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NG/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Octo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蒙古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8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658和第659次会议上审议了蒙古国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2023年9月4日举行的第68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蒙古国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针对委员会拟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其提交的补充信息。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且开诚布公的对话。该代表团成员多样,来自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资料。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批准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并通过了下列文件和设立了下列机构:

(a)于2016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法》;

(b)于2021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劳动法》修正案;

(c)通过了一项《国家促进残疾人的人权、参与和发展计划(2018-2022年)》;

(d)于2016年设立了残疾人问题监管委员会,还设立了保护残疾人权利全国理事会,并在各部委内设立了小组理事会,在首都和各省设立了理事会分会;

(e)于2016年在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之下设立了一个残疾儿童健康、教育和社会保护问题中央委员会;

(f)于2018年设立了残疾人发展事务总局;

(g)于2023年设立了一个负责就蒙古手语拟订一项法律的工作组。

.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蒙古国宪法》当中没有关于以残疾为由歧视问题的条款,且该国尚未使残疾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全符合《公约》;

(b)在蒙古国,在蒙古国的法律、法规和实践当中,依然普遍存在着以医学模式处理残疾问题的情况,阻碍了残疾人融入社会,限制了残疾人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支助,从而造成了负面影响;

(c)决策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保健及其他与残疾人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缺乏认识。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本国法律,按照《公约》纳入一项关于以残疾为由歧视问题的条款;使所有国家政策符合《公约》,承认残疾人是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持有者,包括确保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尤其是残疾妇女、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

(b)对所有的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审查,使其符合《公约》,包括将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纳入国内法,并建立旨在对残疾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环境障碍进行评估和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促进其独立生活并充分融入社会的制度;

(c)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就《公约》之下残疾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保健及其他与残疾人打交道的专业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妥善的措施来确保保护残疾人权利全国理事会各级机构和残疾人发展事务总局能有效地协调和运转;

(b)《国家促进残疾人的人权、参与和发展计划(2018-2022年)》预算拨款不够,且为落实该计划而进行的跨部门协作和采取的措施不足。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通过使国家法律符合《公约》、采取措施确保部门间协同增效和采取措施确保促进残疾人的人权,确保保护残疾人权利全国理事会各级机构(包括其全国理事会和各地方分会在内)和残疾人发展事务总局切实发挥作用、有效协调配合并有效运转,并使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更多地切实参与决策;

(b)采取必要措施,增加预算拨款,并确保有效的跨部门协作,以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的人权、参与和发展计划》,确保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该国家计划延长至2022年以后。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未能充分地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各种残疾人组织在内)参与残疾相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的决策过程。

10.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和实施供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并确保与各种各样的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儿童、智力残障者、心理社会残障者、间性残疾者、残疾妇女、残疾难民和移民、自闭症患者、男女同性恋残疾者、双性恋残疾者、跨性别残疾者以及需要较多支助的残疾者的代表组织在内――进行密切的协商,并让其切实地参与。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就残疾问题颁布具体的内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并在政策和法律当中作为主流内容纳入一个关于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定义,以便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提供适当且有效的法律补救和制裁;

(b)未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承认为对残疾人的一种歧视;

(c)未在法律和政策当中承认针对残疾人存在着多重和交叉歧视,尤其是基于残疾、年龄、性别、族裔、宗教、语言、国籍和移民身份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12.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以确保提供平等且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基于残疾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骚扰、虐待、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以及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在内;

(b)认识到基于残疾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及其与诸如年龄、性别、种族、族裔、性别认同、性取向或任何其他状况等其他歧视理由之间交叉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战略以消除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

(c)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在所有相关法律和政策中纳入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内容,并就执行问题通过相关程序和标准,其中应包括为要求获得此种便利者进行谈判以获得便利的义务以及确保获得补救的义务。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相关法律和政策中缺乏性别视角,而性别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又缺乏残疾视角,从而导致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进一步遭受歧视、边缘化和排斥;

(b)在规划和实施与残疾人有关的活动时,没有在以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基础上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安排;

(c)国家法律框架内没有明确处理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所遭受的交叉歧视问题,且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所面临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方面缺乏相关数据,也未以制定适当的政策对策为目的就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所面临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开展相关研究;

(d)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中没有残疾妇女的代表,且就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决策以及司法系统中总体而言缺乏增强残疾妇女权能的计划。

14.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权利主流化进所有的性别相关法律,尤其是《性别平等法》,并将性别平等观主流化进残疾相关政策和计划,与此同时确保在制定和实施性别相关和残疾相关政策和计划时,通过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代表组织与其密切协商并让其积极参与;

(b)采取措施,确保与泛泛而言残疾问题有关的任何计划和活动均是在性别平等观基础上进行规划和安排预算的;

(c)在本国法律中承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所面临的各种形式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并在数据和研究结果基础上通过具体的体现性别平等观和交叉性的法律和战略;

(d)采取旨在增强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权能、让其充分融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并让其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的措施。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政治生活中的决策岗位上有残疾妇女的代表,包括在议会、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中。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使残疾儿童可在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务中表达自己意见的协商机制。

16.关于委员会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就残疾儿童权利问题发布的联合声明(202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建立一项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之能力的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影响自身的所有事务中形成自己的意见并自由地予以表达,并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对上述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还应制定措施,确保提供适宜年龄的协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在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以及其他残疾相关问题上就长期存在的针对残疾人――尤其是针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的歧视性态度、污名、负面成见和偏见,面向公众、公职人员和媒体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举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残疾人的切实参与下就残疾人的权利提高认识的长期战略。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与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协商和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下,采取一项内容全面的旨在提高对残疾人所面临偏见的认识并与上述偏见作斗争的国家战略,并对该战略的影响进行监测;

(b)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以所有无障碍形式,就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和残疾人的权利,在各级教育当中并针对政策制定者、司法系统、执法人员、媒体、政治人物、教育工作者、与残疾人打交道和为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推出定期培训和提高认识课程,以促进尊重所有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贡献。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作,就理解和贯彻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制定和开展针对所有公共部门官员以及广大公众的培训举措。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组织于2019年提出的就无障碍物环境以及无障碍问题制定具体法律方面缺乏进展;

(b)在就蒙古手语通过一项法律并制定一项国家手语政策和准则以执行教育科学部长第A/251号命令方面,缺乏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尽管缔约国已于2023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来负责详细制定这样一项法律;

(c)缺乏确保残疾人可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地利用物理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无障碍地利用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的适当措施;

(d)缺乏确保警务系统和卫生系统无障碍的机制;

(e)尽管近期在服务数字化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电子蒙古网站,但数字环境中仍存在着阻碍残疾人获得信息和通信的障碍。

20.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9及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

(a)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有各种残疾情况者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就环境无障碍物问题和无障碍问题通过一项具体的法律,其中纳入具有包容性和法律约束力的无障碍标准;

(b)通过一项关于手语的法律,并制定一项内含明确预算、整套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具体行动计划以制定一项国家手语政策和相关准则,从而落实教育科学部长第A/251号命令;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地利用物理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并无障碍地利用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d)实施相关机制和准则,确保警务程序和卫生系统无障碍;

(e)确保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有视力障碍者,在教育设施内,在家中,在公共和私营网站上,在移动应用程序中,均能普遍利用数字技术。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灾害保护法》、旨在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的行动计划、灾害期间战略以及国家紧急事务管理局关于宣布紧急状态的指令当中,均不含关于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协助和支持残疾人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包括使用手语和“易读”在内的无障碍相关规定;

(b)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在《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气候变化适应行动以及《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目标7的国家一级落实工作及其报告进程中参与程度低。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有关的国家法律,并对其进行修订,以纳入有关保护残疾人的条款,并为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心理社会残障者、智力残障者和患有感官障碍者――通过具有包容性且无障碍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包括手语翻译和“易读”在内;

(b)就所有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并在该进程的各个阶段,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密切协商,并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11和13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战略。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格外受到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影响,尤其是那些仍在护理院所内的残疾人;残疾人在获得紧急情况相关信息和设备方面,依然面临着障碍。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以顾及残疾人的方式应对COVID-19疫情的指导意见和政策简介:

(a)将残疾问题主流化进本国的COVID-19恢复计划,包括确保残疾人可平等地获得疫苗和远程医疗,也可平等地参与旨在应对疫情负面影响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福利计划;

(b)按照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2022年)采取措施,使生活在护理院所内的残疾人去院所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中使其去院所化,并为其在社区中生活提供适当的支助;

(c)在制定和实施COVID-19恢复计划的各个阶段,积极地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其中;

(d)确保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所有残疾人均能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废除《民法典》之下的监护和替代决策制度方面缺乏进展,从而以心理社会和/或智力障碍为由限制了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在以辅助决策制度完全取代替代决策制度方面没有时间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以无障碍形式介绍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增进残疾人及其家人的理解。

26.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废除所有具有歧视性的替代决策制度(包括监护和监管在内)相关法律规定,代之以确保提供个性化支助并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好恶的辅助决策制度;

(b)确保残疾人能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并参与就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就辅助决策机制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培训;

(c)组织并资助以诸如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形式编写何为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分发给残疾人及其家人。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缺乏程序便利、法律程序中缺乏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以及建筑物和卫生间没有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障者、心理社会残障者和听障者,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长期面临着障碍;

(b)缺乏针对司法系统、司法领域专业人员、政策制定者、法律制定者、医疗工作者、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司法系统所有其他专业人员的残疾人人权问题相关能力建设计划。

28.委员会援引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回顾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并于2020年得到委员会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问题的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消除残疾人切实参与司法程序各个阶段所面临的一切障碍;

(b)开发替代性和辅助性的信息和通信手段,例如盲文、手语、“易读”以及音频和视频转录,以便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使用;采用通用设计原则;通过一项行动计划,以确保包括建筑物和卫生间在内的所有司法设施均无物理障碍,并确保交通无障碍;

(c)就《公约》的规定、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及其在国内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加强针对法官、其他司法官员、行政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政府官员的专业培养计划。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仍因身体缺陷和被视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而被剥夺自由。

30.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2015年)以及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认识到将残疾人非自愿收治入院是基于身体缺陷进行的歧视,构成剥夺自由;废除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健康法》和《精神健康法》中允许以身体缺陷和被视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为由非自愿剥夺自由的规定;

(b)推出确保在涉及剥夺自由问题的所有诉讼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程序性便利的法律;

(c)建立一项监测机制,以确保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不会遭受具有任意性和强迫性的待遇,尤其是不会遭受导致幽禁的待遇。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权利法》未提供旨在保护残疾人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种环境中依然发生着隔离,以物理、化学和机械形式施加限制,任意治疗,以及其他形式虐待,尤其是对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停止以物理、化学和机械形式施加限制和非自愿用药的做法,并:

(a)采取必要措施,在所有环境中保护所有残疾人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在司法、教育、医疗、心理社会和老年人护理设施中。委员会还建议在上述进程中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让其积极参与;

(b)确保所有残疾人均可诉诸于投诉程序,调查并制裁对残疾人实施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者,施以罪有应得的惩处。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般民众,尤其是残疾人,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包括贩运、暴力侵害和虐待在内)的措施缺乏认识;缺少一项内容全面的防止残疾人在包括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在内的所有环境中遭受任何形式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的战略;

(b)缺乏保护残疾人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剥削和虐待的具体措施,尤其是所有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尤其是有智力残障和心理社会残障的妇女和女童;

(c)在识别一切形式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方面,对工作人员、残疾人的支助者、残疾人的家人、医疗保健人员以及执法官员的培训不足。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包括贩运、暴力侵害和虐待在内)的措施的认识;采取一项综合战略,防止针对残疾人――尤其是心理社会残障者、智力残障者和在护理院所生活者――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确保残疾人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相关案件,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侵害或虐待的残疾人能诉诸独立的投诉机制并获得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救济措施和适当赔偿,包括康复在内;

(b)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在家庭内外保护残疾人免遭一切形式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能获得服务,包括能进入支助中心和紧急庇护所,并确保提供必要的支助;

(c)不断为残疾人的家人及其支助人员、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及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使其能够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并能更好地与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沟通和合作。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5.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健康法》第37条(b)项)和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未经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而“防止患有遗传性心理社会障碍或智力障碍者或是有心理社会缺陷或智力缺陷者受孕”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健康法》第9条第(2)款允许未经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而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实施堕胎。

36.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取消《健康法》以及相关细则和条例中限制性权利及生殖权利和允许对残疾妇女――尤其是有心理社会残障、智力残障和仍在护理院所中生活的残疾妇女――进行强制绝育和堕胎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项机制,负责发现、调查和跟进尽管已明令禁止但仍继续发生的任何相关情况,并在上述情况中提供充分的救济;采取措施提供保护,防止强迫绝育。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公民身份法》内含保障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旅行和移民法》对心理社会残障者和智力残障者的旅行和移民施加限制。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旅行和移民法》和《外国国民法律地位法》,以使其中的规定符合《公约》。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继续被安置在护理院所内,未作出努力(包括未采取预算措施和其他措施)让残疾人融入社区并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未提供个人协助服务),且社会当中以及公共主管部门中间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哪里生活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以及不被迫生活在某种特定安排中的权利缺乏认识;

(b)没有针对残疾人――包括被安排在现有寄宿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在内――的去院所化战略,且缺乏针对负担不起住房的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的重新安置方案;

(c)尽管已在残疾人独立生活中心的“普遍进步”计划下在培训个人助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且个人助理的工资也略有增加,但个人助理目前的工资依然不高,且缺乏为独立在社区中生活提供的个性化支助和个人协助。

40.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制定一项残疾人去院所化国家战略,并确保该战略符合《公约》且内含充分的预算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及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理解残疾人在自己生活安排方面的选择权和自决权、不被迫生活在某种特定安排中的权利以及融入社区而非与社区隔离的价值;

(b)提供更多旨在使人们能够独立生活并参与社区的社区服务;

(c)加强对个人助理的培训,加强为残疾人在社区独立生活提供的支助和服务,并提高个人助理的工资。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1.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的个人行动能力方面缺乏进展,其中包括残疾人无法获得质量好且负担得起的助行装置和技术,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42.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应审查辅助设备清单(第363/2021号法令),就优质的辅助设备、技术和服务制定一项条例,并在国内和国际合作的支持下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促进免费或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必要的优质助行器具、设备和辅助技术,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上,尤其是在提供公共信息的网站上,未充分地以诸如“易读”、浅显用语、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以及摸读、辅助和替代交流手段等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也未充分提供信息和通信技术;残疾人,包括哈萨克和图瓦少数民族的残疾人在内,缺少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和私营广播频道的手语翻译仅限于新闻节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划拨充足的资金用于开发、推广和使用无障碍交流形式,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以诸如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浅显用语、音频描述、字幕和译文字幕等无障碍交流形式获得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热线和网站在内,并确保各类残疾人均能利用适宜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哈萨克和图瓦少数民族的残疾人在内;

(b)确保以无障碍、可利用的形式,通过手语翻译、译文字幕和音频描述等手段,使残疾人可以获得公共和私营广播服务和视听内容。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庭法》限制了被置于监护之下的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在家庭、为人父母和亲密关系方面的权利;

(b)未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残疾父母履行为人父母之责提供充分的支助,尤其是就需要高水平支助的残疾儿童而言,包括重度麻痹儿童和有吞咽困难的儿童在内。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本国法律,明确承认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在内,有权与他人一样平等地结婚、建立家庭和履行为人父母之责;

(b)废除阻碍残疾人行使其为人父母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并采取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确保切实支助残疾人家庭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尤其是就需要高水平支助的残疾儿童而言,包括重度麻痹儿童和有吞咽困难的儿童在内。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保留了特殊教育制度,导致大量残疾儿童接受隔离教育;

(b)主流学校缺乏支持全纳教育的资源,包括缺乏根据个人需要为残疾学生提供的手语翻译,合理便利,盲文、大号字体和“易读”形式的无障碍教科书以及辅助学习设备,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如此;

(c)接受过残疾儿童教学培训的教师人数依然不多,且缺乏确保残疾人能与他人一样平等地、不受歧视地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学习机会的具体措施。

48.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内容全面的全纳教育政策,其中包含在各级主流教育中促进包容文化的战略和专项预算,包括规定对教育需求进行个性化的、以人权为本的评估和提供必要便利;就全纳教育问题,对正式教师和非教学岗位教育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b)以替代性、无障碍形式,例如全纳数字访问机会和包括“易读”、辅助交流用具、辅助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内的交流模式和手段等,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性的代偿用具和学习材料;

(c)确保就全纳教育问题对正式教育中的教师和非教学岗位教育人员进行培训,并提高其对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的认识;确保残疾人能与他人一样平等地、不受歧视地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学习机会。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机会有限,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如此。此外,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残疾人能行使其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的权利方面,缺乏进展。

50.委员会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享有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的权利,无论其缺陷是何性质。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康复发展中心以及在六个省建立的六个残疾人发展中心仅关注适应训练和康复这种医疗模式。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虑及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情况下,采取措施扩充适应训练和康复体系,并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根据其个人需求获得上述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为改善残疾人的工作和就业机会作出了一些努力,但尽管如此,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依然被排斥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之外,且依然无法创业;

(b)尽管《劳动法》中存在着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现行法律规定,但上述规定并未一致地在所有部门得到承认和适用。

54.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

(a)废除所有排斥或限制残疾人参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法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的工作权,尤其是确保残疾妇女、智力残障者和心理社会残障者的工作权,并采取措施与歧视作斗争,尤其是在招聘启事、招聘程序、合理便利、再培训、晋升以及其他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权利方面;

(b)加强《劳动法》的实施工作,并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雇员在工作场所寻求合理便利的权利得到承认;

(c)加强相关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包括离开护理院所的残疾人、智力残障者、心理社会残障者和听障者在内,能够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工作和就业机会,并能够获得具有包容性的工作环境,尤其是在招聘启事、招聘程序、合理便利、再培训、晋升、创业以及其他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权利等方面。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残疾人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的残疾津贴和残疾养恤金不足以支付缔约国高昂的生活费用,因为其中没有虑及通货膨胀率和最低生活标准;

(b)缺乏针对残疾人的划拨了预算的住房计划。

56.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在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密切协商和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减贫计划,并在虑及通货膨胀率和最低生活标准情况下对所支付的残疾津贴数额进行审查;

(b)为残疾人制定无障碍且负担得起的住房计划,并为上述计划划拨充足的预算。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民法典》和《选举法》在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方面与《公约》的规定不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包括失聪者、智力残障者、心理社会残障者、聋盲者和残疾妇女在内,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未得到充分代表;

(b)缺乏进入投票站、参与投票程序、进入投票设施和获得投票材料以及了解选举相关信息的机会,包括缺乏收看公开选举辩论、选举节目以及阅读线上或印刷的选举材料的机会。上述种种,限制了残疾人切实参与政治。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民法典》和《选举法》,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推出具体措施,以确保平等并促进未得到充分代表的残疾人群体――包括失聪者、智力残障者、心理社会残障者、聋盲者和残疾妇女在内――参与,包括以当选代表身份参与;支持残疾候选人参选,尤其是少数政党候选人;

(b)保证以浅显的用语和“易读”提供选举和投票程序、设施以及线上或印刷的选举材料,从而方便所有残疾人使用。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旨在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享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措施,也缺乏旨在确保残疾人能进入诸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等文化表演或服务场所,旅游服务场所以及体育服务场所的措施。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享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并能进入诸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等文化表演或服务场所,旅游服务场所以及体育服务场所;

(b)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之下,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切实执行;

(c)作出更多努力,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能与他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的权利。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家一级缺乏一致的旨在收集和公布残疾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所面临障碍相关分列数据的措施。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就残疾问题提出的简短的一套问题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就包容残疾人和增强残疾人权能问题列出的政策标志:

(a)尽快建立收集按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收入、移民身份、教育水平、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的残疾人相关数据的系统和程序。上述系统和程序应确保保密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

(b)划拨资金,用于就残疾人权利问题开展定期研究,以期发现落实上述权利方面的障碍。缔约国应建设市政当局就残疾人融入所面临的障碍开展定期研究的能力;

(c)支持开展独立的参与式研究,既包括定量研究,又包括定性研究,以为残疾相关政策和旨在确保残疾人权利的措施提供参考信息。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机制来确保国际发展项目顾及残疾人且系以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为基础,来保证在上述项目的开发、实施、监测和评价各个阶段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通过发展合作为残疾人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使残疾人能够参加就残疾人人权相关问题举办的国际会议和培训的机制。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际发展项目顾及残疾人且系以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为本模式为基础,并保证残疾人组织在上述项目的开发、实施、监测和评价各个阶段均能切实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发展合作为残疾人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使残疾人能够参加就残疾人人权相关问题举办的国际会议和培训。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方面缺乏进展。上述建议系于2021年在蒙古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重新认证过程中提出的,目的是确保正式建立一项明确、透明且鼓励参与的选拔和任命程序。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继续倡导正式建立一项明确、透明且鼓励参与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并加强蒙古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切实且独立地运转,并以完全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方式履行其职能。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指定一项配备了预算并负有指定职能(其中涉及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切实而独立地参与)的独立监测机制来负责跟进和评价《公约》的执行情况。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采取行动建立一项配备了预算并负有指定职能的独立监测机制,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设立了保护残疾人权利全国理事会,并在各部委设立了小组理事会,在首都、各地区和各省设立了理事会分会,但在不同的部委当中,缺乏负责将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协调人。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内部明确指定一位或多位协调人,赋予其足够的权力、人力资源和预算拨款,使其可以履行确保将残疾人的权利主流化进所有政策和计划当中的职能。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71.委员会强调指出,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意见均具有重要意义。就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而言,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第8和第10段所载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建议,第12段所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建议,以及第66、第68和第70段所载关于国家实施和监测的建议。

72.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以及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还有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本国定期报告。

7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在内,并以包括“易读”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5.缔约国已选择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编写问题清单,并请缔约国在收到问题清单后于一年内提交答复。缔约国的答复预计将在2031年6月13日前提交,将构成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