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

2003 年6月

2006 年1月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部长

3

26

29

10.3

2

32

34

5.8

副部长

4

39

43

9.3

6

40

46

13

国家议会

18

204

222

8.1

18

204

222

8.1

大使 / 高级专员

7

27

34

20.6

11

29

40

27.5

常任秘书 (PS)

3

21

24

12.5

5

25

30

16.7

省级专员 (PC)

0

8

8

-

0

8

8

-

地区专员 (DC)

3

68

71

4.2

2

69

71

2.8

副秘书

19

75

94

20.2

21

77

98

21.4

理事

377

2 460

2 837

13.3

377

2 460

2 837

13.3

律师

1 645

3 179

4 824

34.3

1 708

3 277

4 985

34.3

地区官员 (DO)

68

355

423

16.1

88

359

447

19.7

资料来源: - 性别处

- 选举委员会

- 人事管理局编制统计部。

93.女性在地方理事会的比例从1998年的8.1%逐步上升到2002年的13.3%,见下表。

表2:按性别分列的地方当局成员(1988-2002年)

机关

1988 年

1992 年

1998 年

2002 年

总计

女性

女性 %

总计

女性

女性 %

总计

女性

女性 %

总计

女性

女性所占比例

631

13

2.1

1 029

24

2.3

2 455

201

8.2

1 847

248

13.4

直辖市

215

7

3.3

354

15

4.2

596

52

8.7

446

60

13.5

市理事会

-

-

-

55

4

7.3

69

7

10.1

113

13

11.5

镇理事会

125

3

2.4

398

7

1.8

572

40

7.0

431

56

13.0

总计

971

23

2.4

1 836

50

2.7

3 692

300

8.1

2 837

377

13.3

资料来源: 选举委员会, 2002 年。

94.公务员职位:政府已经继续做出长足努力任命妇女在各公共机构,包括半政府机构任职。妇女在各级司法部门所占据的比例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在2005年,地区法官中妇女的比例为42.2%,高级驻节法官中妇女的比例为37.6%,高级主要法官中妇女的比例为42.3%,高级法院法官中妇女的比例为20.3%。而在2003年时,上述所提及的比例分别为41.3%、36.8%、40.9% 和17.6%。如下表3显示,妇女司法服务官员的数量由2003年的196人上升至2005年的224人。在2005年6月,高级法院注册律师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为34.3%,而在2003年6月这一比例为34.1%。

95. 但是,在其他级别的公务员职位中,位居高级职位的妇女的比例仍然不高。如,截至2005年6月,在30名常任秘书中只有5名妇女(16.7%),在71名地区专员中只有2名妇女(2.8%),在98名副秘书中有21名妇女(21.4%),在447名地区官员中有88名妇女(19.7%),在全国范围内共有8名省级专员,其中无一人是妇女。

表3:按级别和性别分列的肯尼亚司法服务机关人数

级别

2003年6月

2005 年6月

女性

男性

总人数

(%) 女性

女性

男性

总人数

(%) 女性

首席法官

-

1

1

-

-

1

1

-

上诉法院法官

1

10

11

9.1

-

12

12

-

高级法院法官

9

42

51

17.6

12

47

59

20.3

季度法庭专员

1

2

3

33.3

1

2

3

33.3

首席地方法官

6

8

14

42.9

6

9

15

40.0

高级主要法官

9

13

22

40.9

11

15

26

42.3

高级驻节法官

32

55

87

36.8

38

63

101

37.6

驻节法官

53

71

124

42.7

64

82

146

43.8

地区法官

85

121

206

41.3

92

126

218

42.2

首席卡加法官

-

17

17

-

-

17

17

-

总计

196

340

536

36.6

224

374

598

37.5

资料来源: 司法委员会 、 人事管理局编制统计部。

96. 妇女组织参与政策制定:政府已经做出努力让妇女组织参与到政策制定之中。如,《1999 -2015年国家消除贫困计划》的制定就有私有部门、宗教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其中包括妇女组织。此外,妇女组织还参与了《2005年全国性别平等与发展政策第5号议会文件》、《艾滋病毒/艾滋病控制法案》和2003年筹备的《青少年与生殖健康和发展政策》等的制定。宪法草案提案中所提及的平等权利行动也同样得益于妇女组织在宪法审议过程中的参与,肯尼亚法律第3A章《肯尼亚宪法审查法案》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97.第8条:国际代表与国际参与

98.参加外事服务机构和各种国际组织:肯尼亚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妇女同等地在国际上代表国家,以及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近年来,当有国际职员招聘启事时,国家也鼓励女性应征。本国政府还继续任命妇女在肯尼亚使团中任职,使团中女大使和女高级专员的数量已经由2003年的7人(占20.6%)增至2005年的11人(占27.5%)。

99.本国政府还没有就妇女参加国际会议制定任何标准。但是,女性已经积极地参与到东非共同体(EAC)、东非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政府间发展管理局、非洲联盟(AU)、大湖区、英联邦和联合国会议等几乎所有区域和国际论坛的会议中。如最近在纽约召开的《千年发展目标》峰会上,妇女代表在各种技术领域中担任顾问,她们主要是在各自所擅长的领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意见。

100. 包括东非共同体和非盟在内的几个区域性组织现在已经制定了平等权利行动和定额。如,要求所有的非盟会员国在五名议员中至少派一名妇女议员参加非洲联盟的立法机构——泛非议会。肯尼亚遵守这一要求,已经任命了2名妇女议员代表肯尼亚参加泛非议会。

101. 大部分新的立法越来越多地在任命职位方面承认平等权利行动的原则。因此,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全国性别与发展委员会都要求在最高决策机构中妇女人数至少占三分之一。这标志着国家态度的显著转变,所以国家现在日益认识到有必要让妇女参与到政策、法律和决策的制定之中。可能最好的体现就是目前所进行的宪法审查过程等主要的法律和政策改革进程都有让妇女参与的法律要求。

102.第9条:国籍

103.肯尼亚政府承认有义务在各个生活领域保证妇女同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目前有关公民资格和国籍的法律与《公约》还不一致。公民资格是由出身、婚姻、登记或入国籍所决定的。在婚姻中,由父亲的公民身份来决定子女的公民资格。因此,母亲的公民资格同父亲的公民资格不具有同等的价值。同肯尼亚男子结婚的外籍妇女可以获得公民资格。《肯尼亚宪法》第91节规定,与肯尼亚公民结婚的妇女经按照规定格式申请即可成为肯尼亚公民。肯尼亚现行《宪法》第90节除了规定父亲决定公民资格外,还规定不得根据妇女的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地位否认她们的公民资格。独立后在肯尼亚境内出生的父亲为肯尼亚公民的孩子,自动成为肯尼亚公民,除非其父亲具有起诉和司法程序豁免权。

104.现行《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而且还规定加入肯尼亚国籍的妇女一旦在国外结婚,若不说明放弃另一国公民资格、不宣誓忠诚于肯尼亚或者没有表明忠诚于肯尼亚就不再是肯尼亚公民。因此,妇女与非肯尼亚公民结婚或者再婚,对改变国籍不做明确说明则会影响其国籍。

105.单身妇女必须经父亲同意、已婚妇女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取得护照。一旦妇女取得了护照,到外国旅游不一定要得到丈夫或者父亲的许可。

106.本国政府在解决妇女公民资格的问题上遇到了极大挑战,因为这牵涉到宪法的问题,由于2005年11月21日新宪法提案受到否决,该问题的解决现在已被中止。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妇女权利的角度来看,这是唯一未受质疑的成就,所以大众似乎最终认同妇女应该拥有同等的公民资格权利。在新宪法制定出来之时,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107.第10条:教育

108.政府已经在继续解决影响女童教育的多重困难,与此同时促进妇女和男子获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2003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KDHS)》的统计数字表明,在15-49岁之间的妇女中,25%完成了初等小学教育,12%完成了中学教育,6%接受了中学后教育。在15-54岁之间的男子中,23%完成了小学教育,16%完成了中学教育,10%接受了中学后教育。如下表4和表5所示,女孩完成初等教育的比例由(1994年的)43%增至(2004年的)65.9%,而中学教育中的比例由1994年的81.9%增至2004年的87.5%。

表4:1994-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完成率(单位:%)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1994

44.6

43.0

43.9

1995

43.0

42.1

42.6

1996

45.1

43.5

44.3

1997

46.3

45.8

46.1

1998

46.4

48.1

47.2

1999

47.7

47.8

47.7

2000

49.9

51.1

50.5

2001

53.3

53.2

53.3

2002

60.3

53.2

56.9

2003

56.8

57.7

57.2

2004

67.0

65.9

66.5

资料来源: 肯尼亚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表5:1994-2004年按性别分类的中学完成率(单位:%)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1994

82.3

81.9

82.2

1995

76.2

78.2

77.1

1996

95.8

94.9

95.4

1997

88.6

87.9

88.3

1998

85.8

83.1

84.5

1999

86.5

84.1

85.4

2000

93.1

88.4

90.9

2001

96.6

93.7

95.2

2002

94.4

89.7

92.1

2003

95.0

86.6

91.1

2004

88.3

87.5

87.9

资料来源: 肯尼亚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109.2000年,一项多指标类集调查显示,在处于15-24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有80.7%的人是功能性识字,而男子的比例为79.8%。年龄在35岁以上的人中,妇女的识字率仅为50.8%,而男子为71%。在2003年的调查显示,处于15-24岁年龄段的男子的识字率为90.2%,这一年龄段的妇女识字率为85.7%。年龄在35岁以上的人中,男子的识字率为81.8%,而妇女的识字率为61%(2003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在2004年,未受教育的女性人数比例为21.6%,男子的比例为13.8%。下表6给出了农村地区、城市地区和全国范围的成人识字率情况。

表6:15岁及15岁以上成人识字率(单位:%)

地区

1994 年

2000 年

2003 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农村

79.8

63.2

75.0

66.4

86.2

75.2

城市

95.1

87.4

86.3

81.6

93.7

88.5

全国

82.8

67.4

77.6

70.2

88.1

78.5

资料来源: 1994 年福利监测概况 、 2000 年多指标类集调查以及《 2003 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KDHS )》。

110.在2003年,肯尼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免费义务初等教育。该举措立即产生了实质性结果,如下表7和表8所示,小学毛入学率立即达到最高水平——女生的入学率为48.7%,男生的入学率达51.3%。然而,政府面临着在某些地区教师资源短缺的挑战。在学校学生保持率、小学升到中学以及费用的可负担性(由高度贫困造成)问题上都会出现进一步的挑战。如下表格所示,从1994年到2004年,小学和中学中女生的毛入学率有了显著的提高。

表7:1994-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毛入学率(单位:%)

年份

男孩

女孩

总计

1994

89.1

87.8

88.5

1995

87.4

86.3

86.8

1996

87.3

85.5

86.4

1997

88.7

86.5

87.7

1998

89.3

88.2

88.8

1999

90.8

88.8

89.8

2000

91.1

90.8

91.0

2001

90.5

89.2

89.8

2002

91.3

87.5

89.4

2003

105.0

100.2

102.6

2004

108.3

102.1

104.5

资料来源 :肯尼亚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表8:1994-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中学入学率(单位:%)

年份

男孩

女孩

总计

1994

24.8

21.0

22.9

1995

24.0

20.5

22.2

1996

24.2

21.1

22.7

1997

24.5

21.9

23.2

1998

24.6

21.7

23.2

1999

24.8

22.3

23.5

2000

28.5

23.8

26.1

2001

29.0

24.8

26.9

2002

29.0

25.2

27.1

2003

30.2

27.0

28.5

2004

30.7

27.4

29.1

资料来源 : 肯尼亚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表9:1997/1998-2004/2005学年按性别分列的理工大学和其他技术培训学院的入学人数

学年

男性

女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97/ 19 98

16 344

7 147

23 491

30.4

1998/ 19 99

15 861

8 348

24 209

34.4

1999/2000

17 597

8 662

26 259

33.0

2000/2001

15 740

8 814

24 554

35.9

2001/2002

19 491

11 064

30 555

36.2

2002/2003

20 654

13 001

33 655

38.8

2003/2004

21 830

14 086

35 916

39.2

2004/2005

24 882

17 987

42 869

42.00

资料来源 :教师服务委员会。

表10:1995/1996-2004/2005学年按性别分列的公立大学(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的入学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95/ 19 96

28 938

11 127

40 065

27.8

1996/ 19 97

27 059

10 914

37 973

28.8

1997/ 19 98

30 862

12 729

43 591

29.2

1998/ 19 99

28 163

12 360

40 523

30.5

1999/2000

28 498

12 770

41 268

30.9

2000/2001

33 444

17 260

50 704

34.0

2001/2002

39 637

23 040

62 677

36.8

2002/2003

46 875

24 957

71 832

34.7

2003/2004

47 088

25 462

72 550

35.1

2004/2005

53 394

28 097

81 491

34.5

资料来源 :联合招生理事会。

表11:1997/1998-2004/2005学年按性别分列的经认可的私立大学的入学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97/ 19 98

2 072

1 816

3 888

46.7

1998/ 19 99

3 609

3 382

6 901

48.4

1999/2000

3 963

4 162

8 125

51.2

2000/2001

3 093

4 050

7 143

56.7

2001/2002

3 122

4 089

7 211

57.7

2002/2003

3 476

4 163

7 639

54.5

2003/2004

3 650

4 371

8 021

54.5

2004/2005

3 796

4 546

8 342

54.4

资料来源:联合招生理事会。

111.就全国水平而言,男孩和女孩在小学教育方面几乎达到了性别均等。如,在2003年,小学的毛录取率为103.9%(其中女孩的录取率为101.4%,男孩的录取率为 106.4%)。然而,在区域和区一级的性别差距依然明显。

112.为了逐步地确保接受中学及高等教育的机会,政府已经建立了高等教育贷款委员会(HELB)为在本国和国外得到认可的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肯尼亚贫困学生提供贷款、助学金和奖学金。这是一项有望不断增长的循环基金,有望在未来以贷款为基础为大部分国家高等教育需要提供资金。

113.本国政府还建立起了一项奖学金计划,为具有聪明才智但处境不利的中学生支付学费。非政府组织和私营公司也为政府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努力提供补充,如:巴克莱银行、东非酿酒厂、Safaricom公司以及各类教育基金会等。但是,高度贫困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了这些努力。

114.本国政府在教育部设立了指导和咨询处。该处具有来自所有公立学校的非教师人员,在学习成绩、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行为方面为女孩提供咨询和指导。

115.目前已实施了继续教育。获得学位不再同正式的教育体系挂钩。这将有助于那些目前还处于不利处境的妇女。继续教育也适用于可获得文凭的中高等教育。这项努力得到了救世军教堂等非政府机构的支持。

116. 2001年9月,肯尼亚制定了国家体育政策,该政策设法制定国家计划和指导原则,以协调运动员和妇女的各类体育活动。

117.第11条:就业

118.妇女在议会、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工会、合作社协会、专业机构和土地委员会等战略决策机构的参与已日益增加。如上面第85段的内容和《公约》第7条中所报告,都显示出女性担任大使和常任秘书及其他职位的数量从2003年起有所增加。

119.2002年大选期间,1 057名议会候选人中有84名妇女(7.9%)。然而,选出的210名议会议员中,只有10名是妇女(4.8%)。议院提名的妇女人数为8人,而男子为4人,这样妇女立法者的人数就达到了18人。在选举刚刚结束之后,三名妇女就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尽管到2005年12月内阁改组后只剩下两位女部长。在46名助理部长中,有6名是妇女。下面的表格显示了在1969-2002年间按性别分列的国家议会成员情况。

表12:1969-2002年按性别分列的国家议会成员情况

年份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69

2

165

167

1.2

1974

7

162

169

4.1

1979

4

166

170

2.4

1983

3

167

170

1.8

1988

3

197

200

1.5

1992

7

193

200

3.5

1997

8

214

222

3.6

1998

9

213

222

4.1

2002

18

204

222

8.1

资料来源 : 2002 年选举委员会。

120.在公务员职位中,担任主要职位的妇女人数与男性相比较少。总体来说,公务员中妇女的人数有了微弱地上升,从1998年的24%上升到2003年的29.6%。在教师职业方面,从1997年开始,小学和中学中的女教师的人数有了显著的提高。如下表13和表14所示,2004年时,178 184名小学教师中,女教师的人数占44.4%,而在1997年时,186590名教师中女教师的人数占41.4%。同样地,如表13和表14所示, 2004年34.4%的中学教师是妇女,而在1997年这一比例为33.5%。

表13:1997-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小学教师的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97

109 345

77 245

186 590

41.4

1998

111 407

80 899

192 306

42.1

1999

106 792

79 820

186 612

42.8

2000

103 439

75 461

178 900

42.2

2001

106 369

74 491

180 860

41.3

2002

104 658

73 380

178 038

41.2

2003

104 650

73 972

178 622

41.4

2004

99 142

79 042

178 184

44.4

资料来源 :教师服务委员会。

表14:1997-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中学教师的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女性所占比例

1997

29 501

14 877

44 378

33.5

1998

28 231

15 463

43 694

35.4

1999

26 487

14 393

40 782

35.3

2000

26 073

14 017

40 090

35.0

2001

29 144

15 711

44 855

35.0

2002

29 824

16 077

45 901

35.1

2003

29 674

17 361

47 035

36.9

2004

31 194

16 390

47 584

34.4

资料来源 :教师服务委员会。

121.如下表所示,妇女在现代产业的就业人数在不断上升,到2004年时已上升到了29.6%。

表15:1995 – 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现代产业中的工薪就业人数 (单位:千人)

年份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 所占比例

1995

407.8

1 149.2

1 157.0

26.2

1996

461.3

1 157.5

1 618.8

28.5

1997

473.4

1 174.0

1 647.4

28.7

1998

487.1

1 177.8

1 664.9

29.3

1999

490.5

1 183.1

1 673.6

29.3

2000

500.6

1 194.8

1 695.4

29.5

2001

496.7

1 180.4

1 677.1

29.6

2002

503.4

1 196.3

1 699.7

29.6

2003

511.2

1 216.1

1 727.3

29.6

2004

521.3

1 242.4

1 763.7

29.6

资料来源 :《经济概览》,各期刊。

122.本国政府已经实施了《2003-2007年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经济恢复战略》,该战略旨在加快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减少贫困。该政策的目标是每年在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创造50万个就业机会。政府还承诺促进一个有利于商业和工业发展的环境。在此基础上,已经制定了《投资法》和《采购法》作为实现经济恢复战略书中各项目标的支柱。

123.肯尼亚制定了《2003年第4号公职人员道德法案》,其中规定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

124.本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专门负责解决劳工争端的肯尼亚工业法庭。过去一段时间内,法庭曾对有关工会和包括政府、出口加工区(EPZs)和个人在内的大小雇主同工人们的争端做出裁决。

125.妇女为儿童保育、家务和拾柴、打水、准备食物等无报酬的家庭服务做出了贡献。如果将这些贡献计算在内会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可使有效的应对性别问题的政策取得进展。

126.为了使妇女和男子平等地获得经济和就业机会,政府已发起并支持各种致力于审议阻碍妇女获得和控制经济资源的法律、性别问题的宣传和赋权、保证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公正、促进妇女和女孩参与非传统和新兴产业的经济和贸易活动的各种努力。

127.第12条:平等享受医疗保健

128.在过去几年中,肯尼亚人民的健康状况有所改善。《2004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KDHS)》的结果显示出在一些基本的健康指数上所取得的进步。但是,政府在一些领域仍然面临着挑战,如,自1993年以来,出生时预期寿命持续下降。这是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肆虐所造成的大量死亡。

129.但是,肯尼亚实施了一项健康政策框架。该政策解决了提供医疗服务的问题,包括治疗性、预防性和促进性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药品和药物的供应等问题。在初级保健中,肯尼亚政府已承诺改善母婴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服务和儿童福利服务、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免疫;满足包括儿童、孕妇、穷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营养需求;在医疗体系中初级和/或社区一级中轻微病症的治疗;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尤其是预防和控制同卫生状况差和排泄物处理不当有关的传染病的安全饮用水和安全卫生设施的供应。政府计划通过提高孕产妇安全改善孕产妇医疗服务,并制定了逐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标。2003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名新生儿中有414名产妇死亡。

130.政府还实施了旨在满足农村地区妇女特殊需求的特别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建立两性平等部、性别委员会、旨在为选区项目提供基金的选区发展基金(CDF)、选区援助委员会、选区助学基金(CBF)、地方当局转移基金(LATF)和道路征税基金。

131.政府有各种旨在改善妇女健康的举措,这些举措已经实现了有限然而重要的进展,包括:国家医院保险基金(NHIF)、选区援助委员会、医疗委员会和针对疟疾、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结核的《千年发展目标》举措(MDG)。

132.不过,肯尼亚第二份贫困报告显示,由于无力承担医药费,43.8%的农村贫困人口在生病时不就医,相比之下,由于距离医疗机构较远而不方便就医的人数比例仅为2.5%。

133.在2003年,88%的妇女接受医生(18%)或者护士或助产士(70%)的专业的产前护理。一小部分妇女(2%)接受传统助产士的产前护理,还有10%的妇女不接受任何的产前护理。2003年的数据表明产前护理的覆盖率自1998年以来有微弱的下降。

134.婴儿死亡率的状况恶化,由1998年的74.5‰增至2003年的77‰(《2003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如下表所示,出生时预期寿命从1998年的57.6岁降至2002年的49岁。为应对这一挑战,政府在其2005/2006年的年度预算中,把对卫生部的拨款由24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99亿肯尼亚先令。

表16:肯尼亚按性别分列的死亡率

年份

出生时预期寿命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率

生育率总和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女性

1962

42.7

49.8

221

201

136

116

5.3

1969

46.9

51.2

177

157

129

109

6.6

1979

54.1

56.9

160

140

114

94

7.9

1989

57.5

61.4

115

95

84

64

6.7

1993

59.0

63.2

97

89

67

58

5.4

1998

57.6

60.9

108

103

74

67

4.7

2000

52.8

60.4

114.3

104.7

74.5

65.3

4.8

2003

52.4

60.2

122.0

103.01

84.0

67.0

4.9

资料来源 :《肯尼亚人口普查》和《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135.2003年,肯尼亚孕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名新生儿有414名产妇死亡,而1998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名新生儿有590名产妇死亡。表12列出了每一千例活产的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粗死亡率和每10万名新生婴儿中的孕产妇死亡率。不安全的堕胎、大出血、继发性贫血和与怀孕和生产相关的身体失调是造成孕产妇高死亡率的原因。

136.关于妇女是否有权选择堕胎的讨论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是该问题目前被视为宪法问题。反对堕胎人士成功地将禁止堕胎的条款纳入到了新宪法提案中。这是唯一一项以此种方式处理的犯罪行为。

表17:1960-2003年,肯尼亚人口死亡率

指标

年份

1960

1979

1991

1992

1993

1998

2003

每千个活产中胎儿死亡率

119

104

52

51

60

74

77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2

112

75

74

90

112

115

粗死亡率

17

14

11

10

10

12

11

每 10 万名新生儿的产妇死亡率

206

204

225

150-300

365-498

590

414

资料来源 :《 1999 年肯尼亚国家人类发展报告》和《 2003 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137.艾滋病毒/艾滋病继续对我们的时代构成最大的健康挑战。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高于男子(根据《2003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为1.9:1)。艾滋病毒/艾滋病制造了更多的寡妇和孤儿,进一步增加了妇女的经济责任。为了从长期上应对这一挑战,政府在2005/2006年预算中划拨了5亿先令用于促进肯尼亚医学研究所(KEMRI)的研究项目。同时正努力为感染者提供能够负担得起的药物。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率在持续降低,如下表所示,全国的流行率由1997年的12.8%下降到2003年的6.7%。政府已开始了预防母婴传播的举措,并开展了积极地提高公众认识和加强预防的运动。

138.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造成了两大后果,即越来越多的儿童户主家庭,以及增加了作为主要护理人的妇女和女孩的负担。

表18:预计的1997-2003年艾滋病毒流行率(单位: %)

流行率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3 年

城市

16.9

18.1

17.8

17.5

17.0

4.6

农村

11.9

13.0

13.0

13.0

13.0

8.7

全国

12.8

13.9

13.5

13.5

13.0

6.7

资料来源 :国家艾滋病控制委员会、肯尼亚卫生部、《 2003 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139.据报告,肯尼亚有以下不同程度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配偶实施的暴力)、强奸、乱伦、玷污(强奸16岁以下女孩)、过继婚(妇女在丈夫死后被丈夫的亲属所占有)、切除女性生殖器官(女性割礼)、逼婚、监禁、重婚和否认财产继承权。认识到上述做法阻碍了女性享受人权,现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修改刑法,将强奸和玷污罪最高量刑定为无期徒刑。如下表所示,举报的强奸、强奸未遂和虐妻案数量有所上升。

表19:2000-2004年举报的强奸、强奸未遂和殴打案

类型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强奸和强奸未遂

1675

1 987

2 005

2 308

2 908

殴打

6 255

6 648

7 896

8 544

8 959

总计

7 930

8 635

9 901

10 852

11 867

资料来源 :肯尼亚警务部。

即将向议会提交家庭暴力法草案(《家庭保护法草案》)。

建立高级法院家事处和儿童法庭。

议会现在正在就《性犯罪议案》进行讨论。

根据《儿童法案》,禁止对18岁以下女孩实施割礼及逼婚。

将重婚罪的最高量刑定为5年有期徒刑。

最近法庭判决已承认并实施已婚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平等享有婚姻财产的平等原则。

现正在对《继承法》进行审议。

140.近十分之四的已婚妇女使用节育手段。其中多数人(32%)使用现代方法,而8%的人使用传统的方法。避孕药具的使用率由1998年的39%增至2003年的41%。约38%的妇女在采用一种方法后的12个月之内会停止使用。目前,肯尼亚四分之一的已婚妇女的节育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在这些妇女中,有五分之三的人想在两三年之后再生下一个子女,五分之二的妇女不想再生子女。

141.第13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142.肯尼亚妇女获得信贷的条件基本同男子相同。然而,妇女面临着比男子更大的挑战,因为她们之中很少有人持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抵押物。在国内持有地契的妇女人数在各区域各不相同,但全国的平均水平为5%。本国政府现正在通过本报告第14条所列出的各种举措来解决这一挑战。

143. 2003年,政府修改了《养恤金法》,规定必须在领取养恤金人员退职前支付其退职金。符合领取养恤金的工人一旦死亡,应在90天内向其受抚养人支付养恤金,过期不付,将按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这一规定特别有助于那些丈夫在被雇佣期间死亡的遗孀。

144.肯尼亚的社会保障和保护主要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NSSF)和《国家医院保险基金法 》(NHIF)决定。这两部法律主要针对正式部门的员工,而非更广范围内的民众。为了改善现况,政府有意对上述两部法令进行审查,将其分别转化为养恤金计划和国家社会健康基金(NSHIF)。

145.任何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歧视的妇女除了诉诸警方和法庭,还可向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儿童处以及肯尼亚司法体系中建立的高级法院家事处和儿童特别法庭寻求补救。

146.此外受到侵害的妇女还可以通过几个非政府组织寻求指导和补救。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女律师联合会(肯尼亚女律师联合会)、 妇女权利认识项目(WRAP)、法律援助中心、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联盟 (COVAW)、摇篮组织、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CJ)、儿童法律行动网 (CLAN)、妇女网络中心、肯尼亚反强奸组织、人民反酷刑组织和女教育家论坛(FAWE)。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组织大部分位于城市地区,没有多少农村妇女有条件寻求这些组织帮助。

147.第14条:农村妇女

148.国家实施了一个详细的国家农业和牲畜推广方案,该方案为男子和妇女团体提供针对团体的推广性服务。在实施方式上,该方案将性别问题考虑其中,而且特别强调以妇女为主体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贫困人口。从2002年开始实施起,参加这一方案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妇女的参与人数在2002年不足4万人,到2004年时妇女平均人数达到了8万人,而男子人数为10万。农业推广还以农民田间学校和专业兴趣小组的方式进行来支持妇女加强创收性的农业活动并加大粮食保障举措。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通过这些团体获益的妇女人数估计达到了21 000人。

149.在肯尼亚,有超过80%的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她们大多从事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牲畜饲养以及其他以农业为基础的创收活动。妇女占农业部门雇员总人数的70%左右。她们的报酬低且没有保障。妇女在其他的部门也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她们在包括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和拾柴、打水、做饭等无报酬的家庭服务中做出了贡献。妇女以个人身份或以团体为单位在小型和微型企业里就业,赚得一些收入。只有一小部分的妇女在大规模的企业和报酬丰厚的现代产业中就业。妇女对经济的总体参与和贡献被低估。女性具有多重角色,她们的时间主要用于生育、生产和料理家务上,这就对她们利用新的生产方法、获取信息、学习知识和获得技能产生了影响。

150.众多挑战之一就是缺乏对妇女产权的认识。所以,政府显然需要就妇女的产权问题以及否定妇女产权会对全国造成的后果对民众进行宣传。

151.《国家土地政策草案》现正在定稿阶段,这一草案会成为一个论坛。通过这个论坛能够解决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其中的一些政策建议包括:禁止所有在土地的获得、持有和控制问题上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习俗和惯例;统一继承和财产法,制定法律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婚姻解除期间和之后以及配偶死亡后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制定法律来限制没有配偶双方参与的出售和抵押家庭土地的行为。

152.肯尼亚有几家可为妇女提供低息信贷的信用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农业金融公司(AFC),肯尼亚妇女金融信托基金(KWFT)、肯尼亚农民协会(KFA)和肯尼亚乡镇企业基金(K-Rep)。但是,这些几个机构还不足以满足农村妇女的信贷需求。而且,由于大部分妇女不是土地的所有人,也限制了她们获得信贷的机会,因为她们没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所需的抵押物。

153.本国政府也已在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之下设立了部级贷款委员会,对社区发展举措给予支持。所支持的倡议通常由社区从基层确定,然后通过每个区再度发展起来的区社区发展委员会请求支持。2005年,约向这些团体拨款48 225 500肯尼亚先令。政府继续鼓励妇女成立自助团体和福利团体,使她们能够获得各种现有的服务。

154.肯尼亚基本上属于农业经济并具有以下营销机构,肯尼亚咖啡委员会、肯尼亚茶叶委员会、肯尼亚除虫菊委员会、肯尼亚糖委员会、国家谷物和农产品委员会、园艺作物发展局、肯尼亚肉类委员会和肯尼亚乳制品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为农作物在国际市场上的营销提供便利。

155.国家已对起初阻碍妇女获得信贷的《合作社法》进行了修改,以便利妇女组织合作社协会,并由此获得信贷。

156.新的《合作社法》已经将包括“民主成员控制”原则在内的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纳入其中。此次修改也旨在促进合作社活动,并从战略上将其作为减贫的关键手段。这是与《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经济恢复战略》相一致的。

157.然而,大多数大规模的和商业性的农业仍然是由男子主导,妇女则只能进行小规模的仅能维持生存的农业,可供销售的余粮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不过,政府出台了2004-2007年复兴农业的新战略,旨在为自给农提供推广性服务。

158.国家还实施了旨在满足农村地区妇女特殊需求的特别方案。其中包括建立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国家性别委员会、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旨在为选举地区项目供资的选区发展基金(CDF)、选区援助委员会、选区助学基金(CBF)、地方当局转移基金 (LATF)和道路征税基金。

159.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以及国家性别委员会的建立使政府拥有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大多数农村妇女仍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160.作为《2003-2007年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经济恢复战略》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启动了施政司法和治安部门改革方案(GJLOS),其目的包括:处理侵犯人权事件、为所有人提供可承担得起和便利的司法帮助、加快法庭案件处理速度、实现法官的独立和廉洁以及减轻监狱拥挤状况。该方案采用了全面的全部门方法,有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的参与。通过调整有效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最佳做法、可持续的能力建设、提供高水平的领导以及协调和确保庞大的信息、教育和交流方案的实施来满足肯尼亚人民的需要。

161.由肯尼亚政府同国际机构共同出资的施政司法和治安部门改革方案(GJLOS)预期在2003-2009年期间实施。预期成果包括:建立一个实用、便利且资源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心、更好地从整体上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建立一个实用的、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其中的交流和绩效管理系统以及加强青少年司法体系。

162.第15条:法律和民事事务中的平等

16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尼亚宪法》第70(a)节规定肯尼亚每一个人都享有包括法律保护在内的基本的自由和个人权利。《宪法》第77(9)节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相应地,法庭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这些事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判决。

164.合同的签订与财产管理:法律规定所有成年人以及心智正常的人都可以承担合同义务,不分性别。这一规定同《宪法》第75 (1)节和第81 (1)节所作规定是一致的。第75 (1) 节和第81节规定在肯尼亚所有人都有在国家任何地方定居、拥有财产以及拥有法律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165.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大体上得到了遵守。妇女,主要是城市里的妇女,可以签订合同、获得工作、购买和拥有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而在某些农村地区,法律的规定和执行之间还存在着某些缺口,主要由于家长式的文化做法和不允许或是阻挠妇女管理财产、特别是土地的传统。

166.如同上文第5、第6和第7段所讲,《肯尼亚宪法》在属人法、离婚、继承和领养问题上允许存在歧视。虽然政府认识到了《宪法》中第82(4)(b和c)节的限制性条款所带来的影响,这些问题却被证明是妇女权利中最难解决的领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宪法做出修改,而修改宪法是一个漫长和充满挑战的过程。另外,在持续的宪法辩论中,民众再一次证明在解决妇女权利的问题上习惯法的确将会是遇到阻力最大的地方,也许对那些致力于确保肯尼亚妇女拥有平等权利的人士来说,是最大的挑战。在2005年11月21日举行的公投中遭到了肯尼亚公民否决的《宪法草案》在其条款中就公民身份、国籍和《宪法》中根据《属人法》允许歧视性做法的第82(4)(b)和(4)(c)节规定做出调整使其与《公约》规定相一致。《宪法草案》遭到否定,使肯尼亚未能改变草案提出前的状况。

167.法庭证据:《肯尼亚法律第80章证据法》规定除文件内容以外的所有事实均可由口头证据证明。此证据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直接证据(第62和63节)。它还规定,若任何人希望法庭对任何有赖于其所声明的事实的法律权利或义务做出裁定,则必须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第107条规定)。

168.显然,法律不是以性别为基础实行歧视的。但是,由于一些罪行的本质——如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攻击——主要对妇女产生影响,而这类罪行通常发生在隐蔽之处且没有目击证人,因此除未成年人案件外,有必要进一步提供确凿的物证来支持强奸的主张。《2003年杂项刑事修正法》第124节对此做出了规定。正是这一规定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因为强奸受害人也许不想经历同样痛苦的报案过程。而且现代科学设备的匮乏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本国政府、私有企业和民间社会机构已经从两个方面介入来解决问题:

现在内罗毕设立了一个名为Kilimani的专门的警察局,强奸和性攻击的受害人须首先到这里报案。

内罗毕妇女医院设立了性别暴力康复中心(一项私人举措),着重于向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支持和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强奸幸存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医疗服务,如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这些举措虽然值得赞赏,但是由于它们刚刚实行,且数量太少,内罗毕已经提供此类服务的社区内已经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因此,政府正在探寻新的方法,使内罗毕妇女医院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在全国的各家省级医院得到复制。

169.与此同时,肯尼亚性攻击和暴力的发生率也有所上升。根据报道,更多的男子和男孩也成了性攻击和暴力的受害者。暴力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上升,导致公众日益关注此类暴力事件,并致力于采取措施预防暴力事件。虽然犯罪和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率有所增加,但强奸和性攻击发生率的增加尤为显著,原因仍然不清楚。

170.《肯尼亚法律第63章刑法典》第19节有一部分规定,除谋杀或者叛国罪以外,妻子无论被指控为任何罪名,若能证明罪行是在丈夫在场且在丈夫的胁迫下所为,都可获得保护。这里的假设条件是妻子不可能强迫丈夫。

171.起诉权:《肯尼亚法律第150章婚姻法》规定,丈夫可以起诉与其妻发生关系的男子,而妻子不可起诉与其丈夫发生关系的男子或者妇女。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妇女可以将通奸作为离婚的理由。妻子在丈夫有兽奸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起诉丈夫。

172.法律援助:对被控犯有谋杀和暴力抢劫(两项罪行都为死罪)的人,不论性别,都获得法律援助。

173.常住权和户籍:《肯尼亚宪法》规定:在肯尼亚出生的每一个人,若其父在出生当日已是肯尼亚公民,则其应当成为肯尼亚公民。在肯尼亚境外出生的人,若其父在其出生当日已是肯尼亚公民,则其也应当是肯尼亚公民。这一问题已在上文第100-104段提到过。

174.《肯尼亚法律第37章户籍法》规定,一对夫妇的子女应获得其父的户籍。非婚生子女应获得其母的户籍(第3节)。领养的子女应获得领养人的户籍,若领养人为两夫妇,则获得丈夫的户籍(第6节)。此法还规定,妇女一旦结婚应该获得其夫的户籍,但对男子未做同样的要求。

175.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签订合同、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在城市地区,她们正渐渐在过去由男子控制的领域发展起来。在国内一些地方,特别是在还属于家长制社会的习俗和传统还很盛行的农村地区,妇女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被削弱了。然而,还有一些区域仍然存在对妇女形象的歧视性描述。已婚妇女若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名称或申请护照,须在申请表上注明其丈夫的姓名。在相同的情况下,男子则无须这样做。

176.第16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法》

177.婚姻的种类:《宪法》的总体原则是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但是,《宪法》一方面规定平等性,一方面又通过与《属人法》相关的限制性条款否定了平等性。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离婚、继承和埋葬权都是《属人法》的一部分。

178.肯尼亚法律规定的婚姻须符合通过以下规定缔结婚姻的方式之一:

主管基督教徒婚姻的《非洲基督教婚姻和离婚法》第151章。

主管非宗教仪式婚姻的《婚姻法》第150章。

主管伊斯兰教婚姻的《穆罕默德婚姻、离婚和继承法》的第156章。

主管印度教婚姻的《印度教婚姻法》第157章。非洲习惯法婚姻。

只要符合相关社区所有仪式和做法的要求,个人也可以根据非洲习惯法结婚。目前还没有主管非洲习惯法婚姻的法令——这是一项法律空白。另外,非洲习惯法婚姻也无须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经通过法律改革委员会开始了审查各种婚姻法的进程。这些婚姻法将会符合《公约》的各种规定。另一方面,媒体对于变革一直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非常积极。

179.一夫多妻制:按照现行法律,如果一名妇女根据非洲习惯法或《穆罕默德婚姻和离婚法》结婚,那么就表示她明确地同意一夫多妻制。从传统上讲,一夫多妻不被视为是对妇女的歧视。而事实上,面临的挑战之一是有很多妇女在支持一夫多妻制的继续存在。由于生活在肯尼亚的群体所具有的多样性,将现有的多种支配婚姻问题的法律制度进行统一就成了一个巨大的挑战。不同的婚姻类型会出现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根据习惯法婚姻中的习俗类型,妻子不能得到子女的监护权或者个人的生活费用。

180.同居:同居是指一名男子和一个妇女在没有履行法律认可的婚姻程序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现在同居行为越来越多。同居对所牵涉到的妇女和子女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如,若赡养家庭者是男性,一旦双方分手,妇女就不得不承担起抚养子女和独自营生的后果。现行的《儿童法案》只是规定由母亲照顾非婚生子女。目前,已将这一法律付诸检验,寻求法庭解释。目前在一起未决法庭案件中,一名未成年人要求其生父(没有同此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为其提供抚养费。

181.目前,肯尼亚还没有管理同居问题的立法。但是,司法部门一直在解决涉及同居案件和确保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司法部门在审判中一直做出有利于妇女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判决。在解决某些同居案件引发的冲突时适用了习惯法和司法先例。

182.1977年的第94号民事上诉案件Peter Hinga Mary Wanjiku案,1976年的第13号民事上诉案件Hortensia Wanjiku Yawe诉公共理事案以及1976年的第3号民事上诉案件Stephen MamboMary Wambu i案都是同居案件中里程碑式的先例。法庭认定同居必须达到合理长的一段时间,而对“合理”的定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如果由于同居生下子女,那么这将会加强推定婚姻的性质。同居时间应该足够长,使得法庭能够做出判断二人是以夫妻身份同居,并且在合理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以此对外介绍自己。这些原则在最近Esther Njeri Wanjenga诉Joseph Mwangi Mathaga (化名为 Justus Ndirangu)的案件(2002年高级法庭第1548号案件)的判决中得到了肯定。一名男子更改了自己的名字,以避免与同居了五年的一名妇女已结婚的声称,但高级法庭判决他与同居的这名妇女事实上已经结婚。法庭做出这一决定所考虑的众多因素中,除了两人已经同居五年的事实之外,还考虑到他们已经生下子女,而且已经死亡的一个子女已经埋在男子家族的坟墓之中。

183.早婚:妇女和男子同样享有在自愿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选择结婚的权利。《穆罕默德法》和习惯法允许未成年人结婚。但是,由于《儿童法案》禁止这种做法,因为它禁止18岁以下的人结婚。《儿童法案》规定任何与其条款相抵触的法律都应取消或视为无效。《儿童法案》的制定较晚,但其效力胜过其他所有的现行法律。

184.婚姻中的责任:关于婚姻中的责任,男子和妇女在与子女有关的问题上享有同等的责任,这些问题包括监护权、保护权、托管权和子女领养,并享有同等的离婚权和财产所有权。如,婚前所得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被视为婚姻财产,因此双方都享有同等的份额。然而,各方都享有以个人名义拥有财产的权利。肯尼亚现行的《婚姻财产法案》已经过时,它是19世纪的英国法律,因而造成了这个领域的几处空白。法律改革委员会现在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已开始起草《婚姻财产法案》。对于婚前获得的财产,妇女可自由处置其财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同丈夫共同拥有财产的情况下,处置财产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而丈夫要处置财产也要得到妻子的同意。

185.解除婚姻关系的争端解决:肯尼亚政府提供了解除婚姻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肯尼亚法律第152章婚姻诉讼法》对批准离婚、依法分居、取消婚姻和其他源于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令的婚姻救济做了规定。根据《穆罕默德婚姻、离婚和继承法》伊斯兰教徒的婚姻由伊斯兰法律支配。目前习惯法婚姻中还没有关于婚姻起诉的成文法。习惯法婚姻无须登记,而是由惯例支配,不实行登记给确定习惯法婚姻的存在带来了障碍。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不举行习惯法婚姻的所有仪式就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人们可以根据某些具体的原因向相关的地方法庭提出申请不举行仪式。《婚姻诉讼法》第6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结婚满三年后方可提出离婚诉讼。在实践中,法庭在批准离婚之前会尽其所能鼓励配偶双方尝试弥合分歧。肯尼亚禁止配偶双方串通离婚。《婚姻诉讼法》第8条列举了以下可作为离婚依据的几条理由:

通奸;

残酷行为;

遗弃配偶三年以上;

配偶一方心智不健全,且不可治愈;

从婚后开始,配偶一方犯有强奸、鸡奸或者兽奸的罪行。

186.父母对子女拥有同等的监护权,法院判决案件时是以对子女最为有利作为依据的。

187.根据《儿童法案》的规定,如果夫妻在一起居住累计满12个月,在此期间出生的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共同抚养。《儿童法案》的第24(3)节规定,若子女在出生时,其父母还没有结婚,并且最终也没有结婚,母亲将在一审中获得家长责任。父亲随后可以通过法庭申请、承认与子女的父子/父女关系或者为子女提供抚养费获得家长责任。但是,父母双方必须为子女提供抚养费。在Susan WairimuDavid Chege Mwangi案中[2003年第3号Muranga SPMCC的案件],地方法院裁定,若习惯法婚姻出现离异,父亲仍然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任何子女负有提供抚养费的家长责任。内罗毕高级驻节法官在Susan Wanjiku Ndungu’uSebastian Ndung’u案中[2003年第215号内罗毕SRMCCC案件]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

188.习惯法承认以私奔形式产生的婚姻,即妇女和男子在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同居。同居的二人得不到成文法的保护。但在丈夫死亡后,妇女可以根据《继承法》证明她是受赡养人。

189.选择生育子女间隔时间的权利:大多数妇女生活在贫困之中,因此负担不起避孕药具,也就无法决定生育子女的间隔时间。

190.人工流产:在肯尼亚已经宣布人工流产是非法行为。但在母亲生命有危险时则属例外。

191.领养:男子和妇女都有领养的权利,但是男子和妇女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92.改变姓氏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选择姓氏的权利,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干涉。在最近一个案件中,高级法院裁定妇女无须在婚后改变姓氏。在Florence Wairimu KanyoraNjoroge Kinyanjui案中[2005年],法官判决如下:

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要求某人在婚后采用丈夫的姓氏,不改变姓氏不会影响一个人(此案件中指妇女)的婚姻状况。

193.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妇女,无论结婚与否,都拥有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194.财产所有权:《宪法》保证对财产的所有权、获得权、经营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关于法律在这方面的限制已经在上文中的第4、5、6、7和165段中作了具体的讨论。最近的几项法庭判决尤其加强了妇女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2005年MSKSNK案,在这个案件中,高级法庭判定家庭责任也算作是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在这起案件中,女法官Mary Angawa宣布:“婚姻是一种信任机制。妻子无须每天忙着记录她为婚姻做出了多大的贡献。”在2005年Florence Wairimu KanyoraNjoroge Kinyanjui案中,法庭也裁定妇女若表明同样为财产的获得做出了贡献,那么她就有权分得丈夫所继承的财产。

195.但是,主管继承和处理死者财产的《继承法》规定,寡妇再婚后则会失去其终身权益。除此以外,在丈夫生前未留遗嘱且所住之地为部长公告之地、或在丈夫拥有部分土地权益的社区不允许妇女继承的情况下,《继承法》否认妇女继承其丈夫农业土地、庄稼和牲畜的权利。政府正通过法律改革委员会修正这一问题。

196.制定各种法律:公约委员会已经建议本国政府加快制定某些法案,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实现婚姻平等。为实现这一目标,本国政府已经制定了《全国性别与发展委员会法案》、《刑事修正法》和《公职人员道德法》。此外,本国政府还继续同包括非政府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一起,为法律改革、有效的执法和普法创造有利的环境。本国政府还针对婚姻中妇女享有的平等权利、特别是继承的相关事宜为警官、警长和其他的省级管理部门组织了培训。警务部同肯尼亚妇女律师联合会(FIDA)等民间社会组织(CSOs)合作,将性别问题在警官培训课程中主流化。

197.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针对起草性别敏感的立法问题,一直在对其职员进行培训。在加快制定《家庭保护法案》方面,政府同肯尼亚女性律师联合会(FIDA)以及其他的民间社会组织(CSOs)举行了磋商性论坛。《艾滋病毒/艾滋病法》也被法律改革委员会列为了优先事项,并且再次得到公布(即2005年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控制、预防和管理法案》)。

198.关于《性犯罪法案》,有关这一法案的动议在议会中得到了一致通过并成为了辩论的优先事项。关于《平等法案》,有人建议在宪法改革的过程中处理此法案所涉及的原则问题。议会繁重的日程以及不能违背宪法改革的进程是讨论这些法案所面临的挑战。

199.《继承法》第160章规定: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即使其丈夫在以前或者以后根据一夫一妻制结婚,都具有妻子的身份。因此,《继承法》对待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一夫多妻制婚姻是平等的。此法还承认由一夫多妻制转化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有争议说这一原则应在男子有生之年实行,以给予妇女权利。《继承法》不适用于穆斯林教徒。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教徒在继承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妇女只能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而男子可以继承三分之二的财产。

200.婚姻登记:法定婚姻要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登记。如上文第177段所述,习惯法婚姻无须在官方机构登记;但是,每一个社区应该有一种相应的体系来认可按照其习俗缔结的婚姻。

201.本国政府的宣传框架: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已经制定了一个关于性别平等和发展的议会文件,该文件就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问题提高认识和进行宣传的框架。

202.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媒体对暴力行为的报道有所增加,因而就提高了广大公民对性别暴力的认识。其中,最具有创造性的提高认识的方式之一是对肯尼亚举行的“反暴力侵害妇女十六日”活动进行年度表彰。这项活动于11月23日开始,于12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每天所有的国家级报纸都会刊登许多文章来促使公众注意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的编辑开始对此问题投入越来越多的篇幅——说明了肯尼亚公众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方面中所取得的重大进展。更多的民间社会组织也参与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的收集活动, 2002-2003年肯尼亚国家妇女委员会(妇女权利非政府组织的总括组织)同非洲人口通信协会就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发生率和性质进行了肯尼亚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普查。重要的是,这些研究也调查了家庭虐待并提供了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便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在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间的发生率进行比较分析。

为打击性别暴力,政府通过了《2003年公职人员道德法》。此法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为犯罪行为。政府还公布了《性犯罪法案》和《2002年家庭暴力法案》(《家庭保护法案》)以供讨论。这两部法案还有待经过议会讨论。阻碍法案的讨论和被作为法律正式通过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人员似乎缺乏政治诚意。

203.过继婚:肯尼亚的某些社区仍然实行过继婚。这一做法侵犯了妇女选择婚嫁对象的权利,因此也导致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204.女户主家庭:在肯尼亚有很多女户主家庭。根据《2003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KDHS),肯尼亚有31.7% 的家庭是女户主,而68.3%的家庭是男户主。而且,女户主家庭的贫困发生率较高,79.5%的女户主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205.新娘彩礼:习惯法中的新娘彩礼这一概念是该体系下构成婚姻合法性的一部分。然而,一些男子误用这一概念,将妇女看作是财产,而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