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8/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A.导言

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判标准如下:

评判标准

A

已遵守: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B

部分遵守: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C

未遵守: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D

无回复: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B.来文

D.D.诉西班牙(CRC/C/80/D/4/2016)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2月1日

事由:

将一名孤身马里儿童从西班牙驱逐到摩洛哥。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在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形式的身份验证或对他的状况进行任何评估的情况下,将他即决驱逐到摩洛哥,使他在摩洛哥面临遭受暴力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3条、第20条和第37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包括就其遭受的伤害提供经济补偿和康复服务。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为此修订2015年4月1日关于保护公民安全的《第4/2015号组织法》。请缔约国修订该法关于“休达和梅利利亚特别制度”的附加条款第10条,该条款授权缔约国在其边境采取不加区分的自动驱逐做法。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国际法律合作、宗教间关系和人权总局于2018年8月承担起新的职责,“参考负责保障人权的国际机构的决定,提议措施,以便更好地促进人权并保障人权的有效性”。具体职责包括“提议规范性措施或行政做法,以解决西班牙认可的有权审议个人来文的人权条约机构在给西班牙的意见中反复强调的问题”(2018年8月24日关于司法部基本组织结构的第1044/2018号皇家法令)。

缔约国指出,该局正在考虑应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还指出,由于缔约国的政治局势,在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建立起新政府之前,落实工作暂时推迟。缔约国请委员会将报告为遵守委员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的截止日期推迟到新政府成立后。不过,缔约国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报告《意见》的落实情况。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19年11月11日的评论中指出,已于2019年7月31日向西班牙司法部下的国际法律合作分局提出了赔偿请求,但没有结果。

提交人还提请注意拉伊塞斯(Raices)基金会、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以及西班牙组织Andalucía Acoge在缔约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期间联合提交的一份影子报告,该报告重点阐述了休达和梅利利亚与摩洛哥接壤的陆地边界持续的即决驱逐做法。提交人补充道,过去半年中,发生了三例不分青红皂白的集体即决驱逐事件,没有考虑团体中是否可能有孤身未成年人:2019年5月16日,据称将15名身份不明者从梅利利亚遣返回摩洛哥;2019年7月19日,将25人从梅利利亚遣返回摩洛哥;2019年8月30日,将7人从休达遣返回摩洛哥。

委员会第八十五会议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定期通报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供的信息和提交人的相关评论评判缔约国遵守《意见》的情况。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缔约国在2020年10月19日提交的材料中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2020年2月13日对N.D.和N.T.诉西班牙案(第8675/15号和第8697/15号申请)的判决。在这份于委员会发表《意见》后作出的判决中,大法庭一致宣布,该案既没有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4号议定书第4条(关于禁止集体驱逐),也没有违反该公约第13条(关于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第4号议定书第4条。法院认为,西班牙法律为申请进入该国领土提供了几种可能性,因此是进入西班牙领土的现实和有效的手段。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利用他拥有的法律手段进入西班牙:他本可以在过境国(毛里塔尼亚和摩洛哥)申请庇护;他也可以在贝尼恩扎尔(Beni Enzar)边境哨所的国际保护办公室申请在西班牙的庇护,而不是非法跨越边境;或者他还可以申请签证后合法进入西班牙工作。一旦进入西班牙领土,提交人就可以针对驱逐他的行政决定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缔约国指出,在2014年12月2日发生的事件中,提交人没有向西班牙当局表明自己是儿童。根据欧洲人权法院上述判决中的决定,不能认为西班牙主管当局的行动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20条和第37条的规定。

缔约国认为,上述判决认可了国家主管当局的行动。因此,在给予应有尊重情况下,缔约国认为不宜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包括给予提交人赔偿的要求。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的《意见》已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

缔约国表示,司法部国际法律合作、宗教间关系和人权总局已起草一份框架议定书,以落实在联合国人权条约下设各委员会任职的独立专家们的《意见》。该框架协议目前处于批准阶段。

最后,缔约国请委员会结束这些后续程序。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21年2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委员会要求的适当赔偿没有兑现,就其遭受的伤害给予经济补偿或康复服务的建议也没有落实。提交人回顾说,2019年7月31日,他请求总局执行本《意见》,但没有任何结果。2020年2月12日,提交人向内政部提出了29,225.42欧元的行政责任索赔。提交人解释说,尽管当局答复的法定期限已经过去,他仍可以提出争议性行政上诉,但他决定等待答复。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修订2015年4月1日关于保护公民安全的《第4/2015号组织法》,并审查该法中关于适用于休达和梅利利亚的特别制度的条款,该条款授权缔约国在边境实施不分青红皂白的自动驱逐。

提交人提到了宪法法庭2020年11月19日关于即决遣返的第172/2020号决定,该决定暗示立法者可以调整被质疑的规则,尽管该规则未被宣布违宪。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对N.D.和N.T.诉西班牙案的判决及其对本案件程序影响的解读是错误和误导性的,因为案件涉及的是对成年人的即决驱逐。他还提到该法院对Moustahi诉法国案的另一项判决,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将两名孤身儿童立即驱逐出法国违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权和禁止集体驱逐的规定。

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的决定:

委员会指出,在《意见》通过两年半后,缔约国仍没有向提交人提供赔偿,也没有修订2015年4月1日关于保证公民安全的《第4/2015号组织法》。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的答复表明,缔约国不会在这方面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委员会决定停止该案件的后续程序,给予C级评价(未遵守)。

将致函缔约国和提交人,告知它们后续程序已经停止,给予C级评价。这一信息将载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下一份报告。

M.T.诉西班牙(CRC/C/82/D/17/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9月18日

事由:

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测定寻求庇护孤身儿童的年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和第22条以及《任择认定书》第6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应该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行政状况正常化的机会,适当考虑他初次提交庇护申请时是孤身儿童的事实。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鉴定可能孤身儿童年龄的所有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在这些程序中,提交人提供的文件都得到考虑,如果这些文件由签发文件国家或其大使馆出具或确认,应认定是真实的;立即为这些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表,或承认他们自由指定的律师。缔约国还有义务尽快为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寻求庇护者指定称职的监护人,以便他们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即使他们的年龄尚未确定。

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机制,允许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移民,在年龄鉴定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陈述权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复核关于其年龄的决定。缔约国必须为移民官员、警察、检控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宣讲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20年9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他目前已超过18岁。他的寻求庇护者证件已经过期。提交人因伪造证件正等待主管少年法院的审判。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宜遵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要求缔约国给予提交人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

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2020年6月16日第307/2020号决定与委员会《意见》是一致的,并强调,最高法院认为,如一名移民的护照或同等身份证件显示其为未成年人,不得视其为需要接受年龄鉴定测试的无证外国人,因为只要持有有效护照,进行这种测试就缺少合理的理由。因此,需要进行的是相称性测试,充分评估认为证件不可靠的理由以及该人为什么需要接受年龄鉴定测试。无论当事人是有证件还是无证件,都不得不加区别地使用医疗检查,尤其是侵入性检查,来确定年龄。

缔约国还指出,根据监察专员2018年报告中的建议,难民援助办公室将自称是儿童的人提交的请求视为儿童提交的请求,无论他们是否有监护人或法律代表的协助。

缔约国报告称,2020年7月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更新孤身儿童议定书,安达卢西亚(Andalucia)监察专员还推介另一项关于协调工作确定孤身移民儿童年龄的议定书。

缔约国重申,鉴于法律已对成年年龄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建立机制对检察官关于成年年龄的判令进行司法修订。缔约国提到最高法院2020年6月5日的第680/2020号决定,其中法院指出,这些判令“与我们足以相关,对该判令的可上诉性没有任何疑问”。

缔约国指出,2019年,司法部为300多名学生举办了7次关于贩运人口,包括儿童和移民问题的培训班。它还提到近年来为法医开展的关于年龄鉴定的其他能力建设活动,以及为警官开展的关于孤身移民儿童权利和处境的能力建设活动。

缔约国表示,已经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21年2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他现在是成年人这一事实并不妨碍他获得赔偿(例如,如果当初认定他为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在行政状况正常化程序中本应该享有的同样权利)。他表示,他仍在寻求庇护,他的庇护请求还有待解决,他的寻求庇护者证已延至2021年3月9日。关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他说,2020年7月7日,马德里省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因此提交人被判定为成年人。此外,省法院认为少年法院是主管法庭。

提交人指出,2019年12月3日,他要求国际法律合作分局研究并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人尚未收到对这一请求的答复。

提交人指出,他不知道国际法律合作、宗教间关系和人权总局制定的后续落实在联合国人权条约下设各委员会任职的独立专家们所发表《意见》的框架议定书。

关于最高法院2020年6月16日第307/2020号决定,提交人表示,在实践中,检察官办公室继续怀疑某些特定国家移民文件的有效性,即使没有操纵或伪造文件的迹象,仅仅因为这些国家普遍缺乏可靠性。

他还指出,2020年9月24日,少年法庭检察官和移民协调法庭检察官发布了一份联合说明,向所有检察官发出如何解释最高法院裁决的内部指示,并指示检察官在年龄鉴定程序中向有关领事机构核查有关文件的有效性。还指示检察官收集原籍国登记或认证系统缺乏可靠性的信息。有些文件不可靠的原因之一是该文件与提交文件前所做医疗检测结果相矛盾。据提交人称,由于这些检测不准确,这种情况几乎每次都发生。

提交人还指出,实际上,检察官办公室仍然不重视儿童携带的出生证或其他类似文件,甚至经常质疑原籍国当局或其驻西班牙大使馆和领事馆根据出生证或检察官办公室认为不可靠的其他文件签发的护照。也没有形成向大使馆和领事馆核实儿童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的做法。通常只在法院审理所收到的儿童案件或者对儿童年龄提出质疑时,才请求进行此种咨询。

提交人认为,没有进行与年龄鉴定程序有关的改革或制定有关规范。

提交人承认已有某些特别的改进。例如,一些省级检察官办公室对未成年的推定较为准确,当当事人提供新的文件要求对以前的年龄鉴定结果进行复审,而检察官处理复审请求并做出决定后,将发出临时保护令。然而,总体而言,儿童继续接受包括全裸、生殖器检查和放射性检查在内的医疗检测,而不对其成熟程度进行心理评估。此外,在实践中,由于放射性测试的误差很大,医疗报告仍然无法确定年龄范围。

提交人报告说,在议会审议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法案时,拉伊塞斯(Raices)基金会向不同的议会团体提出了修改年龄鉴定程序的建议。到目前为止,提交人不知道议会中有任何政党赞同任何建议,因为该法案仍在处理中。

提交人重申,检察官的成年年龄判令是不能直接上诉的。就此事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被2020年6月5日第680/2020号决定驳回。最高法院在该决定中再次确认,接受年龄鉴定程序的个人只能以间接方式对结果提出司法质疑,即只能对有时作为判令结果发布的行政决议提出上诉。这种间接上诉是不够的。首先,由于处理过程的拖延和许多案件缺少预防措施,它们对保护儿童完全无效。第二,没有作为判令结果发布的行政决议从而无法诉诸法院的案件不在此列。例如,如果没有正式通过的任何保护措施,也就不能作出终止该措施的行政决议时,指称的儿童可能被驱逐出保护系统。这一指称的未成年人(被判定为18岁或18岁以上)将流落街头,没有任何行政决议给予他或她获得司法援助的机会。

关于检察官判令仅具“临时”的性质和只有有限的影响,提交人认为,尽管在条例中好像如此,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决定的影响远不止此。在这种意义上,假如检察官办公室宣布所提供的护照无效,无法核实有关儿童的身份,可以此为由拒绝给予儿童居留权。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晤,以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A.D.诉西班牙(CRC/C/83/D/21/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2月4日

事由:

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测定孤身移民儿童的年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7条和第29条以及《任择认定书》第6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应该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行政状况正常化的机会。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鉴定可能孤身儿童年龄的所有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在这些程序中,提交人提供的文件都得到考虑,如果这些文件由签发文件国家或其大使馆出具或确认,应认定是真实的;立即为这些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表,或承认他们自由指定的律师。

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机制,允许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移民,在年龄鉴定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陈述权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复核关于其年龄的决定。缔约国必须为移民官员、警察、检控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宣讲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20年10月30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当局宣布提交人为未成年人,将他安置在霍塔莱扎(Hortaleza)的未成年人初始接待中心,并对他实施了西班牙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措施(2000年1月11日关于在西班牙的外国人权利和自由及融入社会问题的第4/2000号组织法,以及载于2011年4月20日第557/2011号皇家法令的实施条例)。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宜采纳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要求国家给予提交人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

关于为落实其余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有关情况与缔约国2020年9月14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答复中的内容相同。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21年2月21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其案件的信息有误。如委员会所知道的,马德里检察官办公室后来宣布提交人为成年人,将他遗弃街头。提交人在儿童时期没有得到保护。迄今为止,提交人没有受益于任何赔偿措施。

关于提交人的行政状况,他想办法解决了身份正常化的问题,以社会关系为由获得了为期一年(至2021年7月)的居留和工作许可。如果他在儿童期间得到保护,他本可以获得两年的居留和工作许可,甚至可以获得长期的许可证。

提交人指出,委员会的意见没有在司法部的网站上公布,缔约国也没有遵守广泛传播这些意见的要求。

关于对缔约国采取行动执行一般性建议的评论,有关情况与提交人答复缔约国2021年2月20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评论的内容相同。

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晤,以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M.A.B.诉西班牙(CRC/C/83/D/24/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2月7日

事由:

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测定寻求庇护孤身儿童的年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7条和第29条以及《任择认定书》第6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应该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行政状况正常化的机会。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鉴定可能孤身儿童年龄的所有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在这些程序中,提交人提供的文件都得到考虑,如果这些文件由签发文件国家或其大使馆出具或确认,应认定是真实的;立即为这些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表,或承认他们自由指定的律师。

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机制,允许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移民,在年龄鉴定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陈述权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复核关于其年龄的决定。缔约国必须为移民官员、警察、检控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宣讲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21年2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回顾,提交人被宣布为成年人。由于他违反了2000年1月11日关于外国人权利和自由及融入社会问题的第4/2000号组织法第58条(3)款(b)项,他被下达驱逐令,驱逐令仍然有效。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宜遵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要求缔约国给予提交人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

关于为落实其余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有关情况与缔约国2020年9月14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答复中的内容相同。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21年5月14日的评论中指出,年龄鉴定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之中,他持有原籍国驻西班牙领事馆签发的护照或文件。他指出,这表明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没有得到执行。

他补充说,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有关儿童提供了表明他们是未成年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相关检察官办公室仍不修改原来宣布该人为成年人的判令。他还指出,实际上,这些判令是临时决定,公共行政当局必须服从这些判令。他重申,不能直接对这些判令提出上诉。他又指出,他不知道正在拟订新的年龄鉴定议定书。

提交人提到司法部2020年10月22日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意见的法律性质的第1/2020号说明,其中认为,除其他外:(a)这些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这些意见是对人权条约的宝贵解释,代表着权威性论点,可用于指导缔约国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以及(c)这些委员会无权采取临时措施。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晤,以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H.B.诉西班牙(CRC/C/82/D/25/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9月18日

事由:

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测定寻求庇护孤身儿童的年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7条和第29条以及《任择认定书》第6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应该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行政状况正常化的机会,适当考虑他初次提交庇护申请时是孤身儿童的事实。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鉴定可能孤身儿童年龄的所有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在这些程序中,提交人提供的文件都得到考虑,如果这些文件由签发文件国家或其大使馆出具或确认,应认定是真实的;立即为这些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表,或承认他们自由指定的律师。缔约国还有义务尽快为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寻求庇护者指定称职的监护人,以便他们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即使他们的年龄尚未确定。

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机制,允许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移民,在年龄鉴定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陈述权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复核关于其年龄的决定。缔约国必须为移民官员、警察、检控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宣讲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21年2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回顾,提交人被宣布为成年人。由于他违反了2000年1月11日关于外国人权利和自由及融入社会问题的第4/2000号组织法第58条(3)款(b)项,他被下达驱逐令,驱逐令仍然有效。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有攻击执法人员、进行破坏和反抗/不服从的警方记录。此外,对他发出的三份全国通缉令仍在执行之中。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宜遵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

关于为落实其余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有关情况与缔约国2020年9月14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所作答复中的内容相同。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2021年5月25日通过其律师发表评论指出,他是儿童的时候从未得到保护,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从未得到落实,他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提交人律师说,他独自去了法国,住在里昂附近的一个儿童中心。提交人律师不知道提交人已经回到西班牙,认为缔约国在材料中提及的人可能是其他人,因为提交人的名字在几内亚很常见,而且西班牙的孤身移民儿童登记册也存在明显缺陷。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应该取消驱逐令,因为提交人当时被承认为儿童。

关于对缔约国采取行动执行一般性建议的评论,有关情况与提交人答复缔约国2021年2月20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评论的内容相同。

提交人律师还说,最高法院继续发展其2020年6月16日第307/2020号决定中建立的判例。该律师特别提到最高法院2021年5月24日的第410/2021号决定,其中指出:“基本权利路径并不够,因为诉讼中和现在上诉中提出的是鉴定儿童年龄,而后又跨越为确定他的身份和公民地位――与出生日期相关联,根据对西班牙具有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第8条,这被视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10条(2)款和第96条(1)款)。同时,认为摩洛哥驻西班牙领事馆签发的护照和身份证不可靠,而这些证件既没有被证明或被指控是伪造的、不正常的或经过篡改的,也没有受到质疑,意味着侵犯了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不得基于民族出身遭受歧视的权利。这是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所禁止的(《宪法》第14条),不符合尊重《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并确保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或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实施这些权利的承诺(《公约》第2条第1款)”。然而,提交人律师重申,这方面的情况实际上没有得到普遍改善。

提交人律师还提到了司法部2020年10月22日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意见的法律性质的第1/2020号说明(见提交人对以上M.A.B.诉西班牙案的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晤,以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R.K诉西班牙(CRC/C/82/D/27/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9月18日

事由:

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测定寻求庇护孤身儿童的年龄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2条、第27条和第29条以及《任择认定书》第6条

补救办法:

缔约国应该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行政状况正常化的机会,适当考虑他初次提交庇护申请时是孤身儿童的事实。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鉴定可能孤身儿童年龄的所有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在这些程序中,提交人提供的文件都得到考虑,如果这些文件由签发文件国家或其大使馆出具或确认,应认定是真实的;立即为这些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表,或承认他们自由指定的律师。缔约国还有义务尽快为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寻求庇护者指定称职的监护人,以便他们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即使他们的年龄尚未确定。

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机制,允许自称不满18岁的孤身移民,在年龄鉴定没有保障措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陈述权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复核关于其年龄的决定。缔约国必须为移民官员、警察、检控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宣讲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20年9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他目前已超过18岁。他的寻求庇护者证件已经过期。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不宜遵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要求缔约国给予提交人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

关于为落实其余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有关情况与缔约国2020年9月14日对M.T.诉西班牙案答复的内容相同。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2021年2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他现在是成年人的事实并不妨碍他获得赔偿(例如,如果当初认定他为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在行政状况正常化程序中本应该享有的同样权利)。他说,他仍然是一名寻求庇护者,他的请求还有待于解决。他解释说,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他的庇护证被自动延长了7个月。

提交人指出,2019年12月3日,他要求国际法律合作、宗教间关系和人权分局研究并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人尚未收到对这一请求的答复。

关于对缔约国采取行动执行一般性建议的评论,有关情况与提交人答复缔约国2021年2月20日对以上M.T.诉西班牙案评论的内容相同,再加上他2021年5月25日对以上H.B.诉西班牙案的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晤,以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