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届会议(2024年)

印度尼西亚

E/C.12/IDN/2

伊拉克

E/C.12/IRQ/5

爱尔兰

E/C.12/IRL/4

毛里塔尼亚

E/C.12/MRT/2

罗马尼亚

E/C.12/ROU/6

瑞典

E/C.12/SWE/7

第七十六届会议(2024年)

阿尔巴尼亚

E/C.12/ALB/4

塞浦路斯

E/C.12/CYP/7

洪都拉斯

E/C.12/HND/3

冰岛

E/C.12/ISL/5

吉尔吉斯斯坦

E/C.12/KGZ/4

马拉维

E/C.12/MWI/1

波兰

E/C.12/POL/7

13.委员会继续处理初次报告严重逾期的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3日,26个缔约国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以下17个缔约国的报告逾期十年以上:巴哈马、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尔代夫、巴布亚新几内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索马里和东帝汶。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严重逾期的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3日,58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逾期未交。在这些报告中,以下14个缔约国的报告逾期十年以上:巴巴多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匈牙利、印度、约旦、利比亚、马耳他、尼日利亚、圣马力诺、所罗门群岛、苏里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赞比亚。

14.截至2023年10月13日,34个缔约国提交了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这些缔约国按收到报告的先后顺序排列如下:毛里塔尼亚、罗马尼亚、爱尔兰、伊拉克、吉尔吉斯斯坦、印度尼西亚、阿尔巴尼亚、冰岛、波兰、瑞典、塞浦路斯、洪都拉斯、秘鲁、卢旺达、菲律宾、智利、克罗地亚、马拉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荷兰王国、肯尼亚、俄罗斯联邦、哥伦比亚、津巴布韦、乌拉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巴基斯坦、安哥拉、墨西哥、北马其顿和土库曼斯坦。

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15.本章旨在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提供信息说明其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本章还旨在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各方便于了解。

16.委员会一直在协同努力,以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法,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的性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试图参照以往经验修正和发展这些工作方法,并顺应整个条约机构体系运作的发展。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将继续发展。2023年期间,委员会讨论了2022年和2023年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成果,特别是与统一和调整所有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有关的成果。委员会还讨论了优化委员会工作方法的模式,以期提高缔约国审议程序的效率和效力。委员会商定了用于一般性意见拟定进程的方法,下文对此作了进一步概述(见第96段)。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

17.据2015年报告的情况,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此积压持续减少。然而,委员会将再次需要额外会议时间以完成赋予它的任务。2023年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2份缔约国报告。

18.因此,本报告通过之时,有34份新积压的报告待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无法准确预测每年将提交的报告的数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

19.因此,委员会非常期待在获得所需资源后尽快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并普及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需要举行第三届年度会议,为此需要资源。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和简化报告程序(试点阶段)

20.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每一缔约国的代表的建设性对话作出安排,以确保以有条不紊和有参考性的方式处理《公约》执行方面的主要关切。为此,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版,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为此特别强调,缔约国需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1.2015年,委员会决定以试点形式向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因为大会第68/268号决议鼓励缔约国考虑采用简化报告程序,以便利各国编写报告和就履行条约义务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了首批根据简化程序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在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对话,着眼于突出对话的重点。

22.各国对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的第一批建设性对话作出了正面反馈,因此委员会决定延长试点活动。2018年,委员会请13个缔约国使用简化程序。

23.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决定,将普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并决定,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将向所有未表示不希望采用简化程序的缔约国提供简化程序。此举将与可预测审议周期的实行相关联(见下文第25-30段)。

24.但是在委员会能够向所有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之前,鼓励所有国家继续按照标准程序提交报告。必须强调的是,委员会目前无法为所有尚未提交的报告编写报告前问题清单,因此决定在有限的时间内重点审议已提交的报告。

C.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和简化报告程序

25.如上文所述(见第23段),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决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并决定普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讨论为此应采取何种模式。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和普及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将需要额外资源(在实际工作中,为此将需要召开第三届年度会议)。

26.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决定: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实行可预测审议周期,并决定向所有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各国可自愿选择不予采用。作出上述决定之后,委员会期待以可预测的方式与所有171个缔约国互动,与此同时减轻报告负担并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互动提供便利。委员会认为,这也将有助于提升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水平。

27.委员会已请秘书处将上述决定通知缔约国,并就可能希望选择不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汇编信息。然而,目前决定所有条约机构采用可预测审议周期,但尚待各国讨论着手实行的最佳方式,同时还需考虑到实行所需的资源。

28.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0日与各国举行的会议上概述了条约机构报告程序的后续步骤。委员会强调,各国应继续按照标准程序提交报告,直至在加强条约机构的背景下作出决定或委员会以其他方式获得了额外资源。

29.委员会已制定了自己的工作方法,用于编写报告前问题清单,也就是简化报告程序之下的国家报告程序,包括制定了灵活规则,以便处理新问题。这些规则已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了统一,并将成为各条约机构为统一各自的工作方法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依据。经条约机构主席核可的结论之一是,建议设立一个委员会间结构,以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根据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2022年和2023年举行的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这项协调和统一工作将进一步开展。

30.进一步的发展将取决于大会对以下方面的回应:将于2024年发布的秘书长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现状的报告,关于条约机构体系未来供资的提案,包括委员会需要举行第三届正式年度会议,需要增加一个会前工作组和一个个人来文会前工作组,以及为秘书处留出更多时间并相应增加秘书处的资源。这也将提高秘书处处理个人来文的能力。

D.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31.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后,会前工作组在其所筹备的届会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五名委员会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由主席提名,提名时考虑了地域分配宜均衡和语言要求等其他相关因素。

32.会前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在收到报告后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代表进行对话。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这一体系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重点,从而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第七十二和第七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在其会议期间通过了12份问题清单。

33.在工作方法方面,根据委员会主席团的提议,会前工作组为了提高效率,对每位委员进行初步分工,请他们负责详细审议某一特定缔约国的报告并向工作组提出初步问题清单。承担这项任务的委员会委员即为特定缔约国报告的国别报告员。为每位国别报告员指定了一个专责小组,与国别报告员密切合作。对于国别报告员拟定的每份草稿,将根据专责小组成员以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进行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清单定稿。这一程序对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都适用。但委员会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决定,严重逾期的初次报告暂不采用该程序,以避免等待已久的对话出现进一步推迟。同样,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也不经过会前工作组审议,因为这些报告无须另行起草问题清单。暂行措施结束后,恢复为所有收到的缔约国报告编写问题清单。

34.为了准备会前工作组会议,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委员们备好所有相关文件,其中载有每份待审报告和每个待审国家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还要求,对其他条约机构的文件,包括问题清单、报告前问题清单和后续行动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也应进行审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为此,委员会请所有相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献资料。

2.审议报告

35.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的代表应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根据一般遵守的程序,将请缔约国代表作简短的介绍性发言。随后,由委员会负责该缔约国的国别报告员介绍对话情况,同时对报告作简明评述,指出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之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清单(如有)作出的答复。

36.根据为每份缔约国报告任命一个专责小组的做法,由负责四个条款组合中每一组条款的委员会委员主持对话。主席也将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问或作出评论,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问题。委员会委员可根据缔约国所作答复自由探讨具体问题,但不应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所有发言者应遵守事先商定的发言时间。

37.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工作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将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一系列结论性意见草案供委员会审议,草案在通过之前将先分发给委员会委员以征求意见。委员会晚些时候将在非公开会议上讨论草案,争取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38.结论性意见一经正式通过,将发送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9.委员会于2011年5月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报告继续增加。根据2019年和2023年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商定的结论,委员会实行了在两次会议上审议所有缔约国报告(包括初次报告)的做法。因此,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上与缔约国的所有建设性对话都是在两次会议上进行。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40.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经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及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评论将以提交时的原文公布,并将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缔约国的评论仅作为资料公布。

41.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中国对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报告)的评论,这些报告是委员会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审议的。评论发布在委员会网页。在本报告通过之日后收到的任何评论将反映在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

4.推迟审议报告

42.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着手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即使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能同意推迟对话。

E.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43.后续程序是在1999年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决定的,已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该程序,委员会认为两次适用均效果甚佳。

44.在2016年举行的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执行方面的经验重新考虑委员会的后续程序。委员会在2017年举行的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后续程序。

45.委员会在2018年举行的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决定,将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期限延长至24个月。此外,委员会在2019年举行的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决定,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程序相关信息的截止日期应与预定审议后续报告的届会的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46.委员会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未审议后续报告。

47.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在后续程序报告员阿斯拉夫·阿利·考恩耶先生和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先生的指导下开展了后续程序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审议了收到的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芬兰和拉脱维亚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并向有关国家提交了评估意见。委员会继续适用了根据迄今的经验进行过修改的评估类别。具体类别为:“充分进展”、“部分进展”、“无进展”、“信息不足无法评估”和“未答复”。

48.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决定,从2024年起,圣地亚哥·曼努埃尔·菲奥里奥·巴埃斯克恩也将担任后续程序特别报告员。

F.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49.鉴于缔约国一贯不提交报告将有损《公约》的基础,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50.委员会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讨论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情况,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决定,尽可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有关缔约国协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用一次会议讨论这一具体问题,以评估鼓励和支持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最佳方式。

51.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请所有未提交报告的国家和所有报告严重逾期的国家的代表讨论各自的困难。据委员会了解,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制定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已向这些国家提供支助,帮助它们建设这方面的能力。

52.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负责未提交报告国家的委员会联络人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女士与以下六个此类国家的代表进行了会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塞舌尔和东帝汶。委员会十分欢迎的是,上述国家愿意进行互动并讨论报告方面的困难。委员会将继续与未提交报告的国家接触,以鼓励它们提交报告,委员会还表示,资源到位后,在八年可预测日历背景下,计划将简化报告程序扩展到所有缔约国。

53.委员会欢迎提交了三份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具体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马拉维2022年提交的报告和塞拉利昂2023年提交的报告。

G.几份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54.委员会在2006年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审议了逾期报告的情况,包括新近提交的几份逾期已久的报告,并决定,对于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将最多三次报告一次性合并提交,以便这些国家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跟上进度。委员会还决定,合并报告应概述整个报告所涉期间《公约》执行方面的重要进展,并提供最新详细信息说明当前情况。

55.委员会在2012年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查了合并报告的相关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将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起五年之后,而不是自提交初次报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不论上次报告的提交日期。每份报告字数限制相同,均须限制在大会第68/268号决议规定的字数之内。

H.委员会就缔约国以外的来源所提交的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所采取的行动

1.所提供的与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相关联的资料

56.委员会将考虑缔约国以外的其他来源提供的与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相关联的资料。这一资料可能被视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的组成部分,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秘书处将通过人权高专办网站向该缔约国提供这一资料。此类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并不意味着委员会表示赞同其内容。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57.过去曾几次发生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实际工作中,这些资料一般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委员会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则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资料采取行动,因此,只有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曾具体要求提供这种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58.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缔约国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应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协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就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59.委员会还收到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资料,其中说明了以下两类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a)自批准《公约》和《公约》生效后从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定期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

60.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特别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61.在2003年5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主席致函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回应非政府组织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上述主席函。

I.一般性讨论日

62.委员会可决定将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用于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种一般性讨论具有三重作用:(a)协助委员加深对所讨论的问题的共同认识;(b)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投入;(c)帮助委员会为未来某项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某项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

63.2023年2月24日,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委员与广大外部专家就这一主题交换了意见,并交流了对委员会将起草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意见的期望。在四次小组讨论中提出了如下问题:(a) 可持续发展对《公约》之下的主要原则和国家义务的影响;(b) 从不同角度看待可持续发展;(c) 可持续发展与发展权、劳工标准和贫困之间的关联;(d) 可持续发展对《公约》权利的影响。除其他外,多位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作了发言。

J.其他磋商

64.委员会寻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地借鉴委员会主管领域内可用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寻求借鉴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委员会也寻求与缔约国和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进行接触。

65.为进行上述接触和协调,经委员会委员菲奥里奥·巴埃斯克恩先生倡议,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将加强合作付诸实施决定。

66.2023年2月14日,委员会与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秘书处负责人尼克·巴纳特瓦拉和一位人权高专办秘书处成员举行了会议。巴纳特瓦拉先生介绍了工作队的工作,并强调了非传染性疾病与委员会的工作之间的联系。委员会委员表示赞赏所作的介绍,并赞赏与工作队进行合作的计划,包括就所讨论的具体问题以及在加强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合作方面进行合作的计划,如上文所述(见第64段)。

67.2023年2月20日,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举行了非正式会议。所有相关各方表示,赞赏有机会讨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重要性,这也是人权高专办注重的问题。会上还强调了与委员会工作所需资源相关的事项。

68.2023年2月20日,委员会听取了人权高专办秘书处从事公民空间和报复问题的工作人员所作的介绍。工作人员向委员会介绍了与公民空间相关的趋势的最新情况以及条约机构与秘书处在预防问题和处理出现的问题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69.2023年2月27日,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日内瓦人权平台执行主任FelixKirchmeier介绍了该学院在加强条约机构进程方面为补充人权高专办的努力而开展的工作的最新情况。

70.也是在2023年2月27日,委员会听取了人权高专办秘书处牵头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的工作人员的介绍。委员会讨论了方案活动的互动模式,包括与建立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相关的模式,以期提高报告进程的成效和效率。

71.2023年3月3日,委员会举行了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年度会议。会议的目的在于实现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之间的定期意见交换和讨论。委员会在会上介绍了委员会工作的最新情况,包括线上会议的情况。会议也是与会者与委员会委员交流想法和关切的机会。近50个非政府组织或联盟参加了这次以混合形式举行的年度会议。会议得到了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的协助,委员会感谢该倡议的持续参与。

72.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在会上和会外会见了广大利益攸关方,目的是促进互动。

73.2023年9月28日,委员会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进行了非正式交流。这次交流得到了赞赏,是委员会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进行接触和对话的独特机会;双方能够借此良好机会提出和回答问题并分享经验。

74.2023年9月29日,委员会与面临风险学者网络的代表及学术自由工作组成员JesseLevine举行了非正式会议以讨论学术自由问题。Levine先生还介绍了关于落实学术自由权的原则的工作草案,并与委员会委员进行了讨论。

75.2023年10月3日,委员会委员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举行的关于区域人权机制的非正式交流,这次交流是在日内瓦人权平台的背景下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合作举行的。委员会委员借此机会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组的代表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JavierPalummoLantes进行了讨论。

76.2023年10月5日,委员会与PalummoLantes先生进行了一次专门会议。委员会委员对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机制的工作和建立定期信息交流表示了极大兴趣。除其他问题外,会上讨论了传播彼此的工作的模式。

77.2023年10月6日,委员会主席团与欧洲委员会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主席团进行了非正式交流,以探讨就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信息交流和思考的模式。还讨论了2024年举行一次会议的可能性。

78.2023年10月9日,多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来自世界政策分析中心的JodyHeymann的演讲,JodyHeymann介绍了大量数据工具,这些工具涵盖了193个国家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政策。这些工具可在公共域获得。

79.2023年10月9日,委员会与联合国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机构间工作队的代表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特别侧重于烟草使用这一可预防的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80.2023年10月10日,委员会与各国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委员会介绍了加强条约机构进程、报告和后续行动、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以及涉及一般性意见的工作方面的最新情况。委员会委员还与出席会议的国家的代表进行了讨论(见上文第28段)。代表们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赞赏,强调了批准《任择议定书》的重要性,并就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提出了相关问题。讨论中还提出了条约机构可用的工作语文数量有限的问题。

81.2023年10月13日,委员会与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举行了会议。这次会议为各位专家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彼此的工作,并结合妇女和女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受到的重视,发现未来的合作机会。

82.联合国专门机构、机关和部门的代表对委员会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进行的对话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并关注了对话的情况。

K.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83.为确保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提供了机会,请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交有关资料。非政府组织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接受任何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交的资料,但所提交的资料应与工作组议程上的事项有关。此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每届会议的第一个星期一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口头提供资料。口头提供的资料:(a) 应专门侧重于《公约》规定;(b) 应与所审议事项直接相关;(c) 应具有可信度;(d) 不应具有辱骂性。

84.委员会已请秘书处确保尽快将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提供给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以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提供这些资料。因此,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及任何此类资料,委员会假定缔约国已有所知晓。

85.民间社会组织还通过为起草一般性意见提供投入和参加专题会议为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如上所述,委员会力求巩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包括通过定期年度会议这样做(见上文第71段)。

86.各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资料,并寻求参与委员会委员举行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许多非政府组织在线上观看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线上观看无需登记。非政府组织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会前工作组会议提交的资料可在委员会网页上查阅。

87.在关于具体国家或专题的重点接触之外,委员会也重视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的持续对话。举行年度会议是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定期得到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的协助(见上文第71段)。

L.一般性意见

88.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自第三届会议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89.第七十届会议之后,委员会就一项关于可持续发展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持续开展区域磋商进程。2023年第一季度进行了三次区域磋商(欧洲、中东和北非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并与利益攸关方进行了进一步磋商,包括与儿童进行磋商。委员会第七十三和七十四届会议期间,起草小组成员向委员会通报了三次区域磋商的参与情况和磋商成果,并向委员会通报了与利益攸关方进行的其他磋商的最新情况。

90.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对起草小组编写的关于可持续发展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草案进行了一读。一读使委员会所有委员有机会详细讨论案文草案,并结合字数限制和其他制约因素思考草案的范畴和格式。在专门用于一读的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反馈意见。商定了工作组修订草案的时间线,着眼于向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提交草案第二稿,然后公布草案供公众协商并征求建议。

91.在同届会议上,委员会还讨论了关于毒品政策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主报告员正在开展的工作。向委员会委员提交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的初步提纲,并提出了区域磋商计划。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还应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的两名成员露特·德赖富斯和MariaCattani的邀请参加了该委员会举办的工作晚餐,讨论与这一主题有关的事项。委员会委员侬他梭先生是这项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主报告员,他正在与委员会委员胡列塔·罗西和萨兰女士密切合作。

92.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关于武装冲突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主报告员埃内贝勒先生介绍了闭会期间采取的步骤和举行的会议的最新情况。一般性意见的初步工作正在进行中。设立了一般性意见起草小组,其成员来自所有区域,具体成员如下:亨内贝尔先生、李珠瑛、菲奥里奥·巴埃斯克恩先生、克勒丘内安-塔图女士和考恩耶先生。

93.截至2023年10月13日,委员会通过了26份一般性意见。

94.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为所有缔约国提供审查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所获经验,以便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大量报告显示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报告程序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相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步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承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95.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纲要。委员会一致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将影响该意见的总体结构,并表示,该纲要并不要求严格遵守。然而在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过程中,这一纲要提供了有益指示和需考虑的问题的清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上保持一致性。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对读者友好,篇幅合理,便于广大读者,特别是《公约》缔约国理解。纲要还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前后一致、条理清晰,从而使一般性意见更易于理解,并加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96.为确保委员会各项程序的清晰度和可见度,委员会决定通过一份关于一般性意见编写方法的文件,以促进广大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委员会商定,委托一个小型工作组(其成员包括现任一般性意见主报告员)编写这样一份文件,供将要举行的届会审议。

M.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发出的信函

97.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就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发表了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98.截至2023年10月13日,委员会发表了34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相关紧缩措施,向《公约》缔约国发送了公开信。

99.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提交其审议和通过的若干提案。其中包括委员会委员和利益攸关方的提案。主席团讨论了这些提案,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将作进一步讨论。会上强调,在届会之前尽早收到来自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的此类提案和/或案文草案十分重要。然而,由于时间限制,委员会能够审议的问题不如希望审议的多。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100.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第58条,于2023年9月25日在第七十四届会议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101.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修订本的说明;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23年7月14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的说明。

102.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103和第104段),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他还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按照收到报告的顺序排列):俄罗斯联邦、哥伦比亚、津巴布韦、乌拉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巴基斯坦、安哥拉、墨西哥、北马其顿和土库曼斯坦。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103.委员会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下列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

文号

第二次定期报告

柬埔寨

E/C.12/KHM/2

第三次定期报告

中国

E/C.12/CHN/3

中国香港

E/C.12/CHN-HKG/4

中国澳门

E/C.12/CHN-MAC/3

立陶宛

E/C.12/LTU/3

巴拿马

E/C.12/PAN/3

也门

E/C.12/YEM/3

第五次定期报告

葡萄牙

E/C.12/PRT/5

104.委员会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下列报告:

缔约国

文号

初次报告

巴勒斯坦国

E/C.12/PSE/1

卡塔尔

E/C.12/QAT/1

第三次定期报告

巴西

E/C.12/BRA/3

第四次定期报告

亚美尼亚

E/C.12/ARM/4

乍得

E/C.12/TCD/4

第五次定期报告

法国

E/C.12/FRA/5

105.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决定,委员会年度报告中不再收入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纪要,而是提及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的简要记录。委员会就审议的每一份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按照惯例,涉及委员会委员的国籍国的报告时,该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存在或可能认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委员还可以宣布存在这种利益冲突并决定不参加对话或不发表意见。

第七十三届会议的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柬埔寨

E/C.12/KHM/CO/2

中国

E/C.12/CHN/CO/3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立陶宛

E/C.12/LTU/CO/3

巴拿马

E/C.12/PAN/CO/3

葡萄牙

E/C.12/PRT/CO/5

也门

E/C.12/YEM/CO/3

第七十四届会议的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亚美尼亚

E/C.12/ARM/CO/4

巴西

E/C.12/BRA/CO/3

乍得

E/C.12/TCD/CO/4

法国

E/C.12/FRA/CO/5

巴勒斯坦国

E/C.12/PSE/CO/1

卡塔尔

E/C.12/QAT/CO/1

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106.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已登记339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一款通过了《意见》,从而结束了审议:16份(其中13份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3份认定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b)宣布不可受理:27份;

(c)停止审议或撤回:75份;

(d)待审议:221份。

107.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Infante Díaz诉西班牙案的《意见》,其中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宣布Acosta Martínez等诉西班牙和Martínez Cortés诉西班牙这两个案件不可受理。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通过了关于Vázquez Guerreiro等诉西班牙案的《意见》,其中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这两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还停止了对11份个人来文的审议,原因是提交人已为致使其提交申诉的情况找到解决方案,具体而言他们已找到或得到适足住房,或是提交人对来文不再关心。

108.委员会在关于Infante Díaz诉西班牙案的《意见》和关于Vázquez Guerreiro等诉西班牙案的《意见》中发展了关于《公约》第十一条之下的住房权之范畴的判例。

109.委员会在关于不可受理的决定中继续澄清了《任择议定书》的主要程序性问题,特别是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充分证实个人来文的要求。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110.目前,委员会《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之下有12份个人来文。

六.由执行《公约》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111.除了就一般性意见和声明持续开展工作(见上文第88-‎99段)之外,委员会还继续思考了影响其工作的问题。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限制了深入进行实质性讨论的空间,因此委员们与各方伙伴进行了联络,请它们提供支持,为这类讨论创造空间并提供便利。委员会委员还自行或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了背景研究,但人权高专办的能力日趋有限。

七.委员会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112.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为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而采取的举措。邀请参与的请求可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直接向委员提出或通过秘书处提出。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

113.委员会正在拟订一项关于可持续发展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见上文第63段)。关于这项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在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开展(见上文第‎89和‎90段)。委员会还讨论了关于以下两项未来的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关于冲突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关于毒品政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的一般性意见。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14.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继续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若干方面。如上文第21-‎30段所述,委员会决定实行八年可预测报告周期,对于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国家,委员会决定将简化报告程的使用标准化。上述决定的依据是,需要与《公约》所有缔约国接触并进一步推动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遵循了2021年条约机构体系审评的相关讨论,包括以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作为依据,并遵循了各条约机构主席的愿景以及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意见。

115.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就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的方法作出了决定。在此过程中,委员会汲取了其他条约机构成员的经验,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经验,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交流了意见并尽可能地考虑了共同方法。

116.在这方面,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试验协调拟订涉及同一国家的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一做法仅适用于同为两项公约缔约国的国家。这种协调应有助于减少缔约国的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中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并突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的重点。两个条约机构的成员为此于2020年3月进行了一次交流。委员会期待实行可预测的报告周期,这将使委员会能够与所有171个缔约国接触并提供各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需要的可预测性。

117.在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留出了时间专门用于讨论2020年条约机构体系审评,包括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提供的资料。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的代表出席了这些会议,提供了最新情况并回答了委员会委员的问题。

八.委员会2023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118.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届会会外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多是在委员们自己或各类利益攸关方,主要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倡议下组织的。

九.通过报告

119.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3日举行的第七十四届会议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委员会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修订的报告。

附件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国

任期至以下年份 12 月 31 日止

阿斯兰· 阿巴希泽

俄罗斯联邦

2 0 26 年

穆罕默德 · 伊兹丁 · 阿卜杜勒 - 穆奈姆

埃及

2 0 24 年

纳迪尔 · 阿迪洛夫

阿塞拜疆

2 0 24 年

穆罕默德 · 阿马尔提

摩洛哥

2 0 24 年

阿斯拉夫 · 阿利 · 考恩耶

毛里求斯

2 0 26 年

劳拉 - 玛丽亚 · 克勒丘内安 - 塔图

罗马尼亚

2 0 24 年

彼得斯 · 森迪 · 奥莫洛贝 · 埃穆泽

尼日利亚

2 0 26 年

圣地亚哥 · 曼努埃尔 · 菲奥里奥 · 巴埃斯克恩

巴拉圭

2 0 26 年

卢多维克 · 埃内贝勒

比利时

2 0 26 年

李 珠瑛

大韩民国

2 0 26 年

卡拉 · 瓦妮莎 · 莱穆斯 · 德巴斯克斯

萨尔瓦多

2 0 26 年

迈克尔 · 曼西西多 · 德拉富恩特

西班牙

2 0 24 年

社里 · 侬他梭

泰国

2 0 24 年

莉迪娅 · 卡梅莉塔 · 拉芬贝赫

苏里南

2 0 24 年

胡列塔 · 罗西

阿根廷

2 0 26 年

普丽蒂 · 萨兰

印度

2 0 26 年

沈 永祥

中国

2 0 24 年

米夏埃尔 · 温德富尔

德国

2 0 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