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5年2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和3次会议(E/C.12/2015/SR.2和3)上审议了巴拉圭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PRY/4),并在2015年3月6日举行的第1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拉圭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核心文件(HRI/CORE/PRY/2010) 及其对问题清单(E/C.12/PRY/Q/4/Add.1)的答复,并赞赏缔约国提供了这些答复的英文译文。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各部委专家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并高兴地收到了对话期间表示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8月3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9月2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3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法规:
(a)2010年12月12日第4251号《语文法》;
(b)2010年9月13日的4088号法,规定对6至14岁儿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c)2013年7月17日第11,416号法令,规定全国免费提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所有保健服务。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人权办法纳入各种社会方案的规划、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尤其欢迎:
(a)2014年创建一种监测各人权机制所提国际建议的制度,;
(b)2014年制定国家残疾人权利计划;
(c)2012年通过国家人权教育计划;
(d)实施Tekoporã 和Abrazo 方案。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6.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一个法律机制,确保可能影响土著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定得到其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土著人民仍然缺乏土地,或其土地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甚至在其土地已经注册的情况下,他们仍可能是强制拆迁的受害者。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在法律上承认土著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也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使他们能够主张其祖先的土地(第一条)。
参照先前的建议(E/C.12/PRY/CO/3,第23 (b)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可能直接影响土著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定,得到其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b)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承认和保护,以确保土著人民能够行使自由处置其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土著人民的成员被从其占有的土地和领土强制迁离;
(d)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法律机制,使土著人民能够主张其土地。
《公约》的适用
7.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公约》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案件的具体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信息,说明《公约》所载权利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性质,包括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
机构职能
8.委员会关注的是,部分由于拨给相关负责机构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不足,以及这些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时断时续,一些公共部门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确保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共政策,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公共部门机构,包括拨付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监察员办公室
9.委员会关注的是,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任命新的监察员。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中止了该办公室的“A”类认证(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实施选拔任用监察员的透明和参与性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社会支出投资
1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所得税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限制了公共社会投资(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税收政策社会公正,以期提高税收征管,从而增加可用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有效和透明地征收所得税。
腐败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反腐败措施仍然实施乏力。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关于腐败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罪犯得到惩罚的案件的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腐败的根源问题,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反腐并有效打击这一领域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政治家、立法者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有关腐败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的认识,提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对严格执法的必要性的认识。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司法官员缺乏独立性(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以保障享有各项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不歧视
13. 委员会关注的是,反歧视法案尚未通过,还正在参议院讨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持续存在的歧视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现象,特别是在确保他们有效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反歧视立法,确保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提供充分保护以免遭歧视,要铭记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其中还包括:
在其总的反歧视立法中明确列入《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
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界定直接和间接歧视;
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建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保护人民免遭歧视,包括通过纳入有关补救歧视案件的规定;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针对所有弱势或边缘化个人或群体的持续的歧视,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以确保其充分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教育的权利。
男女平等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妇女和土著妇女妇女继续遭受多重和交叉歧视,其反映是她们所生活地区高度贫困(第三条)。
根据关于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的一般性意见(2005年)(《公约》第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消除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不平等,促进充分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服务、社会保障和获得土地;
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地区妇女和土著妇女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包括通过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资源分配和减贫政策。
失业和就业不足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失业和就业不足问题以及非正规部门的规模问题,非正规部门缺乏基本的社会和劳动保护(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工人从非正规经济逐步转到正规部门。
妇女的工作条件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工作条件方面,持续存在歧视妇女的做法,包括就业严重不足、不公平解雇,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低于男性(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作条件平等,包括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并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包括通过有关男女平等职业机会的培训。
残疾人的工作权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促进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但他们在获得就业方面继续遭受歧视(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保护他们免受工作场所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将5%的公共部门配额分配给残疾人的做法也扩大到私营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定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实施,包括通过劳动监察,并确保适用旨在保证不歧视和保证残疾人工作权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条款。
最低工资
18.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规定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体面的生活水平,许多工人所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第7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按照《公约》第七条(甲)款(2)项的规定,确保所有工人获得最低工资,使他们及其家庭能够达到象样的生活条件。
强迫劳动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许多工人、尤其是土著工人都是巴拉圭查科地区农场和牧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第7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强迫劳动,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保护,犯罪者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
家政工作和劳动监察
20.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消除有关家政工作的歧视性法律规定或歧视性做法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劳动监察制度不足,特别是可支配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匮乏(第7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E/C.12/PRY/CO/3,第26段),并敦促缔约国修订载有歧视性家政工作条件的《劳工法》,继续努力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监察处,向其拨付有效运作所需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
工会权利
21.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工会权利的行使有过多的限制,如建立工会需300名员工的最低要求。委员会还关注大规模解雇工会成员和领导人的案件(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工会权利立法符合《公约》第八条及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的规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保护工会权利和有效调查提请其注意的侵犯这些权利的所有报告,并规定为受影响工人提供充分赔偿。
社会保障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社会保护措施,包括通过建立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方案,如 Tekoporã 和Abrazo 方案。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缺乏一个普遍的社会保护体系,没有任何形式社会保护的人口比例较高(第9条)。
铭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公约》第九条)和国际劳工组织2012年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建议书(第202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社会覆盖面广泛,保证所有工人和所有弱势的个人和家庭获得适当福利,使他们可以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包括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
童工
23.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童工现象仍较为普遍,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和家政工作方面(通过“criadazgo”(剥削儿童家庭佣工)的做法)(第10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确保严格执行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的法律和加强童工监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消除童工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预防方案,消除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贫困
24.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贫困率持续居高不下,尤其是特别影响到土著人民和农村地区居民的极端贫困。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农业改革的政策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影响到缔约国收入和财富的持续不平等,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第十一条)。
参照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消除贫困,尤其是赤贫,确保以基于人权的方针实施该领域现有社会方案,为其实施拨付充分的资源,并适当注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差异和差距;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平等,要考虑到最贫困和边缘化人群的需求,特别是土著人民和农村地区居民;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有效、透明和参与性地进行农业改革,根据缔约国宪法,农业改革是实现农村福祉的一个关键要素。
大豆种植的影响
2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表示的关切(E/C.12/PRY/CO/3,第16段),特别是缔约国广种大豆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是环境退化、有毒农用化学品滥用、水污染和粮食不安全(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E/C.12/PRY/CO/3,第27段),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大豆种植不会破坏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体面生活水平权和食物权、水权和健康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特别包括防止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规定对罪犯的相应处罚和对受影响者的适当赔偿。
适足食物权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人口中营养不良的比率和儿童营养不良率仍然很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保障适足食物权,并加强措施,有效解决粮食不安全和儿童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粮食和营养安全的法案。
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权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存在明显住房短缺。委员会还对缺乏饮用水和卫生服务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铭记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低成本住房的提供和供应,尤其是为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水和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健康权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提供此种服务。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资金和人力资源不够,药品供应不足,卫生保健服务量少质差,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给卫生部门拨出足够的资源,继续努力确保提供和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改善初级保健系统基础设施,并确保医院有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医务人员、供应品和药品。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29.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少女怀孕和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这种情况部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以及大量不安全堕胎(第十二条)。
根据先前的建议(E/C.12/PRY/ CO/3,第3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预防孕产妇死亡和发病,要考虑到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人权高专办)关于采用立足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A/HRC/21/22);
修订其关于禁止堕胎的立法,以使其与其他基本权利,如妇女的健康、生命和尊严的权利兼容;
加强努力,确保提供和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和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扩大和加强所有学校及非正规场合针对男女学生的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受教育权
30.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虽然在扩大教育普及率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在可得性、质量和基础设施方面,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特别影响到土著儿童,偏远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很多农村学校没有足够和分开的男女厕所,这种情况对女童和青少年就学起到阻吓作用(第十三条)。
参照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公约》第十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通过促进全纳教育,确保教育系统对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可得和可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学校质量,改善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农村所有学校都有充足的水和卫生基础设施,特别包括分开的男女厕所。
使用土著语文
31.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出了努力,但用以推广使用瓜拉尼语的措施有限,其使用没有得到足够全面的鼓励,特别是在教育系统。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足够的措施来促进其他土著语文的保护和使用(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作为官方语文,有效地促进使用瓜拉尼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其他土著语文的保护和利用。
D.其他建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编制和使用有关人权指标的统计数据,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事处制订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族裔、城市/农村人口和其他有关身份分列的关于享有《公约》每一项权利情况的统计资料,并可按年度进行比较。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土著人民、公务员、司法机关、立法者、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举行全国讨论。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核心文件。
36.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