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任期至 1 月 19 日届满

谢哈 · 阿卜杜拉 · 阿里 · 米斯纳德

卡塔尔

2 0 24

努尔丁 · 阿米尔

阿尔及利亚

2 0 26

米哈乌 · 巴尔采扎克

波兰

2 0 26

郑 镇星

大韩民国

2 0 26

巴卡里 · 西迪基 · 迪亚比

科特迪瓦

2 0 26

雷吉娜 · 埃塞内姆

喀麦隆

2 0 26

易卜拉希马 · 吉塞

塞内加尔

2 0 24

居恩 · 屈特

土耳其

2 0 26

李 燕端

中国

2 0 24

盖伊 · 麦克杜格尔

美利坚合众国

2 0 26

梅赫达德 · 巴 彦 德

德国

2 0 24

瓦迪利 · 穆罕默德 · 拉耶斯

毛里塔尼亚

2 0 24

韦琳 · 谢泼德

牙买加

2 0 24

斯塔玛蒂亚 · 斯塔里那基

希腊

2 0 24

马扎洛 · 特比

多哥

2 0 26

费斯 · 迪克勒迪 · 潘斯 · 特拉库拉

南非

2 0 24

爱德华多 · 埃内斯托 · 维加 · 卢纳

秘鲁

2 0 24

杨 钦俊

毛里求斯

2 0 26

8.第一一二届会议期间,在缔约国第三十次会议上于2023年6月22日当选、任期将于2024年1月19日届满的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公开会议上庄严宣誓。

9.从2024年1月20日起,委员会新的委员名单如下:

委员姓名

国籍

任期至 1 月 19 日届满

努尔丁 · 阿米尔

阿尔及利亚

2 0 26

米哈乌 · 巴尔采扎克

波兰

2 0 26

佩拉 · 博克-威尔逊

利比里亚

2 0 28

郑 镇星

大韩民国

2 0 26

巴卡里 · 西迪基 · 迪亚比

科特迪瓦

2 0 26

雷吉娜 · 埃塞内姆

喀麦隆

2 0 26

关 键

中国

2 0 28

易卜拉希马 · 吉塞

塞内加尔

2 0 28

居恩 · 屈特

土耳其

2 0 26

盖伊 · 麦克杜格尔

美利坚合众国

2 0 26

瓦迪利 · 穆罕默德 · 拉耶斯

毛里塔尼亚

2 0 28

韦琳 · 谢泼德

牙买加

2 0 28

克里斯平 · 瓜拉瓦拉 · 西班德

马拉维

2 0 28

斯塔玛蒂亚 · 斯塔里那基

希腊

2 0 28

马扎洛 · 特比

多哥

2 0 26

费斯 · 迪克勒迪 · 潘斯 · 特拉库拉

南非

2 0 28

阿卜杜勒-拉赫曼 · 特莱姆萨尼

摩洛哥

2 0 28

杨 钦俊

毛里求斯

2 0 26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10.在第一一〇届和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团由当选的下列委员组成,任期两年(2022年至2023年):

主席:韦琳·谢泼德

副主席:米哈乌·巴尔采扎克

郑镇星

斯塔玛蒂亚·斯塔里那基

报告员:易卜拉希马·吉塞

11.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团由当选的下列委员组成,任期两年(2024年至2026年):

主席:米哈乌·巴尔采扎克

副主席:雷吉娜·埃塞内姆

盖伊·麦克杜格尔

韦琳·谢泼德

报告员:郑镇星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12.在委员会第一一〇、一一一和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各实体合作履行其授权。在这两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委员可获得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的报告,报告涉及正在受到审议的缔约国。

13.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委员会还与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和学术界的专家举行了会议,他们就关于享有健康权方面的种族歧视的一般性建议初稿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口头意见。

14.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与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如何加强合作,以更有条理地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同工作。委员会和与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通过了会议结论(未以文件形式提供),为今后的合作定下了框架。

15.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收到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主管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助理总干事加芙列拉·拉莫斯的视频发言,并审议了加强与教科文组织合作的途径。

F.其他事项

16.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委员会与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艾丽斯·瓦伊里穆·恩德里图举行了会议,探讨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途径,包括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开展合作和共享信息的途径。

17.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福尔克尔·蒂尔克举行了非公开会议。委员会还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举行了一次联合公开会议,作为就以下政策起草一份一般性联合建议的第二步,即关于处理和根除仇外及其对移民、其家属和其他受种族歧视影响的非公民等的权利影响的政策。联合国各实体、民间社会组织和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作为与会者或嘉宾出席了会议。这两个委员会商定了起草一般性建议的路线图,并呼吁利益攸关方提供意见。

18.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与《公约》缔约国举行了会议。共有3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委员会向代表们介绍了其工作的最新进展,特别是对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的合理化和统一,以逐步实施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权限,以接收和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提交的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的个人来文。它还请缔约国确保委员会委员的公平地域分配。

G.通过委员会年度报告

19.委员会在第3098次会议上通过了提交联大的年度报告。

二.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对情况的审议

20.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开展的工作旨在防止和应对严重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在2004年8月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上设立。委员会和工作组根据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准则(A/62/18,附件三)开展工作。

21.第一一〇届和第一一一届会议期间,该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

协调员:盖伊·麦克杜格尔

委员:米哈乌·巴尔采扎克

易卜拉希马·吉塞

李燕端

爱德华多·埃内斯托·维加·卢纳

22.第一一二届会议期间,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

协调员:易卜拉希马·吉塞

委员: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关键

盖伊·麦克杜格尔

克里斯平·瓜拉瓦拉·西班德

马扎洛·特比

阿卜杜勒-拉赫曼·特莱姆萨尼

23.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通过了三项决定、三项声明和17封公开信。

A.决定

第1(2023年)号决定

24.在2023年8月30日的第1 (2023)号决定中,委员会重申对缺乏公平和非歧视性获得COVID-19疫苗的机会表示关切,并注意到一些国家坚持拒绝就放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COVID-19大流行病保护、疫苗、治疗和医疗保健技术的规定举行表决,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25.委员会重申2022年4月25日的第2 (2022)号声明,呼吁缔约国优先考虑人权关切,并将严格的人权保障(包括一个使政府承诺在健康危机中暂停知识产权的机制)纳入大流行病预防、防备和应对的协议草案(当时正在谈判中)。它还呼吁全球北方的缔约国提供资源,帮助穷国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期望它们拥有的核心医疗能力,并使疫苗、相关药品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和用品能够以非歧视的方式向所有人提供。此外,委员会请德国、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对第1 (2023)号决定作出回应,提供信息说明为放弃COVID-19疫苗知识产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解决全世界最易受种族歧视的个人和群体的COVID-19高发病率和高死亡率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2(2023年)号决定

26.在2023年12月21日关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的第2 (2023)号决定中,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加沙地带在“暂停”七天后,于2023年12月1日恢复野蛮敌对行动。委员会重申2023年10月27日第5 (2023)号声明,特别是:(a)呼吁以色列充分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b)敦促释放被哈马斯和其他武装团体劫持的人质,释放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以及被以色列任意拘留的巴勒斯坦裔以色列公民;(c)呼吁以色列和其他缔约国向加沙的巴勒斯坦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并呼吁建立人道主义走廊,使人们能够离开加沙和返回;(d)敦促以色列确保在其有效控制下的所有巴勒斯坦人,特别是加沙的巴勒斯坦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全部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医疗保健权和行动自由权;以及(e)呼吁以色列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仇恨言论,与政界人士和公众人物,包括政府成员和议员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保持距离,并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充分和严厉的惩罚。

27.委员会敦促以色列、巴勒斯坦国和其他缔约国在加沙地带立即实行持久停火。它敦促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对2023年10月7日以来武装冲突期间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指称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侵权行为人,给予与罪行相称的惩罚。它呼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和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充分合作,调查2023年10月7日以来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指称。此外,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进入,以便该办事处能够与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调查和记录据称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当前冲突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哈马斯和其他巴勒斯坦武装团体在2023年10月7日及此后所犯的罪行。

28.委员会还呼吁所有缔约国充分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开展合作,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暴行罪,特别是灭绝种族罪。最后,它呼吁所有缔约国确保将所有应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以及在当前武装冲突中犯下的任何其他国际罪行负责的人,特别是负有指挥责任的人,迅速绳之以法。

第1(2024年)号决定

29.在2024年4月12日关于苏丹的第1 (2024)号决定中,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在苏丹暴力的(包括族裔暴力和出于族裔动机的袭击)加剧,以及苏丹武装部队和快速支助部队及其相关部队和盟军之间2023年4月15日爆发敌对行动以来那里已经严峻的人权和人道局势更形恶化。委员会表示震惊:有报告称苏丹交战各方严重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构成国际法下的战争罪和其他严重罪行,尤其是有报告称在达尔富尔、科尔多凡和其他地方发生出于种族动机的虐待行为,特别是使用重炮袭击平民居住区,大规模杀害平民、轮奸妇女和女孩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杀害逃离冲突地区的人、袭击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地点、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强迫流离失所、抢劫以及烧毁和摧毁村庄和城镇。

30.委员会敦促苏丹:(a)充分遵守其国际法义务,特别是《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平等保护其所有人口免遭种族暴力和仇恨,并保障所有族裔群体成员的安全和保障以及平等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b)处理和防止族裔暴力、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及仇恨犯罪的进一步升级,包括确保有效调查和适当惩处这类行为,促进不同族裔社区之间的对话,以促进容忍和实现和平,以及制定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的教育课程方案;(c)对据称在当前冲突期间犯下的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迅速、有效、彻底、公正和公开的调查,确保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程序起诉和惩处行为人,包括担任指挥职务的人,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充分赔偿,不论受害者和有关行为人的族裔;(d)确保社会不同组成部分,包括族裔群体有意义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和平的努力。

31.委员会还响应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实行持久和无条件停火,在包括苏丹所有族裔群体在内的广泛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开展包容性对话,以期就冲突达成和平、持久的解决办法,恢复平民领导的政府。

32.委员会呼吁冲突各方:(a)立即采取具体措施,制止和防止进一步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特别是基于族裔出身对人的暴力行为;(b)遵守国际法义务,包括不加歧视地尊重和保护包括族裔群体成员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所有平民免遭暴力,保护和不攻击民用物体;(c)确保人道组织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它们控制下的所有地区,并确保人道救济迅速和不受阻碍地通行,以帮助平民,特别是最脆弱和最难以达到的人,包括受冲突影响的族裔群体;(d)与人权高专办、苏丹人权问题专家和苏丹问题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合作,调查所有据称在当前武装冲突中的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及相关罪行,包括《公约》下的罪行,并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一起调查据称在达尔富尔犯下的国际罪行。

33.委员会还呼吁所有缔约国充分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开展合作,制止在苏丹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暴行罪。委员会还呼吁所有缔约国在它们的国际义务方面确保将所有应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以及在苏丹武装冲突中犯下的任何其他国际罪行负责的人,特别是负有指挥责任的人,迅速绳之以法。

34.最后,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包括非洲联盟和其他区域组织及其所有成员国,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行为体,继续监测苏丹局势,并加强努力,防止进一步发生暴力和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基于族裔出身对人的暴力行为。

B.声明

第3 (2023)号声明

35.委员会于2023年7月7日通过了关于法国执法人员种族貌相和过度使用武力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第3 (2023)号声明。

第4 (2023)号声明

36.在2023年8月21日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的第4 (2023)号声明中,委员会对美国最高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就“学生公平录取联合会诉哈佛大学校长和研究员案”作出的判决深表关切,因为这将有效地终止美国各学院和大学意识到种族的录取方案,终止平权行动政策;委员会还指出,该判决推翻了几十年的先例、几代的政策和终生的努力,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通过增加教育机会来支持在美国进行持续不断的反种族主义斗争。

37.委员会回顾,美国的种族不平等是奴隶制、国家认可歧视的吉姆·克劳时代以及这种不平等在举国体制中事实上的永存而直接遗留下来的产物;它还回顾,在美国学院、大学和研究生院录取方面采取的平权行动对于提高过去被大多数高等教育机构排除在外的整整一代学生的地位至关重要,为他们提供了改善生活和职业的机会。

38.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包括美国在内的《公约》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在情况需要的时候,采取特别和具体措施,确保某些种族群体或属于这些群体的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和保护,以保证他们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此外,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 (200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2022年8月关于美国的结论性意见(CERD/C/USA/CO/10-12)。

39.委员会呼吁美国充分尊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它还呼吁缔约国及其各级公共当局积极制订和执行精准的措施,有效处理最高法院的判决对非裔美国人和其他代表性不足的社区的教育机会的不利影响。

40.委员会鼓励美国的教育机构通过或继续实施各项方案和政策,增加和留住非裔美国人和其他代表性不足的社区的学生,以减轻几个世纪以来基于种族的排斥的后果。

4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及其各级公共当局和教育机构制订和支持旨在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的全面政策。

第5 (2023)号声明

42.在2023年10月27日关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的第5 (2023)号声明中,委员会对加沙地带发生的大规模暴力和人道灾难以及有充分理由担心该地区正被卷入更广泛的冲突表示震惊。委员会深感震惊,哈马斯和其他武装团体于2023年10月7日发动残酷袭击,向以色列发射火箭,造成至少1,400名以色列人死亡,包括妇女和儿童,5,400多人受伤,并劫持人质。它还深为震惊,以色列在加沙的无差别野蛮军事袭击,特别是空袭,这导致7,000多名巴勒斯坦人丧生,包括至少2,900名儿童;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使18,400多人受伤;据报道造成1,600多人(包括900名儿童)被困在加沙的废墟下,并导致数万所房屋被毁。

43.委员会表示震惊,以色列于2023年10月9日决定进一步加紧对加沙地带的持续和长期封锁,并扣留粮食、水、电、能源和用品以及药品等基本物资,这相当于对加沙230万巴勒斯坦人的一种集体惩罚。它表示严重关切以色列2023年10月12日的决定命令加沙北部的110万巴勒斯坦人,包括在联合国设施中避难的巴勒斯坦人,在24小时内搬迁到加沙南部。它还表示深为关切以色列对加沙、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长期军事占领,以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政策和做法,包括非法定居点,这些都违反了《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义务。

44.委员会高度关切,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针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非人化急剧增加,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包括高级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公众人物,特别是以色列国防部长约阿夫·加兰特2023年10月9日的发言,他称巴勒斯坦人为“人畜”,这种语言可能煽动种族灭绝行为。它还关切,10月7日以来被占领西岸的人权状况恶化,包括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任意逮捕西岸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裔以色列公民的事件增加,以及以色列部队非法使用致命武力的事件增加和定居者暴力行为增加,导致至少103名巴勒斯坦人被杀,包括至少32名儿童。

45.委员会敦促以色列和其他缔约国制订并实施立即、彻底的停火。它还敦促释放被哈马斯和其他武装团体劫持的人质,释放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以及被以色列任意拘留的巴勒斯坦裔以色列公民。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和其他缔约国向加沙的巴勒斯坦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确保建立人道主义走廊,使人们能够离开加沙并返回。它还敦促以色列确保在其有效控制下的所有巴勒斯坦人,特别是加沙的巴勒斯坦人,享有《公约》规定的全部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医疗保健权和行动自由权。

46.此外,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仇恨言论,与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包括政府成员和议员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保持距离;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充分和有力的惩罚;与媒体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媒体平台以及易受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影响的群体成员密切合作,打击在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行为;它敦促巴勒斯坦国落实委员会在2019年8月结论性意见(CERD/C/PSE/CO/1-2)中提出的建议,打击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行为,包括在互联网上以及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和媒体官员的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行为。

47.最后,委员会呼吁以色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落实委员会在2019年12月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RD/C/ISR/CO/17-19),特别是: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在目的上或实际上不歧视巴勒斯坦裔以色列公民、在以色列本土上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巴勒斯坦人、或者在以色列有效控制下的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并在充分遵守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相关原则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并审查其封锁政策,紧急允许和协助重建家园和民用基础设施,确保获得必要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并确保根据《公约》享有行动自由、住房、教育、保健、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C.信函

48.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致函澳大利亚政府,内容涉及西澳大利亚州土著文化遗产立法的发展及其对土著人民人权的影响。

49.委员会于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12月8日就吉大港山区土著人民的状况致函孟加拉国政府。

50.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加拿大政府,内容涉及Enbridge Line 5原油管道对加拿大和美国土著人民权利的影响。

51.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加拿大政府,事涉2022年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土著的谋杀妇女事件。

52.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致函加拿大政府,事涉加拿大国家机构、加拿大天文机构和加拿大公司参与支持美国夏威夷30米望远镜项目的行动,影响到土著人民,即夏威夷土著人的权利。

53.委员会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12月8日致函喀麦隆政府,事涉海洋省一个油棕种植园的特许权对Bagyeli土著人民的影响。

54.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智利政府,事涉一个商业项目对普孔Marta Cayulef Mapuche社区的影响。

55.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智利政府,事涉一个道路项目对科金博Diaguita土著人民的影响。

56.委员会于2023年8月31日致函哥斯达黎加政府,事涉Térraba和Salitre的Teribe (Brörán)和Bribiri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缺乏保有权保障。

57.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致函法国政府,事涉圭亚那西部电力中心项目对法属圭亚那Kali’na土著人民的影响。

58.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危地马拉政府,事涉关于在上韦拉帕斯、下韦拉帕斯和伊萨瓦尔省强迫驱逐和暴力侵害Kekchi和Poqomochí土著社区成员的指称。

59.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印度政府,事涉阿鲁纳恰尔邦Chakma和Hajong社区的情况。

60.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印度政府,事涉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特别弱势部落群体的状况。

61.委员会于2023年12月8日致函秘鲁政府,事涉建立Cordillera Azul国家公园和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及相关行动项目(REDD+)及其对Kichwa和Kakataibo土著人民的影响。

62.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致函美国政府,事涉在夏威夷建造30米望远镜及其对土著人民,即夏威夷土著人权利的影响。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63.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克罗地亚(CERD/C/HRV/CO/9-14)、意大利(CERD/C/ITA/CO/21)、纳米比亚(CERD/C/NAM/CO/16-18)、塞内加尔(CERD/C/SEN/CO/19-23)、土库曼斯坦(CERD/C/TKM/CO/12-13)和乌拉圭(CERD/C/URY/CO/24-26)。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ERD/C/BOL/CO/21-24)、保加利亚(CERD/C/BGR/CO/23-25)、德国(CERD/C/DEU/CO/23-26)、摩洛哥(CERD/C/MAR/CO/19-21)、南非(CERD/C/ZAF/CO/9-11)和越南(CERD/C/VNM/CO/15-17)。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下列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阿尔巴尼亚(CERD/C/ALB/CO/13-14)、墨西哥(CERD/C/MEX/CO/22-24)、卡塔尔(CERD/C/QAT/CO/22-23)、摩尔多瓦共和国(CERD/C/MDA/CO/12-14)和圣马力诺(CERD/C/SMR/CO/1)。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页(https://www.ohchr.org/en/Treaty-bodies/cerd)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上以上述符号查阅。

64.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的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克罗地亚:特拉库拉女士和巴尔采尔扎克先生;意大利:埃塞内姆女士和巴彦德先生;塞内加尔:斯塔里那基女士和特比女士;土库曼斯坦:郑女士和吉塞先生;乌拉圭:维加·卢纳先生和迪亚比先生。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的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多民族玻利维亚国:迪亚比先生和吉塞先生;保加利亚:李女士和特拉库拉女士;德国:杨钦俊先生、斯塔里那基女士和郑女士;摩洛哥:巴尔塞扎克先生和吉塞先生;南非:巴彦德先生、埃塞内姆女士和迪亚比先生;越南:阿里·米斯纳德女士和郑女士。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的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阿尔巴尼亚:埃塞内姆女士和迪亚比先生;墨西哥:特拉库拉女士和郑女士;卡塔尔:吉塞先生和郑女士;摩尔多瓦共和国:斯塔里那基女士和杨钦俊先生;圣马力诺:特比女士和迪亚比先生发言。

四.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所作审议的后续行动

65.在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报告员。

66.委员会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范围和后续行动准则,将与结论性意见一起发送给每个缔约国。

67.在第一一〇届会议(第3016次会议)、第一一一届会议(第3046次会议)和第一一二届会议(第3076次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他作为报告员的活动报告。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特拉库拉女士接替屈特先生担任新的特别报告员。

68.本报告所涉时期内,委员会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后续行动报告:阿塞拜疆(CERD/C/AZE/FCO/10-12)、丹麦(CERD/C/DNK/FCO/22-24)、爱沙尼亚(CERD/C/EST/FCO/12-13)、法国(CERD/C/FRA/FCO/22-23)、格鲁吉亚(CERD/C/GEO/FCO/9-10)、哈萨克斯坦(CERD/C/KAZ/FCO/8-10)、卢森堡(CERD/C/LUX/FCO/18-20)、斯洛伐克(CERD/C/SVK/FCO/13)和美国(CERD/C/USA/FCO/10-12)。

69.委员会继续与这些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向它们发送了有关意见,并请它们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还向逾期提交后续报告的缔约国发出了催交函。

五.审议在《公约》第十一条下收到的来文

70.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如果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没有执行《公约》的规定,可提交来文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2018年,委员会收到了首批三份此类国家间来文。经商定,委员会个人来文工作组也将负责处理国家间来文。

71.在委员会第一一〇届和第一一一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梅赫达德·巴彦德

委员:谢哈·阿卜杜拉·阿里·米斯纳德

米哈乌·巴尔采扎克

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瓦迪利·穆罕默德·拉耶斯

72.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

协调员:斯塔玛蒂亚·斯塔里那基

委员:雷吉娜·埃塞内姆

关键

杨钦俊

佩拉·博克-威尔逊

73.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就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收到的国家间来文开展的活动是由特设调解委员会就巴勒斯坦国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进行的。

74.就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设立的特设调解委员会继续努力,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期友好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了六次面对面会议,讨论与其工作有关的若干方面,包括行政事项、信息收集、调解策略和起草报告。在此期间,法院尝试了一切可用的手段,促使两个缔约国参与调解进程。

75.2024年3月,特设委员会在通过报告后结束了任务。委员会于2024年2月19日正式通过报告。本报告介绍了特设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即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和平解决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之间在若干种族歧视问题上的争端(见CERD/C/113/3、CERD/C/113/3/Add.1和CERD/C/113/3/Add.2)。

六.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

76.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为缔约国的审议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以使对话更具互动性。在第一一二届会议期间首次采用了根据主题清单将审评分为四个部分的方法。

77.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斯塔里那基女士介绍了任务组完成议事规则修订工作的最新情况。委员会开始对议事规则草案修订本进行最后阅读,并核准了任务组提交的一些补充拟议规则。

78.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还任命了下列若干联络人和报告员,以加强与联合国和区域有关机制和机构的合作。

报复问题联络人

迪亚比先生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 前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报告员 )

特拉库拉女士

个人来文 ( 意见 ) 决定后续行动报告员 ( 前意见 后续行动报告员 )

斯塔里那基女士

与美洲人权机制合作联络人

谢泼德女士

与 非 洲人 权机制 合作联络人

特拉库拉女士

与欧洲人 权机制 合作联络人

斯塔里那基女士

与亚洲人 权机制 合作联络人

郑女士和关先生

与条约机构合作的联络人

埃塞内姆女士

与防止灭绝种族罪行和保护责任办公室合作联络人

迪亚比先生

与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和非洲人后裔问题常设论坛合作的联络人

谢泼德女士

与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促进执法中种族平等和正义国际独立专家机制合作的联络人

麦克杜格尔女士

与人权理事会拟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补充标准特设委员会合作联络人

吉塞先生

与有效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和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独立知名专家组合作的联络人

特比女士

《公约》第十五条联络人

西班德先生

七.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79.截至2024年4月26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第四次定期报告自1976年逾期未交

利比里亚初次报告自1977年逾期未交

冈比亚第二次报告自1982年逾期未交

索马里第五次定期报告自1984年逾期未交

巴布亚新几内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所罗门群岛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中非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自1989年逾期未交

圣卢西亚初次报告自1991年逾期未交

马拉维初次报告自1997年逾期未交

布隆迪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斯威士兰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海地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莱索托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汤加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1年逾期未交

孟加拉国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伯利兹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厄立特里亚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赤道几内亚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东帝汶初次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科摩罗初次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马里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乌干达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巴哈马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佛得角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科特迪瓦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加纳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利比亚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巴多斯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圣基茨和尼维斯初次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圭亚那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马达加斯加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尼日利亚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印度尼西亚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莫桑比克第十三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比绍初次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刚果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巴拿马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埃塞俄比亚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80.截至2024年4月26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也门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格林纳达初次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马耳他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奥地利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5年逾期未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5年逾期未交

乍得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斐济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列支敦士登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哥斯达黎加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8年逾期未交

埃及第二十三次至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8年逾期未交

罗马教廷第二十四次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8年逾期未交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初次报告自2018年逾期未交

巴拉圭第七和第八次定期报告自2018年逾期未交

斯里兰卡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9年逾期未交

苏丹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9年逾期未交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行动

81.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委员会与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迟交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如何协助它们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包括由人权高专办提供能力建设服务。委员会还讨论了向所有缔约国开放简化报告程序的可能性,并审议了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

82.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邀请所有缔约国根据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特别是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第1和第2段以及关于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第9段,选择采用简化报告程序。2023年11月6日发送了一份大意如此的普通照会。

83.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审议了圣马力诺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初次报告。

84.目前,有55个缔约国表示对简化报告程序感兴趣。由于能力的限制,委员会将需要循序渐进地执行这一程序,优先为选用此程序的缔约国中逾期最久的缔约国编制报告前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有能力对所有缔约国实施简化报告程序之前,所有其他缔约国将需要继续采用传统的报告程序。所有缔约国都应当收到通知,告知它们应根据哪个程序提交报告以及相应的截止日期。

八.《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审议工作

85.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个人或群体,凡自称其《公约》下的任何权利遭到某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均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以供审议。共有59个缔约国已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

8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审议工作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在第十四条下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87.自1984年到编写本报告为止,委员会共登记了88份申诉,涉及23个缔约国。其中有3份来文被宣布为可予受理,22份被宣布为不可受理,2份被中止。委员会根据47份申诉的实质问题通过了最后决定,宣布认定其中26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有19份来文有待审议。

88.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审议了来文“M.O.等人诉斯洛伐克”(CERD/C/110/D/70/2019),指涉据称对罗姆人社群成员的种族歧视。委员会承认边缘化社区成员司法准入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障碍。但它认为,请愿人没有证明,关于向宪法法院申诉的法律要求损害了他们的公正审判权,或者导致了歧视行为。因此,委员会认为请愿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决定来文不予受理。

89.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审议了来文“S.H.诉瑞士”(CERD/C/111/D/79/2021),事涉据称对一名土耳其公民的种族歧视,因为他由于缔约国在疫情期间采取的特别措施而被禁止进入瑞士。委员会在决定中指出,联邦行政法院于2020年7月8日通过了最终决定,请愿人于2021年8月31日提交来文——在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日之后六个多月。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不一定必须在瑞士境内提交《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而且在2020年6月22日至7月3日期间,他在瑞士主管部门进行了诉讼,对拒绝其入境的决定提出异议,并不必人在瑞士境内。委员会认为,基于请愿人不在瑞士境内的论点不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1条(f)项所指的特殊情况,因此不能接受。由于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理由说明请愿人迟交来文的原因,委员会决定来文不予受理。

90.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审议了来文“U.I.和G.I.诉瑞士”(CERD/C/112/D/74/2021)。请愿人称,作为罗姆人社群的成员,他们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他们还称,如果将他们驱逐到北马其顿,缔约国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五条(丑)项和(辰)项(iv)目,与第二条第一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在那里因其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

91.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申请重新审查驱逐决定,因此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根据《庇护法》第111条b款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并不暂停执行驱逐,因为主管当局对给予暂停效力有酌处权。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补救办法不具有自动中止效力,也不构成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

92.关于案情实质,委员会审查了北马其顿的酷刑风险,并注意到请愿人没有证实存在系统侵犯人权,包括少数民族人权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有充分的机会向国家当局证实和澄清他们的诉求,而国家当局的评估是,没有理由采取保护措施。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请愿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与北马其顿当局接触,以获得针对所称侵权行为的适当保护,而且请愿人承认,他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受到了暴力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能论定提交人已证实他们在过去遭受过暴力而有理由可以提供《公约》下的保护措施。委员会回顾,审查在案件的事实方面的调查结果不是委员会的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国内法院的裁决明显具有任意性,它还回顾,应由请愿人提出确凿的论据,表明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完整权因其族裔血统而受到严重侵犯的风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当前的和真实的。鉴于案件卷宗中的材料,委员会认为,它面前的事实并不表明违反了《公约》的任何规定。尽管委员会的结论,并根据缔约国关于请愿人可要求复审一审裁决的保证,同时考虑到G.I.的脆弱性和罗姆妇女在获得心理治疗和医疗方面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接受请愿人的复审请求。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G.I.在缔约国境内时得到所需的照顾,而且她在返回后能够获得医疗援助。

九.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93.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程序,对《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审查工作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94.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其《议事规则》中增加两个段落,列出上述程序的细节。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出关于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95.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就47项申诉的实质问题通过了最后意见,并认定其中26起案件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在10起案件中,委员会尽管未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但仍提供了意见或建议。

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以及《公约》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96.委员会在第一一〇届、第一一一届和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此外,委员会委员积极宣传《公约》。

97.谢泼德女士参加了2023年10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反种族主义歧视机制主席首次为期一天的协调会议以及与秘书长的联席会议。谢泼德女士还就教育、非殖民地司法、赔偿以及打击贩运人口和种族歧视问题发表了几次主旨演讲,包括在牙买加举行的2024年摆脱奴隶制加勒比区域论坛、在南非自由州大学启动赔偿中心以及在南非德班举行的2024年世界使命理事会大会上。她还在约翰内斯堡大学发表了关于教育非殖民化的公开演讲;在圣公会主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提交了一篇论文,题为“从罪人到圣人:动产奴隶制在牙买加教会和教育机构中的遗留问题”;并在万国宫举行的由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等举办的一次活动上,就赔偿促进发展问题作了发言,触及了和解、赔偿、融合和包容促进发展等主题。

98.巴尔采扎克先生代表委员会主席出席了在马德里举行的条约机构主席非正式会议。他还会见了教科文组织的代表,讨论了在种族主义问题上的参与和可能的合作。当选主席后,他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六次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他还向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和人权理事会拟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补充标准特设委员会作了视频介绍。

99.郑女士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并在嘉宾专题讨论会上作了发言,题为“承认――建立强大的框架促进亚太区域的平等、不歧视和社会和谐”。她还参加了一次关于亚洲军队性奴役问题35年运动的研讨会,以及由亚欧会议全球老龄问题中心和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办的老年人人权论坛。

100.斯塔里那基女士应邀在若干论坛上就种族歧视和健康权问题发言,包括播客“谈论人权”;由泛美卫生组织和非洲人后裔问题常设论坛组织的关于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女孩健康公平问题的虚拟协商会;人权高专办欧洲区域办事处和欧洲卫生系统和政策观察站联合举办的以非洲人后裔为重点的健康权活动;并与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的代表进行了秘密对话。她代表委员会主席出席了土著人民权利国际、土著事务国际工作组和Pedro Arrupe人权研究所在德乌斯托大学毕尔巴鄂校区举办的土著人民问题会议。

101.迪亚比先生参加了关于种族作为巴西暴行罪风险因素的圆桌讨论会。他还参加了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会议,重点是创新办法和非洲人后裔的参与。他在网上向纽约大学学生和科特迪瓦国家人权委员会介绍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他参加了在日内瓦与全球制止大规模暴行罪行动的一次会议。

102.特拉库拉女士在南非宪政民主三十周年的主要庆祝活动上发言,并介绍了区域和国际人权体系如何影响南非的人权发展。她还参加了关于委员会关于享有健康权方面种族歧视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草案的区域磋商。

103.吉塞先生继续担任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正在拟订的关于仇外的联合一般性建议草案的联络人。他还对中国进行了研究访问,并会见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新疆社会科学院的代表,该研究院从事民族问题的工作。会议出席情况良好,有高级别代表参加。与会者讨论了挑战和预警措施,主要目的是引起中国政府作出反应。他在整个访问期间由关先生陪同。吉塞先生还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

十一.关于享有健康权的种族歧视的一般性建议

10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届会和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关于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种族歧视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草案的工作。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特别报告员斯塔里那基女士在委员会成员的支持下,于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与包括卫生专业人员在内的利益攸关方进行了四次虚拟区域磋商,并审查了委员会呼吁对一般性建议初稿提供投入后收到的大量书面意见。

105.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讨论并“预先通过”了斯塔里那基女士编写的草案修订本。委员会将审议一般性建议的最后草案,供第一一三届会议最后通过。

十二.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106.《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07.因此,应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公约》第十五条联络人埃塞内姆女士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23年的报告(A/78/23),以及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编写的关于17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副本(见CERD/C/112/3),并于2024年4月就此向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报告。

108.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报告以来,17个非自治领土中没有一个获得独立。

109.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领土中出现的若干人权问题阻碍了充分享有《公约》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在行政、立法、司法和社会经济领域。在根据《公约》审议负责管理这些领土的缔约国报告期间,委员会将向它们提出上述问题。委员会赞赏大多数管理国承诺确保其管辖范围内人民的人权,特别是自决权,并敦促缔约国立即聚焦注意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地方。

110.委员会呼吁各管理国加紧努力,解决非自治领土,特别是加勒比和法属波利尼西亚以及关岛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这些领土受到气候危机、采矿和军事演习的影响。委员会赞同呼吁有关行政当局解决直布罗陀、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和西撒哈拉的政治地位问题。

111.委员会呼吁在向非自治领土提供人权保护和在非自治领土适用《公约》方面加强一致性,并敦促管理国调查和处理在管理国与领土的关系中,特别是在美属萨摩亚、关岛和英国海外领土上的种族歧视申诉。

112.委员会重申,自决权是非自治领土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仍然是非殖民化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这反映在《联合国宪章》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

十三.报复

113.委员会对恐吓和报复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就这方面将采取的步骤通过了准则。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迪亚比先生为报复问题联络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指称说有与委员会工作进行合作或试图合作直接有关的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