1%。

254. 下列表格说明了登记失业人数和领取失业福利/支助人数的变化趋势。

登记失业人数以及失业福利/支助领取人数的变化趋势(19962000年)

年 月

登记失业人数

领取失业福利人数(包括提前退休和首次求职者福利)

领取收入补贴和社会支助人数

1996年6月

481,951

166,306

208,542

1996年12月

477,459

139,408

211,615

1997年6月

459,948

137,870

206,502

1997年12月

463,962

136,707

194,522

1998年6月

406,386

121,280

186,595

1998年12月

404,094

141,601

157,964

1999年6月

394,371

133,221

164,115

1999年12月

404,509

150,389

148,729

2000年6月

375,265

122,451

147,339

2000年12月

372,409

122,458

137,282

资料来源:就业局,按月提供的数据,每月结算数字。

领取替代收入的补助和社会支助的人数

年 月

处于经济活跃年龄的失业人数

领取替代收入的补助的人数

2001年6月

88,391

53,460

2001年12月

106,835

26,109

2002年6月

125,070

4,964

2002年12月

131,203

1,151

2003年6月

825

2003年12月

582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255. 匈牙利共和国法律采用多种手段确保母亲和儿童在社会和经济上得到保护。《宪法》第67条规定:“(1)在匈牙利共和国,所有儿童均有权从其家庭以及国家和社会得到使其身心和道德上健康成长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3)另有专门条例规定国家在家庭和青年的处境与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256. 《儿童保护法》概述了最重要的儿童权利,主要包括获得国家补助、由本人家庭抚养、保护其不受虐待和剥削、只在符合儿童利益的情况下与其父母分开,以及不得仅以经济原因而被迫脱离家庭等权利。《儿童保护法令》以多种现金福利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多子女家庭提供援助。

257. 在匈牙利社会,家庭这一社会学概念使用范围很广。按照这一概念,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一小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由婚姻、家系或领养关系联结一起。统计概念范围略窄:只有父母和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未婚子女被视为家庭成员。按照后一概念,可划分出三类家庭:

已婚夫妇

有子女的已婚夫妇

有子女的单身父亲/母亲

258. 在匈牙利,儿童年满18岁即为法定成年,或者根据《关于家庭法的法令》规定,未成年人年满16岁,若征得公共监护当局的同意,可以结婚,因此而成为法定成年人。

259. 当事双方若缔结婚姻,均须到场登记,亲自声明他们想要结婚。公开举行婚姻仪式。结婚之前,准备结婚的当事双方应向登记员声明,尽其所知,他们的婚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他们还须证明这一点。

260. 为子女的供养和抚养提供经济支助的系统有四大支柱:(A) 家庭补助;(B) 低收入家庭现金支助;(C) 受抚养子女减免税;(D) 组建家庭补助。

家庭补助

261. 国家以多种渠道为儿童抚养提供现金补助。这些制度一方面可帮助支付儿童抚养费,一方面则可替代父母因照顾子女而失去的收入。对儿童抚养费的补助有直接补助和间接(即通过税收系统)补助两种形式。

A/1 儿童抚养津贴:家庭津贴和就学补助

262. 凡有16岁以下子女(或在小学或中学就读的未满20岁的子女)的父母,每一子女可领取一笔儿童抚养津贴。在子女达到入学年龄前,该津贴称之为家庭津贴,之后称之为就学津贴。任何家庭,无论财产或收入状况如何,均可领取这项补助。资格的确认和随后补助的发放,由家庭补助发放点或由匈牙利国家财政部区域局进行。

263. 截至2002年11月,就学津贴被取消。但在所有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家庭津贴是以与就学津贴相同的条件发放的。它仍然是一种由政府按月发放的儿童抚养和就学费用补贴。

264. 有资格领取该项津贴的人,可以是父母、养父母、政府指定的养父母,或抚养一名学龄前或学龄儿童、或其自己家中有读小学或中学的子女的监护人。领取此种津贴的儿童月均人数,2001年为2,115,400人,2002年为2,045,600人。2003年12月,为2,118,741名儿童支付了这笔津贴。

265. 月补助金额依子女人数、家庭类型(双亲或单亲)和子女健康状况的不同而有差别。月补助金额每年由国会在通过《预算法令》时予以确定。2003年,每月金额在4,600至12,600福林之间不等。如子女在公立学校读书,家庭将有资格领取家庭津贴,直至子女年满23岁,在2004年9月1日前达到的领取资格年龄限制范围内,津贴金额逐步增加(《家庭补助法令》,第6-7段)。7月份,家庭可领取双份家庭津贴。

266. 以下形式的政府补助用以替代父母照料子女时所损失的收入。

A/2 儿童保育补助

267. 父母任一方照料未满3岁的子女,均可领取儿童保育补助。补助金额相当于现行养老金最低额,2001年为每月18,310福林,2002年为20,100福林,2003年为21,800福林。如子女患有慢性病或有严重残疾,照料子女的父母任一方均可领取此项补助,直至子女年满10岁。截至2003年1月1日,向双胞胎父母一方支付的补助金额是养老金最低额的一倍(43,600福林/月),并一直支付到子女达到正式入学年龄(六岁)。如果双胞胎未同时达到入学年龄,则以其中后达到入学年龄者为准(《家庭补助法令》,第20(1)b段)。

268. 领取福利的父母一方,在子女年满一岁半之前不得就业,其后也只能一天做4小时的有薪工作,或者如果在家中工作则无时间限制。

269. 自2001年5月1日起,儿童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养父或养母及其配偶,均可领取该补助。祖父母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领取儿童保育补助,即儿童满周岁以上;在父母家中照料;而且父母递交了书面声明,宣布正式放弃其领取儿童保育补助的权利,同意由祖父母一方申请领取(《家庭补助法令》,第20/A段)。

270. 2001年和2002年领取儿童保育补助的月均人数分别为182,888和171,768人。2003年12月,为164,758人支付了这项儿童保育补助。

A/3 儿童抚养补助

271. 如果父母在自己家中至少抚养了三名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子女年龄在3-8岁之间,其中一方可领取相当于儿童保育补助的儿童抚养补助。任何家庭,无论财产或收入状况如何,均可领取这项补助。申请人的资格由匈牙利国家财政部区域局来决定,该局也负责发放工作。父母一方按照儿童保育补助领取人的条件领取儿童抚养补助,同时亦可工作。

272. 2001年和2002年领取儿童抚养补助的父母月均人数分别为51,333和50,336人。2003年12月,为46,567名父母支付了儿童抚养补助。儿童抚养补助和儿童保育补助发放期在确定养恤金资格时时算作上班时间,因此这两项补助必须支付8%的养恤金缴款。

A/4 儿童保育费

273. 截至2000年1月1日,儿童保育福利清单范围扩大,增加了儿童保育费。在子女出生前通过工作适当投保的父母,可领取儿童保育费,直至子女年满二周岁。这笔保育费与父母以前的薪金挂钩(70%),但有上限。2001年,上限为每月80,000福林,2002年为每月83,000福林,2003年仍为每月83,000福林。2001年领取儿童保育费的父母月均人数2001年为62,904人,2002年为70,167人。2003年12月,为80,175名父母支付了这项儿童保育费。儿童保育费的资金来自健康保险基金的保费。

A/5 产假津贴

274. 产假津贴是子女出生时向家庭一次总付的作为补贴生育子女相关费用的一笔款项。领取资格是,怀孕期间母亲必须至少作过四次免费妊娠咨询,或者,如果早产,至少有过一次。产假津贴金额相当于最低限度养老金的150%;2001年每月为27,465福林,2002年每月为30,150福林。养父或养母如果在新生儿出生后180天内经最后裁定获准领养的,有资格领取产假津贴;监护人在180天内根据最后裁定承担起照料新生儿的责任的,也有资格领取。截至2003年1月1日,津贴数额重新定为在新生儿出生时可以领取的最低限度养老金的225%。2003年,津贴数额为49,050福林,双胞胎则为65,400福林(《家庭补助法令》,第29段)。

A/6 孕产津贴

275. 领取孕产津贴的妇女须在生育前两年内至少投过180天保险,并

在保险期内或保险终止后四十二天之内生育子女,或

在保险终止后四十二天之后生育子女,而在此期间已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人身意外伤害病假工资,或在病假工资终止后二十八天之内。

276. 孕产津贴发放期与生育假相等。

277. 这些现金福利由中央预算支付,通过匈牙利国家财政部区域机构发放。

低收入家庭现金支助

B/1 补充性家庭津贴/定期儿童保护补助

278. 抚养一名或数名子女的家庭如果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限度养老金标准的,可领取定期儿童保护补助(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期间被称之为补充性津贴)。这项补助发放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家庭。

279. 定期儿童保护补助的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对子女的照料,防止出现不得不将子女托付他人照料的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限度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的代表委员会将为该家庭提供定期儿童保护补助。不过,也有限制条件。负责结算的地方政府须下令调查家庭的财产状况,这些财产单独或加在一起,不得超过事先确定的价值。这一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独计算时,家庭成员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最低限度养老金的二十五倍,或者

加在一起计算时,不得超过最低限度养老金的七十五倍,假如变卖资产,也不会使资产持有人生存无着。供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人实际居住使用的不动产,或因残障而使用的车辆,不列入资产计算范围(《儿童保护法令》,第19段)。

280. 就《儿童保护法令》第20/A段而言,学生家庭,包括大学生家庭,可在7月份领取第13个月的补助,如果该学生只能在7月份之后提交入学证明,则根据第149/1997号政府法令第66/B段规定,可在10月份领取该项补助。补助一直提供至中学生满23岁,大学生满25岁。

281. 2001年,补助金额为每名子女每月4,000福林,2002年每名子女每月4,200福林,截至2003年1月,每名子女每月4,6000福林。截至2004年,该金额确定为最低限度养老金的22%。2002年,为其支付子女补助的子女月均人数为760,000人。2003年,领取这项补助的家庭有子女713,000名,按照12月的统计,此种家庭合计360,000个。2002年,在此种补助项目下支付的总金额为39,452,000,000福林,2003年为35,000,000,000福林。在2002和2003年,为96%的未成年人家庭(以及32,000个其子女已成年但仍然在校读书的家庭)支付了定期儿童保护补助。

B/2 特殊儿童保护补助

282. 如果抚养一名或数名子女的家庭暂时遇到困难,可能危及其家庭的生存,地方政府则为其提供特殊儿童保护补助。如果抚养子女的家庭暂时遇到可能危及其生存的困难,或者个人所处特殊境况可能危及家庭的生存,地方政府安置代表机构提供特殊儿童保护补助,其金额依照法令来确定。2001和2002年,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了800,000和750,000笔此项补助。

受抚养儿童税收减免福利

283. 1998年实行受抚养儿童税收减免福利。该项福利金额取决于家里受抚养人人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可予以税收减免的受抚养人即为家庭为之领取一项津贴的儿童。这包括自己有资格领取津贴的儿童和妊娠期(受孕后第91天起至出生)间的胎儿(包括双胞胎),以及领取残疾津贴的个人。

284. 2002和2003年,按合格的儿童每人每月计算的受抚养人税收减免额如下:

一名受抚养人,3,000福林;

两名受抚养人,4,000福林;

三名或三名以上受抚养人,10,000福林。

285. 根据家庭补助法可领取家庭津贴的个人,同孕妇和其配偶或伴侣一样,如果共用一处住房,可申请家庭福利。

286. 一名和同一名受抚养人,只能有一项减免税款。不过,享有权利者和他或她共用一处住房的配偶(截至2003年,也包括伴侣在内),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可分摊这项减免税款,假如他们在纳税申报单上登记了这项分摊税款(工作说明),并填入对方的纳税数额。减免规则2003年有所变化,习惯法意义上的妻子和丈夫也可分摊家庭减免税款。

日间照料儿童

287. 根据《儿童保护法令》,地方政府还有义务为其父母因工作、生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照料子女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日间照料和看管服务。首先应当为由一个人或老年人抚养的、或其单亲父母因社会处境不利而无法予以照料的儿童提供照料。

288. 为了提供对儿童的日间照料,对于那些其父母、养父母或照料者因工作、生病或其他某种原因而无法在白天照料他们的儿童,必须安排与其年龄适合的看管、照料、教育、消遣和膳食。

289. 必须主要为下列儿童提供日托服务:

需要定期日托以利其身心发育的儿童;

由一个人或老年人抚养、或所在家庭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子女的儿童,除非该儿童的照料者领取儿童保育补助、儿童保育费或看护费;

其单亲父母/监护人因其社会处境无法提供照料。

290. 儿童日托的组织方式可以包括托儿所、一周全托托儿所、家庭日托、学前班、家庭照料、暑期日托班或夏令营,或符合《1993年关于公共教育的第七十九号法令》规定的学前班或课外日托班,具体情况依儿童年龄而定。

291. 对于不进学校日托班的10岁以上的儿童,尤其是挂钥匙的儿童或因其他原因有危险的儿童,让他们参与日间运动或其他俱乐部活动,或在操场上及游戏室有组织地活动,以此种形式进行看管和安排,均符合日托的要求。如果经营者符合条件,尤其是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场所还可提供膳食(《儿童保护法令》,第41段)。经2002年第9号法令修正的关于儿童保护和监护管理的1997年第31号法,就这些可选择的日托设施作出了规定,该法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92. 《儿童保护法令》提到三种形式的儿童日间照料:托儿所、家庭日托和家中看管儿童。

293. 托儿所作为一种公共机构,为家庭抚养三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日托和专业护理与教育。此外,根据公共教育法,如儿童保育专业人员和康复委员会作出支持的意见,残疾儿童可由托儿所照料至六周岁,如果这种安排将有助于他或她融入主流或康复的话。除了提供基本服务之外,托儿所还可对儿童进行定期看管,或作为儿童之家,为家庭提供咨询或其他儿童抚养方面的服务。

294. 托儿所还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早融入主流和以康复为导向的教育。托儿所属于托儿所照料体制下的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和关于公共教育的1993年第79号法所指定的康复委员会的意见,对六岁之前的残疾儿童实施以发展为导向的培养和教育。

295. 除了初级照料之外,托儿所还可为家庭提供以下服务,如专门咨询、临时儿童监护、儿童旅店,或协助抚养儿童的其他服务(《儿童保护法令》,第42段)。

296. 母亲开始工作的一个条件,就是有适当的托儿所服务。不过,1990年至2002年期间,这一收托能力下降了50%以上。

297. 家庭日托所为家庭所抚养的未进托儿所或学前班的幼儿提供日间照料。它们也照料未上学校举办的课外班的在校儿童。这些家庭日托中心为儿童提供与其年龄相称的日托服务,包括给予看管和协助,提供膳食,以及各种编排活动。家庭日托所的任务是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儿童保护法令》,第43段)。

298. 照料者在自己家中或其他为此改造过的场所接收儿童,最多照料5至7名20周至14岁的儿童。福利部第15/1998号法令对室内设施以及此种照料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在不能作为托儿所使用的狭小场地,或者学前班和课外班人满为患的情况下,尤其适宜采用这种形式的照料。《儿童保护法令》提出了这类儿童保育以及在家看管儿童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建立全国性网络的工作刚刚起步,这也是具体数字不高的原因。

299. 家庭日托是为未进托儿所或学前班的儿童以及未进课外活动中心的在校儿童提供非教育照料。家庭日托为住在家里的儿童提供与其年龄相称的日间看管、照料、膳食和消遣活动。对残疾儿童应当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照料(《儿童保护法令》,第43段)。

300. 在家看管儿童为由于某种原因(比如生病)不能进提供日托服务的公共机构的儿童提供日间照料。照料者是父亲或母亲,或者法定监护人。这种形式的照料必须根据父亲或母亲的工作时间表来安排,因为父亲或母亲只能照料部分时间。家庭日托的持续时间必须根据父亲或母亲的工作时间表来调整(《儿童保护法令》,第44段)。照料者必须提供与儿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相适宜的照料。

301. 如果根据《公共教育法令》,儿童因残疾或重病在家中受教育,则提供家庭照料时,必须辅导该儿童的功课(《儿童保护法令》,第44段)。

302. 儿童3岁起进学前班(幼儿园),直至其发育程度达到入学所必需的水平,至多到7岁为止。从5岁起,作为入学准备,学前班就提供类似于学校教育的课程,但需完全适合于学前班的初级任务,即为儿童提供日托服务。

303. 小学儿童可上有老师看管的课外活动班。在这里,儿童上午复习学过的知识。课程根据课外活动班的基本功能来调整,即为儿童提供日间照料。

组建家庭补助

304. 《儿童保护法令》载有关于另一种形式补助的规定,即组建家庭补助(第25至27段)。

305. 为组建家庭提供补助的目的,是推动即将脱离临时或长期国家监护的青年人购置住所,为他们提供一个永久性住房解决办法。

306. 资格:至少连续三年由国家监护、成年时终止监护的青年人。终止监护时,他们所拥有的现金或财产不能超过最低限度养老金的60倍。青年人所得收入的储蓄,在计算这些资金时不应考虑在内。

307. 青年人曾由国家监护,如果需要国家监护是因为父母的监护权被收走而且不可能指定一名监护人,因此无人监护,则该青年人虽然由国家监护不足三年,也应有权领取这项福利金。

308. 补助可用于购买建房地皮、套房、房屋,或为居住而建造或改建某一设施,翻修或扩建套房,交纳租金或分租费,或偿还银行贷款以获取一所住房或为一所住房而先期储蓄。

309. 组建家庭补助申请必须说明符合资格的情况。其中也必须有青年人的声明(或合作声明),表示在使用这项补助时,愿意与以后负责照料的人进行合作,直至提出资金使用核算。

310. 负责以后照料的人应当提供一年的帮助,以实现最初住房福利的目标。

311. 组建家庭应付补助金额取决于受国家监护的年数和合格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下为合格申请人没有任何财产时所应领取的金额,或者如果他或她有财产,包括他或她自己的财产在内的应收总金额:

受国家照料不足四年者,为最低限度养老金的40倍;

受国家照料四年以上者,为最低限度养老金的50倍;

受国家照料五年以上者,为最低限度养老金的60倍。

312. 截至2003年1月1日,补助增长幅度依然不变。

313. 在组建家庭补助使用后三十天内,并且不迟于有关合同(比如,出售或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青年人应提交对帐单,并出具证明文件,说明组建家庭补助的支出情况,证明该款项用于监护当局所核定的用途。

314. 根据监护当局的决定,组建家庭补助应由国家监护局所在辖区的地方政府办事员经手发放,有关款额列入中央预算借项。

315. 监护当局可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备案,禁止五年内向匈牙利国家转让用这一补助购买的不动产。

316. 应有资格领取组建家庭补助的青年人的请求,如果其实际情况发生极大变化,监护当局可主动取消所记载的禁止转让规定。

317. 监护当局应在儿童即将达到可领取组建家庭补助的年龄前六个月,向儿童发出书面通知。

318.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组建家庭补助申请:

已成年,但未满24周岁,

如果青年人到法定年龄依然在校读书,在有关学业结束之前未满25周岁的。

对母亲的保护

319. 按照《宪法》第66条第2款,“另有单独的条例规定,在匈牙利共和国,母亲在生育子女前后应得到支助和保护。”

320. 匈牙利社会支助制度涵盖范围极广,包括产期前后两个时期。加入适当保险的孕妇可免费获得孕产指导和保健服务。她有资格领取作为一项现金福利的孕产津贴和生育津贴。

321.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孕妇如果因妊娠反应无法工作,目前并不领取孕产津贴的,也有资格领取病假工资。父母如果照料其子女,在子女年满14岁之前有资格领取病假工资。

322. 产假期为24周,可能的话,其中4周用于分娩之前。子女出生之时,父亲也有资格休假5天。

323. 在1980年代末之前,家庭支助福利大多与社会保障有关,即只有那些因职业而直接享有权利者方可领取这些福利。在政治制度变革之后(1989-1990年),家庭支助津贴成为解决多子女家庭贫困问题的手段。1990年代初注重儿童人数的增长问题。主要目的是重新确立家庭的原来含义,刺激人口增长。从1990年代中期起,家庭补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在劳动市场上的机会平等,加强儿童的权利。因此,又重新推出对托儿所的正规经费支助,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令》。自1998年以来,儿童保育补助和儿童抚养补助成为人人享有的福利,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保育费,其数额按投保人以前的薪金计算,对那些生育之前薪金优厚的人来说,确实是一次机会。家庭津贴也再次具有普遍性质。子女达到入学年龄后,这项福利就称为教育补助。目的是加强学校教育。

324. 受抚养子女减免税福利是家庭支助系统的新内容,对于收入较高的家庭确实给予了支助。在学年之初,抚养子女的父母领取双倍家庭津贴。为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机会并加强传统的家庭模式,国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祖父母领取儿童保育补助的资格问题的动议。这使母亲在子女年满1周岁之后有机会重返劳动力市场。

325. 《儿童保护法令》于2003年1月1日作出修正,对接受福利和家庭处于危机境地的孕妇和单身母亲给予优先保护。根据此项修正,增加了对处于危机境地的孕妇的支助、援助和指导,包括为其提供临时住所(家庭临时住所),将其安置在任何一家家庭收容所(第39段,(2)c)分段)。

326. 截至2004年1月1日,在所有人口超过40,000人的城镇强制性建立了儿童保护中心,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医院社会工作将工作开展到产科和儿科病房,尤其侧重处于危机境地的孕妇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儿童保护法令》第40段(3)c分段)。

327. 上述修正案增加了一项义务,规定家庭临时住所必须接纳受虐待的孕妇和离开产科病房的妇女(《儿童保护法令》,第51段,(3)b)分段),并授权所有人口愈30,000的城市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建立起这种公共机构。

328. 扩大了关于其他责任的规定范围,增加了一项义务,规定这些收容所、包括远离其常住地的住所必须接纳希望对其怀孕一事保密的妇女(《儿童保护法令》,第125段,第13分段)。

329. 在工作场所实行以下法律保护:《劳动法》第75段(1)分段规定,“妇女和青年不得从事可对其身体状况或发育造成有害影响的工作”。

330. 法律禁止强迫女雇员孕检或出具有关证明,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在决定雇员是否有资格担任该职务时确有这样做的必要(第77段(2)分段)。根据《劳动法》规定,孕妇和哺乳妇女另外还享受以下保护:

妇女从怀孕至子女年满一周岁,不可聘用从事夜间工作(第121段);

对于怀孕至子女年满一周岁期间的妇女,不应要求其承担特殊的工作(第127段(6)分段和第129段);

妊娠期或生育期妇女应享有二十四周的产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安排此种假期从预产期前四周开始(第138段);

在哺乳期前六个月,妇女每天在班上应有两小时的哺乳时间,此后为每天一小时,直至第九个月结束(如果是多胞胎,哺乳时间应与子女人数相当(第138段);

在雇员怀孕期间、生育后三个月内,或休产假期间,雇主不得以通常的解聘方式终止与其的雇用关系(第90段);

对于确诊怀孕的妇女,从其怀孕开始直至子女年满周岁,应从医学角度考虑暂时安排该妇女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或者根据与工作有关的医疗报告,对其现有岗位的工作条件加以适当改变。经雇员认可,可指派其担任新的职务。暂时调整职位或未做调整但改变工作条件的妇女,其工资不得低于其以前的平等收入。如果雇主不能提供与其身体条件相称的岗位,则应解除该妇女的职务,但在此段时期内仍应向其发放应付的工资(第85段)。

对单身母亲的保护

331. 《儿童保护法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供养子女的方式必须适合于其具体情况和条件,如果因单身母亲抚养而给子女带来问题或部分问题,所提供的服务和支助必须考虑到这一情况。因此,这里要强调的是专门或主要针对单身母亲的几项服务。

332. 儿童福利服务这项工作,是为处于社会危机境地的孕妇提供援助和支助,给予有关指导。该服务依靠外展儿科辅助保健网发挥这一功能。比如,单身母亲若因工作安排早晚无法照料子女,就必须委派一名儿童保育员为其在家照看子女。母亲若因其丈夫或伴侣的野蛮行为而不得不寻求庇护,或因婚外生育被逐出家门时,必须为其提供临时家庭收容所。下文提供了有关临时家庭收容所的详细资料。

333. 目前在匈牙利独自抚养子女的母亲人数为378,674人,占总家庭数量的13%,其中164,273名母亲的子女年龄不足15岁(214,401名母亲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5岁以上)。匈牙利共有70个临时家庭收容所,有1,827个位置。大多数(44个)为混合收容所,即不仅收容母亲与儿童,若遇到无家可归、失业或有其他社会问题,还收容父亲/母亲/儿童一类的家庭。

334. 现有26个收容所,专门收容不一定是逃避野蛮行为的母亲,但她们是处于某种其他严重社会危机境地的单身母亲(比如,她们的工作岗位被裁掉,或者因照料生病子女而无社会出路,以及再无能力支付房租)。

335. 社会组织在这些公共机构的运作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儿童保护法令》将临时家庭收容所列为儿童福利制度的一项主要服务,但目前大多数收容所仍由非政府组织在经营。收容人数最多的庇护所由宗教机构在经营,最小的庇护所则是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大多数庇护所都有临时许可证。一大部分庇护所未与所属地区主管当局订立服务合同。只有34%左右的机构有这样的合同,而其中所订立的合同涵盖其整个业务范围的机构仅为16%。

国际援助对落实《公约》第十条的作用

336. 匈牙利现已成为《欧洲社会宪章》成员国,我国加入欧洲联盟社会包容联合备忘录的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2002年至2003年收入变化情况

337. 2003年1月至10月,平均名义毛收入较之上一年增长12.9%,平均净收入增长15.9%,实际值收入增长10.9%(通货膨胀率为4.5%)。这些主要归功于2002年9月推出的公务员最低工资增长50%方案的影响。

338. 2003年1月至10月,5人及以上规模的企业、国营机构和非盈利组织雇佣了约270万人,较之前一年增长了0.9%。农业和渔业部门的雇员人数下降了1.6%,而其他部门(建筑、贸易、旅游、金融服务和房地产)增长了1.8%至7.1%不等,因此私营部门的总体数字没有变化。公共部门中三个主要部门(行政管理、教育和卫生)的雇员人数总计增长了2.8%。

339. 2003年1月至10月,全职雇员平均名义毛薪为131,400福林。其中,蓝领职工平均收入为88,900福林,白领职工平均收入为183,700福林。私营部门职工平均收入为123,200福林(蓝领职工为87,700福林,白领职工平均收入为193,900福林),而公共部门职工平均收入为150,800福林(蓝领职工为96,000福林,白领职工平均收入为173,600福林)。在国民经济层面,该期间平均净工资为每月85,900福林。

340. 全国平均月收入为136,900福林,较之前一年增长了13%。补充工资的收入部分平均占4%。

341. 2002年名义总工资增长同上一年一样,达到18.3%。私营部门的增长略少,为13.3%,由于政府在2001年和2002年采取了措施,公共部门显著增长,达到了29.2%。这些措施包括:最低工资从40,000福林增加到了50,000福林,专业人员的工资增加50%-70%,公务员工资则增长50%。

342. 一些部门之间的差距有所下降,但是排名没有重大变化。薪水最为优渥的是金融部门,是全国平均收入的两倍。薪水最少的则是餐饮旅馆业和农业,不及全国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

343. 在工资之外,职工还享受不同的额外福利(住房和午餐津贴、上班交通费用的部分报销等等)。2002年,全国平均月收入为127,300福林,较前一年名义上增长了17.4%。工资之外的收入部分在下降,2002年这部分平均占3.8%,而上一年则占4.8%。

344. 2002年平均名义净工资为77,600福林。白领职工净工资为101,700福林,蓝领职工净工资为58,450福林。与上一年相比,平均净工资增长了19.6%,比毛工资多增长1.3%。在私营部门,净工资增长比毛工资多增长2.4%,公共部门(这些部门领取最低工资的人仅占4%)净工资增长比毛工资少增长1.7%。

温饱水平

345. 温饱水平是由中央统计局根据食品消费标准价值计算的保证满足维持一种生活方式不变的基本需求(传统上也被认为是初级需求)所需的金额。2002年不同类型家庭每人每月温饱水平在27,000福林至43,000福林之间(营养标准的价值乘以2.75),平均值为33,900福林。还有一项可与之相比较的数据,它是以各个家庭认为维持不同程度生存水平的必要金额为基础。根据这种计量方法,最低温饱水平为30,900福林,低于中央统计局计算的数字。2002年每消费单位的平均温饱水平为43,108福林。对两个成年人和两个儿童的典型家庭而言,温饱水平为125,000福林(2001年是114,000福林)。

346. 2002年,最低温饱水平的家庭中每人每月消费的若干食品如下:5.1公斤肉、5.7升牛奶、1.4公斤奶制品以及9.7公斤蔬菜和水果。86%的家庭有一架电话,38%的家庭有一辆汽车。

按其成员活动力分列的不同生活水平家庭的构成情况

全国平均水平之下家庭的住房条件和消费特征

347. 公寓房面积没有显著差异。另一方面每100间房居住人数大相径庭,这取决于不同家庭的规模。无经济活动有子女的家庭每100间房住200人,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每100间房住250人。全国平均每100间房住118人。

348. 公用事业:几乎所有的家庭都有电力供应。93-96%的家庭有自来水供应,但是无经济活动有子女的家庭除外,其比例为81%(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为74%)。具有卫生设备的家庭比例略少。

349. 具有下水管道和管道煤气的家庭比例有很大的差异。无经济活动没有子女的家庭中有30%具有下水管道,而42%具有管道煤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比例更小);对处于温饱水平的家庭而言,中央统计局计算的比例分别是55%和69%,而全国平均水平是60%和73%。

350. 全国电话拥有率迅速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无经济活动有子女的家庭的比例为68%,86%处于温饱水平附近的家庭拥有固定或移动电话。全国平均水平为88%。

351. 耐用消费品:不同生活水平的所有家庭中88%至99%拥有冰箱、洗衣机和彩色电视机。汽车、自动洗衣机和计算机的拥有率差异较大:19%的无经济活动有子女的家庭拥有一辆汽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比例为13%),根据中央统计局计算的数据,处于温饱水平的家庭拥有一辆汽车的比例为44%,全国平均为44%。自动洗衣机的指标分别为40%(31%)、62%和67%;计算机拥有比例则为13%(5%)、18%和23%。

匈牙利贫穷状况

352. 导致匈牙利贫穷率(按人头计算)上升的因素有两项:总体国民收入的下降和收入分配不均的程度加剧。匈牙利的贫穷是“浅度”贫困:收入高度集中在贫困线附近。因此,收入水平的细小增长或下降都能导致贫困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收入不均的不断加剧也对贫穷率的上升有部分影响。最穷的10%人口承受了实际收入的最大下降。

353. 匈牙利没有官方的或者被广泛使用的贫困线这一概念。社会转移支付体系使用的标准中,只有最低养恤金具有贫困意味。这个指标也被用作不同社会援助方案的基础。1993年的最低养恤金只相当于1989年实际价值的73%,在本文的分析中该概念被用于确定匈牙利最穷的人员。匈牙利历来习惯使用相对贫困线,这一概念常被设定为平均收入/支出分数(1/3,1/2,2/3)。

354. 来自就业、自营职业和企业经营的收入(但主要是工资收入)是个人和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家庭收入来源中,就业收入(工资)的分布是最不均衡的,其收入组离差在转型年间显著扩大。1989年至1993年间,劳动力总收入的下降和国内生产总值的下降几乎差不多,但是这种下降更多是失业因素造成,而不是实际工资的下降。因此,拥有一份稳定工作的人生活得相当不错,尤其是从事正规部门工作就有可能从事第二职业,多一份收入来源。私营部门公司(通常与外国投资有关)内受过高等教育的职工,获得了巨大的实际工资收益。相反,教育程度较低、半技术工人和公务员实际工资出现下降。但是,受到经济转型影响最严重的是失业者、临时工、依靠国家支助长期在家看护儿童的人以及干脆从劳动力大军中退出的人(很多情况下依赖于残疾养恤金)。他们基本上已经没有能力获得稳定工资收入。

355. 在社会—经济群体中,最穷的家庭都是户主失业、暂时失业或依靠儿童保育福利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家庭约占人口的5%。大约五分之一这样的家庭生活在最低养恤金水平之下。领取养恤金的人中,贫穷水平略高于平均数,但这个现象并不严重。但是,独自一人生活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女性处于最穷的人之中。在受到失业影响的家庭中,户主失业的家庭要比其他成员失业的家庭更穷一些。如果户主失业,并领不到任何失业保险福利,贫困的发生率很高:超过40%的此类家庭生活在最低养恤金水平之下。

356. 从人口统计的角度来看,只有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贫困发生率最低。贫困发生率随着子女的增加而逐步上升,有着两个成人和四个或四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以及三个成人和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尤其贫困。在这些家庭中,五分之一生活在最低养恤金水平之下。贫困儿童主要生活在乡村以及家长受教育程度差而且至多打些零工的家庭中。这表明了贫穷有代代相传的倾向。匈牙利贫穷现象的生命周期形态呈正态U型反转分布,但是年轻人的年龄效应大于老年人,这反映了养恤金领取者享有相关福利以及年轻人失业率高。贫穷现象中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要更贫穷一些,尤其是抚养儿童的单亲家庭。

357. 从地区来看,布达佩斯贫困发生率最低,主要是北部农村和南部平原地区贫困发生率最高。这种不均衡与农村比城市更为贫穷这一研究结果一致。

358. 匈牙利提出了一系列现金转移方案。转移制度包括以保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险、领取收入补助权和按经济情况调查结果给与的社会援助。1993年,匈牙利广泛存在现金转移,受益者不少于700万人和91%的家庭。在研究调查的六项转移中,受惠于养恤金、家庭津贴和社会援助的家庭数量最多。52%的家庭领取养恤金,44%的家庭领取家庭津贴。最令人震惊的研究结果是各家庭的现金转移总值非常一致。(养恤金和家庭津贴等方案的这种效果并不出乎意料,但因为基于这些方案的设计意图,采用了例如社会援助等视经济情况调查结果而定的方案就不应当产生这样均衡的分布。)

359. 在转型年间,劳动收入在家庭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例已经下降,总体而言,在整个1993年维持了实际价值的社会现金转移变得更加重要。1993年,现金转移提供了38%的家庭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在过去两年中,用于公共支出的现金转移下降,而且领取人数大致保持不变,因此福利金额下降。不同的现金转移在转型期间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有些制度在避免贫穷方面效果更为显著。一般而言,主要因为方案规模和高额支付,和以往工资挂钩并旨在替代工资收入的以保险为基础的社会转移(养恤金、失业保险福利和儿童保育费用)在维持收入方面最为有效。(仅这些转移就达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5%。)社会援助主要由于目标不明确,而且对于最需要的人来说转移金额不足,因此在减贫方面效果略逊。

360.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现金转移避免了很多家庭陷入贫穷。实际上,现金转移使得约60%的家庭维持在平均家庭开支的三分之二上,如果养恤金不计算在内,则是45%。另一方面,由于现金转移的分布范围广,对于需求(或家庭收入水平)比较“视而不见”,现金转移使得许多接受转移的家庭仍处于贫困之中。超过四分之一接受社会转移的家庭仍生活在贫困线下。

361. 出于稳定宏观经济不久前和现在都需要缩减开支,而现金转移却与这样的事实背道而驰。相当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现金转移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成为比较有效的减贫工具。(现金转移据承认还有别的重要目标。)很显然现金转移可以帮助穷人做更多的事情。但是,两个根本方面阻碍了更有效的减贫:

受益者太多,但是也存在无意识的排斥,主要是由于酌情决定(社会援助)的方案。方案如果目标更为集中(更具有针对性),就会很好发挥作用。

由于受益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均匀(在家庭收入方面),最需要现金转移的情况得到的数额往往不够。以前收入几乎没有差别,支付同样的福利是合情合理的,而现在的福利基本没有对此重新进行调整。今后不会再这样,福利水平需要更仔细地和需求挂钩。

除贫战略――改革社会转移体系

362. 处理浅度贫困:对于浅度贫困现象,恰当的回应政策非常复杂,因为处于这一贫穷类别的人员属于不同群体――包括一些养恤金领取者、低工资职工、一些失业人员和子女众多的家庭。对每一个群体的恰当对策各有不同。此外,有证据表明陷入和脱离浅层贫困人员(家庭)的幅度非常大,比较接近贫困线的收入彼此非常接近。在这个收入水平上对人员进行区分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363. 对于这一收入区间的大部分人员而言,恢复经济增长、创造新职位以及建立基于生产力的实际工资增长是有效的解决办法。除了在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可以受益以外,这些方法或许可以使得失业人员重返就业者队伍并以此为收入基础缴纳较高的到期即付养恤金。但是,在这些方法之外,对于大家庭来说,他们需要以现金转移革新制度为形式的具体政策干预。

364. 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这一人口组在浅度贫困中的比例过大。子女的数量和户主的教育程度差以及劳动力市场地位低下紧密相关。因此,子女的数量也可以代表其他和贫穷紧密相关但较难作为目标特征的变量。家庭中子女多、教育程度差与劳动力市场地位低下之间的互相影响使得贫穷代代相传。这样的家庭作为一个贫穷群体应当被列入匈牙利政策制定者优先名单的前列。

365. 家庭津贴是用于避免因子女产生贫穷的主要现金转移方案;很显然,近年来家庭津贴对于这个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以往的研究表明家庭津贴可以做得更多,对于改善其目标性也收到了不少建议。(这些建议集中于:对家庭津贴征税、借助分类指标确定目标、使用视经济情况调查结果而定的办法以及这些方法的结合运用。)家庭津贴在减贫方面远可以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更有效的确定家庭津贴目标这可以实质性地减少较高贫困线下的贫穷现象。

366. 1995年国会通过的措施(《第一百二十二号法令》)首次处理了家庭津贴的统一授予问题,该措施试图将这个转移制度的目标确定为需求较迫切的有子女的家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所有家庭保有家庭津贴是此项改革中特别重要的特征。这些措施标志着重整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367. 帮助那些处于深度贫穷的人员:在处于深度贫穷的人员中,有一个群体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即用尽了和工资相关的失业保险福利仍然找不到工作的长期失业人员。如果没有其他政策干预,仅凭经济增长不可能使这些人员脱离贫穷。理论上,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视经济情况调查结果而定的社会援助方案,这是匈牙利在1993年为这个特定目标群体推出的项目。但是,这笔援助最多只有最低养恤金的80%,数目不大,远不足以对严重贫困产生任何有意义的影响。该项方案迫切需要审查。

368. 多达近三百万的养恤金领取者是特别重要的一个群体。作为养恤金发放的现金转移对贫穷既有重大绝对影响,也有重大相对影响:它们使得60%多的领取家庭脱离了贫穷。但是这项方案成本高昂,主要由目前的工作人口负担,而且其中的一个领取群体(老年女性)还处于深度贫困中。养恤金在保持实现其他目标(均衡老年人收入和强制储蓄)的同时,在打击贫穷方面可以更有成效。一个机制是提高国家提供的最低养恤金的水平,并保证这确实是一个最低额,任何享受养恤金的人绝不会领到比这更少的数目。如果削减最高收入家庭(养老金领取者)领取的国家提供的养恤金数额,国家在不增加任何额外开支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地负担该项计划。

369. 1996年4月儿童保育费和儿童保育补助合并,享受权利视经济情况调查结果而定,其收入标准与家庭津贴类似。这项替换后的津贴金额等同于最低养恤金。研究报告中的分析发现,休假在家看护子女的妇女是最贫穷的人之一,尽管儿童保育补助是帮助这些穷人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然而其福利水平不足以使这些家庭脱离贫穷。假设一些儿童保育费和儿童保育补助的领取者可以返回工作岗位,其他人替他们照顾子女,收入/开支结果也许可以成正数。对那些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人(教育程度差且技术水平低)来说,有些人(尤其是单亲父母)的状况就会更为糟糕,或许有必要实行额外干预。

370. 所有现金转移制度中,匈牙利社会援助方案在减贫方面效率最低。将社会援助方案的职能作为社会保障网的最后一道,这是个严重失误。这个方案主要有两个问题:福利渗漏和忽略,支付水平低且差别大。目前太多的人接受太少的社会援助,不足以保证在最需要之处进行有意义的减贫。

371. 社会援助制度的一些缺点源自于《1993年社会服务福利管理和社会服务法令》(简称《社会法令》)的设计。1993年《社会法令》存在三个基本问题:收入上限定得太高,评估享受资格的标准没有实效而且也已经过时,全国性最低支助水准不存在(只有地方最低水准)。因此,现有的是一些现代西方处理社会援助各种办法的混合物,外加以往制度残留的主观、逐案而定的资格标准。

372. 享受国家授权的社会援助方案的公民类别可以扩大到那些很有可能陷入社会贫穷群体的其他人员。制定的福利水平应当保证受益者可以脱离最低贫困线,但又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惰性。这个制度必须相当的融会贯通,行政手续简便,因而可以提高福利水准,更加切实有效地使潜在目标群体得到实惠。同时,可以降低享受资格的收入上限,以不超过最低养恤金的两倍或者1.5倍(最好按等值收入而不是人均收入计算)为宜。

住房

373. 最低住房条件:《关于城市计划和建筑工作国家标准的第253/1997号政令》(十二、20、)规定了住区结构、面积的使用、建筑物位置和高度方面的要求。有关保障最低住房条件方面,全国公共卫生和医务职员服务处负责加强《政令》规定的卫生保护和公共卫生标准,其中详细条款由《卫生部长政令》规定。

国家住房福利的分配条件

374. 具有社会目的的国家补贴制度近年来已经变革了若干次。根据现行关于国家住房补贴的《第12/2001号政令》(一、31、),国家补贴可用于:住房的建造、购买、扩建和现代化改造;住宅楼公用部分的现代化改造和集体水务投资。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国家补贴用于:扩大出租房存量、住宅楼的节能现代化改造/翻修、大城镇住宅建筑群的现代化改造/翻修和宗教组织为养恤金领取人员建设的家园。

375. 《法令》具体规定了以下各种补贴:

建造(购买)住房补贴,

方便残疾人出入设施补贴,

退税补贴,

抵押债券利息补贴,

补充性利息补贴,

住宅楼翻修或供水设施建设的利息补贴,

给地方政府的利息补贴,

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

地方政府可以获得补贴用于:扩大市政出租房存量;借助大规模生产的技术对住宅楼进行节能现代化改造/翻修;大城镇住宅建筑群的现代化改造;创建有公用设施的建筑用地,补贴宗教组织对其拥有的居住用房地产进行现代化改造/翻修;建造养恤金领取人员住房。

376. 年满18岁的匈牙利公民和至少年满16岁已纳入国家永久保健的未成年匈牙利公民根据上述(a)至(c)分段可以获得如下补贴(直接补贴)用于:

建造新的住宅单位,

购买新的住宅单位,

获得所有权属于住房协会的新建住宅单位的永久使用权

扩建住宅单位,清除通道障碍补贴和还息补助除外

扶养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购买住宅单位可以获得购买住宅单位补贴

377. 经济和交通部可以准许外国或无国籍公民获得直接支助。对夫妇来说,如果其中之一是匈牙利公民,无需批准即可获得直接支助。政令没有具体规定有关获得其他支助方面的公民权标准。

378. 有资格领取建造/购买住宅单位或获得永久使用权直接补贴的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式结婚夫/妻、未成年子女或和申请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不应拥有居住性财产,没有永久使用住宅单位的权利,或对市政府所拥有的住宅单位以及与工作关系或工作职位有关的住宅单位没有合法租住权,或者已经书面弃权,并由出租人书面承认。

379. 根据《政令》规定,工商业公司成员作为公司资产投入的住宅单位,以及用途永久性异于建筑许可中具体规定的用途、开始使用(维修)时规定的用途或适当用途的住宅单位,应与居住性财产一视同仁。

380. 除了上述条件,如果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式结婚夫/妻、未成年子女或与申请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也可以获得直接补贴:

由于公共产权终止或继承遗产而归其所有的住宅单位中共同拥有至多不超过50%产权的,或者

地方政府公证人命令或批准拆除其拥有的住宅单位的,或者

1988年12月31日前获得住宅单位,但存在受益权问题,而且受益人目前仍居住在该单位中,或者

1988年12月31日后通过继承遗产拥有住宅单位,但他人具有使用权,而且受益人目前仍居住在该单位中。

381. 如果公寓房住宅单位的数量及其建造(购买)价格达到下列条件,这样的住房要求被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与同时一起入住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正式结婚夫/妻、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论其收入如何凡符合第7段规定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合理住房要求根据所涉人数而定,具体如下:

一/二人:最少1间房,最多3间房,

三人:最少1.5间房,最多3.5间房,

四人:最少2间房,最多4间房。

382. 除此之外再增加一人,最多增加0.5间房。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而言,再增加一人最多增加1间房。

383. 凡属合理的住房要求,不论房间类型如何,其面积应在

半间房的使用面积在6平米至12平米之间,

一间房的房屋使用面积在12平米至30平米之间,但是现存既成事实除外;如果大于上述面积,应算作两间房。如果起居室、餐厅和厨房在一起,没有进行分隔,总计使用面积超过60平米的,应当算作两间房。

384. 如果不含建筑用地价格的公寓房建造(购买)成本不超过平均成本,即经济和交通部在《匈牙利政府公报》上所发布的同等数目房间的公寓房平均建筑成本,这样的住房要求是合理的。

385. 在决定合理住房要求的上限方面,对于生活在一起无子女的年轻夫妻,考虑时最多增加两名未出生子女,而对于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名子女的年轻夫妻,考虑时再增加一名未出生子女。根据《政令》规定,在签订贷款(销售)合同时,夫妻双方均没有年满35岁,应被视为年轻夫妻。

386. 另一项给予直接津贴的条件是,申请人应当利用其可用财务方式结清建造(购买)成本。申请人可用财务方式包括在签订津贴合同前五年内售出的公寓房卖价,扣除市政府和雇主津贴数额,然后结算借给他们的住房金融机构贷款。

住房津贴

387. 关于个别建造住宅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政策津贴的《第7/1971号政令》(二、8、)推出了社会政策津贴。《第141/1994号政令》(十一、2、)将“社会政策津贴”更名为“住房津贴”。对以往的法规内容简而言之,没有自己独立居住设施的匈牙利公民,如打算拥有规模和价值符合“合理住房要求”的公寓房时并申请津贴来补充自有资金的,可以享受住房津贴。建造私有住宅,或者购买商品房或通过中介转销的非直接出售房,可以直接获得国家补助。对受扶养的子女和受扶养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说,住房津贴是不用偿还的国家补助。但是,同一个子女或其他受扶养人只能享受一次国家津贴。出于以下目的可以获得国家津贴(《第12/2001号政令》(一、31、)和《第138/2001号政令》(七、31、)):

建造新住宅(建造不符合新增楼层要求的阁楼除外),

购买新住宅,

在申请人至少拥有50%的房屋中进行建造活动,增加房屋面积,使该建筑物至少扩大出一个住宅单位(对于任何人都是这样,而对于扶养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房主来说改造阁楼也包括在其中)。

2002年8月1日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人员出售房屋并购买另一处更大面积且至少多出一间屋并具有合理便利程度的房屋,购买者有权享受购买后一处房屋的津贴。

388. 方便残疾人出入的津贴:为行动受到严重限制的人员建造技术上无障碍的住宅,因而增加额外成本,这部分成本可以获得国家补助金。

退税补助

389. 根据《第202/1998号政令》(第十二、19、)的规定,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建造者可以享受建造成本的还息补助,而对于此日后的售房交易,买者可以享受买价的还息补助。补助额是获得与建造紧密相关的财务证书后支付的增值税或新购买公寓房发票增值税的60%,但每住宅单位不能超过40万福林。如果该建筑物使用的是建造者自己投入的资金,只有在收到建筑部门颁发的建筑物使用许可证之后,才可以领取四分之一的补助。

抵押债券贷款的利息补助

390. 国家为了降低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利息,向全国抵押贷款机构发行的抵押债券提供利息补助。贷款可用于购买房屋、建造房屋、扩建房屋、房屋的现代化改造或共管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翻修。若是购买房屋,出售者不能是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近亲或未结婚配偶。共同借款人中必须有一人是匈牙利居民。若是建造房屋或新购买房屋,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福林;若是购买二手房、扩建房屋和对房屋进行现代化改造,该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福林。若是建造房屋、购买房屋和扩建房屋,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未结婚配偶和其他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必须签署书面声明,他们没有已用于建造房屋、购买房屋和扩建房屋的国家支助贷款,一些允许的特例除外。

391. 在补助期和贷款利息期内,对于任何合法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所收取的联合年利息不得大于政府证券收益率的110%,在政府证券收益率上提高4个百分点并扣除利息补助。在抵押贷款期前20年内可以享有利息补助,这是补助的主要组成部分。若是建造或购买新房,利息补助的利率是与融资抵押债券同期间政府证券平均收益率的60%,而若是购买、扩建和现代化改造二手房屋,利息补助利率为政府证券收益率的40%。

392. 现代化改造包括所有用于提高住房舒适度的施工,例如安装给排水、电力和煤气、建造卫生间、安装或改造中央采暖、安装建筑物绝缘设备、为了节能更换外门和外窗。只有具有适当证书的产品才可以用于建筑施工。

补充利息补助

393. 其中一方是匈牙利居民的夫妻或者扶养子女的居民建造新房或者购买用于出售的新房,这些人员可以要求补充利息补助。不包含建筑用地价格的建筑成本以及包括增值税的购买价格不能超过3,000万福林。国家提供20年利息补助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福林。申请人对于利用补充利息补助贷款建造或购买的房地产必须至少拥有50%权益。建造成本在申请人及其未结婚配偶、受扶养子女和家庭成员之间按共同产权比例分配,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建造成本(购买价格)。补充利息补助为国家政府证券收益率的60%。

建造用于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单位的利息补贴

394. 如果一个法人实体、非公司组织的公司、私人或独资业主建造了出售给私人或出租的公寓房,并根据合同承诺出售该公寓房或至少出租20年,或在具体规定的出租期限内以租代售该公寓,假设公寓的售价(不包括建筑用地价格但包括增值税)或在出租的情况下其建筑成本不超过3,000万福林,基于此目的从借款机构贷款并支付利息,国家对此应当提供补贴。

翻修住宅楼或建造供水设施的补贴

395. 如果翻修资金按下述规定的费率生成,并存入贷款机构,为了对住房协会或分购共管的住宅楼里定为共有财产的部分进行现代化改造和翻修,从贷款机构贷款,国家应为还贷提供补贴。还贷的前五年内补贴是利息的70%,第二个五年内是利息的35%。

396. 资格:如果每月的翻修缴款金额不少于下列数额,对属于分购共管的或住房协会拥有的共管住宅楼的公用部分进行翻修,可以获得利息补贴:

在启用或翻修后15年内,有、无电梯的住宅楼公寓房分别是6福林/每平米和8福林/每平米,

在启用或翻修后16年至住宅楼的翻修或再次翻修期间,有、无电梯的住宅楼公寓房分别是10福林/每平米和12福林/每平米。

397. 当某一机构进行当地重要的公共部门工程项目或建造单独的排污设施时,偿还贷款的前五年内,中央预算支付70%的利息,之后五年内支付35%的利息――无论哪个部门执行该项投资,中央预算都替贷款的机构支付相应利息。对于公共用途的排污系统投资,优先贷款最多可以达到全部成本的65%。

给当地政府的利息补贴

398. 如果地方政府拥有的住宅或非住宅的租金不超过维修和翻修成本、支助自然实体拥有房屋的翻修成本以及房屋维修和取消突发租金的费用,而且地方政府为了对其拥有的住宅进行翻新和现代化改造(不超过50%的成本)向金融机构贷款,中央预算替贷款的地方政府支付70%的利息。

可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利息补贴

399. 地方政府对有需要的家庭发放无息贷款或者部分或全部不用偿还的补贴。补贴可用于购买可用建筑用地、新住宅或再出售住宅、扩建、翻修或维修住宅,可支付住房贷款的分期付款或支付住宅的租金费或承担与住宅相关的其他成本。地方政府通过政令建立发放地方补贴的条件。地方政府发放补贴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

住宅房产税补贴

400.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一百一十七号法令》(1995年)对住宅房产税补贴作出了规定。个人应纳税款减少额为放款机构核准数额的40%,该数目以1993年12月31日后个人与贷款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基础,是为购住房而贷款的个人在特定纳税年份用于结算本金、利息和杂项支出等费用的金额,但每年不超过240,000福林。

401. 本质上,地方政府有两种福利型援助,以帮助家庭保证有居住场所:保持住房支助和债务管理服务。

402. 保持住房支助可用于避免被赶出住房。对于住宅不超过相应家庭规模最低面积和质量的家庭、居住在非住房用途设施中的家庭、没有住房出售或租金收入的家庭,地方政府为这些人员提供该项支助。地方政府通过条例规范支助的发放条件和金额,但是支助金额不得少于1,000福林/月。

403. 过去十年中,保持住房费用的增长导致了家庭债务的堆积。匈牙利已经启动了一些行动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至多具有暂时性效果。2003年1月1日起,《社会法令》使得有可能在地方政府的权限内管理住宅债务和逐步欠下的款项。这个制度运作有两个支柱部分。一个涉及偿还债务的现金支助,另一个是促进还债能力增长的债务管理咨询服务。2003年12月,1,186人领取了补贴。

404. 保持住房支助和债务管理服务都由《社会法令》予以规范,该法令涉及居住在匈牙利境内的匈牙利公民、具有永久居留个人身份证的移民、具有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和被当局承认为难民的人员。

405. 截至2003年1月1日,匈牙利有4,104,000处住宅单位。我们有两年有关匈牙利住房存量的数据,根据中央统计局资料,这呈现下列趋势(引用数据是所有住房,换而言之,是住宅总数。但是,在匈牙利一个家庭通常只住在一处住宅内,因此对于家庭进行统计的结果也相当类似。)

住宅单位的所有权明细表(百分比)

年 度

自有住宅

租赁住宅

私人出租

地方政府出租

1999

92 %

3 %

5 %

2001

91 %

3 %

6 %

无家可归人员

406. 目前,匈牙利有30,000至35,000名无家可归人员,其中20,000人在布达佩斯。全国有近8,000处留宿设施,每天有5,000人服务于日间收容所和施食处,但是在冬季,这些服务已被证明并不足够。近年来,上街接待工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为无家可归人员提供服务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在冬季极其重要,这时他们的有效活动可以避免直接生命危险或长期健康危险。目前,在全国大型城镇有100家社会服务机构运营。

407. 自2004年1月1日起,在6个区域性地点和布达佩斯的4个地方创建了24小时卫生中心,其中前四家已在流动医疗服务的辅助下开始运做。这些中心是提供紧急服务、消毒浴、观察和看护治疗等街头社会工作的基础服务设施。

408. 因为只有一部分无家可归人员在使用这些食宿设施,目前被称之为白天收容所的这些机构的服务发展以及已有模式的综合至关重要,所以通过一系列广泛的服务可以在白天看护系统内提供建立联系的最佳机会。在沐浴、洗衣和烹饪等现有的白天服务之外,我们希望提供信息、行李保管、通信地址、法律援助、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寻找工作和培训等服务。

无家可归者临时收容所

409. 无家可归临时收容所可供夜宿、冲洗及加热食物和用餐、隔离病人、集体消遣。对进入收容所的人员,提供下列用品和服务:

卧具,

洗净的衣服和毛巾,

个人衣物洗烫设施,

放置个人物品的安全处所,

急救设备。

410. 临时收容所的开放时间根据所提供的照料活动而定,但每天至少开放16小时。临时收容所内对无家可归人员的社会福利和精神健康服务每天必须至少六小时。临时收容所的社会福利和精神健康服务特别是由下列活动组成:

个人照料管理、团体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

对出临时收容所以后生活的个性化援助,

组织收容所内社交生活,

康复治疗,

协助重建/维持家庭和社会联系,

协助办理行政事项。

无家可归人员的夜间收容所

411. 无家可归人员的夜间收容所在同一间屋内最多只可安置20人。夜间收容所于傍晚和夜晚开放,一天至少开放14小时。夜间收容所在开放时间内安排合格人员值班,以避免和处理任何冲突。夜间收容所必须雇佣一名社会工作者一天至少工作四小时来处理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福利信息和获得照料资格方面的咨询。

无家可归人员居所

412. 由于年龄和健康状况需要加强照顾,因此在临时收容所不能得到照顾的无家可归人员可以进入居所。在居所内,必须为无家可归人员提供特殊精神健康治疗,尤其关注因无家可归造成的生活方式方面的具体情况。无家可归人员居所内的保健必须包括:常规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测、内科专家组织的治疗、看护、保健康复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住院治疗。

无家可归人员的制度性复原

413. 无家可归人员的制度性复原是一项基本任务。它计划在下列方面帮助接受康复治疗人员:

恢复和逐渐养成独立生活能力,

恢复工作能力,

恢复和保持居所,

培养建立和保持联系的能力、维持社会关系的能力以及接受公共生活规范的能力,

学会在文化上融入社会和开展休闲活动。

414. 后续治疗具体包括:

支持复原人员适应外部环境方面――在必要的情况下准备好接受人员的环境,

咨询和简要介绍,

与在居住地提供初级治疗的社会福利机构保持联系,

协助调整适应工作并保持工作、向家庭提供咨询意见、向所涉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简介和咨询。

415. 住房至关重要,没有住房任何康复工作都不会成功。2003年,政府向服务于无家可归人员的机构提供了机会,对可以独立生活的人员提供住房支助,从而使克服无家可归状态的人员增多。在不久的将来,政府的努力将体现在无家可归人员可以大范围地获得住房支助以及可以获得便宜的和有补贴的住房设施。

罗姆族住房状况

416. 就平等和歧视而言,尤其是在住房面积方面,罗姆人的处境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1971年,三分之二的罗姆人居住在荒僻的贫民窟型的小区中,根本没有任何舒适可言。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至1993年这个比例降低了14%,但是仍有数千人没有自来水、电力和其他生活设施。为了根除这些问题,匈牙利当局在地方和区域各级都启动了一些方案。

1. 罗姆人聚居区居民的住房和社会融入示范方案

417. 1997年启动的聚居区式生活环境调查于2000年夏季完成并对之作了评估。根据研究结果,96,000人住在19,000套公寓中,生活条件类似贫民窟。主管部委在聚居区或聚居区型环境中的族群以及有关定居地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配合下,已经优先采取专业措施,消除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因素。

418. 青年人、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声明,生活在罗姆聚居区居民的住房和社会融入示范方案符合2005年2月初政府的“匈牙利新活力”方案中确定的目标。该方案最重要的目标是为生活在聚居区和聚居区式生活环境中的居民创造机会,来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

419. 可用于该方案的预算金额是6.8亿福林。项目建议包括保留9个定居点(Dencsháza, Galambok, Hencida, Kerecsend, Kisvaszar, Szentgál, Táska, Tiszabő, Uszka)。这些定居点中约40%的居民,即4,492人(1,012户家庭)生活在聚居区或聚居区式的环境中。这些受支助定居点中的聚居区由于不同的原因形成,具有不同的历史和结构,因此改善聚居区居民生活状况的思路在9个聚居区中也各自不同。例如,在Táska和Galambok实施完全消灭“蛮荒聚居区”,那儿生活在非人条件下的17户家庭(其中包括儿童)转移到市政府管理的新建公寓房中。在Tiszabő 和 Uszka, 该定居点总计有2,550人的全体人口生活在聚居区式的环境中,主要目标是翻修处于危房状况的公寓和发展定居地基础设施。除了针对不同家庭的住房解决方案之外,定居点规划的基础设施发展也影响着定居点总体人口的生活质量(建设和整修公路及人行道、扩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发展学校和幼儿园、解决垃圾处理、分区而治、改善社会关怀、对成年人提供培训和就业方案)。

420. 对每个定居点的支助金额在5500万福林和9000万福林之间,实施期限是一年。项目的实施需要有关市政部门的集中工作。他们的工作将得到地方机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协助,并得到聚居区居民一致努力协助。该部计划通过保持密切关系,运作一个指导和监测网协助各市的工作。

2. 布达佩斯第8区的发展方案

421. 1996年以来,在布达佩斯自治政府的紧密合作下,(根据布达佩斯第8区自治政府的发展理念)通过了若干旨在加强该区经济――社会――环境状况以及解决该区居民社会问题的方案计划。这些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在该区改善生活质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加强公共治安、增强社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力市场潜力。

422. 为了改善住房状况,以各自具体的社会建筑和环境需求为基础,该区被划分成11个“街区” 2 。“Szigony街区”(项目期限是2005年至2009年)和“Magdolna街区” (项目期限是2005年至2019年)的翻修工程已经开始,Magdolna街区据说是第8区中最破败的街区。Szigony和Magdolna项目的建设者是Rév8公司(布达佩斯拥有60%股权而第八区自治政府拥有40%股权),这些项目的预计成本为3200万欧元。

营养问题和食品卫生

423. 2001年平均每人每天消费的食品有:93.9克蛋白质(其中50.7是动物蛋白质)、140.8克脂肪和360.6克碳水化合物。这在所有方面满足最低健康营养要求,除了近来平均肉类和脂肪消费超过了健康饮食的推荐。

424. 具体社会阶层的食品消费数据可查阅《家庭预算调查》年刊。

425. 2001年每人平均每天摄入的能量为12,824千焦耳。3 根据全国营养学会建议的最低健康营养要求的“食品篮子”,应当包括91克蛋白质(其中40克动物蛋白质)、98克脂肪、371克碳水化合物、783毫克钙、2465毫克钾、12毫克铁和111毫克维生素C。这满足具有适当体力活动的普通成年人的能量、维生素和矿物质要求。

426. 在一些人口组中,主要是在贫穷家庭(在收入的第一个十分位数中)和有3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中,食品消费结构还远达不到最佳营养的要求。他们消费的脂肪和谷类高于最佳标准,而蔬菜和水果的消费远少于平均值。

427. 匈牙利平均牛奶和奶制品的总消费量也低于最佳水准,而且远低于国际同类数字。

428. 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自1990年代间的政治制度改革以来,牛奶和奶制品的价格上涨,因此从那时起牛奶消费量下降了约20公升,而且似乎一直停留在最低水平上。

429. 由于《家庭预算调查》中没有家外用膳的食量和营养价值(调查只涉及价值),因此国内食品消费量(根据国民核算)高于《家庭预算调查》的数据。

430. 最穷家庭的家外消费量不大。家庭食品消费中另一项重要因素是自给型消费(自产)。在匈牙利可以发现50%的家庭消费自产食物。在首都自产量微不足道(2%),而在乡村平均占到16%,在南部大平原地区约为20%-30%。家庭消费的三分之一肉蛋、一半的蔬菜和土豆以及三分之一的水果是自产的,收自于宅边地、业余菜园和小型农场等。用自产自收的水果自家制成果酱果脯之类的做法也非常流行,自八十年代末以来这种现象似乎在不断增多。部分水果进行深冻加工,取代了传统的糖渍方式。匈牙利一半的家庭拥有冻箱和冰箱。

食品卫生监管

431. 食品监管是根据《关于食品问题的1995年第九十号法令》开展的,以及农业部、公共福利部和工业贸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上述法令执行问题的第1/1996号政令(一、9.)规定了执行食品监管任务的几种方式。

432. 农业部、内务部、国防部、工业部、贸易旅游部以及公共福利部联合颁发第21/1998号政令规定了食品监管程序(四、8.)。政令的范围涉及食品、用于公众消费或在匈牙利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烟草产品以及公共卫生、质量、动物卫生和食品卫生等部门对有关食品和烟草添加剂生产和贸易的监管。最高协调层是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在诸如“食品安全咨询委员会”和“部际食品监管协调委员会”等部际委员会的帮助下,政府履行食品安全日常协调的职能。

433. 《关于食品问题的1995年第九十号法令》任命了三家食品监管机构:

国家动物卫生和食品监管站,农业和区域发展部

公共卫生、流行病和卫生保护组织(全国公共卫生和医务职员服务处),卫生部

负责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消费者保护局和经济事务部)

其他参与食品监管的机构:

蔬菜卫生和土壤保护站

全国葡萄酒评级协会

434. 最近,《第66/2003号政府法令》(五、15.)构建了建立匈牙利食品安全局的框架。该局的组织工作、活动范围的指定和人员选用目前都在进行中。

435. 关于饮用水质量,匈牙利通过了一项政令和一项全国性方案来执行《欧洲联盟第98/83/EC号指令》:政府于2001年3月20日通过了该方案,并于2001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饮用水质量标准和监管的《第201/2001号政令》。该政令的附件6中的A部分包括了一份在2009年12月25日之前市政府负责将191个定居点饮用水中的砷、硼、氟化物和亚硝酸盐水平降低至标准的清单。

获得安全水的机会

436. 1999年,饮用水干道长达61,999公里,为家庭提供的饮用水量为368,727,000立方米。1990年至1997年间,干道长度增加了9,580公里。有干道水的居民点比例从79.2%上升到了99.7%。检查期内有干道水的公寓房比例从84.9%上升到了91.4%。

437. 1990年至1999年间,排污系统长度几乎增加了一倍。1999年是22,732公里。1990年至1999年间,有排污系统的居民点比例从41.6%上升到了49.1%。

438. 1990年至1999年间,匈牙利每公里饮用水干道的排污系统长度增加了60.7%,从228.2米上升到366.7米。每公里饮用水干道的排污系统长度在农村增长最大,达到为247.6%,从65.1米增加到226.3米。但是,这仍然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1.7%。在布达佩斯以外的城市,每公里饮用水干道的下水道长度超出全国平均水平(474米)的29.2%。1999年布达佩斯比全国平均水平(937.8米)高出155.7%。

水治理,水和下水道的关系,洪水损害赔偿

439. 多年来,国会专职委员一直收到关于全国各地关于地表水和雨水排泄系统的投诉,因此2000年他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综合调查,明确指出过量地表水和雨水的排泄作为一项公共任务没有得到执行。自此以后,收到的投诉都是关于地方政府(或者是缺乏程序)和建造、税务管理与公路部门(主要是城镇职员)的程序问题。

440. 因此,2002年国会专职委员在同时进行前一项调查的基础上展开了另一项综合调查。很多情况都是因为有关城镇中一名或多名人员违章建造或毁坏结构,改变了他们自有财产或公共土地的地形,导致了其他人财产或公共土地的过量地表水危害。这种危害通常来自于几十年间的违章活动或忽视。最常见的原因是与有限的可用资金相关。

441. 自前一次综合调查以来,城市地区的过量地表水和雨水的排泄问题没有重大变化。国家没有履行先前分配给它的水治理职责,之后甚至在地方政府组建之前,它就将其分派给了地方政府。中心城区缺乏地表水和雨水排水设施,现存部分由于缺乏养护已处于年久失修的状态。因为建筑纪律松懈和缺乏监管措施,一些地方形成的技术状况已经不可扭转,或者只有耗费大量公共开支才能扭转。一般而言,居民点甚至不能提供健康环境和防治水灾应有的水治理。在很多居民点,这主要归因于资金缺乏,但是财政状况较好的居民点也没有为这些任务提供足够的资金。由于排水和贮水设施遭到违章破坏后缺乏维修和改进并造成短缺,使雨天造成的后果更形严重,结果出现洪涝,水造成的损害价值达几十亿。自然灾害之后,引发这些问题的缺陷仍然没有被根除,或者错误仍然在被不断重复。

442. 依据2002年调查的研究结果,国会专职委员在其第二份报告中再次提出,由于过量地表水和雨水排泄系统不足,公民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诉讼公平的权利、财产权、健康权和健康环境权方面仍然存在异常现象。消灭这些现象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加协调行动。

第十二条――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的权利

法律背景

443. 《宪法》第70/D条通过以下条款规定了健康权:

“(1)在匈牙利共和国境内,人人有权保持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

(2)匈牙利共和国通过提供职业安全、保健机构、医疗服务、定期身体锻炼的机会,以及通过对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等不同方式,确保实现这项权利。”

444. 《宪法》第18条宣布,“匈牙利共和国承认并落实个人享有卫生环境的权利。”

445. 《关于卫生问题的1997年第一百五十四号法令》(见附件10)就卫生问题作出了最重要的规定,确定了行使健康权问题和最重要的保健服务规定。部分服务是在该国境内人人均可享有的法定服务(比如,急救),部分服务的对象仅为在该国合法居住的公民(比如,对孕妇的免费护理),大多数服务均在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下提供。对任何合法在匈牙利居留的人,均不得拒绝给予保健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6段第(1)分段I)小段的规定,所有在匈牙利有住所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者,自动享有社会保障服务。

446. 《1997年第一百五十四号卫生法》述及下列一般性问题: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公共卫生问题,具体来讲有,卫生发展问题、家庭照料和妇女的照料、青年健康、运动卫生、与环境和住区有关的卫生问题、与营养和食物有关的健康问题、与放射物有关的健康、劳动卫生、流行病学等问题,

卫生服务系统,

保健服务的技术标准,

保健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对人民健康状况所负有的责任,

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与管理。

447. 着重详述的一节述及以下问题:

人体医学研究,

人类生殖的特别程序,

对精神病患者的服务,

器官和组织移植,

与死者有关的工作,

血液供应,

发生灾害时需要采取的卫生措施。

448. 《1997年第一百五十四号法令》,除其他以外,目的在于促进改善个人乃至民族的健康,在获得保健服务领域内创造平等机会。法律规定,所有患者均享有平等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如下(《法令》第2篇):

保健权(第6-9节)

人的尊严权(第10节)

联系权(第11节)

离开保健设施权(第12节)

信息权(第13-14节)

自决权(第15-19节)

拒绝保健权(第20-23节)

了解病历权(第24节)

职业保密权(第25节)

449. 《法令》第70节规定:“所有患者均有权获得其医疗状况所需的适当而随时可获的保健医疗,不得有任何歧视。”除规定患者权利之外,《法令》还规定所有患者均有权就护理工作提出申诉,或有权要求法律补救。患者辩护律师(代表)保护患者的权利,并协助患者了解自己的权利(见第3篇,强制执行患者的权利,第30-33节)。患者辩护律师在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局的州(市)级机构的体制框架下工作。他们特别关注那些因年龄、身心残障、卫生条件、社会条件而辩护无门的人。

450. 《1992年关于保护胎儿生命的第七十九号法令》就胎儿保护以及堕胎条件作出规定。《1997年关于医疗和有关资料的处理与保护的第四十七号法令》也是单独的一项立法。其他法律则明确规定服务提供体系的组织、结构及其规模的扩大和缩小规则。

451. 作为对处境不利的人和群体的一项保障措施,患者的权利和基本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歧视,

公正平等地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

作为服务提供方式的急性期后的护理和康复。

另有立法规定残疾人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包括提供医疗辅具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辅具的培训。

452. 对于在获取医疗服务方面处境不利的那些人,以试验性降低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在社会福利制度下,公共医疗系统帮助有困难的人获得特殊情况下可部分付费的服务。

全民的身心健康状况

453. 匈牙利全民的健康状况与国际水平相比极不理想,大大落后于按照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可能达到的程度。在某些疾病和死因方面,匈牙利在国际统计中名列前茅。目前,出生预期寿命男子为68岁,妇女为76岁。这些数据大大低于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尤其不幸的是,中年男子的死亡率极高。

454. 这一状况是不能接受的,必须采取有效行动。匈牙利人民极为不良的健康状况有着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多种因素,但它也可直接归因于一般生活方式。

455. 民族的营养习惯不够健康:热量、脂肪和盐的消耗量过高,而纤维、菜蔬和水果的食用量则远远不够。匈牙利相当一部分人口超重肥胖。平均而言,匈牙利成年人一天运动量几乎不到十分钟,十个成年人中有六人无论工作日还是周末都不运动。41%的成年男子和26%的妇女或多或少有吸烟的习惯,吸烟者大多是青年妇女,其所占比例在迅速扩大。每年有28,000人死于吸烟。酗酒者人数极高,药物消费量也在不断增加。相当多一部分人口没有能力应对每日生活问题,精神健康问题日趋普遍。

456. 影响人民的生活方式,使之朝着有益健康的方向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又极其复杂的任务,政府、公共机构、民间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行为者以及媒体必须对之采取慎密而又协调的行动。为此,建立于社会和政治一致意见之上的一项专业性十年战略提供了基本要素。

457. 改善公共卫生,政府与社会双方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包含上述任务的框架方案称之为“增进民族健康公共卫生方案”。方案的一部分致力于传播有关保护健康的信息,另一部分则涉及提供各种预防性、普查和治疗服务。

458. 以下为2002年匈牙利人口死亡的主要原因(括号内为死亡人数):

恶性肿瘤

(32,950)

心脏病

(38,428)

脑血管病

(18,462)

动脉硬化

(7,395)

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

(3,232)

肝病

(6,119)

意外事故

(5,080)

自杀和自残

(2,814)

死亡总人数

(115,480)

全国卫生调查结果(2000年)

459. 功能性:25%中年人、50%老年人的社会生活因健康问题而长期受到限制。10%的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帮助。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社会地位低微的人,或那些失业者、生活在不发达地区、单独工作或不能工作的人当中,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460. 精神健康:至少每六名妇女和每十一名男子有致使功能下降的精神健康问题。1.3%人口被列为最危险一类者(确有自杀的可能性),其中男子为1.1%,妇女为1.5%。行动受限、不能工作,或经济状况不佳、独自生活的人,更有可能存在精神健康问题。

461. 自认健康状况:42%的成年人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或很好。这一比率在妇女中为39%,男子为48%。不过,18.5%的妇女和13.3%的男子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好或极差。

462. 预期健康:一名18岁的妇女预期还会活59年,但是,如果健康状况无变化,其中只有43.3年行动不会受限。在同样的健康状况下,一名18岁的男子还会活50年,其中平均只有38.4年行动不会受限。

463. 生物学因素:在60至69岁年龄组中,患糖尿病的可能性比最小年龄组高出10倍。但最大年龄组(80岁以上)中这一可能性要低于两个小一点的年龄组(60-79岁)。我们可看到超重人群有同样的趋势。老年人吸烟的可能性低于18至34岁年龄组1/5。35至64岁年龄组中酗酒的可能性最大。妇女酗酒的可能性为男子的17%。

464. 经济状况: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行动受限的可能性会逐步缩小。经济状况的改善,吸烟和烹饪使用脂肪的可能性也会逐渐降低。不过,经济状况较好的人运动量低于平均水平。经济状况好的人与经济状况糟糕的人相比,妇女患肥胖症的可能性几乎高出一倍,男子则高出一倍。

465. 教育: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当中,患循环系统紊乱、心脏病和糖尿病的可能性较低。在年轻人(18-34岁)当中,受过高等教育者吸烟的可能性较低。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当中,妇女酗酒的可能性较大。

全国健康十年方案

466. 2003年4月7日,国会第46/2003(IV.16.)号决议通过了《“Johan Béla”全国健康十年方案》,对增进民族健康的公共卫生方案作出更新和扩展。该方案为公共卫生行动提供了专业框架。在确定方案优先事项时,重点放在普遍所关切的最严重的健康问题上。增进社会劣势群体的机会,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方案制定者研究了国内国际所采用的方法,考虑了有利方案执行的机会和成本效益问题。

467. 该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四方面的不足之处,改善普遍健康状况。政策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青年人问题;

老年人的困难;

确保机会平等;和

创造有助于各行各业健康状况的环境。

468. 一个重要的目标是在全社会提倡开展初级预防工作。方案优先关注:

减少烟草使用;

防止酗酒和吸毒;

宣传健康营养习惯,加强食物安全;

促进体育活动和锻炼;

改善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安全状况;以及

营造卫生的物质环境。

469.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过早死亡。还需采取其他措施预防疾病和残疾发病率的上升。优先解决的问题是:

降低冠状动脉和脑血管疾病造成的死亡率;

结束和扭转肿瘤死亡率高发趋势;

改进精神健康领域的保护措施;

减少运动障碍和并发症;以及

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

470. 按照方案优先事项,还必须推进保健和公共卫生机构的联网:

我国必须继续进行乳房X线照相检测,并采用列为公共卫生优先事项的其他检查手段;

我国必须发展保健制度,以达到社会上最高健康水平。这意味着发展初级保健和加强与改进预防措施状况是最高优先事项;

我国必须在错综复杂的公共保健领域逐步加强和集中努力,以便能够应对专业人员水平的合格及财政和组织资源方面的挑战;

我国必须建立一个监督制度,不断监测方案的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修正航向。

471. 顺利实施该方案,将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广泛的领域中多重发展。展望未来十年,方案的预期社会效果可归纳如下:

男性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将至少提高至71岁,女性至少提高至79岁;

健康寿命年数将增加,一般生活质量将有所改进;

居民保健状况的不平等现象将会减少;

劣势社会阶层和主流社会在保健和福利方面的差距将有可能缩小;

健康的生活方式将成为全社会的生活模式,居民价值取向的先后次序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的变化将会反映出这一点;

社会部门间上下通力合作促进保健事业,并将成为一种常规;

在健康宣传方面的社区行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会得到加强。

472. 方案十年的专业效益可归纳如下:

可预防的死亡和过早死亡率,以及慢性非感染功能紊乱的早期症状将有所下降和减少;

作为方案目标的患者群体对治疗/护理的需要将有所减少,或需求重点转向年龄更大的患者群体;

地区和社会各方面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将会减少;

保健制度所提供的预防性服务将得到发展和改进;

保健的质量和成本效益将得到提高;

公共卫生机构系统将进行改造,以符合现代需求,并与欧盟规范接轨;

将加强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研究与教育。

473. 方案的长期经济效益如下:

方案在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方面的投资,将对可持续经济增长产生有利的外溢效应;

将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效率和竞争力;

新的资源和储备将通过部门间的合作调动起来;

有益于健康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扩大;

方案将为大大推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474. 顺利实施该方案,是改善公共福利、创造长期机会和促进全国可持续经济增长的一个决定要素。开展以人为本的合作,就必须使健康成为生活各个领域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念。我们必须达成一个基点,即对于所采取的每一项行动,无论是不是政治、政府、社会、经济行动,甚或是媒体引发的行动,评判的标准都应当是它应有助于增进个人健康和整个匈牙利社会的健康。我国公民必须感到社会和政府在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帮助他们保持身体健康,他们的分内工作则是负责地利用这一大好时机。

划拨保健系统的开支款

475. 划拨整个保健系统的开支款为人均705美元。根据卫生组织的统计,1995-1998年间,匈牙利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5-7%用于保健事业。除国家预算给予的支助外,值得一提的还有自愿卫生基金和互助保险基金,两者的成员人数都在大幅度地增长。基金的重要数据表列如下:

种 类

2000 年成员人数 ( 人 )

2000 年的服务 ( 百万福林 )

2002 年成员人数 ( 人 )

2002 年的服务 ( 百万福林 )

自愿卫生基金

71 , 600

1 , 728

150 , 500

5 , 511

互助基金

60 , 500

2 , 887

76 , 100

2 , 509

资料来源:财政部

出生人数和出生率

476. 2002年的出生人数为96,804人,与2001年出生人数几乎持平(少243人)。每1000居民的出生率为9.05,与前几年相比没有变化。早产率(低于2500克)在1995年之前持续下降。不过,这一趋势现已停止,1995年早产率为8.2%,自那以来变化不大,事实上,还有略微上升的趋势(1998年:8.3%,2000年:8.4%,2002年,8.5%)。匈牙利的早产率高于8%,与国际水平相比不算很好。

出生人数和出生率

1970

1980

1990

2000

2001

2002

活产胎儿数

151,819

148,673

125,679

97,597

97,047

96,804

每1000人活产率

14.7

13.9

12.1

9.6

9.5

9.5

2500克以下活产胎儿比率(%)

10.7

10.4

9.3

8.4

8.5

8.5

临产死胎数

1,520

1,154

699

538

550

523

死胎在所有出生胎儿中的百分比(%)

1.00

0.78

0.56

0.55

0.57

0.54

477. 婴儿死亡率区域差异极大。根据1997-1999年统计,Csongrád州(5.5/1000)、Tolna州(7.8/1000)和Veszprém州(8.0/1000)的指标数最好。Somogy州(11.8/1000)、Fejér州(11.4/1000)和Szabolcs-Szatmár-Bereg州(11.4/1000)的指标数最差。

1970-2002年婴儿死亡率

1970

1980

1990

2000

2001

200 2

婴儿死亡数

5,449

3,443

1,863

900

789

693

每1000活产胎儿死亡婴儿比率

35.9

23.2

14.8

9.2

8.1

7.2

按年龄组分列的婴儿死亡率(每1000活产胎儿)

不足1天

13.6

7.8

4.3

2.3

1.8

1.8

1-6天

10.9

7.6

4.5

2.3

2.1

1.9

7-27天

3.9

2.5

2.1

1.6

1.4

1.6

28天和28天以上

7.5

5.3

4.0

3.0

2.8

1.9

478. 与婴儿死亡率有关的统计数据有所好转:2001年,每1000活产胎儿的婴儿死亡率为8.1%,2002年略为下降至7.2%。2002年,第一天出生后死亡的婴儿人数为693人(2001年为789人)。同年,每1000同性别活产胎儿第一天出生后死亡的婴儿人数分别为:男婴:7.3;女婴:7.0;总计:7.2。

平均预期寿命的发展情况

479. 男子出生预期寿命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略有下降,但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又有增长的趋势。妇女的预期寿命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几乎没有变化。不过,自1990年以来有增长的趋势(进一步的统计资料,见附件)。

1970年至2001年期间的预期寿命

年 份

出 生

1 岁

40岁

60岁

1970

66.3

72.1

68.1

73.4

31.5

35.8

15.2

18.2

1980

65.5

72.7

66.2

73.2

29.6

35.5

15.6

18.3

1985

65.1

73.1

66.1

73.9

29.6

36.2

15.1

19.2

1990

65.1

73.7

65.2

73.7

28.8

36.1

14.7

19.0

1995

65.3

74.5

65.0

74.2

28.3

36.4

14.8

19.5

1998

66.1

75.2

65.9

74.8

28.9

36.8

15.0

19.8

1999

66.3

75.1

65.9

74.7

28.9

36.7

14.9

19.6

2000

67.1

75.6

66.8

75.2

29.6

37.2

15.3

20.0

2001

68.2

76.5

67.8

76.0

30.4

37.9

16.0

20.7

药房分布状况

480. 每1000名居民拥有药房0.2个。2000年营业的零售药房有2,045个。药房的营业执照按地域颁发,在独立开设药房经济上不可行的特小住区,附近住区的大药房可设立一个分店。如果连分店也没有,地方初级保健医师可领取经营药房间的执照,以确保当地人民可在自己的住区范围内获得最重要的药物治疗。2000年,全国有4,905名开业的药剂师和6,958名助理药剂师。

保健系统的结构

初级保健

481. 初级保健,作为第一级保健服务,允许患者自由选择自己的初级保健医师。大部分初级保健医师都有义务必须为某一地区服务,即他们应对该地区人口的健康负责,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保发生疫情时为该地区服务。91%的初级保健医师是自己开业或私人医生,开设诊疗所,并使用向地方政府免费租用的设备。许多人租用地方政府公务住宅,在邻接的办公室开业。

482. 按照2000年2月通过的新条例,初级保健医师可出售其经营初级保健医师服务的个人权利,同样,此种服务也可以继承。根据该条例(《关于独立医疗服务的2000年二号法令》),初级保健医师在拥有诊疗室和设备的所有权方面,较之过去有了更大的余地。地方政府将与他们订立合约,责成其为该地区服务。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满足其管辖区人民对基本医疗的需求。目前在全国各地开业的成人初级保健医师大约有5,125名。

483. 与成人初级保健医师一样,儿科医师初级保健服务也是按区域划分。初级保健儿科医师的职责包括与所在地区学校订立合约,为学校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公共教育法令》的规定,此种服务为定期服务。初级保健儿科医师负责婴儿和儿童的强制性疫苗注射工作,开展强制性医疗检查。至于为其提供服务的初级保健医师人选,可由父母自行决定。如果所在地区没有初级保健儿科医师,作为所谓的混合地区,则成人初级保健医师将同时为成人与儿童行医。有关儿童医疗的专门知识,是初级保健医师培训与进修内容的一部分。

484. 作为初级保健系统的一部分,还必须提供儿童保育护理员服务,此项服务也按照区域划分,在初级保健儿科医师的工作范围内与妇科服务提供者密切合作,提供孕妇护理和对母亲的保护。全国共有4000多名儿童保育护理员,其中大多数人员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孕妇护理、咨询、安排身体操练、为生育、哺乳、照看新生儿做准备等工作,并且配合儿科医师,开展查体和检验工作,以监测儿童身心发育情况。在学校履行其职责期间,他们要承担多项责任,负责健康科目的讲授工作,以及开展健康教育。

485. 有少数儿童保育护理人员属于国家公共卫生和卫生官员服务局家庭保护处的工作人员,他们帮助母亲作好怀孕准备,提供遗传问题的辅导,保护胎儿生命。《关于保护胎儿生命的1992年第七十九号法令》就该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2.(2)段在国家公共卫生和卫生官员服务局机构框架下运作并经其授权的各市(布达佩斯各区)家庭保护处,提供有关辅导,帮助解决可能遇到的危急情况,并在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之外,安排计划生育知识的传播事宜。

8.(1)段关于终止妊娠的请求,孕妇须亲自向家庭保护处的代表提出(简称“官员”),同时附上作出怀孕诊断的妇产科医师开具的证明。

9.(1)段收到终止妊娠的请求之后,官员应充分尊重孕妇的感情与尊严,最好当着胎儿父亲的面,并为保留胎儿着想,向孕妇或第8段(3)规定的法庭代表说明以下情况:

a)如果夫妇决定保留孩子,可从公共和非公共资源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援助;

b)如果孕妇决定保留孩子,现有哪些可提供道义/精神与物质援助的组织和机构;

c)让他人领养孩子的可能性和条件;

d)公共或非公共机构帮助解决危急情况的方法;官员表示在获取这种帮助方面给予合作;

e)怀孕、胎儿发育、与堕胎有关的危险,以及可能对以后怀孕产生的影响;

f)如果孕妇坚持终止妊娠,官员则向其说明,在按照a)-e)规定提供信息后三天,她必须多次参加家庭保护辅导班讲座。

(2)如果提出请求的妇女坚持要终止妊娠,官员将在(1)分段f)小节规定的时间之后,立即向其说明以下几点((7)分段规定者除外):

a)法律规定的堕胎条件;

b)其他堕胎条件,以及堕胎方式;

c)实施堕胎的医疗机构;和

d)堕胎之后可从家庭保护处获得的援助,同时将提供适当的计划生育帮助,向其说明适合个人情况的避孕方法;

e)获取避孕工具的补贴办法。

(3)根据第(2)段所给出的信息,官员对终止妊娠的请求作出书面认可。该请求书由申请人以及(最好是)胎儿的父亲签字,同时明确她(他们)选定实施堕胎的医疗机构。

(4)官员将在已签字的请求书上签字,并将其交给申请人。

(5)在将请求书交给申请人后的24小时内,官员将会签的书面请求书副本转交选定的医疗机构。

(6)所有有关官员均须严格保密。”

486. 除了上述服务以外,作为初级保健系统一部分的还有初级牙科护理,其中一项工作是每年对学生进行强制性牙科检查。2000年有1,502,216名儿童患者接受了牙科治疗。大部分牙医与负责这项工作的地方政府签定初级保健服务合约,在所在地区开业行医。在口腔护理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下免费进行检查、预防和紧急处理,是牙科治疗的一大特点,对18岁以下患者免费做畸齿矫正术,对18岁以上患者收取部分费用。由于社会福利方面的原因,对于领养恤金者依然免费提供某些类别的镶牙服务,不过,牙科技师的费用必须部分或全部给予偿付。

487. 在口腔服务框架下,受保人有权享有全套初级和专业服务(技师的费用除外),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不满18岁,年满18岁但仍在中学读书,以及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

自诊断怀孕之日起至生产后90天内;以及

60岁以上。

488. 18岁以上受保人,不在上述之列者,根据其拥有的健康保险的法律关系,亦有权急诊,做牙科手术、去斑和齿龈变形治疗。

489. 受保人,无论年龄如何,均有进行与最初疾病有关的牙科和口腔疾病治疗,经专科医生的介绍转诊,查找引起一种不同疾病的口腔病源。以下为可提供部分付费的服务:

18岁以下受保人可接受畸齿矫正术;

18岁以上患者可接受口腔护理治疗;

装假牙以恢复咀嚼功能。

490. 《2001年第七十号法令》规定口腔护理治疗为免费服务。

491. 有些机构门诊进行专科手术和护理。这些机构与医院密切合作,几乎作为医院的一部分进行有些手术。

492. 五个地区的护理机构构成一个全国性网络。作为传统肺结核防治工作的一部分,全国设有162所肺病治疗机构,134所长期和48所流动监测站。

493. 皮肤病学和性传播疾病专科机构2000年为121所,2002年为124所。除了标准的治疗职能之外,这些机构还参与对妓女的强制性身体检查工作。

494. 2000年,全国有139所精神病治疗机构,2002年有144所。其中一些机构还提供药物滥用治疗。在对酗酒者和吸毒成隐者的治疗方面,全国设有136所独立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门诊禁毒中心开始脱离门诊药物诊所,作为独立单位为滥用者提供危机干预、解毒服务和长期治疗。目前全国有16所门诊药物诊所提供服务。

495. 在肿瘤科护理网络下运营的有86个中心,提供与护理有关的服务。卫生、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作出一项专业决定,规定采用特殊肿瘤检测方法,以促进公众健康。目前政府有关机构正在对相关的政府提案进行协调。

496. 治疗机构所做的治疗,和精神病、妇科、肿瘤病、意外事故处理和眼疾治疗,以及所有形式的初级保健,无任何转诊书也可免费提供。关于健康保险服务的政府法令详细开列了各类无转诊书也可提供的专科门诊治疗。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初级保健医师、或其他专科诊疗所或住院机构开具转诊书。如果患者没有转诊书,但希望接受通常凭转诊书所接受的服务,他/她仍将会免费获得服务,但保险公司将不报销有关的旅费,医疗机构则可能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对违反常规转诊程序的做法收取一定的费用。

497. 按照所涉期间适用的法律,专科门诊和长期治疗机构在无医生转诊书的情况下可提供以下服务:

专科门诊设施提供下列服务:

皮肤病,

耳鼻喉病,

妇科病,

一般手术和创伤,

眼科病,

肿瘤病,

泌尿系统病,

精神病,

在神经病学、皮肤病学和性传播疾病护理、肺病护理、肿瘤病和药物滥用治疗单位范围内提供的医治。

498. 在门诊治疗中占有很大比例的成像诊断,由私人企业家来经营,大量的诊断基础设备也掌握在私人手中。较之平均水平,透析单位私有化比率也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私人拥有的设施占所有设施的三分之二。在十年初期阶段,同初级保健医师的服务一样,这一领域也开始了私有化进程。在实验室的运作和诊断服务其他领域中已开始实现私有化。按照有关立法的详细规定,自1989年以来可以开办和经营卫生事业,不过,法律前景和经济指标的频繁变化,不利于使此类事业迅速发展。

499. 匈牙利所说的卫生部门私有化是功能私有化,即医疗机构、不动产、设备依然为地方政府的财产,而服务提供者是企业或实业。初级保健领域中大约90%的初级保健医师属于这一类,在门诊治疗方面这种安排则极为少见。如果卫生机构和不动产以及设备也由私人拥有,或者如果所有这些财产一开始就是私人财产,那么真正的私有化就会与此有极大的不同。在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下提供的服务(公共医疗服务)中,私有化这种形式是绝对不多见的现象。

500. 住院护理系统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所有的医疗机构经营,国家拥有的医疗机构仅占大约15-20%,私人所有制只占几个百分点。1990年代初期,医院床位约有105,000张,但从1995年至今,随着门诊单位的发展,根据地方政府的决定,床位数量急剧削减。医院床位数量包括治疗重病的急诊床位、慢性病床位、临终床位、收容所床位和急性和慢性精神病院床位,以及用于康复目的的疗养院床位。24%的床位用于慢性病治疗。慢性病床位数量包括患者长期接受专门护理的医疗机构的收治能力。

501. 具体规定医疗力量是地方政府的任务,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法》,地方政府又有责任满足当地人民的需要。对医疗力量,法律有明确规定,由国家予以保障,并由健康保险系统提供,健康保险系统在任何条件下都要为其提供资金。任何住院床位和门诊单位都需协商而定。2000年确定有关需要时,为大约85,000张床位提供了资金,作为医疗提供系统的一部分。2001年7月1日,确定用于医疗的床位数量为81,259张,其中有效供资合同所涉床位数量为80,200张。差额数即为保留给尚未获得营业执照的医疗服务单位的床位。

502. 在各种医疗服务中,匈牙利境内人人可得到的服务有危机援救、紧急抢救和孕妇护理等服务。在提供医疗保健过程中,根据强制性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假定每个匈牙利公民都有保险,因此不得拒不予以治疗。对于非匈牙利公民,不能拒绝予以紧急抢救,如果治疗时间延长,或者治疗结束,必须采取措施收回费用。如果患者系匈牙利与之有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则健康保险系统要负责采取解决问题的行政措施,将根据这些协定和公约的规定说明情况,健康保险提供者报销卫生机构所支付的费用。无论是通过私人保险单投保还作为私人服务项目进行的治疗,其有关行政工作将由卫生机构来承担。

预防流行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的措施

503. 《卫生法令》有一章节专门述及与流行病有关的问题。其中详细说明了卫生部门可能要求全部或部分人口接受检查、接种疫苗或接到通知即接受治疗,或者可能下令隔离的几种情况。

504. 福利部为确保执行该法而颁布了关于防止疾病和流行病所必须采取的流行病措施的《福利部长第18/1998(VI.3.)号政令》,其中详细列明就个别流行病/传染病在治疗与预防方面所必须做的工作。

505. 为了长期免受流行病的侵扰,对于那些必须在卫生部门数据库中详细备案的传染疾病,医疗资料处理法令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和卫生当局方有权查阅此类资料。

506. 与流行病有关的措施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因此任何人都不应以经济原因而被排除在外。匈牙利有一个疫苗接种系统,主要针对儿童,其接种率达99-100%,即使与欧洲以及欧盟平均水平相比,这一比率也很突出。

507. 接种系统在不断改进。1999年普遍推广乙肝疫苗注射,确保青少年群体长期免受该疾病侵扰。在幼儿两个月大时即开始接受血友病流行性感冒疫苗注射。目前,必须接种的有10种疾病(肺结核、H型流行性感冒、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病、腮腺炎、麻疹(风疹)和乙型肝炎)。

508. 自1996年以来,无一例白喉病例,由此可见疫苗接种和有效免疫的程度之高。2002年,全国未发生一例麻疹病例(首次),每年只有一或两例百日咳病例。自实行接种以来,腮腺炎病例由每年几万病例下降至几百病例。

509. 根据卫生组织的建议,对65岁以上易感染群体免费接种流行性感冒疫苗。另外,对所有人也实行免费强制性疫苗接种,所有任择疫苗接种一般都有社会保障制度给予50%的补贴。

510. 国家中心公布了流行病学强制性免疫年度程序。这一组织负责不断监测流行病状况,并监督疫苗的安全性。三年前,该中心除了调查传染疾病的消长控制因素之外,又开展了与流行病有关的非传染疾病研究工作。

511. 几十年来,匈牙利特别重视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在这一框架下,除了强制性初始疫苗接种和间或强化疫苗接种以外,还设立了一个X光胸透检查站网,帮助及早查出疾病。多年前已不再实行强制性X光胸透检查,它只是一项建议性检查措施,不过,如果该疾病在某一地区频频出现,就可能下令对当地人口开展大规模的肺部检查活动。

512. 对于来匈牙利的外国人,必要的话,也可采取与流行病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即可能下令让他们接受检查和接种疫苗。根据外侨管理法规,对于已知其患有有传染危险的疾病的人,可以拒绝其入境,不过,没有任何强制性拒绝其入境的措施,也未公布有关的传染疾病清单。

513. 艾滋病在匈牙利被列为性传播疾病之一。携带艾滋病毒者可在任何卫生机构求诊,不过,为了遵守专业规定,确保有更好的特殊治疗环境,专门治疗传染病的布达佩斯医院开设了单独病房,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此种病房同时亦可作为方法研究和专业辅导中心。

514. 自1985年以来,匈牙利实行强制性血液制品检查,并于1985-1986年首次开展了预防宣传活动;对这一领域的专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加以协调,是卫生部下属国家艾滋病委员会的职责之一,通常由中央预算供资。

515. 根据2001年发表的《中央统计局卫生统计年鉴》,和国家流行病学中心的疫病信息统计资料(2006年6月《疫病信息》特刊,《疫病信息》2003年第20期),现提供有关匈牙利共和国的艾滋病患者的资料如下:1986年至2000年间,匈牙利累计的艾滋病发病率为39人/百万人,西欧各国的总累计发病率为663人/百万人。同样,1994年至2001年,匈牙利(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艾滋病毒感染累计发病率为54人/百万人,不包括外国人为36人/百万人,而西欧各国为310人/百万人。

516. 1986年至2001年间,无论是艾滋病患者还是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每年最常见的感染原因是同性恋关系。在截至2001年底诊断出的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以及艾滋病患者当中,有72%的人以此种方式被感染。在匈牙利,通过异性恋关系感染的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占所有病例的16%。

517. 1986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匈牙利共有251人死于艾滋病。近年来,匈牙利与艾滋病有关的死亡人数也有所减少,部分原因是开展了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最大限度地促使社区参与初级保健系统的规划、运作和管理

518. 在匈牙利,社区历来很少参与保健工作。加强民间部分的作用依然是一艰巨的任务。为此,《关于‘bela Johan’国家卫生十年方案的第46/2003(IV.16.)号国会法令》所确定的方案优先事项之一就是,使社区普遍、正式地参与维护和发展健康的工作。

国会专职委员在管理机构中坚持维护患者权利方面的作用

519. 根据提交公民权利国会专职委员(监察员)的保健方面的申诉所开展的调查,涉及宪定受保人享有法律确定性的权利、生命权和人的尊严权,以及享有保持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

520. 提交专职委员的申诉一再涉及到的问题是救护车服务工作。建立和组织开展安全、统一和协调的救护车服务所必要的体制框架,是国家的职责所在。只要救护车不能履行其挽救生命和密切相关的应急职责,《宪法》所赋予的生命权也就岌岌可危。为改进救护车服务所制定的方案,可有益于通过保健服务充分实现生命权。国会专职委员确定,如果保健权遭到剥夺,则有可能危及宪定的人的尊严权和享有保持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

521. 在与保健有关的申诉中,服刑期间受到的不公待遇是一个特殊问题。囚犯享有保持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在服刑期间并未被剥夺;因此,他们有权获得与其健康状况适当的保健服务。公民权利国会副专职委员认为存在《宪法》在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反常现象,即只有在监狱系统之外才可向囚犯提供适当保健,但监狱并未依照职权暂时取消监禁。

522. 国会专职委员在调查中将残疾人机会平等问题作为优先事项来处理。他们根据所调查的七个案子得出结论,认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尤其是人的尊严权、社会保障权和机会平等权。申诉多与公共机构照料、各种财政赠款有关,有一例为申诉人因法律被曲解而叫屈。很多申诉涉及到在报告所涉期间对运动神经残疾人的交通津贴问题。国会专职委员认为存在与禁止歧视规定有关的反常现象,因为按照有效的匈牙利法规,相当多一部分领取残疾津贴的严重残疾者都没有资格领取交通津贴。

住宿机构

523. 2002年,编制了六份有关住宿机构被收容者的宪法权利的调查报告。大多数程序涉及法治产生的法律稳定性要求和享有公平程序权,以及享有保持尽可能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另外还证实存在侵犯社会保障权和财产权现象。

524. 调查表明,同过去几年一样,大多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机构中专业人员人手不够,精神保健工作欠缺;可获财政资源有限;以及直接护理老年人的工作存在其他缺陷。现有收容所必须加以翻新和现代化,使之达到符合各项技术条例规定的条件所必要的水平,这一问题年复一年日益紧迫地提到了日程上。

525. 尽管就住宿机构问题进行了若干调查,并且公布了调查结论,但在最低限度的医疗护理和和治疗与康复活动方面,问题依然不少。不过令人鼓舞的是,在所调查的每一起案子中,国会专职委员所采取的行动都十分顺利。所提出的建议和倡议都得到接受,并因此而调整了相关做法,或与专门机构和州方法中心合作制定了行动计划,以促进尽快实施有关建议。

计划生育

526. 按地区组织了家庭保护服务处,以促进计划生育和自愿生育。这些机构按照分区域和市区原则建立,与保健部门一道开展活动。其任务是提供一般辅导,介绍有关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的信息,帮助未来的父母做好生育的准备,以及就如何治疗不孕症提出建议。近年来这些机构开展了这些工作。此前,它们的咨询作用仅限于堕胎咨询。

527. 此外,根据《儿童保护法令》第39段(2)分段b)项,儿童福利服务处的职能还包括:除了其他的以外,为了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在家庭内抚养子女,就计划生育、心理学、教育、保健、精神健康、预防药物滥用,或获得方法等事宜举办咨询活动。

528. 《卫生保险法令》载有有关免费为受保人提供的检查的一般规则。其中包括儿科医师对其所负责年龄组的儿童义务进行检查,以及建议成年人进行的检查。目前正在开展改进肿瘤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工作重点是提高子宫颈、乳腺和消化道肿瘤的检测效率。

529. 法律有一项一般性规定,如果患者接受一项作为检查失调的适当方式的检查,医师必须从检查角度在检查报告上说明有关患者状况的意见。

530. 《国家卫生十年方案》的一个次级项目叫做“健康的青春”,该项目制定了保护孕妇、母亲、婴儿、儿童和青少年以及一般生育健康的特别措施,促使人们作出负责任的生育决定和生命有个健康的开始。次级项目重点是加强计划生育咨询工作,即改进地区儿童保育护理员服务、学校儿童保育护理员服务和家庭保护服务,建设一个专业和方法知识库,以及协调和促进现有机构系统的活动。

531. 该项目将有助于及早确认基因失调问题,并通过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进行医疗干预,预防出现失调的症状。它将推进儿童保育护理员工作,改进专业管理的人员和目标运作,提供更加广泛的持续教育,并明确和采用统一原则。它将在妇产科护理和0至18岁的儿童保健方面采用统一预防原则。它将鼓励扶持“方便家庭的产科诊所”,并利用一切手段普及母乳喂养做法,使之成为普遍而自然的喂养婴儿方法。

地区护士人数(2001年):4,831

护理的孕妇人数:99,000

护理的孕妇人数占分娩人数的%:86.9%

婴儿巡诊人数:95,000

婴儿巡诊人数占出生人数的%:98.3%

每一新护理的母亲接受咨询的次数:8.2

每一新护理的婴儿接受咨询的次数:10.8

接受专业医护的婴儿:93.8%

为减少吸烟、酗酒和药物滥用现象以及预防性传播疾病所采取的措施

532. 鉴于吸烟人口比例极高,每年人均吸烟数量约为欧盟平均水平的两倍(1999年为2,372支烟/人/年),因而减少吸烟现象,被列为一项头等重要的公共卫生任务。

533. 1999年,国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不吸烟者和与烟草产品的消耗与贸易有关的某些规则的第一百五十二号法令。因而出台了一系列与欧盟国家规定相似的主要针对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的限制措施。即使有的限制在医疗、教育、体育和青年设施中早有规定,但新条例依然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公共卫生当局可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其中部分罚款指定用于健康宣传和疾病预防工作。

534. 关于烟草产品,匈牙利制定了与欧盟相同的条例,规定产品必须贴标签和保护健康标记。下一个五年方案将要改变匈牙利烟草生产结构,以减产烟草产品中的焦油和尼古丁含量。在烟草广告的管理方面,匈牙利开始采用欧盟标准。烟草产品广告须遵守关于商业广告的《1997年第五十八号法令》(经2001年第一号法令修正)的规定,目的是全面禁止烟草产品广告。

535. 就酒精消耗造成的疾病数量而言,匈牙利在欧洲高居榜首。直接与酒精消耗有关的发病率,包括肝脏、心脏和血管系统的疾病/缺陷,目前处于不断上升趋势。

536. 毒品使用现象也急剧增多。1994至1999年期间,收治的患者人数翻了四番,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给卫生服务工作带来额外负担。1995年,保健机构收治的患者仅为3,553人,而1999年和2000年分别升至12,765人和12,789人。相反,新增患者人数则略有减少。1995至1999年间,患者人数持续增加,只是在1999至2000年间才略有下降。2001至2002年间,人数再次有所增多。为减少药物使用现象制定了一个政府方案,即“解决药物问题国家战略”。执行该方案,实现方案所确立的各项目标,政府有关部委以及公众必须给予合作和支持。

537. 增进民族健康公共卫生方案将制止药物滥用行为(过量酒精消耗、吸烟和药物)列为2010年前十大优先国家任务之一。第46/2003(IV.16.)号国会决议通过了《国家卫生十年方案》。该方案共有19个次级方案,每个次级方案又有几个次级项目,分别侧重于减少吸烟现象和预防酒精和药物滥用、预防艾滋病、减少人的健康风险,以及防止可避免的死亡、发病和残疾。

538. 2000年12月,国会就关于接受国家战略方案以减少药物问题的第96/2000(XII.11.)决议进行表决,309票赞成,2票弃权,无一票反对。该文件提出了中长期和短期任务与目标,它也是解决药物使用问题的一项行动计划。该国家战略主要涉及药物问题,但这些任务在许多方面与酒精、吸烟、有机溶剂或甚至非医生建议的药品有着不可分离性。

539. 我国在发展服务网络以及药物滥用教育现代化方面的方案,是遵照欧洲联盟建议制定的。

540. 国家药物战略计划实施根据有效的研究制定的各项目标。按照前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要求,我国国内开展了欧洲学校酒精和药物问题调查项目,以便根据国际数据来清楚地描述匈牙利的药物使用状况。目前正在对若干药物干预方案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很快将对这一战略进程作出审查。在前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协调下,现已制定了若干战略。国家警察部队(内政部)、税务局(财政部)、国防部和教育部都制定了与国家药物战略相吻合的专业概念文件。

541. 对于由前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供资以及教育部参与实施的学校防止吸毒和保健发展方案,现已加大了拨款额度。该方案确保能够与数千名学校和教室联络网范围内的学生保持接触,具体由内行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所在学校的经过适当训练的教师与之联系。

542. 制定并推动实施了一些十分成功的干预项目。其中效果最为显著的项目是“网络电影”方案和叫做“中间过渡”的展览。“网络电影”方案涉及获得专业援助的在校青年。教育部目前正在向布达佩斯市区以外的学校推广该方案。“中间过渡”是一种交互式展览,随后还将与专家开展对话。该展览现已成功地举办过几期。

543. 现设有60多个药物行动队,在分区域、州和地区一级活动的基层社会组织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以协调减少药物使用的影响。

544. 开发一个安全娱乐场所网的工作仍在进行之中。这一方案的目标是针对资料显示药物使用率极高场所制定减少危险方案,比如有音乐和跳舞活动的场所。这些方案将营造一种不可或缺的健康环境,减少迪斯科舞厅意外事故。

545. 对《刑法》所作的一项修正,不仅使药物依赖者,而且使所有尝试药物的人在作为药物消费者被拘捕后有可能选择一种戒药治疗。与卫生部和前青年事务部颁发的修正法有关的法令(第26/2003(V.16.)ESZCSM-GYISM号政令),包括一项针对参与制定该法的专业组织的协议。联合颁发的政令要求免费进行情况调查,将参加戒药的人分成三类:

尝试性使用者

滥用者

成问题的使用者(依赖者)

546. 只要在专业方面有能力实施戒药法,所有保健机构(戒药诊所、康复中心、药物滥用治疗病房)和非保健机构(限用条件低的服务单位、预防署等)均可参与护理工作。

547. 实施该战略的一个优先部分,是支助降低风险方案。最近我国开始实施有关美沙酮和旧针换新针问题的新倡议。卫生部正在制订一项五级“旧针换新针”方案。相互衔接的各级方案的关系如下:

限用条件低的服务

街头推广方案

旧针换新针流动服务(公共汽车)

自动换针机

药房换针方案

548. 迄今为止,五级方案已实施了前四级。作为一种试验,第一个街头自动换针机最初于2003年8月25日开始运转。计划还将设立更多的自动换针机。

549. 按照文化和教育部第11/1994(VI.8.)号政令第6段,学校应有专业人员从事儿童和青年的保护工作。专业人员帮助拟订包括防止吸毒在内的健康教育方案。该政令禁止出售和消费不健康产品。按照第6B段,业余组织者也帮助开展药物成隐预防工作,帮助已经戒隐的学生重返校园。

550. 关于防止传染病和流行病的流行病学措施的《福利部第18/1998(VI.3.)号部长令》第20至21段,涉及的是防止性传播疾病和感染该疾病时所应遵循的程序问题。按照该法规,国家皮肤病学和性传播病理学研究所和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治疗研究所有权对这类传染病患者进行跟踪和治疗。统计资料表明,在过去10年中,匈牙利有案可查的梅毒病例不到1,000例,淋病为1,200至5,000例。根据该法规,对于接到性传染疾病治疗机构的通知后未自动前往就诊的人,国家公共卫生和医务官员服务局可下令要求其接受治疗。

551. 国家卫生宣传协会和国家艾滋病委员会作为部属机构开展活动,专门针对居民和不同群体的居民开展卫生教育工作。它们还利用通过投标获得的预算资金,协调在这一领域中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某些弱势群体的卫生状况

552. 在“Johan Bela”国家卫生十年方案下的次级项目“健康机会平等”,着重点是保护处于劣势的个人和群体的健康问题:

短期内减少、最终消除致使被排斥于社会之外的社会群体健康状况大大差于主流社会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

确保受排斥的社会群体无歧视地享有保健制度、获得保健服务,以及纳入预防性方案。

消除保健系统中专业人员中引发歧视行为的偏见,并消除导致歧视的其他原因。

补充本科生和研究生保健教育内容,增添有关社会受排斥群体、主要是罗姆人的卫生状况、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特点的信息,开展加强差异容忍程度的训练班。开展受排斥社会群体健康检查和检查后的保健工作。

553. 在国家卫生十年方案框架下,改善和保护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次级项目采取了种种措施,其中包括改进老人医学训练,状况分析之后拟订一个行动方案,以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与福利有关的需要,以及开始建立一个“非专业上门护理网”。

554. 在匈牙利,无家可归者是指在恶劣的物质和体质条件下生活的群体。由于经济状况极差,其结果之一就是这一群体人的健康状况十分糟糕。卫生部利用所提供的福利资金,建立了一个初级保健医师网络,专门为这一群体提供服务。该网络通过订立不同合约维持运作。由于布达佩斯的无家可归者人数重多,其医疗工作就具有典型性,但所有州市都设有类似的初级保健服务机构。它们所登记的病例转送至有关机构,对其作出适当审查。根据这一群体独特的特点,马耳他慈善服务处协助设立了流动检查设施,除了提供其他帮助外,还用于跟踪问题病例。

555. 《福利部1998年第18(VI.3)号部长令》明确规定住院设施必须安装消毒浴室,以防止因此原因拒绝收治有困难的患者。对于护理和享有获得护理的机会问题,必须按照《健康法令》和健康保险规定加以解决。基金会在解决这一社会阶层的保健问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556. 除了无家可归者以外,长期失业者和生活所在地远离医疗设施的人,如偏僻农庄的村民,他们的健康状况也处于不利境地。

罗姆人的健康状况

557. 有多种因素对罗姆人的健康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罗姆人的预期寿命比非罗姆人预期寿命短10年以上:平均而言,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相比,罗姆男人寿命短12.5年,罗姆妇女短11.5年。这一群体的新生儿死亡率大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其程度之高令人担忧。改善罗姆人的健康状况,是极其重要的一项目标。在这方面,增强预防性检查和护理保健服务的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558. 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后几届政府均采取了措施,着手全面解决罗姆人的困难处境问题。目前所采取的是第三套中期措施,目的在于提高罗姆人的生活标准和社会地位(第1021/2004号政府政令),它为各主管部委提供了行动框架。卫生部希望改进和推动罗姆族人专业人员的保健培训,促进拟订和开设多文化课程,以加强不带偏见或歧视的态度和做法,并使之与医学院和其他保健训练机构的本科学位和研究生课程接轨。我们的目标是,为学生编制不同层次保健工作的培训课程,唤醒和(或)增强社会和学生对其他文化的敏感认识和开放态度。

559. 最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基础保健研究所开设和举办了所谓的罗姆人保健助理学习班。该方案对罗姆族人开展保健技能训练。作为积极反馈的结果,训练内容增添了社会工作基本技能部分,目前该课程被称为对保健调解员的培训。

在增强获得保健服务机会方面,特别重视管片护士问题。管片护士通过上门提供照料服务,不仅了解了罗姆人的生活方式和他们的卫生条件,而且还便于有效地向更多的家庭传播信息,并努力说服尽可能多的人利用有关的保健服务。在罗姆族开业医生的参与下,卫生部为上门保健员(母婴保健护士)和初级保健工作人员举办培训活动。

卫生部支助与罗姆人聚居地和保健专业人员对罗姆人的态度有关的若干研究项目(比如:“家庭医生揭示基本保健供应中差别待遇和机制问题的典型研究”;“罗姆人与社会供应制度两者关系中的歧视性结构:罗姆人获得社会供应的机会不平等”;“罗姆人少女妈妈的社会状况与社会供应制度”)。

在五家医院实施了“宽容促卫生”方案,目标也是增进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重点解决罗姆人的特定问题。

卫生部还通过招标方式鼓励发展罗姆人的卫生事业。2003年,为培养劣势人群的计划生育技能,进行了一次招标活动。中标者承诺通过举办俱乐部会议、计划生育讲座,组织露营活动,培养罗姆人、主要是罗姆青年人的计划生育技能。

560. 在《“Béla Johan”国家卫生十年方案》的框架下,正在执行的主要方案是:

对罗姆人的卫生条件的研究。已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四项补充性的特定学科研究:

罗姆儿童被送入精神障碍者专门学校的原因调查[关于使不一定需要进这类专门学校的学生重新融入的措施,见第602-605段]。

关于罗姆人与卫生和社会状况之间关系的调查。

关于罗姆人与带有歧视性的保健系统各种机制的调查。

罗姆人与保健生态关系的研究。

支持改善罗姆人卫生状况的综合保卫生展方案:在六个居住区实施了方案,每个居住区有200至987人参与,直接参与人数总计2,700人。据估计,还有7,720人接受了有关方案的资料宣传。六个方案根据地方需要各有不同的基本概念,关于保健和检查的资料是这些方案的共同要素。目标是,通过这类示范方案培养具有健康意识的行为,将有助于改善罗姆人的健康状况。

培训:为了增进健康以及利用预防性服务,应当加强地方一级合作,并制定有效合作与支持的方法,从公共卫生的观点来看,预防性服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目的,在四所高等教育机构(Semmelweis大学、ELTE Barczi Gusztav、Wesley、Vitez Janos Romai Katolikus Tanitokepzo)举办了培训班。使学生参与对罗姆人的实地工作以及提供信息,对地方的配合及预防性服务的使用起到推动作用。约两百名学生写出的研讨会论文与罗姆人问题有关,并有194人参加了实地工作。

发展社区保健事业:非政府组织和罗姆人社区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作好准备,以合作方式实现健康发展计划。

为预防健康问题而开展教育

561. 《卫生法令》、《学校医务法令》和《公共教育法令》确保在公共教育机构中实行强制性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和信息传播由儿童和青年保护官员以及校外辅导员辅助进行。关于健康保护和健康教育,学校有义务设立校卫生服务处,校健康保护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咨询和卫生教育。《高等教育法令》保证所有学生都享受义务医疗保健(雇员也有保险,但依据不同法规),中央预算拨款为这些学生支付保健缴款。在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中都设有保健服务处。

562. 《国家教育大纲》明确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获取的健康知识。其中部分知识纳入了普通课程的个别科目,但在健康科学科目下也有涉及。健康科学也是教师培训机构的一个单列主修科目,其任务主要是使学生为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承担与健康有关的责任作好准备。吸烟和酗酒所造成的问题以及预防性传染疾病,是该方案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宣传和学习必要技能两大部分。在国家卫生十年方案2003年项目下,还开展了一场“安全性行为”宣传运动。

563. 对学校药物训练协调员的教育:2001年,在教育部的协调下,举办了第一期此类训练班。为中学培训了协调员,2002年,开始为初等教育机构培训2,000名专门人员。

564. 学校必须拟订保健发展和药物预防战略,包括以必须纳入课程的健康发展为重点的家庭课堂。《教育部第28/2000(IX.21.)号部长令》第(5)分段第10段即作出这一规定:健康生活方式教育以及健康保护内容必须纳入家庭课堂地方学校课程,列入五至十二年级课程,每学年不得少于10课时。

确保享有环境卫生权

565. 在公共卫生领域,环境与居民区卫生当局有责任对环境给健康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影响展开调查,查明因果关系,并采取增进健康的措施。

566. 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机构定期调查土壤、地面水和地下水、饮水、户外和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它们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即这些污染对人口健康状况的影响,污水排放、固体废料、环境噪音、振动和光污染的现况,以及离子化和非离子化辐射量和使健康不断恶化的影响。

567. 政府部门各有分工,每个部委的任务与权限均有明确规定。最近,就环境卫生事宜采取了许多联合行动,参与者有来自一些部门的专家,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制定和实施了国家环境卫生行动方案。这一联合方案是根据卫生组织的倡议发起的。

568. 国家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经由国会第83/1997(IX.26)号决议批准,同时批准的还有作为其一部分的国家环境保护方案。该方案涉及的工作有,提出一项有效的环境卫生战略,为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而减少使健康不断恶化的影响。方案审查了广义上环境对人体健康所产生的影响,评估和查明了种种环境卫生问题,确定了问题的轻重缓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下是方案的主要目标:

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推动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

确定最重要的环境卫生问题的轻重缓急,并审查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可采用的解决办法;

提出具体行动和资金能够承担的项目,以建立一种健康确实能够得到保护的环境;

支持地方环境卫生倡议;

支持任何旨在创造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的行动;

根据有关部委的政策,制定执行方案所必要的文书;

发展相关的国际合作。

569. 国家环境卫生行动方案最重要的方面如下:

研究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饮用水和洗澡水水质,防止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环境噪音损害健康的影响;

废物处置和土壤污染所涉环境卫生问题;

职业环境,职业健康;

提高化学安全性;

交通安全;

辐射安全;

食物安全;

环境建设。

侵犯环境卫生权的行为

570. 城市的典型问题通常与建筑工程有关,在农村则与生畜饲养、洪水或地表水超量问题有关,而每一种处理办法都会涉及到企业、餐饮设施和企业房地许可证等问题。在这方面,人们持续不断地提出申诉,说明有必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使公民的价值观和处世态度发生积极的转变。虽然目前各个申诉人是因为其小环境下的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而要求给予法律补救,这依然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有一些申诉,主要与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绿地工程或砍伐树木有关,是在争取保护他人和子孙后代的权利。

571. 一次性并且多为个别的申诉通常也可说明,一方面必须增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发展、投资项目和中小型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则要规定自我克制,以保证可持续发展,这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冲突。

572. 交通带来的噪音、振动和空气污染,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城市公路网,有时是100多年前所设计的,现已无法承受今天的交通负荷。建筑物密度极高,也不容许按照交通需要再进行道路扩建和重建。申诉人还对以下问题提出反对意见:因征收道路通行费而使大量车辆不走高速公路,改而使用穿城过镇的与高速公路并行的干线公路;反对重型车辆通过;反对公共交通和车站配置方面的问题;最终环境负荷加大。对并行干线道路实行交通限制,由于所涉人口过于众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任务。鉴于受影响者人数众多,以及他们从宪法角度提出申诉的严重性,国会专职委员在其建议中始终特别强调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受影响者所申诉的问题。

573. 国家环境方案的一般城市环境目标是:改善污水处理系统、居民区污水清洁处理和污水特别处理,和保护饮水水库。要达到健康环境和较好的环境状况指标,还必须以密封系统进行污水处理,不得使污水渗透到环境中,并且以特殊方法来处理。主路旁边冲沟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可以采用最新解决办法来替代,目前缺少消除这一问题所必要的措施,因而造成一种违背常规的现象。专职委员提到的一再出现的问题有,管理程序繁复、缺少有效措施、许可证颁发程序不够审慎,以及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报告进行适当研究。

第十三条――教 育 权

574. 《宪法》与此有关条款是第70/F条,该条规定:“(1)匈牙利共和国保证其公民享有教育权。(2)匈牙利共和国落实此项权利的途径是:传播和普遍接受文化教育以及免费义务初级教育,根据个人能力为所有人提供中等和高等教育,为学生提供资助。”《关于公共教育的1993年第七十九号法令》确保按照匈牙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行使该项权利。该法令还保证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实施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以其母语受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与教学自由。在匈牙利共和国,人人免费接受公共教育。《公共教育法令》(条文见附件)明确规定了初级和中等两级免费公共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

575. 在匈牙利共和国,凡符合《公共教育法令》规定的儿童,均须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受教育所需要的发育水平的儿童,公历年年初至5月31日之间年满六岁者,即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如果在12月31日之前年满六岁,应父母的要求,也可接受义务教育。对于8月3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也可八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于学年第一天开始进行。义务教育持续至学生年满18岁的那个学年末。对于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义务教育可延长至他或她年满20岁的那个学年末。

576. 根据父母的选择,义务教育可通过入学或私人授课两种不同方式进行。如果校长认为某一学生不适宜通过私人授课方式达到义务教育的要求,或者预计该学生无法以此种方式完成其学业,校长即有义务向地方当局公证人通报该学生的永久地址或居住地点。公证人应决定该学生以何种方式完成义务教育。涉及处境不利的学生时,校长应征求儿童保育服务部门的意见。

577. 义务教育可在小学并从五年级起在中学完成。从九年级起,义务教育也可在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完成。

考虑到个人差异

578. 对于智商可能落后或超前的学生,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对残疾学生或有特别天赋的学生有专门的规定。《公共教育法令》和有关部委的政令不仅仅是规定实行义务教育,还确保那些因发育方面的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享有接受特殊照顾和康复的权利。考虑到特殊照顾权,在公共教育中有必要实行不同形式的额外补贴做法。有资格领取额外补贴的儿童和补贴额确定原则,在《公共教育法令》和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全国学习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和康复与教育咨询中心决定是否有资格享有这一特殊照顾权。此外,《公共教育法令》还具体规定了其他种虽然无资格享有特殊照顾或康复待遇但也需要给予额外补贴的儿童。这种儿童有如下几类:

有资格在学校一至四年级期间按个人学习进度学习的学生;

超过义务教育年龄限制、参加九年级和十年级补习教育的学生;

处于不利社会境地的学生;

学习不及格的学生;

需要补习教育的学生;

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学生。

579. 这几种学生并非总是划分得开的。在某种情况下,有几种理由证明应为某个儿童提供额外补贴。涉及这几种儿童时,按照《公共教育法令》的规定,在教育机构教学大纲中应当就不同形式的额外补贴做法作出规定。这些做法有以下几种:因材施教,缩小、消除学习后进现象;设立额外班;减少班级学生人数。

学制

580. 公共教育包括幼稚园教育、学校教育和教学与寄宿教育。按照《职业培训法令》规定,学校可参与承担职业训练任务。国家的任务是维持公共教育系统的运转。按照《公共教育法令》规定,幼稚园、受权颁发教育或职业训练证书的学校、寄宿学校和初级艺术教育机构,在专业上为独立的教育机构。

581. 对于三岁至发育程度达到入学要求这一期间的儿童,学前教育是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儿童达到五岁就要在幼稚园接受教育,从这一年第一天起,儿童必须在幼稚园教育范围内,参加为以后的学校生活做准备的活动,每天四小时。学生如果达到入学所要求的发育水平,就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最早六岁,最晚八岁。

582. 小学为八年制,但也有某些例外。小学实行基本教育和教学。在小学,学生应为在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技能接受进一步训练以及融入社会做准备。

583. 专门学校有九年级和十年级,至少有两个年级的职业培训。九年级和十年级的教育和教学为掌握一般知识奠定基础,此外也可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预备知识和职业基础教学。十年级之后进行职业考试复习准备。年满16岁、但未完成小学八年级课程的学生,可参加补习,但他们在小学毕业考试顺利通过后只能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专门学校可以明确是为身有残疾无法跟上同龄人学习进度的学生参加职业考试做准备的学校,或者明确是为有中度严重残疾的学生开始独立生活提供必要准备的学校。如果是为顺利完成十年级学业的学生参加职业考试做准备,专门学校也可以只开设职业训练班。

584. 职业中学为四年制,为中等学校考试做准备,并为掌握一般知识打下基础(9-12年级)。从九年级开始可按照国家训练登记册,按专业分组进行职业指导教学,十一年级开始进行理论和实践基础教学。学生可决定只参加中学毕业考试,或者在中学毕业考试之后参加职业考试。为获得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参加职业考试做准备的职业中学,可以只开设职业训练班。

585. 学生准备深造的中学为四年制,但《公共教育法令》明确规定可有某些例外。四年制准备深造中学的教育和教学自九年级起至十二年级为止。如果能够具备完成义务教育所必要的条件,准备深造中学可以开设六或八个年级,录取愿意从九年级开始读准备深造中学课程的学生,这一问题在首都和州一级是可以解决的。六年制准备深造中学的教育和教学从七年级开始,八年制准备深造中学则从五年级开始,两者均在十二年级完成学业。

586. 准备深造中学的教育和教学是为掌握一般知识奠定基础,使学生为中学毕业考试和接受高等教育做好准备。在准备深造中学,从十一年级开始也可开设理论和实践课,为就业和有助于从事某一职业做准备。

少数民族教育

587. 《宪法》第68条第2段规定:“匈牙利共和国应保护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确保他们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促进他们的文化,使用他们的土著语言,以其土著语言开展教育,并使用他们土著语言的名字。”少数民族教育,作为匈牙利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应当提供整个公共教育一般提供的所有服务。此外,此种教育的任务不仅仅是以土著语言提供这些服务:还必须创造适当条件学习土著语言,并传递对该民族文化与历史的认识。

588. 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中,语言的延续过程现已中断;匈牙利语言已占据主导地位。少数民族使用的不同方言没有与时俱进,时时更新,因而在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日渐削弱。这就使学校在传递土著语言方面的作用显得益发重要;教育机构的责任也益发重大。

589. 由于少数民族出身是一个敏感的私人问题,地方市政府只是应父母的倡议才举办和开展少数民族教育。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同一少数民族的8名学生家长提出请求即可开展此种教育,市政府有义务开办少数民族教育班。在这种情况下,表明自己的民族出身为自愿行为,它只会有助于人们享有某种额外权利。

590. 少数民族在地理上的分散状况,主要会在中学一级造成问题。在某一居民区,可能希望进入少数民族中学的学生人数不多,不足以为其开办一所中学或一个班。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有义务应8名学生家长的请求而开办学校教育。这就会导致开办一或两个寄宿中学,招收某一地区或全国各地的学生。目前共有26所准备深造中学和14所技术学校或职业训练中心提供少数民族教育或教授某些少数民族语言。

591. 《公共教育法令》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可以适当解决某一居民区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不足8人的问题。这是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叫作少数民族补充教育,它使那些没有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也有可能参加少数民族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在其他地方普通学校上学的学生可以上额外(下午)开设的特别课程,学习他们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这一规程已确认为普通学校系统的一部分,学生凭这里所获得的证书即可视为通过了某一学科的结业考试,并有资格进入高等教育阶段。

592. 从少数民族教育的观点出发,匈牙利13个少数民族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规模较大的少数民族社区(德裔、克罗地亚裔、斯洛伐克裔、塞尔维亚裔、斯洛文尼亚裔、罗马尼亚裔),几十年来已形成完善的教育机构系统,其中包括国家开办的学校和幼儿园。当然,对于这些民族语言,匈牙利已依据《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第三部分作出承诺。

593. 鉴于各种不同因素(语言同化过程、地域分散、群体规模,等等),匈牙利已形成一种有类少数民族学校的系统。最通常的一类学校包括将少数民族语言作为第二外语、一周至少有4或5堂课的学校。第二类学校包括相当一部分学科(至少50%)以少数民族语言讲授的双语学校。所有学科均用少数民族语言教授的学校为数不多,原因是缺少合格的教师,入学的学生人数亦十分有限。

594. 按照条例规定,地方和全国性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有权接管地方少数民族学校,如果它们与地方市议会签定了协议的话,因为通常市议会是教育机构的监管人。如果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打算接管一所面向地区或全国的学校,这项协议就应当与教育部签定。这样,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就成为这些学校的监管人。它们可以得到同市政府一样形式和数额的国家补助金,并可按照与前监管人同样的条件向出资单位提交项目提案。迄今为止,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已分别接管了一所克罗地亚裔学校、一所斯洛伐克裔学校和两所德裔学校。通过为此提供财政支助,匈牙利共和国努力落实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建议,根据该建议,“匈牙利应当继续发展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制度,尤其是创造有利条件,将教育和文化机构移交少数民族自治政府”。

595. 匈牙利无法确保在所有科学领域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高等教育。我国只培养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学教师,未对其他学科或专业的学生开设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课程。不过,同族国家与匈牙利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确保在其本土培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少数民族本科生和博士研究生。匈牙利承认在同族国家获得的文凭。对于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理科合格教师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项解决办法是从其本土“输入”教师。

596. 第二类包括没有学校网、只有一所学校或甚至一所学校也没有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为了教授土著语言,它们额外开设了某些课程,即所谓的星期日学校,作为学校系统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少数民族教育。一般来说,这一形式的教育组织者是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教育部为其提供资金。当然,8名学生家长倡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这些小规模的少数民族。2004年,保加利亚裔、希腊裔和波兰裔族群以上述补充性少数民族教育的形式各自开办了其第一所教育机构。

597. 第三类包括罗姆少数民族。这里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提供母语教育问题,因为85%的罗姆人几百年前就不再使用其土著语言,他们只讲匈牙利语。教育部的首要目标是通过促进以及从财政上支持无种族界限的教育,消除学校民族分隔现象。

598. 根据教育部2000年所开展的一项调查,几乎所有罗姆儿童都完成了小学八年级教育。这是了不起的进步,因为在七十和九十年代初期,这一比例曾分别为26%和75%。不过,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儿童完成小学学业时其义务教育年龄已过,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他们在准备深造中学或职业学校的学习表现都是不尽人意的。完成初等教育的罗姆儿童,约有84-85%的人继续接受中等教育,但只有五分之一的人选择出具中学毕业证书可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校。大多数罗姆族中学生所选修的学科,给他们带来的就业机会十分有限。获得高等教育证书的罗姆人不足1%。在教育部的支助下,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开办了预科班,以增进青年人的入学机会,并提高从零起步的学习成绩。七年来,不断完善的罗姆族学生奖学金制度,有效地激励罗姆青年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在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奖学金受与人人数约为26,600人。

599. 学前和学校教育的成功为罗姆族社区确立了平等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培训和进修的专业质量如何。在教育部的支助下,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在系、大专或独立课程范围内,开设了罗姆学研究课程(Romology),以增进学生的了解与认识。

600. 教育部罗姆族问题部委员促使建立了一个全国综合教育网,并倡导实行一种新的人均教育财政支助,即“综合标准支助”。该网络自2003年1月运作以来,帮助启动了几近五十项方案,这些方案的目标是促使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儿童和罗姆儿童融入社会(详情见下文关于为增加处于不利境地或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的机会的措施一节)。

601. 如果我们想增进社会的宽容与民主,初等教育系统就应当使人人有机会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历史,这一点极其重要。正因为如此,“国家教育大纲”才规定:“学校各级教育应使每个儿童了解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历史”。为此,罗姆族文化与历史知识已成为毕业条件之一,列为历史和匈牙利语言与文学科目的一门毕业考试科目。罗姆族文化课首先在小学低年级开设,继而在高年级和中学推出。我国希望,通过列入多文化内容的要求,使多数人社会的儿童能够及早了解其少数民族同龄人的文化,减少因偏见所造成的距离感。这方面的一个主要改革是,在公共教育中开设了罗姆语言课。

移民

602. 匈牙利实行政治制度改革之后,在国内合法逗留和长期居留的外国人人数大大增加。不过,在接收外国人的大部分学校中,授课语言仍为匈牙利语。在地方当局开办的学校里,匈牙利语只能作为母语来学习,由于这一规定,外国人即不够入学资格。因此,外国学生因语言问题而须在一个班上读两年,或他们只能注册进入低年级,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大多数学校无法做到让外国人使用母语学习。其母语为世界通用语言之一或可在匈牙利学习的一种语言的学生,其情况稍好一些。对于这些学生,双语学校或少数民族学校提供了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

并非由国家或地方当局开办的公共教育机构

603. 在匈牙利,有两类教育机构不是由地方当局开办的:教会或教派学校和基金会或私立学校。两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很相似,但其创办方式、教学目的、运作或社会基础,以及国家支助等则有所不同。私立学校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与地方当局的教育系统分开单独运作,享有办学自主权。不过,它们的筹资和教学活动受国家管制。它们可以自主选择监管人和管理部门的构成形式,它们也可自由制定其教学大纲和课程。它们可作为伙伴参与完成地方当局提出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要与地方或州自治政府签定一项公共教育协议,如果该机构计划执行一项地区或全国性任务,则与教育部签定该协议。国家预算和监管人为私立学校的运作提供资金。国家基于部门中立原则,在同一名目下为其提供与地方当局同样数额的标准支助。如果私立学校根据一项公共教育协议完成的是国家或自治政府提出的任务,国家或地方当局可为其提供额外财政支助。

604. 教会在招收儿童和学生进入其所开办的教育机构之后,作为法人,它有权获得标准预算支助。按照梵蒂冈协定(1997年6月20日匈牙利共和国与教廷就为匈牙利罗马天主教教会的公共服务和宗教活动供资事宜签定的一项协定),罗马天主教教会开办的学校也享有额外财政支助。

605. 非国家行为者办学的主要形式为中等和高等教育。在中等一级,教会开办的教育机构主要是准备深造中学,大多数基金会学校则多见于职业培训领域。

入学机会、转学可能性、学生的辍学率、补习进修办法

606. 在年满5岁的儿童中,进入幼稚园的儿童比例超过95%。业内专家日趋一致的看法是,幼稚园对于加强社会融合和为学校教育做准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自2000年以来,就全国平均而言,幼稚园位置超过儿童人数,但2001年仍有25%的幼稚园园长指出,由于位置不够,它们不得不拒绝申请人的入园请求。

607. 在匈牙利,在最后修正《公共教育法令》(2003年)之前,各个年级均允许留级。从2004年起,前三年只有经家长同意方可留级,评定儿童成绩应以文字作出,而不是打分数。一年级、五年级和六年级最易出现留级情况,八年级留级最为少见。2000年,年满16岁的学生95%完成了小学学业。

608. 在匈牙利,小学入学基本没问题,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双语教学、体育分校)才拒收新生。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部门,入学范围较为有限。学校是根据其招收学生人数来获取预算支助,因此它们竭力缩小不同教育机构教学大纲之间的差距,旨在增加学生人数。根据2001年的一项研究,专门学校每两名学生中有一人转学时可能无须重读一年,三分之一的学生可能转学时须重读一年。此外也有专门学校九年级和十年级学生转入其他中学的情况(大多情况下无须重读一年)。

609. 在过去几年中,成人初级教育规模日趋缩小。参加成人中等教育的人数比例与准备深造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大体持平(18%),但大大低于专门学校教育(3%)。年轻一代(18岁至22岁之间的学生)在成人教育中所占比例最大。2001年通过的《成人教育法令》拓展了成人教育的作用,使其不仅具有进修功能,还赋予其“终身教育”的功能特征。

610. 较之1990年,2002年高等教育学生人数增至三倍,而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人数却只增加了三分之一。在过去十年中,在毕业考试当年向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的人数增加了85%,申请获得批准的人数增加了122%。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接受日间学校教育的学生人数约为80,000人。2000至2001年间,国家所资助的学习名额录取人数增加了8.45%,高等教育机构中此类名额录取人数增加了23.74%。

为增加处境不利或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的机会所采取的措施

611. 教育部采取了若干措施,以解决人们所严重关切的问题,即罗姆族儿童通常在为有智障和学习困难的儿童开办的所谓特殊学校中所占比例过高,这类学校采用简化课程,没有经验丰富的教师,结果造成事实上的隔离分班教育。

612. 人们认为,儿童之所以上这类学校或班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儿童不熟悉某些主考人认为显而易见的概念和语言(比如,如何拿铅笔),但这种欠缺可有家庭背景方面的原因,本身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残障。因此,儿童学前教育必须列为优先事项。查出无道理地被列为残障儿的儿童,并将其送回采用标准课程的学校,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613. “从末行做起”方案的目的是减少那些处境不利的儿童毫无道理地被列为残障儿童而被送进专门学校隔离学习的现象;长期目标是消除这种隔离现象。在这一方案框架下,教育部对条例规定作出一些修改,也采取了其他集中措施。此外,在2003-2004学年,由独立专家对二年级被列为残障的儿童进行了重新评价。其中11%的儿童被认定适于进普通学校,并建议这些儿童重返这些校园。针对重新进入标准教育系统的儿童,预算增加了一项新的定额。按照跟踪照顾原则,应当帮助返回标准教育系统的儿童及时重新调整,利用技能培养教学系统。

614. 教育部所属处境不利儿童和罗姆儿童事务委员办公室落实此种融合工作,开展了提高技能的培训,即,考虑到处于多重不利境地的儿童现有的个人技能,并为进一步加强技能而给予他们个别辅导帮助,以增进对他们的培养。这项工作也将力求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增进教育机会,并利用他们自身的天赋。可以要求规定一笔专门的预算定额以举办此种训练。教育机构如果决定与普通学生一起开展此种训练,可以申请增加预算支助定额,比通常支助高三倍之多。融合教学制度证实融合教育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儿童应当受到同一水准的教育。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技能培养和融合教学制度(训练方案),开展了上述两种形式的训练活动。这一做法的核心在于它考虑到了每个儿童的个性,也考虑到了儿童的出身背景特征。

615. 国家教育融合网建立于2003年,它为教育机构实行和开办融合训练提供专业支助。该网络以地区和分地区为基础,其任务不仅仅是为教育机构提供专业支助,它还要收集和促进良好做法。

616. 禁止歧视警戒系统:2005年,教育部负责处境不利儿童和罗姆儿童事务委员办公室建立了教育领域禁止歧视警戒系统。第一阶段首先对600人进行了训练。该警戒系统有双重目标:为受种族歧视或其他性质歧视影响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同时还协调安排最便利的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法律援助的作用。它还利用其反馈可能性,提供影响情况分析,便于采取集中的融合措施。这表明,该系统也起到指标系统的作用,为政治机构决策提供帮助。

617. 自2005年9月起,义务教育年龄提高至18岁,对于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这一标准还会提高至其年满20岁的那个学年的年底。困扰处境不利者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过早退学,从这一点来看,这项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罗姆人受教育情况很差。教育部的政策是创造机会,使处于严重不利境地的儿童能够跟上学习进度,而不是离开教育系统。

618. 根据社会需要促进继续学习的措施:

幼稚园不得拒绝处境不利的儿童的入园申请。这项措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处境不利的儿童要顺利完成学业,其保障之一就是接受三年幼稚园教育。

免费提供幼稚园膳食。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幼稚园免费用餐。这项措施不仅是一个社会目标,它也是教育政策目标。为使儿童为学校生活及达到学校的要求做好准备,幼稚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儿童,其意义显得格外重大。

午餐补贴30-50%,条件与免费教科书的条件相同。

免费教科书。对于家中有三个子女的人、单亲父母、长期患病或残疾儿童以及经常需要获得社会支助的人,学校免费为其提供教科书。

对成为自学生的限制。最重要的修订是在学校系统中确立了若干检查点。如果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宣布某学生为自学生的程序,现在包括必须核实具体情况是否确有充分理由的若干办法。作出这些修订的主要原因是,这一选择不应成为一种新形式的隔离,因为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经历就无处可查,最终他们也将离开学校系统。根据社会学研究,罗姆儿童不去上学的可能性大于其他儿童的八倍,即占目前14-15岁罗姆儿童的10%。

促进继续教育的措施:根据教育部的倡议,自2005年9月起,处境不利的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上将享受优惠待遇。这就是说,处境不利的学生如果成绩达到对自费生的要求,就可被自己所选择的学院或大学所录取。教育机构将在其所能录取的学生最高限额之上,再增加3%的名额,以招收通过此种方式进入高等教育的处境不利的学生。

现代基础设施。在匈牙利,目前公共教育机构、特别是小学的科技条件相当差。农村学校尤其如此,缺乏适当的基础设施,对教学标准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正因为如此,教育部决定在“投资二十一世纪”投标方案框架下,为此种情况的村庄提供信息技术和设施改造支助。

在“从末行做起”方案下,特别重视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学习外语的可能性。“从末行做起”教育项目具有实验性质,其目的是制定提高技能的语言训练方案,帮助处境不利的儿童获得较高的外语技能,并使后进儿童跟上学习进度。该方案还包括教师培训方案,帮助教师在学校实施综合教学方案。

619. 帮助处境不利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其他方案和措施:

辅导方案于2005年9月开始实施,目的是帮助那些借助针对处境不利的学生的措施(见前面第602 f分段)进入高等教育的学生。他们将由高年级学生进行辅导,以便克服最初所遇到的问题,完成今后的学习任务。这些辅导学生都是成绩优秀生,他们将给予积极的帮助。他们所做的工作将有补助金。

奖学金制度的改革也使处境不利的学生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助金。所有四类“成材之路”国家奖学金制度均指定辅导教师为处境不利的补助金接受者提供帮助,以便接受者确实达到目的(进入中学以获取准备深造中学会考成绩单,获得准备深造中学会考成绩单,学习市场所需的专业,顺利完成学业)。四类奖学金是:通向中学之路、获取准备深造中学会考成绩单之路、步入职业之路、科学之路。

奖学金(HEFOP/2005/2.1.8),目的是“改善来自只有一所学校的居民区的处境极其不利的儿童就读的学校的条件”。方案的目标是:改善教育机构和教学方法;贫困住区学生的环境现代化;提供使用革新教学方法的基础设施;提高贫困住区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数字技术素养。

奖学金(HEFOP/2005/2.1.5),目的是“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项目的目标是:改善教育机构和教学方法。应在尽可能多的学校废止隔离教育做法,实施融合教育。应当营造适于小组活动和方便学生的学习环境。

奖学金(HEFOP/2005/2.1.7),目的是“减少学校隔离现象”。项目的目标是支助地方有关项目,通过在若干学校与其监管人之间开展合作,减少处境极其不利的儿童在居民区或居民区网络中学校隔离现象。

奖学金(HEFOP/2005/2.1.4B),“支助课外活动”。学校系统之外最有效的活动形式是学习小组方案,因为它短期内提高了处境不利的学生的及格率。另外,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令》,也有助于实行在欧盟内广为采用的这一做法。

HEFOP 2.1.1中央方案,通过培养专家并制定针对处境不利的学生、主要是罗姆学生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各种方案,促进了融合教育,必要的合作制度,和拓展受过训练的人力资源。中央方案下所开展的活动,为获得赠款的教育机构提供了综合性服务(训练、中央方法数据库、捆绑服务方案),使它们能够为融合过程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支助。

《“János Arany ”天才学生培养方案》的目标是支助小村庄中社会处境不利的天才儿童,帮助他们为今后接受高等教育做准备。该方案包括确保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举办必要的函授训练,永久性实施适合于该方案的衡量和评估法,并提供奖学金和为教育机构提供资金。方案为期五年。一年为预科期,后四年为准备深造中学教育期。预科期的目标如下:补习教育、心理帮助、培养创造性、开展英语教育,以及将信息科科学教育列为重点。为该方案输送学生的自治政府,为方案学生每月提供奖学金5,000福林。准备深造中学和参与方案的寄宿学校同其他机构一样,获得政府提供的双倍金额的预算支助。从2001年起,列入了一项罗姆人次级方案,使该方案进一步完善。在三个罗姆人寄宿学校,每年有50名罗姆学生可以开始接受高等教育之前的预科学习。2002年,已有1,027名学生参加了《“János Arany”天才学生培养方案》。

620. 布达佩斯发展公共教育事业公共基金会发起了一个有助于罗姆儿童继续学业的辅导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支持七年级和八年级罗姆儿童继续学业。

621. 欧洲联盟实施的苏格拉底方案和莱昂纳多方案在专业合作与发展领域内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7年以来,匈牙利一直是这两个方案的参加国。欧洲联盟在“灯塔”计划框架下为发展匈牙利公共教育事业提供了支助,主要是为了使劣势群体融入社会。“灯塔”计划于1999年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以教育手段支持处于不利境地的年轻人逐渐融入社会,尤其是罗姆青年。该方案支持发展和制定有关方案,以期增进刚出校门的罗姆青年的就业机会。

622. 欧洲委员会宣布2003年为残疾人年。这是当年的学年正式开学仪式在盲人学校举行的原因之一。教育部推出了一个开放学校方案,参与学校在这一框架下将其残疾儿童学校面向公众开放几天。学生一起上课并参加各种方案活动。残疾儿童学校也邀请非残障儿童一起学习并参加各种方案活动。

教育权利督察

623. 直接并只对教育部负责的教育权利督察,致力于促进公民有关儿童、小学生、大中学校学生、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教师、家长及其协会的教育权。任何儿童、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大学生、研究人员、教师或其协会,如果认为其受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很有可能发生此种侵犯行为,一旦用尽法庭诉讼之外可获得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之后,或者如果他们申诉反对的法令或措施已在一年之内出台,均可以具体个案分别提出诉状。诉状的控诉对象可以是个案中提出或采用的政令或措施以及此种政令或措施的不作为,因为它们侵犯到或直接可能侵犯受法律保障的、任何儿童、小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大学生、研究人员和教师协会的具体权利均应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624. 如果诉状确有事实依据,督察将开展调解工作。如果当事各方未达成共识,督察可进行个人调停。如果机构或个人尚未终止侵犯受保障权利的行为,督察则采取行动终止侵权行为或直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督察认为所采取的主动行动没有导致达成共识,他要向该教育机构或教育机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督察认为某项法律规定、措施或法律规定和措施的不作为可能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或可能侵犯较大公民群体的权利,他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教育部关于教育权利委员会办公室的任务和作用的第40/1999ME号政令)。

公共教育部门任职人员的薪金

625. 1992年,公共教育部门任职人员的薪金低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8%。1992至1996年间,在公共教育部门工作的那些人的相对薪金水平进一步下降至10%(从事中等教育工作者为21%,从事初级教育工作者为7%)。2001年,从事公共教育工作者的平均总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收入的80%。可以说,最大量的薪金拖欠表现在对大学学历的教师的薪金支付上。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研究生的平均收入是刚参加工作的大学学历的教师的两倍以上。到工作十年时(35岁左右),薪金的这一差距将增至三倍。对于有大专学历、工作十年以上的那些教师,其薪金损失额最小,尤其考虑到教师职业的好处,比如工作稳定性、暑假时间长,以及公务员所享有的其他特权。

626. 1992至2001年间,中学教师与小学教师的收入差距缩小,从27%降至10%。教师的薪金历来有差异,这取决于学校监管人社区的规模。2000年,在首都工作的教师的薪金高出乡村教师的薪金7%。2002年,公务员(教师、医生)的薪金提高了50%,目的在于改善教师的经济状况。

用于公共教育的预算开支

627. 2001年,国家预算为教育拨款几乎达到7,710亿福林,公共教育获得5,160亿福林。在九十年代后半期,公共教育开支增加幅度普遍大于通货膨胀率。不过,2000年的通货膨胀率大于开支增长幅度。因此,在1999至2001年间,公共教育开支程度仅为实际价值的4%。

628. 2001年,匈牙利用于培养一名小学生和中学生的费用为290,000福林,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19.9%。这一数字略低于1998年,它表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快于学生开支的增长。学生人均开支290,000福林,比2000年高出15%,比1998年高出42.5%。学生人均开支的增长幅度在很大程度上高于公共教育支出总额(1989至2001年间为39%),这一事实表明,公共教育的财政效益下降。值得一提的是,就幼稚园教育而言,学生人均开支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略高于经合组织国家(匈牙利为21%,经合组织国家为18%)。在小学前四年级,差别不明显,但在后四年级和中等教育中,差别就较为显著(匈牙利为18%,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23%,匈牙利为24%,经合组织国家即为28%)。

高等教育

入学机会

629. 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经认证的高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国家按照政府决定的招生人数为其提供资金。高等教育面向匈牙利国籍的学生或按照国际协定或法律规定享有同等地位的外国学生,可以采取全日制课程,形式可以有基础训练、基础补充训练、高等职业培训、专科函授训练和博士生培训。

630. 按照《关于高等教育的1993年第八十号法令》第83条,每个匈牙利公民均有权在其选择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分校继续深造,并有权向几所高等教育机构提出入学申请,但须详细说明所申请学校的先后顺序。

631. 这类人可向以下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获得毕业考试证书或中学毕业同等学力证书或在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毕业证书者,可申请研究生教育或经认证的高等职业教育;

获得大学或大专毕业文凭,可申请专科大学或学院研究生教育;

获得大学毕业文凭或相当于大学同等学力证书者,可申请博士生教育。

免除学费

632. 按照上述法令,接受国家出资的高等教育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者,可免除学费:

接受第一个研究生教育或第一个补充研究生教育,如果她/他是按照政府政令规定的条件完成学业的;

在头两个学年接受第一个博士生教育,如果她/他是按照政府政令的规定接受教育并进入第三学年的;

属于政府政令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633. 上述学生只有在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分校、学院)享有免除学费待遇。入学注册时,学生应作出以下声明并对此承担刑事和纪律责任,即他们希望在哪一所高等教育机构享受免除学费待遇,以及在国家出资的高等教育范围内他们已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了多少学期。

确保研究自由

634. 按照《高等教育法令》第91(1)条,“对于其适宜性得到匈牙利认证委员会承认的那些科学领域和分科,大学有资格提供博士生教育和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匈牙利公民在国外就学

635. 匈牙利公民无须官方许可即可出国接受高等教育。对于在外国高等教育机构攻读学业者,国家可根据竞争的原则发放奖学金。

外国人在匈牙利就学

636. 在录取外国人入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外国人在匈牙利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习等问题上,应适用《高等教育法令》条款,但法律或国际协定另有规定者除外。有关外国学生的具体管理规定,以高等教育机构自身的管理条例为准。外国学生,如果法律或国际协定规定没有差异,则应按照《高等教育法令》第31节规定支付学费、费用和其他杂费。

外国在匈牙利办学资格的承认

637. 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可(独立,在另一组织内,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正规研究生教育、专科研究生教育,并颁发外国学位证书的条件是:

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被正式承认为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被承认为高等教育学位,并可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一点;

教育部考虑了匈牙利认证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已授权该高等教育机构开展此种活动。

638. 匈牙利高等教育机构可与某一外国高等教育机构联合进行研究生、专科研究生及博士生教育,只要合作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符合上述条件。此种合作必须上报教育部。

科学研究

639. 按照《高等教育法令》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确保其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和学生有学术活动自由,并支持落实保障自由的适当条件。高等教育机构拥有开展科学研究的大量资源,建立和管理图书馆及大量设备,并确保使用这些图书馆及设备的机会。

640. 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启动并资助个人、团体和机构的方案;组织科学活动;建立和保持与国内外科学界的联系;提供博士生教育(大学);发表科学论著等方法,协助落实上述规定。

641. 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其条例规定决定专用于科学目的的设备和教育机构和(或)教学科研组织单位的其他设备的使用和使用条件。高等教育机构可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科研,或者可为其自身发展而建立研究所、工业园和专业咨询企业。

642. 用于支助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艺术)活动的经费,有百分之五十是根据机构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业绩指标,在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分配使用。其余经费则可以竞争方式获取,根据高等教育和研究委员会所确定的战略立场,用以支助有可能产生重大科研成果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争取早日在实践中采用。

第十四条――免费和义务初级教育

643. 在匈牙利共和国,初级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关于这一事实,没有必要在本条下通过任何详细的行动计划。

第十五条――文化生活参加权、科学进步受益权以及版权作品所产生的精神物质利益受保护权

644. 法律规定:《宪法》第70/G条规定:“(1)匈牙利共和国应当尊重和支持科学和艺术表达自由,以及学习和讲授自由。(2)只有科学家才有权决定科学真相问题,确定研究的科学价值。”

(a) 参加文化生活

645. 法律背景:《关于保护文物、博物院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教育供应的1997年第一百四十号法令》规定了获得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服务以及大众文化教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其序言部分指出:“属于我们文化遗产的物品是了解我们历史与现状的不可替代资源,而且是国家和全球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而了解这些物品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社会始终有义务对这些物品特别加以保护、储藏和保存,并使公众可以广泛、平等地接触这些物品”;“图书馆系统是信息社会和民主国家运作的一个基本要素,这个系统使所有人能够自由获得信息;从公民和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支持和发展图书馆服务,而且国家对于信息和图书馆服务的支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图书馆系统必须服务于公民的需求”;“增进国家文化传统和少数民族传统的保存和实践,个人和社区文化教育以及那些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传播价值观念的活动的人才、智力和经济基础的改善,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创建的机构和组织的运作之改进,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

646. 《法令》第4节声明“人人有权

(a)熟悉文物,了解其历史意义、民族特征的形成、少数民族和种族特征的形成以及通过博物馆机构活动、图书馆服务、教育、文化教育、知识传播、出版和大众媒体等方式保护文物的情况,

(b)使用公共图书馆系统、博物馆和文化教育机构的服务,

(c)在人生各个阶段提高文化知识水平,扩大文化知识面,建立有利于行使其文化教育权的团体,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建立组织,开展活动”,等等。

647. 公共文化机构和地方社区民间组织是我们文化价值观和住区知识遗产的重要保存机构。大众文化通过传播文化、参与地方传统保存以及支持业余爱好者、非传统艺术和文化行动,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三分之一的成年人、一半的青年人和老年人经常参观访问公共文化机构,并参与某种的文化课程或某家机构组织的家庭或社区活动。匈牙利国内用于大众文化的建筑物和场所的状况随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投资意向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

648. 地方政府拥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建筑物。1999年,在国家文化遗产部控制的一家名为“资助文化任务”的分会中首次出现一种支助形式,来帮助公共文化机构的振兴和运作,金额达到1亿福林。2003年,该部通过宣布发展全国公共文化和图书馆网络的方案,已经以集中投入的方式,在发展、扩大、更新及改善社区、文化、教育生活和地方社会活动所必需的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场所及地点的运作条件方面,花费了8亿福林。

649. 这里可以指出的是,从1999年至2003年,地方政府不断为宣布进行投资而提交的申请数量年年增加,要求的财务补贴规模也在不断增长,2003年补贴要求已经是1999年的五倍。(1999年要求的金额是20亿福林,2003年地方政府提交的申请已经显示需求达到100亿福林。)每年平均有65个居民区收到补贴,用于翻新大众文化场馆,或者新建具有同样用途的场馆。除上述多种补贴提供的直接支助之外,地方政府还利用有针对性的专门补贴,以便获得更多国家资源用于翻新和维修文化用途的建筑物。

加强和发展文化特征

650. 公共文化机构网络是加强和发展文化特征的最重要地方网络之一。

651. 业余艺术活动使得比职业艺术家界更广泛的人员群体有可能进行美学表达和享受美学乐趣。过去五年间,业余艺术活动总体得到拓展,参与者数量也在增长。访问邻居、艺术节、经验交流和会议等种种形式的地方性活动出席情况很好,很受欢迎。过去五年间,匈牙利开辟了新的资源来支持自我组织的业余艺术团体。

652. 在从事大众文化工作的机构中,最典型的活动形式是:文化创作社团、知识传播、课程、培训、俱乐部和重大活动。外部机构在大众文化场馆中组织的文化活动和其他社团活动也非常重要。资料供应商的国际性活动和互联网的上网机会增加,越来越有执行大众文化任务的趋势。2001年文化创作社团的数量达到8,493个,2000年为9,112个,增长7.3%,因而此类形式的大众文化活动正在增长。在这个群体中,2001年56.4%是业余艺术团体,29.4%是民间艺术团体,4.2%是创造手工艺品的艺术团体。2002年的比例是:55.3%是业余艺术团体,30.2%是民间艺术团体,14.5%是创造手工艺品的艺术团体。2001年,文化创作社团的会员达到16.4万人,平均每个社团拥有会员19人。2002年总计达到17.7万人,平均每个社团还是拥有会员19人。

发展民间艺术创作中心,保存地方传统

653. 政府于1999年在民间手工艺品领域开始进行重大援助,国家文化遗产部在这个援助框架内计划加强具有国家和区域竞争力的民间手工艺品创作中心的技术设备和目标设备。那些将传统的保存和民间艺术与手工艺品的价值传承作为自己任务的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得到援助,它们促进实施创作过程,通过维护民间艺术创作之家和手工艺品作坊来保存国家、地区和州一级的区域特征。

654. 文化部长在2001年1月1日创立了“传统家园”,其专业活动分成三个部分进行:

名为“匈牙利国家民间艺术大全”的艺术收藏,

名为“László Lajtha传统保存工作室”的公共收藏,

名为“民间艺术工作室”的大众文化作品收藏。

655. “传统家园”的基本任务特别列入了职业培训和手工艺品。例如2001年,185人参加了三种形式的培训,并完成了五本专业出版物。“传统家园”在所谓的“活动组织”领域实施了一个非常丰富多彩的方案。计划启动一项方案组织和方案融资的制度,这可以使得生动的民间文化传达到农村文化中心,这些中心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一直还处于逆境中。匈牙利已经开始建立一家全国组织来执行此方案。

母语文化的保存和现代化改造

656. 在保护和现代化改造匈牙利语言的专题范围内,每年都请有关方面提出保护和发展母语问题方面的申请。我们已经支持召开关于语言培养的国内会议和一系列讲座。如果出版意图改善在公开演讲、方案组织、语言培养的活动和营地以及引进杰出母语培养者等方面条件的材料,政府对其提供补贴。

成绩、困难,尤其是弱势群体方面的成绩和困难

657. 由于地方文化中心和图书馆最接近弱势人口群体,大众文化机构在保证大众文化和文化接触机会以及减少大众文化方面的机会差距等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任务。

658. 文化中心、青年中心和俱乐部处于各地区中心,这使得这些机构适于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往往是老年人或者是非常年轻的家庭和居民。遗憾的是,这些机制系统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是新的机构也不是总能保证有方便残疾人出入的设施。

659. 由于2002年总计约有700个文化中心和民间组织从事此类工作,其中约400家机构为罗姆少数民族工作,或者和他们一起提供文化服务,因此这些履行大众文化任务的机构的参与在国家和少数民族的大众文化中非常显著。但是,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运作的履行大众文化任务的3,358家机构中,只有10%与此相关,这种成效在目前的情况下无法令人放心。

660. 目前没有关于穷人中公共文化工作的确切数据。文化和社会活动如果能够服务于小乡村的较穷居民的需求,那么在执行主要任务之余也应当开展这类活动。在乡村和部分城镇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贫穷人口群体提供文化选择,而且这些群体应当参与到他们所来往的团体中并介入其信息活动,这些必须被设定为工作目标。尽管有一些机构为失业人员和教育程度差的居民开课,举办再培训方案,但是这些机构的数量还有待增加。

文化服务领域的地区差异和不利条件

661. 布达佩斯和匈牙利其他城市之间,在可获得的文化服务和机构覆盖程度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目前正在开展社会学调查,希望能从地域平衡的角度来反映文化机构在匈牙利的覆盖程度。无论调查与否,这个问题在文化机构网络的每个领域众所周知。因此,所有援助都用于实现《1997年第一百四十号法令》的规定:在每个居民区都应当有一个大众文化机构、社区之家或至少有一个适于社区执行大众文化任务的场所。

662. 进一步促进机会平等的任务有:

进一步发展调整大众文化机构活动项目的结构,满足最大参加活动群体(青年人和老年人)与边缘社会阶层的需求。

对公共文化机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现代化改造,保证有方便残疾人出入的设施。

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和传承,加强对匈牙利人民对此的承诺和责任

663. 地方文化遗产是一种保存力量。我们高兴地指出,目前公共文化机构在188幢历史文物建筑内开展工作,其他机构在439个居民区中由地方政府保护的建筑内开展工作。保存这些建筑物以及位于居民区中心的其他房屋,有助于改善那个地方的观瞻,持续进行保存传统的活动,这些都是文化行业的重要任务。

664. 大众文化、业余艺术活动和创作社团传统上最强的领域内的成就众所周知。地方唱诗班、舞蹈团、创作组以及他们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是文化价值观念地方载体中的重要元素。通过更有意地安排弱势群体参与这些活动,这个领域也可以进一步加强机会均等。

和民间组织合作的形式

665. 全国性公共文化民间组织有活动津贴。公共文化领域的组织从年度预算中得到的活动津贴价值在3,500万福林乃至4,500万福林之间。每年从这笔经费中向大约40个全国民间组织分发津贴。津贴使用方面的相关经验表明,全国性民间组织的总部绝大多数在布达佩斯,但分发的津贴却用到了全国各地。这些组织将领得的津贴的某一部分用于加强其所辖成员组织,或用于地方性或区域性方案。得到预算专拨经费补贴的民间组织有:

666. 地区文化机构协会:拨款用于支持以前由工会和工作单位管理的文化机构的维持和运作,并执行面向全民的目前不再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大众文化任务。该协会涉及100多家提供大众文化服务的机构,每年领取约4亿福林的津贴。

667. 科学知识传播协会:该协会每年领取9,000万福林的津贴,支持其中心和所辖组织的运作,开发知识传播领域的活动。

668. 全国大众学院联合会可以申请预算津贴来支持人民学院活动。过去五年内平均每年补贴金额达到4,000万福林,其中约一半直接转给了地方人民学院。欧洲民间传说中心协会创建的欧洲民间传说研究所得到专门拨款,每年为此领取1,000万福林,从事匈牙利和欧洲民间传说传统的研究,发表研究结果,并组织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支助欧洲民间传说研究所。

669. 匈牙利语言和文化国际协会每年都有预算津贴。该协会的活动旨在保存和发展匈牙利侨民的母语和文化传统。为此,该协会组织学术会议,函授培训课程和营地,开展着重介绍匈牙利少数民族的重大出版活动。

执行公众文化任务的新趋势

670. 加强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多功能机构:根据1999年开展的一项调查,地方政府维持的所有机构中34%的机构也执行大众文化任务,它们是复杂综合的机构。在调查新趋势时,应当指出下列主要变化:

671. 公共文化中心数量的增加:关于教育的《法令》第33条使得有可能在维持者管辖的既定居民区内,于合并多功能机构的框架中执行公共教育和大众文化的任务。大众文化中心就是这样一种机构,在那儿有可能协调执行教育和大众文化任务。在独立自主的大众文化机构之外,也存在一个现有网络,根据法律这是一家公共教育机构,但是也以自发组织性单位或活动的形式提供大众文化服务。这些机构的工作量并不均衡;他们的一般基础设施更确切点来形容就是过时的。基本无法开展工作的地方机构比例预计在30%。

672. 参加活动者的数量和社会构成的变化:大众文化机构的三分之二常客属于被特别支助的群体。养恤金领取者俱乐部、儿童活动、上课人员和传统保存团体的成员都是此类目标群体。

673. 组织青年国际交流的青年人新闻局(处)已经在一些文化中心运作。这样一个作为大众文化服务提供者的机制性网络也组织儿童和青年活动营以及旅游方案。大众文化专家积极参与支持这样的目标团体。

674. 罗姆社区中心的发展已经启动。一些大众文化机构在罗姆人的参与下组织艺术节和课程。

其它实际步骤

675. 公共文化下放发展的目标体系(自2004年以后)

1. 发展和协调小区大众文化的基本供应

规定小区大众文化的职能;制定落实居民区内小区任务的活动结构。(考虑到存在168个小区大众文化机构,应符合公共行政管理和区域发展的改革方案。)

改变执行与小区任务有关的一系列城市机构的任务和城市外围机构的任务。

制订小区任务执行的基础设施条件和预算效果。

2. 发展公共文化任务的区域执行

规定区域的公共文化职能,协调活动计划。(根据统计工作中的7个区域,以及州公共文化和服务中心执行任务的情况。)

制订区域任务执行的基础设施条件和预算效果。

3. 在全部公共文化机构中创造机会平等

进一步制定适合参加大众文化机构活动的主要群体(青年人和老年人)的要求以及边缘社会阶层需求的最佳方案结构。

使得公共文化机构的基础设施对残疾人没有障碍,适于他们使用。

创建以少数民族和边缘群体为目标的公共文化工作的职业条件。

电脑电信技术村

676. 被称之为“电脑电信技术村”的匈牙利地方通信中心在过去十年中发展了起来。电脑电信技术村运动是作为一项社区驱动的活动开始并持续下来的,其中地方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联合在一起为公众提供机会接触信息通信技术(电话机、传真机和复印机、计算机、互联网接入、公民电子邮件地址、连接电脑电信技术村的网络、连接数据库的首页、远程计算机)以及从图书馆书籍到公告牌等其他许多传统的信息方式。拥有大量的极小型乡村(约1,800个乡村少于1,300人,而2,500个乡村少于3,000人)是匈牙利的特点,因此电脑电信技术村对生活在边远小乡村的人民获得信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77. 第一个电脑电信技术村建于1993年,是一个小山村社区的社区发展方案的一部分。当地的积极分子发起了这个方案,并从匈牙利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美援署等国家捐助者那儿得到资助。每个电脑电信技术村都是独立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往往拥有这些财产。地方政府通常提供办公场地、职员和资助。主办机构自身经常是和地方政府有关的一个实体(图书馆、学校或社区中心)。电脑电信技术村还不是完全自负盈亏,30%的营运成本来自于地方收入,而公共资源和捐款填补剩余空缺。另一方面,该项目几乎没有失败的案例(少于3%),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电信中心项目的失败率就高得多。这项成长中的运动不仅遍及匈牙利,目前至少已有500个城镇和乡村拥有电脑电信技术村,而且也扩展到了邻国。

678. 匈牙利电脑电信技术村协会的章程确定协会目标如下:电脑电信技术村以民间行动计划为基础,旨在保证居民区和微型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迎头赶上,并创造平等机会,协会支持电脑电信技术村的创建和运作。电脑电信技术村由匈牙利电脑电信技术村协会成员经营,作为公共通信中心,没有任何限制地为所有感兴趣的人提供使用信息技术的可能,传递使用信息技术所必要的知识,从而获得信息。小社区所接受的合格职员,在创建平等电子机会和改善当地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电脑电信技术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组织工作。匈牙利电脑电信技术村协会旨在从事符合公共利益的下列活动:

支持家庭和老年人的社会活动,

教育与技术发展,

保护环境

促使劣势群体获得平等机会,包括培养成为电脑电信技术村职员的特殊培训,

保护人权,包括培训

促进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群体的培训和雇佣

以及保护健康、预防疾病、愈合和康复;科学活动、研究;文化活动;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建筑遗产;保护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和表达儿童和青年的利益;进行与匈牙利少数民族有关的活动,与生活在邻国的匈牙利人有关的活动;康复就业;消费者保护;促使匈牙利融入欧洲—大西洋体制;等等。

文化多样性

679. 《宪法》第68条第2款宣布国家承诺培育本国境内少数民族和族裔的文化。匈牙利是《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区域、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缔约国。有关匈牙利在文化多样性政策方面的详情,参见附件13中的一份最近于2002年为欧洲理事会编写的报告。

保护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

680. 1998年下半年,匈牙利文化事务的组织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成立了国家文化遗产部。这种变化也影响到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工作。与文化遗产有关的事务以前是两个不同部门的责任。历史文物的保存属于环境部管辖,而文化部负责考古、文化方面的不可移动遗产。

匈牙利不可移动的文化、建筑和考古遗产的保存机构的背景情况

681. 1998年国家文化遗产部成立。根据关于该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第161/1998号政令》第2条的规定,所有文化事务,包括保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都是新组建部门的职责。因此,成立了一个全新的单位――文物司来管理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相关的政府责任。该司由两个部门组成:考古处负责出土文物、考古遗址和展览场馆;文物保护处从根本上管理被保护文物和遗址及其相关设备和装置与文物。文物司的建立反应了政府一级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所赋予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

682. 文物司根据设想中最有利于提升文化遗产事业的概念框架履行职责,完全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书的精神和规定以及该领域的需求和要求。组成概念框架基础的原则如下:

促进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价值的保存和长期使用,

保障为实现这一目的所需的方法和措施,

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在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中的作用。

683. 国家文化遗产局执行维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中的日常运转任务。目前这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局建立于2001年,由两家以前独立的机构合并而成:保护历史文物局和文化遗产理事会。新机构的创建意味着,以往分割的考古、文物和保护遗址任务被划归到一个单独的机构。

684. 国家文化遗产局通过位于首都的总局及其九个地区分局执行任务,它们的活动覆盖全国。除此之外,该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三家特别机构的服务:匈牙利托管理事会――一家负责18个国有重大历史建筑物的管理机构;修复公司――主要从事遗址的翻修;和建筑博物馆――与历史遗址有关,馆内历史文件收藏丰富。

保护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财产

685. 匈牙利有不同的系统,分别负责建筑遗产、考古财产和文物的保护。建筑遗产和考古遗产具有双重保护体系。

686. 在全国具有突出重要性的建筑和遗址由一项部门政令保护,而且被列入全国文物清单,由此获得遗址的地位。只对较小社区具有相关价值的遗址由地方当局保护机制保护。迄今为止,列入保护范围的遗址数量达到10,500件,其中最重要的281个遗址依法予以特别保护,这意味着根据法律不能出售而应属于国有。除此之外,还有2,500件其他物品,不受特别保护,但是可列为文物级。地方保护遗产的总数估计达到约250,000件。

687. 所有考古遗址均依法得到一般的保护。但是,根据一项特别的部级政令,在科学上、在国际或国内具有异常突出地位的遗址以及非常重要的遗址被分别划分为特别保护遗址或高级保护遗址。同一项政令规定了缓冲地带,以减轻可能会危害被保护遗址的不利影响。匈牙利总计有750处受保护考古遗址和约30,000处已知地下考古遗址。

688. 法律保护所有收藏在博物馆或档案馆的文物,以及保存在图书馆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不可替代的文物以及具有高度历史价值和意义的收藏与文物,根据部级政令受到特别保护。

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向所有人开放

689. 人人参与文化生活权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现办法是,准许进入遗址,提高人民对其价值的认识,鼓励人民参与保护周围遗产。在匈牙利,《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2001年第六十四号法令》第76至第80条保证了准入权。《法令》也规定了应采取哪些步骤,方便残疾人出入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场馆。可以通过不同措施实现这些规定:

在重大出土文物遗址设立特别考古公园或展览场所,展示宣传这些被保存的遗迹和发现成果。全国约有50处这样的场所,作为博物馆运作,每年都有大量的游客参观。

在路边布置特别的布告牌,指引文化遗产场馆的参观者。

在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城堡和历史性房屋中,组织主题历史活动。

690. 促进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是欧洲遗产日,这是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共同进行的一项行动计划。这些覆盖全国的活动,使得每年有成千上万人可以进入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场所,包括那些除了这个活动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国家文化遗产部在1998年参加了这项活动的组织。该部通过其下属机构国家文化遗产局对活动进行协调,并从那时起一直对活动进行资助。下列数据证明了欧洲遗产日在匈牙利的成功进行。

年度

涉及场馆

涉及城镇

参观总人数

国家文化遗产部提供的资助

1998

1999

279

66,000

1,000,000福林

2000

250

72,000

1,300,000福林

2001

336

75,000

3,700,000福林

2002

440

160

110,000

3,700,000福林

2003

350

163

120,000

4,100,000福林

总计

1,655

323

443,000

13,800,000福林

691. 该部也负责协调和资助组织一项长达一年的欧洲活动:由欧洲理事会发起的共同遗产活动,从1999年9月一直持续到2000年9月。匈牙利是该项活动中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全国各地开展了大范围的文化活动和方案,其中很多都超越了国界。这些方案涉及人数众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提高对周围文化遗产财产的认识。国家文化遗产部每年从预算中拨出资金用于促进和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活动。每年用于此项目的金额在1,000万福林内。

为保存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提供资金

692. 匈牙利盖洛普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大众充分认识到了对具有高度历史价值的文物予以特别关注的重要性,以便为下一代保护好这些文物。被调查人员中的大多数(72%)认为遗址文物一般都正处于年久失修的状态。同时,他们(42%)认为国家有责任保证为维护和修复这些被保护遗产提供资金。

693. 匈牙利为保卫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建立了不同渠道来提供国家资助。维护国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所需的资金通过财政资产理事会进行分配,该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或者通过国家信托公司进行,这是最大国有历史性住宅的租赁人。在国家文化遗产部的年度预算中,也有指定资金用于保卫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694. 1999年,该部发动了一项重大计划――国家文化遗产方案,旨在为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提供资助,以便增进保存和翻新行动。在这个以年度运作的方案框架内,不同类型的文物、历史性住宅以及历史性花园、公园或公墓的所有者或受托者可以申请两倍于他们手头资金的金额用于修复,以及考古遗址的注册、研究和挖掘。

695. 国家文化遗产方案的一部分资金用于翻修最不发达州境内的遗产。下表列示了对所涉每个州的支助。

1999

百万匈牙利

福林

2000

百万匈牙利

福林

2001

百万匈牙利

福林

2002

百万匈牙利

福林

2003

百万匈牙利

福林

总计

百万匈牙利福林

贝凯什

-

24

26.4

29

15.7

79.4

包尔绍德—奥包乌伊—曾普伦

156

72

79.2

87.1

28.8

394.3

诺格拉德

55

36

39.6

43.6

10.5

174.2

绍莫吉

-

36

39.6

43.6

13.1

119.2

索博尔奇—索特马尔

140

72

79.2

87.1

27.5

378.3

巴奇—基什孔

-

-

-

-

19.7

亚斯—那吉孔—索尔诺克

-

-

-

-

15.7

总计

351

240

209.6

264

131

1,195.6

696. 除此之外,该部预算中还拨出大笔资金用于保存和修复最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其中值得关注的有千年投资、皇家城镇、中世纪教堂、博物馆重建或最杰出建筑物的翻修等工程。皇家城镇项目的启动旨在保存前皇家内海的中世纪遗迹。该项目涉及到五个主要的城镇。中世纪教堂项目框架内赋予的资金翻新了51个最早的中世纪小教堂。同样,相当多的资金也拨给了最杰出博物馆、教堂和其他建筑物用于刷新。

697. 国家文化遗产部也为位于邻国原本属于匈牙利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场址的保存和研究提供了资金。这项资金援助是通过国家遗产方案进行,每年金额在1,300-1,400万福林之间。

698. 地方保护遗产的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地方当局或市政府以及内务部启动的项目得到国家资助进行修复。

保卫和展示人类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

699. 1998年以前,处理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问题属于环境部的责任范围。1998年,这些事务移交到新成立的国家文化遗产部,并在该部受到非同寻常的关注。匈牙利具有全球价值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单的遗产达到8项,其中

一项是自然遗产:

奥格泰莱克喀斯特岩洞和斯洛伐克的喀斯特地貌,

四项是文化遗址:

布达佩斯,包括多瑙河岸、布达城堡地区和安德拉希大街,

霍洛克古村落及其周围地区,

蓬农豪尔毛的千年本笃会修道院及其自然环境,

佩奇的早期基督教墓地

三项是文化景观:

霍尔托巴吉国家公园—匈牙利大平原

费尔特湖/新锡德尔湖文化景观

托卡伊葡萄酒产地历史文化景观

其中两项是共有遗产:

一项与斯洛伐克共有――奥格泰莱克喀斯特岩洞和斯洛伐克的喀斯特地貌

一项与奥地利共有――费尔特湖/新锡德尔湖文化景观

700. 国家文化遗产部的预算也对这些遗产的维修、保存研究与文献收集提供国家资金。每年用于这些目的的划拨资金达约5000万福林。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领域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701. 就目前有关课程和考试标准而言,年轻一代在遗产技能方面的教育属于国家文化遗产部的管辖范围。匈牙利教育机构内教授三门官方承认的文化遗产技能。

支持科学学会、专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及文化机构与协会的措施

702. 国家文化遗产部非常重视促进非政府文化组织(包括那些在不可移动遗产方面开展工作的组织)的活动,鼓励它们在保存和促进遗产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该部每年提供资金支持全国重要的非政府组织。

703. 下表列示了向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

拨给非政府组织的资金 ( 福林 )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总 计

64 0 万

8 00 万

8 00 万

7 40 万

7 50 万

373 0 万

保存文化遗产工作的立法背景

704. 匈牙利没有综合性文化法律。文化领域不同部门各有其具体的法律文书。1998年初,有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令适用于文化遗产领域。《1997年第五十四号法令》适用于文物保护,而考古遗产和文物则属于《1997年第一百四十号法令》管辖范围。新成立的国家文化遗产部对国家文化政策重新进行了定义,包括文化遗产的保存,推动了该领域法律框架的改进。经过两年的法律程序,2001年匈牙利制订和颁布了新的法令,规定了有关保护考古、建筑遗产和文物的基本原则。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执行法令,规定了执行有关新法令所体现原则的指导方针。

国际条约与公约

705. 匈牙利签署和/或批准了主要的国际条约,并遵守其他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次级法律(建议、决议等等)。这些法律文书如下:

《威尼斯宪章》――1964年在威尼斯召开的历史文物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国际会议通过的《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国际宪章》。

1972年11月17日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匈牙利于1985年批准。

《保护欧洲建筑遗产的1985年格拉纳达欧洲理事会公约》。

1992年在马莱塔通过的《欧洲保护考古遗产公约》,匈牙利于2000年批准。

2001年于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关于归还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国际统一私法学社公约》,匈牙利1998年批准。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1970年巴黎公约》,匈牙利于1987年批准。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1954年海牙公约》,匈牙利于1956年批准。

增进国际文化联系

706. 自1920年代以来,匈牙利有意识地发展了并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资助了国际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各部委和外交部共同管理知识生活各领域的合作。

707. 科学、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仍在持续进行,大多数都是在双边政府间协定及其实际执行工作计划的框架下进行。这些文件以法令形式(例如匈牙利国会批准的协定和公约,在官方日刊上发表的文本)或以级别较低的条例形式(例如工作计划中的部级政令,在各部委的官方日刊上发表的文本)被吸收到匈牙利的法律体系中。因此,有关政府官员有义务执行这些文件的内容。匈牙利和50多个国家有经常性的文化合作。这些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经常被检查,如有需要,这些条件会被更新。1998年至2003年,匈牙利缔结了8个双边文化协定和16个双边文化工作计划。

708. 政府也管理国外匈牙利文化中心的维持和运作。2003年,在欧洲和海外的16个城市中有这样的文化中心。《第11/2000号政府令》(二、8、)对国外匈牙利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作了最新规定。此外,在出于此目的的特别协定中,可以规定是在单边基础或与东道国的双边基础上对单个文化中心进行管理。匈牙利国外文化中心借助将匈牙利艺术家介绍给国际观众的方式,在既定国家提高匈牙利艺术家权利和可能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709. 在区域合作方面,一个最新形成的要素就是四个维谢格拉德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之间的文化合作。这一合作的详情和条件列入了部长级会议的闭幕声明中。匈牙利方面认为这些文件等同于政府间文化工作计划,即国家文化遗产部有义务执行这些文件的内容。自1999年以来,部级会议每两年组织一次。

710. 在调查期之前,匈牙利就已经批准了欧洲理事会在文化和文化遗产方面最重要的公约。2003年匈牙利已经签署了新的《欧洲关于保护音像遗产的公约》。其批准过程正在进行中。由于匈牙利加入了《公约》,在自由接触和研究音像遗产方面的权利将得到拓展。

711. 在加入欧洲联盟以后的过程中,匈牙利政府执行了一个法律全面协调方案。其中一部分就是对关于文物进出口和媒体的国内法进行了修改。

712. 此外,文化遗产部按照欧洲联盟的期望在2000年4月1日建立了文化联络点。匈牙利文化联络点的任务是在欧盟文化2000方案的咨询、协作和信息方面,帮助该方案的申请者。通过这种方式,文化联络点促进了匈牙利公民更有效地参与该方案,并处理有关该方案的全国协调工作。

713. 匈牙利国际文化合作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作伙伴派出方和接受方的需求始终都在增长。因此,主要问题不是利用可能的合作机会,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根据不同需求提供适当的条件并保证必要的资金。

714. 匈牙利在落实国际文化联系方面的政府和非政府活动在实践中保持均衡,但是其资金主要仍是依靠政府预算资源保障。

715. 匈牙利文化部门着重努力于大规模提供信息和咨询,――以欧盟方案为例,就是建立独立的新闻处,以便增进个人、机构和民间组织参与国际文化合作。这首先意味着,这些个人、机构和民间组织在这个领域更多和更有效使用其权利方面可以得到帮助。

艺术

716. 自匈牙利加入欧洲联盟以后,对于匈牙利艺术而言,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是否可以经得起保存、培育和丰富文化遗产工作方面的挑战。何种类型的艺术活动是国家职能中不可或缺的,应当开展到何等程度,以及使用何种融资方式,这些都必须不断地重新加以考虑。

机构体制的变化和本质

717. 对文化遗产部直接维持的艺术机构和经济性公司的任务与状况有必要加以回顾。近几年间,预算内机构的数量直线下降,主要是将艺术机构改造成公共福利公司,以经济性公司的形式经营。

718. 舞蹈家们多年来一直要求建立舞蹈演出剧院,为不同形式的舞蹈表演提供永久性场所,2001年6月国家舞剧院公共福利公司的建立实现了这一要求。

719. 建立展览馆的行动也予以了调整:厄恩斯特博物馆和Dorottya画廊从该机构中分离出来。2000年下半年,新单位以厄恩斯特博物馆公共福利公司的名义作为一家独立展览机构开始自主经营,迄今一直在毫无困难地执行其任务。

720. 政府为国家歌剧院在几年之内成为能特邀杰出艺术家一起工作的欧洲十佳音乐厅之一创造了条件,因此在世界上重新赢得尊敬,并重新聚集了国际歌剧表演者中的精英。作为第一步,2001年1月1日文化遗产部调整了匈牙利国家歌剧院的建立行动:并创建了音乐总指导这一职位。歌剧院院长负责日常经营,因此部长任命了一位在危机管理方面富有经验、具备经济学方面资格并在机构组织方面有经验的专家担任院长。歌剧院艺术形象方面的发展则是音乐总监的任务。

721. 匈牙利成立了国家大剧院股份公司,并完成了新国家大剧院大楼。(2002年3月15日)在等待了一个半世纪之后,我们国家的戏剧艺术有了一个特别为此建设的新家园。

722. 随着2001年初开始对Uránia 电影公司的重整,国家电影公共福利公司丰富了国家艺术机构圈子。电影公司的基本任务就是,将自无声片起的国家电影不断列入其节目单中,不论影片的形式、长度和产品技术,都将其展示给公众。

支持地方政府

723. 地方政府运作和支持的一系列机构对于实现目前政府的文化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地方政府支持很大一部分的艺术机构,它们可以从中央预算中领取补贴。

724. 与2002年相比,2003年地方政府划拨的补贴剧院的主要金额增加了59%。在保存传统建造的剧院之外,支持创新性的、非传统形式的戏剧工作室也被视为一项特别任务。2003年,在非传统形式的戏剧、舞蹈和活动的工作室中分配的金额达到2.9亿福林。

725. 详细的分类情况表明,2003年被支助的戏剧工作室通过申请获得的框架性支助金额增长如下:

露天剧院增长了33%

国家少数民族剧院增长了42%

戏剧企业、非传统形式的戏剧工作室增长了96%(!)

非传统形式的舞蹈和活动工作室增长了22%。

726. 在具体补贴地方政府的框架中,从中央预算中拨出用于支持驻有职业艺术工作室的公众建筑物进行重建和现代化改造的金额,应多于前些年。至2003年,每年都拨有一笔金额用于剧院建筑物的重建。

727. 我们认为,在具体补贴地方政府的框架中,对驻有职业艺术工作室的公众建筑物进行重建和现代化改造,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彻底重建剧院的方案不断在进行:Madách剧院、布达佩斯歌剧院、佐洛埃格赛格剧院、埃格尔剧院和尼赖吉哈佐剧院的翻新和扩建已经完成。凯奇凯梅特木偶剧院和德布勒森木偶剧院也有了新的现代化场所。

728. 在地方政府可以获得中央资源作为自身投入的框架中,补贴系统应当予以扩大,照顾到尽可能最多的领域。例如,爵士乐俱乐部、创作定点、创作营地和家园都应当给与补贴。

729. 申请可用于补贴公众场所美术及应用艺术作品所得资金,应当用于补充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指定用于建立公共场所塑像的资金。

730. 地方政府支持的职业乐团和唱诗班有资格接受辅助性中央补贴,用于补贴其经营成本。中央补贴的分配也反映了地方政府的投入比例。

731. 不仅是地方政府支持的职业团体或地方政府建立的公共福利公司,而且与支持其的地方政府缔结长期合同并提供至少5年公共服务的此类职业团体,都可以获得补贴。2003年该金额增长到9.9亿福林,因此地方政府支持的团体领取的金额几乎达到100%的增长。

732. 国家文化遗产部通过购买艺术作品,帮助开展国家性收藏活动的博物馆,丰富当代艺术作品的收藏。专业委员会在被邀申请的框架内,基于博物馆的请求分配可用资金。每年约20项重大收藏可以收到补贴。新奇的是,自1998年起跨国公共收藏也可以加入补贴申请。

重大活动与艺术节

733. 战略目标:

重大地方性活动和艺术节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目录归类。

持续不断进行监测,保证在种类之间调整的可能性。

如可能,文化遗产部不应当作为组织者,而应当作为资助者或赞助者出现。

该部应当资助综合代表某类艺术的艺术节、活动和系列活动,并作为主要赞助者应保证组织这些节日与活动的资金。

该部应当支持完成与具有重大艺术价值的传统活动相关的任务。

该部应当通过颁奖促进区域和地方活动。

艺术和专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734. 文化遗产部经常基于申请,将补贴资金分配给不同类型艺术的职业团体。这些代表艺术家的职业利益、执行自我管理任务和分派给它们的国家任务的组织如果没有这些津贴,在艺术公共生活方面就不能发挥职能,履行其重要任务。

735. 在评价美术及应用艺术和摄影艺术作品方面进行合作的专家名单已在《文化公报》上更新和刊登。同时,法规规定在既定艺术领域赢取的奖项可以代替专家执照和证书。参与艺术方面的专业人士培训极其重要。

奖项与研究金

736. 文化遗产部非常重视支持年轻艺术家(美术、应用艺术、摄影艺术、历史艺术、作家、剧作家、戏剧艺术家、音乐家和舞蹈家)职业的起步。艺术高等教育的学生生活在本质上是受保护的生活,许多人毕业之后被迫在“文化市场”上寻找立足之地,工作没有保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

737. 艺术家研究金的范围已被扩大,以便改善他们的处境。不仅以年度运作的申请体系如此,我们也保证出版这些研究者的代表性作品来展示他们自己,并保证提供机会将他们纳入到艺术节中来。

738. 自1955年以来,该部发展了按等级排列的支持年轻有创造力和表现力的艺术家的研究金体系。目前在文学、音乐、美术及应用艺术、摄影艺术、戏剧和舞蹈领域有11项不同的研究金,每年领取人员超过100人。

图书馆

739. 匈牙利社会自1989-1990年来的进程同样也影响了图书馆政策,图书馆体系在几年之内经历了剧烈变化。在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构成《1976年法令》各项规定的结构也遭到破环。越来越明显,需要一个适于新环境的法律规范。1996年制定了可能法律规范(一项关于图书馆的新法令)的构想。在这个构想中,该法律规范框架以崭新的方式付诸于文字。

740. 根据该构想修订的法令的中心思想是,人人有权使用图书馆,而且公共图书馆应当保证图书馆的供应。不是个别机构,而是整个公共图书馆体系在任何一个要素方面都必须适于图书馆的使用者获得他们必要的信息以及所需文件。这个想法包括有必要在机构中建立相当高级别的合作。对于文化投资组合而言,从中派生了两项任务,例如:

741. 信息技术发展:每个图书馆都应当建立网络和目录。政府必须给予援助,配合部门管理可用的资源,加入合作所必需的大面积网络连结;此外,构成系统要素的各个机构在发展基于网络连接的局域系统和服务方面必须予以援助(局域网、接入系统、最新信息方式、为了提供目录进行电子化)。过去五年中,匈牙利城市一级的图书馆中发展了互联网连结。因此,公民有可能通过互联网有效使用图书馆服务和其他来源的可得信息。

742. 全国文件提供系统的创建:为了帮助图书馆使用者不仅只是能够获得他们居民区图书馆的文件,国家文化遗产部发展并运作了全国文件提供系统。在全国文件位置寄存器的帮助下,这个服务系统保证通过图书馆可以获得文件。全国文件提供系统协调和支持55家图书馆的合作(国家图书馆、州图书馆和Ervin Szabó市政图书馆以及大学图书馆和国家专业图书馆),其文件存量大致覆盖了匈牙利现有的文件库。它们被称之为文件发送图书馆和文件服务图书馆。任何一家公共或非公共图书馆,只要他们是接收方图书馆,就可以获得全国文件提供系统的服务。全国文件提供系统的运作进一步降低了信息获得的差异,对于生活在乡村的人来说大大改善了机会的平等。《第72/2003号政令》(四、28、)规定了全国文件提供系统的组织框架和运作资金。

公共档案

743. 《关于公共文件和公共档案的1995年第六十六号法令》规范了公共档案的运作、管辖和材料使用。这个法令的规定完全符合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2000年7月13日通过的关于进行研究活动可以获得档案文件的欧洲基本原则的《第R(2000)13号建议》。

744. 基础设施方面的最重要发展就是建设了符合我们时代要求的档案大楼和收藏库。1998年至2003年期间,在佩斯州和沃什州建立了新的档案馆。索博尔奇—索特马尔—贝拉格州老楼全部重建以后,档案馆拥有了更为合适的条件。赫维什州、科马罗姆—埃斯泰尔戈姆州和诺格拉德州档案馆进行了扩建,增加了新的收藏库。布达佩斯首都档案馆的新楼即将完成,而且维斯普雷姆州档案馆的建设也已经开始。

745. 尽管成本不高,但是互联网连结和leveltar.lap.hu的主页对感兴趣的人来说非常重要。它们易于进入,而且这样的接口也可以满足研究者的需求。可以进入不同研究机构的数据库,这主张了较广公众的利益并促进了研究。这些进入一直在不断扩大,或在一些档案馆中已经开始发展。

媒体与电影

746. 2003年国会通过了《电影法令》。该法令载有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证大量制作国产电影及与其他国家合作拍摄的电影,并推动放映这些电影,以便提高这些电影在国内和国际音像市场中的份额。该法令出台了一些措施,支持音像作品的制作和发行,主要是那些反映欧洲和全球文化多样性的高质量的作品(对艺术电影的发行和艺术影院的公开支持)。

747. 《电影法令》规定了实现制作和发行目标的资金来源(直接和非直接支助,包括新的税款抵减计划)。该《法令》也设立了一些新的机构,例如国家电影局(管理全国影片登记及评级制度,颁发国产和合拍电影证书),电影协调理事会(协调在电影部门投入资源的不同团体和组织,包括国家电视台)。

748. 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令修正案》,使国家规范与欧盟规范接轨。《修正案》规定,国家和地区电视台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播放时间和/或节目预算用于一般欧洲作品和独立制作人制作的欧洲作品。

749. 2003年,匈牙利签署了《欧洲音像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中制订的目标将通过一些法律规范和方案予以实现(全国电影档案馆中影片的电子化与全国音像档案的建立。)

750. 《欧洲影片合拍公约》于1998年在匈牙利生效。自此,匈牙利文化部门根据2004年起签署的双边协议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拍活动。

(b)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751. 匈牙利在研究和科学方面具有优良传统。1825年以来,匈牙利科学院在促进科学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在科学院支持下的一项行动计划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大大促进了公众提高对科学研究成果的认识。

752. 匈牙利科学院、匈牙利电讯股份公司和T-Online于2002年借助信息技术开办了“知识百科大学”(Mindentudás Egyeteme)各学科专题系列讲座,目标是振兴匈牙利高标准的科学教育,提升国内科学界领军人物的形象。这个方案的灵感来自于法国的方案――L`Université de tous les savoirs, 但是重新进行了设计,使之符合匈牙利的标准(但其匈牙利名称保留了法语名称中的广博性和普遍推动力)。最终,匈牙利创建了一个不同的方案,有其自己的逻辑、信息、基本概念和组织。Mindentudás Egyeteme / ENCOMPASS的构想得到了学术界杰出人物的支持,被认为是一个借助互联网对科学知识进行媒体化管理的好机会;在匈牙利发展科学的组织、研究和展示工作。这个行动计划,通过有关网站的联合并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网和报纸合作,综合了国际和匈牙利公共科学中历史悠久、受人尊敬的遗产,但又采取有别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匈牙利科学院的学术监督下,该计划由公私伙伴主持创立起来,并得到了匈牙利电讯股份公司和T-Online这样的电信公司的公司社会责任方案的赞助。在合作中,后者提供了项目管理和信息通讯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基础设施和重大资金方面的支持。创建者提出了三项原则:使科学在媒体业的地位具有竞争力,广泛宣传匈牙利科学家和以价值观为基础丰富匈牙利语言文化。Mindentudás Egyeteme也为在国外推广这档节目起了一个新名称:“ENCOMPASS” (“百科知识成为全民财富”的缩略,ENCyclopedic knOwledge Made a Popular ASSet),并启动了其新的外语网页。“ENCOMPASS”这个名称真实描述了Mindentudás Egyeteme的内容创建过程,籍此在当代多媒体的帮助下,从科学的阳春白雪世界中取出可能会引发兴趣的思想和主题与普通大众一起分享,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既有知识性也有吸引力。

753. 该项目旨在提高公众觉悟,促进科学和社会之间的对话。ENCOMPASS将具有互动要素、促进参与的现场讲座、电视节目、电台广播、报纸、书籍和网页融为一体。因此,在社会上,这是交流方式的首次组合,将不同的交流渠道精心组合在一起。该方案完全根据今日标准运用媒体,因为在一星期中的任何一天至少可以在一家电视台看到与方案有关的节目。三家公共电视网播放每一场讲座,共播放五次,其中一次是特别针对Duna电视频道海外观众的。这些讲座也在地方电视台定期播放。匈牙利公共电台网络和一家商业电台也广播该节目。所有全国性报纸的读者和三分之二区域报纸的读者可以看到这些讲座的文稿和这些演讲人的传记。每星期有一百五十万人通过这些报纸和周刊获得这些科学信息。教育性电视节目和讨论通过引述这些讲座甚至列出单个会议的节选来处理这些主题。根据一份具有代表性的调查,接近三分之一的成年人听说过ENCOMPASS, 五分之二至少看过一次电视讲座,超过80%的人认为研究者和那些对科学感兴趣的人之间的对话非常重要。

754. 发展下层社会群体的科学和艺术学习:组织者组织残疾人、罗姆族青年和人口多的家庭参与不断扩大的项目活动。来自布达佩斯学校的罗姆族学生和来自Pető学院的身体残疾儿童参与了在匈牙利自然历史博物馆举办的俱乐部讨论和博物馆参观活动。在家庭援助中心的赞助下,下层家庭可以经常参观博物馆,参加俱乐部的活动。ENCOMPASS报销残疾人团体和来自布达佩斯以外地区团体参加活动的交通费用。在每个学期中,组织者向匈牙利盲人和部分失明者协会的图书馆提供讲座的录音版本。具有听力障碍的中学生经常参观讲座,那儿的书面说明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

755. 高等教育机构在研究中的作用,见第639至642段。

(c) 保护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物质效益

756. 匈牙利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批准(19项)或签署了(3项)该组织的所有国际条约。《关于版权的1999年第七十六号法令》为文学、科学和艺术创作提供保护,并在导言中声明:“任何有关版权的条例(……)必须跟上技术的发展,以便对激励智力创造以及民族与全球文化价值观念的保存发挥重大影响;在作者和其他权利持有者与使用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建立和保持平衡,并在这方面考虑到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和自由获得信息的要求;全面和有效加强版权及相关权利。”对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全符合国际法,尤其是欧洲共同体的各项指令。相关立法的详情律,见匈牙利专利局网站的主页(http://www.mszh.hu/English/jogforras/)。

附 件 清 单

1.统计资料

2.关于匈牙利共和国宪法的1949年第20号法令

3.关于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的2003年第125号法令

4.关于《劳动法》的1992年第二十二号法令

5.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最近关于劳工组织第14、87、98、100和132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6.关于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和私营养恤金的人员以及这些保险的覆盖范围的1997年第八十号法令

7.关于社会保险养恤金的1997年第八十一号法令

8.关于私营养恤金基金的1997年第八十二号法令Act LXXXII of 1997 on Private Pension Funds

9.年关于家庭支助的第八十四号法令Act LXXXIV of 1998 on Family Support

10.关于卫生问题的1997年第一百五十四号法令Act CLIV of 1997 on Health

11.关于公共教育的1993年第七十九号法令Act LXXIX of 1993 on Public Education

12.关于高等教育的1993年第八十号法令Act LXXX of 1993 on Higher Education

13.匈牙利提交欧洲理事会的报告(2002):文化政策和文化多样性Hungarian National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2002): Cultural Policy and Cultural Diversity

14.关于公共记录、公共档案和保护私人档案的1995年第六十六号法令Act LXVI of 1995 on Public Records, Public Archiv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Archives

15.关于电影的2004年第二号法令Act II of 2004 on Motion Picture

16.少数民族和族裔局编写的少数民族和族裔情况简介(2005年6月)

缩略语

ABH宪法法院裁决

EC欧洲共同体

GYISM儿童、青年与体育事务部

NUTS2欧洲统计局采用的二级统计区域单位名称表

福林匈牙利福林

(提交报告时1欧元=245福林,1美元=199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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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欧盟社区促进机会平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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