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58/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2014年11月3日至28日)上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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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X.(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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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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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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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10年5月10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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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日期: |
201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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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申诉人驱逐至埃塞俄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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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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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返回原籍国的酷刑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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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公约》条款: |
第3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58/2011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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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X.(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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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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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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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10年5月10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11月2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X.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58/2011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她的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X.,埃塞俄比亚公民,1983年生,现居丹麦。提交人称丹麦将其遣返埃塞俄比亚的做法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1年3月25日、2012年5月10日和2013年3月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为奥罗莫族未婚女性,来自埃塞俄比亚西部一个小村庄。她称因本人和其父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政治活动而遭埃塞俄比亚当局酷刑。申诉人的母亲和兄弟姐妹现居埃塞俄比亚。其父于申诉人抵达丹麦四年之前因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被当局逮捕后失踪。
2.2申诉人称其父是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战士并为解放阵线的事业筹资。申诉人也参与了筹资、分发宣传册和T恤衫。申诉人自称从17岁到24岁间因本人和父亲参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而数次被监禁并遭受酷刑。申诉人称自己被捕期间遭到殴打,并且被夹住乳头,将乳房往相反方向拉扯,阴唇覆上灼热的胡椒,被迫手臂和肩部负重,赤脚站立或跪立于尖利的砾石上数小时之久。申诉人因遭受残忍待遇而无法忆起具体拘留日期和地点。她记得当局想从自己这里获得为奥罗莫解放阵线工作的人员的资料。当局为让她收集新资料而将她释放,随后再度将其拘留并施以酷刑。
2.3申诉人2007年8月经人安排逃离埃塞俄比亚。然而,逃亡组织者原是贩运人口者,申诉人前往斯堪的纳维亚途中遭到该组织者和另一些男子强奸。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2008年10月17日的决定据此认定申诉人遭到了性侵犯。
2.4申诉人2007年9月1日抵达丹麦并于当日申请庇护。丹麦移民局2008年6月9日拒绝了庇护请求并下令将其遣返。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2008年10月17日表示支持移民局的决定。申诉人2009年2月25日请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称庇护程序之初因其精神状态原因和翻译问题在警方问讯中产生了误解。2009年6月9日,申诉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6月2日的报告。2010年1月13日,申诉人通报难民上诉委员会称,自己准备离境时未能找到家人,担心他们已在奥罗莫族大屠杀中遭杀害。2010年3月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2008年10月18日其原有的决定。决定称,即便考虑到关于申诉人健康状况的现有资料和关于其家人因其父受到监禁而被囚禁的指控,申诉人的庇护动机仍有重大疑点。难民上诉委员会称,自申诉人据称从抵达丹麦四年前被捕时至离开埃塞俄比亚,期间未发生与庇护相关的迫害。申诉人、其母亲和兄弟与当局并无纠纷。申诉人是经母亲安排,由一名其不相识的男子带离埃塞俄比亚。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尽管据称古马兹民兵2008年5月袭击了奥罗莫族,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不会因奥罗莫族出身而面临迫害危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还驳回了申诉人关于翻译问题的指控。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关于重审案件的请求,理由是基本未收到新资料。还称大赦国际医疗小组的报告未按时提交且申诉人未能说明理由,因此不予考虑。移民局2011年2月10日告知申诉人,她没有理由再推迟离境日期。
2.5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6月2日的报告中,身體檢查結果据称与申诉人所述酷刑形式相符。申诉人膝上、腿后和脚底的伤疤证明她确实被迫手臂肩部负重,赤脚站立或跪立于尖利的砾石上数小时之久。申诉人所患头痛、身痛和腹痛及感染经证实属遭所述虐待后的典型症状。申诉人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征,哈佛创伤问卷得分3.4分。报告称,申诉人之前未提出酷刑指控可能是由于新近逃离原籍国时遭强奸所致创伤。报告还指出,申诉人似乎不知自己的政治活动、监禁和酷刑对其庇护案件可能具有的重要性。
2.6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未按申诉人2008年10月的请求进行体检。
2.7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2010年3月4日的决定是最终决定。移民局2011年2月10日关于不延长申诉人离境期限的决定也是最后决定,不得上诉,因此国内补救已用尽。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将其遣返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她在埃塞俄比亚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称自己曾遭到酷刑,当局为获取关于她和其他人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相关的活动的新资料将再次对她施用酷刑。
3.2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2008年10月拒绝就其所遭酷刑安排体检,随后2010年3月4日又拒绝接受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6月2日的报告为新证据,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新审理,从而剥夺了申诉人提交新证据的可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2011年9月27日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提出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说明其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后可能遭受酷刑,因此请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宣布申诉显然无根据,故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称,申诉人试图通过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使其庇护申请的情况获重新评估。对此,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其中称,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条行使管辖权时将对缔约国有关机构确立的事实给予相当重视。缔约国还称,本案中作出决定的是难民上诉委员会这一准司法性质的合议机构,该机构依据的是申诉人曾经得以在律师协助下口头和书面陈述观点的程序。
4.3关于本国法律,缔约国指出,《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外籍人员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条款的可获发居留证。为此,该《公约》第一条(一)款已纳入丹麦法律。酷刑在该条款中并非庇护理由,但可能是迫害的一种。因此发现寻求庇护者抵达缔约国前曾遭酷刑、且有确凿证据说明其遭遇导致重大恐惧的,可发放居留证。即便认为可能的遣返不会造成任何再度遭迫害的风险也可发放居留证。同样,《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规定,申请居留的外籍人员遣返原籍国后可能获判死刑或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可获发居留证。在实践中,如存在具体个人因素使当事人可能面临真实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即认为这些条件得到了满足。
4.4缔约国又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的依据是对个案的具体分析。寻求庇护者的庇护动机声明系参照原籍国局势情况的总体背景资料等所有相关证据加以考虑的,特别是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背景资料来自多方面,包括其他政府编写的国家报告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杰出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4.5当援引的庇护动机包括酷刑时,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能要求检查寻求庇护者是否有遭酷刑的痕迹。难民上诉委员会将举行听证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体检,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寻求庇护者酷刑声明的可信度。
4.6缔约国称,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彻底地审查了案件的证据,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后将面临酷刑风险。具体而言,申诉人自据称离开埃塞俄比亚三四年前遭监禁后与埃塞俄比亚当局并无纠纷,其奥罗莫族出身本身并未使其面临遭国家机关迫害的特定风险。
4.7缔约国称,申诉人的酷刑指控疑点较多,具体如下。申诉人在2007年9月1日提交警方的声明中称自己为逃离原籍国支付了2,000美元给中介。申诉人的庇护动机是埃塞俄比亚的具体情况。申诉人在提交丹麦移民局的诉求中称自己担心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后因奥罗莫族出身被当局逮捕。还担心母亲生气并再次送她出国。2007年9月1日的警方报告、2007年9月7日和13日的庇护登记报告及2008年3月14日同丹麦移民局的谈话中,申诉人均未提及帮父亲开展政治活动、被拘留、受问讯或遭酷刑。申诉人首次提及协助父亲的政治工作是在移民局拒绝发放居留证后,2008年10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之前,与指定律师见面两次后。 这次听证中,申诉人还告知难民上诉委员会称自己和家人因父亲的活动被拘留并被迫赤脚在砾石上跑。只有大赦国际2009年6月的报告提到,申诉人因自己和父亲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相关的活动反复遭拘留,包括在秘密监狱拘留,并遭受大量酷刑。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太可能在整个庇护程序中隐藏如此重要的信息,并支持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考虑所指称事件的决定。
4.8缔约国还提及这一重要资料迟交所给出的理由,即大赦国际2009年6月2日报告中所称申诉人似乎不知其政治活动、监禁和酷刑对庇护申请的重要性。对此缔约国认为,庇护申请程序之初,警方对寻求庇护者进行了书面及口头详细指导,告知其有义务提供庇护申请决定所需资料。本案中,申诉人确认了自己的声明并在听读2007年9月7日和13日的庇护申请登记报告后签字。移民局面谈之前作了同样的指导。移民局2008年3月14日面谈报告的译文也已交申诉人审核并评论。申诉人签署了面谈报告而未作评论。为申诉人指定的庇护律师经验丰富,律师与申诉人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前两度会面。即便有以上这些条件,2008年10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上,申诉人仍未解释申请庇护的原因。基于上述原因,缔约国认为大赦国际报告中重要资料迟交所给出的理由应予以驳回。
4.9关于申诉人称翻译问题导致关于她的政治活动及与埃塞俄比亚当局纠纷的信息有误,缔约国指出,在2007年9月7日的庇护登记报告之后,当申诉人签署移民局面谈报告时或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之后一直有奥罗莫族译员在场,因此这种问题未再发生。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本案中因翻译问题而有未明资料没有透露。
4.10关于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犯了错误未要求她就2008年10月17日的酷刑作检查,缔约国称,申诉人并没有要求作这种检查。况且难民上诉委员会收到的请求内容不包括其拘留和酷刑。只是在听证期间申诉人才提及酷刑。因此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要求体检的决定没有错误。
4.11关于申诉人指控称难民上诉委员会2010年3月4日拒绝重新审理使其无法提交新的重要证据,包括大赦国际2009年6月2日的酷刑报告,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实际上确实考虑了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但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关于酷刑的资料不可信。缔约国认为,遭受酷刑者因创伤或其他阻碍可能难以讲述酷刑。同时,大赦国际医疗小组报告称,当事人的客观体检结果符合医疗小组所获关于该人员所受酷刑的资料这一点本身不能视作充分证据,证明所述结果及当事人精神状态的确是当事人在体检时所述方式发生的。关于酷刑的资料在程序末期才提交时尤为如此,虽然申诉人曾多次有机会提供这种资料。本案中,申诉人不仅很晚才提交资料,还数次变更补充资料,从而十分令人怀疑。
4.12若委员会认定申诉可受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返回埃塞俄比亚将使其面临遭受酷刑、面临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行为的风险。缔约国还称,《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必须证明遣返至所涉国家将使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但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所涉国家是一个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国家这一点本身并不因此构成决定一个特定的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2011年10月29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申诉人随评论一并提交了一份奥罗莫解放阵线2011年3月27日的声明,声明称申诉人是奥罗莫解放阵线一名活跃的成员。关于缔约国称酷刑的相关资料提交过迟,申诉人称,自己与丹麦警方初次面谈时,警方应已看到她因在原籍国所受酷刑而脚、腿和膝盖部位到处是伤,并且应询问她的庇护动机,包括其政治活动。
5.2申诉人认为自己确立了《公约》要求的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她已是酷刑受害者并参与了奥罗莫解放阵线,因此很有可能再度面临酷刑的个人风险。她肯定道,缔约国自己未就酷刑的事实进行中立的体检而质疑丹麦红十字会和大赦国际医疗小组的医疗证据,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
5.3关于原籍国的资料,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难民上诉委员会为何没有押后法律程序,以收集关于奥罗莫族2008年所受攻击的新的国家资料。
5.4申诉人提及第339/2008年号来文,Said Amini诉丹麦,其中委员会认定违反了《公约》第3条,并指出该案与自己案件的相似性。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缔约国在2012年1月2日提交了进一步资料。
6.2关于申诉人称丹麦警方应观察到她脚、腿和膝盖部位到处是伤并询问她庇护动机,缔约国称警方不负责确认庇护动机,更不负责对寻求庇护者进行体检。警方对寻求庇护者做了详细指导,说明提供关于庇护动机的资料是他们的职责。警方还根据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起草报告,寻求庇护者听读报告并签字。
6.3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质疑大赦国际医疗小组就其酷刑出具的报告结果的说法。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质疑医疗报告结果,但大赦国际医疗小组报告结果的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说明申诉人遭受了其所述的伤害。例如,身上有疤痕并不说明申诉人曾遭受酷刑。
6.4缔约国2012年6月14日向委员会提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对申诉人补充评论的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意见事关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6月2日的报告。难民上诉委员会称,申诉人身上无疑有疤痕,但总体评估本案中的证据和医疗报告后,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认为申诉人身上的疤痕是其所述原因所致。还指出大赦国际的报告并未做出结论称申诉人曾遭受其所称的暴行。
6.5关于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要求体检,缔约国提及最初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评论,重申它没有理由要求这种体检。缔约国在最初提交的材料中解释道,申诉人很晚――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时――才提交关于酷刑的资料,也未要求缔约国进行体检(见第4.10段)。
6.6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考虑了申诉人关于奥罗莫族2008年在埃塞俄比亚所受攻击的申诉。难民上诉委员会具体考虑过申诉人在原籍国因族裔出身而遭受暴行的风险,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这方面并无遭迫害风险。鉴于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驳回申诉人关于押后法律程序的请求。故申诉人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未出具拒绝押后法律程序的理由的指控有误。
6.7缔约国不同意申诉人关于自己的案件与Said Amini诉丹麦案类似的说法。缔约国称,不同于Said Amini案,申诉人在直至难民上诉委员会2008年10月17日做出决定的整个程序以及在请求重新审理的相关程序中不断更新其声明的内容。申诉人的声明从不知其父隶属何党派更新为自己积极参与奥罗莫解放阵线政治工作、数度被监禁并为此受到质询和遭受酷刑。
申诉人的进一步意见
7.2012年9月15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大赦国际2009年6月2日的报告未得出结论称其曾遭受所称的暴行的陈述提交了评论。申诉人称,报告称“对身体的客观观察符合所述酷刑形式”,特别是提交人的伤疤“必须视为支持其解释的重要调查结果”。申诉人还称,大赦国际报告认为她是酷刑的受害者,因此缔约国应重新审理其案件。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议,也不在审议中。
8.2委员会回顾道,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只有在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的情况下才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指出,本案中,缔约国未就申诉人是否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提出任何质疑。
8.3缔约国称,申诉显然无根据故不可受理。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论据包含实质性问题,应作为案情处理。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驳斥可受理性并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在考虑到所有各方提交的资料的情况下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至埃塞俄比亚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该国。委员会需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提交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按《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委员会回顾道,存在这种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举出其他理由表明相关个人面临人身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个人在本人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3委员会忆及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称,对存在酷刑风险的评估的依据必须超越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委员会回顾道,举证责任一般在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有据可依的案件,证明他或她面临“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回顾道,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条文,委员会应相对重视缔约国有关机构提供的事实调查结果,同时不拘泥于这些调查结果,而是按《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根据个案的完整情况自由评估事实。
9.4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向委员会申诉称,她因自身和父亲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政治活动而数度遭监禁和酷刑,并称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将使其面临再度遭逮捕和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最初提交缔约国当局的申诉理由是担心因奥罗莫族出身而遭迫害,关于抵达丹麦前四年遭到拘留的指控是庇护程序的稍后阶段才提出,关于反复遭到拘留的指控和酷刑的详细资料只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后才提交,而她之前原本有机会提交这些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医疗报告,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6月2日的报告结论不能作为酷刑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未针对其酷刑指控进行独立医疗评估,对此缔约国答复称申诉人未申请,缔约国也不认为有必要,因为关于酷刑的资料很晚才提交,且申诉人的说法整体可信度不高。
9.5对于各方的上述意见,委员会回顾道,以往曾遭虐待只是考虑因素之一,委员会需处理的重要问题是目前申诉人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后是否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认为,即便认为申诉人以往曾遭到缔约国当局酷刑,这并不自动表明,至少在所称事件发生七年后,她若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酷刑风险。
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埃塞俄比亚侵犯人权情况的报告,包括使用酷刑和申诉人提交的关于迫害奥罗莫解放阵线活动分子的资料。还忆及2010年发布的与埃塞俄比亚初次报告相关的意见,其中委员会称,“深切关注众多的、持续的和一致的指控,涉及”政府对政治异见者和反对党成员、学生、据称的恐怖分子和奥罗莫解放阵线等据称支持暴力分裂的群体“例行使用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自己是奥罗莫解放阵线一名活跃的成员,也注意到缔约国质疑该信息的真实性。但根据现有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参加的政治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的重要性会引起当局的注意。委员会现有资料未显示申诉人自离境后引起了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
9.7鉴于以上,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她关于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后本人可能面临可预见的真实酷刑风险的申诉。
9.8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埃塞俄比亚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