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Z(由塔里格·哈桑代理)

据称受害人:

Z

所涉缔约国:

瑞士

来文日期:

2011年6月20日(初次提交)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5年5月5日

事由:

申诉人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

实质性问题:

遭受虐待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68/2011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Z(由塔里格·哈桑代理)

据称受害人:

Z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1年6月20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5月5日举行会议,

结束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代表Z提交的第468/2011号来文,

考虑到申诉人、其律师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Z,系阿尔及利亚国民,1974年6月26日生,现居瑞士。申诉人坚称瑞士如将他强行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违反了《公约》第3条规定。申诉人由律师塔里格·哈桑代理。

1.22011年7月12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阿尔及利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原籍艾因泰穆尚特,系计算机专业毕业生。2000年9月,他应征到部队服役。服役期间,他首先被安排到特种部队培训学校,作为口译员在信息技术部门工作六个月,后调到军事基础设施部陆军司令部。由于陆军司令部的工作安排(申诉人参与了军事基础设施年报的起草工作等),使他有机会接触国防部列为“绝密”的资料,比如各种武器装备包括导弹和坦克的存放地点。义务兵役结束后,申诉人的上级强迫他留在部队作一名英语教师,工作了三年。他在这三年又接触到了列为“秘密”的资料。

2.22005年3月15日,申诉人与国防部的合同期满,他要求离开部队。但是,其上级“不希望放他走”并禁止其出境。申诉人报告称感觉被监视。他有4至5次接到命令到特莱姆森的马什瓦尔军事哨所汇报情况。在哨所接受询问时,申诉人被问及与已加入伊斯兰阵线组织的前同事的联系情况。在最后一次询问时,申诉人被控向这名被描述为恐怖分子的前同事泄露军事秘密。

2.32005年6月初,申诉人被带到卜利达军事法庭受审。他被羁押调查25天。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撤销了对他的控告,申诉人获释。但申诉人称他继续遭到军方监视。由于担心再次被捕,申诉人于2005年9月10日离开阿尔及利亚前往突尼斯。2005年11月17日,他经意大利抵达瑞士并于当日递交了庇护申请。

申诉

3.1申诉人坚称,由于他在阿尔及利亚有可能遭到《公约》所禁止的待遇,瑞士如果将其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特别提到2011年《大赦国际年报》中关于阿尔及利亚的一章,其中提到阿尔及利亚当局在反恐行动中经常侵犯人权,或实施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这个报告,恐怖分子嫌疑人经常得不到公正审判;有些人被基于通过酷刑或其他胁迫行为取得的口供定罪,有些人被军事法院判处死刑。申诉人称,由于他与一个加入了伊斯兰阵线的朋友有联系,阿尔及利亚当局便怀疑他与恐怖分子合作,向他们提供有关军械库位置和构成的情报。申诉人称他以前虽然没有遭到酷刑,但他如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会面临真实的酷刑风险。

3.2申诉人还称,他目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通缉。为证明这一说法,他递交了一份阿尔及利亚国防部的文件,日期为2005年11月15日,其中提到申诉人服兵役期间违反常规,被视为逃兵,而且当局已经对他签发拘捕令。申诉人还递交了申诉人家人聘请的阿尔及利亚律师N先生在2011年3月23日写的一封信,信中称申诉人仍然遭到马沙凯比尔军事法庭的通缉。为证明这个说法,申诉人援引多份独立报告,表明服完兵役者必须继续服从国防部安排,否则会作为逃兵受到刑事起诉。另外,除非经过特批,否则他们不得出国。根据这些报告,如果逃兵加入武装组织或敌军,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申诉人虽然应该继续听从军事当局的安排,但却擅自离开阿尔及利亚,因此他一旦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会面临被拘捕、羁押和起诉的风险。申诉人称由于被控与伊斯兰阵线合作,他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个人风险。

3.3申诉人称国内补救办法已全部用尽。2005年11月17日,他在瑞士递交了庇护申请。为了支持其申请,他向当局递交了他在阿尔及利亚的家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一份日期为2005年11月15日的阿尔及利亚宪兵通缉申诉人的文件。2007年1月12日,联邦移民局(移民局)在没有审查案情的情况下驳回了其申请。随后,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上诉,2007年10月30日上诉被驳回。此后,申诉人向移民局申请复议,移民局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和2008年3月26日通过决定拒绝了其两次申请,理由是没有交纳手续费。2009年5月7日,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第三次复议申请。最后,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3月31日法院裁决移民局的决定无效。但是,在日期为2009年5月7日的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司法审查请求。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关于2012年1月12日来文所述案情的意见中,反驳了申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在阿尔及利亚可能会遭受到虐待的主张。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在其关于如何结合《公约》第22条规定落实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真实、个人化的。缔约国指出本案不符合这些要求:申诉人没有声称遭到酷刑,而且他明确表示在2005年6月被拘留的25天里没有遭受酷刑。此外,申诉人既没有在阿尔及利亚也没有在瑞士参与过政治或宗教活动。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的主张在几个方面是自相矛盾的。比如,在初次庭审时,他坚称当局询问他都与哪些人见过面或谈过话。但是,在第二次庭审时,他解释说所有询问都围绕他与一个同事的接触展开,这个同事与恐怖分子来往有一段时间了。同样,在初次庭审时,申诉人称2005年6月被防范性羁押期间没有出过庭,而在第二次庭审时,他声称2005年6月被要求到军事法庭出庭。

4.2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主张的事实前后不一。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他见过几次一名因参与过恐怖活动而被怀疑的同事,但又称他在雇佣合同期满后出于害怕被军方监视而做的事情无可厚非。此外,他关于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解释不可信。比如,在第一次庭审时,他说将身份证留在家中是因为认为如果出国就不需要身份证了,但在第二次庭审时他补充说不带身份证的原因之一,是突尼斯当局与阿尔及利亚当局有合作关系,如果他们在他身上找到身份证,就会把他驱逐回阿尔及利亚。此外,申诉人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他如何能够不经边境哨所检查从阿尔及利亚来到瑞士。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人贩集团知道该走哪条路线且一路上有熟人照应的说法值得怀疑。

4.3另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递交的证明有遭受虐待风险的文件无法让人信服。2009年1月9日,申诉人在递交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有一份2005年11月15日的搜查令,但这份搜查令递交时间较晚,申诉人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此外,该文件中的信息与申诉人在初次庭审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申诉人在初次庭审中称他于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在服兵役,2002年3月与军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合同,直到2005年3月。但是,根据这份2005年11月15日的文件,申诉人由于违反了2000年9月14日与军方订立的合同而遭到通缉。最后,缔约国认为拘捕的真实性有问题,因为这份日期为2005年11月15日的文件称申诉人于2005年12月11日被宣布为逃兵。缔约国还指出很容易非法得到或购买这类文件,因此应认为这类文件的可信度有限。至于来自阿尔及利亚律师N先生的信,缔约国认为其中事实主张没有证明,因此必须认定这封信是出于人情而写。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其2012年3月16日的意见中,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其可信度的意见,并重申了关于其所称酷刑风险的各项事实。关于在阿尔及利亚没有遭受过酷刑的问题,申诉人指出,尽管如此,他也在2005年被拘留了25天,认为如果现在返回,就有可能遭到更恶劣的虐待,因为他会被控抗命、擅自离境和叛国。另外,申诉人虽然没有参与过政治活动,但他称由于与一名加入伊斯兰阵线的朋友有来往,当局怀疑他与恐怖分子合作。申诉人称他从来没有到卜利达军事法庭出庭,缔约国那样认为是由于口译错误产生的误会,因为在庭审时申诉人说他被带到位于卜利达的第一军区,而不是卜利达军事法庭。申诉人补充说,在第二次庭审期间他始终背负很大压力,而且庭审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使他无法自由表达。关于那名他见过几次且被怀疑参与恐怖组织的同事,申诉人称他是从小就认识的朋友,内战期间由于宗教信仰加入了恐怖主义组织。政府宣布大赦后,这名同事返回了申诉人居住的地区。后来,申诉人带他一同前往卜利达第一军区接受询问。正是在此时,仅仅由于他此前从事工作的敏感性,申诉人才引起了安全人员的怀疑。申诉人强调他从来没有谈到在部队的工作,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职责,总是努力避免是非。

5.2申诉人进一步主张,与缔约国的观点相反,他提交的各项事实是可信的。申诉人认为,他没有带身份证就离开阿尔及利亚并不奇怪,因为政府禁止他离境,而且他来不及安排行程。申诉人补充说,在第一次庭审时,他说他说不知道身份证已于2005年过期,因为他不知道出国了会怎样,而且他没意识到身份证在国外很重要。关于搜查令,缔约国质疑它的真实性和证据价值,但申诉人称搜查令只是对他所述的情况加以证明,还称之所以向瑞士当局递交时间晚,是因为其家人担心申诉人离开后会遭到报复而不敢将证据通过邮局寄给他。在这方面,申诉人补充说,军区出具的此类文书一般不会说明处罚细节或搜查理由,因为这类信息属于秘密。申诉人还重申搜查令中之所以出现2000年9月这个日期,是因为他服兵役的时间始于2000年9月中旬,之后由于2002年3月签订雇佣合同而延长。关于2005年11月15日的搜查令上出现2005年12月11日的日期,申诉人指出搜查令已经表明是他必须在2005年12月11日之前向军方报到。最后,申诉人称N先生的信不是出于人情而写,同时他重申了关于酷刑风险的主张。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关于可否受理的审议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此事没有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受理。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规定,即除非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个人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没有发现更多受理障碍,委员会宣布该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7.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委员会已经结合当事双方递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当前来文。

7.2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申诉人遣送回阿尔及利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不将当事人送返(“驱回”)有充足理由认为他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申诉人一旦返回阿尔及利亚,就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此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纳入所有相关考虑,包括是否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情形。然而,作出此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返回该国是否会面临可预见、真实且个人化的酷刑风险。这就意味着一国境内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情形,并不构成确定某个具体个人返回该国会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还需要提出更多理由,才能证明有关个人会面临个人风险。

7.3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重申“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尽管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有高度可能”(第6段),但这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现时存在的。因此,委员会认定酷刑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真实且个人化的。委员会还回顾根据该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虽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构的事实调查结果,但它不受此类调查结果的限制,而且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情节,对案件事实作出自由评估。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援引了第3条规定的保护措施,理由是阿尔及利亚当局认定他是逃兵且怀疑他与恐怖分子合作,他在阿尔及利亚有可能会遭到酷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在其义务兵役期间接触过保密信息。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如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联系,掌握这类信息则可能意味着遭受酷刑的风险很大。但是,委员会认为由于申诉人没有提供充足证据,委员会无法认定他确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联系。委员会还指出,申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称他在阿尔及利亚遭受过酷刑,也没有递交任何资料支持如果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有可能遭受酷刑的主张。同样,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国内诉讼时所作的陈述自相矛盾,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递交任何资料以支持他对上述意见的反馈。委员会认为即使它确信由于当局对他签发过搜查令,申诉人如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就会被捕,但仅仅明确他会再次被捕且会被认定为逃兵不足以令人相信他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综上所述,委员会认定申诉人递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他一旦返回阿尔及利亚就会面临真实、具体且个人化的酷刑或虐待风险。

8. 鉴于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阿尔及利亚不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