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050和第2053次会议上审议了丹麦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206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第八次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条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2年1月13日;
(b)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17年6月14日。
5.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修订和制定法律的措施,包括:
(a)2018年2月28日第140号法,修订了《刑法》、《诉讼时效法》、《损害赔偿责任法》和《受害者赔偿法》,取消了儿童性虐待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时效;
(b)2019年3月30日第329号法,修订了《刑法》,并增加了关于心理暴力的独立章节;
(c)2020年12月29日第2208号法,修订了《刑法》,并引入了基于同意的强奸新定义;
(d)2021年12月28日第2600号法,修订了《刑法》、《司法法》和《限制令法》,并引入了关于跟踪骚扰的新规定;
(e)2021年12月28日第2617号法,修订了《精神病法》,并引入了与精神病机构中的胁迫有关的新保障措施;
(f)2022年5月5日第69号法,修订了法罗群岛《刑法》,引入了基于同意的强奸新定义,并将非自愿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g)2022年5月24日第696号法,修订了《刑法》、《司法法》和《移民法》,并引入了禁止剥削的新规定;
(h)2022年6月21日第893号法,修订了《刑法》、《判决执行法》和《司法法》,旨在减少使用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
(i)2023年6月第923号行政命令,修订了2009年3月关于法罗群岛精神病院中胁迫问题的法律生效的第185号行政命令。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而修订政策和程序的举措,特别是以下举措:
(a)改善精神卫生和精神病护理的十年行动计划,2022年;
(b)2022-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
(c)设立酷刑、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独立定罪委员会,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2023年;
(d)2023-2026年打击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和杀戮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3年;
(e)2023-2026年法罗群岛打击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和杀戮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3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以下事项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将《公约》纳入国内法;驱逐弱势个人;筛查和援助沦为酷刑受害者的寻求庇护者;将已被定罪的囚犯与候审囚犯隔离。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12月9日缔约国就委员会寻求的信息提供了答复,并援引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8年5月10日的信函,认为缔约国采取了实质性步骤落实第23段所载的建议,第13、第21和第37段所载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9、第15、第19和第43段涵盖先前结论性意见涉及的未决问题。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落实委员会以往的建议所作的努力,即在《刑法》中列入一项具体规定,将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包括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此事项,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丹麦刑法》和《军事刑法》都不包含这样的规定。委员会同样关注的是,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刑法也都不包含类似的规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回顾指出,缔约国将酷刑罪与其他罪行区分开来,将直接促进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总体目标,特别是通过:提醒所有人,包括犯罪者、受害者和公众,酷刑罪特别严重的性质;加强禁止规定本身的威慑作用;加强负责官员追查具体酷刑罪行的能力(第1、第2、第4和第16条)。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酷刑本身应成为一项应予惩罚的罪行,并强调必须列入一个充分涵盖《公约》规定的酷刑定义。
国家防范机制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于2004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尽管《任择议定书》对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领土均适用,但缔约国的国家防范机制仍然缺乏在格陵兰进行防范性访问的授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所进行的查访中,只有一小部分未经事先通知(第2、第11和第16条)。
11.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拥有充分授权,以便对其境内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其装置和设施进行查访。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被剥夺自由者并非总是从拘留之初就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的是:
(a)获得法律代理,包括在警方面谈期间获得法律代理的要求,并非总能迅速获得批准;一些被拘留者在出席还押听证前几分钟才得以会见律师;而且据报告没有系统地记录与律师会面的要求和警方的答复;
(b)据报告,被剥夺自由者并不总是充分了解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在没有口译或笔译服务或口译或笔译服务不足的情况下;
(c)根据2010年3月18日第9155号通知,在某些情况下,被拘留者通知其亲属或其选择的另一人的权利可能会遭拖延或剥夺:然而,这种拖延或剥夺由值班人员或调查人员酌情决定,不需要如指挥官等人的额外批准;此外,法律中没有写入任何关于拖延或剥夺通知权利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剥夺通知权利的最长时限(第2条)。
13.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能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a)与律师接触和协商以及享有私下会见保密性保障的权利,包括在审讯之前,以及在必要和适用的情况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b)以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全面地获知他们享有的权利、被捕的原因以及所受任何指控的权利;
(c)被捕后能够立即将本人被拘留之事通知亲属或本人选择的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如果出于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的有效性有关的正当理由而需限制这项权利,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类限制,在时间上有明确的最长期限,并须经司法审查和上级官员的独立批准。
不推回原则、移民和外交保证的使用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缔约国以外交保证为由将寻求庇护者遣返至可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或随后可能遭到连锁推回的国家。同样,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的一项法律表示关注,这项法律为将其庇护政策和处理卢旺达庇护申请的相关计划外部化提供了依据。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庇护的临时性给寻求庇护者造成了明显的负担,同时注意到2019年启用了一套制度,规定接受国际保护者的庇护地位在居留许可到期时必须接受定期强制审查,而不是根据表明原籍国国情发生变化的新信息予以审查,委员会指出这套制度可能对难民、包括许多酷刑受害者的精神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委员会对根据容忍居留制度留在丹麦,包括居留15年或以上者的处境进一步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选择住所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一般规则是他们必须在遣返中心居住,并被禁止工作。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在执行委员会根据个人来文程序作出的决定方面所采用的程序(第2、第3、第11、第13、第14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确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此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就引渡和驱逐而言,若有理由相信某人被遣返至某国后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或有理由相信在某一个国家可能发生连锁推回,则避免寻求和接受这些国家的外交保证;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根据外交保证进行驱逐或引渡的同时,对有关人员在接收国的情况进行持续和广泛的监测,确保外交保证不被用作破坏《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的漏洞;
(b)重新审查允许庇护政策外部化的立法和相关计划,充分考虑到国际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移民相关问题的国际和区域机构的指导意见;
(c)确保只根据表明原籍国状况发生了根本、稳定和持久变化的新资料对庇护地位进行审查,确保原籍国可提供有效保护;
(d)审查容忍居留制度,以确保长期处于这种状况的人能够获得工作,并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
(e)继续责成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作出的决定。
域外监禁
16.委员会对缔约国计划在境外监禁在被驱逐前犯下罪行的第三国国民表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在科索沃租用一处监狱设施,并对这可能对囚犯获得医疗保健和家人探视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表示监狱本身将受丹麦管辖,但在对监狱工作人员可能犯下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惩戒权和刑事管辖权、监督机制的使用以及在提出此类指控时的司法管辖权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制度可能具有歧视性,据称其中包括基于国籍和家庭状况区别对待被拘留者的规则(第2、第3、第5、第11-13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避免在其领土之外租用拘留设施,并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不因其国籍或家庭状况而受到歧视。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被监禁者都能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和有效的申诉渠道,不对他们在狱中维持家庭联系的权利施加不适当或歧视性的限制。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监狱的物质条件总体质量很高,但对审前拘留设施的条件表示关切,这些设施总体质量较差,据报告缺乏监狱所提供的设施和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监狱、遣返和驱逐中心以及审前拘留中心接近或超过最大员额,且工作人员不足。委会注意到,占用率高和人员配置少与以下情况直接相关:工作人员更多地诉诸纪律措施、动态安全原则的执行减少、利用教育和娱乐设施的机会减少以及被剥夺自由者与外界的总体接触减少;
(b)审前拘留的人数比例很高,替代拘留办法利用率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近年来审前拘留的总时间有所增加,被拘留者受到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被拘留者每天在牢房中被关押长达23小时,构成事实上的单独监禁。委员会强调,减少使用替代拘留办法是造成过度拥挤的一个显著因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规范审前拘留中被拘留者条件的立法;
(c)已获判刑的囚犯被要求在审前拘留中心服刑。委员会强调,国际标准要求将未经审讯的囚犯与已定罪的囚犯分开关押,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审前拘留中心的条件不适合服刑的个人;
(d)法院对大部分候审囚犯与外界联系施加限制(被称为Brev-og Besøgsforbud),据称这种限制在实施时没有适当考虑被拘留者的个人情况,实施限制是为正在进行的调查服务,但限制措施与调查的需要不相称;
(e)监狱接收囚犯时,没有就其权利和责任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由于缺乏适当的口译和现有文件的翻译件;
(f)在某些拘留设施中系统地使用脱衣搜身,要求被拘留者以有损尊严的方式脱掉衣服,而这种做法不是基于对搜身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个案评估,也不是基于被搜身的个人犯下任何不法行为的可能性;
(g)审前拘留中心、遣返和驱逐中心以及监狱中没有充分的医疗服务,有些设施在夜间或周末没有医务人员,有时囚犯和被拘留者无法享受医疗保密性,据称在某些地点被分配接受高风险管理制度的囚犯就是如此(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采用非监禁措施和雇佣数量足够的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考虑制定法律,充分规范候审囚犯的条件和权利,并采取行动,终止对候审囚犯事实上的单独监禁,包括向审前拘留中心提供充足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
(c)确保根据国际标准将未经审讯的囚犯与已定罪的囚犯分开关押,并将已定罪的囚犯关押在有工作、教育和娱乐机会的适当设施中;
(d)确保对候审囚犯与外界接触的所有限制都是必要和相称的,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e)确保所有囚犯在被监狱接收时,以他们理解的语言和无障碍的方式获得关于其权利和责任的充分信息,包括关于申诉渠道的信息;
(f)仅限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脱衣搜身,确保进行这种搜身时至少有正当理由怀疑被搜身者有不法行为,并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至53条,确保搜身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标准;搜身的方式也应维护被搜身者的尊严,决不得以搜身为由要求囚犯全身赤裸;
(g)确保向监狱、遣返和驱逐中心以及审前拘留中心划拨必要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以便为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通过招聘合格的工作人员。应迅速向需要精神病护理的囚犯提供适当的护理,包括必要时在精神病设施中提供治疗。
单独监禁和自愿断绝来往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作出努力,通过修订《判决执行法》,减少使用单独监禁,并规定使用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单独监禁的时间可延长至四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仍然规定可对青少年实施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惩处措施,虽然规定青少年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一般为7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延长。关于自愿选择不与其他囚犯来往的囚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么做可能对这些囚犯的心理产生影响,因为他们可能经常每天在牢房里呆上23小时,委员会认为,令人关切的是,没有制定任何规则或指令来减轻自愿不与其他人交往的囚犯可能遭受的有害心理影响(第2条、第11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条第1款,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将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不超过15天),且须经过独立审查,得到主管部门授权。缔约国还应立即停止单独囚禁被拘留儿童的做法,包括事实上的单独囚禁。对于自愿不与人来往的囚犯,缔约国应确保制定适当的规则和机制,包括加强心理援助和定期监测,以确保减轻因社会交往减少而造成的任何心理伤害。
辣椒喷雾剂的使用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警察和狱警对已得到控制的个人使用辣椒喷雾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辣椒喷雾剂被列为封闭设施狱警标准装备之一,有关辣椒喷雾剂使用的条例仍然允许在封闭空间使用辣椒喷雾剂(第2、第11和第16条)。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措施,进一步限制辣椒喷雾剂的使用,并禁止在密闭空间内对弱势人员和已得到控制的个人使用辣椒喷雾剂。
移民拘留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为驱逐目的而实施的行政拘留一般采用监禁形式,同时注意到驱逐中心由监狱和缓刑犯管理局管理,配备狱警,许多生活条件与审前拘留一样受《司法法》约束,例如手机的使用以及将单独监禁用作纪律处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未在遣返中心过夜的个人适用刑事制裁,这违反了适用的规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已定罪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等待驱逐出境时,与被行政拘留者,包括庇护申请被驳回的人和等待提出庇护上诉的人关在一起。委员会对儿童和妇女的状况表示特别关切,儿童也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而被行政拘留的妇女与被定罪的罪犯包括异性罪犯关押在同一中心(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确保为驱逐目的的拘留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与个人情况相称,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应进一步努力扩大非拘禁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得仅仅因为移民身份而拘留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缔约国还应确保移民拘留制度和条件的设计与未被刑事定罪者的身份相符,并确保有犯罪史者与无犯罪史者分开拘留。
接受社会照料的儿童
2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照料机构中的儿童尽管没有犯罪,也会与被判监禁的儿童一起被安置在安全的居住设施中(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确保缔约国照料下的所有儿童都被安置在充分满足其需要,适合其背景的设施中,同时考虑到他们各种不同的脆弱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并根据儿童的情况确定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才能将儿童安置在封闭设施中,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贩运人口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贩运人口罪行的调查和定罪数量很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起诉贩运人口行为的举证责任很重,这对贩运受害者的移民身份,特别是对他们申请庇护的能力和被推回的风险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贩运受害者的恢复和思考期仅限30天,只有在受害者与当局配合的情况下以及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可延长,而且迅速将贩运受害者遣返原籍国可能对他们获得赔偿和康复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第2、第3、第11-14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在没有人提出申诉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并确保起诉犯罪嫌疑人,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并可获得免费的法律和医疗援助。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都能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支助,包括期限适当的临时居留许可,不论他们是否愿意与主管部门配合,包括在针对贩运者的法律诉讼中予以配合。
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打击性别暴力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如果是以家庭团聚为由获得居留许可,可能会因为担心失去留在缔约国的权利而不愿意离开虐待的环境。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有应对这种情况的法规,但在证明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方面的困难可能会迫使受害者留在这种处境中,否则他们可能面临被驱逐的风险(第2、第3、第11-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性别暴力行为得到彻底调查,特别是涉及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因而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责任的案件,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安全的住所和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并确保他们不因其移民身份而被迫继续处于受虐待的境地。
间性者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未征得间性儿童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间性儿童实施了不必要和不可逆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需要性别确认治疗的成年间性者,如果不认同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与根据其最初指定性别寻求医疗护理的间性者相比,在治疗方面会受到歧视(第2,第11-14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确保充分执行禁止出于改善外表的原因对间性儿童实施不可逆的外科手术的法律,并应对此事项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间性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得到公正的咨询服务、心理和社会支助与信息,包括关于推迟治疗决定直至能够在所涉儿童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可能性。所有因未经本人同意而进行的不必要的医疗程序而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的人都应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间性者得到同等程度的专门护理,无论他们是否选择了出生时或在居住地被指定的性别。
格陵兰的强迫和非自愿避孕植入
34.委员会关切的是,自1960年代以来,就有格陵兰妇女和女童被强迫和非自愿地植入避孕装置的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调查这些指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涵盖时限不超过1991年(第2,第12-14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确保公正调查所有关于强迫或胁迫避孕植入的指控,包括1991年之后发生的事件,确保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精神健康机构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努力减少在精神病院使用束缚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没有增加使用侵扰性较低的措施,而是采用化学约束手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精神病院继续使用这种胁迫方法,部分原因是缺乏人力。委员会注意到,精神病患者申诉委员会似乎是一个有效机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委员会多次发现,启用约束手段或约束的持续时间不符合法律,这表明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方针,并执行现有条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满15岁的儿童得不到与成年人和15岁或以上青少年同等的法律保障保护,例如获得耐心顾问帮助的权利,以及在父母同意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诉诸申诉机制的权利(第2,第11-14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减少在精神病院中使用胁迫手段,并应确保物理或化学约束手段仅作为防止对个人本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最后手段,而且仅在其他所有合理方案都不能令人满意地遏制这种风险时才能使用。应在所有精神病机构中实施和平等适用关于胁迫手段的启用和持续时间的全面指导方针。缔约国应确保15岁以下儿童能够与成年人和15岁或以上的青少年获得同等的法律保障。
培训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医学研究生课程中提供了关于适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检察官或司法机构成员提供关于经修订的手册的培训(第10条)。
39.缔约国应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识别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专门培训。
调查并起诉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独立警务投诉监察局提出的关于警察不当行为指控所引发的刑事指控数量很少,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监察局缺乏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明确法律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调查结果表明,对拘留期间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在某些情况下范围可能过于狭窄,侧重于犯罪者的刑事罪责,而不是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实际发生(第2、第11-14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考虑完善独立警务投诉监察局的任务授权,确保监察局有权充分调查所有可能发生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案件,包括无法确定刑事罪责迹象的案件。同样,缔约国应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指控的所有调查首先调查是否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而不是仅仅关注现有证据质量是否足以对被告提出刑事指控。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铭记,被剥夺自由者所遭受的伤害使缔约国有额外的责任证明本国已采取充分行动,并已尽一切应尽职责,确保被拘留者的身心健全。
在移民背景下识别酷刑受害者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举措,对新抵达的寻求庇护者进行筛查,以识别酷刑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信息并没有在整个庇护程序中一直跟随受害者,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他们被拘留,例如被拘留在驱逐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援引酷刑作为庇护申请理由的案件中,建议申请人接受法医检查的决定仍然由庇护主管部门酌情作出,而不是一项理应提供的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政策与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和决定,特别是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相抵触(第2、第3、第11-14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在近期识别酷刑受害者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确保庇护服务所有部门之间的充分协调,以便除其他外,确保酷刑受害者和其他类别的更加脆弱的人员不被拘留,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援助,包括尽可能充分的康复手段。缔约国还应确保庇护主管部门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转介声称遭受酷刑的人接受免费的独立体检,无论庇护主管部门对指控可信度的评估为何。
民事赔偿案件的时效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积极举措,延长涉及儿童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时效,但感到关切的是,涉及成年人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时效仍然适用于酷刑和虐待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指出,在酷刑和虐待案件中,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受害者应得的救济、赔偿和康复会因此而被剥夺(第14条)。
4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与酷刑和虐待有关的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4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承诺,包括作为基金之友小组的捐助方、创始成员和联合主席作出的承诺,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缔约国对基金的捐款有所减少(第14条)。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支持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并考虑增加捐款。
数据收集
4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提供了所要求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大部分数据,但由于缺乏电子汇编工具,这些数据许多是手工汇编的。委员会着重指出,在缺乏电子工具的情况下,分析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数据,从而系统地审查缔约国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努力,将受到极大的阻碍(第2、第11-13和第16条)。
49.缔约国应开发必要工具,以便有效汇编监测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特别是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列数据,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等补救手段的数据。缔约国还应作出更多努力,编制和公布与《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数据,并鼓励研究和积极利用这些数据。
后续程序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拘留条件;移民拘留;和精神健康机构(见上文第19、第25和第37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24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