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瑞士*
瑞士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目录
A)导言6
B)2001年以来主要的社会趋势概述7
人口发展7
经济和就业领域8
教育培训9
公共医疗保健10
公共生活11
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调和12
特殊情况13
女性遭遇的暴力侵犯13
贩卖妇女14
男女平等:政府机构和手段14
C)《公约》条款及其在瑞士的执行16
第一条、禁止歧视16
1. 认同《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原则16
2. 平等的普遍原则和男女平等16
3. 对称禁止歧视17
4. 实现平等:立法机构的权责18
5. 普遍禁止歧视19
第二条、为消除立法和判例中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21
1. 地区差异及禁止歧视的平衡效果21
2. 消除司法程序中的歧视22
3. 实现联邦和各州当局内部男女平等的具体机构设置23
4. 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25
5. 分析与统计27
6. 消除针对移徙妇女及其他人群的歧视29
7. 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29
第三条、确保妇女全面发展进步的措施39
第四条、有利于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41
第五条、反对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认同男女在子女养育上的共同责任45
1. 反对媒体传播的关于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45
2. 反对在校园和教育中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46
3. 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46
4. “红发佐拉”48
5. 全国女孩日49
6. 宣传男女平等的必要性49
第六条、打击贩卖妇女和剥削卖淫者51
1. 目前趋势的详细情况51
2. 联邦的措施52
3. 保护外籍酒吧舞女54
第七条、消除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歧视56
1. 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56
2. 改善妇女进入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的情况57
3. 撤销对第七条的保留58
4. 在其他国家促进妇女的参与58
第八条、在国际舞台上的代表和参与60
1. 妇女在外交部门中60
2. 妇女在国际组织和负责双边和多边谈判的代表团中61
第九条、国籍63
第十条、教育64
1. 教育水平和教育项目和机构准入,消除教育和职业选择中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64
2. 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机会72
3. 参加继续教育方案的机会72
4. 辍学73
5. 特别弱势群体73
6. 发展合作74
第十一条、职业生活76
1. 就业机会和薪酬平等:统计动向详细介绍76
2. 联邦采取的措施81
3. 社会保险83
4. 健康保障和劳动安全85
5. 家庭责任与事业间的协调85
6. 联邦及各州作为雇主采取的措施89
7. 各类特殊弱势人群92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93
1. 现时动向93
2. 妇女享受普遍卫生保健服务:联邦采取的措施95
3. 性与生殖领域医疗机构面向妇女开放96
4. 向弱势群体开放的卫生保健机构98
5.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在瑞士的现状101
6. 促进发展的合作103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104
1. 女性的贫困104
2. 家庭补助金106
3. 参加休闲活动、体育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机会107
4. 环境和可持续发展108
第十四条、农村女性110
1. 城市与农村的区别110
2. 农村女性111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2
1. 法律行为能力112
2. 居所和住所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对女性外籍公民而言112
第十六条、婚姻与家庭关系引发的问题115
1. 统计数据表现出来的趋势115
2. 法院对新离婚法的实施115
3. 公民权和家族姓氏的选择117
4. 强迫婚姻117
第二十四条、保证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得以完全行使的必要措施119
1. 公众的信息权及其实施119
2. 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的问题120
A)导言
1. 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 1997 年 4 月 26 日 对瑞士生效 ( RS 0.108 ) 。自 1979 年在联合国获得通过以后,《公约》先后在 185 个国家得到批准。《公约》中明确禁止不同情况下和不同领域内的歧视,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缔约国必须就《公约》执行进展递交定期报告。这些报告先经过专家委员会的 审议 ,接着由委员会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讨论,之后委员会以提案的形式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旨在促进《公约》的执行及改进《报告》本身。
2. 2001 年,瑞士提交了第一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详尽阐述了本国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鉴于当时递交时间已经延迟 , 我们把第一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整合为一份合并定期报告 ( 下称 : 第一和第二次报告 ) 。 时任 的专家委员会于 2003 年 1 月审议了该合并定期报告,并向当时的瑞士代表团成员提出了一些细节问题。委员会对瑞士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公约》执行情况的建议 。 联邦议会于 2003 年 4 月将这些建议记录备案,并传达给各相关负责部门,建议它们付诸实施。
3. 如今又到了瑞士递交一份新的定期报告的时间。第三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一次报告以来实际发生的变化,以及为执行《公约》以及实施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联邦政府、各州和专门的组织为该报告提供了信息。在与报告中涉及的各类问题相关联的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报告最终由国际公法局撰写完成。
4. 第三次定期报告首先概述自 2001 年以来出现的一些主要趋势( B 章);接着将详细介绍瑞士联邦和各州为执行《公约》各项条款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C 章)。报告中还提供了执行《瑞士关于北京会议的后续行动计划》中包含的建议的相关信息。这份报告内容包括了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前的各项发展进步。附件提供了所涉及主题的相关统计数据。此外,我们还在报告中补充了一份“基础文件”(有待更新),这份资料涉及人权条约在瑞士执行情况的一般问题,并且已经被提交到联合国其他相关委员会 。
B)2001年以来主要的社会趋势概述
这一章将概述瑞士社会出现的主要趋势以及在《公约》条款所针对的各领域采取的措施。
人口发展
5. 近年来,瑞士常住人口持续增长, 2006 年达到 750 万,其中女性占 51.0% 。人口增长首先归因于移民人口数量的净增长,其次是外国人口的自然净增长。目前,拥有瑞士国籍的人口部分只通过入籍的途径增长。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瑞士是外来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 人数占 20.6% )。生活在瑞士的外国籍居民中 47.2% 为女性。
6. 数十年以来,瑞士的 年龄金字塔 发生了显著变化。年轻人( 20 岁以下)比例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年龄在 64 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则增长了 16.2% 。增长最快的是所谓第四年龄段( 79 岁以上)的人口,如今该年龄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 4.6% 。在第三年龄段的人口中,女性比例为 58.2% ,在 79 岁以上的人口中,这一比例高达 66.2% 。统计学家将这一不平衡现象归因于预期寿命的持续延长。按照平均水平,女性比男性多活 4.9 年。就出生时的预期寿命而言,女性平均为 84.0 岁,男性为 79.1 岁。然而,从长远来看,预期寿命持续延长的趋势将会放缓。自 1990 年代以来,男性和女性的预期寿命差距在变小。在最年轻的人口中,女性占少数,因为出生的男孩比女孩多( 106 个男孩对 100 个女孩)。
7. 数十年来,瑞士的 出生人数明显下降 。从统计平均数看,每 100 名 15 至 49 岁女性生育 144 个孩子。如果要确保人口的更新换代,则应该生育 210 个孩子。与此同时,女性的生育年龄在提高: 25 岁以下生育的女性所占比例仅仅为 10.9% 。多人口家庭变得稀有,每个家庭所拥有的子女平均人数也在下降。
8. 数十年来,户口数的增加大大快于人口增长。三分之一以上的户口只有一个人。尽管如此,家庭仍然是共同生活的主要形式: 2000 年, 79% 的人口生活在家庭中。相对于有孩子的户口,无子女户口的数量明显增加。随着离婚数量的增加,单亲家庭的比例自 1990 年以来上升了 11.2% ,如今有 15.2% 拥有子女的家庭加入了这一行列。大多数情况下,单亲家庭由孩子和他们的母亲组成,其中差不多每两个单亲母亲就有一个离过婚。在所有家庭中(无论有无子女),出于双方共同意愿生活在一起的配偶还不到 10% 。大多数情况下,同居男女没有子女:他们当中仅仅五分之一有孩子。非婚同居成为了年轻一代首选的生活方式。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至迟在双方等待孩子出生的时候,同居最终还是要通向婚姻。因此,婚外出生的孩子相对占少数( 2006 年大约每 7 个孩子中有 1 个为非婚生)。
9. 结婚人数 明显减少 ( 2006 年每 1000 个居民中平均有 5.3 人结婚)。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首次婚姻的年龄都在持续增长。离婚率同样呈上升趋势:只要离婚率保持稳定,那么在 2006 年缔结的婚姻中,有 52% 根据数据来看将以离婚告终,尚且不论离婚的危险仍在不断增加。
经济和就业领域
10. 从 1990 年代以来,女性 从事职业活动的比例 有了实质性持续增长,而男性就业比例则有所下降。 2007 年,在 15 岁以上人口中, 76% 的男性( 1991 年为 81% )和 60% 的女性( 1991 年为 57% )从事有偿工作或正在求职。从平均水平来看,女性就业率总是比男性低很多( 15 个百分点以上)。如果说在 15 到 24 岁年龄段,女性就业率仅仅略微低于男性,那么在随后的年龄段中差距就开始拉开了:从 25 岁开始的各个年龄段,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女性比例明显低于男性。男女在职业行为中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工作时间的不同: 2007 年,有超过一半的女性从事 非全日制工作 ( 57% ),同样情况的男性仅为 12% 。非全日制工作因此成了女性职业生活的典型特征。
11. 通常情况下,女性的 职业地位 继续 低于 男性。她们更多地作为普通雇员工作,而男性则更经常从事自由职业、公司领导层内的高级雇员或者担任领导职位。即使在男女所受教育水平相同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仍然存在。
12. 从比例上来看,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 失业 的冲击: 2007 年,女性失业者比例为 4.8% ,男性为 3.4% 。 15 岁至 24 岁是最容易失业的年龄段 。
13. 从平均水平来看,女性的工资待遇明显低于男性。 2006 年,男女在私营部门的 工资差距 为 19.1% 。 1998 至 2002 年间,这一差距基本上保持不变。 2002 年至 2004 年,减少了一个百分点, 2004 年到 2006 年又降低了 0.8 个百分点。产生工资差距的部分原因是工作场所的结构不同。男女工资差距存在于所有经济部门,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也非常大。在工资收入最低的部门中,男女工资差距介于 8% 到 28% 之间。在旅馆业和餐饮业中,男女工资差距最小,有 58% 的女性在餐饮行业工作;男女最大工资差距出现在 “皮革和制鞋业”,该行业中 57% 的雇员为女性。
14. 即使具备同样的专业资格、担任同等职务,在私营部门女性的工资待遇仍然低于男性:根据所接受的教育水平,女性雇员的工资比男性低 13% (获得教育文凭)至 23% (毕业于综合大学或专科大学)。从事同样的职业,女性的工资收入比男性低 13% (工作执行负责人)至 24% (中高层干部) 。
15. 在联邦政府的公共部门,男女工资差距在 2006 年为 12 . 9% ,明显低于私营部门。如果说从 1994 年到 1998 年这一差距从 13.0% 降到了 10.1% , 2000 到 2004 年仍有小幅降低,那么到 2006 年差距又重新扩大。和私营部门一样,造成男女工资差距的部分原因在于工作场所的结构。在各州政府的公共部门,男女工资差距水平和私营部门相近 。
16. 在 10 个拥有 15 岁以下子女,与配偶共同生活的女性中, 8 人承担着 家务和家庭工作的主要责任 。中年夫妇分担家务的现象少于无子女的年轻夫妇。只有从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共同承担家务的夫妇数量才略有增加。从总体情况来看,处于工作年龄的女性花在家庭事务和家务活上的时间几乎是男性的两倍(女性每周平均花 32 小时而男性仅为 18 小时) 。 男性更愿意参与各类协会或组织的荣誉性工作或志愿服务,与他们相反,从比例上来看,更多的女性为亲戚或熟人提供免费帮助。
17. 《 联邦男女平等法》 于 1996 年开始生效。一项评估指出这项法律将改善在工作中遭歧视的受害者的情况,也正是该法律使得具体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一进程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受害者害怕揭发歧视行为;受害者在怀疑自身遭遇歧视行为时难以收集到相关信息证据;司法方面的不安全性,这种不安全性来自于法律原则的模糊以及法庭在解释一些重要概念和诉讼程序规则方面的某些分歧。
18. 关于上述问题及采取的相关措施,请参看第十一条下第 265 段及随后的段落 。
教育培训
19. 随着时间推移,男女在接受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平衡现象已经逐渐消失。在义务教育之后不再继续学业的人数比例自 1980 年代以来下降了一半。如今,相当多的妇女接受了职业教育。
20. 原则上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接受各类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机会。然而事实上,最初的差别在 义务教育 初期已经显现出来:在特殊班级上和那些必须重读一年的孩子中,男生占明显多数。在小学升初中的过程中, 65% 的女生能够进入那些有更严格附加升学条件的学校,而男生比例为 60% 。根据 PISA (学生学习情况追踪国际计划)的调查结果,瑞士男女生在学业表现上存在明显差别,而在许多其他国家的调查则没有发现同样的差别。不过,其他因素,如“社会经济状况”或者移民身份,对学业表现的影响都大于性别因素。
21. 近几十年中,女生在学业上的(微弱)优势引起了一些批评,有人认为义务教育中的“女性化”限制了男生的发展。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共教育系统常常更倾向于考虑男生的需求。一些对于男生更有利的因素往往被视为“中性的”,而另一些专门鼓励女生的措施仍然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22. 不管怎样,女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获得的优势在义务教育后的(职业)培训阶段几乎完全体现不出来,而且根本不足以持续性地补偿女性在职场受到的损失。在进入 义务教育后的培训 过程中,男女出现明显差别: 25-64 岁之间未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培训的女性人数比例一直以来远远高于相同年龄段的男性人数比例( 2006 年,女性比例为 26% ,而男性仅为 13% ),但年轻女性正在逐步赢得更多的领地。在 1980 年代,义务教育结束后继续学业的男生人数还远远多于女生,如今的情况完全不同,近些年来这一差距几乎已经完全消失。年轻男性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教育,而女性则通常更愿意继续进入普通高中或颁发文凭的学校。 需要指出的是 ,不同地区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在那些最终必须通过职业考试或高等职业考试的学校,男生明显占多数,通过这些考试意味着获得了相关行业的专业技能或更高水平的进修以及职业能力的扩展。职业考试报考者中女性比例占三分之一( 34% )并继续呈增加趋势。通过高等职业考试后,将有机会进入领导层,独立负责项目,在这项考试的报考者中女性的比例一直很低( 2006 年为 20% ),尽管这一比例从 19 80 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翻了一番。获得与高等职业考试同水准的高等专科学校文凭的女性比例则要高得多,目前达到了 32% (从 2007 年开始医疗职业被列入职业教育领域,使得这一比例比以往有了大幅增加)。
23. 男女在 职业选择方面的显著差异 自 1990 年以来几乎没有发生变化。无论是年轻女性还是年轻男性,都没有在职业取向上发生真正变化。总体情况上来看,行政类工作受到的评价最高。在这个领域内,女性人数接近三份之二。男性更青睐技术性工作或者冶金工业、机械制造业,而女性更愿意选择医护、身体护理以及销售类行业。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大学中:获得大学文凭的男女人数都在持续增长,但性别差异并没有减少,对专业的选择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与学生的性别紧密关联:在自然科学和技术类学科方面,女性人数始终远远低于男性。
24. 女性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有显著差别:在儿童教育中,女性教员占绝大多数(学前教育阶段女性教员占 95% ,小学阶段为 78.5% ),但在高中教育阶段女性教员人数明显减少,仅占普通高中教员总人数的 40.2% ( 2004-2005 学年)。而在专科大学和综合大学中,女性教员的比例最低( 2006 年仅为 13.4% )。近期一些研究还显示,和其他欧洲国家相比,在瑞士参与 科学研究 和发展领域的女性比例也相当低( 2004 年仅为 27% )。
25. 关于这方面所采取的相关措施,请参看下文第十条下的第 221 段及随后的段落。
公共医疗保健
26. 2002 进行的瑞士第三次健康调查显示: 86% 的人口( 84% 的女性和 88% 的男性)感觉自己健康状态良好甚至非常好。年轻人( 15-24 岁)和老年人( 75 岁以上)在健康方面的性别差别非常小, 24 至 74 岁年龄段的女性自我感觉健康状况不如同龄男性好。 16% 的人口( 18% 的女性和 14% 的男性)长期患有身体或心理上的疾病并妨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1992 至 2002 年间, 15-24 年龄段的女性吸烟人数大幅增加(从 26% 增至 35% ),而男性吸烟人数的增幅相对较小(从 36% 增至 40% )。同一时期内,各年龄段每日饮酒的人数有所减少,但每周饮酒 1 至 2 次的人数却在增加,其中男性增加显著(从 29% 增至 33% ),女性则较少(从 26% 增至 27% )。饮食行为上的困扰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年轻妇女身上:在 19-24 岁年龄段的年轻人中, 43% 的女性和大约 14% 的男性体重不足。男女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有所不同:除了 75 岁以上的老年人,男性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比例大大高于同龄女性。
27. 2002 年,在上一次报告中已经提到的免除追究堕胎的刑事责任的刑法修正案在全民公决中以 72.2% 的多数获得通过。根据刑法新的第 118-120 条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合法中止妊娠(参阅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第 464 条)。中止妊娠的行为在女性递交了书面申请并由医生在怀孕头 12 周内完成手术的情况下不会受到惩罚。同样在上述全民公决的过程中,一项要求在《宪法》中全面禁止堕胎的提案以更高的比例遭到否决( 81.8% 的选民和各州均投了否决票)
28. 更多细节参看下文第十二条下的第 .343 段及随后的段落。
公共生活
29. 自从女性投票权在全联邦范围实现以来, 妇女在各政治机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 。在 2007 年举行的最近一次的议会选举中 , 女性议员在国民院和联邦院中的比例分别占到 29.5% 和 21.7% 。 2007 年 6 月 , 各州议会中女性议员的平均比例为 26.3% 。在各州政府中,女性官员平均约占五分之一的席位( 19.2% )。有一个州(苏黎世州)甚至主要由女性官员进行管理,而有六个州政府完全由男性构成。在联邦委员会的 7 个席位中, 2007 年 12 月选举之后有三个席位由女性担任。在各市镇的议会和政府中,女性比例分别为 31.0% 和 24.9% ( 2006 年 6 月 1 日 )。
30. 联邦统计局( OFS )进行的一项针对 2003 年国民院议会选举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候选人不仅人数少于比男性,获选比例同样低于男性:后者的当选几率比前者高出 1.6 倍。在 2007 年举行的最近一次议会选举中,男性候选人的当选率仍然比女性候选人高出 1.3 倍。在竞选中获得最大成功的要数代表绿党的女候选人,她们的当选率与同党的男候选人持平( 50.0% )。紧随其后的是社会党( 42% )和民主基督教党( 39% )。越是右翼的政党,女性当选的比例就越低。因此,代表右翼资产阶级的中央民主联盟当选的国民院议员中女性仅占 12.9% ( 2007 年) 。在联邦院内,大多数女性议员来自社会党( 5 个席位)和激进民主党( 3 个席位)。
31. 在 联邦政府 中,女性比例达 29 . 4% ,这意味着在 14 年间该比例增加了 12.4 个百分点( 1991 年为 17% )。这个结果证明联邦政府在争取机会平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取得了成功。虽然情况已经开始转变,但在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仍然为数极少。在高层干部中,女性比例为 9 . 2% ( 1991 年 3 . 8 % ),中层干部中女性比例为 20 . 7% ( 1991 年 4 . 4% )。虽然州政府的同类数据不能和联邦政府相提并论,但女性在许多州的比例已有所上升,显示出的趋势基本上还是积极的。然而在中层干部尤其是高层干部中,女性人数始终非常少。
32. 近期一些调查显示男性和女性出现在 瑞士媒体 中的比例也不相同。根据一项针对法语区不同日报进行的数量分析结果,在报纸的“新闻”板块,对男性问题的报道远远多于对女性的报道,所刊登照片上的男性出现次数是女性的三倍,男性政治人物在媒体的曝光度也远远高于女性政治人物 。
33. 相关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参看下文《公约》第 7 、第 8 条下的第 188 段及随后的段落。
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调和
34. 世界经合组织 2004 年公布了一项在新西兰、葡萄牙和瑞士进行的关于家庭与工作协调情况的对比分析研究报告。报告中特别建议瑞士增加在儿童看护服务、辅助教学场所以及发展全日制教学机构方面加大公共投入,以鼓励女性进入职场(全职工作)。报告中还提议引入个人征税机制以鼓励家庭中的父母双方都参加工作。经合组织同时建议,在国家通过立法向家庭发放补助金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财政刺激对参加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总之,根据经合组织的看法,让工作条件更有利于家庭是较为理想的局面 。
35. 在瑞士,一些旨在促进协调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进展缓慢。要实现关于工作与家庭协调的各项全国性目标,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其中三个彼此紧密相联的主要障碍是:管辖权限极其分散、信息缺乏及偏见、有限的财政资源。尽管联邦政府在这方面拥有的权限和经费都很有限,但近几十年来仍然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
36. 2003 年,联邦政府启动了一项为期八年的激励计划,目的是 鼓励建立家庭外儿童看护机构 (托儿所、校外看护、白日看护家庭网)。为了实施此项八年计划,议会拨款 3 . 2 亿瑞士法郎。在截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 接到的各项拨款申请都得到满足之后,增加了 13 000 个看护儿童的位置。 ( 相关内容参看下文第 316 段及随后的段落 ) 。
37.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瑞士女性不享有带薪产假,这毫无疑问对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兼容性造成了持续性的负面效果。经历了 3 次失败,新的 生育津贴 终于在 2004 年 9 月 26 日 的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并于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自此,所有从事有偿工作的女性从子女出生那天起可以领取最长为期 14 周( 98 天)相当于分娩前 80% 薪水的补贴,但每日补贴金额上限为 172 瑞士法郎(该金额根据每月固定工资 6450 瑞士法郎计算得出)。农妇和在丈夫公司工作的女性如果有现金工资收入,对于损失的工资将获得同样的补贴。联邦的规定代表的是最低标准。通过个人劳动合同的条款、劳资协议或者其他关于公共权利的规定,例如州政府提供的生育保险,女性可以享有其他更有利的保障(如更高金额的补贴、更长时间的产假)。公共行政机关通常更为慷慨,充分提供各项对产妇的福利保障。在私营部门,由企业主提供的额外补助普遍得以保留。
特殊情况
38. 当然,女性的工作条件并不仅仅由性别决定,还受到其他多种因素影响(如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健康状况、国籍或者工作经验)。因此,为了同样能帮助最容易受到就业歧视的妇女,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近些年来,人们似乎对移徙妇女的各方面情况格外关注,例如卫生保健、教育培训、进入劳动力市场、保护她们不受经济剥削和配偶的暴力侵犯以及能够寻求庇护。一些推动移民女性融入社会的具体措施已经在不同层次展开。
39. 更多详情请参看下文第 97 段及随后段落和第 123 段及随后段落。
女性遭遇的暴力侵犯
40. 近期一些研究和调查显示,相当大比例的瑞士女性在生命中某一段时期遭受过身体、心理或性暴力。这并不意味着男性不是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受害者:如果统计身体损害的病例, 85% 疑似暴力造成,其中 63% 的受害者为男性。联邦统计局通过与警方配合进行了一项关于杀人案和杀人未遂案的特别调查,结果显示 2000 年至 2004 年, 40% 的受害者为女性 。 如果只统计确实失去生命的受害者人数,这一比例则增加到 50% 。其中 71% 的杀人案女性受害者曾经与凶手有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她们中的 74% 被伴侣或者前伴侣杀害。杀人案件的男性受害者则更经常被陌生人或熟人(休闲 / 工作关系)杀害。根据 2003 年由洛桑大学 进行的一项全国范围的调查,在受访女性中, 26.6% 承认成年后遭受过熟人或陌生人对其实施的身体暴力或者身体暴力威胁; 25.2% 遭受过性暴力侵犯,其中 10.7% 曾被强奸或受到强奸未遂。 39.4 % 的受访女性在成年后遭受过至少一次身体或性暴力。 9.8% 的受访女性指出她们遭受的身体暴力或暴力威胁来自她们的伴侣或前配偶, 3.6% 曾遭受前伴侣的性暴力侵犯。
41. 在瑞士,打击配偶间的暴力行为决不再是社会禁忌。近几年来,这一话题不仅常常在媒体,而且也常在联邦和各州议会的会议上被讨论。 2004 年联邦议会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 体现了这方面的进展,其中提出了配偶间暴力的概念:在这之前,一些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只有在一方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才进行法律追究;根据新法案的规定,这些暴力行为将被主动追究法律责任。近几年来,各州都修改了 关于警察介入处理的相关规定 ,目的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保护受害者:如今所有或者几乎所有警察都有可能驱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此外,很多州成立了 新机构 ,专门负责预防家庭暴力(关于各州和联邦所采取相关措施的更多细节请参看下文第 100 段及随后的段落)。
贩卖妇女
42. 根据一项在瑞士全境进行的调查和欧洲其他国家公布的数据,瑞士联邦警察厅分析与预防处估计 2002 年可能发生在瑞士的被贩卖人口数目在 1500 至 3000 之间。与这些估计相反, 2005 和 2006 年平均每年揭发的贩卖人口 ( 第 182 CP 条 ) 案件数量为 20 至 50 起( 2005 被定罪的有 12 例, 2006 年为 5 例);而对唆使卖淫案件的揭发数量差不多是贩卖人口的两倍( 2005 年被定罪的有 15 例, 2006 年为 14 例)。根据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数据统计, 2006 年有 80 例咨询服务与贩卖人口或非法卖淫相关。在贩卖妇女方面,有相当多的案件没有被揭发出来。 2003 年,联邦政府成立了打击贩卖人口及偷渡移民协调办公室,该办公室观察到,近几年来此类犯罪行为越来越显现出专业化趋势:如今,组织偷渡和贩卖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组织,通常能给那些偷渡和卖淫的妇女完全合法的证件。这些受害者最经常以游客身份或者以在瑞士找到了一份女仆或者服务员的工作为由进入瑞士。对于警方、海关和外国人监管机构来说,识别出她们进入瑞士或者到瑞士工作的非法性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被迫提供性服务的女性受害者中,警方还发现了未成年人。那些在新兴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非法卖淫的妇女是人贩子的首选目标。
43. 2001 年 9 月,“人口贩运”问题部门间工作组发布了一份题为“ 瑞士的人口贩运情况 ”的报告。报告的作者们不仅说明了相关的情况,还提出了打击人口贩运现象的各种措施。报告公布之后,其中一部分措施被采用并付诸实施。
44. 更多详情请参看下文第六条下第 167 段及随后的段落。
男女平等:政府机构和手段
45. 近几年来, 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 ( BFEG ,下称“平等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放在实现男女权利平等以及就业机会和薪金平等,并致力于推动国际合作,打击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此外,平等办公室继续在需要的时候为政府机构、公司企业、组织协会以及个人提供咨询;在联邦政府内部,平等办公室是公认的负责男女平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通过出版物、定期举办研讨会以及提供文献服务,平等办公室不仅努力向特定人群或指定对象,而且向整个公众舆论提供信息,进行宣传。最后,平等办公室为一些围绕实现男女就业平等而开展的项目和咨询服务提供支持,并参与到一些全国性的项目当中。
46.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 是政府在男女平等问题方面的顾问机构。委员会经常就现实问题发表意见,并在联邦当局组织的商议程序范围内对那些影响男女平等的法案提出看法。然而,我们要指出的是,比起向其他顾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情况,联邦委员会很少向妇女问题委员会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妇女问题委员会正致力于研究现实中涉及男女平等的一些问题,撰写相关的建议书并努力让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47. 联邦政府中的各个机构如今拥有男女平等事务方面的合作者或专门部门。不过这些专门部门的资源和目标非常不平等。最常见的任务是关注在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中推动实现机会平等。
48. 大多数州政府和一些市政府成立了各自的 平等代表处 。这些代表处负责的事务包括:培训问题(尤其是职业培训),与职场及劳动力市场相关的问题,调和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对妇女施暴问题以及帮助移徙妇女融入社会问题。联邦、各州及各市镇的各级男女平等公共事务办公室全部集中到 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 。如今,该会议组织拥有 22 名成员,对于在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大会提供支持、配合、计划和建议。
49. 大部分公共机构不得不受到预算的限制,而无论是联邦、各州还是各市镇级别的平等事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最近这些年来,不止一个此类机构遇到预算缩减、人员减裁的情况,或至少受到了提出采取上述措施的政治干预。因此,各州和各市镇的机构数量以及所能支配的资金数额都有所减少(更多细节请参看下文第 80 段及随后的段落)。
50. 联邦政府以及部分州、 市镇 政府(伯尔尼、巴塞尔城市半州、巴塞尔乡村半州、 格劳宾登州 、卢塞恩 )近几年在不同部门开展了一些实验性项目,并在社会性别主流化及男女平等控制方面获得了最初的经验。在瑞士的行政机构中,通常很少谈及性别特性方面的话题。不过,在联邦和各州展开的关于对已婚配偶和对家庭同等征税的政治讨论就体现了性别特性方面的内容。讨论最多的两个因素分别是对配偶共同征税——该措施一直以来都在瑞士实行——以及减税额度的不足,这里所说的减税是指在计算收入税时考虑到家庭外看护孩子的费用而实行的税款减额。
51. 近几年来,联邦和各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促进两性平等,与性别歧视作斗争以及推动妇女进入尽可能多的领域。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很多,包括:立法改革(通过了多项法律修正案,如制裁配偶间暴力,合法中止妊娠,发放生育津贴);开展以实现两性平等为目标的各项计划(职业培训,联邦人事政策);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成功实施的计划提供资金支持(例如:联邦依据法律对两性平等事业提供资金帮助,或者为建立家庭外儿童看护机构提供启动资金);以及为消除固有成见努力开展系统性的信息普及(例如由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发起的“家里公平竞赛”和“职场公平竞赛”活动)。
52. 由联邦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深入分析构成了观察男女平等进程的非常可贵的途径。 2001 年以来,联邦统计局公布了若干份报告,细致分析了在不同生活领域中男女平等的情况,并由此指出在某些部门取得的进展以及在另一些部门存在的不足。联邦统计局还绘制了一幅 瑞士妇女及两性平等情况分布图 ,可通过网络链接查看 。
C)《公约》条款及其在瑞士的执行
第一条、禁止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3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采取措施,在其法律中列入《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1. 认同《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原则
53. 正如在第一、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明确指出的(参看第 30 段及随后的段落),《公约》——同瑞士加入的其他所有国际条约一样——从生效开始就成为了瑞士法律的一部分。在《公约》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情况下,由此引出的权利可以在瑞士各级当局(联邦、州和市镇)面前直接援引。《公约》第一条因此构成瑞士现行法律的组成部分。
54. 在丰富而复杂的判例中,联邦法院曾对《宪法》条款中关于男女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内容做出过解释。以下是这些法律解释的概况。
2. 平等的普遍原则和男女平等
55. 正如在第一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所指出的, 1874 年联邦《宪法》已经在第 4 条中规定了权利平等的普遍原则。 1981 年加入《宪法》的第 4 条第 2 款是对这一普遍原则的补充,其中特别规定了男女平等。 2000 年生效的新《宪法》重申了平等的普遍原则(第 8 条第 1 款)和性别平等的原则(第 8 条第 3 款),并在这两款之间补充了一款内容,规定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一切歧视(第 8 条第 2 款)。联邦《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概念(第 7 条)也是新引入的内容。
56. 平等的普遍原则(第 8 条第 1 款)要求对相似情况予以相似待遇,对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待遇,既适用于制定法律,也适用于执行法律。
在下列情况下的规范性文本将对权利平等原则构成损害:规范性文本的内容包含法律上的区别而该文本所支配的事项不能作为合理证明;或者正相反,根据现实情况确实存在区别而文本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下列情况将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相似情况的相似性没有得到尊重;或者对不同情况没有采取相应的不同待遇。缺乏根据的区别对待和无理由的归类处理涉及到一些基本要素,这一点非常重要。根据所处的时代及当时的主流意识,对法令所支配事项做出的法律区别是否合理,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是多样的。在这些原则和禁止专断判决的限制范围内,立法者拥有相当大的自由。 [ 译自德文 ] ( ATF125 I 173 , c.6b ) .
57. 因此,下列执法决定将构成对平等待遇原则的违犯:两种事实上相似的情况在没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被区别判决或对待;或者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在缺乏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得到相同的判决或对待。《宪法》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根据随时间变化的法律信条具有相对性。如果两个案例情况明显不同却做出相同判决,构成专断判案,将被视作对平等待遇原则的违反。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下列情况的判决被视为专断判决:判决明显与事实情况相矛盾;某项不容置疑的规范或法律原则受到明显违犯;判决被认为极度不公正。因此,那些做出一定区别对待的规定和判决不仅可以被接受,而且根据情况甚至是必须的。瑞士法律和联邦法院判例详细规定了在不同执行领域予以相同或不同对待的客观理由(联邦法院还特地在批评法律条文上有所保留,并给予立法者相当大的解释平等原则的余地)。
58. 作为对联邦《宪法》中禁止歧视规定的补充,部分州《宪法》中也包含有与男女平等相关的条文规定。一些州(苏黎世州、格劳宾登州和沃州)的新《宪法》也明确赞成平等原则并推动两性机会平等。
3. 对称禁止歧视
59. 自从 1981 年男女权利平等原则以明文规定形式进入联邦《宪法》,联邦法院经常将歧视概念作为普遍平等原则及特指男女平等原则的反义词 ( 第 4 条第 2 款第 1 句 / 第 8 条第 3 款第 1 句 ) 。联邦法院将禁止性别歧视解释为禁止区别对待或者基于性别的区别,因此形成了绝对平等,而在形式上与被认为“相对”的普遍权利平等正相反。在 2003 年的一项判决中,联邦法院指出:
……《宪法》第 8 条第 3 款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要求无论社会条件和社会观念如何,男女在所有领域待遇平等。《宪法》原则上排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法律区别。只有在男女的生理区别和功能区别绝对排除平等待遇的情况下,对男女区别对待才可被接受。 《宪法》 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不仅禁止歧视妇女,而且更普遍地禁止所有只适用于一种性别的法规,除非出于生理和功能的原因。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平等权利受到损害,非中立的法律是不能被接收的。 [ 翻译自德文 ] ( ATF 129 I 265 , 268 , 带附注 ) .
60. 必须赋予男女平等权利是禁止性别歧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保障男性和女性在受到任何出于性别原因造成的损失时得到对称的保护。只有基于公认的生理和功能方面的原因,才可以依据性别实行区别对待。然而直到如今,联邦法院尚未明确指明哪些区别属于功能性的,从而为区别对待男女提供客观依据。不过联邦法院曾指出“功能”区别不应该建立在传统男女角色分配的基础之上。
……传统的男女角色分配不能作为《宪法》第 8 条第 3 款规定的区别对待的客观理由,因为这等于是想证明该《宪法》准则所明智取消的等级是合理的。 [ 翻译自德文 ]
按照联邦法院的观点,只有在与性别有紧密联系和绝对阻碍实施男女平等待遇的情况下,功能原因才可能被接受 。 因此联邦法院认为,根据 《宪法》 规定,在消防义务、退休年龄、寡妇年金收入、周日工作或体育馆使用方面的男女区别对待不被接受 。 因此,在联邦法院的判例中,我们没有找到与生理原因无关的功能区别理由。
61. 近几年间,联邦法院对形式上平等的概念做出了相对性处理。联邦保险法院在涉及社会保险权利方面男女平等待遇的判决中,不仅考虑形式上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中性措辞,也同样关注该规定对男性和女性在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具体作用 。 根据联邦法院近期做出的判例,权利平等原则也适用于 间接形式的歧视 。该判例曾经同以《平等法》为依据的工资歧视诉讼联系在一起被展开阐述。《平等法》第三条明确禁止职业生活中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当某项规定涉及性别时,在形式上为中性,结果却导致出现两性中一方相比另一方受到明显损害,并且这样的区别没有客观依据,这就构成了间接歧视。 [ 翻译自德文 ] ( BGE 124 II 409 , E.7 ; 另见 126 II 377 , E. 5d )
62. 根据《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3 句,男女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平等法》将这项权利明确为“禁止歧视”,适用于职业生活中所有方面。
1 禁止直接地或间接地因性别原因,尤其是以其身份、家庭状况或以妇女怀孕为由歧视劳动者。
2 特别禁止在雇用、分工、整治工作环境、酬劳、职业培训与进修、晋升和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一切歧视 ( 《平等法》第 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 。
63. 此外,《平等法》第 4 条禁止任何以性骚扰形式出现的歧视行为,包括任何性方面的骚扰或者其他任何基于性属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工作场所损害了当事人的尊严,尤其是向对方发出威胁、允诺给予利益、强加限制或施加任何形式压力以获得性利益的行为。
4. 实现平等:立法机构的权责
64. 《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2 句赋予立法者监督实现两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的权责,尤其在培训和家庭、工作方面。原则上这项权责由立法机构承担。联邦法院认为司法机构应该限于确保形式上的平等,确保法律规定的中性化以及确保反对所有形式上的歧视。因此,最终由(联邦或州的)立法机构承担这项权责,通过创立新的法律以消除社会和经济现实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并确保不同情况得到不同待遇。
65. 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国家为了补偿妇女受到的实际损害或遭到的历史性歧视采取 积极措施 ,推动妇女获得资源、进入政治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2 句,这些措施原则上是合法的。然而这类措施有可能侵犯《宪法》赋予男性的平等待遇和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因此,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在不侵犯男性相关《宪法》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被接受。换句话说,这些措施必须拥有合法的基础,为实现预定目标采取这些措施是必要而恰当的,并且对于相关男性是可以接受的。 ( ATF 131 II 361 c .52 , 125 I 21 c .3e/cc; 另见下文第 137 段及随后的段落关于配额的评论 ) 。相反,在职业生活中, 《平等法》 第 3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为了促进事实上男女平等而采取的“适当措施”不构成歧视。不过,这项法律基础不足以证明那些对处在劣势条件女性有利的公共措施具有合法性。
5. 普遍禁止歧视
66.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 1999 年以后禁止歧视的规定才明确写入新联邦《宪法》 ( 《宪法》第 8 条第 2 款 ) 。在此之前,判例和法理将禁止歧视视作普遍平等原则整体中的一部分 ( 旧《宪法》第 4 条 ) 。
67. 在 2003 年一项关于平等对待瑞士公民和外国侨民的判决中,联邦法院采用了关于歧视的国际术语,根据新的禁止歧视规定,强调了为 处于不利条件的人群 提供的 非对称性 保护:
如果有人因为属于一个历史上或者是当前社会现实中有被排斥倾向的团体而遭遇不平等待遇,他就受到了《宪法》第 8 条第 2 款意义上的歧视。歧视是一种有加重情节的在情况相似的人之间的待遇不平等:基于某人身份基本构成中不可能或难以放弃的区别性因素产生了歧视,结果不利于此人并使其遭受可看作是侮辱或排斥的待遇。从这个观点来看,歧视也对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宪法》第 7 条)。然而,瑞士《宪法》中禁止歧视的规定并不绝对排除根据反歧视准则所支持的标准(出身、种族、性别、语言等)而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禁止歧视的规定首先只是质疑非法区别对待,只有在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消除这一怀疑。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禁止歧视这条规定的效力是让区别对待必须具有非常充分的理由。 [ 翻译自德文 ]
68. 关于禁止歧视残疾人,联邦法院在近期一项判决中指出: 《宪法》 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对一切受歧视者提供保护,主要目标是“保护处于不利条件的人群和他们中的每一员”。联邦法院明确强调:可能具有歧视性的区别对待必须基于客观原因,而不能仅仅依据实施该区别对待所根据的特点。
虽然歧视残疾儿童原则上违反《宪法》第 8 条第 4 款的规定,但鉴于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能够在其智力水平允许的情况下入学接受教育,对残疾儿童的简单区别对待尤其是在学校范围内的区别对待不构成歧视 。 [ 翻译自德文 ]
69. 根据联邦法院的解释,《宪法》第 8 条第 2 款意义上的禁止歧视,没有给事实上平等的建立提供任何权利,这与涉及性别平等的情况正相反。
70. 虽然《宪法》第 8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禁止歧视也包含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联邦法院直到现在才明确表示这项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联邦法院更愿意将作为“ lex specialis ”(特别法) 的 《宪法》第 8 条第 3 款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并依赖于男女权利平等的对称理念。这几年来,对于联邦法院关于两性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判例,瑞士法理界出现了不同意见有时甚至是批评 。 因此,联邦法院所维护的男女权利平等这条绝对的正式原则受到了质疑 。
第二条、为消除立法和判例中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1. 地区差异及禁止歧视的平衡效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5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进行有效协调,并建立一个机制以监测各级各个领域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以确保整个联邦内《公约》执行结果一致。
71. 联邦统计局曾公布一份瑞士妇女及两性平等情况分布图,图中的平等指数表明瑞士人对于男女平等观念的态度存在地区差异。每当举行关于男女平等法案的公民投票时,这些差异就会表现出来。在拉丁地区和城市中,消除现存不平等的意愿比其他地方更强烈。在与两性有关的问题上,我们同样可以在家庭的实际结构、有偿工作和志愿服务、教育以及政治系统中观察到明显的地区差异。然而,将 1990 年的数据和 2000 进行对比,由五个参数组成的平等指数的变化显示出平等状况的实现不仅在全瑞士而且几乎在各个州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
72. “基础文件”(“核心文件”,参看上文第 4 段 ) 指出,瑞士的联邦制度的基础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分担国家的权能和任务。近几年来,联邦制作为瑞士民主支柱之一的事实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在权能方面,州政府拥有相当大的政治自主权,原则上联邦当局无权干涉。但各州也意识到很多属于州政府权能范围内的问题不能靠各州单独解决,而需要寻求整体的解决方案。因此,各州都成立了大量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调机构。虽然这些机构间的合作是可选择性的,各州还是经常采用这类方式。各州组织的不同领域的会议,如教育、医疗、社会救济、司法和治安领域,也成为了协调平等问题的平台。瑞士平等代表会议是各级别专门机构之间开展交流的论坛,同时承担着协调不同计划和立场的任务。
73. 在不同州和地区,地方政府权能范围内所能管辖的领域在法律和事实上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然而,尽管享有高度自治,但州和市镇当局无权超越联邦《宪法》和瑞士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设立的限制。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歧视、男女权利平等(《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1 句)和同工同酬(《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3 句)都属于可直接适用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或司法诉讼程序中,个人可以在各州和联邦的当局和法院面前直接援引这些权利 ( 参看第一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第 30 段及随后的段落 ) 。联邦法院承担着重要的统一职能。但联邦法院只有在确实被要求做出裁定的时候才能行使这一职能。
74. 虽然联邦法院原则上对于男女不平等待遇的上诉可进行完全自由的审查(至少从法律角度),但联邦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留给各州当局很大的审判空间,前提是其对两性平等的相关判决与《宪法》相符 。 因此,在培训、教育、医疗健康和反对暴力这些涉及男女平等问题的特别敏感的领域,各州一直以来都拥有相当大的自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自 1981 年以来,关于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判例对属于各州权能范围的不同领域做出了某些统一规定。这方面的例子有家庭补贴和子女补贴、对配偶双方的征税、州级和市级行政机关人员的工资以及政治权利。
75. 在其他一些特别重要的领域,如家庭和个人权利、工作权利、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立法权则主要归联邦所有。在这些领域,男女权利平等实现情况在各州的差异要小得多。这还没有算上联邦政府负责平等事务的各个专门机构正致力于建立协调机制,并同各州的专门机构展开合作。
2. 消除司法程序中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1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确保《公约》宣布的权利得以有效实现,为妇女提供因《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在法庭寻求补救的适当手段。委员会还建议向法官和议员宣传《公约》。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国内法院是否援用了《公约》。
76. 在我们能够评价的范围内,联邦法院在关于两性平等或男女歧视的判决中,至今仅仅在承认瑞士所采取积极措施的原则时明确援引过一次《公约》 ( 参看下文第 139 段 ) 。联邦法院在对平等案件进行论证时,首先依据 《宪法》 中关于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的相关条款( 《宪法》 第 8 条第 3 款),这与在其他一些领域往往以国际和欧盟的人权公约为判决依据的情况相反。出现这种差别似乎是因为根据 1995 年联邦委员会关于批准《公约》之通报中给出的解释,法庭仅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公约》在个人案件中的直接适用性。事实上,即使联邦或州司法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也几乎从不在辩论过程中援引《公约》。
77. 联邦政府已采取不同措施将《公约》及其含义告知各州当局和公众(参看下文第二十四条下的第 439 段及随后的段落)。
78. 最近几年中,发生了多起依据《宪法》中禁止一切歧视的条款提出的关于两性平等的上诉,起诉人中有男性也有女性,起诉内容涉及许多不同领域(尤其是姓名权、离婚权、对性骚扰的刑事追究、社会保险以及服兵役)。虽然没有确切数字,但我们估计在瑞士也一样,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寻求司法程序的帮助,而且男女对司法手段的利用方法也不同 。 令人惊讶的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些关于教育领域平权措施的判例显示,很多男性曾援引权利平等原则(《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1 句)而且继续在这么做。相反,女性在 95% 的情况下援引的是禁止一切工作歧视的《平等法》(关于对《平等法》的评价,参看下文第 286 段及随后的段落)。新离婚法允许夫妇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提出离婚,这对由女性提出的离婚诉讼数量不能说没有影响。 2006 年,十起离婚中有九起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 参看下文第 429 段及随后的段落 ) 。
79. 受害人援助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 暴力行为受害人 诉诸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并改善他们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根据警方的犯罪统计, 2006 年警察局记录在案的性侵犯案件中, 84% 的受害人为女性。这一数据同 2006 年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数据相符合,这一年的性侵犯案件法律咨询中, 86% 的受害者为女性, 91% 的案犯为男性 。 2001 年以来,警方记录的性侵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相比之下,做出判决的案件数量却不多。根据 2006 年的统计,刑事法庭判决强奸案数量为 117 例(案犯 100% 为男性),警方的记录数据为 639 例。虽然近年来案件的揭发数量有所上升,但判决的数量仍然维持相对稳定 。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至少部分是由于刑事判决只有从生效开始才记录在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判决并不总能在做出判决之年的年底之前生效。但人们不知道判决率低下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女性受害者在诉诸司法程序上遇到困难造成的。
3. 实现联邦和各州当局内部男女平等的具体机构设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7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加强现有的两性平等机制,在各级为这种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机制的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瑞士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和推动两性平等现有机构之间的协调,确保在各个级别并在所有领域考虑性别特征。
80. 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拥有 17 名工作人员(其中 12 名为全职人员), 2006 年可支配预算(缩减后)为 700 万瑞士法郎(其中包括提供给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的预算,参看第 81 段)。根据《平等法》的规定,这笔预算中的 430 万瑞士法郎被用于推动平等事务。其中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工作场所的男女平等、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调和、职业选择、性骚扰、进修以及信息和宣传活动 。 男女平等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参与联邦立法,吸引更多对潜在歧视的关注并提出建议。近 4 年来最主要的议题包括对《平等法》的评估、监控公共市场工资平等情况(参看第 286 和 338 段及随后的段落)、鼓励反暴力机构对家庭暴力现象展开调查以及在平等事务领域展开国家和不同机构间的协调合作。
81.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 每年出版两期《妇女问题》杂志,从不同角度介绍不同主题的现实情况,从而为分析相关问题、向公众提供信息以及展开相关讨论做出了非常可贵的贡献 。 2007 年委员会拥有 18 万瑞士法郎的经费来开展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占 1.5 个职位,其预算包含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的预算之中。
82. 如今,一些联邦行政部门拥有专家甚至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男女平等事务。在下列机构中均有平等事务代表的职位:外交部(秘书处、安全处、发展与合作司),联邦人事局( 多样性管理 处),环境部、交通部、能源和通讯部、公共经济部、国防、保护人民和体育部等各部的秘书处以及其他联邦机构。这些职位中相当一部分在近期由于缩减预算被调整或者取消(如联邦司法和警察部秘书处的代表职位)。除了少数几个例外(参看下文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 的 第85段及随后段落 ),联邦行政部门中的这些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男女在人事方面的机会平等。为促进这些不同机构之间关于机会平等事务的交流, 2006 和 2007 年组织了一个联络日。今后有望定期举行这样的交流会议。
83.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的一项研究 表明,在公共部门强制执行的预算缩减对联邦、州和市镇各级的平等事务机构产生了很大影响。近几年来,好几个此类机构遇到由于预算缩减不得不裁员的情况或者受到要求做出类似削减的政策干预。因此,州级专门机构的数量及其所能支配的资金均呈现下降趋势。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也同样遇到缩减预算和裁减人员的情况,这明显限制了各项活动的开展。一些议员提出动议希望将平等办公室的行动范围缩小,集中到移徙妇女融入的事务上。此项动议 2007 年 3 月曾被第一委员会采纳 , 但最终在 2007 年 12 月被否定。阿尔高州的平等事务处 2005 年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重点解决家庭问题的智囊团。瓦莱州平等事务办公室的职权扩展到解决家庭问题上,但其财政来源并没有相应增加。格劳宾登州的男女平等问题委员会已被取消。 在巴塞尔乡村半州,人们将不得不就一项由中央民主联盟党提出的取消平等办公室的提案进行表决。在卢塞恩州,平等办公室已经被并入一个专门负责社会问题的机构。在苏黎世州,议会于 2006 年明确否决了一项要求取消平等办公室的动议。同年,纳沙泰尔州决定首先减少行政活动之外的费用,并将平等政策的重心放在家庭措施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平等上。各州、各 市镇 男女平等办公室负责的事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培训(尤其是职业培训)、职业生活和劳动力市场、女性和男性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调和、妇女遭受的暴力以及移徙妇女的社会融入。
84. 联邦、州和市负责推动平等的官方办公室和机构共同组成了 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 。会议目前有 24 个成员部门,支持、协调、构想并实施全国或区域范围的活动。平等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讨论现实问题,实施计划,交流信息和经验 。 会议发起了一项名为 16+ 的计划,旨在向男孩、女孩、他们的父母以及公司宣传在职业选择中打破与性别相关的定型观念的可能性。每年一次的“全国女孩日”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 功 。 近几年,平等代表会议还出版了多项关于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教育、离婚和妇女遭受的暴力等方面)。
4. 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85. “ 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 ”这一跨部工作组由联邦各个部委的代表组成,联邦委员会委托该工作组提供手段,并提高联邦行政部门各机构对平等事务专门知识的认识水平。为了向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宣传促进性别平等的战略(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组制作了一份折叠式宣传单 , 附在每一份工资明细单后。工作组还出版了一本针对项目负责人 的指南,其中指出如何在一个项目的筹备、实施和评估过程中系统地考虑男女平等原则,使其得到最佳体现。这本指南中还包括许多实用的建议以及大量其他相关信息的链接。
86. 通过一些实验性项目我们看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可实施性及其具体效用。最初的实验在不同的专门领域展开(鼓励创立学习位置、青年和体育、培训和研究、人类安全 / 外交部),这些实验显示出这项两性平等策略对专业知识有很高要求,而相关部门并不都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为了弥补这个空缺,我们开列了一份名单,其中的各位专家已经准备好用他们的知识为联邦部门提供服务 。
87. 在联邦行政部门内部并不存在对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总体战略或统一态度。但不同部门还是采取了主动行动。尤其是联邦国土开发部还成立了职能中心负责在国土整治和开发过程中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策略。国土开发部还把与性别相关的各方面工作看作横向的综合任务,将其融入不同的专门领域中(尤其注重收集关于流动性的信息),并组织了一项调查,对那些负责交通规划、国土整治和社会性别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执行人的相关知识水平及培训水平进行测试 。 在联邦卫生局 ( OFSP ) ,自 2001 年以来性别问题一直是结构性和主导性的因素。现在由性健康处( Gender Health )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基础上负责处理性别问题 ( 参见下文第 354 段及随后的段落 ) 。国家经济秘书处也通过做出初步安排,使得性别因素在经济合作和发展框架中得到更充分的重视。发展与合作司( DDC )制定了一份标准化监督列表,以便对由发展与合作司提供资金的项目相关文件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行定义和量化。同时,发展与合作司还对在人力部门推动两性平等措施进行成本分析。在推进和平、制定人权外交政策、制定人道和移民政策方面,设有一个顾问的职位,负责加强关于性别事务的职权,并确保在上述方面的外交政策活动中体现出对性别问题的关切甚或专门根据性别问题而制定。该顾问目前正致力于实施一项 2006 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行动计划。 .
88. 最近几年间,一些州和市镇(伯尔尼、巴塞尔城市半州、巴塞尔乡村半州、格劳宾登州、卢塞恩)也在不同领域进行了关于 社会性别主流化 和性别平等监控的初步实验。圣加仑州与 列支敦士登以及奥地利的福拉尔贝格地区进行合作,将社会性别主流化 纳入一项名为 LänderGender 的跨国计划中。 2002 年,苏黎世市政府在其整个行政体系中引入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并在人事政策、反对依赖、辅助性劳动力市场以及预算分析等方面开展了实验性项目。巴塞尔乡村半州和格劳宾登州则建立了性别平等监控机制,主要在教育领域实行。巴塞尔城市半州实行过一项旨在将 新公共管理机制 引入行政系统的计划,最终由于议会的原因没有找到这样的机制,半州政府曾在该计划框架内下达指令评价 社会性别主流化 的效果以及将指标具体化。
89. 有关 提取和分配公共资源 的问题一定会涉及社会性别主流化,即使在瑞士的公共事务中几乎还很少考虑到这个方面。在联邦和各州展开的关于夫妻分别征税和家庭平等征税的政治辩论中就包含着性别特性的一些重要方面,各男女平等办公室和妇女组织常常吸引公众对这些方面的关注。他们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仍然在瑞士实行的夫妻共同征税制;在计算收入税时没有充分考虑由于家庭外儿童看护而增加的支出。 1990 年 12 月 14 日 通过的关于联邦直接税的法律没有直接提及家庭外儿童看护费用。但是,根据 1990 年 12 月 14 日 的联邦法令第 72c 条关于统一各州和各 市镇 直接税的规定 ( LHID ) ,各州可以根据家庭外儿童看护费用扣除部分税收。这项规定作为过渡性条款,在夫妻和家庭征税制改革正式实行之前,允许各州以最大的弹性处理扣除家庭外儿童看护费用的问题。由于最近一次的修正案在 2004 年 5 月 16 日 的全民公决中被否定,扣除儿童看护费用的问题必须利用下一次夫妻和家庭征税制改革的机会在各州和 市镇 直接税统一规定内得到最终解决。除了格拉鲁斯、纳沙泰尔、施维茨和提契诺,其他各州的税收法律中都规定了一笔以儿童看护费用为名的减免数目。获得这项减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已支付提供看护的第三方的报酬,有相关文件对所支出费用做出证明。减税金额规定数目最高的州有:下瓦尔登 ( 10 000 瑞士法郎 ) , 沙夫豪森 ( 9 000 瑞士法郎 ) , 乌里 ( 8 000 瑞士法郎 ) , 苏黎世和阿尔高 ( 6 000 瑞士法郎 ) 以及巴塞尔城市半州和巴塞尔乡村半州 ( 5 500 瑞士法郎 ) 。 外阿彭策尔和上瓦尔登的情况例外,这两个州规定免除全部儿童看护费用,不设上限。
90. 在性别方面,现行的共同征税制度对于经济的负面效果说明这并非一项好的解决办法:收入越多税收越高的情况使很多已婚妇女打消了从事有偿工作的念头,无论是兼职还是全职工作。相反,这样的税收制度刺激了打黑工现象,从而产生了各种对当事人的社会保障不利的后果。任何一项减轻夫妻税收负担的措施(无论是通过分离程序还是对第二份工资给予减税)都将提高已婚妇女从事职业活动的比例。如果对个人税收制度实施减税也将出现相同情况,因为这样一项规定将允许对第二份工资收入减税。这样的话,与家务活和娱乐活动相比较,有偿工作更有吸引力。但是减税措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具体的调整规定。近几年提出的对夫妻和家庭征税制度改革的意见受到很大的争议,原因在于这些意见出自不同的理念:共同征税制的拥护者将已婚夫妇看作一个经济实体,而个人征税制的赞成者则强调配偶双方的经济独立性。为了打破改革议案在议会遇到的僵局,联邦委员会在 2007 年初组织了一场咨询会,以期对已婚夫妇征税制度做出选择。联邦委员会的目的是先获得联邦议会关于实施未来的已婚夫妇征税制度原则的决定。对所收回复的分析现在已经结束。一旦联邦委员会确定 好 2008 年的后续程序,一项详细计划的各方面准备工作就可以展开。借此改革的机会,重点还要仔细考虑能够减轻家庭负担的手段,尤其要考虑在什么范围内应该负担儿童的教育费。
91. 在社会性别主流化框架内,苏黎世城的男女平等办公室与财政部一位专家合作制定市政预算,以期确定男女公共补贴的分配。这项从性别角度进行的预算分析其目的在于增加货币流通的透明度,并最终明确某些领域的预算增加或削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苏黎世男性和女性的生活质量。该实验项目的最终报告显示,根据性别标准来分析一项预算是完全可能的,但是这项研究未能对市政府为不同性别所采取的特殊措施的表现和效果做出分析,因而没有完全符合预期。最终报告的作者特别建议在行政中采取一种根据性别来区分的视角,以便最终根据性别提供有区别的数据 。 巴塞尔城市半州也采用了一种公共支出分析工具,从而能够获得公共支出在男女间的分配情况。一篇介绍这个分析工具的题为“ Der kleine U n terschied in den Staatsfinanzen ”的文章发表后,在整个欧洲引起了关注 。 2005 年以来,每年都有对各州财政支出在男女间的分配情况的分析。随着时间发展,用于介绍这项分配进展情况的方法得到了改善和细化。一些指标和关键数据被确定下来以期得出分部门的详尽分析。最初的分析在教育和培训部门展开,相关分析结果于 2007 年底公布。
92. 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由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主导,不仅在实地进行(如在巴基斯坦、厄瓜多尔、坦桑尼亚、南非或布基纳法索),也在部内的行政系统中实行。 2005 年 3 月完成了一项可行性研究。首批实验性项目于 2005 年夏天在中央机构和某些协调办公室中开展,并在 2006 年做了分析。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是发展与合作司随后三年为执行《公约》而优先进行的工作之一。外交部政策司也在推动和平、人权外交政策、人道政策和移民政策领域引入了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在发放各项经费的时候,政策司会对相关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性别因素进行审查。
5. 分析与统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54条建议:
……委员会还敦促瑞士收集并分析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按性别分列的详尽数据,并将其列入下一次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7条建议:
……委员会还敦促瑞士就对移徙妇女的歧视行为定期开展综合研究,并收集移徙妇女就业、教育、保健以及遭受各种暴力情况的数据,使委员会能够明确了解移徙妇女的现状。
93. 联邦统计局发展了它 在平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并定期提供大量及时更新的根据性别进行区分的数据,这些数据被作为培训、无偿工作、职业活动、工作与家庭的调和、工资以及政治等领域的参考指标 。 近几年来,联邦统计局与联邦政府和各州展开合作,为弥补在社会统计上存在的普遍不足做出了大量努力,这些不足之处主要是由这方面的联邦职能分散结构造成的。
94. 此外,最近几年联邦统计局进行了一系列与上述数据的科学分析相关的研究。 2003 年,出版了第三份关于瑞士男女情况的全面报告,题目为“走向平等?” 。 继 2000 年的联邦人口普查之后,联邦统计局在 2005 年公布了一份对 1970 年以来男女平等方面所出现变化的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 同时出版的瑞士妇女和男女平等地图集使人们得以了解在各州观察到的两性平等方面的区别和共同点。地图集包括一些地图、表格和图表分析,辅以对最近所发生的主要变化的简短评论 。 此外,还有人进行了不同的专门研究,涉及对下列情况的分析:由性别和国籍产生的职业差异 ; 由 夫妻组成的家庭中任务的分配 ; 从培训到职业生活的过渡 。
95. 近几年来,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专门机构以及各非政府组织都对各领域中男女平等的发展进行了思索。然而,围绕着 社会性别主流化 展开的讨论表明,正是在行政部门中缺少关于性别平等现实和措施的数据、分析与信息。此外还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便有区别地了解女孩和男孩的情况。
96. 在合作和发展政策方面,相关数据和统计还未能充分根据性别进行分化处理。在以实施《公约》为目的的行动框架内,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决定改善瑞士合作发展政策中根据性别进行的数据分化处理,并在对背景情况和各种问题的分析过程中更多地考虑性别标准。发展与合作司将特别支持各组织和伙伴国家为收集及分析考虑到性别因素的信息与数据所做出的努力。为了帮助合作者根据性别标准以不同的方法阅读和理解统计数据,发展与合作司还创建了一项帮助阅读统计数据的工具。
6. 消除针对移徙妇女及其他人群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7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瑞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针对移徙妇女的歧视。委员会督促瑞士采取主动措施,防止社区和全社会对她们歧视,打击对她们施暴的行为,并让她们了解可以得到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救助……
97. 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对于女性,移徙都同时意味着机遇和风险。移徙妇女经常在很多方面处于劣势:除了性别,还有其他因素如出身、属于某个文化和宗教少数群体、缺乏培训、收入低、经济状况不佳等。尚且不论那些针对外来者的固有成见和对于妇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即使受过良好教育的移徙妇女也同样会遇到这些问题。反种族歧视联邦委员会在一篇题为“女性和男性面对种族歧视”的详细分析报告中指出,在瑞士同样存在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之间的复杂联系 。
98. 近 几年在瑞士,人们意识到那些所在家庭拒绝改变对女性形象和传统角色看法的移徙妇女经常生活在痛苦的对抗之中。与必须接受的文化和宗教传统有关的表达方式的确定近年来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无论是在学校、培训还是职业生活领域,尤其是涉及到穆斯林妇女时 。 从男女待遇平等的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衡量父母与孩子的受人权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
99. 近几年来 , 人们在各个领域公开讨论移徙妇女的情况。联邦和各州采取了多种措施以期引起对她们特殊需求的重视。(参见下列各条内容中的相关评论:夫妻间暴力和家庭暴力,第 123 段及随后的段落;贩卖妇女,第 167 段及随后的段落;职业培训,第 256 段及随后的段落;医疗保健,第 367 段及随后的段落;居住许可,第 417 段及随后的段落;融入职业生活,第 342 段及随后的段落)。
7. 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1条建议
委员会呼吁瑞士加紧努力,把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问题作为侵犯妇女基本权利的行为加以处理。委员会特别敦促瑞士按照委员会第19条一般性建议,通过法律并执行政策,从而预防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
7.1 统计数据
100. 由于联邦和各州权能分配的复杂性,瑞士没有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统一数据,也没有相关定期报告。我们很难提供关于事实情况的准确指标信息,尤其因为各种不同的统计并非参照统一标准来进行的。不过,下列数据和调查还是可以反映出对妇女施暴这一现象某些方面的情况。
101. 警方犯罪案件统计 是对各州警察局的统计数据进行的一项综合,其中选择了一些向警方报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例如,统计中显示 2003 年至 2006 年警方记录的性侵犯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 正在修订的警方犯罪案件统计不久也将提供夫妻间暴力和家庭暴力方面的专门信息。一些州(如苏黎世州)最近拥有了本州自己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警方统计。联邦统计局根据警方数据,对 2000 年至 2004 年发生的杀人和杀人未遂案件进行了专项研究。研究人员不仅统计了所有警方在这段时间内记录在案的杀人和杀人未遂案件,而且调查了受害人与案犯之间的关系,从而鉴别出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调查结果显示, 2000 年至 2004 年间,平均每年有 95 起杀人案或杀人未遂案的案犯是受害人的伴侣或是与受害人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人 。 如果仅仅考虑杀人案件,同时期的平均数字是 41 起。在这 41 名受害人中,女性 28 人,男性 13 人。
102. 刑事判决统计 记录了所有进入强制执行并被归入犯罪档案的判决。不过,这份统计只提供案犯的相关信息(性别、年龄、国籍等),完全没有提及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可能与被判决的人之间的关系。 2006 年的统计显示 86% 的被判决者为男性,并且强奸案件(刑法第 190 条)的数量较 2005 年略微有所增加(丛 109 起增加到 117 起),而对儿童的性侵犯案件(刑法第 1 87 条)数量较 2005 年则略有下降(从 408 起降为 364 起) 。
103. 犯罪受害人援助统计 ( OHS )记录了所有 2000 年以来由专门的咨询和援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各州当局对受害人发放精神赔偿金的决定。对受害人提供援助并不属于向警察当局报案之后的程序,因此受害人援助统计中也记录了一些警方犯罪案件统计中没有的案件。我们在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些指数说明相关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受害人提供援助的类型(人身保护、住宿接待、经济支持)。从 2000 年到 2006 年,咨询和援助的数目从 15 500 件增加至 28 485 件。该援助统计还显示,要求获得国家提供的受害人援助最多的是女性。 2006 年,她们提出援助要求的比例为 73% 。 40% 的援助提供给了身体伤害的受害人, 29% (其中 15% 为儿童)提供给性侵犯受害人。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 2006 年: 52% ),案犯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
104. 医院医疗统计 提供了瑞士所有住院病人(包括精神病医院)出院时得到的诊断概况。在这项统计中,也有可能调查出家庭成员受到虐待的情况。
7.2 刑法修改
105. 如今在瑞士,同夫妻间暴力行为作斗争已经不再是禁忌话题。近几年来,这已经成为许多媒体辩论和联邦及各州议会辩论的主题。 2004 年生效的修改后的刑法反映了关于这个问题人们的道德评判标准发生的变化。此前,夫妻间可能发生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大多只有在提出指控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处。从修改后刑法生效之日起,夫妻间的暴力行为,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将受到法律的自动追究。性强迫(刑法第 189 条)和强奸(刑法第 190 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现在都将受到法律的自动追究,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离婚后的第一年间。在同居伴侣或分居夫妇间发生的性强迫和强奸,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属于受法律自动追究的违法行为,在新的法律中仍然如此。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夫妻或伴侣间单纯的身体伤害(刑法第 123 条)、反复的粗暴行为(刑法第 126 条第 2 款 b 和 c 项)以及威胁行为(刑法第 180 条第 2 款)均构成违法,受法律自动追究。新法令的规定适用于已婚夫妇和共同生活的异性或同性伴侣,适用期限为无限期或者截止到分手后一年。在其他情况下,有关违法行为继续实行不起诉不追究,除非反复粗暴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儿童。这项特殊罪行一直以来并将继续受法律自动追究。如果夫妻或伴侣间的粗暴行为仅发生过一次,则仍然实行不上诉不追究。
106. 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自动追究的犯罪行为相反,对于配偶或伴侣之间发生的单纯身体伤害、反复粗暴行为和威胁行为,主管当局可以在受害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其所提出的中断审理的建议的情况下暂时中断审理程序(刑法第 55a 条 , 第 1 款, a 和 b 项 ) 。也可能出现相反情况。主管当局可以不顾受害人的意愿继续审理程序。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案犯对受害人施压,逼迫其提出中断审理的请求,它要求刑事审判当局对家庭暴力案件投入更多关注和权能。不过,在性强迫和强奸案件中,上述中断审理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在中断审理后的六个月内,如果受害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撤回中断审理的请求,审判程序将重新启动 ( 刑法第 55a 条,第 2 款 ) 。如果没有撤回中断审理的请求,主管当局将发出最终不予起诉的裁定。该规定生效以来的判案实例显示,刑事审判当局倾向于尽快中断审判。因此,通过引入自动追究给予受害人更多保护的意图,在实际中仍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107. 在通过这一法律修订案的时候,议会认为,夫妻间的暴力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尤其因为在婚姻或者伴侣关系中,双方相互信任,并常常形成了紧密依赖的联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强势方无权通过利用和损害弱势方来获取利益。
7.3 警方和民法为受害人提供的保护;案犯承担的刑事责任
108. 据估计,每年大约有 10 000 妇女由于害怕家庭暴力而报警 。 根据其权责(维持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各州拥有自己的警察机构)有义务在发生危险或混乱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圣加伦州和外阿彭策尔半州率先从 2003 年开始,在警察法中对警察权责做出明文规定,警察在维持秩序的过程中,有权 驱逐共同生活的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实施者 。这项紧急措施没有任何程式要求,驱逐时间限 10 天(在有些情况下最多延长至 20 天)。对圣加伦州和外阿彭策尔半州实行这项新权责以来的最初实践经验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这项新措施(不仅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而且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不仅保护了受害人,而且对案犯进行了干预处理)得到了所有相关当局的积极评价,而且还引起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随后需要采取的跨学科跨部门的措施(与相关行政机构展开合作、交换信息,向暴力行为受害人推荐合适的咨询服务机构)是警方新策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
109. 从那以后,所有州在实践中都通过了类似法规,允许驱逐施暴者(格拉鲁斯州、卢塞恩州、格劳宾登州、纳沙泰尔州、伯尔尼州、日内瓦州、沙夫豪森州、施维茨州、索洛图恩州、乌里州、阿尔高州、苏黎世州、巴塞尔乡村半州、上瓦尔登州),或者正在研究引入这些法规(巴塞尔城市半州、弗里堡州、下瓦尔登州、图尔高州、提契诺州、沃州、楚格州、汝拉州) 。 大多数州对警察和刑事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另一些州则通过了专门的防止暴力行为的法律。例如,苏黎世州于 2006 年通过了一部相当完备的防止暴力法,这部法律中列出了所有苏黎世州境内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现行的司法机关和警方的执法手段以及能够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 。
110. 对同住的施暴者的驱逐(连同返回禁令)不应该和 剥夺自由权 相混淆,后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权更为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符合非常严格的条件:例如,圣加伦州的警察法规定,如果个人对自己或他人表现出直接的严重危险,并且危险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排除,此人可以被警方暂时拘留(最多 24 小时)。预审法官有可能将拘留时间最多延长至 8 天,但只有在被拘留者对他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拘留期。任何更长时间的拘留都取决于判决前羁押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州刑法)。
111. 近几年来,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在很多州成为常见情况。然而我们无法得知的是,是否同样多的暴力行为实施者应该 为他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所有案件判决的统计,都没有显示出这一倾向。无论如何,还需要等待若干年才能进行详细的评估。 2004 年以来,可以对发生在异性或同性配偶或伴侣之间的单纯身体伤害、粗暴行为或威胁行为案件的判决进行统计,但这些新的统计数据无法提供任何受害人性别方面的信息。
112. 警方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只能在短期内有效。出于为受害人提供中长期保护的考虑,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拟定了一项草案,通过添加一条关于防止暴力行为的条款(民法第 28b 条)来改善 对个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第 28 条)。该项条款允许司法当局将暴力行为实施者从共同住所驱逐出去一段时间。法官还可以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或者与其联系。这项措施也适用于夫妻双方分手后经常出现的各种暴力行为(例如:“窥视”行为,表现为对前伴侣的跟踪或强迫性骚扰) 。 该项草案于 2006 年 6 月 23 日 在议会获得通过,并于 2007 年 7 月 1 日 正式生效。这项对民法的修改为防止家庭暴力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新法令的具体效果还要在为来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才能看出来。
7.4 为受害人提供住宿、支持及给予补偿,对精神伤害的咨询和赔偿
113. 作为提供紧急援助的专门机构,目前瑞士的 18 所 妇女收容所 拥有约 200 个床位(不到 100 个房间),可以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宿。其他同类机构也提供了一些床位,但具体数字不详。根据欧洲议会的建议,瑞士应该具备的收容妇女和儿童的床位数目为 980 个。 2003 年,一项应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防止暴力处的要求进行的关于妇女收容所的研究显示,被调查的 14 家收容所共提供了 41 000 夜的住宿。这些住宿提供给 1 375 名妇女和儿童。各收容所不得不平均拒绝 52% 前来寻求保护的妇女,最经常的原因是收容所的床位已满,但有时是由于收容条件不合适(例如:请求收容的妇女患有精神疾病或染有毒瘾),或者出于安全的原因。收容所的平均入住率为 65% ,研究报告的作者对此的解释是缺乏适当住宿条件(多床位房间对个人隐私空间不够尊重,暴力行为受害者身处其中尤其感到拘束,对于带孩子的妇女而言房间则显得过于狭小) 。 我们不了解其他机构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住宿床位的数量及入住率。
114. 社会援助和对暴力受害者的援助原则上继续由各州提供。由于在联邦法律中缺少法律依据,联邦不参与对妇女收容所提供资金。联邦法律没有强制各州设立收容机构或为收容机构提供资金,因此各州政府向妇女收容所提供的支持继续呈现 因州而异 的局面。短期住宿( 15 天以内)一般由州政府的受害人援助机构承担费用。上述研究报告指出,妇女收容所的资金 60% 由公共基金提供,其余部分来自私人(个人捐款、各协会组织的捐助等)。
115. 根据联邦法律中为受害人提供援助的相关规定,在身体、性或心理上受到 违法行为 直接伤害的人可以要求得到 受害人援助 (得到咨询和支援,保障其对被认定的案犯提出刑事诉讼的权利,获得精神补偿和赔 偿) 。 各州要确保受害人得到公共或私人援助机构的援助,各机构要为受害者免费提供医疗、心理、社会、物质及法律各方面的援助,无论是直接提供还是转送到其他机构。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近几年寻求援助的人数和各机构提供咨询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其中四分之三的受害人为女性。在受害人与案犯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这类情况中,女性受害人的比例甚至达到 86% ( 2005 年 ) 。在所有的咨询案例中, 53% 的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 ( 2005 年 ) 。 除了受害人援助机构和其他专门的性暴力受害人援助机构,一些州(伯尔尼州、日内瓦州)还在医院中设立了专门的医疗咨询处为暴力行为受害人提供治疗服务。
116. 2006 年,各州依据受害人援助法(辅助性地)支付的 赔偿金 和 精神损害补偿金 数额分别达到一百多万和六百万瑞士法郎,其中约三分之二( 58% )支付给了女性受害人。联邦犯罪受害人援助法经过全面修改,于 2007 年 3 月 23 日 生效 , 该法律特别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作出上限规定,最近几年来这项赔偿金的数额高出了预期。
117. 近几年,人们不断强调,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防止家庭暴力的手段不应仅限于刑事追究:那些预防暴力、提供咨询和援助的机构应该,从暴力实施者的角度,首先针对可能的案犯以及惯犯开展工作。在伯尔尼州、苏黎世州、洛桑州、卢塞恩州和圣加伦州,现在已经有专门面向男性的咨询机构 。 依靠公共或私人基金的支持,不同机构向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的男性提供再教育计划 。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可能强迫案犯在刑事诉讼未结束的情况下参加这样的计划。
7.5 知识的协调和制度化
118. 近年来,好几个州成立了所谓 协调机构 。这些州立机构通常附属于警方和司法部门,任务是对警方、司法部门、社会机构、妇女收容所、暴力行为受害者咨询机构和医院紧急救助机构等各方的干预行动进行协调。这些机构经常与各州或市主张平等的女议员保持密切合作。近期,一些州还出现了 圆桌会议 和合作机构,目的是改善不同当局之间的协调,这些当局涉及下列领域:治安、刑事诉讼、社会援助与受害人援助、移民与人口贩卖。
119. 2003 年 5 月,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下设立了 反暴力处 。 该处目前设有 1.25 个职位,每年拥有约 230 000 瑞士法郎的预算 , 其首要目标是与夫妻间的暴力行为作斗争。反暴力处还为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媒体和个人提供信息和文档资料。通过研讨会和其他宣传形式,反暴力处促进了各州不同专门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相互联络。在研究方面,反暴力处委托开展并发表了一些小规模的研究和评估。最后,反暴力处还参与到一些重要的国家项目当中。反暴力处还出版了一系列的信息简报,介绍相关主题的情况,增加公众对反暴力问题的了解 。
7.6 宣传和预防
120. 一段时间以来,瑞士预防犯罪协调处(各州警察和司法部部长会议的共同机构 CDDJP )展开了预防暴力的工作。继一项重点针对年轻人名为“团结起来反对暴力”的活动之后,协调处在 2003 年至 2005 年间又在警察和司法部部长会议的领导下发起了名为“停止!家庭暴力”的活动 。 这项活动的目的是号召公众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希望这样的态度起到预防家庭暴力的作用。该项活动的第一个重点内容是为 70 名来自各州的警察提供一轮职业进修培训。培训中传达给参加进修者关于暴力现象的统一观点,以期达成在瑞士全境防止家庭暴力的一致策略。组织者希望参加完进修的警察随后在各自的警察机构中起到放大器和信息平台的作用。接下来,活动组织者转向广大民众展开宣传,使公众了解警方的角色以及与警方在社会事务领域展开合作的各个机构的角色。这项活动的最后两项内容包括出版一份包含反暴力相关信息和建议的宣传手册以及组织召开了以“家庭暴力:驱逐配偶,禁止返回”为主题的研讨会。这项于 2003 年组织的宣传活动介绍了瑞士及国外的各种实验性干预方式。为了让宣传活动同样涉及到移徙人群,组织者还呼吁专门媒体、基层组织以及面对外国人的论坛参与到宣传中来 。
121.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各州干预机构的权责中包括对各当局和公众进行宣传。许多州都在宣传和提供信息方面有所投入。不同的干预机构出版了信息手册,介绍反暴力方面的基本文献资料和最新动态。一些州(阿尔高州、巴塞尔乡村半州、巴塞尔城市半州、卢塞恩州及伯尔尼州)还举办了定期培训或进修,参加者是警察部门、司法当局或医院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群体。
122. 最近几年来,有关部门不仅与家庭暴力现象展开斗争,并且对其进行 分析 。 2000 年,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将其每两年出版一期的专刊《妇女问题》的主题定为“家庭暴力:如何干预?”。这期专刊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家庭暴力的问题,并介绍了不同的经验。 2004 年,苏黎世州发表了一篇关于家庭暴力以及消除该现象相关策略的研究报告 。 还有一些研究报告分析总结了警方采用新干预策略之后获得的最初经验 。 2004 年,苏黎世州妇女收容所在其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分析了瑞士德语区纸面媒体所报道的家庭暴力方式 。 2005 年,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重新从移徙角度对家庭暴力主题展开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由不同专家撰写的相关主题文章 。
7.7 移徙妇女遭受的暴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5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取消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已婚妇女的临时居留证,以及修改有关获取居留证的法律,这些应该在充分评估相关措施可能对这些妇女产生的影响之后进行。
123. 根据近期完成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结论,外籍夫妇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并不多于瑞士夫妇,然而警方和援助咨询机构的统计却显示了另外的实际情况:外籍妇女比瑞士妇女更经常来到妇女收容所留宿,她们更经常成为需要警方干预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在警察当场处理的暴力行为实施者中,同样是外籍人多于瑞士人。定期的研究报告倾向于低估外籍夫妇间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数量,而警方的统计则倾向于高估这一数目。
124. 造成外籍家庭比瑞士家庭更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许多移民来自贫穷并经常充满暴力的国家和社会阶层。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在这些国家和社会阶层中具有对瑞士人而言不同的另一种合理性。那些以家庭团聚为名来到瑞士的妻子们要想获得居留证必须与从事有偿工作的丈夫住在一起,现行关于外国人的法律使得丈夫滥用权力甚至暴力变得更容易,并且弱化了潜在受害人的地位。另一方面,移民常常遇到的困难境况包含着巨大的家庭暴力风险:外来人员融入环境相当艰难,处于社会底层的事实让他们常常难以适应,缺少经济来源,没有社会和家庭关系网,不得不适应新的社会习惯,社会角色方面的各种期望以及价值评判,所有这些不断地让移民,无论男性还是女性移民,对自身身份认同产生质疑,并且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家庭内部矛盾。不过,对于认为移民家庭的暴力源自其本国社会的家长制传统因而是一个“文化”问题的观点普遍被人接受,专家们提请注意。这类偏见掩盖了现实的复杂性,并可能使人们忘记家庭暴力的真正起因,并且继续影响当局采取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干预行动。近几年,相关部门在不同层次做出了一些努力,为涉及移民家庭暴力的有关当局提供更多信息、提高他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面向外籍受害人的援助和咨询机构。
125. 虽然警方的干预程序是独立于相关人员国籍而进行的,但其效果对于那些来自非欧盟国家或以家庭团聚为名(以“重建家庭”为目的)来到瑞士的移徙妇女却受到了限制。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那些来瑞士不满三年的女性事实上可能害怕因为同施暴丈夫分居或离婚而失去居住在瑞士的资格。正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所指出的 , 尽管有警方的干预,外籍妇女还是常常特别容易遭到其伴侣对她们实施的暴力行为,而她们不能离开丈夫,因为她们害怕不得不抛下孩子、不再拥有对孩子的任何监护权,也害怕回国后由于婚姻失败遭到社会鄙视。关于外国人的新法律仅仅部分解决了这种情况 。 ( 参看第 15 条下第 417 段及随后的段落 ) 。
126. 关于阴蒂切除的相关内容参看下文第 12 条下第 380 段及随后的段落。
7.8 与对国外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
127. 这几年来,促进妇女权利、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成为 瑞士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政策之首要目标 的一部分。在双边接触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成为越来越经常被谈及,甚至是最高级别的话题。在各类不同的围绕人权主题的双边对话中(目前谈话对象是伊朗、中国和越南)—— 双方交换意见、展开讨论并制定促进专项人权的具体计划——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位于首要议题之列。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 60 届大会之外,瑞士还组织了一次以妇女遭受的暴力为主题的外长会议。与会的女外长们通过了一份声明,再次表明她们将采取积极行动消除这一灾难。 2003 年 11 月借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的机会,外交部与男女平等办公室合作举办了一次公众宣传活动,到场的有外交部长及多位参与反对性别暴力行动的瑞士和外国名流。大赦国际组织秘书长 Irene Khan 女士和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亚肯·埃蒂尔克女士的发言受到了大家的特别关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范围内,瑞士还定期组织女部长的非正式会议,就与女性权利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
128. 在 2004 年 3 月 8 日 国际妇女节之际,外交部与一些瑞士的女性议员共同发起了一项“教母行动”计划。通过这项计划,议员们向那些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斗争、促进妇女权利的组织提供支持。“教母们”通过在政策和行政当局施加影响从而为这些组织争取到保护和扶持。目前有两项这类 “ 教母行动 ” 正在进行中 : 一项是支持哥伦比亚的 Organisación Femenina Popular , 另一项是支持波斯尼亚 和 黑塞哥维那的 Vive Zene 治疗中心。
129. 在许多国家, 瑞士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 及负责促进和平、制定人权外交政策、制定人道和移民政策的机构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支持东欧(俄罗斯、乌克兰、塞尔维亚)、拉美(巴西)和近东(叙利亚)国家的打击贩卖妇女计划,促进塔吉克斯坦和越南的反家庭暴力运动,以及推动一些非洲国家的反对对女孩实行割礼的计划。在实施《公约》的行动计划框架内,发展与合作司决定还要加强在伙伴国家中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的力度。
130. 关于发展与合作司采取措施反对女性割礼的详细内容,参看下文第十二条下第 186 段及随后的段落。
第三条、确保妇女全面发展进步的措施
131. 在联邦级别,一些为实现职业领域内男女平等的项目及计划获得了优先资助。自 1996 年以来,《平等法》为资助此类计划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从那时起,议会以此项名义通过的拨款逐年增加,从 160 万瑞士法郎( 1996 年)增至 450 万瑞士法郎( 2005 年)。不过,由于联邦实行预算紧缩政策,这些款项也有所削减,而且很可能被进一步缩减。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负责发放这些预算款项。办公室有权批准不超过 20 万瑞士法郎的拨款申请,并对高于 20 万瑞士法郎的申请提出预审意见,然后由内政部秘书处决定是否批准拨款。
132. 咨询机构和实践方向的创新计划同样得到了支持。在 1996 年以来递交的 600 项资助申请中, 346 项获得批准。一份 2006 年公布的外部研究表明资金援助已经成为推动职业领域男女平等的主要手段。由联邦政府发放给男女平等计划的款项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放大效应:在联邦支付的 2 740 万瑞士法郎之外,其他相关负责机构和第三方分别追加了 1 570 万瑞士法郎和 610 万瑞士法郎。对援助和《平等法》进行的评估显示,各方的资助是有效的,达到了预期目标,如果鼓励公司也参与提供资金,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对结果和成效进行的评估显示,那些受资助的项目进一步加强了平等领域已有的一系列手段,使之更加充实和多样,提高女性职业素质的事业因此大大受益。那些受到资助的计划使得女性切实地在职业生活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改善其工作和雇用条件,并为那些希望同时顾及家庭和职业生活的人提供了帮助:这些计划一方面促使家庭内部角色和任务的平等分配,另一方面建立了一些减轻家务的机构。
133. 那些得到资助的计划,根据其提供的不同服务被划分为不同类型: 媒体产品 (例如:与《平等法》相关的法令的电子汇编),培训、进修措施以及提供多方面服务的 技能中心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数据库 www.topbox.ch 了解那些得到联邦资助的平等项目的详尽资料。这为行政、经济、培训及媒体部门的管理干部和专家提供了一项便捷的工具 , 使得他们能够迅速找到相关的现成模式、服务和工具。
134. 联邦同样为一些面向大众的 咨询机构 提供支持,女性在遇到关于职业问题或一般性的就业问题的时候,可以到这些机构寻求建议。这些机构还为那些一度为照顾家庭而停止工作,希望重新从事职业活动的人(男性和女性)提供帮助。咨询内容覆盖多方面主题,不仅包括雇佣程序、薪资和职业规划、培训和进修、工作权利,还涉及歧视或性骚扰问题。
135. 关于对援助移徙妇女计划的资助,参看下文第十一条下第 343 段及随后的段落。
136. 在其他领域,联邦和各州也采取了不同措施促进妇女发展(尤其在职业培训和第三产业的培训与研究领域,参看下文第 221 段及随后的段落)。联邦和许多州鼓励妇女竞选公共部门的职务(参看下文 第七条下第 188 段及随后的段落 )。有几个州向非政府组织、一些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资助,这些机构和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性别平等,尤其在培训和重新融入职业方面。还有一些州鼓励妇女之间交流观点,还鼓励那些为担任干部职务或颠覆职业方面的定型观念的妇女提供咨询和支持的活动。
第四条、有利于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1条建议:
委员会鼓励瑞士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充分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级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方面。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5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瑞士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除其他外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真正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以及有效的强制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制定职务评定制度,以无性别差异的标准为基础,力图缩小男女工资的现有差距。委员会建议通过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137. 正如《公约》第三条的评论所指出的那样,联邦和各州通过采取不同方法鼓励和支持那些在各自领域处于劣势地位的妇女。这些鼓励措施在实际存在的不平等中找到了其合理性,这意味着当这些不平等消失的时候,暂行措施也自然会被中止。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解释,“暂行特别措施”指的是为实现两性之间 事实上的平等 而采取的有“ 具体目标 ”的措施 。 根据委员会就这个主题提出的各项建议,暂行特别措施覆盖的范围非常广 。 在瑞士,这类临时措施包括:联邦和许多州作为雇佣方实行的促进聘用妇女的措施(参看下文第 331 段及随后的段落),鼓励提供更多学徒位置(参看下文 第 221 段及随后的段落)或在大学和研究领域实施的措施(参看下文 第 225 段及随后的段落)。
138. 各州和各市镇都实行 (弹性的)配额制, 通过采用不同措施来提高各个领域的妇女参与比例。有些州对政治委员会成员任命中的性别配额做出了规定(人数较少的性别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 30% (伯尔尼州、汝拉州、苏黎世州)。此外,越来越多的州法律明确规定政治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性别比例构成必须“平等”。联邦和一些州(伯尔尼州、索洛图恩州、巴塞尔城市半州、纳沙泰尔州、沃州)在其人事政策中确立了少数性别(同等资格)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在录用干部的时候(参看下文第十一条下的第 330 段及随后的段落 ) 。还有一些州在聘用教员时实行配额制,特别是在大学中。例如,日内瓦大学法规定,聘用大学教员时,在同等资格的前提下,必须对少数性别的候选者给予优先。其他一些州(图尔高州、提契诺州)规定州立行政部门中技术教员实行男女各占 50% 的配额制。不过,有些人指责在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情况下将无法实行配额制。
139. 在关于男女平等的辩论中,将女性配额引入政治、培训和职业生活中常常引起 激烈的争论 。到目前为止,所有试图在政治领域实行严格配额制的尝试无论在联邦还是各州都失败了,有的甚至在全民公决中被彻底否决(参看第一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第 187 段及随后的段落;关于政治领域性别构成的发展情况,参看下文第七条下的第 188 段 ) 。与此相反,弹性配额制,即首先考虑女性候选人的能力并在资格相同的前提下给予少数性别的候选人以优先权的措施,得到了采用或者至少被认真考虑采用,特别是在培训和职业生活领域。对“平等资格”的要求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并常常反映出雇佣方在性别方面的偏见,因此始终存在发生歧视的风险。
140. 根据联邦《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3 句的规定,立法者承担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实现平等的任务,特别是在家庭、教育和工作领域。因此联邦法院在判例中认为 一些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的平权措施原则上 只要具备法律基础就可以被接受。在其原则判决的理由陈述中,联邦法院明确引用了《公约》规定的各类鼓励措施。 ( ATF 125 I 21 c .4b ) 。然而,在第一项原则判决( 索洛图恩判决 )中,联邦法院认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机构中实行不考虑候选人资格的“严格”的女性成员配额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严重违背了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在第二项原则判决中,联邦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第一项决定,承认对女性有利的弹性配额制,前提是不能一开始就排除对男性或女性候选人资格和能力的考察。 ( ATF125 I 21 c . 5b-c ) .
141. 在 1999 年(第二项)关于政治领域配额制之合法性的判决(汝拉判决)中,联邦法院明确指出配额制并未被 一举 排除,即使它可能与《宪法》第 8 条第 3 款第 1 句(以及《宪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句)规定的男女绝对平等原则相矛盾。
照此理解,男女平等原则使《宪法》第 4 条第 2 款的第 1 句和第 2 句 出现了对立。为促进男女平等而采取的平权措施可能与确保两性法律平等的规定相矛盾。《宪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对第 4 条第 2 款第 1 、 2 句中的某一句给予原则上的优先。在索洛图恩判决中,联邦法院认为两项规定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对各方利益的衡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均衡性原则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 [ 翻译自德文 ] ( ATF 125 I 21 , c.3cc ) 。
142. 联邦法院强调实际协调原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政治配额中进行利益衡量时,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能在牺牲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得以实现。在 1997 年的第一份原则判决(索洛图恩判决)中,联邦法院强调,政治配额制的实行限制了投票自由平等的原则。它还明确指出,除非这种限制是“选举制度本身固有的”,否则不能被接受,而妇女的配额制不属于这类情况。在“汝拉”判决中,联邦法院承认,在一些实行比例投票制的选举中,如果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仅仅在广义上是选举制度本身固有的(例如,对地区少数民族或说某种语言的少数族群的保护),那么这些限制也是可以被接收的。还是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实行配额制必须遵循均衡性原则并且由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来证明这种限制的合理性。由于实行此项措施的政治权利被认为具有很高价值,联邦法院认为此类限制只有经过最为谨慎的考虑才能被允许,并且认为将民选的权责按照配额规定来分配在所有情况下都对竞选框架中平等自由的原则造成了不可接受的损害 ( ATF 125 I 21 , c.3dd ) 。
143. 但是,联邦法院判定对当局内部非选民直接选举的职员实行女性构成配额制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不会对投票自由造成限制,而且递交给法庭的相关规定具有充分的弹性,考虑到各州当局女性职员构成偏少的情况,不会被认为是过分的。此外,联邦法院还原则上接受了在选举名单上实行配额制以平衡选举中男女的比例。
144. 在联邦法院的主要判决中,日期上最近的一份判决与 劳动领域的配额制 有关。具体来说,这项判决涉及弗里堡州大学的一个副教授职位。联邦采取措施鼓励大学人员替换,弗里堡大学正是在这些政策框架内设立了这个职位。根据有关损害宪法权利的普遍判例(在这个案件中指男性候选人受平等待遇的权利),联邦法院判定,根据性别标准制定的配额制作为促进妇女发展的措施只能在具有法律依据而且符合均衡性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接受,也就是说 a ) 能够达到制定的目标; b ) 是必需的并且对于实现目标而言是最缓和的方法,尤其不能损害相关男性的基本权利,最后 c ) 对于相关各方利益而言(狭义上的均衡性)表现为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种合理手段( 参看联邦法院的判决 131 II 361 , c.5.4 ) 。在这份判决中,有利于女性的配额制被认定为“难以接受”,“由于配额制对明确禁止由性别引起的歧视这项规定造成严重损害”。在这一具体案例中,联邦法院认为原则上决定自动排除男性候选人,由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是无法被接受的。联邦法院还对弗里堡州大学实施严格配额制作为事实上促进男女平等措施的恰当性表示质疑,并强调鉴于狭义的均衡性必须首先放弃已实施的配额制。
如果在实施配额的时候,追求学术生涯并且有能力应聘大学教员职位的男性人数大大多于女性,配额措施必然会对他们造成损害。考虑到大学提供的教员职位相对有限,并且根据不同的学院和学科,经常要等好几年才有一个空缺教职,这种损害就更显得严重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从简单常识和公众利益角度判断,聘用像大学教员这类非常需要资历的职位却不考虑男性候选人的能力和资格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只有一名能力符合条件的女性参与竞聘这个引起争论的职位。 [ 翻译自德文 ] ( ATF 131 II 361 c . 6.6 ) 。
145. 在法理学界,这项判决有时成为批评的对象 。 批评(尤其是根据《公约》第 4 条)主要针对联邦法院衡量当事人各方利益的方法,特别批评法院过多倾向于平等原则的个人层面(男性竞聘者被排除在选聘程序之外),而没有充分考虑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所享有的受优惠待遇的利益(公众的)。这些批评者认为,该项判决实际上禁止了在公共教育机构中实行积极的男女平等政策,而在此类机构中男性向来占绝大多数,至少在领导岗位上是这样。
第五条、反对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认同男女在子女养育上的共同责任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9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瑞士在教育体系中制定并执行综合方案,包括开展人权教育和性别培训,传播有关《公约》的资料,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角色方面现有的定型态度,并推动养育子女是母亲和父亲的共同社会责任的理念。委员会建议,应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认识,并鼓励新闻媒体体现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 反对媒体传播的关于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
146. 联邦广播电视法规定节目播放方必须保证他们的节目不损害人类尊严和公共道德,不带有歧视性,不对暴力进行赞颂或传播。这些规定适用于广告和各类节目,并涉及色情、暴力节目以及必要时对青少年的保护。对节目的监管工作由广播电视投诉审查独立机构 ( AIEP ) 负责。联邦通讯局 ( OFCOM ) 作为全面的监管机构也可依法受理投诉。因此,联邦通讯局定期进行局部审查。虽然对几个节目进行了深入分析,联邦通讯局还从未碰到过必须以监管机构的身份进行干预或向广播电视投诉审查独立机构递交过一起由暴力或色情内容引起的投诉。只要节目没有损害公共道德,联邦通讯局就必须尊重节目独立原则,不能对广播电视节目中男女角色的表现形式进行干涉。
147. 2001 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记者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提高( 1998 年为 32% )。但女记者的比例根据语言地区、年龄和所属专栏而有所区别。原则上如今的女记者可以加入所有类型的媒体,参与所有领域的活动,然而领导岗位仍然是男性的坚固碉堡,其中五分之四以上都是由男性担任。此外,统计还显示男性的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女性 。
148. 关于对媒体在公众选举中所扮演角色的分析,参看下文关于第七条的评论,第 188 段。
149. 和其他国家一样,在瑞士,女性对信息和通信新技术的使用比男性来得晚,使用频率也更低。如今,女性大大缩小了这一差距。 2006 年, 56% 的妇女每周上网若干次(男性的这一比例为 73% ) 。 年轻女性使用网络大大多于年长女性: 25 岁以下年轻人使用网络没有任何性别差别。 25 岁以后,男女对网络的使用出现明显区别,并且随着年龄增长呈扩大趋势。 2004 年,在 25 岁至 34 岁之间女性中,四分之三每月至少使用一次因特网,但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同年龄段的男性( 90% ) 。 信息和通信新技术的内容(例如电脑游戏)常常模仿传统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而这又反过来强化了这些定型观念。
150. 在信息科学领域,妇女占少数( 23% ),这一比例在专业教育的课堂上还要更低。 2005 年学习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女性总体比例仅约为 10% ,而接受大学教育的女性人数则明显增加。在高等专科学校和综合大学开设的传媒和通信科学(技术性偏低)课程中,女性甚至成为了多数 。
2. 反对在校园和教育中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
151. 角色定型观念和社会标准深刻影响着个性的发展,尤其在儿童和青少年时期,这些观念和标准影响着男孩女孩们对各自生活的设想,影响他们就学、娱乐以及选择职业,并且常常会压制他们本身的天分和个人爱好。在很多州,性别平等明确被写入教育法规,并且被列为指导教学计划、培训小学教员和编写或选择教材的原则(参看第 247 段及随后的段落)。在职业教育中,人们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消除定型观念(参看下文第 221 段及随后的段落)。
3. 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5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通过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7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到生儿育女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识到男子和妇女对其子女的抚育和成长负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宣传活动还应该强调男子的作用,以便为下列辩论铺平道路:即为人之父和育儿假是分担家庭责任和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生活中平等地位的重要因素。
152. 公众关于生育险和儿童看护的讨论(参看下文第 316 段)表明,如今在瑞士很多人将协调职业和家庭责任看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公共目标。能够兼顾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实际上是在各个领域具体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条件。近几年,有多项研究就这个问题展开。其中一项研究属于国家“ 52 研究计划”(儿童、青年及一个转变中的社会的各代人之间的关系),该项研究从长远角度分析了男女角色平等分配现象以及子女由此得到的感受。研究中进行的采访结果显示,在那些父母分担家庭事务和职业活动的家庭中,无论父母还是子女都对平等分配角色的方式持肯定看法。那些成长于传统家庭的孩子则常常感到遗憾:一方面父亲在他们的生活中出现得太少,而另一方面母亲则出现得太多。分担角色的模式似乎对女孩特别有益:她们有自己的行动方式以及比别人更少受定型观念影响的思维方式,并且能够通过与父亲保持亲密关系而切实受益 。
153. 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发起了两项互相协调的宣传活动,目的都是为了反对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中任务和角色的定型分配。 2002 年发起的“家庭公平竞赛”运动,目的是引起有子女或想拥有子女的年轻夫妇对于如何分配家庭任务和职业活动的思考。 2003 年启动的第二项运动名为“工作公平竞赛”。这项运动一方面鼓励企业和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对家庭有利的方式来制定人事政策,另一方面针对那些希望为家庭付出更多时间的父亲,支持他们向雇主提出相应要求。
154. “家庭公平竞赛”运动面向年轻夫妇,要让他们意识到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是分配角色的关键时刻,这个时候夫妻间一旦实行传统的角色分配,很可能就此固定下来。这场运动希望让年轻夫妇们讨论并计划有偿工作和家庭事务之间的有效时间分配。活动的内容包括制作宣传手册,完成一项关于两性任务分配的研究并发表研究结果 , 发放明信片和自动贴纸以及组织以私人生活和工作之间平衡为主题的研讨会 。 这项运动通过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活动专门针对目标人群(手段包括电视插播广告、向重要人物和机构如民政局寄发资料、在特定刊物如家庭杂志上发表文章、网站、邀请代表人物出席不同的宣传活动、婚礼集市)。不同州和市镇的男女平等办公室也组织了同主题的特别活动。对该活动的评价结果是复杂的:尽管组织者把信息传达给了公众并触及到了目标人群,但似乎总是难以长时间地引起男性对这个问题的关 注 。
155. 运动的第二部分“工作平等竞赛”于 2003 年春拉开序幕。这项活动首先面向企业领导人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向他们建议一些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那些希望同时顾及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男女合伙人,并且不仅合伙人而且雇主本身都将从中受益: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更有弹性、减少女性合伙人因家庭原因而离去、还能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
156. “工作公平竞赛”活动还专门面向男性尤其是 20 至 35 岁之间的父亲。如今大多数有子女的女性在家务和家庭工作之外从事兼职的职业活动,而男性则继续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职业活动中。在由父母和一个或几个 7 岁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中,男性平均每周在职业活动上花 41 小时,在家务和家庭工作上花费 32 小时,而女性平均每周花 12 小时干职业活动,在家务和家庭工作上花费 59 小时 。 然而,六分之一从事全职工作的男性希望干兼职。从 1991 年至 2007 年,有 15 岁以下子女的从事兼职工作的男性比例略有上升(从 2.4% 到 7.3% ) 。然而绝大多数父亲( 90% 以上)仍然从事全职工作。 从绝对数字上看,这意味着 2005 年大约有 48 000 位有十五岁以下子女的父亲兼职工作( 1991 年大约是 15 000 人) 。 很多妇女希望从事职业活动,但她们却无法工作,因为她们的配偶不愿意或不能够在家务上花更多时间或者因为夫妻双方找不到其他合适的照顾孩子的办法。希望减少工作为家庭花更多时间的男性必须克服比处于同样情况女性更多的阻碍。这项运动的目的就是为这些男性提供信息和实用建议,帮助他们找到更好的家庭和工作间的平衡。组织者向目标人群发放面向父亲和公司企业的宣传手册以及一系列印有“工作公平竞争”标语的明信片,举办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在网络媒体上发表系列文章、提供信息板块。还有一些宣传册告诉那些兼职工作的父母注意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对活动第二部分的评估显示瞄准目标人群需要很大的工作量,但这份付出是值得的。评估还显示,虽然活动采用丰富的手段来加强和扩大关于工作与家庭间协调的讨论,活动的主题总是会在男性中引起某些质疑 。 2005 年以来,活动物资实行专项专用。在瑞士艺术和职业联盟以及瑞士企业主联盟的支持下,国家经济秘书处出版了《中小企业“家庭与工作”手册》 。 手册旨在帮助中小企业在制定工作政策的过程中同时顾及员工的家庭责任和公司本身的经济条件。
157. 在各州也广泛开展了以提高家庭和工作互补性、鼓励平等分配家庭工作和有偿工作为目标的活动。各州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手段对男子和妇女、公司企业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展开相关主题的宣传。
4. “红发佐拉”
158. 自 1991 年起,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每年颁发“红发佐拉”奖,奖金额度为 1 万瑞士法郎。该奖项的目的是奖励媒体为儿童和青少年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探讨了男孩和女孩或男人和女人的平等问题,质疑传统男女角色分配,或者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话剧、舞蹈或音乐、展览、海报或绘画作品,也可以是面向儿童青少年读者的文学作品、漫画、电影或碟片、电视或广播节目。 2006 年底,该奖项由于预算缩减的原因被取消。
5. 全国女孩日
159. 2001 年,在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的协办下,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第一次举办了女孩日,并从此每年举办一次 。 在这一天,成千上万的女孩陪同父亲或母亲参观他们工作的地方,从而对父母的工作环境有了具体了解。这引发了女孩们思考自身的职业前景以及可能让她们感兴趣的职业生涯。 2005 年女孩日之前,大约 7 000 名青少年参加了借第五次女孩日之际举办的一项写作竞赛,表达了他们对未来的看法。对参赛者的描述进行的分析显示,大多数女孩希望将来成为领导人,并且和愿意承担一部分家务的男性共同生活。十位男孩中有六位认为自己能够很好地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分配时间。几乎所有的孩子,无论男孩女孩,都希望将来拥有孩子。女孩日的成功获得了极大关注和赞赏,以至于人们逐渐忘掉了其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初衷。如今,许多公司不仅向女孩开放,而且也向男孩开放,从而把女孩日转变成了“儿童日”或者“对儿童开放日”。巴塞尔乡村半州以男孩和女孩对未来生活及职业的展望为主题组织了一个“两性日” ( Gendetag ) 。其他州继续秉持最初的目标举办女孩日,并且支持学校在节日期间女孩们参观父母工作地点的同时为男孩开展专项活动。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邮局、联邦铁路公司)仍然采取“女孩日”最初的举办形式。
6. 宣传男女平等的必要性
160. 瑞士开展了多项普遍宣传人权和专门宣传《公约》的活动。例如, 2002 年,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召开了一次题为“走向无国界平等”的研讨会,目的在于明确阐释联合国及欧洲议会在瑞士男女平等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在此背景下,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发表了一份详细的分析报告,分析了国际人权组织对促进瑞士男女平等的意义 。 联邦外交部则组织和鼓励不同的公共宣传活动,并开设以普遍人权及妇女权利为主题的内部进修课程。
161. 在 2005 年的瑞士各国大使年会上,组织者安排了半天的会议时间就如何在外交政策中促进男女平等展开讨论。联合国安理会第 1325 号决议及其对瑞士促进和平活动的影响引起了特别的关注。
162. 在各州行政管理机构的进修课程中,尤其是面向管理干部的研究班上,男女平等主题都会被讨论。
163. 还可以从“性别研究”的角度来看待对平等问题的讨论以及大学在这个领域中参与能力的提高,参看第 239 段及随后的段落。
164. 在 合作发展 领域,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性别事务处和促进男女机会平等代表处负责向工作人员提供《公约》相关信息,并优先实行发展与合作司关于实施《公约》的举措。更多的人力资源被投入到这些工作中。发展与合作司对各项建议措施进行审查,并制定了今后三年系统实施《公约》的行动计划。发展与合作司通过传阅文件的方式,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多地考虑《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并在全体员工中进行了一项调查,其结果一方面有利于认清情况以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范围,另一方面提供了制定行动计划的基础。
165. 发展与合作司继续开设关于性别的课程,但已经放弃了全面培训的计划而围绕特定的主题来组织课程。一些课程以“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为主题。还有其他不同的地区级课程面向各州的协调办公室和合作组织展开。部分发展与合作司的工作人员,如青少年计划负责人,还另外接受了专门设计的课程培训。
166. 关于宣传《公约》的特别措施,参看下文第二十四条下第 439 段及随后的段落。
第六条、打击贩卖妇女和剥削卖淫者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9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瑞士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建议制定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预防措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惩罚,并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三级合作。委员会呼吁瑞士,保证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应有的支持,包括得到居留证,使她们能够提供针对贩卖者的证据。委员会还敦促培训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使他们能够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为因贫困而从事卖淫的妇女起草行动方案,并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制止和根除利用妇女卖淫谋利行为,包括起诉和重罚剥削卖淫者的人。委员会要求瑞士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被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以妇女卖淫谋利的综合资料和数据。
1.目前趋势的详细情况
167. 近几年,位于苏黎世的非政府组织“亚洲、非洲、拉美和东欧妇女信息中心”( FIZ ),与 FIZ Makazi 计划一起,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的专门咨询和帮助。该中心注意到,前来咨询的受害者人数大为增加。中心认为咨询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州之间的圆桌会议加强了打击贩卖人口行动之间的合作。中心还观察到,大部分贩卖人口的受害人曾被迫从事性交易。这些妇女大多数来自东欧和拉美国家。中心还透露,未成年受害者的人数也在增加。
168. 虽然近年来增加了对贩卖人口案件的调查,但这些案件仍然只是冰山一角:黑色数字非常庞大。受害人承受的压力造成了这样的局面。由于她们从事的有偿活动,大部分受害人在瑞士非法居留。她们经常遭受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并且害怕施暴者会对她们进行报复,如果她们与执法当局合作,这些人或者会直接威胁她们,或者会威胁她们在本国的家人。让受害人在刑事追究过程中指证人贩子是非常困难的,其原因之一是瑞士法律中没有在诉讼之外对证人提供保护的法律条款。
169. 在那些合法经营的性服务场所,当局实施的大量监控措施降低了贩卖人口的风险,其雇员的工作条件常常比其他地方更好。在非法卖淫领域,酒吧、桑拿房及其他按摩厅,这些场所乍一进入通常看不出是妓院,但却是滋生犯罪行为的温床。那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妇女特别容易被强迫从事性交易。
170. 由于直到 2006 年 12 月刑法第 182 条新条款生效,以剥削受害人的劳动为目的的贩卖人口行为才开始受到刑事追究,因此事实上还没有此类现象之规模的相关数据。对妇女的劳动剥削可能发生在私人家中、旅店餐馆里、私营公司或者农场。
2.联邦的措施
171. 2001 年,“贩运人口”问题跨部门工作组公布了一份题为《瑞士的人口贩卖状况》的报告。报告一方面概述了目前的状况,另一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消除贩运人口现象的建议。报告引起了联邦委员会的注意,后者决定采用报告中建议的部分措施。
172. 根据《瑞士的人口贩卖状况》报告中的建议,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徙者协调处( SCOTT ,下简称“协调处”)于 2003 年成立。协调处是联邦和各州在打击贩卖人口和偷渡方面处理信息、展开合作、分析案情的中心机构。协调处制定战略及措施以预防和制裁贩卖人口和偷渡案件,并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协调处的人员组成包括联邦和各州主要相关机构的代表,以及其他参与打击贩卖人口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协调处秘书处在编制上属于联邦警察局的参谋部。 2004 年,联邦司法警察部成立了新的“恋童癖、贩卖人口、偷渡”专案分局,之后又于 2007 年成立了“色情 / 恋童癖”专案分局。与此同时,“贩卖人口及偷运移徙者”专案分局的经费也有所增加。
173. 鉴于联邦委员会对跨部门报告《瑞士的人口贩卖状况》所采取的立场和各州在围绕同一主题展开的商讨中做出的反应,主管机构优先考虑了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并通过 2003 年 11 月成立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徙者协调处行动计划的形式采用了这些建议。这项打击贩卖人口的行动计划包括列出一份措施清单,这些措施必须由协调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付诸实施。这些优先措施又分别于 2005 年春和 2007 年秋被重新审阅和调整。列在清单首要位置的两项措施包括围绕消除人口贩卖现象开展专门培训以及改善各州之间的合作机制。协调处撰写了一份报告并于 2007 年 11 月 8 日 发表,其中提到了瑞士在消除人口贩卖方面取得的进步,概述了现状并确定了将来要完成的首要任务。
174. 出于对贩卖人口受害人之利益的保护,需要更好地利用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提供的操作余地,为此,联邦移民局于 2004 年 8 月下发了一份 致各州移民局通告 。通告指出了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可以采用的使贩卖人口受害人居留合法化的办法。通告中还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给受害人一段时间的考虑期限、允许其在调查和司法程序展开期间在瑞士居留以及出于人道原因向其颁发居留证。
175. 对贩卖人口案件的刑事诉讼常常涉及到各州的若干当局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刑事诉讼由负责调查的当局进行,居留问题归移民当局解决,对受害人的援助则由非政府组织提供。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徙者协调处 2005 年出版了一本 实践指南 题为《打击贩卖人口之合作机制》,该书指出了如何改善同一个州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于讨论司法、警察、移民当局及受害人援助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制定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圆桌会议是一种恰当的手段。很多州或已经订立了合作协议,或组织了圆桌会议讨论合作协议的制定。令人吃惊的是,那些贩卖人口案件调查数量上升的州恰恰是设立了圆桌会议的州。
176. 瑞士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 通过了《联合国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关于 预防、禁止和惩治 贩运 人口和关于打击非法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2006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 ) ; 2006 年 9 月 19 日 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与此同时,关于贩运人口的第 196 条刑法被 新的第 182 条刑法 替代。根据旧的第 196 条刑法规定,只有以卖淫为目的并重复犯案的贩卖人口行为才会受到制裁。刑法第 182 条对惩处贩卖人口行为的新规定符合联合国打击贩卖人口补充议定书的定义 :对受害人的工作剥削和以器官摘取为目的的人口贩卖都将受到惩罚。此外,不必等到贩卖人口行为重复出现就可以对其进行惩罚。以上述目的雇用员工同样将被视作贩卖人口。这项刑法修改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生效。
177. 在制定新的外国人管理法的过程中,多项不同条款得以确定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贩卖人口。根据 2008 年初生效的外国人管理法第 30 条第 1 款 e 项的规定,当局可以打破一般准入条件对 受害人和贩卖人口案件证人的居留事项 进行处理。根据准入、居留和从事有偿活动相关法令( RS 142.201 )第 35 条规定,当局至少应该给予贩卖人口的受害人 30 天考虑期限。如果受害人决定同当局合作,将获得与预期诉讼程序所需时间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在此期间,受害人可以在瑞士从事有偿工作。新外国人管理法中也有几项条款涉及偷运移民,而偷运移民常常与贩卖人口同步发生。上述新法律条款扩大了已有的司法操作空间,可以让那些受害人获得适当的居留期。不过对这些条款的应用仍然取决于各州相关主管当局的酌处权 ( 参看关于新外国人管理法的详细评论,第十五条下第 417 段及随后的段落 ) 。新的外国人管理法(第 116 条),加重了对情节严重的贩卖人口行为的量刑,并且今后此类违法行为均被列为重罪。第 118 条规定,以欺诈方式诱导管理当局犯错从而获得进入或居留瑞士的许可,构成犯罪行为。
178. 位于伯尔尼的国际移徙组织曾发起一项试点项目,即“ 援助在瑞士的贩卖人口受害者返回本国、在本国重新获得尊重并重新融入社会 ”。国际移徙组织帮助受害人准备回国的旅程(可能陪同返回),在机场及旅途中提供协助,并在到达时安排接待直至将其送回家乡。国际移徙组织寻找多种恰当途径帮助受害人在本国重新获得尊重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提供医疗或心理援助、培训或进修、司法建议及回国后的资助),并确保这些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外国人管理法第 60 条第 2 款 b 项的规定,贩卖人口案件的受害人或证人也能够得到联邦回国和重新融入社会项目提供的援助。 2007 年,联邦移民局制定了一项始于 2008 年一季度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将帮助那些居留证到期的人返回本国,并协助他们重新融入本国社会生活。
179. 2005 年 11 月 3 日 ,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徙者协调处组织了一场关于瑞士贩卖人口情况的全国研讨会。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促使有关当局,特别是州一级的各个当局,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期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刑事追究以及改善对受害人的援助。同时,此次会议也提供了一个机会让各州内部相关机构加强已有联系或者建立新的联系从而改善相互间的合作。此次研讨会属于加强打击贩卖人口相关培训措施的一部分。
180. 由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制定一轮 培训 ,对象是警察、司法、移民机构以及其他参与打击贩卖人口的机构的专家。 2007 年瑞士警察学院举办了第一期打击贩卖人口的专家培训课程。参与此次培训的有警方、边防警察和移民当局的成员。他们在培训中学习如何认出及审问受害人,以及如何同其他当局进行合作。由于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太多,不得不将培训班分成两个班级授课。培训框架内的新课程已经准备好,并且还会面向其他特定对象授课。
3.保护外籍酒吧舞女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7条建议:
……委员会请瑞士审查并重新考虑针对酒吧舞女的特殊签证条例,并根据她们的处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风险,调查她们的实际处境。委员会还请瑞士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有关妇女,使她们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并采取行动,改变男子和社会将妇女视为性玩物的看法……
181. 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妇女有可能得到 短期居留许可( L 类居留证) ,持此证可以在瑞士合法居留,从事夜总会舞女的工作。设立 L 类居留证是为了向这些妇女提供一定的司法保护,使她们免受剥削。位于苏黎世的非政府组织亚洲、非洲、拉美和东欧妇女信息中心 ( 该组织专门负责瑞士移徙妇女的情况,简称 FIZ ) 认为在瑞士大概有 350 家夜总会。根据联邦移民局的数据,居留的期限有所缩短而申请数量则有所增加,以至于虽然在瑞士工作的舞女人数保持稳定,签证的发放数量却在增加。外国人登记中心指出,到 2006 年底,有 1 531 人(其中女性 1 521 人 ) 获得 L 类居留证。从事夜总会舞女工作的还有其他持有普通居留证或长期居住证的妇女以及瑞士籍妇女。 2006 年底的统计显示,获得 L 类居留证的夜总会舞女中四分之三来自东欧(其中几乎一半来自乌克兰),其他则大多数来自美洲(尤其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摩洛哥。 2006 年,在对相关人员和该问题专家进行访问的基础上完成的一项关于夜总会舞女生活工作条件的调查显示出了这个问题各方面的复杂性 。
182. 2004 年 1 月,瑞士夜总会经营者协会重新审查了所有经营者必须同所雇用舞女签订的 劳动合同样本 。根据劳动法中新规定的关于保护夜间工作劳动者的标准,新合同只允许工作 23 天,而不再是原来的 26 天(工资不变),并改善休息时间的补偿条件。从 2006 年起,联邦移民局可以强制雇主把舞女的工资转到她们在瑞士的账户上。各州当局定期检查夜总会对新规定的遵守情况。联邦移民局经常召开由各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组会议,就所有涉及夜总会舞女社会地位的问题展开讨论。
183. 根据 FIZ 在向夜总会舞女提供咨询的不同机构展开的一项调查和上文提及的研究, 问题看来并没有消失 。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或者在实际中并没有被遵守,或者被附上了单方面不利于被雇佣舞女的补充条款。虽然法律禁止鼓励消费酒精饮料,一些夜总会的经营者仍然违背法律规定,强制他们的舞女对顾客劝酒。此外他们还经常对舞女施压,强迫后者提供性服务。那些拒绝到约定演出场所之外的舞女承担着失去工作并同时失去居留证的风险。夜总会通常向舞女提供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要想以夜总会舞女身份获得签证,申请者必须提供三份劳动合同。通常这些妇女只能通过瑞士的中介机构,或者在本国通过非法手段才能得到劳动合同。这些中介机构常常提出过高的价格,给这些妇女带来压力,并使得她们失去了经济独立。
184. 2004 年,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出版了一份更新后的 折叠宣传手册 ,这份面向夜总会舞女的手册由 16 种语言写成。舞女们可以通过手册了解关于她们自身权利的信息和瑞士援助机构的联系地址。所有向瑞士驻外机构申请 L 类居留证的妇女都会收到这份手册 。 好几个州还专门向 L 类居留证持有者发放其他信息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提供各州咨询和援助机构的地址。
185. 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徙者协调处的“夜总会舞女”工作组由联邦不同机构、各州当局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工作组研究了如何 改善对夜总会舞女的保护 ,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这些向各州移民局提出的建议,其内容包括警方管理外国人事务的措施、公司企业要采取的措施以及为夜总会舞女提供的医疗保健措施。
186. 2005 年,联邦外交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夜总会舞女的 措施 。瑞士驻外机构在处理签证申请时必须执行这些措施。通过发放信息手册、进行个人面谈以及要求申请者在领事馆签订劳动合同,希望能够避免舞女们对她们将要在瑞士从事的工作产生错误的想法,并提醒她们警惕这份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
187. 新外国人管理法及其执行法令中同样规定了一系列 保护夜总会舞女的条款 。例如,申请者必须证明签订了连续 4 个月的工作合同才能获得居留证。在受到剥削的情况下,适用新的关于贩卖人口受害人和证人的条款(外国人管理法第 30 条第 1 款 e 项)。第 60 条第 2 款 b 项规定的回国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援助,同样适用于夜总会舞女。
第七条、消除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1条建议:
委员会鼓励瑞士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充分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级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方面。
1. 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
188. 在联邦级别,首先是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对妇女在政治机构长期以来代表名额不足尤其是 女性政治人物的媒体出镜率 不高表示高度关注。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委员会就和 瑞士电视 - 广播集团 合作,依据性别平等原则分析选前的电视节目。 2003 年联邦大选前,委员会向媒体从业者发出 13 条倡议,希望后者对竞选进行比以往更平等的报道(对女性候选人占少数的情况做出说明,男女候选人在电视媒体上拥有平等出镜率,平均分配电视演讲时间,介绍新的女性竞选人,播放访谈专栏节目),将性别平等作为一个贯穿各方面的主题,在咨询的专家中女性应具有平等的代表性 。 瑞士电视 - 广播集团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及联邦通讯局在其权责范围内,对国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在 2003 年大选前的信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同 1999 年相比,所有公共电视频道都增加了女性候选人演讲的播放时间。在瑞士法语区,记者经常采访女性候选人。然而,广播方面,在三个语言区的所有公共广播电台中,女性候选人的话语权少于 1999 年。在所有私营电视频道和广播电台的竞选节目中,女性候选人的出镜率也很低 。 还有一项调查是针对纸面媒体对竞选活动的报道。调查内容包括女性候选人在媒体上的出现,竞选框架内所讨论各个话题中的性别层面以及作为专业领域的政治新闻学。这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竞选期间的媒体报道不仅维护了男性优先的地位,而且强化了这种现象:媒体大量优先报道男性候选人以及那些被认为男性化的主题,而且对政治前提和男性在政治上的优先地位显得没有丝毫怀疑;更不用说这些报道往往就是由男性制作的。调查报告的作者提到了一些令人鼓舞的进步,其中包括政治话题被归因于某一性别的倾向有所减弱,那些传统上被认为“女性化”的话题,如社会政策,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从而让这方面的女性专家被观众所认识 。
189. 在 2003 年国民院选举之前,瑞士联邦办公厅发表了一份两页的说明性简报,强调了女性的政治代表程度对实现两性平等十分重要。联邦统计局、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共同出版了一份宣传册,介绍妇女在政治事务以及联邦和各州选举中的参与情况 。 相反地,议会却拒绝在有关政治权利的联邦法律中添加一项条款,允许在联邦选举的定期间歇阶段开展推动两性平等的运动。
190. 自 2000 以来,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与瑞士青年活动委员会合作,组织、管理及资助了一项 导师( mentoring )计划 :在一年时间内,一些 17 至 30 岁之间的年轻女性有机会陪同参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女政治家的活动,并听取她对职业规划和人际关系的建议。该项计划于 2006 年结束,其目的是为提高担任公共职务的女性比例做出贡献,确保各协会人员组成的更新以及促进不同年代人之间进行沟通并建立联系。 2000 年至 2006 年间参与导师计划的 131 位受指导者( me n tees )来自全国各地。计划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方面是个人部分,即导师与受指导者之间一对一的交流,另一方面对全体受指导者提供信息。 2003 年,欧洲议会向这个项目颁发了“积极青年公民”奖。该项目还得到了科学评估 。 瑞士青年活动委员会又发起了一项新的导师计划(“女强人二”),为期一年,每年有 25 位导师和 25 名受指导者参与计划。
191. 有几个州也采取了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最常见的途径有展开宣传及提供信息、培训及陪同女性候选人参选直至其担任政治职位,或者规定政治机构中女性成员的最少名额(以非强制性目标的形式)。
192. 关于对政治配额的采纳,参看上文第 135 段。
2. 改善妇女进入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的情况
193. 新的联邦人事管理法于 2002 年 1 月 1 日 生效。其中明确将男女机会平等定为联邦人事政策的目标。根据这些新规定,联邦委员会必须通过定期审查以确保法律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充分实现,以及雇佣方都采用了恰当的 控制 系统。 2003 年 1 月 22 日 ,联邦委员会通过了新的指令以促进男女机会平等。联邦委员会在指令中要求各部委采取措施在各个事务领域和各个层级实行男女平等对待,并为达到此目的制定定期目标(《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定义的暂行特别措施,参看上文第 137 段及随后的段落)。
194. 很多州采取了措施增加妇女在行政管理机构中,特别是干部中的人数比例,以及促进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平等对待(有关联邦和各州作为聘用方的内容,参看下文第十一条下第 330 段及随后的段落)。
195. 关于瑞士司法机关中的女性比例,我们只有部分相关信息。有一些州报告说妇女一直以来在州司法机关(专业的)中明显代表不足。而另一些州则提供了相反的情况。联邦法院的 38 名法官全部由议会选出,其中有 10 位女性( 2007 年)。同样在联邦法院,有 45 名女书记官和 92 名男书记官。
3. 撤销对第七条的保留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14条建议:
委员会促进瑞士加速努力,定期审查保留问题,以期撤销保留,如有可能,酌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撤销保留时间表。
196. 在加入《公约》的时候,瑞士对第七条 b 款提出保留,因为当时瑞士法律禁止妇女担任任何自卫队之外的军职。妇女可以选择武装兵役或非武装兵役,即使选择了武装兵役,也不承担任何涉及作战的职务。也就是说,瑞士的部分军事单位不对妇女开放。自从实行“二十一世纪军队”的改革以及进行相应的法令和指令修改之后,妇女如今可以拿起所有类型的武器。由此瑞士 撤消了 2004 年 4 月 21 日 提出的 保留 。
4. 在其他国家促进妇女的参与
197. 在积极参与推动和平与人权的背景下,瑞士从联合国第 1325 号决议 “妇女、和平与安全”确定的目标中得到很大启示,由此更重视武装冲突中妇女的需要和权利。 2007 年 3 月 8 日 ,瑞士公布了一份获得联邦委员会通过以执行上述决议为目的的全国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制定了专门措施以加强妇女在下列方面的参与:推动和平、预防性别暴力、更好地尊重在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妇女和女孩的需要及权利、在所有推动和平的项目计划中融入性别因素。这份行动计划是各部委合作的成果,其中的大部分措施由联邦外交部和联邦国防、保护人民和体育部来执行。
198. 瑞士是“ 1325 号决议支持国小组”的成员,该小组一共有 27 个成员国,目标是宣传和支持将决议内容付诸实践。小组采取措施鼓励其成员国采用决议内容作为各项工作的基础,并且对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政府间组织开展工作,以便它们支持决议中的各项要求。
199. 根据 1325 全国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优先任务以及此前制定的关于性别平等的目标,瑞士通过促进和平和推动人权的计划来支持其他国家的妇女参与政治事务。例如,在《东南欧稳定条约》的框架内,瑞士向性别问题工作队( GTF )提供的资助一直持续到 2003 年。工作队鼓励设立和创建促进妇女平等地位的国家机构和机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领土,瑞士从 2002 年开始支持非政府组织 MIFTAH 的活动 ( 巴勒斯坦推动全面对话与民主倡议 ) 。瑞士支持的计划中有一项是为了增加女性候选人在地方选举和议会选举中的成功机会。另一项则是提高妇女在和平谈判中的参与程度。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瑞士对“刚果人对话” ( DIC ) 提供了支持,对话各方最终于 2002 年 12 月签署了《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各方同意停止冲突,共同推动国家的统一与国内和解。来自瑞士的专家积极推动议会中妇女至少占 30% 的原则。这项规定被写入过渡时期宪法。在布隆迪,瑞士帮助妇女组织改善同地方当权者的联系,以便她们的利益能够在政治进程中得到体现。 2004 年,瑞士在莫桑比克支持了一项推动女性政治家参加选举的计划。该计划的另一目的是让女性政治家们围绕一个超越政治派别的主题——在当时情况下是对妇女的暴力——组成联盟,最终促使她们在党派斗争中充当调停者的角色。 2005 年,瑞士还支持了民主人权办(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开展的一项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推动高加索和中亚地区妇女参与民主进程。
200. 在发展合作的背景下,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进程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鼓励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事务为目的的 赋权计划 。发展与合作司配备的“ 性别事务工具包 ”能够提供相应的工具来衡量男女参与政治事务的比例。这项分析结果被作为制定干预计划(例如,加强或扩大妇女的参与度,修改首要任务等)的数据基础。在一些国家,发展与合作司开展了专门的性别行动,希望促进妇女在各个层面(微观层面、中间层面及宏观层面)的参与程度。在医疗健康领域,瑞士执行“ 基于社区的健康倡议 ”原则对一些国家提供了援助,该计划主要取决于相关人员的参与,特别是对妇女的 赋权 。
201. 一些国家通过组织研究会或培训课的方式培养妇女担任政府职务或承担其他机构的工作(例如在市镇级别)。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妇女或促进妇女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平谈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发展进程中,某一性别的代表名额不足或不能平等参与,这些都是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必须在同其他合作组织的联系中与合作者探讨的问题,
第八条、在国际舞台上的代表和参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1条建议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充分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级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方面。
1.妇女在外交部门中
202. 自 2000 年以来,妇女在外交部门各个级别的份额都有了明显增加。 2007 年,外交部工作人员中妇女占到 22 . 6% ( 2000 年为 16,5% ) 。这种进步在中低级别工作人员组成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约 100 名大使级外交官中只有 8 名为女性,这一比例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变化。 2007 年,大使级女外交官有 11 名(男性为 116 名),女性比例为 9 . 4% 。高级别女性外交官的比例增加缓慢,是由于升职制度中的形式主义不利于女性迅速提升到这个级别。事实上,高级职位上女性比例的提高只能通过应聘来实现。在这点上,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 2003 年以来被录用的女性比例达到了 50% ( 2007 年甚至达到 53% )
203. 在领事部门,女性的比例在 2000 年底为 35 . 7% , 2007 年达到 44 . 2% 。在领事部门中低级职位上,妇女的份额自 1990 年以来普遍高于 50% 。 2004 年,女性总领事有两位。
204. 为了改善妇女在部里的情况,联邦外交部于 2000 年 9 月聘用了一名全职的女专员负责男女机会平等事务,并根据联邦委员会 1991 和 2003 年下达的指示制定了一项包括专门目标和措施的四年计划。在报告所述期间之前, 发展与合作司 就已经设立了一个促进妇女发展的女性代表职位,并采取了推动机会平等的政策。
205. 外交部的四年计划要实现下列目标:
在人事管理的各个流程(人员的录用、选拔、职务分配、评估及发展)确保男女机会平等。
提供同时符合男女工作人员需要的普遍条件(重点集中在工作和家庭的协调及组织文化上)。
206. 外交部对 2000-2003 年实施的四年计划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相关报告被发到各个部门主任和部长手中,作为制定新一期四年计划的基础。
207. 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强调不得在评估中出现歧视。部里在开设管理课程期间还组织了相关培训,参加培训的是外交部门和领事部门中负责录用和升职的职能部门及负责评估的人员。负责 评估 的公司必须证明他们在性别关系方面的能力。最后,外交部门录用考核使用的多项选择问题必须经过审查以确保其中没有任何歧视性偏见。
208. 为了改善家庭和工作的协调,外交部在报告所述期间开设了第二处托儿所,可以提供 10 个全天托管的位置。 2006 年底,外交部提供 18 个全天托管的位置。还有一些措施让工作时间的安排更灵活,例如引入电讯传真遥控工作。中央机构长期以来实行的灵活工作时间制通过减少必须到岗的时间实现了最大优化。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夫妇采用职务分担的形式,即使在国外和承担干部职位也是如此。符合制度规定的非全职工作同样能得到相应报酬,对非全职工作的歧视(例如:晋升)全部被取消。同样地,产假和育儿假最长为一年,并计入晋升期。然而,驻外规定仍然让双方都工作的夫妻协调工作与生活变得复杂。 2007 年,工作组受命制定有利于配偶双方从事职业活动的措施并使之具体化。 2005 年,发展与合作司获得了由瑞士商业员工协会颁发的“平等奖”,奖励其采取的面向未来的潜力开发行动(有目标地鼓励人员替换,在长期替换计划中制定具体目标并实行系统监控)。
2.妇女在国际组织和负责双边和多边谈判的代表团中
209. 关于派遣代表团出席国际会议、参加筹备和后续工作,联邦委员会于 2006 年 2 月 1 日在题为“代表团之组成”的指令中明确规定,联邦主管办公厅要关注妇女在代表团中获得平等代表资格,目的是争取达到男女代表均等。
210. 联邦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关于瑞士派往国际谈判的代表团中妇女所占全部份额的数据。一项在外交部内相关机构进行的调查得出的 2004 年的结果提供了几条线索。几年以来,大多数领域代表团中的妇女比例都在不断增加;但妇女在其他一些领域的代表团中仍然只有很少的代表,例如涉及瑞士同欧洲和北美国家关系的谈判。
211. 我们也没有在国际组织工作的瑞士人中妇女比例的完整数据。瑞士是 120 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这些组织在 2003 年约有 41 000 名雇员,其中瑞士籍人员有 565 人。 24 个公布其工作人员性别构成的组织(其中包括欧洲核研究组织)共雇用了 134 名瑞士人,其中有 39 名妇女。因此在参加这些组织的瑞士人中,妇女份额为 29.1% 。
212. 在和平政策领域,瑞士对妇女的参与给予了特别重视。例如,根据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 1325 号决议而制定的全国行动计划的目标,规定在促进和平事务的瑞士专家团中妇女的比例要提高到 40% ,派往实地的专家代表团也要遵守同一比例。 2007 年中期,促进和平事务瑞士专家团成员中女性比例为 31% ,实际参与实地工作的人员中女性比例为 41% 。
213. 在 促进长期和平 领域内,性别方面是瑞士在规划和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这个领域中制定的务实性的或战略性的服务或产品都必须考虑性别方面。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对专家和顾问的选择。以促进和平为目的的各项行动不仅要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关注对她们的尊重,而且要给予男子和妇女更重要的地位参与政治和建制进程、参与危机预防、鼓励对话和重建,并且要考虑到男人和女人在武装冲突中的特别需求。还要抓住武装冲突可能提供的机会重新定义男子和妇女各自的角色。
第九条、国籍
214. 2006 年, 46 700 名外国人获得了瑞士国籍;其中女性人数略微多于半数( 24 350 名)。之前各年份的数据同样显示女性略占多数 。
215. 部分修改后的国籍法( LN , RS 141 . 0 ) 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生效。新法消除了获得国籍后男性和女性所有的法律差别。因此,通过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或归化获得国籍的瑞士女性和通过婚姻加入瑞士国籍的女性二者之间的区别被取消(国籍法第 1 条第 1 款,废除第 57 条 a 项和第 58 条 b 项)。以下条款同样被废除:母亲拥有瑞士国籍但其国籍是通过以前与一名瑞士人结婚取得的,这样的孩子只有在出生时不能获得别国国籍,或者在成年之前变成无国籍人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瑞士国籍。根据新法的规定,上述情况下的孩子一出生即获得瑞士国籍。这个变化使得以下条款被废除:母亲拥有瑞士国籍但其国籍是通过以前与一名瑞士人结婚取得,对这样的孩子可以开放简化入籍。同样被取消的还有对以前通过与一名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的妇女恢复瑞士国籍的限定条件。
第十条、教育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9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体系中制定并执行综合方案,包括开展人权教育和性别培训,传播有关《公约》的资料,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角色方面现有的定型态度,并推动养育子女是母亲和父亲的共同社会责任的理念。[……]
1. 教育水平和教育项目和机构准入,消除教育和职业选择中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3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主要通过咨询方式,鼓励男女儿童做多种教育选择,帮助他们充分开发个人潜力。
1.1 目前数据和趋势的详细情况
216. 表面上,所有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不带歧视地向男性和女性开放。事实上,从入学之初差别就显现出来了。 2003-2004 学年,特殊教育班级上的男生占绝大多数。在留级生中同样是男生居多。在小学升初中的过程中,通过选拔考试后三分之一的男生和仅仅四分之一的女生进入要求较低的学校, 65% 的女生和 60% 的男生进入要求更高的学校 。 根据 PISA 的研究,在义务教育结束阶段,女生比男生表现出更高的阅读能力。相反,男生的数学成绩好于女生。在自然科学上的学习表现,男女生的差别比较小,但仍然能说明问题,而在很多其他国家并不存在这样的差别。不过,同性之间学业表现的差别大于两性之间的差别,其他因素,如社会经济状况和移民身份,对学业结果的影响都大于性别因素。
217. 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培训的女生人数总是少于男生。义务教育结束后,男生更多选择接受职业教育,而女生则大多进入普通教育学校,如普通高中或提供文凭的学校。然而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差别: 2006 年,德语区 85% 的男生和 73% 的女生选择职业教育,而在法语区选择职业教育的男女生比例分别为 67% 和 48% ,在提契诺州分别为 66% 和 50% 。 在那些最终参加通过普通职业考试或高等职业考试的学校,男生明显占多数,通过这些考试意味着获得了相关行业的专业技能或更高水平的进修以及职业能力的扩展。女性获得普通职业文凭的份额呈增长趋势,占三分之一( 2006 年: 34% )。拥有高等职业文凭者能够进入企业领导层, 女性在其中 比例为 20% ( 2006 年),尽管从 1980 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翻了一番,这仍然是一个很低的比例 。 获得 与高等职业文凭同水准的高等专科学校文凭 的 女性 人数则多出许多 ,目前比例达到了 32% (自 2007 年起,医疗职业被列入,使得这一比例比以往有了大幅提升)。
218. 总体来说,年轻人更喜欢从事坐办公室的职业,其中女性比例接近三分之二。男性更青睐技术性培训,特别是冶金工业、机械制造业,而女性更愿意选择销售、医护及美容护理等领域的职业培训。 选择 酒店、餐馆业的女性略微多于男性,在这个行业内性别分配差不多实现了平衡。男女 根据性别 在职业选择方面的差异自 1990 年以来几乎没有进展:无论在男生方面还是女生方面,发生的变化都是十分微小的。
219. 高等教育层面的情况有所不同:自 2002 年以来,进入综合大学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各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教育学校, 2005 年首次公布说男女生人数相同。 2006 年获得综合大学文凭的女性比例为 51% ,获得高等专科学校文凭的女性比例为 47% 。尽管获得博士文凭的人当中男性仍占多数,但女性比例的增幅已经连续几年超过平均水平。获得博士文凭的女性比例在 1990 年和 1995 年分别仅为 22% 和 28% ,到 2006 年则达到了 39% 。然而研究方向的选择仍然与性别有紧密联系。攻读技术科学和自然科学方向的女性比例仍然相当低。因此,在普通综合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攻读建筑、技术科学、精确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女生比例为 25% 。
220. 妇女在 教师队伍 中的份额直接与教学阶段成比例。在低级阶段教学中妇女占绝大多数:学前教育中女教员占 95% ,小学教员中女性占 78.5% 。相反,女性在高中阶段教学中比例明显减少,在普通高中教员中,女性比例仅为 40.2% ( 2004/2005 学年 ) 。女性在高等综合大学的教师职位中所占比例最低( 2006 年为 13.4% ) 。最近的一些研究显示,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妇女参与 科学研究 和发展事务的比例严重不足( 2004 年为 27% ) 。
1.2 联邦采取的措施
221. 在 关于学徒培养二号决议的行动计划 中,推动男女平等是一项中心目标。该计划于 2000 年到 2004 年间实施。这项决议内容是由州政府、职业行会和联邦对职业高中的一些未来项目提供资金。 2000 至 2004 年间,联邦就一些革新项目向该行动计划投入 1 亿瑞士法郎。这笔投资中的 1000 万瑞士法郎被用于宣传促进女性发展。
222. 学徒培养二号决议特别资助“ 16+ ”学徒推广计划。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在 2000 年至 2004 年间投入 8 百万瑞士法郎实施该计划。“ 16+ ”计划的目的是引起广大公众对职业训练中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并提供相关主题的信息;同时也为了引起有关当局和项目负责人对男女平等事务的重视并在他们的工作中考虑到这方面因素。最后,“ 16+ ”计划希望为不同机构、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协同合作创设有利条件。秉着这些目标,“ 16+ ”计划实施了一系列的项目,并推出了针对不同人群的产品,有的针对初级目标人群(年轻的女孩和男孩),有的针对中间目标人群(父母,职业训练负责人、职业顾问、提供职业训练的企业)。这些针对不同目标人群的项目和产品改善了他们的信息获取,可以为他们采取具体行动提供参考基础。《性别论》这本书全方位讨论了在职业选择和初中升高中的过程中遇到的关于性别的各类问题 。 “ 16+ ”计划还针对职业选择、基础职业培训或进入职业生活提供一些局部性项目及出版物。
223. 2002 年 12 月 13 日 生 效的联邦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提出了对性别更具敏感认识的职业培训。依据终生教育、职业渗透性及灵活性,新法中提出了许多种参与职业资格培训系统的可能性,这对于那些没有受过教育或不具备持续职业经历的妇女尤为有利。不久前,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也纳入了联邦的权责范围,这些领域中妇女历来占很高的比例。
224. 联邦职业教育法允许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补助 提供资助 。这其中包括为事实上实现职业教育中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根据这项鼓励政策,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支持了多项包含性别平等内容的项目:
“ F 模式”旨在为妇女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该计划帮助相关教育机构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以便让有家庭负担的妇女和男子也能够接受继续教育。
“概况 + —— 职业规划和生活规划”通过针对男性或女性的不同单元,帮助已经结束职业训练的年轻人目标明确地进入职业生活。
“男女混合制、性别与教育”计划对那些为有过移徙经历或曾与劳动界失去联系的妇女提供的非混合性工作岗位进行研究。
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组织的全国女孩日(参看上文第五条下第 159 段 ) 。
225. 根据鼓励大学发展的法律,联邦实施了 大学 (各州) “机会平等”联邦项目 。该项目属于联邦促进培训、研究和技术的政策范围 。 项目于 2000 年启动,目标是让大学中普通和特级女教授人数到 2006 年较 1998 年翻番,达到 14% 。为实现这个目标,还实行了一项激励制度:每年按照任命女教授的数量比例对各大学进行奖励。此举是为了鼓励大学的任命委员会在制定选拔标准时考虑性别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激励妇女递交候选申请。联邦计划的第二部分是良师益友计划:该计划提供多项支持和联系计划,并提供咨询和进修,计划面向的对象不仅包括将要获得博士文凭或高校教师资格文凭的女性,也包括女大学生、女兼课教师、女教授及中学女教师。最后,还有部分经费用于支持为大学生或教工子女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为促进高校机会平等,该项目在其实施的两个阶段( 2000-2003 年和 2004-2007 年)共投入 3 200 万瑞士法郎。原定 2004-2007 年阶段 2 000 万瑞士法郎的预算由于议会投票赞成缩减开支减少至 1 600 万瑞士法郎。
226. 在大学任教授职位的女性份额有了明显增加 ( 2004 年为 22% ) ,联邦项目也实现了其在 2006 年使女教授比例达到 14% 的主要目标。在这一年,大学女教授的比例第一次达到了 29% ,不过这一比例在接下来的一年又降至 18% 。对第一阶段进行的评估显示,项目的实施情况良好,受到了好的评价(除了某些人对任命女教授的激励制度提出异议),并且引发了积极的发展趋势。在下一次为鼓励培训、研究和创新提供资助期间,女教授在瑞士高等综合大学的比例有可能达到 25% 。下一阶段的项目将在 2008-2011 年间展开,仍然有 1 600 万瑞士法郎的预算。
227. 鼓励大学中层人员接班联邦计划 于 2004 年结束。这项鼓励计划规定的妇女配额为 40% ,此配额规定在计划实施期间得到实现有时甚至超过。因此,这对于妇女是一次胜利。然而,得益于此项计划的定期教授或助教职位转变成了较少提供给女性的固定职位 。 2004 年,瑞士国家基金的教授奖学金计划取代了这项计划,在内容上较之略为充实。
228. 联邦政府和 联邦理工学院 签订的补助金协议规定机会平等的原则必须体现在方方面面,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各个层级和各个程序的工作以及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中。对于正在实行的阶段,将有 1 000 万瑞士法郎的投入。参考指数采用妇女担任各级别职位的比例,但并未对指数的具体目标做出规定。联邦理工学院也采用了“机会平等”联邦项目中的良师益友计划和儿童看护服务。为了鼓励女大学生继续学业甚至攻读博士,洛桑联邦理工学院为她们提供了一些课程、讨论会、圆桌会议以及参观公司企业。为了唤醒女学生对技术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目的兴趣,还专门为她们安排了网络课程、为期数周的研究和数学讨论会。
229. 瑞士国家基金 由联邦政府负责并提供资助,鼓励瑞士的科学研究。有好几项人员鼓励机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机会平等。通常来说,不具备连续职业经历的人会被优先考虑,并且获得补贴和奖学金的条件也会放松一些。
230. Marie Heim-Vögtlin 补助金 面向那些由于家庭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得不中止或减少研究工作的女性研究人员。获得补助金者可以继续进行研究工作以保持或改善她们的职业机会。截止至 2002 年,该项目面向攻读博士学位的女生和数学、自然科学、工程师、医学和生物学博士;从 2003 年起,攻读人文或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女生也可以申请该项目的补助。 2004 至 2007 年,这个项目拥有 400 万瑞士法郎的年度预算,可以让 30 余名女性研究人员享受 2 年的补助。
231. 为了鼓励科学接班人,国家基金 向初级或高级研究员提供奖学金 以便他们到国外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或进修。为了支持机会平等, 2002 年至 2007 年间,初级研究员不超过 33 岁、高级研究员不超过 35 岁的限制对女性研究员取消。 2008 年起,根据年龄设定的限制将被完全取消。国家基金与联邦政府在奖学金发放的规定中将妇女配额达 40% 作为目标。国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显示这一配额还未达到。尽管成功的前景良好,但总体上递交申请的妇女人数还是太少。
232. 2006 年以来,国家基金资助一些被称作“ Pro-Docs ”的 博士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联邦政府同样希望妇女的比例达到 40% 。 借助教授奖学金项目,国家基金资助一些不超过 40 岁的杰出研究人员组成研究团队以便开展为期 4 到 6 年的个人研究项目。在此期间,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可以获得非全职的职位,如果情况合理,也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近几年, 30% 的女性研究员名额已经被超出: 2003 年达到 37% , 2004 年为 36% , 2005 年为 32% 。
233. 联邦政府瑞士国家基金确定了目标:将 2004-2007 期间 自由研究补助金 中的 20% 发放给各个学科的女性。虽然近几年女性和男性在申请成功率上的差距有所缩小( 2004 年,女性申请成功率为 59% ,男性为 63% ),但申请补助金的女性还是大大少于男性。 2002 年,只有 13% 的申请由女性提出, 2004 年达到 19% , 2005 年又回落到 17% 。 2004 年,瑞士国家基金进行了一项实验性研究,主题为性别作为机会不平等因素在取得国家基金补助金过程中的作用。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因素在选拔过程中的影响小于前期阶段,甚至递交申请之 前 。 还有第二项研究将对该现象展开更深入的分析。各国家研究中心应该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并从申请阶段开始提出特别鼓励措施。所有被批准的国家研究中心都必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性别平等事务。 2001 年,国家基金成立了平等委员会和“瑞士国家科学研究基金平等办公室”。在 2004-2007 跨年度计划中,国家基金宣布将 社会性别主流化 纳入机构组织和决策的原则当中。最后,为了进一步帮助所有获得其补助金的女研究人员协调家庭和工作,国家基金规定了享受补助金的产假,允许非全职工作,并且考虑由于家庭义务导致的推迟研究的情况。
234. “机会平等”联邦计划还支持推动 高等专业学校中 的性别平等。 2004-2007 年有 1 000 万瑞士法郎的款项用于实现这个目标。高等专业学校中的行动计划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中、教师队伍中和研究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并使机会平等成为高等专业学校的一项质量标准和完整战略的一个要素。将性别角度纳入各项工作必须作为一项指导性工作并设置相应的 监控 手段。应该鼓励教师、干部和大学生发展与性别问题相关的能力,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便利。在高等专业学校采取的具体措施首先包括:发展满足男性和女性需要的普遍条件(聘用、个人发展、非全职工作、子女看护、对中层职位妇女的指导制度),以及提高攻读男性占主导学科的女性比例(通过提供信息和开展宣传活动)。
235. 自 2000 年创立以来,“高等专业学校中的男女机会平等”项目(之后成为“高等专业学校中的机会平等”联邦计划),通过致力于“确保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2005 年 10 月 5 日 通过的高等专业学校法第 3 条)成功地完成了其使命。机会平等办公室在各高等专业学校开展了许多活动:发出多项倡议,在各个学校资助并协助完成了约 170 个项目,组织技术活动日以激励女孩学习技术专业,宣传鼓励妇女开展研究和从事技术和自然科学领域的职业,资助托儿所等等。对“高等专业学校中的机会平等”联邦计划 2004-2007 年开展情况的评估结果表明“ 【……】如今所有的高等专业学校都有一名女协调员和几名平等事务女代表。 ” 对评估报告的第一份研究显示,之前确定的主要挑战已经得到了重视,特别表现在技术和经济领域学科女大学生的增加上。由“高等专业学校中的机会平等”联邦计划支持的项目对这些变化做出了贡献,特别是针对女孩儿和技术专业的技术日活动。
236. 各个大学和高等专业学校的“机会平等”项目基金出资设立 平等事务处 。因此,目前各个高等专业学校的机会平等代表职位中有 50% 得到了“高等专业学校中的男女机会平等”联邦计划的资助。如今,所有的高等专业学校都有一名平等代表或平等委员会,这些职位或机构的资源已经发展了好几年。如今它们都是作为独立的倡导者、调停者和对话者在推动实行促进平等的措施。几乎所有负责平等事务的机构都具有顾问的地位,因此都直接隶属于大学或高等专业学校的校长办公处。不过,它们的任务和权责非常广泛,而它们的未来——需要长期资金支持——在各种情况中都没有得到确定。这些机构也并没有系统性地被邀请参与对学校整体政策的制定(为了加入性别角度)。高等综合大学、联邦综合理工学院和高等专业学校都设有不同的组织机构,因此这些机构的平等代表在三个主要组织的支持下组成了网络,这三个组织分别是:大学和高等专业学校平等和妇女问题代表会议,联邦综合理工大学机会平等工作组 ( AG Chancengleichheit im Bereich ETH ) 和瑞士高等专业学校校长会议平等委员会。平等代表们可以根据各自所在机构的需要和结构有目标地采取行动。她们在主要问题上密切合作。为了提出对“机会平等”联邦计划 2008-2011 年阶段的合并建议,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由其制作出一份各相关高校平等事务负责人的共同立场报告 。
237. 在高等学校和研究领域,两性在 领导和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 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瑞士国家基金制定了目标,要让女性人数占评估机构人员的 20% ,并且之后还要进一步提高比例。此外,还必须普及关于性别问题的知识,以便突出瑞士国家基金以及在高等综合大学和高等专业学校的评估和决策机构运行中性别方面的工作。
238. 博洛尼亚改革 是对平等的一个新挑战,因为这项改革是对高等教育的完全重组和正式统一,以提高瑞士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国际化的博洛尼亚改革进程,尤其注重消除与性别相关的不平等。为了实施《博洛尼亚宣言》,瑞士大学会议和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高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制定了一些指令,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非全日制学习,这对平等政策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进步。还有一些更详细的建议指出了改革中涉及平等的各个方面,并强调有必要密切关注改革进程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措施。各高校内部制定的改革指令也都普遍提到了平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相关措施。
239. 在瑞士大学中,与其他国家相比,性别研究很少被制度化。性别研究基础最强的是巴塞尔、日内瓦和洛桑,这些州的大学有专门的性别研究专业和教授。苏黎世、伯尔尼、弗里堡、卢塞恩和圣加仑这些州的大学都没有性别研究的固定形式。不过,一些承担教员职能的科学家在他们的教学中融入了一些与性别相关的内容。
240. 如今,性别研究的促进工作主要在大学间和国家层面展开。首要的任务是鼓励人员接班和提供研究岗位。鼓励培训、研究和技术的拨款为这项工作提供经费,但这些经费被大量削减至 320 万瑞士法郎(最初确定为 600 万瑞士法郎)。瑞士 性别研究合作项目的 目标是在瑞士全国一致协调地开展性别研究。瑞士大学会议还支持瑞士设博士点的院校的性别研究合作项目 , 在巴塞尔大学的领导下,参与该合作项目的院校有伯尔尼大学、弗里堡大学、日内瓦大学、洛桑大学和苏黎世大学。联邦为该项目的运行提供约 120 万瑞士法郎的经费(最初申请的经费是 340 万瑞士法郎)。预算的缩减导致项目没有足够的资金颁发奖学金,这大大限制了项目的效果。这两个合作项目同时进行, 2008-2011 年的经费确定为 600 万瑞士法郎。
241. 在其 2004-2007 多年计划中,瑞士国家基金表示要优先鼓励性别研究领域的优质项目,并加强其评估机构在性别方面的权责。这项政策的效果还没有显现出来。原因之一——并非最次要的原因——是性别研究经常运用的跨学科研究方式与国家基金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范畴难以协调一致。对国家研究项目的分析指出,仅仅三分之一的项目涉及性别问题。三分之一提到性别方面,但在研究活动中却没有涉及。还有三分之一则完全没有包含任何性别方面的内容 。 显然,在科学界和选拔研究计划的联邦政府眼中,是否将性别角度纳入研究还不是一条足够重要的标准,不足以得到系统性的考虑。为了引起对性别研究的关注,瑞士国家基金与瑞士男女平等办公室合作,于 2005 年出版了一份关于瑞士性别研究的宣传手册 。
242. 在瑞士的高等专业学校,性别研究和对相关能力发展的鼓励只是部分进行,并依赖于教员或研究员的兴趣和参与。苏黎世高等师范学校就提高教学、研究和咨询过程中的性别事务能力开设了一项培训课程。苏黎世高等视觉艺术和应用艺术学校(后改为苏黎世高等应用艺术学校)设置了性别文化和研究硕士专业。瑞士西北高等专业学校组织了一门关于纳入性别视角和多样性管理的后文凭课程。索洛图恩高等专业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关于性别事务能力的课程。
243. 2005 年 10 月 5 日 生效的修改后的高等专科学校法及其执行法令规定,性别研究构成一门可以得到联邦支持的学科。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希望在此法律基础上,继续对确保男女平等的措施和推动性别研究提供资助。 2008-2011 年,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也计划支持性别研究。该局已经向苏黎世高等专业学校的性别研究机构提供了帮助。这所学校是推广性别研究和性别教学的开拓者,并实现了性别应用性研究的巩固。
244. 最后,联邦支持通过瑞士远程学习基金会进行远程 学习 。基金会 2004 年被授予大学机构资格,有权获得补助。联邦政府和基金会达成协议,要求后者关注机会平等,并为此投入必要的经费。在非全日制远程学习者中,女性占 43% ,在全日制学习者中,女性占 40% 。 在“高等专业学校机会平等”联邦计划的支持下,基金会开设了一个关于组织和通信的远程学习专业。
1.3 各州采取的措施
245. 义务教育由各州独立管辖,根据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 1993 年通过的在教学和教育领域实行男女平等的提议,各州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瑞士教育研究协调中心在近期一份研究中对各州的相关举措表示了关注。研究人员注意到半数州政府将性别平等原则明确写入教育法规中。一些州则将性别平等原则以不同形式纳入指导教学计划的政府指令中,并且为帮助实现性别平等提供资助。好几个州出版了适用于不同性别学生的教学指南,并提供新的教学素材(例如在法语区各州实行的“平等学校”计划)。研究报告没有提及体现性别平等的教学手段。不过,一些州从平等政策的角度制定了选择教学手段的指示和应用标准。很多州为教师提供了专门的进修和继续教育。不少州专注于择业的准备工作。好几个州的平等办公室出版了文献资料强调消除择业中的定型观念,并采取具体措施(巴塞尔城市半州,巴塞尔乡村半州,伯尔尼州和苏黎世州)。然而,正如弗里堡州指出的那样,小学教育中男性人数的严重不足表明了教育培训领域定型观念的持续性。
246. 一些州对州内学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苏黎世州和巴塞尔州还通过了男女混合学校的质量标准。
247. 很多州在特殊学校或全州范围开展了多项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计划。 18 个州就如何实施上述各州公共教育局长会议的提议,向学校和教职人员提供了一揽子建议,半数州设有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248. 大量面向教师的培训都提出了在不同领域促进性别平等的倡议,提出倡议的常常是某位女教师,少数情况下由某位男教师或一群关注平等问题的教师提出。从进入高等师范学校开始,性别平等被明确纳入培养教师的过程中。性别问题常常被纳入更宽泛的针对异质性的课程框架中。好几个全国性网络开展了男女混合教学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活动 ( 如 “ Geschlechterrollen und Gleichstellung auf der Sekundarstufe II ” 工作组 , 该工作组处理的是中学阶段的平等和定型观念问题 ) 或者与男生展开性别问题的对话 ( 男生学校工作网, RTSG ) 。
2. 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机会
249. 2006 年颁发的奖学金总额差不多平等分配给了男性和女性。获得奖学金的男女人数也差不多相同。分享州级奖学金的男女人数几乎相同(女性占 54% ,男性为 46% )。由于在教师和中学、大学的学生中男女比例正好相反(女性占 47% ,,男性占 53%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奖学金获得者中女性比例略占多数 。 各州在获得奖学金的年龄限制、发放方式和二次培训奖学金的发放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很大的差别。
3. 参加继续教育方案的机会
250. 2006 年, 43% 的人口( 20 - 74 岁)参加了非正式的继续教育课程, 2003 年这一数据为 36% 。不过,继续教育的强度不是很大: 2006 年,绝大多数非正式继续教育的参加者只修一门( 58% )或两门( 27% )课程。人们花在继续教育上的时间相对有限:一半的参加者每周花在继续教育课程上的时间不超过 1 小时(一年 32 小时)。总体上来说,参加非正式继续教育的妇女并不比男性少很多,但是却更少得到公司的支持,尤其当妇女担任干部职位或从事几乎不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业时。无论女性还是男性都对个人的进修予以高度重视。然而,只有 29% 的女性付诸实施,而男性中则有 38% 。与此相反,更多女性对普通主题感兴趣(女性占 18% ,男性为 10% )。
251. 上述男女之间在继续教育领域的行为差异,首先是由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远远低于男性。如果将范围缩小至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之间重新进行比较,二者没有任何差别。
252. 根据所受教育水平进行比较的话,也会出现一些深层次的差别。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能性越大。在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的人群中,三分之二参加了进修( 65% ),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后没有接受教育的人群中,六个人里仅一人( 17% )参加继续教育。因此从宏观社会的角度来看,继续教育并没有起到再调节的作用(参看附件表格) 。
253. 2004 年,联邦行政管理机构中 27 . 1% 的女性参加了为联邦行政人员提供的培训或进修。一项针对联邦人事培训的监控机制正在设立中。该机制可以让人事培训按照性别标准来组织。
4. 辍学
254. 如今,只有在职业教育领域女性的辍学率高于男性。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差别尤为明显。今天,获得业士学位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同样地,更多女性进入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男女人数相当。相反,高等专业学校颁发给女性的文凭少于男性。不过,联邦统计局的预测表示 2008 年获得高等专业学校文凭的男女人数将达到平等。这是由于大量高等师范学校被列为高等专业学校,并且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也已经并入了高等专业学校系统。不过,辍学率并没有反映明显的男女差异。弗里堡大学的一项研究指出,大学整体上不存在基本的性别差异,但在某些方面还会出现明显的男女辍学率差别。同一份研究表明,学士文凭级别的性别差异事实上基本消失了,但是取得博士文凭的妇女人数还是明显少于男性 。
255. 联邦政府在促进机会平等计划框架内采取的各项措施(良师益友项目、托儿所等,参看上文第 255 段及随后的段落)对完成学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一些大学为了优化专业选择而设立的评估机制将降低辍学率。最后,我们也希望通过博洛尼亚改革引入的 bachelor 学士阶段,即完成三年学业可取得第一份文凭,也将对减少辍学产生积极的作用。此外,获得 bachelor 学士学位后,可以重新开始或继续之后的学业。
5. 特别弱势群体
256. 在职业教育中, 来自移民家庭 的年轻女性事实上比其他年轻人更难找到学徒的位置。在 16+ 促进职业训练中的平等项目(参看上文第 222 段)的框架内,有一份详细报告专门分析刚刚进入职业教育的年轻移民的情况 。 女性移民常常承受着性别和其他方面的多重不利因素。毕业于普通中学(实科学校)的年轻外国女孩要想获得受更高教育的机会特别困难。在社会地位和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年轻人,尤其是来自巴尔干地区、土耳其和葡萄牙的年轻人,在义务教育后接受教育的机会微乎其微。学校制度造成的障碍、缺少利于获得信息和教育机会的人际关系以及父母受教育水平低,这些被认为是导致这个阶层人群失败的重要原因。此外,女性移民的资格水平常常高于其在瑞士从事的有偿劳动所要求的水平,因为她们在本国取得的职业资格不被承认。联邦调查局注意到,在资格水平高于工作要求的人群当中,来自非欧洲国家的人是瑞士本国、欧盟国家和北美人的三至四倍。而女性比男性更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257. 从 2001 年到 2006 年,政府根据《平等法》发放了补助金,特别支持旨在帮助年轻女性移民获得学徒位置和外国女性劳动者取得烹饪、销售和护理职业资格的措施。
258. 新职业教育法使得联邦政府能够鼓励一些项目,促进平等,帮助弱势群体或在学业上、社交上和语言上有困难的年轻人融入社会。从 2004 年初开始,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资助了大量导师计划和 辅导员 ( coaching )项目(例如, Caritas 互助组织给予年轻女移民的辅导帮助),并提供替班岗位。
259. 许多州也支持公共或私人机构组织的移民融入计划,鼓励提供信息、指导、观点交流和咨询服务,共同出资为女性移民开办语言课,以及推动为年轻女性移民提供替班岗位以帮助她们进入职业生活。
260. 我们没有关于教育领域的残疾女性总体情况的统计数据 。 但是我们可以估计,在教育领域内与性别相关的歧视对残疾女性造成的影响至少同健全女性达到一样的比例,并且身体的残疾可能进一步加重这些歧视。 2004 年生效的《残疾人 平等法》 要求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采取措施消除教育领域对残疾人的不平等现象。这些措施必须考虑到残疾女性的特殊需要。
6. 发展合作
261. 瑞士积极努力帮助妇女和年轻女孩到伙伴国家接受教育,并为此采取了不同措施。瑞士在教育领域的双边助学计划优先考虑妇女和年轻女孩的受教育,更广泛地来说,优先考虑性别问题。因此,在由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资助的扫盲计划中,开办扫盲中心的条件是必须保证参与的男女人数平等。此外,还设立其他设施,如托儿所,以便妇女参加到扫盲计划中来。
262. 在儿童和青少年的基础教学阶段,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支持多项革新性的计划,例如在社区学校,通过对话得到了学生家长和社区居民的支持,从而确保男孩女孩平等地进行注册和到校上课。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积极致力于推动在国家政策制定中的性别平等及政策的实施。例如,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支持承认并资助非正式教育机构(扫盲计划,面向儿童、青年和未上过小学的成年人的基础教育),来这些机构的常常主要是年轻女孩和妇女。
263. 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还促进提高其在各伙伴国家的工作人员处理性别事务的能力。绝大多数负责教育的工作人员都接受了这方面的培训。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同样希望,那些负责为其培训培训人员的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机构)拥有必要的能力处理教育中的性别问题。
264. 最后,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支持关注女童教育的多边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第十一条、职业生活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5条建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除其他外采取暂时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真正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以及有效的强制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制定职务评价制度,以无性别差异的标准为基础,力图缩小男女工资的现有差距。
1. 就业机会和薪酬平等:统计动向详细介绍
1.1 有酬工作
265. 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就业与经济的第三产业化及其相伴生的兼职工作的普及密不可分。目前,妇女的有酬工作较从前更突出地集中在服务行业。妇女在该行业中所占比重略微高于男性( 2007 年占该行业就业人口的 53% )。总体来说, 86% 的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服务于第三产业。我们同时观察到,服务行业提供的兼职工作岗位从比例上讲远远多于工业。 2007 年,第三产业中有 38.5% 的有酬工作者所从事的是兼职工作,而这一比例在第二产业中仅占 13.4% 。
266. 妇女从事全职工作的比例自 1991 年以来下降了 3.6% ,兼职工作方面则有所进步:就业率 50-89% 的涨幅为 5% ,就业率 50% 以下的涨幅为 0.5% 。由此看出,妇女就业的增长原则上表现在就业率 50-89% 的兼职工作方面。尽管如此,妇女有酬工作的总量仍旧远不及男性。
267. 近十年来看到的妇女在就业方面的进步首先来自于中年妇女和家庭主妇。能够协调工作与家庭关系的妇女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 15 至 64 岁之间、子女年龄在 15 岁以下的妇女中, 1991 年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占到 60% , 2007 年则占到 74% 。大部分家庭主妇从事兼职工作:仅有五分之一( 19% )的主妇从事全职工作(子女年龄在 15 岁以下的男性家长从事全职工作的比例: 93% )。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主妇( 37% ,男性家长为 6% )就业率在 50-89% ,而 44% 的家庭主妇(男性家长为 1% )就业率在 50% 以下 。
268. 女性移民的情况参见第 342 段。
1.2 就业情况
269. 妇女与男性从事职业活动的条件迥异。我们看到在智力和科学工作以及领导岗位上的妇女数量有所增加。尽管如此,与男性相比她们仍然较少获得负责岗位的工作机会。大体上说,她们的工作职位与男性相比较低。 2007 年, 16% 的男性从事自由职业,女性中这一比例仅占 11% 。位于领导岗位或者进入公司领导层的领薪女雇员比例自 1991 年的 16% 左右上升到了 22% ;领薪男雇员的这一比例自 32% 上升到了 37% 。 这种分配不均等仅有部分原因是来自于受教育水平上的差异。事实上,我们同时观察到拥有同等教育水平的妇女和男性之间的就业情况也存在差别。抛开教育程度问题,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者中女性比例要高于男性。造成此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完全在于家庭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由妇女承担、并且很难与职业生涯取得平衡。有鉴于此,干部岗位上的兼职工作仍旧少见: 2005 年只有五分之一( 19% )的干部从事的是兼职工作,而这一比例在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者当中高出了两倍( 43% )。男性干部中很少人从事的是兼职工作( 6% ),而将近一半的女性干部属于这种情况( 46% )。十五年来,兼职工作在重要责任岗位上得到进一步普及: 1991 至 2005 年间,处于领导岗位的兼职工作者数量增加了一倍多( +111% ),对其他级别就业者而言则仅仅增加了 21% 。
270. 在从事的行业(见 ISCO 国际职业标准分类)方面,我们也看到依性别不同而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差别。 2007 年,男性就业首选手工及类似行业( 23% )、学术行业( 21% )以及技术行业( 17% )。妇女就业则首选技术及类似行业( 26% ),其次是服务和销售行业( 20% )、商业( 18% )以及服务销售行业( 20% )。如果就经济类工作(见 NOGA 分类 ) 而言,男性就业首选加工业( 22% )、房地产业、租赁业、信息技术和研发工作( 14% )、买卖与修理行业( 12% )以及建筑业( 11% )。而妇女则主要活跃在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行业( 21% )、买卖与修理行业( 15% )、教育业( 11% )以及房地产业、信息技术和研发工作( 10% )。
1.3 失业
271. 1991 至 2006 年间,除 2003 年以外,妇女失业率始终高于男性。由此可见,迄今为止,相对男性而言,妇女的失业危险更高( 2006 年失业率:妇女 3.6% ,男性 3.1% )。如果将无业人员考虑进来,男女之间的差距更加显著( 2006 年:妇女 4.8% ,男性 3.4% )。此外,不同类别的无业人员中性别所占比例也有所不同。登记表明 15 至 24 岁这一年龄段的失业率最高。 45% 的无业妇女在就业办公室以失业身份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而 53% 的无业男性属于这种情况。妇女失业风险较高,但她们较之男性却很少向失业人口救助机构寻求帮助。 一些结构与文化因素可以解释这一反常现象,例如缺乏法律知识、伴侣的收入水平能够满足需求以及很大程度上由于家庭负担使妇女很难满足失业保险的条件(例:有义务立即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工作机会)。
无业人口( 2007 年: 15 周岁(含)以上人口中 40% 的妇女和 24% 的男性)主要由退休人员(占无业妇女的 60% 和同种情况男性的 74% )组成。家庭妇女( 23% )、极少量的居家男子以及正在接受培训或进修的人员( 12% 的妇女和 18% 的男性)在无业人口中居于少数。 15 至 64 岁无业妇女中很大一部分是家庭妇女,其次是正在接受培训或进修的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同样年龄段中的无业男性则主要是正在接受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由于缺少就业岗位,妇女较之男性就业不足更加明显。 2007 年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ESPA ) 表明 , 6.2% 的就业人员希望获得职位晋升,但同时也想拥有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这些人员中妇女占 78% 。
1.4 薪酬不平等
272. 2006 年私营部门中妇女的标准月薪总额(中间数)为 4 875 瑞士法郎,男性为 6 023 瑞士法郎。两者差距为 19.1% 。自 1994 年起,男性和妇女的工资收入均保持上涨趋势。 1996 至 1998 年间,妇女的工资收入上涨略多,将男女工资差距从 23.8% 拉回到 21.5% 。这一差距自 1998 年至 2002 年均未发生变化。到 2002 至 2004 年间,差距缩小了一个百分点, 2004 到 2006 年间缩小了 0.8 个百分点。其中一部分是工作场所结构差异的原因造成的。
273. BASS 办公室会同伯尔尼大学受联邦统计局和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之托进行了 1998 至 2002 年工资结构调查( ESS ),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研究表明, 60% 的差异来自于客观因素,如年龄、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或者经济领域。反之,其余的 40% 则是由薪酬歧视导致的。 2002 年,真正由歧视造成的工资差异约占 8% 。 男女薪酬差距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此外,各个部门之间的薪酬水平也千差万别。在薪酬水平最低的部门里,男女工资差距在 8% 到 28% 之间波动。其中差距最小的是酒店餐饮行业,其雇员中妇女占 58% ,而差距最大的是皮革与制鞋行业,其中女性雇员占 57% 。
274. 无论职位要求如何,妇女的薪酬始终低于男性:根据职位要求不同,工资差距在 12% 到 19% 之间浮动。在私营经济部门,拥有同等教育背景和职位的妇女,其标准月薪总额低于男性。根据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妇女收入低于男性 13% (教育文凭)到 23% (大学或同等教育程度)。根据职位差别,妇女收入低于男性 13% (低层干部)到 24% (中高层干部)。
275. 2006 年联邦行政管理部门妇女的标准月薪总额(中间数)已达到 6 090 瑞士法郎,男性为 6 989 瑞士法郎,差距为 12.9% 。男女工资差异已于 1995 年降至 13% , 1998 年降至 10.1% 。 2000 到 2004 年间,工资差距缩减非常缓慢,继而到 2006 年再度拉大。与私营部门中一样,工资差距的一部分原因是工作场所结构的差异所致。在各州行政管理部门中,工资差距与私营部门近似。 2006 年,妇女标准月薪总额(中间数)为 6 595 瑞士法郎,男性为 8 124 瑞士法郎。 18.8% 的差距自 1998 年 ( 22.5% )起逐年缩小。 余下要了解的是众多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的基于绩效的薪酬制度如何对男女工资差距进行调整。
276. 2006 年标准月薪总额最低(约每月 4000 瑞士法郎)的两个经济行业是私人服务业和酒店餐饮业。该行业的中女雇员占 58% 至 78% 。在私营部门和(联邦)公共部门当中,约有 1.5% 的全职男雇员工资在 3000 瑞士法郎以下,而这一收入的全职女雇员则占到 67% 。
1.5 无报酬劳动
277. 大约每十名子女不满 15 岁的家庭妇女中就有八名仅承担家务劳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的中年夫妻要相对少于无子女的较年轻的夫妻。 2007 年,丈夫年龄在 40 岁至 64 岁的夫妻中共同分担家务劳动的占 17% 到 18% ;在不满 25 岁的夫妻中此比例占 29% ,在 25 岁至 39 岁的夫妻中则占 27% 。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大约 24% 的夫妻会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278. 就处于工作年龄(妇女: 15-63 岁,男性: 15-64 岁)的人群整体而言,妇女在家庭和家务劳动上牺牲的时间基本上是男性的两倍(平均每周 32 小时,男性为 18 小时)。有不满 7 岁子女的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妇女平均每周花费 59 小时进行家务劳动,远远超出工作者“正常的”一周工作时间。他们的男性伴侣则在工作时间以外还贡献出每周 32 小时从事家务劳动。独自抚养不满 7 岁子女的妇女也将大量时间用于家庭和家务劳动(每周 54 小时)。独自生活的人以及与家人同住的年轻人则将相当少量的时间花费在此类劳动 上。
279. 尽管我们的社会上职业与家庭角色分配不平等,但落到家庭状况有可比性的男性和妇女身上的工作负荷总体来讲几乎相同。有不满 7 岁子女、与配偶一起生活的妇女和男性平均每周工作 71 到 73 个小时。 单亲家庭的平均值与此类似。 尽管如此,有酬工作和无报酬的家务劳动之间的关系对男性和妇女而言差异巨大。此种差异对妇女的状况产生了大量的负面影响,例如她们的社会保险(部分社保与从事工作相关联)、再就业(总体来说,只有有酬工作才能被看作职业经验)或者离婚(明显证明她们在经济上依赖于从事工作的伴侣)。
280. 处于就业年龄段的单身男性平均每周花费 51 个小时从事家务劳动和职业活动,而妇女仅为 47 个小时。工作负荷最轻的是住在父母家中的年轻人。
281. 瑞士约有四分之一的常住人口进行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或者至少在一个协会或组织中从事一项志愿活动。总体来看,男性( 28% )在该领域中比妇女( 20% )更加积极。男性从事志愿活动大都倾向于选择与其职业相关的领域或者围绕着某种其感兴趣的活动进行(体育俱乐部、文化协会、兴趣社团、公共服务、政党及官方职能部门),而妇女似乎更侧重于参加社会机构、慈善团体或教会组织。除社会慈善机构和宗教团体外,男性在各个领域都较妇女参与更加广泛。
282. 男性倾向于在一些协会或组织参与名誉的或志愿的活动,而妇女则相对更多地为亲属或朋友提供免费援助( 26% 的妇女和 15% 的男性)。对妇女而言,此类援助的形式首先是帮助亲属或朋友照看孩子;其次是为亲属或朋友提供类似家务劳动、运送物品或园艺等服务。
1.6 家庭外儿童接待
283. 2007 年,三分之一( 34% )的有一个或多个不满 15 岁子女的双亲家庭曾向家庭外儿童接待机构寻求帮助。该比例在单亲家庭中远高于此( 51% )。这些家庭中有大约一半依靠父母——往往是(外)祖父母——, 8% 的夫妇和 12% 的单亲家庭则依靠朋友或邻居帮助。 有一个或多个不满 15 岁子女的双亲家庭当中,大约四分之一( 27% )的家庭依赖于托儿所、幼儿园或者日托学校,而单亲家庭此比例为五分之一( 22% )。(两类家庭)分别有 15% 和 19% 倾向于托付给白日班保姆或者接待家庭。反之,分别仅有 4% 的双亲家庭和 8% 的单亲家庭将午餐食堂和监督作业作为解决方案。 建立家庭外接待机构的需求业已纳入瑞士国家科研基金会 PNR52 号国家研究项目的探讨范围:据项目负责人估算,瑞士的托儿所或接待家庭中入托名额短缺达 500 000 个。
2. 联邦采取的措施
284. 1995 年颁布的《平等法》( LEg )明确了 薪酬平等权利 这一概念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权利。《平等法》第 6 至 12 条通过减轻举证责任、赋予妇女协会和工会诉讼资格、规定雇主有义务出具书面拒绝雇用理由、防止报复性解聘以及预设调解办公室和简易程序,使得薪酬索偿权利的行使更为简便。
285. 各州平等工作办公室在《平等法》规定的财政支持(参见上述第四条)下,着手出版《平等法》法院判例汇编。德语区各办公室在互联网上收集了自 2001 年以来与苏黎世法院判例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补充以其余十个德语州的司法判决。法语和意大利语区的平等工作办公室已将其数据库在网上公开。判例查询由此极大地得到了改善。 2008 年初,与《平等法》相关的德语区数据库(对以下各州判例进行了重组:阿尔高、外彭策尔、内彭策尔、伯尔尼、巴塞尔乡村半州、巴塞尔城市半州、格拉鲁斯、格劳宾登、卢塞恩、下瓦尔登、上瓦尔登、沙夫豪森、施维茨、索洛图恩、圣加仑、图尔高、乌里、楚格和苏黎世)包含了对 336 个司法案件的说明 , 与其相对应的拉丁语区则提供了 46 份资料(来自以下各州:沃州、日内瓦、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汝拉、伯尔尼和提契诺) 。 正如汇编所示,《平等法》中有关防止歧视的规定在过去的几年中已被多人在法庭上援引。
286. 根据国民院议员 Vreni Hubmann 女士提出的动议,联邦司法局指派人员对 1995 年《平等法》的效力进行了评估。在此框架内,以全瑞士主管法院作出的 319 项判决为对象进行了概括 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对四个州作出的判决(占总体的 42% )进行了分析。一些专家察看了依据《平等法》创建的调解办公室以及工会、职业协会、妇女及男性组织、专业咨询中心和平等工作办公室。 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民意调查在 5 000 多名人事负责人当中展开,以便了解雇主的意见。
287. 大体上说,评估结果表明,《平等法》改善了工作场所歧视受害者的状况,进而显著推动了事实上平等的实现。然而报告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中包括不敢对所受歧视进行反抗,但也包括在推定歧视情况下收集信息困难以及缺少明晰的判例和各法院对概念和重要程序条款所作具体解释上出现的分歧导致的法律的不稳定性。这些问题部分在于《平等法》的法律构想,将企业中的平等责任交由个人和协会承担,他们应当诉诸司法, 抵制 歧视。当局未获得法律授权且无权在与平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监督方面扮演积极角色。
288. 评估报告指出,对劳动者组织以及企业人事负责人在此领域采取行动的必要性的看法大不相同。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未采取措施鼓励事实上的平等;此举有悖于其中大多数企业所表明的观点,即积极平等的政策能够形成竞争优势。劳动者组织认为,企业各类纠纷中的首要问题在于薪酬歧视,其次是性骚扰、职位晋升方面的歧视以及工作分配方面的歧视。
289. 在企业内部,一般将各类纠纷在会谈上讨论,但往往并不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见任何相关人员辞职。依《平等法》创建的调解办公室机构完善,并可分别接待当事人,为其提供规定的建议(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各州组织机构的自治)。拥有充足的专业资源的调解办公室办事高效。州属调解办公室已审查过 355 起纠纷,主要问题涉及薪酬歧视( 37% )、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 26% )以及歧视性解雇( 17% )。平均来讲, 40% 的调解过程以成功告终,但该数字在各州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于雇主无意透露相关文件,使得调解办公室的工作难度明显加大。
290.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瑞士法院已审查案件 176 起,其中某些案件经历了各个审判级别。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发生在苏黎世州,其次是日内瓦、沃州和索洛图恩。由组织出面提起的诉讼相对较少( 32 起),但其结果却在多个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起诉主要涉及到薪酬平等问题,性骚扰或歧视性解雇问题的频率远不及前者。不足一半的司法判决全部或部分支持劳动者或其组织的诉讼请求; 44% 的判决宣判他们彻底败诉。一多半司法判决涉及的是公法劳动关系。惧怕被解雇、薪酬缺乏透明度以及难以获取必要的内部数据似乎是采用法律手段的重大阻碍。
291. 对内容的分析显示,民事法院对于办公室建议的准则不常予以采纳。减轻举证责任总体看来有其益处,但歧视事实依然难以得到证实。对“歧视的可能性”这一概念以及有待提出的动机证明的解释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92. 群体诉讼或集体诉讼以及一些组织和从事典型妇女职业的个人提起的共同诉讼已经且尤其在各州中引起了薪酬体制的重大调整。单纯就诉讼而言,由一些组织和苏黎世卫生保健部门的一些个人同时提起的四场诉讼成功地为数千名员工赢得了总额近 2.8 亿瑞士法郎的工资补偿。
293. 雇主和雇员显然都并不理解防范解雇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判决内容的分析表明,同样在这一方面,律师和法官均深感不确定。歧视性解雇和报复性解雇往往不被承认,因而难以援引《平等法》中关于防范解雇方面的保护条款。无论如何,对于受公法劳动关系调整的劳动者而言,反对歧视而不致丧失工作明显更加容易实现。多数私营部门雇员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到调解办公室寻求解决方法。
294. 性骚扰问题经常在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重现,在瑞士法语区频率尤高。调解程序的成功率也属最高。在公共部门,性骚扰仅占司法诉讼中的极小部分,而该问题则经常在私营部门的诉求当中被提出。此外人们还注意到,在付诸法律的性骚扰案件中, 90% 已经在之前就解除了劳动关系。
295. 以评估报告作为基础,联邦委员会分别向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以及联邦司法局委派了不同的任务。重点针对一条信息和一些造成重大反响的诉讼。通过对起草薪酬平等评定意见书方式的建议以及赋予调解办公室要求提供证据的权力,司法程序将得到进一步改良。将针对企业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如创建一项教育权力。在公共市场领域,联邦委员会希望定义一项程序,用于检查薪酬平等法规定的遵守情况。相反,委员会拒绝扩大对解雇的保护范围,认为其无法解决员工惧怕解雇的问题。
296. 为协助 求职者再就业 ,失业保险为针对就业市场的措施提供补助。该补助涉及为妇女提供培训和就业,尤其针对中断工作一段时间的妇女以及资质较低的外国妇女。提供的培训从商务课程到销售职业项目,乃至于卫生保健或计算机领域的进修。
297. 关于打破两性角色的陈规、鼓励自由择业,参见上文第十条(培训)。
3. 社会保险
298. 瑞士社会保险体制并未直接包含性别歧视内容。然而在某些方面,该体制仅涉及有酬工作者,并且补助金取决于其工资水平。男性与妇女职业生涯的差异(妇女就业率较低,中断工作时间较长,兼职工作较多,职业选择受限,工资较低,参见上文第 265 段及随后的段落)解释了社会补助的差异:在某些领域中,男性的社会补助优于妇女。尽管如此,最新的改革措施仍然有助于状况的改善(见下文第 3.3 章)。
3.1 养老和孤寡险(AVS)修正
299. 2004 年 5 月,养老和孤寡险第 11 次修正案第一次草案遭到了大多数民众的否决。政府准备了养老和孤寡险第 11 次修正案新草案并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 分两批提交议会审议。第一批文件中规定了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将妇女退休年龄提高到 64 至 65 岁)、增加了退休起点形式的灵活性(引入了提早或推迟领取半数年金的可能性)以及提出了一些旨在改善养老和孤寡险适用情况的措施。第二批文件引入了面向 62 到 65 岁经济条件窘迫的投保人的预退休补助金(年金桥)。在第一批文件所提建议中,规定扩大辅助工作获取回报的权利(贷记入照料残疾家属人员账户的虚拟收入,决定年金的计算),这一方案将对妇女产生有利影响,因为通常是妇女在付出劳动照顾家庭成员。养老和孤寡险第 11 次修正案目前正交议会讨论。
3.2 丧失劳动能力险(AI)修正
300. 丧失劳动能力险第 4 次修正案 于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该险种不包含专门针对妇女的条款。其遵循以下四项宗旨:巩固丧失劳动能力险的财政基础、明确配置补助金、加强联邦监督、简化组织机构及程序。
301. 丧失劳动能力险第 5 次修正案于 2007 年 6 月经民众通过, 2008 年初生效。通过该修正案,丧失劳动能力险的预算平均每年缩减 5.96 亿瑞士法郎,这一缩减将持续到 2025 年。该修正案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方面,提早发现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引入预先干预措施、强化旨在改善收益能力的其他措施,将新年金的数量缩减 20% 。另一方面,对补助金进行明确限制,以减轻财务负担:放弃职业的补充部分(给予在年满 45 年以前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人的用于计算年金的收入的补充部分)、在医疗保险中超过 20 岁的投保人的再适应医疗措施的转移以及取消配偶的补充年金。预先发现和干预体制专为患有身体疾病者而设。此外,妇女相对更多地由于此类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她们将更多地通过该体制受益。
302. 瑞士国家基金出资开展了一项针对瑞士残疾人口的研究。此研究旨在了解领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赔偿金者的生活条件。该研究提供了一些在领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赔偿金者财务状况中有关性别差异的数据。这表明,现行体制加剧了女性与男性在赔偿金方面的不平等。事实上,时至今日,从大体上讲,妇女的职业生涯较为短暂,她们经常从事兼职工作、领取平均水平较低的薪水,这使得她们被迫依靠丧失劳动能力保险赔偿金生存的风险更大。 尽管如此,要注意到的是,如果丧失劳动能力保险赔偿金不足以维持投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该投保人有权申请养老和孤寡险 / 丧失劳动能力险的补充补助金。
3.3 职业保险修正
303. 关于年老、孤寡和丧失劳动能力职业保险的联邦法律( LPP )第 1 次修正案 的主要条款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生效。该修正案有助于缓解针对妇女的间接歧视:职业保险的入门条件已从 25 320 瑞士法郎降至 19 350 瑞士法郎。通过此项举措,人们观察到职业保险新增了 135 000 名投保人,其中 100 000 名为妇女。此外还观察到大约 580 000 名雇员未投保职业保险,其中有 410 000 名妇女。
304. 调配金额自 25 320 瑞士法郎缩减到了 22 575 瑞士法郎,致使投保工资有所增加。此项措施有利于在退休之前积累出较高的养老资本。另外,强制职业保险以及养老和孤寡险中对妇女退休年龄的规定相同,即 64 岁,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
305. 关于补助金的问题,今后年金将以和寡妇同等的条件发放给鳏夫。
306. 在超出义务的领域内,关于年老、孤寡和丧失劳动能力职业保险的联邦法律对有权认领保险机构发放的投保人死亡保险金的人员进行了定义,尤其是针对某些同居伴侣的情况。
307. 在离婚情况下职业保险资产权的分配事宜参见下文第 429 段及随后的段落。
3.4 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改革
308. 联邦委员会针对联邦疾病保险法律( LAMal )第 2 次修正案提出了两个系列的改革方案。委员会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 通过了关于第一系列改革方案的草案。该方案主要涉及疾病保险人和保险金提供方在允许活动的领域订立合约自由、保费扣减以及费用分担。第二系列改革方案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 通过,主要解决医院经费问题以及引入新型保险形式,通过“综合治疗网”对保险金提供方的选择进行限制。议会业已通过与保费扣减有关的立法修改方案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生效:针对中低收入者,各州应至少将儿童及正在接受教育的成人的保费降低 50% 。修正案其他议题现正交由议会审议。
309. 最后, 2005 年 7 月 1 日 将生育补贴纳入收入损失补偿制度(见下文第 321 段及随后的段落),规定生育每日补偿金的保险合同同时废止(第一、二次合并报告第 405 段)。
3.5 失业保险
310. 2002 年 3 月 22 日 的失业保险法律( LACI )修正案在第 9b 条款中作出一项规定,允许子女出生后即投入教育工作的投保人将其受偿期限延长两年,条件是受偿期限能够覆盖对一名不满 10 岁儿童教育之始起直至其入学,此种情况的人员无须证明其满足缴费期限。此外,从事对其子女教育工作的投保人的缴费期限为四年,前提是受偿期限均未覆盖一名不满 10 岁儿童的受教育期间之初。期限的延长不会导致法律规定的按日补偿金最大额增加。立法者的初始意图在于方便子女出生后暂时停止工作的投保人的再就业。有关期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使子女出生后暂停工作的投保人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有该子女出生前的权利。
4. 健康保障和劳动安全
311. 联邦经济部关于怀孕和生育期间从事危重劳动的法令于 2001 年生效 。 该法令旨在说明与劳动法相关的 1 号法令中第 62 条第 3 和 4 款所述的可能存在危险的工作、内部机制及活动。例如,在孕期前六个月连续搬运超过 5 公斤的重物以及偶尔搬运超过 10 公斤的重物均可视为危险工作;自怀孕第七个月开始,妇女不得搬运此类重物(法令第 7 条)。早在 2001 年关于生育保护的法令生效之前,与劳动法相关的 1 号法令便制定了一张危险工作列表,其中包括涉及到提拉、背扛、搬运重负荷物的工作;此后生育保护法令规定了明确的标准,以定义哪些属于危险工作。噪声、冷热或潮湿环境、辐射、化学物品的危险限值已作了规定。如为此类工作,雇主应尽可能提供一份同等的无风险工作。如不能提供无风险工作,女性劳动者有权不工作并领取 80% 的工资。
5. 家庭责任与事业间的协调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45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通过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5.1 信息与提高认识
312. 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重新讨论男女角色分配的定型观念,以便在各个层面上推进家庭责任与事业相协调。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发起的两场题为“工作——公平竞争”和“家庭——公平竞争”大规模信息与提高认识活动在这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参见上文第 153 段及随后的段落)。为积极推动男女就业中的机会平等,联邦在《平等法》中规定了一些经济援助(参见上文第 80 段)。就此,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支持下开展了几项革新项目,这些项目以实践为中心,具有持续性影响,鼓励工作与家庭关系协调。
313. 国家经济秘书处( SECO )和联邦社会保险局主持了一项研究,旨在确定家庭在获得额外工作收入时的额外购买力状况。该项研究首先试图收集更为详细的信息,了解家长(夫妇或单亲家庭)在何种情况下倾向于扩大其有报酬工作的范围。 研究结果显示,工作收入的增长或者夫妻间有酬工作分摊比例的变化将会根据受调查夫妻或单亲家庭的居住地点不同而在财务方面产生不同影响。从典型情况中,我们能够注意到不同种类收入间或已婚夫妇和同居伴侣间存在巨大差异。
314. 为在经济领域内发起有关采取有利于家庭的措施能为企业自身带来何种益处的讨论,国家经济秘书处在私人领域内发起了一项名为“工作与家庭”的研究,对瑞士的企业家庭福利政策进行了首次成本 / 收益分析。这项由巴塞尔的 Pr o gnos 研究室主持的研究表明,家庭福利政策对企业而言大有裨益。在现实出发点假设的基础上创建的数学模型证明,采取一整套家庭福利措施的投资收益率为 8%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研究仅作为一项评估,并未将这些措施的其他积极反响纳入考虑,即便人事负责人对此完全了解。此外,研究举例列出了一些家庭福利措施并指出每项措施的成本与收益。
315. 出于推动社会关注有利于家庭的工作条件的考虑,联邦经济部自 2007 年 1 月起以其名义提出一系列旨在协调工作家庭关系的措施:灵活的工作时间模式、远程办公以及家庭外儿童看护方面的经费支持与建议。 2007 年 2 月,国家经济秘书处出版了一本“工作与家庭”中小企业手册。此工具书源于实践,旨在帮助中小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树立家庭福利观念。在瑞士工艺技术联合会以及瑞士雇主联合会的帮助下,该手册通过当地行业渠道得到了传播推广。
5.2 家庭外儿童看护
316. 2003 年,联邦社会保险局着手开展一项为期八年的推动计划,旨在鼓励创建家庭外的儿童接待场所(托儿所、校外看护、日托家庭网络)。 2002 年 10 月 4 日 通过的关于家庭外儿童接待经费援助的联邦法律于 2003 年 2 月 1 日 生效。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联邦也将在此计划框架内向实行对个人发放日间接待机构的儿童看护券的各州和市镇的试点项目划拨经费。在前四年中,议会为行动拨款两亿瑞士法郎。用于 2007 至 2011 年第二阶段的金额为 1.2 亿瑞士法郎的经费业已划拨。
317. 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 止,此计划框架内申请到的经费已经用以创建了超过 13 000 个接待位子。
318. 为解决儿童接待机构面临的有资质人员短缺的问题,联邦(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近期致力于通过创建儿童陪护领域的联邦职业资格证对职业教育进行改善。
319. 在联邦推广计划资助基础上,众多州和市镇发起了改善家庭外儿童接待培训。目前,很多州始终积极支持市镇或私人幼儿园(例如以下各州:阿尔高、巴塞尔乡村半州、巴塞尔城市半州、圣加仑、格劳宾登、伯尔尼、日内瓦、乌里、施维茨和格拉鲁斯)的创建与运行。
320. 当下在众多市镇中,全日制学校、午餐食堂以及课外时间表帮助家长协调家庭责任与事业的关系。在 26 个州中,有 24 个已经在学校内引入课外时间表——但各自形式不同且并非每个学校都有——以便为需要协调工作与家庭关系的家长提供帮助。然而,各州的小学生均无法持续享受这些新规定。因此联邦议会议员提出了措辞相近的五项动议,旨在将各州有义务根据需求为就学儿童或学龄前儿童创办日间机构这一规定纳入《宪法》。在各州致力于保证义务制教育协调发展( HarmoS )的框架内,各州起草了一项协定,其中主要涉及引入整体时间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以及降低入学年龄。
5.3 新的带薪生育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7条建议: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瑞士)迅速颁布联邦院和国民院2002年11月和12月通过的带薪产假立法草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其实施情况。
321. 在瑞士,从事有酬工作妇女的生育保护工作长期以来有所脱漏,从而导致出现一些不平等待遇。仅于近些年开始积极从业的妇女或者频繁更换雇主的妇女未获得充足保障。然而,经过三次徒劳无功的尝试之后,新的生育补贴制度经过最后的考验,于 2004 年 9 月 26 日 经民众表决通过;该制度于 2005 年 7 月 1 日 生效。
322. 生育补贴并不是新生的社会体制:它已经整合在现存的收入损失补助体制当中。收入损失补助基金到目前旨在对由兵役、公民服务或民事保障服务引起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将来还将涵盖生育导致的收入损失。该基金将继续以员工和雇主依据工资按比例对等缴纳的方式筹集,还包括个体劳动者以及无报酬工作者缴纳的部分。在生育补贴实行的前面两到三年中,其成本包含在收入损失补助体制的储备范围内;之后则须提高上述缴纳程度。
323. 自 2005 年下半年起,瑞士所有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均有权在产后 14 周( 98 天)内领取相当于其最后工资的 80% 的补贴,但最多不超过每天 172 瑞士法郎(此标准的确立源自平均月薪 6 450 瑞士法郎)。农村妇女以及在其丈夫的企业工作的妇女也可根据养老和孤寡险中所报收入领取补贴。
324. 联邦条例体现的是最低标准。仍然可以通过个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约或其他公共法律条款——例如州生育保险规定——适用更加有利的规定(更高额的补贴、更长的发放期)。实际上,各州可以规定更高额的生育补贴或者更长的补贴期以及创建收养补贴,还可以提取特殊分摊额作为这些补助金的经费。自 2001 年 7 月起设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日内瓦州状况即为如此。 2005 年 4 月,日内瓦州议会通过了关于生育与收养保险的新的州法律,并于 2005 年 7 月 1 日 生效。该法律对联邦体制进行了补足,同时保持了日内瓦在期限( 16 周)和金额(最低补贴每天 54 瑞士法郎,最高补贴每天 237 瑞士法郎)方面更为宽松的生育补贴体制。联邦体制提供的生育补贴被从中扣除。此外,日内瓦州保留了收养情况下的补贴:收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有权领取收养补贴,与生育补贴相同,均为自儿童到来之日起 16 周。弗里堡州新宪法规定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也可以领取补贴。
325. 更加慷慨的公共行政部门也取得了一些经验。沃州、巴塞尔城市半州、圣加仑州以及尤其是伯尔尼市保留了 16 周假期加上 100% 的工资补贴。在圣加仑州,该补贴还扩展到了产后离职的公务员,但其仅有权享受八周假期。在联邦人事事务方面,延续 16 周加 100% 工资补贴的制度并且受益者范围扩大到在产前六个月内的女雇员;从前类似员工仅在产前两个月享有此权利。反之与从前的产前可休假四周相比,目前仅有两周可放在产前。图尔高州于 6 月决定保留 16 周加 100% 工资补贴的规定,但将补贴金额限定在每天最多 172 瑞士法郎的联邦标准金额。
326. 在私营部门,雇主提供的额外补助金大体上得到了保留。某些企业和州还规定了父亲产假,但时间长度有限且往往不带薪。
5.4 夫妻与家庭课税
327. 继税收方案在 2004 年遭民众否决之后,联邦委员会授权联邦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提出临时措施解决夫妻双薪税收扣减形式问题,并在第二阶段对联邦直接税进行深入审查。 2006 年 5 月,联邦委员会批准并向议会上报了一项组合方案:在夫妻双薪(次要收入的 50% ,但最多不超过 12 500 瑞士法郎)扣减额稳步增长之外,还新规定对已婚夫妇扣减 2500 瑞士法郎。议会于 2006 年秋季会期通过了联邦委员会的议案且未作修改。因未要求进行全民公投,联邦委员会决定有关法律规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生效。
328 . 采取紧急措施之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夫妻和家庭课税的基础改革措施。(参见上文 第 90 段及随后的段落)
329. 各州的夫妻和家庭课税体制存在巨大差异。减轻双薪夫妇负担的方式五花八门(扣减次要工资、税收分解、带小孩夫妇采用特殊税率)。与联邦直接稅相反,现今大多数州的税收体制允许或多或少地扣减家庭外儿童看护费用。
6. 联邦及各州作为雇主采取的措施
6.1 机会平等
330. 身为雇主,联邦非常重视两性之间机会平等的保障。新的有关实现机会平等的法令于 2003 年 3 月 1 日 起生效。这些法令主要规定各部创造必要条件提高代表数量少的性别代表的比例,直至达到各个方面每一级别均等(第 15 项原则)。另外,根据第 14 项原则,行政单位应配置必要的人事和财务人员,以便实现各个层面上的恰当衡量。此外 这些法令还对各部的职能作出了规定,强调各级主管和代表或联邦行政部门机会平等代表在机会平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以及法令授予联邦人事局就此提供咨询意见的任务。各部负责每四年建立一个与其专门需求相适应的措施目录,并在其中指明首要措施。法令还包含一些有关人员招聘、筛选、聘用和评估的规定。尤其规定在同等资质条件下,主管聘用部门将优先考虑代表数量少的性别的候选人,直至在相关组织部门达到男女均等,此条款尤其适用于见习岗位和干部岗位。最后,法令规定了一项由联邦人事局进行的定期 检查 ,负责每年向联邦委员会递交一份从数量看机会平等发展状况的报告,同时向其总结汇报各部撰写的四年一次的报告。
331. 联邦行政部门人事统计报告 表明,妇女在全体员工中占 29.5% 。对比几年来的数据,人们观察到这一比例在稳定上升:自 1991 年以来,妇女比例增长了 12.5 个百分点。然而观察妇女不同级别工资比例时,表格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最高级别工资中, 2007 年妇女比例占 10.7% ( 2001 年占 6.8% ),在较高级别工资中,妇女占人员的 21.4% (自 2000 年增长了将近 8 个百分点),在中级工资中妇女约占四分之一。 在低级别工资中妇女则出现较多( 39.4% )。联邦雇员中 23.6% 从事的是兼职工作;尤其是妇女和领取低级别工资的人员。
332. 人事评估结果暴露出两性之间的差异:男性较妇女获得 A+ 评分的次数略多。根据性别(男性: 81% ;妇女: 19% )进行的补助金和补贴分配 不等同于其在整个联邦人员中的比例(男性: 70.5% ;妇女: 29.5% )。在联邦行政部门,补助金和补贴的划拨主要取决于工资级别、出勤率以及加薪标准 / 最高工资。妇女倾向于被列入低工资级别、更多从事兼职工作且有待加薪,领取补助金和补贴较为不易。尽管如此,当妇女领取补助金或者补贴时,其金额(以全职为基础进行的计算)在一般说来要略高于其男性同事。
333. 联邦人事局最新的评估报告表明 , 将近 60% 的被访人事主管承认在过去的四年中,在其办公室 / 局里并未明言以增加干部队伍中的妇女比例为目标。联邦委员会法令中规定的优先考虑少数性别候选人的原则在四分之一的办公室 / 局并未得到适用。 57% 的领导部门将实现男女机会平等定义为其办公室 / 局中一项横向重点工作。然而,仅有 34% 的办公室 / 局采纳了有关措施目录,将近一半的办公室 / 局制定了鼓励男女机会平等的具体年度目标。仅有一半男女平等代表获得了必要的资源,即财政职权或具体权责。鲜有部门在干部目标协议中将个人贡献纳入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范围,因此也很少有人将其纳入评估: 86% 的办公室 / 局从未如此或极少如此。
334. 在过去几年中,联邦人事局在联邦委员会授权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定期报告体制,以便能够根据性别和工资级别对联邦行政部门的人数编制进行总结。人事局同时也创建了一些工具(指导手册和检查清单),旨在各部局工作机构不同领域实现机会平等。在 2008 至 2011 年的议会任期中,联邦委员会决定制定大量工作任务,尤其是有关薪酬评估以及妇女晋升方面的任务。至 2011 年底,高工资级别中妇女比例应能够提高 30% 。 此外,该比例应达到 33% 。
335. 多个州纷纷采取措施,旨在推动机会平等以及提高行政部门和行政委员会中的妇女比例(格劳宾登、伯尔尼、卢塞恩、巴塞尔城市半州、纳沙泰尔、阿尔高、沃、索洛图恩、汝拉、苏黎世)。有些州(巴塞尔城市半州、伯尔尼、苏黎世、汝拉)甚至制定了具体任务并且对检查机制进行了调整。各州关于人员与财物的立法(例如:卢塞恩、汝拉、巴塞尔城市半州、阿尔高、沃、纳沙泰尔或弗里堡)还制定了一些措施,旨在改善工作环境,以便使工作更好地与家庭相协调(灵活的时间表、兼职、远程办公)。 几年来,有些州同时还致力于在性别框架内确保工作评估的中立性、缩小工资差距。
6.2 改进联邦行政部门工资不均等现象
336. 根据新的联邦关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联邦行政部门)还引入了一项 新的工资体制 。《联邦政府人员法》( Opers )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联邦男女雇员的工资取决于职务、经验和补助金。联邦政府人员法令( OPers )通过如下方式明确此原则:职务评估的决定性标准有受教育程度、工作范围以及职位本身对责任和要求的等级。每个职务的评估都建立在这些标准基础上。 联邦行政部门现有的评估体制中,很难凭借与职务无关的主观标准分配一个人的工资级别,例如性别标准。如果该体制实施恰当,则能够避免在工资级别分配中武断地低估女雇员或主要由妇女从事的职务。
337. 起点工资的定义以主要法律条款为基础,以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经验以及得到证实的职业外经验为依据。其次,薪酬的评估取决于个人评定:依据有关人员的补助金额度,每年的工资涨幅在 0-6% 。干部继续接受一些培训,帮助其完成非歧视性的个人评估。
6.3 公共市场
338. 关于公共市场的联邦法律规定,在向公共市场过渡的过程中,招标当局仅能将合同发包给能保证在薪酬方面遵守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企业。依照现行法律,凡不履行此承诺的企业将受到处罚(依协议处罚、禁止参与招投标程序或撤回发包)。本条款于 1996 年生效,但初期几乎未获实施,因为不具备必要的手段和程序来核查有关企业的薪酬平等状况。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采购委员会( CA )发起下,开发出一套检查工具,用以确保企业遵守薪酬平等的规定。该检查工具已于 2001 至 2003 年间在一个试点项目上进行测试:人们观察到,接受测试五家企业中的两家存在严重的与性别有关的薪酬不平等。然而,该检查工具的使用要求具备深入的统计学知识。因此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为企业配备了一些专家,以便帮助其进行内部检查。此外,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研发了一套内部检查工具,取名为“ Logib ”,帮助企业自身创建薪酬平等快速诊断机制,而无须具备特殊统计知识,也无须邀专家到场。人们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 Logib ”。此外,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出于对企业负责,致力于通过信息宣传和提高社会关注度对其进行强化。
339. 有关公共市场的法令( OMP )规定,联邦能源局能够担负执行平等待遇条款遵守情况检查的责任。然而,现行的法律条款中依然缺乏对某些问题的澄清。在有关公共市场的联邦法律修正框架内,将对此检查程序更为精确地进行定义。
340. 公共市场法律中规定的薪酬平等条款仅涉及到瑞士提供的补助金。而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则正在着手加入一项关于所有发包合同中薪酬平等的条款,该条款的调整范围还包括一些国外提供的补助金。
6.4 亲家庭指标
341. 一篇瑞士男女平等代表研讨会论文对各市、各州以及联邦行政部门中的育儿假体制进行了比较,该研究在“亲家庭指标”( IPF )的基础上展开。该项指标依照一定标准进行计算,例如母亲的带薪产假(在新的产假保险中成为义务)、旨在促进有酬工作和儿童看护之间的相互兼容性的法律规定、以此为目的发放的财政补贴以及非歧视性的有关措施。鉴于此,人们观察到各州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日内瓦州获得 19 分( 20 分满分),其次是提契诺州和苏黎世市,而垫底的内彭策尔州和格拉鲁斯州各得 4 分。拉丁语区各州所得平均分远远超过德语区各州。此外,接受检查的市(伯尔尼、苏黎世、巴塞尔、洛桑和温特图尔)的平均指标要高于相应各州。最后,研究表明,各州财政能力和 IPF 指标之间并无显著关联。有益于家庭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决定以及必要的财经资源客观现实。
7. 各类特殊弱势人群
342. 2005 年,外国就业人口净移民增加到了 35 000 人。其中妇女占 38% 。 瑞士就业人口调查报告(简称 ESPA , 2007 年 ) 显示,外国妇女就业率提高到 64.8% ,高于瑞士妇女的就业率,即 58.8% (外国男性就业率为 81.4% )。 353 000 名外国妇女中, 68 000 人进入社会服务与医疗保健部门工作, 54 000 人就职于工业领域, 53 000 人从事商业和修理业。作为比较,我们再来说 523 000 名外国男性中, 31 000 人在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工作, 72 000 人从事商业和修理业, 121 000 人则进入工业领域。如果察看外国妇女从事的职业,可以发现以下行业中该群体人数最多:服务和销售行业中有 86 000 名女性劳动者;技术及相关行业中有 62 000 名女劳动者;助理人员岗位上有 57 000 名外国妇女。 49 000 名女雇员能够接受职业教育。 2006 年,外国妇女的毛收入达到 4 374 瑞士法郎(公私营部门每月标准平均值 ),瑞士妇女毛收入则为 5 127 瑞士法郎(对男性而言,分别为外国男性 5 397 瑞士法郎、瑞士男性 6 474 瑞士法郎)。
343. 近几年来,《平等法》规定的联邦经费援助(参见上文第 80 段及随后的段落)也已用于出资开展面向女性移民的宣传活动(这些活动运用原籍国语言进行宣传,涉及到女性移民妊娠和生育权以及《平等法》和劳动法等法律内容),提供各种教育服务,旨在帮助其增强实力,鼓励其迈入职业生活。自 2001 年起,联邦额外拨发了用于鼓励男女移民融入当地生活的专项经费。
344. 关于残疾妇女融入工作圈的问题,参见第 12 条下第 376 段。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
1. 现时动向
345. 瑞士第三次 健康状况调查报告 于 2002 年完成 。 近 19 700 人接受调查,回答了一系列有关其健康状况、生活方式以及需要何种卫生保健服务的问题。此项调查得出结论, 86% 的人口( 84% 的妇女和 88% 的男性)感觉自身健康状况优良。瑞士不论年轻人或者年长者( 15-24 岁和 75 岁以上),男女健康状况几乎没有差别, 25-74 岁的妇女感觉身体状况略差于同龄男性。 16% 的人口( 18% 的妇女和 14% 的男性)患有身体或生理上的慢性疾病,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妨碍。人们提出各种假设,用以解释男女之间的这些差异。男性和妇女评价和描述其健康状况的方式不同。人们注意到教育程度与身体舒适度之间存在巨大的相互作用:对男性而言,教育程度越高,认为身体状态平衡者的比例越高,此比例在教育程度高的女性当中则显著下降。妇女越来越多地受到工作和家庭协调问题的挑战,此问题可能在资质要求较一般职业更高的行业中体现得更为尖锐。
346. 在青少年当中,首要问题是身体健康。 2002 年瑞士健康状况调查报告显示, 6.7% 的 15-24 岁的少年儿童认定其身体健康状况糟糕或基本较差。在 15 岁以上的全体居民中, 4.5% 的男性和 5.3% 的妇女未感觉身体健康状况优良。
347. 精神类药物消费 数据表明, 15-24 岁的年轻女性中吸烟者的比例在 1992 至 2002 年间增长迅速(从 26% 到 35% ),而相同年龄段的男性中吸烟者比例涨幅相对较小(从 36% 到 40% )。各个年龄段每日消费酒精饮料的人口数量在 1992 至 2002 年间有所缩减。然而应当看到,每周饮酒一到两次的人口数量呈增加趋势:此涨幅在男性中较为明显(自 29% 涨至 33% ),妇女则相对较小(自 26% 涨至 27% )。相反,戒酒者的比例也有所提高,在这一点上男女大体持平。调查中显示, 15-39 岁人口中吸食大麻的人数比例于 1992 至 2002 年间迅猛增长:男性由 6.2% 涨至 10.5% ,女性从 2.6% 涨到 4.5% 。吸食大麻的平均频率也有所增高。一个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现象在瑞士也得到了证实 : 妇女药品消费量远超男性。 2002 年, 12% 的瑞士人口( 15% 的妇女和 9% 的男性)每周多次使用至少一种止痛药、安眠药或者镇静剂。此比例在 75 岁以上妇女中上升到 30% ,男性则增长至 19% 。
348. 饮食紊乱也成为威胁公共健康的一大问题,尤其针对年轻女性而言。 2002 年,在年龄为 19-24 岁的人群中, 43% 的女性和 14% 的男性体重偏轻。 他们中大部分人对自己的体重感到满意( 81% 的女性和 71% 的男性认为如此)。而将近四分之一的此类年轻女性希望更瘦,而年轻男性则不希望如此。体重超重成为瑞士公共健康问题中增长较为严重的问题。 45 岁以上的人群中超过一半的男性有此问题。妇女的超重问题也保持上升直至 74 岁,但有此问题的女性不足一半。然而我们看到, 74 岁以上的妇女当中,超重情况呈递减趋势。将近 69% 的常住人口声明会注意其饮食情况,其中妇女( 76% )较男性( 62% )更多。 59% 的女性和 68% 的男性在业余时间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出汗的体育活动。 49% 的女性和 36% 的男性每天至少步行或骑自行车 30 分钟。
349. 如 2002 年瑞士健康状况调查报告所示,男女遭遇 事故 的比例也不尽相同。男性往往较同龄女性更易遭遇事故—— 75 岁以上除外——并因此导致事故住院成本开销。对妇女而言,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体育活动、家务以及园艺劳动,而男性则更多是体育活动,其次是职业活动。在年长者当中,由摔跤引发的系列事故成为一个特殊问题 :大都需要进行费用高昂的治疗,其次也对其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65 岁以上的妇女摔跤的频率远高于同龄男性。 老年妇女还经常发生眩晕,这往往是摔跤的原因之一。
350. 此外, 2002 年瑞士健康状况调查报告还确认, 工作领域中的不确定性 引发的大量焦虑现象也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47% 的男性和 41% 的妇女在其工作场所感到压力大和神经高度紧张。这些压力可能引发多种健康问题: 38% 的妇女和 21% 的男性神经高度紧张 ,因而抱怨身体疼痛非常严重。 2002 年瑞士健康状况调查中, 11% 的被访就业人口承认其担心失业。 45-54 岁的男性和 35-54 岁的妇女更多抱有此类顾虑。 24% 的男性和 38% 的妇女因担心失业而出现器官症状,诸如失眠、头痛、背痛,可以认为是由于过度紧张所致。另外,仅有 13% 的男性和 26% 的妇女不担心工作问题而抱怨出现类似症状。
351. 1992 年与 2002 年瑞士健康状况调查报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 医疗门诊 的比例相对稳定( 71% 的男性和约 82% 的妇女)。与之相反的是, 25-54 岁人群就诊频率较低(尤其是妇女), 55 岁以上人群就诊频率较高。 2005 年中, 12% 的常住人口有过一次或多次住院经历( 11% 的男性和 13% 的妇女)。 20 至 39 岁的女性分娩住院的时间非常长:在此年龄段中,女性占到常住人口的一半,这一住院群体中 68% 为女性。相同年龄段的男性住院率远低于此,而这一男女比例关系随年龄增长开始翻转。
352. 2006 年,瑞士人口出生率仅为平均每名妇女拥有子女 1.44 个。 25 岁以下妇女的子女出生率下降最多。男婴较女婴更为常见产后夭折的情况( 2005 年每 1000 名出生活婴中夭折男婴 4.8 个、女婴 3.7 个)。瑞士妇女的婴儿在围产期和产后的死亡率与外籍妇女的婴儿相比较低( 2005 年每 1000 名婴儿中比例为 4.2 比 4.4 )。总体上讲,高质量的怀孕与生产护理机构网络是降低母婴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人们看到,新生儿突发死亡状况的减少是新生儿死亡率降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 2005 年,剖腹产婴儿占新生儿总数的 29.4% ,这是位居欧洲之最的比例之一。 同年, 62% 的妇女在新生儿六个月大之后继续哺乳,其中 24% 采用无任何补充食物的全母乳喂养。出现产后问题和患上产后疾病的妇女往往由于害羞或犯罪感而不敢明言;因而主治医生无法进行相应诊断。鉴于此,只能就最为人熟知的三大身体问题分别进行严重程度评估:大约 25% 的年轻母亲出现轻度产后抑郁,约 10-15% 的产妇出现中度产后抑郁,而 0.01-0.02% 则罹患产后精神错乱。
353. 2002 年, 15-74 岁人群中 58 % 的男性和 55% 的妇女表示会采取 避孕措施 。最常用的避孕措施为激素类避孕药;其次是避孕套。 2006 年,瑞士共有 10 499 例(合法)终止妊娠。该数据在 2003 至 2005 年间几乎未发生变化,在 2005 至 2006 年间有轻微下降。与 2000 年相比,此数字呈下降趋势。 2006 年,每 1000 名育龄妇女中有 6.8 人采取过堕胎措施。该人群大体包括 15-44 岁的女性。定义生育年龄旨在便于进行国际间的比较, 99% 的堕胎病例当事人为育龄妇女。 2002 年 10 月 1 日 生效的关于堕胎期限制度的规定和 1999 年底使用堕胎药物的获批( Mifegyn , RU 486 )均未导致堕胎病例增加。 53% 的 终止妊娠 采用堕胎药的方法进行。
2. 妇女享受普遍卫生保健服务:联邦采取的措施
354. 2001 年,联邦公共卫生局以男女卫生保健机会平等为宗旨(性健康)创办了一个服务机构,并于 2004 年跃身成为联邦公共卫生局“健康与机会平等”新兴机制中的独立部门。此行政部门着手开展两性平等卫生保健政策,以此为宗旨担负起协调、提供专业建议和宣传的任务。该部门还开展了健康护理培训、卫生保健推广以及保障男女平等享有卫生预防措施等各种项目。其人力资源中全职人员占 60% ,每年预算为大约 200 000 瑞士法郎。
355. 第一份关于全瑞士妇女健康状况的报告已于 1996 年出版。 2006 年国家性别与健康状况报告 总体概括了瑞士男女的健康状况。该报告从性别角度介绍了流行病学结果、在关于性(生物角度)和性别(社会角度)的重要讨论基础上阐明上述结果并明确提出建议。报告从性别角度探讨了卫生保健问题,使得这些科学结果能够为大众所理解。 主题报告“性健康”将于 2008 年夏天出版,该报告在 2006 年性健康状况报告的基础上,从暴力、自杀和精神健康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当然也包括身体健康地衰老。报告主线贯穿男女卫生保健方面的机会平等以及卫生体系质量完善。
356. 在瑞士的科学研究当中,人们发现少有研究将性别方面纳入考虑范围,在卫生保健领域也是如此。卫生保健领域的研究的基础与人类健康标准一样,其暗含的预设条件依然是男性卫生保健设想。鉴于此,联邦公共卫生局 性健康 部门于 2003 年创立了 性健康研究网 ,以期在从事男女健康领域工作的男女研究员之间建立联系。从那时起,网站组织了三期国家级研讨会,全部聚焦在性健康问题方面。此外,联邦公共卫生局还出版了一本有关妇女贫困和工作与健康的手册,作为此主题一个研究项目的终结点,同时指出了妇女贫困和工作与健康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通过提出大量实例和可靠建议,该手册为各个项目与措施的构建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基础知识。
357. 人们已经承认有必要制定有益于妇女的公共卫生保健政策,因其曾经沦为 暴力受害者 ,然而往往这些妇女应当首先向医生以及普通医疗机构寻求帮助。多家医院创立了暴力受害者接待与咨询部门。近年来,苏黎世和巴塞尔的两家大医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研究。苏黎世 Trimlispital (妇产)医院与苏黎世市平等办公室合作开发了一项诊所治疗家庭暴力病例的工作模式。该项目旨在教授员工识别家庭暴力病例的方法、做出称职的反应以及提供恰当的帮助。同时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基础上拟定出针对家庭暴力病例治疗的主线。 巴塞尔大学医院受名为“ Halt Gewalt ”(暴力止步)的干预机构委托实施一项考察,对医院治疗家庭暴力病例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涉及所有部门,并且针对该治疗方式提出改进方案 。 洛桑大学预防与社会医学研究院会同沃州男女平等办公室开发了多套用以检测成人虐待的方法,并为各医疗机构拟定行动方案。
3. 性与生殖领域医疗机构面向妇女开放
3.1 计划生育
358. 目前有 75 家计划生育机构、 22 所瑞士艾滋病防治援助咨询中心和将近 20 所私营咨询中心提供怀孕和性行为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关于怀孕咨询中心的联邦法律规定,联邦公共卫生局每年出版一份经过认可的州级咨询中心修订名录 。然而,大众往往对不同机构提供的服务认识不足。在 2000 年提交的公设提案中,国民院议员 Ruth Genner 女士提请联邦委员会审查一项关于如何改善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的报告。洛桑大学获得授权就此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报告于 2002 年出版,其中指出在此领域存在着大量宣传或咨询形式的各类服务,但这些服务缺乏相互协调以及公众认知度,几乎无法触及某些特殊需求群体。 瑞士性与生殖健康基金会 PLANeS 作为脊檩组织,汇聚并代表此领域的专业中心,尤其是计划生育和性教育咨询中心。作为联邦公共卫生局的授权代表,该组织正在互联网上开发一个名为“性与生殖健康咨询中心”的宣传网站。瑞士性与生殖健康基金会 PLANeS 作为脊檩组织,汇聚并代表此领域的专业中心,尤其是计划生育和性教育咨询中心。作为联邦公共卫生局的授权代表,该组织正在互联网上开发一个名为“性与生殖健康咨询中心”的宣传网站。此工具为各咨询中心同行之间信息与经验交流提供了便利。同时它还使个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更为便捷的选择咨询类型。网站统计不仅针对计划生育和妊娠咨询中心,还面向瑞士各地区艾滋病防治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性与生殖方面的咨询中心,正如联邦法律所作出的规定。
3.2 中止妊娠
360. 关于中止妊娠的话题经过长年的争论之后,第一份报告中提及的关于使中止妊娠行为免受刑事追究的刑法修正案已于 2002 年经民众投票通过,获得了 72.2% 的绝大多数票支持。刑法新条款第 118 至 120 条规定,今后中止妊娠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见第一和第二次报告第 464 项)可以不受处罚。在同一民众投票过程中,一项民众倡议被( 81.8% 的选民以及各州)以高票否决。该倡议意图仅允许在孕妇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中止妊娠。
361. 刑法第 119 条第 5 款规定各州有义务采集有关合法中止妊娠频率的统计数据。目前联邦统计局与各州合作,致力于协调数据收集工作。为此,办公室拟定了两个表格模版:一份包含最少量数据的短表格和一份记载详细社会人口数据的长表格。有些州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采用这些表格。采用自有表格的各州需要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将其表格向模版统一,以便所提交信息至少符合联邦统计局短表格的要求。此外,联邦统计局还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一套申告系统,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投入使用。
362. 日内瓦高等医疗学校正在进行一项研究,旨在分析适用期限体制的方法以及检查新法律规定的出台是否简化了程序。此外,巴塞尔大学预防与社会医学研究院正着手创建国家级中止妊娠统计表。
363. 现有数据表明自立法以来,瑞士采取中止妊娠措施的数量并未增加:与之相反,自 2002 年以来还略有下降。
3.3 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与治疗
364. 截至 2004 年底,登记艾滋病病例数量升至 8021 例;其中 24.7% 的病例( 1983 例)为女性患者。 69% 的病例 ( 5 533 人 ) 患者因病去世。继 1995 年到达顶峰之后(官方发布 735 例),瑞士官方发布艾滋病病例数至 2002 年有所回落(官方发布 199 例),随后两年里该数字略有增长。
365. 目前,瑞士防治艾滋病毒 / 艾滋病政策效仿 2003 年联邦委员会通过的 2004-2008 年国家艾滋病毒 / 艾滋病项目。该项目规定了目标人群防治工作、建议活动以及其他措施。考虑到男女的生活条件和不同需求,针对不同性别分别制定一些专门的预防和宣传措施。此外,联邦公共卫生局与瑞士艾滋病救济组织这一私人组织合作,出版了各种特别面向妇女的宣传册;这些宣传册可以到互联网上下载或者免费索取。
366. 第一和第二次合并报告(第 483 段)提及的 “卖淫圈子里的艾滋病防治”( APiS ) 项目仍在继续。鉴于此类教育越来越为妓女以及性交易机构负责人所了解,近年来开展预防工作的申请在逐年增多。如此一来,在 2003 年,与活跃在性交易活动中的妇女所建立联系的数量( 15 000 名联系人)实际上达到了 2000 年的两倍( 8000 名联系人)。
4. 向弱势群体开放的卫生保健机构
4.1 外籍公民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7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应充分注意外籍妇女的保健需要,特别是关于如何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信息。
367. 在健康与移徙方面,联邦政府在过去几年中采取了多项主动行动。在联邦卫生局指导下制订的《 2002 年至 2007 年移民与卫生保健》全国战略是广泛研究移民阶层状况后的成果。联邦委员会正在确定 2008 年至 2011 年第二阶段战略 。目前该战略对不同措施和部门计划的制定起着基础作用。其目标在于促进合格的卫生保健机构向移民开放,提高医护人员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使后者拥有更好的能力面对女性和男性移民的特殊状况和需求。由此,移民群体能够更方便地进入卫生保健机构就医。工作的重点放在教育(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信息领域、健康预防和促进领域、医疗领域以及针对庇护申请人和精神受创或被追捕的避难者的医疗补助领域。在联邦卫生局的“机会平等与健康”部中, “移民和卫生保健 ”科负责该战略的实施工作并已将相关的几项计划委托给了代理人。
368. 一项名叫“监控移民群体在瑞士的健康状况”的研究提供了移民群体健康状况、他们在健康方面的态度以及到卫生保健机构就医的可能性的统计数据,并把这些数据与本土居民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研究还完成了瑞士健康调查研究工作,该项调查反映了这方面的一个缺陷,由于调查使用的只是三种语言:法语、意大利语和德语,因此当母语是其他语言的女性和男性移民没有很好地融入瑞士社会时,调查对象只能局限于他们中的一部分。
369. 为了让全国健康预防和促进运动更好地影响移民群体,人们开展了一项名叫“ Migesplus – 移民健康信息”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和管理 www.migesplus.ch 网站 , 用 25 种语言以手册或其他信息手段的方式提供专门针对移民群体的可利用的健康信息概览。“ Migesplus ”还推动制订关于女性和男性移民状况特殊性的新信息手册,并为此提供鼓励性经济援助。此外,一项名叫“移民 —友谊医院”的计划旨在建立和管理一系列致力于向移民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该项计划向打算提高这类能力的医院提供经济援助。在该计划中还出版了一本引人注目的手册:向希望改善针对移民群体的服务质量的医疗机构管理者介绍了相关办法。
370. 正如在第一和第二次报告中所提到的(第 510 段),没有居留许可的外籍公民(非法移民 ) 也需要参加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在了解到保险公司拒绝对非法移民提供保险的几个案例后,联邦移民局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一条指令。该指令提醒医疗保险公司注意其没有权利选择投保人:他们有责任向没有居留许可的外籍公民提供与瑞士居民同样的保险。此外,出于保护投保人资料的原因,保险公司不得向管理外籍公民的警察机构提供没有居留许可人员的个人信息。
371. 尽管如此,医疗对于大多数非法移民来说还是一个难题。事实上,非法移民就医很困难,或者他们担心就医对他们在瑞士的逗留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没有支付治疗费用的必要经济资源。他们经常遇到轻微和慢性的病痛,但由于担心经济和移民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病痛只有在变得严重或者剧烈时才会得到治疗。女性在妇科(妊娠、中止妊娠、生育、妇科疼痛)治疗领域就医的频率最高。在专门向非法移民提供的医疗方面,一方面一些医生向他们收取的检查和诊断费很低。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和非政府组织的一些专门部门对非法移民的需求和状况非常关注或会向他们提供特殊的医疗照顾。
372. 几项调查表明:女性移民与本土女性相比在 生殖健康和性健康 方面接受医疗照顾较少。在联邦政府“移民与健康”全国战略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框架中,人们针对性健康、妊娠、生育或育儿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计划和研究。针对移民人群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进行的研究尤其能够帮助确认是否有需要弥补的特殊缺陷。这些工作显示:在瑞士,有大量健康方面的服务向女性和男性移民开放,但是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地区辐射面还不够。所进行的研究没有明显区分特殊危险群体或需要紧急干预的领域。从提供服务的人员(尤其是医生)来说,他们需要拥有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且掌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因此,研究得出的主要建议是在合格的卫生保健机构中更好地整合针对女性和男性移民开展的服务。各项研究的参与者建议更好地依赖目前可利用的知识和(尤其在协调和继续教育方面)的意见、把它们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发展融入政策和卫生保健政策之间的联系。为此创建了“移民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论坛和交流渠道。联邦卫生局主要的目标之一还是在移民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通过协调和提高人事等措施提高移民在卫生保健系统的受重视程度。
373. 提高女性和男性移民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认识是关爱自身的课题。在一本由 14 种语言编写的名叫《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几个提醒》手册中,联邦卫生局提供了这些疾病的最新信息。此外,还特别针对移民群体拍摄了一部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面的纪录片,影片拥有 16 种语言的版本。电影的创作人希望在影片中考虑到目标公众的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可能有的宗教禁忌。这部电影是联邦政府针对边境防疫部门所实施的措施之一,因此所有进入瑞士的庇护申请人都必须观看这部电影。在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的 AFRIMEDIA (中非)计划中,针对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人,通过寻求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女性调解员的帮助并且支持和鼓励相关女性的互助创举和微型特殊计划的实施,以达到努力影响由女性组成的弱势群体的目的。最后,瑞士艾滋病援助机构接受委托,定期向活跃在移民阶层的女性和男性调解员提供继续教育:这项培训力求提高调解员在两性差异调解工作方面的能力。
4.2 老年女性
374. 瑞士健康观察研究所进行的一项以性别为主要特征、名为“后半生的健康”的研究使人们意识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即便女性相对于男性更容易受到健康问题的影响,但其寿命更长,从而造成了一种 “老年人女性化”现象。我们可以用女性和男性在生活习性上的区别解释这些对比:总的规律是,女性的生活更健康。相关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健康的促进和预防工作已经面向青年人开展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会延续至生命结束。由于健康及健康方面的行为与相关人员的人生历程紧密联系,健康的推动必须针对每个不同的特殊群体,以每一代人的自身情况为导向并与其需求和能力相适应。
4.3 残疾女性
375. 残疾女性有可能成为双重歧视的牺牲品。残疾人平等法 于 2004 年生效 ;该法要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或消除一切残疾人可能遭受的不平等。联邦统计局正在构思一项平等对待残疾人方面的统计调查。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提供这一群体相对于正常人群体的真实状况写照。第一份报告的出版时间预定在 2008 年底。在这项统计数据中,还计划按照性别分类研究问题。
376. 残疾人平等法第 5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必须考虑到残疾女性的特殊需要。这就是联邦残疾人平等办公室在向残疾人融入社会计划提供经济援助时特别关注专门针对女性的计划的原因。截至目前,相关经济援助被用到旨在建立一所名为“残疾女性和少女”的职能中心的筹备工作以及一项旨在帮助年轻残疾女性参加职业生活的培训项目中。由于这些项目还没有完成,要从中得出初步结论还为时尚早。
377. 丧失劳动能力险的第四次修订(参见第 300 段)用一项新的残疾人补助金取代了原先的残疾人津贴,未成年残疾人的特殊照料费津贴以及家庭照顾费津贴,其目的在于提高残疾人的自理能力。今后那些在家中生活需要一位陪护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残疾人也能够得到这项新补助金。新补助金同时还将提供给未成年残疾人(以前只能提供给 18 岁以上的残疾人)。向在家中生活的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津贴金额增长了一倍。
378. 2002 年初,在瑞士成立了一家名叫 Avanti Donne ( www.avantidonne.ch ) 的新协会,其宗旨是推动残疾女性和少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协会创建了针对这一群体的联络和协调中心。事实上,协会认为:必须提高该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她们的自理能力和互助精神。
379. 不久之前,瑞士还没有针对残疾人的绝育制订相关法律。尽管如此,一部针对绝育手术的新法律 于 2005 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绝育手术允许实施的条件以及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议会驳回了一项旨在向滥用绝育和生殖腺切割手术的受害者提供补助金的法律草案。
5.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在瑞士的现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3条建议 :
委员会建议瑞士急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根除切割妇女生殖器官这种有害的传统习惯。.
380. 在瑞士,估计有近 12 000 名女性来自对少女阴蒂实施割除行为的地区。在这些人当中,有 6000 到 7000 名女性曾经接受割除或者受到过这个习俗的威胁。针对这一课题在最近几年进行的两组不同研究表明:在我国多个领域的空白有待填补 。 由来自多个不同组织(儿童基金会 , 瑞士慈善总会 , Iamaneh Suisse , 瑞士女性的地球组织 , PLANeS )的专家组成的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的跨学科工作组被联邦卫生局委派负责编制针对不同目标人群的信息材料。在第二阶段,这份材料能够被用于针对卫生保健人员及来自相关国家女性进行的提供信息、提高认识及预防工作。
381. 民法规定政府权力机构必须保护少女不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危险。根据瑞士民法典( CC )第 307 至 317 条的规定,保障部门必须在孩子的成长受到威胁并且其父母自身没有意愿或无法对此进行补救时采取 可能的措施。因此面对所有的情况,保障部门都必须在收到医疗机构、学校或其他部门关于虐待的举报后介入其中。州政府相关部门曾经在这方面采取过措施。
382.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同样也受到刑法的制裁。由瑞士儿童基金会领导的一项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应根据 瑞士刑法典( CP ) 第 122 条 的规定被定性为严重的身体损害。实施切割行为的人应首先接受法律的制裁。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方,尤其是父母也会作为唆使者、共犯或帮凶同时受到法律的惩治。尽管如此,在瑞士,只有某项行为按照行为实施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受处罚的条件下,参与该项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需在现行法律中规定该项行为应受制裁,即便该法律在实施方面没有保持一贯性,也没有在相关国家的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样也能满足上述条件。 刑法判决方面的统计数据提到的只是被运用的刑法典条款(在关系到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况下),因此无法从中得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件判决的数量。 2007 年 11 月,在发生一起女性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例后,身体严重损害方面的刑法审理程序在苏黎世州向公众开放。一个 13 岁女孩的父母被指控在瑞士雇人对自己的女儿做了阴蒂切除手术。这是首例针对在瑞士实施的阴蒂切割手术的诉讼。
383. 2005 年,国民院议员 Roth-Bernasconi 在一条议会提案中要求制定一项旨在惩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或类似鼓励行为的特殊刑法标准。女议员提出: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自从加大打击力度以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案例已经明显减少。这项提案正在商议中。
384. 在 庇护程序 中,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直到目前来说还只是起到有限的影响作用。庇护法第 3 条第 2 款( L a si )明确规定在确认避难者资格的程序中“有必要考虑女性逃亡的特殊原因”。因此,如果庇护申请人能够说服工作人员相信她在自己原来国家受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威胁,工作人员会在第二阶段研究是否按照 L a si 第 3 条的规定承认其避难者的资格,也就是说考虑申请者是否由于“属于一类特定社会群体”而身处或有理由害怕身处严重的被歧视状况中。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担心而并非是切割的事实是庇护的决定性因素,其前提条件是原来的国家面对这样的不当行为没有提供适当的保护(保护理论)。因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庇护申请人来自那些政府在该领域表现积极、 已采取法令或其他措施明令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原则上会被驳回,这是因为相关女性能够在自己原来的国家得到援助和保护而不需要瑞士的保护。第二种情况是庇护申请人来自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行为或没有实施相关制裁性法规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庇护申请人无法在自己原来的国家得到任何保护,其避难者资格会被承认。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担心成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受害者的人被认为属于一类特定的社会群体。因此相关年轻女性或少女的避难者资格会由于这个原因而被承认。相反,当母亲或父母由于无法保护自己的女儿免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威胁而为其提出类似庇护理由,这样的动机类似于态度上的对立,因而能够使避难者资格得到承认。在现有法规以及衍生出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来自非洲不同国家的几名年轻女性和成年女性目前以担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理由被赋予了避难者的资格。鉴于根据 CEDH 第 3 条的规定,在瑞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被认为是不人道的待遇,瑞士主管机关承认:年轻女性或成年女性在自己原来国家所受到的压制情况下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威胁将成为用来对抗申请驳回决定的理由。
6. 促进发展的合作
385. 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从根本上支持卫生保健权利原则,这是一项关系到——甚至尤其关系到——弱势女性的权利。此外,从平等的全面观点 ( 社会性别主流化 ) 意义上来说,发展与合作司支持方法和对策的 研究和制定 ,使特别针对性别差异的方面包括到合作国家的卫生保健政策中来。在几个非洲国家(卢旺达、坦桑尼亚、马里)、尼泊尔、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发展与合作司对一些方便女性接受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促进措施的项目进行援助。由此,在大湖区有一个帮助被强奸的女性受害者接受心理援助的项目。在卫生保健领域,还应提到发展与合作司在面对艾滋病(例如在莫桑比克)所采取的政策中 社会性别主流化 的运用以及某些带有性别特征的计划,例如在乌克兰实施的关爱母亲及其孩子的计划或者是旨在改善俄罗斯监狱中关押的犯人的健康状况的措施。
386. 外交部发展与合作司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就投身于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MGF,或FGM,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的行动中。一方面,它对通过多边行动旨在废除MGF的计划提供支持,向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妇发基金及卫生组织提供经济援助(例如援助2001年由儿童基金会和瑞士性与生殖器官健康基金会[PLANeS]共同组织的针对少女阴蒂割除的讨论会、援助2005年3月7日由儿童基金会在苏黎世组织举行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专家讨论会和国际会议)。另一方面,发展与合作司在有关国家的合作部门也向当地反对女性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行动提供援助。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
1. 女性的贫困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49条建议:
委员会建议瑞士密切监测最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实施能使她们充分享受瑞士发展利益的有效措施和培训方案。
387. 统计数据表明: 2006 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占就业年龄常住人口(将 20 至 59 岁的人考虑在内)的 9 % 。在这 9 % 当中,有 4.5 % 是贫困工作者( Working poor ),也就是说年龄在 20 至 59 岁、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就业人口,其家庭成员的盈利性活动量至少相当于一个全职工作量 。 联邦统计局于 2002 年发表的报告《收入和福利》比较了生活在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居民的生活条件:生活条件最差的是单亲家庭、外籍公民、人口众多的家庭以及在销售和服务行业工作的人。与人口整体相比,这些群体拥有多项不利条件。根据联邦统计局关于贫困的统计数据 , 独自抚养孩子的女性群体在贫困人口中仍占最高比例( 2005 年约占贫困人口的四分之一)。不管对于单亲家庭还是夫妻双方来说,随着孩子的增多,贫困的风险大量增加。约占贫困人口 11 % 的独自抚养孩子的母亲是继约占贫困人口 17.9 % 的人口众多的家庭之后最贫困的劳动者群体。 2000 年,贫困劳动者的比例仍占总人口的 5 % 。然而根据联邦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人们注意到,在二十一世纪的前五年中,贫困劳动者的比例低于之前五年的记录。
388. 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生活贫困,这一客观事实与女性工作并不总是代表着收入增加有着紧密联系。正如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赚钱的工作在瑞士是块奠基石,相关人员不仅要依靠其获得收入和社会地位,还要仰仗其保护自己不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例如,下文将提出 5 个增加女性贫困风险的因素:
女性与男性之间传统的职责分担以及家庭和职业责任之间永远难以调和的矛盾,都是导致母亲失去收入,难以融入职业社会的主要因素;
非全职工作,尤其涉及低收入的职位,伴随而来的往往是不稳定的工作条件(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被雇佣,没有最少工作时间的保证,不完善的社会保障);
女性和男性收入的巨大差异;
女性更高的失业率;
社会保险与工作收入相联系的客观事实使非就业人口处于不利的状态或使他们依赖自己配偶,因此使他们特别在年龄较大时易受贫困的威胁。
上述研究得出结论:消除贫困的斗争意味着尤其需要推动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从事赚钱的活动。
389. 在属于州政府职责范围的个人社会救济方面,依赖援助的女性和男性在人数比例上没有丝毫区别,尽管在外籍公民中女性接受援助的比例比男性略高。在瑞士, 3.8 % 的家庭接受社会救济津贴。独自抚养孩子的女性公民尤其与之相关:该群体在接受社会救济的所有家庭中占 20.7 % 。相对于瑞士家庭总体来说,这意味着六个单亲家庭中有一个以上需要依赖社会救济。
390. 联邦政府方面采取的多项措施有利于消除贫困,尤其是女性的贫困。教育领域(第 10 条)和职业生涯领域(第 11 条)的措施有利于减少由女性在就业市场面临的状况而导致的贫困威胁。尤其是能够帮助更好地协调职业活动和家庭责任的安排(第 5.2 章第 11 条)给女性就业率不高的问题带来了解决方案。此外,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老年、鳏寡和残疾职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给直至当时仍被排除在第二项支柱(第 3.3 章第 11 条)外的就业女性群体更好的保障。 2005 年引入的针对就业女性的生育津贴填补了生育女性的保障空白(第 5.3 章第 11 条)。在以议会提案方式提出后,一个以低收入家庭资产情况为一定条件的补助体系尚处于研究之中,它将为处于不稳定状态下的家庭提供支援 。 能够部分补偿与孩子相关花费的补助金对负责养育孩子的女性来说是一项援助(家庭补助金,参见第 2 章第 13 条)。
391. 离婚后收取赡养费的困难是另一个导致独自抚养孩子的母亲生活不稳定的因素。在离婚的情况下,孩子的赡养费是根据应付赡养费一方(通常是父亲)的经济状况计算的。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费用往往不会被纳入考虑范围。发生在孩子身上但没有包括在赡养费内的费用被转嫁到拥有孩子监护权的家长身上(通常是母亲),而对于没有监护权但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家长,其最低生活费能够得到保障。当赡养费(可能的情况下,还有代垫款)和自身财产不够的情况下,独自抚养孩子的家长不得不在承担偿还义务的前提下申请社会救济金。各个州政府在代垫款的借贷和收回方面的规定差异很大,保障水平也不一样。预借款的上限根据州的不同差异很大。一个议会委员会要求联邦委员会以报告形式提交相关议案,力求在这一方面达到联邦层次的一致性。
392. 女性移民比男性外籍公民以及瑞士本土的女性和男性更容易地受到贫困的威胁。虽然有必要对移民的动机和相关人员的国籍加以区分,我们还是能够确认女性外籍公民是最容易受到失业威胁的人群。这种状态可以被解释为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低且缺少能够被承认的职业资质:女性外籍公民接受的职业培训往往时间很短或者她们本身没有接受过义务教育后任何程度的教育。在语言知识方面的缺乏以及她们大多在结构不合理的行业工作的事实也促成了高比例的失业率。此外失业保险不承担用以弥补学校基础教育不足的培训费用,这也导致了有这样缺陷的女性外籍公民实际上长期被排除在就业市场之外。女性还能得益于联邦职业教育和技术局在承认外国学历以及在国外获得的职业经验方面所做的努力。
393. 自 1999 年以来,外籍公民融入法令使联邦外籍公民主管部门能够向 推动融入项目提供经济援助 。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特别关注向女性外籍公民以及向儿童和外籍青年 人 提供的援助。人们认为女性代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人群。因此,特殊的津贴被提供给那些为家庭的重聚来瑞士与丈夫团聚,且由于其在家庭中身为母亲和主妇的责任不能——或暂时不能——进入就业市场的女性外籍公民,其目的在于鼓励她们更快地融入瑞士社会。正如大家所知道,从事一份职业是融入一个社会的主要因素,因此这样的津贴事实上对于这个女性外籍移民群体来说尤为重要。
2. 家庭补助金
394. 目前,家庭补助金的种类和金额仍是 26 个不同州立条例规定的内容。但 1991 年 Fankhauser 议会提案被提交后,议会通过了关于家庭补助金的联邦法律( LAFam ),该法律于 2006 年 11 月 26 日 经过全民表决被公民所接受。新法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 LAFam 在全国范围内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统一。州政府仍有权对 LAFam 调节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问题做出规定。新法规定了提供家庭补助金的条件,有权享有补助金的孩子范围,年龄限制以及数人能够针对同一个孩子申请多项补助金情况下的实施条例。家庭补助金的权利人是工薪阶层以及没有工作收入的人。对于后者来说,补助金的多少取决于应纳税收入且由州政府提供资金。自由工作者没有被 LAFam 纳入权利人的范围,但是州政府可以向他们提供家庭补助金。
395. LAFam 规定了从孩子出生到 16 周岁生日发放的、金额至少等于每个月 200 瑞士法郎的 儿童补助金 ,以及从孩子 16 周岁到教育结束,最晚至孩子满 25 周岁为止发放的职业教育补助金,其金额至少等于每个月 250 瑞士法郎。这是仅有的两种完全由政府支付的补助金,父母的就业比例对之不产生影响。州政府可以提供更高的补助金并且规定出生或者收养补助金。其他补助金必须在家庭补助金体制外得到资金支持。能够享受家庭补助金的孩子范围包括已婚父母或者未婚父母所生的孩子,配偶的孩子、收养的孩子以及权利人的弟妹或者孙子女,其前提是需要权利人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农业家庭补助金除一些调整外由 1952 年 6 月 20 日 颁布的农业家庭补助金法( LFA )规定。各州在 2009 年联邦法规生效前都有时间调整其家庭补助金体制与新法相适应。
3. 参加休闲活动、体育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3.1 文化生活
396. 女性与男性之间在获得 联邦政府推动文化生活 的经济援助方面的差异在近几年有所减小。因此在 2005 年举行的联邦艺术比赛中,有 17 位女性和 18 位男性脱颖而出。在参加两年一度的国际性大型艺术展览会的代表团中女性和男性数量持平( 6 位女性和 8 位男性)。尽管如此,在颁发对象仅限于 40 岁以上艺术家的 Meret-Oppenheim 奖金获得者中,有 14 位是男性,而只有 6 位女性。在艺术设计领域向设计师个人提供的津贴以几乎平等的方式向女性和男性提供,甚至在传统意义上男性占据优势的书法、工业设计和建筑领域也是如此,而在时尚、首饰、服装和陶瓷艺术领域女性占据优势地位。在电影艺术的推动领域,没有区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事导演或制片工作。但即便电影不再仅仅是男性可以从事的行业,但男性仍然能相对更多地参加国际上的竞赛。一组由女性和男性共同组成的研究者在一项名叫“ Kulturförderung unter der Gleichstellun g slupe ” ( 从平等的角度推动文化 ) 的研究中调查了发放给伯尔尼市个人和群体文化创作方面的援助。该项研究表明:在所有艺术领域中,男性设计师收到的援助明显地要多于女性。 2003 年,女性平均在文化创作方面的援助申请数量要少于男性。但与此同时,自 1998 年以来,在专攻造型、音乐和戏剧的高等学校中女学生占大多数,而在艺术家联合会中女性成员也占约一半。然而在某些领域,研究者不能得到按照性别区分的信息,因此被迫缩小了调查的范围。由津贴发放委员会负责填写的一份调查表表明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不管自己是什么性别,都认为艺术不会区分性别,因此津贴的发放不会考虑申请者的性别而是其作品的质量 。
3.2 体育和娱乐活动
397. 统计数据表明:在所有的年龄段,男性在闲暇之余进行体育锻炼的数量要比女性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又是相反的情况:在每天步行或骑自行车至少三十分钟以上的人中,女性明显多于男性 。
398. 在瑞士,大部分体育活动在当今社会仍然由女性或男性分别参与。一些体育活动几乎只有女性从事( 2006 年:马上杂技、花样游泳、体操和舞蹈)或只有男性从事( 2006 年:街头曲棍球、橄榄球和瑞士摔跤)。在野营活动 / 高山徒步运动以及体操运动中,女性在绝对数上占多数( 2006 年, 34 887 人和 31 105 人)。
399. 女性参与体育运动协会的比例( 16% )要少于男性( 28% )。在过去的十年中,女性在 瑞士体育运动协会 成员中占的比例增加了 2 个百分点,达到了 33.5% 。但是在 20 岁以下年龄段中,年轻女性会员的比例明显下降,而成年女性对比例的总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女性在体育运动协会和体育公共部门高层占的比例明显较少,仅占领导层的 10% 。当然,在 2001 年和 2004 年情况有所改善,但是与进行体育运动的女性人数以及女性占体育运动协会的成员比例相比,在这一水平的女性比例仍然较低。
400. 联邦政府通过提供津贴鼓励人们参与体育活动,津贴的发放不考虑参与人的性别。所有相关措施均向男性和女性公开,涉及范围包括用于鼓励加入体育运动协会的津贴、用于鼓励优秀的运动员进入专门学校的津贴或 年轻人与运动计划 津贴,但在申请可选择的津贴方面女性数量明显相对较少。以年轻人与运动计划的名义,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合作,鼓励开展适合年轻人的运动。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联邦政府向年轻人提供经济援助并组织针对教练员的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过去的 15 年中,在年轻人与运动计划项下,参与年轻人运动培训的年轻女性和成年女性数量相对比较稳定,参与比例略低于 40% , 而位于领导阶层的女性占职工总人数的 35% 。
401 . 总体上在年轻人聚会的场所以及与年轻人打交道的工作中,年轻女性和成年女性占的比例较少。即便年轻女性在青年协会中与年轻男性一样活跃,她们担任教练员和主管职务的人数仍较少。为了弥补这个缺陷,瑞士青年活动委员会(最高联合会)实施了 良师益友 计划并在所有的活动中引入 社会性别主流化 。
402. 在娱乐的安排中,性别特征不是特别明显。人们在娱乐方面的区别往往是由于收入、教育水平、尤其是年龄的差异而不是性别导致的。在 2005 年,超过 70% 的女性和男性表示每星期至少阅读书籍、散步或与朋友或熟人聚会一次。而在男性中, 56.9% 的人承认每星期至少去一次餐厅、小餐馆或酒吧,这个比例在女性当中仅为 41.3%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体育活动的参与方面: 10.5% 的男性, 5.8% 的女性每星期至少参加一次这类活动。相反,女性更经常参加一些课程(语言培训,烹饪,手工劳动等 ) : 12.9% 的女性每星期至少参加一次课程,而男性仅 6.1% 。 近一半( 44% )的女性在类似协会或机构中就业,该比例与男性相比( 55% )略少。在这里我们注意到:这个比例在超过 75 岁的女性群体(近三分之一)和外籍女性公民(近四分之一)中尤其小。即便在安排娱乐活动以及参加俱乐部和协会方面男性和女性差异不大,但是在义务劳动方面差距会很大:在这个领域中男性与女性差别很大。(参看第 281 段 )
4. 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403. 女性对环境的恶化非常关注,她们在与环境相关的问题上表现出了特殊的才干和行动上特有的独立自主性,这些都应该被更好地认识和利用。在其他国家,基于社会学民意测验进行的分析表明:男性和女性在诸如资源消耗和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等影响环境的行为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瑞士进行一项研究突出强调了男性和女性在活动性方面的巨大差异。由于在瑞士这些差异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有着一定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指导环境政策,应着重制作这些数据的统计表并对基于这些不同行为的机制进行分析。国家在影响环境方面的统计数据仅从一些特定的角度考虑两性的差异(社会政策、公共卫生、政治参与),而没有涉及资源的获取或消耗领域。平等的全面观点( 社会性别主流化 )还有待在环境领域的相关统计数据方面得以运用。在联邦政府环境问题主管部门中,很少有人知道不同性别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的关系。
404. 女性在环境研究领域所占比例很可能比在物理和自然科学领域要大。在苏黎世联邦综合工科学校( EPFZ ) 学习环境科学的女性相对较多( 2004 年占 46% ),这一点至少暗示了以上结论:而这个比例在 15 年内几乎翻了一番( 1990 年占 25% )。但另一方面,即便在这样一个领域我们实际上还是几乎没能在教师中发现有女性的存在:在 EPFZ 的环境科学系的常任教授当中,有 23 名男性却只有 1 名女性。各个大学物理和自然科学系的教学及研究面临着招生的问题:学生数量持续下降。与此同时“横向分离”在不少学科尤其突出:联邦的高校政策打算针对物理和自然科学将教育和示范中心集中到两所联邦综合工科大学( EPF ),这有可能导致这些学科在一些州立大学的力量削弱。然而州立大学凭借其广泛的教学领域,与 EPF 相比,更适合一些诸如社会科学与物理和自然科学结合的跨学科专业教育的实施。这类专业教育尤其与女性职业选择或职业生涯目标相符;这就是为什么从推动男女平等角度来说,削弱物理和自然科学在大学中的力量是不合适的。
405. 科学研究课题的选择通常由一系列没有将性别差异考虑在内的问题所引导。甚至在一些确实存在这种差异的领域,人们往往会忘记与之相关的问题或者把它们看得不是那么重要。活动性、领土整治、教育、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性别差异确实存在的课题例子。
406. 目前为止还没有反映环境领域收入平等问题的可靠数据。环境职业协会( PEE )和瑞士环境职业联合会( ASEP )开展的一项调查尝试澄清现状 ;调查的结果现在正在评估之中。在森林和树木经济领域,一个名为“ silviasilvio ”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的项目目前正在实施当中;该项目按照平等法的规定能够接受财政支持。
407. 对联邦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公共管理的研究( Ressortforschung )目的在于为当前紧急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回答。正如上文所述,女性在物理和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占极少数,事实上,这使得在这个领域授予女性候选人研究委托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复杂。尽管如此,在向外部合作伙伴授予委托时,联邦环境局注意让拥有一定比例女性(也包括在领导职位上)的企业享受到特别关注。 2008 年至 2011 年环境研究方面的最新指导性规划强调了更好地鼓励女性参与环境研究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农村女性
1. 城市与农村的区别
如同世界上其他地方一样,在瑞士农村女性的生活条件与城市女性不同。然而统计数据表明在众多差异之外,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似之处。根据2000年进行的联邦人口普查,联邦统计局于2005年发布了瑞士女性和平等状况报告书。这份能够在网上查找到的资料,强调了自1970年以来关于平等的不同衡量指标的演变,并介绍了瑞士不同地区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资料中的数据能够把国内三大语言区以及农村和城市区分开来。(参见附件1F的统计数据)。
城市和农村在家庭和夫妻关系形式上有着显著差异。因此已婚女性的比例在城市最小,在农村最大。尽管如此,在1990年至2000年期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差异明显缩小。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在农村未婚或离异女性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整个瑞士的单亲家庭,独自抚养孩子的女性比例在1970年至2000年这段期间有小幅的上升(从86%上升到89%)。在农村这一比例最小。在瑞士德语区未生育女性的数量增长明显。
从事非全职工作的女性数量在城市和农村都有着显著增长。同样,经统计1985年至2001年在瑞士,女性占非全职工作人员的比例从74%上升到76%。在各大语言区,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从事非全职工作的主要还是女性。语言区之间的差异在近几年逐渐缩小。瑞士全国从事全职工作的女性比例长期保持在接近30%,而地区之间的差异几乎没有变化。在瑞士南方的主要城市全职工作的女性比例最大。在瑞士德语区城市附近的地区全职工作的女性比例最小。
2000年的联邦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瑞士全国女性占企业管理层的比例为15%。地区以及经济领域的差异明显。在某一经济领域职工人数中女性占的比例越大,在这些企业管理层工作的女性比例就越大。女性占员工总数80%的卫生和社会事务领域因此成为女性占企业管理层比例最大(31%)的领域。在旅馆、餐饮、个人服务和教育领域情况也相类似。地区间女性占据企业领导职位的比例差异至少部分原因是由于地区之间经济结构的不平衡。
地区之间在薪酬方面差异明显:在莱蒙湖地区男性与女性之间在薪酬方面的差异最小,在瑞士东部这种差异最大。失业比例根据所处的是城市(2000年:2.8%)还是农村( 2000年:在农村0.6%)差别巨大。自1990年以来,女性的失业率一直超过男性。人口普查结果也显示主观认为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数明显高于官方失业统计数据的人数。在这些主观认为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当中,所有地区的女性人数明显高于男性。
在工作和家庭的协调方面,瑞士女性和平等状况报告书对此划分了四种不同的模式并指出它们各自在瑞士的出现频率。如果说近 60%的拥有7岁以下孩子的瑞士家庭所遵循的传统中产阶层家庭模式(父亲全职工作母亲照顾家庭)在1990年还是标准的话,在2000年只有37%的家庭使用这一模式。这种明显的下降趋势在所有地区都有发生。目前在城市的周边地区这种模式还占有最大的比例(42%)。当代的中产阶层模式(父亲全职,母亲非全职)如今在瑞士法语地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以及德语地区的城市拥有低龄儿童的家庭中是最普遍的分工模式。从1970年到1990年,按照瑞士人口平均来讲父母双方全职工作的家庭比例实际上保持稳定(11%到12%之间)。在日内瓦及以钟表、纺织或旅游为主的某些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最高。值得注意的是在农业地区,遵循这种模式的家庭比例在1990年到2000年期间从14%增长到16%。(的确是从一个很低的水平)发展最迅速的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平等模式(男性和女性分担家务和赚钱的工作)。自1990年以来,夫妻双方都从事非全职工作的家庭比例从1.5%上升到3.4%(2000年)。这种发展最主要发生在瑞士德语区的城市当中。
2000年,瑞士女性占年龄在15岁至21岁之间的高中学生的平均比例是 47%。在城市,高中女学生的比例(49%)总体高于农村(41%)。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差距表明生活在农村的女性相比于男性而言较难有机会接受高中教育。如果说这种城乡差距在所有的语言区都存在,那么在瑞士意大利语区状况最为明显。在人口教育水平方面地区差异极小,但仍然各具特点:财政收入较多的地区相比于农村拥有更高的教育水平。不管是在30岁至39岁年龄段还是50岁到59岁年龄段,男性相比于同年龄的女性拥有的教育时间更长(13.1年对12.4年,12.8年对11.6年)。这种差异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尽管如此,女性在教育上的不足还是从1.2年缩减到0.7年,在瑞士法语区缩减幅度更大。
2. 农村女性
瑞士农村的男性和女性如今处于困难的境地。他们的工作收入逐年减少,不少个体农场都负债累累。女性经常是分文不挣地在丈夫的农场干活。一旦离婚,农村女性常常因此会处境不稳:她们失去了收入,却又因为被认为在离婚前没有从事赚钱的工作而不能指望失业保险的帮助以维持正常生活和自我调整。她们往往再也不能取回投资在夫妻共有的农场上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农村女性的处境在其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也会变得艰难:为了农场的继续经营,农村土地所有权会优先给予那些能够继续农场经营的继承人而牺牲其他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死者遗孀,即便后者常年将自己的劳动和其他资源投入到农场中。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法律行为能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14条建议 :
……委员会促请瑞士加速努力,定期审查保留问题,以期撤销保留,如有可能,酌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撤销保留时间表
416. 在加入公约时,瑞士由于考虑到适用于 1988 年之前订立的并且其婚姻契约规定了不同于普遍财产制的另一种财产制的婚姻的夫妻财产制的法规而提交了一份保留。正如我们在第一和第二次报告中(第 563 段)所叙述的:目前还存在遵循古老的歧视性婚姻财产管理体制的夫妻。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由丈夫管理夫妻共有财产中由妻子带来的财产。因此瑞士对《公约》第 15 条的保留只是针对 1988 年通过的暂行措施,在这项暂行措施的范围内,并没有触及那些在新夫妻财产体制生效以前选择普通体制以外诸如婚姻财产协议或经过备案的共同书面声明等其他方式的夫妻。因此这项保留一直都是合法的,但其重要性正在降低,因为它涉及的夫妻越来越少。 1988 年后缔结的夫妻关系需要无条件地遵守新法律的规定。此外,维持在财产管理方面有着歧视性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旧体制取决于夫妻双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明确书面共同声明( 民法 最后一编,第 9e 条第 1 款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女性不再能接受丈夫管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可以根据民法中的第 185 条随时要求法官判决财产分割。
2. 居所和住所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对女性外籍公民而言
2.1 外籍女性公民在家庭团聚范围内的居留权利
417. 不久之前,外国人法仍规定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外国家的、以家庭团聚为目的来瑞士的男性和女性外籍公民在婚姻解体后不能请求延长其居留许可,而现在居留许可在某些情况可以被延长,其实是在严峻的状况下。新的外国人法在这方面考虑到了一些改进:新法尤其在原则上承认一些人在婚姻解体后享有的某些主观权利,他们可以主张被颁发居留许可和延长有效期的权利。这一点针对的是一个瑞士公民家庭中的外籍成员以及 定居 许可 持有者的外籍配偶和外籍子女。 在婚姻或家庭解体后,如果夫妻关系保持了三年以上并且配偶和孩子已很好地融入社会或者他们为个人的重要原因需要留在瑞士,那么该名配偶及其子女被颁发居留许可和延长有效期的权利存续。个人的重要原因尤其在妻子或丈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是他 / 她重新融入自己国家的社会显得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出。
418. 遇到诸如在瑞士生活的配偶去世或者婚姻的失败使当事人很难重新融入到自己国家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情况时,延长瑞士居留许可也可以得到承认。同样,这也适用于夫妻拥有共同的子女,而双方与子女关系很亲密并且子女在瑞士已经很好地融入社会的情况。尽管如此我们也要考虑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形:如果事实证明共同生活会对以家庭团聚为目的来瑞士的配偶的个性产生重大的威胁,且我们不能合理要求其继续婚姻生活时,我们必须对这种状况作特殊考虑。
419. 相反,当当事人在瑞士只是逗留很短时间,或者她并没有在瑞士建立紧密的联系且对于她来说重新融入原来国家生活不会遇到太大问题时,当事人会被合理地要求回到原来的国家。重要的是我们要针对每例请求研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州在确认授予和延长居留许可的权利的实践上有着一致性。
420. 相反,对于居留许可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法律没有赋予其在家庭解体后的申请居留许可和延长居留的权利,只是从权力上规定了赋予其权利的可能性。实施细则确定了与上述相似的具体情形(参见 2007 年 10 月 24 日 颁布新法令中关于准许入境、居留和从事赚钱的工作的第 77 条)。
2.2 庇护权中关于性别的特殊方面
421. 国际上关于对女性的特殊迫害或者与性侵害相关的争论在瑞士引起广泛的共鸣并影响了庇护法最新一次的整体修订。在没有扩大避难者概念的前提下,构成侵害事实的组成要素被明确需要识别性别属性。 1998 年 6 月 26 日 颁布的庇护法中的第 3 条第 2 点( LAsi ; RS 142.31 )所增加的“有必要考虑女性逃亡的特殊原因”这句话就是妥协的结果,其主要目的是详细规定女性所承受的特有伤害。“女性的特殊”原因的提出能够使人们更容易的意识到女性所面临的那些男性相对很少承受甚至不用承受的伤害。此外,庇护程序方面针对女性的特殊手续规定已经通过法令形式颁布。庇护法第 1 号法令( OA1 )第 5 条确定了个人程序的权利原则,第 1 号法令第 6 条规定在出现性侵害方面的具体迹象时,应由同一性别的工作人员聆听并帮助请求庇护的人员。
422.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庇护法的修订没有对性侵害方面进行任何修改。 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强调 ODM 的实践在过去是基于可归罪性理论(“ Zurechenbarkeitstheorie ”),而《关于难民的公约》的 其他大部分缔约国所实施的法规建立的基础是保护理论(“ Schutztheorie ”)。在瑞士自 2000 年以来针对可能进行的实施细则修改展开了讨论, ODM 和联邦议会针对这一点发布公告,后者认为实施方面的改变不需要修改法律本身。在议会针对庇护法的最新修订展开辩论时,这一条没有提交讨论。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瑞士庇护救助委员会( CRA ,现在的联邦行政法庭)通过 2006 年 6 月 8 日 公布的判决原则,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决定采用保护理论取代可归罪性理论。今后,核心问题在于确定一个遭受第三者侵害的人是得到其原来国家还是侵害发生国的保护。在性侵害方面,这一变化尤其影响了那些来自无法给他们提供保护或不复存在的国家的人。将来这些人将会被承认拥有避难者的资格。因此 ODM 在性侵害方面的实践将随着这个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发生改变并细化,使遭受第三者侵害的女性状况被更好地考虑。请求庇护的需要针对被确认的侵害动机个别研究其合理性。性侵害方面,受害者总是与“属于一类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这是在 Asi 第 3 条款第 1 点中叙述的庇护原因之一。人们普遍承认性别本身不能构成这样一个群体。在特定的黄景下,根据某些标准所定义的人构成的群体具有这样一个群体的特征,也就是说在特有并不变的品质基础上,这个群体与其他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分,这是因为这些品质导致这个群体是或者有可能成为侵害的牺牲品。一旦被确认属于这个群体,其他用于确认避难者资格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理由必须可信,侵害事实必须存在并具有一定强度,必须直接和间接由国家承担责任,以及不能选择逃跑到国内其他地方。一旦性侵害的声称不合理,根据公约第 3 条的规定,会存在申请被驳回的可能障碍。
423. 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出现时性侵害的声称会被认为是合理的: 性侵犯 (当这些行为基于 L a si 第 3 条描述的动机且 / 或行为发生所在国家没有履行其保护责任), 同性恋 (担心仅仅由于性取向而被侵害),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担心当国家没有针对这种行为采取保护措施时,未来可能受到的伤害); 家庭暴力,其中包括强迫的婚姻和 以维护家庭名誉为名进行的犯罪 , 歧视性的法律法规 (当针对一条歧视性法规采取反对态度或者拒绝遵守被看作是一项政治观点并引起法律上的损害时)以及 自身侵害 (为达到庇护方面的决定性原因,女性被近亲所侵害)。
424. 最近,庇护方面的司法解释( 2006 年 10 月 9 日 颁布的 CRA 判决原则)在针对女性特有的侵害方面又有了补充性的发展。通过对 L a si 第 3 条第 2 款的增加部分的解读,今后司法程序承认:侵害 事实 不用再与一个特定的侵害动机联系在一起而能够被直接纳入避难者资格的考察因素,这是因为归根结底,只有侵害人才能决定侵害对象,出于何种动机以及如何确定,比如说哪些人种和社会群体成为侵害对象。基于这个原因,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确定一项针对女性特有侵害的决定性因素更多地是受害人群一些固有不变的性质,正如《宪法》关于歧视的条款中描述的一样。(单纯的)歧视由于强度和触及范围的原因在庇护方面不同于决定性的侵害。因此,侵害动机可以在侵害单纯基于性时得到 确认 ,而不用考虑受害女性与其他女性是否并且在何种程度组成了 L a si 第 3 条第 1 款中确定的社会群体。为从这一角度得到确认,侵害事实必须达到一定强度并在歧视方面与被侵害者的某些品质联系起来,而性别是这些品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总之,女性特有的侵害可能会引起避难者资格的赋予,这些侵害包括仅仅由于性别的原因而使受害者遭受的歧视性手段。换句话说,如果事实证明受害者由于其女性身份在原来国家受到某些歧视,并根据受害者采取的行为遭受了一定手段的侵害,那么其避难者身份可以得到承认。
425. 庇护申请人性别方面的统计数据表明:女性避难者资格的承认率以及暂时接纳率要高于男性。这些数据能够证实:自 1998 年以来对庇护法进行多项修订后,女性庇护申请人状况的特殊性已被庇护程序纳入考虑范围。这一过程还没有结束并仍在继续演进中。
第十六条、婚姻与家庭关系引发的问题
1. 统计数据表现出来的趋势
426. 统计数据表明,结婚和第一个孩子的出生一般都较晚:第一次结婚和迎接第一个孩子出生时的年龄不断并在很大程度上同时增加。 2006 年,女性初婚时的平均年龄是 28.7 岁,男性超过 30 岁( 31.0 岁)。第一个孩子降生时女性的平均年龄在 29.6 岁。
427. 2006 年,结婚数量与上年相比有少许上升。然而人们注意到:自 1992 年以来结婚数量总体有下降趋势,仅在 1999 年、 2002 年和 2005 年下降趋势有所中止。离婚数量的增加导致的结果是再婚比例相对于初婚占了上风。 2006 年, 34.3 % 的婚姻是再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离异和丧偶,或者双方皆是。自 1991 年以来,再婚数量已上升了 12 个百分点。根据 2006 年的记录,离婚数量相比上一年有所减少: 100 对夫妻中有 52.7 对离异。离婚率在 1999 年和 2001 年下降,这一点要归功于新的离婚法的颁布。
428. 未婚生子女性的数量自 1990 年以来实际已翻了一番。 2006 年 , 有 11 300 位 女性未婚生子。同一年,婚外生子的数量又增加了 1.7 个百分点,达到 15.4 % 。在这样的发展当中,未婚女性生子的数量相比与离异和寡居女性的生子数量增加更快。
2. 法院对新离婚法的实施
429. 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印制了自 2000 年起生效的新离婚法介绍手册。这份手册提醒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关注她们在社会保险和抚恤金方面的权利,因此获得了非常好的反响。
430. 事实表明 2000 年起生效的新离婚法,已经在某些细节方面做出修订。夫妻中一方可以未经对方同意请求离婚所要求四年分居期被认为是一段太长、太痛苦的经历,尤其是在夫妻关系长期处于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国民院议员 Lili Nabholz 于 2001 年提交的议会提案中建议将夫妻中任一方能够根据 民法 第 114 条和 115 条的规定单方面请求离婚所要求 4 年分居时间缩短至两年。这一分居时间的缩短满足了一种需要,然而不会鼓动夫妻仓促草率地选择离婚。引入这项修订的离婚法修订案于 2004 年生效。多项建议其他修改的议会提案仍悬而未决。这些提案涉及灵活选择目前甚至对双方均同意离婚情况下的夫妻所强制要求的考虑时间,以及离婚时社会保险赔偿等问题。离婚法修订之后,职业保险金必须在离婚的夫妻之间进行分配。在原来的法律中,在抚恤金管理处的财产(往往是夫妻财产的唯一重要元素)不能被分配。这种不能分配的情况通常会对在退休年龄离婚或身患残疾的女性的经济状况产生不良的影响,这是因为她们中很多人由于家庭的责任不被容许从事赚钱的工作或只是从事非全职工作最终导致自己没有职业保险,或者保险金不足,也是因为她们由于薪酬的不平等而处于不利地位。此外,法院在评价一位女性离婚后重新融入职业生活并得到经济上的独立方面往往太乐观、太不现实。
431. 一名国民院议员 Jutzet 所提出的一条公设提案委托联邦委员会要求参与法律实施的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主管人员)提交关于新离婚法实施方面经验的报告并对这些报告进行分析。在第一阶段被评估的是新离婚法中关于职业保险赔偿的条款(民法,第 122 条)的实施情况。这项评估得出以下结论: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来说,法院在职业保险赔偿方面的实施不尽如人意。结论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职业保险金的分配原则往往被解读为一条判决方面的法律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其次,法院没有一条实际的标准来确定补助金分配的最后计算期限,也没有确定公平的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基本原则。然而,根据第 124 条,这样的赔款在不能合理分配职业保险财产的情况下应当支付。
432. 在 第二阶段,联邦司法局要求 160 个一级和二级法院、瑞士律师协会 1510 名该方面的专家成员以及调解员联合会的所有成员汇报其在新离婚法实施方面的经验。在收到的 950 封答复( 36 % 来自女性, 64 % 来自男性)中得出的结论表明:该方面的专家不认为需要对离婚法做出大幅度的修改,但是他们承认需要对之进行局部的修订:民法第 111 条规定的两个月考虑期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被普遍认为毫无意义,对于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民法,第 122 条及随后的条款),被调查者指出了在法律规定中的空白以及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主要是保险金赔偿的最后计算期限的确定(离婚的生效)以及用于解决法律争议的明确准则的缺少。被调查者还指出由于法律空白,当法官根据民法第 124 条对一项公平的赔偿进行判决时,不能按照民法第 132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债务人发出通告。参与法律实施的人员还对民法第 123 条表示批评:该条款给予夫妻放弃赔偿的权利并允许法官在有关夫妻财产清算或当事人离婚后经济状况等原因导致的分配明显不公的情况出现时,拒绝对社会保险财产进行分配。参与法律实施的人员希望在这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考虑这些特殊情况而拥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上文所提到的需要对该条规定进行更严格表述的科学评估。
433. 在这些调查结束后,联邦委员会宣布计划进一步研究法律需要改进的方面,并向议会提交必要的修改提案。在针对议员不同建议的回复中委员会也再次确认了这一立场。
434. 2007 年 6 月,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发表了对新离婚法作用的研究报告并提供了一些建议。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分析了针对女性离婚后出现贫困的情况下生活维持方面的规定、近亲的经济支援等方面的判例以及判例在社会援助方面的影响。
3. 公民权和家族姓氏的选择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51条建议:
委员会呼吁瑞士确保关于各州和市镇公民权的立法符合《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14条建议
……委员会促请瑞士加速努力,定期审查保留问题,以期撤销保留,如有可能,酌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撤销保留时间表。
435. 考虑到瑞士关于家族姓氏的法律规定(参见第 1 份和第 2 次报告,第 609 段及随后的段落)瑞士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第 16 条第 1 款 g 项提出保留意见。正如在第 1 份和第 2 次报告中所提到的,国民院议员 Suzette Sandoz 所提出的旨在保证女性和男性在选择家族姓氏方面享有平等权的议会提案于 2001 年被议会否决。 2004 年 10 月 7 日 ,国民院接受了由国民院议员 Susanne Le u tenegger Oberholzer 提出的一条新议会提案。议会目前将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一条法律规定,但新规定尚未出台。因此瑞士至少暂时会维持上述保留意见。一旦建议的法律修改被采纳,联邦委员会将研究撤销该保留意见。
436. 婚姻权利的法规中规定妻子——仅这方——能够通过婚姻取得丈夫所在 州和市镇的公民权 ,同时也不丧失之前的公民权,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条规定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但是这条规定对夫妻双方的国籍不会产生影响,而且在实际上影响范围有限,因为现在州和市镇的公民权不再拥有太大的法律作用。 Leutenegger Oberholzer 所提出的议会提案也能够弥补这一差异并使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
4. 强迫婚姻
437. 强迫婚姻的现象在瑞士发生得越来越多,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并评估其影响范围, SURGIR 基金会对五十多个接触过各州强迫婚姻案例的机构和联合会进行调查。被咨询的组织共接触超过四百起案例,在研究观察期( 18 个月)中新案例又增加了 140 起。
438. 通过 2005 年 9 月 9 日 提交的一项公设提案,国民院政治法规委员会委托联邦委员会针对瑞士居民的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可能采取的刑事和民事制裁展开调查。 2007 年 11 月 14 日 联邦委员会递交了相关报告。 出于保护个人不受强迫婚姻威胁的目的,联邦委员会提出了立法或其他性质的多条预防和制裁措施。委员会因此建议在民法及关于居民身份的法令中增加一条法规,明确规定自愿同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规定强迫婚姻是婚姻取消的绝对原因。最终,为与国际接轨政府当局不再承认 18 岁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在刑法方面,联邦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标准,原因是强迫婚姻数量目前已经由于刑法第 181 条(限制)的打击出现下降趋势。违反条款的规定今后会按照规定被提起诉讼并被处以三年的监禁或者罚金。尽管如此还需要考虑在国外缔结以及仅涉及外国人的强迫婚姻是否也属于瑞士刑法的打击范围,是否要针对这些情况制定与关于在国外与未满 14 岁儿童发生性关系的法令(刑法第 5 条第 1 款 b 项)相类似的规章。此外联邦委员会打算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针对移民群体的信息宣传活动以及旨在提高工作中接触强迫婚姻案例人员的认识的宣传活动,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由身份登记处人员针对未婚夫妻的信息提供,在外国人来瑞士前或刚到瑞士时对他们进行的信息提供,向移民机构采纳的提案提供支持,加强各主管部门(知情权和告知义务)与其他民间社会团体的合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签署融入协议规定享受家庭团聚政策的丈夫要学习一门民族语言,咨询和指导部门,电话值班,在线咨询或针对受强迫婚姻影响或威胁的人员建立的秘密的、易获取的援助方式。总之,联邦委员会重申:民法,刑法和外国人法中的法律规定应始终不渝地贯彻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证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得以完全行使的必要措施
1. 公众的信息权及其实施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55条建议:
委员会要求在瑞士境内以所有正式语文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的内容,以便告知公众,特别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为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应予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瑞士继续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进行宣传,
439. 联邦委员会于 2003 年 4 月收到了委员会的建议并将它转达给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建议后者将之付诸实施。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 BFEG )将委员会的建议告知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社会各界。此外,这些建议(连同瑞士第一和第二次报告)从那时开始就能够在国际公法管理处和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的网站上搜寻到法语、德语和英语的电子版。与瑞士提交报告的其他领域相比,委员会的建议以相当活跃的方式被转达至相关阶层。
440. 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与所有的部门建立联系以商讨如何将委员会的建议付诸实施。从那以后, DFAE 的总秘书处每年都会举行两次部门内部讨论会,讨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及与《北京行动纲要》相关的行动计划。需要在这些方面采取行动的部门的各行政单位代表被邀参加讨论会。
441. 在瑞士男女平等代表会议的方面,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定期向州和市镇的主管部门转达国际事务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实施的进展情况。某些州(例如 巴塞尔乡村半州 )在平等方面的政策明确参考的是《北京行动纲要》并使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作为参考框架。
442. 最后,联邦政府对女性协会之间的合作提供支持,这些协会负责观察和跟踪联合国在北京举行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宣布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北京会议后联合国与瑞士的合作》),政府针对协会间的合作每年提供 20 000 瑞士法郎的经济援助用于通过广告和讨论会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工作。
443. 对于其他增强个人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敏感度的措施,参见上文,第 160 段及随后的段落。
2.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的问题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52条建议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44. 联邦委员会认为 1999 年 11 月 6 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将对保护女性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做出巨大的贡献。关于任择议定书批准的商议程序已经结束,商议结果的分析整理工作也已完成。 2006 年 11 月 29 日 ,联邦委员会通过了商议报告,并以联邦议会的准许为前提条件决定批准任择议定书。 2007 年 12 月 3 日 第一委员会以 102 票赞成 63 票反对通过了批准决议。第二议会将在 2008 年宣布通过任择议定书。
附件见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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