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6/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April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7月9日至27日)制定了一项程序,并指定了一名特别报告员,负责监测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各项《意见》的后续行动。《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这份报告。鉴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量众多,而秘书处可用于《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源有限,一直以来都不可能确保对所有案件采取系统、及时和全面的后续行动,特别是考虑到本报告适用的字数限制。本报告以下文所述案件的现有信息为依据,至少反映委员会与缔约国和提交人和/或律师进行的一轮交流。

2.在2022年7月第一三五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自1979年以来通过的1,619项《意见》中,有1,357项所涉案件(83.8%)违反了《公约》。

3.委员会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决定在其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中列入对缔约国答复和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所依据的标准类似于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中所采用的标准。

4.委员会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决定修订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一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答复/行动大体令人满意: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信息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行动报告。

E有关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5.在201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a)对于仅发布和/或分发了《意见》的案件,将不再进行评分;

(b)只有在《意见》明确包括防止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措施的答复进行评分。

(c)后续报告只载有具备委员会评分条件,即缔约国已作出答复和提交人已提供信息的案件的信息。

6.在第一二七届会议(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8日)上,委员会决定调整《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和案件现状报告的编写方法,根据客观标准制定优先事项清单。具体而言,委员会原则上决定:(a) 审结其认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的案件;(b) 继续积极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以及(c) 暂停审理在过去五年中有关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未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的案件,将其移至另一类“并无令人满意的执行情况的充分信息的案件”。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否则委员会将不确保对这些因缺乏资料而暂停的案件采取任何积极主动的后续行动。委员会将优先重视最近的案件和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案件。

B.截至2022年9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行动情况

1.捷克

第2839/2016号来文,Malinovsky等

《意见》通过日期:2020年11月6日

违反的条款:第二十六条

补救措施:有效补救措施,包括:(a) 如果无法归还财产,则提供充分赔偿;以及(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归还财产的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不得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不得因国籍理由而歧视。

事由:归还财产方面基于国籍的歧视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1年10月20日

缔约国表示,《意见》经总结概括,翻译为捷克文,并发布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提请主管落实国际人权机构决定的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执行部注意本《意见》。

缔约国强调,对于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要求将持有国籍作为归还财产的必要条件的类似案件,该国长期持保留立场。缔约国最后表示,该国目前没有计划采取进一步的一般或个别措施。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2月14日

提交人表示,缔约国的政策长期不承认委员会有关归还财产案件的《意见》的约束性。缔约国宣称,除公布《意见》外,没有计划采取进一步措施,这构成直接拒绝接受委员会关于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建议。提交人提出,委员会在就定期报告与缔约国开展对话期间应继续提醒缔约国,该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所有个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提交人还提出,委员会应继续在与缔约国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上提出其关于本主题的《意见》的问题。不仅如此,提交人请求给予本人以及日后给予其继承人就其案件状态定期致函委员会的权利。此外,提交人提出,委员会应考虑汇编关于其曾建议有效补救措施的类似归还财产案件的统计数据,并将统计数据转交缔约国,以提醒缔约国其义务。

提交人认为,本案可能是委员会审查的最后一个涉及缔约国在归还财产方面基于国籍的歧视这一专题的案件,因为缔约国立法规定的可就这一问题提出申诉的窗口已于约30年前关闭。这意味着判决是有限的且有可能已为人所知,从而可以衡量赔偿支出。由于此类案件对缔约国的国际声誉有不利影响,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向缔约国传达委员会的关切,并鼓励缔约国整体执行委员会的各项《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充分赔偿或返还财产:E;

(b)不再犯:E。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2.爱沙尼亚

第2040/2011号来文,Zeynalov

《意见》通过日期:2015年11月4日

违反的条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卯)项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以及(b)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缔约国法院在刑事诉讼全程不允许指称受害者由选定的律师代理,也不允许其获得充分的时间或便利来准备辩护。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CCPR/C/117/3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17年5月11日

缔约国回顾指出,依据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已将《意见》翻译为爱沙尼亚文,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传播。

2016年6月10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得以在与委员会审查的诉讼程序有关的法院审理程序中,包括在最高法院启动审查程序时,将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证据。提交人在答复这一观点时声明,对委员会所认定侵权行为仅有的充分补救措施要么是推翻他的判刑,要么是重启案件进行重审。

缔约国在对这一观点的答复中指出,尽管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就不让Suleymanov先生参与提交人的辩护团队给出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委员会并未在其《意见》中得出结论认为刑事司法程序非法,也未认定这导致提交人的定罪理由不充分。不仅如此,哈尔尤县法院2010年3月31日的判决认定提交人非法经手大量麻醉药品,该判决于2011年1月17日成为终局性判决。依据国内法,爱沙尼亚领土内的所有人均须强制遵守终局性的法院判决和裁决。终局性判决仅可由最高法院审查,前提是存在进行此类审查的正当理由。如果至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认定请求中所载信息使得有理由推定审查理由存在,则可以接受审查请求。提交人就哈尔尤县法院2010年3月31日的判决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提交了审查请求。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28日的裁决中决定不接受提交人的审查请求,认定此种审查的理由不存在。因此,缔约国2016年6月10日提交材料中概述的措施构成对认定侵权行为的有效适当补救措施。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19年8月16日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前后不一致且矛盾,并质疑其是否符合国内法。缔约国承认了侵犯提交人辩护权的行为存在,而此前予以否认。尽管如此,提交人称,没有为恢复他的权利采取任何措施,且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9条)构成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违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8和第362条,对刑事诉讼法的严重违反在上诉和最高上诉审判中均可构成撤销法院裁决的理由。提交人得以在最高法院的程序中使用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证据,但考虑到最高法院不接受提交人以委员会的《意见》为由的案件审查请求,这不能视为《意见》得到落实和恢复辩护权。不仅如此,在不让Suleymanov先生参与提交人的辩护团队之后,为提交人指定了另一名律师,但这名律师不久后就因滥用和严重违反刑事司法程序而被律师协会除名。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0年3月5日

缔约国回顾指出,哈尔尤县法院2010年3月31日的裁决认定提交人有罪并判处其14年零6个月监禁,从2007年12月3日至2022年6月3日。2018年1月5日,维鲁县法院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将提交人假释。同日,他被驱逐至阿塞拜疆。提交人并未质疑法院裁决,并同意前往他亲戚所在的阿塞拜疆。提交人在刑期结束前三年多获得假释,构成对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的适当有效补救措施。因此,缔约国要求委员会结束后续对话。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1月6日

提交人回顾指出,委员会在其《意见》中认定他获得法律辩护的权利和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均受到侵犯。提交人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38和第362条规定,在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应撤销法院裁决。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其假释的做法并未遵守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对他11年的非法监禁负有责任。撤销哈尔尤县法院2010年3月31日的判决是唯一合法、公正且符合《意见》的结果。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适当赔偿:C;

(b)不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3.意大利

第3042/2017号来文,A.S.等

《意见》通过日期:2020年11月4日

违反的条款: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采取适当步骤,迅速开展独立和有效的调查,且如果认定必要,则起诉和审判应对提交人亲属死亡和失踪负责任的人;(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海上救援行动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1年7月16日

缔约国重申愿意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尽管如此,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意见》依据国内和国际法均站不住脚,因为事件发生在意大利领海之外,在意大利的搜救区域之外,在马耳他的搜救区内。因此,船难发生在意大利管辖权之外。

委员会仅仅因为缔约国首先收到遇险呼号,就错误地认为移民与缔约国之间存在特殊的事实上的依赖关系。何况,与负责搜救区域的国家,即本案中的马耳他已经确立了特殊关系。在收到第一次遇险呼号后,缔约国仅有权获得第一救援协调中心身份。依据《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及《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一救援协调中心的义务是通知最近的船只和该区域的主管救援协调中心。缔约国认为,本国积极勤勉地履行了这些义务。

《意见》中提交人陈述的事实错误地呈现了事件发生的方式。为澄清《意见》中表达的信息,缔约国指出,收到第一次遇险呼号的时间是下午12时26分,而非上午11时;船只的位置仅在下午12时39分的一次呼号中得到确定;马耳他在意大利之后很久才确定移民的位置;且大约下午4时,马耳他海上巡逻机定位了移民的小船,但并未报告情况构成真正的险情,因此也并未以现场协调人的身份采取任何行动。缔约国还表示,意大利仅在下午12时27分到下午1时之间负责搜救行动,共计33分钟,在此期间,该国履行了《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的关于第一救援协调中心的所有义务。马耳他于下午1时接管了搜救工作,当时罗马救援协调中心电话告知马耳他救援协调中心船只遇险。

不仅如此,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他们本可以作为诉讼民事当事人提出起诉,也本可以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针对缔约国提起诉讼。由于提交人之一的A.S.目前是诉讼中的民事当事人,本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至少对此人而言不可受理。不仅如此,尽管委员会表示缔约国没有提供明确解释,说明为何尚在进行中的国内诉讼持续的时间长,而只是泛泛地提及其复杂性(《意见》第8.7段),委员会并未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也未将关于进行中的刑事诉讼的最新信息纳入考虑。所有管辖权和权限的问题均已由将对本案作出裁决的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即罗马法院刑事分庭澄清,初步调查也已结束,拘押了意大利海军和意大利海岸警卫队的两名军官候审。因此程序进入了审判阶段,这在意大利司法系统中是初审一级的最后阶段。

委员会宣布缔约国应对船难负责,指明了代表缔约国行事的责任人,无可挽回地影响到罗马法院正在对代表意大利海军(负责意大利海军舰艇)和海岸警卫队(罗马救援协调中心所在机构)的两名被告进行的刑事审判。如此一来,委员会预判并影响了法官的裁决,而在缔约国的体系中,法官仅遵从法律而非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认为,《意见》的发表违反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及其第十四条。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涉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同时切记其他缔约国对同一事件可能负有责任(《意见》第10段),该建议并不适用,因为并未明确说明应当考虑其他缔约国责任的程度。而一方面,委员会已确定意大利的责任,认为意大利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似乎是认为缔约国没有清楚说明事件如何推进(《意见》第8.5段)。

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和/或审查其《意见》,并暂停后续程序,等待正在进行的审判结束和缔约国法院的最终裁决(已决案件)。

提交人律师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1月17日

提交人的律师认为,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步骤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而是公开拒绝接受。尤其是,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意见》发布日期起180天以内提交信息,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此类信息。不仅如此,缔约国的观点不符合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提交的后续行动报告的要求。

缔约国质疑了委员会《意见》的判决依据。缔约国认为,《意见》通过时,针对被指控负有责任的军官的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尚未结束,《意见》有悖于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权利。律师不同意缔约国的做法,因为缔约国往往将后续程序视为某种对委员会结论的申诉,并忽视后续程序的真正作用和功能。

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2021年2月15日,提交人通过挂号邮件致函意大利政府,请求赔偿遭受的损失。在撰文时,他们的信函仍未得到答复。

委员会建议迅速开展独立和有效调查,对此,律师指出,缔约国实际上已经承认,尽管自船难发生已经过去了八年,刑事诉讼仍在初审法院罗马法院进行,处于审判阶段。

律师表示,缔约国并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该国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步骤,故律师无法就此作出任何评论。缔约国也未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或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因此,律师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并表示整体拒绝委员会的建议。相应地,律师促请委员会提请缔约国主管部门注意这一问题,以期获得适当的保证,保证受害者的损失可以获得充分赔偿,且委员会建议的其他措施将得到迅速实行。

委员会的评估:

(a)开展独立和有效的调查,且如果认定必要,则起诉和审判应对提交人亲属死亡和失踪负责任的人:C;

(b)不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面。

4.墨西哥

第3259/2018号来文,Hidalgo Rea

《意见》通过日期:2021年3月25日

违反的条款:关于Rivera Hidalgo先生,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关于来文提交人,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的情节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b) 确保释放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仍在世);(c) 如果Rivera Hidalgo先生已经去世,以体面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家属;(d) 调查并酌情惩罚任何可能妨碍搜查和追踪程序有效性的行为;(e) 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f) 起诉和惩罚认定的侵权行为责任人,并公布这些程序的结果;(g) 给予提交人以及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仍在世)充分补偿,包括就所受侵权行为给予充分赔偿以及医疗和心理支助;以及(h) 采取步骤,确保以独立、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及时、有效和彻底调查任何强迫失踪行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强迫失踪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2月7日

缔约国表示,该国审查了提交人的提议,即设立独立专家组,以在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的搜寻和调查中为提交人担任代理并代表她提出刑事控告。尽管如此,缔约国提出一项反提议,即设立一个工作组,为负责执行委员会《意见》的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援助,被提交人拒绝。

关于搜寻Rivera Hidalgo先生,国家搜寻委员会有一套方法和负责设计个性化搜寻计划的跨学科小组。制定搜寻计划将需要:(a) 回顾调查案卷中的可用信息;(b) 设计搜寻战略;以及(c) 开展协调的联合行动。受害人支助执行委员会指定了一名联系人,以依据《被害人法》为充分提供损害赔偿的一切行动提供便利。尽管提交人已获知之后的程序,她尚未向受害人支助执行委员会提交申请独立专家干预的请求,这项支出仅在没有合格的国内专家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

关于补救措施的(a)部分,经提交人同意,强迫失踪调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与负责调查有组织犯罪的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会面,并请求国民警卫队制定全面的调查计划。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还请求提供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家搜寻委员会所开展调查的资料。已请求科阿韦拉、新莱昂、圣路易斯波托西、塔毛利帕斯和萨卡特卡斯各州的不同主管部门对Rivera Hidalgo先生的基因资料进行对比,以确认他是否曾进入医疗机构或被关押在监狱。目前的调查线索指向犯罪组织成员的参与。

委员会的《意见》公布在官方公报网站上。已经作出了重大机构努力,以确定受害者的下落,尤其关注《意见》的内容。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2月20日

提交人表示,缔约国并未向她提供委员会《意见》中所列的任何补救措施。鉴于提交人不信任缔约国,为获得抵偿措施,她请求委托独立专家组在搜寻、调查和充分赔偿程序中代表她和她的家人。还将委托专家组代表她提出刑事控告。缔约国拒绝了她的请求,她也不接受缔约国关于设立专家组以提供技术援助的反提议。提交人还请求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部设立一个特别调查和诉讼小分队来开展彻底的调查,以搜寻Rivera Hidalgo先生并认定刑事和行政责任。提交人认为,这样的小分队不会重复特别检察官的职能,因为特别检察官没有能力调查犯罪组织或获取其他相关案件的调查案卷,无法更深入了解系统模式和领导层次,也没有自己的官员来开展搜寻活动。

提交人感到关切的是,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认定,调查案卷中没有任何要件可供认定事实构成强迫失踪。她还感到关切的是,仅指派了一名国民警卫队调查员开展调查,而最初计划为三名。她被告知,被指派负责Rivera Hidalgo先生案件的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被重新指派负责其他调查。国家搜寻委员会尚未提出Rivera Hidalgo先生案件的搜寻计划。提交人认为,在官方公报网站上公布委员会的《意见》不足以构成广泛传播。提交人就提供充分赔偿提出了计划,供缔约国考虑。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9月6日

缔约国概述了向Rivera Hidalgo先生和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的计划。关于提交人提出的抵偿措施,缔约国重申,设立特别调查和诉讼小分队会重复特别检察官的职能。为提供额外抵偿措施,缔约国将在提交人选定的日期在一份广为传播的全国报刊上发布委员会《意见》的摘要。缔约国还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并承认责任。缔约国已考虑将新莱昂的一处公共广场重新命名为Plaza de los Desaparecidos(失踪者广场),并在那里展示献给失踪者的纪念铭牌。关于真相和正义,缔约国提议设立一个三人专家组,经公开征聘启事后与提交人共同任命人选,以就失踪者的调查和搜寻以及社会心理援助提供专业知识。

缔约国提出赔偿遭受的物质损害(Rivera Hidalgo先生80,000美元,提交人40,000美元)和非物质损害(Rivera Hidalgo先生1,470,339墨西哥比索,提交人945,020墨西哥比索),并承担其他支出和花费(提交人10,000美元)。作为赔偿提交人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的措施,缔约国提议向她提供医疗保健计划。在不再犯方面,缔约国表示,该国已通过国家失踪人员系统努力搜寻和认定失踪者,并设立和执行国家失踪人员方案和失踪人员国家登记册,等等。缔约国表示,如果Hidalgo Rivera先生已经身故,则会以体面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家属并承担丧葬费。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9月27日

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及委员会《意见》中所有的补救措施。关于(a)部分,她再次请求国家搜寻委员会提出详细的搜寻计划。她在与指派的新莱昂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官几次会面之后,认为不存在加速调查的案件理论、背景分析或充足的人力资源。关于(d)和(e)部分,尽管她被告知已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内部控制股分享委员会的《意见》,她并未收到有关调查或可能的处罚的进一步信息。关于(f)部分,她重申自己关于特别检察官缺少能力的评论,以及设立独立的特别调查和诉讼小分队的提议。她补充表示,调查在地方、州和联邦各级不同实体之间仍然缺少协调,检察官也缺乏独立性。她对将《宪法》规定为平民性质的国民警卫队转至由军官管理的国防部感到关切,也对军事官员干涉调查感到关切,因为军事官员曾在“禁毒战争”中参与强迫失踪。关于(g)部分,具体而言即给予提交人以及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仍在世)充分补偿,她请委员会和缔约国承认Rivera Hidalgo先生的弟弟Ricardo Rivera Hidalgo先生属于委员会《意见》中的受害者。至于缔约国提议的抵偿措施,一旦Rivera Hidalgo先生的下落和命运得到明确确认且责任人得到处罚,提交人愿意接受公开道歉。缔约国提出在未来失踪者广场上设置的纪念铭牌应当包含承认新莱昂州在一般性失踪问题中的责任的内容。

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她提出的非物质损害赔偿金额。她请求将她的另一个儿子Ricardo Rivera Hidalgo先生也纳入考虑。提交人以Rivera Hidalgo先生的预期寿命为标准计算物质损害赔偿金额,索赔2,630,860墨西哥比索。她还认为,支付的其他支出和花费的赔偿额应为25,000美元,以包括之前12年间的程序花费,而不仅是她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以来的花费。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出的不再犯措施力度不足。

委员会的评估:

(a)对Rivera Hidalgo先生失踪的情节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C;

(b)确保将他释放(如果他仍在世):C;

(c)如果他已经去世,以体面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家属:B;

(d)调查并惩罚任何可能妨碍搜查和追踪程序有效性的行为:C;

(e)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B;

(f)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公布结果:C;

(g)给予提交人以及Rivera Hidalgo先生(如果他仍在世)充分补偿,包括充分的赔偿金:B;

(h)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5.新西兰

第3162/2018号来文,Thompson

《意见》通过日期:2021年7月2日

违反的条款:第九条第一和第五款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以及(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包括审查国内法律、法规和/或做法,以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因司法行为或疏忽而遭非法逮捕或拘留者可以申请获得适当赔偿。

事由:对非法逮捕和拘留提供赔偿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5月18日

缔约国在收到委员会的《意见》后,就向提交人支付惠给金的利弊获得了官员的初步建议。国内法没有规定在司法错误导致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这是由涉及缔约国的行政和司法权力分立的一个宪法问题所造成的。最高法院有判例表明,因为担心行政权力损害司法权力,不能对司法错误进行赔偿。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就该国是否应采取任何步骤改变权力分立提供帮助。缔约国还请求给予更多时间,以便就改变权力分立模式以防日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涉及的不同选项咨询民间社会、学术界和从业者。

提交人律师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8月18日

律师指出,缔约国未就该国如何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提供任何具体信息。律师表示,缔约国宣称的制定新立法面临的障碍不太可能妨碍该国启动国内法改革。律师指出,尽管缔约国曾宣称,在司法错误导致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下支付惠给金存在宪法问题,新西兰上诉法院在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时建议支付惠给金。不仅如此,缔约国关于公共资金支出的操作细则中已有分配惠给金的程序。因此,已经存在向提交人支付赔偿和日后创立惠给金支付系统的程序。律师建议,可以由司法部的行政负责人,即司法部秘书长向提交人支付惠给金。律师还建议,缔约国可以采取立法步骤,启动程序纠正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的现行法律。第一步是讨论不同立法选项和确定其后果如何。不仅如此,律师指出,任何宪法问题都可以由立法措施解决,因为立法规定优先于司法判例。目前,司法判例阻碍缔约国对侵权行为作出补救或避免日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不仅如此,鉴于目前的议会构成,这样的立法很可能获通过。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充分赔偿:E;

(b)不再犯:E。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面。

6.俄罗斯联邦

第2339/2014号来文,Taysumov等

《意见》通过日期:2020年3月11日

违反的条款: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立即对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一经证实,即起诉责任人;(b) 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充分救济,包括公正的赔偿和其他抵偿措施;以及(c)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对提交人的非法拘留、酷刑和虐待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提交人律师材料提交日期:2020年11月13日

律师认为,委员会的《意见》没有得到执行,并就提交人以及Salman Temirbulatov的家人遭受的压力表达了关切。律师表示,委员会通过《意见》后,他试图联系所有提交人,以获得授权代表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请求,依据委员会的《意见》重启提交人案件的程序。Temirbulatov先生和另外一名提交人授权他继续提交重启程序请求,以期重审对他们的刑事定罪。但是律师无法与其余提交人取得联系。律师还表示,根据一份2020年10月6日的媒体报道,车臣内务部请求将Temirbulatov先生从他服刑的弗拉基米尔地区的一家监狱转送至车臣的一处拘留设施。转送之后,主管部门告知Temirbulatov先生的家人他在拘留期间死亡,据主管部门称死因是心力衰竭。由于律师对Temirbulatov先生的家人表示担心主管部门报复感到关切,他认为这些家属不太可能请求调查Temirbulatov先生死亡的情节。律师援引已向地区人权机制提出酷刑申诉的被拘留者之后死亡的案例。他表示,起初授权他提出重启程序请求,以期重审定罪的另一名提交人之后撤回了同意。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呼吁委员会请缔约国:(a)披露其掌握的关于Temirbulatov先生死亡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法医和/或尸检报告以及证明他被转送至车臣前健康状况的文件;(b) 保证Temirbulatov先生的家人不会受到报复或恐吓;以及(c) 提供信息说明其他来文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如果他们仍被拘留,则说明他们的拘留条件。律师还重申了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支付赔偿的请求,赔偿尚未收到。他请求委员会对缔约国执行关于此来文的《意见》的情况给予D等级。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1年4月5日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已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传达了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还指出,已在国家间人权机构判例述评上发布了《意见》的摘要。

关于调查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和针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表示,车臣检察院要案调查部的一名独立官员已经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在审判期间曾遭受身体压力的主张。该调查员特别审查了提交人到达临时拘留设施时所接受的医学检查的记录,以及提交人的法医检查报告。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表明存在犯下酷刑罪的行为。拒绝启动刑事调查的决定得到了法院的审查,提交人的指控被认为没有根据。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该国在委员会通过《意见》之前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回应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

提交人律师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8月2日

律师表示,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步骤立即对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律师认为,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确认该国在委员会通过《意见》后并未开展任何新的调查。尤其是,缔约国声明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已获依法调查,证明该国没有对这些指控开展新的调查。律师解释称,依据缔约国的国内法,委员会的《意见》应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委员会的《意见》给出了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基于新情节审查国内法院裁决的理由。同样,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表示,缔约国的法院有责任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只有在有必要确保已经生效的刑事定罪具有合法性且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无从补救时,才可将《意见》作为依据委员会认定存在一项或多项违反《公约》行为的结论重新审查刑事定罪的充分理由。

律师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在委员会《意见》通过后并未进行任何有效的刑事诉讼。律师解释称,刑事调查被所谓的核查程序(调查前检查)所取代,极大地限制了调查主管部门并妨碍其开展充分调查。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曾指出这种做法的内在不足。律师还重申,今后若对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任何调查,距离对他们犯下的罪行都已经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持续的拖延可能进一步妨碍记录证据。律师认为,对提交人指控的审查从未将酷刑罪按照酷刑罪处理。相反,仅对《刑法》第286条(滥用职权)和第302条(逼供)规定的刑事罪行进行了调查前检查,而这往往被缔约国的法院和调查主管部门用作酷刑指控相关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定罪的依据。律师澄清称,2022年6月22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值得一提的是第286条引入酷刑作为严重的滥用职权形式。但是律师怀疑对提交人关于酷刑指控的任何新的调查能否有效。基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意见,律师得出结论认为,未能调查针对提交人所犯下罪行背后的主要原因是缔约国北高加索地区有罪不罚的系统性问题。

律师还指出,缔约国的主管部门不愿意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2020年8月17日,律师请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明确说明获得赔偿的程序。这一请求仍未得到答复。因此,律师正在《意见》后续程序框架中向缔约国主管部门提出同一个问题。即,他希望获知对提交人实施酷刑的责任人是否已被有效讯问,如果没有,未能开展有效调查的原因是什么;以及依据缔约国法律计算提交人公正的赔偿金额的程序是什么。

委员会的评估:

(a)进行调查并起诉肇事者:E;

(b)提供公正的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E;

(c)不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7.土耳其

第2980/2017号来文,Özçelik等

《意见》通过日期:2019年3月26日

违反的条款:第九条第一至第三款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释放提交人;(b) 为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赔偿;以及(c)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任意逮捕和拘留;诉诸司法

先前的后续行动信息:无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19年11月25日

缔约国表示,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土耳其文译文已分发至相关主管部门,即司法部和宪法法院。缔约国在后续提交材料中质疑委员会的《意见》,指出缺少可信的信息作为《意见》的根据。相应地,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关于司法程序和提交人拘留条件的更新信息。

关于İsmet Özçelik的拘留,2018年9月14日,安卡拉第十九重罪法庭受理了针对他的刑事指控。因此,提交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利审查刑事案卷内容和收集的证据。缔约国表示,与委员会的结论不同,提交人的拘留得到两次审查。缔约国重申,代尼兹利监狱对通信和探视没有限制。因此,截至2019年7月,提交人接受了35次律师的探视和88次家庭成员的探视。此外,提交人收到34封信函,寄出6封信函并67次致电其亲属。不仅如此,他接受过24次医学检查并得到了必要的医疗。

关于Turgay Karaman的拘留,2018年9月7日,安卡拉第十五重罪法庭受理了针对他的刑事指控。与Özçelik先生的情况一样,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拘留得到了两个不同有管辖权机关的审查。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就安卡拉第十五重罪法庭延长其拘留的裁决提出上诉,他的上诉得到了安卡拉第十六重罪法庭的适当审查并被驳回。不仅如此,到2019年7月,提交人接受了22次律师的探视和96次家庭成员的探视。此外,提交人收到33封信函,寄出30封信函并80次致电其亲属。而且,该提交人接受过11次医学检查并得到了必要的医疗。

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结论没有依据,因为提交人的拘留得到有管辖权的独立法院的定期审查。缔约国认为,该国国内法院关于延长提交人拘留的裁决满足了合理性和必要性标准。

至于国内救济缺乏有效性的结论,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结论没有依据。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认为在土耳其宣布紧急状态之后,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关于审前拘留的案件。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蓄意试图误导委员会。最后,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应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因此,缔约国敦促委员会基于上述考虑撤销其《意见》。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1年2月26日

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中声明,自委员会的《意见》通过以来,他们的处境并无改善,缔约国也未能适当考虑《意见》。他们对缔约国的答复表示惊讶,并详细重申了致使委员会认定他们各自案件中《公约》第九条受到违反的程序缺陷。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提交人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近期的案件中已承认土耳其宪法法院不再构成有效的补救措施。关于对延长其拘留的决定的审查,提交人表示,审查在他们本人和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审查仅仅流于形式。对此,提交人援引欧洲人权法院表达的立场,认为拘留时间越长,就需要越详尽地审视证明进一步延长拘留合理的理由。

关于提交人目前的处境,委员会的《意见》一通过,他们就被带见法官,并在没有任何公正审判保障的情况下被判处长期徒刑。2019年6月25日,Özcelik先生被判处八年零九个月徒刑,Karaman先生被判处六年六个月零22天徒刑,罪名是加入“费特胡拉恐怖主义组织”。Özcelik先生另被判处一年六个月零22天徒刑,罪名是传播有利于该组织的宣传内容。

提交人认为,他们在审判前无法查阅自己的案卷,针对他们的指控措辞过于宽泛和抽象,不能说明他们的拘留或定罪合理。他们解释称,以下要件被用于证明对他们的定罪合理:(a) 他们使用ByLock应用程序,一个类似于WhatsApp的在线通信平台;(b) 他们在Asya银行有存款这一事实,这家银行多年来是土耳其最大的参与银行;以及(c) I.A.(起初为第三名提交人)的陈述。提交人不清楚这些陈述的内容。不仅如此,提交人声明,法官在审判中无视了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意见》系伪造或不适用于国内法院。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并促请委员会启动与缔约国的对话,以找到执行《意见》的方式。

缔约国材料提交日期:2021年8月31日

缔约国在额外的提交材料中提供更新信息,说明Özçelik先生和Karaman先生的司法程序。2019年9月26日,科尼亚地区上诉法院驳回了Özçelik先生的上诉,2020年1月20日,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驳回了Karaman先生的上诉,从而确认了相应一审法院所通过裁决的合法性。Özçelik先生后续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确认了对他加入恐怖主义组织的定罪,但部分撤销了下级法院关于传播该组织宣传内容的裁决。该法院认为,Özçelik先生的社交媒体帖子不构成刑事罪。Özçelik先生一案被发回初审法院重审,听审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举行。Özçelik先生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12月28日和2021年8月9日向宪法法院提起了三份单独申请。第一份申请被宣布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和明显缺乏根据。第二份申请涉及侵犯通信自由权的指控,第三份申请涉及侵犯生命、自由与安全、公正审判、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各项权利,以及违反罪刑法定、平等和禁止酷刑各项原则的指控。这些申请目前尚待处理。

关于Karaman先生的司法程序,缔约国表示,他提交最高法院的上诉于2020年11月18日被驳回,他被判处的徒刑生效。2019年5月15日,Karaman先生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于2021年1月6日被宣布不可受理,理由是明显缺乏根据。他于2021年4月2日向宪法法院提出了第二份申请,主张他的生命、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自由与安全、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行动自由、公正审判、工作和进入公共服务的各项权利受到侵犯,以及罪刑法定、禁止酷刑和无罪推定各项原则受到违反。该申请目前尚待处理。因此,缔约国认为,Özçelik先生和Karaman先生获得了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且尚未用尽,因为他们各自援引公正审判和自由与安全权利受到侵犯的单独申请目前在等待宪法法院处理。

提交人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1月14日

提交人在额外的提交材料中回应了缔约国的观点,即因为他们未向宪法法院提起申诉,故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意见》,其中认定他们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措施,且他们在宪法法院提起申诉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不仅如此,提交人援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题为“关于条约机构申诉程序的23个常见问题”的小册子,认为委员会不能撤回《意见》或接受对其《意见》的申诉,尽管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应当这样做。提交人还表示,缔约国并未遵守委员会的《意见》。他们指出,缔约国继续犯下委员会在《意见》中已认定的侵犯人权行为,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并非如此。提交人还指出,他们在国内法院不能充分给自己辩护。此外,他们指称缔约国法院在其司法程序中将委员会的《意见》作为对提交人不利的证据。作为委员会《意见》后续程序的一部分,提交人请委员会将缔约国的行为解读为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建议。他们促请委员会启动与缔约国的对话,以确认缔约国拒绝委员会的《意见》,并确保缔约国的主管部门遵守建议。提交人认为,不这样做会开创允许缔约国无视委员会《意见》而没有任何后果的先例。

委员会的评估:

(a)释放提交人:E;

(b)向其提供充分的赔偿:E;

(c)不再犯:E。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