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668/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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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E.A.(由律师ElçinMeriç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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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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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土耳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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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9年10月22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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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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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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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因据称与费特胡拉恐怖组织(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联系而被逮捕、拘留、审判和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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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同一事项――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申诉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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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任意/非法拘留;刑事指控;刑事定罪;刑事犯罪;刑事诉讼;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辩护――充分时间和便利;歧视;公正审判;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少数群体――享有自己文化的权利;国家安全;一事不再理;生命权;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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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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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
1.来文提交人E.A.,系土耳其国民,1972年出生。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2月24日对土耳其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2016年7月15日发生未遂政变后,土耳其政府将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定为恐怖组织(费特胡拉恐怖组织),并指控其成员组织和企图发动政变。2016年7月16日,政府开始逮捕和拘留法官、检察官、律师、记者、商人、学者、人权维护者、公务员和教师。政府指控他们是费特胡拉恐怖组织的成员,但他们中没有一个人与该组织有联系。2016年7月20日,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克减履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本《公约》的义务,并通过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政府广泛干涉涉嫌与政变策划者或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有关联的个人的人权。越来越多的人一致认为,土耳其的法治在紧急状态下已被中止,法院由总统控制,总统滥用刑事司法系统来迫害被认为是政治反对派的人。自实行紧急状态以来,已有超过150,000人被拘留,超过130,000名公务员根据法令被解雇。
2.2提交人是一名家庭主妇。她患有1型糖尿病,血糖水平高且不稳定。2017年5月17日,她被拘留,并在一所拘留所被关押了8天。在此期间,她因糖尿病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并在那里住了两天院。此后,她被带回拘留所。
2.32017年5月24日,提交人被指控在Asya银行存款,并下载ByLock应用程序。她被正式逮捕,并被带到马尼萨E型封闭监狱。自被捕以来,提交人经常生病,多次被送往医院。在被拘留期间,她体重减轻了10公斤,她被关在一个既不卫生又拥挤不堪的牢房里,这导致她的健康状况恶化。
2.42018年4月26日,马尼萨重罪刑事法院判处提交人7年零6个月监禁。她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日期不详。截至2019年10月22日,上诉仍在审理中。
2.5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截至2019年10月22日,申诉仍在审理中。
2.62019年4月,提交人的律师分别向最高法院第十六刑事厅、监狱和拘留所总局以及马尼萨E型封闭监狱提交了三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要求将提交人带到医疗中心接受检查。
2.72019年7月19日,提交人的律师又向监狱和拘留所总局和马尼萨E型封闭监狱提交了两份请求书,再次提出上述要求。
2.82019年8月1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最高法院第十六刑事厅提交了一份请求书,由于她有严重的健康问题,要求让她出狱。
2.9提交人没有收到对任何一项请求的答复。
2.10提交人指出,截至2019年8月23日,她被关押在伊兹密尔Yesilyurt州立医院的拘留病房,否则将被关押在马尼萨E型封闭监狱。虽然马尼萨州立医院医疗委员会在2019年8月15日的一份报告中表示,提交人可以继续留在监狱,但只有两名医生对她进行了检查,而9名医生签署了报告。这表明了审查和报告只是草草了事。
2.11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能力受到阻碍,因为她诉诸司法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对于土耳其的类似案件,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各种国际机构认为,土耳其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效,法院缺乏独立性。宪法法院涉及提交人的诉讼程序不仅无效,而且还可能被不合理地拖延。宪法法院目前有超过10万起案件待审,而它每年最多审理2万起案件。此外,由于土耳其存在严重和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国内法院缺乏效力。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和检察官因被推定与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有联系而被解职,2,386名法官和检察官因同样理由被拘留。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她没有参与未遂政变。她身体不好,请求出狱。
3.2尽管提交人患有1型糖尿病,体重减轻了10公斤,经常生病并被送往医院,而且被关押在监狱中既不卫生又拥挤不堪的牢房中,得不到医疗,但她仍被拘留和监禁,这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条享有的权利。她目前在伊兹密尔的一家医院。她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持续的拘留给她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她的情况每天都在恶化。她没有得到她常用的药物治疗,也得不到适当或足够的食物。需要时也没有热水。恶劣的条件和营养不良对提交人的血糖水平产生了不良影响。提交人还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她在一个不卫生的拘留所里接受医疗检查,而且当时有狱卒和警察在场。缔约国无情地玩弄囚犯的生命,不让他们得到适当的医疗,使他们面临死亡、终身残疾或其他不可弥补的健康损害的严重危险。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逼供或索取悔过书。2018年,另一名据称与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有关联的人被捕,8天后在死在狱中,据称他被剥夺了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所需的药物。2018年,另一名据称与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有关联的人在审前拘留期间死亡,据称她被剥夺了治疗肺炎所需的药物。马尼萨E型封闭监狱的拘留条件非常差。囚犯人数超过了监狱的容纳能力。
3.3提交人在未经指控的情况下被无理延长拘留8天,直到第8天才被带见法官,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当时没有提出对她不利的确凿证据。对她的逮捕和拘留令没有说明任何具体的理由。当局引用的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与事实不符。她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据称,她不得不在一份文件上签字,该文件中称,她有足够的时间和适当的环境与律师见面,并自愿提供证词。然而,她没有足够的时间阅读指控文件。她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监禁。在土耳其,逮捕往往仅仅是因为个人手机上有ByLock应用程序。对被指控者提出的证据往往含糊不清。数万名公务员因使用该应用程序而被解雇,这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3.4提交人没有得到公正审判,因为她没有时间和机会准备辩护或传唤和询问证人,她也无法查阅自己的案件档案,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她没有被充分告知对她的指控,也无法有效地提出质疑。她还被迫认罪。此外,初审法院没有提供充足且相关的定罪理由。
3.5提交人被指控使用和下载ByLock应用程序以及在Asya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因为这两项行为均未被定为犯罪,也未被国内法禁止。因此,这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3.6提交人被指控下载了一个应用程序,而这是一项受保护的活动,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况且,她并没有下载或使用该应用程序。
3.7提交人被指控在Asya银行这一合法组织开设银行账户,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这项活动是受到保护的、合法的。
3.8除了要求出狱之外,提交人还要求缔约国切实和独立地调查她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实施充分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实施更广泛的立法或体制改革或对政府官员进行培训,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适当赔偿,并公开道歉。
3.9提交人说,她没有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机构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0年7月20日的意见中提供了关于政变未遂、随后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19日结束)以及缔约国为应对紧急状态而通过法令的背景资料。
4.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属于缔约国2016年7月21日根据《公约》第四条作出的克减范围。缔约国在减免声明中宣布,由于紧急状态,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涉及克减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九和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这是《公约》第四条所允许的。根据《公约》第四条,在宣布紧急状态后颁布的法令和采取的措施,仅限于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并与当局面临的临时危机相称。
4.3来文不可受理,也是因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提交来文之时,她向最高上诉法院和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诉仍在审理中。她承认,她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与她所说的相反,包括宪法法院在内的国内补救措施并非无效。宪法法院在2018年对35,375件个人申诉、2019年对39,469件个人申诉作出了裁决,这表明它能够迅速对大量个人申诉作出裁决。对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抱有疑虑本身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责任。
4.4提交人声称自己面临生命危险并且得不到治疗和所需药物,她本可以要求宪法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但没有这样做。在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12月4日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诉中,提交人没有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十条提出任何指控,也没有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4.5此外,提交人本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就其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申诉提出赔偿诉讼,但她没有这样做。
4.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也不可受理,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来文滥用了提交权,而且证据不足。
4.7关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她多次接受了适当的检查和所需的治疗,没有遇到任何障碍。她的拘留条件和接受的卫生服务符合她的健康状况。2017年5月26日,当她被送进监狱时,提交人说,在她被转移到监狱之前,她已经患有糖尿病13年,甲状腺问题4年,这一信息记录在她入狱时的医疗报告中。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提交人被转到监狱医务室,并接受了98次与缺铁、高血压、糖尿病、膀胱炎、胃炎、维生素缺乏症、腹泻和过敏有关的检查。医生给她开的药送到了她手上。
4.8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12月4日,提交人共被转诊至马尼萨MerkezEfendi国立医院28次,她在那里接受了急诊科、内科、肾脏科、内分泌科、泌尿科和妇科的门诊服务。她接受了糖尿病、尿路感染、皮炎和卵巢囊肿方面的检查和治疗。医生给她开的药是亲自给她的。
4.9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7日,提交人8次被转到马尼萨CelalBayar大学HafsaSultan医院的内分泌科门诊进行糖尿病检查和监测。她接受了检查和治疗,医生给她开的药也送到了她手上。
4.10在不同的日期,提交人还在监狱医务室和马尼萨MerkezEfendi国立医院接受了检查。由于马尼萨市立医院和马尼萨MerkezEfendi州立医院没有拘留病房,2019年7月3日,提交人被转到另一家医院的内科诊所接受糖尿病治疗。2019年7月18日,她再次被转至同一家医院接受检查和测试。她随后住院,并于2019年8月5日返回监狱。
4.11与提交人的指控相反,她在监狱服刑期间并没有陷入糖尿病昏迷,也没有生命危险。她的慢性病、医疗问题和健康状况受到定期跟踪。根据国内法,如果执行徒刑会对被定罪人的生命构成绝对危险,则应推迟执行,直到该人痊愈。2019年7月24日,提交人要求推迟执行徒刑,相关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终止,当时马尼萨MerkezEfendi州立医院报告说,根据所进行的检查结果,执行徒刑不会对提交人的生命构成危险,因此不需要推迟执行。因此,提交人关于在涉及其健康的问题上违反《公约》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4.12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迅速解决了未遂政变后出现的临时拥挤问题。提交人所在的牢房目前关押着23人。提交人在监狱中享有一切权利,包括食物、床、洗澡、电话、卫生服务和食堂的基本供应。监狱里的房间符合相关标准。
4.13提交人在被捕时被告知了她的法律权利、逮捕令和逮捕理由。在她被捕后,通知了她选择的一名亲属,并允许她会见律师。她在录取口供时,被告知对她的指控,并在一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询问。一名治安法官依职权每月对她的继续拘留进行审查。对她的拘留提出的每一项异议都进行了彻底审查。安卡拉第四治安法院下令拘留她,理由是拘留与指控的重要性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相称,而且提交人极有可能潜逃,而司法控制条款无法排除这一风险。从被捕开始,提交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几名律师代理。她得以对拘留提出质疑,查阅并审查起诉书,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她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4.14在录取口供之前,提交人由一名律师代理,她被告知所指控的罪行,并被告知怀疑她犯下这些罪行的理由。法院批准起诉书后,取消了对她查阅档案内容的限制。这一限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缔约国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提交人被控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罪,有关当局已将该组织确定为恐怖组织。ByLock应用程序是为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成员之间的组织内部保密通信而开发的,从某个日期起,公众不得使用该应用程序。已经证实,提交人通过她的手机号码连接该应用程序42次。她使用该应用程序的通信被列入对她不利的证据。还已经证实,她于2014年9月12日在Asya银行存入一笔的款项,并在同日按照该恐怖组织领导人的指示购买了外币。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六刑事庭2017年4月24日论证详细的判决得出结论认为,存在具体证据证明ByLock应用程序是一个供法图拉恐怖组织成员使用且仅由该组织成员使用的网络。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3年8月31日的评论中称,2016年未遂政变后宣布紧急状态是没有必要的,缔约国滥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出于政治目的侵犯了大量个人的权利。
5.22019年,在提交人提交来文后,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对她的定罪。此外,2020年11月20日,宪法法院宣布,她于2018年12月17日提出的第一次申诉不予受理。
5.3提交人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她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出狱,并确保停止侵犯她的权利。她在监狱里呆了很长时间。她在狱中和审判期间遭到许多侵犯行为。她不是律师,不能指望她详细了解国内立法。
5.4关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可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影响提交人申诉的有效性。她经常住院这一事实表明,她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她本应获释。缔约国没有答复她来文中关于当局未对她的请求作出答复的指称。
5.5缔约国声称对提交人的拘留情况每月进行审查,这是不对的。提交人和她的律师都不能出席对她的拘留进行复审的听证会。他们无法有效地为她辩护,也无法提出证据。法院没有审查她的论点,根据不充分和不相关的调查结果,驳回了她对逮捕和拘留的反对意见。提交人重申,她在刑事诉讼期间没有享受到“武装平等”原则,法院有偏见,她不是武装恐怖组织的成员,没有下载或使用ByLock应用程序,而在Asya银行拥有账户是合法的。
5.6关于《公约》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缔约国于2013年对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宣战,并对该运动成员和其他反对者采取了相当于灭绝种族的非法歧视性做法。据估计,这些做法的受害人数在60万至数百万之间。提交人面临歧视,因为缔约国将她视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成员。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在2023年12月4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的某些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其性质属于民众诉讼。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6年宣布紧急状态、关于最高上诉法院和宪法法院以及关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补充资料。提交人关于无法查阅档案的说法不够具体。她没有解释在限制其查阅档案后据称她遭受的哪一种侵犯行为。提交人关于她是否加入费特胡拉恐怖组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目的是误导委员会。国内法院无疑比人权机制更有能力评估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指控性质也属于民众诉讼,她声称缔约国歧视费特胡拉恐怖组织成员并对其实施灭绝种族罪,这是荒谬的、站不住脚的,显然令人难以置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以及缔约国对该款的保留,委员会不得审查正在或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的事项。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同一事项”是指有关个人或经授权代表该人行事的其他人向另一国际机构提交的关于同一个人的同一申诉。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本来文后,于2020年12月23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声称缔约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生命权)、第三条(禁止酷刑)、第五条(自由和安全权)、第六条(公正审判权)、第八条(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十四条(禁止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申诉仍有待法院审理。提交人在其申诉中提到了本来文所涉的同一套基本事实和指控。她称,她于2017年5月17日因使用ByLock应用程序并将资金存入Asya银行而被任意和非法拘留。提交人还对她继续被拘留提出质疑,声称她因糖尿病陷入昏迷并住院治疗。她指控对她的逮捕和对她的审判是任意和非法的,并声称,除其他外,她的以下权利受到了侵犯:无罪推定权、“武装平等”权、获得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查阅档案权、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权、在定罪裁决中提供充分的理由、在没有正当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她的住所时的隐私权、在拘留期间对提交人进行侵入性讯问时的隐私权、在拘留期间联系律师和获得家人探视的权利、出国的能力、在拘留期间进行脱衣搜查时的隐私权、与过度拥挤有关的适当拘留条件、在拘留中迅速获得医疗的权利、被指控属于其他恐怖组织的被拘留者不受歧视的权利。由于欧洲法院目前正在审查申诉,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和缔约国的相关保留,委员会不能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因此,这些申诉不予受理。
7.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说明她根据《公约》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或第二十七条提出的申诉的依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7.5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