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诉人T. T.是斯里兰卡国民,1988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若将他移送至斯里兰卡,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Daniel Taylor代理。
*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查:托德·布赫瓦尔德、克劳德·埃莱尔、埃尔多安·伊什詹、柳华文、前田直子、伊尔维亚·普策、阿娜·拉库、阿卜杜勒 - 拉扎克·卢瓦内、塞巴斯蒂安·图泽和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1.22019年7月26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人。他声称,2006年,在亭可马里发生炸弹爆炸之后,斯里兰卡当局首次怀疑他参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因为他是来自瓦尼地区的泰米尔人。他被拘留了两天,并被指控参与爆炸事件。他的眼睛被蒙住,双手被绑。他被带到一间平房,两名警察毒打他,用打火机烧他,并用AK-47突击步枪枪托打他。由于这些事件,申诉人为了安全逃到了猛虎组织控制的地区,并于2008年在那里接受了猛虎组织的军事训练。申诉人声称,他在申请保护签证时没有向澳大利亚当局透露这一信息,因为担心被指控为恐怖分子。
2.22009年5月15日,在内战的最后几天,申诉人及其家人被斯里兰卡军队带到拉马纳坦拘留营。一天晚上,他被军方人员绑架,蒙上眼睛,与包括一名妇女在内的其他6名泰米尔人一起被带到丛林中的一个酷刑营。军方人员蒙着脸。申诉人目睹一名妇女被强奸。在酷刑营,他遭到酷刑,包括毒打、捆绑和脚踢。他声称,与他一起的一群人中,他的一个朋友被带出营地,然后听到两声枪响。没有证据表明他的朋友还活着。申诉人在符合报到条件的情况下获释。有一天,他违反了他的报到义务,在Selvanayagapuram的一条公路上,两名据称是卡鲁纳准军事人员的男子走近他,在与他争吵之后掏出手枪,对准他的头部。当地社区成员抵达后,卡鲁纳准军事人员离开了。然而,在那次事件之后,申诉人躲在在家中厕所里好几天。他在母亲和姐姐的陪同下继续向当局报到。申诉人声称,袭击他的卡鲁纳准军事人员当时就在他去提出指控的警察局。申诉人的姐姐据称也受到卡鲁纳准军事人员的威胁。
2.3申诉人于2011年1月持2006年获得的有效护照离开斯里兰卡。在科伦坡机场,一名情报官员拦住了他,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并让他在电脑上查看猛虎组织成员嫌疑人的照片。该官员打了他一巴掌,并告诉他在3个月后返回斯里兰卡之前,他将保留其身份证,如果不返回,将被视为猛虎组织成员的证据。该官员还保留了他的护照复印件。申诉人被允许登上飞往马来西亚的飞机。事件发生后,情报人员去了他家,说他们知道他去了马来西亚,并从他父亲那里拿走了钱和珠宝。他在马来西亚时曾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接触,但由于不安全于2012年离开该国。在马来西亚逗留期间,申诉人遇到6个人,他们企图抢劫他并损坏了他的护照。
2.4申诉人于2012年10月13日从海上非法抵达澳大利亚。2016年6月,他提出保护签证申请,但2017年3月19日被拒签。据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代表说,不清楚申诉人在科伦坡机场受到如此对待的原因,但无论如何,他已被允许离开,因此他不再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在申请保护签证期间,申诉人并未声称自己是猛虎组织成员或与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他声称在瓦武尼亚斯里兰卡军队管理的营地中几乎没有受到伤害,离开营地时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麻烦。该代表认为,申诉人离开营地后的经历与北部几乎所有其他泰米尔族居民、特别是与有战斗能力的青年男子的经历相似,他确信,当他离开斯里兰卡时,申诉人仍是当局或支持当局的党派的特定涉案人。该代表认为,申诉人因其泰米尔族裔和北方出身而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情况不会导致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真正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而且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将他移送至斯里兰卡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他将面临遭受重大伤害的真正风险。
2.52017年4月29日,申诉人向移民评估局申请复审,主要重申了向代表提出的诉求。申诉人说,他的精神错乱和记忆丧失会使斯里兰卡当局认为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但他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当局会根据任何精神卫生问题将他与猛虎组织联系起来。在没有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移民评估局认为这一诉求不构成可信的个人资料。申诉人提供了4封支持信,重申了他的诉求:两封来自斯里兰卡议会议员,一封来自主教,一封来自治安法官。移民评估局发现了与申诉人自己的证据不一致的地方,还注意到这4封信是在代表做出决定之后才提交的,而且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在更早的阶段提交。
2.62017年5月8日,移民评估局又收到申诉人提交的一份呈件,其中载有以前未向代表提出的新诉求,即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军队和(或)情报部门将在他的家中安放武器,然后指控和监禁他,枪杀他,制造事故杀死他,或以疫苗为借口给他注射毒药,并称他将在5年内死亡。此外,申诉人声称,斯里兰卡出现了一个与猛虎组织有关的团体;亭可马里有一个酷刑营;在他的家乡,有人被注射了有毒的针剂;持有表明来自瓦尼地区的斯里兰卡国民身份证的人员失踪了。申诉人没有提供这一信息的来源,因此移民评估局认为这些新的诉求不构成可信的个人资料。
2.72017年5月2日,移民评估局收到一名澳大利亚医生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的一封信,以及一名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机构辅导员的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写说明,其中指出,她认为申诉人是一名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真正难民,他最初表现出严重的精神痛苦,尽管他的症状已经减轻,但他担心自己会被送回斯里兰卡,并为此感到焦虑和痛苦。移民评估局认定,医生的信件构成了可信的个人资料,申诉人有一些心理脆弱性,并有酷刑和创伤史。
2.8移民评估局在评估中承认,申诉人被指控为猛虎组织成员,在获释前受到严重虐待,在斯里兰卡军队管理的营地期间遭到毒打,并目睹了营地中发生的暴行。然而,由于他在6个月后从营地获得释放,他当时并不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移民评估局承认,2010年,斯里兰卡当局在申诉人的住家区域开展了筛查行动,并要求申诉人与来自北部省的其他人每月到警察局报到,移民评估局认为,以前居住在猛虎组织控制地区的泰米尔人当时正受到监视是合理的。关于申诉人的报到义务,移民评估局并不认为申诉人在2010年没有遵守这些规定会使他成为当局或卡鲁纳派的涉案人,也不认为他在2011年1月离开斯里兰卡时违反了任何正式的报到规定。关于在科伦坡机场与情报官员发生的事件,移民评估局认定,申诉人获准离开,而且只被短暂拘留,这表明他不是当局的涉案人,他的记录不可能因这一事件而留下痕迹。此外,移民评估局回顾了2012年《难民署关于评估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其中没有明确规定泰米尔族个人所需的保护。
2.9根据移民评估局的评估,申诉人是一名来自前猛虎组织控制区的年轻泰米尔族男子,曾于2006年被短暂拘留,2010年拒绝指认猛虎组织成员,2011年与机场当局有过一次接触,他是寻求庇护者,可能有亲泰米尔的政治见解,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是或将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移民评估局认为,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和关于该国形势改善的信息,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他确实不会受到伤害。移民评估局还认定,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从澳大利亚被移送至斯里兰卡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他确实有可能受到重大伤害。
2.102017年11月30日,申诉人向移民评估局提出的复审申请被拒绝,他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18年7月2日被驳回。2018年6月8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申诉人对初审法官的驳回提出质疑,理由是移民评估局没有考虑到向该局提供的文件中所载的一些资料,而且该局犯了管辖权错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确认了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即由于申诉人2017年5月8日向移民评估局提供的文件中没有指明来源(见上文第2.6段),根据《移民法》第473DD (a)条规定的程序指示,这些资料不可信。澳大利亚联邦法院2019年2月12日驳回了上诉。他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特别许可申请于2019年5月8日被驳回。
申诉
3.1申诉人说,如果被送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被斯里兰卡军队或卡鲁纳派别逮捕、甚至绑架和酷刑的风险,因为他向澳大利亚当局讲述了他在营地目睹的暴行以及他与猛虎组织的真实和假定联系。申诉人担心他在押期间会受到酷刑,甚至可能因此死亡。
3.2申诉人声称,他已经在理应保护他的斯里兰卡当局手中经历了暴力、威胁和严重的身体伤害,他的经历突出表明,在斯里兰卡没有地方对他是安全的,因为他的族裔身份和所谓的政治见解,他在全国各地都会面临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2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关于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缔约国认为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回顾说,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要求对本案采取临时措施。
4.2缔约国认为,这些申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有遭受《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的危险。缔约国回顾指出,委员会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缔约国承认,《公约》第3条第2款要求在确定是否适用第3条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还承认,委员会以前曾表示过,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如果与猛虎组织有实际联系或被认为以前与猛虎组织有个人或家庭联系,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但是,必须认定该个人本身面临遭受此类对待的风险。
4.3缔约国称,在保护签证申请以及移民评估局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一系列国内决策者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了彻底的审查。申诉人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声称移民评估局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随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特别许可申请。申诉人随后请求部长干预,但被确定不符合移交准则。缔约国辩称,申诉人的诉求已作为健全国内程序的一部分得到审查,并已确定这些诉求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此外,缔约国称,申诉人在向委员会提交呈件时,除了关于其社交媒体活动和2008年在猛虎组织接受训练的说法外,没有提供任何尚未得到考虑审查的相关证据。
4.4缔约国承认,“很少可以期待酷刑受害者完全准确无误的陈述”,同时指出,决策者确实考虑到申诉人在复述其经历时的困难。决策者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考虑到申诉人曾披露过酷刑和创伤史,并考虑到其他相关材料,如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提供的国家资料。
4.5缔约国回顾说,根据申诉人提供的事实,决策者确信,2006年,他在亭可马里发生炸弹爆炸事件后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遭到殴打,并被指控为猛虎组织成员,两天后获释。决策者还承认申诉人在营地期间曾遭到殴打,并认为申诉人离开营地时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麻烦,因为他已不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也没有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决策者还承认,2010年,申诉人被要求履行报到义务,在与当局接触的过程中,他遭到殴打,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然而,决策者认为申诉人的陈述相当混乱和不一致,同时特别指出,他躲在家中的厕所或浴室里躲避当局,或者在2010年受到威胁并担心自己的安全后一直呆在家中直到2011年1月,这两种说法都不可信。最后,虽然决策者承认申诉人在试图离开斯里兰卡时受到斯里兰卡警方刑事调查局的严厉对待,而且作为一名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他当时可能会引起当局的注意,但事实仍然是,经过审讯后,申诉人已不再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并获准离境。缔约国重申,没有资料表明曾在国外生活或逗留的泰米尔人会因在斯里兰卡境外逗留或寻求庇护失败而面临严重伤害。
4.6缔约国辩称,在审查过程中,移民评估局还认为,提交人关于他躲在家里的说法与他关于他在与卡鲁纳派别接触后向警察提出申诉的说法相矛盾。申诉人声称,在他离开后,斯里兰卡当局探访了他的父母并对他们进行了威胁。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牵强附会,缺乏可信度,不同意申诉人是当局的涉案人的说法,也不同意斯里兰卡军队或任何其他团体在他于2011年离开后向他的父母打听他的情况的说法。因此,移民评估局并不认为申诉人会因为他是来自前猛虎组织控制地区的泰米尔青年男子而确实有可能面临伤害。
4.7缔约国称,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特别许可申请后,申诉人于2019年6月6日根据《移民法》第48 B条提出了部长干预请求,其内容与他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基本相同。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一名代表认为,申诉人的诉求已经过全面评估,包括移民评估局的评估,并且已经过3次司法审查,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说法或证据来质疑这些结论。
4.8关于申诉人就其社交媒体活动提出的申诉,即他在脸书网页上张贴支持猛虎组织的图片,并热衷于参加伟大英雄日活动,这确认他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缔约国辩称,脸书网页上没有使用申诉人的全名,因此网页内容不可能是他本人所为,也就不可能被用来确认他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此外,缔约国回顾了最近的国家资料,其中表明,虽然当局对一些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回返者进行了监测,但回返者受到的待遇并没有危及他们的安全。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其他理由证明,如返回斯里兰卡,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
4.9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可能对透露2008年在万尼地区接受猛虎组织军事训练的情况感到担忧,但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认为披露这一事实将导致他立即被遣返斯里兰卡,并且他也意识到,在他的申诉在国内得到处理之前,有关他被遣返的事不可能有任何决定。缔约国指出,即使申诉人确实在2008年某个时候接受过猛虎组织的训练,但从他提交的呈件来看,斯里兰卡当局似乎并不知道他接受这种训练的具体时间。因此,他不会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根据缔约国提供的国家资料,斯里兰卡政府为包括战斗人员在内的前猛虎组织成员开展了大规模康复进程。然而,截至2019年,只有一所康复中心仍然开放,收容一名前猛虎组织成员。鉴于这一事实,申诉人也未声称他与猛虎组织高层有联系,缔约国重申,无法预见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会接受康复程序。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返回斯里兰卡,他本人有可能面临相当于酷刑的对待。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22年12月10日的评论中强调,缔约国承认,他确实因被指控参与恐怖主义爆炸事件而被捕、遭到毒打和虐待,并在受到生命威胁后,他被迫指认前猛虎组织成员。申诉人重申,他没有披露自己接受过猛虎组织训练的事实,因为担心在此类案件中受到缔约国的任意惩罚,包括无限期拘留那些被评估为存在安全风险的人。申诉人还称,在评估过程中,缔约国根本没有考虑到他在网上支持泰米尔激进分裂主义的情况,缔约国以他没有用全名发表为由,驳回了他在脸书页面上的材料,从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他的个人资料包括他的姓名缩写和一张照片,他的大学和学习年份是公开的,他的家庭成员和朋友也列在页面上。据申诉人称,他的脸书页面上的材料只会增加当局对他的注意,特别是考虑到他以前曾被怀疑参与恐怖主义爆炸事件,承认接受过猛虎组织的训练,并将以临时旅行证件返回。申诉人还辩称,如果他持临时旅行证件返回,他将受到盘问,因而暴露他在散居国外时继续支持泰米尔分离主义。因此,他在调查过程中会受到虐待和酷刑。
5.2申诉人援引了一个国内案件,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斯里兰卡当局对散居国外者的监测延伸到对散居在澳大利亚的人的监测,为了确定对安全的真正风险,无需证明网上材料已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相反,有必要确定发生这种情况的合理可能性,包括在返回过程中。申诉人还援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诉裁判所移民和庇护分庭的说法称,斯里兰卡当局维护并建立了有关斯里兰卡国内外已知和涉嫌的猛虎组织支持者的复杂情报和数据库。此外,申诉人还辩称,斯里兰卡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拥有不经审讯进行拘留的特别权力,并很容易犯下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申诉人称,他的脸书页面直接显示他作为泰米尔武装分离主义支持者的个人资料,这使他在抵达离开机场后面临被拘留和酷刑的真正风险。
5.3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承认,他作为恐怖主义嫌疑分子受到严重伤害,此后被迫与当局合作。他坚称,他是危害人类罪的目击者,他被遣返并面临生命和自由的威胁,除了迫使他合作的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对待之外,也违反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禁令。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23年4月6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辩称,申诉人的评论中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来改变其最初的评估,申诉人以屏幕截图的形式提出了关于其社交媒体活动的新证据,该证据与申诉人在国内程序中提供的屏幕截图基本相同,因此,没有提供任何可能改变评估的新信息。
6.2至于申诉人关于散居国外者受到持续监测的说法,缔约国称,关于斯里兰卡当局情报能力的信息以及关于散居国外的泰米尔人回国后可能受到监测的报告,不足以证明申诉人有关他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的说法。此外,缔约国称,所提供的证据并不支持申诉人关于他现在知名度更高的说法。
6.3缔约国辩称,在申诉人援引的国内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被要求考虑一下,如果证据和申诉引起斯里兰卡当局关注,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公布的个人资料是否会对申诉人造成伤害。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的脸书页面上的信息不符合可能造成伤害的门槛。无论如何,伤害的可能性问题不同于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问题。
6.4缔约国重申,根据最新的国家资料,外交贸易部不知道有回返者受到根据《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提出的指控,或在机场办理手续过程中受到虐待;自2015年以来,机场的安全检查有所减少,仅仅是猛虎组织的成员并不会使某人成为涉案人。因此,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辩称,来文显然毫无根据,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存在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会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7.2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委员会断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7.3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委员会已断定该个人对可以运用之国内救济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确信,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可以审议来文。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因为他未能证明缔约国没有适当评估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的风险。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证据充分。由于委员会认为受理没有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将某人驱逐、遣返(推回)到另一国家,有造成此人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采取上述行动。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会有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
8.3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并认为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存在与风险本身有关的可信事实,申诉人在被递解出境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将受到影响,则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但它不受这些事实认定的约束,因为它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自由评估,同时考虑到与各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
8.4委员会回顾,在根据第3条评估是否存在风险时,过去遭受的酷刑只是委员会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为了《公约》第3条的目的,有关个人一定会在其被遣返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与此相关,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当前如被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面临酷刑风险。
8.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与猛虎组织的真实和假定的联系,他如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承认,2009年,申诉人因被指控参与恐怖主义爆炸事件而被捕、遭到毒打和虐待,并在受到生命威胁后,他被迫指认前猛虎组织成员;他目睹了营地中的暴行;2009年后,他被要求履行报到义务。然而,缔约国当局并不认为申诉人在2010年没有遵守报到义务使他成为国家当局或卡鲁纳派的涉案人,也不认为他在2011年1月离开斯里兰卡时违反了任何正式的报到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一些陈述前后不一致,他躲在家中厕所或浴室躲避当局的说法,以及他在2010年受到威胁并担心自己的安全后一直呆在家中直到2011年1月的说法,都不可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即使申诉人在试图离开斯里兰卡时受到斯里兰卡警方刑事调查局的粗暴对待,但在审讯之后,他已不再是斯里兰卡当局的涉案人,并核准离开。
8.6关于申诉人辩称在社交媒体上张贴支持猛虎组织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的脸书页面上没有使用他的全名,因此网页内容不太可能是他本人所为,也就不可能被用来确认他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
8.7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还考虑到申请失败的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遭受虐待的风险,并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诉求。
9.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申诉人援引的证据和情况不足以使人相信,如果他被移送至斯里兰卡,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档案材料无法使其得出结论,即遣返申诉人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0.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移送至斯里兰卡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