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8日举行的第2091次和第2092次会议(见CEDAW/C/SR.2091和CEDAW/C/SR.2092)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LAO/10)。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AO/Q/10号文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LAO/RQ/10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LAO/FCO/8-9)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进行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老挝妇女联盟副主席兼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副主席Chansoda Phonethip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老挝妇女联盟和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的代表以及特命全权大使拉萨米·科奥马尼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和口译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CO/8-9)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19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在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所做的努力,例如通过和制定:
(a)《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
(b)《2030年愿景》和《性别平等战略》(2016-2025年);
(c)《母亲和儿童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
(d)《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
(e)《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2021-2025年);
(f)2019年《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国家行动计划》;
(g)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第三阶段(2021-2025年);
(h)《2016-2025年生殖健康、孕产妇健康、新生儿健康、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综合服务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i)《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国家战略》(2021-2030年)和《行动计划》(2021-2025年);
(j)《老挝妇女联盟2035年愿景》;
(k)《老挝妇女战略发展计划》(至2030年)和《老挝妇女发展计划》(2021-202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五)。委员会请国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的认识程度
8.委员会欢迎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而开展的宣传运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活动的覆盖范围有限,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了解有限。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当地语言广泛宣传(包括在线宣传)《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并提高人们对这些内容的认识。
宪法和立法框架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37条纳入了性别平等原则,并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通过《性别平等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确保《性别平等法》在省、区和市各级的适用性的执行规定;
(b)缺乏禁止性别歧视的明确宪法条款和全面的反歧视立法;
(c)尽管《刑法》第224条将歧视妇女定为刑事犯罪,但由于在文化上倾向于诉诸调解,没有任何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确保《性别平等法》在省、区和市各级适用性的规定,并为执行该规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修正《宪法》,纳入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并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一项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全面反歧视立法;
(c)提高认识,确保遭受歧视的妇女不被迫诉诸调解,并可将其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些关于《公约》、《性别平等法》和《打击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行为法》的能力建设。委员会还对提供法律援助计划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计划往往资源不足,并注意到:
(a)需要加强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b)持续存在的障碍,包括污名化、害怕遭到报复、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法律知识有限,阻碍妇女和女童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而频繁使用调解又进一步限制了她们诉诸司法的机会。
13.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为法律援助计划分配充足资金,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b)将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律专业学生在《公约》和适用妇女权利立法方面的系统能力建设制度化,并解决执法人员中存在的司法性别偏见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和女童可用于主张其权利的补救办法,并确保调解不优先于法院审理;
(d)确保遭受性别歧视的妇女能够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纳入其2021-2025年《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欢迎目前正在制定的下一个国家行动计划(2026-2030年)将涵盖气候变化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该计划中纳入了性别均等办法和性别均等目标。
15.根据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各类妇女和男子在制定和执行该计划过程中享有平等代表性,并确保在该计划中纳入性别均等办法和关于妇女在执行和平与安全措施方面代表性的性别均等目标。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四个《性别平等国家战略》(2016-2025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系统而全面的数据收集不足,而这对于有效制定和协调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至关重要。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系统而全面的数据收集框架,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循证决策,确保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方案能够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具体需求。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各政府机构,包括国家人权事务指导委员会、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和国家残疾人委员会在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广泛任务。
非政府组织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活动家的工作受到不当限制。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第238 (2017)号法令和第13 (2010)号法令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开展活动。委员会还对妇女活动家遭到报复的案件感到关切。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妇女都能根据国际法不受干涉地行使其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审查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要求,确保各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能够在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b)为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组织,特别是援助遭受性别歧视和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的基层组织的运作和活动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c)调查和惩处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活动人士的报复行为。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和就业领域为弱势群体采取了一般临时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妇女和女童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持续受到歧视,但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具体的临时措施,在传统上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组织协商,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的分类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制度、男女候选人交替制度和补贴,以便在传统上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经济生活、农业部门和气候变化适应政策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采取具体步骤,促进国家官员和公众全面系统地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及其变革价值,以及不将此类措施作为促进实质平等和国家发展的手段加以利用的后果;
(c)将暂行特别措施纳入现行国家行动计划和立法;
(d)特别关注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属于族裔或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中学课程以及资格教育和公民教育。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大学生举办的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接受此类培训的男性和女性人数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仍然存在,这是造成其他侵犯妇女人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综合战略,为其配备专项预算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以消除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使人们进一步了解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行使人权的负面影响,包括为此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在各级教育中扩大关于防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课程的覆盖面。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宣传相关立法,对村长和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开通专门举报性别暴力行为的热线,以及为残疾受害者提供合理便利。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法律已于2024年4月禁止体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发生率惊人,包括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强奸和家庭暴力发生率上升,对弱势和边缘化的妇女群体造成的影响尤为严重;
(b)由于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社会污名化,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非有案必报;
(c)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调查不足,包括在金三角经济特区;
(d)没有以未经同意为基础的强奸定义,也没有明确将婚内强奸、性骚扰和产科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e)存在技术助长的暴力案件;
(f)为遭受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庇护所数量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g)缺乏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说明调查和起诉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数量以及对施害者的处罚情况。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合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并将关于性别平等、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以及受害者和证人举报此类暴力行为的必要性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
(b)对一切形式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并采取预防措施,特别关注边缘群体妇女;
(c)为司法和执法人员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提供强制性培训,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有效调查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
(d)对《刑法》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将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婚内强奸、性骚扰和产科暴力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采用以未经同意为基础的强奸定义;
(e)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人权理事会第17/4号决议核可)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以确保跨国公司应对金三角经济特区针对妇女的性别风险和性别犯罪,并打击特区内对此类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
(f)确保社交媒体公司对针对妇女的网络暴力和骚扰案件中用户生成的内容负责,迅速删除此类内容,并建立有效的报告机制,将实施网络暴力和骚扰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g)确保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及其子女的庇护所和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资金,特别关注边缘群体妇女,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提供庇护所和服务,包括为残疾妇女提供庇护所和服务;
(h)通过立法,规定针对暴力伴侣和家庭成员的有效保护令,包括驱逐令,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安全地住在家中;
(i)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以加强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制定《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第三阶段(2021-2025年)》,以及设立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金三角经济特区安全指挥部和金三角经济特区劳工局,以防止和应对特区内的人口贩运、强迫劳动、强迫卖淫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受害者身份识别准则》和《保护、援助和转介贩运人口受害者国家准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妇女和儿童,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正在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成功起诉贩运人口行为人的数量很少,为执行缔约国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政策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b)在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在以受害者为中心和以权利为基础的程序、及早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支助服务和康复方案方面存在不足。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实施有效方案,加强反人口贩运立法和政策的执行,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b)加强与邻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联合调查、情报共享和协调努力摧毁贩运网络,在区域一级有效打击贩运活动;
(c)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以有效监测和控制金三角经济特区的活动,防止和起诉贩运人口案件和有关罪行,并为受害者制定必要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
(d)加强对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早期识别和转介,使其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康复方案、医疗、心理、法律和社会援助以及经济支助机制,以防止再次被贩运。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并将妇女卖淫定为刑事犯罪。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男子和男童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物化妇女的问题并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正,不再将妇女卖淫定为刑事定罪;
(b)为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卖淫妇女或有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教育和其他创收机会、退出方案和获得社会福利的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各级决策系统中的代表性仍严重不足,边缘群体妇女基本上被排除在决策系统之外,未得到代表。
33.根据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在所有决策系统中实现性别均等,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男女候选人交替任职制度,并确保提名程序的平等参与机会和透明度;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在决策中的平等代表权是一项人权,也是缔约国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c)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如少数民族群体、残疾妇女和贫困妇女的代表性。
国籍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出生登记率很低。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关于在缔约国出生的移民妇女的子女是否可获得老挝国籍的资料。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通过方便且负担得起的程序,包括在线登记和流动登记站,增加办理出生登记的渠道并简化程序,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而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民妇女,包括无证移民妇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所生子女有充分机会获得老挝国籍。
教育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女童入学率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少数民族女童提供2 000份奖学金,提供免费学校午餐,以及为来自偏远地区的农村女童修建宿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科的比例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优先考虑男孩教育而忽视女孩教育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由于童婚、上学路途遥远和家庭责任造成的女童,尤其是少数民族女童的高辍学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以当地母语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b)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不足;
(c)未向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纳教育。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作为增强权能的基础的重要性,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提高认识措施,确保父母认识到教育是女童未来就业和经济独立的基础,并鼓励他们送女儿上学,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女童教育补贴,特别关注边缘群体女童;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确保在传统上女生人数不足的学科,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学科,实现性别均等;
(c)分配必要的资源,用于以当地母语提供教育、提供适当的学校基础设施以及向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全纳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就业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从事正规就业的妇女的比例从2012年的81%降至2022年的47%,目前仅有52%的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而且集中在低技能职业;
(b)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过多;
(c)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首都妇女的平均工资仅为男子的77%;
(d)妇女过度负担无酬照护工作;
(e)妇女进入新兴部门,包括数字经济部门的机会有限;
(f)缺乏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g)未能充分保护妇女免受基于家庭状况的劳动歧视;
(h)缺乏关于缔约国为支持老挝海外移民女工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促进妇女就业的综合战略和方案,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使妇女平等参与妇女就业人数不足的部门,并从非正规就业过渡到正规就业;
(b)解决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问题,为此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承认妇女就业人数过多的职业的价值并提高其薪酬,促进妇女获得高薪和非传统工作,包括新兴部门的高薪和非传统工作;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重要性,确保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基于家庭状况的劳动歧视,并采取措施,推动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如在缔约国各地为妇女和男子提供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以及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
(d)通过并有效执行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e)收集和提供关于老挝海外移民女工的数据,并采取措施保护她们的权利,包括通过与目的地国签订双边协定。
健康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健康保险基金,并通过了《公共卫生法》,规定普及医疗保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2016-2025年生殖健康、孕产妇健康、新生儿健康、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综合服务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及其2020-2025年修订版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性传播感染治疗。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足够资源的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b)农村和城市地区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对边缘群体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
(c)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部分原因是社会压力迫使妇女在医院以外分娩,以及孕妇获得负担得起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d)少数民族妇女营养不良,获得产前和产科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导致其所在社区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消除财政障碍和将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适当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纠正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差异,尤其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妇女和女童;
(c)消除迫使妇女在医院以外分娩的社会观念,确保农村妇女和边缘群体妇女获得适当的产前保健和产科服务,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d)确保少数民族妇女获得适足营养、保健服务和基本药物,并确保她们获得产前和产科保健服务,以解决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在出现医疗并发症、强奸、避孕失败、已生育四个以上子女、贫困或年幼的情况下,堕胎才是合法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安全的堕胎服务,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会遭到污名化。
43.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和非刑罪化,并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能够充分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44.委员会欢迎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的《2021-2030年国家战略》和《2021-2025年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包括妇女中的感染人数持续增加。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龄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并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鼓励进行艾滋病检测。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而实施的《中小型企业促进法》、旨在促进金融普惠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以及减贫基金和低息贷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妇女人数日增,妇女仍然无法平等获得经济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针对性措施,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措施;
(b)妇女无法平等获得金融产品、服务、竞争性市场准入、数字商业技能、设备和创收机会,尤其是在新兴数字经济中;
(c)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金融机构的规模、范围和覆盖面、其对妇女创业的效力以及贫困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为妇女开办的初创企业和规模企业提供补贴和信贷担保,以及制定配额规定,将妇女拥有的企业纳入公共采购程序,并消除阻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经济机会的结构性障碍;
(b)确保妇女平等获得金融产品、服务、竞争性市场准入和创收机会,并向女企业家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包括对参与不断发展的数字经济至关重要的数字商业技能支持,特别关注边缘群体妇女;
(c)审查银行和小额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以改进关于产品受益人以及贷款对妇女创业和减少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现象影响的数据收集工作。
经济和社会福利
4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社会保障权纳入了《2025年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并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农村妇女建立了社会保护制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经济危机以及结构调整政策和债务重组造成的通货膨胀加剧等原因,贫困妇女人数日增。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获得社会保护的机会仍然不足,农村妇女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妇女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地理、语言和教育方面的障碍使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等边缘群体妇女无法利用社会保护中心和获得社会保护福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努力消除妇女贫困,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促进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参与创业举措,以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充分参与经济生活所需技能的机会;
(b)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能够充分获得社会保护,包括为她们加入社会保护计划提供便利;
(c)消除阻碍妇女获得社会福利的地理、语言和教育障碍,包括为此建立无障碍和流动社会保护中心、实施外联方案以及以当地语言提供信息。
农村妇女
5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农村妇女和移民女工进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并向失学女童提供补助金,以支持畜牧业。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只有1.6%的村长是女性;
(b)2019年《土地法》不再要求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配偶双方,这可能导致妇女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受到歧视。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参加农业、渔业和畜牧业支助方案,并平等受益于这些部门的经济机会;
(b)开展宣传运动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男女候选人交替任职,以实现村领导职位的性别均等;
(c)修订2019年《土地法》,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并确保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村妇女主张其权利。
气候变化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制定、通过和实施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战略方面的代表性明显不足;
(b)国家预算中没有促进性别平等的气候融资。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设计、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方面实现性别均等,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
(b)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并列入具体指标,以监测妇女参与和领导战略实施的情况;
(c)将促进性别平等的气候融资纳入国家预算,以确保为支持妇女适应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分配足够资源。
婚姻和家庭关系
54.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强迫婚姻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家庭法》没有规定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被丈夫抛弃的妇女缺乏经济保护。
5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禁止强迫婚姻,向妇女提供足够的创收机会和社会福利,以解决贫困这一导致强迫婚姻的根本问题,并提高对迫使妇女进入强迫婚姻的风险因素的认识;
(b)修订《家庭法》,确保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获得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并建立有效机制以确保这些义务得到遵守。
童婚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刑法》禁止18岁以下结婚,但缔约国仍有30.5%的妇女在18岁之前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第9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年满15岁后结婚,但并未对这些情况作出界定。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第9条,取消对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任何例外规定,并:
(a)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让传统领导人和媒体参与其中,使为童婚提供借口的社会规范失去合法性并废除这些社会规范;
(b)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将订立童婚定为刑事犯罪,起诉犯罪人,并确保童婚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11 (c)、37 (a)、39(d)和49(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4.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规定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