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贝宁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21日举行的第2108次和2109次会议(见CEDAW/C/SR.2108和2109)上审议了贝宁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EN/5)。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EN/Q/5,贝宁的答复载于CEDAW/C/BEN/RQ/5。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BEN/CO/4/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司法和立法部长Aïmabou Guy Yvon Détchénou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全国妇女协会和国民议会的代表,以及贝宁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安杰洛·丹和常驻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EN/4)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4年10月通过的关于提供法律援助以防止和避免诉诸司法方面的歧视的总统令;

(b)2021年12月20日第2021-13号法,修订了《个人和家庭法》,其中含有反歧视条款;

(c)2021年12月20日第2021-12号法,这是到2025年减少男女不平等的战略和措施的参考框架;

(d)2021年12月20日第2021-11号法,扩大了预防金融犯罪和恐怖主义法院的管辖权,以涵盖与性别有关的罪行;

(e)2020年9月29日第2020-23号法,确立了《刑法典》,将性别暴力和侵犯妇女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f)2019年11月15日第2019-43号法,规定在国民议会中为妇女提供24个席位;

(g)2019年11月7日第2019-40号法,修订了1990年《贝宁宪法》,保留了《宪法》中关于贝宁批准的国际和地区人权文书的条款,并要求缔约国对《宪法》和这些文书进行宣教;

(h)2017年第2017-15号法,修订了《农村土地法》,并确保在获得财产方面的性别平等。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采取了以下政策或设立了以下机构:

(a)设立了全国妇女协会,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为寻求司法救助的人提供免费司法援助;

(b)设立了全国促进性别公平与平等委员会;

(c)设立了社会事务与小额贷款部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司,采取了旨在到2025年消除男女差距的国家性别平等促进政策。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8年;

(c)《禁止核武器条约》,2020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将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纳入立法和政策框架及方案的主流,进行了重大的政策变革,并取得了法律进步。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7条和第40条载有促进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包括《公约》,并要求缔约国确保对这些文书进行宣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助长了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性别差距。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正式和非正式司法系统、所有执法人员和社区对《宪法》和《公约》所承认的妇女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有限,而且由于缔约国语言繁多,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适用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坚持对妇女人权的承诺,包括妇女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所有决策进程、伸张正义、获得健康的权利及婚姻平等的权利以及不遭受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公约》在法律诉讼中的适用,以造福所有妇女,并加强努力,广泛提高对《公约》的认识,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移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老年妇女和贫困妇女中间进行传播,并将其翻译成当地语言,因为缔约国在历史上是拥有娘子军和女战士的少数王国之一。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大宣教力度,帮助妇女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方法。

宪法和法律框架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包括《宪法》第26条,其中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个人和家庭法》第1条,其中规定所有人,不加任何区别,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权利的主体;《农村土地法》第6条,该条规定在获得财产方面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权利和不歧视的现有立法和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有限,父权制导致对妇女的固有成见长期存在,助长了不同领域的性别差距。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行动,加强有关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对所有执法官员进行有关妇女权利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和区域文书的培训,例如缔约国已经批准的、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修订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反映男女50:50均等,将其作为所有决策系统的起点和普遍规范。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24年10月通过了关于法律援助的总统令,旨在确保所有人平等获得法律和司法救助,消除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一切形式的歧视,为刑事案件提供强制性法律援助,并设立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和司法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移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老年妇女,对可获得的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如何寻求法律补救缺乏认识,而且经常不举报虐待行为并保持沉默。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

(a)加强关于现有司法救助机制和服务的宣传活动,包括向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妇女的权利以及如何主张这些权利,并对社区和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移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老年妇女)进行普法教育;

(b)加强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措施,鼓励妇女和证人报案和作证,使她们免遭报复和污名化;确保包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司法机制和法律服务,满足所有妇女的具体司法需求,包括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手语翻译、盲文和无障碍基础设施;

(c)增加司法及法律和秩序部门,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警官的妇女人数,并定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诉诸司法、国家立法和《公约》的能力建设;

(d)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身体和网络骚扰、歧视、恐吓和报复行为的实施者,确保作为此类行为受害者的妇女人权维护者享有正当程序和平等获得有效法律补救的权利,并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认识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缔约国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重要性。

(e)定期监测和评估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司法机制和服务的执行和利用情况,以评估其在促进妇女平等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成效。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16-2021年国家行动计划,由此执行了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主办2024年9月4日至5日举行的非洲妇女参与安全会议,重点讨论加强妇女在整个西非和平与安全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妇女更多地参与国防和安全部门的工作及维持和平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萨赫勒地区安全局势的蔓延造成了人道主义危机,从而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和平与安全挑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和平谈判和解决冲突进程中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各个妇女群体、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合作,更新已到期的《2016-2021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行动计划》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全面议程,并纳入实质性平等模式,处理妇女生活各领域存在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行为,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行为;

(b)确保妇女通过平等、一致、有效参与区域和平进程和谈判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呼吁在和平谈判中具体审议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在和平谈判、解决冲突、国防和安全以及外交,包括在国际安全事务中发挥日益重要的系统性作用,代表性不断加强。

(d)确保萨赫勒地区受冲突影响的学校和社区中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和安全。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落实妇女权利并将其纳入主流,再次赞赏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包括设立全国妇女协会、全国促进性别公平与平等委员会、社会事务与小额贷款部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司,以及采取旨在到2025年消除男女差距的国家性别平等促进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这限制了有针对性、知情的战略和方案获得通过和有效执行。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家机构,在各级为其提供足够的可见度、权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进一步提高机构成效,增强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及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行动的能力。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选举法》,在国民议会中为妇女保留24个席位,每个席位代表一个选区,使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比例从2019年的7%增加到2023年的25%。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和关于积极区别对待的数据,以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全纳教育、就业、体育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通过一项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并收集关于法定配额等积极区别对待措施执行情况的数据,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其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公共、经济和文化生活、全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和体育领域,特别是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的代表人数。缔约国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暂行特别措施,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移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不平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在决策职位上,改变方法,从数量配额转向实现均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公务员提供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培训。

性别成见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打击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及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妨碍妇女享有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人权,从而成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基于人权的综合战略,包括针对数字空间的战略,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以及纵容不同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性别成见;

(b)为相关公职人员、媒体和私营部门提供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的能力建设,并推广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

(c)采取步骤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照料责任,包括为此推动公共教育和实行共同育儿假;

(d)制定目标和指标,系统地衡量所采取的战略措施的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法律框架,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的发生率很高;由于萨赫勒冲突的蔓延,移难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等群体面临的性别暴力风险增加;性别暴力受害者不清楚为了提起刑事诉讼,可以免费获得医疗证明;由于害怕报复和污名化、在经济上依赖于实施者以及妇女不了解自己的人权和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导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报告不足。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移交途径,以确保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报告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犯罪人得到应有惩罚,受害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无障碍庇护所、警方提供的免费医疗表格、医疗、社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24/7热线以及适当赔偿,加强措施,打击针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移难民、寻求庇护、境内流离失所和女童等弱势群体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b)采取具体步骤,包括与保健提供者、文化和宗教领袖合作,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对婴儿的残割行为;

(c)通过翻译成当地语言的信息、通信和教育材料等工具,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及社区妇女权利以及现有司法机制和法律援助服务的认识;

(d)为性别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提供康复方案;

(e)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按年龄、地区和受害者与实施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

(f)确保有足够数量、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和支助服务,包括免费医疗和社会心理咨询,消除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为此取消对强奸提起刑事诉讼必须提供医疗证明的要求。

贩运妇女和女童及从卖淫中营利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及举措,包括《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4年)和《刑法》,其中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劳工和某些形式的性贩运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将贩运18岁以上的人定为犯罪,而且继续使用诅咒法来控制被贩运的女性受害者,威胁说,如果她们离开,就诅咒她们的家人。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颁布一项关于贩运18岁以上人口的综合法律并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以支持有效查明、调查、移交、起诉和判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

(b)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合作,为司法及法律和秩序部门的行为者,包括司法人员、警察、移民官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有关人口贩运的性别特点的能力建设,以支持其早期识别、遵守安全披露程序、移交和安全遣返受害妇女以获得适当服务和保护的能力,包括在边境地区,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如卖淫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c)确保系统收集关于该国贩运人口总体趋势的分类数据和信息,包括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年龄和人数、萨赫勒地区不安全状况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以及起诉和定罪的数量;

(d)加强措施,消除贩运人口的根源,如妇女和女童的贫困和高失业率;

(e)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交流信息和统一程序,以防止贩运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做出了努力,包括选举了第一位女副总统,并修订了《选举法》,其中规定了强制性配额,以促进妇女发挥领导作用,这是基于缔约国通过促进娘子军和女战士在军队中发挥领导作用的传统。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包括在政府、国民议会、公职人员、外交、武装部队、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

28.根据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202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法律和政策框架,要求将男女50:50均等作为所有决策系统的起点和普遍规范;

(b)查明并消除妇女在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包括学术界、体育、气候变化、公职人员、外交、国防、政党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人数不足的根本原因。

国籍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国籍法》,允许妇女将其国籍自动传给子女,并于2021年通过了第2020-34号法,以便利出生登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向非洲裔人士颁发了三年居留证,并允许他们申请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可能是由于对逾期登记收取罚款所致;

(b)据报告,由于正在进行边界划定和标定,居住在与尼日尔和尼日利亚接壤的边境村庄的妇女和女童面临无国籍的风险。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SAU/CO/3-4,第42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获得负担得起的、必要时免费的出生登记;

(b)为居住在与尼日尔和尼日利亚接壤的边境村庄的无国籍妇女和女童获得贝宁国籍提供便利。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做出的重大努力,包括提高妇女和女童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学科的代表性不足,女童从中学辍学,有些是因为童婚;

(b)残疾妇女和女童缺乏获得全纳教育的机会。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女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同时:

(a)继续加强教育部门,为各级教育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进一步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消除妇女和女童辍学的根本原因,支持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家长和社区宣教妇女和女童教育的重要性,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纳教育,向妇女和女童提供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增加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入学率,提供健康的学校配餐和经期卫生包,保证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并提高负责教育的政府实体的能力,以根据《公约》实施、监测和协调促进妇女和女童教育的行动;

(b)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安全学校宣言》。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在宪法中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在《劳动法》中禁止工作场所歧视并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有限,性别工资差距显著,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依然存在;

(b)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获得就业和适当报酬的机会有限;

(c)妇女就业集中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条件不稳定,工作保障有限,缺乏社会保护;

(d)工作条件不稳定,被雇为家庭佣工的妇女受到剥削,规章制度缺位;

(e)大量妇女从事无酬照护工作;

(f)缔约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失业率过高。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暂行特别措施等途径,加强妇女获得正式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机会;

(b)通过提高公众认识和采取关爱照护的就业政策等方式,承认、衡量和重视无酬照护工作;

(c)改善残疾妇女、移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培训机会;

(d)废除对妇女可从事职业的一切过分限制,确保她们自由选择职业。

保健

3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健康权,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提供疟疾疫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个妇女群体,特别是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孕妇、性暴力幸存妇女、老年妇女,在获得优质保健服务以及性和生殖服务方面仍旧面临障碍。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将全球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例分娩70人以下并增加避孕药具获得机会的具体目标3.1和3.7,并建议缔约国:

继续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包括贫困妇女、老年妇女、移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在内的各个妇女群体都能平等和全面地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如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适龄和全面的现代避孕药具、针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的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使医疗保健服务和医院更贴近民众,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帮助更多人获得有关预防疟疾的准确信息,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进行污名化以及妨碍妇女和女童有效利用医疗保健服务的性别成见。

经济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的金融知识和获得金融信贷的机会,并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例如“为最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2006年)、“团结让我们更加强大”方案(2021年)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的机会有限,未能利用传统的“通坦蓄贷会”做法来减轻农村地区妇女的贫困;

(b)需要克服阻碍妇女平等获得数字化工具、扫盲和移动货币服务的挑战,以有效弥合数字性别差距,提高她们在革命性数字经济中的韧性;

(c)缺乏关于妇女获得社会保护计划和养老金福利的分类数据;

(d)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地方议会一级等层面利用体育设施、参加体育比赛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促进妇女的经济赋权,利用传统的“通坦蓄贷会”做法减轻农村地区妇女的贫困,增加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融资的机会,包括信贷担保、高价值供应链、高额公共采购合同以及其他经济资源,记录妇女获得的国家信贷资金总额的百分比,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按性别记录土地所有权情况;

(b)确保妇女平等获得数字化工具、扫盲和移动货币服务,以有效弥合数字方面的性别差距,增强她们在革命性数字经济中的韧性;

(c)在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框架内,制定法律和政策措施,防止性别偏见和成见限制妇女的经济机会,并将其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先决条件;

(d)确保妇女,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有充分机会参加社会保护计划,并提供关于这些妇女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水平的分类资料;

(e)确保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使用体育设施、参加体育比赛和参加文化活动,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和灾害对性别的影响,致力于将农业部门从基本上维持生计的部门转变为市场密集型部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决策系统中,包括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农业部门和蓝色经济中,妇女没有平等代表权(50:50);

(b)从事农业的妇女在进入市场、获得农业技术和融资方面面临障碍;

(c)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在获得可靠和负担得起的电力方面面临障碍。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继续提供充分的促进性别平等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以增加妇女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决策以及农业和蓝色经济决策中切实有效的代表性;增加妇女对气候智能型农业工艺和技术的了解;增加妇女平等获得可靠和负担得起的电力、市场、信贷、融资、水和卫生设施、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机会,并消除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

被拘留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采用拘留替代办法做出了重大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被拘留妇女人数及其拘留条件的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被拘留妇女,包括审前拘留和行政拘留妇女人数的数据,并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通过并载于该决议附件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继续以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加强保护被拘留妇女的有效措施。

婚姻与家庭关系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童婚盛行,在农村地区和贫困社区尤其如此;

(b)一夫多妻制持续存在,对事实婚姻中的妇女、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和一夫多妻制中的妇女的法律和经济保护有限;

(c)缺乏资料说明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离婚、子女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歧视性习惯法。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经修订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童婚的根源,将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要求进行婚姻民事登记,并严格禁止童婚;

(b)确保根据《公约》有效执行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

(c)确保对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和女童予以经济保护,并提高对这种婚姻对女童教育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风险的认识。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4(a)、16(a)、24(b)和28(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