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 (2025 年 2 月 3 日至 21 日 ) 通过。

关于斯里兰卡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3日举行的第2134和2135次会议(见CEDAW/C/SR.2134和CEDAW/C/SR.2135)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LKA/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KA/Q/9,斯里兰卡的答复载于CEDAW/C/LKA/RQ/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LKA/CO/8/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进行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斯里兰卡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长萨罗贾·萨维特里·保罗拉吉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斯里兰卡警察局及外交、外国就业和旅游部的代表,以及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代表希玛莱·苏巴希尼·阿鲁娜蒂拉卡和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LKA/8)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4年第37号《增强妇女权能法》,引入了落实《公约》的机制;

(b)2023年第9号《反腐败法》,将性贿赂定为犯罪。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文书:

(a)2017至2021年期间《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b)《国家政策框架:繁荣与辉煌的前景》,2019年;

(c)2024至2028年期间《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

(d)2019至2023年期间《健康妇女方案国家战略计划》。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17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斯里兰卡议会根据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落实情况和认识程度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往往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也不了解可以利用哪些补救办法来主张这些权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人权以及她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诉诸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以无障碍方式获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考虑建立一个综合机制,落实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包括本建议,并让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四个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系统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使他们能够在法庭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对歧视妇女的定义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宪法》没有对歧视妇女、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做出全面和明确的定义;

(b)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未适用交织性原则,致使许多弱势群体妇女(包括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得不到充分保护;

(c)《宪法》第16(1)条禁止对《宪法》通过之前颁布的歧视性法律、包括继续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殖民时代法律和习惯法进行司法审查;

(d)殖民时代的法律,如《流浪者条例》和《妓院条例》继续适用,对边缘化妇女,包括卖淫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产生了尤其严重的影响,致使她们遭到任意逮捕和骚扰。

1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在《宪法》中纳入关于歧视妇女、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全面定义;

(b)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通过反歧视立法,以有效解决对弱势群体妇女(包括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c)修正《宪法》第16(1)条,允许对所有法律,包括《宪法》生效前颁布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

(d)废除《流浪者条例》和《妓院条例》。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和过渡期正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3-2027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包括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和平与安全进程中缺乏有效代表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2016年设立了和解机制协商工作队,随后在2018年设立了失踪人员办公室和赔偿办公室,但过渡期正义机制和赔偿的执行出现拖延。这导致与冲突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继续不受惩罚,强迫失踪案件得不到有效调查,这对以妇女为户主的失踪者家庭造成了极大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真相、正义、和解和保证不再发生委员会和拟议的司法机制,包括特别法庭和特别顾问办公室,尚未充分运作,这进一步阻碍了追责工作和对受冲突影响妇女和女童的赔偿。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KA/CO/8,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合作,有效执行和评价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考虑到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并纳入一个实质性平等模式,以处理性别暴力和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作为斯里兰卡问责项目的一部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毫不拖延地建立一个拥有充足资源和权力的独立机制,调查和确定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为女性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全面保护措施,确保定期公开报告进展情况,并在整个过程中与受害者家属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c)设计和实施全面的真相与和解进程,以女性幸存者的经历和需求为中心,提供充分的社会心理支持,确保保密和保护,并为实施这一进程分配充足资源。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妇女,特别是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长期面临障碍;

(b)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不足且便利性不够,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妇女而言;

(c)缺乏针对司法和执法人员的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持续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妇女特别是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的障碍,包括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合理便利和口译服务;

(b)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服务并使之制度化,这些服务应可便利获得、符合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的需要、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提供,并确保及时有效地提供此类服务;

(c)加强针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妇女人权和性别敏感的审讯和调查方法方面的系统能力建设方案,并解决司法中的性别偏见问题。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自1976年以来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但死刑仍然合法,法院继续判处妇女死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面临死刑指控的妇女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资源来准备辩护,据报她们有时被迫认罪。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不考虑性别暴力。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废除死刑,并在完全废除死刑之前正式暂停执行死刑;

(b)在妇女被控犯有死罪的案件中,确保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充分考虑与性别有关的减刑因素,如遭受性别暴力、胁迫或经济困难;

(c)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使其了解性别暴力对妇女做决定和妇女行为模式的影响,以及在审判和量刑过程中考虑这些影响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由此造成的心理创伤及其表现形式;

(d)确保被控犯有死罪的妇女有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根据其具体情况,包括受虐待或受胁迫的经历,准备辩护,并能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

(e)确保在涉及女性被告的死刑案件中,只有在独立司法审查核实供词是自愿、非胁迫和在法律顾问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词才可被采纳,并对审讯进行强制性录像;

(f)收集和分析关于对妇女适用死刑的数据,按年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暴力史等因素分列。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欢迎通过2024年第37号《增强妇女权能法》,该法除其他措施外,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妇女委员会,任命一名妇女权利监察员,负责监督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工作,并设立一个国家妇女基金,以支持性别平等举措。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分配给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

(b)各政府部门对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使用有限;

(c)缺乏关于妇女获得权利和服务的全面分类数据,这妨碍了采取有针对性的知情政策。

20.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新设立的国家妇女基金拥有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在所有政府部门有效协调和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进程;

(c)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加强现有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利用该系统生成关于妇女获得权利和服务的全面分类数据,以为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战略和方案提供信息并评价其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在2024年3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认证为A级,扭转了2022年10月被降为B级的局面。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确定,在一些具体领域,需要通过立法或行政改革进一步加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全面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妇女代表人数仍然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斯里兰卡没有妇女配额制度,公共部门的职位是根据个人能力填补的,不分性别,以此确保机会均等。

24.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优先招聘和提拔妇女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规定的妇女(特别是泰米尔、穆斯林和康提妇女、受捷萨瓦拉马伊法管辖的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承认媒体对妇女的正面描绘以及创新性社会政策对减少歧视的影响,但仍然关切的是,这些进步并没有促进充分消除破坏性别平等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在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及责任方面持续存在性别成见和歧视性社会规范,这些成见和规范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妻子和照顾者的传统角色,因而损害了她们的社会地位、自主权和职业机会。

26.委员会提请注意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战略,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包括社区和宗教领袖,采取积极主动和持续的措施,旨在消除男尊女卑态度、歧视性定型观念以及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社会规范,为执行战略分配充足资源,并确保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b)建设公职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的能力,以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打击物化妇女现象,促进媒体对妇女作为变革积极推动者的正面描绘。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在警察局设立儿童和妇女服务台以及扩大庇护所网络。委员会还承认女议员核心小组在倡导体制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例如提议在议会内建立性骚扰申诉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十分普遍,每五名妇女中至少有一人遭受过亲密伴侣的身体暴力和(或)性暴力,但起诉率和定罪率却很低;

(b)2005年第34号《防止家庭暴力法》执行不力,2020年提交内阁的旨在加强对受害者法律保护的该法拟议修正案迟迟未获通过;

(c)《刑法》中强奸的定义仅限于男性的阴茎插入阴道;

(d)没有明确将婚内强奸和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定为犯罪,除非配偶双方依法分居或受害者未满12岁;

(e)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起诉率低,由于受害者的恐惧、经济依赖、法盲和对当局的不信任,普遍存在报告不足现象;

(f)越来越多地使用新数字技术实施网络性别暴力,包括网络跟踪、骚扰、公开私人信息和未经同意分享私密图像,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色情媒体、深度伪造视频、合成媒体和网络色情的扩散,这些都将女性的身体商品化和物化;

(g)没有为寻求摆脱暴力关系的妇女提供足够的受害者支助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KA/CO/8,第23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宣传包括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强调报案的重要性,保护幸存者免遭报复,解决污名化和再次受害问题,并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执行零容忍政策,特别关注边缘化群体妇女;

(b)加快通过对2005年第34号《防止家庭暴力法》的拟议修正案,确保为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c)修订《刑法》,使强奸的定义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以未经自由表达同意为依据,而不是以使用武力、威胁或欺骗为依据,并确保考虑到胁迫情况;

(d)修订《刑法》,明确将所有情况下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修订《刑法》第363条,确保法定强奸保护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女童;

(e)加强执法和司法当局的能力,以有效调查和起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减少案件积压,确保及时为幸存者,特别是受性暴力影响的儿童伸张正义;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为此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提高人们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质疑性别暴力社会合法化,消除受害者的污名,保护妇女不因举报性别暴力事件而遭到报复;

(f)加强措施,预防和适当惩罚网络性暴力,确保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网络内容分销商对未能报告、删除或阻止其平台上的犯罪内容承担责任;

(g)为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资金,扩大专门为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开办的包容性、方便利用的庇护所网络,并为她们提供社会心理咨询;向无法安全返回家园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财政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机会和负担得起的住房。

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29.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斯里兰卡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性暴力,包括国家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性暴力,一直不受惩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加强了处理性别暴力问题的立法框架,但这些措施的执行仍然不足,也没有必要机制确保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追究责任。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然缺乏适当的法律和体制机制来处理历史性和系统性的性暴力,这对国家和国际司法程序构成了实质性障碍,从而剥夺了幸存者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基本权利。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KA/CO/8,第25段),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冲突期间实施的性暴力,包括国家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性暴力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以确保追究刑事责任;

(b)建立一个独立调查机构,处理历史上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确保为其提供充足财政资源,任命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独立专家,并在其任务和职权范围中纳入防止政治干预的有力保障措施;

(c)设立独立于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独立检察机关,其任务是评估证据并自主做出起诉决定;

(d)确保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进行有时限、透明的调查,建立强制性报告机制,并系统地公开案件状况;

(e)确保在过渡期正义系统的每个支柱内,包括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机制内,明确处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

(f)确保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所有投诉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并确保犯罪者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以解决有罪不罚和此类罪行正常化问题。

贩运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了2023至2026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持续存在且日益普遍,当前的经济危机更加剧了这一现象。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许多农村妇女和女童被贩运到城市地区,遭受性剥削和强迫劳动;

(b)贩运斯里兰卡男子强行招募其加入俄罗斯武装部队,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这对妇女产生影响,迫使她们在维持家庭生计的同时,还要面对家人失踪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欺诈性招募债务带来的经济负担;

(c)没有对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调查贩运案件、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支助服务机构的全面培训;

(d)尽管存在支助服务,但受害者在获得援助方面面临巨大的结构性障碍,包括必须得到治安法官的命令才能进入庇护所,在庇护所的逗留时间限制为48小时,支助中心的地理分布不充分,这尤其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受害者;

(e)在缔约国,缺乏资金充足、具有包容性且无障碍的贩运妇女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受害者)庇护所。

32.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KA/CO/8,第27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工作,为此应确保加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为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资金,并加强旨在防止贩运活动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b)调查和起诉贩运斯里兰卡男子强迫招募其加入俄罗斯武装部队的网络,确保:㈠设立一个专门调查单位,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和性别问题专门知识;㈡此类案件在司法系统中得到快速处理;㈢ 利用资产扣押规定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㈣ 启动外交途径,确保被贩运男子立即获得释放和遣返;

(c)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警察、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了解如何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以及采用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确保执行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的警察指示;

(d)建立即时反应机制,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直接获得全面支助服务的机会,无需事先获得司法授权,确保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提供此类服务,并配备受过创伤知情护理培训的合格人员,同时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建立流动外联单位和卫星支助中心,由包括社会工作者、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法律专业人员在内的多学科团队提供服务,以确保受害者无论其地理位置或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服务;

(e)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贩运受害者提供更多包容性和无障碍庇护所,并为其提供更多资金,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口译服务、医疗援助、社会心理咨询、财政支持、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机会和临时居留许可,不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意愿与检察机关合作。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斯里兰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拥有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理,而且最近又选举产生了一位女总理,但该国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持续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外交使团中占32%,高于区域平均水平。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目前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仍然低得惊人,仅为9.78%,不到区域平均水平22.1%的一半,而且除了地方政府机构中妇女代表占25%的配额外,没有选举配额;

(b)在政治生活中,针对妇女的数字暴力和网络骚扰日益增多,2023年的数据显示,一半以上记录在案的有害网络言论是针对妇女的,2024年议会竞选期间这一现象加剧,出现针对妇女权利组织的攻击以及对总理的歧视性人身攻击;

(c)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有限。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实行法定配额制,要求各政党在国家议会、省议会和地方议会选举中提名候选人时确保50:50均等,否则将处以罚款,促进任命土著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担任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决策职位;

(b)制定具体政策,防止在公共言论中,包括在网上发表针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的仇恨言论,并防止对她们的骚扰和威胁,包括要求各政党通过关于性别平等和打击骚扰女候选人和女活动家的内部条例,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生成的歧视性内容的责任;

(c)为参选或担任公职的女性候选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提供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国籍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将其国籍传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或父亲为外籍的子女时面临歧视,因为对她们的行政要求比对男性的要求更严格;

(b)要求有两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在寻求海外就业时提交家庭背景报告,这可能会迫使她们通过非正规渠道移民,在无法获得官方批准时被迫使用旅游签证、未经授权的代理或伪造证件,使她们及其子女面临无国籍和被剥削的风险;

(c)通过在国外结婚获得外国国籍的妇女在回国后,特别是在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在保持或恢复斯里兰卡国籍方面遇到重大障碍。

36.根据《公约》第九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修订《公民法》,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获得、转让、保留和改变国籍以及将国籍传给其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论其婚姻状况或配偶国籍如何;

(b)废除要求有两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提供家庭背景报告的歧视性规定,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国外求职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c)审查和修改保留和恢复斯里兰卡国籍的程序,以消除通过在国外结婚获得外国国籍的妇女面临的歧视性障碍,特别是在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并确保这些妇女有平等机会利用保留或恢复国籍的快速程序,包括为此:㈠简化文件要求,消除不对男子强制实施的额外程序障碍;㈡ 制定关于妇女和男子平等国籍权的明确准则并对领事和移民官员进行相关培训;㈢ 为寻求保留或恢复国籍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助服务;

(d)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特别是来自边缘化社区的妇女,在获得包括国民身份证在内的基本证件方面长期面临多重障碍。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存在阻碍茶园女工获得国民身份证的障碍,包括地理位置偏远、限制性休假政策和语言障碍,2023年约有2 000名女工因共用住宿地址或证件错误而没有证件;

(b)缔约国关于性别认可证书和居住地核查的行政要求实际上阻止了跨性别妇女获得国民身份证,对那些与家人疏远的跨性别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剥夺了这些妇女的法律承认、投票权和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妨碍弱势群体妇女获得国民身份证和其他基本证件的各种行政和实际障碍,为此应建立配备多语种工作人员的流动登记站,接受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对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实施简化程序,并为经济困难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证件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解决茶园女工面临的具体障碍,办法是在种植园地区设立常设证件中心,配备讲泰米尔语的官员,执行特别行政程序以解决出生证中的错误,规定工人可带薪休假以获取证件,建立专门工作队在一年内清理积压的无证件茶园女工案件,并为合住工人建立替代地址核查系统;

(b)改革关于跨性别妇女性别认可和证件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取消证件变更需征得家人同意的要求;建立获得性别认可证书的无障碍和基于权利的程序;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关于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人权和不歧视的培训;实施为符合性别认同而更新身份证件的快速程序;确保所有证件办理程序都尊重跨性别妇女的尊严、隐私和自主权。

教育

3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确保较高的总体识字率和接近普及初等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委员会注意到,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加剧了教育不平等,特别影响到连网和使用数字设备有限的农村女童。委员会特别关切以下情况:

(a)长期存在影响边缘化社区女童的教育差距,在茶园工作的妇女识字率低,只有53%的女童完成初等教育,24%接受中等教育,只有4%毕业;

(b)农村女童及北部和东部省份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女童长期面临教育方面障碍,那里交通不便、经济困难,存在童婚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她们接受教育,并导致高辍学率;

(c)妇女的中等教育毕业率与高等教育入学率之间持续存在差距(18个百分点),而且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妇女的代表性明显不足;

(d)中学现有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效果有限,早孕率和不安全堕胎率居高不下就证明了这一点;

(e)学校缺乏基本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而且大多数学校没有私人空间进行经期卫生管理;

(f)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教育系统中面临具体挑战,包括:㈠提供的无障碍环境和学习材料不足;㈡缺乏合理便利;㈢在专门学校逐步淘汰后,对听力残疾女童的支持不足;㈣ 残疾女童和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低;㈤ COVID-19疫情期间没有为听力残疾女童提供无障碍的网上和电视教育内容;

(g)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性别成见内容,对教师缺乏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40.根据关于优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及委员会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一项有时限的战略,通过提供流动学校、扫盲方案和财政支助、出勤监测以及由讲泰米尔语的合格教师提供母语教育,解决茶园地区女童教育问题;

(b)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机会,为此应建立综合交通网络,包括专用校车和安全步行路线,建立基于社区的保护机制以防止童婚,为偏远地区女童提供寄宿设施,实施灵活的学习方案以照顾因童婚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女童;

(c)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以消除可能阻止或阻碍年轻妇女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求学和就业的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d)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全面适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方式和性传播疾病的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e)确保女童在学校获得适足的水和环卫设施、男女分开的厕所以及经期卫生用品和设施;

(f)消除各级教育教科书中的性别成见,确保学校课程、学术方案和教师专业培训包括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教育内容;

(g)加强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机会,包括确保教育设施出入无障碍,并配备必要的学习材料和辅助器具;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计划,支持听力残疾女童接受主流教育;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能够完全无障碍地使用远程学习平台和材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

就业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在劳动力参与方面持续存在严重性别差距,妇女的参与率仍然极低,仅为31.9%,而男子为70.4%,而且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60%的就业妇女);

(b)缺乏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执行现行同工同酬立法的机制,也缺乏解决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问题的综合措施;

(c)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包括家政女工,未被纳入劳动和社会保护体系;

(d)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现行法律框架不完善;

(e)男女在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方面不平等,妇女过多地承担无酬照护工作。

42.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包括促进她们从非正规就业转为正规就业;

(b)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为此应:㈠定期进行劳动检查;㈡定期进行薪酬调查;㈢协助雇主向当局提交性别工资差距数据,并自愿努力缩小差距,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和性别养老金差距的原因;

(c)确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包括家政女工,有机会获得社会保护,并将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正规部门;

(d)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实行和执行严厉处罚,并收集关于投诉、调查、定罪和对肇事者处罚的数量以及向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e)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不成比例的无酬照护负担,为此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休陪产假,加强支持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政策,包括弹性工作安排,增加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服务;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根据《刑法》,只有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法堕胎,这迫使妇女和女童进行不安全堕胎;

(b)有报告称,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等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在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迫绝育;

(c)由于税费过高,妇女在获得经期卫生用品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d)为受国家照顾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不足;

(e)有报告称存在产科暴力,特别是针对年轻妇女的暴力;

(f)获得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服务、妇科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和非紧急医疗护理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而言。

44.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分别是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和非罪化,并在过渡时期取消司法授权要求、限制性时限规定和妨碍妇女和女童获得免费、合法和安全堕胎(特别是在强奸案中)的其他障碍;

(b)立即停止强迫绝育做法,要求对任何影响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或权利的医疗干预,需事先获得她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c)解决所有社区的月经贫困问题,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并在所有学校、医院和国营设施中提供经期卫生管理支持以及适足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d)采取措施,确保受国家照顾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能够免费获得充分的心理健康服务;

(e)防止和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产科暴力,加强对医务人员开展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敏感治疗的能力建设方案,并确保遭受产科暴力的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适当赔偿;

(f)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及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都能充分获得心理健康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现代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药具。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紧缩措施的实施导致社会保障福利、退休福利和关键公共服务减少,主要影响到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农村妇女;

(b)对财政改革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没有进行充分的性别影响评估,导致政府基本服务支出减少,而且缺乏全面机制监测和评估经济政策和方案对不同性别的影响;

(c)增值税率从7%上升到18%,这给妇女和女童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尤其影响到她们获得卫生用品、药品、学习用品和基本商品等基本物品的机会;

(d)在公共和私营公司中,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仍然极低;

(e)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为关于社会保障系统(包括Aswesuma福利金方案)的决策提供依据,也缺乏明确机制来确保该系统惠及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

(f)尽管女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她们仍然面临结构性和实际障碍,限制了她们在体育部门的经济机会和职业发展。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社会福利和退休福利;恢复因紧缩措施而缩减的关键公共服务,特别关注生活贫困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确保未来的财政整顿措施不会进一步减少对妇女经济安全至关重要的服务支出;

(b)要求在实施所有财政改革和基金组织贷款条件之前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并确保对任何拟议的政府支出削减,都要评估其对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影响;

(c)审查和修订增值税制度,对特别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基本物品(包括卫生用品、药品和教育材料)降低税率或免税,并对低收入妇女和女户主家庭实施有针对性的补贴或补偿机制;

(d)通过采取包括配额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使更多妇女能在公共和私营公司担任决策职位,以期实现性别均等;为经济部门的妇女提供领导力培训和辅导方案;建立机制,跟踪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进展情况;

(e)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以便更好地为妇女服务,为此应建立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制定明确资格标准以承认妇女从事的无偿照料工作,在Aswesuma福利金方案内建立专门机制以惠及边缘化群体妇女,实施移动和数字平台以便利妇女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f)促进妇女参与体育运动,为妇女体育方案和设施分配充足资源,执行男女运动员同工同酬政策,为妇女在体育管理和教练方面创造职业发展途径,并为女运动员设立奖学金和支助制度。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妇女,特别是茶园女工参与农村发展方案决策、获得政府补贴和小额信贷的机会有限。

48.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农村妇女和女童的国家行动计划;

(b)促进农村妇女的创业活动,为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提供便利,包括为残疾妇女提供便利;

(c)确保农村妇女,包括茶园女工,能够充分获得创收机会、社会福利和保健,并确保她们在决策进程中,包括与农村发展方案有关的决策进程中享有平等代表权。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

4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限制越来越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资金限制和官僚障碍严重阻碍妇女权利组织、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开展活动的组织的工作;

(b)要求非政府组织登记必须获得国防部批准,非政府组织国家秘书处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指令,规定在缔约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所有外国和国内非政府组织都必须在国家秘书处登记,制定了过多的规定,给较小的组织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c)1980年第31号《自愿社会服务组织(登记和监督)法》2024年修正案草案提议进一步限制民间社会活动,这对从事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工作的组织的自主权和工作效力构成直接威胁;

(d)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存在以1979年第48号《防止恐怖主义法》为借口逮捕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现象。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消除对妇女权利组织、尤其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活动的组织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资金限制和官僚障碍,确保它们不受阻碍地获得财政资源并精简行政程序;

(b)取消非政府组织登记须经国防部批准的要求,并撤销2024年12月12日关于强制非政府组织登记的指令,确保登记程序透明、不歧视和不受政府不当干预;

(c)撤销对1980年第31号《自愿社会服务组织(登记和监督)法》的拟议修正案,并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真正协商,以制定有助于支持而不是压制倡导妇女人权的法律框架;

(d)修订1979年第48号《防止恐怖主义法》,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不会因开展合法工作而遭到逮捕,建立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全面赔偿机制,并提供专项资金,以便向反恐措施的女性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法律、医疗、社会心理和生计支助。

移民女工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担保制度下,向海湾国家和中东移民的劳工人数激增,使斯里兰卡移民家政女工面临更大的强迫劳动和虐待风险,2024年10月在黎巴嫩发生的危机就是明证,当时有7 600名主要是女服装工人在爆炸事件后得不到领事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扩大在海湾国家和中东的领事援助服务,设立24小时紧急热线,增加外交使团劳工专员人数,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应对危机局势;

(b)制定和执行专门针对移民家政工人的紧急撤离规程和危机应对机制,包括设立用于遣返的专项紧急基金;

(c)建立全面跟踪系统,以维护所有斯里兰卡移民家政女工的最新联系信息和就业详细资料,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

(d)与接收国签订双边协议,确保在危机期间能够立即联系到斯里兰卡家政工人,从而克服担保制度的限制;

(e)为领事馆工作人员提供定期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以性别敏感的方法协助家政工人,包括处理虐待、克扣工资和强迫劳动案件;

(f)在外交使团内设立一个专门单位,监测雇主和招聘机构,并维持一个投诉和黑名单雇主数据库。

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委员会于2022年就Rosanna Flamer-Caldera诉斯里兰卡案通过了意见(CEDAW/C/81/D/134/2018),但缔约国继续保留根据1883年《刑法》第365和365 A条将自愿同性关系定为犯罪的法律;

(b)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措施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免遭性别暴力和歧视,或消除对她们根深蒂固的偏见。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刑法》第365和365 A条,不再将达到性同意年龄的妇女之间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定为犯罪,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落实委员会就Rosanna Flamer-Caldera诉斯里兰卡案通过的意见;

(b)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国家战略,打击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其中包括㈠定期收集关于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的数据,并按相关因素分列;㈡为司法官员、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开展关于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人权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㈢ 与倡导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权利的组织协商,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消除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成见和偏见;㈣ 提供专门为满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的需要而设计的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和咨询服务。

残疾妇女和女童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在使用公共交通以及获得司法救助、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司法救助、包容性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为她们提供合理便利、最先进的辅助技术及无障碍服务和设施。

被拘留妇女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拘留条件很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取和执行措施,改善拘留设施条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充分获得保健和个人卫生用品,并确保所有被拘留孕妇即时获得适足的保健服务,包括在分娩期间,并考虑对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采取非拘禁措施,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被列为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十个国家之一,但在应对与气候有关的灾害和环境退化方面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办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让妇女切实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决策,妇女对环境可持续性的贡献没有得到承认;

(b)妇女受洪水、旋风、干旱和山体滑坡等气候引发的灾害的影响尤为严重。

60.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为此应特别采取以下措施:

(a)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预警系统和灾害管理机制,以满足妇女的具体需求,为针对处境脆弱妇女的气候韧性举措分配充足资源,并建立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气候变化对妇女的影响;

(b)实施有针对性的方案,通过气候适应性农业培训、可持续技术转让、提供气候融资和农业资源,支持女性小农;

(c)提高社区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使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决策,并参与制定旨在增强妇女和女童抵御气候变化影响能力的适应战略和行动。

婚姻和家庭关系

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议改革1951年《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特别是提议修正1889年第2号《民事诉讼法》,允许穆斯林根据1907年第19号《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改革的实施仍在拖延,而且没有明确时间表。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EDAW/C/LKA/CO/8,第44段),鉴于《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规定准法院对穆斯林婚姻拥有专属和强制管辖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没有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允许12岁以下的女童结婚;

(b)根据该法,只有穆斯林男子才有资格担任法律和司法职位,包括准法官、准法院委员会成员、婚姻登记员和裁决员。

6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经修订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KA/CO/8,第45段),并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一部统一的家庭法,明确禁止童婚、多配偶制和歧视性习俗,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确保妇女在结婚和离婚、继承和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平等权利,以及平等的父母权利和责任;

(b)修订《普通婚姻登记条例》,确保穆斯林妇女有权选择根据普通法或穆斯林属人法结婚,并消除可能妨碍她们行使选择权的任何歧视性障碍或做法;

(c)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提高到18岁;

(d)废除对妇女担任准法官、准法院委员会成员、婚姻登记员和裁决员的任何资格限制。

数据收集和分析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缺乏数据收集。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相关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收集有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和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妇女受教育机会和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种族和残疾情况分列,以便制定和执行有针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6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8(b)至(d)、30(c)、34(a)和6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9.委员会将根据为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确定的明确且规范化的时间表(见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该报告应涵盖直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7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