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肯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5年8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06次和第207次会议(见CRPD/C/SR.206和207)上审议了肯尼亚的初次报告(CRPD/C/KEN/1),在2015年8月28日举行的第22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也感谢缔约国书面答复(CRPD/C/KEN/Q/1/Add.1)委员会编拟的问题单(CRPD/C/KEN/Q/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还欢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参与。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肯尼亚宪法的组成部分。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采取了以下措施:

(a)出台了关于在公共服务合同中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的指标;

(b)国家灾害行动中心通过了应急计划,承认残疾人为灾害情况下的特别群体;

(c)通过了残疾人就业领域的平权行动措施;

(d)通过了2012年国家社会保护政策,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福利;

(e)为“严重残疾”者设立了现金转让方案。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及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对确保有效执行《公约》的措施及2003年《残疾人法》的延迟修订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和《地方政府法》、《选举法》、《精神卫生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条文中仍存在针对残疾人的贬义词汇。

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设定时限内结束审议2003年《残疾人法》,并使之符合《公约》规定和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方针;

(b)确保议会充分开展工作,颁布各项待批准的残疾人权利法案;

(c)采取措施,修订和/或撤销含有针对残疾人的贬义词汇的法律;

(d)提高议员对《公约》的认识并让他们参与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郡市一级落实《公约》的具体法律政策框架缺失。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和郡一级颁布法律、商讨和通过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缺乏确保同残疾人组织长期正规磋商的机制。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郡政府和所有地方机关划拨充足预算资源并制定执行《公约》的行动计划,内容应包括目标和监督目标成果的指标;

(b)在国家和郡市一级设立正规机制和规范,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开展磋商,包括提供必要资金和在城乡地区促进残疾人组织的真正参与。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申诉多以调解与和解解决。还关切的是,关于合理便利的定义缺乏资料,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不被视为歧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法院可援引歧视残疾人的案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b)在法律中按《公约》第二条定义各领域的合理便利原则,确保法律承认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为歧视的一种形式。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妇女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防止和消除针对她们的各种歧视措施缺失。还关切的是,内容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男女平等问题公共政策与方案方面缺乏资料。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采集关于城乡地区、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和游牧社区残疾妇女和女童处境的数据;

(b)强化国家性别与平等问题委员会的任务,确保该委员会获得专用于推进残疾妇女权利的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

(c)通过设定时限的国家战略和指标,解决各阶层歧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包括居住在城镇和乡村残疾妇女和女童,确保她们有效参与战略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被家庭抛弃的残疾儿童遭到遗弃并面临负面成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对残疾儿童机构照料和普遍实行寄宿制照料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聋、盲及聋盲人男童女童处境和确保保护这些儿童及其社会融入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47个郡成立了儿童议会。但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并非一向能参与影响自身生活的决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通过战略,消除家中和社会中针对残疾男童女童的成见,并实行早期预警机制,在城乡地区防止遗弃残疾儿童;

(b)为残疾男童女童提供社区式服务和援助,以期消除机构照料,并确保《孤儿和弱势儿童转移方案》的资金惠及农村地区残疾儿童;

(c)采取措施,评估聋盲人男童女童的处境,确保公共政策和方案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

(d)同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一道,落实旨在增进残疾儿童在与自身生活有关的一切事务上获得咨商的权利和确保他们获得与自身年龄和残疾情况相符的援助的措施。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欢迎资料显示的提高公共官员认识的活动。但关切的是,社会中将残疾人耻辱化的问题阻碍了残疾人行使自身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精神或智力残疾尤其受污名影响,这限制了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和就业。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长期战略,目的是在城乡地区提高大众的认识并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内容应涉及《公约》的各方面。还建议缔约国借助大众媒体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举办研讨会,为残疾人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塑造积极形象。还建议咨商残疾人组织并与人权机构和组织合作,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为所有官员提供基于人权的培训方案。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关切的是:

(a)城乡地区残疾人使用公共交通面临障碍,强化生活各领域无障碍保障的措施缺失;

(b)惩处不遵守现行无障碍标准的措施缺失。

1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完成并通过为执行2003年第14号《残疾人法案》拟定的“无障碍和残疾人权利问题全国整合行动计划草案”及2010年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b)有效落实《残疾人法案》中关于不达标的规章,利益攸关方不达标的确保下令纠正。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关切的是,白化病患者,特别是女童,遭到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为巫术目的的绑架、杀害和攻击,受害者保护及犯罪者起诉和定罪的措施缺失。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及时调查所有侵害白化病患者的暴力行为,确保妥善予以起诉和惩处;

(b)为攻击的受害者设立庇护所和补救服务,包括保健、咨询和免费法律援助;

(c)加倍努力,提高对白化病患者尊严和权利的认识,凡旨在消除导致暴力侵害白化病患者行为的耻辱化和误区的宣传活动,应确保白化病患者组织的参与。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内流离失所及身居难民营的残疾人的处境方面缺乏资料,缺乏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形式的应急和救灾战略资料。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国家规划,切实保护处于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的残疾人,确保普遍无障碍,确保残疾人在各阶段和各层面融入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及其实施;

(b)提供资料,说明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所有残疾人可用的、缔约国所有官方语言和土著语言的早期预警机制沟通模式、手段和形式;

(c)采取措施,监控难民营中和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的处境,确保他们有权获得所有可用的服务,包括无障碍的庇护所、用水和卫生、教育和健康。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2001年《儿童法》、1991年《精神健康法》和《婚姻法》(2014年)等多项法律剥夺了残疾人的法律能力,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还关切的是,残疾人家中事实上的监护权剥夺了残疾人在采购食品、租房或继承方面的选择能力。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消除一切形式的正规和非正规替代决定制度,代之以辅助决定;

(b)撤销容许以残疾为由剥夺法律能力的法律和惯例,出台措施,禁止按习惯依据剥夺法律能力;

(c)支持和协助目前开展的执行第12条的举措,包括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研究项目和残疾人代表组织引领的辅助决策模式;

(d)就生活各领域法律能力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面向公众开展培训和信息宣传,同时考虑残疾人组织和决策者等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面临障碍,特别是由于下列原因:法院各项程序中缺乏合理便利,尤其影响残疾妇女;缺乏无障碍形式的资料;获得手语翻译服务的额外开支;证人或受害者为残疾人的案件起诉中的障碍;缺乏免费法律援助。还关切的是,一些法规限制了智力和/或精神残疾者佐证证据的效力。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包括为争取权利的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以无障碍的形式,包括肯尼亚手语,提供资料和通信技术;

(b)在法律文书中明文定义司法机关依《公约》第十三条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的职责;

(c)司法机构,包括律师、司法行政官、法官、狱方人员和警察,制定残疾人权利问题能力建设战略。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可因实际或认为的残疾而被拘留,据称残疾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威胁、需要看护和/或治疗,这有悖《公约》。还关切的是,被视为“精神不健康”和/或“精神失常”的残疾人可能被剥夺自由或在刑事诉讼中无权享有同等保障。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本国法律,禁止非自愿安置,特别是,撤销《精神健康法》(1989年)的规定,修订准许为精神治疗目的予以拘留的《2015年被剥夺自由人员法》,并确保所有新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

(b)撤销《刑事诉讼法》第166节关于宣布“精神失常”的规定,按《公约》承认残疾人的公正审判权。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所获资料显示,残疾人在精神病院面临强迫医治、物理和化学约束手段和隔离。还关切的是,没有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自由同意接受医学科学实验。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立防止酷刑的机制,特别应考虑保护残疾人;

(b)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包括无障碍形式的资料,帮助他们对医治和科学实验表示自由知情同意;

(c)为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自由知情同意的权利。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

(a)暴力和凌虐侵害残疾人的案件,特别是残疾妇女、男童和女童在家和在照料机构的环境下都更有可能遭受人身和性暴力;

(b)以乞讨的形式剥削残疾儿童,特别是在城市;

(c)性别暴力发现中心覆盖范围有限,缺乏资料说明残疾妇女前往临时庇护所的能力。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战略并充分供资,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这一战略必须包括防止、尽早发现、补偿和赔偿等法律补救、无障碍的服务和受害者咨询;

(b)建立独立机制,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监控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的条件;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残疾儿童陷入乞讨剥削,在国家和郡市一级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恢复和融入家庭及社区生活的方案;

(d)确保在全国设立性别暴力发现中心并可为残疾妇女所用,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利用这些中心的服务的资料。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残疾妇女成为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外阴残割的影响,尽管这种习俗为法律所禁止。

3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设立保健机构监控机制,采取措施禁止强迫绝育,确保以无障碍形式为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她们的性和生殖权利的充足资料;

(b)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提出的关于女性外阴残割的建议(CEDAW/C/KEN/CO/7),确保消除女性外阴残割委员会在行动计划中纳入关于遭遇此种习俗的妇女和女童的资料汇编及面向她们的补救和赔偿机制。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出生登记不足,特别是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居住在难民营的儿童。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登记方案并划拨必要预算和人员资源,确保全国各地包括难民营中的残疾人获得身份证件。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由机构照料,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社区支助服务缺失。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行残疾人不再由机构照料的战略,规定时限和可量化的指标。该战略必须有组织残疾人参与;

(b)启动综合战略,规定时限和基于人权的指标,帮助残疾人利用社区式服务;

(c)采取措施,划拨专门预算以增进独立生活,包括个人援助服务现金转让计划。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公共办事机构协助利用免费公共服务提供的手语翻译有限;

(b)缺乏资料说明为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平价信息通信技术的情况。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失聪者组织和肯尼亚手语翻译共同建立翻译质量认证机制,确保为翻译提供继续培训的机会;

(b)强化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机会,包括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平价软件和辅助设施,农村地区的残疾人也不例外。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帮助身在孤儿院的残疾儿童返回家庭环境的措施。还关切的是,《婚姻法》(2014年)中有阻碍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结婚的措施。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为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更多信息和支持,确保这些儿童得以在家中成长,扩大用于“严重”残疾儿童的转移资金的范围,使之惠及所有残疾儿童,并在全国设立资金支付的有效监督机制;

(b)审议2014年《婚姻法》,撤销在婚姻权方面歧视精神和/或智力残疾人士的规定。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仍存在隔离的教育机构;

(b)缺乏资料说明聋哑儿童等支持需求水平高的儿童的处境;

(c)缺乏资料说明城乡地区课堂上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辅助技术的情况;

(d)缺乏措施确保教师接受手语的继续培训。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规定时限,由隔离转向包容式优质教育,确保完成转型的预算、技术和人员资源,采集关于推进包容教育体系的分列数据;

(b)立即出台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残疾儿童的政策并提供合理便利;

(c)确保学校为聋哑儿童提供无障碍设施,提供满足他们需求的教材和课程;

(d)采取措施,包括鼓励公共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确保在教育领域提供辅助技术;

(e)确保面向所有教师开展包容教育培训,普通学校和大学制定手语继续培训方案。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残疾人获取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方面仍有障碍,缺乏资料说明残疾人群中防止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农村地区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保健设施的情况。又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精神卫生方针以医疗模式为基础。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确保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方面及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卫生政策、方案和服务完全无障碍并纳入性别视角,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社区层面;

(b)采取措施,在城乡地区为残疾人设立无障碍保健设施和技术;

(c)发展满足残疾人需求、尊重其个人自主、选择、尊严和隐私的广泛的社区式服务,包括同伴支持和替代医疗模式的精神卫生服务。

工作和就业权(第二十七条)

47.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率低,仅为1%左右。还关切的是,残疾人周围存在成见,并且因缺乏培训而难以获得就业机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培养遵守残疾人就业指标这一积极措施的做法,包括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有效落实机制、惩处违规做法;

(b)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针对残疾人制定工作和就业规划,包括以无障碍的形式提供关于工作机会的信息,并帮助他们发展技能,以便应聘时参加竞争性选择;

(c)支持残疾人创业,包括提供关于进入市场的培训;

(d)为公共问责之故,定期就残疾人找工作的情况采集数据和信息。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委员会对城乡地区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族裔少数群体残疾人的情况。还关切的是农村地区补助和服务发放不规范,残疾人社会援助服务缺乏监督。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立即扩大社会保护方案,使之不仅覆盖“严重残疾”人士,以确保所有目前无资格享受社会保护方案的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平,并确保定期发放残疾人补助服务和社会援助,残疾人生活条件方面的进步得到监督;

(b)扩大国家残疾人发展基金的覆盖,协助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基金的目标和优先事项;

(c)采取措施,将残疾人纳入2015年后发展政策,包括以社区和农村地区为重点进行监督,并确保此类政策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视角和观点。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限制,并且确保投票保密的措施缺失。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投票程序信息无障碍的情况。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宪法中限制残疾人当选议员并和他人同等投票的权利的规定;

(b)竞选期间在全国保障投票站完全无障碍,为残疾人编制有关选举的无障碍形式的资料。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批准并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采集关于残疾人行使权利时面临的障碍等残疾人处境的资料的系统。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领域有系统地便利采集、分析和传播健康、教育、就业、政治参与、获得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暴力问题等数据,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土著人民群体、难民或移徙身份和地域分列,按残疾情况和上述各类别采集、分析和传播,并同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修订普查问题,以准确反映这一人群的状况。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7.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合作项目和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未咨商残疾人组织。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残疾人组织参与执行和监督借助国际合作的项目,以确保这些组织对《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执行工作的进展有所影响。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9.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政府内部任命一个或多个《公约》执行工作联络点和协调机制的工作不够清晰。还关切的是,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不在《公约》监督的国家机制之中,现行机制不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又关切的是,《公约》监督的整个进程中缺乏《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具体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文任命一个政府机构为《公约》执行问题的联络点,并考虑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命协调机制,按其权责开展切实协作。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同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一道设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公约》执行工作国家监督机制,并且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全面参与监督进程,包括提供必要资金。

合作与技术援助

61.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发给专家的任何问题提供技术指导意见。缔约国还可向总部设于该国或该区域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后续工作与传播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12个月之内根据《公约》第条三十五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6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6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方法,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主管机构、残疾人组织和教育、医学和法律界人士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达本结论性意见

64.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下次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19日前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在缔约国报告/合并报告的规定提交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