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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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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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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权理事会主席的会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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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九次联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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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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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建议 |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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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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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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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6月21日和22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此前于2007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了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
二.会议安排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菲利普·特克西尔、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雷吉斯·德古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安德烈亚斯·马夫罗马蒂斯、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普拉萨德·卡里亚瓦萨姆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Yanghee Lee。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副主席维克托·罗德里格斯·雷夏代表该小组委员会主席出席了会议。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被确定为主席兼报告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副主席被确定为副主席。主席们通过了议程(HRI/MC/2007/1)并提出了工作方案。
4.主席们对各条约机构文件处理的迟缓表示了关切,并请主席兼报告员就此事致函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日内瓦办事处)会议事务司。
5.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指出,他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代表对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协议要点六表示的保留(见附件,第17段)。
三.与人权理事会主席的会晤
6.即将卸任的人权理事会主席向主席们通报了人权理事会最近取得成绩的最新情况,包括通过关于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
7.除其他外,他提到全球定期审查机制,该机制的运作将依据当事国提供的信息,以及包括条约机构在内的各种来源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将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加以编撰。全球定期审查将由一个工作组进行,由报告员组成的一个“三人小组”负责起草报告,并与当事国进行互动式对话。审查结果将包括以报告形式作出的对被审查国人权状况的评价,以及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由当事国执行的建议和(或)结论,并可能会有后续机制。
8.主席们欢迎第5/1号决议的通过,认为未来的全球定期审查将为条约机构提供机会和挑战,但这两个系统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条约机构是专门独立的法律机制。主席们注意到条约机构的工作将是全球定期审查的一个要素,并强调了结论性意见在这方面的特殊重要性。不过,鉴于这两种机制之间的差异可能引起关切,应当与人权理事会建立持续有效的对话。
四.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九次联席会议
9.6月21日,各位主席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举行了会议。会议由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员/代表、专家和工作组主席会议的主席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共同主持。
10.全球定期审查机制问题讨论的主持人向会议介绍了那一讨论结果。他指出,应视该机制为联合国人权工作的一大进步。这也是人权理事会与前人权委员会的主要区别。它旨在结束人权领域的选择性,平等地对待所有国家。全球审查机制与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工作并不重复,而是相互补充。
11.在结合全球定期审查机制对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作用进行讨论时,与会者忆及,他们当初并非明确以正式身份参与该进程。不过,人权理事会关于体制建设的最后协定称,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报告中所载资料将作为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部分依据,相关资料将汇编成一份不超过10页的文件。对此类汇编的投入还需要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作出进一步反馈。必须确定相关建议的优先顺序,以确保被审议国家的主要人权问题能得到适当反映。有人指出,编制相关汇编以及从广泛的现有资料中确定优先问题,涉及相当大的工作量,需充分加强人权高专办。
12.与会者表示有兴趣参与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后续行动。人权理事会议定的案文表明,作为一种合作性机制,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成果,主要应由当事国执行,同时酌情由其他利益攸关方执行。与会者讨论了任务负责人未来对该机制的成果和后续行动可发挥的作用。
13.各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条约机构主席强调,在与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互动中,它们必须保持自主性。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条约机构的调查结果与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结论可能会发生冲突和分歧,要考虑管理这种冲突和分歧的途径和方法。
14.与会者同意,与全球定期审查机制进行互动会带来挑战,也会创造机遇。预计它将增进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合作,因为需要经常协调对待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方式和各国的投入。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5.6月21日,在第十九次主席会议上,与缔约国代表进行了非正式磋商,约有75个国家参加。各位主席对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表示感谢。他们向各国代表通报了各自委员会的最新进展,并提出了若干统一工作方法、改进条约机构整体系统的创新方法。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希望在2008-2009年继续每年多举行一个第三届会议,并有可能继续以平行小组的方式进行工作。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该委员会任务广泛多样,工作量在不断增加,需要增加会议时间和/或增加成员人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其主要问题是缺乏个人投诉机制,并提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草案。儿童权利委员会表示支持将来任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的构想。会上提出的其他问题包括灵活应用报告周期的构想、处理保留的方法和联合发布一般性评论/建议的可能性,包括移徙工人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问题联合发布一般性评论的构想。
16.各国对有机会与主席们进行磋商表示欢迎,指出非正式磋商提供了对话和互动的平台,并重申对条约机构工作的支持。一些国家表示赞赏各条约机构继续参与改革进程、随时准备试验新的做法,采取创新的工作方法,并探讨可以进行协调的领域。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包括审查程序(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审查一国的人权状况)和后续行动程序。
17.各国一致认为依然存在改进的余地,并支持进一步统筹协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包括报告的审查和后续程序,以便这一系统更易于理解和使用。若干国家提到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二,它建议每年举行两次委员会间会议,以便除其他外,对改进和协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缔约国的普遍欢迎。
18.若干国家重申,它们对高级专员关于设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的报告(HRI/MC/2006/2)中所载建议感到关切。他们指出,讨论应着重于协调工作方法,包括协调若干条约机构提出的备选提案,并呼吁开展包容各方的协商进程,以在结合条约机构改革讨论所有提案时,吸收包括条约机构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
19.各国普遍支持各条约机构为精简各种报告要求所作的努力,包括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与会者接受经修订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其中包含关于共同核心文件与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见文件HRI/GEN/2/Rev.4)。某些国家赞赏地注意到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六,该要点要求秘书处向所有日内瓦常驻团发出普通照会,建议缔约国在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使用经核准的准则。有人指出,设想向缔约国简介这些准则将会很有帮助。
20.主席们强调,鉴于一系列适用于所有条约机构的一般性问题已纳入共同核心文件,经核准的准则可简化报告过程,并加强其针对性。一些国家汇报了自己运用准则和起草核心文件的体会,并鼓励其他国家也这样做。各国普遍赞成禁止酷刑委员会试行的程序,即把缔约国对问题和议题清单的答复视为履行了定期报告的义务。各国指出,这一程序使报告要求合理化,且鼓励了更及时地报告,并建议其他条约机构采取类似的程序。
21.众多国家指出,人权理事会新采用的全球定期审查机制(见第5/1号决议附件)是联合国人权框架中一个重大的积极进展,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各国普遍认为,审查机制不应与其他现有机制重复,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构系统应相辅相成。一些国家强调,全球定期审查机制不应作为落实条约机构建议的途径。其他国家指出,在拟定审查机制的方式时,可汲取条约机构成员的专业技能。
22.一些国家强调,条约机构提供投入对全球定期审查机制极其重要,它们的研究结果和建议应作为审查的依据。它们指出,问题在于实际操作方式。一些国家指出,条约机构应确保它们的建议尽量做到具体和有实质内容,并涉及最紧要的问题。不超过10页的人权高专办资料汇编,是向全球定期审查机制提供的投入之一,它们汇编了载入各条约机构报告、特别程序报告和其他联合国来源报告的资料。由于该汇编的页数有限,许多国家对其内容提出了问题。几个国家强调,它们希望能提高条约机构各项建议的能见度。鉴于全球定期审查机制除其他外将考虑一国加入的人权条约,某些国家提到人权条约的批准和向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能会大量增加,问条约机构是否能够处理增加的工作量。
六.决定和建议
通过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23.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与会者赞同2007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要点。主席们呼吁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向2008年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关系
24.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与会者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都应当考虑采取何种方式加强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之间的互动,包括根据其各自的任务规定,制定对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有效做法,并协调各国向该机制提供的资料。
25.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与会者还建议,秘书处寻求促进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之间互动的方法,这一互动不仅应在每年联席会议期间进行,而且应在条约机构届会期间为加强直接互动而进行。
人权理事会
26.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与会者表示欢迎通过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包括审查机制的第5/1号决议。主席们认为,审查机制带来若干机遇和挑战。他们强调条约机构与未来审查机制的相辅相成性质,并强调就此问题持续开展对话的重要性。他们赞赏条约机构的研究结果和建议将成为审查机制的部分基础,并强调结论性意见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主席们还确认需要在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开展有效合作。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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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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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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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协调工作方法以及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及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
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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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改革,包括统一工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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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精简报告要求 |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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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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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实体的对话 |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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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
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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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对话 |
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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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的对话 |
37-39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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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的讨论 |
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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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
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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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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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7年6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出席了会议:人权事务委员会:Abdelfattah Amor、 José Luis Pérez Sánchez-Cerro;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Philippe Texier (主席)、Waleed Sadi、Rocio Barahona Riera;儿童权利委员会:Yanghee Lee (主席)、Jean Zermatten、Awich Pollar;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Dubravka Simonovic(主席),Pramila Patten、Glenda Simms;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Régis de Gouttes(主席)、Linos-Alexander Sicilianos;禁止酷刑委员会:Andreas Mavrommatis(主席)、Guibril Camara、Luis Gallegos Chiriboga;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Prasad Kariyawasam(主席)、Francisco Alba、 Azad Taghizadet;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委员:Silvia Casale(主席)、Hans Draminsky-Petersen、 Victor Rodriguez Rescia。
二.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3.高级人权事务干事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欢迎参加会议的各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他特别对代表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成员表示欢迎,该小组委员会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设立,并于2007年2月举行了第一届会议。
4.这位干事介绍了关于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HRI/MC/2007/6),报告讨论了各条约机构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方法和提高效力而进行的努力。她着重阐述了经修订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这些准则鼓励缔约国在一份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与其加入的所有条约相关的资料。她还提请注意最近关于建立一个机制来统一协调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讨论,以及在审议保留问题和论证商定的指标以改善缔约国报告中统计资料的分析方面取得的进展。
5.PhilippeTexier当选为主席兼报告员,Regis de Gouttes当选为副主席。与会者通过了议程(HRI/ICM/2007/1)和工作方案,并欢迎秘书处所作的筹备工作,包括向会议提供报告和背景文件。
三.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协调工作方法以及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及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6.自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召开以来,各条约机构一直在讨论和实行新的办法来协调工作方法,目的是提高整个条约机构系统的效力。
7.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指出,它定期请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在执行委员会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为此目的任命了后续行动报告员。国家访问尽管只在个别情况下进行,但在有关缔约国的配合下,也可以取得良好结果。最近在爱尔兰提交了初步报告后,对其进行了国家访问。委员会还任命了关于对个人来文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员。委员会利用了预警程序,其中从非政府组织收到的信息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就土著人民的权利而言,已出现积极的互动。委员会指出,它注重加强与专门机构的良好合作,并准备为此任命一位协调人。关于特殊程序,委员会一直与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密切合作。由于许多国家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工作量大增。为了促成报告制度,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新的统一准则提交报告。委员会使用了一套审查程序,对那些报告久拖不交的缔约国表明,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其遵守情况。这种做法常促使缔约国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成员认为,条约机构的建议应作为人权理事会全球定期审查程序的起点,因为条约机构采集的资料至关重要。
8.在有关缔约国邀请下,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一些国家进行了访问,并且组织了由主要利益攸关方参加的区域研讨会。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这些访问和研讨会,落实其结论性意见。随着《儿童权利公约》几乎得到普遍批准,而且批准两个《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越来越多,委员会的工作量大增,而且成为第一个以平行工作组方式审议报告的条约机构。委员会已经开始运用技术审查程序,藉此向《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大多数缔约国提供在没有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审议遵守情况的机会。委员会成员强调条约机构必须酌情考虑和互相参照各自的建议,以确保采用统一和一贯的方法处理人权问题。同样,委员会希望与人权理事会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
9.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成员指出,在秘书处的支助下,委员会将继续努力简化程序。统一的努力不应要求对最低的共同标准达成一致。2007年5月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决定,为鼓励提交更有针对性的报告试行以下做法:视答复了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缔约国为已经完成了下一次报告的义务。2009年定期报告到期的缔约国将使用这一程序,预计这一程序将有助于处理不交报告以及委员会工作量不断增加的问题。这一程序不适用于初次报告或那些报告已经提交但尚未得到审议的国家。委员会认为条约机构在维护独立和完整的同时,与人权理事会展开对话非常重要,并且对工作有很大帮助。
1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认为,必须审议如何增加与缔约国对话的时间和如何缩短目前为期5年的定期报告时间。委员会认为,区域研讨会是后续行动的有用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访问也有助于消除误解。委员会成员强烈认为,申诉程序可加强委员会的效力。有关工作方法问题,委员会成员解释道,就该委员会而言,他们不能认为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答复就能替代报告。由于报告涵盖广泛的权利,委员会只能在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有意义的议题清单。委员会强调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家一级的非政府组织对其工作所作贡献的特别重要意义。委员会相信条约机构能为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做出贡献,全球定期审查进程应该充分考虑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1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在2006和2007年,委员会得益于额外举行了第三届年会,并希望这一做法在2008年和2009年得以持续。委员会在采用并行小组工作方面得出良好的经验,考虑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众多,并行小组有必要继续存在。委员会邀请一些久拖未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表明若仍不能提交报告,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其遵守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并且根据这些准则修改其本身提交报告的准则。对来文处理有一套后续行动程序,委员会也在考虑为报告建立一套系统化的后续程序。委员会的实质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责将于2008年转交人权高专办,这将有助于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发展卓有成效的关系。委员会强调必须保持与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关系,并与在纽约设立的任何两性平等机构建立密切关系。
12.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对报告的定期时间应有较大灵活性,视出现的问题种类而定,而且对结论性意见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至关重要。委员会认为所有缔约国都应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和核心文件,但认为其后的报告可以只限于答复特定问题。为处理晚交报告的问题,委员会和其他一些条约机构一样,利用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缔约国执行情况的程序。委员会将通过结论性意见草案,如果有关缔约国不作出反应,将公布这些结论性意见草案。使用这一程序常促使缔约国提交报告。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得益于一个报告员系统,对结论性意见和来文进行跟踪。委员会认为与人权理事会交流信息和意见非常重要,并应该将结论性意见通报全球定期审查进程,尽管委员会更乐意采用渐进的方式发展与人权理事会的关系。
13.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对《保护移徙工人国际公约》未能得到广泛批准感到非常遗憾,因此强调扩大缔约国基础的必要性。委员会强调,它作为一个新机构,已经从委员会间会议的意见交换中得到了许多启迪。它希望当前对改革和统一准则的工作重点能够持续下去,以便提高整个条约机构体系的效力。委员会还强调正在进行的指标论证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希望与人权理事会建立相互促进的关系,同时也强调条约机构应该保持其独立性,并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与人权理事会工作的政治方面保持距离。
四.条约机构改革,包括统一工作方法
14.与会者讨论了条约机构改革问题和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包括协调和统一的可能性。与会者审议了工作组关于统一工作方法的报告(HRI/MC/2007/2 和Add.1)。工作组在报告中除其他外,建议建立一个机制,加强各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协调与统一。提出了两个备选建议:成立一个有一定时限的工作组,负责向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就需要统一的领域提出建议;或者是成立一个由各条约机构主席和其他条约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发挥类似于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统一工作方法。
15.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外,各条约机构对委员会间工作组就统一工作方法问题提出的任何一个备选方案都没有表示正式的立场。与会者一致同意统一工作方法的工作应该继续下去,而且应该在完全尊重条约条款的情况下实现统一。与会者还一致同意需要制定一个鼓励统一工作方法的机制,以确保所有条约机构在精简报告和协助各缔约国时能够采用更加连贯、统一的方法。这一机制可以作为信息交流的工具,并在有可能使用共同方法的具体领域提出建议,这些具体领域包括议题清单、有针对性的报告、国家报告员、统一各条约具体的准则和词汇、后续行动程序以及会前工作组程序、一般性意见/建议的提出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做法。这一机制还可以考虑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以及新的两性平等机构间的关系。几位与会者指出,这一机制应具有代表性,每个委员会派一名代表还不够。这一机制不应重复当前已有的机制,也不应成为各种机制的集合。大多数与会者一致认为这一新机构不应具有正式的决策权。
16.讨论得出的结论认为,需要改进并尽可能进一步协调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以及创造一种途径协助这一过程。会议认为委员会间会议(包括作为当然成员的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比较合适。委员会间会议应负责协调并为改进和尽可能统一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提出建议。委员会间会议的所有建议都应与所有条约机构磋商,并在获得所有条约机构认可后提出。
17.与会者一致认为在与条约机构改革有关的问题方面,各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应继续进行磋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代表表示该委员会对第六届委员会间会议达成的协议要点四有保留意见。该委员会不同意应在当前磋商过程中讨论所有建议的意见。它认为只应该讨论那些可行的建议,而那些未得到普遍支持的建议则没有讨论的必要。
五.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精简报告要求
18.来自瑞士联邦外交部的专家Christoph Spenle向与会者介绍了使用网络工具按需要提交报告这一精简报告的方法。
19.与会者认为这一工具是协助编写报告的一个有用的综合系统,尽管几位与会者对这一系统是否允许信息共享表示担忧,例如在磋商阶段与非政府组织或联合国机构共享信息,以及这一系统在统计资料和定期报告审查方面的灵活性。专家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称在磋商过程中或磋商结束时都可从外部查阅草案,而且该系统取消了重复信息,使更新信息更加容易。
六.保留意见
20.与会者讨论了保留意见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和最终建议(HRI/MC/2007/5和Add.1)。该工作组是根据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主席会议的建议成立的,由条约机构的7名代表组成。工作组于2006年12月14日和15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会议。工作组根据大多数条约机构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然后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临时通过了这些建议(见HRI/MC/2006/5)。
2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报告了2007年5月15日和16日条约机构7名代表中的一人与国际法委员会在日内瓦会晤的情况。他指出,自1997年以来,国际法委员会的立场已经发生了变化。最主要的是,国际法委员会条约保留问题特别报告员现在似乎认为各条约机构有能力评估保留意见的合法性。国际法委员会越来越了解各条约机构在保留意见领域的做法。
22.与会者赞赏地注意到该工作组的报告以及报告中的建议。与会者建议保留这一工作组,并在需要时再重新召集工作组会议。
七.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实体的对话
23.委员会间会议会晤了下列机构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及世界银行。这些机构的代表感谢有机会参加讨论当前的条约机构改革,以及在人权问题上加强合作的方式方法,其中包括在国家层面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方式方法。
24.各机构代表强调,他们一直怀着极大的兴趣关注当前的条约机构系统改革,并表示希望这一改革进程还将加强它们各自组织与条约机构间的互动与合作。教科文组织希望统一工作使各条约机构能够加强在共有问题方面的工作,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制定一般性意见,例如与行使其他所有人权密不可分的教育权问题,以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从科学进步和科学的应用中受益的权利等问题。难民署指出,它一贯同意在加强保护冲突造成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际努力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同时希望各条约机构能够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多关注。难民署还提请注意在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方面它与各条约机构的富有成果的合作,并希望能够进一步审议各条约机构联合起草一般性意见的构想。劳工组织指出,它与各条约机构一直长期合作,在劳工权利问题方面为各条约机构提供了书面意见。劳工组织还希望从条约机构系统内部的发展中汲取经验,因为劳工组织非常愿意看到联合国广泛的人权经验能够丰富劳工组织的工作。
25.世卫组织强调其定期参与了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无论是在条约机构各届会议前,还是在会议期间,特别是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世卫组织对将工作重点从创建一个统一的条约机构转向努力协调现有的体系表示欢迎。它强调必须确保各条约机构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足够具体,并使用适当的指标衡量在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世卫组织希望能够继续参与后续活动,例如区域研讨会和讲习班。儿童基金会强调在所有条约机构的工作中提高儿童权利工作效率的重要性。儿童基金会指出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之间的联系,认为应该更充分、更有效地利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工作间的协同作用。儿童基金会提请注意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儿童权利领域发挥的具体倡导作用,指出它更倾向于各个条约机构保留自治权的改革方法。
26.世界银行指出其与各条约机构没有正式关系,但强调其现在非常重视加强与联合国这一部分人权系统的关系。世界银行特别希望在其工作(例如在治理评估方面)中持续适用人权标准时能够得到各条约机构建议的指导。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可以提供与审议国家人权问题相关的技术数据,并参与指标的论证。世界银行希望能够适时拟定适当的互动与合作模式。
27.各条约机构成员感谢各位代表为加强条约机构系统而提出的建议。条约机构成员还对各专门机构提出的报告过程方面的意见表示感谢,并希望这种合作能够继续下去并得到加强。移徙工人委员会特别从难民署和劳工组织提供的意见中受益,同时希望加强合作可以有助于解决移徙工人经常面临的某些保护缺失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各专门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其届会大有裨益,并鼓励在拟定一般性建议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儿童权利委员会提请注意其与儿童基金会的紧密工作关系以及与难民署和劳工组织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希望适时能够与世界银行建立富有成果的合作。几个委员会的成员向会议通报,它们已经任命了协调人或报告员,专门负责关注与各专门机构间的互动,这已经推动了合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世界银行加强关注人权问题并打算加强与各条约机构的合作同样表示欢迎。该委员会告知会议称,它已经通过了与各专门机构合作指南,这将帮助各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但是它决定不再任命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实体协调人,因为这一做法并没有带来成果。
八.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8.参加对话的有以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大赦国际、防止酷刑协会、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亚太)、明尼苏达人权促进会、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ARC国际及加拿大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网。
29.非政府组织代表对有机会与不同条约机构的成员进行互动表示欢迎。他们的发言和评论主要集中于三大问题:条约机构系统的改革,加强条约机构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的互动。此外,非政府组织指出条约机构系统最近取得的几项成绩,并感谢条约机构的工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工作做出的重要贡献。
30.非政府组织关切的问题包括个人申诉继续积压,对条约机构系统的成果与建议缺乏广泛的宣传和了解,以及在国家层面促进各项建议的有效执行仍是一个挑战。一些非政府组织还强调,任何改革都不应导致削弱当前系统提供的专一性,而且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的贡献都是任何有意义、持久的改革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非政府组织代表指出,尽管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与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存在巨大差异,还是应促进该小组委员会与其他条约机构间的有效合作,同时各方都对对方的工作给予应有的关注。
31.非政府组织一致认为必须找到新的方法,以便为制定议题清单提供意见,评论缔约国提交的后续答复并参与后续活动。一些非政府组织感兴趣地注意到禁止酷刑委员会最近为编写报告前议题清单通过了一项程序,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辩论,减轻报告负担,防止系统性重复。但是,这些非政府组织也指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于这一新程序甚至更加重要。表明的一种看法是,与审查后执行和后续活动一样,沟通依然是阻碍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最大障碍之一。
32.非政府组织还提到了人权理事会最近通过的全球定期审查程序,以及关于人权高专办负责把载于各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以及联合国其他来源的资料编写成最多不超过10页的汇编的协定。一些非政府组织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利用它们的建议。这些非政府组织还建议各委员会在拟定结论性意见时考虑到定期审查,以确保能够发现共同的趋势。
33.在加强条约机构间协作与合作的框架内,提出了几条建议。这些建议包括:统一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和作出贡献的模式;各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举行正式会议,讨论并分析收到的后续资料;加强条约机构成员国家甄选程序的透明度;制定一个便于使用的主日历,上面列有所有条约机构的日程表以及非政府组织提出意见的最后期限;制定一个有关每个条约机构程序的“给非政府组织的说明”;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问题纳入条约机构工作的所有方面;制定一个容易登录的条约机构外部网,载有最近供审议报告的主日历。同时还指出各条约机构应指定参加委员会间会议的代表,并适当考虑到参与的连续性。
34.与会者祝贺非政府组织对条约机构工作的支持和作出的重大贡献。与会者指出需要非政府组织的更广泛参与,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与会者请秘书处为此类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方便,并探讨电视会议的可能性。一些与会者指出,在条约机构届会期间,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比以前少了,它们的选择性也比以前强了,此外条约机构从非政府组织收到有关一些国家的大量信息,但是关于其他国家的信息却几乎没有。在此方面,与会者鼓励非政府组织改变它们的优先次序,确保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一些与会者强调在有针对性的报告方面非政府组织投入的重要性,并提醒非政府组织应该遵守提交意见的最后期限,以便各条约机构能够适当考虑它们的意见。还指出条约机构正在寻求改进其结论性意见的质量,包括使这些建议更针对具体国家,在此方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至关重要。最后,与会者强调在提高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能见度、确保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够在国家层面加以执行方面,非政府组织与媒体一道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九.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对话
35.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感谢各位与会者就她提出的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问题进行踊跃和开诚布公的讨论。她鼓励各条约机构继续努力精简和统一它们的程序,并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她提请注意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重要意义。该机制是人权理事会经过微妙谈判刚刚达成的一个机制。她预测,这一机制将对条约机构的工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为该机制可能促使更多的国家批准人权条约和提交报告,同时也为各条约机构创造了机会,使它们通过努力,在人权领域为重要和创新性的政府间活动作出贡献。
36.条约机构成员感谢高级专员所作的评论,以及她对全球人权议程的真知灼见。与会者向高级专员提出的问题集中于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在全球定期审查过程中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互动。高级专员在答复时指出,具体的互动方式需要各利益攸关方协商确定。在这方面,她鼓励条约机构成员尽早进行磋商,以便使条约机构程序和审查过程形成协同和互补的关系。
十.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的对话
37.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Jennifer Lynch,强调了国家人权机构在条约机构报告和后续程序各阶段的作用。她着重介绍了国际协调委员会过去一年讨论过的问题、如何加强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联系,以及编写与条约机构互动的手册的提议。她欢迎最近允许国家人权机构作为独立的行为体更直接地与条约机构系统进行互动的机会。她还欢迎各条约机构最近为协调工作方法进行的努力,这可以向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一个与整个条约机构系统进行互动的统一方法。
38.德国人权机构的Frauke Seidensticker 报告了2006年11月在柏林举行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条约机构进程中的作用的圆桌会议的结论。这次会议的参加者包括各国家人权机构、条约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她着重介绍了圆桌会议的主要建议,鼓励与会者以这些建议为基础,协调国家人权机构与各条约机构之间互动的方法。
39.与会者欢迎与国际协调委员会互动的可能性,并强调国家人权机构的投入在条约机构进程各个阶段的重要性。与会者指出,无论是作为缔约国代表团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单独的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在报告程序中一直可以与各委员会交流,但这些机构的独特作用、功能和独立性需要突出,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澄清。与会者确认可以进一步增强互动,认为圆桌会议的建议可以作为未来讨论的良好基础。
十一.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的讨论
40.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约翰·鲁格表示,他委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报告按照联合国七项核心人权条约,缔约国对工商业活动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这也是各条约机构工作中处理的问题。
41.特别代表邀请与会者对该项目提出反馈意见。该项目分析了条约规定和条约机构的材料,包括一般性评论、结论性意见以及就个人来文作出的决定。他要求就以下问题提供意见:(a) 缔约国对公司活动所承担的保护责任的范围和内容;(b) 缔约国是否应当监管违法企业里自然人的行为或违法企业本身;(c) 各条约是否要求缔约国监管“其”公司在海外的行为;(d) 缔约国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义务的性质;(e) 条约规定的“企业”责任的性质和渊源。
42.与会者对特别代表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要求加强与他的任务的联系。一些与会者表明,他们已经处理而且将处理企业与人权的问题。几位与会者指出,他们已经建议各国考虑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对人权的影响,并强调缔约国在自由贸易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43.关于保护责任的范围,有几位与会者指出,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企业尊重人权。有人指出,“尽职”的概念应当理解为适用于保护所有可能被私人行为主体侵犯的权利。还讨论了与核心政府服务私有化有关的问题。关于具有治外法权效果的规定,有几位与会者说,他们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有些情况下监管公司在海外的侵权行为。
44.有一个与会者建议,就这一题目提出一项一般性建议可以进一步帮助缔约国理解它们对企业活动的义务。会议鼓励特别代表与各条约机构再次会晤,包括与各机构的单独会晤。特别代表说他欢迎这一建议,并希望继续与条约机构系统进行互动。
十二.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45.委员会间会议根据关于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HRI/MC/2007/6)讨论了统计资料问题。该报告是应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要求编写的。
46.会议听取了人权高专办2006年12月举办的专家咨询会的情况。条约机构的成员、联合国各组织的代表和特别报告员参加了这一咨询会,审议了在《关于国际人权文书遵守情况监测指标的报告》(HRI/MC/2006/7)中商定的概念和方法框架内,为特定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制定说明性指标的建议。人权高专办与联合国各组织合作,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国家小组和非政府组织一道,在区域研讨会(在乌干达和危地马拉举办)的国家一级磋商中,对人权指标进行了论证。2007年和2008年,人权高专办将举办更多的国家一级磋商和论证会议,并于2007年7月在印度新德里举办次区域研讨会。同时还计划召开两次专家磋商会,与会者包括各条约机构成员以及联合国各机构的专家,以便审议关于其他人权的指标的建议,并帮助最后确定2008年提交给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47.与会者欢迎目前取得的进步,并提出了关于识别、编纂和解释指标的概念框架的问题,以及在国家层面论证指标的程序。会议还强调了能力建设和对缔约国的技术援助问题。与会者欢迎以确定的指标作为支持定性评估的工具。有代表询问已确定的指标是普遍适用,还是适用于特定的内容或条约。有人指出,需要循序渐进,限制指标的数目,在当前阶段集中侧重对各条约都重要的一套人权。与会者强调必须设定国家一级的指标和比较基准,并欢迎关于组织进一步的简报会和磋商活动的建议。
十三.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48.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确定了将转交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下列协议要点:
委员会间会议
㈠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多方所表达的意见,即委员会间会议为讨论共同关注的问题和加强条约机构间的协调提供了有用的论坛。它建议大会考虑定期召开此类会议的可能性。
㈡委员会间会议认识到必须进一步改善和统一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认为适于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这方面的当然成员——各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参加。除其他外,委员会间会议将提出建议,以改进和统一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委员会间会议的所有建议都将照例在与全部人权条约机构磋商并得到其核准后获得通过。
对改革联合国人权框架的建议所作的磋商
㈢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赞赏地注意到秘书处汇编了一份报告,其中载有各条约机构、缔约国、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发表的与改革条约机构系统有关的大量意见。它请秘书处随时更新该文件,并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加以公布。
㈣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继续在适当的论坛里,组织各条约机构、缔约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各实体、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以讨论条约机构改革方面的各项建议。
保留意见
㈤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对保留意见问题工作组的报告(HRI/MC/2007/5和Add.1)表示欢迎。它批准了工作组提出的各项建议(HRI/MC/2007/5,第16段),并提议如有必要,该工作组可继续运作和举行会议。
订正的统一报告准则
㈥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向所有的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发一份普通照会,建议各缔约国在向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采用文件HRI/GEN/2/Rev.4中所载已核准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此外,秘书处还应为缔约国举办简报会,以进一步宣传那些准则,并澄清与其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种问题。
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基金与方案的联络
㈦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其建议,即秘书处应于2008年组织一次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及条约机构成员代表的会议,进一步讨论在条约报告和后续进程中加强合作与互动的模式。
㈧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所有条约机构应建立一个报告员或协调中心机制,以便加强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合作,并促进国家问题和专题问题及后续行动方面的更有效互动。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㈨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非政府组织应当在条约机构会议举行之前,提前较长时间提供资料,以便委员会成员有机会考虑这些重要资料,并继续传播条约机构的结论并报告结论的执行情况。为此,它鼓励秘书处编制一个便于使用的主日历,以便提前较长一段时间列出所有条约机构的日程表及与议题清单和供国家审查的非正式报告有关的投入的日程表。
㈩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前两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条约机构监测活动的模式的建议,并提议将该问题纳入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它鼓励秘书处广泛分发人权高专办的《非政府组织手册》,并开设一个易于登录的条约机构外部网络,持续张贴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十一)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无论是在委员会间会议,还是在更普遍的条约机构系统,都有必要扩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权,包括改善代表权的地理分布情况。它请秘书处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便利,并研究促进此类参与的替代办法,包括举办电视会议的可能性。
国家人权机构
(十二)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把2006年11月在柏林举行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条约报告进程中所起作用的圆桌会议得出的结论,作为今后条约机构协调会议讨论该问题的依据。
(十三))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条约机构应继续与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国家人权机构合作。此外,它鼓励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进行深入对话,以促进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间的互动。
人权理事会
(十四)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关于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重申它认为应当把那些结论意见作为普遍定期审查的部分依据。
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
(十五)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所有条约机构在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及其结论意见中,积极推动对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涉及人权问题的统计资料
(十六 )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就条约机构所用统计资料相关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A/61/385,附件,第55段),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对关于这些建议后续行动的报告表示欢迎。它鼓励秘书处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继续论证各项指标,并希望秘书处能向2008年举行的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这些活动的情况。此外,它请秘书处在下次委员会间会议之前,向各条约机构简要介绍这方面的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