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4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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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C/FIN/5和6;CEDAW/C/FIN/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芬兰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委员会成员就《公约》的具体条款继续进行提问和提出评论意见。
第7条至第9条
3.Neubauer女士注意到提高妇女担任管理职务和国家行政机关最高级别官员的比率方面取得的进展是不平衡的。她要求芬兰代表团解释一下为什么进展如此缓慢,以及遇到了什么障碍。妇女在内阁中任职和担任选举职务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这没有成为可以期待效仿的榜样。鉴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8条提交的报告多年来要么很短要么没有,如果能获得外交部门,特别是大使一级的妇女任职人数的资料,她将不胜感激。
4.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这份报告显示在妇女进入议会和内阁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她询问在司法和检察部门中任职妇女人数是多少。关于国籍问题,如果能澄清萨米人、罗姆人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或者芬兰自治人口的公民身份,包括他们在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中任职比率,他们获得护照和自由出入芬兰的权利情况,她将表示感谢。
5.Flinterman先生说,在该缔约国的国有或部分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中,妇女任职人数增加到了平均40%,应当向它表示祝贺。但是,它应该牢记,保持住这些比率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在私营公司方面,政府实现两性平等的方式是间接的,并且必须提高认识和合作。他很想知道对于监测私营公司在两性平等方面的进展,是否制订了时间框架或者基准参数。该缔约国在答复中声称,政府不会起草有关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性别限额立法。他想知道:第一,“公开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专用术语与“私营公司”是一个意思呢,还是属于介于两者中间的一个类型呢。其次,拒绝考虑在这方面立法是因为什么原因?
6.Martikainen女士(芬兰)说,在国家行政部门最高级别上任职的妇女比率每年都在增长;妇女现在占高级别职位的24.8%。进展虽然比较稳定,但还是较慢,因为在这些职位上几乎没有人员更替。关于妇女进入司法部门的情况,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成员中有28%是妇女。高级行政法院中的比率是30%;上诉法院中的比率是42%;地区法院中的比率是40%;行政法院中的比率是53%。这些数字表明,司法部门的两性平等轨迹令人满意。
7.Kosonen先生(芬兰)说,他手头上还没有司法部的数字,但是,他认为,妇女的比率在增加。
8.有关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宪法》规定,萨米人是土著民族,有他们自己的议会。当萨米议会举行选举时,那些有权投票的人都要接受身份验证,在最后计票时,大约有5 000人。还有一些萨米人,他们居住在萨米人家园之外的城里。除了享有普通公民的行动自由外,萨米人还可以自由穿越边境,在北欧国家以及俄罗斯联邦他们的家园里追逐驯鹿群。罗姆人和其他群体被视为少数民族,但芬兰的少数民族并没有登记为少数民族,所以无法提供准确的统计数字。据估计,芬兰有大约10 000名罗姆人。属于芬兰少数民族群体的大多数人都有芬兰公民身份。提到瑞典族居民时意思是指芬兰境内讲瑞典语的少数民族,他们也是芬兰公民。
9.政府完全知道,虽然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妇女比率目标还没有实现,但是,维持和增加任职人数的任务仍在进行之中。对私营部门的两性平等没有制订时间框架和基准参数。但是,如果结果不能很快出来,政府将会重新考虑采取什么办法。在政府拥有大量股份的公营公司里,其影响力当然比在私人控股的公司里大得多。
10.关于第8条,妇女在外交部任职已经取得了进步。现在,女大使人数是22人,而男大使人数是57人。长期以来,芬兰一直有妇女在国际职位上任职。
11.Nauclér女士(芬兰)说,她在芬兰议会中是阿兰群岛的代表。根据《宪法》,她所代表的省有一项特殊安排,这是1921年国际联盟在解决争端时做出的决定,由此阿兰群岛成为芬兰主权下的一个自治省,并派一名成员参加议会。芬兰的其他少数民族在议会中没有指定给他们的特殊席位,但是,可以作为普通人民的成员派代表参加议会。之所以出现混乱,是因为英语里的“Finns”和“Finnish”这两个词既可以指以芬兰语为母语的人,也可以指芬兰公民。萨米人、罗姆人、阿兰群岛岛民以及其他讲瑞典语的少数民族不是讲芬兰语的本土居民,但全都是芬兰公民。
第10条至第14条
12.Simms女士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教育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在人生早期形成的观念往往会继续存在,所以,她非常想知道芬兰正在采取哪些行动以在幼年时就灌输两性平等的价值观,比如,对幼儿园和小学使用的教科书和教具如何刻画妇女形象是否进行过审查。
13.Halperin-Kaddari女士说,进入高级别学术界的妇女人数并没有达到芬兰的高标准;例如,只有23%的正教授是妇女。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该缔约国提到了一项促进妇女从事研究职业的平等计划,这项计划提到了义务、规定了限额,并且把执行与供资捆绑在一起。但是,在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工作组关于职业研究的建议并没有提到指令、监测或制裁;看来促进两性平等的行动取决于研究机构的自愿依从。她想知道这是否反映了政府政策的变化。
14.Zou Xiaoqiao女士说,缔约国在教育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赞扬的。但是,她对缔约国第五次报告(CEDAW/C/FIN/5)中的陈述深感担忧,学校课程没有包括平等方面的教育,而且教学也不一定有助于发展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她很想知道此后是否对课程和教学方法进行过审查或者计划进行审查。既然《2005年男女平等法案》规定教育机构有义务拟订一项平等计划,所以,她非常想知道这一义务覆盖了哪些级别的教育、政府的哪个机构负责监测这一义务的执行,以及迄今为止有多少所学校制订了这种平等计划。
15.Kosonen先生(芬兰)说,在幼儿园里有一些游戏卡片,在中小学有一些教科书都涉及了人权问题,包括两性平等。
16.Martikainen女士(芬兰)说,担任正教授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多;虽然芬兰大学的总的比率是23%,但在赫尔辛基大学这个比率更高。变化之所以缓慢,是因为申请这一职位的妇女比男子少。政府得出结论,各种努力不仅要指向任命过程,而且还要指向增加合格的女性申请者人数,这要通过向学术水平较低的妇女提供指导和领导能力培训。
17.Lönn女士(芬兰)说,《男女平等法案》责成1 000多家教育机构,包括中学、技校和大学,制订平等计划。在芬兰的36所职业大学中,已经有25所执行了平等计划,有10所开始制订计划,只有1所还没有制订计划。政府还为基础教育课程制订了指导方针,责成各学校促进两性平等,并对多样性表示尊重。两性平等原则已经纳入了所有教育机构的课程、目标、考试、学位和教学中。2008年,芬兰起草了全国职业课程考试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也将包括两性平等原则。
18.2008年早些时候,国家教育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平等计划手册。这些计划必须在学生的合作下制订,而且必须聚焦于以下领域:职业指导、学生选择、业绩评估,以及防止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这些机构是如何成功执行教育领域立法的,她没有多少这方面的信息。但是,初步调查显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平等计划方面的义务。2009年将进行一次评估。
19.Patten女士赞扬了芬兰政府旨在推动就业领域两性平等的立法。但是,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差距,包括由于性别歧视被违法解雇之后,或者由于怀孕或休产假被非法解雇之后,或者由于家庭责任被非法解雇之后,有关妇女还不能恢复她们的工作。应当澄清政府纠正这一状况的计划。鉴于在工作场所仍然存在性骚扰,她很想知道芬兰政府是否打算制订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此外,《平等法案》给雇主留有一些活动余地,一般来说,雇主都是男性,这就发出了一个信号,即性骚扰是一个可以由公司内部解决的问题。在下一次定期报告里,报告国应当提供有关提交到法院审理的性骚扰案件数量以及对雇主的制裁的信息。
20.芬兰应当提供一些补充信息来说明政府为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所做的各种努力,以及平等问题监察员在薪金歧视案件中所做决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应当注意的是,《公约》第2(e)条规定各国有责任消除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工资差距。关于定期合同,应当澄清《就业合同法案》中的规定是否得到了执行,以及是否有不执行案件的数据。了解一下妇女是否担任了工会中的高级职务,以及她们是否能够平等参与三方计划,将是非常有用的。
2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政府为提高妇女占主导地位的公共部门的薪金水平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赞扬的。补充一些信息说明提供定期合同所基于的各种理由,是很受欢迎的。她还很想知道有多少妇女向其雇主或者平等问题监察员提出了投诉。应当澄清定期工人的薪金是否与正式雇员的薪金差不多,以及芬兰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这些工人。最后,芬兰代表团应当具体说明正在采取哪些行动来消除产假津贴和陪产假津贴之间的差异。最好是由国家而不是由雇主来负责支付这些津贴。
22.Martikainen女士(芬兰)说,所有的劳动市场组织都参加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方案。集体协议制度在芬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薪金是根据集体协议支付的。政府已经拨款用以提高妇女占主导地位的市级部门雇员的薪金,包括护理和教学部门。此外,政府还启动了一些项目以改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发薪制度,以及确保社会性别观点纳入这些制度中。该方案还包括了家庭生活与工作相调和以及妇女职业提升领域的一些措施。
23.Lönn女士(芬兰)说,2005年,平等问题监察员提出建议,应当对《就业合同法案》进行修正,以禁止以怀孕或事假为由对定期合同不再续签的做法。但是,这些建议没有纳入该法案,因为芬兰的法律制度已经禁止和处罚了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做法。政府还建立了定期合同和定期劳动力问题工作组。这些工作组采取了一些步骤,以提高雇主对以怀孕或事假为由终止此类合同属于违法的认识,但是,仍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劳工组织应当向雇主提供有关定期合同的更多信息和指导。关于临时工作,政府已经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有关临时机构管理条例的法案,旨在改善临时工人的工作条件。
24.Arrhenius女士(芬兰)说,政府消除了产假和陪产假津贴之间的差别。2007年,政府成立了社会保护制度改革委员会,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25.Nummijärvi女士(芬兰)说,对性骚扰案件实施的制裁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雇主可以解雇犯罪的当事人。许多工作场所制订了处理被法律禁止的性骚扰的战略。
26.Begum女士在谈到芬兰的自杀率较高时询问,芬兰正在采取哪些步骤向青年妇女提供心理支助。应当提供补充信息以说明劝阻女童吸烟或者吸毒的性保健倡议。关于萨米族人,她很想了解该国的偏远地区是否有方便就诊且费用低廉的保健中心。此外,了解一下是否为老年妇女或残疾妇女提供了一揽子保健计划,将是有益的。
27.Pimentel女士询问芬兰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治疗心理健康问题,包括进食障碍,以及向老年妇女提供充分的心理保健。她很想知道政府是否就向少数民族群体提供保健开展了研究。
28.Dairiam女士询问芬兰是否计划确定一条官方贫困线。应当澄清政府打算如何处理贫穷的多层面问题,包括性别问题,政府是否计划对贫穷问题进行一项综合研究,进行研究时采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9.Tan女士说,委员会在其关于前几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基于性别和种族理由对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持续地双重歧视表示关切。尽管对罗姆族和移民妇女的处境已经做过一些说明,但没有提供多少萨米族妇女的情况。她很想知道在教育状况、获得保健、就业机会以及获得公共资金方面,与芬兰妇女相比她们的状况如何。她还很想知道政府是否有了改善萨米族农村妇女状况的行动计划。
30.如果能了解政府为了使移民妇女融入芬兰社会所采取的步骤,以及随后对地方融入方案的结果进行的评估情况,她将不胜感激。最后,她还很想知道有多少移民妇女学习了政府提供的芬兰语课程,以及这些课程是否免费。
31.Pelkonen女士(芬兰)说,芬兰政府完全知道年轻妇女和女童的抑郁症和自杀率很高。政府为确诊和治疗抑郁症做了各种努力,包括出台了许多规定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条款的立法行动,并为健康检查和咨询制订了一套质量标准。此外,跨度为2008至2011年的新的国家社会和保健服务发展计划对社会心理服务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且在日常环境里向儿童提供支持,旨在对现行制度进行逐步修改。为了提高人民的认识,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还为家长和年轻人出版了抑郁症宣传资料。
32.在谈到吸烟问题时,她说,最近对青少年健康和生活方式进行的调查显示,这方面的情况正在好转,因为年轻人开始吸烟的年龄推迟了,而且14至18岁女童的吸烟率也呈下降趋势。政府采取的措施,如餐馆里禁止吸烟在以年轻人为工作对象时特别有效。由于禁止向18岁以下的儿童出售烟草产品的禁令曾经遭到违反,一项要求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法案已经提交议会。吸毒情况是稳定的,而且还有一点下降,尽管仍然需要谨慎对待。
33.关于性教育,她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卫生教育已成为必修课,并且在那些已经把性教育列入课程的学校中产生了积极的结果,特别是在男童中间,他们对性问题的认识落后于女童。政府出台了2007至2011年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保护性取向少数群体的性权利,并确保他们获得健康服务。
34.萨米族妇女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妇产医院,使母婴健康处于非常危险之中,这种情况确有其事,但是,为萨米族地区,例如拉普兰服务的保健工作人员都是非常称职的,他们接受过产科和公共卫生两方面的培训。至于偏远地区提供保健服务的问题,一项重要的国家方案包括在全国范围改革保健和推动获得保健服务的计划。
35.Arrhenius女士指出,虽然包括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在内的全部人口都享用了现有的保健服务——受到特定时限要求的限制——但仍然需要应对萨米人面临的语言障碍,以及他们居住的北部地区缺少医生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可以补充萨米人和残疾患者接受的主流医院治疗。芬兰还额外划拨了政府资金,向萨米族人口提供社会保健服务。
36.有关贫穷问题,政府认为,失业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单亲和独居者也处于危险之中,而且领取养恤金的老年妇女和失业者的贫穷率一般都较高。2005年的养恤金改革致使养恤金在2005年、2006年和2008年有所增长。她希望负责社会保障改革的委员会将采取具体措施与贫穷作斗争。
第15条和第16条
37.Halperin-Kaddari女士关切地注意到,在同性关系中亲生母亲的伴侣不能合法收养其子女。她还想知道拟议中打算使这种收养成为可能的立法是否已经制定成法律。她还很想知道对于规定了儿童的权利是由父亲的国籍所决定的家庭法条款是否做过修正;她不能理解对于儿童获得芬兰国籍或者居住权为什么会是这种情况。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该缔约国表示它打算改革这项规定。但是,后来的报告就没有再提这个问题。最后,如果能获得离婚以后配偶之间分配财产是否包括养恤金权利、保险和解雇费等无形财产方面的资料,她将非常感谢。这种分配是否考虑了收入潜力的差距?这种差距是由于一方伴侣——通常是妻子——放弃了家庭外面的职业机会造成的,这可能是单亲母亲贫困率较高的原因。
38.Tan女士说,如果能获得芬兰的离婚率以及任何相关趋势方面的信息,将是令人感兴趣的。她想知道妇女能否在离婚诉讼,包括监护争议和婚姻财产分配方面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了解一下婚姻财产是否包括丈夫的养恤金和婚姻住宅之外的其他财产,以及上述财产中一般有多大比率会判给女方,将是很有帮助的。她还询问妇女是否有权得到她们自己的赡养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有,可以获得多长时间。如果被配偶遗弃或者配偶死亡,国家向单亲母亲提供子女抚养费吗?
39.她还很想知道同性恋关系中的两个伴侣是否都有作为妻子应得的权利。此外,她对按年龄、种族和城市或农村居民分列老年妇女的数据表示欢迎。最后,如果能获得生活在城乡地区的寡妇人数,以及政府根据需要以财政支助、医疗和住房形式向她们提供援助的资料,她将非常感激。
40.Pulkkinen女士(芬兰)说,根据现行的立法,只有已婚夫妇才被允许收养儿童;但是,今年秋天将提交议会一项法案,建议已经登记的同性伴侣可以在家族内部收养儿童。虽然《已登记伴侣法案》规定涉及已婚夫妇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已经登记的伴侣,但是,收养权是个例外。
41.关于法律援助,在有财政需求的话,妇女在离婚或者子女监护诉讼中还是可以免费获得援助的。
42.Lönn女士(芬兰)说,根据现在的趋势,芬兰现存的婚姻中有三分之一将在今后十五到二十年内结束。
43.Kosonen先生(芬兰)说,婚姻财产通常是在配偶之间平等分配的,除非事先有协议做出另行规定。他还指出,根据种族进行数据采集在芬兰是受到禁止的。
44.Pulkkinen女士(芬兰)说,法院可以命令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财产分配可以调整,以反映每个配偶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所做的贡献,在一方伴侣选择了培养子女以牺牲职业提升为代价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45.Dairiam女士赞扬芬兰政府组成了一个多部门代表团,并且高兴地注意到政府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越来越多地合作。她注意到议会在评估两性平等措施的成就方面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询问,在《公约》标准、条款和要求方面,芬兰正在对议会,特别是对宪法委员会成员提供什么样的培训。
46.Nauclér女士(芬兰)说,虽然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没有接受专门培训,但其成员都有着特别的责任要掌握所有国际条约的信息,从而非常了解那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她作为宪法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打算回去向议会报告本届会议的结果。因为芬兰法律要求在批准某项条约之前先对与其有关的立法进行修正,所以,国际条约在芬兰没有被更广泛地为人们所了解和提及。
47.Kosonen先生(芬兰)承认,在一些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另一些问题上,包括暴力侵害妇女、贩运人口以及社会缺乏多样性上,仍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芬兰代表团将把本届会议的结论反馈给芬兰当局,还将与相关的部会磋商为执行《公约》采取什么措施。
48.主席感谢芬兰代表团参加这次建设性对话,并且高度赞扬了该缔约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在国家一级取得的成就,这一成就表现在政府中任职妇女达到了60%这一空前水平。她还对该缔约国承诺执行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表示赞同,并期待着在委员会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上取得进展。然而,《公约》仍然能够在更广泛的程度上用作立法改革框架。正如许多芬兰非政府组织所指出的,社会性别不能被接受为歧视的一个理由,因为它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为了执行《公约》和维护两性实质上平等的原则所做的各种努力必须继续下去。
下午5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