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61/27

大会

Distr.: General

1 April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2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6年3月30日通过的决议

61/27.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大会2025年12月18日第80/220号决议和理事会2025年4月3日第58/17号决议,并敦促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必须跟进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载建议,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欢迎,并已转交包括安全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相关机构,还强调必须跟进落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报告所载建议,

表示深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遍存在系统性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有罪不罚风气,并且这种侵权行为未被追责,并深为关切高级专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调查委员会所作结论,即有合理理由相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危害人类罪,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责任保护全体人民免受危害人类罪之害,并确保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注意到调查委员会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防止和制止危害人类罪,确保起诉犯罪者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表示关切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人道主义机构施加的准入限制,包括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暴发后采取的过度和不必要的措施,导致该国本就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更加严峻;强调及时的人道主义援助以及面向所有有需求人员的自由且不受阻碍的准入的重要性,以及应运入必要物资援助弱势人群;回顾任何限制都应是必要、相称、非歧视性、有时限和透明的并且严格遵照国际法,包括遵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人权法和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下的义务,

强调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与性别平等以及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少女)的权利有关的人权状况,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着内在联系,因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通过强迫劳动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为其非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提供资金,且过多的资源被挪作军事开支,而非用于人民福祉,

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2321(2016)号、2017年8月5日第2371(2017)号、2017年9月11日第2375(2017)号和2017年12月22日第2397(2017)号决议所述规定,尊重和确保本国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严,

又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必要履行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同时对该国已履行此类义务的具体情形表示欢迎,

在这方面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认识到某些特定风险因素,如忽视、虐待、剥削和暴力行为影响所有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有必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落实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在关于访问该国的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议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建议(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25年8月第三十三届会议期间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了这些建议),包括涉及残疾人遭受暴力、虐待、体罚和身体约束或化学约束、歧视以及缺乏获得基本服务和就业的机会的报告的建议,

再次严重关切地强调指出,涉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绑架问题日益紧迫且重要,亟需立即送回所有被绑架者,因为这些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年龄渐长,不能再浪费时间;表示严重关切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多年来经历了极大痛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采取任何具体或积极行动,包括在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举行政府级磋商并据此着手就所有日本国民展开调查以来未采取任何行动,还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转交的大量来文作出的非实质性答复;再次强烈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真诚倾听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声音,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指称,澄清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迅速向受害者家人如实提供准确、详尽和充分的信息,并立即解决与所有被绑架者(包括日本和大韩民国的被绑架者)有关的一切问题,特别是立即送回所有被绑架者,

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未遣返战俘及其后代的人权继续受到侵犯的指称,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国民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被拘留而其健康状况或拘留条件不得而知的问题,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转交的来文作出的非实质性答复,

赞赏地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加了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应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所载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再次遗憾地注意到独立民间社会组织无法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展活动,因此没有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提交利益攸关方报告或为条约机构的审议工作提交利益攸关方报告,

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的重要性,

欢迎国际社会愿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展建设性外交,强调旨在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的对话(包括朝韩对话)、接触与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有限度地重新开放,呼吁不作区分地让外交使团、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返回该国,

强调家庭离散问题,包括世界各地的朝韩两国国民所受影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方面鼓励恢复朝韩离散家庭团聚,履行2018年9月19日朝韩首脑会议就此问题作出的承诺,即加强人道合作,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离散问题;重点指出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始终允许离散家庭定期团聚和联系,包括在方便到达的地点和常规场所会面,定期书面通信、视频团聚和发送视频信息,

关切地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24年1月宣布不再寻求与大韩民国统一,这可能对人权状况,包括离散家庭的人权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又 关切地注意到,根据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一份报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的和由该国实行的强迫劳动已经制度化,儿童极易被部署和动员从事强迫劳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的强迫劳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已达到“所有权”门槛,构成国际刑法规定的奴役这一危害人类罪,

1.最强烈地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存在且仍在持续的系统性、普遍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行为,再次表示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详细调查结果,包括:

(a)在线上和线下剥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包括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种剥夺采用以下方式:实施无处不在的限制和严厉惩罚,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对信息实行绝对垄断,对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实行完全控制,任意实行渗透进所有公民私生活的国家监视,包括为此扩大数字监视和以技术手段实施镇压;

(b)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歧视,该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出身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并将政治意见和宗教因素纳入考量,且这种歧视与残疾相关歧视以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歧视相互交织;

(c)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各个方面,相较于十年前,目前的限制更为严厉,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剥夺出国的权利;

(d)系统性、普遍和严重侵犯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适足食物权,以及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加剧;

(e)在整个刑罚系统和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劳改营、再教育营、劳教营、劳教中心、拘留中心、收容中心和等候室,侵犯生命权,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基于政见、宗教或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任何理由的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群众处以严厉刑罚;

(f)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所有权利持续遭受侵犯和践踏,包括就业机会不平等,以及易受以性剥削或家庭奴役为目的的贩运,以及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g)儿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侵犯,包括许多儿童仍无法享有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有报告称儿童受到严厉惩罚;

(h)通过违反个人意愿的逮捕、拘留或绑架大规模实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包括对来自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的人员实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并将此作为国家政策,拒绝披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拒绝将他们送回、拒绝承认他们被剥夺自由,这导致相关人员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他们及他们的家人造成严重痛苦;

2.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启动全面的体制、法律和政策改革,以改善人权状况,承认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终止所有这些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除其他外,落实调查委员会报告、大会第80/220号决议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的报告所载的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确保线上和线下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废除或改革压制上述权利的一切做法和法律,包括《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青年教养法》和《平壤文化语保护法》,并向民众传播人权方面的信息;

(b)结束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主导的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性别平等,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c)促进平等获得食物,包括为此目的允许人道主义组织及人员开展活动,并确保完全透明,以便人道主义援助惠及弱势人群,包括残疾人、老年人、被拘留者、儿童、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孕妇和哺乳者;

(d)与国际社会合作,建设性地回应所有援助提议,以确保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疫苗和药品的权利,同时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入境;

(e)立即停止在整个刑罚系统和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劳改营、再教育营、劳教营、劳教中心、拘留中心、精神康复中心、收容中心和等候室内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的做法、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拆除所有政治犯劳改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包括公开处决;确保通过司法部门改革提供公正审判和正当程序方面的保障,并接受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维护拘留期间权利方面的技术援助;

(f)秉持诚意并以可信和透明的方式,立即解决所有被绑架或遭遇其他形式强迫失踪人员及其后代的问题,澄清他们的命运和下落,包括迅速向家属提供准确、详细和全面的信息,采取具体措施促使他们立即返回自己的国家,并与有关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

(g)考虑到相关家庭成员年事已高,确保立即恢复朝韩离散家庭的跨境团聚;

(h)立即废除“连坐”制度;

(i)确保迁徙自由权,包括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居住地和就业地点的权利,以及自由离境的权利,包括为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求庇护而自由离境;

(j)向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被拘留的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国民提供保护,包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允许他们自由地与领事官员联络和接触,作出其他任何必要安排,以确认他们的状况并与其家人联络,同时立即释放那些被任意拘留人员;

(k)确保被驱逐或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安全且有尊严地返回,受到人道待遇,不遭受任何形式的人权侵犯,包括任意拘留、强迫失踪、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提供关于其现况和所受待遇的信息;

3.回顾大会在第80/220号决议中表示,极其严重地关切广泛使用强迫劳动和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获有效承认的权利、罢工权,以及违反关于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和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有害或危险工作的规定,还极其严重地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派工人遭到剥削的情况,他们的工作条件相当于强迫劳动,其目的往往是为政府创收;

4.在这方面 鼓励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所有相关行为体和实体充分落实《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5.回顾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包括安理会第2371(2017)号、第2375(2017)号和第2397(2017)号决议中关于遣返和禁止工作许可的规定,以及安理会决议中关于禁止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行武器转让及向其转让武器的规定;

6.又回顾大会第80/220号决议强调,有报告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境内外对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公民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决处决、任意拘留、绑架和其他形式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大会对此表示极其严重的关切,同时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向失去亲人的家庭和相关实体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7.重申深为关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被强行遣送回国并受到惩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处境的调查结果,相关惩罚包括拘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在这方面强烈敦促所有国家尊重不推回这一基本原则,采取行动应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跨国镇压行为,人道对待寻求庇护者并保护他们的人权,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接触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并遵守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下的义务;

8.表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未能对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特别报告员和调查委员会在其结论中所称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侵犯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鼓励国际社会配合此类罪行的追责工作;

9.回顾大会在第80/220号决议中表示,欢迎安全理事会恢复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鼓励安理会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为此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考虑对调查委员会所称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进一步实施定向制裁,同时再次感谢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向安理会通报该国的人权状况;

10.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最新报告,并赞扬特别报告员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继续努力执行任务;

11.回顾必须继续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严重人权状况置于国际议程的重要位置,并为此开展持续的沟通、宣传和外联举措,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此类活动;

12.欢迎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的报告,高级专员在报告中介绍了2014年以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最新情况,评估了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得出结论认为,自2014年以来,该国人权状况总体未见改善,在许多方面甚至有所恶化;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会员国落实报告所载建议;

13.赞扬高级专员办事处,包括其驻首尔实地机构,努力促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境内追责,并欢迎采取措施加强高专办能力,以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人权行为追责问题独立专家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旨在加强监测和记录工作以期继续制定未来追责程序所用策略的相关建议;

14.回顾人权理事会在第58/17号决议中请高级专员向理事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提交关于建议落实情况的全面报告,通过报告探讨加强和进一步推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追责工作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的备选方案;

15.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37/28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一年;

16.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组织与受害者、受影响社区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和外联活动,以确保在追责工作中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做法;

17.鼓励所有相关方和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各机构,落实调查委员会、追责问题独立专家组、特别报告员、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建议,并支持旨在改善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道主义状况和人权状况(包括国际绑架问题)的对话与接触以及促进韩朝对话的各项努力;

18.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首尔实地机构继续努力,欢迎该机构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请高级专员向理事会定期提供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最新资料;

19.促请所有国家尽力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履行任务,得到有关国家的充分合作,并且不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20.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定期年度报告中汇报其后续工作情况;

21.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落实调查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22.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并给予充分合作,特别是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给予充分合作,允许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该国,向他们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信息;

23.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权机制发出访问该国的邀请,并获益于技术合作;

24.又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履行所作承诺,落实已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结果报告中的建议,提供全面资料,详细说明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包括关于批准或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尚未缔结的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相关建议的落实情况,扩大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履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所缔结的国际文书下承担的义务;

25.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与包括特别报告员在内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6.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在其边境和其他地方使用致命武力和其他过度武力,特别是在此类武力的使用可能加剧平民苦难、助长侵犯人权行为并破坏国际安全的情况下,并与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内的国际社会合作,为减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苦难创造条件,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在其境内开展工作,以便国际社会能够按照国际标准和人道主义原则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基于独立的需求评估、利用监测能力提供援助;

27.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继续以协调统一的方式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包括由安全理事会进行审议;

28.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劳改营、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并终止该国境内及由该国实施的强迫劳动;

29.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以便有效履行任务,包括为信息和证据库提供支持,并确保任务负责人获得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30.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26年3月30日

第53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