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BFA/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Septem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布基纳法索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720和721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8月28日举行的第74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布基纳法索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赏与包括相关政府部委代表在内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建设性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09年批准《公约》以来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还于2009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通过了与残疾问题有关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特别是:

(a)2010年4月1日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第012-2010/AN号法,以及2012年10月22日关于免费或以优惠价格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第2012-828/PRES/PM/MASSN/MEF/MS/MENA/MESS号法令;

(b)2021年5月15日第2012-406/PRES/PM/MASSN/MEF/MS号法令,关于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多部门委员会的设立、职权、组成和运作;

(c)2021年3月通过国家残疾评估框架,2023年8月签署《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

(d)2021年9月通过《2021-2025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以及配套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e)《2018-2022年国家全纳教育发展战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7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并非所有国家立法和政策框架都符合《公约》,包括没有从残疾的医学模式和家长式做法转向残疾的人权模式;

(b)在1994年5月19日第23-94/ADP号《公共卫生法》、2018年4月19日关于驾照的申请、发放和有效性的第005-2018/AN号法、2018年5月31日第025-2018/AN号《刑法》和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等法律和政策中,使用了贬损残疾人的概念和术语,这些概念和术语侧重于个人的缺陷,反映了对残疾问题的家长式做法,加深了对残疾人的污名化;

(c)残疾证有助于残疾人获得特定的社会保障福利,但残疾证的评估标准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模式;

(d)《2012-2021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执行不力,因为没有配套的行动计划,并且资源配置不足,《2021-2025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实施力度有限;

(e)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与残疾人打交道的医疗、卫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有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所有法律、政策和计划,确保符合《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模式;

(b)修订和废除所有含有贬损性语言的立法、政策和法规条款,包括2018年4月19日《公共卫生法》、2018年4月19日第005-2018/AN号法、《刑法》和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摒弃现行的残疾医学模式,确保其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

(c)调整残疾评估制度,以残疾人权模式的原则取代残疾医学模式的要素,建立旨在评估残疾人所面临的法律和环境障碍的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以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充分融入社会;

(d)实施《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制定明确的行动计划、有时限的目标和可衡量的成果,并提供充足的资源;

(e)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就《公约》之下残疾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与残疾人打交道的医疗、卫生和其他专业人员设计并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儿童、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神经发散者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制定和实施与残疾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例如最近对《个人和家庭法》(1989年)的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地方当局根据2015年10月20日关于结社自由的第064-2015/CNT号法颁布的第2019-0086号命令,对残疾人组织的运作进行干涉,从而限制了残疾人组织的自由。

9.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和落实相关机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公共决策进程,并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各残疾人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协商,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儿童、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神经发散者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反歧视法,特别是《宪法》承认基于残疾的歧视;

(b)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实际上遭受歧视,主要原因是无法充分获得社区服务,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和富拉尼族残疾人遭受交叉歧视;

(c)不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对残疾人的一种歧视。

11.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审查反歧视立法,承认基于残疾以及年龄、性别、种族、族裔和性别认同等其他理由的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并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些形式的歧视,确保遭受歧视的残疾人获得补救和赔偿;

(b)在国家和市政各级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以解决农村地区残疾人的处境问题,包括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进展指标;

(c)确保根据《公约》第二条在立法中界定合理便利的概念并予以执行,特别是在国内法中明确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对基于残疾的歧视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d)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向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机构成员,以及残疾人提供关于反歧视和合理便利概念的能力建设方案。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有关性别暴力、诉诸司法、教育、卫生和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政策中,对残疾妇女的保护不足,包括在有关残疾人的政策中未能明确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问题;

(b)残疾妇女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进程的程度不足;

(c)没有充分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的分类信息和数据,因此无法制定适当的政策应对措施。

13.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在教育、就业、卫生和司法等所有政策领域,对《公约》中涉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交叉分析,并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立法和战略的主流;

(b)通过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代表组织与她们接触,确保在所有公共决策过程中,以及在制定关于性别平等以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人口贩运)的政策时,与她们密切协商并确保她们积极参与;

(c)确保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处境进行系统的数据收集和定期研究,并制定基准和指标,衡量在所有生活领域让残疾妇女和女童享有包容性平等的进展情况。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面临匮乏和被边缘化的处境,极易遭受贫困、营养不良和忽视;特别是,残疾儿童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以及获得支助和援助的比率较低;

(b)残疾儿童在儿童议会中的参与不足,导致他们无法系统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5.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和16.7,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该战略应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优先考虑基于社区的包容性战略和方案;采取措施解决儿童的贫困和匮乏问题,防止遗弃,并确保信息和通信、交通以及学校、医疗保健设施、图书馆和体育中心等社区环境的无障碍;

(b)加强实施促进所有残疾儿童有效参与的进程,确保他们能够就影响自身的所有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包括通过平权行动提高他们在儿童议会中的参与度。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白化病患者、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神经发散者的歧视态度、负面成见和偏见持续存在;

(b)分配给提高认识方案的资源不足,并且提高认识活动通常集中在城市中心,忽略了大多数残疾人所在的农村地区。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包括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措施,打击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污名化,确保他们受到保护,免遭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优质社会和卫生服务并接受全纳教育;

(b)增加预算拨款,用于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为决策者、法官、执法人员、媒体、政治家、教育工作者、与残疾人打交道或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并扩大此类方案的地理覆盖面,将农村地区纳入其中,并采用各种无障碍形式让残疾人积极参与,以促进对所有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贡献的尊重,打击负面成见、偏见和歧视性做法,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和女童、白化病患者、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神经发散者。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无障碍法律的范围和实施力度有限,残疾人在使用环境、公共和私人建筑、清洁水和卫生设施、公共交通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为实施《2021-2025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三年期行动计划(2021-2023年)划拨的资源不足,特别是在无障碍方面;

(c)残疾人在数字化工作环境中面临障碍,限制了他们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能力,包括使用政府网站和软件的能力;

(d)没有充分提高建筑师、设计师和工程师对《公约》规定的无障碍标准和通用设计的认识,也没有对他们进行充分的培训。

19.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2和11.7。委员会还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9,指出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对交通、灌溉、能源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投资,对许多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强社区权能至关重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定期开展全国无障碍情况研究和调查,以评估无障碍现状,找出差距,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b)确保严格评估和执行无障碍法律,例如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和2006年5月18日第017-2006/AN号《城镇规划和建设法》,并审查交通设施的公共采购,以确保其符合无障碍标准,并对任何违规行为实施制裁;

(c)审查2015年8月30日关于公共信息和行政文件获取权的第051-2015/CNT号法律,根据国际标准制定媒体、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网站的无障碍标准,并将数字无障碍纳入各种无障碍和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

(d)加强对建筑部门专业人员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了解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当措施。

生命权(第十条)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受到攻击,特别是在济尼亚雷的听力障碍者,并且缺乏防止、记录、调查和起诉攻击残疾人行为的具体机制。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专门机制,防止对残疾人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攻击;

(b)记录、调查和起诉对包括白化病患者在内的残疾人的攻击。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和处境与难民类似的残疾人,受到当前军事行动及其造成的安全危机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影响尤为严重;

(b)2014年4月22日关于预防和管理风险、人道主义危机和灾害的第012-2014/AN号法没有将残疾人充分纳入其中;

(c)在危难和紧急情况下,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神经发散者,无法切实有效地收到信息。

23.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及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处于危难境地的残疾人,包括目前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人的安全与保障,包括为残疾妇女和儿童、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处境与难民类似的残疾人和富拉尼族残疾人提供适合其年龄、促进性别平等的保护,确保向他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物,水和医疗援助;

(b)修订2014年4月22日第012-2014/AN号法,根据国际准则,规定在危难、人道主义危机和灾害情况下保护和支持残疾人的具体措施;

(c)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和神经发散者,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包括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能够获得无障碍的沟通和通知手段和方式,包括易读、盲文和手语。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个人和家庭法》中的条款通过监护和保佐制度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在没有残疾人参与的情况下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b)缺乏协助决定机制,残疾人无法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

(c)缺乏资料说明有多少人被置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制度(包括监护和保佐)之下,并且对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为恢复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而作出的裁决缺乏充分审查。

25.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修订《个人和家庭法》,以取消对所有残疾人的监护,并为所有残疾人引入协助决定机制,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并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并参与对相关人员进行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定的培训;

(b)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家属、社区成员、卫生专业人员、公职人员、媒体、司法机构和议员,开展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定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c)收集关于行为能力受限者人数的分类数据,并定期审查法院裁决,以恢复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障碍,包括:

(a)法律援助和法院费用高昂,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缺乏合格的手语翻译为听力障碍者提供服务,缺乏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格式文件和信息;

(b)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足,无法指导残疾人完成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在此类培训中缺乏关于残疾人需求的信息;

(c)由于法院缺乏程序便利和无障碍设施,包括缺乏手语翻译,在某些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中,大多数残疾人仍然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司法补救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和2008年5月13日第028-2008/AN号《劳动法》规定的司法补救措施;

(d)被置于监护和其他替代决定制度之下的残疾人诉诸司法面临障碍。

27.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于2020年编写并经委员会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消除对残疾人有效参与司法程序所有阶段的一切限制,包括进行程序调整和提供个性化援助,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法律程序的各个方面,并开发替代性和辅助性信息和通信手段,例如盲文、手语、易读、音频和视频转录,供整个法律程序使用;

(b)加大力度为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到歧视的残疾人获得补救和赔偿,并确保实施歧视者受到惩罚;

(d)废除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立法,承认残疾人完全有能力以不同角色,包括作为证人或被告,参与司法程序,并采取措施消除司法机构中的固有文化观念和歧视态度,从而保障被置于替代决定制度之下、仍在收容机构或接受任何形式精神病治疗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保护。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对《公共卫生法》第109条表示关切,特别是根据行政决定或医生决定,将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况。

29.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条款,特别是《公共卫生法》第109条,废除允许以残疾为由将残疾人送入收容机构的条款,并在社区中为残疾儿童和成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神经发散者,建立精神卫生支持系统。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的拘留条件恶劣,表现为过度拥挤、饥饿、囚犯之间的多方面暴力、虐待、身体暴力、性虐待、社会援助和医疗保健不足,以及没有为残疾被拘留者,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b)在安置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机构中使用物理和化学约束,并进行强制治疗;

(c)根据2014年5月27日关于预防和惩治酷刑及相关行为的第022-2014/AN号法第20条设立的国家预防酷刑及相关行为观察站没有得到落实;

(d)未能按计划修订2014年5月27日第022-2014/AN号法,导致未能将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定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并考虑到残疾人的利益。

31.委员会回顾《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为指导,审查2017年4月10日第010-2017/AN号《监狱系统法》及相关实践,考虑到残疾人在拘留环境中的处境,特别是确保为残疾被拘留者提供合理便利;

(b)将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定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并向其划拨必要的资金,以履行其监督职责,同时考虑到残疾人的情况。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残疾儿童遭到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在家庭、学校和机构中遭到体罚,以及被强迫行乞;

(b)在8个省(包括科西省、科莫埃省、巴姆省和卡迪奥戈省)确认了42名残疾儿童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9名女童;

(c)残疾人在家中受到虐待,特别是被隔离、禁闭和戴上镣铐;

(d)有资料称,私立和公立康复中心侵犯残疾人权利。

33.委员会回顾其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通过有效立法并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包括强迫行乞,并确保犯罪者受到惩罚;通过无障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方案,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方式;执行《刑法》,禁止并惩治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流落街头的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体罚、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校园暴力和忽视;

(b)通过有效立法,将非法约束和禁闭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定为刑事犯罪;

(c)确保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通过包括残疾人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对所有设施、寄宿护理院、精神病院以及公立和私立康复中心进行独立监测,以防止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仍生活在那里的残疾人。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民事登记,剥夺了残疾人享有教育、卫生以及社会和政治生活其他方面的权利。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通过为分散的登记办事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质和资金资源,建立免费、强制性的全国出生登记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包括在最偏远的地区;

(b)加强关于出生登记的宣传活动;

(c)确保为处境与难民类似的残疾儿童提供出生证明,确保未登记的残疾儿童不被剥夺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并在发放身份证件方面向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提供具体支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行使自主权、自由选择权和充分有效融入社会方面面临许多障碍,包括:

(a)缺乏全面、跨部门的国家残疾人去机构化战略;

(b)残疾人缺乏资金资源、无障碍的有形基础设施和适当的支助服务,无法选择在哪里生活和与谁一起生活。

37.委员会回顾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和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转型的报告,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将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写入法律,并建立机制保障残疾人自由选择居住地和同住对象,包括取消监护制定并提供社区住房;

(b)确保为购置个人援助和辅助设备的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以确保社区支助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包括在偏远和农村地区,从而使所有残疾人均能行使其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个人行动能力的立法所带来的益处有限,特别是:

(a)对残疾人使用的车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申请没有得到系统性批准,立法规定的针对未被认定为贫困的残疾人购置此类车辆的费用减免仍未得到落实;

(b)许多残疾人仍然负担不起助行设备,国家分配的助行设备是临时性的,并且数量很少;

(c)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行动技能培训。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实施2010年4月1日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免征进口关税的第012-2010/AN号法,特别是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将免税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和辅助技术;

(b)消除所有妨碍残疾人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和辅助技术及服务的障碍,包括获得无障碍交通和基础设施的障碍,以帮助他们获得个人行动能力,并提供关于使用和维护这些器具的必要信息和培训。通过开发低成本的制造和维修方式,创造有利环境,使残疾人能够买得起此类设备;

(c)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和专业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使残疾人更好地了解关于获得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技术及援助形式的法律措施和服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以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信息不足,残疾人无法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

(b)在重大事件的视听媒体和广播报道中,提供手语翻译不是强制性要求。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以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浅白语言、音频描述、字幕和译文字幕等无障碍交流形式获得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以及行政信息,并为无障碍交流形式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划拨充足的资金,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各类残疾人都能够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在紧急情况下;

(b)强制要求所有公共和私营电台提供手语翻译,特别是在播放新闻和国家重大事件时。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个人和家庭法》第243、第264和第265条限制了受监护的残疾人结婚的权利,第518条限制了其当父母的权利;

(b)没有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支助,也没有为残疾父母履行抚养职责提供充分的支助,这种支助仅限于迫切需要帮助的儿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修订《个人和家庭法》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修订限制受监护残疾人结婚权利的第243、第264和第265条,以及限制父母权利的第518条,以尊重个人的自由意愿和偏好,并采用协助决定机制取代限制;

(b)为残疾儿童与家人共同生活提供支助服务,并向残疾父母提供履行抚养责任所需的支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全纳教育政策并未覆盖所有残疾人,在提供全纳教育的同时,继续对残疾儿童实行隔离式教育,并且没有根据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第9、第10和第12条制定全面转型的时限;

(b)由于发生了安全危机,包括学校关闭,《2018-2022年国家全纳教育发展战略》没有得到执行;

(c)缺乏开设全纳学校的标准,缺乏协调现有方法和实施全纳教育的标准和指导;

(d)计划修订法律框架,允许残疾儿童在全纳学校中由一名助理陪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关费用由家庭自行承担。

45.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学生及其家庭)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审查关于残疾儿童和成人教育的法律,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并促进从隔离教育过渡到优质全纳教育;

(b)重新制定国家全纳教育发展战略,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并制定可衡量的进展指标和有时限的目标,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无障碍使用教育设施,包括厕所、图书馆和实验室等必要设施;

(c)为全纳学校制定国家标准和规范,为教育提供者制定指导方针,以协调其在优质全纳教育领域的行动;

(d)加大力度落实全纳教育政策,包括改造所有学习机构的基础设施,确保新建筑物符合通用设计标准,使残疾人能够无障碍使用,并根据需要提供合理便利,并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使残疾人能够享有受教育权。

健康(第二十五条)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根据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和2012年10月22日第2012-828/PRES/PM/MASSN/MEF/MS/MENA/MESS号法令的规定,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医疗服务的条件是持有残疾证,但与残疾人总数相比,持证人数有限,这表明获得残疾证仍然具有挑战性;

(b)医护人员缺乏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卫生服务提供者存在态度障碍、污名化和缺乏认识的问题,包括在残疾证发放标准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

(c)《2021-2025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原计划对300名卫生工作者进行培训,内容涉及对需要高度支持的群体进行家庭护理以及残疾的早期发现,但该培训被推迟。

4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简化残疾证的发放条件,包括降低领取残疾证的门槛并使办理过程无障碍,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如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和2012年10月22日第2012-828/PRES/PM/MASSN/MEF/MS/MENA/MESS号法令所规定的那样,免费或以较低的费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b)为医护人员提供培训,内容涉及残疾人权利、残疾的早期识别、相关技能、支助措施,以及以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神经发散者、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和交流的手段和方法,并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无障碍使用;

(c)按照《2021-2025年残疾人保护与发展国家战略》及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规划,对卫生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其能够为需要高度支持的群体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外,缺乏由政府适当资助的有效社区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特别是针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服务。

49.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六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社区内以及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和区域都能获得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方案和技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加强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内的所有残疾人提供全面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并为此提供充足的资金。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工人继续被隔离在受到庇护的工厂,缺乏将他们从此类工厂逐步转移到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具体计划;

(b)大多数残疾人不知道就业歧视的投诉渠道,主要原因是缺乏对程序便利的认识;

(c)2009年7月17日第2009-5030/PRES/PM/MTSS/MASSN/MS号法令第8和第10条规定的配额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和监测;

(d)残疾人没有参与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到的《2016-2020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的“特别招聘计划”的组织和监测过程;

(e)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就业和创业提供支持仍然是一项挑战,他们的就业仍然因缺乏面向市场的技能而受到阻碍。

51.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提高残疾人和雇主对禁止就业歧视法律的认识,并在歧视案件中提供寻求补救的便捷机制;

(b)废除《劳动法》第40条,并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从庇护性就业过渡到开放、包容和无障碍就业;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和监测相关法规规定的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的配额;

(d)在组织和监测“特别招聘计划”等就业方案的过程中,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e)加强措施,支持残疾学员的职业培训、就业和创业,使他们能够获得体面的就业机会,包括社会保护。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第4条和第44条规定,只有少数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才能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包括在卫生、教育、职业培训、就业、通信、社会融合、交通、住房、生活环境、体育、休闲、文化、艺术以及促进和保护社会行动等方面的支持;

(b)国家社会保护计划没有涵盖与残疾相关的费用。

5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两者均寻求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并促进其经济融入,不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建议缔约国:

(a)使所有残疾人都能方便地办理残疾证,从而享有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第4条和第44条规定的服务,包括消除残疾人在资格评估中面临的障碍,并减轻举证责任,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残疾证;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过国家社会保护方案,向残疾人有效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包括获得饮用水、住房和减贫,特别是要考虑到其具体需求,并承认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2001年7月3日第014-2001/AN号《选举法》,仍有残疾人被视为“无行为能力”,因此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第41条规定,选举程序、设备和材料必须适合且便于残疾人使用,但该条没有得到执行;

(c)残疾人无法通过其代表组织获得与选举进程相关的统计研究信息。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在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修订《选举法》,特别是限制残疾人选举权的第44条和第135条,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

(b)根据2010年4月1日第012-2010/AN号法第41条的要求,使选举程序、设备和材料适合且便于残疾人使用;

(c)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密切协商,并确保他们积极参与与选举进程和公共生活其他方面有关的方案和研究。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布基纳法索版权局和从事残疾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正在向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进行作品翻译的残疾人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但缔约国尚未承认这些残疾人组织有权将已出版作品翻译为无障碍格式;

(b)缺乏促进残疾人参与主流体育运动的机制和预算拨款。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承认并支持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的残疾人组织将已出版作品翻译为无障碍格式;

(b)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体育和文化协会提供充分支持,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和娱乐生活、休闲和主流体育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收集《公约》所涉领域残疾人分类数据和统计资料方面存在缺口,并且:

(a)对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及其行使权利所面临的障碍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b)缺乏收集分类数据的系统,也没有关于残疾人人权及其行使障碍的统一指标;

(c)残疾人很少参与残疾领域数据收集系统的设计工作;

(d)关于残疾相关指标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应用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信息不足。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的残疾人融入和赋权政策指标,促进包容性,改善残疾数据收集系统,并提供分类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残疾人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性取向、社会性别、种族、族裔、收入、移民身份、教育水平、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数据,涵盖所有生活领域,同时确保数据保密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

(b)划拨资金,对残疾人权利进行定期研究,以查明落实这些权利的障碍;

(c)支持独立的定量和定性研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加强与残疾有关的政策,确保参与性规划和实施数据收集工作;

(d)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设计、规划和实施数据收集和研究,以及分析和传播与残疾人有关的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设计和实施国际合作协定、战略和方案的过程中,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充分征求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意见,也没有将他们作为发展伙伴纳入其中。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特别是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监测各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方面;

(b)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根据2012年5月15日第2012-406/PRES/PM/MASSN/MEF/MS号法令设立了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多部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但该委员会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因为在独立性、明确的预算和职能方面存在不足;

(b)缺乏机制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对《公约》所载权利的独立监测。

63.委员会回顾其《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使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多部门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

(b)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使其能够完全按照《巴黎原则》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鼓励其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并就建立和认证国家人权机构的过程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咨询;

(c)建立正式机制,让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老年人、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以及农村地区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D.合作和技术援助(第三十七条)

64.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还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5.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3段所载关于残疾妇女的建议和第45段所载关于教育的建议。

66.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地方当局、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9.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1年8月23日(缔约国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可在委员会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选择退出简化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