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通过。

关于阿曼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7日举行的第2043和2044次会议(见CEDAW/C/SR.2043和CEDAW/C/SR.2044)上审议了阿曼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OMN/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OMN/Q/4,阿曼的答复载于CEDAW/C/OMN/RQ/4。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OMN/FCO/2-3)提交后续报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发展部部长莱拉·艾哈迈德·阿瓦德·纳贾尔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劳动部、卫生部、经济部、农业财富、渔业和水资源部、检察院、司法部、马斯喀特初审法院及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的代表,还包括阿曼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常驻代表伊德里斯·坎贾里以及阿曼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OMN/2-3)以来阿曼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第3/2019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并撤回对第十五条第4款的保留;

(b)第6/2021号皇家法令,颁布《国家基本法》(《宪法》)承认男女平等;

(c)第33/2021号皇家法令,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作为负责所有社会保障举措和方案、执行《社会保障法》各项规定的官方机构;

(d)第31/2023号皇家法令,颁布《学校教育法》,确认无歧视的免费义务教育,并保障早期教育权;

(e)第52/2023号皇家法令,颁布《社会保障法》,扩大儿童、妇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福利;

(f)第53/2023号皇家法令,修订《劳动法》,扩大工人的权利,包括禁止强迫劳动和扣留护照,延长带薪产假时间,并建立投诉和申诉制度。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建立:

(a)社会行动战略(2016-2025年),包括国家妇女战略;

(b)国家城市发展战略项目,创建国家妇女和儿童健康中心(2023年);

(c)《阿曼2040年愿景》,力争建设可持续智能城市,这可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关于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的目标5以及关于建造具备抵御灾害能力的基础设施、促进具有包容性的可持续工业化、推动创新的目标9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d)《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2021-2025年)》,这被视为《阿曼2040年愿景》的第一个执行计划;

(e)国家数字经济方案(2021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0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20年;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0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认,妇女和男子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同等责任,应将妇女和男子平等视为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通过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阿曼委员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注意到,第3/2019号皇家法令撤回了对《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的保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其一般性保留,并维持对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a)、(c)和(f)项的保留,这对执行整个《公约》构成障碍。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一般性保留及对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a)、(c)和(f)项的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是不被允许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10段),建议缔约国审查其一般性保留及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a)、(c)和(f)项的保留,以期在规定的时限内撤回这些保留。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考虑到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具有类似文化和宗教背景及法律制度、已成功将国家立法与特别是《公约》所规定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的国家的最佳做法。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就妇女权利开展了培训并传播了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司法机构、执法官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有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加紧努力,广泛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提高对这些文书的认识,并就此为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基本法》(《宪法》)第17条禁止歧视公民。然而,委员会重申对以下方面的关切:

(a)缔约国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歧视妇女定义为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一种歧视;

(b)宪法对歧视的定义仅适用于公民;

(c)缔约国法律,特别是《个人地位法》和《国籍法》中持续存在歧视性规定。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12段),并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并有效执行全面的、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歧视妇女定义;

(b)修正《国家基本法》(《宪法》)第17条,将歧视的定义也适用于非公民;

(c)加快全面审查立法,以确保其与《公约》条款相符,并毫不拖延地在明确时限内修改或废除所有剩余的歧视性立法,包括《个人地位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欢迎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妇女诉诸司法的努力,包括以《公约》和阿曼法律规定的妇女权利为重点在各省举办讲习班,将法律援助系统制度化,包括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启动电子平台,为提交投诉提供便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对《公约》和本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保护她们权利不受侵犯的机制的认识仍然有限。

16.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和行使权力手段的认识,特别强调宣传运动和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各级课程,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妇女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78条没有解释判决当局如何以及是否将该条解释为包括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长期家庭暴力、胁迫、自卫、依赖、经济匮乏和妇女特有的其他脆弱性,作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妇女的减刑因素。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暂停使用死刑,停止处决女死囚,并考虑将所有死刑判决,包括对妇女的死刑判决,改为徒刑;

(b)确保以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方式解释和执行法律,以便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长期家庭暴力、胁迫、自卫、依赖、经济匮乏和妇女特有的其他脆弱性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

(c)采取必要步骤废除死刑。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制

19.委员会注意到,“提高生活质量”国家妇女战略已被纳入《社会行动战略(2016-2025年)》,其中包含注重增强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低收入妇女权能的方案和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已扩大努力,监测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与妇女有关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事务委员会与构成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其他实体以及不同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有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不同实体、区域和地方当局以及不同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开展有意义的合作,包括在制定五年计划期间开展合作。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第57/2022和40/2021号皇家法令旨在加强阿曼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减少其成员中来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数。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自2013年11月以来,人权委员会由于独立性有限且缺乏强有力的授权,一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B级。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确保阿曼人权委员会的遴选和任命程序广泛、透明,并加强人权委员会在资金、授权和成员方面的独立性,以使其完全符合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非政府组织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讨论颁布一项新法律,以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强有力的民间社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非政府组织登记和运作的法律要求的信息。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颁布一项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按照人权标准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登记和运作的法律要求,并保障形成有利环境,使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权利组织能够成立并自由、独立地开展活动。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关键部门和重要领域,包括在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及私营部门,缺乏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皇家法令和行政命令以及扶持性采购、雇用和晋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官员对暂行特别措施作为满足《公约》规定和标准的工具的理解和能力不足。

26.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为妇女规定法定配额和优先招聘,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及决策性职位方面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并建设公职人员有效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的能力。

陈规定型观念

2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诺消除法律和社会上的歧视态度和从属形式,包括撤回对《公约》有关行动自由、自由择居的第十五条第4款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的男尊女卑定型陈规观念持续存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相关部委、民间社会组织、社区和宗教领袖、学校教师、学术界、企业界和媒体的参与下,继续执行各项措施,包括在各级学校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开展宣传运动,以消除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125/2019号部长决定颁布的《儿童法》执行条例第4条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有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习俗之一,《儿童法》第67条将这一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消除这一有害习俗所作具体努力的信息,特别是在该习俗仍然存在的农村地区。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普遍存在,而且根据《个人地位法》,经主管法官批准,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仍然合法。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24段),鼓励缔约国:

(a)确保执行《儿童法》第67条,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并作出持续的全面努力,包括与宗教领袖和媒体合作,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防止这一有害习俗;

(b)无例外地执行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并实施全面的提高公众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媒体宣传运动,宣传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女童的不良后果,尤其要以家长、教师和社区领袖为对象;

(c)建立可供所有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受害者利用的适当补救机制,确保童婚被定为刑事犯罪,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同时确保儿童不被定罪;

(d)加强对暴力行为幸存妇女和女童,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及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受害者的支助措施,如收容所、咨询和康复服务,并为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所作努力,包括发起“Qurri Aynan”等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国运动,并修订《刑法》,加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实施者的处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具体立法,包括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定义,此外:

(a)《刑法》和具体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或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b)缺乏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

(c)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缺乏为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助服务,据报,这让许多妇女无法离开其暴力伴侣。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26和28段)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颁布立法和(或)进一步修订《刑法》,具体界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b)建立一个系统,定期收集按年龄、国籍、族裔、残疾、城市或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背景和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报案数量,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对加害者判刑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数据;

(c)向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多支助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各地建立庇护所,确保提供社会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发布保护令,包括禁止令,将加害者赶出家门。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3.委员会欣见通过新的《劳动法》(第53/2023号皇家法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反贩运法》仅得到有限的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作出协调努力,消除以劳工剥削为目的贩运移民家政工人的活动,也没有充分地优先预防和查明风险因素;

(b)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包括家庭奴役劳工剥削案件;

(c)目前没有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

(d)缺乏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及其授权、活动和协调并监测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动的能力的明确信息;

(e)缺乏有系统、有组织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补救包括对所有形式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赔偿的机会。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30段)和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以查明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移民女工,并向其提供支助,包括为政府官员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如何识别与贩运有关的犯罪并作出适当反应,扩大提高公众认识方案和宣传运动,以促进查明可能的受害者和加害者,提高对预防措施和援助渠道的认识,确保受害者能够报案,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或遭到报复;

(b)加强执行2008年《反贩运法》,包括为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该法和以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方式适用该法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c)制定和通过新的战略和有效的行动计划,以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并采取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办法;

(d)通过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的能力,并确保政府各实体之间的机构间协调,以调查、有效起诉和惩罚特别是出于家庭奴役和性目的剥削妇女和女童的人;

(e)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并帮助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确保向她们提供临时居留许可和其他社会服务,而不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妇女卖淫定为刑事犯罪,且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对卖淫的需求。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男子和男童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将妇女视为玩物和对卖淫有需求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资源充足的方案,为有可能卖淫或已从事卖淫但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大力度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颁布《阿曼委员会法》(第7/2021号皇家法令)和《协商会议成员选举法》(第54/2023号皇家法令),旨在加强妇女的政治参与,并修正行政机器(通过第75/2020号皇家法令),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委员会欣见妇女在目前的部长会议和国家委员会中所占比例分别增加到16%和21%,而2023年期间有8名女大使获得任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缔约国也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妇女代表性不足的根本肇因,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3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3,第32段)及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阿曼委员会和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政府机构和所有司法机构包括家事法院等决策系统中实现男女平等,包括采取配额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规定有时限的目标,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男女有平等的能力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国籍

39.委员会欣见颁布第23/2023号皇家法令,专门处理阿曼人与外国人通婚的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第92/2019号部长决定颁布的《国籍法》执行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了申请阿曼国籍的要求和条件。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国籍法》第18条继续歧视妇女,对与外国配偶结婚并希望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阿曼妇女规定了众多严格的条件,如守寡、离婚或被丈夫遗弃至少连续10年,且遗弃行为须得到法律判决的支持、父母结婚事先获得内政部批准、母亲根据申请前的法律判决对其子女拥有合法监护权以及其他限制,使此类儿童面临无国籍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阿曼妇女的外籍配偶入籍方面存在歧视性规定,目前要求外籍丈夫结婚至少15年才能获得阿曼国籍,而外籍妻子则要求结婚10年。

40.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34段),敦促缔约国修订《国籍法》第18条,取消对妇女的歧视性要求,使阿曼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传给其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1.委员会欣见在各教育等级中女童都以高比例入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毕业的妇女和女童比例增加,而高等教育机构已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其课程,鼓励对妇女权利进行学术研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课程中没有纳入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b)弱势女童群体,特别是移民女童、残疾女童和农村地区生活贫困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仍然有限,文盲率和辍学率仍然很高。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在各教育等级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适龄综合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现代避孕方法和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b)继续改善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调查和解决弱势群体女童文盲率和辍学率过高的问题。

就业

43.委员会欣见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的人数显著增加。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女毕业生和女企业家实施“数字竞争力国家倡议”,为她们提供数字技能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承担的家务和家庭责任过重,男女育儿假不平等,男子为8天,妇女为98天,这妨碍了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b)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入学率的提高并没有使妇女在这些领域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c)就业歧视受害者可利用的申诉机制成效有限,且对这些机制缺乏认识;

(d)法律没有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e)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数量很少,只批准了10项基本公约中的4项、177项技术公约中的1项,且没有批准任何治理公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颁布育儿假法草案,确保延长男子的育儿假,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队伍,推动男女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

(b)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提供激励措施,消除根深蒂固的、限制妇女走上非传统职业道路包括进入石化行业的传统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

(c)通过和执行法律规章,确保法律补救和申诉机制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并提高她们对这些机制的认识;

(d)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强制性培训,使其了解性骚扰的犯罪性质以及雇主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责任,防止和报告性骚扰事件,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e)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的所有基本公约,特别是《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和《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移民家政女工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移民工人及其雇主组织的提高认识活动和运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劳工法》不适用于大多为移民妇女的移民家政工人,从而使她们面临经济和人身虐待、剥削的风险;

(b)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家庭雇佣,列入关于有效保护家政工人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的条款,并处理缺乏劳动监察机制、驱逐“潜逃”工人的问题;没有针对扣押家政工人护照的雇主的制裁——尽管有法律制裁这些做法,或针对不提供适足住房、食物、医疗费用、每日工间休息或每周休息日的行为的制裁;也没有有效的投诉机制,对有虐待行为的雇主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更没有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监测制度;

(c)规范雇主与家政工人之间关系的《家政工作标准合同》没有为移民家政工人提供充分保护,使其免遭剥削,因为它没有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时间和适当医疗保健的提供,使移民家政女工容易受到剥削。

46.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EDAW/C/OMN/CO/2-3,第40段)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呼吁缔约国:

(a)立即将《劳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移民家政工人;

(b)通过一项规范家庭雇用的具体法律,在其中列入关于有效保护家政工人,特别是移民家政女工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的条款,明确禁止和制裁驱逐“潜逃”工人、扣押家政工人护照和不提供适足住房、食物、医疗费用、每日工间休息或每周休息日的行为,并为签订虐待性雇用合同的移民女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保密和独立的投诉机制,并建立资金充足的监测系统,可定期对移民女工的工作场所和宿舍进行劳动检查;

(c)与相关外国使馆协调,修订《家政工作标准合同》并使之正规化,以确保它能提供充分保护,使移民家政工人免遭剥削,并详细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商定最低工资、加班补偿、休息时间和强制性提供医疗保健,即便合同是通过招聘机构或与雇主双边签订的;

(d)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7.委员会欣见在专业医疗监督下分娩的比例增加到99.9%,改善了母亲在分娩期间的体验和临床结果。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都是免费提供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消除艾滋病毒和梅毒母婴传播的国际认可证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2022年每10万例活产17.1例),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除非怀孕妇女或女孩的生命受到威胁,这迫使她们(特别是其中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诉诸不安全堕胎。

48.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堕胎合法化,至少在强奸、乱伦、胎儿严重受损和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合法,并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再是刑事犯罪,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的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第107/2020号皇家法令)设立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以鼓励创业,并于2023年推出了“Makasib”虚拟平台,创建电子零售店,以促进全国企业主和中小企业主的产品销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的受益者中妇女比例仍然不高,在利雅得(创业)数据库农业和农村部门中登记的妇女只有298人,仅占受益者的25%。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拨专项财政资源,增加妇女获得小额信贷、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以促进妇女创业,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

经济和社会福利

5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举措增加妇女获得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机会,包括执行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2021-2025年),针对贫困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央银行正在解决残疾妇女获得银行服务及小额信贷和贷款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社会方案覆盖面,包括针对贫困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保障计划和养恤金福利覆盖面的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不同语文在农村地区传播信息等方式,确保向贫困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关于社会方案,包括社会保障计划和养老金福利覆盖面的信息。

农村妇女

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支持农村妇女的各种举措,包括推出“Reefi”平台,致力于促进农村妇女和农村企业领导人销售农业和渔业活动产品并使产品商业化。委员会还欣见使用人工智能支持从事农业工作的妇女,利用预测能力预测收成和天气模式,并使用农用无人机施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处境不佳,面临贫困,难以获得保健、教育和创收机会。

54.委员会回顾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生产资料、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节省劳力的技术、市场和服务,以减轻她们过重的无偿家务和社区工作负担。

婚姻与家庭关系

55.委员会欣见2021年新的《国家基本法》(《宪法》),但仍对家庭法改革缺乏进展、《个人地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继续适用感到关切。特别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个人地位法》第4条将婚姻定义为“男女之间的一项法律契约,其目的是在丈夫的庇护下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庭”,第38条规定,“丈夫有权得到作为家庭家长的妻子的关心和服从,妻子的责任是负责家庭和照顾孩子”;

(b)妇女结婚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许可,如果其监护人拒绝给予许可,妇女必须向最高法院伊斯兰教法法庭上诉,或直接向苏丹上诉;

(c)婚内财产制度未能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在婚姻解除后由双方平等分配;

(d)《个人地位法》中关于离婚和继承的条款具有歧视性;

(e)允许穆斯林男子一夫多妻;

(f)对妇女监护子女的限制增加了妇女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并对希望摆脱暴力关系和索求正义的妇女设置了障碍。

56.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个人地位法》,以确保婚姻中配偶男女平等;

(b)确保所有妇女都有平等权利自愿结婚,废除须经男性监护人许可的要求,且不必为获得这一权利诉诸法院诉讼程序;

(c)实行婚内财产制度,使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同时考虑到她们通过无偿家务劳动对婚姻家庭的贡献;

(d)加快编写和通过家庭法草案,在其中就妇女问题专列一章,以确保妇女在离婚和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及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限制一夫多妻制婚姻,以期在实践中加以禁止,使人们更深切地认识到这种婚姻对妇女的有害影响,并确保现有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及其子女包括在解除婚姻时的经济权利得到保护;

(f)修订监护法,承认父母双方为儿童的监护人,并确保不得剥夺母亲在再婚或移居外国情况下的监护权。

数据收集和分析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实质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性别有关的具体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9.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参加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信息,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24、34(c)和46(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63.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