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HND/OAI/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March202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补充资料的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委员会赞赏洪都拉斯应委员会2018年结论性意见的要求,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于2021年1月19日及时提供补充资料。

2.委员会赞赏在2024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483次和第484次会议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讨论了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涉及以下领域:(a) 立法协调和体制框架,(b) 调查和搜寻,(c) 移民背景下的失踪。

3.委员会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49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结论性意见发布以来在法规、公共政策和体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

(a)2024年2月,建立了国家历史记忆中心;

(b)2023年11月,颁布了关于重建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历史记忆的第13-2023号行政令;

(c)2023年8月,颁布了《国家DNA数据库系统法》;

(d)2023年6月,记忆与和解博物馆落成;

(e)2023年4月,实施了DNA-PROKIDS方案,以鉴定儿童的基因样本;

(f)2023年3月,制定了《洪都拉斯和解与重建记忆、真相、赔偿、正义和不再发生方案》;

(g)2022年3月,颁布了第22-2022号法令,指定3月24日为全国了解真相、记忆和正义权利日,并规定政府机构有义务承认严重和系统性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

(h)2022年3月,废除了《安全和国防公共文件分类法》,即《保密法》;

(i)2020年2月,出版了失踪移民亲属信息指南;

(j)2019年10月,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被重新认证为A级国家人权机构;

(k)2019年4月,在警察调查局设立了失踪问题股。

C.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和缔约国的新动态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到的体制变革方面的努力,以及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面临的挑战。在本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希望强调其关切和建议,以确保缔约国旨在防止和惩治强迫失踪以及保障受害者权利的立法、此类立法的执行和主管当局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约》。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落实委员会本着建设性与合作精神提出的建议。

1.一般资料

《公约》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5和第16条,《公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而且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正在为法官开发人权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有效适用《公约》和有关这一主题的具体培训的资料(第一、第四、第十二和第二十三条)。

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国内法院直接援引和适用《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向司法官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在职培训,特别是关于《公约》的范围和直接适用性的培训,并使用指标,定期评估此类培训的影响。

个人来文和国家间来文

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没有必要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和国家间来文(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

9.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请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提交的个人来文和国家间来文,以期加强防止强迫失踪的框架。

公共安全军事化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武装部队提供的培训,并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武装部队的所有部门均设立了人权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公共安全采取军事化方针、例外状态不断延长、文职人员对武装部队行动管控不足以及宪法保障中止,这些情况带来了风险,包括与防止和消除强迫失踪有关的风险(第一条)。

11.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放弃公共安全的军事化方针。公共安全政策的制定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原则,并应确保安全机构的民事性质。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民事执法机构,并请缔约国制定一项计划,以确保军队立即有序并且可核查地退出公共安全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的文职管控和问责机制运作良好。

防止可能妨碍调查进展的行为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立法未能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检察院体制薄弱,并且有指控称这两个机构存在腐败。委员会还对遴选法官过程中使用的标准以及在针对法官的纪律程序中司法和正当程序保障不足表示关切(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检察院和司法机关完全独立公正,包括改革有关司法机构和司法委员会的法律。缔约国应确保法官的遴选程序以适任性、才干和技术专长为标准,并在纪律程序中坚持司法和正当程序保障。此外,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腐败,确保负责搜寻和调查的公务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立法协调和体制框架

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

1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20年生效的《刑法典》第139至142条,缔约国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罪行,并于2023年任命了一个特别立法委员会,审查前政权提出的《刑法典》修正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立法,强迫失踪:

(a)只被界定为危害人类罪中的一项罪行,不能作为单独的罪行加以惩处;

(b)不属于处罚最严厉的罪行;

(c)不包括下令或唆使制造强迫失踪的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包括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

(d)没有根据《公约》规定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第二、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三条)。

15.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

(b)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考虑到强迫失踪罪的极端严重性,修改适用于强迫失踪罪的刑罚;

(c)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刑法典》中规定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并确保不得援引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并确保拒绝服从实施强迫失踪命令的下属不受惩罚;

(d)在《刑法典》中规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提到的所有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强迫失踪罪的持续性质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刑法典》条款的明确资料,这些条款一方面规定强迫失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116条),另一方面规定,对于强迫失踪等持续性犯罪的情况,诉讼时效从非法状况停止之日起算(第110(3)条)(第八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鉴于强迫失踪罪的持续性质,适用于该罪行的任何诉讼时效都应具有长期性,应从罪行停止之时起算,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的现有补救办法符合适当的诉讼时效。

“受害者”的定义以及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的权利

1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3年提交的两项法案,即关于在“国家安全政策主张”执行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权利的法案,以及关于失踪人员及其家属的搜寻和法律保护的法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于因某项罪行而死亡的人,只有四亲等血亲和二亲等姻亲以内的亲属才可能被承认为受害者;

(b)国内法不承认强迫失踪受害者了解真相的权利;

(c)据称,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检察院要求必须在48小时后才受理失踪报告,在检察官提出申请之前,私人申诉人在参与诉讼方面存在法律障碍,缺乏免费的法律代理,并且在诉讼的所有阶段获得信息的机会有限(第二十四条)。

19.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扩大国内法中“受害者”的定义,以包括任何因强迫失踪而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

(b)在国内法中承认所有强迫失踪受害者有权了解真相;

(c)确保强迫失踪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立即受理失踪报告;不论检察官是否提出申请,均有机会参与诉讼;免费提供法律代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能获得信息;

(d)确保以完全符合《公约》的方式通过和执行关于强迫失踪受害者权利的立法。

获得及时、公正、适当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2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全面赔偿因国家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法案已于2018年重新提交。委员会还注意到,据代表团报告,正在制定《洪都拉斯抵抗运动烈士家属社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现行立法没有规定一项制度,由国家负责向所有强迫失踪受害者,包括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发生的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2023年访问洪都拉斯的报告中指出,工作组未能确定任何失踪者的亲属得到了国家援助;

(c)根据第4-2022号法令制定的教育领域社会方案以及《洪都拉斯抵抗运动烈士家属社会方案》只关注在2009年政变中被杀害的人;

(d)2023年《洪都拉斯和解与重建记忆、真相、赔偿、正义和不再发生方案》没有经批准的内部条例,只有两名雇员;

(e)2008年针对“国家安全政策主张”受害者的国家赔偿方案尚未实施(第二十四条)。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所有强迫失踪受害者都能利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充分和适当赔偿制度,确保这种制度即使在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也适用,并基于区别对待的方法,考虑到性别层面和受害者的具体需求;

(b)不论失踪发生在何种情况下,为受害者家属制定公共援助方案,包括社会心理支持和社会福利制度,以确保失踪者子女的受教育权;

(c)将强迫失踪受害者纳入第4-2022号法令设立的社会方案和《洪都拉斯抵抗运动烈士家属社会方案》;

(d)通过《洪都拉斯和解与重建记忆、真相、赔偿、正义和不再发生方案》的内部条例,并为实施该方案分配必要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e)切实实施2008年针对“国家安全政策主张”受害者的国家赔偿方案(第二十四条)。

记忆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历史记忆局,负责管理《洪都拉斯和解与重建记忆、真相、赔偿、正义和不再发生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管理和保护纪念场所、保存历史档案和开展教育性纪念活动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1980年代和1990年代强迫失踪行为有关的历史记忆方案(第二十四条)。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善对纪念场所的管理和保护,保护历史档案,并开展教育性纪念活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纪念博物馆和历史记忆方案处理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发生的强迫失踪行为。

保护机制

2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不断有指控称,失踪者亲属、证人和人权维护者,包括捍卫土地、领地和环境的人遭到威胁、骚扰、恐吓和报复,包括失踪,还有报告称,司法官员遭到报复;

(b)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传播者和司法官员的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包括缺乏资金、人员和技术工具,组成机构之间缺乏协调,保护措施缺乏效力,Triunfo de la Cruz市加里富纳人社区一名青年男子失踪的案件就反映了这一点;

(c)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能力,《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方案》缺乏效力(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25.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倍努力,防止和惩治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人员的威胁、骚扰、恐吓和报复;

(b)加强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传播者和司法官员的国家制度以及《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方案》,确保提供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使其履行任务,进行机构间协调,以区别对待的方法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即使失踪者下落不明,《民法典》仍然要求只有宣布推定其死亡,才能使其亲属的地位正常化(第二十四条)。

27.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以确保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在不需要宣布失踪者推定死亡的情况下,在社会保护、家庭法、财务事项和财产权等方面,使命运或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正常化。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立法中规定可就强迫失踪发布失踪声明,不论失踪时间的长短。

人身保护令补救办法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搜寻失踪人员方面,人身保护令补救办法过于形式化,运作效率低下(第十七和第二十四条)。

29.委员会赞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审查《宪法司法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补救办法的运作情况,以确保人身保护令成为确定失踪人员下落的迅速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

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安装了数字监狱记录系统,并提供了关于数字和实物登记册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向狱警提供的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正如代表团所报告的那样,自2023年6月以来,武装部队,特别是公共秩序宪兵队一直负责管理该国的监狱,任务期限至2024年年中;

(b)缺乏资料说明数字监狱记录系统在所有拘留场所的运行情况,监狱记录的处理情况和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内容不明确;

(c)有指控称,查阅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的机会有限,记录的信息不完整和/或不正确;

(d)缺乏关于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被剥夺自由者问题监察员办公室的资料(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和第二十二条)。

31.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鼓励缔约国:

(a)确保监狱由作为自主和独立实体的国家监狱管理局管控;

(b)确保现有和今后的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的互操作性,保证所有登记册至少包含《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要求的信息,并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一开始就一律进行登记;

(c)确保及时、准确地补充和更新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或记录所载的资料,对登记册或记录进行定期核查,如有违规行为,对负责官员予以适当惩处;

(d)确保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如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代表或律师,都能迅速获得《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所有信息。

(e)开展活动,宣传被剥夺自由者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能。

3.调查和搜寻

国家失踪人员登记册

32.委员会注意到洪都拉斯不同国家机构汇编的强迫失踪案件数字、关于失踪或下落不明人员国家登记册的法案以及关于失踪人员及其家属的搜寻和法律保护的法案,这些法案规定建立一个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统一的失踪人员登记册(第一至第三条、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册,登记在洪都拉斯失踪的人员和在国外失踪的洪都拉斯国民,以便生成准确的最新统计资料,按失踪人员的性别、年龄、性别认同、性取向、国籍和种族或族裔血统分列。这些资料应包括:失踪的日期、背景和情况;找到的失踪人员(包括死者)人数;国家可能以《公约》第二条所述某种形式参与的案件数量,包括在移民和贩运人口背景下的失踪案件。

调查和起诉强迫失踪案件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警察调查局失踪问题股并制定《失踪和下落不明人员规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强迫失踪案件不受惩罚的现象严重,包括1980年代和1990年代、2009年政变和2017年选举后危机期间发生的案件以及当前的案件;

(b)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强迫失踪案件或个人犯下的失踪案件的资料,也缺乏关于此类罪行被定罪数量的资料;

(c)调查和起诉强迫失踪案件的机构能力薄弱,这包括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有限,仅在特古西加尔巴、圣佩德罗苏拉和拉塞瓦设有办事处;向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强迫失踪问题科指派了两名检察官,而刑事技术调查局没有指派调查员;各检察官办公室之间对案件的分配不当,如Triunfo de la Cruz社区五名成员失踪的案件就是如此;

(d)缺乏调查和起诉战略,这表现在无法发现侵犯人权的模式,缺乏背景分析小组,以及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其他罪行,而非强迫失踪;

(e)失踪者亲属参与调查和刑事诉讼的程度有限,而且不信任司法官员;

(f)当警察或军官涉嫌参与强迫失踪案件时,缺乏明确的程序来确定应由警方还是由检察院进行调查;

(g)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在刑事调查中缺乏合作(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四条)。

35.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所有失踪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在调查过程的所有阶段力行尽责,并确保被控施害者受到起诉,如果被认定负有责任,则处以适当刑罚;

(b)加强负责调查和起诉强迫失踪案件的实体的机构能力,包括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强迫失踪问题科和刑事技术调查局,保证机构内部和机构间的协调,并为其分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c)制定全面的调查战略,确保在搜寻和调查过程中进行背景分析,从而更容易确定指挥系统中的责任,并制定有效的案件起诉战略;

(d)保证所有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包括失踪人员的家属、密友和法律代表,都能参与调查和诉讼的所有阶段,并定期了解进展情况和结果;

(e)确保任何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文职人员还是军人,都不能影响调查的进展;

(f)确保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通过共享信息和为进入军事设施提供便利,配合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

搜寻失踪人员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搜寻失踪人员和查明其下落的体制政策,也缺乏资源和措施,无法在有理由相信失踪人员可能还活着的情况下立即进行紧急搜寻;

(b)缺乏关于使用调查技术搜寻失踪人员并查明其下落的信息;

(c)亲属和密友参与搜寻过程的程度有限;

(d)没有机构间和机构内部的搜寻协调机制(第二十四条)。

37.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根据2019年《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敦促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搜寻失踪人员和查明其下落的公共政策,优先考虑找到活着的失踪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

(b)确保在接到人员失踪报告后,立即自动启动搜寻,并确保调查继续进行,直至查明失踪人员的下落;

(c)通过专门培训和购置必要的基础设施,促进使用有科学依据的证据;

(d)确保由主管当局进行搜寻,并为有关人员的亲属、密友和法律代理的参与提供便利;

(e)确保负责搜寻失踪人员及调查失踪案件的各机构有效协调、合作和交叉核对数据。

身份识别和有尊严地归还遗体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国家身份识别系统和国家DNA数据库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资金和其他原因,基因数据库和实验室尚未投入使用;

(b)存在关于处理不完整遗骸、获取不完整基因档案和不尊重遗骸的指控;

(c)所收到的资料,包括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由于缺乏资源,一些秘密坟墓尚未挖掘,包括一个位于埃尔普罗格雷索的坟墓;

(d)缺乏关于身份不明遗骸的数据库;

(e)2023年3月提交的关于建立国家法医和法证研究所的法案草案尚未获得通过(第十二、第十九和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国家DNA数据库系统有效运作,与其他国家的基因资料库具有互操作性,并确保分配足够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

(b)加快遗骸鉴定进程,扩大鉴定、保管遗骸和有尊严地归还家属的能力;

(c)建立所有失踪人员的生前/死后信息数据库,并确保根据所有失踪案件的相关信息更新该数据库;

(d)确保负责识别失踪人员死亡后遗骸的各机构有效协调并交叉核对数据;

(e)建立国家法医和法证研究所,该研究所在职能和财务上独立,具有行政架构,并获得运作所需的资源。

过去的失踪事件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1994年的报告《事实不言自明》(Los hechos hablan por sí mismos)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11年的报告《让事件不再重演》(Para que los hechos no se repitan)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有限。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调查和起诉1980年代和1990年代以及2009年政变背景下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方面进展甚微(第八、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落实《事实不言自明》和《让事件不再重演》报告中所载的建议。缔约国还应加快调查,并确保所有强迫失踪案件都得到及时调查,包括1980年代和1990年代以及2009年政变期间发生的案件,确保被控施害者受到起诉,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以确保受害者了解真相并获得全面赔偿。

4.移民背景下的失踪

防止移民背景下的失踪

4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每年有数百名移民失踪,其中可能包括强迫失踪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公共政策解决大规模移民的根源,这种情况使移民,特别是妇女、女童和男童有可能成为偷运人口和/或贩运网络的受害者,从而遭受强迫失踪(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移民背景下的强迫失踪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并敦促缔约国通过洪都拉斯移民保护总局,与其他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合作,制定和实施一项公共政策,解决大规模移民的结构性原因,如贫困、不平等和暴力,并采取措施保护沿移民路线行进的移民,特别是孤身儿童。这项政策应包括搜寻在移民背景下失踪人员的战略和资源。

移民背景下的失踪统计资料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领事和移民观察站,并制定了收集失踪移民数据的标准化表格。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家移民局的数据,2023年经洪都拉斯过境的移民人数几乎是2022年的三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踪移民法证数据库仅保留了截至2019年失踪移民的公开统计数据以及有关 DNA和失踪情况的信息。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作为混合移民的一部分以非正常方式进入该国的人员的登记存在缺陷,数据收集也不统一(第一至第三条、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失踪移民法证数据库,为其充分和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关于失踪移民的最新信息。缔约国还应加强对作为混合移民的一部分以非正常方式进入洪都拉斯的人员的登记工作,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报告称在移民路线上失踪的人员。

与移民背景下的失踪有关的搜寻和调查

4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寻找在墨西哥失踪的洪都拉斯国民的规程和失踪移民搜寻局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负责这些工作的国家机构干预有限,搜寻和识别失踪移民的工作仍然由家属和他们组织的委员会主导;

(b)移民家庭在搜寻和调查过程中遇到困难,包括在获得人道主义签证方面遇到障碍;

(c)负责搜寻和调查移民失踪案件,特别是孤身儿童失踪案件的各机构之间缺乏协调;

(d)缺乏关于就移民失踪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数量以及此类案件中定罪数量的资料;

(e)各国在搜寻和调查洪都拉斯境内移民和其他国家境内洪都拉斯移民失踪案件方面合作不足(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和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呼吁缔约国与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合作,并听取受害者和民间社会的意见,从而:

(a)确保立即对失踪移民开展搜寻,对已发现的遗骸,确认其身份并以有尊严的方式归还;

(b)确保失踪人员的家属和密友,无论居住在何处,都有机会获取信息并参与调查和搜寻有关人员,包括向他们发放人道主义签证;

(c)确保负责搜寻失踪移民及调查其失踪情况的各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d)加紧努力调查移民失踪事件,并根据刑法起诉责任人;

(e)加强与该区域其他国家当局的司法协助与合作,确保搜寻失踪移民,并对据称责任人进行调查,包括设立一个调查移民失踪问题的特别委员会。

以与移民有关的理由剥夺自由

4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洪都拉斯没有移民拘留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实施控制非正常移民战略的背景下,有哪些机制可防止途径洪都拉斯的移民失踪。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其关切,涉及登记制度存在缺陷,被剥夺自由的移民在与家人和密友、本国领事机构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建立和保持联系方面面临困难(第十七条)。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创建完整、可靠和最新的中央登记册,其中包括非正常移民中心关押的所有人员的详细信息,并建立数据核查的控制和监测机制;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包括因移民相关原因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公约》规定的保障,特别是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障。

移民背景下失踪受害者的权利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充分和适当的信息,使家庭成员对应向哪个机构报告失踪案件以及报告程序感到困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与移民失踪时所在的国家进行充分协调,以确保受害者诉诸司法以及了解真相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一至第三条、第九、第十二、第十五和第二十四条)。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传播关于移民背景下的失踪报告机制的信息。缔约国应与该区域其他国家持续协调,为从国外以电子方式或通过领事馆提交移民失踪报告提供便利。为了加快并便利提供档案、数据、记录和参考资料,用于查找尚未查明身份的受害者的亲属,检察院应加强内部合作机制以及与移民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当局的合作机制。

移民政策

5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对非法入境者免除罚款的大赦已延长至2024年12月,并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洪都拉斯没有发生推回案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经洪都拉斯过境的移民可获得五天合法居留许可,在丹利、乔卢特卡和特古西加尔巴设有非正常移民中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通过《移民和外国人法》一揽子改革方案方面缺乏进展,在这方面,如代表团所述,只提议对弱势移民免除非正常入境罚款;

(b)缺乏资料说明在身份确定程序方面向移民提供的正当程序保障,以及为避免推回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c)当局在非正式过境点的派驻力量有限,据报告称,这些过境点是给移民带来重大风险,包括强迫失踪风险的路线的起点(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四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移民背景下的强迫失踪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对《移民和外国人法》的一揽子改革,包括取消对非正常入境的罚款,以减少移民遭受强迫失踪的风险;

(b)考虑在国内立法中明确禁止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有充分理由相信面临遭受强迫失踪危险的人,并采取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评估并核实此类风险;

(c)确保新的移民政策处理失踪移民和难民问题;

(d)加强当局在非正式过境点的派驻力量,以识别据报失踪或面临失踪危险的人员;提高地方行为体和主要过境中心对现有失踪案件报告机制的认识。

5.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措施

招募和贩运儿童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多项强迫失踪指控与犯罪集团强行招募儿童和对女童进行性贩运有关。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查找和保护失踪或被绑架儿童和青少年的安珀警报法》的执行条例;

(b)未能在儿童失踪案件中实施早期预警系统;

(c)缺乏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公共政策和战略,特别是在贩运和强迫招募情况下的强迫失踪(第二十五条)。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颁布必要的条例,以有效执行《关于查找和保护失踪或被绑架儿童和青少年的安珀警报法》,并采用早期预警数字平台,提供应对儿童强迫失踪案件所需的资源;

(b)加倍努力,搜寻和识别可能遭受强迫失踪的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在贩运和强迫招募情况下的强迫失踪,包括建立DNA数据库,其中包括报告的所有案件的基因样本。

非法跨国收养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洪都拉斯不存在非法收养或篡改儿童身份的案件。缔约国还报告了相关法律,包括《特别收养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在怀疑发生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通过DNA测试查明儿童的身世和非法绑架儿童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典》规定了欺诈性收养、寄养或监护罪行。然而,委员会对有关非法跨国收养的指控感到关切,正如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报告的那样,缔约国半数的收养是跨国收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法律程序来监测、审查和酌情取消任何源自强迫失踪的收养,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来恢复此类案件中儿童的身份(第二十五条)。

57.委员会回顾2022年关于非法跨国收养的联合声明,敦促缔约国在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前提下,使《刑法典》与《公约》第二十五条相一致,并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审查并酌情取消任何源自强迫失踪的收养、安置或监护,恢复相关儿童的真实身份。缔约国应调查和起诉参与可能构成强迫失踪行为的非法收养儿童的人员。此外,在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护综合系统的框架内,缔约国应优先考虑国内收养,而不是跨国收养,并应根据其国际义务,保证制定有区别的法律和行政程序。

D.落实《公约》之下的权利和义务、传播和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谨提请注意各国批准《公约》时承担的义务,并敦促缔约国确保其采取的所有措施,不论措施的性质和采取措施的主管机构,均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

59.委员会还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特别残酷。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特别容易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失踪人员的女性亲属还特别有可能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严重不利地位,并因努力寻找亲人而遭到暴力侵害、迫害和报复。强迫失踪的儿童受害者,不论是本人遭受失踪还是承受家庭成员失踪的后果,特别容易遭受各种侵犯人权行为。因此,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和《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系统地采取性别视角并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具体需要。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国家当局、民间社会行为体和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参与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61.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5年3月5日提交最新具体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以及缔约国认为与《公约》有关的任何资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防止强迫失踪的国家政策,并促进和便利民间社会,特别是强迫失踪受害者组织,参与编写补充资料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