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匈牙利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7日举行的第1941和1942次会议(CEDAW/C/SR.1941和CEDAW/C/SR.1942)上审议了匈牙利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HUN/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UN/Q/9号文件,匈牙利的答复载于CEDAW/C/HUN/RQ/9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HUN/CO/7-8)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匈牙利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文化和创新部负责家庭事务的副国务秘书Attila Beneda率领,成员包括文化和创新部、内政部、司法部、经济发展部、能源部、国家警察总部的代表,以及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兼常驻代表Margit Szűcs和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上次报告(CEDAW/C/HUN/7-8)以来缔约国努力改进立法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下列法律:

(a)2023年,修正《劳动法》,延长父母双方的育儿假;

(b)2020年,修正《刑法》对亲属实施暴力犯罪案件假释条件的限制;

(c)2017年,修正《刑事诉讼法》(XC号法),扩大限制令的适用范围;

*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通过 (2023 年 2 月 6 日 -24 日 ) 。

(d)2013年,修正《刑法》(第196条),以缺乏受害者自愿同意为依据界定强奸。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下列措施:

(a)2020年,《2021-2030年家庭和社会中增强妇女权能行动计划》;

(b)2020年,《2020-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

(a)2015年,《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

(b)2013年,《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倒退

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出现倒退运动,试图将性别问题排除在政治、教育和社会讨论之外,缔约国的平等政策完全基于家庭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妇女的角色主要被视为妻子和母亲。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有所抬头,公立大学目前也没有性别平等研究。委员会回顾,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必须超越家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权利的抵制。这种抵制破坏了司法行政和权力分立、堕胎权、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不受歧视、移民政策、庇护权,危及缔约国妇女人权和法治以及近年来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维护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法治和司法独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反性别平等的公共言论,扩大政府官员、议员、政党和宗教运动领袖、公共和私营媒体专业人员的性别平等能力建设,以及扩大公立大学的性别平等研究,并确保在制定、通过和执行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时,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进行广泛和参与性的协商与合作。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没有计划在近期内通过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具体立法,以及国民会议第2/2020(V.5)OGY号政治宣言决定不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第210号公约》(2011年)(《伊斯坦布尔公约》)。该公约要求将性别概念和定义以及基于性别的办法纳入国家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反歧视立法执行水平低下,造成保护差距,特别是对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承认和落实妇女人权方面的做法支离破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国际条约在缔约国优先于国家立法,法院审理中并未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

12.委员会回顾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载并以《公约》为基础的人权不可分割性和普遍性原则,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不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第210号公约》(2011年)(《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立场,因为这进一步削弱了对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剥夺了她们的既得权利,不符合上述国际人权法标准和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明确时限內通过全面具体的反歧视立法,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在法院审理中直接适用《公约》以及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持续存在障碍。由于社会污名化、无法诉诸司法系统以及警察等执法人员的性别偏见,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涉及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有限、法官和执法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了解有限的案件中,优先考虑调解与和解程序。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开展研究,查明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些障碍,包括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改善诉诸司法系统的机会;

(b)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诉诸司法,包括为此提供程序便利,鼓励向执法机构报告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为此提供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援助;放宽原告的举证责任;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法医证据;作为专业培训的一个强制性部分,继续建设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性别敏感调查和审讯方法以及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判例和一般性建议方面的能力;

(c)提高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以获得哪些法律补救方法。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行动计划草案仍未通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在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进程中没有得到有效代表。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最后确定并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方面,并纳入实质平等模式,处理妇女生活各领域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妇女有意义和包容性地参与所有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有关的进程,特别是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c)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制定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就问责机制作出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如2020年设立的家庭事务不管部长和性别平等股,以及国务秘书领导下的收养与妇女政策司。委员会还注意到,《2010-2021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已被《2021-2030年行动计划》取代。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22年以来,文化和创新部一直负责妇女问题,这可能会促使重点从性别平等转向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陈规定型角色,而国家机构分散,则削弱了其确保有效执行性别平等政策以及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主流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对《2010-2021年促进性别平等战略》进行影响评估;

(b)公务员缺乏关于家庭、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具体知识和清晰概念;

(c)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有限。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时限内建立一个最高级别的政府机构,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独立于文化和创新部之外,专门负责促进和推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在所有相关部委设立地方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和性别平等问题协调部门,并明确界定它们在执行国家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框架方面的任务和责任;

(b)对《2010-2021年促进性别平等战略》进行影响评估;

(c)对首次任用的公务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培训,并定期举办进修课程,监测所有部门在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的进展;

(d)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与妇女权利组织之间的合作。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将基本权利专员降至B级,原因是后者未能有效履行与少数族裔、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人、人权维护者、难民和移民等弱势群体有关的任务,以及与媒体多元化、公民空间和司法独立有关的任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基本权利专员办事处,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并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专员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在此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部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认识有限。这些措施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包括规定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法定配额,特别是农村妇女、罗姆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老年妇女。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HUN/CO/7-8,第17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是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质平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不歧视和平等规范的例外,并建议缔约国:

(a)寻求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促进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

(b)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包括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同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配备充足资源,对不遵守行为实施制裁,以加速实现《公约》规定的所有妇女的权利,尤其是在获得信贷、创业、正规部门就业以及司法机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专业职业方面,特别是在获得这些领域的决策性职位以及省和地方各级选举和任命的决策性职位方面,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罗姆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老年妇女;

(c)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缔约国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官方声明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责任,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教育机会、职业生涯,并构成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一个根本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基本法》和《民法》只涵盖与民族、族裔、种族和宗教团体有关的仇恨言论,没有为罗姆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提供保护,使其免遭性别歧视、同性恋恐惧症、跨性别恐惧症的仇恨犯罪和态度;

(b)缺乏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也没有向媒体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提供关于使用促进性别平等语言的能力建设。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HUN/CO/7-8,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a)修正相关的国家立法,特别是《基本法》(《宪法》)和《民法》,以提供充分保护,防止针对罗姆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的仇恨犯罪;

(b)制定并执行一项全面战略和促进性别关系变革方案,并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制定并推行一套目标和指标,系统地衡量所采取的战略干预措施的效果和影响;

(c)向媒体和相关公职人员提供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能力建设,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物化,促进媒体正面刻画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动力。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推出一项新的应用程序Kapcsolj egyből !“实现与联系”)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服务,并在2018年建立了新的危机中心、秘密收容所、过渡之家和危机管理诊所。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频频发生。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一项符合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全面法律,特别是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尤其是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没有充分保护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包括在宗教和族裔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

(b)《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跟踪骚扰(第222款)、作为家庭暴力形式的经济和心理暴力(第212/A(1)款)以及某些形式的强奸(第196(1)和197(1)a条)案件中,受害者只有30天时间可以提出申诉(私人动议);

(c)民事禁止令不适用于法律上不被承认为亲密伴侣的受害者;

(d)在家事法庭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审理的儿童监护或探视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和当局有可能迫使当事方参加强制性调解,没有法律要求审查此类案件中的暴力史,而拒绝与暴力伴侣进行调解的妇女可能不得不支付调解程序费。

26.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全面法律,其中包括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定义、旨在消除这种暴力的措施和政策、负责执行的机构和协调机制,并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罗姆妇女、残疾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

(b)修正歧视性规定,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及时有效发布、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包括酌情发布驱逐令,对不遵守此类命令的行为实行适当的威慑性处罚;

(c)废除在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案件中强制性调解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引入审查暴力历史的法律要求,取消因“不合作”而支付调解程序费的义务,在涉及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案件中优先考虑刑事诉讼而不是调解与和解;

(d)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对施害者进行依职起诉并适当处罚;确保追究未采取行动或阻止受害者提出申诉的警官的责任;

(e)加强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和保护,包括为缔约国各地的受害者提供24/7热线、适当和无障碍的收容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并为暴力伴侣提供自愿和强制性帮助服务。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0-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以及2020年修正《刑法》,加重了对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人口贩运案件的处罚(《刑法》第192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和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执行《2020-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的挑战;

(b)在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中进行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面,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边境安全人员提高认识不足,能力建设有限;

(c)缺乏打击与贩运妇女和女童有关的网络犯罪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

(d)缔约国依靠非政府组织提供收容服务。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以往建议(CEDAW/C/HUN/CO/7-8,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有效执行和监测《2020-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和打击人口贩运;

(b)提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边境控制人员、社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的认识并建设其能力,以查明、保护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将她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c)加紧努力,打击与贩运妇女和女童有关的网络犯罪,并通过一项向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的战略;

(d)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

(e)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移民女童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助、法律援助、热线和启程前情况介绍;

(f)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进一步增加被贩卖者收容所,为被贩卖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适当医疗、心理社会咨询、财政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g)向经营收容所和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持续提供资金。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外交和贸易部(62%)和外交使团(49%)中的女性人数显著增加,2022年还选出缔约国首位女总统。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如议会、学术界、司法机构、公共服务部门以及在外交部门中担任外交使团团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从政的仇恨言论,以及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30. 委员会回顾其第 23 号一般性建议 (1997 年 ) ,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 (2004 年 )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在不同部门中增加配额,资助有针对性的运动,以加速妇女在各级政府,包括议会、司法机构、学术界和外交部门,特别是决策层的平等包容代表性 ;

(b) 采取措施打击对从政妇女的消极态度和歧视行为,如仇恨言论,在学校、议会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

(c) 扩大妇女公共领导方案,公务员和外交部门优先聘用女性,特别关注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女性;

(d) 向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提供关于政治竞选、领导力和谈判技能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全面落实妇女人权以及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e) 向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并在女性平等担任领导职务的重要性上与私营部门实体合作。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女童和妇女入学人数众多,以及为促进妇女和女童从事非传统的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方面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审计署2022年制作的“粉红教育”分析报告中含有性别歧视语言,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罗姆、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和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的隔离和歧视报告;

(b)学校缺乏全面的适龄性教育;

(c)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学校缺乏性别平等教育;

(d)缺乏有效措施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在学校和大学免受性别暴力、骚扰和欺凌,以及缺乏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提醒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实现机会、机构和制度的真正变革,使其不再植根于历史上根深蒂固的父权和生活模式,并提醒缔约国:教育系统是变革领域的一个范例,一旦实现,可加速其他领域的积极变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女童和妇女,如残疾女童和妇女以及罗姆、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和妇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女童和妇女,有机会接受优质全纳教育;

(b)制定以下内容并纳入学校课程:㈠性别平等教育,包括妇女权利、公共生活中的女性领导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所造成的有害影响;㈡ 各级教育中的适龄性教育,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方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㈢人权与和平教育;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道路,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为此提供职业咨询、奖学金和补贴,支付间接教育费用,并确保所有学科和就业向妇女和女童开放;

(d)确保保护学校和大学的妇女和女童免受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建立有效的报告和问责机制,并核可《安全学校宣言》(2015年);

(e)制定国家反欺凌政策,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全纳教育环境,使其免受歧视、骚扰和暴力。

就业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3年1月修正了《劳动法》,为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了新机会,并给予父母双方44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直至子女年满3岁,前提是该雇员至少连续就业一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父亲和雇主对这些可能性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灵活工作安排的新规定,以改善男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性别工资差距(男子平均月工资的17%)和劳动力市场的横向和纵向分隔,以及妇女在获得管理职位、高薪工作和决策性职位上的障碍;

(b)缺乏执行欧洲联盟第2022/2381号指令的措施,该指令规定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中女性的最低配额为40%;

(c)尽管《平等待遇法》禁止性骚扰,但在2021年至2022年,基本权利专员只收到四起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

(d)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体面就业的机会有限;

(e)尽管通过不同的国家方案,如女性创业方案Dobbantó,为加强妇女创业作出了一定努力,女企业家的人数仍然很少。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就业政策的重点重新放在性别平等上,并确保该政策立足于成果、可衡量的指标、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以及所有领域,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等创新部门的专业培训机会。委员会还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HUN/CO/7-8,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

(a)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b)加强努力,遵守欧洲联盟第2022/2381号指令,规定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中女性的最低配额为40%;

(c)加强适用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确保性骚扰投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并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d)改善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培训机会;

(e)通过定期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包括在雇主中进行宣传,并通过提供适当补偿,促进对父亲育儿假和灵活工作安排的理解并鼓励其使用;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3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尽管终止妊娠在缔约国是合法的,但不提供药物流产,而根据2022年9月对第32/1992(XII.23)号条例的修正,要求堕胎的妇女必须接受两次咨询和为期三天的强制性等待,并在堕胎前听胎儿心跳;

(b)妇女和女童获得现有和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仍然有限,且需要处方,青春期少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信息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c)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妇女继续在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绝育和强迫绝育;

(d)缺乏保护妇女免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政策;

(e)学校课程中缺乏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必修教育,教师也缺乏这方面的培训。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废除对第32/1992号条例(XII.23)的修正,确保缔约国所有妇女不受阻碍地充分获得合法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包括确保法律不允许机构以良心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界定允许卫生专业人员提出拒绝的理由,并保证在以良心为由拒绝服务的情况下强制转诊;

(b)确保缔约国各地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现代和紧急避孕药具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充分尊重妇女的自我选择和生殖选择、自主权、隐私、保密性和知情同意;

(c)按照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2年的建议(CRPD/C/HUN/CO/2-3,第36段),废除或修正1997年CLIV号法令。该法令允许医生以非常广泛的理由实施强迫绝育,并消除对残疾妇女强迫绝育的可能性;

(d)采取具体政策,保护妇女免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

(e)在学校课程中纳入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必修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方式、预防性传播感染和不安全堕胎风险的教育,并为教师提供相关培训。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3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如罗姆妇女和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妇女和女童、难民、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在缔约国继续面临交叉和加重形式的歧视。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障和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求。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包容,例如2016年启动教育项目(Bari shej-Fata maré-Girl)和旨在解决罗姆妇女贫困和失业问题的“妇女的机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善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境况,她们经常遭受交叉形式歧视和边缘化,并继续面临污名化和有害习俗。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打击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的歧视;

(b)加强和执行针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性别平等、减贫和社会包容方案;

(c)与国家教育机构以及代表罗姆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协调行动,减少偏见,打击族裔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促进罗姆妇女平等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民法》第4:9条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经监护当局批准,可破例允许16岁以上的婚姻;

(b)尽管登记伴侣关系中的女性享有已婚妇女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但共同和第二父母收养计划不承认登记伴侣关系,这给与同性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造成法律、行政和实际障碍,对女同性恋和双性恋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

(c)《家庭保护行动计划》推出的若干措施旨在将家庭概念主流化并支持人口增长,如购买房产的联合贷款、养育四个或四个以上子女的妇女免税、40岁以下妇女初婚的优惠贷款等,可能迫使妇女处于暴力关系中,如果承诺期内孩子没有出生,可能迫使妇女偿还补贴并支付罚息,这对她们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通过防止童婚和强迫婚姻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制定明确时限。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HUN/CO/7-8,第39段),建议缔约国:

(a)审查《民法》,取消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继续努力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包括解决这一有害习俗的根本原因;鼓励报告案例;惩罚同谋的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或执法人员;建立侦查此类案件的机制;确保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2019年),起诉和适当惩处责任人;

(b)确保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包括在登记伴侣关系中,以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在收养情况下享有相同的父母权,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c)修正《家庭保护行动计划》,确保其中所载措施在分居或离婚情况下不会对妇女产生有害后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a)、16(a)、30(a)和36(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7.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