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都拉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5和36次会议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27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且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坦诚对话,感谢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作出了口头答复并提供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体制和公共政策措施,以保护和逐渐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2018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20年设立了打击腐败网络特别检察股;2023年通过了《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关爱境内流离失所者法》;推出了本结论性意见述及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紧急状态
4.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境内的暴力和安全问题造成了挑战。不过,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自2022年12月以来持续延长紧急状态,对公共安全采取军事化手段,因该等措施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影响。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任何特别措施均属绝对必要、相称且临时,受司法审查,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限制相符。此外,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为应对暴力和安全挑战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要重视基于人权的预防、调查和惩罚方针。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直接对缔约国的法律秩序适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就援引《公约》的司法裁判、此类裁判的执行情况、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少量来文的数目给出的资料很少。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法官、治安官、律师、国民议会成员和民间社会熟悉《公约》、熟悉《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并通过具体培训方案等手段提高这方面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及时执行所有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裁判,特别是就宪法权利保护令做出的对约罗托卢潘土著人民有利的裁定。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土地权利维护者被袭击、被恐吓、被暴力侵害、被认定为非法、被杀害、被失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适当的保护措施匮乏,而且这些案件中始终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通过划拨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加强国家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沟通者和司法人员制度以及国家保护机制,并继续确保迅速、公正、彻底地调查对人权维护者的袭击行为;
(b)铭记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的建议,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洪都拉斯办事处提出的强化关于国家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沟通者和司法人员制度的计划。
工商企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注意到工商企业与人权分行业圆桌会已设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人权尽责情况的全面监管框架缺失,与社区的充分协商缺乏,环境评估不达标,采掘项目对环境和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废除关于就业和经济开发区的第236-2012号法令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全生效。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辖内经营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做到人权尽责,避免或减轻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遵循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b)考虑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审查和调整环境监管框架和许可发放程序,以确保进行公开、独立、系统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并且与受影响社区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强的协商;
(d)切实废除第236-2012号法令,确保就业和经济开发区要依照现行特别制度登记,确保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参与权、被协商权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
(e)确保所有投资,无论来自国际金融机构还来自私人实体,尤其与自然资源开采和商业活动有关的投资都要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f)建立透明、独立的监测监督机制,以便对投资项目和商业活动进行持续监管,评估其是否与《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相符。
减缓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步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轨道,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能源、农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部门的净排放量增加。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重点关注能源、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部门,把化石燃料从能源组合中替换出来,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各级政府制定协调一致的政策框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被协商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主管部门在尚未与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妥善协商以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就针对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土地和领地上的采掘和开发项目发放了许可(第一条)。
15.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咨询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系统、透明地开展事先协商,在针对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传统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上的自然资源开采和商业活动发放许可之前,征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确保与受到采掘项目和商业活动影响的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协商,使他们由于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获得赔偿,让他们从此类活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注意到税务公正法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低、对间接税的依赖程度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某些转移支付方案在确保转移支付惠及目标受益对象上效果不彰,贫困和不平等程度严重,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同时扩大税基,改善税款征收,解决逃税骗税问题,以确保公平地重新分配经济增长产生的好处,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划拨资源;
(b)在社会行为体的参与下评估财政政策,分析其对分配产生的影响和给弱势部门和群体造成的税收负担。
腐败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它们不足以打击缔约国境内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打击腐败措施,包括为此通过有效协作法案和国家透明反腐战略,并且建立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国际机制;
(b)加强反腐败机构的能力,为此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且加强司法独立,从而富有成效地与腐败作斗争。
公共债务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债务水平高,2022年为解决这一问题宣布进入金融财政紧急状态,预算中用于偿债的比例巨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努力控制债务可能意味着要引入紧缩措施,对实现《公约》权利的财政空间造成制约(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预算调整对《公约》权利的影响,采取措施避免对该等权利的享受产生不利影响;
(b)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协调,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公共债务承诺不会挤压财政空间或转用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资源,并参考委员会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与《公约》的声明。
不歧视
22.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生效的《刑法》中的反歧视条款。然而,据以打击歧视的全面法律框架缺失,这仍然令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经济、种族和性别不平等普遍存在,弱势和边缘群体在社会上背负污名、遭受暴力、被人歧视 (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打击歧视法律框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确保打击歧视法律框架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均禁止以任何理由直接和间接实施歧视,在此方面考虑《制定全面反歧视立法实用指南》;
(b)确保受歧视者和被暴力侵害者可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而且可能获得补救;
(c)通过意识提升运动和平权行动,有效防止和打击对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难民、寻求庇护者、流动人员的歧视,确保《公约》下所有权利不加区分地得到充分享受;
(d)对于以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为由实施歧视和暴力的案件,无论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归属于家庭暴力,一概予以调查和法办,同时确保《公约》下所有权利均得到享受,并考虑美洲人权法院关于性别认同以及同性伴侣平等且不受歧视的第24/17号咨询意见;
(e)采用性别认同承认程序,允许个人修改身份证件和公共记录中的身份数据。
男女权利平等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性别不平等现象顽固存在,而且杀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时常发生,损害了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和十条)。
25.鉴于缔约国在“人权75”倡议下所作的承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性别成见,引导态度转变,确保妇女特别是非洲裔洪都拉斯妇女、土著妇女、流动妇女、难民妇女或寻求庇护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者或跨性别者平等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教育、土地和创收活动,遵循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b)确保妇女拥有诉诸司法的渠道,以通过适当的立法、公共政策和调查程序为手段,全面解决性别暴力问题,为受害者提供综合保护与援助。
工作权
26.委员会注意到洪都拉斯2017-2028年国家就业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有碍获得体面工作的障碍,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失业率高、就业不充分,影响到弱势个人和群体(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旨在促进就业、确保获得体面工作的全面战略,包括一项目标具体且设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格外关注妇女、青年、残疾人、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并遵循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b)继续优先对待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使其既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也能适应最受失业和就业不足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
非正规部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员众多,面临的条件很不稳定,获得劳工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第六、七和九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劳动法、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服务的覆盖面,把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囊括进来,并特别关注自给性农业、手工捕鱼和水产养殖业以及非正规贸易;
(b)加倍努力促进工人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特别关注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的妇女和人口,并考虑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部门的工作条件恶劣,比如工时过长、工资低、工作稳定性有限,工人会因此受到虐待和剥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存在歧视和骚扰情况(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业、保税工厂出口、家政服务、潜水捕鱼和工业化捕鱼部门的所有工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工作条件,消除虐待性和剥削性条件,确保有效执行最高工作时数和法定休息休闲时间,保护工人免遭不公平解雇,并遵循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b)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就业、薪酬和工作条件方面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工人,并考虑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c)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遵守劳动法律和法规,解决工作场所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骚扰问题,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工人提供获得补救的机会;
(d)通过一项关于家政工的法律,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最低工资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工人拿不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也不足以保障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某些部门的双边最低工资协议无须通过三方审查逐步进行年度调整 (第七和八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子)款第(二)项,确保所有工人,特别是出口加工、农业、家政服务、潜水捕鱼和工业化捕鱼部门的工人,获得适足的报酬,使其本人和家人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调整工资,以反映生活费用,并确保就工资问题举行三方社会对话,在所有部门,特别是保税工厂出口部门逐步实行年度调整。
职业安全和健康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措施不足,而且劳动监察能力和资源有限(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涵盖所有工人的综合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特别关注报税工厂出口、农业、家政服务和手工捕鱼、潜水捕鱼和工业化捕鱼部门,确保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b)确保劳动监察机制拥有必要的授权和人力、技术、财政资源,在所有工作场所启动并实施更加有效的监察,同时考虑到每个部门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具体条件;
(c)通过一项关于职业健康的法律,批准劳工组织《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和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和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工会权利
36.委员会对限制有效行使组织工会权和罢工权的规章条款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反工会暴力和歧视案件,包括杀害工会运动成员案件感到关切(第八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修订《劳动法》和《刑法》中限制工会权利的条款,确保它们符合《公约》第八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参与工会活动和罢工的人员,适当预防、调查和惩罚一切形式的反工会歧视和暴力行为。
社会保障权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22年废除《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法》之后,起草了一项关于社会保障的法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部分人口仍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缔约国尚不具备全民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全体人口的最低社会保障水平(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建立适当的、人人可享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保证覆盖全社会,为所有人特别是最弱势和最边缘群体提供充足的福利,保障体面的生活水平,并囊括所有的社会风险和突发情况;
(b)扩大面向所有弱势和边缘家庭推出的现金转移方案的覆盖范围,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特别关注沿海地区、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和贫困率最高的村庄;
(c)采取必要措施引入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在其中纳入包括社会保障办法和基本服务获取途径,在这方面遵循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关于以社会保护底线作为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家庭和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方面,监管和监督框架失灵,儿童和青少年在某些部门面临被剥削和被虐待的风险(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劳动法典》和童工法规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标准相协调;
(b)加大努力,通过执行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进行适当处罚、救济受害者,打击农业、采矿、渔业和家政服务部门中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贫困
42.委员会注意到“团结行动方案”和“团结网络”,但仍然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个人和群体,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弱势和边缘个人和群体陷入贫困和极端贫困的比率高(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消除贫困多层面行动计划,在里面设定明确且可衡量的目标,既消除贫困的根源,又消除逐年通货膨胀和COVID-19大流行的额外影响,格外关注弱势和边缘群体特别是女性户主,优先对待贫困率最高的村庄,以及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并划拨充足的资源用于监测和执行。
食物权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粮食安全方面采取了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群体的粮食不安全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诸如贫困、获得营养食品的途径有限、易受气候变化和灾害影响、庄稼歉收、粮食供应和分配不均之类的挑战始终不断,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体制框架和全面战略,保障适足食物权,消除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问题,遵循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b)确保粮食方案尊重食物权,征求弱势群体的意见,支持当地农业和渔业,加强小规模生产者和社区采取的举措,为此促进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当地市场,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更新国家适应计划过程中,加强粮食安全环节,为此改善获得多样化饮食的途径,构建多元、有韧性、注重营养的粮食系统;
(d)考虑《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宣布实现露天采矿清零,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采掘和农业项目污染了水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保护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跨界水,使其不受采掘和农业活动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以保护下游社区的生计,并遵循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b)加强措施,确保在周边和偏远地区,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和洪都拉斯干旱走廊地区提供充足、可获得、负担得起的饮用水供应和环境卫生服务。
环境和气候变化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和洪水、干旱等灾害的影响感到关切,对海平面上升和气温上升等长期变化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采掘项目、毁林和废物污水管理不善的影响感到关切,此类影响加剧了弱势群体的困难处境,并造成流离失所和移民(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小农和手工捕鱼者、受影响社区、民间社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参与下,公平、可持续地管理自然资源,包括森林和渔业;
(b)把人权方针纳入所有适应措施以及损失和损害措施的主流,包括更新《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气候变化法案草稿和《气候正义碳交易特别法》,让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广泛参与,向他们征求意见,把他们的具体需求纳入考量;
(c)加强适应措施,为此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做到金融普惠,面向最脆弱社区和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同时与受影响社区协商,优先考虑韧性基础设施,制定应急和生计恢复计划;
(d)采取具体的专门步骤,保护沿海社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免受海平面上升和洪水的影响;
(e)加紧废物和废水适当管理措施,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和沿海地区;
(f)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在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下,为气候变化缓解和应对措施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
(g)考虑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对洪都拉斯进行访问后提出的建议。
土地权
50.委员会注意到土地、领地和环境相关冲突预防规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地获取不平等、法律保障不充分、自然资源被囤积,这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权利,滋长了社会冲突、暴力、驱逐、流离失所和移民问题(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快土地改革和土地登记现代化,确保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公平获取,保障使用权和保有权,尤其是农民和其他历史上受排斥群体的使用权和保有权,遵循委员会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b)简化和协调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和监管框架,确保不同层级公共行政负责部门之间的透明度和协调性;
(c)确保土地纠纷相关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和赔偿;
(d)落实下阿关冲突解决机制,就赔偿措施和避免再次发生的保障方法作出规定,包括就根据2022年2月政府与下阿关农民团体之间协议设立的三方委员会作出规定。
强行迁离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第93-2021号法令实施中,发生了过度使用武力、缺乏司法监督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财产和庄稼被毁,弱势和边缘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影响(第十一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第93-2021号法令,确保如迁离不可避免,则依照正当程序进行,不使用武力,而且有司法监督;事前与受影响者协商,并考虑可能的替代措施;视受害者所提申诉,最终可收回财产,返回家园或土地,或得到妥当的替代性安排和适当的赔偿,并遵循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以及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权利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土地登记和划定过程复杂而缓慢,还感到关切的是,他们因土地纠纷而受驱逐、丧失财产、被迫离开家园,因未经过协商或征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就在传统领地上实施的采掘项目而受影响(第一、十一和十五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协商,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采取措施,加快划定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向他们授予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同时防止第三方的侵入或干涉;
(b)确保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在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丧失或被迫离开传统土地、领地和资源;
(c)采取措施让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能维护并表达自己的身份、文化、语言和传统,保持自己与传统土地的精神联系;
(d)全面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
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土地冲突、迁离和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始终存在,引发了流离失所和移民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面临人道主义挑战,难以获得任何社会方案来确保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存在失踪的风险(第十一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公共政策,防止强迫流离失所,实施《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和保护关爱境内流离失所者法》,重点关注工作权、身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b)加强机构能力,满足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道主义需求,为此改善临时住所、扩充接待能力,确保获得食物、饮用水、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途径;
(c)确保社会政策和方案能涵盖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制定明确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识别和接触标准,使他们能够在流离失所和重新安置期间获得证件和支持;
(d)考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关于移民背景下失踪问题的建议。、
健康权
5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医疗卫生系统法案出台,而且医疗卫生预算逐步增加。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基础设施、医疗服务质量和可得性、药品供应方面存在挑战,在农村地区对弱势群体而言尤其如此(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医疗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可用性和质量,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对弱势群体而言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投入,改善初级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确保医院拥有必要的工作人员、用品和药物。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6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紧急避孕药具的第75-2023号行政决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毫无例外全面禁止堕胎,而且少女怀孕率高(第三和十二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堕胎禁令,使其与维护妇女的完整性、自主性和健康相符,并遵循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世界卫生组织流产护理指南;
(b)确保通过公共卫生系统向所有妇女和青少年,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避孕方法和紧急避孕药具,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在中小学课程中纳入针对男女学生的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把重点放在负责任行为和预防少女怀孕上;
(d)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自愿终止妊娠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建议。
毒品政策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惩罚性办法来处理吸毒问题,减少伤害和康复方案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有限(第十二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的法律框架,确保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来处理吸毒问题,同时确保为吸毒者提供的减轻伤害方案、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和康复设施可得且可及,消除可能对上述服务的可及性造成限制的障碍,尤其就吸食毒品且属于最弱势或最边缘群体的人员而言。
受教育权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资源分配不足、师资不足、基础设施和教材不足、饮用水、环境卫生设施、电力和互联网等服务不足,教育质量低下;
(b)失学儿童,特别是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失学儿童的比例高,学前教育和中学教育的报名率低;
(c)文盲率高,农村地区的土著和非洲裔妇女和女童尤其如此;
(d)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严重欺凌事件曾有发生,而且教材中一直存在性别成见(第三、十三和十四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通过增加资源、改善教师培训和薪酬、改进教材和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教育质量,并遵循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b)继续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确保获得饮用水并用上适当的卫生设施、电力和互联网;
(c)加倍努力提高中小学入学率,提升学前教育可得性;
(d)采取措施提高识字率,保证所有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妇女和女童能普遍获得免费基础教育;
(e)保护所有儿童在学校免遭欺凌和暴力,加大力度防止此类现象,促进理解和宽容;
(f)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教材中带有歧视的性别成见,确保教育机构和教学人员不要使此类成见固化。
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受益的权利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用于科学研究和外联的公共资源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消极的性别成见妨碍妇女在科学领域获得实质性平等,而且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互联网接入有限、数字素养低,对公民参与、获取信息、缩小数字鸿沟造成了阻碍(第三和十五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用于科学研究和外联的公共预算;
(b)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成见,促进妇女和女童步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方面的专业领域;
(c)加快普及互联网,提高偏远地区特别是妇女及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数字素养,以弥合数字鸿沟、增加公民参与、打击虚假信息,并遵循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其他建议
6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从COVID-19疫情中走向复苏的阶段,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国民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国民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其他成员以及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1.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10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第11(b)段(工商企业与人权)、第51(d)段(土地权利)和第55(a)段(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权利)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0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限制在21 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