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方面最近的变化情况:通过的加强男女平等的法律文本
自编撰提交委员会的上一次报告以来,法国为促进男女平等并加强妇女的基本权利对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
-1999年7月9日颁布的关于创立联合农业合作者身份的农业指导方针的第99-574号法律。
-2000年6月6日旨在促进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担任选举职务的第2000-493号法律。
-2000年7月6日颁布的修订1984年7月16日的关于组织和促进体育运动的第84-610号法律(第III部分第8条和第16条)的第2000-627号法律。
-2001年1月3日颁布的关于授权政府颁布法令对某些共同体指令(其中包括1992年10月19日第92/85号指令)加以变通的第2001-1号法律。
-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社会现代化的第2002-73号法律。
-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第2001-397号法律。
-2001年7月4日颁布的关于自愿终止妊娠和实施避孕的第2001-588号法律。
-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与歧视作斗争的第2001-1066号法律。
-2001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配偶中未亡人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及实现继承法各项规定现代化的第2001-1135号法律。
-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筹集2002年社会保障资金设置父亲产假的第2001-1246号法律(第55条)。
-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领养儿童和国家收养的弃儿身份问题的第2002-93号法律。
-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家长权利的第2002-305号法律。
-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家庭姓氏问题的第2002-304号法律。
2. 国家机构
上一次报告中介绍的国家机构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变化,它们一直在执行原先赋予它们的任务。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就业和团结部下属的妇女权力处自2000年7月21日来已改为“妇女权利和平等处”。此外,还充实了它的人员网。此后,各部门都配备了一名由男性或女性担任的部门特派员。
引 言
自1993年1月法国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递交上次报告以来,国家为在实际生活中完全实现男女平等推行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已成为一项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欧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加以了修改,其中包含的有关男女平等的新规定就是对这些原则的补充。法国已于1999年3月23日批准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些原则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成为法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因此,男女平等已作为共同体的总目标载入《条约》(第2条),共同体的所有政策都应考虑这一目标(第3条);《条约》中还写进了关于反对歧视的总的条款(第13条),而且关于在男女就业和工作方面待遇平等的规定也得到了加强(第137条),其中特别加进了同工同酬的概念以及关于采取“旨在便利未得到充分代表的男性或女性从事职业活动或对他们在职业生涯中的不利条件事先加以防止或予以补偿”(第141条)的特殊措施的可能性。
法国政府于1999年决定,要让男女平等成为革新公共生活和法国社会的支柱之一。为使法律上获得的平等体现在事实上,现已推行了一项积极的政策。
在主管妇女权利的部际间委员会的范围内确定的政府行动纲领,于2000年春天提出了优先考虑的三项工作轴心:
-妇女进入负责岗位;
-职业平等及生活时间的协调;
- 妇女的基本权利及与暴力作斗争。
开展的所有行动都列入了继续受到优先考虑的总方案中,而这个总方案又是以以下构想为基础的:从实行男女平等的角度讲,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范畴之间是互相影响的。问题不仅在于通过采取特定的措施补偿女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而且还在于将性别观纳入公共政策之中,以便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会产生不平等现象。
政府已注意通过编制统计资料、展开调查和提高主管公共政策的不同部门的认识,使得妇女和男子各自的情况变得更加清晰。为了澄清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于2001年10月发表了题为“重视对等原则”的第一个统计报告。
此外,政府的行动是以关于妇女权利和平等的预算文件为依据的,这份文件能使各部对男女平等方面的国家预算活动进行分析。这个称为“预算黄皮书”的文件犹似公共行动的导向工具,能使我们对公共行动进行定向或重新定向,以使男女平等不断取得进步,变得更有实效。
这项政府行动涉及到许多部,在2001年3月和2002年3月的内阁会议上曾对这项行动进行过两次总结。总结指出,在以下三个重点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1. 沿着妇女进入负责岗位的道路继续前进
政治生活中的对等原则
1999年6月投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000年6月6日又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担任选举职务的原则,这两件大事是朝着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迈出的重大一步。
2000年6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担任选举职务”的法律影响到了两次选举,这两次选举表明该法律在该法律适用的地方对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地位有着积极的影响。政府的意愿是在短期内使得民选议会(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中能有更多的女性,从而使政治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制定法律法规的工作应该从妇女的经验和能力中寻求启迪,该法律的执行同样应该在这一范围内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变化的源泉。
社团生活中的对等原则
政府促进对等政策的意愿也反映在社团生活方面。2001年7月,国家同一些协会签署了一项宪章,按宪章规定,签字方将作出承诺,改善在行使社团责任方面的男女平衡情况。一个主管妇女权利的协会协调组织今后将出席社团协调常设会议。
此外,就业和团结部同那些协会一起对妇女协会和争取妇女权利协会如何为社会辩论作出贡献及妇女如何参与决策等问题进行了思考。
在公职部门专业人员选拔、代表机构和负责岗位中的对等原则
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鼓励在这些不同的部门中男女得到均衡的代表。
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职业平等的法律规定,自2002年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起,各组织必须提出一个能缩小选举名单上的妇女与选举人中的妇女之间差距的男女比例。此外,2002年5月3日通过了一项有关政府指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遴选委员会成员的法令,规定每种性别在国家指定的成员名单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另外还推行了在公职部门将妇女提升到负责岗位的多年计划。
2. 促进职业平等和生活时间的协调
为了实施促进职业平等的目标,政府依靠了两类行动:通过特别法和加强伙伴关系。
职业平等
2001年5月9日的法律旨在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内有关职业平等的社会对话:它赋予了企业中男女职工就业和培训总体情况比较报告一种重要的作用,使得职业平等无论在职业部门中还是在负有谈判义务的企业中成了集体谈判中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改善妇女在企业中的地位属于发展总战略,既有益于男女职工,也有益于生产目标。
开展反对歧视和骚扰的斗争
2001年1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反对歧视的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安排,规定应由雇主证明采取有关措施是有客观原因的,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概念。
此外,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职业平等的法律和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社会现代化的法律,旨在扩大性骚扰的定义范围,它取消了滥用权力的概念,并将目标对准了企业中应聘者的聘用、实习期或培训期。另外,放宽了对拒绝骚扰或出庭作证或陈述骚扰情况的受害者犯下的虐待行为的性质:禁止对他们惩罚和辞退,以及在以后在报酬、培训等方面对他们采取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歧视措施”。
加强伙伴关系
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签署了许多合作议定书,以同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作斗争,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改善对经验知识有效性的确认。另还签署了创办企业方面的协定。
这些协定是就业和团结部与国家机构合作伙伴或民间合作伙伴在各种各样的活动范围内签署的。这方面的例子有国家改善工作条件局(ANACT),城市部际间委员会,全国成人职业培训协会(AFPA),贸易和分销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创办局(APCE)。
在建筑和运输领域签署了一些协定,规定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人困难的某些部门应多招收女性。2001年2月,建筑业联合会、运输和基础建设部部长、负责职业教育的部长级代表与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之间签署了一项协议。
在推行这一加强伙伴关系政策的同时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沟通运动,鼓励妇女从事传统上由男子占据的职业。
生活时间的协调
法国在它2000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把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协调问题列为当时的议题之一。实际上,男女的生活时间看来存在着很大差别,妇女的负担越来越重,这给她们的职业生涯造成了不利。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协调问题长期被认为是处理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方法中的核心,今后这个问题由于劳动关系和家庭模式的变化将会成为更重要的关健因素。
妇女的工作实际上是财富的载体,是促进增长的强大因素,同时能对创造新的需求、经济活动和就业机会起到推动作用,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它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现象,因为既当母亲又从事工作的妇女现在越来越多,所有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然而,今天,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协调往往依然是妇女的惟一责任。
2000年下半年,法国在其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职责范围内提交了一份有关此项议题的报告。随后,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采用了9项评价用的数质量指标。
在国家一级,日常生活的时间问题成了2001年9月举行的第一次政府会议的讨论话题。起草了各种报告,报告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特别是在人口在20 000以上的城镇建立时间办公室,负责更好地协调行政部门和工商企业的作息时间,兼顾好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
此外,于2001年1月成立了城市研究所,它把如何将协调生活时间方面的问题纳入男女平等范畴的课题列入了它的第一批研究课题。
2001年10月11日,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女部长组织了一期研讨会,探讨企业如何考虑与协调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有关的那些问题。研讨会重点讨论了有关企业在内部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可动用的手段问题,以便更好地考虑对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协调采取强制性措施。
最后,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有关社会现代化的法律,设立了父亲产假,假期为11个工作日,其作用是使父亲能更好地尽到做家长的责任,从而使得他们自己及其配偶在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
3. 加强对妇女基本权利的尊重,强调对暴力行为的斗争
在妇女享有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法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了一项关于避孕和自愿终止妊娠(IVG)的新立法。
在2001年7月4日颁布的关于自愿终止妊娠和避孕的法律的推动下取得的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大专院校和中学中的性宣传和性教育方面,以及无需拥有家长权利的人的同意给未成年人开避孕药处方、发送避孕用品或用避孕用品等方面。另外,它包括了与自愿终止妊娠有关的一些条款,其中有:法定假期由10周增加至12周,为未成年女孩对拥有家长权利的人保密的可能性,将阻碍自愿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扩大到对在做这些手术的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求终止妊娠的妇女及其亲近者施加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进行威胁或恐吓。
2002年1月开展了新一轮宣传避孕的运动,准备了一些诸如宣传册子和宣传画等工具,供地方开展宣传活动之用,还有在广播电视上插播这方面的广告。
与暴力作斗争是政府给自己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种种行动。
另外还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展开了全国性调查,对将近7 000名20至59岁的妇女进行了抽样调查。这次调查提供了很有意义的资料:10名妇女中就有一人提到在最近12个月里遭到过配偶的暴力(肉体、性、口头、心理);10名妇女中差不多有一人在一生中遭受过性侵犯;10名妇女中差不多有2人揭发工作场所的心理压力。
面对这方面的证明,负责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的女国务秘书于2001年1月召开了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全国性会议。会上,她提出了一个部际间行动计划,该计划涉及到4个工作轴心:加强网络,发起交流运动,开展预防和支援活动以及同当地团体建立亲近的伙伴关系。该计划还吸收了以下各部的参与:就业和团结部,司法部,国民教育部,内政部和住房部。按照这一计划,在2001年这一年里开展了一场宣传运动,它采用的新口号是“一旦遭到暴力,不要保持沉默”。
同时还开展了旨在提高接待和收容遭受暴力妇女的场所服务质量的活动。它应该能得出一些有关《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以根据同国家建立的契约关系改进习惯做法,掌握参考标准。
2000年2月,国民教育和研究部,就业和团结部及农业部签署了一份协议。学校中的暴力问题是该协议的中心内容。协议就打击学校中的性暴力问题提出了30条建议。目标是做好亲近工作,更好地听取学校中年轻人的意见并对他们加以照料。
贩卖人口问题也是法国政府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政府已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律建议,但议会在本届立法会议结束前未能抽出时间审议这一建议。建议要求设置贩卖人口罪并给予受害者临时居留的资格,只要他们同意起诉对他们犯有贩卖人口罪的人或出庭作证。
刑法中增加了一项涉及到未成年人卖淫问题的新条款,为的是填补司法方面的空白,过去对15至18岁未成年人卖淫的情况法律上没有规定。现设置了一种针对嫖宿未成年人的特殊罪名。重要的是这是法国立法者第一次惩治“嫖客”,而不仅仅惩处以淫媒为业者,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
另在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倡议下召集专家组研究了广告中的妇女形象及它与侵犯基本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专家组起草了一些建议,它们围绕着4个轴心:专业人员通过自愿遵守适应形势的自律规则树立起更高的责任感;更新1881年关于新闻的法律,允许对煽动歧视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加以惩处;强化社会团体发表意见和采取行动的能力,特别是通过那些反对对妇女行使暴力和实行歧视的协会;采取能鼓励公众就此问题展开辩论的措施。
|
第二部分 《公约》的条款 |
法国的保留
迄今,法国一直对《公约》4项条款的某些段落持保留意见。然而,法国议会最近通过的多项法律使得法国有关上述诸多方面的法律发生了变化。
关于对有关共同行使亲权的第5条b款和第16条1d款的一般保留
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亲权的第2002-305号法律规定父母对其子女负有同等责任,认为一般情况是自子女出生那年对他们形成亲子关系那一刻起父母应共同行使亲权,不管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法律还规定了在父母分居后子女在父母居所轮流居住的可能性,如果那样做符合子女的利益的话。
因此,看来法国是符合第5条b款的规定的。
关于对有关妇女和农村地区问题的第14条2c款和14条2h款的技术保留
在受审议的这一阶段这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关于对有关选择家庭姓氏问题的第16条1g款的保留
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家庭姓氏的第2002-304号法律规定,父母今后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联合向民政官员申报的方式选择子女的姓氏。该姓氏可以是父亲的姓氏,也可以是母亲的姓氏,也可以将两种姓氏放在一起,次序由他们自由决定,但他们每人只能有一个姓氏。夫妇双方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都应采用给予其头生子女的姓氏。然而,父母未作选择,或者双方意见不一,则子女自动采用其父亲的姓氏。
关于对有关解决公约执行和解释方面分歧的方式的第29条的保留
在受审议的这一阶段这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第 1 条
与歧视作斗争:有效采用相应的能与歧视作斗争的工具
法国在推行国家政策之同时积极参与了欧洲与歧视作斗争方面的主动行动。
1. 平等的反面:歧视
在欧盟范围内,根据关于欧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3条通过了两项指令和一项行动计划。两项指令中的第一个是关于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第二个涉及到在就业和工作方面建立一个有利于待遇平等的总体框架。这些指令并不是直接针对专门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但是男女平等是跨行业跨部门考虑的一个目标。同样,共同体与歧视作斗争的行动计划提到了与歧视作斗争的必要性,“包括各式各样的歧视”。
有一项指令是专门针对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的,它在定义间接歧视和规定举证责任方面开了先河,这项指令就是1997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在发生基于性别的歧视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问题的理事会第97/80号指令。此外,目前正在进行修订第76/207号指令的工作,该指令涉及男女之间在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提升以及工作条件方面的平等待遇,特别是明确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及性别歧视方面的骚扰和性骚扰的定义。
最近,于2001年11月16日颁布了有关反对歧视的第2001-1066号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对第97/80号指令加以了变通,规定了在发生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所有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安排,但这同样也是针对就业中的歧视理由的。该法律禁止在就业时和培训期间实行歧视。此外,在劳动法中列出的歧视理由有以下方面:出身、性别、品行、家庭情况、族裔、民族或种族、政治观点、工会活动或互助活动、宗教信仰、身体状况或残疾等,现在在这些理由上又增加了性别倾向、年龄、外貌和姓氏等方面。
法国的人为法将歧视定义为基于刑法第225-1条中列举的诸多理由有区别地对待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不论其性质如何),并且歧视发生在刑法第225-2条限定的范围内,诸如招募、辞退、提供财物和服务或经济活动等。根据这一定义,歧视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其中的故意成分是问题的核心。劳动法列有禁止歧视的诸多条款,然而没有对它们加以定义,不过其范围要比刑法来得广。例如,针对与职工的职业发展有关的歧视作出了规定。
这一与歧视作斗争的法律措施,由于没有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以及在举证方面存在着困难,因此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方面,直到最近也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所以,国内法正式认可以不存在任何歧视为前提的平等,不管其理由是什么。然而,特定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的发展对平等原则的这种正式的抽象观点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现象并非必然是故意排斥的结果,但来源于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和经济进程。
男女平等的原则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它要求用实践和社会现实来检验它的措辞,从而在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具体地核实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这尤其意味着需本着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目的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不管是规范的还是不规范的。
2. 歧视:通过不同的然而是趋向同一结果的方法逐步加以定性
直接歧视
2000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的指令。在该指令中第一次对直接歧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在一种可以比较的情况下,出于种族或族裔原因,有的人受到的待遇不如他人,后者无论在现在还是过去或将来均受到照顾,这就构成了歧视”。对直接歧视的这种定性出现在与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有关的指令中,在2000年11月27日颁布的有关制定有利于就业和工作方面待遇平等的总体框架的指令中再次采用了这一定性,该指令尤其将目标对准了基于性别倾向、年龄或残疾的歧视。
这个以有损于某个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待遇差别为轴心的定义,一直在采用该定义的不同时期,根据对目前、过去或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的考虑加以修订。
判例逐步确定了一种处理歧视问题的方法,它针对的是造成个人或群体差别的效果。因此,这种方法能抓住其中可能产生一些往往是隐含的区别对待或选择的做法或过程的所有情况,不管它们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其标志是不存在歧视的故意。作为例子,这里可以提一下男女之间在薪酬方面长期存在的差异——总体上在25%左右,这些差异部分可以用就业结构加以解释(妇女集中在某些非常女性化的部门和雇员的类别中),但是也可以用因为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来加以解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绝大部分是女性,它导致妇女大量集中在薪酬较低的岗位上。
间接歧视
1997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在出现基于性别的歧视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指令第一次采用了欧共体审判法庭的一个判例。根据这个恒定的判例,“除非一种规定、一种标准或一种做法是合适的和必要的,而且可以用独立于有关人员性别的客观因素解释的,否则当这种规定、标准或表面上看来是中立的做法影响到某一性别中较多人员时则存在”间接歧视。
这样一种定义为法官理解实际存在的但不是十分明显的歧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实际上他将会在某种措施或某一安排所显示的表面待遇平等之外核实其对一群人的具体影响。这种方法的特点体现在一种比较手段上,特别是在出现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情况下体现在一种数量手段上。尤其重要的是需核实针对处于类似状况的一群男子采取的措施给多少妇女带来了不利影响。
此外,法国的法官也采用了这种有关间接歧视的推理方式,法国最高法院1997年2月12日对Sarl Usai蘑菇公司诉Douarre夫人和Daudel夫人一案的判决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一案子中,两位妇女就她们的计时工资与一位从事食品加工的男工的计时工资之间存在差异一事提出了质疑。最高法院的社会庭没有在对男工和女工进行单个比较的传统范围内进行分析,而是对两个不同的整体,即一群妇女占大多数的从事分拣蘑菇的加工工人和一群由男性组成的负责装卸箱子的搬运工人的薪酬情况加以了比较。经过统计分析,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上诉法院有充分理由裁定“与妇女同样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男子得到的薪酬一贯较多”。
经过修订的第76/207号法令尤其重视质量方法,这涉及到对间接歧视的定义,如同2000年两项指令所作出的定义。2001年11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反对歧视的法律没有对间接歧视加以定义。因此,无论是质量方法还是数量方法看来都是可以接受的,如同欧共体审判法院的判例变化所表明的那样。
第 2 条和第 3 条
提高妇女地位
一、旨在增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专断政策
法国政府推行的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增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专断政策是按照主管妇女权利的部际间委员会于2000年3月8日确定的行动轴心展开的。为实施这一平等政策采取的方法依据的是双重方案,一个是总体的,另一个是特殊的。总体方案是建立在部际间合作伙伴关系之上的,意味着从设计公共政策开始就考虑男女的需求。特殊方案是对总体方案的一种补充,也就是说为建立男女之间的事实平等设计和执行有利于妇女的积极措施。
政府因此选择了三方面的行动,它们主要来源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期间成员国通过的建议。这三方面的行动旨在在国家一级促进男女平等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加强男女平等:
在政治领域,还有在公职部门,在社团生活和工会生活方面的对等;
职业平等,妇女对经济活动的贡献和改善对生活时间的管理;
提高妇女在文化领域中的身价并享有诸如避孕、自愿终止妊娠和与暴力作斗争等基本权利。
为了继续推行它的政策,法国政府依靠了增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政策。它还依靠了推行平等公共政策所必要的两种基本因素的结合。这两种基本因素是:属国家支配的手段和个人有效采用相应的能与歧视作斗争的工具。
由于存在着外籍妇女可能受到的双重歧视,有关移民妇女和移民问题的特殊政策也将加以讨论。
二、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国家手段的增加
1. 使国家统计手段适应新的形势
总理于2000年3月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行政部门改革统计手段,使之适应新的形势,以便改进对男女双方各自状况的认识。他还授权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协调这些工作。从此以后,该所担负起了每年编制一个统计提纲的任务,这个提纲包括了与男女平等有关的所有问题。妇女权利和平等处负责在这个提纲的基础上编写年度报告。于是在2001年10月出版了第一本关于“男女平等关键数据”的手册,这本手册目前正在更新中。
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编写的第一份名为“重视对等原则”的报告于2001年7月完成。它能使人通过许多议题探讨男女双方各自的状况。妇女权利和平等处的第一份报告正在起草中,预定于2001年秋天发表。
2. 反映国家为增进妇女权利和平等所作的财政努力的预算工具:预算黄皮书
在对2000年财政法进行投票时,法国议员们作出了如下决定:今后,政府每年在提交财政法草案之同时应陈述它为增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所作的财政努力。
因而增加了一种新的国家预算信息性附件,即妇女权利和平等预算黄皮书。这些信息性附件陈述国家在财政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时对在与政府各部委或其中多个部委有关的干预方面开展的行动进行或多或少是展开的分析。
这些附件在它们的原则中涉及到一些干预领域或跨行业跨部门行动的领域。考虑到政府坚决地决定在这方面采取总体方案,男女平等构成了完全适合于这类活动的干预方面。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预算文件拥有一种法律基础,这能确保它持之以恒。
立法者关心的是使自己掌握在财政法的辩论中能更好地衡量和监督支持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财政努力的手段,政府的愿望是在这方面推行一种强有力的并具有活力的政策,现在立法者的主要关心与政府表明的愿望结合在了一起。因此,预算黄皮书符合诸多目标,它既是提供信息的一种手段,又是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能展示专断政策的结果,衡量它的发展,或通过预算解释发现不足。
平等预算黄皮书是公共行动的基本导向工具。预算黄皮书既是“纳入主流”的工具,又是评价公共政策对男女各方影响的工具,在人们看来它是一种公共行动的导向工具。因此它使人们有可能给公共行动定向或者重新定向,使得男女平等不断进步,取得实效。
3. 加强松散的妇女权利和平等网络
亏得2001年的财政法设立了17个职位,妇女权利和平等部门特派员的空缺的职位才得以填补。因而,每个大区和每个部门今后都有一人主管实施政府促进男女平等计划的工作。
2001年2月2日,内政部、就业和团结部及负责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的女国务秘书共同签署了一份通知,通知考虑到了松散的妇女权利和平等网络任务的变化,陈述了地区代表和妇女权利和平等部门特派员在地方一级实施平等政策中的工作条件及他们的任务。
三、针对移民妇女 或移民问题的特殊行动
在外籍居民中妇女遭受歧视的情况与日俱增。如果问题在于获取信息和了解权利、就业市场上的融合或有关传统做法的信息,那么有一定数量的特殊行动考虑到了移民妇女的需要。
1. 接待初到法国的妇女
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移民援助社会服务机构和称为ASSFAM的移民家庭社会服务协会),特别建议初到法国的妇女在掌握信息和实现社会化方面采取集体行动。采取这方面行动的目的在于:
- 从语言方面着手为享有权利和了解法国的生活方式及环境提供方便;
- 为了解普通法的规定提供方便;
- 使其有可能实现自主。
2. 媒介:妇女驿站的作用
公共权力机构落实了确认和促进妇女驿站或社会-文化女调解人的目标,这些驿站或女调解人在融合和与歧视作斗争方面发挥着根本的作用,特别是为妇女,同时帮助移民来的居民同公共服务机构(妇婴保健中心,家庭补助金管理处,医院,学校,市政府,等等)建立关系。
一开始,妇女驿站基本上只是扮演一种翻译的角色,而今天担负起了各式各样的职责,从接待、提供信息、人员指导到充当调解员帮助解决与行政部门、邻居或学校的冲突,并在当地举办生气蓬勃的集体活动(组织演讲团,街区联欢会,等等)。目前这类驿站约有1000个,工作在大约300个社团中。
它们的工作一年一年走上了正规。“城郊职介”资源中心起草了一本《参考职业》,以FIA-ISM(社团间和机构间移民妇女)协会为中心组成的集体编写了一本指南及社会文化媒介宪章。后者两年来组织了一些部门合作,促进社团之间的互通信息、情况交流和监督。各机构还组织了一些培训。
公共权力机构的促进行动涉及到对一些研究工作的参与,这些研究工作使人们能深入了解这些妇女驿站及它们的活动。促进行动还涉及到社团的支持,涉及到将这一职能“列入”在3年内创造10000个成人驿站的计划,这些驿站得到国家的部分资助。
3. 就业
在2000/2001年度,就业和团结部决定建立系统的信息交流,以便为2000年确定针对移民妇女的干预轴心。由于移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情况令人担忧,她们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遭受歧视的局面,于是着重考虑了就业方面。此外,女性活动的特点有可能遭到损害,从而加重就业中的分离、失去资格和族裔化现象,这些现象业已得到证实。
正因为如此,于是决定资助多项研究或项目,其目标是建立一个为未来的研究工作奠定基础的认识基础。因而,人文科学所制定了一个目录性说明,题为“移民妇女和外籍女青年分段融入及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另外,目前正在对双重歧视方面的工作进程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这个问题也是在共同体“平等”倡议计划范围内充分考虑的问题。
另外,在开展这些工作的同时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其首要目标是共同使用第5轴心的欧洲基金(欧洲社会基金的第3目标),该基金是专门用于实施“改善妇女进入就业市场和参与就业状况的特别措施”的。通过小组的工作查明了欧共体在1994至1999年间采取的所有主动行动,从中获得了提高妇女地位的经验。
事实证明法语掌握不好在许多方面成了首要的歧视,于是以此为出发点对语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思考。为此开辟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一方面是为了评价语言培训的效能,另一方面是为了思考最终承认接受接待国语言培训的权利的问题。在这方面,对移民妇女给予了特别的注意,因为她们在谋职和接受语言培训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通常来自她们的家庭状况或群体传统的压力。
从2002年起,将在招标和竞争的基础上成立由一位活动组织者和这方面问题的专家组成的思考小组。它将分析移民妇女在就业和接受培训、就业条件、职业发展等方面所处的特殊境遇,推动针对这些妇女的一致行动。
最后,2002年将把支助工作延伸至26岁以上的公众,这项工作是在青年寻找工作期间和参加工作后头几个星期根据个人情况给他们提供支援的一项活动。毫无疑问,这一措施将会使妇女大受裨益,今天在得到支助的人中妇女占了60%以上。
4. 属于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妇女分居,即拥有自主的居所:信息手册的散发
内政部于2000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更换属于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外国侨民居留证的通知,特别涉及到了属于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妇女分居问题。从司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显得非常复杂,从融合政策和妇女地位方面讲则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对于有关方面的不同当事人来说则是极其敏感的问题。
因此,就这一问题编写一本信息手册看来是必要的,这本册子主要是供社会工作者使用的,为的是向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有关妇女摆脱一夫多妻制。其目标是产生一种能直接使用的、尽可能简单明了的工具。
为此成立了由所有相关部委组成的工作组,它于2001年6月19日投入工作。经过多次交流,所有参与者达成了共识,形成了《摆脱一夫多妻制》的文件。该文件将在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移民中广泛散发(10 000份)。
第 4 条
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暂行措施
一、对等原则: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的特别措施
1. 政治生活中的对等原则
2000年6月6日颁布的旨在促进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担任选举职务的第2000-493号法律对1999年修订的宪法作出了补充。
政府选择了对等原则(男女候选人各占50%)。因此,该法律作出了如下规定:
对于两轮的名单投票(人口在3 500人以上的市镇选举和大区选举),男女候选人的差额不得大于1。在每一个由6名候选人组成的整组内男女候选人的人数应该相等,按名单提交的先后顺序排列。
对于一轮的名单投票(欧洲议会选举和部分参议员选举),每个名单上男女候选人的差额不得大于1。每个名单中的男女候选人应交替排列。
此外,对于立法选举,为了使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处于法国政治生活更新措施的中心,法律规定,对不遵守候选人对等原则的和提名的男女候选人不是各为50%(允许相差2%)的将予以经济处罚。
该法律提出了围绕强制性措施与经济规定之间的平衡确定的一些简单机制,没有触及目前的选举结构。
这些新的规定在2001年市镇选举中第一次执行。市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差不多翻了一翻。在人口为3 500人以上的市镇中女议员实际上占了议员总数的47.5%,而以前仅占25%。
相反,在这些市镇中,当选为市长的妇女人数仍然微乎其微:总共有171名,在人口为3 500人以上的市镇的市长中占6.6%,而1995年为4.95%,增加了1.65%。值得指出的是,与先前的投票不同,这次是市镇越重要,女市长的比例就越高。
2. 经济和社会机构中 以及社会对话中的对等原则
2000年3月8日,总理要求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就妇女在经济和社会机构及社会对话方面的地位进行思考。
对企业女领导人进行的调查着重指出了妇女在进入负责岗位方面遇到的困难,如职业分离,薪金歧视,时间协调等。
起草的报告倡导采取有利于妇女的特别措施,消除薪酬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它为加强幼童接待措施的政策进行了辩护,最后要求男女之间更平等地分担家庭责任。2000年12月20日,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采取了这方面的一种意见。
职业平等最高委员会(CSEP)于2000年成立了一个有所有社会合作伙伴参加的关于工会组织和职业组织中妇女地位问题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认真审议了妇女担任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职务、进入工会各决策机构中的负责岗位、出任劳资调解委员以及参加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社会保障机构中的管理委员会的问题。
2000年12月20日就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议。职业平等最高委员会的某些建议在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条款中找到了回音。该法律规定,在劳资调解委员会更新时工会组织应该制定一个有利于增加当选妇女比例的候选人名单。同样,对于职业选举来说,工会组织应在起草选举前的协议议定书时审查那些能使候选人名单上男女得到均衡代表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在雇用2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企业委员会应成立一个职业平等委员会。
3. 公职部门中的对等原则
1999年2月16日向公职和国家改革部长提交了一份关于“公职部门高级干部配备:逐步实现男女平等”的报告。报告中提出的有些建议已在2000-2001年付诸实施。
正因为如此,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规定,就代表行政部门的成员而言,在职业竞争和考试委员会以及咨询机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行政委员会,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技术委员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等——内担任公职的男女应有均衡的比例。
此外,在执行总理于2000年3月6日发布的通知中,好几个部制定了改善妇女就业和担任高级干部职务的计划,并提交给了他们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技术委员会。
每个部委在执行公职和国家改革部2000年12月5日的通知时指定了一名负责处理与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的协调员。
最后,2000年11月10日成立了男女平等担任公职部门高级职务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妇女担任公职或职业发展中的培训、招聘和提升的现有资料。它还负责研究在妇女担任高级职务中出现不利于妇女的歧视现象的原因,就如何补救被证实的不平等现象提出建议,评价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效果,确保对建议实施情况和在这方面所进行的实验进行跟踪,以及散发他们的结果。该委员会由19人组成,由公职和国家改革部部长任命,任职期限为5年。
在2001年6月29日提交的报告中,委员会对整个研究工作的特点加以了说明,其中有不少研究已经开始进行,它们涉及到著名高等院校(巴黎政治研究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巴黎综合工科学校)的入学考试或职业发展(医院院长……)。此外,它认为,工作时间的调整和缩短是考虑和改善社会时间与工作时间的协调以及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男女职业平等的机会。
4. 社团生活中的对等原则
生活状况调查和观察研究中心(CREDOC)于1998年12月对法国人的社团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据调查,如果说至少有46%的男子参加了一个社团,那么妇女参加社团的仅有34%。然而,人们注意到,这几十年来妇女参加社团的人数一直在增加。另外证实,在同一社团内部工作在负责岗位上的女性在数量上要少于男性。
2000年9月,部际间社会革新和社会经济评议团(DIES)及妇女权利和平等处(SDFE)同社团生活全国委员会(CNVA)和社团协调常设会议(CPCA)的代表一起建立了一个妇女与社团生活问题思考小组,该小组后来成功地举办了一次妇女参与社团生活关健因素研讨会。
于2001年4月26日举行的这次研讨会,涉及到了妇女团体和争取妇女权利团体对社会辩论的贡献及妇女参与社团决策的问题。
对妇女在社团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考将依靠组织思考日和发起评价妇女在社团生活中的责任的调查继续开展下去。
从此以后,国家利用了促进妇女在社团方面担负责任的工具。正因为如此,总理于2000年12月1日签发了关于国家与社团间多年目标协议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应对这些协议加以协调,明确鼓励注意男女在伙伴社团决策机构中的均衡代表。
此外,国家社团发展基金(FNDVA)优先考虑了对研究工作的资助,这些研究将能使人们从统计和质量方面更好地了解妇女在社团生活中的地位。另外该基金还考虑开展促进男女平等担任负责职务的培训。
最后,在庆祝1901年的社团契约法颁布100周年之际,国家与各社团于2001年7月1日签署了互相承诺宪章。该宪章承认社团生活在我们国家的根本作用,肯定了国家与社团的合作伙伴关系。签约各方尤其作出承诺,要改善男女在担负责任中的平衡。
二、保护产妇:一些新的措施刚对一项欧盟指令加以变通
2001年1月3日政府颁布了第2001-1号法律,申明政府有权通过法令对共同体的一些指令加以变通,其中包括1992年10月19日的第92/85号指令,其宗旨是使法国的立法与目前的指令保持一致。实际上,1999年8月6日,欧盟委员会曾给法国发来过通知,陈述了不对第92/85号指令第5条第3款加以变通的理由。
该条款规定,应对怀孕、刚分娩或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受到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威胁时可能遭遇的危险作出评价,雇主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免女职工遭受此类危险。
为此,雇主应该改善工作环境和(或)重新安排工作时间。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给有关人员调整岗位,如果这两项选择都做不到,该职工可以暂时停止工作。
法令草案还在劳动法中采用了在第92/85号指令条文中一个固定条款(第L.122-25-1-2条)。
如果正在怀孕的,或刚休完产假重新上班的,或尚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受到可能遭遇某些与其健康和安全不相容的危险的威胁,雇主应根据劳动医生的结论建议她改善一下工作岗位,或者调至别的工作岗位。这类调动不得造成薪酬的减少。
在雇主不可能提供别的岗位的情况下,雇主应该说明不能给女职工重新安排工作的理由。
后者将可以中止劳动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1977年12月10日的按月付薪协议规定的薪酬保证。该协议是1978年1月19日法律的附件。1978年1月19日的法律对补偿作出了规定,包括由社会保障以生病名义支付日贴,其余由雇主补足到薪金的90%(按月付薪协议规定的3年资历条件在这里不适用)。
不言而喻,有关产假和禁止妇女在分娩前两周和分娩后6周工作的规定继续适用。
第 5 条
消除定型观念
(提请注意:法国对第 5 条 b 款持保留意见)
一、关于社会 - 文化图式和模式
广告中的妇女形象:与暴力和歧视作斗争
若干年来,广告一直在采用妇女形象,2001年以来这种情况有增无减,许多人认为那些形象是可耻的,丢脸的,另外存在着损害人的尊严的危险,而且有些形象会引起对妇女的暴力或者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因此,在第一方案中划定了调查范围:重点分析广告中的妇女形象。
这就是2001年3月在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支持下成立工作小组的原因所在。该小组的职责是于2001年7月向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夫人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在听取了一系列意见后,对收集到的与损害妇女形象的广告相关的信息加以了归纳总结,并详细阐述了首先旨在改变习惯做法,但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直至调整现行法律和协议框架的建议。
工作小组集中了有关各部和机构及民间社会的一些代表:就业和团结部(妇女权利和平等处),与此问题有关的好几个部门(媒体发展局,受文化和通讯部支配的总理事务处,司法部咨询局),国民议会中的妇女权利和男女机会均等议会委员会,男女平等观察站,广告检查局,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研究界的一名代表。
一些与社团密切合作推行制止和处理对妇女施暴政策的公共权力机构,感到有必要迅速对某些广告现象作出思考,这些广告将排斥和主宰妇女的行为展示在了人们的面前。
工作小组对在尊重人格方面由此引出的习俗和需求的变化进行了考查。对广告的研究应该从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社会需要着手。
它听取了与此问题有关的所有各类专业人员(广告制作者,张贴者,刊登者)、捍卫妇女权利协会、消费者协会、有资格人士的意见。小组于2001年7月11日提交了报告。
报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从可能引起暴力或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的角度,对所收集到的与有损妇女形象的广告相关的信息加以归纳总结;
就改变现有的习惯做法或修改现行的司法框架提出建议。
这些建议是围绕以下4个主要轴心提出的:专业人员(创作者、刊登者,发行者)通过自愿遵守适应形势要求的自律规则树立更高的责任感;更新现行的法律,允许对煽动歧视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加以惩处;强化社会团体表达意见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尤其是在各个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和实行歧视的团体中间;采取能鼓励公众参与有关广告中的妇女形象问题辩论的措施。
法国广告自律机构,即广告检查局(BVP),在起草关于“人的形象”的建议时考虑了专家组所做的工作。于2001年10月16日公布的这一新文件构成了广告检查局提供咨询意见的参考基础,并取代了可追溯到1975年的关于“妇女形象”的老建议,老建议不再适应最近20年来法国社会内部发生的变化。文件尤其包括了一些颇具创意的建议,它们涉及到直接和间接暴力的概念、服从和从属以及性、社会和种族方面的定型观念等。
二、关于家庭责任:对亲权的改革为父母共同责任概念的形成作出贡献
2002年3月4日通过了关于亲权问题的第2000-305号法律。法国通过这一法律修改是符合第5条b款的。该法律打算使人能执行父母共同责任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建立在三重原则的既定事实之基础上的:父母间的平等,子女间的平等及子女对父母的权利。父母的婚姻状况不应该影响行使亲权的方式。
该法律的某些规定旨在在义务和责任的道德规范内保障和稳定亲子关系,尤其是体现在对承认关系的鼓励和隆重庆祝,对寻求父亲身份和母亲身份行动的协调,对在亲子关系方面可能出现争执的案件和时限的限制。同样,肯定了提高有关组织子女生活(特别是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的父母协议的重要性的原则。由此发挥了家庭调解的作用。
最后,法律上所作的这方面修改致使法国于1990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能得到全面执行。
第 6 条
卖淫和贩卖妇女
一、贩卖妇女和卖淫
2000年12月12日各国在巴勒莫开始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它的两个议定书,即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法国第一天就在上面签了字。
该公约法国议会正在批准中,批准后将成为我国人为法的一部分。为使该公约正式生效,必须至少得到40个国家批准。
与贩卖人口和各种形式的当代奴隶制问题密切联系的卖淫问题成了两个议会专门小组工作的对象和组成处理受害者问题工作小组的原因。
1. 加强打击以淫媒牟利的力度
2001年5月15日颁布的有关新经济法规的法律将犯罪团伙的定义扩大到了策划任何应处于5年监禁的不法行为(刑法第450-1条),这使人们能在以淫媒牟利方面根据现有定量采用此类罪名。
该法律还设置了一种新的罪名,其特征是存在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经常与犯罪团伙往来但不能证明其生活方式是正当的(刑法第450-2-1条)。
这些用于抑制犯罪的新的司法工具使人们能更好地打击以淫媒牟利的网络。
此外,司法部2001年12月18日还向检察院下发了一个关于打击以淫媒牟利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在于改善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在处理组织卖淫的犯罪集团的资产和承袭的财产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更好地照料作为受害者的妓女,并设立在打击以淫媒牟利方面负责核查帐目的检察官职位。
2. 议会卖淫问 题专门小组
1999年参议院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卖淫问题的第一份报告。继此报告之后,2001年2月16日的法令责成该委员会女主席负责议会卖淫问题专门小组的工作。
由此产生的报告发表于2001年2月8日,报告指出了建立能确保打击卖淫的政策更加严密的结构的必要性,并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将在下面论述。
一个观察站、委员会或高级委员会,可以使人同时拥有一种真正的统计工具,一种鉴定需要的能力,以及一种调查和普及所实施的行动的手段。
此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将打击以淫媒牟利列为政策的重点,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政策。每个国家应本着这一精神根据2000年6月举行的关于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特别联大(“北京+5”)的建议任命一位国家报告员。
关于制止卖淫和回归社会问题,应强调以下几点:
加强宣传,通过在全国定期开展教育运动的方式提高年轻人和教育人士的认识;
培训社会工作者和负责执行这方面规章条例的公用事业部门的人员;
给予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社团更多的支持,在各处建立部门委员会以及采取能够帮助妓女开始回归社会的行动。
3. 议会当代奴隶制问题专门小组
专门小组致力于确切描述法国目前在当代奴隶制方面存在的现实,以便确定它的国际背景并最后提出政治和法律范畴内的旨在打击大规模的和带有严重暴力的奴隶制现象的建议。专门小组采用了4个改革轴心,依次为受害者、从事不正当交易者、机构体系和集体意见。
有关打击性剥削的建议将在下面论述。
值得指出的是,国民议会对议会信息专门小组提出的建议作出了响应,于2002年1月24日通过了一项加强打击各种形式的当代奴隶制的法案,并将其提交给了参议院。该法案尤其要求新设一种贩卖人口罪,给予被贩卖的受害者临时逗留资格和相应的从事职业活动的权利,但她们必须同意起诉对她们犯有贩卖人口罪的犯罪分子并出庭作证。给予的临时逗留资格还可以延长,此外,在经过这一程序之后,被贩卖的受害者或就这些事实出庭作证者将可以获得居留证。
议会专门小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在预审阶段可以对受审查者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予以保全性扣押的建议被纳入了法案,并在一读中获得通过。目前,扩大网络一体化性能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1.向受害者提供社会支援和身份
鉴于受害者在享有逗留权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她们面对网络的极端暴力一直惶惶不可终日,这需要建立更多的专门用于接待受贩卖之害者的收容中心。这些中心除了提供简单的住宿外,还将提供为期三个月的医疗和心理跟踪,以及采取适应每个受害者居留的安置措施。这三个月的期限应该使受害者能就她的变化重新加以定位,选择或是留在法国,或是返回原籍国。
假定受害者宣布想留在法国领土上,专门小组建议发给受害者为期6个月的可更新的逗留许可证和相应的工作许可证,作为交换条件,她们必须与警方和司法机构合作。将由商定的团体保证对受害者进行跟踪,直至整个程序结束为止。
假定受害者优先考虑返回原籍国,国家应为这一选择提供方便,特别是在经费方面。专门小组宣称它支持在原籍国建立一些由法国资助的、得到非政府组织支持的机构。
3.2.对从事不正当交易者的惩治
专门小组打算新设一种贩卖人口罪,将它列入刑法第2卷《对人所犯的重罪和轻罪》第2编“对人的伤害”第5章“对人尊严的伤害”的新的一节中。插入这类围绕一种在加重情节方面有所变化的基本罪——确定的规定,将要求同时重新审查目前有助于禁止贩卖人口的对某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例如像以淫媒牟利等。
对卖淫的刑事处理
考虑到性剥削带来的赢利,就禁止以淫媒牟利方面规定的罚金(在15万到450万欧元之间)而言,判处的罚金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要加大经济惩罚的力度,强化扣押程序。目标是要击中网络的要害,即它们的利润。专门小组建议将在麻醉品交易和洗钱方面存在的强化措施扩展到以淫媒牟利的案件。尤其可以批准实施可能发生在预审过程中的保全性扣押程序,或者没收被判罪者的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
改善证据的收集
为了力求打击贩卖人口网的政策取得真正的效果,专门小组主张:
允准对贩卖人口和传播儿童色情读物的犯罪活动采取渗透行动;
允准在线搜查;
借鉴适用于与因特网上技术介体有关的违反出版法罪的制度,它规定了一种串联责任机制,如果不能确定第一个人犯有罪行,则可转向下一个人。
3.3.将打击贩卖人口列为重点
报告建议建立一个具有国家一级管辖权的机构,可采取部际间专门小组的形式,可将当代奴隶制方面的所有问题定为行动范围。此外,应该从初级训练阶段开始就这些问题组织对警方人员和法官的培训。值得在某些关系特别密切的司法管辖区内建立打击贩卖人口点。
应加强基层社团的作用。可望设置一种“绿线”电话,使处于危境的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打电话求援。
3.4.促进集体意识的形成
为了有助于促进思想的变化并引起对卖淫现象的另一种注意,应策划通过广播电视广告或公告的形式开展宣传运动。
最后,专门小组认为,在扩大欧盟的过程中,某些候选国是否在具体实施有关贩卖人口的国际准则的问题应该成为审查其资格的一种标准。
4. 帮助受害者全国委员会工作小组
帮助受害者全国委员会(CNAV)是根据1999年8月3日的法令成立的。它具有实施真正的帮助受害者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其任务是确保在帮助受害者方面行动的一致和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应依靠公共机构、当地的集体和帮助受害者社团网络的密切合作和协调。该委员会由主要部委的代表,当选的委员和12位有资格人士组成,这12位是指定的,因为他们一直在参与帮助受害者政策的制定。
为了研究当代奴隶制受害者的问题,2001年以全国委员会工作名义成立了一个小组。该小组以在逗留权方面,还有在专门的接待机构方面为受害者,为其中的外籍受害者保留地位作为其思考的主旨,建议采取一种有效的并适应摆脱剥削环境的另类方法。在原籍国和接待国加强宣传以提高公众和专业人士的认识的必要性也已凸现出来。2002年3月19日,正在举行全会的帮助受害者全国委员会在掌玺部长的主持下通过了关于当代奴隶制情况的报告。
5. 将卖淫问题纳入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卖淫和为性剥削目的贩卖人口问题”小组委员会并入了新成立的负责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全国协调机构。
为性剥削目的贩卖人口是一种特别不能容忍的暴力形式,卖淫受害者所处的极其令人担忧的状况是第一小组委员会工作的核心,该小组委员会是2002年1月29日在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全国委员会的范围内成立的,后者建于2001年12月21日。
当上面提到的那些正式报告提出的观点主要涉及贩卖人口时,两个主题——卖淫和贩卖人口——之间的联系应该成为该小组思考的问题。
此外,承认不能将人体作为商品,承认卖淫者是受害者,导致在开始讨论这一卖淫问题时将反对性暴力的问题列为了重点,但也非常重视两性间不平等和男女间的支配关系与从属关系这个更具有全球性的问题。该小组委员会于2002年3月5日发表了一份题为“卖淫:对妇女的暴力”的报告,报告认定卖淫是性暴力的一种表现。在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中,特别强调了进行调查的必要性,以便能从数量上对卖淫和贩卖人口问题作出评价。
二、未成年人卖淫问题
在2002年3月4日颁布的有关亲权的法律中,未成年人的卖淫问题成了特别建议的内容。新添加的标题为“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的一节就是继禁止以淫媒牟利的规定之后按照这个意思列入《刑法典》的。
由于司法上存在着某种空白,典型的是缺少有关15至18岁从事卖淫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于是针对那些“以给予报酬或答应给予报酬作为交换条件”,唆使、同意或获得“从事卖淫的未成年人的性性质关系”的人设置了一种特殊的罪名。因此,这种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的新罪名针对的是嫖宿未成年卖淫者的嫖客,这类嫖客将判处3年监禁和45 000欧元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需加重处罚,可判处5年监禁和75 000欧元的罚金。
如果嫖宿的是15岁的未成年人,当事人是屡犯,当事人是滥用职务赋予他的权力,或者未成年人同犯罪当事人是通过因特网这类通讯网络进行接触的,则规定应按情节严重加重处罚(第一项可判15年徒刑和300万欧元的罚金)。
如同在性侵害方面现有的措施,这些新的规定也适用于法国公民在国家领土之外犯下的此类罪行。
法国始终忠实于废除奴隶制的传统,一直将禁止以淫媒为业者利用卖淫进行剥削列为应予优先解决的问题。在对利用未成年人的性关系牟利的行为加以惩处之同时,立法者又第一次将注意力转向了“嫖客”,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标志着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
第 7 条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一、政治生活
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别是她们在政治决策中的地位仍然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
现政府在2002年4月底之前共有成员33人,其中女性9人,占27%。她们主管的部有以下几个:
部:
-就业和团结
-司法
-文化和通讯
-青年和体育
部长级代表:
-主管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
国务秘书:
-主管老年人事务
-主管住房事务
-主管预算事务
-主管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事务。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些职务中有一些是属于头等重要的职务。
1. 促进政治生活中对等原则的新的宪法条款和法律条款
1999年6月28日,议会召开大会,投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平等担任选举职务的原则。宪法第3条要求法律注意促进这一平等,而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应为这一原则的实施作出贡献。
从1999年12月开始,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份“旨在促进男女平等享有选民授权和平等担任选举职务的”法律草案,以及海外领土组织法草案(新喀里多尼亚,波利尼西亚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所有这些法律颁布于2000年6月6日。
政府选择了对等原则(男女各为50%)。例如,法律规定:
对于两轮的名单投票(人口在3 500人以上的市镇选举和大区选举),男女候选人的差额不得大于一。在每一个由6名候选人组成的整组内男女候选人的人数应该相等,按名单提交的先后顺序排列。
对于一轮名单投票(欧洲选举和部分参议员选举),每个名单上男女候选人的差额不得大于一。每个名单中的男女候选人应交替排列。
此外,对于立法选举,为了使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处于更新法国政治生活措施的中心,法律规定,对不遵守候选人对等原则的和提名的男女候选人不是各为50%(允许相差2%)的将予以经济处罚。
该法律提出了围绕强制性措施与经济规定之间的平衡确定的一些简单机制,没有触及目前的选举结构。
2. 2001 年 3 月的市镇选举
在2001年3月举行市镇选举时第一次执行了这些新规定。市镇女议员的比例差不多翻了一番。
在人口在3 500人以上的市镇,女议员占了市镇议员总数的47.5%,而先前为25%。
|
市镇人口 |
当选的女议员比例 |
|
3500至9000人 |
47.4% |
|
9000至30000人 |
47.3% |
|
30000以上 |
48.0% |
|
3500人以上的所有市镇 |
47.5% |
资料来源:内政部 - 选举和政治研究局。
相反,在这些市镇当选的市长中女市长的数量仍然很少:总共为171人,在3 500人以上人口的市镇中占市长总数的6.6%,而1995年为4.95%,即增加了1.65%。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的选举不同,市镇越重要,当选的女市长的比例增加得越多。
|
市镇人口 |
当选的女市长比例 |
|
3500至9000人 |
6.1% |
|
9000至30000人 |
7.2% |
|
30000以上 |
8.6% |
|
3500人以上的所有市镇 |
6.6% |
资料来源:内政部 - 选举和政治研究局。
3 . 妇女在其他地方机构中的地位
妇女在其他地方机构(大区和各部)中的地位仍然微不足道,在大区议员中她们只占25%,在大区议会议长中占7.9%(1998)。
4 . 建立议会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
国民议会根据1999年7月12日的第99-585号法律在参众两院建立了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
二、公共生活
值得指出的是制宪议会内部发生了迅猛变化。在共和国总统和两院议长任命的9名成员中有3名是妇女,这体现了法国最高当局的政治意愿。
在国家公职部门中妇女占有多数,2000年所占比例超过了50%。在A类人员中妇女进步最为显著。2000年妇女在A类中所占比例为54.3%,而在1982年为33%。然而,担任最高级职务的妇女所占比例不到15%。
妇女仍然很难出任由内阁会议决定授予的最高职务:1997年妇女所占的比例只有6.6%,2000年为10%。
在国家高级行政机构(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财政监察总局),妇女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尽管15年来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1985年和2000年间女性的比例增加了两倍多,由1985年的5.6%上升至2000年的17.1%。
担任局长、副局长和局长助理的情况也是一样,在这些岗位上妇女所占的比例取得了明显进步,1982年为7%,而在2000年上升到了20.6%。从今后看,妇女人数的增长将是鼓舞人心的,因为她们相对比较年轻,对于职业生涯来说如日中天。
1 . 资料
|
2000年国家公职部门中妇女所占比例 |
||
|
类别 |
总体比例 |
国民教育部外 |
|
A |
54.3% |
33.8% |
|
B |
67.1% |
48.9% |
|
C和D |
52.9% |
47.3% |
资料来源:公职和国家改革部 - 总务和公职司。
|
国家高级公职中妇女所占比例 |
||
|
职务 |
1997 |
2000 |
|
由内阁会议决定授予的职务 |
||
|
中央政府司局长 |
7.7% |
17.6% |
|
大学校长 |
12.9% |
24.1% |
|
大使级正式使团长 |
6.4% |
7.3% |
|
省长 |
3.4% |
4.9% |
|
局级和总监级职务-其他高级职务 |
||
|
国家高级行政机构 |
15.9% |
17.1% |
|
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 |
19.1% |
20.6% |
|
总监(除财务) |
18.6% |
20.4% |
|
总司库-总出纳 |
3.1% |
5.3% |
|
单列处处长 |
8.2% |
8.9% |
|
大区审计法院院长 |
0% |
8% |
|
行政法庭庭长和行政上诉法院院长 |
10.5% |
7.9% |
|
合计 |
12% |
14.1% |
资料来源:公职和国家改革部 - 总务和公职司。
2. 措施
先前提到的关于“公职部门中的高级干部配备:逐步实现男女平等”的报告是于1999年2月16日提交的,报告提出的某些建议已于2000-2001年度付诸实施。
2.1. 关于职业平等的法律
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规定,就代表行政部门的成员而言,在职业竞争和考试委员会以及咨询机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行政委员会,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技术委员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等——内担任公职的男女应有均衡的比例。
2.2. 改善妇女担任公职和高级干部职务的多年计划
在执行总理于2000年3月6日发布的通知中,好几个部制定了改善妇女担任公职和高级干部职务的计划,并提交给了他们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技术委员会。
此外,每个部委在执行公职和国家改革部2000年12月5日的通知中应从此时到2001年年底指定一名负责处理与妇女在其机构中的地位有关的问题的协调员。
2.3. 男女平等担任公职部门高级职位指导委员会
男女平等担任公职部门高级职位指导委员建立于2000年11月10日。
该委员会负责收集现有的有关妇女担任公职或职业发展中的培训、招聘和提升方面的资料。它还负责研究妇女在担任高级职位方面遭受歧视的原因,就弥补业已证实的不平等现象提出建议,并对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指导委员会由19人组成,人员由公职和国家改革部任命,任职期5年。在2001年6月29日提交的报告中,委员会确定了所有的研究课题,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开始实施,它们涉及到著名高等学府(巴黎政治研究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巴黎综合工科学校)的入学考试或职业发展(医院院长……)。此外,报告特别主张,工作时间的调整和缩短是考虑和改善社会时间与工作时间的协调以及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男女职业平等的机会。
三、经济和社会机构及社会对话
1. 妇女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代表组织中的地位
2000年3月8日,总理要求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就妇女在经济和社会机构及社会对话中的地位进行思考。报告提到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0日通过的意见。
对企业女领导人进行的调查强调指出了妇女在进入负责岗位方面遇到的困难,如职业分离,薪金歧视,时间协调等。
该报告主张采取有利于妇女的特别措施,消除薪酬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它为加强幼童接待措施的政策进行了辩护,最后要求男女之间更平等地分担家庭责任。
2. 社会对话中的妇女地位
职业平等最高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了一个有所有社会合作伙伴参加的关于工会组织和职业组织中妇女地位问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认真审议了妇女担任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职务、进入工会各决策机构中的负责岗位、出任劳资调解委员以及参加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社会保障机构中的管理委员会的问题。
2000年12月20日就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议。职业平等最高委员会的某些建议在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条款中找到了回音。该法律规定,在劳资调解委员会更新时工会组织应该制定一个有利于增加当选妇女比例的候选人名单。同样,对于职业选举来说,工会组织应在起草选举前的协议议定书时审查那些能使候选人名单上男女得到均衡代表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在雇用2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企业委员会应成立一个职业平等委员会。
第 8 条
国际代表
在法律上法国不存在对妇女任何形式的歧视,不阻止她们在国际上代表她们的政府,或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然而,尽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这些高级职位上妇女的比例仍然很小,明显低于男子。
外交部于2001年制定了一个改善妇女担任公职和高级干部职务的多年计划。其目标是使得实际占据的职位与培养有资格担任公职或高级干部职务的妇女的工作之间达到完全的一致。除了在招聘和提升方面的努力外,这一政策还要依靠在双方人数相等的行政委员会中以及职业竞争和考试委员会中行政代表更加均衡的构成。在后一种情况下,2001年妇女的比例达到了38%。
在法国外交界,妇女在所有A级工作人员中的比例有所增加(27%),但是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仍然有限。人们可能会注意到,在寻求最佳的平衡方面,妇女在得到提升方面所占的比例比有关使团中妇女人数的比例更高。
1. 在外交或领事职务方面
据2001年10月31日统计:
担任驻外大使职务的妇女共13人,担任驻国际组织常任代表的妇女为2人,在总共167个职位中妇女占了15席(即9.5%)。
总领事和领事职务共有98个,担任总领事的妇女有10人,担任领事职务的妇女为1人(即10%多一点)。
2. 在中央行政机关内部
在总共149个负责岗位中,占据这些岗位的妇女共有30人(20%),其中有两位是由内阁会议决定任命的。在中层干部岗位上(副司局长和类似职务)妇女所占的比例要高一些,接近30%。其分布如下:24位副司局长和类似职务,2位处长,2位司局长助理,1位政府顾问,1位局长。
3. 在国际组织方面
对于联合国系统的专家岗位,据2001年12月31日统计,法国共占据了14席,其中妇女3席。相反,如果说有3名法国人担任了法官职务,但其中没有一位是女性。
此外,正如大会从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角度所希望的,共和国总统于2000年指定了一位妇女担任个人代表,为这项活动作准备。
至于国际公务员,外交部长鼓励妇女作为候选人竞争国际组织提供的岗位。据证实,国际组织共聘用了121名法国人,其中男性94人,女性27人,即22.3%。
第 9 条
国 籍
自上一次报告提交以来,没有在国籍的授予方面对国内法作任何修改。
法国提请注意的是,男女平等原则既包括取得法国国籍,也包括失去或保留法国国籍。民法第21-11条允许通过个人意愿的表达提前取得国籍:
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自11周岁起至少5年连续(或不连续)地在法国居住并在法国有长久住所。
年满13岁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提出并得到孩子本人同意,条件是他必须从8岁起至少5年连续或不连续地在法国居住并在法国有长久住所。
第 10 条
教 育
一、行动
促进男女双方在教育方面享有均等机会是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一意愿自2000年2月开始反映在《促进教育系统中男女学生之间及成年男女之间机会均等的部际间协议》中。该协议是国民教育、研究和技术部长、就业和团结部长、农业和渔业部长及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之间签署的。
该协议在部际一级确定了一些有待所有合作伙伴定期跟踪的目标。它还安排了能使所有人意识到男女之间依然存在不平等待遇的方法,从而开始了在文化、行政和技术方面最终排除某些歧视做法死灰复燃的进程。
现将所采取的行动按部际间协议的三个轴心加以阐述。
1. 改善男女学生对学习方向和职业方向的选择,使提供的初始训练能适应就业前景,同时支持女生学习科学和技术
目标是改善男女学生对学习方向和职业方向的选择。尤其是,最好为希望重新将方向定为科学或技术领域的男生或女生设置过渡课,在整个学习期间介绍有关专业、职业和就业形势的一般信息,特别是传统上保留给男生的有前途的职业,注意使文凭与职业前途尽可能保持一致。
我们向从事国民教育的人员广泛散发了一份题为“大专院校和中学:从男女学生混合制到平等”的正式的特别公报。编制这一教学行动工具是为了能与学生展开讨论并做他们的工作。它力图让人们提出问题,从每日的情况出发进行思考。
大区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每年都在国民教育部下属部门及教育机构的配合下授予选择学习科技专业的女生以科技职业奖。2001年同2000一样,授予了600个科技职业奖,单位金额为762.25欧元。
此外,研究部出台了一项行动方案,其目标是改进宣传和促进女青年选择高级科研的方向,帮助她们取得研究津贴。这被列入了2000年10月26日举办的“科学与技术:女孩子为什么不能?”讨论会的后续行动中。随后,以在科技方面实施对等原则专门小组的形式建立了一个行政机构。该工作组的目标是确定和实施能促进妇女学习科学和从事科学职业的措施。在这一方面,它注意由受研究部监管的机构来考虑对等的程度。
另外确定了经过量化的目标,即获得学徒合同的女青年应达35%。这将有助于增加年轻妇女的人数,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
农业和渔业部推行了一项多年计划,旨在促进在与农业培训有关的各种措施及和行政部门运作中的平等。
为了在企业中更好地安置妇女,将同有关职业团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给它们规定一些进展目标。必要时将通过地方一级的协议组织就业支援。对于安置和为时较晚的再安置,将加强对职业知识经验有效性的确认。这项措施特别对成年妇女有利,她们所接受的初级培训通常低于男子,其职业生涯通常是断断续续的。
2. 加强促进平等的手段和对教育人员的培训
法国为提高所有国民教育人员对寻求男女之间更大平等的认识采取了特别行动。
为此,组成了促进机会均等的教育团。在教师的初级培训中引入了一种特殊的模式。这就是对教师和国民教育视察员的初级培训,现已为他们制定了男女平等培训单元并在校长培训学院(IUFM)开展了实验。另外在学习方向选择顾问培训中心及在农业教学培训人员中开展了同样的活动。国民教育部和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目前正在为各学区、校长培训学院及大区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和部门妇女权利和平等专门小组设计一种有关平等问题的教学包。
提高教育工作者认识的工作包括两个互为补充的方面。第一个设想是对教育团的所有成员加以培训,内容有学校中男女学生状况比较,学校课程的发展和参加学位考试的遴选标准等。
第二个方面旨在整合两性差异方面的参数,增加统计资料,并确保广泛散发,以便向负责地方政策的人士提供思考的基础材料。
面对在培训和信息层面上所做的这些改善,也最好保证符合妇女合法愿望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例如,重要的是鼓励大学城落实使学习场所适应女性群体的措施,使在妇女的职业安置方面存在严重困难的部门适应新的形势,为妇女进入负责岗位采取一种专断的方法,注意使妇女在考试委员会和招聘委员会的组成中得到更好的代表。
此外,国民教育部力求在其内部确保男女能平等进入负责岗位。尽管在教育界妇女占了多数(62%),但妇女担任视察员的为数不多(26%)。现已在这方面起草了目标合同,它们确定了需要在这一方面作出的努力。
3. 促进基于男女相互尊重的教育,包括与歧视和暴力作斗争
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将对社会角色的思考纳入学校计划;扩大对人体知识的宣传;防止带性别歧视的暴力——家庭中的亲人越来越多地参与此事并负起责任。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校中的暴力,教育部长于2000年10月19日颁布法令,开始成立一个打击学校中暴力行为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同其他部门联络,就打击这些现象提出适当的应对措施。
这些行动充分反映了法国公共权力机构对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采取行动的意志。作为主要角色的国民教育部任命了一批部外人士,负责报告在高等教育部门中妇女的地位,在教师-研究人员中妇女的重要性和在进入大学的学生中女生的重要性。
后面所列的数字说明了为促进男女平等而奋斗的公共意志。
二、统计资料
1. 一些总体数字
按性别区分的通过中学毕业会考的比例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
女生 |
75.8% |
75.7% |
76.0% |
75.4% |
78.3% |
81.2% |
80.5% |
81.8% |
80.9% |
|
男生 |
72.2% |
72.9% |
73.9% |
73.3% |
74.3% |
76.5% |
75.6% |
77.4% |
76.1% |
(通过普通会考比例,所有系列混在一起)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
女生通过会考的比例有进步:2001年超过80%,此比例高于同期男生的比例。
|
指标类型 |
2000年资料 |
|
公立学校女生比例 |
|
|
普通专业初中四年级 |
52.39% |
|
(初中四年级女生94.7%属于普通专业) |
|
普通专业和技术专业高中一年级 |
55.3% |
|
|
(高中一年级女生 99.3% 属于普通专业和技术专业) |
||
|
科学专业中学结业班 |
42.9% |
|
|
(中学结业班女生 37.7% 属于科学专业) |
||
|
国民教育人员 |
||
|
女教师比例 |
在第一级 |
77.80% |
|
在第二级和继续教育中 |
56.70% |
|
|
在行政、技术人员和干部 中 |
64.90% |
|
|
类型分布 |
A 类 |
58.90% |
|
B 类 |
78.30% |
|
|
C 类 |
66.00% |
2. 妇女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
|
女性比例 |
1996-1997 |
1999-2000 |
|
部长办公室 |
8.30% |
45.10% |
|
大学区区长 |
12.90% |
23.30% |
|
中央行政部门 |
||
|
司局长 |
0% |
45.50% |
|
副司局长 |
33.30% |
47.40% |
|
IG 院长、系主任 |
0% |
50.00% |
|
国民教育高级视察员 |
15.40% |
15.80% |
|
国民教育管理高级视察员 |
17 .90% |
20.70% |
|
初等教育 |
||
|
学校教师和教授 |
74.70% |
77.40% |
|
国民教育视察员 |
30.40% |
30.90% |
|
中等教育 |
||
|
取得教师资格者 |
50.60% |
51.40% |
|
有教师合格证书及类似证书者 |
59.70% |
60.50% |
|
IAIPR |
21.80% |
23.20% |
|
学校负责人 |
30.70% |
35.80% |
|
考试委员会主席 |
||
|
取得教师资格者 |
11.80% |
17.80% |
|
CAPES |
15.70% |
32% |
|
CAPET |
27.20% |
33.30% |
3 . 大学中的女生情况
1900:624人
1990:520 000人
1998:近800 000人
2000-2001:788 000人(包括技术专科学校-IUT)
|
大学中的女生情况 |
|
|
学年 |
大学中的女生百分比 |
|
1980-1981 |
49.7% |
|
1990-1991 |
54% |
|
1997-1998 |
56% |
|
2000-2001 |
55% |
|
大学三个阶段中的女生情况 |
|
|
阶段 |
女生百分比 |
|
第一阶段 |
55.6% |
|
第二阶段 |
56.9% |
|
第三阶段(博士培训) |
50.2% |
在大学第一阶段女生情况较好,第二阶段比例有所增加,但是当要进入博士培训时情况发生了逆转。
|
按专业列示的大学女生情况(2000-2001学年) |
|
|
专业 |
女生百分比 |
|
语言 |
73.9% |
|
文学艺术 |
72.8% |
|
医药 |
66.7% |
|
人文和社会科学 |
65.9% |
|
法律和政治科学 |
62.2% |
|
AES |
59.2% |
|
自然和生命科学 |
56.9% |
|
医学,牙科 |
55.6% |
|
经济和管理科学 |
50.9% |
|
技术专科 |
39.7% |
|
材料科学和结构 |
34.1% |
|
体育和运动类的科学和技术 |
31.9% |
|
科学和技术-工程师学科 |
18.6% |
|
合计 |
55.2% |
四分之三以上的女生攻读的是语言、文学、语言学和艺术专业。攻读材料学和结构学、工程学和技术专科的是少数。通过中学毕业会考的学生中女生占了多数,但是她们对是否走时间最长和最具选择性的培训道路举棋不定。女生得到的评价结果要高于男生(至少在法语方面,在数学方面得到的分数差不多是一样的),所以女生在学校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并不落后。女生常常能完成中等教育的学业,而且比较年轻,通过中学会考的比例要高于男生,所以长期以来她们在通过中学会考的学生中占了多数。
然而,按普通、技术和职业系列来说,女生的情况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即使2001年在通过文学会考的学生中女生占了83%以上,通过第三产业会考的占了三分之二(在医学和社会科学中占据了优势),但是在科学方面,尽管最近也取得了一些进步(2001年为44.5%),但她们始终处于少数,尤其在工业专业方面更是稀少。最近这些年,她们在整个中学会考中的份量有所减弱,在2001年考试期,通过中学会考的女生占53.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参加职业会考的人数逐年上升。女生选择方向的一贯特点与进入高等教育的情况是一致的。在大学中,文科(她们占了新生的四分之三以上)的普通大学学业文凭,还有卫生学科对她们具有很大吸引力,她们对进入具有选择性的或竞争性的专业(技术专科学校,特别是法国名牌大学的预考)更是犹豫不决。在大学在校学生中女生明显多于男生(57%比43%)。然而她们的这种优势逐年减弱,经过几年学习后,特别是在第三阶段就消失殆尽。然而,最近这些年,她们在获得深入学习文凭或博士学位方面的落后状况已有很大改观。
4. 大学中女教师和女研究人员的地位
2000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大学讲师和教授中女性各占37%和14%。然而,学科不同则情况各异。
在理科方面讲师占50%,教授占40%,而男女之间的差距则是最大的(女讲师为29%,女教授不到10%)。
在其他学科方面,特别是在文学、卫生学科中,担任讲师职务的男女比例似乎实现了对等。相反,担任教授职务的男女比例远没有达到对等程度。
就所有学科而言,男讲师中有44%的人有机会成为教授,而女讲师中仅有17%。这并不会因为她们在某些学科中担任讲师的人数较多就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教授。
担任讲师和教授的女性比例也因学校的不同而各异。在巴黎大区它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数。
据证实,不管是什么学科,女性的平均年龄均低于男性。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最近几年招聘的数量较大,因而造成低年龄段的人数较多。
第 11 条
就 业
最近两年的显著特点就是在通过立法和条例规定方面出现了重大进展。这些立法和条例规定强化了在妇女与男子职业平等方面现有的规定,强化了妇女在就业政策中的地位,并且有利于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的衔接。
一、新的规定
除了打击在第1条谈及的歧视之外,这些主要的规定涉及职业平等、妇女夜班的框架、承认工作中暴力行为的新的形式和规定父亲的假期。
1 . 2001 年 5 月 9 日关于妇女与男子职业平等的法律:通过社会对话对平等工具的加强。
这一法律的目的是加强1983年7月13日的法律工具,其方式是在部门和企业中使用三个杠杆开展关于职业平等的社会对话。
首先,这一法律赋予企业中男女职工就业和培训总体情况比较报告以决定性的作用。这方面提出的分析应该依据“适当的指标,这些指标将由法令来制订,必要时,通过每个企业的特殊指标进行补充。这些指标应该张贴在工作场所,并成为劳资谈判的依据”。
其次,这一法律使职业平等成为劳资谈判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在职业部门,还是在企业,只要这些地方规定了就职业平等而进行专门谈判的义务。谈判人员,也就是说,社会各方面应该依据情况比较报告。谈判的周期视谈判的级别而定:部门一级的谈判周期为每三年一次,企业一级为每年一次,就像关于实际工资和工时的长短与安排的谈判那样。不过,如果进行的谈判达成了职业平等方面的劳资协议的话,谈判的周期可延长为三年一次。
此外,职业平等应该在部门一级规定的所有有关工资、定级和职业培训的谈判中受到重视。同样,职业平等的目标应该纳入企业规定的每年一次关于工资、工时长短与安排的谈判框架内。
在有200名员工的企业内部,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依据男女职工就业和培训总体情况比较报告起草企业委员会的决议。这一委员会可以提前准备在企业中进行的谈判。
最后,目前只提供给职业平等计划内各模范行动的财政援助将通过劳资协议的捷径扩大到职业平等计划之外的作出的模范行动。除此之外,这一援助涉及所有的雇员,其中包括各种协会。
2001年5月9日关于职业平等的这一新法律还引进了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和职业选举中代表名额的规定。考虑到妇女在工会和职业团体内担任负责岗位所占名额较少,还引进了一些有利于妇女担任职务和行使选举职能并且有一条规定,其目的是:在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的框架内,将“雇员选民团”扩大到手工业者的合作配偶。
由于合作配偶往往都是妇女,这一条款就为手工业者、商人和农业工作者的配偶提供了一种权力,代替企业主将自己引入选举名单上,而过去都是由企业主在这方面作出决定。
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有利于妇女和男子在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和各职工代表机构中代表名额的平衡。
关于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2001年5月9日的法律规定了一项义务:提出一份(男子与妇女)对等的候选人名单。但是,考虑到某一性别在每个劳资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名额过多的危险,根据职业平等最高委员会的意愿,国民会议建议,要实行在国家一级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必须使妇女和男子代表名额平衡的规定。为此,规定了两个阶段:在2002年执行临时规定,到2007年执行普遍适用的规定。对于2002年的选举,这一法律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应该提出妇女与男子的比例,与前次选举相比,使被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妇女的比例与在选举团内妇女的比例的差距缩小1/3。
2003年政府将向议会提交一份评估报告,报告实现这一目标的情况和能够确保在今后的选举中达到妇女与男子在名单中名额平衡的手段,要考虑到妇女与男子在选举团中所占的地位。
关于职工代表机构,各工会组织要努力实现在企业职工代表选举和在制订预选程序时妇女与男子名额的平衡。政府应于2003年12月份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在选民资格、企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中男女候选人和当选人各自的份额。
2 .妇女夜班的框架:取消对妇女的禁令
2001年5月9日的法律还对有关夜班的立法进行了修订。引进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取消对妇女上夜班的禁令方面,修改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使法国国家的立法与共同体和国际的法律相一致,二是改善所有上夜班的男女雇员的劳动条件,同时加强对夜班的规范。
目前,上夜班的妇女共有730 000人,占所有女雇员的7.5%,而男子为21.1%。在工业中,上夜班的妇女有65 500人(占女雇员的1.4%),而上夜班的男子为706 500人。
在明确规定上夜班是个别现象并且通过劳资协议规定上夜班是经济活动的需要和社会方面的要求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立法机构主要是考虑到两大因素:劳动者的健康及个人时间与职业时间的衔接,这主要体现在一些保护规定上。
有关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包括三点:必须达成部门或企业上夜班(21时至6时)的协议;设立上夜班补偿制度,其形式优先为补休(也可以增加工资);必须为上夜班的劳动者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由于夜班对雇员的家庭生活平衡产生重大的影响,还制订了一些专门用于衔接个人生活与职业生活的规定,作为对与健康有关的措施的补充。
为此,企业准许上夜班的协议应该包括一些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夜间工作与家庭责任”的衔接,尤其要规定交通工具的安排。雇员如果由于家庭的特殊要求(照顾子女或老人)离不开,可以拒绝上夜班。这种情况下拒绝上夜班并不构成错误。由于家庭的特殊原因,雇员也可以要求调换工作,改上日班。最后,怀孕和临产的妇女有权要求上日班,如果不行,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在这方面,她们可以要求报酬保障。
3 . 承认工作中暴力行为的新的形式
承认工作中暴力行为的新的形式体现在通过一些有关精神骚扰和性骚扰的立法措施上。如同有关上夜班规定一样,有关性骚扰和精神骚扰的这些规定是按照共同体这方面的指令通过的。
关于性骚扰
最近颁布了两项法律并对规定作出了修改:
2001年5月9日关于妇女与男子职业平等的法律
文本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人员的范围:不仅仅针对被解雇的或受到惩罚的雇员,而且还包括提出应聘、实习或企业培训申请的人员。
另一方面,这一文本还禁止“所有歧视措施,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尤其是在报酬、培训、重新安排工作、分派职务、职称、定级、职业晋升、调动或续签合同”这些对当事人职业生涯具有影响的方面(修改《劳动法》L. 122-46条的2001年5月9日的法律第8条)
2002年1月17日的社会现代化法
这一文本禁止滥用职权并因此谴责写入《劳动法》、《三种公职规约》和《刑法》中的来自某一同事的性骚扰。文本禁止《劳动法》、《三种公职规约》和《刑法》中明确的性骚扰的特征(命令、威胁、强迫或施压)。
该法调整了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关雇员陈述事实要件,而由雇主证明其行为不属于性骚扰并且其决定可以用客观因素来证明是正确的,这些客观因素不同于任何骚扰。
最后,这一文本还规定调解程序。企业的任何自认为受到骚扰的人员都可以要求调解。调解员由企业的外部人员承担,可以从省长拟定的人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要努力使双方和解,并使双方接受一些建议,结束骚扰。
《劳动法》L. 122-46条今后修改如下:
“任何雇员,任何应聘、申请实习或企业培训的人不得由于遭受过或拒绝遭受雇主、雇主代表或其他人为了自己或其他人获得性方面的好处而采取的骚扰行为而受到惩罚、被解雇或成为歧视措施的对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尤其是在报酬、培训、重新安排工作、分派职务、职称、定级、职业晋升、调动或续签合同等方面。
任何雇员不得由于为上一条所指的行为作证或说出上述行为而受到惩罚或被解雇。
与此相违背的任何规定和文书均无效。”
遭受过、证明过或陈述过性骚扰事实的雇员或三种公职人员同样受本文本的保护。
本文本还规定了一旦违法的惩罚,包括雇主可以对骚扰的肇事者宣布纪律惩罚以及刑事惩罚。关于刑事惩罚,规定了以下惩罚:
雇主对遭受过、证明过或陈述过性骚扰事实的雇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判处一年的监禁和/或3 750欧元的罚金。(《劳动法》L. 152-1-1条)
性骚扰的肇事者可判处一年的监禁和/或15 000欧元的罚金(《刑法》第222-33条)。
关于精神骚扰
自2002年1月17日通过了社会现代化法以来精神骚扰在法国构成犯罪。这一犯罪已被列入《劳动法》、《刑法》和《三种公职规约》。在这方面,本法的目的是控制精神骚扰行为,保护受害者或证人以及预防这些行为。
对于屡教不改的、目的是“恶化男女雇员工作条件和损害男女雇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应该打击”。对于性骚扰对雇员或公务员、证人或讲出事实的人的职业生活的影响,也应该重视。
禁止由雇主、代替雇主的任何人或在同事之间实施精神骚扰。
受害者、证人和讲出骚扰事实的人受到保护。为此,对举证制度作出调整,就像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和有关打击歧视行为的规定所作的那样,为受害者的任务提供方便。有关的男女雇员应该“提出让人猜想骚扰存在的事实要件”。然后由辩护方(一般来说是雇主)举证,证明这些行为不构成骚扰,并通过客观事实证明他的决定是正确的,这些客观事实不同于任何骚扰。
受害者可以要求调解。调解员由企业的外部人员承担,可以从省长拟定的人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要努力使双方和解,并使双方接受一些建议,结束骚扰。一旦调解失败,调解员将可能受到的惩罚告之双方。
精神骚扰的受害者或证人可以找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一旦有书面协议,工会就可以他的名义做工作。
关于处罚,精神骚扰行为可以受到:
纪律处罚:实施精神骚扰行为的雇员可以受到雇主方面的纪律处罚。
民事处罚:源于精神骚扰的任何惩罚、歧视性措施,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无效。雇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精神骚扰行为的受害者、证人或告发者,并且由于拒绝或遭受精神骚扰压力而遭受歧视性措施的,理所当然地恢复其权利。
刑事处罚:采取与精神骚扰有关的歧视性措施的可处以一年的监禁和3 750欧元的罚金(《劳动法》L.152-1-1条)。精神骚扰的肇事者可处以一年的监禁和15 000欧元的罚金(《刑法》第222-33-2条)。
雇主今后应对预防工作作出规划,其中主要包括与精神骚扰有关的各种危险,并在内部规章中指明禁止任何人实施精神骚扰。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委员会还可以建议一些这方面的预防活动。最后,劳动医生完全可以建议,出于雇员“身心”健康方面的考虑,适当调动或改变工作岗位。
4 .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的衔接
4.1.设立父亲假
2001年12月21日关于2002年社会保险资金的第2001-1246号法律设立了父亲假。
这一文本可以为男子在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方面的平等作出尝试。立法机关以此希望,通过劳动法中的一种表达形式有利于确认父亲在孩子降生之际的作用。
在孩子降生之际,给予11天的父亲假,收养的情况也一样,雇员和公职人员以及独立劳动者均能享受。在此假期期间,父亲将收到与发给休产假的母亲同样多的补助。
这一新的规定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它将有助于改变职业界与母性和父性之间的关系,同时把生育看作是妇女和男子共同承担的责任。
4.2. 生活时间的管理:成立时间办公室和城市学院
自2000年以来,对于生活时间的衔接和管理进行了思考。为了便于管理每个人,特别是妇女的职业、家庭和交际时间,像意大利和法国那样,法国在城市中开展了社会时间重新调整进程。
2000年5月18日在普瓦蒂埃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会上许多欧洲的专家就“妇女的时间,城市的时间”这一主题提出了一些倡议。就是在这次讨论会上,政府把一项使命赋予了雷恩市市长,这一使命就是与各当选者协会合作制订一部时间宪章。
在其使命范围内,雷恩市市长(议员)召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听取了一些知名人士对于与整合生活时间相关的一些主题的意见和看法。他的报告突出了这一问题对国家和地方政治的影响,于2001年6月19日提交给政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寻求充分利用每个人的时间已成为生活质量和机会平等的必然要求,因为掌握时间决定着每个公民的各种权力。为了达到这一点,在地方一级,议员们应该与居民一起开展一些有关城市整治、妇女、男子、年轻人和老年人的时间、公共服务和商业时间的对话。
因此,这份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议之一就是在人口超过20 000人的市镇成立一个时间办公室。它负责更好地协调行政和商业的时间表与家庭和职业生活的节奏。
领土整治和地区行动评议会(以下简称领评会)自2000年初就开展了一项主要是针对时间问题的调查计划。在这一尝试性计划的框架内,领评会的作用就是让地方各单位掌握国际经验、他们的方法以及他们自己活动的后续行动。自2001年1月以来,在四块领土上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些地方就是纪龙德省、贝尔福领地、普瓦蒂埃市和圣但尼镇。这些对各级行政领土具有示范作用的行动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公众。
普瓦蒂埃市的具有居民集聚点的社区:成立一个时间论坛,公开就各种时间问题进行辩论。主要是向中心城市发展。
纪龙德省:地区发展委员会普及时间政策,ARTT效应的调查与分析。作为一个农业省,纪龙德省把重点放在了获得服务方面,以克服居民的孤独感。
贝尔福领地:集中在交通问题上。公共服务、商业和娱乐业的地区供应情况的分析。城市中的个人路费。这些分析的制图。
圣但尼镇:开展普及活动并就时间问题进行公开辩论。通过调查,建立新兴的看管方式,非典型的时刻表、需要分析。
这些尝试的总费用,据估计为每年91 469.41欧元。筹资分三年进行。这些计划得到了领评会和各有关地方单位的资助。预计在4年内把这些尝试扩大到10块领土上,并且开发新的工具。国家领土整治基金确保其资金供给。国家监督机关由领评会及就业和团结部(妇女权利和平等处和部际间城市领评会)组成。
还应该指出一点,这就是在巴黎市新的市政行政机关提出的倡议。巴黎市长委托其第一副市长完成一项特殊的使命,就是成立时间办公室,其目标就是使机关的工作时间表适应居民的作息时间表。目前,有5个区(第9、第12、第15、第18和第20区)作为试验区,在那里已经完成了一项有关居民需要的研究。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巴黎市政府预定安排一些大型圆桌会议,参加的有服务提供者(巴黎独立运输公司,巴黎市警察局等等)和使用者(学生家长、商贩等等)。具体的调整方案将于2002年出台,然后在整个巴黎市普遍推广。特别是第18和20两个区应该赋予特权给享受城市政策援助机制的区域。划拨给这些试验的预算达到1百万法郎(2001年的预算)。
在2001年9月20日在克雷泰伊举行的国际城市节期间,在一次有关“时间、城市和领土”的主题会议上,总理提出了若干措施,为的是便于日常生活中各种时间的衔接。
对于在各大城市设立时间办公室,通过在省长的主持下并与各工会组织协作调整各种服务以实现国家服务的现代化,政府将提供方便。同时还宣布,设立国家革新基金,目的是协助各地区行政单位落实它们的协调时间倡议。这一基金由部际间城市评议会和领评会管理。
在城市学院的主持下,成立了国家监督委员会,用以协调这一新政策。这个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半是地方的议员,一半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代表,负责组织一年一度的时间大会,对已经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这是一个思考和辩论的场所,能够引起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部门对各个城市在落实时间协调政策中所遇到的困难的注意。
4.3. 促使企业支持时间衔接的措施
应家庭、儿童和老年人部长级代表的要求,妇女权利和平等处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其中心任务就是使企业重视雇员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衔接。
这一工作小组由社会各方、专业人士和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其目标就是在企业内部动员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重视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衔接的限制性规定。为了在具体建议方面更进一步,优先选定了一种方法,就是企业座谈会,听取各部门、各方面和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的研究人员的意见。
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建议,其目的就是既满足企业竞争的要求,又符合作为家长的雇员的个人期望,主要有:
开展对各企业内部委员会的援助,使它们能够评估根据家庭时间安排工作造成的影响,
承担雇员因为去培训而额外增加的照看子女的费用,
为企业设立一种信息与交流的工具。
二、有关妇女在就业中的地位的一些数字
就业率
2000年,妇女的就业率为48.1%,而男子的就业率为62%。25岁至49岁妇女的就业率为79.3%,而25岁至49岁男子的就业率为94.8%。
半日工
男子半日工的比例为5.4% 。
妇女半日工的比例为31.1%。
职业种类
2000年,妇女从事最多的职业是小学教师、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中间职业、企业的行政雇员、商业雇员和直接为特殊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农业经营者:妇女占32.5%
手工业者、商人、企业主:29.9%
干部、智能职业:34.8%
中间职业:47.0%
雇员:76.5%
工人:21.0%
失业率
百分比
|
1996.12 |
1997.12 |
1998.12 |
1999.12 |
2000.12 |
|
|
男子 |
11.0 |
10.6 |
10.0 |
9.0 |
7.7 |
|
妇女 |
14.4 |
14.3 |
13.5 |
12.5 |
10.9 |
|
差距(女-男) |
3.4 |
3.7 |
3.5 |
3.5 |
3.2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全国就业办事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资料自动检索系统。
男子和妇女就业按活动部门和按职业的集中程度
百分比
|
1997 . 3 |
1998.3 |
1999.1 |
2000.3 |
|
|
在最“集中”的5个部门(1) |
72.4 |
72.6 |
72.7 |
73.4 |
|
在最不“集中”的5个部门(2) |
12.0 |
11.8 |
12.3 |
12.4 |
|
在最“集中”的5个社会职业种类(3) |
81.1 |
81.3 |
80.4 |
80.4 |
|
在最不“集中”的5个社会职业种类(4) |
7.0 |
7.6 |
8.0 |
7.9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的就业调查
( 1 )人事和家政服务、卫生和社会活动、服装 - 皮革、教育、不动产经营活动
( 2 )建筑、机械设备工业、汽车工业、燃料和油料生产、治金和金属加工
( 3 )直接为特殊人服务人员、企业行政雇员、公职部门民事雇员和工作人员、卫生和社会部门的中间职业、商业雇员
( 4 )司机、工头和基层管理人员、警察与军人、手工业型的熟练工人、搬运、仓储和运输部门的熟练工人。
进入近似就业的就业政策机构的妇女的比例
百分比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
|
妇女的百分比(不含半日工)(5) |
37.4 |
36.3 |
38.5 |
37.8 |
|
妇女的百分比(含半日工) |
43.2 |
43.5 |
44.7 |
44.7 |
资料来源: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资料自动检索系统
( 5 )范围:学徒、专业资格合同、适应合同、就业首创合同和自 1998 年起的青年就业。
工资差额:两性毛收入
百分比
|
月收入法郎 |
1998 |
1999 |
|
男子 |
14 970 |
15 170 |
|
妇女 |
11 940 |
12 160 |
|
差额 |
25.4% |
24.8% |
资料来源: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资料自动检索系统。
三、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 6 :有利于妇女的重新平衡迹象:
总的来讲,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有所改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经营活动和职业增加,因此远期就业率有所改善;
失业下降(月底求职者1类)
长期失业下降,下降幅度高于男子的长期失业;
半日工和就业不足下降(可以推断,这是实施劳动时间调整和缩短以及取消与半日工有关的税收优惠的结果);
青年女子就业更方便了:学校与就业、女毕业生的职业性质、工资(除非不是按平均数,而是按同等学历算)之间的脱节不再那么明显。终于女子开始为学业上进而投资了。
虽然今年失业率的差距略有扩大,但在2000年达到了历史最低水平:3.4点;
总体接受培训率的差距继续缩小;
妇女在商业部门就业政策机构中的份额增加了;
长期工资差距在缩小
继续存在的困难的迹象今后集中在就业的种类及质量方面。平均指数没有充分考虑到继续存在的并且更加显露的困难,这一点在从性别角度分析社会职业种类和文凭水平时更加明显(比如:女雇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困难,无文凭青年女子的失业率)。
活动
妇女的职业活动在继续推进。
一年以来,又有192 000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其中近58%为妇女,因此,妇女的就业率继续向前推进,在25岁至49岁这一年龄段,从79.3%上升到79.6%。而同一年龄段的男子在同一时期的就业率从94.8%下降到94.6% ,这将有助于两性间就业率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对于25岁以下的人,不论是男子,还是妇女的就业率都上升了0.5%,这与停止延长学制相一致。这一职业活动越来越持久(有一个孩子的妇女的就业率为81%,有二个孩子的妇女的就业率为69%,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孩子的妇女的就业率为49.3%)。
就业
男子和妇女都从就业增加中获得好处。这与第三产业中就业特殊增长有关(在一年内,又有437 000人就业,即提高2.6%,而在农业和工业部门,上升还不足1%)。
2001年3月,15岁以上人员的就业率达到49.9%,即男子为57.4%,女子为43.1%。
就业条件
全日制就业
根据职业调查的数据,在2000年,签订全日制合同的妇女的比例为53.2%,在一年的时间内,全日制就业数量的减少尤其是在男子方面(减少5.7% ).
实际上,似乎是在同一部门,社会实践也因性别不同而各异:签订全日制合同较集中的是那些雇用妇女比例很大的单位2。为妇女至少占工作人员的2/3时全日制合同率达到7%(平均为5%)。相反,在一些“男子”单位,职务空缺的现象较为典型。当男子占到92%或以上时,职务空缺达到5%(平均为3%)。
半日制就业
半日制劳动时间延长了(平均从23.1小时增加到23.3小时)。由于实行35小时工作制而导致在全日制工作范围内劳动时间总额的缩短(从38.9小时减少到38.3小时)就得到了部分补偿。
半日制就业和就业不足下降了。与1999年以前出现的趋势不同,签订半日制合同减少了,不论是男子,还是妇女。签订半日制合同的比例,男子从过去的47.6%下降到42.2%,而妇女则由过去的33.1%下降到31.5%(提请注意:半日制就业的就业不足率,在1997年,男子为51.5%,妇女为36.7%)。
失业
妇女从求职减少中获益(月底的求职者:种类1):在2000年,妇女下降15.8%,男子下降16.7%。
妇女特别从长期失业下降中获得好处(来自国际劳工局的就业调查):在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男子的失业比例从38.9%下降到35%,而一年多以来,失业妇女的比例则由41.2%下降到35.6%。
不过,在失业者中,妇女仍占较大的比例。2001年5月份,妇女占求职者的51.2%(国际劳工局认为占失业者的56%)并且占青年求职者的53%。这些数字可以同妇女在就业人口中的份额作个比较:2001年3月份为45.8%。
近20年来,男子与妇女之间失业率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是从2000年起,这一差距重新略有加大。根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妇女的失业率为10.7%,而男子的失业率为7.1%(在一年的时间内,失业率分别下降1.1和1.3点)。自2000年3月起,差距增大了0.2点。
关于青年,男子与妇女失业率的差距为5.6点。此外,从《2000年就业调查》中可以看出:
就业人口中最不利的好几个年龄段而言,妇女与男子状况的差距仍然很大。
就工人和外国人而言,妇女与男子失业率的差距在7点以上。
无文凭者与大专文凭(高中毕业+2年大学)获得者中间男女失业情况也不相同,男子为9点,而妇女为13.4点。
青年的就业
青年妇女今后会进一步凭她们更高的文凭而获益:她们往往在走出学校系统之后比青年男子更能找到一个高级或中等的职务(42%比40%),而找到一个不熟练的职务的机会较少(19%比25%)。不过,在文凭相等的情况下,她们与他们的男同学相比还是要不利一些。同样,他们领到的工资会略高于男子的工资,但是如果文凭相等,则女子的工资要少10%。在文凭相等,特别是在高中文凭以下的情况时,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差距仍然是很大的。
继续教育
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率正在提高,平均的接受继续教育率的差距正在缩小。这与一些高级智能干部和职业妇女化进一步增大有关,在公共部门尤其是这样。实际上,似乎接受继续教育方面的阻力更加属于社会职业方面(男女干部接受这一教育的机会较高)或者是与男女有差别的私人或公共部门有关。
创办企业
在创办企业方面,妇女仍然是少数:在创办企业的人员中,妇女仅占30%。
事情就是这样,妇女参与企业的创立就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妇女在总的经济活动中的份额一样。
企业创办署起草了一份报告,名为《企业创办者和已经创办的企业的情况变化》,在这份报告中,作者认为,妇女活动的增加是最近出现的一种现象,它对个人的首创精神还没有产生影响。他还指出,结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已经发现的差距:
年龄:从40岁开始,有这样想法的妇女要比男子多(妇女为44%,而男子为38.1%),持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改善,但过了45岁以后就开始降低。
活动:不管以前的状况如何,男子和妇女的持久率不相上下,除非是长期失业。只有那些由无所事事者和长期失业者所创立的企业的持久率才最低,而在创立自己的企业时,妇女更多的是无所事事者和处于长期失业状态。
她们往往选择一项与以前从事过的不同的活动,这就使成功的希望很小。她们还具有较少的创办经验。
以前的教育和专业资格水平决定着是否成功,而那些创办企业的妇女虽然学历较高,但又资格很低。
但这并不是说,妇女成功的机会比男子少。似乎企业家的思想方式也大致相同:意志坚强和阅历较浅。
就业政策
2001年5月对于全面措施的后续行动的最后结果显示:在非商业部门得到支助的合同中,妇女仍然是多数,并且她们的份额还在扩大。在最接近传统职业的机构,妇女仍然是少数。不过,人们发现,关于就业首创合同和岗前实习,出现了颇为明显的进步,对于这两项,妇女的份额分别是40.1%(2000年12月为38.7%)和44%(以前是43.1%)。就岗前实习而言,妇女的份额不断在扩大。
2000年的数字显示出,在“新起点”计划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为56%。在涉及青年的措施中,除了学徒合同是显著的例外(28%的妇女),情况显得较为平衡:专业资格合同(47%),就业通道计划,即所谓的TRACE计划(51.1%)、青年新服务职业50.8%)。
青年就业:青年女子在 TRACE 计划中的份额
|
在大都市的首次就业——2000年按年龄分布 |
|||
|
年龄段 |
男子 |
妇女 |
妇女的百分比 |
|
16-17岁 |
34 343 |
27 183 |
44.2% |
|
18-21岁 |
82 112 |
105 597 |
56.3% |
|
22-25岁 |
42 919 |
55 299 |
56.3% |
|
26岁以上 |
1 399 |
2 084 |
59.8% |
|
总计 |
160 773 |
190 162 |
54.2% |
第 12 条
保 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卫生政策中列入了妇女与男子在全部开展的活动中平等的内容。
在打击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框架内进行的活动在本条内涉及。
一、一项包含平等的活动
大部分的地区接受预防和治疗计划都包括妇女接受治疗的问题。由于是妇女,所以可能更加脆弱(处于家庭破裂状态的怀孕妇女、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青年妇女处于非常处境的妇女)。
还有一项类似的活动,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预防计划。因此就出现“青年健康热线”,这是一条免费电话线,就业和团结部给予资助,2001年出资高达120万欧元。这一热线负责听取倾诉、提供信息并在身体、心理和社会健康方面给予指导。这一系统为男孩提供了方便,因为男孩子很少与女孩子光顾的预防和治疗日常机构打交道。同样,在2001年,还开展了针对青年人的特殊交流活动。一方面,是出了一本以青年为对象的性预防和教育手册,分男、女入门两部分。另一方面,就是在有关各部协作下,开办了一个“青春大学”,围绕“男孩和女孩是否有同样的危险行为?”这一主题开展教育。
1 . 避孕:普及活动和新立法
1999年7月,政府制订了一项行动计划,目的是在避孕和预防意外怀孕方面推出一种积极的政策。
在此框架内,在2000年开展了一次有关避孕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有关各种避孕方式的袖珍指南和由各大区和省妇女权利和平等部门举办的2000年地方普及活动,使避孕再次成为公众辩论的中心。
2002年1月,又开展了第二次有关避孕的宣传活动,这一活动的口号是:“避孕:别出意外让你处理”。第一阶段就是在一周的时间内,在公共交通的车辆内张贴宣传口号。
这一活动在地方的倡议下延长到全年的时间内。这一宣传活动主要有三条活动主线:
通过不断的宣传活动,大力促进妇女及其伙伴切实实行避孕;
动员卫生专业人士,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以便在专业人士和使用者之间建立真正的对话;
在当地开展由各省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行动,以使避孕知识的掌握和避孕工具的使用更加容易,尤其是对青年和脆弱群体:生活困难的妇女,感觉器官残疾者、移民妇女等等。
此外,2001年7月4日关于自愿终止妊娠和避孕的第2001-588号法律规定在小学、公、私立中学以及所有接待残疾人的机构开展有关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至少在三年内每年举行一次。
法律准许为避孕而绝育,这在以前是禁止的。最后,这一法律的第24条允许向未成年人开始发避孕药具。可不经监管人父母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另外,这一法律不准许药店免费向未成年人发放紧急避孕药品,可以没有处方。
2 .自愿终止妊娠:法律适应妇女的需要
2001年7月4日关于自愿终止妊娠和避孕的法律修改了从前有关自愿终止妊娠和避孕的规定并使之适应新的需要。自该法律文本颁布以来,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得到执行。但是某些特殊措施的落实是与一些条例文本的颁布有关的。
2.1. 法律调整和方便了接受自愿终止妊娠手术的条件:
求助于自愿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期限从十周延长到十二周,这就可以大大减少因为超过期限而不得不去国外做人流的妇女的人数。
有利于在保健机构安排自愿终止妊娠的措施将为接受人流的妇女提供方便,这是因为:
既然根据医院法,医疗机关把这一使命赋予了确保公共服务的这一使命的科或部门的主任,他们就有义务必须这样做;
取消了在私人部门做自愿终止妊娠的数目限制,1975年的法律曾对此作出过规定。
接受自愿终止妊娠手术不会再受到妨碍:妨碍自愿终止妊娠这一合法做法的罪行判得更重了(干扰概念扩大,加重规定的刑罚)。
妇女的信息改善了:
取消宣传和广告罪将为支持预防意外怀孕和自愿终止妊娠活动的开展提供方便。
因为进行自愿终止妊娠而进行首次医疗咨询起,医生就要告诉妇女医疗、手术终止妊娠的方法、风险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咨询过程中要向妇女提供目前正在编纂的问题指南。这一文件将包括所有有关自愿终止妊娠、各种不同的手术技术以及费用结构的信息。
有关社会咨询的规定符合妇女的需要,主要是根据她们的年龄:对于成年妇女来说,在自愿终止妊娠前必须进行社会咨询的做法被取消,但也经常建议作一下。在手术后,建议所有的妇女作第二次社会咨询。
未成年人的特性受到重视:
该法没有修改双亲准许原则,仍然是规则。不过,对这一原则的违背考虑到了某些尚未自立的未成年人的困难,这些未成年人不能取得至少是一位父母监护人的同意,或是遭到了家庭的不理解,或是他们想保守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在他们的活动中,他们可以由一名成年人陪伴。
关于由于医疗原因终止妊娠,赞成协商:
通过在协商机构中加进一名她们选定的医生的做法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并且妇女或是夫妻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2.2. 2001年7月4日法律的所有规定应该得到落实:
为解决实施这一法律的困难而打算采取的措施:
向就业和团结部报告的困难主要涉及两点,一是有关在10至12周的期限内安排自愿终止妊娠的问题,二是未取得父母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手术问题。
一个首要使命是方便把自愿终止妊娠中心列入妇产科的支持小组肩负起了一项更为广泛的任务,就是配合落实2001年7月4日的法律规定。这一机构将就困难进行调查,努力在可能的范围内解决这些困难,必要时提出一些建议。
要把落实法律的某些规定与起草实施条令文本结合起来:
有6项政令草案正在起草:这些草案有的正在协商之中,有的正向行政法院移交。这些政令的实施就可以:
使妇女不上医院就可以进行药物流产;
使妇女更好地配合由于医疗目的而终止妊娠方面的鉴定和协商程序;
建立一种完全的机制,使那些希望保守秘密的未成年人接受这一手术并承担其费用。
2.3.可以在妇女的活动中帮助妇女的信息工具的出台
新的问题指南改善了妇女的信息(成立)法律机构,支持活动、妇女要掌握的技术信息、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信息……)。
2.4.保健机构的手段将得到强化,使妇女迅速接受自愿终止妊娠处理
一些补充手段将划拨给各保健机构,以改善自愿终止妊娠的负担(转变职能,招聘心理学家、改善接待条件)。2002年向面临最严重困难的保健机构拨发的资金与2001年拨发的资金相等(1 829 400欧元,相当于12 000 000法郎)。
2.5.要求保健机构作好安排,以保证全年不中断地工作并改善对妇女的接待
2.6.有关负责自愿终止妊娠的配合部署的改善工作将继续下去
各种努力应该更加放在有关避孕和自愿终止妊娠信息的大区电话值班工作方面,特别是放在向妇女和专业人员进行的这些方面的教育和向妇女提供的信息质量方面(尤其是保健机构的工作时间,建议的技术)。
已经调拨给和正在调拨给各大区卫生和社会事务局用于避孕的资金(1 200万法郎)将有助于使各个大区改善这些机构的工作。
一份分析电话值班结果和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的通报目前正在散发。
2.7. 提高在自愿终止妊娠方面的做法上的质量
应就业和团结部卫生司的要求,国家卫生委派和评估署制订了自愿终止妊娠方面的优秀做法建议,已经发给了专业人员。应该对这些做法进行评估(尤其是药物技术的使用,目前只有20%的病例采纳)。
2.8. 宣传和人员的培训将得到鼓励
改善医生的培训,尤其是在今后已经准许的10至12周自愿终止妊娠的实施方面的培训;
负责自愿终止妊娠的保健机构加强宣传和改善人员的培训(接待、信息、陪伴……);
提供第一次医疗咨询的医生要进行宣传,自愿终止妊娠快捷、简单,其作用是决定性的。
3. 制订防治致命疾病的计划
首批三次有组织的检查计划中有两项涉及到妇女,因为这两项计划涉及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检查。特别使全体共7 400 000名年龄在50至74岁的妇女受益的是一项全国性的乳腺癌检查计划,这一计划更好地确保了质量与接受率。
乳腺癌有组织检查的普及促成了为乳腺造影医疗保险的“风险”预算筹措了资金,而管理机构的工作由各省和全国健康预防、研究和支持基金来承担。
2000年1月1日宣布的全国防治癌症计划的总费用为1 524万欧元,计划为五年,其中2001年为396万欧元,2002年为762万欧元。
在中央一级,这些资金用于资助进行一次癌症的系统性检查(宣传活动、专业人员的培训、与国家卫生夜间值勤研究所一起开发一种信息系统、发展技术性夜间值勤、支持科研)。
在地方一级,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建立一些地方检查机构。
国家预算特别拨款305万欧元,用于通过全国各大媒体的渠道宣传并动员妇女参加乳腺癌的检查。
4 .一种专门防治妇女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专项计划
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宣布的男子艾滋病患者的人数继续下降(从1 340例下降到1 226例,即下降9%)。在同样的时间内,妇女的艾滋病患者却从418例上升到457例,即上升了9%,这是由于在非洲裔妇女中诊断出的患病人数增加的结果。异性传染是最常见的传染方式(占宣布的病例的44%)。
在这种情况下,一项降低妇女性风险和改善妇女避孕用具使用情况的计划应该继续下去并得到加强。在全国专项计划中即将制订的并倾向于适当的地方一级的预防战略,其行动原则包括:“预防计划应该系统地考虑到性别的社会关系并在性和预防中发展男子与妇女的共同责任。”
|
妇女与男子被艾滋病感染的比例 1988年: 1 : 7 1999年:1 : 3 |
自1998年年初以来,在首次有关“妇女与艾滋病”研讨会之后,一项全面的和全国性的降低妇女性风险的计划制订出来了,它包括意外怀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等问题。这一妇女专项计划的目的是加强地方各级在所谓的“近似”活动中已经进行的活动。这一计划依靠的是与法国计划生育运动联合会达成的三年协议,由法国计划生育运动联合会来落实并协调这一计划的执行。这一活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为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人数的性别比例出现了变化,从1988年的1名妇女对7名男子发展到1998年的1名妇女对3名男子。
这一计划包括培训80名法国计划生育运动的积极分子,培训内容为所有与性有关的风险和帮助制订个人行为准则,以便对困境中的妇女进行宣传和教育。到2000年年底,有2 600名妇女在40个省内受到了培训,其中一些妇女可以成为“保健接力人”。“保健接力人”计划是部际间城市评议会刚刚制订的。这一计划的目的就是对来自各个协会和社区的妇女接力人进行培训。对这一计划进行的独立评估表明,实行这一计划后,从中受益的妇女声称能够更好地同她们的伙伴谈论性关系,必要时也可以向孩子们讲讲性关系,并且她们更容易地同伙伴讨论使用避孕工具的问题。
在这一计划框架内,使用妇女避孕用具更加方便了(费用、信息等等),它不仅成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特别工具,也是预防性传播疾病,乃至预防意外怀孕的特别工具。这一避孕方法是妇女能够自主使用的惟一保护手段。自在法国开始推广以来,共有600 000件避孕用具被免费发放或售出。目前正在一医院部门进行一次考察,以评估这一做法的长期可接受性。它降低了妇女的受伤害性并使妇女自主地负责自己的健康。因此,这一工具在向妇女宣传性风险的活动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使妇女对此作出了适当的响应。自从2001年年初以来,为了改善妇女避孕用具的可接受性,销售网已经扩大到两个连锁超级市场。
在2001年年初开展的有关艾滋病毒的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的框架内,对当时还相对隐密的这一预防性风险的手段的推广已经广泛地实现了。妇女避孕用具的使用方法在一本名为《问题爱情》的小册子里作出了说明。这本小册子就是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编辑和广泛散发的:共印了400000册,发放给各级主管和配合部门以及妇科医生和计划生育中心,在同一家超级市场合作的框架内,又出版了16 000册,并在药品销售柜台进行分发。
5 .打击性割礼
有人认为,在法国领土上至少有20 000妇女和10 000多女孩行过割礼或受到行割礼的危胁。
割礼实施者在法国经历的风险导致了做法的改变:如果说过去父母用凑份子的方法来请割礼实施者的话,今后女孩子们往往是假期回到她们的原籍国去做割礼。人们还发现,由于在法国发布的对割礼实施者和家长的判处布告的影响,人们更加意识到割礼的危害,不仅如此,还出现道德观念的一些演变,并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出现了经常实行割礼的国家的立法的某些演变。
关于难民地位的申请取决于对割礼做法的态度,难民救济委员会自1991年起执行一种法律原则。这一法律原则认为,根据1951年的《日内瓦公约》,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行割礼构成一种迫害,对于一个面临这一危险的人,由于她的国家放纵这一做法,她得不到该国政府当局的任何保护,就给予她难民权。在2001年12月,这一法律原则出现了一点变化,难民救济委员会曾两次给予难民地位的不是受害者,而是拒绝让人给他们的女儿行割礼的父母,因为这一态度,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暴力行为而不能得到他们国家政府当局的保护,因为没有法定授权(索马里),或是因为向地方法院控诉没有结果(马里)。
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打击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乃是政府的一个重点,近两年来,取得了重大发展。这些发展的目的是,提高对这一现象的认识,以便使政府当局采取行动并制定全面的政府行动计划,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1 . 通过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首次全国科学调查更好地了解暴力行为的现实
在第一阶段的试验性调查之后,在2000年3月至7月期间,向7 000名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的妇女进行了有关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调查。这一得到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普遍关注的电话调查,首次使一些妇女讲述了自己遭受过的伤害。
调查表明,在最近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在被调查的人中,有近1/10的妇女曾经遭受过暴力行为,有口头上的、精神上的、身体上的或性方面的,有的来自自己的丈夫,有的来自自己的前夫,以此推算,即有一百三十五万名妇女在夫妻生活中有过这样的遭遇。透过这一总人数,人们可以区别出暴力行为的两种水平:
严重级:主要是那些列举经常的精神或口头暴力或是身体或性暴力形式的妇女,涉及过夫妻生活的近7%的妇女;
很严重级:几乎所有形式的暴力伤害都受过而且是经常遭受的妇女,涉及过夫妻生活的3%的妇女。
关于性侵害,调查的数据也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因为在最近的十二个月的期间内,有0.5%的被问及的妇女都称自己至少遭受过一次强奸未遂或被强奸。如果孤立地看有关强奸的数据,其比例仅为0.3%,但是推算起来,在一年中涉及的就是48 000名20岁至59岁的妇女。
关于在人生的过程中遭到的性侵害,遭受的妇女的比例为11%;大部分妇女是遭受自己认识的男子的性侵害。
关于在劳动场所的暴力行为,人们发现,在男女比例平衡的劳动场所,就能避免很大一部分的劳动暴力行为,而男子占多数时,则暴力行为就会增加。在最近十二个月期间,遭到精神压力的妇女占17%,受到过口头上侵害的妇女占8.5%,受到过身体上侵害的妇女占0.6%,破坏生产和劳动工具的占2.2%。遭到性方面的侵害(触摸、强奸未遂和强奸)和骚扰(主动接近、轻薄、裸露癖)的妇女约占2%。
最后,在公共场所(街道、大商店、公共交通、餐厅、海滩……),妇女主要面临的是辱骂、裸露癖的场面,被男人纠缠或在外出时被跟踪。有五分之一的妇女在一年中至少遭到过上述这些现象中的一种。
遭受这些侵害的频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降低,但是随着居民区的规模增大而上升。对于非洲裔妇女来说,受到口头侵害和辱骂最多,是其他的三倍。归根结底,妇女在公共场所最经常面临的危险不是对她们的身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暴力行为,在一年内,遭到身体上野蛮行为的妇女仅占1.7%,而是那些表明性结构和男人占优势的侮辱的总和。
面对这些现象,妇女的反应是绝不逆来顺受,因为有80.9%遭受丈夫暴力行为的妇女都想与她们的配偶建立对话,在40%的情况下,她们反驳和反抗。人们看到,在公共生活范围内,当妇女们面临暴力行为时,她们也是这种态度。
2 . 政府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的倡议,政府自2001年起就制订了一项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全国会议的召开就体现了政府的这一政治意愿。
全国会议于2001年1月25日在索邦大学召开,由国务秘书主持。这次会议的宗旨主要就是圈定各种各样的暴力行为,并使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在这一问题上进行的联合工作具有最大的透明度。这次全国会议共有500名代表参加,代表着主要的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他们是在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各地方主管部门和积极配合部门的代表,各机构的代表,议员和专家。
会议讨论了妇女受到的所有暴力行为,不论是身体上的,口头上的,精神上的还是经济上的。还举行了几次交流成功经验的圆桌会议,会议围绕以下三个主题进行:
面对暴力行为,
共同反对暴力:伙伴关系必不可少,
反对暴力:预防与司法处置
就是在这次全国会议期间,宣布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三年行动计划。这一计划的目的就是改善预防和对受害人的协助以及通过加强伙伴关系增加暴力现象的可视度。
2.1.加强伙伴关系
省级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
这一新的行动计划由就业和团结部与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主管,必不可少的配合的公共部门有:司法部、内政部、国防部、国民教育部、住房部。这一计划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的伙伴关系结构,由各省的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委员会组成,由于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协调机构,为这些省级委员会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新成立的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委员会将负责通过国家的持久和协调的行动在国家一级体现出伙伴关系。这一委员会的秘书处由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担任,赋予这一新机构的职能包括:
组织国家机关与各有关机构和团体在预防、受害妇女的照看及续后工作、卖淫和贩卖人口以及职业培训方面的协商,
提出具有立法或规章条例性质的各种建议,
筹备三年一度的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全国会议,下次会议计划在2004年召开,
为省级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委员会网络注入活力。
部际伙伴关系
司法做法
对于在夫妻暴力行为案件中采用的做法进行过多项研究,因此就司法做法问题起草了一份报告。一项关于对夫妻间暴力行为控告的处理的研究目前正在三个司法管辖点内进行,并且司法部正在编定一份优秀做法指南,以满足推广某些检察院在受理和处置夫妻间暴力行为案件中采用的创新做法的需要。
警察和宪兵人员的培训:新模式
涉及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警察和宪兵人员的培训在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期限内进行。
关于警察,对于治安警察学员、派出所所长学员和警察总监学员来说,初始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继续教育期限内,在2000年期间,对公安人员进行了就地培训,培训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家庭暴力行为和夫妻间的暴力行为(1 048名实习生和1 182名官员)、对妓女行业的认识(1 840名官员)、家庭法与分居(19名官员)。此外,还在辖区内的大区征兵和培训局的主持下组织了一些培训班,涉及476名警方官员。
关于宪兵,有关妇女遭受暴力行为的各种问题均在“接待受害者”的单元中涉及到。这些单元是在指挥培训学习班和司法警察普及学习班(司法警察警官、调查员、调查主任、缉查大队和缉查处指挥官的进修)的框架内确定的。继续教育涵盖有关掌握这类违法行为的特性和重温各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的一些活动。
在教育系统内对年轻人的暴力行为的预防
国民教育部和农业部于2000年2月25日签署了一项促进教育系统内女孩与男孩,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的公约,为的是制订一种预防政策,内容涉及从小就要掌握的行为纲要。这一公约特别注重对性暴力行为的预防。
2001年10月的一份报告提出了30种打击学校内性暴力行为的建议。问题是要通过公共和教育活动的区域化和相邻的渠道,达到更好地倾听青年人的声音和负担,并加强对教育人员的培训和支持。这一报告还把重点放在了进行一次暴力行为的性别普查的必要性上。
打击性别歧视行为的斗争还列入了全国打击校园暴力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这一委员会是根据国民教育部长的提议建立的,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也参与其中(见第10条)。
2.2.一场揭发检举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现象的活动
在全国会议召开之际,在2001年年内,开展了一场宣传活动。以后,在2002年这一活动将继续下去,但性质不同,提出了一个新口号“在发生暴力时,请您打破沉默”。在这一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包括发给专业人员(警察、宪兵、社会调解员、保健人员)小册子,发给目标人群折迭传单、招贴画以及一种卡片,标有各种电话号码(夫妻暴力行为、强奸、工作中的性骚扰)。这些工具主要是为了提高协助和负责受害妇女的各种伙伴的认识并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
2.3.对受害者的协助和各团体的作用
2.3.1.紧急情况:受害者的住房和健康
2000年3月8日,住房部与妇女权利和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向各省省长发出一份联合通知,要求他们在制订各省困难人员住房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特困妇女(遭受暴力行为或是单亲家庭)的特殊需要。实际上,对于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来说,难于找到一处应急和长期的住所以栖身是令她们很烦恼的事。人们发现,害怕无处栖身往往是受害妇女躲避暴力行为的真正障碍。
目前正在进行思考,以确定在照看方面,接待中心不为受害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专门适用住房对这类群体的影响。
最后,妇女权利和平等处在就业和团结部内开展了一项遭受暴力行为妇女接待中心或/和住宿的“质量”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方式已经根据与七个接待中心、有关的大区妇女权利评议会(阿基坦大区和弗朗什孔泰大区)和三个团体进行的讨论制订出来了。
这次活动开始于2001年11月,将于2002年5月底结束,分几个阶段进行,其中包括:与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系、现有的房屋状况、对选定机构的审查、地区会晤和工作的最后总结。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要制订的做法共同指数,起草一份参照文件,制定支持各团体在这些接待遭受暴力行为妇女的场所内所进行的所有活动的评估、形式化和深入开展的方式。在将来,这份文件可以用作国家与各团体签订合同书的基础。
在健康方面,2000年8月由卫生部负责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以评估暴力行为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卫生部于2001年2月28日为保健专业人员举行了一个宣传日,以便帮助他们识别暴力行为情况并改善对遭受夫妻暴力行为的妇女的照管。
最后,卫生部于2001年10月22日发布了一项通知,内容涉及各保健机构紧急接待遭受暴力行为的及精神苦恼的人。这一文本的目的是加强这些人员在保健机构紧急接待部门受到的照管,主要是通过增加心理医生,另一个目的是提醒注意,在帮助这些受害者时,有关各方的协作是必不可少的。
2.3.2.中央级伙伴关系:当局与配合部门
就业和团结部(妇女权利和平等处)向接待、倾听、指导和协助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的国家和地方配合部门提供越来越大的财政支持。这种伙伴关系体现在签署三年期协议上。
在此框架内,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团结全国联合会,它没有“夫妻暴力受害妇女信息服务”热线电话,设立于1992年;反强奸妇女联合体,它设有“强奸妇女信息”热线电话,设立于1986年;欧洲反对向工作妇女施暴协会和争取废除妇女割礼妇女小组。财政援助总额分配如下:
|
1999年:759 501欧元 |
2001年:995 797欧元 |
|
2000年:859 355欧元 |
预计2002年:1 000 000欧元 |
此外,还向接待、倾听、指导和协助遭受夫妻或性暴力行为妇女的各个地方值班室提供资金,全国范围内的总数达到155个,资金分配如下:
|
1999年:839 232欧元 |
2001年:1 100 000欧元 |
|
2000年:914 694欧元 |
预计2002年:1 800 000欧元 |
2.4.暴力行为受害者的职业安置
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安置和重新安置乃是妇女走向自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实际上,当她们处于婚姻破裂的状况时,她们往往会遇到就业问题,因此而导致经济来源问题,这些就会取消或妨碍她们的选择自由。
正因如此,国家与地方各部门达成协议,目的就是为遭受暴力行为妇女的就业进行多种尝试。这些尝试应该可以找出这些妇女在安置或重新安置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并提出具体措施,为她们的信息和活动提供方便。这些尝试还可以在措施建议方面取得经验进行普及推广。
有关各省省长分别与以下单位签署了协议书:2001年9月12日与塞纳尔新居民区工会;2001年10月26日与菲尼斯泰尔省议会;2001年10月30日与南特市。这些协议书得到了在与各团体和议员伙伴关系中形成的支援结构的支持(市长与议长)。
三、有助于改善和加强受害者权利的新措施:受害者的接待和照看
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保护无罪推定和受害者权利的第2000-516号法律包括许多与改善受害者的信息、接待和照看的规定。今后,司法部门将有以下义务:接受不属于自己辖区范围的诉状,转交给主管部门;向受害者提供有关她们有权要求补偿和可以找向她们提供帮助的部门或团体的信息;告诉受害妇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每半年向提起民事诉讼者通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另外,还编写并向警察和宪兵部门广泛发放了一些小册子,要求他们在各级机构中改善对受害者的接待和倾听她们的申诉。近几年来,在接待受害者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在这方面,出台了以下措施:在接待方面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可以接待前来陈述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种种问题的人;采取保密措施,可采取单设办公室的形式。大部分的部门都作了这种调整,这样在接待受害者时就可以避开其他人员;有500处治安点都配备了公众接待辅助信息软件,取名“PROXIMA”(邻近、信息、多方援助、接待)。这一软件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的许多资料,尤其是包括各支持机构,接待站和团体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有关保护受害者和指证暴力事实的证人的一些措施,这是促使妇女讲话、提高诉状或离开夫妻住所以避免产生犯罪感或担心遭到报复的关键因素。
2001年11月15日关于日常安全的法律加强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证人,都可以把警察局或宪兵大队的地址报为自己的住所,这一申报住址权的革新是为了绝对保守秘密。这一权利只能根据司法决定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6-57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严格条件而取消。同样,证人的住址申报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就可以使他们的身份在诉讼案件中不出现。此外,如果正在被审查的人要求与证人对质,对话要通过一种技术装置隔开进行,证人的声音要经过处理,使人辨认不出来。
第 13 条
社会与经济福利
在最近的三年期间,已经采取了一些革新措施,促进妇女更广泛地参加社会和互助经济。在地方各配合和主管部门第一线开展的动员工作为根据互助经济国务秘书处的倡议而展开的这一新活动的成功作出了贡献。
一、支持倡议和妇女参与互助经济的活动
2000年2月至6月,在法国所有的大区内进行了大区社会和互助经济磋商。这些磋商共召集了四千多人。全国指导委员会和各大区指导委员会都按照规定遵守了对等的原则,以支持妇女在这些辩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在2000年发出的号召之后,由妇女提交的方案占提交的1 700个方案的28%,并且33%的方案受到资助。关于2001年方案征集,约30%的资金用来支持由妇女开创互助活动的方案。
此外,2001年3月7日颁发了妇女互助倡仪奖,用以表彰妇女开创互助活动。
二、体育和文化界的妇女
1 . 妇女与体育
在支持发展妇女体育的政策框架内,在2001年开展了多项具体的活动。
由青年和体育部发起的关于法国男女体育活动的全国调查结果于2001年4月公布了,系统地突出了妇女的活动。这一分性别的调查结果主要显示出,在6 526名年龄在15岁至75岁的人员的抽样中,43%的妇女每周至少一次从事体育和身体锻炼活动。
体育活动的妇女化进步明显(2000年为48%,1997年为32.5%,而1968年仅为9%)。在2000年,有三分之一的体育证书发给了妇女,她们越来越多地参加高水平的竞赛(2000年,参加奥运会的妇女占38%,1992年为29%,而1948年仅为9.5%)。妇女和男子参加体育活动的项目不同,很少在同一项目中出现。妇女大多从事那些动作和表演的项目,如艺术体操,舞蹈和游泳。
妇女参加较少的运动是那些对抗性的集体和个人项目,如摩托车运动以及射击或打猎等。
妇女还很少在体育方面承担技术和政治责任,在各联合会中的妇女技术干部仅占12%。
一些法律和条例方面的规定出台了,如2000年7月6日的第2000-627号法律,修改了1984年7月16日关于组织和促进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的法律,为执行这一法律,还将制订一些规章条例。
一方面,这些规定为体育团体获得享受财政支持所必需的国家认可限定了条件,就是要在章程中主要有妇女和男子平等进入其领导机关的规定;另一方面,青年和体育部将按公共服务向各个运动联合会发放认可,公共服务的典型章程将包括支持所有妇女从事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的规定(第16条第3款第4项)。
在青年和体育部与各体育联合会一年一度达成的目标协议的框架内,在宣传的初期阶段于1999年开设的“妇女与体育”专线电话没有被重新列入,因为要求更全面地重视各联合会所有妇女涉及的活动。为体育运动制订的目标是:继续提出旨在促进妇女从事所有运动项目的活动,确保拨给组织男子和妇女运动会的资金平等,支持妇女在领导机关承担责任。
为了有助于所有的妇女参加所有的体育活动,大区和省级男女通讯员网络继续执行由促进、安置、培训和交流活动所采取的主动行动。除此之外,国家各下属部门均得到了国家发展体育基金的拨款用于资助为支持妇女体育而开展的活动。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国家发展体育基金的框架内拨给妇女体育活动的资金,将建议设立国家发展妇女体育基金作为补充,以便确定各大区分配给每个下属机关的份额。
出于妇女和男子平等从事高水平体育活动的考虑,国家高水平体育委员会在其2000年1月21日的会议上作出决定,在同一运动项目内不再区分男子和妇女的活动。在2001年开展了一项对各联合会逐个的分析工作。每个联合会随后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以便为它由男子或由妇女从事的项目取得“高水平”资格。
在妇女体育媒体报道方面也出现了重大进展,具体体现在继续颁发奖励,以表彰有关妇女体育活动的报道或文章,并促进妇女体育记者的工作。
最后,从重新分配足球世界杯赛收益的“费尔南·萨斯特尔”基金中拨出一部分,专门用于发展妇女体育活动。
2 . 妇女与文化活动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在这方面,性别方面的变化是巨大的。妇女和男子大部分文化活动走向一致的趋势值得一提。
文化部于1997年就法国人的文化活动进行了一次调查,根据这次调查的结果,前次调查中显露出的这些活动的发展趋势仍在继续;法国人继续购置视听材料和产品,把他们的时间越来越多地用于使用这些材料和产品上。这些视听活动也因性别不同而各异;体育直播多为男子娱乐,而妇女则偏爱连续剧。
阅读书籍数量的减少仍在继续并且读书越来越少从70年代就开始了。透过这一总趋势看,妇女似乎比男子看书的多一些;1997年每月看书在一本以上的妇女占36%,而男子为30%。在定期看杂志方面也是这样,妇女占86%,男子为82%。相反,在定期看报方面,男子多于妇女,男子为40%,妇女为33%。
某些在户外开展的并且过去以男子为主导的文化活动(看电影、参观博物馆、参加社团生活、集体演奏音乐),也出现相同的趋势;男子和妇女的活动趋于一致,尽管还存在一些差距。相反,每个月晚上外出在一次以上的,还是男子多于妇女,分别为72%和59%。
第 14 条
农村地区
(提示:法国对 2 c 和 2 h 两节持保留态度)
一、农业合作配偶地位的设立
1999年7月9日的农业方针法为那些不希望成为合作经营者或合伙人的配偶设置一种新的地位。这种地位不仅仅是缺席地位,就像“参加劳动的配偶”地位那样。新的合作配偶地位将逐渐取代目前的正在消亡中的地位。选择合作地位的配偶可以获得定额退休金之外的比例退休金。自2000年夏季起。四分之三的参加劳动配偶选择了这一新地位。公司合作经营者或合伙人地位的巩固已在2001年的财政法中进行了。2001年的财政法废除了从前的上限规定。今后,公司合作经营配偶或合伙配偶,在老年保险的份额和比例退休金的点数方面,将以他们从事个体活动时一样的方式获得待遇。
二、为农村妇女开展的专门活动
农业和渔业部正开展一项名为“农村妇女、培训和就业:纳入机会平等”的计划。这一计划每年的资金为274 480.2欧元,在2000-2006年期间,总共为190万欧元,它得到了欧洲社会基金提供的资金(农业和渔业部出资100万欧元,欧洲社会基金出资90万欧元)。对于整个计划来说,就是要动员各个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以确保妇女与男子真正的平等,尤其是在指导、信息、代表名额和职业化方面。
因此,开展的活动尤其涉及农村的妇女:在生产部门的女农业工作者,男农业工作者的配偶、企业主等等。这些活动的目的是,改善对权力与地位的宣传,支持在处理所有与农村有关的问题以及组织雇员团体和创立与恢复营业活动时重视妇女与男子的平等。
此外,还针对培训、就业和发展部门开展了一些专门活动,在第一阶段集中在宣传青年女子在农村教育中的地位、培训人员的培训和重视按性别对待的方法、找出农村及渔业与海洋养殖界妇女工作的障碍上。
因此,对于2000年至2001年这两年,在2001年6月19日提交给全国指导委员会的通报中,采纳并确定了以下方针:
在培训方面:
改善统计工具(尤其是在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
开展有关年轻女子某些系列中地位的调查并朝着扩大初级、高级和继续教育中的专业选择而努力;
为培训人员创立重视按性别的不同的培训模式。
在就业方面:
评估农村中领取工资和不领取工资妇女的培训和专业资格需要;
研究农村妇女的工作障碍,征集优秀做法并广泛推广。
在发展方面:
主要是通过散发《独立劳动者配偶指南》,宣传妇女的权利和地位;
为地方决策者创立一种按性别和分地域的模式;
鼓励,推广农村中的创业模范。
第 15 条
法律面前平等
如同前一份报告一样,法律面前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它体现在所有的领域里(参见前几份报告)。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法
(提示:法国对 1 d 和 1 g 两节持保留态度)
两年以来,政府开展了一项雄伟的计划:改写家庭法、法国社会在婚姻、重组家庭、几代同堂方面出现的变迁应该促使法律规则的演变。这一改革的实质就是承认家庭是社会关系主要的和结构性的一个环节,在政府的指导下,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学家做了一些工作并写出了不少的报告,这些都丰富了这一思考。到2001年,这一改革在以下四个方面进入了立法阶段,其中一些方面已经完成了立法改革:姓氏、遗孀(孤)的权利、父母权力和离婚。还应提及有关亲子关系改革的方案。
一、姓氏
2002年3月4日通过了有关家庭姓氏的第2002-304号法律。它引发了日前关于平等的辩论,这一法律的目的就是使每个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子随父姓原则属于与长子和男子特权有关的一种封建主义的习俗。但是,这种父亲主导家庭的机制随着我们社会的变迁而卡壳。后来许多妇女打破了随夫姓的传统,而宁愿保留娘家的姓。今天,在夫妻间配偶平等和平等履行父母责任的要求促使对子女随父姓的规则进行修改。
这一关于姓氏的新的立法规定这样的选择原则:父母今后可以通过向户籍官员联合书面申报为自己的孩子选姓氏,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以把父姓和母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姓,前后顺序由他们自己决定。夫妻俩给第一个孩子取的姓将是他俩以后共同生育的所有孩子的姓。不过,如果父母不选姓或是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孩子则自动随父姓。
这一演变是有益的,它平息了过去存在的对非婚生子女只随母性的谴责。
二、寡妇和鳏夫的权利
2001年12月3日投票通过了有关鳏寡与奸生子女权利的第2001-1135号法律,这一法律修改了继承权的一些规定,尤其是使寡妇和鳏夫的继承权得到了改善。这一文本特别涉及寿命比男子长许多岁的妇女,她们占幸存配偶的80%,她们寡居的时间延长了。首先,这一法律赋予寡妇和鳏夫在其居住方面的特殊权利:对于在世当日作为主要住所而居住的住房,享受一年的免费居住,如果愿意的话,这一享受可以延长至自己去世,对于家庭住所以及住所内的动产,享有终身的居住和使用权。其次,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遗嘱条文,则配偶继承一部分遗产,并享有这部分遗产的全部所有权,不管去世当日的家庭形式如何;这一法律同时还指出,当配偶与子女共同继续遗产时,她(他)可以选择全部遗产的用益权。最后,如果先死的配偶只剩下远亲,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要留给配偶。
三、父母权力
2002年3月4日通过了有关父母权力的第2002-305号法律。这一法律的目的是执行父母共同行使权力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基础是父母之间平等、子女之间平等和父母对子女权力平等的三原则。父母的婚姻状况不应该对行使父母权力的方式产生影响。
这一法律文本的某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和稳定义务与责任伦理内的血统关系,其具体体现主要有:鼓励并庆祝相互承认,维护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的各种活动的和谐,对血统关系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和期限的界定。实际上,自孩子诞生之日起,父母二人对孩子的平等责任就建立起来了并且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父母权力就开始了,不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这一法律文本还规定,在父母分居之后,如果孩子需要,可以在父母处各安排一个孩子的轮流住处。同样,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如何安排子女的生活,重视父母协议的原则就得到了确认。在这方面,确立了家庭调解的作用。
四、离婚
1.《修订离婚法建议》已于2001年10月10日在国民议会一读获得通过,但是通过程序只有在立法结束后才算真正结束。这一文本的目的是承认日前家庭状况的多样化,同时避免离婚程序的戏剧化。
这一法律建议扩大了某些措施的适用范围,这些措施可依据《民法》第220-1条之规定,即在夫妻中的一方严重不履行其义务从而损害家庭利益的时候,法官在引入离婚程序之前可以进行干预,今后法官可以通过一些有关夫妻财产的措施来安排家庭生活,比如说,如果需要可宣布把实施暴力的一方驱逐出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所,裁定夫妻分开居住,并且如果需要,可以对父母权力行使的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可以使遭受夫妻暴力行为的妇女获得保护而不丧失她们在离婚程序中的权利。这一对夫妻暴力行为状况的特殊处理,是从象征意义上和金钱上承认这些特别严重的事实。
此外,这些法律规定消除了离婚程序的过于繁琐,仅留下以下两种形式:双方协议离婚和由于夫妻关系无可挽回破裂而离婚。在这两种情况下,离婚只不过是婚姻失败的证明。至于是采取这种方式,还是采取另一种形式,完全取决于夫妻迅速达成解除婚姻方式的能力。这种做法在法国是创新的,因为在多年期间内只存在过错离婚程序。
关于这一点,参议院已经通过了国民议会提交的有关协议离婚的修正案。因此,根据这些文本,仅通过一审后就可以宣布离婚,但在法官拒绝批准协议的情况下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六个月的最大期限内不能递交一份新的协议,案件要送去二审。法官对协议自由和对子女与夫妻各方保护的监督被保留下来了。
不过,两院在过错离婚问题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
另外,还专门为调解的作用拟定了一条规定,因为调解已经成为平息家庭冲突的一种工具并且具有更好地适应在离婚后规则框架内采纳的法律解决办法的性质。
2.《2000年6月30日关于离婚方面补偿费的第2000-596号法律》规定,在离婚之后,由于婚姻破裂给各自的生活造成了不平等,其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补偿费,其方式应该是提供一笔资金,支付可以分八年付清,并且作为例外,由于受惠者的年龄或健康状况的原因,必须以终身收入的方式。
这一法律还包括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为修改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补偿费提供便利。必须指出的是,补偿费只能减少(绝不能增加)或是可以进行资金换算。
五、计划中的血统概念改革
在下一个议会任期期间,一份有关血统的草案可能要提交给国民议会办公厅。这一文本草案专门涉及自1972年1月3日的法律颁布后就提出的血统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主要是通过取消合法血统和非婚生血统的概念完成的。围绕这些概念,就形成了目前的血统法。因此,这一法将在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两大部分进行修改。关于母子关系血统,文本规定,母子关系血统将通过在出生证上注明母亲的姓名就可以合法地确定,因此未婚母亲不再需要承认自己的孩子。因此,就将接受以母裁定规则。最后,有关血统关系的确立和争议的司法活动将得到统一和简化,因为设立了一般期限并限制了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数。
附 件
附件清单
-2001年关于平等的关键日期和关键数字
-说明有关支持妇女权利活动资金的2002年财政法的预算附件,即所谓的“预算黄皮书”
-内政部、就业和团结部和妇女权利与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2001年2月2日关于妇女权利与平等大区代表和省特派员使命和妇女权利与平等处地方网络工作情况的通报
-2000年6月6日关于妇女与男子平等担任选举侯选人和选举职务的第2000-493号法律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0年12月20日关于妇女在经济和社会机构内和在社会对话中的地位的意见
-职业平等高级理事会2000年12月20日关于妇女竞选工会等机构中负责职务的意见
-2001年5月9日关于妇女与男子职业平等的第2001-397号法律
-总理2000年3月6日关于改善妇女就业和担任国家公职部门高级干部职位多年计划筹备工作的通报
-公职部2000年12月5日关于为更好地了解妇女和男子各自情况,行政和公职总司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信息要素的通报
-2001年1月3日关于授权政府以政令的形式转发包括1992年10月19日第92/85号指令在内的共同体各指令的第2001-1号法律
-广告核查办公室2001年10月16日关于“人类形象”的建议
-2002年1月22日关于调查被收养人和国家收养的弃儿出身的第2002-93号法律
-2001年12月18日关于介绍卖淫加剧的通报
-总理2000年3月8日关于为更好地了解妇女与男子各自情况而改组国家统计机构的通报
-2000年2月25日关于促进教育系统内女孩和男孩,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的部际协议
-国民教育部2000年10月19日关于成立国家打击校园暴力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11月16日关于打击歧视行为的第2001-1066号法律
-2002年1月17日关于社会现代化的第2002-73号法律
-2001年12月21日关于资助2002年社会保险设立父亲假的第2001-1246号法律(第55条)
-2001年7月4日关于自愿终止妊娠和避孕的第2001-588号法律
-2000年3月8日关于特困妇女享受住房的通报
-2000年7月6日修订1984年7月16日关于组织和促进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的第84-610号法律的第2000-627号法律(第8条和第3款第16项)
-1999年7月9日关于设立农业合作配偶地位的第99-574号农业方针法
-2002年3月4日关于家庭姓氏的第2002-304号法律
-2001年12月3日关于寡妇和鳏夫及奸生子女权利和修订继承法一些规定的第2001-1135号法律
-2002年3月4日关于父母权力的第2002-305号法律
-2001年2月22日关于转发欧共体理事会关于落实旨在改善怀孕、分娩或工作中喂奶女工安全与健康的第92/85/CEE号指令的第2001-173号政令和2001年2月22日政令及共和国总统关于这一政令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