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FRA/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法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41和第43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10月13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提供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战略措施,特别是:题为《全体平等》(“Toutes et tous égaux”)的2023-2027年男女平等部际计划;《2023-2026年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出身相关歧视国家计划》;《2018-2022年国家卫生战略》;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以提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公约》条款在缔约国的法院和法庭得到援引或由法院和法庭适用的实例,这限制了与《公约》所载权利相关的国家判例的发展。

5.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使国家法律体系在适用《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做法标准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律师和法官进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以及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之可诉性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面向权利持有者开展宣传运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母公司和发包公司的警惕义务的2017年3月27日第2017-399号法以及实施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公司由于自身规模而不受《警惕义务法》及其适用效力的影响,包括在履行公司制定和公布警惕计划之义务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参与了欧洲的工作,包括将金融部门纳入欧洲新的关于公司警惕义务的指令的工作。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警惕义务法》的适用扩大到其他形式的公司,以确保所有企业做到尽职,以防止侵犯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b)评估《警惕义务法》的执行情况,以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有效执行;

(c)确保企业履行警惕义务,特别是根据该法规定制定和公布警惕计划的义务;

(d)就这项法律的条款面向负责执行该法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开展宣传运动;

(e)继续参与欧盟关于企业警惕义务的指令的工作,同时确保包括金融部门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都遵守尽职义务;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气候变化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措施,包括2021年通过的《国家低碳战略》以及关于能源与气候的2019年11月8日第2019-1147号法和关于应对气候失调并加强韧性应对其影响的2021年8月22日第2021-1104号法(气候与韧性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高级气候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未能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似乎不足以使缔约国能够履行《巴黎协定》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顾及气候变化对最弱势群体,包括居住在海外领土的最弱势群体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的适应气候变化的适当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行动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以便遵守《巴黎协定》,并为此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最高行政法院2021年7月1日第427301号决定;

(b)采取着重于气候变化的最重大影响的适当的适应措施,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处境更为脆弱和不利的人以及海外领土居民的不平等影响;

(c)考虑到2018年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发展援助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团结发展与消除全球不平等的2021年8月4日第2021-1031号规划法以及2018年12月10日的《人权与发展》部际战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有效机制以评估发展援助机构资助的行动对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法国经济合作参与和促进公司(Proparco, 为法国开发署附属机构)为桥梁国际学院的活动提供资金,而该机构的活动由于对《公约》权利的负面影响而备受争议。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官方发展援助虽然增至国民生产总值的0.56%,但仍低于国际商定的0.7%的目标(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已有的用于分析发展援助机构资助的行动对《公约》权利(包括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受教育权和健康权)所产生影响的机制和方法性工具;

(b)建立有效监测机制,负责定期评估政策和项目在受援国对人权的影响,并酌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c)对发展合作项目(包括法国开发署的附属机构法国经济合作参与和促进公司开展的私营部门发展合作项目)对人权的影响进行系统的独立研究;

(d)加紧努力,按照国际商定的目标,将发展援助增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和药物的获取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不支持暂时完全克减对与COVID-19相关的疫苗、诊断、治疗和其他必要医疗产品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贸易协定遵守《公约》规定的关于在第三国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坚定支持暂时完全克减对与COVID-19相关的疫苗、诊断、治疗和其他必要医疗产品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82段,以及2020年委员会关于COVID-19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和关于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

地区差异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长期存在区域差异,在法国本土,包括在农村地区和一些郊区,以及在海外领土都是如此(第二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消除特定地区之间的差距,包括在法国本土的农村地区这样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特定郊区的差异和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相关措施,确保其管辖内的所有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海外领土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当的公共手段和政策以在海外领土确保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海外省和大区的行政机构以及海外行政单位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缔约国所有居民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男女权利平等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工作场所平等指数以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不平等的结构性原因长期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仍然在定期就业合同中所占比例过高,从事非全时工作较多,并集中从事某些传统上由妇女从事的职业,这限制了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的努力(第三和第六条)。

19.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实现的切实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确保妇女有机会走上非传统职业道路,包括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0.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近年来失业率持续下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特定群体,特别是罗姆人、残疾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妇女、青年和移民,在获得工作方面仍然面临困难(第六条)。

21.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就业政策以解决失业的根源,纳入一项包含具体的、有时限的目标的行动计划,以便定期衡量进展,同时应具体考虑到严重受到失业影响的群体的需求,包括青年、残疾人、妇女和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包括罗姆人)、有移民背景者(包括北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血统的人)的需求。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显示,最低工资不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最低工资数额足以使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同时确保最低工资与生活费用挂钩。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稳定就业,包括低薪工作、非全时工作和临时合同普遍存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工人的工作条件不稳定,有可能遭受虐待和剥削(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限制采用临时工作和低薪工作的形式,包括创造体面工作机会并确保工作保障和充分保护工人权利;

(b)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充分保障从事非全时或低收入工作者的劳工权利和社会保障权;

(c)加强劳动监察,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足够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有效和公正地监督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

(d)确保工人能够利用有效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侵犯和剥削行为;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歧视和骚扰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骚扰案件有所增加(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执行关于工作场所歧视和防止骚扰的立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工会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报告称,工会领导者和工人在行使工会权利时遭到暴力行为、骚扰、恐吓和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由工会组织的退休改革方面的和平示威被禁止,还有其他示威受到武力镇压(第八条)。

29.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会员和工会领导者能够在没有恐吓、暴力、骚扰和安全风险的大环境下开展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执法人员对参加最近举行的养老金改革方面的和平抗议活动的工会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社会保障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的失业保险改革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偿付规则,包括缩短领取时间,但改革是在高通货膨胀使一大部分人口陷入不稳定的背景下实行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退休改革问题没有经过国民议会辩论。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这一改革将对最弱势的人产生负面影响,并且由于妇女的职业道路,改革将特别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第九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请社会伙伴和民间社会参与,全面评估最近的失业保险和退休改革对受到改革影响的最弱势群体的影响,以便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工人在失业时能够在适当期限内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并在这一期限结束时能够获得适当社会保障的保护;

(b)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退休改革对工作条件较不稳定的工人,特别是对妇女产生严重影响;

(c)解决劳动力市场中导致妇女从事低收入工作和非全时工作的结构性原因,从而确保缩小男女养老金差距;

(d)考虑到退休年龄应根据国家参数同时考虑到就业性质加以调整;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孤身移民儿童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孤身移民儿童生活条件极不稳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省级社会援助机构提供的照护有所不足,孤身移民儿童得不到充分保护,无法有效获得卫生保健,有些儿童没有上学(第十条)。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确保有效保护孤身移民儿童,应极为重视这些儿童的接收、对他们的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他们的特定情况的考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手段,以帮助这些儿童利用庇护程序和实现家庭团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孤身儿童的评估和监测的服务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的能力,以确保尊重这些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包括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贩运人口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二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1年)》。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收集数据和查明受害者(包括为经济剥削目的贩运的受害者)以及有效保护受害者方面,似乎缺少全面和系统的办法(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全面政策,确保有效保护受害者,包括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法律和心理支持,并确保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有效执行这项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系统的方法打击贩运人口,同时考虑到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包括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

保护老年人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老年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包括老年人的尊严受到侵犯,以及安置在照顾无自理能力老人的护理机构(EHPAD)的老年人的人身完整受到侵犯。委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构往往缺乏资金,因而影响了居民的生活条件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调查所有侵犯老年人权利的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分配必要资源,以改善居住在EHPAD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包括获得护理的情况,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建立有效机制,在缔约国全国,包括在海外领土,监测和管理这类机构。

贫困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一些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的贫困率继续令这些群体受到的社会排斥加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贫困率没有下降,甚至略有上升,一些郊区和农村地区以及海外领土的贫困程度更高,马约特和法属圭亚那就是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具备考虑到受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具体情况的有针对性的减贫措施(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和调整本国预防和消除贫困的国家战略,确保该战略以受影响最严重的个人和群体为重点,在执行战略时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战略的执行工作划拨充足资源。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优先解决海外领土(包括马约特岛)的贫困和极端贫困问题,确保生活极端贫困的人能够获得适当社会福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宣言。

食物权

40.委员会注意到为保障食物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国家营养健康方案》和《法国粮食安全、营养和可持续农业国际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粮食不安全程度的准确数据,也没有关于食物权的框架法律和多层面的整体政策以应对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食物权的框架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一项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全面国家战略,以便有效解决粮食不安全、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包括肥胖)以及与不健康饮食相关的健康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项战略中列入促进更为健康的饮食的方案,同时结合与商业、土地使用规划、教育和财政政策相关联的方面,制定明确且有时限的目标,并建立适当机制以评估进展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当住房权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住房权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重申对适足住房长期稀缺的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负担得起的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足,紧急住所方面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群体的需要;

(b)一些贫穷城区住房条件差;

(c)无家可归者和身处非正规住所且生活条件恶劣者人数众多,包括罗姆人;

(d)游民过境区数量不足且生活条件不佳,过境区通常位于城外卫生条件差的区域,无法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等基本服务;

(e)不承认大篷车这种住房形式,由此妨碍了游民获得某些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

(f)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非正式营地中生活条件恶劣,得不到水、卫生设施、适当的食物和卫生保健;

(g)移民背景者,包括北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血统者受到歧视,在获得住房方面也面临困难;

(h)存在强行驱逐出非正规居所的做法,通常不提供替代的居住解决办法,也没有考虑到相关人员(包括儿童)的特定需求(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本国的住房政策,以便有效满足人民的住房需要,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扩大保障性住房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供应,有效应对无家可归问题,并保证无家可归者能够获得应急住所;

(c)出台一项保障性住房建造和翻修政策,保障性住房的房租应为最为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的水平;

(d)采取有效措施,以便根据罗姆人和游民的具体需要保障他们获得适当住房并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e)考虑是否可能承认大篷车这一住房形式,或采取必要措施,让游民不因生活方式而在享有权利方面面临障碍;

(f)确保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条件体面的应急住所并享有适当的社会福利;

(g)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使用强行驱逐,同时与相关人员协商制定其他解决办法,并确保驱逐遵守与《公约》相符的法律及合理性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即采取的所有措施就驱逐的合理目标和被驱逐者因此受到的影响而言均应合理且相称,同时在审查措施的合理性时应考虑到是否有体面的替代住所,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和他们与主责机关合作寻找适当解决办法的情况;

(h)确保在将驱逐决定通知被驱逐者时留出充足合理的期限,并确保被驱逐者能够获得有效司法补救;

(i)考虑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9年4月访问法国之后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Wuambushu行动

44.委员会对在马约特岛进行的Wuambushu行动表示关切,该行动旨在拆除贫民窟,导致许多家庭被逐出居所(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让房屋被拆毁的人不会无家可归,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居住解决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旨在改善住房条件的措施都纳入尊重人权的办法,包括尊重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

水权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地区,包括在海外领土,特别是在瓜德罗普岛,饮用水不足且质量不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水污染,包括使用杀虫剂所致水污染,例如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的情况,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问题并导致饮用水缺乏(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倍努力,以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最为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以及海外领土和受到缺水影响的地区的居民,获得优质饮用水;

(b)确保有效保护水资源,包括应对经济活动所致污染产生的不利影响;

(c)规定对经营活动导致水资源污染的公司予以惩处;

(d)设置适当和可持续的废水管理和处理系统;

(e)扩大赔偿受水污染影响者的方案,包括在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这样做;

(f)制定一项长期战略,以确保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的居民能够获得无污染的水和食品。

身心健康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得卫生保健方面存在地域不平等,原因是卫生系统资金不足,卫生专业人员在全国分布不均以及医院取消床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和一些贫困郊区由于位于这些"医疗沙漠"而受到严重影响(第十二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卫生部门分配充足资源,并继续努力,在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贫困郊区,确保卫生保健的可获得、提供和质量;

(b)确保医院具备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并具备充足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和药品;

(c)采取必要措施,以改善卫生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特别是他们的工资。

移民获卫生保健的情况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接受国家医疗援助的人员,包括非正常移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面临行政障碍。委员会还对新移民法背景下关于以“紧急”援助取代国家为非正常移民提供的医疗援助的讨论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51.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和第十二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接受国家医疗援助的人员能够有效获得卫生保健,并确保非正常移民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所有必要的卫生保健。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和2017年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毒品使用者

52.委员会对缔约国为减少毒品使用者的风险所作的努力表示肯定,但是对这些服务的提供和有效获得的情况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向毒品或其他药物的使用者提供可获得的减少风险的服务,并消除可能限制他们获得服务的障碍,特别是属于最弱势或最边缘化群体的毒品使用者面临的障碍。

受教育权

54.缔约国努力确保受教育的机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罗姆儿童、游民儿童、残疾儿童和弱势处境的儿童在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方面长期面临障碍;

(b)有资料显示,失学儿童人数众多,辍学率高,特别是在海外领土和来自弱势背景的儿童中;

(c)存在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其中一些导致自杀;

(d)社会经济背景较为不利的儿童与背景较为有利的儿童之间在成绩方面长期存在差距,这妨碍了社会流动;

(e)2021年8月24日第2021-1109号法规定的条款加强了对共和国的原则的尊重,这有可能限制选择在家教育的可能;

(f)教师的工作条件,教师没有得到适当报酬(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a)确保罗姆儿童、游民儿童、残疾儿童和来自弱势背景的儿童有机会获得文化上适当并适合其需要的优质教育;

(b)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海外领土的儿童接受学校教育,并继续降低过早辍学的比率,特别应注意来自处境较为不利的群体的儿童;

(c)继续打击校园欺凌行为,实行严格的零容忍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支持受到欺凌的学生;

(d)提高来自弱势背景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的成绩,以促进社会流动;

(e)确保在决定是否允许在家教育时适当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儿童的具体需要和最大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

(f)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特别是教师工资,并提升教师这一职业的价值以提高该职业的吸引力。

高等教育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来自弱势社会经济背景的学生和来自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有限地区的学生难以获得高等教育。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为每个学生分配的预算不断减少,这有悖逐步充分实现《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义务(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同时考虑到来自弱势社会经济背景和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有限的地区的学生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为高等教育划拨的预算,以便逐步实行免费高等教育。

文化权利

5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少数民族,从而限制了属于少数民族的人行使特定文化权利,包括少数民族和区域社群以及土著人民的文化和语言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用于促进区域语言的知识和使用的措施(第十五条)。

59.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请缔约国考虑审查本国在少数民族方面的立场,考虑正式承认有必要保护所有少数群体(包括海外领土土著人民)的文化和语言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传统上使用区域语言的地区承认并促进属于区域语言社群或少数语言社群的人(包括土著人民)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将这项权利作为他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一部分,不仅是在他们的私人生活中,在公共生活中也应这样做。

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参加文化生活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国的穆斯林运动员被禁止在将于2024年在缔约国举行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戴头巾。这项禁令构成了区别对待本国穆斯林运动员和不受此禁令约束的外国穆斯林运动员,有可能限制本国穆斯林运动员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充分资料,说明在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时为减少影响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风险而履行尽职义务的情况(第二条和第十五条)。

6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确保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工作有关的所有规则尊重参与文化生活(包括体育运动)的权利并遵守这项权利;

(b)作为东道国,在本国能力范围内,确保运动员,不论种族或民族血统、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能够在安全和不受歧视的环境下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参加竞赛;

(c)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工作中,包括在每项运动的规则和条例方面,确保遵守人权尽职义务,以发现并减少影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风险。

D.其他建议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该国尚不是缔约方的主要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中以及在疫情之后确保国家恢复的措施中,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并保障充分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缔约国如能建立独立机制以监测所取得的进展,并将公共方案的受益者视为可以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者,将极大地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全球范围内在采取行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十年的背景下开展的努力。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遵循参与、责任和不歧视的原则可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大区和各省层面,以及在海外省和大区及海外行政单位,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活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国内协商进程。

65.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也就是在2025年10月31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31(c)段(社会保障)、第47(f)段(水权)和第49(b)段(身心健康权)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10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的变化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