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1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7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大韩民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KOR/5;CEDAW/C/KOR/Q/6和Add.1)
大韩民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6;CEDAW/C/KOR/Q/6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韩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在介绍韩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5和6)时说,自1984年批准《公约》以来,韩国政府采取了全面系统的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建立了相关的体制化机制。这些努力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包括期盼已久的废除家长制。家庭结构的这一巨大变化使得在家庭中可以实现真正的两性平等,并为撤销韩国对《公约》(第16(g)条)的唯一保留扫清了道路。
3.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机构,于2001年成立。委员会早已明确指出,基于性别的歧视是侵犯平等待遇权利行为。两性平等和家庭部作为韩国负责促进两性平等的主要机构于2005年成立,目前的预算已达到13亿美元。在六个部设立了妇女政策股,作为第二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3-2007年)的组成部分,在总理办公室下设立了妇女政策协调委员会。在中央政府各部门指定了副部级高级两性政策协调员。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积极支持一些妇女团体,自2001年以来,一直努力与私营部门共同实施合作倡议。
4.为了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相一致,政府打算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改为18岁。2002年对《妇女发展法》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在拟订所有政府政策时考虑到性别观点,同时,根据《国家财政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编制将于2010年生效。
5.尽管男女大学入学率非常接近(2006年女生占81.8%,男生占82.9%),政府还是采取了一些步骤消除传统上影响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例如,对《公职选举法》做出修正,规定在国民议会和地方委员会选举中,妇女在比例代表制候选人中应占50%。因此,国民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已从5.9%上升到14.3%。另外,在公务员考试中对服过兵役的个人评定时额外加分的做法,对想要在公共部门从事职业生涯的妇女是一严重障碍,这一规定现已废除。
6.在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为了全面解决这一个问题,防止女性受害者在寻求援助时遭受二次伤害,现已在全国14家医院建立了全面支助和治疗中心。最近对《防止青少年免遭性剥削法》进行了修正,对针对青少年的性犯罪予以加重处罚,并设立了儿童支助中心,为遭受性攻击的不足龄受害者提供特定服务。
7.现已颁布防止卖淫、处罚淫媒活动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为了提高该项法律的效力,政府启动了一项预防卖淫的综合行动计划,并设立了工作队,以监督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审查所取得的进展。公众对卖淫属于非法的认识有了提高,妇女可能是卖淫和性贩运的受害者的观念已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对妓女免于处罚,她们欠性贩运人的债务被勾销。卖淫受害者复原倡议范围现已扩大,其中包括医疗和法律援助,职业培训以及对开办企业提供财政援助。
8.关于妇女就业问题,对《平等就业法》做出修订,禁止间接歧视妇女,同时实行一项旨在消除妇女就业障碍的肯定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努力改善工作场所儿童保育设施,提高整个社会负担的产妇保护费的比例。自2002年以来,儿童保育预算增加了500%,目前达到11.6亿美元。低收入家庭可免费使用儿童保育设施,对有两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提供基本儿童补贴。至2008年,这种补贴要扩展到5岁的儿童。为了鼓励更多的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工作,《支持妇女参与科技领域法》于 2002年生效。
9.由于价值标准更趋多样化,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国际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韩国的家庭结构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为了建立全面的面向家庭的福利体系,政府通过了《健康家庭框架法》并启动了“五年家庭政策计划”。政府还支持旨在援助低收入单亲家庭的各种倡议。针对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家庭友善指数。鉴于国际婚姻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出台了一项包括移民妇女在内的家庭社会融合政策。成立了一个由12个部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监督该项政策的执行。另外,政府还在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通过建立制度来防止侵犯涉入国际婚姻的移民妇女的权利。
10.韩国从事农业和渔业活动的总人口中,妇女所占人数过半。为了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政府通过了一些福利政策,同时也对女性农民提供培训,目的是提高她们在农业管理方面的技能。
第1至第6条
11.Flinterman先生欢迎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后,特别是自批准《任择议定书》后韩国在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由于这些进展,除一项外,该缔约国撤销了对《公约》的所有保留。如能说明何时撤销余留的保留,他将非常感谢。
12.他问法官在审理与性别歧视有关的案件时是否例行参照和解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并问有多少这样的案件提交给法院。在提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时候,他问该委员会每年处理多少起性别歧视案件。委员会的授权是否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如果是这样,一年有多少案件来自私营部门?是否建立了专门的妇女事务单位?委员会在审议时是具体引用《公约》的条款?如果委员会确定存在违反《公约》条款行为,那么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对当事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这样,而缔约国又没有遵照委员会的建议行事,该案件是否可以提交法院审理?
13.最后,他回顾说,在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建议把反映《公约》第1条中所含歧视的定义列入《宪法》和所有相关的立法。他问该项建议是否予以执行。如果执行了,那么,哪一项立法载有该项定义?
14.Saiga女士对缔约国取得的进步表示欢迎,特别是在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方面。虽然两性平等和家庭部主要负责设计和执行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政策和方案,她仍想知道是否采取了步骤,确保该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磋商与合作。她也想知道妇女政策协调委员会和高级两性平等政策协调员是否定期会晤。该部为这些会议提供过秘书处服务吗?
15.如果她理解正确的话,两性平等促进委员会已经撤销。她想知道原来赋予该委员会的所有任务现在是否划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该缔约国也应表明政府是否进行过评估,以确定将有关性别歧视案件提交委员会处理对妇女是否较方便。
16.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欢迎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了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起草工作。为了提高国家一级对《公约》的认识,她敦促政府确保尽可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将其提交国民议会。
17.关于Flinterman先生的评论,她问除《平等就业法》外的任何国家法律是否含有与《公约》第1条一致的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明确定义。她也想知道根据第2条,国内立法是否明确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18.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自1998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代表在当选职位和公职中所占比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不稳定,她问在目标没有实现时,是否会有制裁措施。鉴于在国民议会中妇女的代表几乎增加了一倍,以及考虑到政党候选人的名单中若妇女所占百分比没有达到预定的要求可以宣布无效,那么,了解其他公共生活领域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机制是有益的。总体而言,妇女在参与决策方面虽然取得稳步改善但进展缓慢,因此她认为,只有在达不到目标时予以制裁,所采取的措施才有可能奏效。委员会也想知道在这方面是否计划采取任何辅助措施,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转变人们观念的努力。
19.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就可能撤销缔约国对第16(g)条的保留问题说,2005年《民法典》经修正后,从2008年起,在父母的同意下,孩子可以采用母亲的姓。关于《任择议定书》,司法部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确保《任择议定书》下的各项权利。她不能马上提供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预算数字,但会在适当时提供。该委员会的正式雇员由大约200名专家组成。转给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责任主要来自两性平等和家庭部。这被认为是适宜的,因为性别在歧视案例的若干因素中往往是唯一的一个因素。她并不确切知道有多少性别歧视案例提交到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她将争取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20.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在所有与性别和妇女有关的问题上起着监督和协调作用。它与所有有关部磋商确定了目标和政策,并评估道政府的年度计划。关于《平等就业法》中所含的歧视定义,包括了工作场所直接和间接歧视形式的歧视,并同韩国其他方面的立法,包括《宪法》相一致。虽然各部都能达到其两性平等目标,但是政府要监督国民议会和法人部门是否达到这个目标,则要困难得多。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妇女在政治生活中代表权的法律,并对私人企业采取了奖励措施。
21.Hong Kwan-pyo 先生(大韩民国)说,所有公民都受到《宪法》第11.6条的保护,不受歧视。另外,目前正在审议《反歧视法》草案,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司法部门完全精通《宪法》的条款,会按照《宪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因此,在批准《任择议定书》后没有必要做任何改变,即:具体案件仍由人权委员会根据反歧视条款审议。但该委员会的建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裁决仍由法院做出。
22.Kim Young-me女士(大韩民国)说,在劳动部有一个负责男女平等就业的次级单位,在出现性别歧视事件时它提供补救的可能。
23.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引用的建立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研究所的日期有冲突:研究所建立于2002年还是2003年?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6,英文第15页)称,有3 575人参加了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联机培训。因为这只代表政府雇员的一小部分,她认为培训课程是自愿参加的。因此,或许把课程办成强制性的更为可取。另外,了解是否正在对课程的有效性进行衡量也是有益的。也可以提供信息说明在鼓励传播媒体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她询问是否有计划在广播组织的管理机构中增加妇女人数,这是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的有效办法。关于性骚扰问题,她想知道私营部门是否也像公共部门那样适用有关准则。委员会想知道所采取的性骚扰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以及禁令是否也适用于雇主。最后,她问,嫖客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24.Coker-Appiah女士指出,卖淫是非法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但是,与那些被认为“自愿”出卖性服务的妇女不同的是,对于可以证明其是贩运受害者的妓女,不予以起诉。由于造成妇女卖淫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两者的区别并不明显。她想知道是否对识别这些因素进行过研究,特别是在采取不同处理的法律依据方面。委员会也欢迎提供更全面的信息,说明为卖淫受害者复原所提供的支持和为帮助遭受性剥削的妇女采取的其他任何措施。由于这些国家普遍贫穷,妇女可能在包办婚姻的背景下进入韩国而实际上是贩运的受害者,了解韩国是否在查明事实真相方面与来源国合作进行过任何研究,将会有所助益。
25.Flinterman先生问,关于处罚和防止卖淫的两项法律是否不分性别或是否仅适用于妇女,以及其目的是否要根除卖淫或防止性剥削。谁应受到起诉,是嫖客还是拉皮条者?在这方面据说有33 000多人受到指控,如果能提供更全面的按性别分类的信息,他将非常感谢。他还想知道这两项法律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实际效果。他回到给予卖淫受害者免于起诉的问题时强调说,鉴于取证困难,最好给予所有妓女这种豁免权。虽然在答复(CEDAW/C/KOR/6/Add.1,第7页)中指出提供有关为卖淫目的而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数据有困难,但委员会还是欢迎提供准确的分类数据。另外,了解以下信息也是有帮助的,即《防止青少年免受性剥削法》是否在这方面规定了年龄限制,以及除了在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外,对犯罪人还给予何种制裁。
26.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在答复关于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研究所的问题时说,该研究所于2003年开始运作。实际上,从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中获益的人所占比例很小,但近年来招收的学员在稳步增加。主要对象是担任与妇女事务有关的职位的政府官员,但最终所有公务员都将接受这种培训。目前有两名妇女是国家广播组织管理机构的成员,但是,随着两性平等在韩国社会变为现实时,可以预计这一比例还会提高。每年都要对选出的10个方案给予奖励,以表彰它们为这一目标做出贡献,同时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有关进展的年度报告。她承认还有改进的余地,特别是在定性方面。确实对指控犯有性骚扰罪的雇主进行了处罚。另外,还采取了措施加强对拉皮条者或嫖客的处罚,但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妓女若通过申明被认定是受害者,可免于处罚。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对多文化婚姻进行了研究:多文化婚姻呈上升趋势,而且不论是在缔约国还是在原籍国,往往都是由经纪人安排的。目前,还没有与其他有关国家的当局共同进行这项研究,但政府目前正在寻求各国外交部参加有关讨论。由于这种婚姻往往以暴力为特征,因此设立了对有关妇女提供援助的中心,同时设立了24/7移民妇女热线,以六种语文提供咨询和帮助。
27.Kwon Yong-hyun 先生(韩国)提到采取措施打击卖淫行为时说,《淫媒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禁止一切卖淫行为。根据这项法律,妇女被看成是受害者,其人权应受到保护。妇女一般被看成是受害者,除非妇女特别说明她是处于自愿这样做的。此外,如果男妓是通过贩运被迫卖淫的,也应当被看成是受害者。不过,大多数男妓是自愿从事卖淫。绝大多数起诉都是针对淫媒和经纪人的。男子初次犯罪不予起诉;对其提出劝告。关于采取保护青少年不受性剥削的措施,2001-2007年期间,向公众公布了涉及13岁以下儿童案件的6 000名犯罪人员的个人身份情况和简历。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情节严重与否,也取决于法官。不过,政府正在着手确定量刑的固定标准,以确保法官裁决的一致性。
28.Flinterman先生说,报告国应阐明对第16(g)条的保留是否在2008年1月《民法典》生效后立即撤销。如能提供有关参照《公约》的案例的更多信息,以及了解在性别歧视案件中政府不能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相一致的情况下妇女可以采取什么手段,将会有所帮助。特别是,知道妇女是否可以利用法律援助使她们将案件提交法庭将会更加有益。关于《宪法》第11条所含禁止性别歧视问题,了解歧视的定义是否包括在该禁止中以及该定义是否与《公约》第1条确定的定义相一致将是有益的。
29.邹晓巧女士说,对于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的人员配置和预算,应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地了解政府在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长期计划将是有益的。
30.Halperin-Kaddari女士说,了解是否有对客户的性骚扰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是有益的。报告国应阐明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性骚扰案件的效率是否不如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对这类申诉的处理。
31.Coker-Appiah 女士问,政府是否计划对安排外国妇女与韩国男子结婚的韩国和其他国家的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管制,以及是否对妇女卷入卖淫的原因进行过研究。
32.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问当妇女因其在《条约》第8、9和10条下的权利受侵犯提出申诉时,国家一级有无相关的程序。知道由哪个机构负责在终审中审理这些案件也将是有益的。应就《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对贩运人口议定书》的批准情况做出说明。应提供有关外来妇女最低结婚年龄的更多信息。
33.Jang Ha-jin 女士(韩国)说,对2005年《民法典》已经做了修正,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国家人权委员会不能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但是,委员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其建议很有分量。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可以利用的资源均用来促进妇女政策和提供儿童福利。该部还帮助编制全国学校课程,以便确保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不会再现于学校的课本上。但是,该部承认一些老师仍需要从其所授课程中消除陈规定型观念。
34.关于对客户的性骚扰做出处罚的现有法律规定,企业的雇主或业主对在办公地点进行的骚扰活动负责,但事实上,有时很难让雇主对客户的行动负责。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投诉所花的时间与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处理投诉所花的时间相同,程序也没有变化。国民议会正在起草控制婚姻经纪人活动的法律,但是,在对涉及这种婚姻的移民妇女本国经纪人的活动并未给予任何控制。平均结婚年龄在提高,妇女16-18岁结婚并不常见;大多数新娘在20岁左右,大多数新郎为35岁或以上。
35.Hong Kwan-pyo 先生(韩国)提到可能撤销对第16(g)条的保留问题时说,姓氏在韩国有着不同的价值标准,丈夫、妻子和孩子不能共享。司法部正在对这个问题做出评估。在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个人负责将案件提交法院,而且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公约》第8、9和10条下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这些案件首先要提交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发表建议,个人即可通过法院要求损害赔偿金。个人也可选择将案件提交宪法法院。
第7至第9条
36.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应建议政府努力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但妇女的参与程度仍很低,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因此,了解是否对参与程度低的原因进行过分析,以及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并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有益的。特别重要的是要消除阻碍妇女参与地方政治和执行机构的障碍。
37.邹晓巧女士说,在妇女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情况下,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是适宜的。根据“在公共职位上扩招女经理五年计划”,计划提高妇女在政府高级职位上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4.8%提高到10%。但是,报告国应阐明这一目标定位如此之低的原因。更多地了解影响妇女在议会选举中当选的障碍是有益的。
38.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从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报告国在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几乎微不足道。妇女对政治的参与程度很低,女部长人数在减少。妇女在法律系统的代表比例也很低。她想知道韩国何时会给予妇女以应有的代表权。鉴于《公约》的条款可以纳入国内法律,政府应根据第4条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程度。
39.Jang Ha-jin女士(韩国)说,国民议会中供职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尽管所占比例仍不能令人满意。但是,各政党都遵守了规定,保证比例代表制下妇女候选人达到50%。最近提议修改选举法律,把规定的女性候选人的比例从50%提高到54%,目的是增加当选政治职位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妇女所占比例仍然很低的地方一级。
40.这个问题的一部分是这批潜在的女候选人人数很少。为了鼓励有更多的妇女谋求担任政治职位,各政党对妇女开展了领导培训和教育计划,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划拨了资金,使大学和其他教育学院能够提供类似的培训。另外,对女大学生也举办了政治参与夏令营。
41.担任高级公务员职位的妇女所占比例也相当低,尽管随着对男性候选人有利的部队服役加分制的取消,这一比例略有提高。最近几年,妇女通过公务员考试、外交服务考试和律师考试的人数大幅度增加,预计未来10年高级管理职位中妇女所占比例会有所提高。为了增加地方一级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建议地方政府考虑从政府机构以外任命妇女干部。政府确定的目标是:到2010年,所有高级公务员岗位上妇女占10%。目前的水平在9%以上,因此,这一目标肯定能实现,不过应当承认这个目标并不高。
42.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性别赋权指数所反映的,相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妇女参与政治和管理的水平确实很低。尽管本届内阁就职时曾有四位女部长,包括司法部长,但目前只有一位内阁部长是妇女。总理也曾经是位妇女,但为了参加预计2007年12月举行的总统选举,最近已辞职。
43.的确,在高等法院和宪法法院有妇女任职。2006年,总统提议任命一名妇女担任宪法法院院长,但反对党阻止了这次行动。妇女在法官中所占比例为16.8%,占检察官的 11%。近年来,随着妇女进入律师界人数的增加,预计不久的将来司法部门妇女所占比例也会提高。
44.邹晓巧女士问谁负责监督《政治基金法》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对于政党有义务将国家提供的一般津贴的10%用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包括培训的规定。她还问对不属于政党的那些妇女有什么培训机会。
45.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缔约国余留的唯一保留是对第16条的保留时,她说,缔约国有义务遵守《公约》其他所有条款,包括第7条。此外,缔约国也有义务根据本国《宪法》执行《公约》,该《宪法》规定韩国为签字国的国际公约具有同国内法律同样的效力。当然,缔约国具有实现这项义务的经济手段,她呼吁缔约国坚决并且毫不迟延地履行这项义务。
46.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问,由于2010年10%的目标差不多已经实现,政府是否计划在公共管理方面确立更高的妇女参与目标,以及计划如何加快这方面的进展。看来可能有必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如《公约》第4条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
47.Jang Ha-jin 女士(韩国)说,非政府组织监督政党的支出,政党必须向公众公布它们的开支。非政府组织监督报告表明,各政党确实将其预算的10%用于对妇女参与者的培训和其他活动,尽管通过进一步严格的审查,发现这些资金在实际开销上还有改进的余地。有几个非政府组织也对不属于政党的妇女开办了领导培训课程和方案,由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提供资金。
48.对于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出的意见,她说,韩国的所有立法草案都经过认真审查,以确保其条款不会与《公约》发生任何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将对法律进行修订,使之与《公约》相一致。《公约》也用来修订现有的立法,如《民法典》。这样,国内法律与《公约》实际上不可能出现差异。此外,由于《公约》确实与国内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诉讼案件和判决中可以援引或列举。
49.关于妇女在高级别公共职位上的目标,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目前正在根据第二个基本计划起草“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前者将于2007年结束。在新的计划中将包括一个更高的目标,反映出通过公务员、外交服务和律师考试的妇女人数在不断增加。
第10至第14条
50.邹晓巧女士赞扬韩国政府为在教育中促进两性平等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修订学校课本和课程,鼓励妇女学习科学技术。不过,她感到关切的是,在专业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男女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反映在获得硕士和博士学历的妇女所占比例相当低。另外,她还关切的是,那些选择攻读传统上被认为属于男子领域的研究学科的妇女,其就业前景是有限的,她想知道政府打算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妇女进入此种领域。她也想知道政府是否专门为女学生提供任何奖学金。
51.缔约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似乎不含小学和初中教师性别比例方面的数据。委员会将欢迎下次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数据。第六次定期报告表明小学和初中很少有女校长。她问政府打算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和计划来增加教育领域担任领导岗位的妇女人数。
52.Jang Ha-jin女士(韩国)说,韩国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妇女进入科学和工程领域方案(WISE)”,鼓励妇女投身于科学和工程事业。科技部还提出WISE辅导计划,女科学家和女工程师与小学和初中的女学生建立辅导关系。另外,还组织科学和工程夏令营,使在校女生在不太正规的环境中熟悉这些领域。
53.在韩国高级科学技术研究所,21.4%的工作人员是妇女。政府谋求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0%。在小学和初中,女教师所占比例较高,但2006年只有12.6%的校长和副校长是妇女。政府打算到2010年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0%。
54.没有对妇女提供特殊奖学金,因为韩国的女性一般在高分学生中所占比例很大,她们得到的奖学金已经高于男同学。
55.Arocha Domínguez 女士忆及1998年委员会审查该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对妇女的就业条件、男女工资差异、私营部门对妇女的社会保障不足、大量的妇女从事兼职或临时工作等问题表示关切。很显然,政府已采取许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仍有大量妇女继续作为临时工、兼职者或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工作。代表团能否提供更确切的信息,说明这类妇女的状况,特别是由于她们的非正式工身份所受到的歧视和脆弱性?
56.妇女做临时工的频率与穷人中妇女的高比例无疑是联系在一起的。鉴于这一状况,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在其消除贫困计划中纳入任何改善妇女就业安全的具体措施。根据缔约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中问题17的答复,如果妇女的两年期临时合同期满,按照法律,她有权签订正式工合同。她问这项法律是如何执行的,是否同样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临时工。她还希望提供最新信息,说明生育后继续就业补贴政策的影响。
57.最后,她指出,“就业中两性平等第三个基本计划”首先是帮助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营造家庭友好工作环境,并加强对育儿工作的支持。这些措施预期效果是什么?如何鼓励男子在家庭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促进妇女在家庭外就业?
58.Dairiam女士希望澄清“就业中两性平等基本计划(2003-2007年)”和经修正的《平等就业法》的目的和影响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例如,她想知道《平等就业法》是否用来实施“基本计划”中的措施,以便促进旨在缩小就业领域男女差距的行动。她还想知道“基本计划”和《平等就业法》如何对非正规就业环境下大量社会下层妇女的需求和关切做出响应,以及它们是否包括旨在解决1990年代亚洲经济危机之后采用外包、临时雇用和其他劳动力灵活措施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规定。
59.在指出一些韩国商社经营海外业务时,她问是否对这些公司制定了道德准则,确保其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性骚扰或其他歧视行为。
60.Saiga 女士说,她也同样对在非正规就业环境中女性劳动者所占比例极高表示关切。缔约国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提到了一项改善非正式工就业状况的综合计划和其他几项改善妇女工作条件的倡议。委员会将很高兴缔约国能提供信息,说明这些倡议有什么影响以及政府如何确保雇主执行倡议中的措施。委员会也有兴趣了解在韩国父亲是否有权享受陪产假。如果可以享受,父亲和母亲享受的产假期限是否相同,父母亲是否可以同时休假。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