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2732次和第2734次会议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在2014年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颁布禁止18岁以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结婚的第1-21号法;努力加强国家保护制度,以应对保护儿童方面面临的结构性挑战;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Gabinete de Niñez y Adolescencia),作为协调政府有关儿童的政策、方案和行动的机构间和部门间机构。委员会还欢迎《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该战略侧重于童工、怀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人口现象,以及减少贫困、社会和地区不平等及歧视。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6段),国籍权(第22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5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青少年健康(第35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3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法律不适当,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执行立法,特别是加快通过法令,以建立执行这种立法的机制;
(b)确保为执行规定儿童权利的立法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并继续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经修订的《刑法》,以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包含执行该政策的必要要素,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拥有充分的权力,能够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b)加强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确保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在全国有效运作;
(c)加强教育部、卫生部和社会发展部、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之间的协调工作。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用于儿童事务的公共投资,并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女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无合法证件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他们可能需要社会的扶持措施,还应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得到保护;
(b)增加为社会保障、卫生和防止暴力工作划拨的资金;
(c)建立一个透明的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儿童权利观点,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为儿童问题划拨的资金,并制定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d)建立问责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分配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尽快改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种族/族裔出身、国籍、移民身份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包括女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无合法证件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b)改进关于儿童的分类、定期、高质量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统计和数据的生成工作,特别侧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幼儿发展、儿童贫困、童工、气候变化对儿童的影响、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以及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等方面。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行动和核查活动;
(c)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等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投资于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确保广大公众,特别是家长和儿童本身广泛了解《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并向包括人权维护者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提供有关培训。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以下服务:
(a)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寄养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和拘留场所建立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用于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对其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b)提供法律支助和代理及补救办法,包括消除处境不利儿童面临的障碍,并扩大法律援助预算下提供的支助类型;
(c)在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官员接受过关于儿童权利和对儿童友好的程序的适当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框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特别是旅游业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改善问责制和透明度;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d)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旅游业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社会包容和平等机会的规范性公共政策取得的进展,但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a)种族歧视,特别是对海地人和海地裔多米尼加人的种族歧视;
(b)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c)学校里发生的欺凌怀孕女孩和未成年母亲、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现象;
(d)女童从生命的最初阶段到整个童年受到的多重性别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和10.3,敦促缔约国:
(a)尽快批准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法律草案,并确保其与《公约》和第136-03号法完全一致,以保护所有儿童免遭基于种族、肤色、生理性别、年龄、社会性别、社会经济地位、残疾、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移民身份、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对《刑法》进行审查,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c)制定学校政策,制止对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和没有出生证明的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学生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歧视和欺凌,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d)采取纳入性别视角的扶持行动,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解决交叉歧视问题,减少影响最边缘化和最受排斥群体的不平等现象,特别关注贫困女童、农村女童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无合法证件儿童、海地裔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e)在儿童、民间社会、家庭、社区、私营部门和大众媒体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旨在改变态度的国家和地方综合战略,以改变助长一切形式歧视的社会规范和性别偏见;
(f)促进提高认识的活动和举措,以应对种族歧视和仇外问题,特别是针对海地裔儿童的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这些儿童遭受严重的交叉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或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适用;
(b)努力完成关于儿童问题的司法政策草案;
(c)进一步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和定期培训,将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各个领域的首要考虑因素。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充分和有效地执行第342-22号法,特别是:
(a)解决缔约国儿童高死亡率背后的贫困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b)加大努力,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减少暴力行为,促进儿童和母亲的健康,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具体目标3.2;
(c)防止儿童死亡,为此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与怀孕有关的适当服务,避免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为打击目标,避免在医院和保健中心进行控制移民的行动;
(d)扩大幼儿发展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的质量、适用性和包容性,纳入启蒙教育,使所有5岁以下儿童,特别是让最弱势家庭的儿童和残疾儿童受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考虑审查《宪法》第21条并使之与《公约》第12条相一致,以承认儿童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并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权利;
(b)在国家、部门和地方各级建立创新机制并将其制度化,以保证各种儿童切实参与涉及其权利的所有决策,包括立法、政策和预算编制过程;
(c)开展研究,明确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了解在影响其生活的家庭决策中听取他们意见的程度,以及他们目前以及可能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和缔约国在儿童1岁之前对其进行登记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在重点医院安排出生登记外联工作人员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立即得到登记,并免费为其颁发正式出生证明,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未在医院出生、来自贫困家庭、母亲为青少年及父母为外国人的儿童,尤其是多米尼加-海地夫妇的婴儿和在多米尼加出生的委内瑞拉裔婴儿;
(b)加快努力,批准第659-44号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取消了关于逾期登记的司法程序,并对电子民事登记作了规定;
(c)加强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确保适当执行第4-23号法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及时和逾期出生登记机构间合作框架协定》;
(d)确保没有出生证不会导致儿童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
国籍权
2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数以千计在多米尼加出生的海地裔儿童仍然没有正常身份,没有国家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合法身份和/或国籍;
(b)缺乏法律文件对成为暴力受害者风险的影响,因为它阻碍享有基本权利,如获得社会保障和中学毕业证书。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阻碍海地裔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国籍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办法,包括为此审查1948年《归化法》第3和第4条以及《一般移民法》;
(b)确保妇女在将多米尼加国籍传给子女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c)防止出生时的无国籍状态和集体剥夺国籍造成的无国籍状态,确保每个儿童都有权享有国籍;
(d)通过加快执行第169-14号法和“外国人合法化国家计划”,保证移民和在多米尼加出生的海地裔儿童有权获得国籍,让受宪法法院第168-13号判决影响的儿童的国籍合法化,或恢复其国籍,提供获得法律文件的机会,以便这些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国籍;
(e)制定一项规程,将委内瑞拉人正常化计划中规定的移民身份扩大到所有在缔约国出生、父母为委内瑞拉国籍的儿童,使他们能够获得临时法律文件和国籍;
(f)消除各种障碍,保证没有合法证件的移民和在多米尼加出生的外国血统儿童平等享有并充分有效地行使所有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
(g)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得适当信息和数字包容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保证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信息、通信技术和使用互联网,并继续实施旨在消除城乡地区现有差距的项目;
(b)继续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实现《2030年数字议程》的目标;
(c)确保关于信息获取和数字环境的法律草案和规定适当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d)继续改善处境不利儿童获得在线信息和服务的渠道,包括为此提供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然能够享有公共服务。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24.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在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方面面临的重大挑战,包括:
(a)迟迟未能颁布一项全面的法律,处理所有场合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中和家庭内部的暴力管教形式;
(b)没有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防范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尤其是社会、卫生、教育和司法等部门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c)刑事框架与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最高国际标准之间缺乏充分协调;
(d)警察对儿童使用暴力。
2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处理所有场合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中的暴力管教行为,并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b)确保建立一个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综合系统的法案充分考虑到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之间的联系,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保证为性别暴力的受害女童提供专门保护;
(c)审查和改革第136-03号法,以建立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系统,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权限、技术能力、专门的人力资源、规程、服务和充足的预算;
(d)确保女童能够获得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并能够利用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和应对服务方案;
(e)建立机制,调查和确定参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警官的责任;
(f)鼓励发展基于社区的方案,以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让曾经受害的儿童、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
体罚
2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并消除一切场合的体罚,包括家中、替代照料场所和日托机构的体罚;
(b)制定政策、规程和程序,针对发生体罚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
(c)整合全国性的体罚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d)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缺乏同意性行为的最低法定年龄;
(b)由此造成大量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c)旅游业存在对儿童的性剥削,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包括司法调查和起诉的数量很少;
(d)对犯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天主教会神职人员和雇员进行起诉存在障碍。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同意性行为的最低年龄;
(b)确保新的《刑法》对所有场合(城市、边境、街道、旅游业、网络、学校)对儿童的性剥削罪进行全面界定,并对缔约国境内为性剥削目的宣传、提供和买卖儿童的行为规定处罚;
(c)使关于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的第137-03号法符合国际标准,并对多米尼加法律在境外的适用进行规范,以起诉对儿童的性犯罪;
(d)制定一项促进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旅游业的国家政策,明确应对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性剥削的问题;
(e)为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及培训,以打击所有场合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增加口译员,特别是海地克里奥尔语口译员的人数,以协助查明受害者并将他们转送到照料机构;
(f)保证所有性剥削受害者和幸存儿童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
(g)继续向性剥削和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h)确保所有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人或儿童证人能够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面支持,使他们免遭二次伤害;
(i)考虑作为标准程序,尽快接受以音像形式记录儿童被害人的证词,并确保必要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进行交叉询问,避免儿童再次受害;
(j)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对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污名化,并针对此类侵犯权利行为确保提供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有效举报渠道;
(k)加强为面临性暴力、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儿童提供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服务;
(l)废除任何可能导致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有罪不罚的法律或行政规定,包括天主教会宗教雇员的特权。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防止童婚,但深为关切的是,童婚和事实上的过早结合在实际中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者中。委员会参照关于有害习俗问题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废除事实上的过早结合和实际中的早婚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查明童婚和事实上的结合的受害者,为其提供保护以及必要的服务和支持,打击童婚和涉及儿童的事实结合等有害做法,并加大努力防止这些习俗;
(b)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执行关于消除童婚和事实上过早结合的预防、援助、保护和政治宣传的国家计划;
(c)针对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关于新法律、最低结婚年龄、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以及女童无法获得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和方案,并为执行机构提供充足的预算;
(d)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和事实上过早结合的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紧急审查其做法和替代照料政策,这些做法和政策继续主张家庭分离和将儿童送入机构,尤其是在发生暴力、性虐待、存在贫困、疾病和残疾的情况下;通过一项帮助儿童脱离机构的计划;
(b)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即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c)制定旨在加强在家庭环境中对儿童进行照料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以便逐步减少机构照料,尽可能支持和便利对儿童,包括对单亲家庭儿童的家庭照料,并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以便减少机构照料;
(d)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
(e)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和机构安置儿童的情况,监测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利的渠道;
(f)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公职人员和由缔约国补贴的私营替代照料场所雇员实施的体罚和使用注射的做法;
(g)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生活在其中的儿童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F.残疾儿童(第23条)
3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组织有关残疾儿童的数据收集工作,建立一个高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种系统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必不可少;
(b)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c)制定关于残疾儿童的预防、照料、康复和社会包容的综合国家政策,制定指标和建立监测机制以衡量进展情况,并制定切实将残疾儿童纳入其中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d)保证尽可能在最高级别,包括通过法律规定,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设立国家基金;
(e)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有机会在全纳班级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并受益于优质、包容和无障碍的国家和地方卫生、出生登记、社会保障、幼儿发展、儿童保育和免遭暴力等服务;
(f)为混编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所有应有的关注;
(g)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国家战略计划》,但对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高、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上升和产科暴力行为普遍等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的投资,加大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包括降低试图堕胎的孕妇的死亡率,并执行政策和方案,降低和消除这类死亡率以及可预防的5岁以下儿童的发病率;
(b)采取措施,减少出生体重不足的婴儿数量;
(c)增加对卫生人员的培训方案,以监测、预防和管理各种形式的营养不良;
(d)加强向患有生长和发育障碍的儿童及孕妇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心和医院;
(e)加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方案;
(f)加强对艾滋病毒患者的治疗,保护他们不受歧视的权利;
(g)加强免疫接种活动,解决覆盖面不均衡的问题,优先考虑难以接触到的人口群体,并将儿童纳入有关免疫接种的提高认识宣传。
精神卫生
3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在学校制定具体方案,改善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儿童和青少年怀孕率居高不下,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仍属最高之列;
(b)禁止堕胎导致本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事件,该现象对低收入和农村地区女童的伤害尤为严重;
(c)缔约国彻底禁止堕胎,包括在怀孕危及生命、胎儿无法存活或因性暴力或乱伦而怀孕的情况下禁止堕胎,导致对青少年的健康产生有害后果。
3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6,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确保广泛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b)查明造成意外怀孕和早孕的因素,调查获得和持续使用国家卫生系统免费提供的避孕方法的障碍,以便根据需要修改国家卫生政策;
(c)为遭受强奸的怀孕少女制定基本和专门的一揽子服务,以减少再次受害的情况和降低早孕率;
(d)修订《刑法》,将堕胎合法化,至少规定在强奸、乱伦和威胁孕妇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并对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去刑罪化,为此从《刑法》中删除对堕胎的所有刑事处罚,并确保青少年可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青少年的意见。
H.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3,对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以及电磁污染对儿童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未采取充足措施应对这些挑战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9和13.b,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被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以及电磁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制定一项配备充足资源的战略,以改变现状,并对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作出规定;
(b)最后确定和执行可持续安全供水的国家立法和政策,以增加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机会,特别是在Punta Catalina热电厂影响最严重的地方;
(c)对Punta Catalina热电厂对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会因高浓度的颗粒物和有毒气体而死亡;
(d)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健康,使他们免受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的跨界和累积影响所致环境损害造成的伤害;
(e)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为所有儿童提供完全免费的中等教育和至少一年的免费学前教育,但仍对学习成果不佳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加强、监测和改进现有措施,确保通过创新的教学方法和程序,使所有学前和小学低年级学生达到良好的初始西班牙文识字和算术水平;
(c)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受教育机会和提高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适当的设施和教材,特别重视农村地区;
(d)实施早期预警系统,以发现辍学或有辍学风险的儿童,确保所有学校具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旨在留住学生和帮助学生重返学校的战略;
(e)确保支持和协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f)确保性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青少年为对象;
(g)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h)根据幼儿教育和发展的全面综合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i)消除障碍,提供替代办法,扩大非正常身份儿童获得中等教育证书的选择。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8.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极为关切:
(a)歧视性移民政策有所加强,采取的做法侵犯移民及其在多米尼加境内出生的后代的人权;
(b)关于孤身儿童受到驱逐的报告;
(c)来自海地的大量孤身移民儿童的处境和脆弱性日益恶化。
39.委员会参照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敦促缔约国立即:
(a)停止拘留、遣返和任意驱逐海地移民儿童,特别关注孤身儿童,确保公共当局充分遵守确保在所有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原则,以防止家庭分离,促进家庭团聚,停止强迫收容,保证儿童能够有效地利用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国际保护;
(b)提高入境点和边境的甄别能力,确保儿童提出的申诉在确定难民身份的过程中得到适当考虑,并确保这一过程对儿童友好,对年龄敏感;
(c)改善双边协调工作,加强合作努力,以制定、通过和执行一项关于在与海地接壤的边境地区保护儿童的两国规程;
(d)防止和暂停侵犯海地人和海地人后裔包括儿童人权的针对移民的执法行动;
(e)确保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住房、医疗保健和司法,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特别是为无人陪伴和离散儿童提供这种援助;
(f)加快通过打击偷运和贩运人口现象的法律,加强和全面执行相关方案,如《2022-2024年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国家行动计划》。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消除童工现象的国家战略计划、打击童工现象国家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保护系统开展的行动计划和培训活动,以及到2025年消除童工现象的总体承诺,但委员会仍然对童工现象普遍表示关切,大量5至15岁的儿童从事工作,大量14至17岁的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为此修订国内立法,禁止雇用15岁以下儿童,特别关注农业和家政工作;
(b)保证采取多部门办法消除童工现象,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和儿童保护部门的政策和方案,保证这些政策和方案有足够的资金并得到有效协调,并确保各项战略纳入消除危险童工现象的具体行动,重点关注最易受影响和最弱势的群体,包括移民儿童和无合法证件的儿童;
(c)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加强童工监察机构,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剥削案件,并追究对这种剥削行为负责者的责任;
(d)根据旨在消除童工现象的国家战略计划,帮助遭受劳动剥削的儿童重返教育机构;
(e)禁止和消除使童工暴露于环境危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对受影响的儿童进行监测。
街头儿童
41.委员会对街头儿童得到的支持有限表示关切,并参照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建议缔约国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更新关于其处境根源原因的研究,停止利用安全人员驱赶他们,并确保制定为他们提供支持的方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活动,但感到关切的是,涉及海地裔等弱势儿童的贩运活动持续存在,而且受害者缺乏可用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和有可能被贩运的人,包括儿童,无论其合法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得到保护和援助。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受益于便利儿童的法院设施和程序,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和检察官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b)继续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为被指、被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c)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e)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例外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包括在审讯之前,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K.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14年11月14日和2009年1月6日起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问题,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家机制,以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这些机制接触,并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制应持续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机构间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