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A.A.(由律师尼尔斯-埃里克·汉森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24年11月7日

事由:

缔约国未能评估提交人若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拒绝强制佩戴头巾而可能面临的性别隔离风险

《公约》条款:

1、2(d)和15

1.本来文提交人A.A.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60年。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1、第2(d)和第15条享有的权利,理由是如果她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风险,且缔约国未能审查她的指控和评估相关风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

* 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0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成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议:布伦达·阿基亚、秋月弘子、维奥莱特·厄迪纳·巴里托、兰吉塔·德席尔瓦·德阿尔维斯、科琳·戴特梅耶 - 韦尔默朗、娜达·穆斯塔法·法特希·德拉兹、埃丝特·埃格巴米恩 - 姆谢利亚、亚米拉·冈萨雷斯·费雷尔、达夫娜·哈克、纳赫拉·海德尔·艾尔·阿达尔、马季纳·贾布瑟诺娃、玛丽安娜·米科、牟虹、安娜·佩莱斯·纳瓦埃斯、耶莱娜·皮亚 - 科梅利亚、班达娜·拉纳、罗达·雷多克、埃尔贡·萨法罗夫、埃丽卡·施莱皮、娜塔莎·斯托特·德斯波娅、格诺维娃·提谢娃和帕齐利·托莱多·巴斯克斯。

2.2020年3月2日,提交人抵达丹麦。她于5月11日申请庇护,声称鉴于其改信基督教,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遭受违禁待遇。2023年6月27日,丹麦移民局以缺乏可信度为由驳回了她的申请。11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上诉裁决。2024年9月,提交人被羁押候遣。此前,2023年9月16日,在被羁押候遣之前,提交人曾在哥本哈根参加了抗议马赫萨·阿米尼死亡的活动,这名妇女因反对强制佩戴头巾而在德黑兰被捕、随后在拘留期间死亡。2024年9月16日,哥本哈根再次举行示威活动,反对要将提交人驱逐出境。示威期间展示了提交人的姓名和她不戴头巾的照片。9月12日,提交人请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庇护请求,理由是她反对戴头巾,曾参加哥本哈根的抗议活动,且若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她将拒绝戴头巾。她指出,鉴于该国对不戴头巾妇女的普遍状况,并考虑到她的个人情况,她若被遣返将面临基于性别的虐待风险。

3.2024年10月28日,委员会拒绝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委员会认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她基于所谓改信基督教提出的最初庇护申请已被审议,被认为毫无根据而被驳回,且没有理由改变这一评估。委员会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妇女的普遍状况,包括妇女着装规范,不能构成批准庇护的理由。委员会指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提交人并未声称其因伊朗社会规范与伊朗当局产生任何问题,也未声称她在政治上活跃。

4.2024年11月12日,委员会通过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采取行动,登记了来文,并准许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1)条采取临时措施,要求缔约国在提交人的来文审议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5.2025年2月28日,缔约国请求暂停审议来文,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月20日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5月16日,缔约国表示,5月7日,委员会决定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7(1)条向提交人发放了居留证。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中止审议来文。

6.2025年6月30日,提交人反对缔约国的请求,理由是她未基于性别隔离主张获得庇护。提交人指出,在其他六起案件中,在申诉提交委员会后缔约国重新启动了庇护程序。在每一案件中,尽管提交人都获得了庇护,但并不是基于她们主张的性别隔离这一庇护理由,而是基于其他不相关的理由。提交人认为,这种模式反映出缔约国系统性地不承认性别隔离是有效且独立的庇护理由。

7.在2026年2月17日会议上,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已获得居留证,并且没有面临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风险,认为此案已无意义,并决定中止审议第227/2024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